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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法治化存在的问题精品(七篇)

时间:2023-09-18 17:05:24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社会治理法治化存在的问题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社会治理法治化存在的问题

篇(1)

一、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概念

(一)法治的概念

法治在我国的发展,很长一段时间被误认为是“形式法治”。即在西方法文化“西学东渐”的过程中经过我国传统实用性思维的加工、处理,将西方法治思想中支撑其信仰存在的内在精神与理念予以删除,仅将其作为制度层面的法律予以保留。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逐渐意识到法治不仅包含“形式法治”,还包含实质法治。单纯的形式法治已经难以指导我国社会法治的进一步发展,有必要期待实质法治的实现。法治不同于人治,主要是指伴随社会民主化、市场化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通过实现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途径对公权力予以控制,进而保障私权利最大程度实现的治理模式。

(二)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概念

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是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校这项系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我国高等教育事业进一步改革、发展的主要动力,尤其是在高等教育事业不断发展的今天,仍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试图通过对高校所享有的管理权予以限制,从而保障其享有的管理权能够有效运用,进而实现保护学生权益的最大化。即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主要是指高校对学生的管理工作应当在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指导下,制定、完善学校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从而实现学生管理过程的进一步规范,进而更好地服务于高校学生的成长成才。

二、当前高校学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高校学生的权利意识伴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不断深入而日益增强,尤其是近年来学生与高校争讼案例的不断增多,致使高校管理者开始思考原有治理过程中曾运用的管理理念、管理模式以及管理方式等是否出现问题。尤其是在依法治校的影响下,高校学生更加关注自身权益是否真正得到保护以及高校在治理过程中是否侵犯其切身利益,由此导致现阶段高校学生管理过程中出现许多问题。

(一)相关立法的缺位

由于高等教育事业改革的不断发展,导致与之相对应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相关立法没有得到及时修订,并且在其规范中针对学生管理的条文也多以宣讲性为主,缺乏实际可操作性。例如,执法主体的模糊规定,往往在学生管理过程中出现问题时,各主体之间互相推诿的现象时有发生。此外,与此相关的部分上位法缺位,致使高校在学生管理过程中的权力进一步扩大,尤其是大部分高校在学生管理的实践中,逐渐意识到推进学生事务管理法治化的重要性,从而积极制定与学生管理有关的规范。虽然新增“立法”从数量上颇为可观,但就其质量而言,还存在一定差距。首先,从内容上看,多体现为与其上位法冲突或者抵触的情形,从而致使规范本身丧失合法性。其次,从形式上看,没有形成统一的规范体系,主要体现为不同部门针对同一事项有不同的规定,以致该具体规定无法具体适用或者难以操作执行。最后,从程序上看,多缺乏必要程序,例如制定规范时缺乏相关调研、论证以及征求意见等民主情形,从而导致此类规范一经推出便引发不良的社会影响。

(二)正当程序的缺失

高校学生管理的上述“立法”规定,多体现为“重实体,轻程序”,即不少高校在推进学生管理法治化的进程中,因其对实体与程序的辩证关系缺乏正确理解,致使对正当程序的价值观念予以忽略,仅对关涉当事人实体权利的部分予以明确规定。实践中,程序规定的缺位以及未对程序予以合理关注,导致高校学生管理过程中管理者不按程序办事,多体现为缺乏连续性、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即管理者所应依据的程序多因人、因事、因时而被恣意改变。此种情形对于学生而言,因未明确规定其参与、监督以及救济等方面的程序权利,导致高校学生事务管理权力无法得到有效控制和制约,从而导致实体正义无法得到实现。正当法律程序的缺失影响并阻碍了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实现进程,主要体现于在学生管理过程中往往将学生作为客体,而常常将自己置于主体地位,且多采取以命令或者告知的方式进行管理。例如,学生受处分多表现为一般的告知,往往缺乏听取申辩、举行听证等有效民主管理的方式。

(三)权利救济的不足

现阶段高校学生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还体现于学生权利救济渠道的进一步畅通,主要指在高校学生管理纠纷发生后包括学生提出申诉、提起民事或者行政诉讼在内的一般救济途径的行使均存在一定的阻碍。例如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部分高校的规章制度均对申诉制度做出了规定,但因其规定本身不明确、缺乏不可操作性,在难以保障申诉公正、合理的情形下,致使这一机制往往处于闲置状态。而民事诉讼本应作为学生实现权利救济的主要途径,但却受民事诉讼法只调整处理平等主体之间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受案范围的规制,将学生管理过程中涉及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以外的部分纠纷未在民事诉讼法中予以规定。即对于这部分案件提起的民事诉讼,法院一般会裁定不予受理。其中,这类案件的典型如学生诉高校未授予其学位的案件,致使各地法院在法律尚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多作为行政诉讼予以处理,但仍有一部分案件被法院以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不予受理。具体而言,以上三种权利救济方式未充分发挥其效用,若仅仅通过此三种方式也难以充分解决高校学生管理过程中不断出现的纠纷,并且学生权利救济问题未得到充分解决,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进程。

三、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完善

针对高校学生管理过程中出现的以上问题,管理人员应当树立以人为本、服务的理念,通过采取健全高校学生管理法律体系,建构正当管理程序以及完善相应的权利救济机制等方式,真正实现我国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完善。

(一)健全管理法律体系

建立健全高校学生管理法律体系,主要是指建立新的法律法规、修改完善现有法律法规以及建立完善的高校内部管理制度。首先,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贯彻实施在高校内部主要体现为依法治校,即其所依之法并未完全覆盖高校学生管理的全部内容,应在结合我国立法现状的基础上针对类似于考试作弊等问题予以明确规定。同时应当建立与《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相适应的程序性立法,使其上述法律中明显体现为宣讲性的条文具有具体运行、操作的可能性。其次,针对颁布较早、修订次数少或者尚未修订过的《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而言,立法不仅表现为严重滞后于当今社会的发展,还表现为背离了原有的立法初衷、立法目的以及立法理念。现阶段为了贯彻依法治校的进一步推进,应在服务学生以及维护学生权益相关理念的指导下加大对相关立法的修订与完善。最后,健全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也是高校学生管理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即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作为高校内部的“法”在具体制定过程中应遵循合法性、合理性以及民主性原则。合法性原则主要体现于高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应违背宪法、法律的规定,且应当在现行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制下,结合本校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规章制度。合理性原则主要是指高校制定规章制度时应公平、公正,合乎情理,不能仅因学生上课偶尔低声说话、迟到或者早退等情形就给予学生严重警告或者留校察看等处分。民主性原则是指高校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不仅要考虑听取高校学生管理者的意见和建议,还要考虑征求在管理过程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且被管理的广大学生的意见和建议,从而致使制定的规章制度更加符合实际,进而保障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更容易得到广大学生认同。

