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大全 杂志订阅 SCI期刊 投稿指导 期刊服务 文秘服务 出版社 登录/注册 购物车(0)

首页 > 精品范文 > 环境问题的解决措施

环境问题的解决措施精品(七篇)

时间:2023-09-18 17:03:12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环境问题的解决措施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环境问题的解决措施

篇(1)

关键词:农村环境问题;认知误区;农村环境治理;法制建设

中图分类号:F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2)12-0081-03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工业化技术向农村生产领域的渗透以及城市污染向农村地区的转移,农民自身生产、生活方式的影响,在城市环境趋于好转的同时,农村环境却逐渐恶化,这不仅干扰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更直接危害农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且环境问题没有城乡差别,日益严重的农村环境问题在波及城市环境的同时,更会通过农业食品链条给城市居民的身体健康带来隐患。因而,关注农村环境,致力农村环境问题解决,不仅仅是农民的事情,而应得到全体社会成员的关注。

自上世纪以来,农村环境问题作为“三农”问题的重要内容受到党和国家政府的高度重视。2008年国务院召开了全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电话会议,把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放在了十分突出的地位,而且随后国务院在其转发的《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中指出:“开展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是加快推进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的重要举措,是生态建设示范区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现阶段建设农村生态文明的有效途径。”[1]以此为契机,农村环境问题治理得到了国家、各级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关注并得以在我国广袤的农村大地轰轰烈烈地开展。与此同时,我国学者也一直关注农村环境问题,他们认真调查农村存在的环境问题,仔细分析农村环境问题的成因并具体设计农村环境问题的解决对策,并把自己的研究成果以学术论文的形式体现出来,以供我国农村环境治理工作实践借鉴。

尽管我国政府对农村环境问题高度重视,我国学者对农村环境问题的解决也极为关注,但我国的农村环境治理工作并未取得实际成效,农村环境问题依然严重,这一切都昭示着我国在农村环境治理环节存在着阻碍我国农村环境治理工作开展的某种问题,只有找出这一问题并加以解决,才能推动我国农村环境治理工作顺利进行。为此,笔者在概览学者关于我国农村环境治理的学术文章的同时,又深入苏北农村地区进行调研,对苏北地区农村环境问题的范围、种类及其成因进行了详细了解和深入分析,发现我国农村地区环境治理工作踟蹰不前的症结所在,那就是无论是我国政府,还是国内学者,其在农村环境问题的认知环节出现了偏差或错误,没有正确把握我国农村环境问题涉及的范围、存在的类型以及产生的根源。为了消除我国农村环境治理的障碍,有效推动我国农村环境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认真分析当前我国农村环境问题存在的认知误区并及时加以纠正,为此,笔者以在苏北地区农村的实际调研资料为基础,并对照我国学者有关农村环境问题的理解观点,对当前我国农村环境治理环节中存在的关于农村环境问题的认识误区予以具体分析,并提出相应的纠正对策,以期能扫除我国农村环境治理停滞不前的基础,以推动我国农村环境问题的根本解决和农村环境治理目标的最终实现。

二、我国农村环境问题的认知误区

由于受到传统环境保护和治理观念的影响,再加上社会各界缺乏对农村及其环境的深入了解,而且在当前“城市中心主义”的模式下,国内民众在用看待城市环境问题的眼光来看待农村环境问题的同时,又把本具有同质性的农村环境问题看作是不同于城市环境问题的异类,在此种观念和思维模式的影响下,国内民众在理解农村环境时难以避免地会出现认知偏差。具体而言,当前国内学者对我国农村环境问题的认知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误区:

1.对农村环境问题的认知范围不全面。由于人类最早接触的环境问题是污染问题,而且长期以来人们所关注的城市环境问题也主要是城市污染问题,再加上农村环境问题进入人们的视野而获得关注也是因为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的严重,因此,我国学者在关注农村环境问题时便将农村环境问题等同于农村环境污染问题,而忽视了农村环境问题所包含的另一重要内容,那就是农村资源和生态的破坏问题。与城市不同,农村地区的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都直接和自然界发生关系,无论是农民的正常生活,还是农业生产的正常运行,都离不开农业资源的合理维持和农业生态系统的有效维护,一旦农业资源和农村生态系统受到破坏,其给农村乃至城市环境带来的危害并不亚于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因此,要解决农村环境问题,就不仅要关注农村环境污染问题,还要关注农村资源以及生态保护问题。但事实上,我国民众在关注农村环境问题时,只关注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对农村资源及生态所遭受的破坏问题却少有涉及,反映出我国民众包括学者们目前对农村环境问题的认知范围还比较狭隘,无法认识农村环境问题的全部。

2.对农村环境问题的认知类型不彻底。为了充分认识环境问题,并依据不同环境问题的各自特征采取针对性的解决对策,经过对环境问题的逐步了解,我国学者按照相应的标准对环境问题予以相应分类。如依据人类对环境影响的方式,可以把环境问题分为环境污染问题和资源破坏问题;按照被影响的环境要素予以分类,可以把环境问题分为水环境问题、大气环境问题、土壤环境问题以及生物环境问题等。[2]依据上述分类,我国学者对环境问题进行了分门别类的研究并提出了相应的针对性解决措施,这对环境问题的顺利解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上述分类还无法满足农村环境问题的彻底解决,那就是目前国内民众对面源性环境问题的认识仍然不足,无法满足农村环境问题的解决需要。所谓面源性环境问题,和点源性环境问题相对,是按照环境问题产生源的确定与否而区分的一对环境类型,其中所谓点源环境问题,是能够具有确定产生源的环境问题,对于此类问题,只要查明该问题的源头并对其源头进行治理,环境问题即可消除。而对于面源性环境问题,由于其产生源无法确定,与点源环境问题有很大区别,而且由于面源性环境问题发现较晚,尽管目前学者对农村面源性的环境问题已有所认知,但还存在一些认知误区。具体而言,当前社会对面源性环境问题的认知主要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误区。首先,我国民众对面源性环境问题分布范围的理解有错误,许多民众认为面源性环境问题只存在于农村,城市里不存在面源性环境问题,甚而有学者把面源性环境问题作为农村环境问题区别于城市环境问题的重要特征加以研究,并主张要创新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来应对农村的面源性环境问题,但事实上是,在我国城市也存在面源性环境问题,其中城市居民生活所带来的污染问题就是典型的面源性环境问题;其次,尽管我国国内社会对农村点源环境问题和面源环境问题作了区分,但却没有厘清二者的实质不同,因而在治理面源性环境问题时也没有有效的对策,要么避而不管,要么把点源性环境问题的治理和面源性环境问题的治理混为一谈,用点源环境问题的治理模式来处理面源环境问题,从而使农村的面源环境问题无法得到针对性的治理,阻碍了农村环境问题的顺利解决。

