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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政治学与哲学的区别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1.学科内教材内容的整合
(1)框题内教材内容的整合。在教学实践中,要熟悉课本内容,敢于调整教学内容,按教学内容内在联系大胆调整,让学生更易于接受。如在《关于世界关的学说》这一框题教学过程中,我对教材的内容作了一个先后秩序的小调整:课本原来先介绍什么是世界观,然后是什么是哲学,哲学与世界观的关系(包括联系与区别)。但我教学中是介绍完世界观后,接着讲授什么是方法论,顺势也把“世界观决定方法论,方法论体现世界观,世界观和方法论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的关系讲了。我觉得这样学生更容易理解并记忆相关内容。因为世界观和方法论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关系密不可分。回头再讲哲学与世界观的关系,讲清世界观与哲学的关系,“哲学是世界观与方法论的统一”观点就自然水落石出,非常清晰了。另外,这节课对另一个知识点“哲学与具体科学的关系”也作了个小调整:先介绍具体科学是哲学的基础,对哲学发展有推动作用;然后再讲授哲学是具体科学的总结和概括和反思,因而对具体科学具有指导作用。另教材中部分哲学原理与相应方法论并不对应,尽管世界观和方法论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但毕竟二者还是有着严格区别的。我们不能让学生把世界观与方法论混为一谈。应该让学生把不同的世界观与相应的方法论对照着学习。如教材讲“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与次要方面后,再集中讲方法论坚持两点论和重点论相统一的方法”。我认为,虽然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的关系、矛盾的重要方面与次要方面,尽管同属于两点论和重点论,但二者还是有着严格区别的,它们有自己相应的方法论。在这节课,我是做了调整和补充:把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原理对应抓主要矛盾,统筹兼顾的方法论先讲,然后再讲矛盾的主要方面与次要方面原理要求抓本质,不可忽视支流,最后才讲两点论和重点论。因为主次矛盾和矛盾的主次方面这两个原理及其方法论是学生最容易混淆的,我们应该让学生能区分。
(2)框题间教材内容的整合。新教材是以生活逻辑为基础进行编写。以生活逻辑为主取代过去的理论逻辑为主,这一新课标的理念在平时的教学上我们应该按要求认真落实。但在日常的教学中,我们又要灵活处理好生活逻辑与理论逻辑的关系。首先,我们不难发现有的框题内容偏多,一课时讲不完;有的上一框题的部分内容与下一框题的部分内容是紧密相连的,此时我觉得应灵活调整教学进度和内容。如在《第九课 矛盾》的第一框《矛盾是事物发展的源泉和动力》,有两个问题,一是矛盾的同一必性和斗争性,二是矛盾的普遍性的特殊性;教学内容既是重点又是难点,内容偏多,一课时难以完成。同时矛盾的普遍性的特殊性与下一框《用对立统一的观点看问题》及“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紧密相关的,所以可以把“矛盾的普遍性的特殊性”这一问题与下一框《用对立统一的观点看问题》及“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起讲,而《用对立统一的观点看问题》的“主次矛盾和矛盾主次方面”则单独用一课时讲。
(3)课与课之间教材内容的整合。新课改理念下教学活动要求教师视教材为学习资料,在遵循教材处理“源于教材,以不拘泥于教材,要灵活地、创造性地使用教材,不能成为教材的奴隶”的总原则前提下,主张因地制宜,因生制宜地对教材资源进行合理整合和有效利用。为此,我在重新审视教材的基础上作了大胆的探索和尝试。如讲哲学的基本问题是“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就是“物质和意识的关系问题”。哲学讲的“物质”是一个非常抽象的概念,但我们教材没有在这里介绍什么是物质和意识,因而不利于学生理解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为了让学生更好的理解哲学的基本问题,我在教学过程中对这个知识点作了处理,就是把第四课第一框题中“物质和物质具体形态”的内容提前到这课来讲。通过列举“水果和苹果、香蕉、西瓜”、“动物和猫、狗、牛羊”等的关系,让学生通过具体的例子来理解哲学抽象的物质概念和具体物质形态的关系。这一处理,既有利于吸引学生的兴趣,又有利于形象、生动的理解抽象的知识点。
2.科际间教学资源的整合
所谓科际资源整合,主要是指利用政治与语文、历史、地理等科目的密切关联来提高政治教学资源的利用效率,提高教学质量。
(1)政治学科与语文学科的资源整合。在政治课教学中,经常使用语文知识,如经常使用文学修辞语言,有利于把抽象的道理具体化、把深奥的哲理通俗化、把晦涩的理论形象化,以烘托课堂的气氛。如我讲到崇高理想的作用时,用“指南针”“发动机”“风帆”“灯塔”“路标”来形容,这是比喻法。讲“理想”时,我针对班上少数同学提出的“理想理想,有利就想;前途前途,有钱就图”的观点,我朗诵了著名诗人流沙河的现代诗《理想》。在教学中,若能适度加入唐诗、宋词、文言、警句、成语、俗语等文学鉴赏,并把文学与哲学、经济学、政治学巧妙地融为一体,能提高审美情趣,烘托课堂气氛,增强感染力,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关键词】学生;政治学科;学术语言
中图分类号:G4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5-166-01
近年来,随着我国高考改革的进一步发展,学生答题规范化的问题也日益显现和暴露出来。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尤其是中学,政治学术语言的表达能力既是教师长期忽略,也是学生所普遍欠缺的。
一、存在问题
在平时的教学中,几乎所有的政治教师都会提到这么几个问题:“他们写作业时,甚至连题目都看不懂!”“我看不懂他们的答案,不知道他们在讲什么?”“他们写了一大堆,但没有中心词”“他们了解材料要表达的涵义,但却不能找到合适的词句将之表达出来!”……尽管每个具体的答案可能都不近相同,但几乎所有的答案最终都会归于一个问题即——学生的政治学术语言表达能力太差。
然而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对于大多数政治教师来说,他们自己在如何使用学术语言这点上也是完全不自觉的。对于很多政治老师来讲,老师只是关心学生懂了没有,忽略了对政治学术语言的掌握。只有当语言被怀疑是学生所存在的问题的内在原因时,它才成为讨论的主体。
二、分析原因
(一)政治学科的性质和中学的现实条件影响
政治课是一门既具有逻辑性又具有语言要求的课,它要求学生在政治课学习中,具有全面的素质。因此,平时要求学生注意语言的准确性和科学性,语言表达要清楚、流利、严谨,政治术语要准确。另外,政治课还是一门时事性非常强的课,提供的资料大多是当前发生的重大经济现象和社会生活问题,这就要求学生对当前的重大时事政治有所了解,并能运用其中的学术语言来表达自己的观点。
(二)政治学科学术语言所用的专业术语与日常生活语言或先入为主的其他学科语言有很大的区别
如果缺少广泛而真实丰富的语言体验的话,大多数学生都会在理解这些专业术语所包含的意义时面临困难。如,哲学中与经济学中及日常生活中的“价值”,哲学与物理学的“质量”、“运动”,哲学与日常生活中的“发展”、“联系”,哲学与逻辑学的“矛盾”等。
(三)学生相对较差的基础使教师降低了原有的要求
一般来说,留在中学的学生尤其是高中学生,基础较差,为了能让学生更好地理解概念和原理,教师在课堂上可能更多地会使用一些生活化的通俗语言,关心的是学生是否能懂而忽略了政治学术语言的运用。
三、解决方案
林德福尔斯曾说过“在如何观察和看待我们所教的孩子这一点上,存在着不同的做法。……但在语言领域,孩子们却是超级健康的有机体,如果我们给他们提供良好的环境,他们会不断地茁壮成长。我们不应试图消除孩子们的语言“问题”,而应努力培养他们持续而突出的语言发展能力”。学生进入高中后,政治教师如何帮助学生掌握和熟练使用政治学术语言能力呢?
(一)做好示范,教师自己首先要努力实现课堂语言专业化
政治课理论性强,也比较抽象,尤其是一些哲学用语,学生往往很难理解,由此失去学习这门学科的兴趣。因此,为了把课讲“活”,提高学生的积极性,政治老师们常常借助大量的笑话、故事、比喻、歌曲、影象资料等手段来激活课堂,这确实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也是人们所称颂的。
(二)激发兴趣,鼓励学生积极参与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浓厚的兴趣是一种巨大的动力,能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思考力和想象力,驱使学生去积极思考、观察和研究。这样才能活跃课堂气氛,活跃思维,激发学生的兴趣和表现自己的强烈欲望,从而培养学生的学术语言能力。
(三)创设环境,引导学生学习政治学术语言
伟大的教育学家陶行知先生曾说过:“生活即教育”。政治课新教材时代感强,贴近生活,比如广告语言、宣传语言、新闻语言等,蕴含着思想政治教育内容,或不少语言本身就是政治术语。它们既形象直观,也利于学生掌握。
(四)加强训练,熟练掌握,增强学生的自信心
俗话说:“熟能生巧”。要把政治专业术语变为学习的工具,变为灵活的答题语言,平时要求学生对语言进行反复练习是必要的。
总之,作为一名高中政治教师,在平时的课堂教学中一定要注意培养学生学术语言的表达能力,才能真正实现素质教育的要求和课堂效率的提高。尽自己最大的能力帮助学生掌握和熟练使用政治学术语言以及学术语言的运用能力,是每个政治教师应该做到的也能够做到的。
参考文献:
[1]国家教委.高中政治新课程标准.
