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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税费征收方式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一、认真学习,提高素质
在年初,为保证煤炭及矿产品税费应收尽收,防止税费流失,煤炭税费征收领导组决定在各主要路口及火车站货场入口处设立验票服务站。在设站之初,为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统征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云南省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围绕目标,突出重点,抓好环节,实现煤炭税费应收尽收
今年按照“改革征管方式,增加科技手段,合理设置站点,公平企业税费,循序规范管理,实现应收尽收。”的原则,围绕全年实现煤炭税费1亿元以上的奋斗目标,突出监管生产和流通两个重点,落实电子监控、站点查验、稽查补查三个环节,全力推动工作开展。
(一)、在各主要路口设立验票服务站
1月2日全区煤炭清理整治及税费征收会议召开后,统征办及时贯彻会议精神,在产煤乡镇办事处,区公安、工商、煤工、国、地税、交警等相关部门支持下,抽调 88人组建了6个验票服务站及稽查大队。从1月11日起,对我区煤炭生产环节及所有出境矿产品全面实行验票管理。
1、思想统一,行动迅速:从会议确定到上路查检,仅8天时间,人员抽调、站点选择、场所租借、设备配置、业务培训及规章制度等工作一应就绪。
2、以身作则,作风优良:来自8个乡镇办事处,6个部门的88个同志,特别是站点负责人,在工作初始阶段不分白昼,夜以继日连续工作在一线,以个人代表他来自的部门,以站点代表政府执法形象的理念开展工作。
3、克服困难,精神可佳:在冰天雪地、尘土飞扬、强行冲关、无电无水等工作环境条件中,做到不仅严格执法,文明执法,还边验票、边宣传,边解释、边收税费。
4、加强教育,强化培训,经过三次会议三次培训,着力解决 “一个廉洁自律,二个认识不清,三个不到位,四个落实不够”等问题。
5、突出重点,适度调整:88人的队伍和6个验票站点设置,针对队伍素质参差不齐,一部份人难以适应工作需要,我办据实多次精减人员,以确保各验票站人员素质整体提高。后又根据工作需要新设立两个验票服务站。
(二)、对所有经营企业纳入税费统一征收管理
一、资源税改革的动因
(一)资源税税制本身存在缺陷
现行的资源税征税范围过窄,实际的税率过低,我国煤炭企业的资源税率相对而言更低。资源税采取按产量而非价格或储量进行征收的形式,致使资源税对市场价格不敏感,不能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带来的价格变动。按产量征收使企业在资源开采中采富弃贫、采肥丢瘦,产生了大量的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的现象。因此,资源税不能起到环境保护或者引导企业节能减排的作用,不符合我国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目标,也不能弥补企业的外部成本,难以对经济进行调节。另外,资源税额偏低的同时,地方性收费过高,从总体上反而造成了企业沉重的负担。
(二)推动产业转型
资源税改革的目的是对现有的税制进行调整,使其可以对企业的经济行为施加相应的影响,对市场的失灵进行修正,以实现国家通过经济手段来调节市场行为的目的。资源税的改革会对相关的行业产生影响,促使其提高生产技术,提高资源的利用率、降低能耗。税制改革推动的行业洗牌可以淘汰一批高能耗、低技术含量的企业,抑制目前煤炭行业产能过剩的局面。总之,资源税改革可以推动产业的整合,促进煤炭行业的持续发展。
(三)促进利益合理配置
资源税的改革既要调整现行的税率和税收范围,也要对现有的费用征收作出调整。对煤炭企业而言,目前国家在征收资源税的同时,各地区也在收取煤炭资源税以外的补偿费。这些费用的产生,一方面是当地政府为了享有更多的资源收益而收取的,另一方面也是由于中央与地方的税收利益分配不均造成的。资源税的改革有助于缓解这些问题,促进利益的合理分配。
利益的博弈不止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各地区之间也存在利益的博弈。我国矿产资源相对集中在中西部地区,过低的资源税导致利益分配机制不合理,资源丰富地区的贡献得不到充分认可,资源税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护中西部地区的利益。
(四)外部成本内部化
煤炭在开采、加工、运输以及燃烧过程中,排出废水、废气、废渣,造成严重的水污染损耗、土壤污染、土地塌陷和生态破坏,现有的资源税制度不能有效地解决在此过程中造成的外部不经济性,不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不利于煤炭工业持续发展。资源税改革可以增强资源税的调控力度,使资源开采的外部成本内部化,推动资源开采与生态补偿、环境保护有机结合,促进资源开采的合理有序,维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新一轮资源税改革
1984年我国开始征收资源税,启动了第一代资源税制度。1994年的税制改革,《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促成了第二代资源税制度,其核心要点是,不再按超额利润征税,而是按矿产品销售量征税,并为每一个课税矿区规定了适用税率,税收范围改为对全部煤矿征收。随后,相继出台了资源税的改革措施。
2007年拉开了新一轮资源税改革的序幕,此次改革考虑将资源税的征收方式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2008年财政部提出适当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实行从价和从量相结合的计征方法。2009年,财政部明确了资源税改革的四方面内容:扩大征收范围、改革计征方式、提高税负水平和统筹税费关系。2010年财政部提出,适时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目前,财政部已出台新疆资源税改革细则,指出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费改革于2010年6月1日实施,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税率为5%。