(二)建构正当管理程序

正当法律程序深受自然正义观念的影响,最早提出于英国的《自由大》,其后在美国《宪法修正案》中得到进一步发展。将正当法律程序运用到高校学生管理过程中,不仅体现为有利于解决高校学生管理纠纷、促进高校学生之间权利的实现,还体现于在实现管理者之间权力制衡的基础上规范双方基本权利。在依法治校下的高校管理过程中,还应当加强管理者的程序意识,即应当将正当法律程序的理念渗透到学生管理的各个方面,主要包括实体正义的实现以及保障实体正义实现的程序正义也应当予以实现。在实现学生管理实体正义的过程中,应更加注重强调学生应当享有的程序性权利,例如享有针对处分的申辩、听证等权利。建构正当管理程序有利于保障学生管理活动严格依照既定的正当法律程序运行,从而实现处理过程的公正、公开、公平,进而实现学生权益保护的最大化。

篇(2)

论文摘要:随着高校改革的深入,学校-5-学#-~-N的关系也在发生深刻的变化。在某些方面出现了过去未有的矛盾和问题如何运用法律的观点分析、认识学校和学生之间的关系,如何使学生管理工作走上科学、规范的“法治”轨道,促进育人工作的健康发展,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和研究。

学校作为教育事业单位,不同于国家行政管理机关那样的执法主体。其对学生的管理有其特殊性。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主要是按照国家法律调整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用法治的原则,处理学校与学生之间发生的各种矛盾,在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与执行上规范化、合法化。

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是一个似乎新鲜,但又非常现实的课题。学校的教育职能和司法的公正性及公平性在本身受到挑战的同时给我们提出了现实的课题: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应该依法进行。学生管理的法治化,不仅仅是一个理论问题,已经成为一个现实的实际问题。法院对学生的司法救济,不是干预了学校的办学自主权。而是匡正了学校在学生管理问题上的错误观念,其意义超出i一个学校、个另i1事件本身。它迫使我们深思,以改变传统的思维定势和习惯做法。

随着高校改革不断深化,特别是学生自费就学、自主择业,对高校传统的管理观念、管理模式产生了严重的冲击。但是,由于传统思维和习惯,我们较少从法律角度认真思考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在对学生的管理上,对法治原}}l与精神重视遵从不足。因此,主观随意性较大,特别是在从严管理的思想指导下,在制定或执行一些规章

制度时,片面强调学校的权力,对学生的权利重视不够。以从严管理就有助于学生成才的简单推理,代替对规章制度、一些做法合理性、甚至合法性的冷静思考。往往愿望是好的,但是超越了法律的界限。

探讨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问题,必须全面、准确分析认识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目前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在法律意义上包含着两重内容。

i、具有行政法律关系的性质。高校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代表国家,或者说受国家的委托,对学生教育的有关事项进行管理。学校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是法律赋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这种法律关系强调的是管理与服从,是一种纵向关系,双方主体地位是不平等的。

2、学校与学生双方还形成了一种属于或具有服务合同性质的民事法律关系。学校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制定招生条件、招收学生,然后学生接受学校的一定管理,学校向学生提供教育服务,应视为一种合同关系。学校和学生之间虽然没有签订明确的民事合同,但从民事角度出发,一种以实际履行为承诺的合同依然存在于学生和学校之间。学生自费就学,自上择业,学校收取费用,提供服务。尽管由1几公办学校的性质和我国人民群众收人水平的限制,现在乃至将来一段时期,学校的收费还不能全部满足培养学生的支出,“合同”双方“对价”不完全相等,但双方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性质是存在的。这种法律关系,在法理卜双方法律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属于私法性质,主要属于民法的调整范畴。忽略这层关系,单纯认定学生与学校之间是行政管理关系,一是不准确的。当然,在学校特殊环境下,民事关系的双方,实际地位井不对等。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服务合同,明显属干“格式合同”的性.质,学生处于被动接受学校规定的状态。

无论是行政法律关系,还是类似服务合同的{民事关系,作为一方的主体学生始终处于弱者的地位。因而,如何把握这两种关系,如何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就成为学生管理法治化需要注意的问题。

在现实的学生管理过程中,有时是很难判定哪类事项属于行政管理性质的行为,哪些属于民事性质的行为。从理论卜,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二者是能够分清。也应该分清的。这对于确认学生管理的指导原则具有实际意义。

从行政法律关系讲,必须依法行政。行政法律关系带有强制特征,行政苦理一方具有强制执行权力。这种强制往往会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产生很大的影响。正因为这样、行政管理或行政执法中,只有法律授予的权力及其行使才是合法的、权力不能超越授权范围,超出范围就要·承担行为无效及必要法津责任的后果。而且,行政权力的行使需要严格按照法律的程序进行。严格的法律程序是保证权力正确行使,制约权力的重要手段。

从民事法律关系讲,合同双方必须平等履行各自义务。对于格式性的合同关系,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制。如我国《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不得免除其基本义务,不得.ail用格式合同损害对方的权}}l o

在新形势下,如何将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法治化涉及对学校与学生双方的要求,由于学校与学生实际地位的不对等,应该主要是规范学校的行为。根据我国高校的实际状况,应该注重以卜儿个方面。 要澄清一些错误认识。由于种种原因,学校的一些管理工作者对法治化存有误解。有的人将法治化与严格管理对立,认为遵循所谓法治原ny ,就是放松管理,就是放任学生的某些不良行为。这种认识与现代法治观念相悖,实际是人治思维在起作用。偏离法律轨道的严格管理,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强化法治观念,‘坚特法治原则。现代法治是与民主政治的发展紧密相连的。法治可以从不同的视点分析。从治理、管理这个角度,法治既是一种指导原则、一种方法、模式,也是一种状态。它是对权力、权利的确认和保障,也是对权力、权利的规制、约束,是对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与规范。

现代法治包含了一系列基本的原则,诸如权力法定、公开透明、法制统一、注重程序等,法治化就必须遵守这些原则。在这方面,我们{有许多需要完.r._的地方。比如有的学校,对学生的处罚(分)}i;il度公开不够,存的甚平是暗箱操作,对什么样的情况给朴何种处理,缺乏详细的规定、人为})司素太币:有的学校的系(学院)没有学校的正式授权、自己设定对学生处罚(分)权,}.!!一学校‘法制”缺乏统一;处罚(分)学生时,1仁未r;}行严格的程序,对学生的}Y hC权没有给f.星够的保障。所有这些。都说明.自校学生.i ;;法治化中存在的问题,说明强化法治观念、’峡寸车法治原则具有作常现实的意义。

严格,谁确执行国家法律、依法’U。近几年国家关J几教育管理的法律币在逐步健全,高校的行政节F’}’职能必项遵守行政法治要求,按照权限法定的京则行事。法律有规定的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也应该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超越法律范H}l .限制学生的权利,或者处’iii(分)学生,不管t:观愿望如何,都是不允许的。特}}l要防if-权力的滥用与乱用。某些学校的系(学院)自己没定对学生的处罚(分),实r},}是超越权限的行为。

注重“立法”质长。在学校‘立法”一一制定管理规fr.制JK时、特别是’。学生利益密切相关的管理制度时,应i亥进行认宾的研究,注意听取学生的L, }A! ,某些fFii }} nj以实行类似听证的做法,使制度科学化合理化,切实增强制度的可执行性。对学rf:_的管理措施,只能在相关法律规定的框架卜实施,防止某些管理规定本身违反法律的问题。学校的各种规章应该公示,要使得学生f解和掌握。

