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18 17:03:26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电力公司市场化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1 根本法与基本法的矛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对国有企业享有所有权,这就是说国家享有国有资产的绝对权,排他权。但是,我国的《公司法》《民法通则》等一系列基本法和众多的部门法规却又规定公司是独立法人。也就是说公司享有法人的所有权,支配权。作为公司所掌握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到底是国家的?还是公司的?因为这两个所有权都是排他的,都指向同一个标的物。显而易见,根本法与基本法和部门法相冲突,这无疑构成了一个属于经济制度的根本的矛盾。
2 国有资产如何实现中的法律矛盾:
国有资产无疑是全体中国人民的资产。但全体中国人民不可能都去支配这些财产,于是财产的支配方式自然就会按照现行的两种方式予以实现。一是靠政府去实现。但政府行使的是代表权,因此,不仅与政府的性质相冲突,而且显然又会导致计划经济的再现。另外的方式是靠企业(或公司)去实现,但这又与现代公司的性质相冲突。以上国有资产实现方式本身不仅具有多重矛盾,而且实现的结果必然是倒退到单一的产品经济。
目前看来,一个比较切实可行的实现方式是规定国有资产的投资人地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资格,享受股权,给企业(公司)以所有权。而我国国有资产实现方式的彻底解决则还需要从制度创新和新法律的出台等多方面着手。
3 电力根本《电力法》不尽人意:
(1) 《电力法》将电力垄断经营合法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于1996年4月1日起就正式施行了,但时间仅仅过去四年,就发生了诸如撤消电力部,成立国家电力公司;推行政企分开,网厂分开,主副分开和市场化运作;进行城乡电网改造和推行同网同质同价等等重改革。因此,《电力法》的很多内容已经显露出其不能适应电力市场化的要求。"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等法律条款显然与网厂分开,竟价上网的要求相冲突。特别是"一个供电营业区只设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的规定必然导致区内供电垄断,这与产权多元化,资源优化配置及平等竞争等市场规则是格格不入的;更不利于应对加入WTO后的市场状况。可见,以《电力法》为基础的电力法律法规完全有修改和补充的必要。
(2) 《电力法》对长期困扰电力企业的三个老难问题(电费回收,窃电查处,电力设施保护问题)软弱无力:
在文字表述上,《电力法》在度量的表述上,适应范围不确切,数量要求不具体,时间地点不明确等,导致无"法"具体操作。因此,迫切需要有更明确和可操作的法律法规及其实施细则的出台,否则,仅此三个问题就足可以抑制全国电力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了。
(3)《电力法》回答不了许多新的法律要求:
老的三个老难无"法"解决,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新的老难问题又更加突显出来了,诸如电力市场规范问题,电力损害赔偿问题,电力监管问题等等。这些关系电力企业生死攸关的重问题是绝对回避不了的。因此,如果没有有力的法律供给,使其有"法"可依,那电力企业的日子将越来越艰难。
因此,《电力法》已经到了非修改不可的时候了。
二 在制度上的困难及其解决办法:
1 关于国家电力公司:
通过前一个时期的电力改革产生的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已经基本上被四级法人(国家电力公司,网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和县电力公司)五级调度(国调,网调,省调,地调和县调)的组织结构所框定,从而再次造成了制度和运行上的困难,形成了法律体制中的多重矛盾。虽然国家电力公司已经脱出了电力部行政框架,却依然行使着量实际上的管电行政职能,并且还拓展了企业,行政和行业的管理职能和投资者权力。这种把国家电力公司推向一个单一的管理机构,与改革的初衷--政企分开和市场化是互相违背的。
总之,国家电力公司如果不能尽早改变自己既不象政府又不象企业,既不象行业管理又不是事业单位的"四不象"状况,必将而且应该被市场所淘汰。当然,不管如何改革国家电力公司,国家对电力的监督和管理是不能削弱的。因为在我国现阶段的市场经济和法治环境都是极不完善的,它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度时期才能发育完善。在这一过度时期中,电力事业的健康发展还需要国家的扶植和监督。在撤消国家一级的电力公司这一设想模式下,国家恢复电力管理职能部门不是不可取的。
2 关于网集团公司:
现在来看,在国家电力公司存在的前提下,网集团公司的设立首先就违反了《公司法》关于国有独资公司出资人应该是国家授权的机构和部门的规定,实际上是架空了国家一级的电力投资公司,造成了体制上的所有者缺位;其次,集团公司的设立必须拥有自己的核心企业,这就造成了集团内各省公司相互之间以及省公司与网集团公司之间在网权和经营权等等方面的混乱。再次,网集团公司的设立和运行,也与国家关于"省为实体","电网国家管"等基本的办电方针相冲突。当然,我们应该看到网集团公司是先于国家电力公司而成立的,这种"先有'儿子'后有'老子'"的结果亟待通过进一步的改革和改造来予以规范和理顺。将网集团公司改组为现有国家电力公司的分公司的作法表面上看似乎可以加快"把国家电力公司建成世界500强"和"减少管理层次",可实际上这样拼凑起来的型企业从结果上看往往可能出现不是先天不足就是虚胖浮肿,从管理上看,可能是权利的上收和机构的臃肿。此外,在法律程序和政府监管上还有一个更好地协调和理顺的问题。否则,电力改革很难正常进行下去.
