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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18 17:04:28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关系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源自美国的次贷危机对世界经济造成了巨大冲击,欧美发达国家在危机中遭受重创。危机给世界经济造成巨大冲击的同时,也给了我们以审视危机的机会:处理好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关系事关一国金融业的稳定,在加快金融创新、推进金融业发展的过程中,必须处理好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关系。
一、透过次贷危机认识金融创新
(一)金融创新。什么是创新?伟大的经济学家熊彼特在《经济发展理论》一书中指出,创新是指企业家在经济活动中对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进行重新组合和创造性变革或引进新事物的活动。据此我们可以把金融创新定义为金融创新是指金融领域内部通过各种要素的重新组合和创造性变革或引进新事物的活动。广义上的金融创新主要指金融制度、金融产品、金融管理、金融机构以及金融市场结构等方面的创新,狭义上指金融产品创新,本文的金融创新主要指金融产品创新。
(二)引起次贷危机的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因素。次贷危机从房地产市场发展到债务市场再到证券市场,进而演变为全球金融危机,危机的快速演变与传递过程无不与美国过度金融创新息息相关。金融创新产品主要是指金融衍生产品,《货币战争》中说“金融衍生品的本质是债务,它们是债务的打包、债务的集合、债务的集装箱”,也就是说金融衍生产品是在基础金融产品的基础上,经过组合设计技术衍生出更为复杂的二代产品,三代……n代产品的过程,在次贷危机中它主要表现为以次级贷款为基础,衍生出住宅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又以MBS为基础资产进一步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BS),其中,又衍生出大量个性化的“担保债务凭证”(CDO)。这一过程还可继续衍生,并产生“CDO平方”、“CDO立方”等产品。随着基础金融产品一代代的衍生,风险和收益也在上个基础上呈现出几倍到几十倍地放大,由此可见金融衍生品具有复杂性和高杠杆性的特点。正是高杠杠性使衍生产品具有高风险和高收益的特点,当经济处于上升周期时,金融衍生产品由于具有高杠杠性收益成倍放大,这时如监管不足,金融机构疯狂逐利,滥用金融创新工具大量设计衍生产品。根据美国财政部对次贷担保债务凭证(CDO)市场的统计,2005年CDO市场总值为1510亿元,2006年CDO市场总值为3100亿美元,而2007年仅第一季度就达到了2000亿美元,金融衍生产品极度膨胀导致美国金融服务业产值占到其GDP的近40%,这正是美国过度金融创新的表现。新自由主义奉行自由主义原则,认为自由是效率的前提,私有制能够保证市场机制发挥作用,政府的干预会破坏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美国政府和金融监管机构深受新自由主义思想的影响,放松了对金融创新的监管,正是这种放任自流的态度造成了监管不足,鼓励了金融机构的贪婪,造成了金融衍生产品的泛滥,积累了金融风险。有些金融衍生产品属于表外业务,实行场外交易,而金融监管机构在这方面的监管制度并不完善监管不足,如次贷危机后像CDO?pCDS这样的金融衍生产品竟没有监管机构对它负责,可见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创新产品监管的放松程度。
(三)正确处理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次贷危机给了我们一次审视金融危机的机会,必须认识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正确处理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事关一国金融的可持续发展。金融监管如果滞后于金融创新,就会出现监管漏洞和监管不足,积累金融风险可能导致危机的爆发,因此金融监管应具有前瞻性和预见性,应该主动适应和引导金融创新,随着金融创新的水平的提高,应该不断完善金融监管制度,不断提高金融监管水平。
二、积极稳妥地推进金融创新
(一)我国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随着中国经济快速增长,2009年中国已超越日本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无论是从经济规模、还是从全球经济的影响力,中国已成为全球性经济大国。如何构建与全球性经济大国地位相匹配的金融大国,构建完善的现代金融体系维系我国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提升我国的全球竞争力,显得尤为紧迫。金融创新是推动金融业发展的推动力,在构建完善的现代金融体系中的作用尤为重要。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监管制度,这种金融监管体制可以概括为“一行三会”制度,“一行”指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货币的发行、货币政策的制定、同业拆借和外汇市场的管理及金融市场的稳定等业务,“三会”指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负责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监管机构之间主要靠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财政部等在内的多部委领导参加的金融监管联席会议来协调。这种监管体制有其不足和缺陷,如容易出现监管疏漏,混业经营下金融机构之间的金融产品的界限会逐渐模糊,业务交叉会越来越多,现有的金融监管制度会留下一定的监管空白和漏洞。
一、相关理论概述
(一)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
金融创新既是经济发展的产物,又是金融业内部创造性活动的结果,是一种变革和进步。金融创新冲破与现代经济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管制,运用现代先进技术,创造出许多新的金融工具和交易手段,增强了金融对经济的渗透力和推动力。金融创新包括金融工具创新,金融机构创新,金融市场创新以及金融管理与技术的创新等[1]。
金融监管是国家根据维持经济金融体系稳定、有效运行的客观需要通过金融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金融体系中各金融主体和金融市场进行稽核、检查、组织与协调,对金融创新进行监督、审查,以维持金融体系稳定发展。
表面上,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是一对矛盾体。金融创新是一种商业决策行为,其动机是利润最大化,当金融环境发生变化时,金融机构就要设法突破原有限制,打破原有均衡状态,以追求最大利润;金融监管是一种政府行为,其主要责任是控制金融创新所带来的金融风险,抑制金融创新的泛滥,将其限定于可控范围内,维持金融体系的平衡稳定发展。而本质上,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是相辅相成的。金融监管是金融创新的阻碍,也是金融创新的诱因,而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又使金融监管不断完善。二者存在一定的均衡关系,它们在矛盾中相互促进,在“创新-监管-再创新-再监管”的动态博弈过程中不断地促进者金融发展水平的提高,推动着金融业的变革和进步。
根据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二者动态博弈关系,抽象得到金融发展水平在金融创新与监管的动态博弈下不断提高过程图如图1示。
图1
图1显示:随着时间的推移,金融创新不断发展,金融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但金融风险伴随金融创新而产生并不断扩大,金融监管开始出台应对金融风险的相关措施,金融创新受到抑制。在监管的抑制作用下,金融机构利益下降,曲线变的平缓,为获取最大利润,突破当前的金融监管,开始新的金融创新,曲线又继续上升。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在这样动态博弈中,共同推进着金融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
(二)产品生命周期理论
产品生命周期理论(product life cycle),简称PLC,是由美国哈佛大学教授雷蒙德.弗农(Raymond Vernon)于1966年在其《产品周期中的国际投资与贸易》一文中首次提出的。弗农认为:产品生命是指市上的营销生命,产品和人的生命一样,要经历形成、成长、成熟、衰退这样的周期。
产品生命周期模型是在政治,经济生活中比较常见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方法,其将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划分为导入、成长、成熟、衰退四个周期,比较直观地将一般事物的整个生命周期表现出来(图2示),为企业/行业日常生产管理活动提供了很大便利。
