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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管理规定精品(七篇)

时间:2023-09-18 17:04:29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土地征收管理规定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土地征收管理规定

篇(1)

20xx年农村土地征收管理条例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补偿标准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四、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农村征地补偿标准要求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xx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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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征地补偿制度是由土地管理法确定的,最关键的条款是第47条。国务院法制办主任宋大涵在作草案说明时说,分两步走,先集中精力对第47条进行修改,待土地管理法修正案通过后,由国务院制定条例。

宋大涵表示,从补偿原则看,原47条的规定没有综合考虑土地年产值以外的其他因素,包括土地区位、供求关系以及土地对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功能。从补偿标准看,30倍上限规定过死,不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各地不同情况。

草案指出,征收农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中国土地学会副理事长黄小虎认为,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符合中央提出的改革征地制度要尊重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的精神。

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会议指出,在工业化、城镇化加快的情况下,占地过多过快问题日益突出,必须推进改革、健全法制,严格约束占用耕地。

报告也提出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

按照现行的30倍上限估算,目前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不足十分之一。

《第一财经(微博)日报》以占比最大的水稻田的产值计算:全国水稻平均亩产470公斤,以目前稻谷价格2元/公斤可获940元产值;冬季种植经济作物的产出,按占比最大的油菜籽计算,国家发改委价格司20xx年报告称平均每亩产值508元。两项相加,平均每亩产值在1500元左右。按最高补偿30倍计算,最高可获得4.5万元/亩左右。

篇(2)

一、“两税”管理的矛盾日益突出

一是存在税企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矛盾。企业在购地、建房等增资时,往往不申报相关信息,税务部门只能通过日常观察或纳税检查时发现问题,造成税务部门的税源管控总是“慢半拍”。

二是存在征管不到位的现象。因“两税”占地税收入的比重偏低,属于零散型小税种,且征管难度较大,检查过程费时费力,容易被忽略。基层税务机关一般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结算,日常检查大多不深入。

三是存在人为修改信息的主观因素。在征管数据平台中,信息录入、修改门槛过低,存在人为造假的空间。如“两税”目标管理考核时,为了考核过关,管理员按已征税额,人为修改征管信息平台内数据,使得“两税”信息严重失实。

四是企业故意隐瞒计税依据的真实性。未按税法有关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计入房产原值,漏缴房产税,企业新增土地使用权未纳土地使用税,企业新建办公楼的初次装修或进行房屋改造支出未计入房产原值,少缴房产税,企业新建办公楼的初次装修或进行房屋改造支出未计入房产原值,少缴房产税等。

五是存在日常欠税管理漏洞。近几年,由于税收任务下调,地方税源相对充裕。而流转税实行“以票控税”后,很少形成跨年度欠税,“两税”新欠现象相对增加,并成为调控的“主力”。基于“清理旧欠,不能形成新欠”的考核要求,新增欠税游离于系统管理之外,能否及时足额征缴主要依赖于管理员的素质,且资料收集、传递、保管和人员换岗过程,都较易造成税源流失。

二、确保“两税”评估的质量与效率

(一)信息比对锁定案头评估

遵循“从点上发现问题,从线上分析问题,从面上解决问题”的工作思路,对企业自查填报的表格和资料进行汇总,比对逻辑关系,发现错误通知修改或重新填报;将企业自查申报的涉税信息与系统内“两税”信息进行比对;将企业自查申报信息与日管中,特别是征收管理台账中的登记信息进行比对。对企业应登未登记、应变更未变更、登记数据不实、应缴而未缴或未足额缴税等错误信息,统一进行了更正,逐户填写“两税”税源(变更)登记表。

(二)疑点复核确保数据准确

针对评估比对发现存在重要疑点、与日常掌控的信息误差较大的企业进行了下户核查。而对有可能存在问题的企业列入待核查企业序列;对税企双方存在争议的涉税情况,由各税务所转入日常检查;对未发现问题的企业,按照不低于总户数20%进行抽查。复核、更正对企业的相关信息登记,弥补上一阶段的不足,确保了与系统数据对应和匹配。

(三)归档建制科学规范管理

按照规范化管理要求,各税务所对“两税”相关资料进行了整理、归类和建档。统一制订了目录,建立起规范的管理台账;加强“两税”信息的动态管理,明确了凡下户必查“两税”信息的管理规定;制定了《征管档案一户式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了对“两税”信息的管理内容。

三、利用数据融合与增值,适时比对做好预警反馈

(一)风险排查,找准薄弱环节,做到“分级负责、评估预警”

依照《征管法》规定和分类改革方向,调整征管岗位和流程,确定“两税”评估的重点部位,充分运用现代化税收管理手段,将已普查清楚的税源底子如应税土地面积、应纳税款、土地座落地、房产原值、租赁情况等逐户输入计算机;实行“巡查制”,要求管理员日常加强巡查。对税源信息进行一户式的风险排查,实施风险监控,对存在问题及时处理与预警反馈。