[2]哈蒙德.教师应该做到的和能够做到的[M].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
论文提要:本文运用后现代意义上的“差异”观和“差异政治”观,简要评价了帕依的“多元政治文化分析”和亨延顿的“文明冲突论”,认为这两种观点是典型的后现代差异政治观的代表——它们从多元文化、文明作为理解差异政治的切入点,为理解多级的世界政治格局提供了一种新的研究路径,但同时它们也过分彰显和强调了当今政治学中差异与冲突的固有性和不可避免性。只有辩证地理解政治文化中的“异与同”,用辩证的观点来审视文化、文明中的差异以及后现代差异政治观,才能真正科学把握纷繁复杂的世界政治图景,弘扬“和平与发展”的时代主题。
一、“差异”与“差异政治”的内涵
差异,作为一种哲学范畴,早在黑格尔的辩证法中就业已存在。它通常被理解为矛盾的一个要素,是矛盾发展过程中的最初阶段和表现,它处于二种尚未激化的矛盾状态。简而言之,差异就是矛盾或对立统一的幼体。
然而,在后现论视野中,辩证法“总是错误地解释差异,它是对谱系学的一种混乱倒置”。因此,福柯、德勒兹、德里达等后现代主义学者虽然也使用“差异”这一术语,但其内涵却是与辩证法迥异的。他们承认差异性,否认同一性,反对把差异最终归入更高的统一之中。尤其在德里达那里,“差异”被赋予了新的内涵,并常用“延异”加以替代。
“延异”(diferance)是德里达自撰的一个重要术语,是其锵构主义理论的奠基性概念。从词源上考证,德里达的“延异”是由“diference”(差异)演变而来。源于结构主义语言学奠基人索绪尔关于语言学理论的两个基本原则:“任意性”和“差异性”。按索绪尔所说,语言符号都是任意的或约定俗成的,能指与所指之间不存在自然或本质的关系。不仅如此,符号还有严格的区别意义的作用,即差异原则。语言是一种差异关系而无确切的意义系统,语义主要“撒播”在一连串能指的转换过程中,它是压抑差异或不断变动的结果。
索绪尔的差异原则,经德里达继承和批判衍生出了“延异”这一全新的概念。按德里达的说法,延异是“不再以在场(pres-ence)/缺场(absence)的对立为基础而构思的一个结构或运动。延异是差异、差异的踪迹和诸因素得以相互关联的间隔(spac.ing:)的系统游戏。这种间隔同时是主动的又是被动的……没有这种间隔的产生,‘完整的’术语就不能指示其意义,就不能发生作用”。在德里达看来,延异至少有两种不同而又相关的意义:即它同时既指差异(todif—fer)又指延宕(todefer)。一方面,延异包含着“在场”与“缺场”之间的非同一性或差异;另一方面,延异既不是“在场”也不是“缺场”,而是指意过程成为可能的游戏,“在场”既与“缺场”相异,又延宕到“缺场”,同时“缺场”又延滞了“在场”。德里达认为“延异”是无法明确界定的,它必须避免概念化,否则它将会使“中心”与“根源”等含义重新进入“延异”之中。如此说来,“延异”是一个非在的存在,不管多么完美、独特或超验。它不控制任何东西,不主宰任何东西,不在任何方面行使权威。
概而言之,“差异”或“延异”是德里达用来借以消解现代哲学的一种后现代策略性用语,它具有多元性、不确定性、相异性、非意义性和非真理性等内涵。
说到差异政治,就是指在后现代思潮中,用差异性原则或策略对当代政治哲学或政治理论进行理解的一种方式。具体说来,它的主要内容是:以德里达的“差异”或“延异”、利奥塔的反对“宏大叙事”观作为哲学基础,以多元政治观和差异政治观为基线,反对建构任何类似于“启蒙理性”那样的大一统政治哲学,强调政治价值向度的多元化、多维化倾向。无论是帕依的“多元政治文化分析”,还是亨廷顿的“文明冲突论”,抑或后现代女权主义、黑人政治、族性政治等等,无不具有浓厚的差异政治色彩。
后现代政治观的首要目标是反对现代政治学中的宏大统一叙事体系,进而要求建立具有异质多元的差异政治观。这一差异政治观多从政治文化论研究人手,随着文化学研究视角的不断转向而形成并扩展。
当代美国政治哲学的代表罗尔斯在1993年出版的《政治自由主义》一书中,一方面坚持了《正义论》一书中提出的“无知之幕”,即将人们用于选择权利的生活基础“虚化”;另一方面,针对哈贝马斯、“社群主义”等等的挑战,提出了所谓在诸差异的理解基础上的“交叉共识”观。这一观念,与哈贝马斯的以商谈交往为基础、以真理为内容而具有强烈重建现代主义愿望的“普遍共识”相抵触,从而成为一种独特的后现代差异政治观。
库恩指出,在世界上,各种不同民族的语言可以互相翻译,但不存在凌驾于众多语言之上的“世界语”。差异政治观对于自启蒙学派以来的现代政治学的“统一、宏大叙事方式”以及抽象统一的思维,无疑是一次重大的冲击,对西方“中心论”的政治观也存在着深刻的批判性。它强调多级主体性,并关注异质性,这都有助于当代政治学的思维范式由单一主体论向多级主体交往实践的政治学的转型,进而推动着世界多级格局的最终形成。
需要着重指出的是,作为差异政治观的典型代表,帕依的“多元政治文化分析”和亨廷顿的“文明冲突论”,都从差异性、多元性的文化、文明作为理解差异政治的切入点,将差异政治和多元文化、文明并置或联系在一起,从文化差异、文明差异来理解差异政治的基础,从而为现代政治学进入后现代轨道提供了一种新的研究路径。
二、帕依的“多元政治文化分析”
帕依认为,现代政治学一直将政治权力视为一种抽象的、统一的和总体性的存在。而实际上,现代政治学在基础方面存在着由文化差异所造成的重大差异。在他的《政治文化与政治发展》《亚洲权力与政治学——权威的文化向度》等著作中,系统地考察了由文化差异所造成的东西方关于“政治权力的本性及其运作”在理解方面的差异的史实,进而提出了政治文化差异观。他认为“那种追寻有关权力的一般特性的理论是完全不得要领的,因为在所有社会现象中,唯有权力是一种对文化细微差异都成为最为敏感的因素,它的多样可能性和界域总是由时间和空间来规定的”(帕依,1985)。
具体而言,他的差异政治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政治学基础观上,他反对现代政治学的抽象同一观,强调政治学基础的差异性。由抽象的人性和理性所导出的抽象统一的现代政治学,是非历史的和非辩证的:它将古希腊城邦的政治与现代国家政治都纳入到同一概念体系中加以抽象研究,所以是非历史的;这种抽象的政治观忽视了各种文化的差异对政治的主导性影响,所以是非辩证的。帕依看到了文化的差异对政治的影响,但是他没有进一步提及不同文化或不同政治之间的关系如何。若按博厄斯文化相对论认为,政治和文化一样,此政治与彼政治、此文化与彼文化之间必然存在着差异,然而此政治与彼政治、此文化与彼文化之间决不存在谁优谁劣的事实。
(2)其文化差异决定论。在探究政治差异的基础上,帕依认为,不同模式的文化差异造成了政治观的差异。这是一种关于政治学理论基础方面的“文化差异”决定观,他指明了政治权力对于所属的文化差异的敏感性,认为在多元文化背景中,由于人们的文化视野、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的不同,对于权力等政治运作现象的观念就会不同,当然其评价合法性、合理性的标准也就不同。他通过对马来西亚、缅甸、印度的实地调查,亲身体验了不同文化中对权力和权威的“应是什么”、“实是什么”所作出的根本不同的回答。
(3)帕依还具体分析了亚洲“权威主义”政治文化模式的文化机理,他认为,由于西方个人价值观主导性,决定了西方政治的民主制模式。而由于亚洲的群体价值观的主导性,相应地产生了权威主义政治模式,这一模式是从社会文化机体中“总和地”酝酿产生的。帕依从公众文化、社会心理、政治运作等多元视角对亚洲权威主义政治模式产生的原因作了独特的分析。从公众文化层面来说,整个亚洲社会对于像权威和权力这样一些基本的政治理念都有合理而清晰的见解。在他们看来,这些都是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它们总是普遍深入地存在于政治文化的“集体经验”中,甚至内化于每个人的私生活中。在文化熏陶下的人们懂得必须对占有权力和处于支配地位的统治者以及其神圣权力本身顶礼膜拜,而在这种崇拜权力的活动中必然也使权威和权力的政治理念得到进一步的同化和加强,从而为权威主义政治模式打下坚实的社会文化基础。从社会心理学层面来看,亚洲人对权威的接受是满足其个人安全需要的手段。对他们来说,西方的自由和个性是“异在”的。而追求同一性就是追寻一个能隶属的群体,即寻找一个适合于己的家长制权威形式,使自己能隶属于其中,从而获得一种心理上的安全感。从政治运作层面来看,亚洲后发式“赶超型”的现代化要求权力的高度统一,因此,权威主义的政治模式也是符合他们的效率观念的。帕依认为,考察亚洲社会内部诸文化模式的差异固然重要,但是考察其内部文化差异对于政治运作的主导性的影响更有意义。他认为,亚洲诸文化民族善于把握依顺性,并将之变成行为心理意义上的运作的能量释放——这是一种最具深刻意义的依赖性。通过“民族主义的亚洲形式”或由“种族的同一性”、群体的依赖性等因素构成了亚洲权威主义的新形式,而亚洲社会政治的运作则主要依赖于这种“权威一服从”的两极纽带。所以没有权威主义,亚洲的政治运作就失去了准则和模式。
总而言之,帕依一方面强调东西方文化差异所造就的政治差异的现实性,这对于消解政治观上的“西方中心论”,尊重各国政治价值观多元存在的现实,推进在承认差异和多元的前提下各文化民族、国家和地区的平等对话与交往是有益的;但是,另一方面,他在具体阐释亚洲政治文化何以不同于西方政治文化机理时所采用的一系列概念,如“家长制”、“权威主义”、“民族主义”以及由之所形成的具有依赖性的“权威一服从”式的亚洲权威主义政治模式理论,其科学性则是有待进一步考证的。
三、亨廷顿的“文明冲突论”
如果说帕依的政治文化差异观还停留在比较政治学层面,那么亨廷顿在其《文明的冲突》等论文中就将差异政治观应用于全球政治结构分析,以“文明”为单元建立起国际政治理论。从思维范式转型角度来看,亨廷顿完成了从单一主体观或抽象统一政治学范式向多元主体的差异政治观范式的转化。
现代政治学理论话语的核心观——人权、自由、民主、平等、博爱、正义、国家法理等理念,以及整个政治学的思考方式和观视方式都源于l7一l8世纪资产阶级政治学家们援用的两大哲学公理——人性和理性,以及抽象的“一般观视方式”。它以单一、普遍、抽象的人性观构筑政治学的基础,以抽象的理性构筑政治学方法论,沿用自然法的宏大叙事结构,采用元理论和元叙事所产生的等级体系。由此可见,以启蒙理性为主导的现代政治哲学无疑是以大写的“人”为中心的单一主体性哲学,这一哲学视野的基本缺陷是单一主体中心性即抽象的人。抽象理性主义基础观、抽象普适方法论观念和具有严格逻辑与大一统的等级秩序理论叙事话语,遭到了后现代政治学的猛烈批判。后现代政治学以“多级主体交往观”为哲学基础,是无中心或多中心的,且没有可以制约主体的客观底板。因此,多级主体产生多级、多元视野,在彼此对话和交往中是开放和互动的。它只有游戏规则而无真理制约,主体间性是由差异的、异质的主体彼此交往而构成的。
亨廷顿的“文明冲突论”实质上就是这样一种具有浓厚后现代政治哲学色彩的“差异政治”观。亨廷顿在其一系列论文中一反传统的“西方中心论”,以多级主体差异政治观来勾画全球政治学。在亨廷顿看来,冷战时代是建立在以美苏为代表的西东两个集团各自“具有绝对权威和绝对真理性”的“单一主体性”的视野基础之上的。而现在,世界政治正进入一个全新阶段。需要有一个多级主体间的差异结构的全球政治观。亨廷顿认为,这种差异政治的基础在于差异性的文明,而不是传统的意识形态之间的纷争,也不是民族国家之阿的竞争。
亨廷顿认为,文明间差异必然演化为主体际政治冲突,文明间的差异是差异政治观的主要源泉。文明通过历史、语言文化、传统以及重要的宗教把人与人区分开来,不同文明的人们对一系列政治价值观的见解有着重要的分歧。这些文明差异是差异政治观赖以生存的“语境”,它作为历史积淀并非短期能够清除,因此它比政治意识形态和政治权利差异更为根本。差异并不等于冲突,但却是冲突,尤其是持续长时间激烈冲突的导因。世界正在变小,不同文明间(主体际)人们日益频繁交流强化了文明意识(文明的自我认同),加深了人们对同一文明的认同和不同文明之间的差异的意识,从而推动了不同文明问的差异甚至敌意的增长,同时也增强了人们对文明的寻根意识。经济全球化使得人们超越了原先民族国家和地方区域性的狭隘眼界,从而从“比较文明”的差异性角度追寻对“跨国界文明的认同感”。