3.对农村环境问题的根源认知不准确。针对农村环境问题的产生根源,国内的学者展开了大量研究并提出了相应的观点,而且有不少学者的观点具有一致性,看似发现了农村环境问题的产生根源,但笔者通过对苏北五市农村环境问题的调研,发现上述学者的观点与农村环境问题的现实存在一定偏差,他们并未准确发现农村环境问题产生的真正根源。具体而言,当前我国学者对于农村环境问题根源的认知主要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误区。误区之一:农民环境意识不强。当前许多学者认为农民环境意识不强是农村环境问题产生的根源,但笔者认为,尽管农民环境意识不强与农村环境问题的产生有一定的关系,但如果将其归结为农村环境问题存在的根源则实在言过其实,甚而存在错误。为了验证这一问题,笔者对苏北地区农村村民的环境意识进行了问卷调研,在笔者所做的调查问卷中,除了个别村民对农村的环境问题漠不关心之外,大部分村民在表示对过去良好农村环境的怀念和留恋之时,都表达了对当前农村环境问题的忧虑和关注,他们对农村大气、水、土壤以及生物资源发生的不利变化都有切身体会,都有改变当前环境状况的愿望但都苦于无能为力。这一调查结果充分表明了农民的环境意识并不缺失。而近期在浙江、福建以及江苏地区出现的群体性环境事件也直接表明了当地农村居民对环境问题的关注以及对自身环境权益受侵的焦虑,同时也是对“农民环境意识不强”论的有力反击。由此可见,农民环境意识不强并不能作为农村环境问题的产生根源,农村环境问题的根本解决也不能寄希望于提高农民的环境意识上面,因为农民的环境意识本来就不低。误区之二:农村环境法制建设不健全。众多学者把农村环境法制建设不健全作为农村环境问题产生的根源,认为当前我国环境立法体系中有关农村环境的立法缺失、农村环境执法体系不健全以及农村司法救济途径不通畅是造成农村环境问题的主要原因。诚然,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城乡差距比较大,在法制建设方面农村地区滞后于城市也并非没有可能,而这对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也可能会起到一定的掣肘作用,但是,如把农村环境法制建设不健全作为农村环境问题产生的根源来进行解读,则不仅无法发现农村环境问题产生的真正原因,更会将农村环境治理工作引向歧途,反而会阻碍农村环境问题的解决。因为农村环境问题的真正原因是城乡二元化模式造成的结果,要想真正解决农村环境问题,就必须消除城乡二元化模式,在城乡一体化视野下实现对城乡环境的同等保护、同等治理,[3]而那种“农村环境法制建设不健全以及对农村环境单独立法”的论调看似对农村地区予以特别优待、特别保护,但实质上依然是在延续着城乡二元论的基调,不仅有害,也无必要。这是因为,首先,从立法层面上讲,由于农村环境问题和城市环境问题并无本质的区别,当前我国的相关环境立法不仅在城市地区可以适用,在农村地区也可以适用,如果立法有缺失的话,也应该是全国层面的缺失,而不会单单是农村地区缺失,因而没有必要单独为农村地区的环境立法;其次,对于农村执法机构和司法机构的建设,目前的机构设置已足以承担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重任,如再在乡镇一级设立相应机构,不仅不能实质性地改善农村地区环境执法和司法状况,而且还会增加农村地区环境执法和司法成本,白白浪费国家的执法和司法资源。由此可见,在农村地区,环境问题的处理并非无法可依,而环境执法机构和环境司法机关也并不缺失,反而是在城乡二元结构理论影响下,国家的环境保护法律无法在农村地区顺利实施,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违法不究的现象对农村环境问题的加重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这应引起国家、社会和学者的关注。

三、我国农村环境问题认知误区的纠正

我国农村环境问题的认知误区严重阻碍了国家、社会对农村环境问题的正确认识,导致国家难以针对农村环境问题采取有效的解决措施,直接影响农村环境问题的顺利解决。因此,要想彻底解决当前我国农村地区的环境问题,就必须纠正我国农村环境问题存在的认知误区。

1.全面把握农村环境问题的范围。要解决我国农村环境问题认知范围过窄的问题,就必须全面把握农村环境问题的范围。同城市面临的环境问题不同,农村除了面临来自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以及工矿企业所带来的污染威胁的同时,还面临着上述环节所带来的资源退化、生态失衡等环境问题,而且由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的特殊性,其对资源、生态的依赖性要远大于城市的生产、生活。由此可见,除了污染会对农村的生产、生活活动造成影响之外,农村资源可持续利用以及农村生态系统的维持平衡对农村地区生产、生活的正常进行也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不仅要关注农村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更应关注农村地区的资源退化和生态失衡问题,而且我们在设计措施来防治工农业生产以及农民生活对农村环境造成的污染的同时,更应关注农村资源以及农村生态系统的保护问题,在设计农村环境保护措施时,要将农村污染防治、农村资源养护以及农村生态保护综合考虑,将三者予以一体化的制度设计,如此方能有望全面彻底地解决农村环境问题。

2.彻底认知农村环境问题的类型。如文中所言,当前我国农村环境问题类型的认知误区主要存在于公众对农村面源性环境问题的认识层面上,因此,为了彻底厘清农村环境问题的类型,有必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来明确农村面源性环境问题的相关内容。首先,要明确面源性环境问题并不是农村地区特有的环境问题类型,在我国城市也存在面源性的环境问题,只有明确这一点,我们才不会把农村环境问题当作异类而将其孤立于城市环境之外,并且还可以从城市面源性环境治理实践中吸取有益的治理经验。其次,要深刻理解点源性环境问题和面源性环境问题的区别,从理论上讲,任何环境问题都有其产生源,因而从实质上讲面源性环境问题也是点源环境问题,只是由于面源环境问题的产生源具有随机性、移动性,难以查明和确定。另外,还有一些面源性环境问题的产生源单独不能造成环境危害,而是众多面源性环境问题的产生源共同交织作用才造成了环境问题,这都和传统的点源性环境问题有区别,因而在治理面源性环境问题时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传统点源性环境问题的治理模式中使用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以及责任追究制度无法在面源性环境问题领域适用,需要对此种问题单独研究,单独处理。为此,我们可以借鉴城市面源性环境问题的治理经验,把面源性环境问题的治理当作公共服务而由国家承担,发挥政府在面源性环境问题治理中的主导作用,增加国家在面源性环境治理过程中的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以促进农村面源性环境问题的顺利解决。[4]

3.正确认识农村环境问题的根源。我国农村环境问题的根源既不是农民环境意识不高,也不是农村环境法制建设不全,而是长期以来我国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所带来的城市和农村环境保护问题上的差异所致。在此种结构模式的调控下,我国对城市和农村地区的环境实行差别化管理,致使农村地区的环境保护标准和资金投入都低于城市,农民的合法环境权益也常常受到漠视,我国城市环境逐步改善的同时,农村地区的环境则趋于恶化,并使人产生了“农民环境意识不强,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建设不全为农村环境问题成因”的假象。[5]因而实事求是地讲,成因与其说是农民环境意识不强,倒不如说是城乡二元模式下农民合法环境权益被漠视,农民环境知情权、参与权、请求保护权得不到保障的结果;与其说是农村环境法制建设不健全,倒不如说是城乡二元模式下政府在农村环境保护中的地位缺失,致使农村环境保护标准降低、农村环境保护投入不足造成的,甚至在农村个别地区出现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

因此,要真正消除农村环境问题的根源,彻底解决我国农村地区存在的环境问题,就必须要取消我国的城乡二元结构模式,在环境保护问题上实行城乡一体化建设模式,实现国家对农村、城市环境的一体化考虑和同等保护。具体来说,对于农村地区的点源性环境问题,要严格执行现有的环境保护法规,真正发挥法律的调控作用,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环境权益;而对于农村地区的面源性环境问题,则要增强政府在农村环境保护中的主导性作用,增加政府对农村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通过政策扶持和财政激励等物质引导措施向农村引入“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生产生活方式,从经济上鼓励农民采取健康、环保的生活方式,利用财政支持在农业生产领域大力推广生态有机农业和循环经济模式的应用,控制农药、化肥的使用并减少废物向农村环境中的排放,只有如此,才能彻底解决农村地区的面源性环境问题。

结语

由文中的论述可知,要彻底解决农村环境问题,就要全面理解农村环境问题的范围,彻底把握农村环境问题的类型并准确分析农村环境问题的根源,这样,我们才能针对目前的农村环境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解决对策。但正如文中所言,我国农村环境问题的根源是我国城乡二元结构模式,只有废除这一模式,农村环境问题的解决对策才能真正发挥作用。可喜的是,伴随着人们对城乡二元结构弊端的深入认识,城乡一体化发展模式日益引起社会的关注并得到国家政府层面的认可和采纳,目前我国各地都围绕着户籍、经济、环保的城乡一体化问题开展了理论性探讨和实践性探索,城乡一体化发展模式已成为科学发展观指导下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和潮流,在此背景下,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城乡一体化建设也在如火如荼地进行,这让我们看到了彻底解决农村环境问题的希望。

参考文献:

[1]徐培华,包文兵.当前农村环境整治存在的问题及思考[J].淮海文汇,2012,(1).

[2]吕忠梅.环境法导论(第二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6-7.

[3]晋海.我国城乡环保一体化的制度建构:理念、原则与路径[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9,(6).