(二)更新信息,建立信息交换平台,实行长效采集机制

税务机关要依托征管平台,加强同国土、建设、房产等部门沟通与协调,加大信息交换获取力度。对企业房产和土地使用情况,定期核对调查,及时更新基础信息,做好跟踪管理防范风险。当前,税务部门应借助现有社会上的资产评估力量,着手建立一个高水平、不以盈利为目的的财产评估机构。这样既可降低财产评估费用,又可保持评估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为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提供较为准确的计税依据。

(三)运用“人+机”模式,强化数据利用

对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数据库加强严格监控和维护。实施多环节、多角度的数据比对,适时更正偏差,实现与省、地、市局信息系统的数据融合与增值利用;必须核实纳税人的计税依据,必要时采取实地勘测丈量、实地调查,采集相关信息,并针对采集到的基础信息进行重点比对、分析纳税人申报数据是否准确、采集录入信息是否真实可靠,认真核实,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实行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租赁合同等原始资料电子扫描与档案保存,降低人为因素影响,防范管理风险。,同时,提高税收管理员履职能力,规范税源管理、纳税评估、风险监控行为。

篇(3)

一、征收对象

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对违反《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非婚生育子女及非法收养子女的对象。

二、征收依据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三、征收规范

确定下列社会抚养费征收规范:根据违法生育性质、情节和收入取证情况。

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但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

二)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料理结婚证生育的按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2倍征收。

三)缺乏法定婚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3倍征收。

四)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或非法收养一个子女的一般按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2至3倍征收。

1.以生育为目的流出本县范围违法生育的按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3至4倍征收;

但无法核实其具体收入的对双方按当地人均收入的4至6倍征收;2.实际收入明显高于当地人均收入。

逾越一年不足二年的按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3至4倍征收;逾越二年缺乏三年经举报查实的按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4至5倍征收;逾越三年经举报查实的按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5至6倍征收;3.违法多生育子女后没有及时演讲或者寄养在人名下。

4.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土地被纳入征地规划后违法多生育的按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4至6倍征收;

5.违法生育前后躲藏、转移财富的按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4至6倍征收;

又拒不终止妊娠,6.拒不缴纳终止妊娠保证金。导致违法生育的按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4至6倍征收;

五)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6至8倍征收。

六)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或非法收养一个子女后。

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发生育证作废。

1.施行非医学需要选择性他人工终止妊娠的

2.谎报婴儿死亡的

3.遗弃、买卖、摧残婴幼儿的

八)有以下蓄意逃避征收社会抚养费行为的按以下规范征收:

1.违法多生育子女后拒不供认生育事实。

2.以生育为目的采取变卦户口性质、将户口迁离本县范围违法多生育的按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4至6倍征收。

3.违法多生育子女后。按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4至6倍征收。

4.骗取、买卖、伪造、变造、借用他人生育证违法生育的按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4至6倍征收。

5.采用料理假离婚、假结婚手段违法生育的按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4至6倍征收。

九)有其它严重情节的酌情计征倍数。对国家公职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和社会公众人物的违法生育行为。其征收规范由县社会抚养费征收规范审批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并对其所在单位进行处分。

四、征收主体

实行一案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委托后,社会抚养费征收主体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可依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征收。必需按法定顺序操持《征收社会抚养费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手续,并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名义征收社会抚养费。但下列情况不得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征收:

一)省、市、县抽查所发现的计划外瞒报、漏报、错报的对象;

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受理的群众举报案件;

三个月内未上报的对象。三)违法生育行为发生后。

五、征收顺序

非法收养的当事人按下列顺序征收社会抚养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或受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对违法生育(含非婚生育下同)。

一)立案

填写立案演讲,经群众举报或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发现违法生育或非法收养的应当立即立案。主管领导予以审批并指定2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

二)调查取证

确认违法生育或非法收养事实。1.调查人员对被调查人的违法生育或非法收养事实进行调查取证。

对其双方上年度收入进行调查取证。2.确定被调查人违法生育或非法收养的事实后。

三)提出征收规范建议

与乡镇计生办工作人员集体研究,填写《征收社会抚养费审批表》提出征收规范的建议。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由分管领导牵头。提出建议征收倍数,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决定。没有委托的由案件承办人员提出建议。

四)审批顺序

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任组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成立社会抚养费征收规范审批领导小组。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和纪检组长任副组长。

报局长审批;拟按照4倍及以上规范征收的由社会抚养费征收规范审批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须有会议记录)由组长审批。拟依照2至3倍标准征收的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分管领导审核。

五)备案

按4倍及以上规范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应将《征收社会抚养费审批表》复印件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六)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并送达

