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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选择投资领域税务筹划策略
投资领域亦即投资方向,从宏观上讲就是投资产业或投资区域,从微观上讲就是确定企业的经营范围,即具体的生产经营产品。我国税法规定了一些区域性和产业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一些特定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待遇。另外,纳税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不同,缴纳的税种尤其是流转税也不相同,由此看出,投资者的投资领域是影响税负的首要环节。
企业所得税法倡导“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原则,利用税收优惠的纳税筹划可以考虑以下策略:投资可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行业或项目。包括:农林牧鱼业、国家重点扶植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项目等。投资建立国家重点扶植的高新技术企业,建立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建立创业投资企业并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
企业组织形式的不同税收政策也不尽相同。如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之间以及总分公司、母子公司之间的税收待遇就不相同。因此,企业组织形式也是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税务筹划时应予考虑的一个因素。
第一,公司制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选择。投资者在投资创办经营主体时,在组织形式上可以选择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个人投资者也可以选择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或以个体工商户形式。企业的经营成果缴纳所得税时,公司制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其税后利润以股息形式分配给投资者时,企业投资者要以双方税率的差异决定是否补税,个人投资者要就其股息收入依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人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只征收一道个人所得税。企业创立之初,应根据规模大小、生产经营范围、资金雄厚程度以及发展需要,结合税收负担的轻重,恰当的选择组织形式,以便既满足长远经营发展的需要,又有利于增加投资者的税后投资收益。
如果将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相比,两者缴纳所得税的方法相同。但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投资规模大,筹资渠道多,管理水平高,容易获得国家优惠政策;而且,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个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应尽可能的采取这一形式。如果将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相比,前者不但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者个人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从这一点看,有限责任公司处于不利地位。
第二,分公司与子公司形式的选择。企业扩张主要有两种组织形式可供选择:组建子公司或分公司,即母子公司结构和总分公司结构。子公司为独立法人,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我国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的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即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法人税制,子公司独立的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分公司与总公司汇总纳税。具体进行纳税筹划时根据具体情况可考虑以下策略:
(1)当低税税区内的企业或有税收优惠的企业向高税区投资或建立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的分支机构时,可采用分公司的形式,即总分公司结构,流转税在分公司所在地缴纳,所得税在总公司所在地按低税率缴纳或享受纳税期的优惠。
(2)当高税区的企业或无税收优惠的企业到低税区扩张,或向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行业投资时,最好设立子公司(即母子公司结构),以使子公司在独立纳税时享受税收优惠待遇。但如果子公司将其实现的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时,如果母公司所得税率高,其分回的股息要补缴所得税,则本应获得税收优惠丧失,所以,如果母公司不急需资金,最好让子公司将税后利润留存不作分配,这样既可以获得递延纳税的好处,又可使子公司保留更多的资金扩大经营。即使企业投资的地区不是低税区或无法享受到奇他税收优惠,但如果设立的子公司规模不大或盈利水平不高,也可享受按20%低税率纳税的好处。
(3)如果预期公司初建即可盈利,应选择组建子公司,因为定期减免的税收优惠往往是给独立法人企业的,所以,在子公司盈利的情况下,子公司就可享受政府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了;如果预期公司初建会亏损,则组建分公司比较有利,分公司的亏损与总公司汇总纳税时,就可以减轻总公司的纳税负担。
(4)设立分公司在企业兼并中可获得好处。我国税法规定,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不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且不确认全部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兼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兼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所以,当兼并企业自身具有大量利润时,将被兼并的亏损企业作为自己的分公司,就可以用被兼并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及兼并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冲抵自己的盈利,减轻自身的所得税负。
如果盈利企业兼并了亏损企业,但仍然保留亏损企业的法律地位,即进行控股兼并,在此情况下,兼并企业可以将盈利强的经营项目转移到亏损企业去经营,这样可以使应纳税的盈利额转移到亏损企业去补亏,这部分盈利就不需要缴纳所得税了。
三、选择投资方式的税务筹划策略