篇(2)

在最近几年的高考中,以区域图(材料)为背景材料,结合图(材料)中地理环境的特点,综合考查区域内环境问题的分布、产生原因及解决措施是比较常见的考查方式。

分析区域生态环境问题的一般步骤和方法如下图所示:

①明确区域地理位置和范围。首先要根据题干材料,明确题目所要考查的区域是什么地方。只有搞清楚是“什么地方”,才有可能搞明白是“怎么回事”。②分析存在的环境问题的潜在因素。即通过分析明确该区域有可能存在哪些生态环境问题。③了解环境问题产生的危害。在明白“怎么回事”的基础上,进一步了解这一问题可能导致的后果,即“会怎样”。④分析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在了解了环境问题的危害之后,进一步分析为什么“会这样?”,一般是从自然和人为两方面分析,尤其是人为因素这是考查的重点,在分析时要结合题目所给的区域的实际情况,联系人类生产活动。⑤制定综合治理的措施。根据前面分析的原因,有针对性的提出综合治理的措施,即应该“怎么办”。

当然不同区域的生态环境问题不同,考查的具体内容也有所区别,目前常考的区域生态环境问题的主要是分布相对比较广泛、对人类生存影响比较大、且学生也比较熟悉的问题,主要有荒漠化、水土流失、森林和湿地破坏三大类问题。

一、荒漠化问题

西北地区是我国荒漠化危害最为严重的地区,主要表现为土地沙漠化,但近些年来我国其他一些地区出现了石质荒漠化(江南丘陵地区)和次生盐碱化(半干旱、半湿润地区的不合理灌溉)。

对这一类问题的考查有两种常见形式:①某一区域荒漠化的成因分析,尤其是对人为因素的分析,回答这类问题时要密切结合所考查地区的人类生产活动方式。②荒漠化综合治理的措施。回答某一特定区域的治理措施时,不能一概而论,硬套课本上的知识点,要结合题目所给区域存在的具体问题,根据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二、水土流失

黄土高原是我国水土流失最为严重的地区,另外西南地区、江南丘陵的水土流失也较为严重。

对这一类问题的考查有三种常见形式:①水土流失的危害。主要的危害有三方面:水土流失使土层变薄、变贫,影响农业生产;水土流失使生态环境变的更加脆弱,抵御灾害的能力会大大降低;水土流失会淤塞江河湖泊,使河床、湖床抬高,泄洪、蓄洪能力降低,诱发洪灾。②水土流失的成因分析,尤其是人为因素导致的水土流失的分析,回答时要密切结合当地人类的生产活动方式。③水土流失的综合治理。综合治理的措施有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农业技术措施三者相互结合,其中恢复植被是最主要的、最根本的措施。

三、森林和湿地的破坏

森林破坏从世界范围看,目前破坏最为严重的是热带雨林,我国森林破坏比较严重的地区是东北地区和西南地区。

篇(3)

由此,依据外部性波及范围可以把环保行为的外部性进行如下分类。1)c<b1,即主体采取某环保行为的收益大于其成本。这种是不存在外部性或外部性极弱的情况。这种情况下,主体为追求更大的收益,不必外界对其施加措施就能自发地采取这种环保行为。2)c>b1且c<b1+b2,即主体采取某环保行为的收益小于成本,但该行为产生的正外部性使该主体所在小群体的其他成员获益,且小群体成员(包括该主体自身)获得的总收益大于其成本。这种情况下,主体能否采取该行为,取决于小群体成员之间能否适当地再分配该行为带来的收益,以使行为实施者的收益大于成本[4]。3)c>b1+b2且c<b1+b2+b3,即主体采取某环保行为,给自身及小群体其他成员带来的总收益小于成本,但给全社会(包括小群体的所有成员以及小群体之外的主体)带来的总收益大于成本。这种情况下,主体能否采取该行为,取决于小群体成员和小群体外其他所有外部性受益者之间,能否适当地再分配该行为带来的收益[4]。理论上还存在第4种情况,即c>b1+b2+b3,即主体采取某环保行为带来的总收益小于成本。这种情况下,主体没有动力采取该行为,并且该行为对整个社会而言是一种损失,不应当作为政策的鼓励对象,因而无须赘述。对于第二和第三种情况,本文分别称相应的环保行为具有弱外部性和强外部性。某一确定环保行为对应一定的环境问题。对应的环境问题分别称作弱外部性环境问题和强外部性环境问题。这里对强、弱外部性的划分依据是外部性的波及范围。需要再次强调的是,这种划分方法并不是直接依据外部性的受影响人数进行分类的,而是针对某一确定人群,判断在该人群中再分配是否足以解决外部性问题。这是因为外部性波及范围与再分配的规模并不是完全对应的。即使某行为的外部性影响极广,也不需要所有的受影响者都参与再分配才能解决该外部性问题。受影响者中的部分主体参与再分配,就足以达到促使主体采取某环保行为的目的。如果所指群体没有界定,没有哪种环境问题会确定地属于弱外部性问题或强外部性问题。任何一个环境问题都可以既是前者,又是后者。当群体所指范围足够小,比如只包括外部的实施者,那么相应的环境问题就是强外部性环境问题;如果群体扩大到足够大,比如包括外部的实施者及所有的受影响者,相应的环境问题就是弱外部性环境问题。

1强弱外部性分类对于农村环境管理的意义

依据外部性波及范围对农村环境问题进行分类对农村环境管理显得尤为重要。对于农村环境问题,如果把群体界定为外部实施者所在的村庄,强、弱外部性环境问题将呈现出明显的分界。这里所说的村庄是指自然村落,即若干农户在相邻地域生产生活所构成的群体,是当前我国农村的主要形态。农户以土地为生产资料进行生产,且往往依附于同样的土地区块生活。这就使农户在相对稳定的空间范围内生产生活,形成自然村落。同时,农户的生产、生活行为所造成的环境问题,其影响范围却明显呈现出两种类型:一类是迁移性的,包括随水、气等的自然迁移以及随物流等的人为迁移,这类环境问题主要影响村庄范围外的主体;另一类是非迁移的,主要影响村庄范围内的主体。迁移类的环境问题,其外部性主要影响村庄以外的主体,因而属于强外部性环境问题,例如农田过量施用农药化肥,这种问题仅仅通过村庄内的再分配是无法解决的。而非迁移性的环境问题属于弱外部性的环境问题,因为外部的实施者和受影响者都在村庄内,比如农户的生活垃圾污染问题。

2外部性问题的两种解决方式及其成本

2.1外部性问题的两种解决方式:协议与监督根据制度经济学,解决外部性问题的途径是使外部性内部化,即通过制度安排,使主体某种经济活动所产生的社会收益或社会成本转为私人收益或私人成本[5]。外部性内部化的实质是在外部的实施者和受影响者之间进行资源的再分配。解决外部性问题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协议方式,即在外部的实施者和受影响者之间搭建平台,使双方基于一定规则达成妥协,从而解决外部性带来的利益纠纷,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比如在明确产权的基础上通过协商或司法裁决解决外部性带来的利益纠纷问题,都可视为协议方式。协议方式下,被管理者是外部的实施者和部分或全部受影响者。另一种是监督方式,即某主体(比如政府)对外部的潜在实施者进行监督,并对外部的实施者进行“额外奖励”(补贴)或“额外限制”(处罚)[6],比如排污收费制度下对排污者实施处罚。监督方式下,被管理者是外部的实施者或者潜在实施者。

2.2两种方式所需成本无论以怎样的管理方式来解决外部性问题,都是需要成本的。这里所指的成本主要是管理成本,即为使被管理者采取某种行为(或不采取某种行为)而付出的制度实施的成本。在外部性问题的不同解决方式间进行选择时,必须考虑各种方式的成本[7]。成本高低极大地影响着管理方式的实施效果[8]。因此,对于同一外部性问题,如果协议方式或监督方式都能够解决,那么管理方式的优势可以从成本上进行衡量,成本较低的一种可视为较优。

2.2.1协议方式所需成本协议方式下,管理成本主要包括协议主体为达成合作而付出的交易成本。实现这种合作的前提是,行为实施者与部分或全部受影响者共同承担达成合作所需的交易成本。如果交易成本为0且产权明确,那么一个经济体内的各主体将自发地相互协商,无论初始产权归谁,最终都能达到资源最优配置;但现实中交易成本不会为0,从而阻碍主体间的合作[5]。交易成本主要包括信息成本和谈判成本[9]。交易成本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就是交易的数量[10],即在多大范围内进行资源的再分配。如果其他因素保持不变,再分配的覆盖范围越大,交易成本也越大。在协议方式下,合作群体中每增加一人,不仅新增的主体需要为参与合作而付出交易成本,原来已经处于合作中的主体也需要了解并预测新增主体的行为,付出相应的交易成本。假设再分配范围包括k个主体;且为简化起见,假设这些主体都是近似的,即任意主体为了解、预测其他任意主体并与之谈判所付出的交易成本为ε,那么该波及范围内的所有主体达成合作所需的总交易成本为M1(k)=(k1)kε。在考虑协议方式的交易成本时,外部性的波及范围是一个关键因素。外部性的波及范围决定了外部性问题的解决所涉及的范围,即在多大范围内进行资源再分配,也就决定了函数M1(k)中自变量k的大小,从而影响了以协议方式解决外部性问题所需的成本M1(k)。