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和送达回执单,已审批确认社会抚养费征收规范后。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计生办)工作人员送达当事人。

七)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并送达

1.当事人在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提出申辩、陈述或要求听证的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和送达回执单。

2.当事人在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辩、陈述或要求听证的应当根据审批权限。演讲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演讲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法组织听证,并制作笔录。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根据当事人陈说、申辩和听证结论,决定是否征收社会抚养费和是否变卦征收金额。决定征收的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和送达回执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计生办工作人员送达当事人。

八)执行

1.当事人自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之日起。

2.当事人确有困难。须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计生办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计生办调查核实并报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查后,符合分期缴纳条件的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制作《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不符合分期缴纳条件的制作《不同意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计生办工作人员送达当事人。

3.当事人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后。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征收决定,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结案

已足额缴纳了社会抚养费的填写《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结案书》案卷整理归档。没有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不得结案。

十)公开

要在所在村、居委或单位予以公开。当事人违法生育和非法收养情况、征收社会抚养费规范及金额、征收到位情况等。

六、征收方式

一)社会抚养费由征收机关或受委托征收机关征收。

二)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2‰作为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资金管理

必需在10个工作日内全额上缴县财政专户,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县财政局对上缴的社会抚养费依法核拨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社会抚养费专户。乡镇人民政府代征的社会抚养费,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按代征额的80%核拨给乡镇社会抚养费专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直接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不核拨给乡镇。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于每月6日以前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演讲社会抚养费征收、上缴情况,实行报表制度。

再发至各乡镇计生办使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要明确专人,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统一到县非税局领取。实行专账管理,将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解缴情况纳入责任目标管理考核的内容,对征收到位率不足80%乡镇,缺乏部份由县财政在乡镇包干经费中统一扣除;对发生恶性案件的乡镇,有过失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征收机关或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收取社会抚养费时,应向当事人出具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征收机关或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八、使用范围

主要用于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和社会保障,社会抚养费统筹调剂使用。弥补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的缺乏和用于其他计生奖励扶助。

九、检查监督

篇(4)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20*]100号)和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市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

(二)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三)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四)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五)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

(六)市国土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

(七)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

(八)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应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

按照规定依法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

划拨土地的预付款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进行管理。

第三条市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本市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和征收管理工作。市国土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工作。市人民银行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等业务,并及时向市财政部门、国土部门提供相关报表和资料。

第四条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管理。土地出让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地方国库中设立专账(即登记簿),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

第二章征收管理

第五条市国土部门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的具体数额、缴入国库的具体时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土地出让合同总价款中包含有关税费项目的,应以清单形式写明各类税费的项目和金额,并抄送市财政部门。

第六条市国土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开具缴款通知书,并按照财政部统一规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填写“一般缴款书”,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依法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按照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应缴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就地及时足额缴入市国库(人民银行)。缴款通知书应当明确供应土地的面积、土地出让收入总额以及依法分期缴纳市国库的具体数额和时限等。

第七条市国土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严格履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将应缴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对未按照缴款通知书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并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市国土部门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第八条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也不得违反规定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将应缴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直接将征地和拆迁补偿费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等。

第九条行政划拨的土地,根据不同地块按实结算,其土地划拨价由征地补偿费、报批规费、地上附着物、折迁补助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农民失地保障资金等项构成。上述费用在报批供地时由市国土部门代收,进入市财政专户。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十条本市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为:

(一)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

(二)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和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及相关需要支付的银行贷款本息等支出);

(三)支农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四)城市建设支出(具体包括城市道路、桥涵、公共绿地、公共厕所、消防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五)其他支出(具体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耕地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以及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等)。

第十一条各类出让地块取得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应先按下列标准计算提取相应资金:

(一)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新增建设用地面积28元/平方米提取;

(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按合同面积6.15元/平方米提取;

(三)农民失地保障资金按合同总额5%提取;

(四)廉租房建设资金按合同面积2元/平方米提取;

(五)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按合同总额3%提取;

(六)农村教育基金按合同总额2%提取;

(七)出让手续费按合同总额2%提取。

提取以上资金后的余额按以下顺序和办法分配:

(一)工业用地出让收入,首先保证征地补偿费、报批规费和拆迁补偿费的支出,其次安排土地开发支出和工业园区及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二)旧城改造拆迁土地出让收入,首先保证征地补偿费、报批规费及拆迁补偿支出,其次安排城市建设支出;

(三)其它用地出让收入,首先保证征地补偿费、报批规费和拆迁补偿费的支出,其次市政府留20%(其中:政府调节5%、支农支出等15%)后的余款,城区出让的用于城市建设,镇乡出让的60%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40%用于村镇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对《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27号)中明确的留用安置土地,土地所有权转为国有出让的,其收益继续全额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必须按本办法规定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再由财政部门通过预算予以全额安排支出。

