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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行业研究精品(七篇)

时间:2023-09-18 17:03:01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金融租赁行业研究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金融租赁行业研究

篇(1)

关键词:金融租赁;实体经济;产业结构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03.31 文章编号:1672-3309(2013)03-72-03

一、我国金融租赁业的兴起

金融租赁,又称融资租赁,根据银监会2007年颁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明确定义,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一)金融租赁业的出现

金融租赁最早出现在20世纪中期的美国。当时二次世界大战刚刚结束,美国经济由于没有受到战争的正面冲击而发展较快,美国工业化生产逐渐出现过剩。以设备生产厂商为例,为了尽快推销自己的产品,他们开始采用分期付款、寄售、赊销等信用销售的方式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以刺激销售。但由于设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同时转移,设备厂商只拥有对客户的债权,导致厂商在坏账率上升的同时缺乏有效的手段维护自身权利。于是有部分厂商开始借用传统租赁的模式,将相关设备的使用权让渡给客户,而设备的所有权则保留在厂商自身。直到客户以租金的名义支付完毕全部设备款后才将所有权转移给客户,而这种方式正是“金融租赁”的雏形。

(二)我国金融租赁业的兴起

我国最早的金融租赁公司——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成立于1981年4月,是由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机电设备公司和日本东方租赁公司共同创建的。同年7月,中信公司与国家物资局等单位共同成立了中国租赁有限公司。它们的成立标志着我国金融租赁业的诞生。之后,租赁行业蓬勃发展,租赁总额快速增长,经营范围也日益扩大。但风险管理不到位、资金短缺和政策约束成为金融租赁发展的致命隐患,随时威胁整个行业的成长。1997年以广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海南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和武汉国际租赁公司为代表的金融租赁公司由于严重资不抵债纷纷倒闭,金融租赁业进入萧条阶段。

随着金融租赁相关的法律、监管、会计准则和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金融租赁公司终于走出寒冬,迎来发展春天。特别是2007年银监会颁布修订后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允许商业银行设立或参股金融租赁公司,为金融租赁行业带来鲜活的生命力和发展的动力。

(三)2012年我国金融租赁业发展概况

2012年是我国金融租赁业高速发展的一年。从行业内企业数量来看。行业内企业的数量反应了行业发展的情况,直接体现出一个行业的兴衰。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2年底,全国在册运营的各类融资租赁公司(不含单一项目融资租赁公司)共560家,比年初的296家增加264家,增长89.2%。其中,银监会审批的金融租赁20家,没有增加;内资租赁80家,增加14家;外商租赁增加较多,达到约460家,比上年增加250家。

二、金融租赁的优势

面对上述令人振奋的数字,可能会有人惊讶于金融租赁在此次金融危机中不但没有受阻,反而迎来高歌猛进,迅速壮大。其中原因除了得益于国家对金融租赁行业四大支柱(法律、监管、会计准则和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外,更源于金融租赁行业自身的独特优势。

(一)有利于企业“融物”而“融资”

前文已经介绍过金融租赁最早产生于美国的设备厂商的促销行为。由于当时设备购买者无力一次性支付高额的设备款,为了扩大再生产则必须向银行贷款。但银行贷款通常门槛高、手续复杂、资金用途狭窄、贷款周期短,无法满足众多设备购买者的需求。而此时厂商以金融租赁模式为其融入设备使其能够顺利开展生产,用之后的经营所得分次以租金形式偿还,当所有设备款偿还完毕后设备即转移至购买者名下。在这种模式下,解决了设备购买者资金不足的问题,起到了通过融物达到融资的作用。金融租赁业务正是基于真实资产买卖和使用发生的投融资服务,在经济发展时期可以发挥融资功能,在经济萧条时期又可以发挥促销功能。因而,在此次金融危机中金融租赁业保持了稳定的发展。

(二)有利于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金融租赁不同银行贷款、股票融资、信托融资、债券融资,其交易结构中的租赁物一定是真实资产,而且金融租赁中的出租人一定要先将租赁物买下才能再出租给承租人。在这一买一卖中,对于租赁物的销售方而言,出租人是购买者,可以帮助其扩大销售、快速回笼资金,以便其开展下一段的再生产;对于租赁物的承租人而言,出租人是设备的提供者,可以帮助其技术升级、扩大生产。金融租赁中的任何一方都是实体经济单位,都因金融租赁而受益,共同促进了实体经济的发展。

(三)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

金融租赁的业务模式决定了对承租人的选择不仅仅依赖其过去的财务状况,而更多的是对其租赁设备后生产经营情况的判断。这样对承租人历史上的资产负债情况相较银行而言不高,这对于那些在发展过程中存在产权不清、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等问题的中小企业而言,尤其是处于初创期的中小企业而言是莫大的福音。只要承租人新上项目或设备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就可以通过金融租赁的模式融到该设备,从而实现企业的快速发展。金融租赁作为解决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升级的重要途径,有效地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四)有利于国家产业结构升级

由于金融租赁的业务模式决定了其更加鼓励企业采用新设备、新技术,并且有效的降低企业创新创业的成本,能够极大地促进我国产业结构升级改造。试想,当我国企业总是能够率先使用先进设备,迅速采取新技术、新工艺用于提高产品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那么将必定更好地推进我国企业产业技术改造,推动我国由制造中心向创造中心、设计中心转变。

(五)有利于企业匹配现金流

金融租赁的租金支付更具灵活性,它可以根据客户购进设备后经营产生现金流的情况设计特定的租金支付方式,以达到与客户经营最大程度的匹配和契合,如根据项目的不同可设置宽限期、租前期、利息资本化、租金前低后高收取等方式缓解客户不同阶段的资金压力。而这往往是银行信贷、股票融资、信托等方式做不到的。

(六)有利于企业优化税务结构

根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如果承租人采用金融租赁的方式购置设备,可以享受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这样企业可以在税前提取折旧费,以减少前期税费的支出。如果按会计上的经营租赁核算,则可以不列负债,所有租金可在所得税前以经营费用列支,这样既优化了税务结构,同时又改善了负债结构。

三、金融租赁的不足

尽管金融租赁业在我国发展较快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总体来看行业仍有整体规模偏小、融资渠道狭窄、人才储备不足、行业管理不够规范等问题,严重影响了金融租赁的发展,也限制了金融租赁在推动实体经济发展、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方面的作用。

(一)金融租赁行业整体规模较小

租赁市场渗透率,是衡量租赁业发展程度的国际通用统计指标,主要有“设备渗透率”和“GDP渗透率”。设备渗透率是指年租赁交易量与年设备投资额的比率,GDP渗透率则指的是年租赁交易量与年GDP的比率;前者自1980年开始使用,后者自2001年开始使用。

以设备渗透率为例,2012年按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进度指标,各行业城镇投资情况中“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与城镇固定资产投资情况“设备工器具购置”的比值作为估算基础,当年设备渗透率平均仅为5.98%,而早在2008年日本融资渗透率为8%,德国为18%,美国则在30%以上。

以GDP渗透率为例,2012年金融租赁行业整体规模达到15500亿元,而2012年我国GDP总额为519322亿元,GDP渗透率为2.98%。而美国2010年金融租赁行业整体规模为5200亿美元,当年美国GDP为146602亿美元,GDP渗透率为3.55%。可见,我国金融租赁业与国外发达国家比较仍有较大差距。

(二)融资渠道狭窄

金融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是困扰我国金融租赁发展的棘手难题。由于金融租赁公司的主要业务集中于设备购置、技术改造等项目,使其具有资金需求量大、时间长等特点。在目前现行的规定下,银行系的金融租赁公司主要通过母行交叉授信和增加资本金来扩大资金来源;而非银行系的金融租赁公司无母行优势,只能通过银行信贷和增加资本金来解决资金问题。但随着租赁行业的跨越式增长,这些传统的资金来源已无法满足金融租赁公司的需求。从本质上讲,金融租赁行业是资本密集型行业,如果没有足够的资金支持,金融租赁业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也就谈不上发展。