处罚(分)学’l毛,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严格的程序本身是民上与法治的内在要求。严格的程序也是提高执法权威,保证“实体法”正确实施的重要条件。处罚(分)学生时,涉及退学、]!:除等事项时,建议实行公开的咨询、答辩程序,必须给介补生异议权和异议期限,允许学牛提出复议,处理这种复议的机构应与原处i}l(分)决定机关保持相对独立性。

篇(3)

高校学生工作需要融入法治理念,这是依法治国、依法治校的内在要求。本文从法治层面梳理分析当前高校学生工作中所存在的法治缺失问题,基于法治基本原理及规则并结合工作实际,尝试提出加强高校学生工作法治化建设的方案。

关键词:

法治;高校;学生工作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方略,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必要保障。在中国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虽然法律制度在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已形成,法治这个词虽然被提及的很多,但是能真正深层次的剖析法治内涵、深刻领悟法治思想,对国人来说,却是少数。国内,关于法治文化的著作还是颇丰的,但大都涉及到国家层面。对于高校法治文化,国内研究起步晚,成果不多。目前有部分学者、高校教师对高校法治文化有过相关问题的研究,大都着眼于依法治校和以德治校相结合的观点。就国内而言,法治校园建设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高校行政法治理论”、“通过法制宣传来推进法治文化建设”、“高校法治文化的培育”、“高校法治文化建设对策研究”等方面。真正的利用法治理念去重构高校学生工作方式方法的研究实践还比较少。作为高校运行体制中极为重要的一环,加强学生工作的法治建设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高校学生工作严重缺失“法制”

(一)高校学生工作人员缺乏充分的法律知识和法治意识

目前,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人员普遍没有足够的法律知识,法治意识也比较单薄。从高校学生工作的人员构成来看,这些人群主要为管理专业或者教育专业出身,其在管理及教育等问题上是具有专业性的,但是对于法律知识和法治意识是有缺陷的。受传统的高校学生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的影响,一些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还不够完善,大多数学生工作人员对高校学生工作性质的认识仍然停留在“行政管理”的层面——即上传下达学校和学院的有关学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据了解,部分从事学生工作的人员对于行为依据的文件性质无法做出正确区分,不清楚法律与政策的区别,这不利于工作人员对于自身工作价值的定位。结果往往会导致学生工作的落实以领导的个人意志为主导,学生工作者追求领导和同事的满意和认可,而非真正有利于学生的成长和发展。一旦出现了法律问题,由于他们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和法治意识,对事件认识不清,理不清头绪,无法正确有效地解决问题。更严重的是,有些学生工作者在既不能从根本上合理地解决原有问题的同时,反而制造了新的更大的问题。例如,某高校研究生管理工作人员在查寝时发现有外来的同学留宿在一个寝室,在未充分了解事情原委的情况下,就对原本住在该寝室一名学生给予了记过处分,引起了该名学生的强烈不满。但是研究生管理人员仍只使用批评教育的方式处理事件,忽视了学生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忽略了在作出处分时应向学生告知理由和依据的程序。这就是高校学生工作人员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和法治意识导致的学生工作上的重大失误。

(二)欠缺体系化的法治运行方式

在我国当前的高校学生工作中,整个工作队伍普遍缺乏法律知识和法治意识,没有形成体系化的法治运行方式。这就导致了当前高校学生工作法治化的很多工作无法落实到位,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具体实施层面上缺乏制度基础,工作难以实现价值最大化。在国家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大背景下,越来越多的情况是需要运用法律知识,从法律层面去应对去解决的。高校学生工作针对的主体是学生,是具备相当自我认知能力的大学生,而在我国相当一部分高校的学生工作管理实践当中,“领导决定一切”,“学生必须绝对服从老师的命令”成为一种主流的管理方式。对学生的合法权益很少甚至根本不加以考虑。学生工作人员在处理学生问题事件时,首先想到的就是以命令、强制要求的方式去管控学生。从没考虑是否应该通过正规的法律渠道去解决学生之间的问题和矛盾。只有当问题无法调解,事态严重时,才想到诉诸法律,求教于法律专家。亟需从制度层面构建起成体系化的法治运行方式,运用法治思维处理相关问题。

(三)相关法律问题日益复杂多样

大学存在着教育活动以外的其他社会生活关系,因此大学中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也复杂多样。当前,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党团建设、勤工助学、就业指导、奖贷困补等等。与此同时,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贷款制度、学费制度等也因适应时展而兴起。学校与学生,学生与教师,学生与学生,教师与教师,之间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以及因相关行为触犯行政法规或刑事法律所产生的相关法律关系都日益增多且复杂起来。这些关系都需要相应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法律法规调整。而且,很多时候一件行为事件中往往涉及多种法律关系。例如学生之间打架斗殴的暴力行为,其既涉及到教育行政管理关系,也涉及到民事赔偿和刑事处罚等相关法律关系和规范。也就是说,它们一方面体现着主体之间的行政关系,另一方面还体现着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以及刑事法律上的法律关系。

二、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治介入必要性

高校与中小学教育不同,它面对的是更为成熟的学生群体,这些人的学习、生活、心理健康、人际交往、社会适应性的养成、就业成才等等,都需要学生工作者的参与和投入,因此也就对高校学生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有的学生工作管理模式仍属于一般事务型的管理,主要侧重于上传下达与学生相关的事项,对于学生的个性化需求和个体差异关注较少。在学生工作中,管理人员行使自主管理权对违反了学校相关规定的学生做出处罚时,往往是以学生工作人员个人的主观意见去考量的。或者即便不是个人的主观意见,是依据学院的一项规章制度做出处理时,该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法治精神也是有待检验的。显然,目前大部分的学生工作管理缺乏符合法治精神的正当程序,至少可以说,高校还尚未形成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手段处理学生管理问题的意识。例如如果要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是否应该召开专门委员会听证?在了解事情原委时,是否学生管理部门应该制定一定的调查程序并开展调查?学生是否享有辩解和申诉的权利以及具体的程序是什么?如果要实施处罚,如何实施等?以及现有的相关规定和处理程序是否符合法治精神?这些均是高校学生工作中法治原则的重要衡量指标。权利可以给人类社会带来巨大的利益,也可以给人类社会造成深重的灾难。如中国古代不乏将国家治理得井井有条的明君,也确实存在把国家搞得民不聊生的昏君。帝王手中的权利都是无上的,区别就在于权利是否得到了合理的使用。因此,在高校学生工作中,权利的使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就尤为重要了。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法治介入意味着高校学生管理权力必须受到法律的制约,使高校学生管理行为减少人治的主观成分,增添法治的理性要素。

三、高校学生工作法治化建设的基本途径

(一)高校学生工作者法律素养普遍亟待提高

高校学生管理的直接管理者就是从事学生管理的工作者。在高校学生工作中,需要管理队伍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如前所述,当前,我国高校学生工作者的法律素养并不高,更不谈运用法治思维开展工作,处理问题。高校可以利用其自身优势资源,如可以从法学院选派教师制定一些针对性课程对工作人员,进行一些法学理论的相关培训,让这些工作者掌握法律专业知识,提升自身法律素养,在工作中能够运用法治思维处理问题。管理者法律素养的提高是高校学生工作法治化进程中最为基础的一环,管理终其根本是人,只有提升管理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才可以推行法治化建设。高校学生工作者法律素养的提升也为更好地推动学生工作法治化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建立成体系的法治化工作运行体系,立足实践,不断完善工作方法