在已经初步成型的资源税改革方案中,业内普遍认为资源税改革的主要方向是:扩大征收范围;征收方式由目前的从量定额计征改为从价计征为主、从量定额计征为辅;对部分稀缺资源采取高税收政策。新方案的内容可能还涉及提高税额标准和减免税政策等。资源税改革的同时,将会对现有涉及资源方面的各项税费进行合并清理。
三、新一轮资源税改革对煤炭企业的影响
所有的改革都是突破旧有格局、建立新格局。因此,改革总会带来利益的重新分配。新一轮的改革对煤炭企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煤炭企业负担加剧,各方利益冲突,削弱企业财务能力,对收入分配的影响等。
(一)煤炭企业负担加剧
1.煤炭企业原有税费负担沉重。到目前为止,我国执行的涉及煤炭企业的各类税费项目近30项,煤炭企业除缴纳一般性税种外,还要缴纳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等税费。这样综合税费大大加剧了企业的负担。
2.资源税改革加重煤炭企业负担。资源税改革之后,新出台的政策必将进一步加剧煤炭企业的税收负担,从价计征会使煤炭企业的税负飞速增长。另外,增值税由13%提高到17%已经使煤炭企业的税负加重,许多企业尚未将其完全消转,如今资源税又要从价征收,沉重的税负致使煤炭企业经营更加困难。
3.税负转嫁困难。席卷全球的经济危机尚未完全过去,处于后危机时代的生产型企业暂时仍无法脱困。虽然有些专家认为煤炭企业的税收负担可以通过价格转嫁给下游企业,但是在这种状况下,煤炭企业通过价格将税负转嫁给钢铁、发电等下游企业将会很困难。
(二)各方利益冲突
煤炭行业与发电、钢铁、铝等行业有着密切的联系;另外,煤炭资源分布广,涉及利益群体多。所以,对煤炭行业来说更易引起各方利益的冲突。
1.中央和地方财政的博弈。现行的资源税征收规定,除海洋石油资源税以外均收归地方政府。改革之后资源税归属于国税还是地税,涉及到中央和地方的利益。
2.征管单位与被征管方的博弈。资源税改革有可能会激发双方的矛盾,从而增加征管的成本。征管单位有可能要投入更多的成本来限制被征管方偷逃税款的行为。
3.煤炭企业同下游企业的博弈。在增值税、资源税等税负加重的状况下,煤炭企业为了转嫁较高的税收负担,势必会“采富弃贫”或者进行前转。若煤炭企业通过对价格的调整进行转嫁,其下游企业会面临比较高的成本压力。
4.煤炭企业内部博弈。如果煤炭企业难以通过提价的方式转嫁税负,就只好内部消转。内部的消转需要通过企业提升技术含量、压缩成本等方式来实现。其中压缩成本这一项会涉及企业员工的工资和福利问题。由此,就产生企业内部的博弈行为。
(三)削弱企业财务能力
房子过户给儿女要缴税分为:
1、赠与需缴契税,公证费以及登记费。
房产赠与需要缴纳的税费有契税、公证费以及登记费等,其中最主要的是契税,为房屋评估价格的3%,一般来说也就是市场价格的3%。如果子女在房产证满5年后再出售且是唯一住房,可以免缴营业税以及个人所得税,只需缴纳少量的手续费。如果儿女在受赠后不足5年即出售房子,或者子女拥有多套物业,按照目前的操作方式,子女只能按据实征收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即按转让收入减掉合理费用后征收20%,同时还要缴纳转让收入5。5%的营业税。
2、买卖需缴个人所得税,营业税以及契税。父母如果将房产卖给子女,则需要缴纳评估价总额1%的个人所得税。由于房产证未过5年,还要缴纳增值部分5。5%的营业税。子女需要缴纳1%的契税。他们共需缴6。8万元。
(来源:文章屋网 )
税收是各级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地方政府的大部分财政支出靠的是地税收入,税收收入是社会事业发展的有力保障。然而,由于一些地区经济基础薄弱、各地经济济发展不平衡,税收结构缺乏针对性,导致税收收入不能满足地方政府财力的需要,地方政府财政收支存在轧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职能的有效发挥,限制了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壮大地方政府的财政实力,必须有针对性地改进征收方法和措施,优化税收结构,涵养地方财源。为此,在税收结构的优化中,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理论,调整存量结构,优化增量结构,扩大地方税基,壮大地方财力,做到应收尽收,全方位征收,充实地方财政,为全面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资金保障,为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做好后盾。
二、目前我国税收结构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税收体制和税收结构都得到了进一步的健全和完善,但随着经济体制的变化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税收结构在某些方面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不合理的现象。
1.主体税种结构失衡,“双主体”的税收结构并未真正形成。
长期以来,向企业征收的流转税,采用的征收办法多是税务部门按企业经营活动直接向企业征收税费,而在征收过程中,对所得税征收力度不够。造成流转税占比过大,所得税比重过小。
2.税收结构不尽合理。
缺乏物业税、遗产税等针对不动产保有环节的财产性税种,缺乏与提供公共服务密切相关的社会保障税、教育税等税种,在一定领域和方面,还存在有未开征的税种,所有税源没有做到应收尽收。
3.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未实行综合计征
而是采用传统的分项计征模式,税率和费用扣除方法不尽合理,难以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再者,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不确定,起点偏低。
4.我国的税收工作,长期以来实行从量定额征收
单纯根据销售量依据固定税额征收,导致了部分税源流失。
5.地方政府缺乏稳定的主体税种作为财力保障。
在全国范围内彻底取消农业税后,基层财政的主体税种更加缺失,地方政府财力更加困难。
三、优化税收结构对壮大地方财力的思考和建议
笔者对税收政策和征收方法、征收内容和征收范围的调查,发现了税收结构上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通过对这些问题与不足的分析,认为,必须改进现行的税收结构,优化其方式和内容,以达到最大限度征收税费的目的,促进地方财力的壮大和充实。
