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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相关法律法规精品(七篇)

时间:2023-09-18 17:02:45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贷款相关法律法规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贷款相关法律法规

篇(1)

论文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动产担保;权利担保

中小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作用,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增长和协调运行的基础性力量,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直以来,融资难都是制约中小企业快速发展又难于破解的主要问题之一。造成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有许多,其中信贷融资难的主要因素则是金融机构过于依赖土地和建筑物等不动产作为担保物,而中小企业的主要资产却多以动产和权利为主。基于缓解融资难现状,支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现实需求,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行政部门、企业积极创新融资担保模式,并付诸于实践。融资担保模式创新过程中存在诸多的法律问题,值得我们关注并不断探求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对策。

一、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模式创新的实践

中小企业享有的权利种类繁多,拥有的动产资源丰富,这些动产与权利都可成为担保物,因此,减少金融机构对不动产担保的依赖,创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模式,具有广阔空间和大好的前景。近几年,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推动下和政府的支持下,金融机构对动产和权利担保融资业务创新的力度不断增加,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一)权利担保融资的创新

1、用益物权担保融资的创新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的物在一定范围内,加以使用和收益的定限物权。《物权法》第184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除此之外,《物权法》对用益物权作担保物并无限制,这为用益物权担保融资提供了法律保障。实践中,基于林地承包经营权、采矿权、海域使用权等权利作担保融资的模式,都属于用益物权担保融资创新的范畴。这些用益物权用于担保融资,帮助了许多中小企业利用潜在价值得到所需信贷资金,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放贷银行的资金使用率。

2、财产权利质押融资的创新

根据《物权法》第223条的规定,股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等财产权利可以出质。实践中,对于债权人而言,股权、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等权利质押的风险较难控制,因此,金融机构并不愿意接受这些财产权利质押。近几年,金融机构关于财产权利质押贷款的探索与创新主要是完善质押融资中的权利价值评估、权利出质登记、权利交易等相关操作环节,以此降低融资风险,消除金融机构的顾虑,推动权利质押融资的发展。此外,金融机构也在不断探索拓展应收账款质押的类别,由此出现了订单质押、旅游门票收费权质押等融资模式,这些融资模式把企业无形财产转化为了动态资产,缓解了企业融资难的状况。

3、其他权利担保融资的创新

权利担保融资模式创新的实践还有很多,如简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推出的沙石开采权质押贷款,嘉兴银行推出的排污权抵押贷款,义乌地区推行的商位使用权质押贷款等等。这些权利担保融资模式拓宽了企业的融资渠道,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企业融资难问题。

(二)动产担保融资模式的创新

动产资源种类较多,融资空间广阔,金融机构不断加大对动产担保融资模式的创新力度,推出了油品、黄金、黄酒、大蒜等动产质押贷款模式,再如山东恒泰农村合作银行推出的钢结构抵押贷款模式,这些新的担保创新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企业的资金需求、促进了银行贷款的良性循环。

(三)保证担保融资模式的创新

保证担保融资创新主要是联保贷款模式,即三个或三个以上企业按自愿原则组成联保体,银行对联保体成员进行授信,成员之间相互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融资模式。根据行业、地域的不同,各银行采用的中小企业联保贷款模式亦不同,有联保基金模式(协会联保模式)、网络联保、行业联保、联贷联保等多种模式。联保贷款模式有利于成员间内部监督,相互督促及时还款,同时,还具有更强的灵活性、可变性、易操作性,联保贷款为中小企业获得了更多的信贷资金。

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模式创新中的法律困境

(一)相关法律规范不健全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模式的创新与发展,需要相关法律制度的保护和扶持。而权利和动产担保法律规范的不健全,导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模式创新发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  1、权利担保的合法性缺失

(1)排污权抵押贷款缺乏法律依据

自2008年嘉兴市推出排污权抵押贷款以来,排污权抵押贷款模式迅速在全国蔓延。关于排污权的法律性质,学界有多种观点:有学者主张排污权属用益物权;有学者主张排污权具有准物权属性;有学者认为,排污权是种新型的环境役权;有学者认为,排污权属于人役权。也有学者认为,排污权进入物权体系困难重重,而将排污权归入合同债权既在理论上可取,又有助于排污权灵活运作。然而,依物权法定主义,排污权并未作为物权得到法律上的承认,其物权属性不能确定。同时,排污权的环境役权、人役权、合同债权性质也局限于理论探讨,没有得到立法机关的确认。因此,排污权抵押贷款的实践探索还缺乏法律依据,对于排污权的属性、排污权抵押的可行性以及排污权交易的条件等问题都有待相关法律法规的确认与完善。