高校学生工作包含很多内容,涉及的工作多样且复杂。这样一个庞大复杂的工作需要法治化运行体系。尽管高校是为众人称羡的“象牙塔”但它并不是脱离社会的存在,社会的发展进步也深刻的影响着校园。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学生有了更为广阔的空间去选择和接受不同的思想文化。因而,社会上的各种思想文化和价值观念都会对当代大学生产生巨大的影响,当代大学生价值观念也就呈现出多元性的特征。例如,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成为大学生学习和生活的主要平台,互联网对大学生的学习、生活乃至思想观念起到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科技的发达使校园与社会的距离进一步缩短,在高校学生工作中面临的新问题、新挑战也更多。同时也出现了许多新型的法律问题,这些问题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新出现的,这就需要工作者立足实践,与时俱进不断调整完善工作方法。提升工作者法律素养、构建成体系的法治化运行体系这些都为立足实践完善工作方法提供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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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关键词:学生管理依法治校权利保护

教育部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9月1日开始实施,新《规定》充分体现了学校以育人为本、育人以德育为先的原则,确立了一系列依法治校、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新规则,这将推进高校学生管理进一步法治化和民主化。回顾近年来发生的高校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冲突和纠纷案件,一方面隐含着高校学生管理与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着一些冲突与矛盾,另一方面它也表明高校学生法制意识、维权意识的日益高涨与成熟。如何正确解决和处理高校学生管理与法律法规冲突的问题,树立以学生为本的理念,加快推进高校学生管理的民主化和法治化,已成为高校管理者面对的现实新课题。

一、深刻认识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高校与大学生的法律关系,实际上就是高校与大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目前,国内外学者对此还没有达成共识,归纳起来,主要有宪法关系说、民事关系说、行政关系说、特别权力关系说及综合说等观点。笔者认为,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在法律意义上包含着两重内容:

其一,具有行政法律关系的性质。高校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代表国家,或者说接受国家的委托,对学生教育的有关事项进行管理。我国《高等教育法》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规定,以及《学位管理条例》对高校授予学位的规定等,体现了这种性质。学校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是法律赋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这种法律关系强调的是管理与服从,是一种纵向关系,双方主体地位是不平等的。

其二,学校与学生双方还形成了一种属于或具有服务合同性质的民事法律关系。教育格局的变化,学生自费上学、自主就业,后勤服务社会化等等,体现了高校更多的是在为学生提供服务,这一切使得高校和学生之间的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已经表现出来。尽管由于公办学校的性质和我国人民群众收人水平的限制,现在乃至将来一段时期,学校的收费还不能全部满足培养学生的支出,“合同”双方“对价”不完全相等,但双方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性质是存在的。在这种关系中,学校和学生的法律地位平等,双方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属于私法性质,主要属于民法的调整范畴。当然,在学校特殊环境下,民事关系的双方,实际地位并不对等。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服务合同,明显属于“格式合同”的性质,学生处于被动接受学校规定的状态。

因此,无论是行政法律关系,还是类似服务合同的民事关系,作为一方的主体学生始终处于弱者的地位。因而,如何把握这两种关系,如何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就成为学生管理法治化需要注意的问题。当然,在现实的学生管理过程中,有时是很难判定哪些事项属于行政管理性质的行为,哪些属于民事性质的行为。但是,从理论上,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二者是能够分清,也应该分清的。这对于确认学生管理的指导原则具有实际意义。

二、正确把握高校学生管理中的法律纠纷及其成因

高校学生管理引发的法律纠纷主要指学生管理制度、校纪校规及其执行过程中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问题。高校管理中对学生的侵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二是侵犯学生的名誉权,三是侵犯学生的财产权,四是侵犯学生的公正评价权,如对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品行进行公正评价及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高校在管理工作中对学生侵权,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

第一,教育管理者法律意识淡薄。自古以来,中国教育一直十分突出教师的主导与主体地位,“一日为师,终身为父”,教师对学生无所不管,其尊严神圣不可冒犯,学生权利被漠视,甚至被抹杀。在传统思想的影响下,一些教育管理者的法律意识淡薄,在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上存在一些误区。如有人认为,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就是用法规治学校,再由学校用法规治老师和学生。也有人片面认识法律的功能,认为法律可用可不用;对自己有利就用,没有利就不用;口头表态用,实际操作不用。这样,高校学生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开展,都以学校和管理者为主体,以学校和管理者的意志为转移,这就势必造成对学生权利的侵害。

第二,教育行政规章和学校的某些学生管理规定违背法治精神已经凸现出来。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逐步推进和各项法律法规的日臻完善,我国法制建设进程迈上了新的台阶。从教育立法来看,针对教育事业我国先后出台多项教育法律和200多件行政法规、规章,但是仍然出现学生管理部门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搜查学生宿舍、学校禁止学生谈恋爱、在巡夜中曝光学生个人隐私以及各种名义的校内罚款等种种现象,还包括“女博士因生育被劝退学”案件引发的法律冲突,引发人们对于高等学校管理权限的讨论。从这些案件和纠纷中,学校的规定和做法与国家法律法规的冲突不断凸现出来。

第三,高校内部缺乏规范管理。高校管理中的一些重要环节,由于缺乏符合法治精神的规范及应有的保障制约机制而出现脱节,造成内部行为矛盾,导致受教育者合法权益受损。以1999年田某诉北京某高校一案为例,校方败诉的根本原因在于学校对学生的违纪处分超出了教育部的规定和对原告作出的退学处理决定并没有得到切实的执行。

第四,高校的自主管理权与学生的受教育权之间的冲突矛盾日趋加大。高校对学生的自主管理权《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等权利。学校的这些权利有助于学校实现对学生的教育、管理职能,维护学校的教学秩序,促进教育质量的提高,但是,高校对学生的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都直接针对的是学生的受教育权利,而受教育权又是我国宪法和教育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在发生多起学校败诉的纠纷中,有的学校权利随意扩大,采用类推、比照条例和随意扩大自主管理权,导致了大学生的受教育权受到侵害。

第五,学校管理程序存在瑕疵。正当程序是法治理念中的重要内容。管理过程中的正当程序是相对人权利保障的基本要求,没有正当程序,受教育者在学校中的“机会均等”就难以实现,其合法的“请求权”、正当的“选择权”、合理的“知情权”就难以得到保障和维护。从学生状告学校侵权诉讼案来看,缺乏正当程序,存在程序瑕疵,是高校在行使管理自时较为普遍存在的问题。如,学校依法行使自主管理权对违规学生作出处罚时,应包括学生的解释和申诉程序、学生管理部门的调查程序、专门委员会听证并作出处罚建议的程序、作出行政决定的程序、具体实施处罚的程序等,缺乏其中的一项程序,就有可能造成对学生的侵权,从而成为学生状告学校的理由。