图2
如图2示:导入期涵盖产品从设计投产直到投入市场进入测试阶段,此时产品刚研发并投入市场,消费者对产品不甚了解,除少量追求新奇的消费者需求外,大众需求未大幅度增长,产品的销售增长率处于较低水平,在曲线上表现为:曲线平缓上升;在成长期,经过导入期一段时间的销售,产品效果评价很好,消费者逐渐接受并购买产品,需求量和销售额迅速上升,在曲线上表现为:曲线陡峭上升;经过成长期之后,随着购买产品的人数增多,市场需求趋于饱和,产品销量水平处于稳定状态,在曲线上表现为:曲线在较长一段时间内维持平稳状态。随着科技的发展及消费习惯的改变,市场环境也发生变化,产品不能适应市场需求,产品的销售量和利润持续下降,产品进入衰退期,在曲线上表现为:曲线向下,销售水平很快降低直至为零。
二、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引入金融体系
(一)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周期
金融创新一般表现为:金融金融业务创新,金融工具创新,金融市场以及管理与技术创新等,以余额宝、p2p贷款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股票市场上的伞形信托、HOMS系统等都是典型的金融创新的代表。金融监管一般表现为:以应对金融创新风险,维持金融市场为目的的相关政策、法规、管理条例等,央行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银监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是金融监管的具体体现。
产品生产都有一个产生、发展和衰退的过程,其生命周期一般可以划分为,导入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四个阶段。由于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是以其具有代表性的金融工具,政策法规等为基础的,而金融工具与政策法规同产品一样,具有研发,投入市场等特点,其从产生到发展也经历了很长的市场过程。因此,我们可以将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应用到金融系统中,将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生命周期划分为,导入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四个阶段。
将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引入金融系统中,构建出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生命周期模型如图3示:
图3
由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对立统一关系可见,金融创新是金融机构因现有监管政策无法使其实现利润最大化,而利用现有的技术条件,开发新的金融产品或工具等,以突破现有的金融监管,实现其利润目标而进行的一次创新活动。而金融监管是为控制金融创新产生的风险而采取恰当的措施,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以抑制金融创新的发展。由此可以看出,金融监管滞后于金融创新,二者之间的周期关系存在着期限错配的关系。
当金融创新进入成熟期之后,金融风险逐渐暴露,金融监管机构为控制风险便开始金融相关措施的研发,即金融创新的成熟期应对着金融监管的导入期。而当金融监管通过一段时间的导入,成长,正式相关监管条例、政策法规(进入成熟期)时,金融环境发生了改变,金融创新由于受到抑制进入衰退期。金融创新的成熟期的开始,与金融监管的导入期同步;金融监管的成熟期的开始,也标志着金融创新成熟期的结束。
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在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中的应用与产品中应用不同的是,在金融监管部门出台相关监管措施并逐步完善(进入成熟期)后,当前金融环境改变,金融创新所带来的风险降低,金融系统的稳定性提高,金融创新产品在管制下,利润下降,金融机构在利益驱动下,会开始新的创新尝试,金融创新进入下周期。故此时,金融创新的衰退期与金融监管的成熟期、衰退期即不再考虑(图中虚线表示)。
(二)金融体系整体周期
从图3中的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到,当金融监管出台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抑制金融创新,控制金融风险在合理范围内时,金融环境发生改变,金融机构在当前监管的控制下无法达到利润最大化,金融机构设法进行新的金融创新,以突破当前监管,实现利润最大化,在现有的金融水平条件下,新的金融创新周期开始。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不断地进行着“创新-监管-再创新-在监管”的博弈,在博弈中,促进着金融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二者所有周期的连续,构成了金融体系发展的整体轮廓,将图3与图1 结合,得到金融体系整体周期模型如图4示:
图4
三、金融监管滞后性分析
从图4中我们直观地看到,金融监管与金融监管在博弈中促进着金融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但二者之间存在着周期性差异。金融创新的成熟期往往维持较长一段时间,在金融监管进入成熟期之前,金融创新所带来的高风险一直存在,金融监管的滞后性成为金融发展进程中的大问题。
从图4中取出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两个周期,对二者之间周期性差异及金融监管的滞后性问题作具体分析如图5示:
图5
在金融创新周期中,用T表示整个周期,由图可以看出T=t1+t2。t1=AB是金融创新的导入期和成长期,在此阶段是金融机构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并将产品初步投入市场的过程,t2=BC是金融创新的成熟期,此阶段新的金融产品经过成长期的发展,已被市场广泛接受,利润达到最大化,标志着金融创新进入成熟期。
在金融监管周期中,用R表示整个周期,R=r1+r2。在r1=AB阶段,由于金融创新处于导入期与成长期,创新产品或工具还未取得较高市场地位,风险系数较低,金融监管机构未采取相关措施,将这一时期称为金融监管未知期;r2=BC表示金融监管导入期和成长期,在此阶段,由于金融创新进入成熟期,其市场份额扩大,风险系数上升,金融监管部门开始研发并出台相关的监管措施,由于导入期与成长期是监管措施起草并出台的过程,为便于分析,将导入期和成长期合称为金融监管研发期。
图中直观显示,在BC段,金融监管尚未发展成熟,相关监管措施并未完善,仍处于研发阶段,而金融创新已进入成熟期,金融创新产品已被市场广泛接受。而此时监管缺失,金融创新产品、工具等均在高风险下进行推广,金融系统极具不稳定性,监管处于真空状态。在AB段,金融创新已经开始,而金融监管由于风险未知,未采取相关行动,监管处于未知状态。AB与BC段便是监管滞后性的具体体现。
从图形几何关系上,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周期对应关系为:
t1=r1,即金融创新导入期+成长期=金融监管无知期。
t2=r2,即金融创新成熟期=金融监管研发期。
金融监管滞后期=t1+t2=r1+r2
以上分析结果表明,金融监管的滞后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
第一,在金融创新产品、工具刚刚开始导入市场时,由于其刚研发,投入市场,还未被市场广泛接受,其风险具有的隐蔽性。金融监管无法嗅到金融创新带来的金融风险,且因金融创新产品的市场份额较低,相关监管部门并未足够重视,未采取相关措施,造成了金融监管的反应滞后;
第二,在金融创新产品被市场广泛接受后,监管部门意识到其风险,着手相关政策的制定、相关措施的出台、相关法案的起草,修订,但针对此创新产品、工具有效的监管体系的形成,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需耗费较长时间。由于准备时间的存在,造成金融监管的行动滞后。
四、政策建议
研究发现,金融监管的滞后性主要体现在反应滞后与行动滞后。由于金融创新产品、工具刚投入市场,风险隐蔽,监管部门对风险未知或风险误判,从而造成反应滞后;金融监管监管措施的研发,各部门的协调需要较长的准备时间,形成行动的滞后。减弱甚至消除监管的滞后性,控制金融创新在合理范围内,保证金融系统的稳定,应分别从反应滞后、行动滞后两个方面着手。
(一)反应滞后应对策略
首先,监管部门应系统认识金融系统的周期性发展规律,掌握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周期性差异,了解金融监管的滞后性的根源。改变过去的事后监管思维,逐步完善事前防范机制,建立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制度,对金融机构的创新情况及进程有实时准确的掌握。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充分发挥大数据时代的优势进行金融监管模式的创新,实现大量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利用,实现与金融机构的技术同步,避免因技术差异引起的监管的滞后.
