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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作品的内容精品(七篇)

时间:2023-09-18 17:03:16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艺术作品的内容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艺术作品的内容

篇(1)

关键词:艺术作品 形式、内容

我们通常界定的艺术作品是指艺术家通过艺术媒介、经过艺术体验和艺术构思创造出来的艺术产品。是艺术生产的成果或产品,它是艺术家运用一定的物质媒介和艺术语言,通过艺术构思和艺术创作,将头脑中形成的主客体统一的审美意象物态化,创造出来的审美鉴赏的对象。那简单概括的来说,艺术作品就是由内容与形式构成的。艺术作品的内容是指艺术作品的题材、主题、细节、情节、情感等要素的总和,即艺术作品想要说明的某个问题或者正在探索实验的某个问题。形式也就是作者对内容表达刻画过程中采用的手段、技法。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思考,一方面,艺术创造着寻求润泽心灵的文化产物创造的意向和行为的实现,促成了艺术作品的形成或产生。另一方面,艺术创造者寻求意图放置的意向与行为的实现,促成了艺术作品的形成或产生。对艺术作品的形式与内容的争论,一般说来大致有三种不同的观点即内容至上、形式至上和内容和形式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第一种观点认为,艺术作品的内容至上,典型代表是俄国批评家车尔尼雪夫斯基。在车尔尼雪夫斯基看来,艺术的美在于艺术的内容,他认为艺术作品任何时候都不及现实的美或伟大,客观现实的美是彻底的美,而作为艺术作品形式的形象则一种苍白的、而且几乎总是不成功的改作。他有指出艺术作品的形式是不具有美学意义,不能作为美感的一个来源。

与这种观点相对立另一种观点是艺术作品的形式至上论,代表学派有俄国形式主义、英美新批评、法国结构主义等。尽管各国的称谓不同,但这些艺术流派则都认为惟有艺术形式才属于艺术作品的本体,艺术作品中的生活、历史、社会、心理内容统统都是文学的“外界”,因此艺术美自然就在于形式上面。形式主义强调文艺研究只有从事形式分析,才能达到科学的境地。所有文艺作品就是形式的艺术,而美在于形式,形式才是一切艺术的本体,对作品形式的考察属于“内部研究”,而对作品所反映的生活的考察则属于“外部研究”,将内容排斥在文学艺术研究的对象之外。

与前两种观点不同另一种观点认为形式与内容相辅相成。黑格尔说内容与形式的不可分割性,认为美在于内容与形式的有机统一。他认为没有无形式的内容,一如没有无形式的质料,内容之所以为内容即由于它包含有成熟的形式在内。他说:“内容非它,形式转化为内容;形式非它,内容转化为形式。”在黑格尔看来,文学作品的内容与形式就如一枚硬币的两面,互相依存,缺一不可。

显然片面的肯定艺术作品中的形式或是内容是不科学的,内容与形式的结合才是艺术作品的真正的“语言”。举例来说,我们每个人说话都有自己的要说的东西,想要表达的感受,想要达到自己的目的,这有就是“内容”。每个人说话都会有轻重缓急——“形式”,这其实也就造就了我们每个人说话的特点,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区别他人的“语言”,加上你自己的相貌和身型,都最终会形成一个象你的名字一样的“视觉符号”,每个人其实都有自己一套天生的“语言”。

人们常说“风格”一词,其实也是对作品形式的一种感悟,每个成功的大师,都是把形式与内容结合的非常好的。只是侧重于内容或者侧重于形式,这里也绝不是说内容重要或者是说形式比较重要,其实把二者结合起来当成一个问题去理解更加重要。有的大师用很普通的作画形式也能吸引观众,打动观众,让人觉得安静或者让人觉得气势磅礴;有的大师用很特殊的手段与作画方式做出来的作品不仅能抓住观众的眼球也能够让观众深思。

有些伟大的艺术作品其实并不具备伟大的独创性的。如果艺术家的意图主要在与使他的作品成为独创的或非同寻常的,那这样的的艺术作品几乎不可能是一件好作品或者是成功的作品。真正的艺术家的主要目标是使作品尽善尽美。独创性是一种神的恩赐,像天真一样,不是愿意要就会拥有的,也不是去追求就能获得的。一味的去追求创造、非比寻常,想表现自己的个性,就必定影响艺术作品的所谓的一个“完整性”。在一件艺术杰作中,艺术家实际上并不想把他个人的小小的报复强加给自己的作品中,而是利用这些抱负,利用自己的激情来为他的作品服务。那么这样,他才能够通过与他自己的作品相互作用而有所长进。其实,人们心理普遍有个理论,那就是艺术是自我表现或艺术家个性的表现,或者他的情感的表现。但是我个认为作品必定要超越他自己的个性,但这不是主要方面。重要的是艺术作品。就像贡布里希说的:“表现主义的艺术理论是空洞的。把作品提到了一个艺术家的高度,这其实也是在讨论对做好一张作品而言,每个地方的人都有每个地方的“语言”,就东方人的“语言”中其实包含了很多与西方不一样的哲学思想。

拿中国画这种艺术来说,“空”就是其当家本色,代表一种重要思想,但是这何尝又不是中国画又一重要内容的表现呢?二十世纪十大画家之一的齐白石,他的中国画画往往更注重传达一种自然的美与神韵。他反对不切实际的空想,他经常注意花、鸟、虫、鱼的特点,揣摩它们的精神。他曾说:为万虫写照,为百鸟张神,要自己画出自己的面目。画面上只有一两只虾,别无长物,画面绝大部分都是空的,但鉴赏者往往感到的是满纸活水,一片通灵。如他的《蛙声十里出山泉》,之事通过山涧中几尾蝌蚪的游动,传达十里山泉的喧嚣,展现一个生机勃勃的世界。其实不光是那空的境界,也是齐白石的朴实无华内容和大巧若拙的形式的完美结合。

再如,蔡国强是2008年北京奥林匹克运动会开闭幕式的核心创意成员及视觉特效艺术总设计。他的艺术创作对西方艺术界产生了巨大冲击力,西方媒体称之为“蔡国强旋风”。蔡国强在创作上主要是做一些个人力所能及的事情,拿画布到岩画上去拓,拓完顺着那些痕迹用火药爆炸,借一种自然的力量。比如他从海边的礁石、榕树的树根拓片,然後重组形象,用大自然的力量使有限变为无限。蔡国强借助火药这种内容在形式上突破,看似只在形式上的创新其实不然,在蔡国强回忆他的创作过程时候说,通过爆炸的偶然性,产生对传统文化负面压力的突破。不难看出形式产生出来的“内容”正是他的作品的主要语言,而爆炸这种形式的背后其实内容也是深刻而明显的,就是为了表现了破坏与建设的双重性。火药本身是爆燃的,而作为易燃的画布与油彩的爆炸後会产生奇特的画面效果,所以它们之间是融形式与内容、融内容与形式的关系。

其实,无论是齐白石这样注重作品深刻内容的艺术手法,还是蔡国强这样注重作品的表现形式和视觉感受的艺术手法,向我们传达的都是一种艺术作品的和谐,一种对其艺术感受最真切再现。形式和内容作为艺术作品重要的基本语言,虽然作品本身会侧重二者之一,但是,形式和内容始终是一个逻辑的整体。而且通过种有机结合,使艺术作品呈现出完美合理的状态。(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艺术学院)

参考文献

[1]于非.中国古代文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88.