第十三条对20*年1月1日前已经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且已生效的,按原政策规定执行。对20*年1月1日前已经预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支出、土地开发支出等,可凭原支付凭据在土地出让金缴库时予以抵扣。

第四章预决算管理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每年第三季度,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并分别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报经市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土地出让收入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编制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土地出让收入预算按照上年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价水平等因素编制;土地出让支出预算根据预计年度土地出让收入情况,按照年度土地征收计划、拆迁计划以及规定的用途、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等因素编制。其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每年度末,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决算,并分别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决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五条市国土部门与财政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国有土地出让、储备及收支信息共享制度。市国土部门应当将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以及签订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有关土地出让总价款、约定的缴款时间、缴款通知书等相关资料及时抄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土地出让收支情况反馈给市国土部门。

第十六条市财政、国土部门要与地方国库建立土地出让收入定期对账制度,对应缴国库、已缴国库和欠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数额进行定期核对,确保有关数据的准确无误。

第十七条市财政部门要会同市国土部门、人民银行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报表以及分季收支统计明细报表体系,统一土地出让收支统计口径,确保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数据及时、准确、真实。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市财政、国土、审计部门和人民银行要建立健全对土地出让收支情况的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对土地出让收支的监督管理,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支出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篇(5)

1月27日,房产税在备受争议中走上了试点之路。自推出至今,刚逾百日,这个“满月儿”再次成为众矢之的。5月7日,有媒体发文说,截止至5月5日,房产税实缴比例上海1%、重庆5% ,征收额度皆不足百万,房产税调控效果恐会落空。

房产税真的如此不堪大任吗?《京华周刊》请财政部科研所副所长苏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岳树民一起来解答。

未到纳税截止日期

京华周刊:为什么房产税试点已逾百日,税收总额却不及一套房的价格?

苏明:两个试点地方现在入库税收规模不大,主要是因为还没到征收期限。房产税1月份出台,至今已有三个月,但是按照征收管理规定,这个税收不必马上上交。上海、重庆都规定在年底之前上交即可。

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目前房产税试点征收的面比较窄,主要针对增量房。而这次住房调控政策有很多,诸如限购。在限购的情况下,能够购买增量房的人群相对从前有很大下降。现在,很多地方住房的成交量与去年同期相比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应纳税的房子也在减少。所以到目前为止,两个试点的房产税税收规模不大。

岳树民:上海的税是截止到12月31日,重庆的税是截止到10月30日。还没到纳税截止日期,凭什么要那么早交税?要了解税法,就不会质疑这个事情。

税收规模不会很大

京华周刊:预计到今年底,房产税税收规模能有一个大的变化吗?

苏明:即使到年底,应纳税房子的税收都交了,房产税也不会形成一个很大的规模。虽然会比现在大不少,但在税收总量中仍然是很小的部分。根本原因是这次房产税试点主要是针对一部分房子,就是增量房,存量房不在征收范围内。

但可以肯定的是,房产税的试点正在平稳地运行。按照房产税试点办法,两地在核查房产上已经取得重大进展,摸清了哪些房产该纳税,哪些应该免税。通过房产税试点,也向全国发出一个信号,房产在保有环节要征税,这个影响很大。此外,通过试点,为房产税以后的完善与推广积累了经验。要充分肯定房产税试点情况。

房产税有四大功能

京华周刊:开征房产税能起到什么样的作用?

岳树民:开征房产税真正的目的,在于完善地方税收体制。我国在财产保有环节税收缺失,房产税就是对财产保有环节进行征税。

房产税还有助于调节个人占有、使用公共资源的行为。房子多、大,占有更多公共资源,尤其在我国,土地是国有的,并且我国土地属于稀缺资源。另外,房子不仅仅涉及土地资源,还涉及安全、环保等由政府提供的公共资源。占有更多公共资源就应该多交税。这样也比较公平。

苏明:房产税是地方税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地方政府的重要财政收入,随着房产税的不断完善,它可以充实地方的财政收入。

房产税还可以对收入分配、财富分布进行调节。尤其是经过这些年的发展,财富在人群中分布不均,人们的收入差距也在扩大,政府应通过一定的工具予以调节。

调控房价作用较弱

京华周刊:房产税能不能抑制房价?