其次,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金融创新产品的交叉性越来越强,分业监管模式下的各监管机构间的职责模糊,监管部门间应加强沟通,对各行业的创新情况进行系统分析,明确各责任机构职责以减弱监管的反应滞后性。
最后,尽管过于严厉的金融监管会抑制金融创新的进行,阻碍金融市场的发展,但金融监管并非严厉管制,金融监管的主要目的是监督与管理,在处理金融创新与风险的问题上,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多发挥监督,监测的职能,以达到在不阻碍金融创新的同时,了解金融创新的实时动向,以缩短反应时间,减少金融监管的反应滞后。
(二)行动滞后应对策略
首先,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对当前金融市场现状,市场信息进行细致分析,对其潜在风险进行评估,对外实行信息公布,对反馈信息进行及时整理总结,以准确掌握当前金融市场情况。
关键词:次级抵押贷款;金融创新;金融风险;金融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9)04-0047-03
一、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动态博弈关系
“金融创新一金融风险一金融监管一金融再创新”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金融创新会打破金融环境原来的均衡状态,产生新的风险,使原有的监管措施失效。如果金融创新的信息披露充分、风险管理有效、监管到位,金融创新仍然是规避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的重要途径,否则金融创新就可能带来金融脆弱性、危机传染性和系统性风险。因此金融管理当局应及时调整监管对策,对金融业实行新的管制,在对金融创新本身进行安全和慎重评估的基础上采取一些新的监管措施来保证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是动态的“博弈”过程,金融发展一方面需要金融创新作为动力,另一方面也需要加强金融监管以维护金融安全,以利于金融业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就这样相互作用,作为一对矛盾统一体,在自身发展的同时,共同促进金融改革的深化。
二、次贷危机中暴露出美国金融监管的问题
美国次贷危机的发生,有深刻的宏观经济背景,但在次贷危机的升级和扩散过程中,金融创新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围绕金融创新过程,形成了一个由各类机构和个人组成的利益关系复杂、环节过长的链条,但风险监管却未能很好地与之进行匹配。金融工具与金融机构的多元性对于复杂的结构性产品,要做充分的风险揭示,而美国在这方面做得很不够。金融管理当局的监管态度滞后于金融创新的发展水平。对次级抵押贷款产品的风险认识不够,控制不当,监管不严,对此次危机的爆发及扩散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美国次贷危机发生过程中。几乎各个环节都存在问题,而这些问题的背后,则是金融监管体制的漏洞。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 对房贷机构发放次级贷款。没有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不可否认,次贷危机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借贷者自身的疏忽或不负责任的消费冲动导致的,但金融机构在巨大的利益驱动下,放低借贷标准,通过创新金融产品吸引一些还款能力和信用水平不那么好的客户,次级抵押贷款的高风险性也伴随着其易获得性而来,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只顾极力推销这些产品,而有意忽视向借款人说明风险和确认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这些不审慎的行为埋下了风险隐患,导致了危机的形成,并加剧了由此造成的损失。在这个过程中。相关的金融监管部门几乎什么措施也没有采取。早在2000年,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前委员爱德华・葛兰里奇(Edward M.Gramlich)就已经向当时的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前指出了快速增长的居民次级住房抵押贷款可能造成的风险,希望美国有关监管当局能够“加强这方面的监督和管理”,之后也多次提醒美国监管当局次贷中存在的潜在危机。遗憾的是,他的警告并没有得到美国主要货币和监管当局高层的重视。究其原因,有很多因素,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监管当局过度相信市场的自我调节作用,相信任何从事放贷的金融机构都有能力控制他们的风险。
2 对信用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的行为基本没有监管,对证券化项目的发行注册流于形式
现在人们都在责备信用评级机构的失职行为,因为它们没有尽职尽责、客观公正地对次级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进行信用评级,但为什么信用评级机构的这种做法能够畅行无阻?以次贷作基础的证券化产品在向美国证监会注册时,监管人员为什么不提醒、不揭示风险?这些问题仅用监管失职是不能解释清楚的,它背后存在着监管体制的缺陷。因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活动。实际上是不监管的,现行监管制度并没有规定由谁去监管,怎样进行监管。证券发行有注册制度,但监管部门审什么,未尽职应负什么责任。则没有明确的规定。
3 与商业银行相比。投资银行以往所受的监管较少,投资银行活动基本没有监管
在次贷危机形成的过程中,投资银行起了很重要的作用,是它们把次级房贷做成证券化产品并向投资者推销,投资银行是知道这些次级贷款的风险的,他们应该向投资者说清楚,特别是经过多梯次证券化搞出来的CDo产品,投资者根本无法了解其基础资产的信用状况。投资银行更有责任说明情况。但是,投资银行并未这么做,而是以卖出产品为最高目标。对此,证监会是有责任的。但是,证监会也觉得冤,因为房贷机构并非它所管,基础资产不好,衍生出来的产品怎么能好呢?同时,在公司层面,投资银行也未能很好地解决激励与约束问题。华尔街五大投资银行在上市之前都是合伙制企业,只做中介业务,是金融服务提供商,帮助买卖证券、收佣金、IPO、发行债券等,后来从中介服务商变成直接投资者,杠杆率高达30-40倍,慢慢变成金融投资家了。它们上市后,合伙制时候的薪酬制度保留了下来,但公司治理却没有跟上。导致管理层的冒进式创新。
4 在次贷危机发生的初期,相关监管部门没有协调步伐。共同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失去了最有利的危机处置时机。