篇(2)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09-0233-02

近年来,有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纠纷的案件越来越多,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问题也引起广泛关注。如何运用法律手段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促进优秀传统文化大发展,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概念与特点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一词译自英文,英国学者汤姆森在1846年首先用“folklore”一词来表示传统的“民众知识”。后来,国际上统称那些具有地域特征或民族风格的民间传说、神话、歌谣、谚语、舞蹈、音乐、手工技艺、服饰、风俗等为“folklore” [1]。中国学者一般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由某一社会群体(如民族、区域、国家)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创作出来并世代相传、集体使用的歌谣、音乐、戏剧、故事、舞蹈、建筑、主体艺术、装饰艺术等作品、素材或风格 [2]。与著作权法中所称的一般文学艺术作品相比,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以下特点:

1.权利性质不同。一般作品属于私权保护的范围,往往属于私人所有,体现“私”的性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特定群体通过代代相传共同开发、培育的知识集合,对于特定群体而言,此类知识是共同掌握、共同拥有的,且大多与群体的生活自然相伴,没有刻意的保密制度或措施,其作品自创作完成后即进入公有领域,具有公共产品性质。此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就兼有“公”、“私”双重属性,并且更多体现“公”的性质。

2.作品主体不同。一般作品主体归属于某一个人或部分人,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最原始的创作者可能是某个人或某几个人,但是随着历史的推移,它逐步变成了某一地区、某一民族整体的作品,权利主体属于产生这些作品的群体,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产生于民间,没有明确特定的作者。

3.客体范围不尽相同。一般作品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客体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即著作权法要求作品如果未以某种物质形式固定下来就不受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客体既可能是一种民间文学艺术的表现形式或艺术风格,也可能是已经形成作品的民间文学艺术。许多民间文学艺术并没有以“作品”的形式表现出来,因而无法像一般作品那样确定其固定的表现形式。

4.稳定性不同。一般作品完成后,其独创性的内容大多已固定,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不易变异。而在实践中,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改编和再创作非常普遍,内容和形式被不断地创新,原来可能默默无闻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借此获得广泛的传播,因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流动的,灵活性较强。

5.保护的时限不同。一般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有一定的期限性。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无法确定创作日期,再加上又经过社会群体的不断加工与创作,作品始终处于发展过程中,难以确定保护的时间节点。因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难以确定,从理论与实际看,保护期限都长于一般作品甚或无期限。

二、当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的难点

1.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自身存在着难以规范和保护的问题。一是权利主体难确定。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主体往往是明确的,其权利归属于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则是由某一民族或区域的群体经过不间断的模仿、创作并完成、流传下来的特殊作品,而不是在某一个特定的时期即时创作出来的,很多情况下难以确定具体的创作者,没有官方典籍加以记载,考证困难。面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主体不明的事实,传统的知识产权法无法进行有效的保护。二是独创性难认定。“独创性”是著作权法对一般作品进行保护的必要条件,一般有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独立创作,即作品是其作者独立创作完成的;二是创造性,即要求作品体现作者一定的创作高度。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在代代相传或模仿的基础上流传的,其形式也往往不能达到著作权保护所要求的标准,对其独创性该如何认定,法律尚未明确规定,这给认定工作带来困难。三是权利性质难确定。根据TRIPS协议的规定,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其核心价值在于界定人们智力成果及相关成就所产生的各种利益关系 [3]。但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却一直存在于“公有领域”,事实上已经属于“公权”的文化产品,任何人难以对它主张专有权。如果以私权方式对其进行保护,就限制了其流传;但如果采用公权方式保护,则难以保障相关权利主体的利益。因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面临着是公权还是私权的定位和选择。四是保护期限难以确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形成是一个无限创作与传承的过程,现存的作品并不是古老的版本,而是历经数次创新、集成的结果。因此难以适用著作权“保护期限”的规定。

2.现行知识产权法律难以满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需求。一是立法目的难以适应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要求。从立法目的上讲,著作权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创新、激励创新;商标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保护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利益;专利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技术方案的实用性、新颖性和创造性。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根本目的则在于保护和拯救,可以说与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目的相去甚远。因此,旨在保护经济秩序的知识产权法难以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提供有效的保护。二是救济手段难以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创设权利。著作权法的保护以防御性保护为主,保护的作品是已经创作完成的作品,著作权被侵犯时,可防止作品被滥用或将其回复到被滥用以前的状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随着历史的演进不断创新和发展的,这也是民间文学艺术的生命力之所在,这种永远处于变动之中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显然区别于著作权法意义的作品,现行救济手段难以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创设权利。三是具体法律保护制度的缺失。中国《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然而时至今日,起草多年的《中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条例》至今仍未出台。而2011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侧重于保护“形而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而非“形而下”的有形产品,且号召式条文较多,司法实务难于操作。这样,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实质上仍处于无法可依状态。

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对策

1.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目前的表现形式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本身,另一种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派生作品,即经过整理、改编等形成的作品。前者作品权利主体应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原始创作个体或群体;在没有个体或群体主张权利的情况下,权利的行使主体应该是国家,国家可授权著作权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具体行使权利。其优点在于可以国家名义,与侵犯中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版权的国家进行交涉,能够更好的维护国家利益。后者作品权利主体应是演绎者,但演绎者的权利受到原作品创作者的权利的限制。应当注意的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传承人往往在流传的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承接作用,传承人在传承的过程中,记忆、背诵、不断地完善作品,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付出了艰辛的智力劳动,体现了较强的创造性 [4],符合著作权的创造性的特点,因而,他们有权享有著作权上的权利。

2.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内容。结合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自身特点,其著作权内容应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注明作品来源权,即注明该作品来源的群体区域。这一点在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诉郭颂、中央电视台、南宁市人民政府侵犯其“民间艺术作品著作权”一案中得到确认;(2)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完整权,即保护其不受歪曲、篡改和滥用的权利,维护其真实性;(3)使用权,包括记录、整理、复制、发行、表演、改编、翻译、汇编等权利,可分为自己使用和许可他人使用两种情况;(4)获得报酬权,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来源群体以外的人商业性使用该作品时,权利主体有权获取一定报酬,一般可通过许可他人使用的方式实现。当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也应有一定限制。私人非商业性地利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和表达形式的行为、为教学目的而使用或为创作带有独创性的作品而使用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形式的行为,应视为合理使用。

3.地方政府应强化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意识。保护、继承和开发利用民间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地方政府应充分认识到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重要意义,鼓励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收集和整理。明确和批准本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归属和范围划分;创办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民间组织,促进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有效保护。

参考文献:

[1] [澳]卡迈尔·普里.国家的法律对民间文学表现形式的保护[J].著作权,1993,(4):12.