(2)河道沙石开采权、商位使用权担保贷款缺乏法律保障

2010年简阳市探索出沙石开采权质押融资模式,为保障这一模式顺利实施,人民银行简阳市中心支行会同简阳市水利局了《简阳市河道沙石开采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然而,对于沙石开采权的性质,有学者主张河道沙石属矿产资源,沙石开采权则属于采矿权,若此种主张成立,则沙石开采权属用益物权,沙石开采权担保的方式应为抵押。《水法》、《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沙石开采权性质并没有规定,因此,沙石开采权担保是抵押还是质押,满足哪些条件此项担保可以成立,仍有待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明确规范。

目前,全国许多金融机构推出了商位(铺)使用权担保贷款。对于商位使用权担保是抵押还是质押,商铺使用权能否转租等问题,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明确,有待进一步规范。

2、动产质押监管法律法规不完善

随着动产担保融资的发展,动产质押监管这一融资担保模式迅速兴起。在实践中,动产质押监管的一般操作模式为:债务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以动产进行质押担保,银行委托第三人(一般为物流企业,在动产质押监管中作为监管人)代为监管质物,履行监管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质物的数量、质量的监管,对债务人或出质人出入库权利予以限制和约束,必要时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能力予以监管,发现有害于质权人利益的情形时及时通知质权人,防止损失的发生或扩大。由于法律对“监管”的概念并无明确规定,我国动产质押监管法律法规也不完善,动产质押监管实施过程中债权人与监管人主要通过质押监管合同明确各自的权责。因此,订立合同时未考虑到的风险出现时,债权人与监管人的权责分配就缺乏法律保障,所以,要积极完善动产质押监管的相应法律法规,为动产质押监管业务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3、融资性担保机构行业规范的缺失

融资性担保机构对保证担保融资模式的创新与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由于缺少对担保机构的法律规范和行业管理,实践中,担保机构担保效力不足,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要积极完善融资担保机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融资担保业监管主体、为担保机构确定对等的权利与责任,消除现存的政策性障碍,健全担保机构的信用评价体系。

(二)法律环境的缺失

1、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缺乏法律的有力支持

目前,《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对担保登记制度、担保物流转制度的规定不健全,这导致设定担保难,实现担保债权难。因此,要积极制定和完善各类担保物的流转制度和担保登记制度,以推动动产和权利担保的发展,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模式创新提供法律支撑。

2、征信立法的不足

篇(2)

关键词:以房养老;问题;对策

人口老龄化已成为现在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我国制订了许多法律法规,希望老年人在退出社会后能愉快、健康的度过晚年。但是随着老龄化的日益严重传统的家庭养老已经不能适应现代化社会的发展,急需一种符合中国国情的养老模式出现。

一、我国以房养老模式面临的困境

(一)政府公共职能的缺失

政府对于推广“以房养老”政策应该起到发起者和宣传者的作用。在我国,政府对于“以房养老”不够重视,推行的力度不强,造成民众对“以房养老”的概念、作用以及申请条件等都不了解,存在着一定的误解。

“以房养老”作为养老社会保障的一种新形式,政府应该起到引导作用,发挥公共职能,才能够更好的服务群众。目前我国存在的“以房养老”方式多是民间自发组织的,既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又没有政府的职能部门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老年人往往处在信息弱势的地位,承受着相当大的风险。例如:成都市“以房养老”第一人就是与当地社区管理机构(非政府机构)签订的协议,因此在之后的养老过程中才出现了争议。

(二)传统思想观念的阻碍

“以房养老”政策在我国实施的最大障碍就是传统观念的束缚。在中国,“养儿防老”和“不动产传承”的观念根深蒂固。将房产作抵押换取养老费用,这对于很多中国家庭来说在情感上是不能接受的,中国传统的代际关系与“以房养老”的模式存在着矛盾。

(三)相关的市场发展不成熟

“以房养老”涉及房地产、金融等多个行业,现阶段我国这些行业的发展都还很不成熟,存在着许多问题,这限制了“以房养老”政策的推行。

近年来,中国房地产价格持续走高,房地产泡沫不断膨胀,如果房地产泡沫一直存在,房价持续走高,那么老年人将房屋抵押后,房价未来的升值收益就会由贷款人享有,老年人会因此蒙受损失;相反如果房地产泡沫破裂,房价出现大降,那么贷款的金融机构将抵押房产流通变现的收益必然会下降,造成金融机构的损失,从而降低金融机构参与“以房养老”的积极性。同时,中国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发展很不规范,也增加“以房养老”过程中的风险性。

由于“以房养老”涉及的金融方面的业务比较广,所涉及的经营方式比较复杂,而国内对于“以房养老”产品究竟该由银行业经营还是由保险业经营始终没有一个清楚的划归。我国法律规定保险业不能经营抵押贷款业务,从而保险业不能从事抵押贷款性质的“以房养老”,而银行业又不能从事具有保险性质的年金形式的“以房养老”方案。