(三)人才储备不足

金融租赁是一个边缘性、多学科交叉的行业,其研究人员和从业人员需要既懂金融、法律、管理和外贸等基础知识,又要熟悉和掌握租赁物的性能、技术等专业知识,因而其需要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尤其是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具备能创新的基本素质。而目前我国金融租赁方面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极端短缺。另外,国内高校、科研院所、金融租赁公司等单位长期从事金融租赁业务的专业人才不多,理论研究人才和有影响力的研究成果更是屈指可数,不利于整个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四)行业管理不够规范

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个全国性的金融租赁管理部门,整个行业的发展方向、速度、规模、重点缺乏统一的安排和部署,审批权分散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等部门。由于政出多头,各家金融租赁公司所面临的监管、执行的行业政策也多有不同。多头管理必然导致金融租赁各自为政、管理混乱,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也难以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

四、我国发展金融租赁的建议

(一)拓宽金融租赁公司的融资渠道

金融租赁公司融资能力的大小,将直接关系到行业发展的速度和规模,所以政府应在政策上进一步改革,为金融租赁公司拓宽融资渠道创造良好的环境。例如在银行借款、补充资本金之外,应积极鼓励并采取相应措施使金融租赁公司能够通过融资租赁协议转让、租赁+信托、租赁+保理、租赁资产证券化等方式以更快速度、更低成本融到资金。

(二)适当加大对金融租赁业的税收优惠

金融租赁在交易过程中尽管也涉及资产的购买和权属的转移,但从本质上而言,金融租赁是融资行为,与正常的销售购买行为有着本质的差别。国家和地方财政及税务部门应积极借鉴发达国家、地区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针对金融租赁的交易特点给予特别的税收优惠。此外,从减轻承租企业税负负担、鼓励企业技术升级、推动我国产业升级的角度,还应加大对金融租赁的税收优惠,如对以金融租赁方式引进先进技术的企业减免部分关税。以此降低金融租赁交易双方的融资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三)加强金融租赁行业复合型专业人才的培养

培养一批掌握深厚的金融租赁专业知识、具有敏锐战略眼光和市场应变能力的高级管理决策人才和具备法律、技术、财务等特点专业的技术能手,将极大促进金融租赁业的发展壮大。同时应加强对人才的引进,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办法,请国际租赁专家来国内讲学,同时派国内人才到著名的国际租赁公司进行培训学习。同时,各高校也应加强金融租赁的理论研究,同时开设相关专业,定向培养金融租赁的专业人才,推进金融租赁业的健康发展。

(四)理顺金融租赁的管理体制

目前,我国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的不同性质,审批权分散在银监会、税务总局、商务部乃至各省市商务厅、商务局,从而缺乏统一的行业政策和监管要求。未来可以结合我国现行经济管理体制的实际情况,由国务院确定一个综合管理部门作为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下设全国租赁协会,颁布统一的行业自律管理办法,加强行业管理,规范经营行为。这样,必将有利于金融租赁行业的持续稳健发展。

参考文献:

[1] 李京晏.对我国金融租赁业发展的思考[J].黑龙江金融,2011,(05).

[2] 贾立立、吴丽娟、王俊锋.浅析融资租赁业务[J].活力,2012,(04).

[3] 苏跃辉、尹庆伟、胡继成.我国金融租赁业发展问题研究[J].特区经济, 2009,(07).

篇(2)

关键词:商业银行;金融租赁;业务创新

中图分类号:F830.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1-0-01

金融租赁是指出租人出资购置承租人选定的标的物,并按照签订的租赁合同将其出租给承租人长期使用的一种融通资金的方式。金融租赁把融资与融物、信用与贸易合为一体,是二十世纪中期的一项重要金融创新,经过六十年的发展,已成为国际先进商业银行重要的中间业务和利润来源。

一、我国金融租赁业务的发展

我国的金融租赁始于改革开放,在三十年的历程中,金融租赁业经历了快速扩张、全面萧条、规范发展三个阶段。

快速扩张阶段(1980-1996),与我国对外开放的推进和企业对国外先进设备需求的膨胀相适应,金融租赁业快速扩张,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众多机构通过成立独资租赁公司和投资中外合资的租赁公司的方式来开展金融租赁业务。在此阶段,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外经贸部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超过了50家。

全面萧条阶段(1997-2000),由于风险管理不到位、资金短缺和政策制度的约束,我国金融租赁陷于全行业困境。1997年广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海南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和武汉国际租赁公司由于严重的资不抵债相继倒闭,2000年中国华阳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宣布破产清算。与此同时,因为分业经营的规定,商业银行全面退出金融租赁业。

规范发展阶段(2001-至今),随着租赁的四大支柱(法律、监管、会计准则和税收制度)的建立与完善,金融租赁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得以规范有序开展,我国金融租赁行业开始步向规范发展的轨道。在2007年,银监会颁布了修订后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允许商业银行设立或参股金融租赁公司,重新开启了商业银行的金融租赁大门,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凭借自身的优势逐渐成为金融租赁市场的主要力量,并推动了我国金融租赁业的进一步规范发展。截止2010年底,中国在册运营的金融租赁公司约182家,比上年增加65家,金融租赁合同余额约为7000亿元,比上年增长89%。

二、商业银行开展金融租赁业务的优势

1.资金优势。现代金融租赁业务主要满足企业对大型设备购置、技术改造与开发等项目的资金需要,是一个资金密集型行业。由于资本市场融资受限制,对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租赁公司,资金来源除资本金以外,主要依靠信托存款和拆借资金,而这两项资金来源由于受租赁公司实力和信誉的制约,数量有限且综合成本高,不利于租赁业务的扩展。商业银行能以较低的成本取得资金,并注入到自己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中,既支持了租赁公司的规模化与集约化经营,又优化了银行的资产结构。

2.客户网络优势。商业银行拥有星罗密布的服务网点和广泛的客户网络,此优势从三个方面提升了其在金融租赁业务中的竞争力。一是为金融租赁业务提供客户资源,并迅速锁定目标客户;二是为其在开展具体金融租赁业务时提供坚实的技术保障, 使其在承租方资信审查、租赁项目评估、租赁项目投产效益的评价、租赁项目租后管理等环节更有效率;三是能充分运用各类客户信息,在承租方、出租方及供货方之间架起沟通的桥梁,有助于租赁业务的顺利进行。

3.信用优势。信用是各类金融交易的基础,我国金融租赁业发展一度萎缩,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金融租赁机构较低的信用等级难以获得消费者、企业和投资者的信任,这既影响了金融租赁业务的扩张,又制约了其融资渠道。而银行信用仅次于国家信用,商业银行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借助银行的信用、品牌等无形资产来拓展业务,这是其特有的竞争优势。

三、商业银行开展金融租赁业务面临的问题

1.经营理念问题。由于受银行经营思维模式的影响,大多数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主要把金融租赁作为银行传统业务的衍生物和附属品,片面地从信贷角度来对租赁业务进行定位,将其视作招揽存贷款客户、提高存贷款市场份额的一种辅助手段,而不是把它作为银行新的收入增长点看待,忽视了金融租赁创造效益的功能。在这种陈旧的经营理念指导下,我国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在诸多经营环节都无法适应现代租赁业的要求。譬如在收费定价上,只注重规模扩大,欠缺成本约束方面的考虑,致使盈利水平低下;在市场营销方面,营销观念和手段落后,限制了业务的开展。

2.风险管理问题。金融租赁是一项系统工程,其风险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体现在:(1)涉及到金融、国际贸易、法律、交通运输、保险、物资供应以及企业经营管理等多方面;(2)至少包含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人三方当事人,至少包括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和出租人与供货人之间的购买合同;(3)投入金额大、投资回收期长、不确定因素多。相比传统的银行信贷风险管理,金融租赁业务对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综合考虑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政治风险和自然风险等。