投资方式主要指通过投资形成的资本结构、出资方式、投资形式等。不同的投资方式会形成不同的税收负担。在选择投资方式时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筹划,以减轻税负。
第一,在投资总额中压缩注册资本比例。在企业设立之初,应通过在投资总额中压缩注册资本的比例方式实现纳税筹划。注册资金的比重低,低于投资总额的差额可通过债务筹资的方式解决,所增加的借款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从而节省所得税支出,同时还可以减少股东投资风险,获取财务杠杆收益。
第二,尽可能选择分期出资。企业设立时,在确定注册资本后,投资者既可选择一次性投资,是企业的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相等,也可选择分期出资,分期出资时,企业所需资金仍然以负债形式从外部筹措,发挥利息减税的作用。
第三,尽可能用实物、无形资产出资。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选择以实物、无形资产出资的好处主要有:
(1)可以享受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我国税法规定,一下实物资产投资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包括: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外双方所签订的投资合同中的作为外放出资的机械设备、零部件及其他物件;合营企业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的机械设备、零部件及其他物件;经审批,合营企业以增加资本方式新进口的国内不能保证供应的机械设备、零部件及其他物件。
(2)以无形资产投资,可以节减税收。我国税法规定,外商以符合条件的无形资产出资可免征营业税。另外,当投资者以非货币资产投资时,须进行资产评估。尽管我国《公司法》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资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资产,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但是,投资者仍然可以选择估价方法等手段高估资产价值,这样既可以节省投资成本,高估的资产价值可以通过多列折旧费和摊销额的方式缩小所得税计税依据。
(3)合理筹划固定资产购置时机。在购置固定资产时,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期的相关规定。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可以获得折旧抵税的好处,当企业能够享受到所得税定期减免税待遇时,企业就应当合理选择固定资产的购置时机。如果企业享受获利年度起定期减免税待遇,应尽量在生产经营的前期购置固定资产,尽量推迟获利年度的实现,使企业享受减免税的优惠期延长。
优惠期外购置也有好处。企业在优惠期外购置固定产业,可以使企业在高税率下多扣除折旧额。例如,某企业在定期减免优惠税期即将结束欲购置固定资产,由于正常纳税期的税率要高于优惠期内的税率,所以,企业应等到优惠期结束后再购置,这样,企业在高税率下就可以多提折旧,减少企业的税收成本。
参考文献:
[1]蔡昌:《企业纳税筹划方案设计技巧》,中国经济出版社2008年版。
关键词:纳税理性;偷逃税;税务筹划
“理性经济人”是经济学的一个基本假设,企业作为市场经营的利益主体,其目标是追求企业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因此,企业自然希望能少纳税甚至不纳税,总是想方设法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在法制不完善的税收环境下,这种动机往往演变为违法的偷逃税行为。随着我国税收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完善和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偷逃税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遏制,纳税人开始转向运用科学的税务筹划手段合法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作为不同的利益主体,企业纳税人追求的是税后利润的最大化,而税务机关则尽可能保证国家税款的应收尽收和及时征缴入库。因此,企业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税收征纳的博弈客观存在,只是在不同税收环境下两者之间的策略选择存在一定的差别。
一、企业偷逃税与税务机关的博弈分析
假定企业纳税人欲通过偷逃税手段减轻税负,模型中只考虑税务机关行为对企业偷逃税行为的影响,此时的博弈双方是企业和税务机关。博弈模型的建立:局中人(1)企业,局中人(2)税务机关。博弈双方的策略:企业为偷逃税或不偷逃税也不筹划,税务机关为税务查获或未查获。这里仍作如下假设:偷逃税款额为T,被税务机关查获的概率为P,查获后应补缴税款为T,加收滞纳金并处罚金为C32,查获后用于寻租以减轻处罚的支出为F,因此影响预期收益的因素有T、P、C32、F(为研究上的方便,这里不考虑企业开展偷逃税行为的额外成本支出,如设置两套账成本、心理成本等)。根据假设条件分析得出企业纳税人的得益矩阵,如图1所示[1]:
从可以分析得出,纳税人的预期收益为:
U=T×(1-P)+(-C32)×P
=T(1-P)-C32×P=T(1-P)-λT×P
=T[1-(1+λ)P]
其中税收处罚率λ=C32/T,当T[1-(1+λ)P]>0,即(1+λ)P<1的情况下,纳税人将获取偷逃税收益U>0,此时企业就有了偷逃税的经济激励;但企业并不一定选择偷逃税行为,其具体行为的选择取决于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1]。
当T[1-(1+λ)P]<0,即(1+λ)P>1的情况下,纳税人偷逃税收益U<0,此时企业偷逃税行为是不经济的,但企业不一定选择不偷逃税。这里需要考虑一个特殊因素——税务寻租,当不存在税务寻租途径时,由于偷逃税的预期收益小于零,企业不会选择完全不经济的偷逃税行为;当存在税务寻租途径,企业的具体行为选择取决于寻租支出F和逃税支出T+C32之间的关系。若F>T+C32,则企业纳税人不会选择偷逃税行为,若F具体来说,在税收处罚率λ既定的情况下,当查获概率P<1/(1+λ)时,企业的理性纳税行为是偷逃税行为;当查获概率P>1/(1+λ)时,企业的理性纳税行为是纳税遵从,但在存在税务寻租的特殊情况下企业的纳税遵从也有可能转化为偷逃税行为。在企业偷逃税行为被查获的概率P既定的情况下,当税收处罚率λ<(1-P)/P时,企业倾向于偷逃税的理性纳税行为;当税收处罚率λ>(1-P)/P时,企业倾向于依法纳税。因此,为有效遏制纳税人的偷逃税行为,税务部门应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加大税收稽查力度,二是加大税收处罚力度,提高违法行为的查获概率和税收处罚率,从而促使纳税人依法纳税。
二、企业税务筹划与税务机关的博弈分析
严格意义上讲,税务筹划是符合国家立法意图的一种合法行为,但这种“合法性”客观上还需要税务行政执法部门的“确认”,而在这一确认过程中客观存在着税务行政执法的偏差,使得企业税务筹划的成功与否存在很大程度的不确定性。对企业和税务机关来说,二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主要表现在企业无法准确预测税务机关对企业税务筹划行为的认定态度,税务机关也不可能完全掌握企业所有真实的纳税信息[2]。因此,企业纳税主体与税务机关成为非完全信息博弈下的双方主体。