亨廷顿还认为,西方文明的“中心化”迫使非西方文明的自我认同意识崛起、强化。这种文化特征和差异具有稳定性,因而它比政治、经济特征更难协调与变更。在阶级和意识形态冲突中,问题是“你站在哪一边?”人们可以选择站在哪一边或改变之。而在文明冲突中,问题变成“你是什么人?”而这是既定的和不能改变的。另外,经济区域主义使文明内部的聚合力增强,也使差异文明的离异度增强。文明的差异导致了人们对政治(人权、正义、价值观等)、经济(贸易和发展权等)到环境等一系列政策和观念的分歧,西方文明越是将自己的民主、自由等价值观作为“普遍价值观”进行推广,越容易激起来自其他文明的反对,文明间的差异必然演化为主体际政治冲突。
总而言之,差异政治观成为亨廷顿观察世界政治、建构全球政治学的基本范式。在亨廷顿的视野中,文明问的差异和冲突成为主宰全球政治的主范式,较之帕依的“文化差异决定政治差异”,亨廷顿的“文明冲突论”无疑是一次提升和发展,而且是一种朝向极端方向的发展。许多差异政治论者由差异必然性而导出了相互宽容、忍让、理解、尊重等后现代结论,而亨廷顿却将之推到另一个极端,强凋“冲突”主题政治论,无疑是重蹈冷战时期的“集体对抗”思维的覆辙,有悖于和平与发展的时代主题。
四、差异政治观之启示与误导
综上所述,无论是帕依的政治文化差异观,还是亨廷顿的文明冲突论,都将多元文化、文明与政治差异相关联,将政治的差异性、多样性归因于文化、文明的多元性,进而与现代主义的“普遍共识”相抵触,体现出一种独特的后现代差异政治观,成为后现代主义政治学的一种典型现象或典型形态。他们是借“文化”之异而强调“政治”之别,其内涵是通过文化差异、文明差异来揭示政治范式、政治价值观和政治话语中异质存在性和差异性,由此导出多级政治主体问存在着一种异在(无统一范式)的交往关系。既然主体际的政治范式各异,因而就难以通约,难以将之再统摄到一个更高、更大的范式中并加以转换。
文化差异、文明差异是客观的也是主观的,正如眼睛、鼻耳朵存在着差异,这是客观;但是眼睛、鼻子、耳朵之间决没有谁优谁劣的说法,这是主观。如前所述,文化差异、文明差异也是差异政治的形成基础,但是,多元文化、文明本身一定会冲突吗?差异政治一定是冲突政治吗?好比男人和女人也存在着差异,但是他们既可以相互成仇,也可以共同构建幸福美满的家庭,双方相敬如宾、恩爱一生。所以,古代圣人讲“牛饮水成乳,蛇饮水成毒”,也就是说,水到牛那里就变成珍贵的牛乳,水到蛇那里就变为有毒的液汁。文化、文明乃至政治的差异也像水一样,我们应该学会以善美的心态去应对它的存在。
摘 要:思想政治学科教师的特质来源于教学内容的特殊性、教学形式的特殊性和职业前经验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教学方面的观念、知识和能力中,也体现在个人素质和管理、合作、研究等方面,分为必备、应有、可能三个层次。其对教师的教学工作、非教学工作和生活都有明显影响,应在此基础上制定思想政治学科教师的教育方案和专业发展方案。
关键词:思想政治学科教师 特殊素质 来源 影响
裴云,男,忻州师范学院政治系副教授;王子虎,男,山西省太原科技大学附属中学,中学高级教师;王鹃,女,北京师范大学哲学学院硕士研究生。
一、为什么要研究思想政治学科教师的特质
在研制《思想政治学科教师专业标准》的过程中,我们遇到了一个问题:思想政治学科教师的特质究竟是什么?也就是说,对于思想政治学科教师的专业发展应该提出哪些特殊的要求。这对于思想政治学科教师及其培养者、管理者、研究者来说都应该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但是我们发现,对于思想政治学科教师素质的大量研究都主要关注一般素质,很少关注特质。关注特质的文献大多认为思想政治学科教师的特质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个人素质方面应该有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二是在教学知识方面应该有特殊的学科专业知识。除此之外,有学者提出“更强的德育能力”是思想政治学科教师的特质①,思想政治学科教师应该有“更强的德育为先的育人观”②。
总体而言,目前对于思想政治学科教师特质的研究很不够,在认识上存在着忽视、窄化、泛化等很多问题。对教师特质认识不清楚,必然导致思想政治学科教师教育和专业发展的盲目性,影响思想政治学科教师的整体素质。因此,我们从概念、来源、内容、影响等方面对于思想政治学科教师特质进行了探讨,希望增进相关教师和管理者在这方面的认识。
二、什么是思想政治学科教师的特质
“特质”一词在不同场合使用时有不同的含义。在本文中用于中小学教师素质的研究,是指某个学科(课程)的教师应该具有的、区别于其他学科教师的、积极性的特殊素质。
学科教师的特质是必然存在的。每个学科(课程)的目标、内容不同,教学方式也有不同之处,对教师素质的要求自然不同。但是学科教师的特质也是有限的,因为所有学科(课程)的教学方式都有很多相同之处,在目标和内容上也有相同之处,不能因为强调特质而泛化特质。而且学科教师的特质是多层次的,因为学科的特殊性在教育工作的不同方面有不同表现。为了避免忽视、窄化、泛化等错误倾向,更好地确定学科教师的特质,我们把它分为三个层次:
A.必备特质:其他学科教师没有,但是这个学科教师必须具有的素质。这些素质的形成与学科有紧密、直接的联系,主要体现在教学领域。
B.应有特质:其他学科教师也有,但是这个学科教师应该更强的素质。这些素质的形成与学科有直接联系,但是不紧密,主要体现在非教学领域的观念和知识维度。
C.可能特质:其他学科教师也有,但是这个学科教师可能较强的素质。这些素质的形成与学科没有直接联系,或只有少量间接联系,主要体现在非教学领域的能力维度。
三、思想政治学科教师的特质从何而来
思想政治学科教师的特质是由哪些要素决定的?在思想政治学科教师特质的形成过程中有哪些主要的影响因素?通过研究,我们认为主要是三个方面:教学内容的特殊性、教学形式的特殊性、职前经验的特殊性。
(一)思想政治学科教师教学内容的特殊性
思想政治学科教师的教学内容就是思想品德、思想政治课程。下面我们从课程性质、课程目标、课程内容三个方面对它的特殊性进行分析。
思想品德、思想政治课程的性质:德育①和社会科学教育。多数人把思想品德、思想政治课程的性质简单认定为德育课程,但是实际上一直存在其他认识,如规范性文件中就出现过“理论教育”、“社会科学教育”等表述,学术界也有“德育为主,德智交织”、“智育为主,德育为次”、“政治教育为主,社会科学教育为辅”等观点。本研究认为,思想品德、思想政治课程的性质应该是“德育和社会科学教育并列”②。所以思想政治学科教师应该既具有德育的素质,又具有社会科学教育的素质,而不只是两者之一。
思想品德、思想政治课程的目标:提升思想品德,认识、适应和改造社会。作为德育课程,思想品德、思想政治课程的核心目标是提升学生的思想品德,这是没有疑义的。但是因为很多教师和文件认为思想品德、思想政治课程的性质只是德育课程,所以没有把认识、适应和改造社会作为核心目标。这是多年来对思想政治课程目标认识的重大偏差,导致了思想政治课程功能发挥的不足,也导致了社会创新型人才培养的滞后。“人们……对于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的教育,则一向容忍它的守成性,……政治教育也存在鼓励创造思维和更新知识的课题”。③毫无疑问,社会和社会科学也需要创新;对于社会来说,创新就是改造社会;思想品德课程培养创新型人才就是培养改造社会的人才。所以我们认为,改造社会也是思想品德、思想政治课程的核心目标之一①,特别是在当今“创新驱动发展”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这个目标显得更加重要。因此思想政治学科教师应该具有引导学生提升思想品德并认识、适应和改造社会的素质。
思想品德、思想政治课程的内容:初中包括心理、道德、法律、国情;高中包括经济、政治、文化、哲学。实际上所有的教育活动(包括课程教学)都包含着德育,语文、历史、地理等课程也要进行社会科学教育,但是思想品德、思想政治课程有着特殊的内容。从德育方面看,思想品德、思想政治课程要进行专门、集中、系统的心理教育、道德教育、法律教育、国情教育。虽然语文、历史课程中也包含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的内容,历史、地理课程中也包含着国情教育、政治教育的内容,但都是隐性、零散的。而心理教育、法律教育、哲学教育,只有思想品德、思想政治课程才有,其他课程几乎没有。所以思想政治学科教师应该具有进行这些方面专门教育的特殊素质。
(二)思想政治学科教师教学形式的特殊性
每一门课程都会采用多种教学形式,其中既有大多数课程都常用的形式,也有其他课程少用而该课程常用的形式,还可能有其他课程不用而只有该课程使用的形式,后两者就构成了该课程教学形式的特殊性。当然这里的教学形式是指基本的教学样式,而不是具体的教学方法。
课堂教学方面。德育(特别是道德教育、心理教育)在课堂教学中常用体验式教学,以培养情感和理解能力为核心目标;社会科学教育则常用情景模拟教学,如模拟政府、模拟法庭、模拟公司、模拟家庭、模拟学校、模拟社区等,以培养发现和应用能力为核心目标;社会科学教育和德育都常用辩论教学,以培养思维能力为核心目标。而这些教学方式都是其他课程比较少用的,例如,多数课程都不把培养情感作为核心目标,理科课程常用实验教学的方式培养发现和应用能力,常用变式训练的方式培养思维能力。
课外教学方面。由于思想品德、思想政治课程的主要目标是培养学生的思想品德和社会能力,需要引导学生走向社会进行体验和探究,所以组织社会实践活动应该是常用的课外教学方式,例如社会调查活动、社区参与活动、德育体验活动,而其他课程就很少使用这些教学方式。
学习评价方面。社会科学教育的学习评价方式与其他智育为主的课程基本相似,都是以专门的纸笔测试和操作观察为主。但是德育就有很大差异,因为德育效果是很难通过纸笔测试和操作观察来评价的,而要以日常的行为观察作为主要评价方式。
(三)思想政治学科教师职前经验的特殊性
职前经验是指思想政治学科教师承担思想品德、思想政治课程教学工作以前的经历和体验。对于大多数教师来说,就是上学时的经历。因为基础教育是不分专业的,所有人的经验都相似,而且大学阶段不同专业的学习经验很难统一考虑,所以我们这里只讨论大多数思想政治学科教师共有的经验——大学阶段学习师范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的经验。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造成思想政治学科教师职前经验特殊性的因素主要是教育专业特殊课程、学科专业课程、教育专业特殊实践、学科专业实践等四个方面的经验。
当然我们这里说的是师范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的理想状态,或者说未来师范教育改革之后的状态,而不是现在的状态。当前的师范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存在很多问题,与思想政治学科教师应有的职前经验还有较大距离。
四、思想政治学科教师的特质有哪些