次贷危机是2007年7月份爆发的,但是,早在年初就已经有了明显的迹象。当时美联储、证监会都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这当然不是因为这两家监管机构对此事一无所知。而是因为双方在这个问题上应当承担什么职责并不清楚。从引起次贷危机的直接当事者来说,有房贷机构、投资银行和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投资者,这些机构分别由多个监管部门监管。在次贷危机爆发前,因为证监会并不清楚房贷资产的风险,继续允许次贷支持证券上市,给市场一种产品安全的信号。当危机开始出现,一些对冲基金面临破产时,因为联储不承担对这类机构的救助责任,对冲基金无力应对而破产,进而引起一系列连锁反应。尽管后来联储采取了果断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金融动荡,但已经错失有利时机。
三、美国金融监管体系滞后于金融创新的发展
(一)多头监管无法适应金融混业经营和金融创新的发展
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标志着美国金融业进入混业经营时代。次贷危机爆发前,美国采取的是“双重多头”金融监管体制。“双重”是指联邦和各州均有金融监管的权力;“多头”是指有多个部门负有监管职责,如美联储、财政部、储蓄管理局、存款保险公司、证券交易委员会等近10个机构。这样的格局虽然可以保证金融市场享有金融创新所必备的民主与自由,使每一个监管者形成专业化的比较优势,但是多头监管导致了监管重叠和监管真空。次贷证券化过程中有众多的不同类型的机构
参与,需要各监管机构高度协调配合。监管机构过于庞杂就会出现协调和配合问题,更容易出现监管漏洞。例如,次贷证券化过程中的CDo和CDs这类金融衍生产品,一直没有明确的监管主体,以至于没有谁去管。监管部门的多头和监管标准的不统一,不仅牺牲了监管效率,也使美国错失了处理次贷危机的最佳监管时机。次贷危机促使美国检讨原有的监管体制,于2008年3月底出台《现代化金融监管架构蓝皮书》,计划通过三个阶段的变革最终建立基于目标的最优化监管架构。
次贷危机所暴露出的美国在金融监管体制方面的问题,告诉我们任何一个国家的金融监管体制必须与其经济金融的发展与开放的阶段相适应,不管监管体制如何选择,必须做到风险的全覆盖,不能在整个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和创新链条上有丝毫的空白和真空,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由于金融市场不断发展而带来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二)监管当局过分相信市场的力量和金融机构的内控能力
房地产泡沫不断膨胀的时期,正是美国鼓吹自由市场经济、对金融创新监管最少的时期。如果因为惧怕风险而对金融创新一味限制,会制约金融机构管理和控制风险的能力,但对于金融创新放任自由,任由商业机构自己控制风险的做法也值得商榷。美国金融监管当局高层迟迟未能对外界关于次级抵押贷款问题的警告做出反应的原因中重要的一点就是,大多数监管人员过度相信任何从事放贷的金融机构都有能力控制他们的风险。次贷危机的爆发表明以金融机构内部控制为主、外部监管为辅的风险管理和监管理念无法克服市场固有的缺陷。原因有以下两方面:一是由于机构追逐利润的动机可能使机构做出非理性的行为;二是由于金融机构只对自身负责。而不对市场整体风险负责,因此其自身无限扩张的行为容易埋下产生系统性风险的隐患。
有效的外部监管安排不仅能够有效避免对于融资活动和信贷市场的破坏作用,确保泡沫破灭或进行调整时,整个金融体系的核心能够经得住考验;还能够确保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和内控体系的改进能够与金融创新和市场变革同步。
四、加强和改善对金融创新的监管的对策建议
次贷危机的爆发表明,金融创新不是万能的,有它固有的缺陷,如果落后的监管体制不能跟上金融创新的步伐,则易发生金融风险。我们要深刻思考金融创新和风险监管的关系。我们不能因为危机的发生就阻止继续创新,过去的金融创新主要是金融产品的创新,但必须加强监管,加强对这种创新的风险节制。加强和改善对金融创新的监管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是提高资本充足率。次贷危机的重要原因在于资产证券化等创新产品转移风险的特性导致了市场上次级债券规模的失控。因此,需要加强对创新产品的监管。提高结构信贷和证券化产品的资本充足率,以有效控制创新产品规模的非理性扩张,减弱银行和金融机构利用监管漏洞获利的刺激,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
二是增加金融创新的透明度,充分揭示衍生品的结构和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正常运行:
三是提高创新产品估值水平,正确反映创新产品的风险收益:
关键词:金融创新,银行监管,混业经营,系统性风险,金融自由化,流动性
一、金融创新所带来的挑战
20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不断加强,金融一体化和金融国际化不断发展,国际收支经常项目变化,金融国际化更会带来信息不对称与透明度问题,通货膨胀加剧,汇率、利率不断动荡,这一切都给银行业的经营带来了巨大风险,在传统的信用风险之外,各类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也日益突出。与此同时,国际性债务危机的发展及国际储蓄和投资流向地理位置的转移,也严重冲击着银行业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增加了金融中介的敞口风险,迫使银行业在内的金融行业在金融业务上展开激烈的竞争,不断创新经营方式、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以满足保值增值的需要和应付不稳定带来的风险,在避免资产风险性的同时,确保银行的安全性和盈利性。
从全球范围来看,银行业开展金融创新正是其实现盈利性、流动性和安全性相统一最终经营目标的具体体现,具体表现在:金融业务融合、金融混业、金融系统趋同化及国际金融的集成化等。到了20世纪80年代,金融创新的外部环境更加宽松,金融自由化浪潮不断涌现;同时,电子计算机技术和通讯新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广泛运用也为金融创新提供了良好的软硬件基础并大大推动了金融创新进程,并且刺激了金融创新和结构调整。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发达国家的金融系统更是呈现出趋同化的迹象。ClaudiaDziobek和JohnK.Garrett(1998)认为,金融系统似乎要趋向于一种共同的中间模式;与此同时,各国国内的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相互间的影响日益增大,形成金融的国际集成化。
美国经济学家W.西尔伯的金融创新诱致假说认为,金融创新是微观金融组织为了寻求利润最大化,减轻外部对其造成的金融压制而采取的自卫行为。银行只有成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主体才能成为参与金融市场创新的前提。
金融创新的总趋势是证券化和金融市场全球一体化,即将信贷流量从银行放款转为可上市买卖的债务证券。金融市场全球一体化是宏观经济发展、金融管制放松、金融技术进步和金融工具创新共同作用的结果。