假定企业所处的环境是一个稳定的经济环境,则企业优先选择开展税务筹划,模型中只考虑税务机关行为对企业税务筹划的影响,此时的博弈双方是企业和税务机关[3]。博弈模型的建立:局中人(1)企业,局中人(2)税务机关。博弈双方的策略:企业为筹划或不筹划,税务机关为税务稽查或不稽查。这里仍作如下假设:企业开展税务筹划的直接成本为C1,机会成本为C2,税务筹划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违法行为的风险成本即加收滞纳金和税收处罚的金额为C32;企业税务筹划的节税利益为T;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稽查的稽查成本为C。
当企业选择了开展税务筹划,税务机关具有进行税务稽查或不进行税务稽查这两个选择。当税务机关不进行税务稽查时,企业的收益函数为U=T-C1-C2;当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稽查时,如果认为企业的税务筹划是合法的,此时企业的收益函数为U=T-C1-C2;如果认为企业的税务筹划是违法的,此时企业的收益函数为U=-C1-C2-C32[4]。
由于受税收征管力量和水平的影响,税务机关客观上并不对每个企业开展税务稽查。假设企业估计税务机关开展税务稽查的概率为P1,不开展税务稽查的概率为1-P1;税务机关开展税务稽查的情况下,对企业税务筹划“合法性”的认定概率为P2,对企业税务筹划“非合法性”的认定概率为1-P2,则企业开展税务筹划的期望收益为:
U=(T-C1-C2)×(1-P1)+(T-C1-C2)×P1×P2+(-C1-C2-C32)×P1×(1-P2),企业不开展税务筹划的期望收益为:U=0。
(一)税务机关的策略选择
尽管税务机关开展税务稽查的目的在于严格税收征管,监督企业依法纳税,现实中并不一定遵循成本收益原则,但为了研究上的方便,这里假定税务机关也是理性经济人,在选择税务稽查时遵循成本收益原则。当企业开展税务筹划时,税务机关开展税务稽查的期望收益为:U=-C×P2+(T+C32-C)×(1-P2);税务机关不开展税务稽查的期望收益为:U=0。当企业不开展税务筹划时,税务机关开展税务稽查的期望收益为:U=-C;不开展税务稽查的期望收益为:U=0。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当企业开展税务筹划时,只有当税务机关的期望收益U=-C×P2+(T+C32-C)×(1-P2)>0,即P2<(T+C32-C)/(T+C32)时,税务机关应选择税务稽查策略;当企业不开展税务筹划时,税务机关应采取不稽查策略。
(二)企业税务筹划的一般策略选择
当税务机关开展税务稽查时,若企业估计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税务筹划认定为合法时,企业将选择筹划策略以取得税收收益,此时企业税务筹划的期望收益为:U=T-C1-C2,且U>0;若企业估计被认定为违法行为时,企业将选择不筹划策略,此时企业税务筹划的期望收益为:U=-C1-C2-C32<0。即当税务机关开展税务稽查情况下,企业的收益函数:
P2>(C1+C2+C32)/(T+C32),
此时企业应选择开展税务筹划策略;当税务机关不开展税务稽查时,因为T-C1-C2>0,企业应选择税务筹划策略。只有当企业开展税务筹划的期望收益:
P1×(1-P2)<(T-C1-C2)/(T+C32),
此时企业选择税务筹划策略。
结合前面对税务机关与企业税务筹划的策略选择分析,只有当(C1+C2+C32)/(T+C32)
三、企业特殊策略选择的经济博弈分析
这里的特殊策略选择是指企业纳税人在一定的外部环境下,为减轻税收负担所选择的合法筹划或非法筹划,即选择合法的税务筹划行为还是违法的偷逃税行为[5]。假定在相对稳定的税收环境下,企业欲通过一定手段减轻自身税负,模型中只考虑税务机关行为对企业行为选择的影响,此时的博弈双方是企业和税务机关。博弈模型的建立:局中人(1)企业,局中人(2)税务机关。博弈双方的策略:企业为偷逃税或税务筹划,税务机关为税务稽查或不稽查。
这里仍作如下假设:节税额为T,税务机关的稽查概率为P3,并假定企业的偷逃税行为一旦稽查即被查出,而企业的税务筹划行为被认定为合法;偷逃税被查获后应补缴税款为T,加收滞纳金并处罚金为C32,企业开展税务筹划的直接成本为C1,机会成本为C2。因此影响偷逃税行为预期收益的因素有T、P3、C32,影响税务筹划行为预期收益的因素有T、C1、C2(这里不考虑企业开展偷逃税行为的额外成本支出,也不考虑现实中可能存在的税务寻租成本)。为研究上的方便,现引入三个相对率指标反映这些不同的影响因素:一是税收处罚率λ,即λ=C32/T;二是税务筹划节税成本率δ,即δ=(C1+C2)/T,三是税务稽查概率P3。可以分析得出纳税人偷逃税的预期收益为:
U1=T×(1-P3)+(-C32)×P1
=T(1-P3)-C32×P3
纳税人税务筹划的预期收益为:
若U2=(T-C1-C2)×(1-P3)+(T-C1-C2)×P3=(T-C1-C2);
则U1-U2=(C1+C2)-(T+C32)×P3。
当U1=U2,即:
(C1+C2)-(T+C32)×P3=0时,企业采取偷逃税行为与开展税务筹划行为取得的预期收益是一致的。对该式进行调整分析,两边均除以T,则得出δ-(1+λ)P3=0。在λ和P3既定的条件下,当U1-U2>0,即税务筹划节税成本率δ>(1+λ)P3时,企业偷逃税行为的预期收益大于开展税务筹划的预期收益,此时企业的最佳选择是偷逃税行为;当U1-U2<0,即税务筹划节税成本率δ<(1+λ)P3时,企业开展税务筹划的预期收益大于偷逃税行为的预期收益,此时企业的最佳策略选择是开展税务筹划。因此,企业应尽可能降低税务筹划节税成本率,以提高税务筹划行为的经济效益。
在δ和P3既定的条件下,当U1-U2>0,即税收处罚率λ<(δ-P3)/P3时,企业偷逃税行为的预期收益大于开展税务筹划的预期收益,此时企业的最佳选择是偷逃税行为;当U1-U2<0,即税收处罚率λ>(δ-P3)/P3时,企业开展税务筹划的预期收益大于偷逃税行为的预期收益,此时企业的最佳策略选择是开展税务筹划。因此,税务机关应加大税收处罚力度,遏制纳税人的偷逃税行为,促进企业开展合法的税务筹划行为。
在δ和λ既定的条件下,当U1-U2>0,即税务稽查概率P3<δ/(1+λ)时,企业偷逃税行为的预期收益大于开展税务筹划的预期收益,此时企业的最佳选择是偷逃税行为;当U1-U2<0,即税务稽查概率P3>δ/(1+λ)时,企业开展税务筹划的预期收益大于偷逃税行为的预期收益,此时企业的最佳策略选择是开展税务筹划。因此,税务机关应加大税务稽查力度,引导企业减轻税收负担的方式由违法的偷逃税行为转向合法的税务筹划行为。
四、结语
经济激励是影响企业理性纳税行为的根本诱因。偷逃税作为一种违法行为,其可能的预期收益客观上受税务机关查获概率、税收处罚力度等因素的影响。企业税务筹划作为一项合法的理财行为,其预期收益客观上受税务筹划节税成本率、税务机关对税务筹划的合法性认定等因素的影响。因此,为了有效遏制或减少纳税人的偷逃税行为,引导和促进企业开展合法的税务筹划行为,税务机关应加大税务稽查力度,加大对偷逃税等违法行为的税收处罚力度,减少纳税人偷逃税的收益预期,有效降低纳税人偷逃税行为的内在经济激励。同时,加强税务机关人员的职业道德与业务素质教育,从根本上堵住纳税人税务寻租的源头,科学认定纳税人的税务筹划行为,从而切实体现税收执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对于企业纳税人来说,应在依法纳税的基础上运用科学的税务筹划手段减轻自身税收负担,尽可能减少税务筹划成本支出,降低税务筹划节税成本率,以取得较好的税务筹划效果。在此基础上,纳税人依法开展税务筹划、依法纳税,税务机关依法征税,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实现“税企双赢”的最佳效果。
参考文献:
[1]张斌.博弈论在税收筹划中的运用[J].商业经济,2004(12):56-58.
[2]张晓美.企业税收筹划研究——基于风险控制、效应的探讨[D].重庆:重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
[3]王晓芳,肖琳玲.税收筹划博弈分析[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7(2):56-57.