3.市场定位问题。众多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都不约而同地将目标市场锁定在航空、船舶、能源、电力和矿产等大型设备行业,原因在于这些行业有一定的垄断性,收益状况良好,能带给租赁机构稳定的现金流,因而特别受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青睐。行业过度集中,一方面说明银行系租赁公司对市场细分研究不足,必然导致租赁市场的恶性竞争和利润减少;另一方面也会增加系统性风险,因为以上行业多为周期性行业,很大程度上受国内与国际经济影响。

4.专业人才问题。金融租赁是一种综合性很强的金融服务方式和交易方式,需要一批既精通金融、外贸、管理和法律, 又懂租赁物品性能、技术等专业知识的高素质复合人才。我国金融租赁业发展时间较短, 专业人才匮乏, 商业银行虽然在金融人才储备方面有较好的基础, 但也缺少了解特定行业知识的金融租赁人才,这已成为阻碍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发展的瓶颈。

四、发展商业银行金融租赁业务的建议

1.创新租赁业务。首先要更新经营理念,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应改变把租赁当作转贷业务的观念,确立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经营理念,重视物权管理和处置,真正实现金融租赁的专业化经营。同时,要积极进行租赁产品与服务的创新,推动金融租赁方式多样化。除一般性的融资租赁和售后回租外,还应根据承租人的实际需要,尝试开展包括保税租赁、风险租赁、联合租赁等多种金融租赁业务,加大金融租赁的广度和深度。

2.完善风险管理机制。健全金融租赁业务程序。在租赁前期,做好承租人的信用评估工作,并与有关当事人配合进行全面的项目可行性分析,防范风险发生;在租赁中期,根据整体风险管理计划制定针对特定承租人的具体方案,有区别、有针对性的进行风险监管;在租赁后期,做好资产回收工作,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建立科学的风险决策机制,明确风险责任人。通过建立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项目审核委员会三级风险管理机制,使金融租赁风险决策日益科学。对于各租赁项目,要明确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在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下,形成完善的约束与激励机制。

3.校准市场定位。各银行系租赁公司应根据自身优势并结合客户特点,深入研究各细分市场,应用差异化策略,避免租赁项目过多集中于航运、能源等个别行业与企业,保持租赁资产的适度分散。事实上,在租赁业发达的国家,金融租赁业服务的重点是广大的中小企业,譬如美国,中小企业在全部承租企业中占80%以上。而在我国,中小企业对金融租赁更是有着迫切的需求。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应积极开拓有成长潜力的中小客户市场,不仅能有效缓解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状,又有利于分散业务风险、扩大利润来源。

4.引进和培养专业人才。金融租赁是知识密集型行业,专业人才是其核心竞争力所在,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队伍应做好“引援”和“挖潜”的工作。一方面,加大从国内外引进高层次租赁业人才的力度,推动业务创新与拓展;另一方面,应当通过聘请专家、与高校合作等多种方式加大对员工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从根本上提高金融租赁业务水平。

参考文献:

[1]陈辉萌,王纳.论商业银行参与金融租赁行业的发展前景明[J].特区经济,2008(9).

篇(3)

关键词:金融租赁; 商业银行; 发展障碍

中图分类号:F830.0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4392(2008)06-0053-03

一、我国融资租赁业的简要回顾

现代融资租赁业发端于19世纪后期的英国和美国,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始于上个世纪改革开放的初期,1980年中国民航在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推动下,与美国汉诺威尔制造租赁公司和美国劳埃得银行合作,利用跨国节税杠杆租赁方式从美国租进第一架波音747SP飞机标志着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开始。1981年,中国东方国际租赁公司、中国租赁有限公司相继成立。

此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机构有两类,一是由外经贸委(现由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二是由人民银行(现由银监会)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两个部门监管并存的局面形成。商务部近来还批准少数一般性内资租赁公司做融资租赁业务试点。截止2006年,商务部以及前外经贸部批准的外资及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共有70余家,资产合计接近300亿元。经银监会和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共12家,其中6家持续经营,资产合计142亿元。经过20多年的发展,限于外部客观环境和企业内部发展等制约因素,我国融资租赁行业整体处于较低水平,据粗略统计,我国目前租赁业市场渗透率仅为1%,远低于成熟市场30%的渗透率水平。

二、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发展障碍和制约因素

(一)与国内其他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相比,监管标准不一必然导致不公平竞争,阻碍了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进一步做大做强

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由于是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特殊身份,所受到的监管远比商务部管辖的外资租赁公司严格,《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为防范风险,保障经营安全,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一般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除此之外没有其他业务限制条款。一般内资租赁公司只需在工商部门登记、年检。而《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金融机构监管政策则比照商业银行监管,从资本充足率、客户集中度、关联交易等多方面对金融租赁公司加以规范。监管标准不一,在同样的市场环境下必然导致不公平竞争,尤其在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发展的初期阶段,阻碍了公司进一步做大做强。比较突出的问题有以下两点: 一是资金来源问题。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较之其他租赁公司的明显优势就是资金来源优势。但出于风险隔离的考虑,目前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在资金上不能完全依赖母行,其他渠道如同业拆借、发行债券等方式存在政策障碍,不具备可操作性,比如,《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均规定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必须有两年的良好经营记录,新成立的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是否可以特例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目前没有政策依据。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只规定了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的条件,其他金融机构尚无细则规定。以上限制使得新成立的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普遍缺乏稳定的、低成本的资金来源。

二是客户集中度问题。《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单一承租人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30%,集团客户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对新成立的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来讲,注册资本金在20―45亿元之间,即单笔业务范围最高限额在6―13亿元之间,对耗资巨大的机船租赁显然不利(飞机轮船的平均价格在2亿元―8亿元),而机船类集团客户的需求更是远远超过限额。对客户范围和项目金额的限制不但使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初期开业阶段极易撞线,而且不利于公司抓住市场先机发展壮大。

(二)与大型跨国租赁公司相比,财税政策的差别使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处于不利地位

从英美发达国家的财务税收实践来看,普遍采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处理租赁税收问题,根据实际投资风险的承担者和收益的获得者来判定如何收税,具体标准非常复杂有时甚至模糊,需要法庭做出判决,但是该种原则的采用降低了租赁成本,促进了租赁业的发展。而如果仅仅从形式上判定纳税环节和纳税义务人,则容易重复征税,提高租赁成本。比如,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这一环节在形式上被视为商品买卖,实质上并不是真实的买卖交易,选择设备和最终使用的都是承租人。这一环节如果按照旧货交易征收增值税等流转税,必然会提高租赁成本。又比如在关税上,承租人直接进口该设备享有特定行业免税的优惠,而采用融资租赁形式进口的话,从形式上看出租人是关税纳税义务人并不享有税收优惠,这也会增加租赁成本,挫伤承租人使用融资租赁形式购置设备的积极性。 由于我国融资租赁规模较小,在对各种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中,税务部门更多注重形式而不是交易实质,往往没有明确企业在采用融资租赁方式买卖设备时税收优惠政策如何适用,谁来适用,缺乏可操作的细则,这就造成了国内融资租赁业务开展的困难。

(三)我国租赁市场培育尚不成熟,相关法律环境、业务研究和实践都处于初期阶段,有待进一步完善提高

从市场培育上看,中国融资租赁业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经过了萌芽、发展、衰退的阶段,走过许多弯路,没有得到很好的发展,各方面对租赁的认知程度仍然很低。特别是对融资租赁在扩大销售、改善融资结构、加速折旧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了解不够,甚至把融资租赁简单的理解为抵押贷款。而在飞机、轮船等大型设备融资租赁市场,业务运作模式相对成熟,但是90%的市场份额已被跨国租赁公司占据。同时,与租赁业务密切相关的二手设备交易市场尚不发达,导致租赁物残值处理存在很大障碍,直接影响了融资租赁业向“融物”功能更为深化的高级形式发展。 从配套法律环境看,虽然有《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但是相关租赁物登记和取回却涉及多种产业、多个行业主管部门,比如医疗设备、电力设备等的所有人必须经过资格审查,而租赁公司往往不具备特定行业资质。目前我国也没有统一的租赁登记制度,导致租赁物所有权的持有和取回在实践中常常无法落实,使出租人面临很大的信用风险。