为此,国家成立精干高效的管电职能部门,就没有必要成立全国性的国家电力公司了。这样一来,就可以考虑将全国电网按照合理网架结构(而不是按照行政区划)划分成几个网,以电网为单位成立集团公司(实体),具体负责网的建设、维护、调度、安全以及网间电力调剂等电力输送事宜。
3 关于省电力公司:
"省为实体"这一提法并不十分确切,一是容易错误地理解为"这个实体的省电力公司是省一级的公司,省内其它电力企业都要归他统一管理"。而这与《公司法》的规定和与市场化的要求明显是相违背的;二是容易被错误地造成省内电力市场的垄断。而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网厂分开和输配分开的实现,电力经营企业将会增多,公平竞争的电力市场才会真正实现;三是容易将省界理解为电力市场分界,形成市场壁垒?quot;省为实体"应该是将省电力工业局(现省电力公司)实行政企分开后改组为完全市场化的电网(电力输送)企业(实体),完全按照独立法人的公司进行运作。可是,当前,省公司向上受制于国家电力公司和网集团公司两级既是行政化又是企业化的管理机构的制约;向下又陷入量依靠行政和管理关系所牵带的电业局,中心机构及其他未单独核算的电厂,企事业单位等的事务性管理之中;更可怕的是省公司还有以"强化管理"、"提高效益"等为由将其职能向地,县两级电力公司延伸的强烈意愿,甚至将改革初期早已下放了的权利又事实上地收回了省电力公司。所有这些都无疑地致使目前的省公司被繁杂琐碎的事务性管理所纠缠,根本无法按市场化的现代公司运作。如果说国家电力公司是?"四不象",那么说目前的省电力公司是小"四不象"也是不冤枉的。
但是,必须看到:省电力公司的改革与国家电力公司有很的不同,一是一个省内不可能不设立电网公司;二是改革开放以来,省公司已经得到了普遍的壮,不论人才、资金、技术、管理、装备等各方面都有了长足进展,下一步的改革必须有利于更好地发挥这些优势,而绝不是简单地瓜分,更不允许流失。因此,除了可以根据国家成立电力管理职能部门而成立省一级的更加精干高效的管电机构外;还必须组建省内电网公司。
4 关于县为实体:
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的垂直领导和管理体系到县这一级已经是到底了,因此,能够被国家,网和省电力公司(甚至还包括地市电力公司)瓜分的有用之权也就层层层瓜分得所剩无几了,余下的基本上就是义务和责任了。现在看来,"县为实体"应该理解为电网企业不一定是实体,电力经营企业必须县为实体。至于一个县内设几个电力经营企业,这可以通过鼓励公平竞争由市场决定,当然,这里所谓的"县"也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与前面的"省"的概念一样。主要还是要看合理电网和市场需要来决定。
因此,"县为实体"的真正实现,只有在各方自愿和公平的基础上通过资产、机构、人员等方面的重组才能真正作到。
上述电力管理体制的设计思想明显是因袭行政管理,行政区划和地缘经济,从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际经济一体化相背离,这种嵌套复杂的体制产生的必然是复杂的管理结构体系及相应的高成本低效率以及对产权结构多元化的抵抗。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按照现有法律(如《公司法》)改四级所有为法人所有,改垂直领导管理为投资人权能,并伴随国有体制改革的市场化进程互动。
三 在电力企业内部管理中的困难及建议:
"管理"是企业的灵魂。任何改革都不能取代管理,而改革的成果都必须依靠强化管理来巩固。这就要求电力企业建立一整套适应市场经济的企业管理制度,对电力企业来说,就是要建立一整套自己的"法",以规范自己的行为。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在电力企业管理中,过去行之有效的许多内部法规已经不适应或者不完全适应新的情况以至造成许多方面是无"法"可依,有"法"不依,甚至违"法"操作的混乱局面。
1 电力企业自身的"法律"供给奇缺,造成了许多工作无"法"可依:
当前,电力企业在外部环境方面,已经失去了政府行政职能的依托和保护,在行业内部来说,也逐渐失去了行政命令的权力和人事工资福利的依托。因此,电力企业的管理必然要由计划经济时代的经验式,命令式,被动式和封闭式走向市场经济时代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和公开化。这既包括对企业及内部各部门权利义务,法律制度,法律责任等法规保障体系的建立与运作;也包括对企业外部及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协调,纠纷预防,困难救济等法规保障体系的建立与运作。对电力企业来说,目前还远远不能适应上述要求。应该说,电力企业适应市场化的管理还仅仅是刚刚起步,诸如合同管理,商业运营,产品促销,公共关系,企业形象等等,都有一个由无到有,由不完善到完善的发展过程。
2 电力企业管理的外部法治环境不好:
当权者力图把政府权利和部门管理行为变为金钱和物质利益。这就必然导致社会资源的巨浪费和令人发指的腐败行为;必然会造成"看得见的手"(政府干预)踩住(阻碍)"看不见的手"(市场调节)的严重后果。其中尤以司法腐败最为突出。立法不准,有法不依,司法不公,执法不严,徇私枉法,知法犯法甚至无法无天等等情况一时很难根除,电力企业对此必须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和周密的应对措施。比如必须十分重视提高全体员工的法律意识;建设好自己的法律队伍;完善好自己的规章制度;处理好自己的公共关系;形成好自己的监督体系等等。
1根本法与基本法的矛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对国有企业享有所有权,这就是说国家享有国有资产的绝对权,排他权。但是,我国的《公司法》《民法通则》等一系列基本法和众多的部门法规却又规定公司是独立法人。也就是说公司享有法人的所有权,支配权。作为公司所掌握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到底是国家的?还是公司的?因为这两个所有权都是排他的,都指向同一个标的物。显而易见,根本法与基本法和部门法相冲突,这无疑构成了一个属于经济制度的根本的矛盾。
2国有资产如何实现中的法律矛盾:
国有资产无疑是全体中国人民的资产。但全体中国人民不可能都去支配这些财产,于是财产的支配方式自然就会按照现行的两种方式予以实现。一是靠政府去实现。但政府行使的是代表权,因此,不仅与政府的性质相冲突,而且显然又会导致计划经济的再现。另外的方式是靠企业(或公司)去实现,但这又与现代公司的性质相冲突。以上国有资产实现方式本身不仅具有多重矛盾,而且实现的结果必然是倒退到单一的产品经济。
目前看来,一个比较切实可行的实现方式是规定国有资产的投资人地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资格,享受股权,给企业(公司)以所有权。而我国国有资产实现方式的彻底解决则还需要从制度创新和新法律的出台等多方面着手。