[2]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60.

篇(3)

[关键词]艺术创作 意识形态 艺术内容 艺术形式

艺术创作过程是指艺术家运用一定的艺术媒介创造艺术形象的过程,它是联结艺术家和艺术作品的的中心环节,是艺术生产过程中一个复杂的审美创造活动。我们不能简单的用几个部分去划分它,但我们可以把它概括为下几点:

一、艺术作品创作的源泉

一个艺术作品是由艺术家创造的,这里的艺术家可以是人为的也可能是由大自然的力量形成的,但可以肯定的是艺术作品是由可触、可视的形体、色彩等构成的。本文所讲的艺术作品主要以人为的作品为主,也就是说通过艺术家手创作出来的艺术作品要传达出一种审美理想,一种精神世界,从宏观的角度看,任何时代、任何民族的艺术都是这个时代、这个民族的政治生活的真实反映。一个社会时期的政治、经济决定这一时代的艺术文化,所以在特定的社会生活首先造就了属于特定时代的艺术家,而且,不管艺术家自身如何离群索居,他仍然是属于社会的人,是属于社会生活这个有机体上一个活生生的细胞。因此,艺术作品作为人的精神产品,就不可能不反映这个特定的社会、特定的时代,艺术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形式,也就不可能不为社会存在所决定。

二、艺术创作过程

艺术创作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在这个创作过程中可以把它分为艺术体验、艺术构思和艺术表现三个阶段。这三个阶段表现为连续的和不可分割的整体。艺术体验,可以称之为是艺术创作的准备阶段。而艺术构思就是艺术创作者在艺术体验的基础上,以特定的创作动机为引导,通过各种心理活动和特定的艺术思维方式,对原始素材进行加工、提炼、组合,在头脑中形成艺术意象的过程。艺术表现,是指艺术创作者选择并运用特定的艺术语言,将自己艺术构思中已经基本形成的艺术意象最终呈现为物态的存在,使之成为具体可感的艺术形象或艺术情境。而且它们必须遵循形式服从内容和形式美的双重原则。脱离内容的艺术形式是没有价值的。简而言之艺术构思就是“形之于心”,艺术表现则是“形之于手”。概括起来艺术创作的过程就是体验、构思、表现,也就是“内容与形式”的完美结合。

在艺术理论中,一直以来把艺术作品的内容与形式的结合看作是一个现实主义创作必须遵循的规律。这种说法似乎已经过时间的检验,毋庸置疑。20世纪初, 形式主义倾向在艺术理论和艺术创作中崭露头角,在造型艺术领域内,贝尔的《艺术》中提出“有意味的形式”,全面肯定了绘画艺术的精髓全在于形式结构之中,而内容、情节都无关紧要。克莱夫·贝尔和洛杰·弗莱都是上世纪西欧具有代表性的形式主义理论家。内容与形式问题,在我国80年代以来艺术理论界的争论从未停息。自吴冠中先生的《内容决定形式?》一文发表后,理论面临着实践的挑战。二十多年来,随着唯美艺术品和各种观念艺术在艺术市场上的兴起,人们似乎进入了一个艺术创作过程的自觉状态,淡忘了艺术创作过程中内容与形式的关系问题,一些艺术品以华丽的形式与材料表现苍白的内容与情节,以取悦部分富裕人的审美情趣为能事,这使很多艺术家嗤之以鼻。作为艺术创作过程的两个构成要素,内容与形式在艺术品中哪一个更为重要是我们所需要深思的。

三、内容与形式的对立统一

在艺术的内容与形式这对范畴中,把内容看作始终居于决定地位、支配地位,或把形式看作高于一切、起主导作用,其实这两种观点都是片面的。

如果我们把艺术形成的过程看作是一个事物发展的过程,把内容与形式看作是事物矛盾着的双方对立而统一的过程,那么,我们就不难看出上述的两种观点的偏激性。内容对形式的决定作用,并不体现于所有的创作过程和创作过程的所有阶段。创作过程作为内容与形式的矛盾运动过程,它们必须遵循形式服从内容的原则。脱离内容的艺术形式是没有价值的。所以矛盾双方的相互作用中迂回发展的。艺术创作是艺术家在艺术创作中所体现出来的艺术特色和鲜明的创作个性,是艺术家情感的积累和体现, 是艺术家的文化修养、性格、家庭背景、及其周围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决定的。当艺术家还不能够领悟他所描绘对象的丰富内涵到底要表现什么意图时,纵然他有纯熟的技巧,也难以创造出一个完美的形式。在这种情况下,形式的缺陷总是起源于内容的缺陷,内容对于形式的决定作用即由此可见,反过来也如此。当艺术家已把握到事物所蕴藏的含义,把握到事物的本质特征还只是头脑中的一种意识、一种幻想,且始终找不到一个恰当的形式加以体现时,形式的缺陷必然要引起内容的缺陷,而形式对内容的决定作用也在于此。因此,如果运用对立统一规律来解释艺术创作的过程,就应该是这样一个内容与形式不断相互转化、改造的过程,而决不是单一的成为一个决定与被决定的过程。