一、税务筹划概念
税务筹划是纳税人为实现经营目标,在遵守税法、依法纳税的前提下,通过财务活动和经营活动的事先安排,对纳税的各种方案进行比较权衡,选择整体税负最小的方案,达到减轻税负、取得合法税收收益、提升企业价值的目的的活动安排。税务筹划由于是以遵守税收法律为前提,因而是被法律所鼓励的。
这里有必要比较一下税务筹划与避税、偷(逃、骗)税的联系与区别,以更加直观地认识税务筹划。避税与偷(逃、骗)税,都有主观蓄意减少税负的目的,客观上也造成减轻税负的结果。避税的本质特征是纳税人利用税法的规定及其漏洞,在纳税义务产生之前所进行的能够减轻纳税义务或者避免纳税义务产生的行为。避税有非违法性,但不一定符合税法规定,因此不为法律所鼓励。偷(逃、骗)税的本质特征是在纳税义务产生以后,通过各种违法行为,减轻纳税义务或者拒不履行纳税义务。偷(逃、骗)税是典型的税收违法行为,是被法律所禁止的。税务筹划与避税、偷(逃、骗)税的合法性比较可用图1表示。
由图1可以看出,税务筹划在合法的边界内(A区域),是合法的行为;避税超出了合法边界,达到了不违法边界(A+B区域);而偷(逃、骗)税又超出了不违法边界(C区域),触犯了税法,是违法行为。
二、银行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现状
目前,我国银行业税务筹划意识开始增强,逐步加大在税务筹划方面的各种资源投入,但也存在明显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对税务筹划概念的理解有偏差。如有的银行将税务筹划与日常的纳税管理混为一谈,税务筹划被限制在纳税申报、应对税收征管与检查、完善纳税手续等方面,限制了税务筹划运用的广度和深度;有的银行认为,税务筹划就是避税和节税,于是在税务筹划的运用上,注重寻找税收政策漏洞,打“球”追求边缘效应。二是税务筹划意识不强。有的银行认为,国有银行作为国有企业,就应该在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的同时,应该对国家负责,为国家贡献更多的税收,无需筹划;有的银行认为,纳税事项是被动的行为,通过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与协调,效果也不错。三是行际间差别较大。有的银行(特别是股份制银行)已经较好地适应了市场经济机制,将税务筹划提高到战略规划的高度,将税务筹划活动贯穿于企业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已经开始设立专职纳税管理部门,或通过税务机构进行税务管理,并将税务管理纳入内部风险控制系统中。但有的银行税务筹划仍未起步,或者税务筹划层次不高,缺乏战略安排,尚未形成有效的筹划体系。总体来说,我国银行业税务筹划整体水平与国外银行业相比存在较大差距,在国内、国外两个市场上竞争凸显压力。所得税作为银行业最大、最重要的税种,对银行的影响更是不容小视。因此,所得税税务筹划作为财务管理、经营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贯穿于企业战略制定、战略实施和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体现在决策层、管理层和操作层等各个层面,必然引起银行高度重视。
三、银行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策略
银行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含义与一般企业是相同、相通的。但在税务筹划的依据和内容方面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国家针对银行业的特殊性,出台与银行业相关的税收政策,这些特殊的税收政策也为银行业税务筹划提供了依据。在内容方面,市场经济赋予银行业在金融资源配置上有较大的选择权,资金投放的时间、行业、地域区间等一般都由银行自主掌握,不同的时间、行业或地域,有时税法便有不同的规定,在一定条件下银行可以享受纳税方面的优惠或税前扣除政策,这就为银行业提供了税务筹划的空间。根据所得税法及其他有关税收政策,立足我国银行业实际,统筹考虑各项业务的性质和税务筹划空间,为我国银行业所得税税务筹划拟定以下策略:
第一,投资业务税务筹划策略。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商业银行可以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可见,商业银行的投资范围受到严格限制,目前涉及到的具有所得税税务筹划空间的银行投资业务主要有银行间股权投资与债权投资,设立分支机构、发放贷款、核销呆账贷款等事项作为商业银行的资金运用,这里将其纳入投资的范畴进行所得税税务筹划。
银行业投资业务的所得税税务筹划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实际需要原则。税务筹划的对象是银行经营发展战略规划的需要,不能为了筹划而筹划,比如设立分支机构、发放贷款、核销的呆账贷款、银行间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都是关系到银行决策甚至是重大决策的事项,实际发生或将要发生。二是效益最大化原则。银行要充分利用税收政策关于税收优惠和允许税前扣除政策的有关规定,如设立分支机构时选择分公司还是子公司组织形式;在债券投资中,选择金融债还是选择国债;在贷款投向中,选择特殊行业还是普通行业,等。下面重点对设立分支机构和贷款投向业务加以说明。
设立分支机构的税务筹划。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不同,往往对银行业所得税的影响也不相同。企业组织形式,主要是指采取母子公司形式还是总分公司形式。不论我国银行在国内设立分支机构还是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都要结合所在地税法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务筹划。以在国内设立分支机构为例,在目前法人所得税制下,银行总部在考虑设立分支机构时,如果预期分支机构出现亏损,则可以考虑采取分公司的形式,这样,分支机构的亏损额就可以抵减银行总部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降低银行整体税负。如果分支机构采取子公司形式,则其出现的亏损额就只能从以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弥补,推迟了节约税负的时间。如果银行总部可以享受税收优惠,而分支机构若独立核算则无法享受该优惠政策时,应考虑采取总分公司结构,实行汇总纳税,使分支机构也能享受总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分支机构能够享受总行无法享受的优惠政策,或能够享受比总行更优惠的税收政策,则应考虑将分支机构设立为独立的子公司,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实现节税。
贷款投向的税务筹划。产业调整和区域建设是政府的经济任务,无论过去、现在还是未来,税收产业政策差异总会一直存在,不同的是每个时期的侧重点不同,如当前关注的农业、中小企业、低碳产业、高科技产业等,西部地区、东北老工业基地、资源枯竭城市等区域开发等,同时也鼓励银行对这些产业和区域进行贷款投放,在一定条件下给予一定形式的税收优惠。银行可以利用这些税收优惠进行相应的税务筹划。如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对于银行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银行在投放贷款可以据此进行税务筹划。产业结构调整是我国今后一个时期重要的经济任务,国家可能会出台一些新的产业、区域扶持政策,因此银行要根据有关税收政策积极地进行相应的税务筹划。
第二,成本费用税务筹划策略。银行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成本费用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确定银行的应税收入后,哪些费用不允许扣除,哪些有扣除限额,哪些允许全部扣除,是银行业在成本费用所得税税务筹划方面最为值得关注的问题。根据税收政策立法精神,一般而言,正常的、必要的、合理的、合法的成本费用是允许税前扣除的。允许据实扣除的成本费用可以全部得到补偿,可使银行合理减少所得税支出,银行应列足这些成本费用。对于税法有比例限额的成本费用应尽量不要超过限额,限额以内的部分充分列支;超过限额的部分,税法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要并入利润纳税。因此,银行要注意各项成本费用节税点的控制。例如新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为准确掌握税前扣除限额,银行可以利用平衡点的方法进行节税调节:设营业收入为X,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为Y,则:Y×60%=X×5‰;Y=X×5‰÷60%=X/120,即业务招待费是营业收入的1/120(8.33‰)。因此,银行可以根据企业当年的经营计划,按照营业额的8.33‰确定当年业务招待费的最高限额。如果当年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小于该限额,则说明税前扣除额没有被充分利用;如果当年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大于该限额,则说明税前扣除额虽然被充分利用了,但是由于超过了最高限额,超过的部分要调整增加应纳所得税额,也要多缴纳所得税。现将新税法及实施细则规定的部分费用的节税点进行总结,如表1所示。