(一)优化增量结构,提高税收总量
一是进一步加大对土地使用税征收的力度。土地使用税收入全部为地方财政收入,是优化税收结构、增加地方财力的主要税种之一。因此,凡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论其使用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还是集体所有,都必需缴纳土地使用税。同时,要加强土地使用税征收的管理,严格把关,做到应收尽收,确保无一漏征。
2、加大车船税的征收力度。
除了《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车船外,其它车船必须缴纳车船税,确保征收到位。对于无牌、无照和没入保险的机动车辆由地方政府协助地税部门依法征收,在做好摸底的基础上,做好征收工作。
3、强化运输营业税的征收。
在加大运输营业税征收的同时,要引导运输企业将运输、仓储、包装、配送等物流业务分离出来,单独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实行独立核算,方便纳税管理,以达到扩大地方税基、壮大地方财力的目的。
4、依法征收契税、耕地占用税。
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和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契税、耕地占用税成为地方财政收入新的增长点。契税包括房屋契税和土地契税,对发生房屋权属转移、土地使用权转移或占用耕地的必须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契税和耕地占用税。
5、密切关注地方税收其他税种。
具体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二)调整存量结构,扩大地方税基。
1、当企业和个人的主营收入为销售收入时,要采用分开经营方式,创造所需要的条件,将可计征营业税的业务独立出来,单独缴纳营业税,对于其它附属业务要单独收税。当主营收入为劳务收入时,要采用混合销售,一并缴纳营业税。同时,对于销售天然气、供暖、供电、供水等业务的行业,一次性收取的开口费要按规定开具地税发票,缴纳营业税;电力系统的建筑安装、校表等应税劳务和电力附加费业务要独立出来,实行统一核算,缴纳营业税。
2、对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结合税法规定分开纳税。销售金属结构件、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机器、电子通讯设备及其他规定自产货物的企业,要申请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要把建筑业劳务价款和材料款分离,缴纳营业税。
3、凡是企业内部的建筑、安装业务,设立相应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揽内部和外部的建筑、安装工程;企业内部存在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场地使用等业务,要单独剥离出来,成立相应子公司。
4、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凡属承包经营性质的餐厅,必须从单位中剥离出来,单独办理税务登记证,缴纳营业税。
(三)优化增量结构,提高税收总量
1、地税、建设、发展计划等部门要联合行动,抓住工程项目信息和发票开具信息,由工程拨款单位依法代扣代缴各类税款。同时,实行建筑市场准入制度,对所有建筑、安装、筑桥、修路等施工企业,必须办理工商注册、地税登记,发生业务时开具地税发票并缴纳地方各税。
2、地税、农税、房管、国土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实行联合办公,信息联网共享,按照“先税后证”的原则,对房地产业税收实行一体化管理,以房源控税源,杜绝税收流失。
3、国税部门为纳税人代开发票时,在征收增值税的同时,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
(四)坚持应收尽收,做大做好税收“蛋糕”。
各地税务部门要把培植税源与加强征管有机结合起来,加大对税费的精细化治理力度,切实把税源变成税收,不断优化税收收入结构。坚持“抓大不放小”的治税思想,通过税收政策的适度调节和征管办法的有效实施,逐步提高地税收入的比重。
关键字:权利金;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
Abstract:There are many problems in current tax system of oil and gas resources in China. That have affected the realization of the state’s ownership of resources thorough economy, and Weakened the regulative action of grading income and the effective use of resources. Moreover have hindered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our country Oil-gas field Enterprise’s to a certain extent.Foreign major oil-producing countries or regions have carried out the royalty system for the oil gas resources universally, in order to keep up with the international, and Enhances the international competitiveness of the oil-gas field enterprise and improve the current tax system of oil and gas resources. we Suggest using advanced experiences of other countries for reference and uniting oil and gas resources taxes, uniformly collecting the royalty.