3电力根本大法--《电力法》不尽人意:
(1)《电力法》将电力垄断经营合法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于1996年4月1日起就正式施行了,但时间仅仅过去四年,就发生了诸如撤消电力部,成立国家电力公司;推行政企分开,网厂分开,主副分开和市场化运作;进行城乡电网改造和推行同网同质同价等等重大改革。因此,《电力法》的很多内容已经显露出其不能适应电力市场化的要求。"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等法律条款显然与网厂分开,竟价上网的要求相冲突。特别是"一个供电营业区只设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的规定必然导致区内供电垄断,这与产权多元化,资源优化配置及平等竞争等市场规则是格格不入的;更不利于应对加入WTO后的市场状况。可见,以《电力法》为基础的电力法律法规完全有修改和补充的必要。
(2)《电力法》对长期困扰电力企业的三个老大难问题(电费回收,窃电查处,电力设施保护问题)软弱无力:
在文字表述上,《电力法》在度量的表述上,适应范围不确切,数量要求不具体,时间地点不明确等,导致无"法"具体操作。因此,迫切需要有更明确和可操作的法律法规及其实施细则的出台,否则,仅此三个问题就足可以抑制全国电力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了。
(3)《电力法》回答不了许多新的法律要求:
老的三个老大难无"法"解决,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新的老大难问题又更加突显出来了,诸如电力市场规范问题,电力损害赔偿问题,电力监管问题等等。这些关系电力企业生死攸关的重大问题是绝对回避不了的。因此,如果没有有力的法律供给,使其有"法"可依,那电力企业的日子将越来越艰难。
因此,《电力法》已经到了非修改不可的时候了。
二在制度上的困难及其解决办法:
1关于国家电力公司:
通过前一个时期的电力改革产生的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已经基本上被四级法人(国家电力公司,网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和县电力公司)五级调度(国调,网调,省调,地调和县调)的组织结构所框定,从而再次造成了制度和运行上的困难,形成了法律体制中的多重矛盾。虽然国家电力公司已经脱出了电力部行政框架,却依然行使着大量实际上的管电行政职能,并且还大大拓展了企业,行政和行业的管理职能和投资者权力。这种把国家电力公司推向一个单一的管理机构,与改革的初衷--政企分开和市场化是互相违背的。
总之,国家电力公司如果不能尽早改变自己既不象政府又不象企业,既不象行业管理又不是事业单位的"四不象"状况,必将而且应该被市场所淘汰。当然,不管如何改革国家电力公司,国家对电力的监督和管理是不能削弱的。因为在我国现阶段的市场经济和法治环境都是极不完善的,它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度时期才能发育完善。在这一过度时期中,电力事业的健康发展还需要国家的扶植和监督。在撤消国家一级的电力公司这一设想模式下,国家恢复电力管理职能部门不是不可取的。
2关于网集团公司:
现在来看,在国家电力公司存在的前提下,网集团公司的设立首先就违反了《公司法》关于国有独资公司出资人应该是国家授权的机构和部门的规定,实际上是架空了国家一级的电力投资公司,造成了体制上的所有者缺位;其次,集团公司的设立必须拥有自己的核心企业,这就造成了集团内各省公司相互之间以及省公司与网集团公司之间在网权和经营权等等方面的混乱。再次,网集团公司的设立和运行,也与国家关于"省为实体","电网国家管"等基本的办电方针相冲突。当然,我们应该看到网集团公司是先于国家电力公司而成立的,这种"先有''''儿子''''后有''''老子''''"的结果亟待通过进一步的改革和改造来予以规范和理顺。将网集团公司改组为现有国家电力公司的分公司的作法表面上看似乎可以加快"把国家电力公司建成世界500强"和"减少管理层次",可实际上这样拼凑起来的大型企业从结果上看往往可能出现不是先天不足就是虚胖浮肿,从管理上看,可能是权利的上收和机构的臃肿。此外,在法律程序和政府监管上还有一个更好地协调和理顺的问题。否则,电力改革很难正常进行下去。
为此,国家成立精干高效的管电职能部门,就没有必要成立全国性的国家电力公司了。这样一来,就可以考虑将全国电网按照合理网架结构(而不是按照行政区划)划分成几个大网,以大电网为单位成立集团公司(实体),具体负责大网的建设、维护、调度、安全以及网间电力调剂等电力输送事宜。
3关于省电力公司:
"省为实体"这一提法并不十分确切,一是容易错误地理解为"这个实体的省电力公司是省一级的公司,省内其它电力企业都要归他统一管理"。而这与《公司法》的规定和与市场化的要求明显是相违背的;二是容易被错误地造成省内电力市场的垄断。而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网厂分开和输配分开的实现,电力经营企业将会增多,公平竞争的电力市场才会真正实现;三是容易将省界理解为电力市场分界,形成市场壁垒?quot;省为实体"应该是将省电力工业局(现省电力公司)实行政企分开后改组为完全市场化的电网(电力输送)企业(实体),完全按照独立法人的公司进行运作。可是,当前,省公司向上受制于国家电力公司和网集团公司两级既是行政化又是企业化的管理机构的制约;向下又陷入大量依靠行政和管理关系所牵带的电业局,中心机构及其他未单独核算的电厂,企事业单位等的事务性管理之中;更可怕的是省公司还有以"强化管理"、"提高效益"等为由将其职能向地,县两级电力公司延伸的强烈意愿,甚至将改革初期早已下放了的权利又事实上地收回了省电力公司。所有这些都无疑地致使目前的省公司被繁杂琐碎的事务性管理所纠缠,根本无法按市场化的现代公司运作。如果说国家电力公司是?"四不象",那么说目前的省电力公司是小"四不象"也是不冤枉的。
但是,必须看到:省电力公司的改革与国家电力公司有很大的不同,一是一个省内不可能不设立电网公司;二是改革开放以来,省公司已经得到了普遍的壮大,不论人才、资金、技术、管理、装备等各方面都有了长足进展,下一步的改革必须有利于更好地发挥这些优势,而绝不是简单地瓜分,更不允许流失。因此,除了可以根据国家成立电力管理职能部门而成立省一级的更加精干高效的管电机构外;还必须组建省内电网公司。
4关于县为实体:
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的垂直领导和管理体系到县这一级已经是到底了,因此,能够被国家,网和省电力公司(甚至还包括地市电力公司)瓜分的有用之权也就层层层瓜分得所剩无几了,余下的基本上就是义务和责任了。现在看来,"县为实体"应该理解为电网企业不一定是实体,电力经营企业必须县为实体。至于一个县内设几个电力经营企业,这可以通过鼓励公平竞争由市场决定,当然,这里所谓的"县"也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与前面的"省"的概念一样。主要还是要看合理电网和市场需要来决定。