三、加快推进高校学生管理的民主化和法治化

用法治的理念和精神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高校学生管理法律问题,必须坚持以学生为本,充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和各种合法权益,依法规范高校学生管理的内容和方法,积极推进高校学生管理的民主化和法治化,这不仅是贯彻依法治国、依法治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高层次人才培养的客观要求。法治是时代的呼唤,是社会的需要。高校作为社会的一个组织系统,自然不能游离于法治的触角之外,高校的学生工作理应置于法治之内。从这个意义上讲,完善高校学生工作的法律秩序,进行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法治化构建,是高校学生工作走向现代化的一个标志。

(一)树立依法治校理念,融入人文关怀精神

高校学生管理必须坚持法治理念。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出台标志着高校的管理进人了法治化的时代。1999年教育部在正式文件中提出了要“积极推进依法治校”,由此在中华大地掀起了一股依法治校的热潮。然而,不少从事高校学生管理的人员往往囿于传统观念的影响、旧的行为方式的惯性以及缺乏应有的理论指导,在学生学籍管理乃至后勤服务管理方面,仍然习惯于用政策、道德以及行政手段来治理学校,由此造成了学生与校方的对立和冲突。从这个意义上说,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者必须尽快树立依法治校的理念才能够摆脱困境。法律有规定的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也应该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超越法律范围,限制学生的权利,或者处罚(分)学生,不管主观愿望如何,都是不允许的。特别要防止权力的滥用与乱用。在这方面,我们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比如有的学校,对学生的处罚(分)制度公开不够,有的甚至是暗箱操作,对什么样的情况给予何种处理,缺乏详细的规定,人为因素太重;处罚(分)学生时,并未履行严格的程序,对学生的异议权没有给予足够的保障;还有的个别学校设定了许多对学生罚款处罚。按照我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学校这种做法是很值得非议的。所有这些,都说明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中存在的问题,说明强化法治观念、坚持法治原则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高校学生工作的价值导向过去主要是着眼于有效地规范和维护正常的学校教育秩序,而对于如何以人为本、维护学生的权益重视不够。高校在推行法治的同时,不仅要关心国家、学校的利益以及教师的利益,更要关心学生的利益,要以学生为本,尊重学生的权利价值,关心学生的权利实现,培养学生的权利意识,激励学生的权利追求。在学校“立法”—制定管理规章制度时,特别是与学生利益密切相关的管理制度时,应该进行认真的研究,注意听取学生的意见,某些问题可以实行类似听证的做法,使制度科学化、合理化,切实增强制度的可执行性。学校的各种规章应该公示,要使得学生了解和掌握。学生管理必须体现民主、平等的精神,在管理工作中公正地善待每一个学生,尊重学生权利,坚持做到有管有放、有宽有严,确保学生应有的法律权利和正当的利益,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创造最佳条件。

(二)建立学生参与机制,完善利益表达制度

高校学生管理必须坚持民主思想。作为学生工作的主要对象,学生利益和学校的利益在总体上是一致的,但在具体情况下又往往存在某些矛盾。思想教育工作要实现指导和帮助学生成长成才的目的,就必须让学生能够充分表达他们的意愿,反映他们的利益,调动他们民主参与的热情,从而增加他们对学生工作的认可度,减少矛盾,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工作效果。实行扩招政策以来,高校规模迅速膨胀,为了维护正常的学校教育秩序,制定了诸多规章制度。囿于管理者习惯思维的局限性,这些规则的制定过程中往往缺乏学生的参与,导致带有明显的“泛道德主义”倾向。这些规章往往特别强调高校的公共利益,忽视学生个人利益,并以公共利益为借口过多地要求学生奉献服从,以致在规章施行过程中,遭到学生的反对和抵制。规章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只有与社会相协调时才能成为一种有用的规则。要达到与社会发展的契合,规章必须是各方主体不同利益的有效充分的平衡。学生作为高校的管理相对人,其自身利益与学校利益在总体上是相一致的,但在具体领域也存在着许多差异。因此,高校中和学生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必须体现学生的利益,表达他们的意志,否则就很难得到他们的认可和支持,导致实行成本大大提高。为此,我们必须建立起完善的利益表达制度,让处于弱势地位的学生充分、有效地表达自己合理的见解和反映自身的利益,使高校不同利益之间在公平程序中得到有效博弈,从而增添规章的正当性和学生的认可度。比如高校学生会制度和学生代表制度,高校通过这两个制度促使学生的参与,有利于体现学生的意志,寻找学生利益和学校利益的优化点,减少规章实行的摩擦和阻力。同时,建立这种制度就能够使学生与学校管理者增加沟通,减少矛盾,同时也为决策者提取信息资源提供了一条捷径,可大大缩短信息交流的管道,提高管理的效率。

(三)规范学生管理程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西方有句古老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管理过程中的正当程序是相对人权利保障的基本要求。在高校的管理工作中应坚持正当程序原则,通过正当程序控制管理过程,规范权力的运行秩序,使权力的行使遵循符合法治精神的规范步骤和方式,避免管理运行的无序性、偶然性和随意性,保证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和高效性。为此,高校管理部门必须建立科学、合理、严格的程序机制,以保证受教育者在学校中的机会平等得以实现,其合法的请求权、正当的选择权、合理的知情权得以保障和维护。处罚(分)学生,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例如在高校对违规学生进行处罚时,就必须建立一套完整严格的程序,包括学生管理部门的调查程序、学生的申诉程序、专门委员会的听证程序等等。

(四)强化司法审查原则,保障高校依法治校

依据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在校大学生作为受教育者享有众多权利。高校一方面有权依法对学生进行管理;另一方面有义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权利,并给予学生充分的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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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生态文明建设;政府治理;治理水平

党的十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布局,地方政府生态治理的成效与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有直接关系。党的十以来,我国地方政府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生态文明建设理念增强,治理责任主动作为,治理智慧不断提高,政府职能不断转变,生态保护工作扎实推进。但由于资源有限性和开发过度性之间的矛盾、经济结构和发展方式的影响,当前地方政府在态文明建设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和挑战:一是政府作为生态治理的主要责任人,治理责任有待明确;出现部门间职能错位、缺位,环境治理效能低等问题。二是生态治理保障机制有待完善。生态治理的多元投入机制不健全;市场机制引入缓慢;生态技术不成熟。三是生态治理制度体系建设亟待加强。地方政府监督管理制度缺失;生态治理问责制需规范;以“GDP论英雄”的现象仍然存在,生态绩效考核制度不完善;生态治理信息不够透明,多元社会组织的参与程度不够高。四是生态文明理念意识缺乏。“先污染后治理”的错误理念存在于经济建设中;群众生态意识薄弱,生态保护观念不强,生态道德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五是生态治理法治建设不健全。在实践中效果差,未得到严格的贯彻实施;对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等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力度不够,人民群众通过法律渠道解决公共环境问题的程序复杂,公众维权难度大。

上述地方政府生态治理存在的问题,与僵化的政府体制和不完善的环境治理制度不无关系。因此,在生态文明建设中,要积极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治理体制完善相关制度保障,加强法治建设,培养群众生态文明主流价值观,更好的发挥政府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切实提高政府治理水平和能力。