(四)相关法律法规的欠缺

“以房养老”政策的推行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等制度的支持。然而,该模式引入我国的时间还很短,尚处于试水阶段,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建立起来。这就使得老年人在“以房养老”的过程中,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风险增加。例如:在南京试点中,由于房屋变现的过程较为复杂,又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为各环节做保障,老年人往往存在着很大的疑虑,从而削弱了他们参与的积极性。

二、我国推行“以房养老”模式的对策建议

(一)明确政府职能

我国以房养老缺乏政府的政策支持。首先,虽然以房养老在国外已发展成熟,但在我国还算一个新鲜事物。在我国部分城市试点的以房养老模式,除了上海模式中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是政府机构,其它模式并没有政府机构的参与,所以,这些自发性组织相对于政府机构来说没有公信力。

政府必须在推动和引导“以房养老”上发挥主导性的作用。担负起发起者和宣传者的责任,一方面引导咨询机构或是非营利性的组织对老年人进行宣传和教育,为他们提供咨询服务;另一方面,面对金融机构对开展“以房养老”相关产品积极性不高的情况,政府应该放宽行业限制,给予一些政策扶持,鼓励金融机构参与其中,实现社会价值。

(二)转变传统观念

我国推行“以房养老”政策的关键就在于要引导传统思想观念的转变,从而营造适应的社会文化环境。从政府层面应该加深公众对“以房养老”的理解,减少民众的疑虑。社区、金融机构等组织应该深入基层和客户群,向民众讲解“以房养老”政策,介绍相关的金融产品,提高对“以房养老”的知晓度。在这方面,可以学习美国等国的成功经验,建立由金融业和政府社会保障部门人员共同组成的顾问委员会,针对老年人进行相关的辅导,使他们能够充分了解“以房养老”,并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更好的选择。

(三)建立健全相关市场

“以房养老”政策的执行必要要以一定的市场制度和体制为保障。因此,要建立起以特设机构或保险公司为主体,商业银行和社保机构为补充,房地产中介机构参与其中的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开办机构。银行、保险、信托、社保、房地产等机构必须联合起来,各自发挥其优势,相互协作,任何一个机构都难以单独开展此项业务。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很不稳定,与国外相比,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发展也还很不成熟,这其中既有国家监管上的问题,也有机构自身建设上的问题。这就要求国家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的市场,加强引导,各个机构或是行业必须在完善自身建设的同时加强合作,整合资源,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以房养老”政策。

(四)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以房养老”政策涉及金融,社保等多个利益相关领域,实施较为复杂,也牵扯各方的利益。它的推行,离不开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因此必须要制定一套法律法规,从金融、房地产等相关领域入手,对各个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规范,明确权利义务。这样才能避免在出现问题时,无法可依,使利益相关主体蒙受损失。

参考文献:

[1]阎安.以房养老模式的国际借鉴.财会研究,2007(8).

[2]范子文.中国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研究.中国农业出版社,2011.

[3]柴效武.未来靠啥养老――以房养老你准备好了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1.

篇(3)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问题;建议

一、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自有资金不足。“只贷不存”是小额贷款公司区别与其他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结构的主要特点之一。跟据相关政策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是: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而在实际操作上,小额贷款公司目前主要依靠自有资本金来开展业务,但单单依靠股东的注资并非长久之计,注入资本的严重不足和贷出资金回笼的缓慢性,致使小额贷款公司面对日益扩大的市场需求以及自己做大做强的良好愿望显得力不从心,在贷尽资金后往往因无资金可贷只得暂停业务。(2)法律保障不够健全。由于身份不明确,法律法规不明晰,导致小额贷款公司面临严重的缺乏法律保障的问题。具体首先体现在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和性质、准入政策和监管制度的确认;其次是利率政策,如果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没有限制,可能由于市场的非充分竞争导致过高的利率,使小额贷款失去扶持农村经济发展的初衷同时影响客户还本付息的能力。(3)转制很困难。小额贷款公司的转制过程很难,小额贷款公司如果要转制成为村镇银行和贷款公司必须由商业银行控股或经营,这就意味着小额贷款公司的原始发起人和投资者们不得不让出控股权和经营权,而这对于那些视小额贷款公司为其心血的原始发起人无疑是难以接受的。(4)不利于监管。小额贷款公司不仅要接受省级主管部门的监管,还要接受银监会的监督和人民银行的监测,但在实际的工作中,有些具体的工作又与中央银行产生了重叠和交叉。银监会在各地的工作人员又少,监管力量不足成为小额贷款政策无法灵活实施的一个重要原因。综上所述,小额贷款公司目前还有很好的发展空间,但是种种的问题一旦“蔓延”开来,必将导致小额贷款公司外部的金融市场环境变化,加上小额贷款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实力相差悬殊,其持续发展将面临重大的问题。