因此,"县为实体"的真正实现,只有在各方自愿和公平的基础上通过资产、机构、人员等方面的重组才能真正作到。
上述电力管理体制的设计思想明显是因袭行政管理,行政区划和地缘经济,从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际经济一体化相背离,这种嵌套复杂的体制产生的必然是复杂的管理结构体系及相应的高成本低效率以及对产权结构多元化的抵抗。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按照现有法律(如《公司法》)改四级所有为法人所有,改垂直领导管理为投资人权能,并伴随国有体制改革的市场化进程互动。
三在电力企业内部管理中的困难及建议:
"管理"是企业的灵魂。任何改革都不能取代管理,而改革的成果都必须依靠强化管理来巩固。这就要求电力企业建立一整套适应市场经济的企业管理制度,对电力企业来说,就是要建立一整套自己的"法",以规范自己的行为。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在电力企业管理中,过去行之有效的许多内部法规已经不适应或者不完全适应新的情况以至造成许多方面是无"法"可依,有"法"不依,甚至违"法"操作的混乱局面。
1电力企业自身的"法律"供给奇缺,造成了许多工作无"法"可依:
当前,电力企业在外部环境方面,已经失去了政府行政职能的依托和保护,在行业内部来说,也逐渐失去了行政命令的权力和人事工资福利的依托。因此,电力企业的管理必然要由计划经济时代的经验式,命令式,被动式和封闭式走向市场经济时代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和公开化。这既包括对企业及内部各部门权利义务,法律制度,法律责任等法规保障体系的建立与运作;也包括对企业外部及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协调,纠纷预防,困难救济等法规保障体系的建立与运作。对电力企业来说,目前还远远不能适应上述要求。应该说,电力企业适应市场化的管理还仅仅是刚刚起步,诸如合同管理,商业运营,产品促销,公共关系,企业形象等等,都有一个由无到有,由不完善到完善的发展过程。
2电力企业管理的外部法治环境不好:
当权者力图把政府权利和部门管理行为变为金钱和物质利益。这就必然导致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和令人发指的腐败行为;必然会造成"看得见的手"(政府干预)踩住(阻碍)"看不见的手"(市场调节)的严重后果。其中尤以司法腐败最为突出。立法不准,有法不依,司法不公,执法不严,徇私枉法,知法犯法甚至无法无天等等情况一时很难根除,电力企业对此必须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和周密的应对措施。比如必须十分重视提高全体员工的法律意识;建设好自己的法律队伍;完善好自己的规章制度;处理好自己的公共关系;形成好自己的监督体系等等。
3电力企业的法律意识亟待加强:
电力企业过去长期以来都是在高度计划经济体制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生存和发展的,加之长期缺电,因此,存在着比较严重的行政命令,电霸作风,封闭管理,贪大求全,高耗低效等等弊端。所有这些,都是与市场化管理,法制化管理和现代化管理背道而驰的。通过前二十年来的电力管理体制的改革和电力事业的发展,已经基本上扭转了全国性的缺电局面,电力企业的服务意识和工作作风都有了很大的转变。但是,电力企业必须清楚地认识到自己当前所面临的严峻局面,尽早找准自己在市场中的位置,扎扎实实转变观念,努力提高员工的法律水平,特别是各级领导的法律意识,处处遵纪守法,严格依法办事。
四电力市场整体结构模式建议:
1整体结构模式:
(1)改革前的结构模式:
电力工业部发电厂
发电厂
电力工业局市电业局县电力局用户
(省)设计,施工
安装,试验
检修,制造
研究,调度
学校,医院等
其他发电厂及其电网(主要是水电部系统)。
(2)现在结构模式:
国家电力公司发电厂
网集团公司发电厂
发电厂
省电力公司市电业局县电力局用户电力调度
试验研究
学校医院
多经企业等
独立发电厂
地方小电厂及其电网。
(3)建议结构模式:
政府部门:
国家电力管理部门;
省电力管理部门。
市电力管理部门。
电力企业:
发电企业A1售电企业C1用户D1
发电企业A2输电企业B售电企业C2用户D2电网服务企业E1
电网服务企业E2
发电企业An电网服务企业En售电企业Cn用户Dn
2几点说明:
就政府而言:设中央和省两级管理部门。
就电网企业而言:设网、省、市、县四个层次的电网公司(子公司或者分公司)。
就发电企业而言:除网省电网公司保留必要的调峰电厂外,全部组建发电公司。
(1)A--电力生产企业,即各类发电厂,一律实行独立核算,竞价上市。A企业除按规定向B交纳过网费和电网发展基金等必要的费用,向E交纳服务费和结算拥金外,其余均按企业规范自行进行量本利核算,自行核价,竞价上市。但允许的电价浮动幅度则必须由国家物价管理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管理部门核定。过网费,电网发展基金,服务费和结算拥金等的收取标准和分配办法均由上述部门核准并进入A企业的成本。
(2)B--电力输送(由电厂出口直至用户)企业,即是从网省市到区县的电网公司。他们的主要任务是保证整个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及合理调度。B企业按成本总量,电网同步发展基金及附加等因素测算需向AC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和电网同步发展基金,报国家物价和电力管理部门核准后向ACD企业收取。B企业内部以程序(规范)化管理为主,参照市场(竞争)化管理,促使其服务标准化,产品公共化,效益微利化。虽然对我国绝大部分地区来说,B企业是垄断性企业,但实质上他是一个为电力市场服务的中介性运输调度企业,而且还是一个受到国家有关部门对其收费标准和办法进行的严格控制的微利企业,因此,对广大电力用户来说,几乎没有什么直接的不利影响。
(3)C--电力销售企业,在网上购买A企业的电能,向用户D出售商品电。商品电价在政府允许浮动范围内由C企业根据市场自定,真正做到了电能商品竞价上市。在这一模式下,同一供电营业区可以有多个C企业经营电能商品,可以开展公平竞争,允许其获取合理的差价。对广大电能用户来说,垄断已被打破,用户可在商家的竞争中获利。