四、内容与形式的融合

艺术创作的内容是指构成事物的诸要素,而形式是指这些要素的结构关系。从艺术作品的形成过程来看,我们会发现这样一个事实:作为艺术作品自身,它并不能结构出一个可供观照的对象,它必须借助于某些物质材料才能体现自身。然而,这些物质材料(如颜料、画布、宣纸、泥土等),对于那些“借助者”却是独立存在的,它自身就是一个既有内容又有形式的可供观照的“实体”。这就必须使我们想到,当它成为某种“意象”的体现者而进入艺术的范畴之后,它到底处在一个什么位置?一些人把它的存在看作是艺术作品的存在,它的毁灭想像为艺术自身的毁灭。我认为,在艺术作品中,作为基础性的东西不是一个而是多个。它们是相互借用的几种材料,即物质材料和感性材料等有序和有机的相互融合。这些材料,一个是艺术家的观念世界,一个是体现观念世界的物质构成形式。“意象”是通过“物象”的具体一而表现形式为显现为可供观照的艺术形象的,从而使艺术作品成为一个个客观存在的“现实实体”。因此,这个转化过程对于“意象”来说,它由一个物质转化为形式,从而显现为一个真正的艺术作品,对于“物象”来说,它因得到了一个具体形象的表现形式,从而使它以艺术作品的形式显现出来。于是,作为感性材料和物质材料的各种要素交融在一起,才能达到同一性。

总结以上几点可以看出艺术作品的内容与形式的统一,是艺术创作过程的一体性的建造过程。如果说艺术作品是一个“生命”,那么,那些按照一定秩序建造构成这生命的“生命物质”,可谓是生命信息的“载体”。我们所谓艺术的灵魂,艺术的思想内容只有通过这些“载体”才能显现出来。因此,内容与形式不能独立存在,它们只有表现为彻底的统一,艺术作品才能真正产生。

参考文献

[1] 张道一《美术鉴赏》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4月第一版

[2] 中央美术学院美术史系中国美术史教研室《中国美术简史》 高等教育出版社,1990年9月第一版

[3] 洪再新著《中国美术史》 中国美术学院出版社2000年6月第一版

[4]中央美术学院中国画系《中国画》1990年9月第一版

[5]徐复观著《中国艺术精神》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1年9月

[6]俞剑华著《中国绘画史》 东南大学出版社 1984年3月

篇(4)

这一部分从艺术传播、艺术鉴赏、艺术批评三个方面阐述了有关艺术接受的知识与基本理论。学习这部分内容,要注意结合艺术传播的实际,结合自己鉴赏艺术作品的体会来理解。同时,还要补充自己没有的鉴赏实践活动,如艺术批评。此外,运用所学知识和理论进行艺术鉴赏,也是全面理解鉴赏理论、巩固鉴赏知识的有效途径之一。这部分内容在考试试题中约占20%的比例。

学习要求:了解艺术传播的涵义,理解艺术鉴赏的意义,掌握艺术鉴赏的过程,理解艺术批评的内涵与功能。

一、艺术传播

1.艺术传播指的是某种信息的传递和交流,是艺术信息在社会系统中的运行。艺术传播具有公共化与个人化相互交融的特点。它借助一定的物质媒介和传播方式,将艺术信息传递给艺术接受者,使其得到扩展。

2.构成艺术传播的五个要素是艺术传播主体、艺术传播内容、传播媒介、受传者和传播效果。

艺术传播主体即艺术传播者,是指艺术传播活动中控制与发送艺术信息的人或机构。艺术传播内容是指通过传播媒介传送的艺术信息。传播媒介是用来承载并传递艺术信息的载体和渠道。受传者是指艺术传播活动中接收到艺术信息的受众。传播效果指艺术信息在传播活动中产生的效应及其对受传者的影响程度。

3.艺术传播的方式有很多种。历先后出现口头传播、文字传播、印刷传播、电子传播和网络传播等方式。在现代社会中艺术传播的主要方式有:现场表演传播方式、展览性传播方式和大众传播方式。

(1)现场表演传播方式,是指传播者与受传者面对面进行艺术信息传播的方式,具有沟通直接、手段多样、反馈及时、互动性强等特点。

(2)展览性传播方式,是指在一定的场所陈列艺术作品,供观众直接接受艺术信息的传播方式。

(3)大众传播方式,是指专业化的媒介组织运用先进的传播技术进行大规模艺术信息传播活动的方式,主要包括报刊、广播、影视、网络等。

二、艺术鉴赏

1.艺术鉴赏的性质

艺术鉴赏是一种以艺术作品为对象、以受众为主体的欣赏活动,是接受者在审美经验基础上对艺术作品的价值、属性的主动选择、吸纳和扬弃。它是一种积极能动的再创造活动。

2.艺术鉴赏的主体能动性

(1)对艺术作品审美娱乐属性的享用

(2)对艺术作品审美认知属性的认知

(3)对艺术作品文化价值的阐释

(4)对艺术作品形象或意境的再创造

3.艺术鉴赏的过程

(1)审美期待

①审美期待是艺术鉴赏的准备阶段,指接受主体在欣赏之前或欣赏过程之中,心理上往往会有一个既成的结构图式,它使接受者具有了审美需求,并希冀在欣赏中得到满足。②审美期待可分为形式期待、意象期待和意蕴期待。形式期待即指艺术鉴赏者由于艺术作品的类型或形式特征而引发的期待指向;意象期待即指接受者由于作品定的意象或形象而引发的期待指向;意蕴期待即指接受者由于作品呈现的深层的审美意蕴、人生哲理和情感境界而引发的期待指向。

(2)鉴赏流程

鉴赏流程包括艺术的直觉与感知、体验与想象、理解与创造。

①直觉与感知艺术直觉是指人们在审美活动中对于审美对象具有一种不假思索而即刻把握与领悟的能力。审美感知是指人们在注意审美对象形式特点的同时,也开始关注审美对象的意义。鉴赏活动往往是在直觉与感知的心理基础上开始的,它将使鉴赏者完成对作品形式美的注意和对其意义的初步感受。

②体验与想象在鉴赏过程中,主体以自身审美经验为基础,潜入作品规定情景之中进行审美体验,不断推进与作品中所包含情感的交流与融合。同时由于审美想象和联想的展开,鉴赏者可以与作品或艺术家进行交流,洞察其深层意蕴,并逐渐生成审美愉悦。

③理解与创造理解既包括对于作品的形象、情境、形式、语言的审美认知,也包括对于作品整体价值的追寻。艺术鉴赏的结果是接受者审美再创造的完成。鉴赏者对于作品中形象、情境、典型和意境的补充与完善,正是审美再创造的结晶。

(3)审美效应

审美效应主要有以下三种表现:

①共鸣共鸣是指在鉴赏过程中,鉴赏者为作品中的思想情感、理想愿望及人物命运所打动,从而形成的一种强烈的心灵感应状态。不同时代、阶级、民族的鉴赏者,在鉴赏同一部作品时可能会产生相同或相近的审美感受,也可称作共鸣。