按照思想政治学科教师专业标准的结构①确定了其特质的结构,即按照工作领域分为个人素质、教学、管理、合作、研究等五个方面,每个领域按照素质形态分为观念、知识、能力等三个维度。特质的内容主要是依据前述决定思想政治学科教师特质的因素分析得出的,并按照前述学科教师特质的三个层次进行标记。需要说明的是,对于不同发展层次的教师来说,同一方面的特质也可能表现出水平的差异,但是如果再按照合格、熟练、优秀、卓越等四个层次进行划分,工作量非常大,现在还不能完成,所以我们在这里权且以“熟练”层次为例来进行分析,列表如下。
五、思想政治学科教师的特质有什么影响
从上面对思想政治学科教师特质的分析可以看出,特质在教师素质的不同方面有不同体现,所以也有不同的影响。
教学工作。思想政治学科教师特质的最主要影响是满足思想品德、思想政治课程教学工作的需要,促使教师深刻理解课程性质,真正把握课程内容,采取适当的教学方式,实现应有的教学目标,使学生形成应有的学科素养。
其他工作。思想政治学科教师特质对于教师在教学之外的其他工作方面(管理、合作、研究)也有一定影响。思想政治学科教师可以利用自身特质从事与学科有直接关系的工作,如德育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党团活动的组织,做出比其他学科教师更大的成就。也可以在与学科虽然没有直接联系、但是有一定间接联系的工作中,如学生管理、教师管理、校外合作、专业组织建设等方面,利用学科优势,打造工作特色。
生活方面。思想政治学科教师特质对教师的生活也有一定影响。思想政治学科教师应该利用自身的学科知识从三个方面促进自己的生活。首先是提高个人和家庭成员的素质,如利用心理知识塑造健康心理、利用伦理知识树立高尚品德、利用文化知识发展兴趣爱好等等;其次是积极参与社会,如利用经济知识投资理财、利用法律知识维护权益、利用政治知识参政议政等等;从而呈现出与其他学科教师不同的生活特色。
[关键词]功利主义;政治道德;利他主义;后果论
[中图分类号]D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11)08-0036-03
功利主义是西方近代以来最重要的思潮之一,西方现代社会科学的许多理论和学说往往都是在回应和批评功利主义的过程中产生的。从19世纪末到20世纪中后叶,功利主义对西方社会科学诸领域的影响是深远的,这如同功利主义的重要批评者罗尔斯(John Rawls)的正义理论支配了当代政治哲学的理论纷争一样。罗尔斯就是在批判古典功利主义的过程中逐步建立他的分配正义理论的。自罗尔斯的《正义论》发表时起,传统功利主义就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在以“正义”作为核心论题之一的当代社会科学尤其是伦理学和政治哲学领域,功利主义因其自身的逻辑矛盾以及缺乏指导社会实践的能力而似乎逐渐被时代抛弃。
本文认为,功利主义应当并且仅应当作为一种政治理论而存在,那种综合性的功利主义学说只是功利主义在19世纪的早期形态,一种可以被称作政治功利主义――意即功利主义仅仅能够在政治领域确立其自身的合法性――的观念实际上在早期功利主义的理论逻辑之中就已经得到体现。功利主义在20世纪的衰落过程就是其逐渐背离政治功利主义的基本逻辑而由一种政治学说演变成为一种伦理学理论的过程。功利主义作为一种政治哲学理论即政治功利主义而存在,意味着作为伦理学的功利主义已经无法证明功利原则在个人道德领域所具有的正当性,而体现为政治道德的功利主义却能够发现其存在的合理形式。于是,功利主义在当代的复兴与发展就需要其重新回归政治。
把功利主义划分为两种主要形式――即作为道德哲学的功利主义与作为政治哲学的功利主义――不仅是进一步理解功利主义的需要,更是功利主义理论体系获得发展的必要前提,这两种形式可以分别称为伦理功利主义和政治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早在其形成之初的19世纪的英国就不是一种局限于某一特定学科领域的理论,而是一种综合性的学说,它所涉及到的学科领域是十分广泛的,包括心理学、伦理学、法学、政治学、经济学、神学等多个领域,但功利主义作为一种现实的理论形态主要还是存在于伦理学和政治学之中,尤其是后者。加拿大学者威尔・金里卡(Will Kymlicka)对这两种功利主义作出了明确的划分,并直接使用了“政治功利主义”的概念,他认为“就功利主义而言的‘我们’有两种不同的解释:一种观点是,‘我们’是指我们所有人都应该按照效用原则而行动,甚至包括我们的个人生活(综合的道德功利主义);另一种观点是,‘我们’仅指与我们相关的主要社会制度,也即是说社会制度应该按照功利主义原则而运作(政治功利主义)。”“作为一种政治道德的狭义功利主义……的原则适用于罗尔斯所说的社会的‘基本结构’,而不适用于个体的私人行为。”英国法学家哈特(H.L.A.Hart)也认为古典功利主义可以看做是一种“既作为个人道德的标准又作为对政府批评标准的功利主义”,这实际上明确了功利主义是一种主要适用于伦理学和政治学两个领域的学说。
伦理功利主义属于一种广义的功利主义,强调以功利原则作为普遍性的个人道德准则;政治功利主义属于狭义的功利主义,它关注的是一般的政治道德,而不强调某种适用于一般个体的道德评价标准。金里卡在划分两种功利主义时提到的“我们”实际上就是功利原则的适用者,是受到功利原则约束的“我们”,也可以称为功利主义的道德主体,即功利原则的适用对象,或以功利原则为标准进行道德评价的对象。可以说,道德主体是体现两种功利主义差异的关键因素。伦理功利主义以具有平等地位的个人为道德主体,认为无论作为一般社会成员的个人还是作为政治管理者的个人都应该遵循功利原则而行动;政治功利主义以政治管理者(主要指政府及其组成人员)乃至整个社会的主要制度作为道德主体,这种道德主体区别于一般的社会成员,以推进社会成员的普遍利益为其目的。道德主体的不同限定了政治功利主义原则的适用范围,并由此而演绎了两种功利主义的不同理论走向。
金里卡提出以主要的社会制度作为政治功利主义的道德主体,这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政治管理者作为道德主体的重要地位。主体与客体是一对不可分的哲学范畴,政治功利主义也同样存在着主体与客体两种构成因素。政治功利主义的客体就是社会成员的普遍利益,是功利原则所涉及到的用于分配的社会资源或物品,对这种客体的重视是各种类型功利主义的共同特征,并且在很大程度上也构成了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因为物质利益对于社会生活的重要性是为边沁所津津乐道并为者所着重强调的一个基本事实,对这一基本事实的认可使得许多现代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理论都不同程度带有功利主义的色彩。政治功利主义的道德主体包括社会的基本制度以及政治管理者,二者可分别称为结构主体和行为主体。结构主体属于静态的主体,它构成了人们社会生活的基本环境和背景,也是影响社会成员普遍利益的基本因素。结构主体体现的是规则的体系,因为制度就是各种规则的集合,而规则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它使人们能够对参与到社会合作体系中的其他人(包括政治参与者)的行为作出合理的预期,这些相关的规则体现出了结构主体的静态特征。行为主体属于动态的主体,它是影响社会成员普遍利益的直接因素。行为主体体现的是特定规则的执行,即行为主体不是所有社会规则的执行者,而是那些特定规则的执行者,这些规则通过政府的权力而影响社会成员的普遍利益。行为主体对特定规则的具体执行本身就具有动态的特征,而动态主体的另一方面特征是行为主体在规则执行的过程中拥有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
以伦理功利主义为代表的传统的综合性功利主义在其理论发展的过程中面临着诸多的理论困境,“最大幸福原则”或“功利(效用)最大化原则”带来的非正义问题是各种类型的功利主义所共同面对的。除此之外,伦理功利主义的理论困境主要还体现在利他主义和后果论倾向两个方面,政治功利主义则因其道德主体的特殊性而能够摆脱这两方面的困境,使功利主义理论得到进一步发展。
功利主义的“功利最大化”原则面临着普遍的诘难,尤其是关于分配正义方面的问题。典型的功利主义一般强调
社会利益总量的最大化,于是,对于一个社会整体来说,“原则上就没有理由否认可以用一些人的较大得益补偿另一些人的较少损失,或更严重些,可以为了使很多的人分享较大利益而剥夺少数人的自由。”也就是说,功利主义最大化原则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一个是允许以社会整体或多数人利益的名义去侵犯少数人的自由和其他权利,二是只强调社会利益的总量而漠视不同的分配方式所可能带来的社会不公,允许财富分配上的严重不平等,造成贫富悬殊的社会现象,“帕累托最优”是传统功利主义分配方式的一种恰当解释,它不能解决满足的总量怎样在个人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的问题。效用最大化的结果不仅与自由主义的权利观以及人们的常识性正义观念相冲突,实际上也与古典功利主义的平等观相冲突,也就是说,“最大幸福原则”在逻辑上并不是功利主义的必然特征,这是人们需要对功利主义进行重新思考的一个重要方面。边沁时期的功利主义并不是一种具有严密逻辑性的完整理论体系,原因之一是其创始人试图用一种简单明晰的原则来表达实际上要复杂得多的思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或者“功利最大化”的原则就是一个典型的代表,“最大化”甚至成为功利主义的标志性特征。然而,“功利最大化”并不能作为政治功利主义的基本原则,其绝对化与教条化的倾向足以使这种理论基础陷入不可避免的逻辑矛盾。如果认为功利主义只能是以总效用最大化为目标的理论,那么就意味着功利主义只能停留在边沁的时代,并且对功利主义理论的发展所做的工作也只能体现在两个主要方面,或者是为效用最大化原则进行辩护和理论阐释,或者是在“最大化原则”的基本框架下为功利主义理论体系开枝散叶。功利主义的一个重要思想精髓是对社会成员基本利益的尊重,如果追求效用总量最大化的最终结果并不能够实现人们的普遍利益,甚至可能会危害到少数人的利益乃至其基本权利和人格的独立性,那么在逻辑上功利主义就没有坚持效用最大化原则的必要。金里卡在《当代政治哲学》中论证了使效用最大化的功利主义本身是缺乏吸引力的[5],当代英国哲学家、法学家哈特将这种“最大化功利主义”称为“未经限制的功利主义”,西季威克也认为功利主义的最大化原则应该受到某种限制,他在《伦理学方法》中承认,“我们不得不用某种公正(或对这种幸福的正确分配)原则来补充追求最大整体幸福的原则。”这意味着一种受到限制的功利主义或者消除了最大化特征的功利主义仍然可以成为功利主义的一种有效形式。至于功利主义应当采用何种社会分配原则这一问题则属于功利主义的分配正义理论方面的内容,本文无法就此着墨过多,但有一点可以明确,政治功利主义的行为主体应当“尽其所能地”“增进”社会成员的普遍利益。
功利主义依赖于这样一个经验性的认识:每个人都追求(或有权利追求)幸福,而外在的(主要是物质的)利益对于人们实现幸福具有重大的意义。这种经验性认识对于那种以个体的孤立存在为其理论出发点的个人主义者来说具有利己主义的引导倾向,适度的利己主义是这种个人主义的一个自然结果伦理功利主义在一定程度上继承了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传统,它的理论出发点可以看做是个人主义的,它肯定人们的适度利己主义倾向,如果伦理功利主义能够把这一观点贯彻始终,那么这种伦理功利主义与个人主义就不存在本质的区别,也没有超出古典自由主义的逻辑体系。但是,伦理功利主义基于“最大幸福原则”,它对个人道德的评价标准不再依据是否损害他人的正当权益,而要考虑是否促进了社会的普遍利益,道德原则的特征由消极的(否定性的)变为积极的(肯定性的)。这一由普遍的利己主义向普遍的利他主义的理论转向对于伦理功利主义来说是不可避免的,也是其理论的先天缺陷,这种转向一方面表现出了伦理功利主义理论体系的逻辑矛盾,另一方面使其理论面临着巨大的实践困难,它对人们提出了过高的、也是不合理的道德期望,与社会生活的自然事实相矛盾的道德要求必然无法也不应为平等的社会主体所普遍接受。