(4)D--电力用户,根据自己的需要按市场上各个C公司的电价水平和服务质量等因素综合考虑,自主选择向某个(甚至是某几个)C企业自由选择购买商品电。但商家和用户都必须接受法定计量机构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计量结果。
(5)E--一些不同类型的电网服务公司,公正,公平,公开地为ABCD企业服务,并按国家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服务费收取标准和办法分别向ABCD企业收取服务费。计量结算企业E1的主要职责一是对ABCD企业的出、进电量和种类分别进行及时和准确的计量;二是根据ABCD企业出、进电量、种类和相关的价格及时准确地进行核算并且根据企业的委托完成各企业之间的资金结算;而一些专业技术公司(如检修、试验、研究等)根据ABCD企业的要求为企业进行各项技术服务。
3建议模式的特点:
(1)真正实现了制度创新:
打破了传统的电力生产和分配模式;
打破了垄断的电力经营和销售模式;
确立了真正意义上的电力市场格局(主体多元化,价格市场调节,用户自由选择)。
(2)解决了传统模式的症结:
实现了电力企业资本结构的多元化,从根本上打破了垄断和封闭的基础;
引进了竞争机制,真正解决了电力市场主体多元化,公平竞争,政企分开等许多难题;
引进了透明的分段式组织结构,解决促进了电力服务质量不好,电价混乱,乱搭车收费等难题的解决;使广大用户对电力计量和电价都放心,使用户用上"放心电"。
引进了生产经营分离,输送销售分离的电力管理模式,真正实现了商业化运营,从根本上消除了拖欠电费的条件。
(3)过渡比较容易:
敞开电力系统的大门,大胆引进各种市场主体的资金(一般地说,他们都会愿意把资金投向电力企业的),比较容易实现产权结构的多元化;
现有省市县三级电力公司比较容易改组为省市县的电网公司;新晨
将省市县电力局(公司)的相关部分改组为一个或者几个相应的电力经营公司;也可以吸纳当地其他企业参加重组;
美国加利福尼亚洲的电力市场在1996年以前主要由三家私营电力公司进行经营。由于电力供应非常重要,政府对这三家私营公司进行严密的监管,以确保电力的价格稳定和供应稳定。这三家公司虽然必须接受监管。但也因此享有了制度化的垄断地位。
由于具有垄断的地位。所以,这三家公司没有什么动力去降低生产成本。如果成本上升的话,他们可以轻易地把大部分上升的成本转嫁给消费者。于是,加州的电力价格一直居高不下。
加州行政当局希望通过市场化改革来改变这种状况,提高电力生产的效率。1996年,当时的州长皮特・威尔逊签署了放松电力供给市场管制的法案。对于改革方案,他评价说:“我们又拔除了一个早已过时的垄断,取而代之的将是一个竞争的新时代。”
遗憾的是,2001年。面对电力危机的加州州长格雷・戴维斯不得不宣布说。电力市场化改革遭到了“惨痛而危险的失败”。
2001年,按照1996年改革方案构造的电力市场建立起来以后,加州却迎来了一场前所未有的严重的电力危机。由于电力严重短缺,州长戴维斯于1月17日宣布全州进入紧急状态。继17日实行强制分段停电后,加州18日再次在该州中北部地区采取同样措施以维持全州整个电力系统的运转。这是自二战以来加州首次电力供应中断。大约100多万人的生活和工作受到影响。几乎从来没有停电经验的美国人这次算是深刻体验了电在现代生活中的重要性。所有交通标志、电梯、自动柜员机等全部罢工,城市近乎瘫痪。
在1996年电力市场化改革以前。加州虽然电价较高,但一直保持了电力的稳定供应。市场化改革以后,却出现了这场前所未有的电力危机。也许,电力这样特殊的商品并不适用于自由竞争的市场体系,应该继续保持原有的政府主导的垄断格局。在这种格局之下,消费者固然要承受高昂的电价,但至少可以得到稳定的电力供应。高电价总比停电要好得多。
这种观点正是危机过后总结经验教训时一部分人所持的意见。而与之对立的另一些人的观点则是:造成危机的原因不是由于市场化改革,而是由于改革的不彻底性。他们指出,当初设计的改革方案是一个半拉子的市场化方案,电力危机正是来自于这种不彻底的市场化。如果当初实行的是彻底的自由市场改革。就不会出现电力危机了。
“市场派”的观点有相当的说服力。看一下当初设计的改革方案,就会发现其中确实有严重的问题。
改革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实现厂网分开。也就是把发电和送电由原来的一体经营改为由不同企业经营。原来的三家私营电力公司都是厂网合一的企业,根据改革方案,他们要将自己的发电部分出售给独立的发电厂,他们只负责送电,变成了电厂与消费者之间的中间人。或者说。电力公司的作用是从独立的发电厂那里批发购电,然后再零售给最终用户。同时,任何满足标准的发电厂都可以把自己生产的电力经由电网批发销售。
二、设立电力交易所,利用计算机技术。实行按小时计价的交易方式。
三、零售电价固定在1996年的水平,执行4年。这4年的过渡期用于三家私营电力公司收回因竞价销售而形成的沉淀成本。
这三条主要方案都包含着违反市场基本原则的内容。
按照第一条的规定,实际上实现了电厂向电网批发电价的市场化,但第三条却固定了零售价格。显然,如果批发价格出现上涨。原有的三家公司就要承受高价购进、低价出售的局面。在制定改革方案时。电力公司认为电力批发与零售价之间有差价可赚。因而不但愿意满足政府提出的要求。还承诺直到2002年都维持电费不变。可是实际上。2001年出现了多种导致电力需求大幅上涨的因素。包括前一年夏季的炎热和冬季的寒冷导致用电量激增。以及作为发电能源的天然气的价格上升,于是,电力供需缺口扩大。批发价大幅上涨。但零售价却固定不动。电力公司很快就陷入经济困境。在加州拥有2400万用户的爱迪生公司和太平洋天然气电力公司表示,自2000年5月份以来。它们一直“高价进、低价出”亏损经营,亏损额已高达110亿美元,濒临破产边缘。
第二条规定设置的原因在于,政府担心电力公司通过与电厂签订长期合同的办法继续维持高电价,所以故意要求电力公司只能进行现货交易。试图以这种方法促进竞争。但是,这样做是根本违背电力市场的经济规律的。电力生产的特点是无法大量储存。同时需求却有可能出现严重的波动。而且,供给方面并不能在短时间内快速调整――建立新电厂至少要用好几年的时间。由于具有这些特点。在电力领域。如果只存在现货交易,就会在电力需求上升的情况下给电厂提供趁机索要高价的机会。甚至。电厂会故意保持电力的供应不足状态以索要高价。而签订长期的合同,利用期货的形式,可以使电力购买方有效地规避这方面的风险。但是,由于政府禁止了电力期货交易,于是在2001年电力需求突然上涨的情况下。电力的批发价也就一路飙升了,甚至达到原来价格的10倍。
改革者希望通过“厂网分离”的市场化来促进发电厂的投资,以增加电力的总体供给。但这个目的并没有达到。过去10年来,加州没有兴建一座大型发电厂。投资者对于投资周期长、资金回收慢的电厂项目并没有特殊的兴趣。而且。面对现货交易市场。故意保持某种程度的供应不足也符合现有电厂的利益。同时,环保主义者在阻止新电厂的兴建上也功不可没。也许,加州的大停电在最终实现了他们向往的自然主义的生活方式。
可见。自由市场主义者对于改革方案不彻底的批评是很有道理的。可以认为。这种不彻底性要为电力危机承担很大的责任。那么,是不是可以如一些自由市场主义者所说的那样,只要继续坚持市场自由化的改革,把改革的方案修改得更加彻底。就可以解决电力的问题呢?