随着金融创新的增强,信息技术的迅速进步,金融自由化程度的增大,以及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资本在国际金融市场中的流动速度越来越快,流量也越来越大,从而使得金融市场全球一体化的趋势越来越强。金融市场全球一体化主要表现在:1、银行业务全球一体化;2、机构性投资与国际多样化;3、证券股票市场国际化;4、放松资本的国际流动产生了更多的税收套利机会;5、非美元货币的广泛使用(金融创新溯源于美元市场,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其规模和深度,外汇管制放松有利于金融创新向其他货币扩展)。
二、银行监管保障金融创新的发展
金融创新是金融市场发展的动力,但金融创新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有效的银行监管。
银行监管是金融管制在银行业的具体体现。作为重要的经济性规制形式,金融监管是政府或作为其机构的监管当局基于金融市场的自然垄断特征、信息不对称、公共产品特性、危机传染性等原因,而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业务进行的限制、管理和监督及相应制度的总和,包括了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业务范围、市场退出等方面的限制性规定,对金融机构内部组织结构、风险管理和控制等方面的合规性、达标性的要求,以及一系列相关的立法和执法体系过程。
从规制经济学的角度来看,银行监管放松的主要原因不外乎以下几点:1、经济全球化发展及建立“小政府”的要求,要求政府或作为其机构的监管当局放松对物质资本、人力资本、技术和信息等国际流动的规制;2、科技进步和专业化分工的发展要求是具有自然垄断特征的银行业放松规制的重要推动力量;3、作为传统微观经济规制在银行业的具体体现,银行监管固有的内在问题如信息不对称,规制官员的非专业性,规制法规的僵硬性、滞后性,以及规制过度等方面要求银行监管当局放松规制。
在世界范围内,放松管制成为一个大趋势,放松管制和金融创新,促使了“关系”银行业向“价格”银行业的转变。放松管制首先是再分配的过程,大部分的制条例均是为了公众的利益而制定的。管制条例在促进稳定的同时也降低了效率,同时条例对于外部不断变化的环境反映太慢,灵活性很差。当管制条例阻碍了银行获利的时候,银行家就施展出他们的聪明才智去规避管制。银行管制放松的效果主要体现在金融创新层出不穷,金融服务质量提高和金融服务多元化;在提高银行业效率的同时,促使银行业更加富有活力;在宏观层面上,促进了经济增长,增进了社会福利,减轻了消费者的负担,进而带动了投资和金融需求的扩大。
随着金融管制的放松,高科技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和广泛应用,金融行业越来越向混业经营发展,金融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金融国际化和金融集团化趋势进一步加强,资产负债表外的证券和衍生工具的业务比重也越来越大,金融风险蔓延的可能性和破坏性大大加强。特别是在新兴市场国家,由于金融监管水平和监管资源普遍比较有限,而离岸金融交易和金融衍生产品等金融创新产品又大都游离于银行监管当局的监管之外,因而形成了潜在的风险。研究表明,金融创新的动力主要来自于政府各方面的管制和税收政策的变化,其中税率结构的改变是决定并推动“成功的”金融创新的一个主要因素。任何一次成功的创新都会以节税的方式给其使用者带来直接的好处,如欧洲美元市场就是起源于美国一项奇怪的管制——Q项条例。金融创新还是一种社会效应,它既是金融市场剧烈竞争压力的产物,同时也促进了这种竞争的压力。
近年来,为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实现可持续发展,银行业金融机构越来越重视金融创新,并已在金融制度、金融业务品种和金融工具等方面取得了可喜的进展,银行业务活动日益国际化和复杂化,推动银行业金融系统结构发展转型的条件已经逐步具备,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具有更为广阔的金融创新和发展空间,并将创造出更加符合市场需求的金融产品,广大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也将享受到更多高质量的现代金融服务。各种工具和产品的出现,使原本传统业务中的波动性与复杂性更为透明,风险更为分散,风险定价也更为合理。整个银行业的稳健度随之而增加,服务各种客户需求的质效也随之提高。
然而,从实际情况看,我国当前的金融创新多为规避管制型创新,技术型金融创新是我国金融创新的薄弱环节,由于金融机构的科技水平有限,直接限制了金融产品的创新能力。金融创新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由于担心别的银行机构“搭便车”,金融创新的内在动力不足,自主创新的品种少,模仿痕迹较重;创新层次较低,大多数创新产品的技术含量不高,市场效益一般,负债业务创新多,资产业务创新少等等。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调查结果显示,目前制约金融创新发展的主要原因有:金融创新方面存在制度障碍,对于金融创新的监管方式过于僵化。当前国际上金融市场创新的趋势主要表现在分业管理制度的改变、金融工具的创新和金融衍生工具的创新,大致遵循两个方向:一是为实质经济发展服务,二是要追赶国际领先水平。
以金融自由化、金融国际化相结合形成的金融创新浪潮,在给全球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带来更好的现代金融服务的同时,也产生了严重的金融稳定问题、金融市场动荡问题和货币政策传导与有效性问题等,突出表现为金融风险的“核裂变”效应及突发性、扩散性、恐慌性和政治渗透性的显著特征。金融风险一旦爆发,它的扩散和冲击力呈几何级数扩大,甚至危及国家的经济安全、政治安全和维护。
金融业是高度复杂的行业,是一个动态的领域,变化速度之快,令金融市场本身的信息不充分、信息不对称情况更加严重的市场,其中尤以金融创新所引发的信息难题最为突出,法规在刺激竞争和增长所需的自由与防止欺诈和不稳定所需的控制之间达成完美的平衡。相对于大量的小银行会增加监管难度和监管成本,作为金融混业和金融业务融合的典型组织形式,金融服务集团具有节约储备成本、分散风险以及监管成本的优势(这也成为银行金融服务集团在过去几十年中迅速膨胀的重要外在管理制度原因之一),出于规避管制和避税等利益方面的考虑,经常会隐瞒或虚报信息资料,更不会将真实、详细的内部交易信息公布于众,从而引发银行监管的信息不对称等信息难题。
银行业是脆弱的,增强银行业的稳定性就成了银行监管的核心。在金融市场上,监管者常常处于被动的地位,被监管者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常常寻找监管中的各种漏洞和不完善的地方,有时甚至违反监管的各种规定以达到有益于自身的目的。也有的借助于经济的发展,金融环境的变化,运用科学技术发展的新成果,创新金融工具、金融业务,而现行的法规对其又无法约束,监管者只能随其后而完善监管法规。
银行业是重要的社会机构,操纵着整个经济的支付传送系统。由于这种特殊性,银行业受到的管制比其他产业要多得多;同时,银行业管制失灵成本巨大,会直接导致金融发展水平金融市场发展畸形、银行经营绩效不高、银行业危机增加,最终产生资本配置效率降低,社会生产力下降以及经济增长减慢等。银行监管正是在金融内外矛盾发展不可调和情况下采取的制度安排,其主要依据是金融系统中存在着由外部因素、市场力量以及信息问题所引发的市场失灵;其目标仍是一般公共政策目标的一部分即经济运行效率和公平问题。