除了对人类福祉的关注之外,功利主义的另一个主要的理论吸引力就是它的后果论,即道德规则和行为必须依据它们对社会成员的福祉的后果而受到检验。后果论与动机论的分歧属于伦理学范畴内的争论,对于动机论来说,行为的后果并不是道德评价的首要条件,因为并非每种具有价值的事物都由其效果来决定其价值,相反,任何事物都可能具有内在的价值。威廉斯在反对功利主义时提出“有一种行动无论其有何种效果都是正确的,”这在个人伦理道德领域对于支持动机论的观点具有一定的说服力,不过从政治功利主义的观点来看,动机论的原则并不适用于政治领域。基于行为主体的差异,政治功利主义行为主体的行动后果是对其进行道德评价的根本性依据,无论他的行为动机如何,只要他造成了某种不利于社会利益的后果就应当承担一定的政治责任并得到否定性的道德评价,因此,后果评价与政治问责有着密切的联系。
根据上述分析,尽管古典功利主义并没有区分伦理的和政治的两种功利主义形态,但从功利主义的理论逻辑来看,功利主义应当是一种与政治密切相关的学说,“现代政治的共同点之一是某种形式的功利主义,无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两种功利主义同样都是以促进社会普遍利益为目标,而社会的普遍利益与政治管理者乃至整个社会的基本制度具有密切的联系,这就决定了政治功利主义比伦理功利主义在推进社会利益方面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功利主义的著名反对者B.威廉斯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尽管他认为把两种类型的功利主义截然分开是很困难的,但仍承认“个体公民在感情上真正具有宗教信念和反功利主义思想(如果不是这样,就太可悲了),但是,世俗国家的政府必然是世俗的,它除了要履行对公民福利的真正承诺外,还必须运用一种最低限度承诺的决定体系。因此,功利主义几乎可被看成一种与政府具有密切关系的学说。”这体现了威廉斯排斥伦理功利主义的观点,在他看来,伦理功利主义甚至在人们的道德直觉上都是应该予以否定的,也就是说,功利主义应该主要被视为一种政治理论。
从历史的角度看,边沁时代的功利主义也主要是作为一种政治理论而存在的,功利主义伦理学始终处于_二种从属性的地位,功利主义的最终目标只有在政治领域才能够真正实现,即实现全体国民的最大福利是在自由经济的基础上主要通过政治的手段来最终完成的,而功利主义在19世纪英国影响最大的领域也当属政治领域,边沁在当时就是以政治改革者的身份登上英国政治舞台的。威廉斯承认,“功利主义的鼻祖主要把功利主义看成是一个社会和政治决策体系,并认为它为立法者和政治管理者的判断提供了标准和基础。这种学说显然与作为个体道德体系的功
利主义完全不同。”
然而,作为政治哲学的功利主义在约翰・密尔的学说中达到了一个顶峰,此后它在政治理论和实践中的影响力日渐衰落,密尔之后的功利主义者大多不再关注功利主义的政治属性,而是热衷于从道德哲学的角度对功利主义进行研究,亨利-西季威克(Henry Sidg-wick)就是对功利主义伦理学进行总结和发展的最杰出的人物之一。功利主义作为一种伦理学理论在他那里更为精致和系统化了。功利主义在20世纪的伦理学领域形成了一个繁荣的局面,它的两个主要特征即功利最大化原则和后果论倾向既具有简单明了的优点又存在着诸多矛盾,这使其理论始终处于一种对各种批评的回应和反驳的状况中,体现出了一种明显的论战性特征。以斯马特(J.J.C.Smart)为主要代表人物的行动功利主义是功利主义在伦理学中的典型形态,行动功利主义“是这样一种观点,它仅根据行动所产生的好或坏的整个效果,即根据该行动对全人类的福利产生的效果,来判断行动的正确或错误。”也就是说要通过行为的后果来评价行为的价值,而不考虑这一行为本身的正当性。斯马特是在伦理学中贯彻边沁主义最为彻底的思想家,其功利原则所面对的主要批评有二,一是好的结果可能因其行为本身的非正义性而受到道德质疑,二是功利原则的实践依赖于被称为“普遍化仁爱”的纯粹利他主义的基础,对他人的这种道德期望不能得到合理证明,也不具有现实性。以布兰特(R・B・Brandt)为代表的准则功利主义是为了回应行动功利主义受到的批评而出现的,但它又同时遭到了功利主义反对者以及行动功利主义的批评,布兰特强调人们的行动应当遵循那种能够带来好结果的规则,这被斯马特视为非功利主义的倾向,具有义务论的特征。
在西季威克使功利主义伦理学成为一种精致的系统化理论之后,功利主义的发展日益表现出伦理学化的倾向。在与功利主义相关的研究中,“很多文献,无论是赞成还是反对功利主义,都把它当作一种关于伦理或个人道德的综合理论,认为功利主义旨在对我们的个人行为和选择给予引导和评价。”与功利主义有关的各种论战也始终在伦理学内部进行,而少数从政治学的角度对功利主义进行捍卫的论著也没有超出传统功利主义的逻辑体系。
功利主义在现代的伦理学化倾向可以总结为如下几个特征:第一,伦理学成为功利主义的主要理论战场,作为政治理论的功利主义趋于衰落和沉寂,这是功利主义伦理学化的基本特征。与19世纪的情况相反,这一时期的功利主义伦理学与功利主义政治学相比居于理论统治地位,功利主义伦理学具有独立的理论体系,它把功利主义的政治观念纳入到了伦理学的分析范畴中,认为政府的行为与个人的行为应当受到同样的功利主义道德原则的约束,对其行为的评价标准也是基本一致的,具有一定的普适性。第二,功利主义在20世纪伦理学领域尽管属于一个重要的理论流派但并未占据统治地位,它的基本观念常常成为伦理学争论的焦点。与自由主义所具有的意识形态地位不同,功利主义伦理学的大多数观点并没有得到其他伦理学流派的一致认同,甚至可以认为,功利主义伦理学的理论地位是因为对其众多的非议乃至出现激烈的观点交锋才得以确立的。因此,功利主义在伦理学领域的兴旺并不意味着它已经摆脱了传统功利主义所面临的那些理论困境。第三,功利主义伦理学发展到当代已明显走向衰落,从罗尔斯的《正义论》开始,西方学界在正义理论的研究范围内形成了一股全面批判功利主义的热潮,无论不同的理论派别之间存在着何种分歧,它们大都承认功利主义的基本原则与社会正义是相冲突的。可以说,功利主义的主要思想观念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全面挑战,已经陷人“山重水复疑无路”的处境之中。
总之,功利主义发展的伦理学化倾向标志着功利主义政治学的衰落,而从功利主义理论的目的来看,社会成员的普遍利益与社会的基本制度以及公共权力密切相关,政治学的分析就始终应当是功利主义的一个重要的、甚至是根本性的研究方法,功利主义伦理学所遇到的困难和挑战是其自身难以根本解决的,功利主义只有回归政治哲学的舞台才能够摆脱这种理论困境,从而真正实现功利主义学说的复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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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23
[5][8][12][加]威尔・金星卡当代政治哲学[M],上海三联书店,2004
王增强(北京师范大学哲学与社会学学院2012级硕士研究生)
2014年9月27日下午,由《思想政治课教学》杂志社主办的“思想政治课教学研讨会”在北京师范大学京师学堂顺利召开。本次研讨会有两大议题:一是高考改革方案对中学政治课教学的影响,二是共谋《思想政治课教学》杂志的建设与发展。来自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山东、江苏、福建、安徽、广东、海南、湖北、河南、陕西、四川、贵州、新疆兵团等16个省市自治区的教研员,以及人民教育出版社、北京教育学院和北京教育考试院相关专家、思想政治课教学杂志社编委会主要成员参加了本次研讨会。会议由北京师范大学哲学与社会学学院副院长、《思想政治课教学》杂志社社长兼主编吴向东教授主持。
会议伊始,吴向东教授向与会人员介绍了2014年新版杂志在版面、栏目、编辑流程、稿件评审、发行等方面的改革情况,并恳请在座专家对杂志的发展提出宝贵建议。
一、高考改革与学科教学
福建省教研员刘文川认为,高考改革新方案的出台对政治学科教学的影响主要体现在考试方式及课程教学上。首先,考试改革使得学科的考试要求有所变化,政治课考试由高考变成学业水平考试。不同于高考和会考,学业水平考试同时具有两个功能:一是合格考试功能,二是等级考试功能。因此,在今后的考试当中,不同学业程度的学生将通过合格与否、不同等级来划分。这种考试方式使得政治学科变得多样化、多层次化。第二,对教学来说,政治课教学同样面临学科多样化、多层次化的挑战。针对不同层次的学生,如何在课堂上真正实现因材施教,贯彻分类教学的高要求成为一大难点。北京教育考试院石芳认为高考改革将为政治课考试提供更广阔的天地。她指出,就北京而言,文综考试的题型和出题样式已模式化,题型设置灵活性相对不高。新方案要求政治课进行学业水平考试,成为单科卷,并且在试卷难度上没有太多硬性要求,这使得题型和试题可以更加鲜活、更加有趣,有助于更好地体现新课程所倡导的理念。
上海教研员叶伟良指出,研究高考改革与政治学科教学的关系,应当理清新方案的变化和新趋势,但不能仅仅关注考试方式的改革,关键在于探清改革的目的。他认为,新方案强调的是“育人”目标的实现,应从该角度考虑教育的新变革。首先,现阶段重点推出的“核心素养”,就是要使得学科当中具体的“育人”目标能够落地。对于思想政治学科,如何找准其“核心素养”,应尽早讨论和判断。其次,继续找寻学科共同基础。新方案仍然重视“基础”的价值,尤其强调“共同基础”。哪些算是政治学科的共同基础值得大家研究。第三,增加高中学生的选择性。不仅针对不同学科,而且针对学科内不同内容、模块间的选择。第四,要关注学生的学习方式,如何提升学生的学习兴趣、学习效率等等。总之,政治学科的新发展一定要服务于“育人”目标的实现。
一、《思想政治课教学》杂志建设
对《思想政治课教学》杂志,与会专家都表达了多年的喜爱之情。为改善杂志质量,专家们积极献言献策,提出了很多中肯的意见和宝贵的建议。
关于杂志定位。湖北省教研员傅华强指出,应坚持高品位办刊,走高端路线,争做学科教学的制高点。保持杂志的高端特色,避免杂志间的同质化问题。安徽省教研员丁学武指出,要高品位办刊,也要针对教师喜好办刊。其中,教学指导是重点。广东省教研员陈式华指出,杂志要“雅俗共赏”,坚持侧重理论化研究,坚持高水平办刊。河南省教研员杨伟东指出,办刊也可以借鉴“近、小、时、亲”的原则,即主题离学生近、问题切入点小、文章时效性好、与人亲切感强。要走“上下求索”之路,不仅要加强思想性和政策性内容,更要增加亲切感,做到实时有效地给予一线教师教学支持。陕西省教研员段威指出,既讲理论又讲实用是个难事情。二者难以兼顾时,鉴于杂志的特点和优势,应该坚持走高端路线。海南省教研员邓楚君指出,对于一线教师而言,过分“高大上”的文章或许会与其心理预期有较大差距。因此,当理论性和实用性相悖时,应多选用实践性、可操作性强的文章,这对一线教师会有更强的指导作用。重庆市教研员刘奕指出,坚持高端办刊,要设定合适的高度,不能选用索然无味艰涩难读的文章,同时要避免选用说教式的文章。四川省教研员李淑英指出,要针对一线教师的需求,提供实实在在、拿来能用的东西。贵州省教研员费怡英也认为,在定位上要与其他期刊有所区别,理论研究高度应保持在教师能够把握的程度。