岳树民:房产税调控房价的作用是比较弱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指出,要开征物业税,或者叫房地产税,并不是要调控高房价的,它是想完善税政体制,完善房地产市场政策体系。只不过是房价涨高了,人们希望用它来调控房价。

在我国目前经济背景下,单纯靠税收是调控不了房价的。这两个月房价相对较稳,起作用的其实是金融和限购行政手段。上海、重庆开征房产税,房价并没有比其他地方跌得更多,北京没开征,房价也一样稳了下来。所以房产税起不了多大作用,它只能在与金融政策、房贷政策、土地政策还有购买房产的买卖政策等相配合的情况下会起到一定作用。如果这些政策不调整,单靠税收无法调控房价。

苏明:房价受多方因素的影响:供求关系、货币因素、通货预期。货币环境如果宽松,政府发行的货币较多,会对房产带来很多需求。如果社会上对通货膨胀有预期或者恐慌,一些人就会通过投资让持有货币保值,这就会让房产需求增大。这都会推高房价。通过房产税的出台,增加房屋使用人的成本,可以适当抑制房产的需求。但房价终归受多方因素的影响,无论上升或者下降,不能绝对地说房产税没有作用。

收入调节作用有限

京华周刊:试点目前实施的房产税政策主要是针对增量房,存量房暂不纳为征收对象,这对调节收入差距、财富分配作用有多大?

苏明:首先,收入差距、财富分配调节有很多手段,如个人所得税、遗产税等等。房产税只是调节手段之一,不能把一个税种看得过高或者过低。现在房产税仅仅是在试点阶段,地域范围有限,也并不完善。它现在主要是针对增量房、高档房。这样一来,它的收入调节作用是有限的。

在一些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房产税调节收入差距和财富分配是很有力度的,其作用相对较大。

土地部分应属使用税

京华周刊:在我国土地国有,对没有土地所有权的居民征收财产税(房产税)是否合法?

岳树民:立法机构批准了就是合法的。但是,目前重庆、上海这两个地方并没有将其称为房产税法,而是房产税管理办法或者实施细则。

合法与否,还要考虑和其他法律是否协调。对于税收的问题,我国更多都是从经济的角度看,但其实税收首先是个法律问题,其次才是一个经济问题。税收制度的出台必须是合法的。

在我们国家,房产税的征收确实是存在问题的。对房子征税没有问题,但是土地不归你所有,那么对不对土地征税?该不该对土地征收财产税?这也是我质疑的问题。

人们没有土地所有权,只有使用权。可以对使用公共资源征税,但这应该叫使用税,而不是财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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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界定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它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履行管理职能、行使国有资产或者国有资源所有权、提供特定服务或者以政府名义征收、提取、收缴、追缴、募集的税收以外的财政性资金。非税收入管理范围主要包括:

(一)行政性收费。即行政机关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进行行政管理,司法机关进行诉讼活动,向管理相对人或者诉讼当事人依法收取的证照性、管理性等收费。

(二)事业性收费。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提供特定服务,向服务接受者依法收取的非经营性收费。

(三)政府性基金(附加)。即政府为支持特定事业的发展,向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依法征收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四)罚没收入。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罚款、罚金、没收违法所得、追缴非法收入、没收财产和非法财物的变价收入等。

(五)国有资产(资源)收益.即利用国有资产(资源)进行投资、经营、出让、转让、出租等收取的收益。

(六)其它非税收入。主要包括主管部门收取的管理费等集中收入、以政府名义取得的捐赠收入、彩票收益、非经营性单位直接收取的广告收入、无主财物,以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收取的其它非税收入。

二、明确非税收入管理职责

(一)区财政局及区非税收入管理局是区人民政府实施非税收入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非税收入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全区非税收入管理实施办法;核定和编制非税收入年度预算;领购、发放、管理非税收入票据;组织征收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征收区级非税收入;拟定并执行区级非税收入统筹调剂方案;监督检查区直单位和下级非税收入征收、汇缴、划解、使用等情况,依法查处各种违反非税收入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区直有关部门(单位)是非税收入的执收单位。其主要职责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本部门(单位)非税收入项目、标准和执收依据,向区非税收入管理局及时编报本部门(单位)非税收入年度计划;在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依法确认非税收入事项,监督缴款义务人及时足额缴纳非税收入款项,或者依法收取有关非税收入;记录、汇总、核对并向区非税收入管理局报告本部门(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

(三)区财政局及区非税收入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非税收入内部管理机制,做到依法征收,源头控收,以票管收,规范管理。区直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依法办事,主动做好非税收入执收工作。确保非税收入应收尽收、应缴尽缴。区审计、物价、监察等部门,必须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税收入征管的有关监督工作.