在行业选择上,5家新成立的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都不约而同将目标市场锁定在航空航运、电力能源等大型设备行业,对我国租赁市场的潜力挖掘不够,对目标客户的细分研究不够。盲目追求优质客户,必然导致金融租赁公司一窝蜂竞争,议价能力降低,利润空间缩小。

在人才储备上,由于金融租赁的业务领域相当复杂,业务本身兼具融资和融物的特性,既需要金融人才,也需要专业技术人才。仅以从事飞机租赁的业务人员为例,不但要熟悉融资租赁的流程,还要精通飞机机械管理和维修,才能做好各个业务环节的风险控制。目前刚成立的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人员组成中多为来自于母行的金融人才,复合型专家人才十分缺乏。

三、政策建议

(一)建议监管部门取消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客户集中度比例限制,采用与母行并表监管的方式,使其间接受到银行业监管制度的约束

该种方式既有利于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与外资租赁公司享受同等的业务开展条件,也有利于反映出资银行真实的客户授信集中度,有利于出资银行整体的信用风险管理和控制。

(二)出台相应配套政策

监管部门 协调人民银行尽快出台金融租赁公司同业拆借、发行金融债券的实施细则或相应配套政策,解决金融租赁公司多元化筹资渠道问题,使金融租赁公司在竞争中能切实发挥金融机构资金来源优势。

(三)厘清税收关系

税务部门采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充分考虑融资租赁交易形式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厘清税收关系,避免重复征税,在融资租赁业务的征税环节上体现税负公平、合理,对已享有税收优惠的行业、企业采用融资租赁形式开展的商品交易同等地给予免税、减税、退税、缓征等优惠。

(四)积极推动融资租赁相关立法工作

在现行的《物权法》、《合同法》等法律框架下,可采用司法解释等形式对租赁物的取回权予以规范,或在即将出台的《融资租赁法》中予以明确,并协调相关部门建立统一的租赁登记制度,为融资租赁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五)积极推动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与金融机构的同业协作

探寻信租合作、财租合作、银租合作的新路子,拓展多渠道、低成本融资;积极鼓励公司在租赁资产证券化、租赁资产转让、联合租赁等方面不断创新,提高租赁资产流动性和使用效率,扩展赢利空间。

(六)调整市场定位

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要根据自身特点在实践中调整市场定位,发掘优势领域,加强与设备厂商、专业化的资产管理公司、担保机构合作,建立一体化、全方位的经营平台,扩大市场影响,提高行业竞争力。

篇(4)

关键词:融资租赁;法律;监管

一、融资租赁的基本法律理论阐述

(一)融资租赁的概念

我国《合同法》以前的法律均没有对融资租赁的概念加以界定,直到1999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出台,从概念上对“融资租赁合同”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合同法》第237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租赁》中对融资租赁作了如下定义: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二)融资租赁法律性质

1.分期付款买卖契约说。融资租赁的性质实质上是一种分期付款的买卖。

2.借贷(融资)交易说。此说认为融资租赁名义上是一种租赁,实质上是一种融资交易。该说特别强调了融资租赁的经济实质与经济意义。

3.动产担保交易说。该学说基于动产担保交易之法制背景,认为融资租赁应为一种动产担保交易。

4.独立交易说。该说认为融资租赁是根据市场需要而在传统的各种交易,特别是租赁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的独立交易方式。

以上各种学说,都从各自的角度出发对揭示融资租赁的性质作出了有价值的尝试。融资租赁具有融资和融物的双重属性,应将其法律性质界定为独立交易,这样界定避免了片面的将融资租赁归入某一类既存法律关系而破坏了融资租赁作为一种独立交易制度的整体性。同时独立交易说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融资租赁交易的形式与内容的统一,有利于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二、中国融资租赁业的现状分析

中国于20世纪80年代引进融资租赁业务,在近30年的时间内,历经由繁荣到低谷,再由低谷到逐步发展的曲折过程。目前,国内尚无一部完整系统的《融资租赁法》。对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调整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章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等规范。这些规定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无论是在体系的完整性上还是在法与融资租赁本身的契合度上都存在明显不足。健全融资租赁立法的当务之急就是充分尊重融资租赁本身特性及内在运作规律,在市场规律的指导下对现有立法进行甄别,修正偏颇、补充缺漏,并最终实现建立一套完整、严谨、科学的融资租赁法律体系的目标。另外,从中国当前实际来看,对于融资租赁的政策支持力度远远小于西方发达国家在融资租赁发展初期所给予的政策支持力度。

三、中国融资租赁立法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融资租赁法的定性问题

融资租赁法是公法还是私法,这是制定融资租赁法首先需要回答的问题。

(二)融资租赁市场准入问题

融资租赁市场准入门槛高低的确定既是国家对该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防范风险、保障该行业健康发展的有利武器。

(三)租赁物回收权问题

租赁物的回收权是基于租赁物所有权而产生的一项权利。无论各国国内法还是国际公约,对于租赁物所有权问题均有着一致的观点,认为租赁物所有权归于出租人。

(四)融资租赁税收制度的完善

融资租赁业在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表明,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初期离不开国家的优惠税收政策等鼓励性政策;如果没有融资租赁业发展初期的优惠税收政策,融资租赁业很难充分体现出其独特的优势。

(五)融资租赁监管制度

国际融资租赁的监管制度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根据司法,一国政府对发生于本国境内的融资租赁业务中的行业管理;二是为促进国际融资租赁业健康、有序发展,国际组织及各国政府在融资租赁领域开展的协调行动与国际合作,以及为国际融资租赁制定普遍性的行业标准。

四、完善我国融资租赁监管法律制度的思考

(一)完善商务部和银监会监管职能划分,明确各自监管范围

商务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金融监管机构监管金融机构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这既是对融资租赁性质问题分歧的妥协,也是行业现有的发展格局下,追求最大效率的一种平衡。不同的设立、审批、监管标准,以及不同的市场准入风险控制;对金融租赁公司相对严格的监管,表面上看似对金融租赁公司发展的限制,但是业内人士都明白金融租赁公司其非银行性金融机构的身份所带来的巨大好处。

(二)建立统一的融资租赁监管法律制度

统一的监管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是建立统一、高效的外部监管的基础或者首要条件。

(三)完善对银行背景的融资租赁企业适度严格的监管机制

对具有银行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的金融监管的程度也应是适度的,毕竟它与接受公众存款的商业银行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以及证券和保险等金融机构相比,还是有很大区别。因此,对于银行参股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管应严格与一般融资租赁公司,但是不加区别地按照银行标准实施金融监管是完全不必要的,不利于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

(四)建立融资租赁企业多元化的融资渠道,打破资金瓶颈

首先,允许租赁公司发行债券或股票;其次,允许发行特殊用途基金或者提供特定用途贷款;最后,允许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利用自身信用直接融资。

五、结束语

融资租赁立法及其研究在我国尚处于论证阶段,尤其是关于融资租赁的性质和监管程度上还存在巨大的分歧,其涉及领域广泛而复杂,通过比较分析及综合考察,根据我国国情认为我国融资租赁应当选择统一立法的监管模式,对融资租赁进行适度监管,达到促进整个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都有很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石家庄经济学院法学院.融资租赁的法律性质与形式[J]. 河北学刊,2010,(3).

[2]宋丽丽.中国融资租赁法律问题研究[D].大连:大连职业技术学院,2008,(4).

[3]郝文尉.融资租赁法律问题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9,(4).