如果我们把银行监管理论和经济管制理论进行对比分析,可以看出,对银行监管的必要性研究,基本上是把经济管制理论直接移植过来。也许是由于银行业本身的特殊性,上述银行业监管理论虽然在某一方面说明对银行业进行监管的原因,但是还远远没有达到完备的程度。当然,人们一直在努力从规范的经济学分析角度寻找银行业监管的理由。戴蒙德和戴维格(Diamond&Dyvbig)银行挤提模型就是在现代经济学分析基础上,运用不对称信息和博弈论分析范式,研究银行不稳定的内在原因,得出了政府干预银行经营活动必要性的结论。因此可以说,只有戴蒙德和戴维格的分析才可以称得上是现代的银行监管理论。
银行监管的理由大致如下:一是防范银行业系统风险,保持银行(金融)体系稳定和有效率;二是保持广大中小储户(往往也是知情较少者)利益不受侵害。卡瑞肯(Kareken,1986)给出的银行监管理由是:给银行提供“安全网”以保护存款者免遭其银行倒闭的风险,因为银行业的高杠杆率决定了其负外部性效应要大得多。
美国经济学家爱德华·凯恩(1977,1981)把管制的公共选择理论应用于银行监管领域,并提出新的分析框架——管制“辩证法”,即:在特定条件下受到许多旨在限制获利机会的管制金融体系,当经济压力使这些管制措施具有约束力时,市场会设法逃避管制以获得利润,从而引发市场与管制的冲突并促成金融创新和将其用于为追求利润机会而形成的市场改革…。由此,金融创新使得以传统业务为基础的银行服务体系逐步迈向以市场为基础的更纷繁复杂的服务体系。
三、金融创新与银行监管的辩证统一关系
从某种角度来看,金融创新在一定程度上是银行监管放松的标志,银行监管还通过其对竞争行为、金融创新以及交易费用的作用影响金融机构的效率。在实践中,随着银行管制的放松,在金融创新获得繁荣的同时也发生了更多的金融危机,因而又要加强银行监管。这种逃避管制和再管制不断循环的过程,使得金融创新和银行监管的静态平衡根本不可能实现。事实上,银行监管不是静态行为,而是一个动态过程,银行监管制度的设计必须根据不断变化的社会经济环境而相应改变,更确切地说,银行监管要随着金融创新的改变而改变。
金融创新、银行监管和风险管理三者相辅相成,风险管理是金融创新的内在要求,银行业必须提高风险管控能力,而不仅仅是单纯依赖于银行监管。金融创新力度越大,由金融创新所带来的各种风险就越大。金融创新的步伐越快,监管者就越难以跟上其步伐,越难以弄清如何监管这些创新产品,所有这些都形成了新的潜在风险。当金融机构进入一个新市场开拓业务时,尚没有足够的风险管理程序来控制风险,这时银行监管者面临的威胁最大;而日趋激烈的竞争又刺激银行冒更大的风险甚至产生道德风险,甚至导致银行不听从监管机构的指令,甘愿选择更大的经营风险而最终可能导致整个金融系统陷入困境或者崩溃。
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银行经营的日趋复杂化和国际化,监管者要持续跟踪单个银行机构的风险变得日益困难,迫使监管者不得不将更多精力放在监管银行的内控制度及其执行情况上,因而,银行监管重点应集中于公共信息披露、市场纪律的力量和公司治理上,也就是说,围绕金融创新,银行监管不仅仅是政府及监管当局的事,也是银行客户(其他金融机构、公司和私人消费者)和股东的事。
金融创新是中国金融业的生命,是中国金融业在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的必由之路,它的成长需要银行、投资者和监管机构的共同推动。银行是金融创新的主体,对创新活动及其风险承担第一责任,还要建立良好的客户关系,包括建立争议处理的解决机制。监管机构要履行服务于公共利益的职责,督促银行充分披露信息,揭示风险,建立公平的市场交易规则,完善法律法规,创造有利于创新发展的法制环境,规范金融市场行为
在经济全球化,国际政治多极化、金融自由化和金融业务信息化的大环境下,我国银行业已面临着来自内部和外部的巨大冲击和挑战,主要包括:技术冲击、产品冲击、利润生成和盈利模式冲击、体制冲击、机构冲击、观念冲击以及监管体制和监管思路的冲击等。要应对这些冲击和挑战,要求我国银行业必须积极面对和适应。因此,金融创新在当前和今后是大势所趋,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不创新就要落后,不创新就要被淘汰。
面对金融创新,银行监管政策的制定需要顺应银行业务日益复杂化,以及具有更高的风险敏感度的特点;同时,JamesR.Banh等人的研究也表明,严格的金融管制与银行业本身的经营收益和成本之间存在一定的正相关性。银行监管的目标是能有效地调动资源,尽量减少资源配置错误,抑制欺诈,制止不稳定转变为危机。
四、结论
关键词:金融创新风险防范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创新的涵义
20世纪20年代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特在其名著《经济发展理论》中认为创新是新的生产函数的建立,包括新产品的开发、新生产方式或者技术的采用、新市场的开拓、新资源的开发和新的管理方法或者组织形式的推行。熊彼特的创新理论研究的对象是广义的经济发展中的创新。对于金融创新,本文的界定为:金融业各种要素的重新组合,具体是指金融管理当局或金融机构为追求宏观效益或微观利益而对其机构设置、业务品种、市场结构及制度安排等方面进行的创造性变革和开发活动。金融创新的具体内涵包括:金融业务创新、金融市场创新和金融制度创新。
二、金融创新风险的形成原因
1.金融创新通过影响货币供应量而使通货膨胀成为可能。商业银行的新型负债账户、可转让存单、证券化贷款等金融创新创造了新的货币供给。而现代金融业电子化的进程加快,电子技术的应用大大提高了金融交易效率,从而提高了货币流通速度。另外,金融创新通过电子化交易、创新的工具等扩大了货币乘数。以上都增加了中央银行控制货币供应量、调控信贷规模的难度。
2.金融创新弱化了金融监管的有效性。金融创新,一方面,导致金融监管的领域扩大,对象增多。除了对于传统机构的监管,监管机构需要对投资公司、基金公司等新型的金融和准金融机构监管;另一方面,由于表外业务规模的扩大,表外风险随时都能转化为真实的风险,对于表外业务的监管难度也在增加。
3.金融创新降低了金融体系的稳定性。金融创新使得各种金融机构原有的分工界限日益模糊,降低了金融机构的稳定性。大量的金融创新工具为投机活动提供了诸多“冲击市场”的手段。金融创新推动了金融市场、资本流动的国际化,使局部的金融风险能够迅速转化为全局的金融风险。
三、防范金融创新风险的配套措施
1.完善和加强金融监管体系,构建符合国际惯例的监管模式,积极防范金融风险。监管当局在加强监管的同时,应积极支持和引导金融创新。
(1)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当局应变合规性监管为合规性和风险监管并重,在鼓励法人内部风险监控的同时,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提高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和化解水平。借鉴发达国家成功的监管经验,积极构建市场化、国际化的金融监管模式。将金融监管的重心放在构建各金融机构规范经营、公平竞争、稳健发展的外部环境上来,更多地运用新的电子及通讯技术进行非现场的金融监管,对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备付金率、呆坏账比例等指标实行实时监控,以此来提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快速反应能力。