二、促进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建议和对策

(1)放宽小额贷款公司的筹资渠道。“只贷不存”的可持续性必须建立在源源不断的资金补充的基础上。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到现在的程度,我们完全可以借鉴国外经验,赋予小额贷款公司正规金融机构的地位,在大的政策框架不作根本性调整的前提下,允许小额贷款公司按照正规金融机构的模式吸收存款。政府可以根据其服务于“三农”的深度和广度的不同,通过区别对待以引导社会资金的走向。(2)适度放宽经营范围,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税费负担严重的问题,应逐步放宽其经营范围,加大扶持的力度,具体来说,可以对于稳健运行一个年度考核评价达标,内控制度健全、法人治理严谨、不良贷款比例低于1%、小额贷款比例达到规定要求的优秀小额贷款公司,报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允许开展票据贴、资产转让等新业务试点,具体办法由省级主管部门制定。对服务“三农”和小企业贡献突出、考评优秀的小额贷款公司,其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印花税,以及其缴纳的所得税归属省以下地方部分,3年内可由同级财政予以全额补助。对纳税确有困难的小额贷款公司,地方政府对有权限的税费,经批准后予以减免。对服务“三农”和小企业成效显著、考评优秀的小额贷款公司,省政府给予表彰奖励等政策。(3)加强监管力度,完善内部风险管理机制。一方面准入条件要降低,另一方面严格的监管必须跟上,退出机制必须健全。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是正规的金融机构,不属于人民银行、银监会的监管范围,因此,必须把小额贷款公司纳入金融监管的范围,通过监管部门采用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手段,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进行及时预警、识别、评估,以此控制风险,从而实现提升信贷资产质量的目的。(4)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的发展受到很强的政策性影响,但目前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因此,要加快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维护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权益,确保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尤其是要明晰小额贷款公司像正规金融机构转化的路径,确保民间投资者的积极性,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保障其身份等。

篇(4)

摘要:本文结合我国高校内部控制特点,针对高校内部控制制度深入分析,并提出了进一步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 :高校;内部控制;障碍;对策

一、高校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1.内部控制的概念

内部控制是指经济单位和各个组织在经济活动中建立的一种相互制约的业务组织形式和职责分工制度。

内部控制的目的在于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2.高校内部控制的含义和本质

高校内部控制是高校为了有效进行各项活动,保护各项资产安全,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及时发现并纠正财务活动中发生的欺诈行为,预防各种风险的发生,从而提高高校管理水平和竞争力的目标而制定的一系列控制方法和手段。总的来说,高校内部控制体系能够实现自我检查、自我调整、自我制约。建立内部控制制度,一方面有助于保护高校各项资产安全、会计信息真实,另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使高校的各项行为能够在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下进行。

二、我国高校内部控制现状问题及障碍

1.高校对内部控制认识不足,意识和观念淡薄高校对于内部控制没有足够的重视,高校管理者缺乏对内部控制重要性的认识,在各项工作运行中有所顾忌,认为内部控制会影响自己的权威。会计人员素质偏低,有时候会计人员身兼会计职务和稽核职务,无法实现财务内部牵制作用,会计基础工作薄弱。高校思想中缺乏内控观念,所以会在实施中难以让人满意。

2.高校内部控制制度缺乏有效性与主动性

随着高校投资主体和筹资管道的多元化,创收收入日益增多,但高校内部控制只重视学费收入的管理,而忽视创收收入的管理,容易滋生“小金库”的现象,这就使得高校内部控制制度缺乏完整有效性,控制范围狭窄,有很强的随意性。同时,伴随着高校体制改革的深入,很多高校盲目建立新小区,引进新的科研项目,兴建各种硬软件,资金不足就举债,又没有良好的风险评估和风险防范机制,使得高校内部控制之中缺乏主动防范性,不能够避免债务危机发生的危险。这种内部控制制度缺乏完善性,严重滞后于高校发展对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没有制定出合理标准,让高校在财务控制中显得落后,在风险来临时无法应对。

3.高校内部控制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关于高校内部控制体系的法律,在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体系,内部控制相关的法律法规将过多的研究放在企业内部控制上,忽视了高校这一重要群体,一直以来高校涉及内部控制的法规是以部门规章为主。不仅使得高校管理者逃避内控法律责任,而且在涉及高校内控违法时由于违法成本低,达不到强化高校内部控制的作用。内部控制有效发挥离不开法律法规的支持,如果没有专门对高校内部控制的法律法规作为指导,内部控制的实施就会变得盲目和随意,也就难以实现内部控制的目标。