恐怕自由市场主义者也把问题简单化了。这些教训总结只是“事后诸葛亮”。在加州电力危机中人们吸取到的教训。与其说是再一次重申市场的有效性,不如说是认识到了市场的复杂性。在这个意义上来说。反对市场化改革的观点也是有一定道理的。
20世纪40、50年代,随着佛罗里达工业的迅速发展,电力需求高速增长,基于供电相互支援和提高可靠性的需要,电力公司间建立了联络线,以便在紧急情况下提供功率交换,从而开始了电力公司间的市场交易。
美国电力高层的特有结构和发展过程与美国电力产业的历史状况以及美国政府的产业政策有关。由于美国电力产业中的75%为私人所有,因此尽管美国政府意识到对发电、输电、配电和供电实行垂直一体化的市场结构会阻碍竞争,但也不能象英国对待国有电力产业那样实行市场结构重组政策,而只能主要通过放松进入管制,以更大程序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1978年,美国颁布了新的《能源政策法》,进一步促进了发电市场自由化。1995年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FERC)了Mega-NOPR提案以促进输电服务的开放。1996年,美国又颁布了两项法律,详细规定了电网开放式输送电力及其收费标准。输电线路由电网经营企业运营,向发电企业提供输电服务,电力趸售用户可以通过电网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这样,继发电领域市场化后,又形成了输电线路公用化,电力趸售市场全面和公平竞争。
加州是美国电力市场化的先锋,加州模式可以称为美国电力市场化的现代版本,具有相当的典型性。1998年3月31日,加州电力市场正式运行,成为美国第一个允许电力用户选择发电商的州。在加州电力市场化模式中,电力用户可以直接与发电商签定购电合同,电网向发电商开放并为用户提供输电服务。电力市场的运营通过新成立的两个机构:加利福尼亚电力交易所(PX)和加利福尼亚独立系统运营者(ISO)来进行。ISO管理着三个关键市场:竞争性的辅助服务采购市场、实时能源市场和拥护管理市场。PX经营着三个能源市场:对次日每小时进行的每日拍卖、当天市场和批量期货市场。ISO控制输电网络和电力调度,PX制定并向ISO提交交易计划,该交易计划成为ISO协调电网运行的基础。
与英国相比,美国的电力市场化比较超前和彻底,走的是另外一条路径。但由于美国地域广阔,拥有世界上最庞大的电力系统,电力监管通常以州为界,因而美国的电力市场化也比较复杂,形式各异。综合起来,大致有以下特点。
1、产业组织结构与运营管理。美国的电力产业组织结构和生产运营是随着电力市场化的溶化百不断发生变化的。在一个较大的联合电网中,通常存在若干独立的发电企业和几个或十几、几十个独立的电网经营企业,这些企业有着大体相同的联合运行规则。在市场化的模式下,电网的运营由独立系统运营者(ISO)进行控制和调度,电力交易所(PX)则负责制定交易计划。
2、市场结构、竞争与交易模式。从总的方向来看,美国的电力市场化模式是发电领域和售电领域市场化,输电领域公用化。即发电企业通过电力市场自由竞争,输电网由众多的电网经营企业垄断经营,电网经营企业通常不拥有发电容量,只向发电商和电力趸售商提供无歧视性输送服务,输电价格由政府法律确定。电力趸售用户可以通过电网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因而电务市场的参与者主要是发电商、输电商、系统运营者和消费者。
美国电力市场化模式的竞争显得比较充分,交易模式也较为复杂。竞争不仅体现在实时能源市场的采购领域,即发电商通过竞争向大用户和电力趸售商提供电能上,而且体现在辅的服务市场采购方面,甚至体现在输电通道使用权的出售和拍卖上。电力交易中心PX是市场运作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它经营着对次日每小时进行的每日拍卖、当天市场和批量期货市场,根据上述三个市场确定的全约制定关向系统操作者ISO提交交易计划,作为ISO协调电网运行的基础。系统运营者ISO则在PX提供的交易计划的基础上,制定系统的运行计划,并在辅助服务市场提前一天和提前一小时的拍卖中购买平衡服务,以确保运行计划的实现;同时,系统运营者ISO还利用市场参与者提交的“调节”招投标,进行提前一天和提前一小时的区域之间的拥挤管理,并进行实时的区域内拥护管理,如果预测会出现区域间的输电能力制约,ISO就将可用的输电容量按照“调节”招投标的排序进行分配,如果区域内发生拥挤,ISO将通过经济补偿手段,即向已进入排序的发电商支付补偿费用使其退出运行,并值钱给别处其他价格较高、未进入排序的发电商,令其启动而改变运行计划,从而解决输电拥挤的问题。此外,ISO还管理着实时能源市场,并通过价格信号来平衡供求。
与这种比较充分的竞争相适应,美国电力产品不同环节的价格大部分通过竞争确定。在发电领域,发电商的售电价格通常取决于实时能源市场和辅助市场上的电力采购价格、与趸售商及大用户签定的合约价格、输电费用以及输电拥挤价格等;输电价格由政府严格管制,并有有关法律确定相应的收费标准;售给终端用户的电力价格随着发电商售电价格、输电拥挤程度和供电成本的变化而上下波动。
3、监管机构与监管方式。美国的电力市场化过程是与政府放松管制的过程联系在一起的。美国对电力产业的监管,大多是以州为单位进行的。由于美国地域广阔,在联邦政府层面,只有美国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FERC代表美国政府对电力产业进行监管,其监管的形式主要是通过制定有关政策法律和规则,以确保竞争的实施。具体对电力产业的管制,各州因具体情况不同,在管制的范围、管制的程序、管制的方式等方面均有所不同。但大体说来,在发电领域,除了环保管制的因素以外,几乎不存在电力产业进入的任何障碍;在输电领域,依然存在着严格的政府管制,政府的法律严格规定了输电费用收取标准及无歧视性地向发电商和趸售商提供输电服务的义务;在配电业务方面政府通过发放经营许可证的方式特许某些电力公司在某一区域内垄断经营。同时这种管制还体现在销售价格上,在美国,禁止公用企业随意提高电价,通常各州都有对零售电价进行限制的管制措施。
4、电力市场化的成效与问题。美国的电力市场化实践对于美国电力产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通过电力市场化,使电力产业特别是发电行业获得了充分而有效的竞争,市场机制在配置电力资源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地提高了美国电力产业的运营效率,使得电力终端销售价格多年来都保持在某些方面较低的水平上,电力企业的服务质量也得到了明显的改善。应当说,美国电力市场化模式是与英国模式一样具有典型意义的模式,它带给人们许多大胆而双富有创意的启示。
美国电力市场化模式的突出问题是对市场的过分领带和放松管制超出了电力产业特殊性所容许的程序,因此造成了其在电力供应和安全方面存在着难以克服的缺欠。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较为充分和独特的市场竞争模式迟滞了市场价格信号的变化,加之日益苛刻的环保管制以及缺乏有力的规划引导和市场调控,造成了发电市场的备用容量不足。
关键词:电网 项目管理 成本控制 改革