2.2.2监督方式所需成本对于监督方式,再分配的成本主要包括监督者为了解被监督者行为而付出的信息成本,以及为实施相应的奖惩而付出的成本。其中,信息成本的高低极大地影响着监督的效果[11]。在监督方式下,假设监督者面临n个被监督者,即有n个主体具有潜在可能实施监督者试图阻止的外部;且假设这些主体都是近似的,即监督者为了解任意被监督者主体所付出的信息成本都为λ,那么所有主体被有效监督所需的总信息成本为M2(n)=nλ。

3强弱外部性农村环境问题的管理成本分析及案例分析

强、弱外部性环境问题的解决应采用协议方式还是监督方式,取决于两种管理方式的成本,成本较低的管理方式较优。

3.1弱外部性环境问题的管理成本分析如果通过协议方式解决弱外部性农村环境问题,由于外部性的实施者与受影响者集中在村庄内,在村庄范围内进行再分配即可,因此管理的相对方人数为村庄的农户数。假设村庄的农户数为n,那么协议方式所需交易成本为M1(n)=(n1)nε。如果通过监督方式解决弱外部性农村环境问题,由于村庄内的所有农户都是外部的潜在实施者,管理的相对方人数为村庄农户数n,监督方式所需信息成本为M2(n)=nλ。两种方式所需管理成本都与村庄的农户数密切相关。如图1所示,M1(k)和M2(k)分别代表两种不同的管理方式下,随着村庄农户数增加,管理成本的变化情况。求解变量为k的方程:M1(k)=c2(k),即(k1)kε=kλ,可得到唯一的解:k0=1+λ/ε。无论λ与ε的相对大小如何,方程的解都会存在。且当k>k0时,M1(k)>M2(k);当k<k0时,M1(k)<M2(k)。上述推导表明,当村庄农户数小于一定数量,即n<k0时,采取协议方式更为有效;而当村庄农户数大于一定数量,即n>k0时,采取监督方式更为有效。

3.2强外部性环境问题的管理成本分析如果通过协议方式解决强外部性农村环境问题,那么外部性的实施者集中在村庄内,但受影响者主要在村庄外,假设至少要将村庄外的m个主体纳入再分配才能解决外部性问题,村庄的农户数仍为n,那么协议方式所需的交易成本为M1(n+m)=(n+m1)(n+m)ε。如果通过监督方式解决强外部性农村环境问题,那么外部的潜在实施者仍然是村庄内的所有农户。被监督者人数为村庄农户数为n,监督方式所需信息成本为M2(n)=nλ。可以证明,如果n+m>k0,则M1(n+m)>M2(n)恒成立。证明如下:当n+m>k0时,M1(n+m)>M2(n+m);且由于M2(k)为增函数,所以M2(n+m)>M2(n);所以M1(n+m)>M2(n)。上述推导表明,当外部性波及范围大于一定规模,即n+m>k0时,采取监督方式更为有效。

3.3案例分析我们于2012年6月开展了一组关于农村环保的调研,其中湖南省长沙县果园镇和四川省苍溪县云峰镇的案例较为典型,可说明强、弱外部性农村环境问题的适用管理方式。果园镇通过协议方式较好地解决了生活垃圾问题。其协议方式的具体形式是:各村所有农户在自愿基础上共同签订书面契约,承诺将自家的生活垃圾清运到指定的垃圾投放点;农户中产生一名保洁员,负责公共区域保洁以及将垃圾投放点的垃圾清运到乡镇垃圾收集站点,保洁员的劳务费及清运成本由农户们共同承担。该方式通过契约,明确农户有义务采取环保行为并承担相应成本(农户采取环保行为付出的闲暇、支付保洁员的劳务费都属于该成本),同时获得其他农户采取环保行为带来的环境效用;农户们依据契约相互监督,避免有农户不采取环保行为却享有他人提供的环境效用。由此实现了村庄内的再分配,有效调动了农户采取环保行为。Olson[12]指出,只有在群体规模较小的情况下,交易成本低,群体成员才可能自发地达成合作。上述案例中,村庄正是这样的小群体,自发达成合作,以协议方式解决了生活垃圾问题。可见,弱外部性农村环境问题的外部性波及范围往往足够小,满足n<k0,适宜采取协议方式解决。云峰镇通过监督方式较好地解决了农药化肥减量化的问题。其监督方式的具体形式是:该镇的农户组建了名为“云峰雪梨协会”的合作组织,为当地产出的雪梨注册商标,对外推销无公害雪梨,对内推广无公害种植工艺。该案例中,消费者替代政府对农村环境质量实施监督,依据所了解的农村环境信息,决定是否购买相应村庄的农产品。环境良好的村庄,其农产品更具竞争优势,易于占据市场,并能以较高的价格出售。因此,环境质量成为农产品销售量即农户市场收益的重要决定因素,赋予农户足够的动力以维护和改善农村环境。英国、瑞典、荷兰等国也有类似案例[13–15]。上述案例中,通过市场监督方式,实现了农户与消费者之间的再分配,有效调动了农户采取环保行为。可见,强外部性农村环境问题的外部性波及范围往往足够大,满足n+m>k0,适宜采取监督方式解决。

4结论

篇(4)

关键词:环境问题;建构过程;建构模式;常州“毒地”事件

十以来,我国环境治理力度不断加大,但总体上看,我国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并未根本改变,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尚未得到根本扭转。常州“毒地”事件呈现的土壤污染问题并非个案,而是社会转型期中国环境问题的一个缩影。环境问题的产生不仅是一种客观性事实,也是社会对之进行建构的结果。环境建构主义学派代表人物,著名环境社会学家约翰・汉尼根(John Hannigan)认为:“ 环境问题并不能物化自身, 他们必须经由个人或组织的‘ 建构’,被认为是令人担心且必须采取行动加以应付的情况,这时才构成‘问题’。”2 本文以环境问题的社会建构为视角,以环境问题的解决为最终目的,分析环境问题的建构过程和模式,探究其建构的一般规律。

一、常州“毒地”事件回顾

常州“毒地”事件中环境问题的建构分为三个阶段:

(一)矛盾冲突形成与逐步升级阶段

常州“毒地”事件的起因是2015年12月下旬以来,常州外国语学校(简称“常外”)北侧原江苏常隆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农药厂、常州市华达化工厂、常州市常宇化工有限公司地块(简称“原常隆地块”)在土壤修复过程中,散发出刺鼻的气味,部分学生出现不良反应。学生家长和教师质疑,学生的不良反应与原常隆地块土壤修复有关。面对环境危害,学生家长开始向学校、多个政府部门以及新闻媒体反映此事,以寻求解决的办法。自2016年1月4日起,新华网、澎湃新闻网、财经新闻网等媒体对此事进行了相关报道。对于公众及媒体反映的污染问题,常州市政府相关部门多次引用官方监测数据证明“一切正常”。对于家长们的搬迁过渡诉求,常州市政府采取的措施是调整地块用途和污染地块修复方案,并于2016年2月15日修复工程通过专家组验收,以此表明工程达到预期环保治理效果。学校于2016年1月12日部分年级停课,2月18日委托第三方机构监测,检测结果合格后于2月20日正常开学。而学生家长和媒体并不认同政府部门及委托第三方的检测结果,认为修复工程并未从根本上解决污染问题,学生在明知身体受到毒害的情况下仍不得不坚持上学。此后,媒体报道与官方辟谣不断上演,矛盾逐步升级。