4.高校没有发挥内部审计的职能

内部审计通过对单位内部经济活动及其经营管理制度的监督检查,对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按照审计工作规范,揭示本单位的违法乱纪行为,维护本单位的经济秩序,通过制止违规违纪现象,保护国家和本单位的财产和各项利益。而我国高校内部审计并没有充分发挥出这一职能,首先他们的独立性就不够,它经常挂靠在高校的纪检部门不能行使自己的独立职能,同时又隶属于学校的财务处,自然不能有效发挥高校内部审计部门的审计功能。其次高校内部审计都是听从领导安排,忽视自身的自主权利一味听从指示,也不能及时发现内部财务风险。

三、解决高校内部控制障碍的对策

1.树立正确的内部控制观念和意识

高校应当树立内部控制意识,即预算控制意识和风险控制意识,高校在其发展中也存在着教育培养成本提高或教育资源浪费等风险,特别是各高校加速扩大规模,扩建校区等带来的巨额贷款等风险。因此具有了风险意识才能在这方面防止风险的发生。领导层应当树立起“打铁先需自身硬”的观念,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负责高校财会管理人员,应当加强自身职业素质,增强责任心和使命感,定期组织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内部控制能够更好地、更全面的贯彻落实。

2.构建科学的内控管理和问责机制,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高校在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调动各部门的积极性,在内部控制主要是财务控制中,应该将内部控制的各个环节科学划分,有序进行,保证内部控制的工作顺利进行,设立监督小组监督好每个环节,根据内部控制的情况进行奖优罚劣,设立绩效评价体系,在有限的时间内对所有的内控工作进行开和评估,构建激励机制,对表现突出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扬,对违法违规者加大处罚力度。高校在各项管理工作中都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建立一套适用于高校内部控制的法规,来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3.建立合理的内部审计制度

内部审计作为高校辅助管理部门,一般都设立“审计处”,作为一个单独的部门应当从财务处中分离出来,内部审计应当对财务部门以及整个单位负责,对于一些弄虚作假的欺诈行为及时查找及时纠正,从源头上对高校的各项财务支出收入及各个会计报表进行审查。同时,内部审计应当自主发挥选择权,不受高校高层领导的安排,独立的进行审计,面对日益多元化的资金来源,日益复杂的审计对象,成立审计监督小组,使内部审计真正发挥自己的作用。

4.强化高校内部控制环境

内部控制环境是高校进行管理的基础条件,高校要注重内部控制职业人才的培养,注重提升相关人员的技能,定期组织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度准则,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培养其责任意识,提高其综合业务水平,避免在工作中出现重大的错误,提升其思想道德境界,树立尽职尽责、爱岗敬业、守法奉公的高尚品质。注重以人为本,强化内部控制环境,为高校内部控制中的各项工作奠定基础。

四、结束语

高校内部控制是高校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内容,对于高校能够在今后的发展中起到关键影响作用,完善高效的内控制度能够促进高校的发展。虽然我国高校的发展已经在体制和管理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高校内部控制中目前还存在诸多障碍,应当在解决这些问题的过程中探索出一套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以此更好发挥高校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马东亮. 高校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现状及对策研究[J]. 中国流通经济,2011,04:119-122.

[2]吴雪娟. 我国高校内部控制体系研究[D].湖北工业大学,2014.

篇(5)

关键词:中小企业 融资渠道 金融环境 融资困难

中小企业是提振市场经济繁荣与发展、稳定社会就业、增加政府财政税收以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金融市场和资本市场对其准入门槛和要求相对较高,使得中小企业在当前经济形势下所拥有的融资渠道过于狭窄。再加上金融体制和相关法律体系的不健全,中小企业若要实现长足发展,必须扩大市场占有率,谋求长期信贷资金的支持和金融服务的提供,下文将就这一课题展开探讨。

一、当前国内中小企业的融资现状

中小企业能够很好地满足国民多样化、个性化的需求,同时为社会提供很多的就业岗位,并创造大量的GDP,对社会的和谐发展大有裨益。据国家统计局上一年度调查数据显示,全社会批发零售业营业总额达到8591.47亿元,其中84.1%都是来自民营经济,总额达到7225.43亿元;和去年相比增长了36.2%。由此可见,中小企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受到发展规模偏小、资金链脆弱、发展前景模糊、自身资产有限、以及商业银行信息不对等交易成本等因素的影响,使得中小企业在申请融资时经常因上述问题而无法得到银行借贷。具体地说,中小企业所面临的融资困难主要包含以下两方面:第一,融资手段单一,缺少多样化的融资渠道。大多数中小企业中,仅有极少企业能够采取债券进行融资,而进入股票市场采取上市融资的企业更是鲜有。据调查,国内约六成以上中小企业只能采取商业银行贷款和民间借贷作为融资手段。第二,即便获批,从银行获批的贷款额度也通常数额较小、贷款期限较短,因此,只能用作周转性较强的项目,很少被用作产品研发和生产规模扩大,导致企业无法在既定时限内实现进一步扩大。