一、明确政府治理责任,积极转变政府职能

地方政府在生态文明建设中,要以生态绿色理念为导向,明确生态治理责任主体,积极调整政府职能体系,建设生态服务型政府。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治理责任。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在生态治理中的主导作用,对区域范围内的生态文明建设负责,定期进行议事议程,进行生态治理工作监督检查,各部门之间明确治理职责,确保权力与职责清晰;做到“充分授权,权责统一”,改变“权力无限小,责任无限大”的现象,充分调动各级干部治理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二是调整政府职能体系,整合各部门职能,精简部门叠加职能,解决政府部门职能重复、错位、缺位问题,做好生态治理顶层规划,科学合理布局,探索跨部门间的生态治理协调机构,跨区域解决生态治理问题,实现多层次和宽领域的生态管理格局,进而提高政府生态治理效能。

二、实施政策保障,强化生态文明建设长效机制

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完善政策措施保障,建立多元投入机制,引入生态治理市场机制,强化生态技术支撑的长效机制。一是地方政府要加大生态治理的财政投入,发展绿色、低碳、循环经济,支持绿色生产,发展节能产业;落实生态补偿机制,进行跨区域跨行业的生态补偿,同时地方政府向节约能源的企业进行财税补贴,以保护生态环境;鼓励各类社会组织投资到生态文明建设中,设立绿色基金,发展绿色金融,形成多元化的投入机制。二是引入市场机制,整合市场优势资源。调动社会资金进入环保领域,建立环保市场,发展环保产业,比如废气排放、治污、垃圾回收等多个生态行业领域;发挥政府在生态治理的主导作用,探索第三方治理模式来提高治理的效率和专业水平;推进政府购买服务行为,通过政企、政校合作以及专业智囊团进行生态治理。三是创新绿色技术,强化技术支撑。地方政府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建立科研中心,对生态治理方面的技术进行突破;将生态成果应运用于实践中;突破新能源汽车技术,探索能源互联网建设,让生态文明建设得到技术支撑。

三、健全治理制度,完善生态文明建设制度体系

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地方政府应建立健全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形成制度化来规范环境保护。一是加强生态保护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建立企业污染排放许可制,充分应用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通过互联网在线监督,各级政府线下进行治理;在新开发区中要仔细评估对环境有影响项目,防止环境评价和后期治理两张皮;探索跨区域联动监督体系,相互监督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行为。二是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地方政府要以生态绩效考核为目标,建立差异化的绩效考核,增加生态保护绩效考核权重;在政府部门内,将环境保护工作与干部晋升制相挂钩,明确奖惩制度;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主要领导干部进行问责、追责,遏制在部分官员在环境保护中不作为和乱作为现象;对干部任职期间所犯下的严重错误进行终身追责。三是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实行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地方政府对环境污染企业进行信息披露,环境评价不定期进行对外公布;探索环境保护征信体系,与企业发展相互挂钩。四是构建政府主导下的多元参与制度,在环境保护治理方面征求非政府组织的意见,同时,引导公众对生态破坏和污染的进行监督举报,形成社会共同参与的网络化治理方式。

四、进行生态教育宣传,培育生态文明主流价值观

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长期的工程,地方政府必须把培养生态文明主流价值观作为重要工作来抓,用教育宣传等方式,引导全体社会成员牢固树立生态文明意识。一是加大生态知识教育力度,将生态教育纳入学生教育启蒙阶段,从小抓起,列入必修科目,培养青少年生态道德观念,弘扬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理念,形成国民教育;通过“互联网+”生态文明教育的模式,利用互联网的优势,开通环保政务和环保举报微信、微博等公共平台,同时强化新闻媒体舆论引导,宣传生态文明建设相关知识;开展生态文明教育主题活动,利用学校、社区、群团组织以及社会组织进行宣传教育活动,引起社会广泛参与。二是地方政府要积极倡导绿色消费模式,在社会中践行生态文明行为,提倡绿色出行、生态消费,进行垃圾回收,促进资源重复利用。三是通过生态文明创建活动,激励社会组织参与生态文明建设,通过政府考核、评价等方式,选出企业示范区,示范城市,绿色社区等创优活动。以绿色教育为抓手,网络媒体为方式,践行生态文明行为,逐步在社会上培育出生态文明主流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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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社区法律诊所;新型社会管理;法治化

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4)07-0103-02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文化的发展,我国传统的社会管理机制已无法有效解决当前社会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基层社会是社会的重要组成个体,完善基层社会管理对维护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起到重要的基础性作用。社区法律诊所将高校法学教育与基层社会管理紧密联系在一起,以居民为中心、服务为导向,在新型社会管理格局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作为新兴的社会管理模式,社区法律诊所的体制还不够完善,发展过程中的阻碍还比较大,需要不断的总结和改进,将社区法律诊所的作用发挥到实处,进一步融入到社会管理创新中去。

一、我国社区法律诊所在发挥社会管理作用中的阻碍

(一)物质层面的匮乏限制了社区管理法治化的推进

虽然在政府的支持下社区法律诊所解决了办公场所、办公设施等问题,但是从诊所的长远发展来看,社会对诊所的物质支持仍旧有限,这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社区法律诊所发挥应有的作用。社区法律诊所提供的服务都是无偿的,而其运转的成本却不小。最基本的就是学生在案件时所需的差旅费、餐费、复印费、通讯费等,这些都是必要的支出,学生本身没有收入,如果在投入大量时间的情况下还要搭上自己的生活费,这将极大的打消学生参加社区法律诊所服务的积极性,而政府提供给诊所的经费是有限的,这也导致诊所能够受理的案件数量受限,影响法律服务的公众化,使社区法律诊所不能惠及每一位需要帮助的居民,缩小了帮助的范围。另外还有社区法律诊所开展活动的花销、对外宣传的经费等,都限制了社区法律诊所的推广和发展,延缓了社区管理法治化的进程。

(二)现行教师评价机制使诊所指导教师分身乏术

从目前社区法律诊所教师队伍来看,其构成基本上是以法学院原有教师为主,他们在教授传统法律课程的同时兼顾指导法律诊所学生的工作。而我国高校教师的评价标准与职称变动标准基本是一致的,即除了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外语和计算机水平要求外,还包括学历、资历、教学任务、科研任务等要求。[4]在社区法律诊所中,教师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在校外,尤其是在学生真实的案件时,教师需要从案件接手开始,直到案件终结都要审慎地跟踪指导,这是一个难以完全量化并且具有可变性的工作,让这些教师没有时间完成科研任务,保证科研数量。如何计算诊所教师工作量、怎样平衡教师在诊所中的贡献和科研任务的完成量现在还不十分明确,这些问题处理不妥,都会影响甚至挫伤教师投入社区法律诊所的积极性和持久性,那么也就会影响社区法律诊所发展的稳定性。

(三)案源不足使“诊所式公共服务”范围不够广泛

虽然我国法律援助的社会需求量巨大,社会问题也愈加明显和复杂,但目前社区法律诊所的利用率还是不高,没有在社区中得到充分的普及,案源不足。其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由于宣传力度的不足,许多居民不清楚社区法律诊所的职能甚至不知道社区法律诊所的存在,使社区法律诊所的服务无法惠及每一位居民。其次是群众对学生案件信任度不足,不了解社区法律诊所的工作方法,不愿意轻易尝试向社区法律诊所寻求帮助。这些因素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社区法律诊所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限制了法律公共服务的范围。