篇(5)

作为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租赁”)常务副总裁、首席财务官,王蓉深知,租赁业的发展离不开与此相适应的内外部环境建设,为此,民生租赁从开业伊始就在会计核算、会计准则、税收政策、融资安排等领域不断探索和突破。而民生租赁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高度市场化的运行机制也使得民生租赁在推动行业发展环境改善的同时,亦成为该领域的行业标杆。

开创体系

五六年间,中国的融资租赁行业得到快速发展,然而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行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与行业发展相配套的环境尚未成熟和完善,特别是融资租赁企业的会计核算及信息披露框架、制度等仍处于摸索和完善阶段,既未形成全行业统一的标准,又不完全符合管理的需要。

王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租赁业发展的四大支柱包括会计、税收、法律和监管,民生租赁自2008年4月份成立以来一直很关注租赁会计、税务领域等相关问题。通过与财政、金融监管等部门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反复沟通,公司开创性地建立了从会计科目设置、会计核算、合并报表到信息披露的一整套完整、规范、标准化的体系。

王蓉回忆她第一次看到公司报表时称,当时大量的租赁业务投放(租赁业务债券)按行业惯例被放在“长期应收款”科目里,而这个过渡性的科目并不能直观、简明地反映出整个公司的资产状况,由此,民生租赁设立了“应收融资租赁款”会计科目,同时还增设了“经营性固定资产”会计科目,以解决以往报表无法反映经营性租赁业务模式问题,而经营性固定资产(包括飞机、船舶或者其他)的结构在报表上也清晰可见。

目前,民生租赁在租赁会计准则修订方面所做的研究处于行业领先地位,公司全程积极参与了国际租赁会计准则修订稿的研究和意见反馈。金融危机以来,企业通过经营租赁方式进行表外融资进而隐藏风险的问题备受争议和关注,为了应对这个问题,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13年5月再次《国际会计准则—租赁(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在全球范围内征求意见。针对于此,民生租赁于2013年9月12日通过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官方网站正式向其提交了对征求意见稿的书面意见函,而这是我国金融租赁企业首次向国际准则制定机构正式反馈意见。

2013年12月12日,民生租赁联合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共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租赁在中国的实施与修订研究报告》(简称“报告”)。报告通过我国2732家上市公司公开信息的处理,初步分析了承租业务的特点以及租赁准则实施和修订中的财务影响。

与现行租赁会计准则相比,新修订的租赁会计准则取消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划分,要求承租人将无论以何种方式(短期租赁除外)获得的租赁物均纳入资产负债表反映;对于出租人而言,准则引入了“剩余资产”等新概念,在计量方面强调了公允价值的使用,将对全球范围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产生重大影响。

这是学术机构与租赁企业联合的首份国际会计准则研究报告,在业界被一致认为是学术界和企业界的一次有效联动,为推进我国租赁会计准则的建设和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提供了有力支撑。

“趋同的意思是说,我们会按照会计准则总的精神和要求规范运作,但我们也会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有些可以一步到位实施,有些则需要分步实施。”王蓉表示。

“两率”并行

作为推进调整中国经济结构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所采取的结构性减税重大举措,“营改增”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影响尤为突出。从执行情况看,出现很多与“营改增”本意和基本原则相违背的现象,如企业税负明显增加、售后回租业务重复征税等。

王蓉表示,这种影响之大超出最初预想,“高税负下,不要说赚钱,业务做得越多,亏得越多。”她解释道,一方面,营业税下租赁业实行的是差额纳税,即设备购置价款和相应的利息支出都可以进行扣除,然而实行“营改增”后,税基基本未变,税率却由5%提至17%,附加税费也相应提高,导致公司总体税负增加3倍多。另一方面,“营改增”后,售后回租业务中租赁公司购买上游企业的设备,却无法取得购买设备的增值税发票进行抵扣,造成抵扣链条中断,亦是税负增加的主要原因。王蓉介绍,售后回租业务大约占整个行业业务总量的70%,“营改增”之后,售后回租业务几乎停摆,“做不下去了”。

针对这种现实困境,王蓉认为融资租赁的本质特征是以融物的形式实现融资的目的,行业应该顺应“营改增”的大趋势,但税收政策的制定亦应兼顾融资租赁行业的特点和税负变化。结合实际,民生租赁创造性地提出“两率”解决方案。

具体而言,建议对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实行17%和6%两个税率,其中有形动产价款部分实行17%税率,租息部分实行6%税率,出租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承租人可以抵扣;针对售后回租业务重复征收增值税问题,建议对有形动产售后回租服务实行差别征税,其中有形动产价款部分按零税率或免税计征,租息部分按6%税率计征,出租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承租人可以抵扣。

目前,财政部在吸纳民生租赁“两率”方案的基础上,形成了《关于融资租赁“营改增”政策修改的征求意见稿》,并下发全国融资租赁企业征求意见。不过,王蓉强调,“两率”并行方案实施起来仍存在困难。在她看来,“两率”方案虽然与“融资+融物”的行业特性高度吻合,能够保证行业上下游产业链的畅通,但中国迄今并没有一个行业可以同时运用两个税率,“两率”问题仍需继续探讨和研究。

“不过财政部2013年12月13日的《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通知部分涉及融资租赁企业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相关政策)把售后回租业务这一更为迫切的税务问题基本解决了,可以看出国家对融资租赁业的关注和支持。”王蓉称。

王蓉亦有忧虑。目前租赁业整体税负相较国外仍旧偏高,比如香港的所得税率是16.5%,爱尔兰是12.5%,而境内是25%。“高税负导致很多企业把项目公司(SPV,单一飞机或者单一船舶公司)设到境外。”不过,她强调,租赁业的整体环境还是在逐渐改善,民生租赁在2012年和2013年都享受到了船舶出口退税政策。

三个安排

民生租赁的融资策略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2008~2013年)的执行策略是“两化并进”,即“融资渠道多元化和融资价格市场化”。王蓉介绍,公司在“一五”期间已经完全实现了“融资价格市场化”,融资完全是按照市场化运作。“民生银行也的确给了公司85亿的授信,但到目前为止,包括去年6月份钱荒事件,我们没有在民生银行提一分钱。”王蓉表示,民生银行提供的授信是民生租赁备用的授信额度,是底线,除非流动性出现较大问题才会启用。

另一方面,虽然民生租赁在“融资渠道多元化”上做了不少探索,但尚未完全打开。“总体来说,虽然行业内有少数两三家通过在境内发债融资的公司,但大部分渠道仍旧依赖于银行信贷。”王蓉表示,渠道多元化会是公司接下来重点关注的内容,比如金融债就是解决租赁业中长期融资来源的一种好方式,“虽然发行困难且时间较长,但它可以完全跟整个资产的期限匹配起来。”她称。

民生租赁的融资一直坚持稳健原则,整体的融资理念是解决流动性和风险的问题。在公司内部实行两个评价指标,一是经营性租赁资产覆盖率,即公司所有经营性租赁的资产必须有完全相匹配的资金来源(负债)才能做;二是中长期资金占比。王蓉表示,中长期资金因对公司的当期效益影响较大,所以公司的计划是其占比要逐年提升。据了解,除了经营性租赁以外,民生租赁2012年中长期资金占比是16%,2013年是25%,2014年会达到40%。

面对流动性管理和市场利率上行的趋势,民生租赁为第二个阶段(2013~2017年)的融资提出三点安排:境内外、人民币加外币、商行加投行。首先,境内外融资不仅可以吸收更多境外低成本的资金,而且可以使公司少受境内流动性的影响。王蓉表示,境外是一个大市场,低成本资金、更多的流动性以及更灵活、多元的融资方式和渠道,都是境外融资很明显的优势。而且,“大部分的境外融资是基于资产支持的项目融资,对于融资银行来讲风险基本可以锁定。”她称。

其次,王蓉表示,人民币加外币融资,一方面可以满足业务国际化的需要,另一方面也可以解决汇率风险。再次,目前民生租赁与包括国有大银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等在内的许多银行保持着业务合作关系,在此基础上,公司希望在“二五”期间还可以在境内外发债、资产证券化等方面进一步开展合作。王蓉设想,到2017年,公司会有一半的资金都在境外解决,不过,“目前亟待探讨的问题,如何让只能在境外使用的低成本资金回到境内来。”她强调。