(二)媒体介入阶段

原常隆地块修复过程中,曾经多次遭到附近学校学生、家长的抵制,早在2016年1月4日起,新华网、澎湃新闻网、财经新闻网等媒体曾就此事进行过报道,但最初并未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澎湃新闻网于2016年1月13日刊发了《常州修复“毒地”土壤或致学生过敏咳嗽,附近一中学停课》。此后三个月,新闻媒体不断跟进,最终在强势媒体央视的介入下急速升温。2016年4月17日,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新闻直播间》播出“不该建的学校”,使常州“毒地”事件得以迅速扩散,引起社会公众高度关注。节目的播出促使公众充分认识到土壤污染问题的严重性及其对自身健康权利的影响,随后在网络媒体上形成热议焦点。截至2016年4月21日下午15时,中青舆情监测室共监测到常州“毒地”事件相关信息15 599条,其中新闻4 694条,微博原创6 443条,论坛及博客文章1 643篇,微信文章1 695篇。截至2016年4月21日下午17时,由央视新闻官方微博主持的 “被污染的学校” 话题,已有9 407.7万阅读量,14万条讨论。1

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和滞后性,不像水污染和大气污染比较直观,社会公众通过感官就能察觉,土壤污染往往需要专业检测和长期跟踪研究才能确定,所以土壤污染问题虽然早已存在,但始终未能进入社会公众的视野。常州“毒地”事件之所以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内在的原因在于社会公众认为常州“毒地”事件并非仅是个案,也许自身就是潜在的受害者。随着城镇化和工业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和公众环境诉求的提升,越来越多的原先位于城市中心的重污染企业纷纷搬迁至化工园区,原来的工业用地也相继转化为学校、住宅、商业等非工业用地,社会公众也许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生活在“毒地”周围,深受“毒地”的毒害而不自知。外在的原因在于广大媒体通过对此事件的持续深入报道,最终使土壤污染修复问题得以充分暴露,充分体现了媒体在环境问题建构过程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以央视为代表的强势媒体充分利用其作为官方权威媒体的广泛影响力,使常州“毒地”事件得以在全国范围内传播。微博、微信、博客、论坛、QQ等新媒体充分利用网络平台,以有毒和健康为问题特征,极大地提升了信息扩散的速度和广度,实现了媒体与公众的有效互动。在这一阶段,新闻媒体是环境问题建构的关键主体。

(三)上级政府关注和环境危害(风险)“问题化”阶段

常州“毒地”事件经央视报道后,引起各级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常州市委、市政府于当晚立即召开紧急会议,成立联合调查工作组,迅速展开相关工作,并于4月18日对毒地事件作出回应。常州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公开了近5000字的书面材料《关于央视报道反映“常外”相关情况的说明》,就中央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常州外国语学校周边土地污染以及部分学生出现环境异常反应”事件逐条做出回应。环境保护部、江苏省政府联合成立环保调查组,并在常州市外国语学校对面的“毒地”进行取样。1国家卫计委和江苏省卫计委联合成立医疗卫生专家组,迅速展开全面调查。教育部也派出督导组赴常州开展专项督导。

此外,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和中国绿发会于2016年4月29日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江苏常隆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农药厂、常州市华达化工厂、常州市常宇化工有限公司三被告消除其原厂址污染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并要求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诉讼于2016年5月16日获得立案。

至此,常州“毒地”事件不仅引起上级政府部门的关注,使环境危害(风险)“问题化”,并且进入法律程序。

三、环境问题建构的一般过程

具体的环境危害和风险千差万别,解决的路径各不相同,最终的结局也不完全一致,因而环境问题建构的过程与环节也不尽相同。但以常州“毒地”事件为代表的环境问题建构,具有一定的典型性,涵盖了环境问题建构的一些必经阶段和一些关键环节,具有一定的共性。环境问题建构过程可以归纳为三个阶段和若干环节,具体见图1。2

第一阶段是矛盾冲突的形成与升级阶段。这一阶段包括四个环节:①由于特定的环境状况发生变化,引发环境危害或风险,形成了受害者与施害者不同群体之间的矛盾冲突。②面对环境危害或风险,受害者(个人或集体)通过诸如写信、上访、投诉等各种不同的方式,向当地政府、媒体等外界力量寻求解决办法。③基层政府由于治理能力的不足和出于自身利益考量,往往不能及时有效地处理和缓解矛盾,不能有效满足受害者的环境诉求,导致政府管理失灵。④由于基层政府失灵,致使矛盾冲突升级。

这一阶段中,环境问题的建构也有可能跳过③和④两个环节,受害者不是向基层政府部门寻求解决办法,而是直接寻求媒体的帮助,直接进入环节⑤。

第二阶段,新闻媒体介入阶段,即环节⑤。随着矛盾冲突升级,新闻媒体根据新闻价值等因素及时介入环境事件,通过其自身的影响力迅速将环境事件扩散。1 以网络为技术手段的新媒体利用其自身的优势,进一步实现媒体与公众,公众之间的互动,深刻影响公众的观念,充分起到社会动员的作用,使环境事件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形成强大的舆论影响力。

第三阶段,上级政府的重视和环境危害或风险“问题化”阶段,即环节⑥。公众的广泛关注,影响政府的决策或与之发生相互作用,从而将环境危害或风险“问题化”,并进入政府决策议程。2 公众的环境抗争经过媒体和网络的扩散,迫使政府改变策略。行政问责制、维稳的高压体制、以及政府治理理念的提升,促使政府提高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民众诉求的重视程度,采取疏导和顺应民意而不是压制和忽视民意的做法,从而使环境危害或风险“问题化”,并采取相应措施缓解矛盾冲突。

四、环境问题建构的多元主体共构型模式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和民主化进程的推进,公众环境权利意识不断提高,参与公共事务的意愿与能力不断增强,民间环保组织和其它社会组织也在不断成长,环境问题的建构主体不再指向单一的政府部门,而是包括了受害者、政府、媒体、公众及环保组织、企业等多元主体,环境问题的建构模式正逐步由“政府主导型”向“多元主体共构型”转变。3

环境问题“多元主体共构型”模式即特定环境状况变化造成直接或间接的环境危害或风险,受害者基于自身权益的需要,通过媒体或环保组织向基层政府(或企业)主张环境权益,以引起上级政府部门的关注,从而将环境危害或风险“问题化”,并促使其得以最终解决。

在环境问题的建构过程中,不同的参与主体对同一环境危害或风险会产生不同的认知,基于不同的立场和利益需要,提出不同的主张。为了将环境问题朝着有利于自身的方向建构,各方运用掌握的资源,采取不同的行动策略,发挥各自的作用,共同促成环境问题的成功建构。

环境危害或风险的受害者对环境危害或风险有着最直接的感受,他们最接近环境问题,甚至本身就是环境问题的一部分,因而具有建构环境问题的内在动力,是环境问题建构的初始主体。但是由于环境危害或风险受害者往往比较分散,缺乏组织性,也缺乏资源和资源动员能力,属于相对意义上的弱势群体。所以无论是个人还是集体,依靠自身的力量难以抵制,也很难推动政府采取措施,保障和维护受害者的合法环境权益。弱势地位决定了受害者要维护自身的权益,必须通过某些方式来吸引外界的关注和支持,达到对政府施加压力,促进政府采取措施解决环境问题的最终目的。

政府是环境问题建构的另一重要主体。公众环境诉求的直接对象可能是企业,也可能是基层政府,但最终诉求的对象无一不指向上级政府。政府是治理的主体和权力中心,拥有巨大的权力和广泛的资源。长期以来“小社会大政府”管理模式塑造了“全能型”政府,使公众形成了“有问题找政府”思维定式和行为模式,使政府成为当然的问题解决者。这一点得到相关调查研究的证实,在2003年全国综合社会调查中,城镇居民在遭受环境危害之后,向工作单位、街道、居委会和其他代表政府的机构反映的,达到67.48%。1基层政府虽然直接面对公众,但对上负责的制度逻辑迫使社会公众往往倾向于寻求上级政府的关注,以便形成自上而下的压力以督促基层政府解决问题。只有当环境危害或风险形成有效的政治压力,获得上级政府高度重视,进入政策议程,采取解决问题的行动,环境问题才能得以成功建构。