近年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引导下,我国电力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公平竞争、开放竞争、市场化运营的观念已经成为电力建设市场改革的价值取向,逐渐致力于改善电力市场项目管理科学化的趋势,与此同时,我国电网项目管理方面仍然存在不足,“电厂大家办,电网一家管”的传统思想成为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的主要障碍,导致电价改革不完善,输电、配电、售电分离改革迟迟滞后等一系列后果,此外,电力公司在经济利润管理上,尤其是在电网项目建设管理上,由于项目管理重视程度薄弱、相关制约垄断政策上的缺乏以及成本控制手段弱等原因,导致电网公司以及下属各单位,在电网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获取的经济利润,不利于电网公司科学合理地制定电价,所以,加强对电网项目建设的科学管理,促进电力公司内部体系改革,实现电网公司经济利益的实现、公平开放竞争、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的体制改革目标,完善我国电网建设,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电网,实现协调发展,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健康运行具有重要的发展意义。
1、电网项目管理存在的问题
1.1 缺乏对项目管理的重视程度
目前,我国电网企业的行业垄断现象仍然存在,需要进步一改进。成本上升、市场竞争的排斥、电价持续高涨等负面影响,是一直制约电力企业改革步伐缓慢的关键因素,电网公司缺乏对项目管理的重视程度,成为制约电网企业改革认识上的原因。
造成管理重视程度薄弱的原因:首先,电力公司作为电力行业的主导,垂直一体化的经营模式不利于实现电力公司经济利润的科学化,使得其在根本上缺乏电力体制改革的内在动力;其次,电力事业在我国能源市场上占据绝对优势,市场竞争压力的缺失,公平开放竞争的缺乏,不利于电网公司科学合理的经济利益的实现,同时也形成了一种强烈的行业集体保护意识,不利于电力体制改革管理的进行;此外,我国缺乏对电网事业有效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上的建设,缺少法律层面的制度改革来制约无序不合理的经济竞争和经营模式,导致电网企业对项目管理重视程度低,改革电力体制的积极性不高,这需要我们根据现实情况做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1.2 成本控制手段薄弱
成本控制是电网企业发展的永恒主题。然而在我国目前的电网成本管理上,由于厂网分开建设,竞争主体的增多和竞争压力的不断提升,使得我国电网企业的成本不断上升,并且,由于电力能源成本的逐渐高涨,电力企业成本控制成为制约电力体制改革的不利因素,此外,电力成本控制手段、措施的薄弱,导致电网项目管理不善,仍是一个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的过程。
成本控制手段薄弱的原因:(1)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金融危机以及通货膨胀的影响,使得电网项目建造成本一直居高不下,电价也在随之增长,造成电网企业的电力成本不断增加;(2)在电力工程实施过程当中,与电网企业关联单位的收益与电力工程实施的造价相互影响,为了实现更多利润,使得工程成本增加;(3)电网公司没有一套完善的控制电力成本的措施和手段,缺乏完善的管理控制机制,过度的追求竞争优势,弱化了削弱成本意识,成本控制力度不够,控制手段有待加强。
1.3 投资概算不规范
在电网公司概算方面,仍是一个需要不断改进的过程,具体表现为投资概算不规范,一些电网工程投资概算松弛,工程造价虚高,会导致工程概算的定额标准增项的现象,而对投资费用的核减或取消,变相保留的现象依然存在,使得投资概算管理水平低,这种现象不利于电网公司的良性循环发展,同时也制约了电力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进行,需要我们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投资概算不规范的原因:(1)电网公司管投资概算管理手段缺失,投资概算机制不完善;(2)在电网建设经济的利润诱导下,工程概算增项和保留核减项目的现象严重;(3)缺乏一定的监督审核制度,投资概算与项目后审核不协调等。
2、电网项目的发展建议
2.1 加强电网公司的管理手段
首先,根据当前的电网项目管理实际状况,要有针对性地进行加强管理,加强管理手段,强化管理力度。电网公司的管理手段要结合电力体制改革的形式,统筹兼顾,转变经营思想,提高对电力电网的认识程度,从而从电网公司内部着手,深化改革,进行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营模式,加强电网公司管理,建立成本控制机制,提高经济效益,本着科学发展观可持续发展的运营观念,以人为本,转变生产经营观念;其次,从社会责任的角度加强对电网公司员工的道德素质教育,防止员工不正当地谋取利益,从思想认识和道德意识上强化管理手段,并且建立一套企业内部职工垄断谋私的惩罚制度,严格贯彻执行;此外,在管理方式上,要不断的使经营项目公开公平竞争化,打破垂直一体化的垄断趋势,将电网公司项目管理建立在一个开放的、公平的、竞争的、诚信服务的良性运营机制上,强化管理内部监督管理,及时地根据具体情况发现调整和纠正项目管理存在的问题。
2.2 推动电网公司改革
在加强电网公司管理手段的基础上,要积极地推动电网公司的体制改革的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电力体制改革的文件精神,积极地推进电网主辅、主多分离的改革进程,一方面,推动区域电网公司的体制改革,确立其区域性的电网主体地位,对于省级的电力公司,要加快其改组步伐,推动省级电网公司梯体制改革进程;另一方面,对于各级电网企业所属辅业、三产和多经企业的关联性工作方式,要进行剥离工作的改革方案,实施主辅、主多分离的电网公司上下关联企业单位的改革方案,从体制上避免关联企业交易、生产经营分割、省间项目壁垒和项目建设受到地方、行业性保护上下一体化垄断模式,加强对制约垄断政策上的制定和强化,避免电网公司以及下属各关联单位,利用其在电网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垄断地位而获取垄断利润的现象,科学合理地制定电价。所以,加强对电网项目建设的科学管理,促进电力公司内部体系改革,从而实现打破垄断、公平开放竞争、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完善电网建设体制改革目标。
2.3 做好电网公司监管工作