Keywords: royalty; resource rent tax; mineral resource compensation
油气资源不同于其他矿产资源,随着经济的发展,已经成为影响世界各国经济的重要元素,我国实行的是矿产资源税费并存的制度,凭借所有权向开采海上石油和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征收矿区使用费,其他油气田企业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凭借政治权利向油气田企业征收资源税。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入和油气资源与国际的逐渐接轨,现行的油气资源税费政策与国外的权利金制度有一定的差距,建议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将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合并为权利金,建立油气资源权利金制度。
1 国外权利金制度
权利金(Royalty)是矿业权人向油气资源所有权人因开采矿产资源而支付的赔偿[1],它是一种财产性收费,即不论赢利与否,均需向资源所有者缴纳权利金,是资源所有者经济权利的体现,其反应的是绝对地租的概念。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是权利金制度,也有称之为 “矿业税”、“采矿税”、“采掘税”、“地下资源利用付费”、“采矿特许权税”等,但其含义大体相同。它最早产生于二战前和殖民地时期,经过长期的改革和调整,权利金制度不断完善,在一些国家,为了鼓励尽最大数量地开采油气资源,防止油气田企业采富弃贫,最大限度地体现公平,而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级差地租的概念,即根据油气区块内在质量差异而按不同的比率征收权利金。权利金制度已成为油气资源勘查开发过程中一个普遍接受的国际惯例。权利金的收入,在许多矿业大国中,构成了国家财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1权利金的征收方式
大多数国家石油、天然气采用从价计征或从量计征的方式征收权利金,从价权利金是指按照生产或采出的石油、天然气的价格征收一定比例的费用;从量权利金是指按照生产或采出的石油、天然气的数量征收。也有国家的权利金与利润挂钩,与投资收益挂钩,征收方式趋于多样化[2]。例如,加拿大部分省所规定缴纳的采矿税,实质上是按利润征收的权利金。
1.2权利金费率
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矿业政策以及国际通行的惯例不同,各国权利金费率各不相同,大多数国家的石油、天然气权利金费率在10%-20%之间。许多国家在调整矿业权制度时充分考虑了不同资源地的生产条件、品位、质量、规模等因素,并根据经济发展的要求和世界市场的发展变化而不断调整。如美国1996年2月8日宣布调整重油权利金征收比例的条例以及减少边际天然气的权利金的提案。规定对于加权平均API度为6的重油仅征收 0.6%的权利金 ,而对于API度为20的轻质原油征收12.5%的权利金。同时,对边际天然气田的权利金实行减免。
部分国家油气权利金费率[3]
国家 美国 马来西亚 巴基斯坦 法国 挪威 沙特阿拉伯 委内瑞拉
内陆 外海
权利金
费率 12.5% 16.7% 10% 12.5% 8%-20% 8%-20% 20% 1%-16.7%
1.3权利金的征管
由于权利金专业性强,由税务部门征收成本比较高,因此大多数国家的权利金由矿政管理部门征收。但征收级别各不相同:例如,美国分别按土地隶属关系归由联邦、州政府征收;加拿大、澳大利亚由联邦政府征收;巴西由联邦政府征收;印度由联邦征收。这些权利金进入国家财政,在财政专立账户建立鼓励油气资源勘察、开发和保护环境的基金以及作为一般用途。
2 油气田企业资源税费存在的问题
2.1资源税存在的问题
资源税是以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解资源的级差收入,按照“普遍征收,级差调解”的原则而征收的一种税。现行资源税是1994年开始施行的第二代资源税,与第一代资源税相比,改革后的资源税不再按超额利润征税,而是按照销售量征税,考虑到资源条件优劣的差别,对各个矿区实行一矿一率。然而现行的资源税制在施行中暴露出与油气田企业发展不适应的问题:
(1)资源税定义为财产性收益不够准确。我国现行资源税的定义是国家财产收益,《矿产资源法》第5条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这种定义混淆了与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性质,混淆了国家凭借政治权利征税,凭借所有权征费的界限。既然资源税属于财产性收益,理应归中央所有,但却划为地方税,这与资源国家所有相矛盾。
(2) 对油气资源的差别性考虑不够[4]。考虑到不同油气田资源条件优劣的差别,对油气田企业资源税设置了原油8-30元/吨,天然气2-15元/千立方米的税率区间。鉴于近年来油气价格的不断上涨,国家税务局于2005年7月1日初次调整了油气资源税费率,原油调整至14-30元/吨,天然气提高到7-15元/立方千米。由于油气田开采不同时期其地质条件、开采难度、资源丰度不同,油气田产量有一个由递增到递减的过程,而资源税费率一成不变,导致油气田企业在稳产期获得超额利润,在开发后期,随着所获收益的降低,提前废弃油田,导致资源的浪费。资源税率应该按照油田开采不同时期设立不同的标准,保证油田企业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现行资源税没有按油田区块划分税率。即使同一油田也有资源丰度高的区块,有资源丰度低的区块,相互之间级差收入相当悬殊,不同油田之间地质构造、资源丰度相似的区块在征收资源税方面却相当悬殊,从而导致对资源丰度不均进行级差调节作用失效。
(3)资源税从量计征不够合理。资源税征收理论上应该体现公平的原则,由于不同的油气田因储量、井深、原油性质等资源条件的不同,经济效益存在差异。第二代资源税采用从量计征,即不论盈利与否,盈利多少,都按照矿产品销售(自用)原矿产量的一定标准固定征收,与资源是否存在级差收益无关。而且在国际原油价格持续上涨的情况下,过低的资源税率使级差收益基本流入到企业,显示不出资源税调节级差收益的职能。资源税从量征收,容易造成采富弃贫,不利于油气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而且反映不出资源市场价格的变化,不符合市场经济国家矿业税收向递增税制发展的趋势。
2.2矿产资源补偿费存在的问题
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是我国矿产资源有偿制度的主要内容,开征矿产资源补偿费并以此保证国家资源性资产权益的实现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油气田企业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存在的问题如下:
(1)补偿费费率过低。矿产资源补偿费率不是一成不变的,它的高低反映的是资源供求的平衡关系,资源也是一种生产要素,也要遵循供求平衡决定市场价格的基本规则。对于石油资源来说,我国资源补偿费费率低,不足以反映国家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在性质上我国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相对于多数市场经济国家的权利金,而且起步费率较低,仅为1%,不仅远远低于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甚至比一些发展中国家还要低。
(2)矿产资源补偿费名不副实。石油资源作为一种不可再生资源,它的消耗要得到相应的补偿,矿产资源补偿费起初的征收目的是为了补充地质勘探经费的不足,保证矿业经济及社会经济再生产的继续运行。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实质上是在矿产资源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前提下,国家凭借矿产资源所有权地位向开发使用矿产资源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相应费用的行为,从而保证其所有者权益的实现。我国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是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而形成并初步发展起来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体现矿产资源所有权,其收入应上缴国家,归全民所有,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10条却表明资源补偿费由中央和地方共享,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3)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有关规定油气资源不适用。首先,《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中有关减免税的情况都是涉及固体矿,在开采油气资源时,由于存在低丰度、低渗透、低产能的油气区块,导致石油企业开采利润的减少,油气开采企业无法依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申请减免。其次,补偿费的计算公式不适合油气资源。矿产资源补偿费计算公式为: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率×开采回采系数。其中,“开采回采系数”适用于固体矿藏,而石油、天然气属于流体矿藏,开采时是利用地层压力将其从孔隙中抽出,每一个油气开发单元都是不可分割的整体,从开发到废弃,需要几十年的时间,这样,在这段期间内是无法准确算出其开采回采系数的[4]。
(4)矿产资源补偿费管理体制不合理。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是国家凭借所有人的身份向资源的使用者征收的,理应由代表所有者利益的政府矿业主管部门征收。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有一批市(地)、县(市)级地矿行政机构没有进入政府序列,经费没有进入地方财政,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靠自收自支解决,有的地矿行政机构过度膨胀,经费过高,存在将矿产资源补偿费截留挪用的现象。
3 实施权利金制度的必要性
鉴于油气资源税费存在的上述问题,笔者建议取消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统一实行权利金制度。其必要性表现为:
(1)实行权利金制度是维护国家资源性资产权益的需要。权利金属于财产性收益,国家作为所有者让渡了油气资源的使用权,作为资源的开采者,无论盈利与否,只要开采了国家的油气资源,均须向国家付费。另外,随着国内石油大企业的海外上市,油气价格上涨所带来的超额收益越来越多的流入到国外投资者手中。摒弃旧的资源税制,建立维护国家资源所有者利益的权利金制度刻不容缓。
(2)实行权利金制度是与国际接轨的需要。国外主要产油国或地区对矿产资源实行权利金制度,随着我国加入WTO和市场开放程度的提高,参与竞争与合作的机会大大增加,实行权利金制度容易被国外石油公司所接受,促进我国油气勘探开发市场的对外开放。
(3)实行权利金制度是规范资源税费制度的需要。我国现行的资源税费体系不仅很难适应资源资产化管理的需要,而且税费并存导致税费之间调节作用和效力不协调,还有重复征税的嫌疑。不合理的税制加大处于开采后期的油气田企业负担,影响企业的发展。
(4)实行权利金制度是有效调节油气资源合理开发的需要。我国现行的资源税是对油气资源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自用数量课税,这样就客观的鼓励了资源的过度开采,致使滥采富矿和采富弃贫的现象普遍存在,造成资源的浪费,严重影响了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制定合理的权利金制度,使企业尽量充分开发油气资源,提高油气田企业的总收益。
4 实施权利金制度需要注意的问题
(1)权利金费率的确定。鉴于目前油气资源税费过低给国家利益带来的损害,权利金费率应高于现行资源税费之和,维护国家资源所有者权益。费率的制定应具有灵活性,能够反应油气价格的变动,同时为了起到级差调节的作用,建议采用滑动税率。适当的权利金费率可促使油气田企业合理充分的开发资源,避免企业为追求自身利益而造成资源浪费,保障企业可持续发展。
(2)权利金的征管部门。目前我国的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分别由矿业主管管部门和税政部门征收,实行权利金制度后,将由代表所有者国家利益的政府矿业主管部门征收,上缴财政。由于权利金征收的专业性强,这就要求,矿政部门的征收工作与矿业权管理相结合,提高效率,税政部门放权后,做好善后工作。
(3)权利金的使用方向。建议权利金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成,平衡中央与地方在油气资源收益上的利益关系。考虑到国家具有资源所有者和社会管理者的双重身份,国家财政应把部分权利金用于油气资源的勘探开发以及资源保护,保证油气田企业可持续发展。划归地方的权利金主要应用于补偿油气资源开发对地方环境的破坏,另外地方政府可用来发展本地经济,促进资源地由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
(4)权利金的优惠措施。为了鼓励资源条件差、处于开发中后期的油气田、边际油田等低收益或高风险油田的勘探开发活动,促进油气资源的有效利用,在权利金的设计上要给予一定的优惠,对上述油气田企业权利金的征收上采取减征或免征。
参考文献:
[1] 马伟. 国外矿业税收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借鉴. 税务研究,2006 年第7 期.