②净化净化是指接受者通过对艺术作品的鉴赏和共鸣的产生,使情感得到陶冶、精神得到调节、人格得到提升的状态。

③领悟领悟是指接受者在鉴赏艺术作品时由此引发的对于世界奥秘的洞悉、人生真谛的彻悟以及精神境界的升华,这是一种更高层次的审美效应。

三、艺术批评

1.艺术批评的性质

艺术批评是根据一定的思想立场和美学原则、理论体系,对以艺术作品为中心的一切艺术现象进行理性分析和审美判断的创造性文化活动。

2.艺术批评的类型

在艺术批评出现过多种批评类型,主要都是围绕“客体世界”、“艺术家”、“艺术作品”、“读者(接受者)”等艺术活动要素进行的。

(1)社会历史批评

社会历史批评立足于“客体世界”来评价艺术,强调艺术作品必然自觉或不自觉地打上这个社会历史环境的印记。艺术作品价值的高低取决于它对社会历史生活的深刻反映程度以及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力。如19世纪法国丹纳在其《艺术哲学》中从种族、环境和时代三要素出发,进行艺术批评。

(2)心理学批评

心理学批评从创作主体_____艺术家的精神世界入手来评价艺术。它既可以从艺术家的创作动机、创作中的心理活动来理解艺术作品,也可以从艺术作品折射出的心理因素来反观艺术家的心理状态。如20世纪奥地利心理学家弗洛伊德运用精神分析方法来研究艺术现象和艺术作品。

(3)文本批评

文本批评认为艺术作品本身是一个自足的整体,其意蕴和魅力需要从文本中去寻求。尤其注重艺术作品的文本语言和物质媒介。如20世纪西方符号学强调对艺术作品本身或艺术符号的研究。

(4)接受批评

接受批评模式强调从接受者的角度研究艺术活动,认为观众、听众和读者的接受过程才是艺术研究的中心所在。这种模式突出了接受者在鉴赏艺术作品过程中的能动性和创造性。如20世纪60年代出现在德国的以尧斯和伊塞尔为代表的接受美学强调从接受者的角度研究艺术作品和艺术史。

3.艺术批评的功能

(1)通过对作品的分析和阐释,评判其审美价值。

(2)通过将批评的信息反馈给艺术家,对创作产生影响。

篇(5)

关键词:电视 艺术 导演 时间 设计

电视艺术作品是以屏幕上的面和声音为媒介,在运动的时间和空间里创造形象的一门艺术。它在时间的推移中展示空间,在时间的流逝中呈现时间,是一种建立在时空交叉点上的综合艺术。它将时间艺术和空间艺术、造型艺术和节奏艺术相结合,是一种综合艺术形式。

电视艺术作品中的空间同样是假定的空间形式,对现实的物理空间做各种变形和取舍,创造出生活中不存在的想象或幻觉的空间。电视艺术作品中的空间是由导演组接各个片段创造出的自由支配的空间,即将在不同地点拍摄下来的各个片段加以结合和压缩。

一、时间的分类

电视艺术作品中,无论是情节的进程还是人物活动,都要经历时间。有些时间与经历的时间基本吻合,有些时间线索或时间的规定性并不明确。电视艺术作品打破时间线性的流程,以重新组织的时间来容纳所需展现的情节内容。通过压缩、延长、中断、分割、逆转、闪回、超前、复原、停顿等方式来安排、处理时间,也是电视艺术作品自身时间的一种表述方式。通常,电视艺术作品的时间分为规定时间和叙述时间。

(一)规定时间

指电视艺术作品事先规定好的时间长度。作品在播放时,实际播放的时间与观众观看作品时所消耗的时间是相同的。如一集电视剧的时间长度约为45分钟,观众如要观看,就需要同等的时间。导演必须在这个规定的时限里进行时间的构思设计,人为地加快或放慢物体运动或人物行为动作,使画面影像因速度的变化产生时间的变化,是导演对特殊时间的一种构思设计。

(二)叙述时间

叙述时间与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时间不同,它是电视艺术作品依据情节内容发展而来的时间,这个时间包括人物行为动作的时间,以确定人物之间的关系。叙述时间的自由度非常大,不但时间的长短可以自由分配,还可以随时中断、分割,具有假定性。叙述时间不受时间跨度的影响,可以根据情节的需要来组织叙述时间。必须依据作品内容的需要和变化来处理叙述时间,以加强和渲染情节内容。导演通过构思设计,加强需要的时间过程,删减一些不需要的时间过程,重新构建时间,使新的时间既是情节需要,又符合观众的观赏心理。如将更多的时间分配给反映主要情节内容上,减少甚至不花时间展现过于拖沓的过渡性情节。

二、时间的假定性

假定性是指假设、虚构。电视艺术作品的时间形式是导演利用了时间假定性的表现时态,主要有现在进行时、过去时、未来时三种方式。在假定性时间里,时间是变形的,既能简化叙事过程,也能强化情节内容的内涵。而艺术化地改变时间的方式,如压缩时间、延长时间、停顿时间、模糊时间等,可以创造出一个新的时间。

三、连续性与非连续性时间

电视艺术作品情节发展的时间进程一般都是由开始走向结尾,但开始和结尾往往是相对而言的。一个情节的开始,一定是前一个情节的结束;一个情节的结束,往往又成为下一个情节的开始。对电视艺术作品整体来说,时间还是从一个起点向终点不断发展;在连续发展的进程中,因情节内容的需要,导演将时间分割开来,有时是连续进行着,有时会在一些段落中创造非连续的时间,如闪回或闪前等处理方式,以完成倒叙或插叙的段落内容。从总体上来看,时间呈现非连续性,但必须将这个非连续的时间回到原有连续的时间上,使总体时间呈现其连续性。因此,导演构思设计时间时,首先要建立连续的整体时间,否则时间始终呈现各种非连续性时态,将造成逻辑混乱。

四、观众的心理时间

当播放时间与屏幕叙事时间综合后,观众心理上产生一种非现实的特殊时间感。如果节奏快,观众会产生时间被加快的感觉;节奏慢,观众会产生时间长的感觉。这种对时间的感受与观众在心理上参与情节的强烈程度有关。刺激、吸引人的情节,可以使观众的注意力相对集中,情感参与性强,感觉时间短。情节平淡无奇,吸引力将减弱,观众的注意力会分散,感觉时间长。因此,电视艺术作品的叙事时间、播放时间的时长,往往与观众的心理时间不一致,不成正比。

五、旁白、字幕、色彩表现的时间

在电视艺术作品中,有时因情节的需要,在表现不同的时间时,通过旁白、字幕等方式来使时间发生变化,如回忆、倒叙、插叙、梦幻等。色彩的改变也可表现不同的时间,如黑白或单色表示回忆、想象,彩色则表示现在时态。

总之,时间设计是导演构思创作的重要过程,它与现实中的物理时间不同,是由导演创造的艺术时间,具有审美价值,能推动情节发展。

参考文献:

[1]蔡丽.电视导演与观众的审美标准[J].戏剧之家(上半月),2012(08).