在经营过程中,银行要把握各项成本费用的节税点,为避免少作所得税纳税调增,或为以后年度留下列支余地,应尽量将各项费用开支控制在节税点以内。
第三,非经营性业务税务筹划策略。在实际操作中,银行业所得税税务筹划还涉及到与银行经营非直接关系的业务,如亏损结转、设计预缴方案、办理减免申报等,这些业务对所得税缴纳金额有着直接的关系。对这些业务进行税务筹划,同样可以起到减轻税负、提升银行企业价值的作用,因此也必须加以重视。进行所得税税务筹划应做到依据充分、手续完备、申报及时,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协调,争取得到理解和支持。下面就设计预缴方案和办理减免申报业务加以说明。
设计预缴方案的税务筹划。新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缴纳采取“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缴清算”的办法。预缴是为了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入库。但是由于企业的收入、费用列支要到一个会计年度终了后才能完整计算出来,因此,无论采取什么办法预缴,都存在着不能准确计算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企业在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作为偷税处理。新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总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分月或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上述规定为银行业所得税税务筹划提供了条件。为尽量减少预缴所得税,获取资金时间价值,银行可以按照“上年月度(季度)平均额”与“当期预测缴纳额”孰低的标准进行预缴,也可以同时考虑到纳税调整因素,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努力避免多缴退税的现象。
办理减免申报的税务筹划。银行在特殊时期或特殊情况下,会享受特殊的税收政策优惠。《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对减免所得税的程序、方法、报批需要准备的材料、审批的权限、报批的时限等内容,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如果符合条件的银行不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提出申请,即便是国家对这些银行有优惠的政策,也会因自身没有按照规定及时申报的原因而放弃了该项权利,从而不能享受所得税的减免优惠。
与一般企业相比,银行的业务操作流程少,纳税种类少,税务筹划范围有限,所得税税务筹划的空间相对狭窄。但随着银行新业务、新市场的不断拓展和所得税税务筹划工作的深入开展,银行业所得税税务筹划业务的品种也将日益增多。税务筹划是银行降低成本、提高银行价值的重要途径,银行业应从战略高度认识与开展税务筹划,将税务筹划和履行社会责任实现价值增值联系起来,从税法的立法精神和国家产业政策引导思想出发,通过税务筹划实现国家和银行双赢。
参考文献:
【关键词】 税收筹划 税负 税收筹划风险
根据营业税的计算公式,应纳营业税额=营业额×税率,从这个公式中可以看到,影响营业税额大小的因素有两个:一个是营业额,另一个是适用的税率。这两个因素中的任何一个因素变动都会引起营业税应纳税额的变化。从筹划的角度考虑,我们应从这两个影响因素入手,寻求营业税的筹划策略:
一、金融保险业的税收筹划策略
按规定,现行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其取得的营业额,适用税率为5%,由于税率为法定税率,不易筹划,故对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筹划的着眼点应放在营业额上。
(一)金融业的税收筹划
对于银行的贷款业务,应纳营业税=贷款利息收入×税率。贷款利息收入是指用自有资金或吸收的存款发放贷款而取得的利息收入。对于银行贷款业务筹划的思路是:通过降低利息率和减少贷款规模,从而减少计税利息收入,以达到筹划的目的。
案例:石家庄市某银行2008年四季度取得人民币贷款利息收入1000万元,贷款利率假定为6%,则该季度应纳营业税为1000×6% =60(万元)
税收筹划方案:
该银行可将贷款的一部分转为对企业的投资,这样就可以减少计税利息收入,少缴营业税了。假如,该银行将贷款利息收入的200万元转为对外投资,
可节省营业税200×6%=12(万元)。
(二)保险业的税收筹划
对于保险企业来说,其获得的保费收入就是保险企业的计税营业额。保险业进行筹划的操作较复杂,在控制营业额的同时,还要从其他方面寻求突破口。保险业以保费收入作为企业的营业额,税收和保险理赔是非常重要的支出项目。如果保险企业能够减少保险理赔支出,使企业的净收益增大,这种筹划方案也是成功的。对保险业的税收筹划思路是:降低保险营业额,以减少应纳营业税款,其减少的营业额用于防止保险理赔,下面以具体案例加以说明。
案例:石家庄合众保险公司经营一项火灾保险业务,2008年全年营业额为1000万元,客户发生火灾理赔支出600万元,则:应纳营业税=1000×8%=80(万元),净收益=1000-600-80=320(万元)。
税收筹划方案:
石家庄合众保险公司应减少每位客户的投保费用,但规定每位客户必须到指定公司购买一套防火设备,由专业人员负责安装在家。该项措施出台后,保险理赔额势必会减少。假如该公司全年营业额变为700万元,但相应保险理赔支出降为300万元,则:应纳营业税=700×8%=56(万元),净收益=700-300-56=344(万元)。可见,通过税收筹划,企业的净收益提高了24万元。
二、建筑业的税收筹划策略
承包公司承包建安工程的,如与发包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的,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如果承包公司只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的,按服务业缴纳营业税。由于签订的合同性质不同,导致营业税的税额也不相同,致使对建筑业的营业税筹划有了突破口:即便工程承包公司不进行施工而只是组织协调,也要设法改变自身的业务性质,以便按照建筑业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而不是按照服务业5%的税率缴纳,从而达到筹划的目的。
案例:石家庄的甲单位发包一项建设工程。在工程承包公司――石家庄冀红房地产公司的协助下,施工单位――石家庄中亚房地产公司最后中标。甲单位与中亚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总金额为2000万元。冀红房地产公司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所以未与甲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事后,中亚房地产公司支付给冀红房地产公司服务费用200万元。
按照上述规定,冀红房地产公司应纳营业税=200×5%=10(万元)。
税收筹划方案:
冀红房地产公司直接与甲公司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合同金额仍为2000万元,然后把该工程转包给中亚房地产公司,分包款为1800万元。
这样,冀红房地产公司应缴纳营业税=(2000-1800)×3%=6(万元)。
通过这种税率上的筹划操作,乙公司可节税4万元。但要注意,因为冀红房地产公司与甲单位签订了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所以要缴纳印花税(2000+1800)×0.3‰=1.14(万元)。即便如此,最终仍可节税2.86万元(4-1.14)。不过这给了我们一个启示:在进行筹划操作时,要全面分析税负的增减变化,然后再决定这项操作是否可行。
(三)娱乐业的税收筹划策略
娱乐业的税率为20%。娱乐业的税目包括:歌厅、舞厅、音乐茶座等。所以,如果纳税人经营一个茶社,其业务将被认定为营业税中娱乐业的应税项目,适用20%的营业税率。那么,如何进行税收筹划,使其适用较低税率呢?