[2] 宋 梅,王立杰,张彦平.我国矿业税费制度改革的国际比较及建议.中国矿业, 2006.2,第15卷第2期.
一、地税代征(基金)费的基本情况
(一)地税代征(基金)费的种类。
目前,由于全省各地有所差异,地税代征(基金)费的种类有所不同,但大体有价格调节基金、防洪保安基金、工会经费、残疾人保障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水库建设基金、社会保障费等,主要涉及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迫切需要资金和亟待解决问题的一些领域。
(二)地税代征(基金)费的征收地位。
就当前的征收情况看,地税代征(基金)费大多属于从属地位。当然,(基金)费从法律地位上也仅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一个补充,它的征收规模与税收比起来肯定不能同日而语,但作为税收之外它能起的调节作用而言,它的征收地位也应该引起一定程度的重视。值得欣慰的是,我们省局为此成立专门的征管机构(基金)费处,以期全面加强征管,从宏观层面大力协调各项代征(基金)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三)地税代征(基金)费的入库情况(以四项基金为例)。
1.从近四年的入库总量上看:从2007年~2010年7月,四项代征(基金)费在总量上都保持了稳定增长,占区级一般预算收入的比重基本维持在10%左右,一般增长比大多在9%以上,与工商各税增长相比,基金的综合增长比相对较为稳定,维持在11%左右。这说明近几年来代征(基金)费征收工作在与税收收入和区级一般预算收入保持同比增长的同时,征管力度没有被弱化,而且还有小幅强化趋势,但征管手段上还未出现较大突破,始终维持在原有的征管水平。
2.从月度、季度分阶段入库情况看:从月度、季度分阶段入库情况看代征(基金)费季度及年底征收情况较好,征收力度较大,但同时年底最后一个季度入库数几乎占到全年入库数的50%,这说明在代征基金征收过程中,收入的均衡入库做得不理想,年底一般突击入库,为完成任务而完成任务,这使应征数可能偏离实际。不过这在代征(基金)费征管中应该是一个普遍现象,因为税收任务吃紧,必将分散有限的征管精力。这有待于通过征管的法制化进行解决。
3.从分行业入库情况看:四项(基金)费入库主要集中在商品流通、广告、房地产、建安、餐饮、住宿、IT等行业,尤其是商品流通业基本占据入库数的半壁江山(数据取样区局基本没有金融业、邮电通信业、制造业数据参照)。在这四项(基金)费中,防洪和价调主要取决于企业的销售(营业)额,因此商品流通、房地产、建安等行业为主要征收对象,如与同期行业入库税额相比,商品流通业负担率较重,这说明政策制订未充分考虑行业之间的利润差异,导致行业之间征缴力度的严重不平衡。工会经费及残保金主要取决于企业工资总额和企业人数,因此从业人数较多或工资水平较高的行业将成为主要征收对象。而由于法人主体性质的原因,卫生行业和医疗行业尽管从业人数较多,工资水平较高但基本不再征收之列,这不能不说是制度上的缺憾。
(四)代征(基金)费申报和缴库管理。
四项(基金)费中除残保金外其他三项基金都由地税局全面代征,而残保金游离此之外,申报审核在市残联,征收入库在地税局。四项(基金)费都实现了机打开票,但销号入库的过程不尽相同,防洪和价调企业入库指定银行后,再由指定银行传递给市局,市局再转办税服务厅销号入库。残保金与税票销号入库程序相同。工会经费由工会在指定银行拿票后转办税服务厅销号入库。因此在征收管理上对四项(基金)费的程序有必要统一和完善。
二、代征(基金)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征管难点
长期以来,由于代征(基金)费缺乏强力有效的法律保护措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赋予地税部门在征收(基金)费中有效的强制执行手段,再加之地税部门内部对代征各项规费缺乏足够认识,从而导致征管制度不健全、征收管理不规范,这就给代征工作带来了很大的矛盾和困难。
(一)对代征工作普遍缺乏足够认识。这包括两方面:一方面地税部门普遍存在重税轻费观念,实践中很难达到税费并重。多数征收单位仍把代征工作当作税收工作的“附属”,认为是税收的额外负担,也就只在税收工作的间隙临时抓一下,还没有真正把代征管理溶于税收管理之中。另一方面纳税人对依法缴纳各项税收的责任与义务认识较深,但对地税部门代征的各项(基金)费就不大理解,所以在实际工作中有费少缴、欠费不缴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
(二)依法治费阻力较大,征收手段不强。目前社会和企业对地税部门代征的认识还不是很高,主动纳费意识较差,配合程度较低,形成一个良好的征收环境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从征收手段来讲,税费有很大的差别,对抗税不缴的可以采取扣压物品、强制执行等措施。但对代征(基金)费的征收,在实际征收工作中更多地是协商。在目前的有关(基金)费征收的法律、法规中,对不缴纳或不按时缴纳(基金)费的企业基本没有强制手段,虽然有些费种可以加收滞纳金、罚款,但执行起来难度非常大,这使(基金)费的征收管理还有待完善。