(2)金融创新方式应以原创型为主。目前,国有商业银行已有的金融创新多为引进吸纳型创新,技术原创型创新不够,致使已有的创新科技含量低,运用效果差。在确定面向新世纪的金融创新主攻方向时,我们应选择技术原创型创新为突破口。其依据是:第一,技术原创型创新代表着当今国际主流,以此为突破口,可以发挥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赶超优势,保持金融技术上的高起点。如果总是跟在别国后面亦步亦趋,模仿仿制,就会失去先机、受制于人,而且失去金融创新产品先期投放市场的巨大效益,造成亏损风险。第二,在我国还存在比较严格的金融管制的情况下,技术原创型创新受金融管制的程度相对较小,因此比较可行。
2.进一步完善金融创新的环境。健全金融法律法规体系。法制与监管状况构成国有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主要外部环境,金融创新同法制与监管有着密切的关系。首先,国有商业银行只能在法律和规章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各种要素和条件的分解与组合,创造出新颖的、更富有效率的金融工具、交易种类、服务项目和金融管理方式,决不能把违法违规行为与金融创新混为一谈。其次,国有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必须服从金融监管,同时金融监管也应有明确的边界,不应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只要商业银行没有违反管理条例和法律条文,其创新活动就要受法律保护。
金融创新在前,而金融创新的风险管理在后,在此期间有一个时间差,为了保证管理的有效性,一是要加大对已经出台法律的执法力度,做到依法办事、违法必纠。二是对目前尚缺、配套条件难以一步到位的个别条款,要通过补充条款予以过渡,规定一定时间必须到位,同时要对金融创新之后所涉及的法律条文适时进行修订,以适应金融创新有序发展的需要。
3.充实监管人员,提高综合素质。一是将政治素质高、懂法律、精通金融业务的员工充实到监管岗位上;二是加大培训力度,培养出一大批懂得国际金融、了解金融风险、洞悉金融创新业务的复合型金融监管人才;三是落实监管责任,明确监管人员对于金融创新业务的风险监测、风险处置过程中的监管权力和责任,并改进监管手段、鼓励金融监管手段的创新,以金融监管手段的创新应对金融业务的创新。
4.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随着金融市场的全球一体化,金融创新具有国际化特征,一国金融监管部门在进行监管时通常是鞭长莫及,这就要求各通过金融监管的国际协作,各国监管机构与国际性金融组织的合作与协调,能够有效的降低金融创新风险。金融创新监管的国际监管可以从国与国之间的协作监管;二是国际性组织对其成员国所进行的风险监管出发,加强各国金融监管部门的合作,对国际性的金融创新实行统一的监管标准,确保金融创新既有效率,又安全可靠。新晨:
参考文献:
[1]刘志新:试析金融创新的风险表现与防范[J].广西金融研究,2003,(S1)
[关键词]金融创新风险防范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创新的涵义
20世纪20年代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特在其名著《经济发展理论》中认为创新是新的生产函数的建立,包括新产品的开发、新生产方式或者技术的采用、新市场的开拓、新资源的开发和新的管理方法或者组织形式的推行。熊彼特的创新理论研究的对象是广义的经济发展中的创新。对于金融创新,本文的界定为:金融业各种要素的重新组合,具体是指金融管理当局或金融机构为追求宏观效益或微观利益而对其机构设置、业务品种、市场结构及制度安排等方面进行的创造性变革和开发活动。金融创新的具体内涵包括:金融业务创新、金融市场创新和金融制度创新。
二、金融创新风险的形成原因
1.金融创新通过影响货币供应量而使通货膨胀成为可能。商业银行的新型负债账户、可转让存单、证券化贷款等金融创新创造了新的货币供给。而现代金融业电子化的进程加快,电子技术的应用大大提高了金融交易效率,从而提高了货币流通速度。另外,金融创新通过电子化交易、创新的工具等扩大了货币乘数。以上都增加了中央银行控制货币供应量、调控信贷规模的难度。
2.金融创新弱化了金融监管的有效性。金融创新,一方面,导致金融监管的领域扩大,对象增多。除了对于传统机构的监管,监管机构需要对投资公司、基金公司等新型的金融和准金融机构监管;另一方面,由于表外业务规模的扩大,表外风险随时都能转化为真实的风险,对于表外业务的监管难度也在增加。
3.金融创新降低了金融体系的稳定性。金融创新使得各种金融机构原有的分工界限日益模糊,降低了金融机构的稳定性。大量的金融创新工具为投机活动提供了诸多“冲击市场”的手段。金融创新推动了金融市场、资本流动的国际化,使局部的金融风险能够迅速转化为全局的金融风险。
三、防范金融创新风险的配套措施
1.完善和加强金融监管体系,构建符合国际惯例的监管模式,积极防范金融风险。监管当局在加强监管的同时,应积极支持和引导金融创新。
(1)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当局应变合规性监管为合规性和风险监管并重,在鼓励法人内部风险监控的同时,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提高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和化解水平。借鉴发达国家成功的监管经验,积极构建市场化、国际化的金融监管模式。将金融监管的重心放在构建各金融机构规范经营、公平竞争、稳健发展的外部环境上来,更多地运用新的电子及通讯技术进行非现场的金融监管,对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备付金率、呆坏账比例等指标实行实时监控,以此来提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快速反应能力。
(2)金融创新方式应以原创型为主。目前,国有商业银行已有的金融创新多为引进吸纳型创新,技术原创型创新不够,致使已有的创新科技含量低,运用效果差。在确定面向新世纪的金融创新主攻方向时,我们应选择技术原创型创新为突破口。其依据是:第一,技术原创型创新代表着当今国际主流,以此为突破口,可以发挥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赶超优势,保持金融技术上的高起点。如果总是跟在别国后面亦步亦趋,模仿仿制,就会失去先机、受制于人,而且失去金融创新产品先期投放市场的巨大效益,造成亏损风险。第二,在我国还存在比较严格的金融管制的情况下,技术原创型创新受金融管制的程度相对较小,因此比较可行。
2.进一步完善金融创新的环境。健全金融法律法规体系。法制与监管状况构成国有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主要外部环境,金融创新同法制与监管有着密切的关系。首先,国有商业银行只能在法律和规章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各种要素和条件的分解与组合,创造出新颖的、更富有效率的金融工具、交易种类、服务项目和金融管理方式,决不能把违法违规行为与金融创新混为一谈。其次,国有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必须服从金融监管,同时金融监管也应有明确的边界,不应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只要商业银行没有违反管理条例和法律条文,其创新活动就要受法律保护。