(四)现有法治条件的局限使诊所开展工作束手束脚

社区法律诊所的一个重要形式是让法学院学生免费提供服务,但由于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不够完备,使社区法律诊所进行法律援助时存在障碍。第一点是案件的学生身份尴尬的问题。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法律援助法》,参与法律援助的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法律地位不明,现有的《法律援助条例》存在着位阶低、较为原则等不足。学生与司法机关接触时存在一些法律上的障碍,尤其在刑事诉讼中,侦查和审查阶段只有律师能够提供法律帮助,学生不易取得相关主体的配合。第二点是社区法律诊所与当事人之间的潜在纠纷及可能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在法律上没有依据。学生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由谁来承担责任的问题在现有制度中没能很好解决,由学生或指导老师承担都有失偏颇。以上问题会直接导致当事人不信任社区法律诊所,也为社区法律诊所的工作带来了困难。

二、如何强化社区法律诊所在新型社会管理格局中的作用

(一)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1.加大对社区法律诊所的宣传力度,扩大诊所影响范围

社区法律诊所的社会管理功能毋庸置疑,但要想让其充分发挥作用,更好地体现他的意义和社会价值,首先需要将宣传工作做到位,不仅让居民知道社区法律诊所的存在,更要让居民了解和清楚社区法律诊所的工作方法和服务理念,向群众宣传他的无偿性,强调学生在处理法律事务时有专业的老师和社会法律人士在旁监督指导,消除大家对社区法律诊所专业水平的疑虑。还可以多举办广场式法律咨询和专题法律讲座,通过与居民的面对面交流和答疑,取得居民的信任和肯定,用实实在在的专业服务达到宣传的效果。新闻媒体也要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的作用,全面、客观地宣传报道社区法律诊所的有关情况,努力营造一个有利于社区法律诊所成长发育的良好环境,以实际行动推进新型社会管理格局建设的进程。

2.多渠道筹措资金,为社区法律诊所参与社会管理搭桥铺路

经费问题是制约社区法律诊所设立的重要因素,稳定的资金来源对于保证法律诊所的持久性至关重要。社区法律诊所要想大范围推广和长久发展,在新型社会管理格局中占据一席之地,必然要先解决资金支持的问题,想方设法多渠道汇集经费。首先,学校应从有限的教育资金中拿出一部分,采取措施鼓励教师参与诊所教育。其次,社区基层组织和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在现有的办公场地和基本食宿支持的基础上,应该提供更多的经费为诊所创造有利条件,促进其加快发展,这会为政府的社会管理工作换取更大的回报,解决政府在社会治理方面的一些难题。最后,要争取社会各界的资助,发挥舆论的力量,宣传社区法律诊所的教育目的和社会价值,让社会认识、知悉法律诊所,吸引社会各方力量的支持,比如吸引企业的公益捐助,这既可以帮助社区法律诊所更好的经营,又可以为企业树立良好的形象和声誉。

3.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解决法律诊所地位不明和责任承担等问题

《法律援助条例》第8条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为社区法律诊所与法律援助机制融合提供了法律依据。国家有关部门有必要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尽快明确法律诊所的法律地位,进而明确社区法律诊所参与社会管理的职能与相应的权力,这样可以明确学生案件的身份,有助于提高当事人对社区法律诊所的信赖,社区法律诊所的困难和障碍也就容易克服得多,为社区法律诊所在我国的推行提供制度保障。

另外,还要建立社区法律诊所特殊的责任制度。学生在案件过程中因过错导致的当事人的损失,由学校、教师、学生任何一方单独承担都是不合理的,但也不能完全由当事人自己来承受,这成为了学生案件隐藏的风险,如何在二者之间找到合适的平衡点,需要尽快出台社区法律诊所责任承担制度的法律法规,规范社区法律诊所运行机制,为社区法律诊所建立完善的制度,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建立健全诊所内部机制

1.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构建独立的诊所教师评价机制

在社区法律诊所的实践中,师资队伍的建设至关重要。首先,要优化师资队伍的组成,使社区法律诊所成为高水平的法律服务平台。在学生提供法律服务和案件时,诊所教师要全程跟踪指导,不能有丝毫怠慢和疏忽,所以在选择指导教师时要严格把关,参加社区法律诊所的教师不仅要有较高的理论水平,还要有一定的律师从业经验,具有律师职业资格证,并且责任心强,另外还可以多吸收有经验的律师、法官和检察官来填充到社区法律诊所的公益服务队伍中来,有助于学生了解真实的法律环境,掌握真实的法律实践动态和司法政策动向,提高社区法律诊所服务水平。其次,应为在社区法律诊所提供服务的高校教师建立不同的评价机制,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更好的为社区居民工作和服务。诊所教师相比于其他的普通任课教师来说,付出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且这种付出是无偿的,完全出于教师对社会的良心和对学生教育的负责,现行的教师评价和职称评聘机制需要改革,对这些教师应取消或降低一些机械的科研评估指标,将诊所的实际运行效果考量纳入评估体系,将诊所案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应反映到指导教师的教学成果中,完善诊所教师课时计算方法,在职称晋级方面也要有别于其他教师,充分考虑教师在社区法律诊所中的表现。

2.重视学生法律思维和法律精神的培养,提供高水准公共服务

对参加社区法律诊所的学生不能只进行法律知识的培训,更要注重培养他们的法律思维和法律精神,这样才能使这个社区管理服务队伍更加专业化,更加有社会责任感。第一,要让学生准确地理解法律,鼓励学生无论学习或是工作中都要主动积极、善于合作,遇到问题或纠纷不能凭着自己的道德感受或个人喜恶随意决断,而是要在法律的框架内,理性地分析法律关系,依据法律的规定来妥善地化解纠纷,解决问题,这样才是对前来寻求帮助的人最负责任的做法,同时也会在无形中带动社区居民形成法律思维,使社区的法律氛围更加浓厚。第二,应对学生进行生动的职业道德教育,这必须要放在与学习知识同等重要的位置,鼓励学生克服不良社会现象的影响,明辨是非,养成良好的法律人格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坚持公平正义,牢记职业操守,以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过硬的职业素养为人民服务,维护受害人权益,为社会管理的创新和社会法治进程的推进贡献力量。

新形势下我国社会管理的复杂性和困难性不断加大,要求我们加强法治保障,以法制体系、法治程序和规范为支撑,探索和创新社会管理模式。应该看到社区法律诊所在新型社会管理格局中发挥的不可替代的作用,采取措施为社区法律诊所的生长提供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让社区法律诊所从社会末梢切入,参与社会管理,为社会稳定、国家长治久安做出积极的努力。

参考文献:

[1] 罗光华.城市基层社会管理模式创新研究[D].武汉:武汉大学,2011.

[2] 徐芳宁.法律人的社会责任――从公益法律诊所的设立谈起[J].环球法律评论,2005(3).

[3] 李,张静.试析法律诊所教育的社会功效[J].职业教育研究2011(5).

[4] 秦亚东,熊滨.法律诊所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化研究――以哈尔滨理工大学法学院法律诊所为例[J].学理论,2013(32).