媒体是环境问题建构的枢纽。媒体不仅是公众寻求外部支持的重要力量,同时“媒介特别是新闻、时事与评论的生产有能力将公众的注意力聚焦于一系列获得解释与受到限制的、经过选择的问题,同时忽略其它的问题”。2媒体通过自身的影响力来强化公众对某些问题的关注,加速环境问题的建构进程。如果没有媒体的介入,环境问题就不可能得到广泛的关注,甚至都不一定能成为一个问题,更不用说得到相应的解决。媒体可分为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传统媒体报道需要政府部门层层审批,其报道相对比较客观中立,但信息传播也相对滞后。以微博、微信、博客、论坛、QQ、短信等为代表的新媒体,成本低、交互性强、信息扩散快,受害者更易于利用新媒体得到社会公众、环保组织和上级政府的关注,新媒体因此在环境问题建构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关键的作用。3

公众及环保组织是受害者动员的人力及组织资源。处于弱势地位的受害者要想成功地建构环境问题,其所能动员的资源量和组织化程度是关键。受害者所能动员的资源量越多,组织化程度越高,就越可能成功。公众是环境问题建构中个人或集体寻求外部支持的重要力量。通过吸引社会公众的关注,在社会公众中形成强大的社会认同,形成命运共同体,积聚人气和支持,扩大事件的影响力,造成强大的舆论压力。由于能力、信息和资源等因素的限制,分散的公众通常只能通过不同途径反映他们的困境和遭遇,提出一定的利益要求,提供关于某些环境事件的材料,并不能成功地建构一个环境问题。与普通公众相比,环保组织凭借其专业能力,通常会向政府(或企业)提交正式的书面意见,提出明确的利益诉求,更有利于维护受害者的权益和环境问题的制度化解决。常州“毒地”事件经媒体曝光后,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向常州市环保局及新北分局提交了15份信息公开申请。随后自然之友于2016年4月29日正式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环境公益诉讼立案材料,要求法院判令江苏常隆化工有限公司等三被告消除其原厂址污染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与此相关的污染检测检验费、评估鉴定费、调查取证费、律师费、专家咨询费、差旅费、案件受理费等,同时在国家级、江苏省级和常州市级媒体上向公众赔礼道歉。1

企业往往是环境危害和风险的主要制造者。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企业本应进行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并承担相应的环境责任,但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法律法规缺失,治理机制不健全等诸多因素,使得污染企业并未承担相应的治理责任,没有能够成为真正的污染治理主体。企业能增加就业从而缓解当地的就业压力,企业缴税可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企业发展带动地方经济增长,可以提升基层政府的政绩,因而就可能形成基层政府与企业的合谋,双方结成利益共同体,借助地方政府的庇佑逃避环境污染治理的职责。2在环境问题的建构过程中,即使受害者向企业提起一定的权益诉求,由于地位、资源、组织程度等的不对等,也很难得到企业的积极回应。只有当上级政府高度重视,以及环保组织提起环境诉讼等举措时,通常企业才会被迫回应。如何通过更加有效的法律和制度规约,使企业成为污染治理的实在主体仍然是一个迫切且难解的课题。

在环境危害或风险的建构过程中,受害者、政府、媒体、公众及环保组织、企业等每一个主体,基于不同的立场和不同的利益需求,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形成复杂的利益博弈。因此,特定的环境危害或风险最终被建构为环境问题,实际上反映的是受害者、政府、媒体、公众及环保组织、企业等不同参与主体之间复杂互动和相互博弈的结果。3

[作者:乔永平,南京林业大学江苏环境与发展研究中心教授;郭辉,南京林业大学江苏环境与发展研究中心副教授。]

篇(5)

论文摘要:环境问题的现代性将环境立法置身于复杂情境之中,环境法的“软化”正是立法上对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的必要应对。环境法的软化具体表现为:法律规范的强制性让步于宽泛和灵活性的要求,框架性和指导性的规范内容增多,行政机关被赋予广泛的环境管理职能和行政裁量权。在环境立法的“软化”趋势中,协商合意日渐成为环境行政的主题词。

一、 从框架性环境立法说起

在国内环境法讨论中,经常可以听到关于我国环境立法“过于原则和抽象,不易操作”的批评之声,并将之归因为我国立法机关过于强调立法“宜粗不宜细”的原则。

这一归因自然有其合理性,但就环境立法领域而言,“宜粗不宜细”原则未必是唯一的、甚或主要的原因。值得注意的是,即便不存在该原则的指导,环境立法同样可能保有抽象、概括和灵活的特点。这既是一个显著的事实,同时也可能是立法技术处理的一种必需——事实上,已经有文献指出,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各国环境管理最显著的发展在于框架性结构环境法律的出现。框架性立法通常重视环境管理的总体目标和原则的确立,合理的机构设置,环境政策的总体框架和规划等问题,有利于为解决环境问题提供一个概括、广泛而灵活的法律框架,同时,也留下了可操作性的质疑。

二、 环境问题的现代性与框架性环境立法

那么,作为环境问题的立法应对,框架性立法是否可以避免?这得从环境问题的现代性本质说起。对于环境问题的产生原因,有的将之归为人口增长;有的归为生活富裕;有的抱怨人的内在进取性;神父抱怨各种赢利,历史学家抱怨教会,政治家归罪于技术,环境主义者归罪于政治家们或者资本主义,还有个别观察家归罪于每个人自身。[3]在所有这些原因的背后,我们注意到,现代化仍然难脱其咎。

在加拿大社会学学者大卫·莱昂(David Lyon)的著述中,现代化是一种与技术导向的经济增长密切相关的社会政治演进方式的概括,而现代性,则是那些演进所积累的结果。正如许多学者和思想家所看到的,现代性成功地开创了一种新的社会秩序,导致了前所未有的社会变迁,但同时它也生产出否定和对抗自身的条件。现代性是一柄双刃剑,一面是技术进步、经济发展、人口增加,工业化和城市化;另一面的阴暗中,除了马克思指出的资本主义背后的暴力、压迫和剥削;杜尔凯姆指出的混乱和迷失;韦伯指出的官僚制铁笼的奴役,齐美尔笔下的陌生人社会等等以外,还有日亦凸现的环境危机。一个明显的事实是,公害事件的发生,往往与工业化快速发展如影相随。不少城市居民突然发现自己笼罩在光化学烟雾中;农民对有毒的杀虫剂忧心忡忡;一些人抗议原子弹和核电站的射尘威胁;另一些人则遭受着体内高水准的铅或汞引起的痛苦。工业革命发源地英国和工业化快速发展国家日本、美国等国频频发生的公害事件,一件比一件让人触目惊心。在当今经济发展已经驶入快车道的中国,水问题已经相当突出:在中国617个城市中,近300个城市面临水资源匮乏(应当附带说明的是,这种匮乏并非水资源总量的匮乏,而是水资源的可用性和安全性的匮乏);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数据,中国主要河流5万公里长,已经有80%的河段由于污染不适合鱼类生长。由此可见,环境问题从一开始就作为现代化的副产品呈现于世,其本质是现代性的问题。

环境问题的现代性本质首先决定了其矛盾的社会属性。用社会学的语言表达,矛盾性是“将某一客体或事件归类于一种以上的范畴的可能性,是一种语言特有的无序,是语言应该发挥的命名(分隔)功能的丧失”。在鲍曼那里,矛盾性和秩序都是现代实践的产物,现代实践的出发点是要追求秩序,消除矛盾,然而矛盾性却在现代权力的每一次胜利中不断强壮。现代性的这一性状在环境问题上得到充分的体现——我们不难注意到,环境问题往往当前性和滞后性并存,广域性和区域性共在,与经济开发活动相生相克,依赖技术处理的同时却又缠绕于技术带来的种种负面效应。

环境问题的现代性还意味着环境问题与风险性密切相关。根据著名社会学家贝克(Ulrich Beck)的风险社会理论,我们正处在从古典工业社会向风险社会的转型过程中,风险性和不确定性是这一过程中的标志性概念。从近年国际国内因温室气体削减、疯牛病、禽流感、致癌物质等诸多环境风险而产生的紧张和冲突来看,各国政府机关在进行环境风险管制时,都不可避免地面临一个共同的问题:担负着效率、回应和前瞻使命的公共机构,究竟如何在浩瀚的风险海洋中甄别应当予以管制的环境风险,并选择明智合理且卓有成效的控制手段呢?不管是环境经济学、环境管理学还是环境法学,回答这些问题都无法绕开风险评估的环节,并且在这个问题上都极易陷入不确定性的泥潭。