金融创新在前,而金融创新的风险管理在后,在此期间有一个时间差,为了保证管理的有效性,一是要加大对已经出台法律的执法力度,做到依法办事、违法必纠。二是对目前尚缺、配套条件难以一步到位的个别条款,要通过补充条款予以过渡,规定一定时间必须到位,同时要对金融创新之后所涉及的法律条文适时进行修订,以适应金融创新有序发展的需要。
3.充实监管人员,提高综合素质。一是将政治素质高、懂法律、精通金融业务的员工充实到监管岗位上;二是加大培训力度,培养出一大批懂得国际金融、了解金融风险、洞悉金融创新业务的复合型金融监管人才;三是落实监管责任,明确监管人员对于金融创新业务的风险监测、风险处置过程中的监管权力和责任,并改进监管手段、鼓励金融监管手段的创新,以金融监管手段的创新应对金融业务的创新。
4.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随着金融市场的全球一体化,金融创新具有国际化特征,一国金融监管部门在进行监管时通常是鞭长莫及,这就要求各通过金融监管的国际协作,各国监管机构与国际性金融组织的合作与协调,能够有效的降低金融创新风险。金融创新监管的国际监管可以从国与国之间的协作监管;二是国际性组织对其成员国所进行的风险监管出发,加强各国金融监管部门的合作,对国际性的金融创新实行统一的监管标准,确保金融创新既有效率,又安全可靠。
参考文献:
[1]刘志新:试析金融创新的风险表现与防范[J].广西金融研究,2003,(S1)
随着金融全球化发展趋势的不断深入,金融机构为了防范金融风险并追求更高的收益,势必积极地进行金融产品创新和金融机构创新,为了谋取利润,会想方设法绕过金融管制以拓展业务领域。因此,如何选择一种既符合当今国情要求又适合本国金融业发展的监管模式威为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尤其是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金融业的全面开放将使国内金融机构加快创新步伐,与此同时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也需作重大的改革,从而推动我国的金融发展。
二、关于金融监管体制的选择
WTO并没有对金融监管体制作出要求,但WTO在金融服务领域实现的目标之一是金融自由化,并且为金融自由化的有效推动设置了相应的条款和规则。我国加入WTO以来,金融领域的对外开放大大加快。大量外资金融机构将涌入国内,从事与中资金融机构相同的义务。就目前国际金融的现状和趋势看,国外金融机构大都实行混业经营,进入中国后可以利用其境外的后援体系,发挥混业经营的优势。如随着资本市场的开放,国内证券商面对的是综合银行的竞争,国内证券商买卖证券是用自有资金,而外资银行的资金则可以是储蓄资金,因而融资成本较低。又如外资金融机构拥有发达的品种繁多的金融创新工具,从而能较容易地突破分业经营之形式而在实质上从事混业经营。这也会加速中资金融机构金融工具的创新和发展。事实上我国金融业务创新已有部分混业经营的性质,如允许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进行拆借;以股票质押从商业银行取得贷款;允许保险资金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进入股市;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从事的债转股业务等。这些都对我国金融分业监管体制形成挑战。
三、促进金融创新,提高运行效率和市场竞争力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机构运行效率、金融产业组织效率和金融宏观调控监管效率,对于国家的经济运行状态和效率,发挥越来越大的影响。中国正处于体制转轨、经济转型时期,美国的金融体制在许多方面都是值得我们借鉴的。一是加紧探索商业银行经营模式的创新,寻求从分业经营转向综合经营的具体方式。二是完善资本市场结构,实现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股票市场与债券市场的协调发展,构建各市场间的互动机制。三是有步骤地推进利率、汇率市场化改革,提高银行的市场竞争能力。四是提高中央银行监管能力和国际监管协调能力,完善监管体制,理顺监管关系,顺应国际金融监管发展新趋势,逐步转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统一监管。五是放宽金融市场的对内准人限制,打破国家垄断金融的格局,实现金融结构多元化。六是加快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产权制度改革和内部结构改革,完善激励制约机制。七是改革信息披露制度,杜绝黑箱操作,强化信用约束,健全行业自律中介组织,提高透明度,规范会计、财务、统计报告制度。八是提高金融的技术水平和电子核心技术国产化水平,维护金融安全,改善经营条件,提高效率和服务水平。
四、改革金融监管制度
通过金融监管制度的改革促进金融结构的进一步优化。要想顺应金融业混业经营的世界潮流,要想总体规划中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进程、渐进推进混业经营,中国就必须有计划、有步骤地改革金融监管制度,为向混业经营、混业监管的金融体制转轨提供制度与法律上的支持与保障。同时,应适当放松对金融机构混业经营试点行为的管制,解除某些金融监管规则,给金融机构一定的自由创新空间,鼓励进行风险能得到有效控制的金融创新,比如,深层次的银证合作、银保合作和证保合作,尤其是新型金融集团业务创新。之后,在逐步改革金融监管制度与法律的基础上,在混业进程的适当时点,全面改革金融监管制度和法律的框架和内容,从而过渡到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混业监管,以优化中国金融结构、促进中国金融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
五、改革金融监管机构,完善金融监管机构的结构
改革金融监管机构,完善金融监管机构的结构,通过金融监管主体结构的完善促进中国金融结构向高级化发展。当前,中国的金融监管可以说属于机构型监管模式,由证监会、保监会和银监会构成,实行分业监管。以后,在逐步完善银行、证券、保险的上述各金融监管机构、大力提高其监管能力的基础上,加强中国金融业的联合监管,根据混业经营的规划和进程,成立专门的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代替目前的监管联席会议,强化上述各金融监管主体之间的协调与合作,为中国向单一机构的功能型监管模式过渡做好准备。进而,在适当的时候,与中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全面改革相协调,成立统一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形成新的一元化的超级功能型监管机构,实现中国金融监管由多元化监管转向新的一元化监管、由机构型监管模式转向功能型监管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