[5] 牟逍媛.法律援助制度与诊所法律教育[J].法学,2002(8).

篇(7)

这次会议是市委、市政府决定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认真总结我市“五五”普法规划实施情况,全面安排部署“六五”普法工作,进一步动员全市上下加快推进“依法治市”进程,为建设平安、和谐做出新贡献。在此,我首先代表市委、市政府向刚刚受到表彰的“五五”普法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示热烈的祝贺!向在座各位并通过你们,向多年来始终勤奋工作在我市法制和法制宣传教育战线上的广大干部职工致以亲切的问候和崇高的敬意!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关怀重视和正确领导下,我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坚持围绕大局、突出重点、统筹推进、发挥作用,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特别是“五五”普法以来,全市深入实施“依法治市”战略,各项法治创建工作扎实推进,普法宣传教育深入人心,各级领导干部依法执政的能力不断增强,公民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显著提高,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不断提升,法律服务的功能和载体更加健全,法治文化已初步形成。“五五”普法,我市被评为全省的先进市。市委、市政府对“五五”普法和依法治市工作是满意的。

刚才,会议传达学习了全国和全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张波同志在会上作了一个很好的工作报告,认真回顾了“五五”普法工作,总结了经验,认请了不足,对启动“六五”普法工作作出了细致的安排部署,我完全同意。希望各地、各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下面,我就如何抓好“六五”普法和依法治市工作再讲三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振奋精神,切实增强做好“六五”普法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启动实施“六五”普法规划,对于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动“依法治市”进程,加快社会管理创新,保障和促进“十二五”规划顺利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全市已兴起了弘扬马永顺精神、推进林区“三次创业”的热潮,以加快经济社会转型、加快神态功能区建设为主要标志,我们将着力打造一个生态良好、产业发达、生活富裕、文化繁荣、社会和谐的社会主义新林区。未来几年,特别是“十二五”阶段,已成为我市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机遇期和攻坚期,城市建设迈向新发展的重要转折期,维护林区稳定、创新社会管理的关键期。发展速度加快,经济水平提升,人民生活改善,城市面貌日新,社会安定和谐,这些人民群众梦寐以求的希望将逐步变为现实。实现上述愿景和目标,无一不需要良好的法制文明环境作保障,无一不需要公民素质的整体提升作支撑,无一不需要社会管理的创新完善作保证,只有通过扎实有效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大力宣传先进的法制文化,提升全社会法律素养和法治精神,营造理性、平和、有序、包容的社会环境,才能使广大干部更加注重依法决策和依法行政,正确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社会事务;才能使各类市场主体增强诚信守法、依法经营的意识,自觉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才能使全体公民准确掌握法律知识,规范守法文明行为,不断增强法律意识,提高依法办事和参与社会管理的能力;才能使各级政府和司法部门更好地依靠法律服务群众,保障群众的合法利益;才能使当前社会存在的这样那样的违法违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实现林区社会的公平正义、和谐稳定。因此,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清实施“六五”普法规划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采取有力措施,迅速在全社会掀起新一轮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的热潮。

二、突出重点,多措并举,扎实开展好“六五”普法各项工作

前段时间,我市已经出台了《关于在全市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明确了“六五”普法的指导思想、目标原则、主要任务和具体要求,这次会议又对“六五”普法作出了深入部署,下步关键在于如何抓好落实。我想应重点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

(一)要着力培育公民的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培养公民的法治精神,在全社会树立法治信仰,形成法治风尚,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核心。当前,在广大党员干部、公务员和执法人员中,仍有一部分人的法制观念相对落后,存在着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和司法不公等现象;在少数行业、企业中仍存在诚信缺失、违法经营、服务意识和质量极差等弊端;在广大群众中仍有一部分人法律意识淡薄,存在着不信法、不守法、不文明的问题。这些现象究其根源并不在于法律体系不完备,而在于法治文化建设滞后,社会公众缺失对法律的信仰。因此,开展普法工作不能仅满足于向群众提供了多少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注重对公民法治精神的培育和法治文化的传播,使全体公民形成法律信仰。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把传授法律知识与培养法治精神有机结合起来,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努力形成人人自觉学法、守法、用法和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社会环境。同时,要加强法治文化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将法治文化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华传统文化、地方特色文化、行业文化、群众文化有机融合,进一步扩大法治文化的辐射效应,不断增强法治文化的影响力、渗透力和感染力。

(二)要着力强化重点对象学法用法。要深化“法律六进”、法制宣传日等教育载体,努力消除法制宣传教育的“盲区”和“死角”。要突出重点对象的普法教育,切实抓好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林场职工、农民和外来务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加快建立健全针对不同人群的学法用法制度,全面提高他们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对首次列为普法教育重点对象的外来务工人员群体,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对待,统一规划,积极探索与人口流向,分布特点相适应的法制宣传教育模式,把法制宣传教育贯穿到服务管理的各个环节,着力提高其理性表达利益诉求,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要将普法教育扩大到新经济、新社会组织管理人员等群体,认真做好宗教人士、林场(所)留守老人和儿童、刑释解教人员、社区矫正人员以及生活困难人员等群体的法制宣传教育,真正把法制宣传教育向基层延伸,做到全方位覆盖。

(三)要着力创新普法工作方式方法。要主动适应新时期、新形势、新变化,准确把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规律和特点,因地、因时、因人制宜,努力推动普法工作创新。一要以案例宣传促进普法。多用群众身边的人和事以法释惑,多用生动具体的案例以案释法,多用通俗易懂的群众语言普及法律知识,多宣传全市涌现出来的各类学法用法典型、经验,使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在润物无声、潜移默化中深入人心。二要以媒体宣传促进普法。要把法制宣传教育列入大众传媒的重点宣传计划和内容,使新闻媒体成为广大人民群众学习法律知识的重要渠道。要适应网络信息化迅速发展的趋势,运用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进行普法教育,开展、社会热点问题、突发公共事件法律评析,加强对重点法律问题和事件的正确引导,努力增强普法工作的吸引力和影响力。三要以法律服务促进普法。通过法律服务主动为群众排忧解难,及时疏导群众情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四要以创建活动促进普法。要围绕“国家级文明城市”、“法治”、“平安”创建工作,把普法宣传教育与城市管理、司法实践、教育培训、人民调解工作相结合,深化“民主法治村(社区)”、“诚信守法企业”、“依法治校示范单位”等创评活动,全力推进地方、基层、企业、行业依法治理工作,提升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努力在全市上下形成崇尚法律、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要着力增强普法工作的实际效果。要突出法治实践的重要作用,以最终的法治效果作为评价普法工作的标准。不仅要看一个地区和部门的普法工作内容,更要看实际的普法工作效果,看矛盾纠纷的化解情况,的增减,社会治安状况的改变,干部依法办事能力的提升,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水平的提高,群众满意度的反映等等,用这些显著变化检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成果。因此,各地、各部门要走出“重过程、轻结果”的误区,真正把工作着力点放在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上,重点抓好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劳动争议、食品安全、征地拆迁等方面问题,通过有效的法律服务推动普法工作深入开展,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进而提高群众对普法工作的认知度和满意度。

三、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形成齐抓共管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