经过分析与比较,找到了筹划的着眼点:通过调整业务性质,使其适用低税率。可将茶社改为“围棋茶社”,主要作为围棋爱好者们交流和学习的场所,既提供一般的茶社服务,又提供围棋、棋谱等供围棋爱好者使用,还可以举办围棋大赛,邀请名人讲棋等。在环境布置上也要突出“围棋茶社”的特色,如以围棋为背景进行装饰,请围棋名人题词等。除此之外,争取获得当地体委的资质认证,使得“文化体育”性质更为突出。通过一系列的安排与设计,目的使得税务机关认定该围棋茶社不适用20%的税率,而是按照文化体育业标准适用3%的税率。这样一来,比原来适用的娱乐业税率降低了17个百分点,大大地减轻了自身的税收负担。当然,该茶社在业务属性转变过程中,会付出很大的转变成本,如该茶社要进行装修、要举办围棋比赛、要聘请名人等。因此,在筹划操作过程中尽量控制成本支出,确保成本支出小于转换后所获收益。
税收筹划工作是一项综合、复杂、要求相对较高的工作。加之税收政策不断变化,要求税收筹划人员除了具有较强的业务水准外,还应具备持之以恒的后续学习态度,准确(下转第140 页)
(上接第12 页)把握最新的税收政策法规,以免由于政策把握不准而造成税收筹划风险。
参考文献:
[1] 《税法》(2010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材),经济科学出 版社,2010
[2] 中国税务报:《筹划周刊》.中国税务报社
[3] 杨志清:税收筹划案例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关键词:税务筹划;新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23198(2013)13015702
1 纳税筹划概念的界定
笔者在总结归纳国内外学者对税收筹划概念的研究基础上,定义出税收筹划即企业在不违法违规的前提下,在透彻理解相关税制的基础之上,利用相关手段进行的纳税方面的策划或是合理的使纳税人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并融合于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的一种企业筹划行为。
1.1 合法性原则
纳税筹划必须在遵守国家现行的税法及相关法规法规及规章制度的前提下进行,依法纳税是企业和公民的义务,也是税务筹划必须坚持的首要原则。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无时无刻不面临着纳税筹划的问题,若想真正意义上解决企业的税收问题,税收筹划相当重要。首先必须不断更新知识体系,学习理解新的税收法规,在理解的基础上加以充分利用,如税制构成要素中的税负弹性及税收优惠政策都有较大的纳税筹划空间,利用专业眼光和素质加以甄别和选择。
1.2 服从企业财务管理总体目标原则
纳税筹划一方面需要充分了解企业自身的现实财务管理体系,另一方面需要结合企业的战略规划目标,前提把握了企业的生存环境,才能因地制宜选取适合的财务模型对企业纳税事项进行选择和组合,达到重组企业的优势资源,实现对资金的高效配置,最终促进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的实现。
1.3 事前筹划原则
企业应纳税额是由经营管理活动决定的,而不是核算决定的。核算仅仅是对纳税结果的反映。因此,只有在对企业的筹资、投资、运营等经营活动中进行事先的设计和安排,尽可能减少应税行为的发生,从而达到降低企业纳税负担,实现税收筹划目标。
1.4 成本效益原则
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首先需要评价企业经营事项经济上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在评价可行的基础上,再充分权衡该事项的成本效益。笔者指出,任何一项纳税筹划活动其出发点就是付出最小的成本得到最大的收益,然而经济利益的大小与税收体制、执法环境密不可分。企业只有着眼于整个集团总体税负的降低,立足企业集团的长期发展规划,综合考虑种种现实环境,才能针对不同经济活动环节制定相应的筹划方案来实现企业的收益超过成本。
2 税务筹划基本方法介绍
2.1 税率式纳税筹划
税率式纳税筹划简单来说就是利用国家税法规定的各种不同比例的税率,制定纳税计划降低纳税额的方法。一般而言,企业在税负既定的情况下,纳税额与税率呈正比例增长,由此可以考虑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选择低税率以减轻税负。具体包括价格转移、投资高新技术行业或者区域避税等方式。
2.2 税额式纳税筹划
税额式纳税筹划是指指纳税企业直接通过减少应纳税额的方法降低自身的税收负担,主要是采取减免税优惠达到目的。它主要有减免税、优惠退税、再投资退税和亏损弥补等。具体表现有新设和分立企业的税额筹划策略等。
2.3 税基式纳税筹划
是指纳税企业通过缩小税基的方式来减轻纳税的筹划方法。纳税额在税率一定的情况下与税基大小呈正比例关系,故要想降低纳税额,最主要的是减少税基,才能使得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税款越少。多数企业倾向采取延迟结转确认收入,扩大当期成本费用,压低利润,进而相应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实现少纳所得税的目的。
3 纳税筹划要点
3.1 企业筹资环节税务筹划
合理筹资费用可税前扣除,债务筹资利息也可税前扣除,具有抵税作用。企业银行借款的不同还本付息方式下的现金流和时间都是纳税筹划的重要衡量标准。发行债券筹措资金也可享受利息税前扣除的待遇,尤其是到期还本付息方式更为明显,不仅利息税前扣除,还在一定程度上推迟了企业现金流时间。借款费用多用于企业购置相应资产、工程建造方面,其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多以折旧的方式分期扣除。租赁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均可以减轻企业税负,前者税前可扣除,否则以提折旧,计入成本。
某企业投资总额2000万,当年息税前利润300万,企业所得税税率25%。假设投资总额由两种方式获得,(1)全部由投资者投入;(2)投资者投入1200万,银行借款800万,借款年利率10%。站在税务角度,哪种方式收益更高?