[2]崔东哲.试述电视导演的修养[J].声屏世界,1995(04).

篇(6)

    "托物言志"物与志相映才能生辉,"借景抒情"情与景交融才能照人,情是人有感于事物,才发于内而形于外。一个艺术作品首先应该让人看懂,才能引起人的共鸣,否则就成了单纯玩弄辞藻的无病,或是自我感情的陶醉与宣泄,引不起观众的任何反响。舞蹈"拙于叙事"并不是不能叙事,一些富有情节的舞蹈和舞剧,不叙事就不能将故事情节交代清楚。叙事包括对生活的高度集中高度概括和凝练,对情节的选择与结构。

    要去其枝蔓,留其主干,择其细节,抓住"情"处,以"舞"体现。切记平铺直叙,就事论事。我们有些富于情节的舞蹈作品,之所以不感人,往往是陷入了单纯表现事件的过程,从而形成了见事不见人,见人不见舞,,见舞不见情的结果。就这样故事情节表现清楚了舞蹈也就结束了,引不起人们的联想和深思,激不起感情的浮动,艺术作品的社会效果也难以达到。

    舞蹈是艺术,不是单纯的技术。任何事物都是辩证的,我们不能抛开作品的主题思想单纯的谈形式,也不能不顾形式而单纯的谈内容,艺术作品的内容和形式是不可分的。有很多优秀的舞蹈作品,都取得了很大的社会反响,起到了团结人民,教育人民,鼓舞人民的强大作用,充分发挥了舞蹈艺术的认识作用,教育作用和审美作用。

篇(7)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价值 权利 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是人类宝贵的文化遗产和精神财富。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方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时至今日,相关的规定还未出台。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是许多国家著作权法乃至国际著作权法都认为必要却又倍增棘手的问题。我国是四大文明古国,拥有众多的民族和灿烂的文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极为丰富。随着现代科技技术的发展和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一方面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正面临失传或消亡的危险;另一方面,其潜在的文化价值和商业价值却逐渐显现出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属问题日益凸显。因此,为促进民间文学艺术的发展,同时弥补我国立法的不足,本文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探讨民间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问题,以期对民间文学艺术的发展尽一点绵薄之力。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现状及其界定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Folklore) , 英文的本意是指流行于民族中间的文学。我国1990 年颁布的《著作权法》第六条明确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时至今日, 相关的法律、法规仍未出台。关于民间文学艺术, 目前尚无一个统一的概念。一些国家的法律和国际版权公约中,民间文学艺术概念的外延差异也很大。例如:特利尼达和多巴哥1983 年颁布的《民间文学保护法》中,民间文学的范围却很窄,该法规定民间文学艺术必须具备3 个条件:第一,该作品必须存在100 年以上; 第二,该作品必须反映特利尼达和多巴哥的民族文化;第三,该作品必须是特尼达和多巴哥版权法中不受保护的作品。安哥拉1990 年3 月《作者权法》第4 条(F) 规定到:“民间文学艺术系指我国地域内的、可推定某地区或某部族共同体之不知姓名作者所创作或集体创作的、代代相传的艺术及科学作品,其构成传统文化遗产的基本要素”。多哥1991年6月《版权、民间文学艺术及邻接权保护法》第66 条规定:“ 民间文学艺术是本国遗产的有独创性的合成。本法所称民间文学艺术,包括一切多哥人或多哥部族共同体的匿名、不知名或姓名被遗忘之作者,在我国地域内创作的、代代相传的、构成我国文化遗产的基本内容之一的那些文学与艺术产品”。而在突尼斯1994年2月《文学艺术产权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民间文学艺术,系指代代流传的,与习惯、传统及诸如民间故事、民间书法、民间音乐及民间舞蹈的任何方面相关的艺术遗产”。不同国家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规定了宽窄不一的外延。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早在《跨国版权法》中把保护民间文学作品定义为:受版权保护的民间文学作品包括:“ 一切由非洲的居民团体所创作的,构成非洲文化遗产基础的,代代相传的文学,艺术、科学、宗教、技术等领域的传统表现形式与产品”。按照这个范围作详细列举,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至少包括六项: (1) 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表达的文学作品(如故事、传说、寓言、叙事诗、编年史、神话等) ; (2) 艺术风格与艺术产品(如舞蹈、音乐作品、舞蹈与音乐结合的作品、哑剧等),以手工或者其他方式制作的造型艺术品、装饰品、建筑等; (3) 宗教传统仪式(如宗教典礼、宗教礼拜的祭奠礼服等) ; (4) 传统教育的形式(如传统体育、游戏、民间习俗等) ; (5) 科学知识及作品(如传统医药品及诊疗法知识、物理、数学、天文学方面的理论与实践知识) ; (6) 技术知识及作品(如冶金、纺织技术知识、农业技术、守猎、捕鱼技术知识等) .这些内容中,显然有一部分是不可能用版权法去保护(但可能受专利法或技术秘密法保护);还有一些甚至是公有领域内的东西,不应当享有任何专有权。由此可见,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是把民间文学作为版权保护对象划得很宽的一个典型。[1]《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 年修订本) 该公约第15 条(4) 则把民间文学视为“ 不知作者的、未出版的”作品[2 ],可见该公约在民间文学作品保护的范围上作了更为宽泛的规定。我国是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理应承认其范围划分。

我国民间文艺协会认为民间文学的特点是“集体创作,集体修改,口头流传,变异性大”。这种观点显然是不够科学的,因为“口头流传”在实际上只划定了以语言形式表达的一部分(或一小部分) 为民间文学作品,而那些纯粹的绘画、雕刻、技艺、建筑艺术、风格等艺术形式则被排除在外。事实上,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还有许多精彩的方面,例如,我国2002 年在驻南斯拉夫使馆举办的“ 中国京剧人物造型”展览就曾引起轰动。展出的“ 中国京剧人物造型”选自37 个传统京剧剧目,都是舞台人物的立体微缩造型,平均高度约为60 厘米,用多种材料制成,做工精良,表情生动,包括生、旦、净、丑等各行业的角色。[3 ] 此外,还有像河北的杨柳青年画、湖北的大冶木雕、荆州皮影、陕西的剪纸、云南的傣族织锦、敦煌石窟造型等,它们都体现了一定区域的极富特色的创作艺术,其中手手相传是使之得以完整、延续保存的重要因素。如果仅以传播方法的不同去判别是否为民间文学艺术,必将对某些仅限于特别流传方式的民间文学艺术产生不公平待遇。