三、改进非税收入征缴方式

区级非税收入按照“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主管、政府统筹”的模式进行规范管理。

(一)设立“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区非税收入管理局在银行统一设立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用于记录、归集、核算和反映区级非税收入收缴情况,并按部门(单位)设置收入分类账,按非税收入项目进行明细核算.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资金按规定定期划解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任何部门(单位)不得自行开设收入或支出账户,否则视同私设“小金库”进行处理。

(二)规范非税收入征收方式。非税收入采取直接征收和委托征收两种征收方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执收单位的收费项目,由法定执收单位征收;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项目,由区非税收入管理局直接征收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征收。法定执收单位、区非税收入管理局、受委托征收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收缴分离”制度,征收非税收入时,应当向缴款义务人出具《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督促缴款义务人到区非税收入管理局指定的银行将款项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执收单位当场收取现款的,执收单位应当向缴款义务人出具《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并在规定时间内,到区非税收入管理局指定的银行将所收款项全额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

(三)严格国有资产(资源)收益管理。

1、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国有资产出租收入的取得,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的合法的非税收入票据,收入必须全额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2、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它组织的国有资产的出售、转让必须向区人民政府申报,经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指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拍卖底价,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公开拍卖,其变价收入全额解缴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3、国有土地出让金收入由区非税收入管理局(按合同价)直接征收或委托区国土分局征收,由区非税收入管理局负责清算,剔除有关费用后的净收益按季缴入国库。

4、非义务教育择校生计划、收取择校费的标准,由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其收入由区非税收入管理局直接收取,纳入一般预算管理。

5、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等有偿转让取得的收入,逐步纳入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四)严格罚没物品管理。对执法机关直接没收违法者的财产、物品和追回违法者盗骗他人的赃物及违法者无现金支付能力而抵付罚款的物品,由区执法机关出具罚没物品清册报区非税收入管理局统一处置。其中:属于必须销毁的伪劣、、毒等物品,由公证机关公证后统一进行销毁,属于可变卖的各种新旧物品统一由区非税收入管理局委托拍卖公司公开拍卖。

(五)规范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执收单位在收取非税收入时必须向缴款义务人出具财政部门的合法票据,坚决杜绝收(罚)款不给票现象,财政部门印制的《内部往来结算收据》只能用于内部往来结算,不能作为对外的收费凭据。

四、加强非税收入资金管理

(一)各类非税收入都要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纳入财政管理,编入部门预算。其中: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产(资源)收益等纳入一般预算管理;政府性基金(附加)纳入基金预算管理;事业性收费、其它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今后逐步纳入一般预算管理。区非税收入管理局应于预算年度开始前,认真核定区直单位非税收入年度计划,区财政局据此编入区直单位的部门预算,其支出严格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

(二)统筹安排非税收入资金。区财政对区直单位非税收入实行统筹安排,并根据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的需要调剂使用。

1、未实行部门综合预算的全额拨款单位的非税收入按收入总额的10%—20%由区财政统筹;实行部门预算的,其非税收入超过预算数的部分,按50%由区财政统筹。

2、自收自支单位和差额拨款单位的非税收入按收入总额的5—10%由区财政统筹。

3、按区级非税收入年度总额的6‰提取征收管理业务费及奖励金,由区财政统筹安排

4、对区直单位非税收入征收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超额完成计划和在征收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五、强化非税收入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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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所得税扣缴管理软件应用推广。我们分局去年自主开发出了“个人所得税扣缴管理系统”软件,今年又对软件版本进行了升级和维护及宣传推广。在软件升级方面,经过我们研究小组经过加班加点、改写程序、调试运行,完成了升级。我们一是对数据库平台进行升级,将原Foxpro数据库升级到SQLServer数据库,程序原代码也将采用PowerBuilder重新编写,提高了数据的安全性;二是增加了开放式模糊查询功能,新的程序中查询功能更加强大,用户可以自行设定条件进行查询;三是改变了软件界面,请专业的平面设计人员进行软件界面的设计,使之更加美观;四是增加了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工资批量录入、工资账册、计算器等大量的辅助功能,使纳税人在使用该软件过程中更加得心应手。在软件推广和维护方面,我们一是积极服务扣缴单位,及时收集用户对软件提出的新需求、新问题,为软件的升级提供新的依据。二是对华兴民爆、化轻公司等12家使用单位进行管理版软件的安装和升级,输入并维护、更新扣缴单位的数据库。三是展开对扣缴单位的培训,保证了软件的正常使用,使之能正确利用计算机进行工资核算,打印工资表、工资条,打印扣缴税款报告表,按时报送电子申报数据和“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报告表”软盘。四是分局积极做好扣缴单位报来数据资料的接收工作,正确引入微机,建立税务电子档案。五是编印了新的《个人所得税扣缴软件操作说明书》,为软件的顺利推广加强了宣传力度,为下一步在全省推广软件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个人所得税扣缴管理软件推广以来,取得的主要成绩:一是“个人所得税扣缴管理软件”,已在XXX市地税系统7个县市、区局全面推广,先后有XXX市地税直属局、稽查局,XX直属局等单位来参观学习,外地购买该软件的10家企业和分局辖区内已安装使用的12家企业普遍感到很满意,操作简便、适用,受到了省局X局长、X局长和省市局领导的一致肯定,最近将在全省全面推广。二是软件自推广以来,元至11个月共入库个人所得税358.13万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40.33%,增收102.93万元,实现了个人所得税管理规范化、科学化,达到了预期效果。