事实上,银监会在最近颁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提到很多创新,比如允许租赁公司做固定投资收益类产品、允许租赁公司做资产证券化、允许租赁公司可以向商业银行以外转让应收租赁款等,王蓉认为这都是为行业提供了更多的融资渠道和流动性管理的新手段和新工具。“资产证券化是我们非常想做的,现在办法出台后,这些业务会尽快开展起来。”王蓉同时强调,“业内比较认可的真正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一定是出表的,如果是不出表的资产证券化,那么它就仅仅是解决了融资的问题,并没有解决资产周转的问题。”

此外,民生租赁“融资、投资、服务加政策”的盈利模式又有别于其他公司,和规模指标相比,民生租赁更看重盈利能力,即提倡用更小的规模赚更多的钱。如何不占用资本或者说少占用资本以获得更高回报的模式。”王蓉称,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利差的持续收窄,在我们的收益结构中,融资收益的占比会越来越小,而投资、服务加政策这三块的占比则要逐渐提升。

篇(6)

【关键词】民营企业;融资租赁;融资风险

前言

融资租赁自引进我国以来,已经经历了产生、发展、停滞和再发展的阶段。针对民营企业而言,融资租赁对其发展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与此同时,民营企业的融资租赁也存在着问题和隐患。本文旨在通过对融资租赁现状的分析,最终找到规范融资租赁的对策,以有利于融资租赁在我国健康地发展。

一、民营企业融资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一)民营企业内源融资

内源融资主要是企业依靠自己的留存盈余作为自己发展的投资资金。但实际上,一个企业很难依靠自身积累的资金来实现发展,尤其是资金并不充裕的民营企业。

(二)民营企业外源融资

外源融资可以依赖金融中介机构来实现资金的借贷,又可以依赖资本市场的运作来实现,包括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以民营企业的经济实力,依靠发放股票和债券的形式来融资是很难的,因此,通过金融中介机构来融资便成为大多数民营企业进行融资的首选渠道。但是,现代民营企业在银行信贷中却遇到了很大的阻力,信用等级低使得民营企业很难获得银行的贷款。而我国民营企业目前缺乏良好的信用状况。许多民营企业以资金运转困难为由拖欠银行贷款,甚至以破产为理由拒还银行贷款。因此给银行造成大量坏账的存在,使得银行不再轻易贷款给民营企业,如此形成恶性循环,使得民营企业很难筹集到资金从而阻碍了自身的发展。

二、融资租赁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

(一)融资租赁的简介

融资租赁出现在上个世纪30年代的美国。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美国政府与美国厂家为生产军需物资而采用的“成本附加法”(cost-plus只允许厂家在成本上加很小的利润)刺激了现代融资租赁的产生。融资租赁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融资方式。从表面上看,融资租赁融资来的是设备而不是流动的资金,但究其实质还是融资。对绝大多数民营企业来说,在无法依靠银行信贷和上市融资取得资金的情况下,要改变设备落后,技术水平低下的状况,采用融资租赁的形式来取得固定资产是最可行的融资方式。

(二)融资租赁的优点

相对于其他的融资方式来说,融资租赁具有以下优点:

1.融资租赁具有较为宽松的信用要求。

2.与银行信贷相比,产权关系更加安全合理。

3.融资租赁的资金回收方式较为特殊,可以分期支付租金,而且每期所付租金数额比较灵活,有利于企业的资金周转。而银行贷款一般是一次性还本付息,借款单位往往会感到还款的压力很大。

4.融资租赁的融资风险较低。租金的支付可以在设备的使用期间内分期摊付,而不是一次性偿还,减少了一次性资金的投入,从而降低了风险。

5.融资租赁快捷,手续简单。

6.企业通过对市场的充分调查研究,最后向租赁公司租来的设备大部分都是当前最新的工艺技术,及时更新了企业的技术装备和生产能力,从而提高了产品的竞争力和市场占有力。

(三)融资租赁对民营企业发展的意义

1.融资租赁有利于企业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

2.融资租赁有利于企业提高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

3.融资租赁回租可以使固定资产变现。

4.融资租赁能增大民营企业现金流入,灵活周转现金。

5.融资租赁可使民营企业避免通货膨胀带来的不利影响。

三、民营企业融资租赁需要不断完善

(一)民营企业融资租赁的条件

融资租赁会给民营企业带来如此之多的有利之处,与此同时,融资租赁也对融资的企业有着一定的要求。

1.企业要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承租人有能力按期支付租金;企业要有良好的经营状况,用租赁设备生产的项目产品要有一定的市场和销路,项目回报率高。

2.企业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良好的信誉,领导班子素质过硬。

3.在企业取得设备之前,至少要交付相当于融资额20%的保证金。

企业只要在具备了以上几点要求时,租赁公司才能把设备融资给承租方,才能保证融资租赁的顺利进行。

(二)融资租赁的不足

融资租赁虽然是民营企业取得设备及持续发展的有利途径,但是,融资租赁同样也存在着以下不足:

1.融资租赁涉及范围广,关系较为繁杂。

2.融资租赁合同期限较长,一般都会在10年以上。

(三)我国融资租赁存在弊端的原因

1.政策不完善。目前我国租赁公司所成立的行业协会,分别为中国金融学会金融租赁研究会和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委员会,其行业主管部门也相应为中国人民银行和商务部。内贸部所属的租赁公司组成的是地方性租赁协会,如浙江租赁协会、上海租赁协会等,但其主营业务为经营性租赁。我国尚没有统一的全国性行业自律组织。那么,加强行业交流、统一行业规则、防范行业风险、规范行业运作的工作就难以落实。由于我国融资租赁业缺乏全国性权威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对整个行业的发展重点、发展方向、发展规模、发展速度等无法进行统一部署和安排,严重影响了整个融资租赁业的快速健康发展。不能统一进行行业管理,则必然造成行业监管不力的后果。政策的不完善也带来了融资租赁业的混乱,为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埋下了隐患。

2.监管措施不完善。众所周知,金融业的发展需要一个良好系统的监管系统,缺乏良好的监管环境就会为融资租赁机构的违规违法操作创造了条件,那么经营偏离主业,超范围经营高利润、高风险项目,以融资租赁为名变相发展其他金融业务,筹资不计成本进行高息揽存等问题就会普遍存在。而我国融资租赁机构实际上只有金融租赁公司在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其他机构除了在审批环节上受到管理,其它方面则根本没有监管之实。这样的局面则恰好为上述隐患提供了有机可乘的空隙,这在一定程度上搅乱了我国金融业正常的运行秩序。

(四)规范我国融资租赁的相关对策

我国民营企业融资租赁对我国的经济的发展以及民营企业自身的发展都有着重大的意义。因此,国家需要重大的举措,使之得到更好的发展。针对民营企业融资租赁中存在的问题,本人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融资租赁业务涉及到的方面多,关系复杂:至少三方当事人,二个或三个合同,还涉及金融与贸易双边关系,各方合法权益的保障和行为的约束,都离不开健全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范。为了保证融资租赁市场的健康有序运行,应该有相关完善法律法规设置。

???在发达国家,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或大陆法系国家,它们虽无专门的租赁法规,但都有完善的民法、税法、商法体系。对融资租赁所涉及的各种法律纠纷,均有判例可依。

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属于新兴的行业,创新模式会不断产生,相关的租赁业务法律法规也应该随之加以调整及完善。如果融资租赁法律法规滞后,那么租赁业务发生纠纷时就会无法可依,造成严重的后果。本人建议国家出台一部权威性强、适应期长的融资租赁管理法规,用来规范融资租赁业务。同时也要注意与国际惯例接轨,注意新形势的需要,注意与其它相关经济法规的协调,以便于企业运营操作,使融资租赁活动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以保障融资租赁活动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

2.改进社会各界对租赁业的认识。融资租赁业要想生存发展必须得到各行各界的关注与重视,因为对融资租赁业的地位和作用给予客观正确的评价是我国发展融资租赁业的基本前提。这就需要在全社会大力地宣传推广现代融资租赁,打破传统的对生产资料重“占有”轻“使用”的财产价值观念,树立起“设备使用比拥有更重要”的现代租赁经济观念,扩大融资租赁的社会影响。