由此可以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就是指:在一国国土上由该国的民族或种族集体创作,经世代相传,不断发展而构成的文学艺术作品。一般认为,它包括语言形式(民间故事、民间诗歌等) 、音乐形式(民歌、民间器乐等) 、动作形式(民间舞蹈、戏剧等) 以及用物资材料创作的形式(绘画、雕塑、工艺品、编织品等) .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应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 集体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由一定区域内特定的群体经过不间断的模仿、创新而完成。它基本上是集体创作、集体流传的特殊的文学艺术形式; (2) 长期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形成经历了一个长期的、不间断的积累、模仿、创新过程,即经历了较长的创作期; (3) 变异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长期流传时为人们所模仿、继承,同时又为人们所改变、创新,从而在保持、稳定其核心特色要素的同时,又历经了世世代代改变,其内容具有较大的变异性; (4) 继承性,民间文学作品是经过世代相颂而流传下来的,其内容和形式上有着一系列相对稳定的因素。尽管是不断变化、不断丰富,但其在主流和基调有着传承性。

二、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价值抉择

目前,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否给予保护存在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就是在保护人类创作之“缘”,民间文学作品与现代文化是“源”与“流”的关系。如果人们仅仅注重各种智力创作之“流”的保护,而忽视对它们的 “源”关注,则对知识产权保护而言,不能不说是一个缺陷。[4]因为任何智力成果的产生无不与他人劳动成果相关联,保护人类创作之“源”就是保护人类创作之“流”。而这也是知识产权立法的要旨所在。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由于为公众所共同积累、创作,公众可自由使用,如设定权利保护则不利于人们方便利用,将阻碍文化的交流与传播。况且,用知识产权保护新的客体时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客体的确定性和主体的确定性。这两者是成功协调利益关系所不可缺少的前提条件。就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而言,由于无法准确界定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传统知识到底包括哪些传统成果,它和不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文明成就的边界区分的模糊性使得通过财产权制度来理清权利义务关系的目标落空。至于主体,无论国家、民族、社区和个人,任何一个主体都很难被确认为某一区域内传统知识的唯一的所有人。[5]等等此类问题都需要我们在给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以保护时审慎对待。

我以为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价值是无庸置疑的,不因保护过程中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而否定。这是因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人类的遗产资源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处于公有领域,属于人人都可自由使用的对象,但正因如此,它们往往成为新的创造性成果赖以产生的基础,从而给这些资源使用者带来可成为私权保护对象的“知识产权”。出于对这些处于公有领域的资源的重要性的认识,国际社会仅仅是“保存”它们还不够,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运用,利用这些共同遗产开发出具有知识产权的新成果的潜在可能性越来越大,从而让人们有了更加积极的选择,即积极地传承、整理、开发而不是消极地保存。既然如此,“人人得自由使用”便成为值得怀疑的并有理由加以改变的事实。各国在强调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不仅要使权利人与作为使用者的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保持平衡,而且,还应将“利益平衡”问题进一步上升到权利人与作为其资源提供者的社会公众或群体之间,而保持这种利益平衡的实质就是要解决作为资源提供者的社会公众或群体在利用这些资源完成知识产权中分享利益的问题,尤其是那些历经代代相传的努力,创造并保护了相关资源的社会群体的利益分享问题。[6]事实上,国际上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逐步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制度及予肯定的原因也就在于发展中国家认为其在与发达国家的文化交往中,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受版权保护导致发达国家可以大量无偿地使用与开发其丰富而宝贵的民间文学艺术资源,导致利益获得不公平。为防止无偿滥用、歪曲、篡改其民间文学艺术的现象发生,实现发展国家与发达国家在版权贸易方面的平衡,以突尼斯等国为代表才纷纷了制定版权保护的专门法律并强烈要求国际上认可民间文学艺术的特殊地位。不可否认,民间文学艺术与一般知识产权客体存在一定联系,如,在智力成果的性质上都具有无形性,都是非物质形态的特殊财产,同时又具有公开性的特点,其所有人无法凭借传统民法上的占有方法来控制。第三人对知识产品的利用是否合法,是否构成侵权,全由法律加以规定。但是,细究知识产权的一般智力成果(即使是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最为接近的科学文学作品)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不同之处还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客体范围不尽相同。一般作品作为版权保护客体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版权所涉及的有形物在大多数情况下仅仅作为无形产权的载体而存在,“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并不以有关物的灭失为转移”。而民间文学艺术的客体除了无形的智力成果之外还包括客观存在的具体之物;它既可能是一种民间文学艺术的表现形式或艺术风格,也可能是已经形成作品的民间文学艺术。由于包含内容众多,无法像一般作品那样确定其固定的表现形式。

其次,创新的要求不同。一般作品完成后,其独创性的内容大多已固定,很难变易。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则不然,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经长期的传述,如故事、歌谣的流行,不断创新和进步,因而它是流动的。而且这种创新和进步并非刻意所追求。事实上,有些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正是排斥这些刻意创新行为的,因为某些不当的创新会破坏掉传统文化的真实性和原生环境,使得这些底蕴深厚的传统文化沦落为“假古董”、“伪民俗”,从而失去其自身存在的意义和价值。

再次,主体不同。一般作品主体较易确定,其权利归属于某一个人,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往往为一个地区的广大群体世世代代所积累、创作,因此,这类权利主体往往是一个国家、地区的群体,是某一民族全体,不为某个个人。

最后,一般作品的版权保护有一定的期限性,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则随着人们生产和生活的客观条件的变化,对其不断增加、添附、补充乃至修改,使得对它的创作在不断继续,因而,其保护期难以像一般作品那样固定一个期限。

当然,是否一定要用著作权法去保护值得探讨。

在理论界,通过哪种途径予以保护存在不同看法:一是专门制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法,如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制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条例》,运用行政、民事等手段来保护;二是通过其他部门法律来特别规定,如文物保护法规等。在抉择哪种途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更适应时,应从与其最密切联系之法律适用的角度去考察。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系人们文学艺术领域中创造之成果,是用来满足人们的精神文化需要,丰富人们生产、生活,因而,利用现行的版权法律框架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给予全面保护将有利于对民间文学艺术更高水平的认可。尤其对象我国这样有着深厚文化底蕴的文明古国,应当积极的利用已有的著作权制度,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立法精神及早制定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条例》,以强化与细化其保护。