2、交通运输业税收管理办法探索。按照《XXX市地方税务局运输行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我们采取“一车一证、按座征收、以票管税、重点检查”的办法。一是进行税源清查,摸清税源底册。对公交公司、汽车客运站、长途汽车站三家客运企业所有承包及挂靠的车辆进行税源清查。核清了每辆车的车主姓名、车牌号、乘座人数或货运吨位等详实资料,其中公交公司有车58辆,汽车客运站195辆,长途汽车站96辆。根据我市车辆运输情况,每车均在10-40座之间,属城镇运输,每座每月征收营业税10.56元。三家运输企业年应纳税额共计903893.76元。二是办理一车一证,委托企业代征税款。按市局要求,目前我们已向三家运输企业下发三百多份个体户税务登记证申请表,对每一辆车办理税务登记证;与三家运输企业签定了委托代征协议书,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和催缴入库工作,为规范交通运输业税收管理打下了坚实基础。三是实行以票管税,加强管理。目前,汽车客运站、公交公司客运发票从我分局领取,长途汽车站隶属于三门峡运输总公司管理,所用发票从总公司直接领取,它是独立核算企业,在我分局交纳各种税款,接受管理。对此,我们已向市局写出申请要求将长途汽车站的发票从分局领取。对于客运发票的管理,我们按企业每月用量发售,并有重点的进行发票检查,核实其每月具体收入,依法查补。对于道路货运发票的管理,目前由我分局统一代开并征收税款,下一步将按照省局规定对申请自开票单位进行认定。

3、税源管理责任制探索。我们一是澄清税源底子,明确管理责任。3月份集中人力对三个管理科室所管业户的税源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登记造册,经稽查后,确认了12户非正常户;对已办证但未纳入正常管理的业户,经稽查确定了其申报方式,通过调查摸清了税源底子。我们把所有纳税人按规模、行业分为重点税源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中小企业三类,管理范围明确到管理科室,管户责任到人。二是建立企业分户台帐,对企业各税申报入库情况、欠缴税款情况,接受检查处罚情况进行按月登记;建立税源管理明细卡,一户一卡,将管户的基本情况填入明细卡中,做到税源管理“一口清”,即“管理户数清、税源底子清、税收政策清、业生产经营情况清和纳税申报情况清”等五清,由专管员随身携带,随时记录,并通过日常对企业调查掌握情况,结合企业纳税申报及企业利润增长和下降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有针对性地开展组织收入工作。三是建立和完善企业档案。7月底,我们又深入各个企业对税务登记中的法人变更、银行账号变更情况,发票取得、填开、保管,“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小税种纳税资料进行了认真审核,对档案资料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今年7月,我分局还组织开展了一次“税源管理一口清”竞赛活动,增强了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实行税源管理责任制为提高征管质量和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打下了良好基础。

4、重点税源管理办法探索。今年我们对重点税源企业:XX公司、电业局、电信局等进行试点探索。一是加强税基管理,严格抓好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档案管理等各环节的管理。登记好税收台帐;健全所得税汇税清交档案,做到年度中间的连续性;健全检查、稽查、减免税、弥补亏损、财产损失申报批准等档案;提醒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期间通过税收减少偷税、漏税发生等。二是做好财务分析,对黄金生产企业,我们采取建立纳税评估指标体系,逐户进行纳税评估的办法,并通过“企业所得税税源统计表、其它税种统计表、主要产品产量明细表和主要产品指标分析表”等四表,对企业可能存在的核算不实、虚报利润等原因进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这些措施保证了重点税源按期、如实申报,重点税源企业比上年增收2600余万元。

5、建筑安装业税收管理办法探索。我分局专门成立了建筑科,今年以来我们一是加强了税源管理和监控。对辖区内的建筑企业进行登记造册,掌握工程进展情况。登记每个工程的承建单位、委建单位、应纳税款、已纳税款、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工程造价、工程进度等事项,并按月旬巡查,跟踪管理。同时,建立了纳税人税源档案,严格外来施工单位报验登记的各项资料的收集。二是实行“双向申报”的纳税制度。建筑安装业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款,实行按月缴纳税款。规定建筑业纳税人在次月七日前进行申报纳税;与此同时,我们与建设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督促扣缴工作。工程决算结束后,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开具建筑安装业专用发票,清缴应纳的税款。三是严格建筑安装业专用发票的代开制度,对建筑安装业的发票采用专人领取,专用开具,专人保管。实行以票管税,纳税人在开具发票的同时缴纳税款。针对建筑业纳税人难管理的情况,我们还做好了几项工作:一是对纳税人作好税收法规政策的宣传,辅导其建帐;二是为解决以前纳税人只交营业税,少交不交应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对没有交纳所得税的纳税人,不予开具建筑业发票,严格把关起到了很好的效果;三是明确了建筑业纳税人和委托代征单位的法律责任,如对工程的委建方我们下了便函,内容为:1、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财务人员应当拒收;未拒收造成税款流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2、对委托代征代缴税款的,应严格按照协议的规定办理相关涉税事宜;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导致承建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或骗取税款的,将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截止11月底,建筑营业税入库224万,比去年170万有了较大幅度增长。