3.加快融资租赁业自身改革。所谓融资租赁业自身的改革就是进一步加强对民营企业以及其他承租方的服务,广泛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使自身信息化、规范化。这方面已经有成功的先例,上海金海岸公司和浙江租赁公司对民营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都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4.政府应为融资租赁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促进其健康发展。融资租赁业是一项资金资本投人量大、产生回报周期长的行业,需要政府在政策上给予必要的优惠政策与支持,在宏观上进行监督、协调和指导。

5.培养租赁行业方面专业人才。融资租赁是一门综合性很强的边缘性学科,涉及多方面的专业知识,需要大批复合型人才,对业务人员特别是管理人专业素质要求很高。而现在真正懂得租赁业务又善于经营管理的专业人才十分缺乏。培养一批优秀的融资租赁人才是租赁公司以及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必要条件。租赁公司一方面应加强人才的引进,积极从外界吸纳金融、管理、投资、贸易和法律等方面的综合性人才;另一方面应对现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

四、结语

我们可以看到,集融资、投资、经营和资本运作为一体的现代融资租赁是一项正处于蓬勃发展阶段的新兴朝阳产业,由于融资租赁业务是一个涉及面广、综合性强的行业,其触角可以渗透到许多领域,还有许多模式和理论值得研究。尤其针对于民营企业来说,融资租赁为民营企业提供了简捷方便的融资渠道,为民营企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民营企业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利用融资租赁来改良设备、改进技术,更会促进其自身的发展与完善。

【参考文献】

[1]汤敏.民营企业融资之难[N].经济日报,2003-5-15(4).

[2]史燕平.融资租赁及其宏观经济效应[M].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4.

[3]张学军.融资租赁——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新方式[J].经理人杂志,2004,(1).

篇(7)

*本文系原课题改编。

摘要:与国外金融租赁业的红火相对应的是我国金融租赁的惨淡经营。本文剖析了国内租赁业滞缓的原因,提出商业银行介入金融租赁业的优势、意义及可能,并对可能产生的各种风险防范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金融租赁;商业银行;业务创新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6-1428(2006)09-0026-04

一、国内外金融租赁的现状

本文所称金融租赁,仅指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金融机构所承做的融资租赁。近年来融资租赁在世界上以平均每年30%的速度增长,成为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方式,在国际资本市场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融资租赁现今已成为跨国设备制造企业的现代营销体制核心主体之一,凭借其先进产业技术和金融实力的优势向国际市场渗透的一种销售模式,尤其是在工程机械、飞机船舶、各种车辆、医疗设备、通讯和信息设备的销售中,60%以上是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进行的,因此,融资租赁在发达国家被视作“朝阳”产业。2001年,融资租赁在发达国家的固定资产设备投资中的比例(市场渗透率)已相当高,如美国31.7%,加拿大22%,瑞典20%,瑞士19.6%,英国14.4%,法国13.7%,德国13.5%,日本为9.2%,即使在捷克和匈牙利,也已达到19.4%和18.1%。世界各国的数据充分显示,投资增长率较高的国家,融资租赁规模增长也较快,而投资增长率较低或下降的,其融资租赁规模也增长较慢或下降,融资租赁与投资水平之间存在相当密切的关系。另据《世界租赁年报》,2000年全球租赁总额近5000亿美元,租赁业在发达国家GDP的渗透率平均已占到20%―30%。

到目前为止,我国融资租赁的规模仅200亿元人民币,占同期金融机构中长期贷款总额的0.22%,只相当于国有商业银行一家支行级的贷款规模;2005年我国租赁业在GDP的渗透率仅0.28%,金融租赁在全国设备工器具固定资产投资中的市场渗透率仅1.2%,远低于17%世界平均水平,完全不能适应国民经济的发展,失去了其应有的投融资作用。同时国内现存的融资租赁企业由于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渠道,加之对融资项目的风险评审能力薄弱,租赁费大多无法按期回收,目前大部分已处于濒临破产或被接管的状态。

二、国内融资租赁业发展滞缓的原因分析

1.市场机制的不完善和现行法规框架的约束,无法形成可持续性发展。

融资租赁的经济实质是一种融资活动,类似于银行提供的买方信贷,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因此,国外融资租赁机构的背景除金融机构外大都为资本雄厚、列入世界500强的的跨国公司,如美国GE、IBM、惠普、卡特彼勒、西门子、日立、英格索兰、德国大众、日商岩井、富士、施乐等企业集团,这些企业集团本身已达到了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交融,具有充沛的现金流,在集团内设有财务公司;拥有并不亚于银行机构的资信度,能够直接进入资本市场发行低成本、期限长的债券筹资。但在国内现有的单一机构体制下的融资租赁企业中,根本不具备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交融的内在条件,也无能力在资本市场上筹措资金。由于融资租赁标的价值高,资金周转期长,极易形成资金固化、沉淀等状态,使此类融资租赁企业难以承受资金上的压力,陷于流动性不良的困境之中。即使现行准入金融租赁的三类金融机构,同样由于不具有吸收存款或发行债券等筹集长期性资金的功能,缺乏货币市场的筹资渠道(虽有三家金融租赁公司已被批准进入银行间拆借市场,但因资信度低而未能获得拆入资金)和租赁资产证券化的金融工具,也难以实现做大做强的目标。

国外非金融机构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大都为制造类企业,其产品拥有国际知名品牌,在全球建立广泛的营销网络和两手设备市场,以融资租赁的载体来扩大产品的销售;以产品的销售衍生其融资业务(如卡特彼勒可对购买其发动机的游艇业主给予整艘游艇的融资租赁);以两手设备市场的平台来化解融资租赁中无款承付,回收租赁标的时产生的风险。总之,在此类兼营融资租赁的制造类企业中,已形成了从产品制造、品牌管理、市场营销、增值销售、筹资融资、税收规避、利率政策、风险评估、风险化解等完整的系统工程。

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起步较晚,市场机制还不完善,至今尚未产生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交融的市场主体,难以形成类似国外融资租赁业的合格群体,这是外部环境所决定而又一时难以改变的客观现状;但从国外不少商业银行办理融资租赁业务的层面看,目前国内具有持续筹资能力和具备对信用资产风险控制能力,且自身实力雄厚的商业银行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机构,却又受政策限制无法进入该领域开展业务,所以在现行法规框架和经营体制格局下,决定了我国融资租赁业尽管已诞生二十多年了,但却始终无法形成可持续发展机制的结局。

2.允许办理金融租赁业务的金融机构的面过窄。

目前,国内的金融法规只允许金融租赁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三类金融机构开展金融租赁业务,同时对融资租赁对象的许可范围、风险控制约束条件、资金来源约束条件作了严格限定(表一)。尽管这三类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起点较高,但受监管指标的严格约束,其融资租赁业务的规模只限于资本金的一定比例之内,造成了先天不足的缺陷。

3.单一机构体制下的融资租赁业无法形成辐射效应

现已获得准入融资租赁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12家)、信托投资公司(59家)、企业集团财务公司(74家)、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约40多家)和内资融资租赁公司(9家)全部在内也仅200家之内,而其中主营融资租赁的只有21家,其余都为兼营融资租赁的机构。机构过少且缺少全国网络化的分支机构,使整个融资租赁行业在全国无法形成辐射效应,影响了融资租赁业广度上的发展。

三、商业银行介入金融租赁业务的政策研究及制度安排

1.商业银行介入金融租赁业务有利于调整资产结构。

近年来,持续增长的居民储蓄存款和直接融资比重逐年提高所产生的金融脱媒现象,使商业银行贷款资产在总资产中的比重逐年下降,对商业银行的资产经营形成了一定的压力,迫切需要开发能创造长期利润流的资产业务。金融租赁业为资金密集型行业,资金周转期长,故需要具有持续的资金筹集能力,筹资人自身的信用等级又决定了其融资成本的高低。在我国,符合信用等级高,具有持续资金筹集能力的行业目前仅为银行业和保险业。商业银行具有年增长高达20,000亿元的储蓄沉淀存款,可为金融租赁提供充足的现金流,目前已进入试点的银行资产证券化、允许发行中长期金融债也为金融租赁提供了流动性的组合解决方案。开展进口设备金融租赁业务中的国际结算业务收入,租赁财产的保险费收入,都可以提升商业银行的非利差收益。