(三)(基金)费征管基础薄弱。
1.地税部门代征(基金)费以来,多数基层单位没有在日常工作中收集、设立相关的数据资料和建立档案册籍,对费源底数和征收前景不是十分清楚,给征收工作带来一定盲目性。
2.征收不到位。目前,部分征收单位只是单纯地为了完成任务,不能真正做到依法征费,应收尽收,完成任务存在抓“大户”的现象。
3.规章不健全。对于(基金)费的征收往往重任务的完成,而没有更多的精力和时间去思考如何建立、完善各项费用的征收管理制度,基层单位多数凭经验办事,大多停留在粗放式征收管理阶段,急需健全、完善规范的(基金)费征管规章制度。
4.征收措施和征收方式的不统一。由于(基金)费制度的制定由不同部门完成,因此规章的基本要素有不同程度的差异,这给(基金)费征收工作带来一定问题。
5.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有些(基金)费相关部门全权委托地税部门征收,有些(基金)费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干预太多,使实际操作中造成部门与部门之间工作不同步的情况,有时直接影响到(基金)费的征管效果。
6.(基金)费减免制度不完善,有些企业存在困难时,没有相应的救济安排,抵触情绪大,征收工作有时无法开展。
三、代征(基金)费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觉得代征(基金)费工作要加强规范化建设的同时,应实行与税收同征同管同查一体化管理的基本模式。坚持税费并举、以税带费、以费促税的原则,充分利用在税收管理中积累的征管经验、网络信息等优势,把代征工作融入到税收管理的大格局中,实施(基金)费与税收同征、同管、同查的一体化管理办法。
(一)(基金)费政策宣传与税收宣传同步开展。代征工作必须做好宣传发动,只有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赢得政府支持、部门配合和企业理解,才会提高依法缴纳(基金)费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提高认识,把各项(基金)费作为小税种一样同步管理。要自上而下改变以往就税论税的狭隘观念,真正把思想转到税费并重的认识上来。
(三)比照税收制度统一(基金)费征收方式与管理制度。(基金)费管理必须具备整套科学、完善的管理体系,而不是现在各自为战的管理方式,既然要求(基金)费纳入规范化管理,那么无疑需要统一部署。比如在征收过程中统一印制、统一使用各种表证单书等,出台有利于(基金)费征收管理、有利于发挥(基金)费管理部门积极性的管理制度。
(四)(基金)费与税收实行同征管理,纳入收入任务考核机制。建立收入进度督导机制,做好费源分析与预警管理同步进行,逐月通报收入情况,解决基金代征工作中潜在的问题,防止大起大落和前后脱节,有力促进(基金)费任务的均衡和足额入库。
(五)从法律、建章立制的角度真正赋予税务机关征收各项规费的权利,要赋予税务机关完整的征收权,使税务机关能够旗帜鲜明地行使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手段,征收的全过程包括基数的核定、征缴入库、处罚、催缴等全部税务机关依法完成,力争做到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六)在开展税收检查的同时,一并对(基金)费进行检查。内查各征收单位代征工作开展情况,外查企业偷漏基金和税费现象,对查处的案件及时向社会公开,形成严厉打击偷逃基金的大环境,发挥应有的警示教育作用。
(七)建立便捷高效的服务机制。充分利用现有的办税资源,对基金代征实行“一窗式”服务,主动为企业提供规范、文明、便捷、高效的服务,营造了文明和谐的征收氛围。
一、物管行业税收征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物管企业方面存在的问题
物管行业的纳税意识普遍淡薄,为了达到少缴税费的目的、不少纳税人千方百计偷逃税款,究其共性,主要有以下几种:
1、企业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进行偷逃税。由于企业未办理税务登记,致使税收管理员无法将其纳入正常管理,从而偷逃税款。
2、故意混淆收入类型进行偷逃税。如:有的物业公司与房地产开发公司是同一法人,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了扶植物业公司将部分未销售房产的租赁收入划归物业公司收取。而物管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套用低税率或只申报部分税收,从而少缴税。
3、采取帐外经营方式进行偷逃税。企业采取收入不入帐或以成本抵收入等方式隐瞒收入和利润。如:只对正规核算单位开具正式发票,对其他业主不开具正式发票;直接收取现金或业主以其他方式支付物管费的不开或少开发票;直接将本公司开支取得的发票给业主入帐;直接将在业主处消费的费用与物管费互抵,互不开具发票等。