6、代征代缴税款管理办法探索。我们认真落实省局委托代征管理办法,一是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确定代征的行业、税种和代征单位。目前,我们实行委托代征的税种主要为营业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其它需要代征的税种。代征单位有8户。并建立了代征代缴税款档案。二是做好委托代征协议的签定和证书的发放。明确了代征单位的责任,包括:代征代缴的范围、代征代缴的税种、代征代缴税款的期限、代征代缴税款结报及有关手续、双方的权利、责任和其他有关事项。三是加强对代征企业的监管,积极宣传有关政策,明确法律责任。监督其按规定建立代征税款帐簿,按时解缴税款,杜绝占压、挪用税款的情况发生。其中仅XX高中、卫生局、XXXXX厂三家,今年就代征建筑营业税37.6万。

7、稽核评税管理办法探索。过去在检查中,我们发现大多数企业在主观上并没有偷税的意识,但由于对税收政策把握不全面或者对税收政策理解有偏差容易出现少缴或漏缴的情况。对此我们积极推行稽核评税的办法,在申报征收环节,对纳税人执行税收政策进行防范性审核监控,压缩零申报率,提高征管“七率”,防止税款流失。特别是对异常申报户,通过对纳税人当期的申报表、财务报表及其附送资料当期申报的准确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分析,及时评定处理。今年我们所做的工作是:建立诚信税收机制,提高管理服务深度。在稽核评税中,对当期审核出的问题,以约谈的方式帮助纳税人准确理解和掌握税法,减少并纠正纳税人因对税法理解偏差产生的涉税税问题,让纳税人自动自,限期纠错,减少或消除检查中可能发现的问题,减少了企业的损失,这种做法受到了广大纳税人的欢迎。我们达到了较好的效果:一是提高税收征管和税务检查的工作效率和质量。在实施稽核评税前,查一个企业,从调帐、找人、取证和执行,快则十天半月,慢则一个月,费时费力,最后效果还不一定好。稽核评税为稽查案源提供了一种新的手段,对发现问题的直接进行处理。涉及以前年度的立案查处,无问题的直接放过,避免了“撒大网捕小鱼”的局面,增强了稽查立案的针对性,提高了稽查效果和效率。二是推进法制建设,优化征收环境。通过实践我们看到,推行稽核评税让征纳双方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交流对话,创造一个让纳税人没有理由不缴税、少缴税甚至偷税的环境,让纳税人能够及时了解和掌握税收政策。今年我们稽核评税38户,为分局领导提供稽核情况反馈表30份,稽核出税款约80万元。

8、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探索。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征收较为复杂,影响企业所得税的因素较多,所以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难度较大。我们在探讨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时,力求具备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并与目前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办法相兼容。为此,我们查阅了企业档案资料,对照《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企业所得纳税申报表和企业财务报表等内容,设计出了《企业收入、支出明细表》、《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动态模型基础表》。具体实施办法是:1、每月30日前,由管理人员深入企业,根据企业的收入帐和费用帐填制《企业收入、支出明细表》并归档,在次月初例征期纳税户来申报时,将其申报表上的收入、费用同《企业经营收入、支出明细表》的数据相核对,看其是否真实。2、每月15日前,根据企业报送的财务报表填制《企业经营指标动态模型基础表》,根据该表管户人员可以对一些动态指标及静态指标进行分析,了解、掌握企业经营状况,并可准确地对税源做出预测。3、在企业报送季度、年度申报表及纳税项目调整表时,将自行申报和调整的数据同《企业经营收入、支出明细表》上的累计数字相核对,发现超过规定标准的项目和不允许列支的项目,可对企业提醒作用,并督促其及时改正。实施后所能达到的目的是:1、使管理人员通过所归集的数据,能够及时掌握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税源变化情况,对税源做出预测;2、从《企业经营收入、支出明细表》能够为来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工作提供了大量的数据,从而减轻了稽查工作量,使稽查工作落实在日管工作中,使征管质量得到提高。3、在企业日常申报和年度申报时,可将数据进行核对,可发现少申报或不申报项目,及时堵塞偷、漏税行为。通过实施以来,目前收到的效果是:能够了解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可确定有关应税收入、费用支出的真实性,而且能为稽查工作提供大量基础性数据,缺点是:一是企、事业单位不能兼容;二是由于影响企业所得税因素较多,不能系统、全面地加以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