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之立法思考

(一)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范围

前面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的界定,仅仅是对其内涵的抽象表述,具有很大的伸缩力和弹性度,因而需要严格界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具体保护范围。

较早在“ 跨国版权法”中保护民间文学作品的非洲知识产权组织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至少包括六项:(1)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表达的文学作品(2)艺术风格与艺术产品,以手工或者其他方式制作的造型艺术品、装饰品、建筑等等(3)宗教传统仪式(4)传统教育的形式(5)科学知识及作品(6)技术知识及作品。显而易见,这些内容中,有一部分是不可能用版权法去保护(但可能受专利法或技术秘密法保护);还有一些甚至是公有领域内的东西,不应当享有任何专有权。由此可见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是把民间文学作为版权保护对象划得很宽的一个典型。[7]另外也有些国家不仅把“民间文学艺术”范围划得较窄,而且对它提出了特别的保护条件,例如,特利尼达和多巴哥1983 年颁布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草案对于具有什么条件的作品才能称之为“ 民间文学艺术”规定了三个标准:第一,该作品必须已存在100年以上;第二,该作品必须能反映特利尼达和多巴哥的民族文化;第三,该作品必须是特利尼达和多巴哥版权法中不保护的作品[8]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82年制定的《保护民间文学表达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侵害行为的国内示范法条》(以下简称《示范法条》)第2条规定:民间文学表达形式包括(一) 口头表达形式,诸如民间故事、民间诗歌及民间谜语;(二)音乐表达形式,诸如民歌及器乐(三)活动表达形式,诸如民间舞蹈、民间游戏、民间艺术形式或民间宗教仪式(四)有形的表达形式,诸如1民间艺术品,尤其是壁画、彩画、雕刻、雕塑、陶器、拼花、木制品、金属器皿、珠宝饰物、编织、刺绣、纺织品、地毯、服装式样;2 乐器3建筑艺术形式。在我国,、科学观点等一般不属于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因此,将这些内容从上面《示范法条》第2条中去掉,余下的就可以作为我国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范围。

(二)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

民间文学艺术原生作品最初的创作者可能是个人,但随着历史的推移,在长期的流传过程中不断被人们加工、完善,逐渐成为某一地区、某一民族的群体作品,创作者的个性特征已无法体现,而只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因此,从理论上讲,原生作品的所有权和著作权应该属于产生这些作品的群体或民族,他们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事实上的主体。任何组织包括(政府机关和社会团体)都不能成为民间文学艺术原生作品事实上的权利主体。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之一,若发生对其侵权,由谁主张该作品的权利。笔者认为,中国需建立一种以私权利或群体公权利为基础的传统知识产权保护机制[9]具体说就是成立非政府的民间组织来代为行使民族民间文化的相应权利,以切实保护民族民间文学艺术发源地(族群)的集体利益。非政府组织依照法律规定成立、运作,代表民族民间文化发源地(族群)对非发源地或族群之外的人使用、利用该民族文化依法行使相应许可行为或收取合理费用,代表参与诉讼、仲裁等活动。其收取的费用用于该民族文化的保护与传承。这种模式类似于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见我国《著作权法》第八条)。实践证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如中国音乐作品著作权协会、中国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等已经大大促进了对著作权人利益的保护和社会公众权利意识的影响,其运作方式可以为保护民族民间文学艺术提供有益的借鉴。

(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相关人的权利

第一、原始版权人的权利。原始版权人享有的权利也包括人身权与财产权两项。其中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至于为什么不授予版权人“改编权”郑成思教授在《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及我国对其保护方式的建议》一文中解释的很清楚:如果要求作为改编者的艺术家们事先取得许可及事后付酬,有可能妨碍民间文学作品的挖掘、发扬、提高及传播,有可能不利于中国文化事业的发展。“但是,当然,改编者必须注明其是根据什么原作品改编的,即” 注明出处“。原始版权人的财产权主要包括其自身的使用权以及由此产生的获得报酬的权利。当然,这些权利的行使只能依靠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的执行人非政府间民间团体来行使。

第二、收集、整理者的权利。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著作权法保护,并不是禁止人们运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正常的创作活动,也不是允许任何人对其进行垄断,而是不允许本民族团体之外的人随意地使用本民族团体所遗传下来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因此,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任何人都可以进行整理。只要整理者在原始素材的基础上融入了自己的创造性劳动成果,是在原始素材基础上,由其“启发”而创作出来的作品,整理人就可以对其整理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享有演绎的著作权。著作权理论一般都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整理者对整理本应当享有著作权,但是第三人也仍然可以对同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再整理,并就其整理本获得著作权,通过发掘、整理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授权而擅自地侵犯其挖掘、整理出来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否则同样构成侵权。另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整理本一经发表,就视为一般文学艺术作品,按一般文学艺术作品保护其版权。

(四)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

著作权的保护都涉及对作品的保护期限,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也不例外。依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对著作权客体的保护期限大多是作者生前加死后50年,也有部分是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基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延续性,区域性和权利性质等牲质。笔者认为,不宜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视为已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如果某一作品被确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对其保护期限应为无限。即使经过大量努力,从各方面以大量事实考证出该作品确切的作者,也不能认为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已等同于一般作品,因为在其流传的过程中!已溶入了群体智慧,带有某个民族或群体的特征或风格。这种规定,有利于防止民间文艺遭受各方面的歪曲、滥用和非法侵害促进历史文化的长期繁荣和稳定发展,甚至有利于传播中华文明。对于有的国家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规定为从发表时起若干年,我认为其至少存在两方面弊端。首先,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点来看,由于民间文艺往往经由几代人甚至十几代人努力,不断丰富和充实,使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存在从萌芽时开始计算,还是从发展成熟时开始计算的矛盾,实质上失去了其起算的时间点,因而,若干年后的终点也就无从确定。其次,若干年也比较难掌握。如将若干年的保护期规定的太短,等于对此没有加以保护,因为民间文艺大多需要几百年的努力才能完成或最终趋于成熟;反之规定的太长了,若干年的存在也就失去了其规定的意义。综上所述,我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期应规定为无限。

注释:

[1] 郑成思《版权法》第162页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7年版。

[2] 郑成思《版权法》第162页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7年版。

[3] 《人民日报》 2005-05-12.

[4] 郑成思《创新之“源”与“流”》,载《人大复印资料》第2002年第8期,第62页。

[5] 韦之、凌桦《传统知识保护思路》,载《人大复印资料》第2002年第8期,第64页。

[6] 唐广良 《三大主题的关联性》, 载《人大复印资料》 第2002年第8期,第63页。

[7] 郑成思《版权法》第125页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7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