二、造成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形成原因

(一)与其他上市公司、集团企业相比,中小企业的短板之一,即是财务制度上的不健全

比如,财务报表真实性低,导致企业经营信息透明度低,对出资者披露财务信息也非常困难。银行在受理贷款时很难依据财务报表做出科学决策。如此一来,信息的不对称导致银行为减少并避免贷款的风险,而不得不增加贷款价格,导致贷款市场产生逆向选择,最终造成中小企业贷款市场的风险不断地增大;一旦银行估计增加贷款价格,将导致贷款市场出现逆向选择并增加贷款风险,如此银行将会在保持贷款价格较低的前提下,对中小企业采取信贷配给制度,这样中小企业的信贷需求,便无法得到满足。由此一来,都将造成中小企业信贷难度提高,限制企业发展。除上述外,中小企业经营规模较小、资产较为薄弱、负债率过高、生产设备技术落后、产品单一等问题也是造成其融资困难的主要因素之一。通常,银行在决定中小企业贷款额度时,除关注其担保方式外,更关注其担保物品;而中小企业在向银行贷款时,多以生产设备、厂房及土地作为抵押,且其采取的经营方式多为挂靠集体式或合资经营式,厂房、土地等固定资产存在所有权不明确现象,故而可抵押的固定资产较少。同时,由于社会整体信用环境较差,部分企业未能树立诚信意识,为获取银行贷款而不惜伪造财务报表、资信证明及销售总额;还有的企业甚至趁改制之机妄图逃避还款。上述行为都在不同程度上损害了企业的信用度,不仅使银行资产受损,也使小企业整体发展受到制约。

(二)相关法律建设不完善,未设立配套机构

由于我国正处于法规建设阶段,很多法律细则仍待完善,同时,现行的一些政策规章不合理,也限制了中小企业进行正常融资。放眼国际上,很多国家都会给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方便,并设立专门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但是,国内现在未开设这样的机构,政府也没有出台相应政策,显不利于中小企业融资能力和融资渠道的扩张。此外,国家在资金放贷和资本市场建设问题上仍侧重国有大型企业,而忽视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三)融资市场发展缓慢,融资环境有待改善

现阶段,由于受到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国内融资市场发展缓慢,融资环境有待改善。由于我国社会信用制度发展较为滞后,缺乏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价的权威机构,缺乏良好大环境的支持,也是导致企业陷入融资困境的主因之一。

三、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实践路径

(一)强化自身建设,完善融资基础

相比国有企业来说,中小企业有其独特的优势,即其产权较为清晰。但也有不利之处,即制度建设不全面,所以,亟待进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具体地说,首先建立科学的法人管理制度,实现企业的现代化管理,将经营权和所有权分开,提升企业内部管理水平,从而延伸中小企业战略决策的长远机制,并制定与之相适应的产权与治理的规章制度。其次,引入董事会制度,投票表决影响企业发展的重大决策;建立工会、监事会等部门来执行监督管理。再者,逐步推动中小企业向股份制方向发展,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团结,在技术层面实现创新,加快企业转型升级。

(二)优化与银行、政府之间的融资渠道

实践表明,中小企业在与金融机构联系时,往往采取短期形式,不仅如此,贷款次数也较少。通过调查显示,银行在对企业进行评定等级时,采取下述流程进行:企业的财务运行现状、企业负责人的个人素质、企业的信用程度以及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联系程度。须注意的是,银行在对企业评级时,不仅依据银行自身的评定规则,还实际考察企业的实际情况,要在企业资金实力、财务管理、领导层等方面,而且十分注重企业领导层对企业信用的影响。换言之,在此评定标准中,银行不只关注企业资金的多少,还注重领导层的个人素养、企业可持续发展前景以及企业面临的市场机遇等方面。因此,银行在面向企业推出专项的短期金融产品中,可以推出银行承兑汇票、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等产品,以供中小企业选择;而企业在资金回笼时,也应尽快还贷,平衡银行的贷款风险。中小企业不同于国有企业的性质,其自身独具特性,对此,银行应当根据中小企业的实际需求制定出符合他们运营的贷款及还款模式,尽可能避免出现金融交易中的种种停滞现象,比如,可推出各种类型的贷款方式,包括资产抵押、信用评分、财务报表等;或是采取关系型贷款,针对企业信息问题而提出的实际解决方案,以最快速度解决企业的资金周转问题。