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如下:
权益资本税后收益率=300×(1-25%)/2000=1125%
权益资本税后收益率=(300-800×10%)×(1-25%)/1200=13.75%
3.2 企业投资环节税务筹划
研发支出形成无形资产的,可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加计扣除,未形成无形资产的计入当期损益,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考虑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一优惠政策考虑投资方向的选择。
企业的组织形式的选择也能够为企业税务筹划提供一定的筹划空间,为降低税收成本,企业多愿意设立子公司而非分支机构,主要得益于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可以负担母子公司的盈亏不均以及利用税率差别等方式实现节税。
某企业(非房地产开企业)准备将一处房地产转让给另外一家企业乙,房地产市价5000万,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分别为7%和3%。企业面临两种选择:(1)直接按照市价销售给乙企业;(2)将房地产作价5000万投入乙企业,然后将持有的股权以5000万转让给乙企业的母公司,站在节税减负角度,哪种方式更合适?(不考虑土地增值税,假定印花税率为0.05%)
方案一,直接销售房地产。
应交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5000×5%×(1+7%+3%)=275万
应交印花税=5000×0.05%=2.5万
合计应交税金=275+2.5=277.5万
方案二,企业先将房地产投入再转让股权。
企业以房地产作为出资投入并承担投资风险和分享利润,按照营业税规定无需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但须缴纳印花税,投资后转让其持有的股权时仍不需缴纳流转税,但须缴纳印花税。
房产投资时应缴纳印花税=5000×0.05%=2.5万
股权转让时应缴纳印花税=5000×0.05%=2.5万
合计应交税金=2.5+2.5=5万
所以站在节税的角度来看,企业应采取第二种方式更为合适。
3.3 企业营运环节税务筹划
采购环节,选择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在运费抵扣方面,免税产品的运费不能抵扣增值税,代购方式、货款结算方式以及采购时间上都可以进行税收筹划以权衡利弊。
生产环节,针对存货,主要是计价方法的选择能够调整企业的当期利润,是企业税收筹划的一个不容忽视的点。假设企业现阶段处于免税期,先进先出的存货计价方法可以虚增利润,达到筹划目的。当然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不同对企业当期的成本费用也有着较大的影响,加速折旧对当期利润的冲击很大,起到延期纳税的作用。总而言之,不同的费用分摊方式或成本消耗模式均给企业税务筹划提供了较大的空间。
销售环节,销售实现方式的选择影响了纳税义发生的时点。企业委托代销、分期收款的销售方式以及货到付款的销售实现方式均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延缓纳税的目的。促销是零售企业惯用的销售策略,折扣销售、买一送一、购物送赠品、返现等活动的不同选择其税负也不尽相同。针兼营、混合销售、视同销售需等特殊销售行为需要在经营决策前做合理筹划,减少税负。
某大型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所得税税率25%。假定每销售100元的商品其成本为60元,购进货物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促销拟采用以下三种方案促销:
(1)七折销售(折扣销售,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
(2)购物满100元,赠送30元商品(成本18元,含税价)。
(3)购物满100元返还现金30元。
由上表得知,从税收负担角度看,方案1最优,方案2次之,方案3采取返还现金方式销售的方案最不可取。
3.4 企业收益分配环节税务筹划
收益分配环节,税务筹划的重点是企业所得税,笔者认为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是所得税筹划的关键点,如何在合理范围内控制应纳税所得额,一方面是对各项扣除项目的政策充分理解筹划,另一方面对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必须加以重视。强调扣除限额的问题,在招待费处理问题上,通常采用平衡点法进行节税操作,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为销售收入的1/120时为最佳限额数。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纳税人可以充分利用亏损结转的规定,尽可能早的弥补亏损,获得税收利益。
某企业2002年发生年度亏损100万,假设该企业2002-2008年度年度利润总额如下:
上表得知企业2007年仍处于利润弥补期,尽量提高该年度的利润,可以采取压缩成本和支出,增加收入,将2007年的利润收入总额提高到40万,尽量在2008年开支推迟的成本和费用,2008的利润总额降到30万,应纳税所得额为7.5万,从而减少企业所得税7.5万元。
股利分配涉及的税收事项包括是否股利分配以及采取何种股利分配方式。对股东而言,获得股利的股东需要交纳个所税,企业在分配股利时,合理选择股利支付方式,增加股东财富。
4 结论
本文从企业实际纳税环境出发,重点对企业各生产环节进行税收筹划,目的在于引起大家对税务筹划的重视,强调税务筹划重在对企业经济事项进行事先计划和安排,而非事后税务的核算。从而对加强企业财务管理,提高企业整体竞争力具有重大的意义。同时总结出企业只有根据不断变化的经济条件适时调整税筹划策略,才能最大程度地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
参考文献
[1] 阎静.论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7,(3).
[2]倪筱楠,叶.基于企业组织形式选择的所得税纳税筹划[J].财会月刊,2007,(6).
一、起征点税务筹划
假设流转税起征点为X,流转税税率为T,所得税税率为t,显然起征点之下,计税依据越高,税后收益越大。按照原理描述,需要进行税务筹划的行为是计税依据略超过起征点的情况,为方便分析,直接用价格表示计税依据。设筹划前定价为P=X+X(即在起征点金额加上一个X,其中X≥0,P≥X),则筹划方案为降低价格至X(即降价X):
筹划成本=X+P・T・t
筹划收益=P・T+X・t
筹划净收益=P・T+X・t―X-P・T・t
=(P・T-X)・(1-t)
合理的税务筹划策略是筹划净收益大于0,即:
(PT-X)・(1-t)>0
即(PT-X)≥0
将AX=P-X代入,得:
P≤X÷(1-T)
税务筹划净收益的公式说明流转税的起征点筹划与所得税无关。价格位于[X,X/(1-T)]区间内所有点都可以通过税务筹划使得税后收益增加。而换一个角度来看,这意味着[X,X,(1-T)]区间内所有点,尽管税前收益较高,但考虑到税收因素影响,纳税人的实际收益反而小于临界点处,因此不是纳税人的最优定价点,该区间可以定义为“价格”。
此外,我国税收制度中,除明确规定的起征点外,还存在一些符合起征点性质的特殊规定,如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售价超过原值的,要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这些规定实质上是两级全额累进税率,属于“隐性起征点”,同样存在税务筹划空间。
二、增值税临界点筹划
(一)影响纳税人身份选择的“增值率临界点” 假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项税和进项税税率均为t1,应纳税额为T1,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率为t2,应纳税额为T2,销售收入为S,购进货款为B。将(S―B)÷B定义为增值率,用RVA表示。则:
RVA=(S―B)÷B
S=B・(I+RVA)
对小规模纳税人而言,增值率与其税收负担成反比,原因是较低的征收率优势逐步胜过不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优势。而对一般纳税人而言,增值率与其税收负担成正比,原因是增值率越大,则可抵扣进项税额相对越少。下面对两种纳税身份进行分析:
T1=(S―B)・t1
T2=S・t2
T1-T2=(S-B)・h-S・t2
=B・RVA・t1-B・(1+RVA)・t2
=B・[RVA・t1-(I+RVA)・t2]
由此得出结论:当RVA・t-(I+RVA)・t2T2,从税负角度来看,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有利。因此增值率临界点为t2÷(t1-t2)。
(二)影响纳税人身份选择的“销售额临界点”增值率临界点分析是建立在购进货物种类单一,扣除率也唯一的前提下,而在现实生活中企业购进的货物种类很多,且有些特殊商品(如农产品)扣除率会有所差别。因此利用增值率临界点进行筹划空间分析就会受到较大限制,更一般意义上的判断在于对销售额临界点的判断。假设应税销售额为S1,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Ti,可抵扣项目金额为Kj,扣除率为Tj,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税率为t,则: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Si・Ti)-∑(Kj・Tj)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Si・t
两者税负均衡时须满足:
∑(Si・Ti)-∑(Kj・Tj)=∑S1・t
满足等式的销售额被称为纳税人税负无差异点,可以作为一个临界点。在一般化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具体分析,假设企业销售货物适用统一税率,即Ti=T,代人化简得:
S=∑Si=∑(Kj・Tj)÷(T-t)
在税务筹划中,扣税金额属于无关变量,假设符合规定的扣税额为常量,即:
∑(Kj・Tj)=K
则此时临界点为:
S=K÷(T-t)
筹划方法为:当实际销售额>S,从税负角度看,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有利;当实际销售额
风险”。