做好电网公司的监管工作也是促进电网企业改革顺利实施的重要保证,首先,加强对企业职工的监管,对于企业内部职工持股多经企业的现象要进行规范管理,避免职工谋取私利;其次,建立一套完善的谋罚和责任追追究的惩罚监管制度,对职工从事关联交易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和责任追究,加强制度上的建立和完善,是做好监管工作的规范依据;再次,加强企业外部监督,一方面,国家有关部门要针对现在电网公司的监管体制弊端制定相关的管理规定规范,从法律法规上为企业监管提供政策上的保证,加强对电网企业管理权限的制约,解决电网公司向关联多经企业、个人等转让、出售国有电力资产等问题;另一方面,在相关国家监督机构上,加强有关监管机构对电网公司的监管力度,如国家发改委要严格审查电网项目的建设和投资等,审计、稽察和违规问题并加强处罚管理力度;国资委对电网公司主辅、主多分离改革进行监管;电监会加大对电网公司企业和建设项目成本费用列支、核算途径的监督力度,依法处理电网企业违规垄断电价等行为,制定科学实际的标准电价,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2.4 实现电网公司市场化发展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对电网公司要进一步实施市场化的发展,进一步加强电网公司招投标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的完善,将电网公司放到市场经济规律主导下的运行体制中开放运行。一方面,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善勘察、施工、监理、物资采购以及大件设备运输等公开招标活动的进行,实行电网公司市场化、开放化、公平化、透明化的招标管理;另一方面,根据市场化的原则,提高电网公司送变电、电力安装、等供电服务各环节的工作透明度,规范电网公司辅业、多经企业与主业的交易关系,严格限制关联企业单位利用电力垄断地位谋取私利,完善监督制约体制的建设,将电网公司项目管理建立在一个开放的、公平的、竞争的、诚信服务的市场化运营机制上,实现电网公司市场化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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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力立法。审查现有的电力立法、准备立法咨询文件、起草修改后的电力法、通过修订的新电力法。
二、经济财务分析。建立详细的经济模型,资产(企业)价值评估,准备过渡期合同,制定输配电价格。
三、批发市场设计。制定系统安全标准,建立电力库定价,期货市场定价和对冲市场,检验电力库规则,建立信息技术系统和结算系统。
在电力信息化建设的初始时期,主要应用在:电力实验数字计算、工程设计科技计算、发电厂自动监测、变电站所自动监测等方面。其目标主要是提高电厂和变电站所生产过程的自动化程度,改进电力生产和输变电监测水平,提高工程设计计算速度,缩短电力工程设计的周期等。
这一时期的电力行业信息化建设是计算机应用初期发展时期,计算机主体是国产DJS系列小型机,主要应用在科学计算和工程运算上。
电力信息化发展第二阶段,这一时期为专项业务应用阶段。计算机系统在电力的广大业务领域得到应用,电力行业广泛使用计算机系统,如电网调度自动化、发电厂生产自动化控制系统、电力负荷控制预测、计算机辅助设计、计算机电力仿真系统等。同时企业开始注意开发建设管理信息的单项应用系统。
电力信息化发展第三阶段,这一时期为电力系统信息化建设加速发展时期。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日新月异,网络技术的发展特别是国际互联网的出现和发展,电力行业(包括国家电网公司)信息化实现跨跃式发展。信息技术的应用的深度和广度上达到前所未有的地步。有计划地开发建设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信息技术的应用由操作层向管理层延伸,从单机、单项目向网络化、整体性、综合性应用发展。
电力信息化现状
1、网络系统初步形成:
按照“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联合建设、分级管理、分步实施”的建网原则,公司的通信网、数据传输网和信息网络系统初步形成。
电力专用通信网经过几十年的建设已初具规模,形成了微波、载波、卫星、光纤、无线移动通信等多种类、功能齐全的通信手段,通信范围已基本覆盖了全国36个网、省公司,国家电力公司调度系统数据网络(SPDnet)、国家电力公司信息网(SPInet)、电话会议网的基础建成。
2、信息技术基础条件提升
截止到2000年底,国电公司系统的计算机设备达20万台,比“八五”末增加了122%,另有服务器600多台、路由器500多台、交换机近1000台,各种打印机设备约6万台,各类规模局域网几千个。各电力公司本部工作人员基本实现了人手一机和主要岗位人手一机。国家电网公司信息网的上网用户超过15万户。
3、信息化应用水平有了显著提高
(1)信息化推动电网管理水平提高
(2)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提升了企业管理水平
(3)发电生产管理信息化水平提高
(4)电力规划设计实现数字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5)电力营销管理信息化,提高电力行业服务水平
电力信息化发展中的问题
尽管信息化建设在国家电力公司已经取得很大的成绩,信息化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应当看到,目前的信息化建设仅仅是开始。①目前的许多应用系统在改革后将不适于新的环境。②各网省电力公司的MIS建设率、OA建设率、省公司的广域网的覆盖率还不能满足电力市场化运行的需要;③全公司信息系统没有统一的信息平台,财务系统、人力资源系统、生产管理系统、电力营销系统、物质设备管理系统、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系统、计划统计和综合指标系统等业务系统没有实现整合,形成很多数据孤岛,信息资源不能共享;④企业管理还有待进一步优化管理流程;进一步提高信息收集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以适应企业市场化运作;⑥信息网络的通道还不能满足日益增加的信息流量的需要。
电力信息化建设将要面临的任务
国电公司正在实行改革,组建了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以及几个发电公司。国家电网公司作为国家控股公司,负责运营和管理国家电网的企业集团,承担着负责各区域电网之间的电力交易和调度,建设和经营跨区域输变电和联网工程,作为国家电力市场的骨干企业承担为发电企业和广大用户服务的任务。在未来市场化的电力运行环境请下,要完成这样的任务,国家电网公司将要加强企业内部的产业结构的优化重组,应用当代信息技术的发展成果,全面提高企业产业水平,以新的姿态迎接环境变化的新挑战。为此电力公司在电力信息化建设方面将主要做以下几项工程:
(1)开发建设符合电力企业需求的、实用的企业信息管理平台。
(2)加快建设国家电网公司信息网络。特别是建成以光纤通信为主的现代化电力通信传输干线网络。形成高速宽带数据传输网,构建电力高速数据通信网络平台。
(3)加快应用系统的开发建设,包括建设以企业财务为核心的企业资源规划(ERP)系统和办公自动化系统(OA)的全国联网运行。
(4)加快企业信息标准建设。
(5)加强企业信息网络安全建设,确保企业稳定安全发展。
(6)加快电力企业资源规划系统建设,推进企业国际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