上述环境问题的风险性、矛盾性的社会属性决定了环境问题注定了属于复杂性问题。复杂性意味着非线性、不确定和偶然因素的大量存在,以及人类面对复杂系统的无知。早在20世纪70年代,康芒纳即向人们揭示,人口、富裕和技术,都在加剧环境危机。这三个因素并非各自静止存在、单独对环境发生作用,而是变动不居,交互作用,以乘积而非简单相加的方式促使污染增长。现代工业化的社会中存在着大量的形形的中心,有着不同的规模和特征,从人口密集的城市到人口相对稀少的村庄,生活其中的人们可能都在追求不同合作或冲突的利益。工商业发展、货物流通和服务、交通联系、生活方式选择,各自以不均衡的方式作用于各种环境媒介,构成异常复杂的社会系统和生态系统,我们很难真正了解所有这些作用元素相互之间的关联性。

了解到自然和社会的这种复杂性和非线性特征,对于环境风险的控制无疑是必要的。至少,需要人们借此反思传统的线性思维和行为模式,对某一事件或结果事先放弃简单、唯一的因果论。克劳斯·迈因策尔指出,物理的、社会的和精神的实在都是非线性的和复杂的,因此应当注意我们的行为的严重后果。在一个非线性的复杂的现实中,线性思维是危险的。我们需要一个生态学和经济学之间有着良好均衡的复杂系统。这要求我们在反思惯有的线性思维方式的基础上,探索对复杂性和非线性的环境问题的管理和控制方式。

三、 环境立法“软化”的具体表现

从立法实践来看,环境法的“软化”正是立法上对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的应对。20世纪70年代以来各国环境法律规范不约而同地体现出这样一种趋势。

第一,法律规范的强制性让步于宽泛和灵活性的要求,框架性和指导性的规范内容增多。如日本环境法中大量存在的有关公害防止的事业法的规定、有关行政指导和公害防止协议的规定;我国的《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都明显具有“软法”的特点。

原田尚彦指出,如果公害控制只是规定严格义务,很多情况下很难达到目的,不少情况下需要参考地方的自然社会条件、产业特点,依靠行政指导、企业合作,适宜地找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在日本的公害控制实践中,依靠法令和条例的权力性限制不过是极小部分,大多数都是通过行政指导、缔结公害防止协定等多种非权力性行政手段的实施才有效地得以实现。

第二,行政机关被赋予广泛的环境管理职能。环境问题的现代性不仅仅决定了框架性环境立法在所难免,其所包含的广域性、滞后性和公共性因素还决定了环境损害的事后私法救济无力,环境问题更多地依赖于环境行政措施解决。在日本,大多数公害受害者不愿通过需要严格的程序、耗费钱力的裁判程序,而希望通过行政机关的专门知识和作为公共机关的信誉、有时依靠其政治力量,使问题简易迅速而且廉价地得到解决。学者因而总结,环境行政的必要性在于:在具有复合性、广域性的产业公害和城市公害的情形下,通常原因发生者、受害者都是不特定且多数的,基于以个人主义法理为依据的过失责任主义的私法解决办法有其限度,人们认为需要行政措施;司法救济原则上是事后救济,而且以金钱赔偿损害。因此,作为对人身生命、自然环境的侵害救济,是不充分的;通过诉讼谋求解决,需要花费时间,而且对违法性和因果关系作出立证,困难很多;此外,行政施行的各种事业,有时甚至会构成环境破坏的原因。[10]类似的情形在美国同样存在:法院职能的局限性,以及诉讼和诉讼制度的局限性(诉讼的个别、偶然性、抗辩制的对抗性、举证障碍、侵权法救济不足、以及诉讼代价高昂)都限制了通过司法途径控制环境危机的有效性。由于环境危机的广泛性和深刻性,控制和消除环境危机成为美国联邦和各州行政部门的职能。法院在控制环境污染或环境危机方面虽然能够发挥一定作用,但是这种作用同行政部门的规划和计划职能和日常管理职能的作用相比就是次要的了。只有全面、系统和持续的控制才能有效地控制环境危机,而这种全面、系统、日常和持续的控制只有通过行政部门的日常管理活动才能实现。[11]此外,现代环境法中实践风险预防原则(或理念)也十分需要行政机关的事前介入。典型的环境预防措施如环境政策以及环境行政计划。[12]因而,环境法律规范的内容侧重于规定环境管制体制、措施以及相关责任,主要为环境行政提供依据并进行必要的指导和制约,对环境行政手段十分倚重。

第三,行政机关被赋予广泛的裁量权。由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环境法律规范的框架化、不确定性和不完备性凸现,环境法倚重行政措施胜过司法措施,环境行政机关的裁量自由得到彰显。这既是社会环境的客观需要,也是立法技术上的一种必要处理。从一般意义上来说,由于现代社会变迁迅速、复杂,现代行政范围大、技术性高,造成了立法机关面临立法技术和价值选择的困难,基于灵活性、机动性、专业性和实验性的考虑,立法机关授予行政机关广泛的裁量权。[13]美国学者斯图尔特(Richard B. Stewart)指出,行政裁量权的产生不外乎以下三个原因:第一,立法机关明确授权行政机关在特定领域内享有完全自由的选择权;第二,由于制定法的含糊、概括或模棱两可而导致行政机关裁量权的客观存在;第三,由于立法机关排除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而产生事实上的裁量权。①具体到环境行政领域,由于其相对于其他的管制领域尤为复杂,其所具有的科技关联、广度利益冲突、隔代平衡以及国际关联特点,[14]同时意味着环境问题的处理对专业行政机关和专业行政人员的高度依赖。单就环境标准一项来说,由立法机关直接制定各类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是不可想象的,只可能由专业机关利用其专门知识识别污染物,并根据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以及管制污染物可能对经济的影响而确定执行标准。美国有学者指出:尽管在理论上,空气污染和水污染问题完全可能通过由法院实施的私人责任规则而得到解决,但是,该方案实行之中的困难和缺陷已经使得负责的观察者赞同集中化、专门化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认为其是处理环境问题过程中的一个必要因素。[15]

在复杂的环境问题面前,环境行政裁量权的产生在所难免,不同法治背景中存在的只是环境行政裁量权的行使方式,以及对环境行政裁量权的约束方式和程度的区别。不过,这一点在环境立法中有时难免被忽略,如我国《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显然就没有意识到保留必要裁量空间的意义,以行政法规的方式对“2000年实现淮河水体变清”的目标予以明确确认,虽然实现了法规的明确化要求,但是这一规定实质上存在着对裁量权不适当的限缩,存在管制过度的缺陷,排除了具体执法部门对于淮河治污目标再行调节的灵活性。

篇(6)

关键词:城镇建设;环境;对策

1. 引言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城镇建设水平不断提高。从世界城镇建设与经济发展的进程来看,城镇建设也必须与经济发展相协调。而城镇建设带来的环境问题也常常用来衡量一个国家生活的质量。本文探讨了我国城镇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环境问题,针对目前城镇建设进程中的这些问题,本文总结归纳并提出了一些可行性的建议。

2. 我国城镇建设的发展现状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城镇建设水平逐步提高,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统计数字表明从七十年代到本世纪头十年,中国城镇建设水平提高到接近50%,城镇人口从1.72亿人提高到5.94亿,各具特色的小城镇发展迅速,在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和为农业产业化服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形成了现代化进程中工业化与城镇建设的互动机制,但是随着城镇建设发展的同时,问题也开始突现出来。具体表现为城镇建设滞后于工业化、城镇基础设施投入不足、城镇发展面临严峻的资源和环境等问题。在众多城镇建设过程中所暴露出的问题,最值得关注的就是环境问题。就城镇环境建设而言,随着城镇建设的不断发展,生活质量也不断提高的同时也带来了对城镇环境的破坏,并逐渐成为城镇建设中最令人头痛的问题。城镇建设发展中,工农业粗放增长使土地等资源受到严重污染,每年都有大量农田被建设用地所占有。而且农村同样存在生产和生活污染。城镇建设所带来的环境问题虽然己引起了广泛关注,但由于经济和地域等原因,城镇建设发展对生态环境问题重视还远远不够,只有在城镇建设的同时做好环境问题的工作,才能够使得城镇建设得以顺利和健康的发展。