4、利用发票违章行为进行偷逃税。一是非法代开发票。一些小规模物管业主为了隐瞒收入规模,便委托具有领票资格的较大物业公司为自己代开发票;二是使用收款收据或国税部门的商业销售发票来收取物业管理费;三是开具发票时采取“大头小尾”(金额填写栏大,裁剪金额小);四是使用虚假发票收取物业管理费。
5、虚列开支增加成本进行偷逃税。如:物业公司制造虚假的考勤名单,多列工资支出;虚列小区绿化、道路、路灯等维修成本;列支与本公司无关的费用等。
(二)税务机关方面存在的问题
物管行业普遍存在偷逃税的现象,也暴露了税务机关的监管不到位,主要表现在:
1、日常管理不到位。首先是少数税收管理员税源管理观念滞后。在当前税源管理过程中,陈旧、机械、单一地以实现税收的多少为标准,笼统地将纳税人划分为重点税源和非重点税源,重点税源重点管理,从而将更多的征管力量和注意力都放在了纳税大户的重点管理上,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物业管理这一新兴行业的税源管理;其次是税收管理员思想上存在“不好管就懒得管”的想法。在日常的工作中“巡查巡管”没有真正落到实处,大都是“挂在口上,停在纸上”。从而对物管企业管得不深、查得不细,就账查账,没有深入翔实了解物管企业的经营状况。再次是打击力度不够。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税务部门在查处物管企业偷逃税违法行为时,常常以补代罚,以罚代刑,没有形成强大的威慑力量,助长了偷逃税现象的滋生和蔓延。
2、发票管理不到位。物管行业发票管理存在的问题也较为突出:一是发票日常稽核的力度不够,纳税评估和纳税人发票领购使用情况不能有机结合;二发票处罚缺乏一定的公开透明性,不能对用票单位起到足够的警示作用。
3、税收征管方式不一,导致税负不公。在实际征管工作中,对物业管理行业税收征收方式有核定征收率征收、查帐征收、定期定额征收,由于征收方式不同,从而造成同行业纳税人税费负担率相差较大。
4、税收征管手段不科学,导致税款流失。管理部门对物业公司核定的税额不是建立在广泛开展税源调查的基础上,而只是以简单的评估来确定,使得定额与实际营业额相差悬殊;对查帐征收方式的物业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也是流于形式,应税所得额远远小于企业的正常利润。
5、部门之间协调不力,信息掌握不全。管理部门缺乏与工商、公安、房管、房地产公司等相关部门的联系,不能及时掌握物管企业的经营信息,从而导致对物管企业的经营规模不清楚,税收鉴定不准确。
二、加强物管行业税收管理的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强化税收意识。针对物管行业纳税意识淡薄的现状,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行之有效的税法宣传活动,强化物管企业的纳税意识。同时,积极开展税收知识宣传进小区的活动,向小区业主宣传国家税收政策,以提高小区业主的协税意识和索票意识。
2、加强税源调查,实现精细化管理。税收管理员应认真进行税源调查,摸清税源情况,详细了解物管企业经营的楼盘名称、地点、小区建筑面积、业主数量、企业从业人数、管理期限、物管费收取标准以及是否有房屋出租等等,从而全面掌握物管企业的经营信息,并分户建立健全企业征收台账。
3、加强巡查巡管,督促建账立簿。在巡查巡管中,要根据物管企业的实际情况具体分析,督促、辅导物管企业设置帐簿,规范其纳税行为。对于有建帐能力的企业要求其尽快建帐;对于没有建帐能力的企业,要辅导其建立收支粘贴簿。
4、加强发票管理、实行“以票管税”。一是要求物管企业严格按规定使用发票,并按经营项目如实填写发票内容;二是加强发票稽核,对物业公司兼营房屋租赁业务的,随时抽查物业公司发票使用情况,切实落实对企业在领购、换购发票时进行核对的工作要求,真正发挥发票稽核在发票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三是加大发票检查力度,尤其是要加大对发票各联次的核对检查力度,如果企业未按规定使用发票,一律按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从源头上减少物管行业发票违法行为的发生。
5、科学分析测算,完善纳税评估。首先要建立科学、实用的物管行业税收纳税评估模型,分析物管企业纳税申报的真实性,测算实际纳税与应纳税额的差距,从中发现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管理;其次要加强物管行业税源比对工作,综合分析行业总体税收状况和企业纳税情况,结合实际制定行业平均利润率和平均税负评估指标,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纵向和横向比较,提高税源监控的广度和深度;再次要加强对税负异常企业的严格监控。对于零申报、低税负、不缴不报的异常户要列入重点监控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