(三)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行为核算方式的临界点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应分别核算其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销售额,并对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收入按各自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对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其适用税率征收营业税,否则一律征收增值税。假设某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为t1,兼营营业税应税劳务,适用税率为t2,本月增值税业务额为S,营业税业务额为R,若分开核算,则:
T=S÷(1+t1)・t1+R・t2
若统一核算,则:
T=(S+R)÷(1+t1)・t1
因此税负均衡点为:
S÷(1+t1)・t1+R・t2=(S+R)÷(1+t1)・t1
即t2=t1÷(1+t1)
如果将t1÷(1+t1)定义为不含税征收率,当营业税税率小于不含税征收率时,分开核算有利;当营业税税率大于不含税征收率时,统一核算有利;当营业税税率等于不含税征收率时,核算方式无差异。
三、企业所得税临界点筹划
(一)全额累进税率引发的临界点 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含3万元)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显然,企业所得税执行的是三级全额累进税率,在临界点上下税负差异很大。假设企业筹划前应纳税所得为x万元(X>10),适用税率为33%,筹划方案为新增税前可扣除支出Y万元,使得X-Y
筹划成本=Y(万元)
筹划收益=33%X-27%(X-Y)
=0.06X+0.27Y(万元)
筹划净收益=0.06X+0.27Y-Y
=0.06X-0.73Y(万元)
方案可行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0.06X-0.73Y>0
(1)
X-Y≤10
(2)
X>10
(3)
化简(1)式,Y
X-10
即X≤10.893
由此得出结论:当本年应纳税所得大于10万元且小于10.893万元时,可以利用所得税优惠税率进行税务筹划,筹划方案为:新增税前可列支支出使应纳税所得正好等于10万元。同理可推出第二个临界点(即3万元)的筹划空间为:筹划前应税所得大于3万元且小于3.0927万元。
(二)附加扣除引发的临界点我国税法规定,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增长比例未达到10%的,不得加扣实际发生额的50%。由此可以看出,当盈利企业本年的研究开发费用增长率接近10%时,可以利用这种附加扣除规定,使其符合标准,从而获得费用附加扣除。假定上年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为s,本年已经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为R,显然R
筹划成本=T
筹划收益=(1+50%)x33%(R+T)-33%R
=0.165R+0.495T
筹划净收益=0.165R+0.495T-T
=0.165R-0.505T
此方案可行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R
(4)
R+T≥1.1S
(5)
0.165R-0.505T>0
(6)
化简(6)式,T
1.1S-R=0.33R
即R=0.8271S
Li Yingyan
(Nanjing Communications Institute of Technology,Nanjing 211188,China)
摘要:税务成本已成为企业总成本中的一个重要部分,企业日益重视对涉税业务进行税务筹划,以降低税务成本 。本文论述了中小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时的策略,阐述了中小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时的采用的具体方法。
Abstract: The tax cost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total cost, so the enterprises pay more attention to the tax planning related to tax-business to reduce tax costs. This article discusses the strategies of tax planning for SMEs, and describes the specific methods of tax planning for SMEs.
关键词:税务筹划 税务筹划策略 税务筹划方法
Key words: tax planning;tax planning strategies;tax planning methods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26-0099-01
0引言
税务筹划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以适应政府税收政策导向为前提,充分运用税法所赋予纳税人的各种税收优惠或对同一涉税业务的选择机会,对企业的经营、投资和分配等财务活动进行科学、合理的事先规划与安排,以达到节税的目的一种行为。
其最终目标是降低税务成本,使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
1中小企业税务筹划的策略
1.1 减少计税依据策略应纳税额是以计税依据为基础的,只有计税依据减少,才能有效减少应纳税额。具体可以从减少应税收入和增加可扣除费用两个大方面入手。
1.2 适用低税率策略我国目前征收的各种税收,其税率是高低不同的,增值税适用17%税率;营业税适用3%或5%税率;企业所得税中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率20%,低于一般企业的25%所得税率。这些税率的不同,给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较大的空间。
1.3 降低应纳税额策略根据税收优惠规范,在进行税务筹划时也可以从降低应纳税额入手。比如增值税、消费税在出口销售时符合条件的退税政策;企业所得税中对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扣除政策等等都为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
2中小企业税务筹划的方法
2.1 组织形式筹划法企业组建时就要进行企业组织形式的筹划。因为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涉税税种各为相同,应纳税额的多少也有差异,在成立后运行中对税务成本的影响也不相同。比如组建法人企业需纳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而组建非法人企业如个人独资企业只需纳个人所得税;再如组建分公司可以与总公司统一核算,汇总纳税,当分公司在前期运营亏损时可能减少总公司的税务成本,而组建子公司则需独立纳税,即便前期亏损也不能减少总公司的税务成本。
案例: 某化妆品集团有限公司欲投资建立一原材料加工企业,该集团公司总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适用所得税税率为25%,预计原材料加工企业在开办初期因技术原因会面临亏损,预计第一年亏损额为50万元,并且建立初期需投入大量设备费和科研费。
如果设立的是分公司,亏损额可以合并抵减该集团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使该集团可少缴所得税12.5万元(50×25%)。
如果设立子公司,则亏损50万元需待子公司以后年度的利润去抵减。
可见在这种情况下,对该集团企业来讲,设立分公司可以节约税务成本。
2.2 资本结构筹划法在筹资环节进行筹划主要是考虑不同的资本结构对企业税负的影响不同。
案例:某企业欲筹集1200万元资金用于某生产线建设,制定了三种筹资方案。假设三种方案的借款年利率均为6.1%,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25%,三种方案的息税前利润均为105万元。
从表1计算可以看出,方案三应纳所得税额最低仅为15.27万元,而权益资本收益率却最高达9.54%。所以对该公司来讲,在其他条件相同时采用方案三公司的税务成本最低,经济效益最大。
2.3 形式转化筹划法在投资环节进行筹划有时候仅仅是转变投资资产的形式,也可能为企业带来筹划的收益。
案例:2010年甲企业与乙公司投资设立一合作企业,甲企业的投资方案有两种:第一:以商标权作价20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投入,以已使用过的2009年购入的机器设备作价2000万元以转让方式投入企业。第二:以已使用过的2009年购入的机器设备作价20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投入,以商标权作价2000万元以转让方式投入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法规规定,第一方案中“以商标权作价20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投入”则不需纳营业税,以已使用过的2009年购入的机器设备作价2000万元以转让方式投入企业需纳增值税=2000×17%=340(万元);同时需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340×(7%+3%)=34(万元)。而在第二方案中以商标权作价2000万元以转让方式投入企业则需纳营业税=2000×5%=100(万元)。同时需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100×(7%+3%)=10(万元)。而以已使用过的2009年购入的机器设备作价20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投入则不需纳税。
两个方案相比,方案二节税374-110=264(万元)。
参考文献:
[1]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2010税法,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