(三)改善市场大环境,完善融资相关法律法规

为了更好地促进国内金融市场的发展和企业的健康运作,必须改善当前市场大环境,建立合作企业间的信用制度,提高企业资金周转速度和效率的同时,缓解其资金不足的问题。同时,针对现阶段国内融资市场发展与相关法律法规发展极不平衡,制度建设落后于融资发展的问题,亟待立法部门及时展开研讨,结合我国融资市场的特点,完善融资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规范融资行为,在保护融资企业双方合法权益的同时,实现双赢局面。

四、结束语

综上,鉴于国内融资市场发展与相关法律法规发展极不平衡,制度建设显然落后于融资发展,从而严重影响了融资市场的健康有序运转,所以,政府等相关职能部门亟需全面推广和宣传融资制度,使中小企业充分了解融资功能、融资渠道和融资特点,从中选择最适合企业实际发展需求的融资渠道,从而全面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付明明.关系型融资效率研究[D].浙江大学,2005(5-10)

[2]郭实.改善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思考[J].金融理论与研究,2004(11)

[3]洪艳蓉.国内资产证券化实践述评与未来发展[J].证券市场导报,2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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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创业教育 法律环境 法律教育

现有的创业培训中比较注重创业精神和品质的强化,更多地关注企管、金融、财会、市场营销等方面的知识培训,对与创业有关的法律知识关注较少。创业教育中法律教育的缺失,容易导致创业者在创业过程中法律知识欠缺、法律意识淡薄,创业成功率低,稍有不慎容易在创业过程中误入歧途。

本文以高职院校大学生创业为例,有针对性地选择与创业密切相关的法律问题展开讨论。目的是让大学生对其创业活动所面临的法制环境有充分的了解和掌握,引导大学生增强法律意识,依法办事,依法维护企业和自身利益。

一、创业中法律教育与培训的重要性

创新已成为当今中国的最强音符,创业也已转化为大众的迫切需要。与之相对应的是,创新创业教育蓬勃开展,高职院校开展创业教育有着诸多优势,也是自身人才培养目标的需要。

(一)创业教育的重要性

创业能力是一种生存能力,创业教育是一种培养和提高生存能力的教育,创业教育被称为学习的“第三本护照”,和学术教育、职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在高职院校开展创业教育,可以使大学生了解当前我国严峻的就业形势和巨大的社会就业压力,认识到创业是解决中国社会就业问题的重要途径,转变大学生的就业观念,培养大学生的创业意识和创业精神。具体来说,就是培养自信心、培养积极的处事态度、培养良好的行为方式、培养社会责任感、培养竞争意识和竞争精神、培养坚韧不拔的毅力与品质。这些正是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法律教育的必要性

对于创业者,从寻思创业伊始,必须充分认识分析创业环境,因为创业成败与创业环境有着非常重要的关系:创业环境包括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社会环境对创业的影响往往更重要。

社会环境包括政治环境、经济环境、法律环境、文化环境、人口环境、习俗环境、市场环境、人力资源环境等,社会环境对创业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复杂的,创业者要全面考虑,能利用的社会环境要充分利用,不能违反的要严格遵守,创业者对社会环境利用得越好,创业者成功的可能性就越大。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在市场条件下开展的各种经济活动,无一不是在法律的引导、规范和保护之下才能正常进行和取得预期成果。企业创业活动同样是在一定的法制环境下进行的,创业者必须考虑法律的这种影响和作用,对其创业活动所面临的法制环境要充分地了解和掌握,并在创业活动的各个环节采取相应的对策,才能达到成功创业的预期目标。因此,加强创业中的法律教育与培训非常必要。

二、创业初始阶段的法律教育与培训

经过一番踌躇满志的构想,开始准备创业,这就进入了创业初始阶段了,创业者首先会遇到很多法律问题,处理不当的话不仅会造成很多不可避免的纠纷,严重的话还会危及企业生存安全。创业者不必了解有关法律的所有内容,只要知道哪些法律和哪些关键内容与新办企业有关就够了,最重要的是作为企业主,要知道法律不仅对企业有约束的一面,也同样给予你的企业以法律保护。

(一)关于设立经营实体,进行行政审批的相关法律问题

设立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如果从事特定行业的经营活动,还须先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比如开网吧,需要得到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根据《民法通则》《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最为常见。设立特定行业的企业,还有必要了解有关开发区、高科技园区、软件区等方面的法规、规章、有关地方规定,这样有助于更好地选择创业地点,以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同时大学生创业需要依据《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消防、卫生等行政审批程序的一些具体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这部分相关法律的教育与培训应重点放在各种不同经济组织的具体特点,包括责任形式、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的区别、设立条件要求、公司章程、投资协议、经营管理等内容,让大学生有清晰的思路和判断,从而选择适合自己的企业组织形式并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规定准备资料,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二)关于资金、设备场地等相关法律问题