3. 城镇建设发展中存在的环境问题

我国城镇建设进程中的环境问题首先是对城镇原有的历史自然景观的破坏和土地资源的浪费,随着城镇建设的不断发展,一些地方在旧区改造和新区建设过程中对历史文化底蕴缺乏认识,历史文化遭到破坏。有的地方急功近利,破坏了风景的整体形象,也有城镇不重视发挥原有的历史等优势,而热衷于建新区。

其次是城镇生态环境恶化,随着城镇建设的进程加快,城镇中的生态系统也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大气污染与酸雨问题十分突出,水污染与缺水问题严重。同时城镇垃圾污染日益突出,噪声污染仍有增无减。噪声污染成为继水污染、大气污染后最严重的污染,随着城镇建设中的工业进程,城镇水土流失、植被减少等生态恶化与日俱增。

最后是对环境问题的重要性缺乏正确的认识,城镇的环境保护没有引起高度重视。城镇建设的根本目的是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而环境问题却恰恰是影响人们生活质量的重要方面,无法解决的环境问题会让城镇建设失去真正意义。由于城镇地域范围小,环境容量较小,容易出现环境问题。同时城镇环境管理工作薄弱,城镇环境管理机构不健全,缺乏开展城镇环境治理的有力手段和污染防治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不足。

4. 城镇建设环境问题对策探讨

解决城镇建设中的环境问题,首先要加大投入,加快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在城镇建设的过程中,环境基础设施滞后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投入严重不足。应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小城镇环境设施建设,采取国家、集体、个人多元投资方式,保证环保资金投入。同时引入市场机制,扩大社会参与,增强环境保护意识,营造建设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

其次要大力加强城镇环境保护队伍建设和建立多重环境治理监督机制,因地制宜地设立环保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要加强人员业务培训,逐步提高队伍素质。成立群众性的环保监督组织,,建立完善的环境举报和监督机制。

再次要限制现有城镇的发展规模并引入先进技术,对于城镇建设用地受到了地形及农田保护制约,要考虑能够容纳人口数量,城镇建设规模扩大必将导致城镇内的资源不足,从而使现有的环境恶化和生活质量下降。

要注意优化土地资源保护,严格把好土地规划关,优化污水治理的政策措施,对生活污水采取相对集中的处理方式。同时结合农村现有排水设施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及优化设计实施。对城镇建设的规划要以获取持续、高效的经济社会效益为目的,充分运用生态工程和环境工程等多学科知识合理规划,同时在城镇建设过程中要重点整改和关闭污染严重、产生大量废气的企业,完善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一般固废尽可能实施回收利用或综合利用,没有再利用价值的进行卫生填埋或安全焚烧处理,倡导居民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提高居民生态环境意识,注意实行防治噪声机制降低居民区的噪声污染,采取措施,降低企业生产和工程建设引发的噪声。

最后是强化政府城镇建设中解决环境问题的主导地位,建立政府环境问题责任机制,在宏观主导力量上主要是加大对于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加强政府监督机制,建立环境问题的各项制度,完善相关机制。

5. 结语

我国城镇建设发展至今,对提升城市化水平有着不容忽视的作用。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一些环境问题表现比较突出,环境质量明显下降,也威胁着城镇居民的环境与健康,制约了城镇经济发展,本文对城镇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讨,并对相关对策进行了阐述。

参考文献:

[1]鲜祖德.中国农村经济调研报告.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131.

[2]冯海发.农村城镇化发展探索.北京:新华出版社,2004:309.

篇(7)

关键词:初中地理 教学环境 方式初探

在环境问题日益成为公众话题,环境保护日渐成为社会共识的今天,中学生环境教育的重要性已毋庸置疑。在初中地理教学中,环境教育不能只局限于教师的课堂讲授,还应将理论知识的学习与丰富多彩的活动结合起来,才能丰富学生的感性认识,培养学生的积极参与意识和解决环境问题的能力。对此,笔者在初中地理教学中,对初中地理教学中环境教育的渗透方式进行了探索。

一、通过环境主题活动法渗透环境教育

环境主题活动就是以环境主题为中心,让学生参与认识环境、爱护环境及保护环境的活动。这种环境主题活动主题鲜明、目的明确。既可在初中地理课堂上实施,也可在课外单独进行,形式灵活;它和课堂内容联系紧密,又有很强的实践性;所需的时间可长可短,有利于教学的安排,教学效果良好。当然,一个好的环境主题活动的设计不仅要选好主题,考虑活动的依托形式和部分组成,还要遵循环境教育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使环境主题活动更有成效。

环境主题可以细分为多个方面的内容,如认识环境、环境保护、环境教育等。丰富多彩的活动形式可以有效地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参与意识,使环境主题活动在中小学环境教育中得到了广泛的影响,提高了学生的动手能力和环境意识。

二、通过问题教学法渗透环境教育

问题教学法是教师通过提供给学生一个个有争议的环境问题,这些问题最好与当地环境有关,让学生亲自参与调查,收集资料,并就获得的相关材料和初步确定的解决措施进行讨论,以使学生得到环境技能方面的训练、环境知识的丰富和环境意识的提高。环境争议问题不仅可以由教师提供,教师还应鼓励学生独立从事他们自己选择的问题的调查。

问题教学法之所以受到教师的欢迎,其主要原因就是这一教学法能培养学生若干的必要技能,而这些技能又是实现环境教育目标必须的过程。如识别环境争议问题的技能;分析争议问题和以一定方式调查争议问题的能力;确定最有效的解决问题的方法的能力和执行行动计划的能力。

三、通过比较法渗透环境教育

环境问题具有区域性与差异性,不同的区域存在着不同种类、不同程度的环境问题。环境问题的这种特性决定了在环境教育中用比较法较为适用。比较法是逻辑思维方法的一种,通过比较可以突出某一区域环境问题的本质特征,深化对环境问题的科学认识,有助于形成正确的环境观。在环境教育中,比较法又具体包括纵向比较法、横向比较法。

1.纵向比较法

可以比较某一区域不同时期的环境问题及治理状况。如讲我国黄土高原的水土流失,最早可追溯到古时,那时,由于用火不慎,大片草地、森林发生火灾,生物资源遭到破坏,使它们不得不迁往他地以谋生存。早期的农业生产中,刀耕火种,砍伐森林,造成了严重的水土流失。

2.横向比较法

可以比较同一时期不同区域的环境问题。如结合经济发展的区域差异比较我国东部和西部环境问题的差异。东部由于生产力水平高、人口稠密、城市化发展迅速,主要的环境问题有资源开发过度、水污染、大气污染、水土流失、城市垃圾严重等;而西部气候恶劣、人口稀少、生产力水平低,主要问题有资源开发利用程度低、森林面积锐减、沙漠化现象严重等问题。这样既可说明经济与环境问题的关系,又可以明确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应同时考虑、统一规划。传统的以资源的高投入和环境污染为代价来换取经济发展和人类生活水平提高的发展模式是不可取的,要树立可持续发展的观念。

四、通过探究法渗透环境教育

地理探究式课堂教学,就是以探究为主的初中地理教学。具体地说它是指教学过程是在地理教师的启发诱导下,以学生独立自主和合作讨论为前提,以现行教材为基本探究内容,以学生周围世界和生活实际为参照对象,为学生提供充分自由表达、质疑、探讨问题的机会,学生通过个人、小组、集体等多种多样的解难释疑尝试活动,将自己所学的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一种教学活动。地理探究式课堂教学特别重视开发学生的智力,发展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力图通过自我探究引导学生学会学习和掌握科学方法,为其终身学习和工作奠定基础。

当然,探究式学习方式在地理环境教育中是有其特定的对象内容的,通过师生共同努力能够解决或部分解决的问题,才适合于探究式学习。例如,在学习“巴西热带雨林的危机”这部分内容时,通过探究讨论有关环境保护问题,深化学生对这一知识点的理解。在上课时,笔者让学生就“亚马孙流域热带雨林的开发与保护问题”“热带雨林的开发和保护不力所引发的全球性环境问题”进行探究,取得了很好的教学效果。

初中地理教学中环境教育渗透方式还有很多,在初中地理教学中,我们要积极进行探索,这样就可以发挥初中地理课堂的教育功效,收到好的环保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