2.商业银行开展金融租赁业务不存在法律障碍。

金融租赁作为一种结构性资本的融资工具,在金融租赁公司、信托业、保险业、财务公司和银行业中属于交叉型金融产品,和企业年金――交叉型产品被允许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基金公司承做一样,并不作为一种独立的金融业态存在,所以商业银行承做金融租赁仅是业务上的创新,不涉及跨业经营。

归纳国外发达国家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经营主体,一类是银行附设或与银行资本有关的租赁公司;另一类是制造商兼营的租赁公司;还有一类是独立经营的中介性的租赁公司。在美国全部租赁机构中上述三类机构的比例分别是:50%、30%和20%新华网财经新闻《中国租赁业如何“突围”?》2005年1月29日。。从国外对融资租赁企业的监管现状来看,多数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德国、澳大利亚、以及爱尔兰、捷克等国,融资租赁公司完全不受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也不要求获得专门的金融机构牌照许可。大部分国家仅仅只对银行直接从事融资租赁或银行的分支机构与附属机构从事融资租赁有较为严格的监管,但其监管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方式进行。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商业银行狭义的业务范围的定义中包括项目融资、不动产、出口融资、贸易融资、保理、融资租赁、贷款、担保和汇票业务《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附录6(中国银监会网站)。从美国、日本、欧洲等大银行中融资租赁业务在其公司贷款和贷款总额中的占比(表二)来看,融资租赁业务已成为这些大银行的常规业务,融资租赁业务在这些国家融资市场中得以充分发展,完全离不开银行业的介入。因此我们认为,在当前国内各类经济实体并存发展,融资市场多样化需求凸现的形势下,商业银行通过办理金融租赁的业务创新,也是逐步与国际银行业接轨的必然发展趋势。

3、商业银行开展金融租赁业务的合规性。

法律制度。《融资租赁合同》与《借款合同》都以分则形式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标示了融资租赁在我国经济行为中独立存在的合法地位;明确了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金融租赁在银行业务中属于买方信贷,与抵押贷款相比,法律属性上的贷款主体(借款人和贷款人)在这两种业务中并不存在本质上的差别,而贷款客体的差别仅在于抵押物的所有权属于抵押人(借款人或第三人),融资租赁的标的物在贷款未全部偿还前,所有权不发生转移,仍属于贷款人。

监管制度。按照银监会《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监管法规,目前,已允许金融租赁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三类金融机构办理金融租赁业务。对商业银行申请开办金融租赁业务目前尚未有相关的法规,银监会已对此公开表示支持,并对融资租赁中的“资金、监管、税收”等关键问题作出详细规则。因此,商业银行可根据《银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向银监会申请开办新业务许可。

会计制度。依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金融租赁业务的会计核算方式是参照中长期贷款核算方式所进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一租赁》中规定了承租人对融资租赁资产的折旧计提,是由承租人采用与自有应折旧资产相一致的会计政策,出租人无须计提折旧。商业银行办理金融租赁业务,在现行的会计制度范围内将完全适用。

税务制度。随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财税\[2003\]16号)《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将原来对融资租赁业务按照营业收入全额计征营业税改为对“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缴营业税”的政策调整,已消除了商业银行办理金融租赁业务后会与其他金融机构在营业税计征口径上产生差异的问题。

四、对金融租赁业务中的风险及规避策略的探讨

1.流动性风险。

金融租赁作为一种资本融资,期限通常为3年~10年,资金的周转期较长,资金来源的期限结构若不能与之相匹配或资金供应上的不充足,就会形成流动性风险,这也是国内现有融资租赁公司在发展中普遍遇到的瓶颈制约症结。

商业银行日益增长的储蓄存款来源正好与金融租赁的资金运用形成互补。再则,投资银行的经典“只要它能产生现金流,就将它证券化”。商业银行完全可以利用金融租赁资产能产生未来现金流和可剥离的特点:(1)对巨额采购飞机、地铁列车的金融租赁项目,发行以项目资产支持的商业租赁合约证券(ABCP,资产支持商业票据);(2)将金融租赁的资产汇集成资产池,打包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对金融租赁的资产进行结构性安排,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发行ABS资产支持证券和交易,实现“真实销售”的资产转让和风险隔离;(3)发行中长期金融债或次级债,消除期限结构错配矛盾,降低产品流动性溢价。商业银行还可利用货币市场短期拆借,融入资金应对流动性风险。

2.顺周期性风险(系统性风险)。

金融租赁的标的物通常是动产设备,它与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构成了正相关关系,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又随经济周期相同波动,因此,金融租赁业务比银行流动资金贷款更具有对国民经济盛衰表现出顺周期性的特点,即当经济处于繁荣时期时,金融租赁业务的信用状况将呈良好;而当经济处于萧条时期时,金融租赁业务的信用状况会趋恶化,日本和韩国的融资租赁业都已有过深刻的教训。由于顺周期性风险是伴随国民经济调整期的萧条而产生,所以对金融租赁业务体系而言,属于系统性风险。但因为商业银行资产由短期、中期和长期资产所组合,种类包括了流动资金贷款、中长期项目贷款、个人消费贷款和政府债券等,所以银行业抗系统性风险的能力要强于单一的金融租赁公司。

商业银行面对金融租赁业务系统性风险的对策是:(1)将中长期的金融租赁资产限制在信贷资产的一定比率之内;(2)对某些增长过快产业的金融租赁项目,采取提高自筹首付比例、缩短租赁期限或提高贴现利率。

3.信用风险。

尽管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归属银行,受损风险总体较信用担保形式的贷款为低,但也存在专用性租赁资产变现的难题。化解此类风险的策略是:(1)建立有效的金融租赁贷后跟踪管理的制度;每年应定期对未担保余值进行检查,如有证据表明未担保余值已经减少,应当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并将由此而引起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减少确认为当期损失;(2)对专业生产厂家配合销售的金融租赁,可签订回购协议,当发生承租人无力偿付租赁费时,由生产厂家将租赁设备按协议回购;(3)对专用性强处置难的金融租赁项目,可由承租人提供担保人或承保人;(4)适当提高一般拨备率;(5)对成套设备出口项目的金融租赁可要求承租人办理海外投资保险。

4.市场风险。

金融租赁的市场风险主要来自于因市场利率、汇率变动引起的损失和因技术淘汰造成租赁物市场价值的贬值。

控制利率风险的措施有:(1)金融租赁的期限相对是固定的,因此有必要也有条件实行利率敏感性缺口管理;(2)针对具体金融租赁项目,运用期限匹配工具(金融债、资产证券化)和固定利率、利率互换交易等工具,锁定利率风险。

防范汇率风险的对策是在确定采购合约和租赁合约时,尽可能采用同一种计价货币,或采用货币掉期、外汇远期交易等方式来规避汇率风险。

对因技术淘汰造成租赁物市场价值贬值的风险,可采取提高首付款比例或递减型租赁费率(按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原理),将技术淘汰因素随年份快速递减。

5.关联交易风险(道德风险)。

此类现象普遍存在于金融租赁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中,最终形成致命性的危机。对此类道德风险背景下的关联交易,是民营控股的金融机构中所存在的最大风险,目前尚不能完全避免,但在目前尚不允许民营控股的商业银行中,在机制上已最大限度地杜绝了此类风险的产生。

参考文献:

[1]郭鹰.融资租赁业务创新方式探讨.北方经贸[J].2005;4

[2]贾银芳.融资租赁的税收与会计处理.武汉科技学院学报,2005;7

[3]江小华.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现状剖析[J].上海金融,2004;4

[4]黄利娟,周葆生.融资租赁业的若干问题研究[J].商业研究,20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