关于栏目设置。人教社思政编辑部副主任张天宝认为,杂志应结合学科的理论热点对教师的教学起到引领性作用。除常规栏目以外,可以根据不同阶段的理论热点选用一些研讨性的文章引导一线教师的教学工作。相比教材而言,杂志办刊空间更大,可以更多地表述作者观点,引领教师加以思考。北京西城区教研员杨灵指出,在专栏的设置上,可以借鉴报纸的专栏形式,邀请领域内专家针对教学的疑点难点、考试评价等问题撰写小篇幅文章。
关于栏目内容。江苏省教研员陈宗杰指出,当前在政治课教学中,教师不缺对教学模式的理解、不缺考试试卷的分析,缺的是在教学中遇到的苦恼和问题的解决方法。对于这些现实的、具体的问题,杂志应该起到指导和引领作用,在视野和实践上要给教师一些解决方法和指导。北京教育学院陈红认为,要强调杂志内容的引领性,应对基础性理念、概念进行重点研究,并通过概念与实践的结合,使概念的阐释更为清晰。山东省教研员张彩霞指出,有必要梳理思想政治课教学中的核心问题,组建专家委员会,做主题划分,还应联系当前社会热点组稿,提升杂志文章的时代感。海南省教研员李洪山指出,选用的文章要真正能够指导教师教育好学生。可以结合教育、心理等领域的高端文章,找出教学研究的重点,研究德育形成机制,从更深入的角度指导教学工作。
关于互动性问题。北京市教研员金利指出.可以开设论坛,增加讨论环节,根据论坛反馈信息办刊,提升杂志与读者、作者间的交互感。新疆兵团教研员王富荣指出,可以与各省市论文评选工作建立合作关系,还可以通过放手放权的方式,将一些板块放手给国内一些知名教师和专家,由他们带领的教师队伍全权负责该板块。这即给教师提供了展示优秀成果的舞台,也加强了双方的联系,有利于实现双赢甚至多赢。
会议最后,吴向东教授做总结讲话。他指出,《思想政治课教学》杂志作为中学政治学科的一个重要窗口,体现了政治学科的发展水平,办好它是大家共同的事业。当前思想政治课教学杂志办刊中存在若干个亟需解决的问题。首先是理论化与实用性的关系问题。这是一个杂志定位的问题,杂志既要“上档次”又要“接地气”,二者的张力不易解决。其次是常规性与前沿性的关系问题,在保证优秀的常规栏目质量和分量不变的基础上,还要多迎合新时期的热点和前沿问题,开设新的栏目。第三,规划与时效性的关系问题。办刊应根据实际教学有节奏有计划地规划栏目设置,但也要根据热点问题做出实时有效的变化。第四,互动性问题。新增专栏模块,邀请专家点评,通过论坛、新媒体等形式加强杂志与作者、读者等多方互动十分必要。
关键词:宪法学,研究方法,中国宪法问题,实践
近期以来,关于宪法学研究方法的探讨成了宪法学者关注的焦点之一,[i]宪法学者对研究方法的反思是学科成长的体现,研究方法的成熟是一门学科成熟的标志,反之,研究方法的滞后也会对学科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宪法学者对研究方法的反思是有意义的,但是目前中国宪法学界的研究方法还远远没有真正成熟。基于此,本文在对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简单回顾的基础上,探讨确立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所要关注的几个问题,主张以中国宪法问题为中心的方法论模式。以期对宪法学界同仁的研究有些微助益。[ii]
一、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回顾
(一)第一代宪法学教材对研究方法的探讨[iii]
1982年宪法的修改通过迎来了宪法学研究的春天,一些宪法学教材和普法性质的宪法读物相继出现,[iv]1985年10月份在贵阳召开了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标志着宪法学人开始有一个正式对话和交流的平台。当时宪法学研究会的学者在自己编写的教材、专著或者论文中所提及的宪法学研究方法主要有如下几种:1、阶级分析方法;[v]2、历史分析方法;3、比较分析方法;[vi]4、系统分析方法;5、理论联系实际方法。[vii]
从学者们的论述中可以看出,其方法的自觉意识开始萌芽,不同的教材都提及了研究方法,也在一定程度上贯穿了研究方法,这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难能可贵的。但是正如学者们自己所言,其所论研究方法也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主要是当时的宪法学研究方法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宪法学研究方法还没有与法理学及一般部门法有根本区别;方法与教材内容联系不大,相互脱节,方法与内容是两张皮;对宪法进行注释成为教材的主要内容等。
(二)第二代教材及论文对宪法学研究方法的探讨[viii]
如果说第一代宪法学者开启了宪法学研究方法的伟大航程,第二代宪法学人则开辟了不同的航线,其所倡导的研究方法开始呈现多元化趋势,方法论自觉性也大大增强。[ix]宪法学人所运用的方法举其要,有以下几种:
1、用法权分析方法重构宪法学体系。[x]2、经济分析方法。包括的经济分析和经济宪法学。[xi]3、规范宪法学的方法。[xii]4、宪法哲学的方法。[xiii]5、宪法解释学的方法,文本分析方法。[xiv]6、宪法社会学方法。[xv]7、宪法学的实证研究方法。[xvi]8、宪法学研究的逻辑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语义分析方法等。[xvii]
方法的多元与流派化是学科成熟的标志之一,也是宪法学研究开始进步的体现。宪法学研究与其他学科一样,忌讳的是只有一种声音、一种方法、一种立场。
但是在“繁荣”的背后也有少许值得反思的地方,本文认为宪法学者在确立宪法学研究方法时至少要考虑如下因素:什么是研究方法?何为宪法学研究方法?确立当代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要注意那些问题等?以下分述之。
二,什么是研究方法
所谓研究方法是指在探讨问题或社会现象时所持的立场基础和方式方法手段的总和。方法是有层次的,一般而言,方法有方法论和普通方法、具体方法之分。[xviii]方法论基础是本,普通方法和具体方法是末。方法论基础决定普通方法和具体方法的运用,而普通方法和具体方法又为一定的方法论立场服务。学者在论及方法时要意识到自己是在那一个层次上探讨方法的,否则讨论就会失去共同的话语平台。
本文认为法学研究方法有以下几个层次:
(1)方法论:哲学基础、逻辑、范式、价值、客观性;
(2)普通方法:历史分析、比较研究、规范分析、阶级(本质)分析、理论联系实际、系统分析法等;
(3)具体方法:方法手段如:问卷、访问法、观察法、计算机技术、统计分析、利益衡量、价值补充、漏洞补充、文献研究等具体方法
宪法学是法学学科分支之一,宪法学研究方法要遵循法学研究方法的共性,上述法学研究方法的分类在一般意义上也适用于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分类。宪法学包括理论宪法学和实用宪法学,前者主要运用方法论进行研究,[xix]后者主要用普通方法和具体方法进行研究,方法论基础决定了具体方法的运用。一般而言,宪法学的方法论基础与政治哲学、逻辑、价值取向连在一起。作为普通方法的传统注释宪法学方法不太注重宪法的政治哲学基础,其实宪法学研究要建立在一定的政治哲学基础上,即你的立场是什么?一定的政治哲学观念、立场又指导对宪法本质、基本价值、范畴等的看法。因此,规范分析等具体方法离不开一定的方法论指导。另一方面,“社会科学”宪法学方法不太注重规范分析等普通方法的运用,而过多关注政治哲学的“立场”问题,而规范分析又是宪法学研究之特色的体现,这样离开规范分析,只注重政治哲学基础的研究方法就很容易流于意识形态的无谓争论中。因此,方法的融合才是宪法学研究的方法之道,从这个意义上说,任何一种方法都是“偏见”。
三、什么是宪法学研究方法
宪法学研究方法是指对宪法现象进行研究的方式方法总和。宪法学研究方法有一般研究方法的共性,更有宪法学学科特性,其特性是由宪法现象不同于其他社会现象,宪法学所要面对的问题不同于其他学科所要面对的问题决定的,宪法学研究方法的特性主要体现在与其他学科研究方法的比较上,在比较中体现其方法特性。
(一)法学研究方法与宪法学研究方法
法学研究方法主要从法的一般规律出发来研究法这一社会现象,其研究对象主要是围绕法的产生、运行、变更、存废等而展开,宪法是法的一种,也有一般法的特性,但宪法是高级法,其特性也决定了宪法学研究方法与一般法的研究方法有区别。因此,把法特别是法理学的研究方法移植到宪法学中是不可取,因为这种做法只是看到宪法的法的维度,而没有看到宪法“宪”的维度,而“宪”的维度决定了宪法学研究方法的特性所在。
宪法学研究方法是以宪法现象作为研究对象的,研究对象不同决定了方法具体运用的不同方式,宪法学研究方法的特性在于其研究对象的特殊性,有学者总结宪法现象主要有以下四大要素:1、宪法规范;2、宪法意识;3、宪法制度;4、宪法关系。[xx]这种总结当然非常有道理,但是本文想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认识宪法学的研究对象,上述四大要素其本质是围绕个人自由、社会权利和国家权力“三位一体”而展开的,宪法就是在上述三者之间划定界限,达到“定分止争”之目的。法的一般研究方法只有用来分析如何控制、规范、保障国家权力,确保个人自由和社会秩序时,这时法的一般研究方法运用到宪法学中才有意义,如果法理学的研究方法没有用来研究宪法现象及其本质规律,只是简单的“嫁接”,则对宪法学研究的意义就不大,而这个“转化”要多年的功力,特别要在对宪法现象有深刻的认识基础上才可能完成,否则一般的法理学研究方法对于解释宪法现象是没有说服力的。
(二)宪法学研究方法与政治学研究方法
政治学与宪法学是联系最为密切的学科,中国传统上,这两个学科没有明显的界限,研究方法也没有分野,[xxi]近些年,学术界又出现一个新的趋向,有学者认为一个学科的成熟是它与相关学科越来越远,因此,宪法学研究要远离政治学。这种说法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也有偏颇之处,因为事实上学科成熟的标志是一个学科与相关学科既远又近,说远,是指一个学科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研究范式和相对独立的学科话语系统,说近,是指一个学科会吸收相关学科的营养,不断完善自己,在交叉中获得发展。宪法学与政治学等学科的关系不是平行线,他们之间有“交集”。
我们认为宪法学研究要直面政治问题,[xxii]宪法与政治有着天然的联系,离开政治问题就没有宪法存在的价值,关键是宪法学者主动或者被动对待政治问题的态度,如果像“”时期中国情景那样,学者对政治声音只能附和,而不能有自己独立的立场,这才是问题的本质。这种宪法学术完全依附于政治的研究方法是我们所要反对的。今天宪法学的部分学者又走向了另外一个极端,以为宪法学研究方法成熟的标志之一是宪法学研究与政治、政治学的分野,我们以为宪法学研究的主要对象是宪法政治现象,宪法学研究与政治学研究共同的对象是国家,是对国家权力进行控制、规范、保障等的研究,宪法学的研究离不开政治和政治学,这是宪法的本质特点决定的,只是要以宪法学的方法和立场研究政治问题罢了,而不是说宪法学研究可以回避政治问题。
研究对象的大致相同决定了研究方法的类似,特别是政治哲学与宪法学的方法论基础有极大的一致性,因此,宪法学研究方法离不开政治学研究成果的支持。但是,宪法学和政治学研究的角度毕竟有极大的差别,因此,又要反对宪法学与政治学研究方法混同。
(三)宪法学研究方法与宪法解释方法
一般学者在论及宪法研究方法时可能会混淆二者的界限,我们认为宪法解释方法与宪法学研究方法有区别也有联系。宪法解释方法是在解释宪法时所用的方法,它的目的是解决宪法适用中的问题,属于实用宪法学的范畴。宪法解释方法其实是宪法学研究中对宪法进行解释的具体方法,这些具体方法与宪法学研究的具体方法有区别也有联系。宪法解释方法限于对宪法及相关宪法性文本进行解释,而宪法学具体方法所涉及的有宪法文本,也有其他宪法现象。当然,由于宪法解释在司宪国家是如此重要,以至于占去了宪法学研究的大部分领域,因而部分学者把宪法解释学方法等同于宪法学研究方法,这也是可以理解的。事实上,民法学者在谈及方法时,其本质是民法解释学,甚至民法解释学就等同于法学方法论。[xxiii]因此,把宪法解释学看作是宪法学研究方法的精粹,甚至等同于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全部是可以理解的,毕竟,抽象的宪法和静态的宪法只有经过解释才可以适用于具体的案件事实,而宪法适用于具体的案件是宪法的生命所在,适用具体案件的宪法解释方法也是宪法学研究方法的生命所在。
但是,宪法解释方法毕竟不等同于宪法学研究方法,宪法学研究方法除了宪法解释方法外,还有方法论、其他普通方法和具体方法,其中方法论是理论宪法学研究方法,这明显有别于作为实用宪法学方法的宪法解释方法。
四、什么是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
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是指对中国宪法进行研究的方式方法总和。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当然要遵循法学及宪法学研究方法的一般规律及共通的方面,但是其研究对象毕竟是“中国”,而且是“当代中国”。因此,研究方法注定会有一些特殊。本文认为当代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要坚持一般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共性,也要注意个性,本文不重点探讨当代中国宪法学研究的方法类型或者提出新的研究方法,只是探讨在确立当代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时要注意的几个维度。
(一)要有问题意识,注意到宪法学研究的中国问题面向。[xxiv]研究方法其实只是说明或者研究具体问题的手段,中国宪法学所面对的是中国问题。目前宪法学界研究方法与内容、问题脱节的情况依然存在,问题意识还不够强。[xxv]学界纯粹谈方法,开了研讨会,也写作了不少研究宪法学方法的论文,但是其方法论上的自觉性还是不够,少有运用自己所主张的方法写作、针对具体问题论述的专门著作。方法与自己的学术著作及所要探讨的问题是两张皮。
“多研究些问题,少谈些主义”这句话对宪法学界而言仍然是有意义的,只有在自己的专著或者论文中使用了方法来探讨问题,方法多元的格局自然会到来,如果硬要创造一些所谓的方法来,实在是不可取的。宪法学学术流派和学术良性争鸣的局面要靠对同一问题的不同回答来形成,对一个问题可以运用一定的方法论从历史、比较、逻辑、价值、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等不同角度进行分析,而作出回答,不同的回答构成了不同的方法,这就是方法存在的地方和意义所在,而这种局面现今还远远没有形成。
方法要以问题为中心,问题是本,方法是末,在问题中体现方法、运用方法。笔者甚至设想,什么时候不谈方法了,在宪法学教材中也不论述方法了,[xxvi]而只是在教材论述中或者研究宪法具体问题时运用方法,这时宪法学研究才会真正成熟。
(二)要对中国宪法文本持相对“中立”的立场。在当代中国宪法学研究中,对中国宪法文本主要有两种大致相反的看法,一种研究者潜意识里认为中国宪法文本缺乏科学性、合理性、正当性基础,对宪法文本指责成分大于辩护,这种研究者本文称为宪法悲观主义者,宪法悲观主义者研究宪法主要以西方理念,特别是西方自由主义理念为理论基础,其研究方法主要是方法论意义上的,侧重对宪法的原则、价值、民主、法治等宪法理念的研究,这种研究者在宪法学研究会中人数相对较少。另外一部分学者认为宪法本身是良好的、有其正当性基础,认为建设主要是一个现行宪法的实施问题,在贯彻实施中国宪法后所达致的就是状况,这种研究者是宪法乐观主义者,宪法乐观主义者相信,只要运用宪法解释方法对宪法文本进行分析,坚持现行宪法,就能够逐步实现。
应该说,持上述两种宪法观的研究者都有一定的中国宪法问题意识,我们认为宪法学研究方法的确立既不能建立在对中国现行宪法“妖魔化”的基础上,也不能建立在对中国宪法文本无限“美化”的基础上。既要看到中国宪法文本的优点,也要看到中国宪法文本所可能存在的问题,这是研究者要保持的适度理论张力。当然,正如斯密特所持的看法一样,宪法分为与宪律,宪法文本特别是其中的“”部分的决定权在一定意义上是一个政治决断的结果,研究者从自律的角度看,只能在现行宪法的前提下研究中国宪法问题,这是学者所要注意的面向。
当然,理论上对中国宪法文本进行各种研究都是值得提倡的,这种研究也许是从批评或者建设的角度出发,也许是从合理性论证角度出发。本文主张要对宪法文本持相对“中立”的立场,不事先预设价值判断,只是在研究具体问题时实事求是进行客观评价,这是研究者确立中国宪法研究方法时所应持的态度。
(三)在研究方法运用时处理好宪法学研究中的普世性价值与中国特性的关系,即世情与国情的关系。纠缠在宪法学研究者心中的“结”之一是宪法有没有普世性价值,如果有,则普世性价值与中国特性是什么关系?怎样理解宪法的普世性价值?如果宪法没有普世性价值,则中国宪法价值观与西方宪法价值观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这些都需要从理论上作出回答,否则会影响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的选择使用。[xxvii]
主张宪法普世性价值者认为:宪法的普世性价值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纵向范围是没有例外的。一般而言,西方学者特别是美国部分学者主张民主、个人自由、在民、权力的相互制约、法治、违宪审查等具有普世性价值,这些普世性价值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不同历史时期所实现的方式是不同的,即所谓的途径差异。而主张亚洲价值观的学者更愿意看到宪法价值的地区特色,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宪法经验是不可以照搬的,主张中国宪法研究者要看到中国宪法所坚持的特色道路,这是一条不同于西方宪法价值观的道路,他们更加强调宪法的中国特色。
在中国宪法学研究者的潜意识中,这种所谓西方价值与中国特色之争是客观存在的,前述对中国宪法持悲观态度的学者其研究的前提预设是中国宪法文本与宪法的普世性价值有悖,其所持的是宪法的普世性价值观。而对中国宪法文本持乐观态度的学者可能更愿意看到中国宪法文本所体现的中国特色价值观。对宪法的普世性价值和中国特色所持的理论倾向可能会影响到宪法学具体研究方法的运用,持普世性价值观的学者在对中国宪法文本解释时可能会更加倾向于“批判”,甚至不屑于所谓文本分析,这种学者的潜意识里是中国有宪法文本,但只是“名义”宪法,不是“实质”宪法。这种学者的知识背景主要是美国或者西方其他国家的宪法价值观,其研究方法的特色是更加注重对西方宪法的研究,并且相信西方宪法价值观可以在中国得到适用的。持中国特色价值观的学者不承认宪法的“名义”与“实质”之分,认为中国现行宪法既是“名义”宪法,也是“实质”宪法,他们的研究中没有区分的概念,认为也没有区分的必要。在研究方法上,更加强调中国传统的宪法学研究方法,注意中国宪法所特有的历史文化特色,侧重对现行宪法进行合理性、正当性的诠释和理解运用,认为建设法治国家,只有在坚持现行宪法基础上进行,任何偏离现行宪法的改革都是不可取的,因而反对任何急剧变革宪法的思路。
其实,人的两面性决定了宪法价值观的两面性,人之为人的普遍性决定了关乎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宪法价值观的普世性。人在不同社会和历史状况的不同存在方式决定了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与宪法保护方式的特殊性。过分强调宪法的普世性价值会使问题简单化,看不到人的社会性差异的一面。过分强调宪法的中国特色则没有充分认识到人性中的共通性的一面,没有看到保护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宪法规制方式的一致性。因此,既要看到宪法的普世性价值,又要看到普世性价值的实现方式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具体途径的不同。因此,我们不可以照搬西方的制度,也不可以拒斥其成熟的经验,既要看到中国的特色,也要看到中国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中国与世界他国法律趋同化趋势。[xxviii]把普世性价值与中国特殊国情相结合,既注意到宪法的普遍性原则,又看到宪法原则的具体实现途径的差异,在此基础上运用方法,否则在研究方法的取舍上就会迷失方向。
(四)正确处理“时差”问题。中国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等诸方面与西方发达国家都不是在同一水平线上,这也是中国基本国情之一。中国宪法与西方国家的宪法也存在“时差”,这种差异主要体现在法治观念、民主实践、宪法观念、宪法原则、宪法文本、宪法的司法适用等。西方国家近代宪法所解决的问题在中国目前还没有完全解决,还是要认真考量的。由于中国问题与西方问题存在“时差”,当代中国还没有西方意义上的实践,主义的背景和前提更是应当研究的重点,即的社会基础和条件是什么?如何达致等难题。当然中国部分学者意识到了这种“时差”,他们研究的重点是近代宪法诸如控制国家权力,确保个人自由,司法权的独立性等问题。
当然也有少数学者的研究语境是把中国看作成熟的国家,把中国宪法文本无限美化,其研究的中国宪法问题主要目的是对中国宪法的合理性和正当性进行证明和论证,这样在研究方法的选择和对宪法问题的看法势必会“水土不服”。同时,在对宪法所研究的问题取舍方面,比较注重“前沿”问题,其实有些宪法问题即使在当代西方也存在重大的观点分歧,这种“前沿”问题对中国宪法研究的实践意义不大,我们主张当代中国宪法研究的重心还是宪法基础理论和主义的背景,这是确立当代中国宪法研究方法的务实态度。
在确立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时,对当下中国宪法所处的世界革局中的“位置”是要牢记的,只有认识到“时差”,才会注意到研究问题的“语境”,才不会照搬西方宪法学话语,其实西方理论有自己的言说语境,离开具体的语境而论述宪法问题是很难对解决中国宪法问题有所帮助的。只有认识到“时差”,才会意识并且发现当代中国宪法学所面临的主要难题是什么?其研究才会有的放矢,对症下药,否则就会超越当代中国的宪法实践,其所研究的就不是“中国宪法问题”。
当然,在看到“时差”的同时,研究中国宪法时也要考虑到目前中国宪法与世界他国宪法所要共同面对的问题,即除了历时性的差异外,也有一些“接轨”的共时性问题,这也是确立研究方法时要认真考虑的,我们反对走极端的偏见。
(五)要注意到确立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的根本难题在于实践的亏缺。宪法与法律一样,其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当代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的根本困境在于没有或者很少有违宪审查实践,中国目前为止还没有违宪审查的案件,只有少数宪法“事例”。因此,学者研究的“题材”少,年轻学者或者海外归国人员只好在研究中引用大量外国宪法案例,这种研究对于了解外国宪法的运用和理解其宪法原则、精神、价值、制度等方面当然是非常有帮助的,但是如果其研究不“发现”外国宪法与中国宪法的“对接”点所在,则实用价值也不大,毕竟宪法学研究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所以我们面临的难题是论述外国宪法时引经据典,鸿篇巨制,而中国宪法教材或论文在论述中国宪法问题时则显得相对较“空”。这样,宪法学研究经过多年的发展后就到了瓶颈阶段,这是目前所谓方法困境的根本原因。一方面,我们要继续研究西方国家的宪法,但是我们不能停留于此,要从西方宪法中提炼对中国宪法发展有价值的原则和经验。另一方面,学者在价值研究和规范研究的同时,应当用更多和更大的精力去关注中国的社会实践问题,用宪法学原理去说明、分析、阐释社会实践中所发生的各种事件,以宪法理念为指导去关怀我们这个社会共同体中的所有人和一切事,丰富的社会实践是宪法学研究的唯一源泉。
注释:
[i]比如在2004年度,中国宪法学会、中国人民大学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与浙江大学公法研究中心于杭州联合举办了“宪法学基本范畴与研究方法研讨会”。另外也有就宪法研究方法进行探讨的专业论文,部分论文在下文会提及。
[ii]中国研究宪法的学者主要有两大类,一类为以宪法学研究会为标准,参加宪法学研究会的学者在本文被当作一个群体对待。另外一部分学者也研究宪法及宪法现象,但是他们没有参加宪法学研究会,这一部分学者主要以自由主义学说或者其他学说作为自己的政治哲学基础,对宪法问题进行更加宽泛的研究。当然,对研究宪法的学者进行的这种界分是不精确的、粗线条的,宪法学研究会中的宪法学者也有以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为理论基础进行宪法学研究的,而宪法学会外的研究者包括所谓的公共知识分子,他们对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也有观点上的分野,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进行规范研究。本文所探讨的方法及其反思主要是针对参加宪法学研究会的学者而言。
[iii]这里所举主要是第一届宪法学研究会干事会及其领导机构成员所编写的教材及专著、论文的观点。
[iv]1982年到2002年宪法学教材索引参见胡锦光、韩大元主编:《中国宪法发展研究报告》(1982——2002),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57——959页。
[v]参见张光博主编:《宪法学》,吉林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张光博著:《法辩》,2002年征求意见稿等。
[vi]参见吴家麟主编:《宪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吴教授较早提出了阶级分析、历史分析、比较对照与联系实际四种方法。
[vii]参见许崇德主编:《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5页,许教授认为阶级分析方法是本质分析方法的一种。
[viii]本文所谓第二代宪法学人的著作主要是指第一代学者指导的博士、硕士第子们所编写的教材、专著、论文等。主要是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等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的当时在读或者后来毕业的博士和硕士。当然在中国参加宪法学研究会并且对宪法进行系统的研究者绝不仅仅限于上述高校的老师与学生,其他高校和科研机构以及国外留学回来的宪法学者也对宪法学研究方法有贡献,因此,本文的划分是粗线条的。
[ix]当然,并不是所有的第二代学者所编的宪法教材都有关于宪法研究方法的介绍,也有少数没有介绍研究方法的,比如朱福惠主编:《宪法学原理》,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潘伟杰著:《宪法的理念与制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等。
[x]参见童之伟:《宪法学研究方法的改造》,载《法学》1994年第9期。童之伟:《用社会权利分析方法重构宪法学体系》,《法学研究》,1994年第5期。童之伟:《法权与》,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等。
[xi]参见邹平学:《的经济分析》,珠海出版社1997年版。《经济分析方法对研究的导入刍议》,《法制与社会发展》1996年第1期。赵世义:《资源配置与权利保障:公民权利的经济学研究》,陕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赵世义:《经济宪法学基本问题》,《法学研究》2001年第4期。赵世义:《宪法学的方法论基础》,《法学评论》2002年第3期等。
[xii]参见林来梵著:《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页以下。
[xiii]参见韩大元、林来梵、郑贤君著:《宪法学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在该书导论部分,郑贤君教授认为自己主张宪法哲学研究方法,并且有高度的自觉。也可参见郑贤君:《宪法学及其学科体系科学性的理论依据》,载《论从》(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等。江国华博士也对宪法哲学有浓厚的兴趣,其博士学位论文就与宪法哲学有关,参见江国华:《宪法哲学批判》,载《论从》(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等。
[xiv]参见韩大元、林来梵、郑贤君著:《宪法学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在该书导论部分,作者介绍了韩大元教授主张宪法解释学的研究方法,同时韩教授还对宪法文本研究有很有兴趣,写过相关论文,参见“中国网”所载韩教授及其与学生合作的论文。
[xv]参见韩大元:《试论宪法社会学的基本框架与方法》,《浙江学刊》,2005年第2期。
[xvi]参见张千帆主编:《宪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0—35页。
[xvii]莫纪宏教授所编教材提出了历史、逻辑、实证、价值、比较、哲学研究方法。参见莫纪宏主编:《宪法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莫纪宏著:《现代宪法的逻辑基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等。
[xviii]有学者认为方法有基本方法与具体方法之分,参见韩大元、林来梵、郑贤君著:《宪法学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0页。也有学者认为方法有根本方法、普通方法、具体方法之分,参见林来梵著:《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本文认为方法有方法论与普通方法、具体方法之分,宪法学者一般谈及的方法事实上都是具体方法,而很少从方法论角度谈及方法,方法论关涉到宪法的政治哲学或者其他理论基础,他决定学者的“立场”。有关方法论的书籍主要是政治哲学或者法理学、法解释学方面的,本文不一一提及。
[xix]一般而言,政治哲学是宪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基础,当今宪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基础主要有自由主义、民主主义、社会主义三种政治哲学基础,其中自由主义又因具体观点不同可分为形形的各种派别,除了上述三大派别外,其他如功利主义、社群主义、文化多元主义、女权主义等也是政治哲学的派别分支。参见[加]威尔·金里卡著:《当代政治哲学》,刘莘译,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版。
[xx]参见林来梵著:《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页。
[xxi]最先的政治学研究会和宪法学研究会没有分开,宪法学研究从属于政治学研究,第一界宪法学研究会成立后,宪法学研究与政治学研究开始在体制上分开。
[xxii]斯密特把宪法分为与宪律,前者主要是掌握制定宪法权力者,对一个政治实体存在的形式及属性,所作的政治决定。参见吴庚著:《宪法的解释与适用》,三民书局2004年版,第17—18页。
[xxiii]参见[德]卡尔·拉伦茨著:《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杨仁寿著:《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这两本书都以“法学方法论”命名,但是谈及的都是民法解释学的内容。
[xxiv]所谓注意中国问题面向的研究者主张解决当代中国所面临的问题是宪法学研究的根本,宪法学研究要注意不同的利益问题,人的利益是宪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国家权力要尊重不同的利益,宪法的精神在于规范、控制、保障国家权力,以达致尊重人的利益和人权保障的最终目的,宪法学研究的核心范畴是国家权力和个人自由,用宪法来规制国家权力以达保障个人自由之目的是宪法的基本价值所在,其中违宪审查机制是制度性保障,因而是宪法学研究的最重要课题。这种研究范式被称为“利益——权力”模式。其研究特点是把研究方法融入到所探讨的问题中,不具体讨论研究方法,但是运用了研究方法。探讨相关问题的论著参见胡锦光著:《中国宪法问题研究》,新华出版社1998年版。《宪法的精神》,载王锴著:《公法论衡》(代序),人民日报出版社2004年版。胡锦光著:《尊重利益是建立和谐社会的基本前提》等。
[xxv]至于宪法学要研究什么样的“问题”和“范畴”、如何获得“问题”等,不是本文的主要探讨内容。
[xxvi]国外学者除日本外很少有专门探讨宪法学研究方法的。比如德国阿列克西是方法论大师,其名著《法律论证理论》探讨了方法,但是在其《宪法权利理论》(ATheoryofConstitutionalRights)一书中也没有专门探讨方法的章节,只是其研究过程中方法自觉性很强,阅读过程中可以感受到。美国的宪法学著作也很少有探讨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在宪法学研究比大陆发达的我国台湾地区学者也很少在自己的著作中专门探讨宪法学研究方法,参见台湾学者的宪法学论著如陈慈阳著:《宪法学》,元照出版公司2004年版,法治斌、董保城著:《宪法新论》元照出版公司2004年版,吴庚著:《宪法的解释与适用》,三民书局2004年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