大学生在创业初期筹集创业资金时可能涉及银行贷款、财产抵押等问题。如果不是以货币资金出资,而是以实物、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或其他权益等出资,以及在企业经营也会涉及租店面及办公场所,这些都会涉及诸多的法律问题,需要了解有关票据、合同、担保、出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等相关的法律知识,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律教育与培训,本着“必需、够用”原则,精简优化法律教育培训内容,让创业大学生树立强烈的法律意识和掌握应用关键的法律知识,至于较为完整的法律条文学习、熟悉及应用,有待引导大学生遇到具体的经营问题能够做到寻找相对应的法律文件,边学边用,做中学,学中做,从而在创业过程中不断提升法律水平与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

三、创业经营阶段的法律教育与培训

创业初期阶段以设立某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为主,完成行政审批企业登记手续,这仅仅是创业的开始,打好基础后,接下来要进入创业经营阶段。同理,创业者不得不面对许多不可避免的法律问题,而且是稍有不慎或忽视,极有可能使新设立的企业陷入进退两难的处境,令企业经营管理举步维艰。认识把握好下面几个法律问题无疑有助于创业成功。

(一)履行好企业的法律责任

创办的企业进入经营阶段后,创业者也就是经营者要遵纪守法,履行好企业的法律责任;现有的法律体系已日趋完备,不少法律法规都或多或少从各个不同方面规范了经营者的法律责任,现举二例说明履行法律责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同时也就展示了对创业经营阶段中法律教育培训的意义所在。

其一,创业者必须依法纳税。任何企业,都要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缴纳各种税款,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实现,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要,及时、足额纳税是创业企业对国家的贡献,也是创业企业对社会应尽的义务。创业者要了解熟悉《税收征收管理条例》,明了自己作为纳税人的基本义务和权利,这些责任概括起来为: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依法开设银行账户、依法报送财会制度、依法设置财簿、依法报送财会核算资料、依法办理纳税申报、依法缴纳或解缴税款、依法实施发票管理、依法使用税控装置、依法结算税款或提供担保、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等。

其二,创业企业务必尊重员工的权益。市场竞争、企业竞争,说到底就是人才的竞争。企业竞争力的一个关键因素是员工的素质和积极性,在劳动力流动加快和竞争加剧的形势下,优秀的劳动者越来越成为劳动力市场上争夺的重要资源,所以新开办企业一开始就要特别重视尊重员工的权益,践行以人为本的经营之道,自始至终培育员工的忠诚度和归宿感,避免人才流失给企业带来的困难和损失。

至于法律层面而言,《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有相当多的条文明确规定了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应尽的法律责任义务,比如必须依法与员工订立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依法为员工提供劳动保护和安全、依法支付劳动报酬、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依法处理劳动争议与纠纷等等。

(二)熟悉并遵守相关法律

进入创业经营阶段,利用企业资源,为社会创造财富,为消费者提供质优价廉的商品与服务,整个经营管理过程中,涉及方方面面的事情,几乎都有法律法规的具体规范,创业者要尽可能地了解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才有可能做到遵纪守法,依法维护和保障企业利益,从而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反之,成为法盲,不懂法不守法,会使企业陷入歧途,甚至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需要创业者了解熟悉企业经营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很多,这里着重强调几部法律法规,非常有必要作为创业教育中法律教育培训的重点内容,主要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广告法》《合同法》等,下面择其中一二说明。

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言,其法律教育培训中要让创业者重点了解熟悉消费者的权益和经营者的义务,以及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教育培训中侧重在于熟悉掌握法律禁止的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避免竞争中触犯了法律底线;至于《产品质量法》的教育培训中则应强调创业者了解熟悉国家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系与制度,要创业者熟悉掌握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不得违反《产品质量法》的禁止性规定,履行作为性义务和不作为性义务。限于篇幅,其他相关法律不再累述。

总的原则就是要精选核心的、与创业企业经营管理密切相关的法律概念与条文,有的放矢,让大学生易学易记,让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运用能力转化为创业企业保驾护航的能力。

(三)依照法律解决纠纷

创业者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对内开展管理活动,对外发生经济联系,都会产生各种法律关系,难免会有各种摩擦矛盾、争议纠纷。因此创业者要了解熟悉《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依法处理争议纠纷,熟悉掌握法律中规定的具体诉讼程序,更要有积极收集相关证据的法律意识,还要有各种相关预防措施及管理制度,这样才能有效地利用法律保障企业利益。以《民事诉讼法》为例,在具体的法律教育培训中,要让大学生理解并掌握诉讼制度、原则、管辖概念、诉讼程序,实训模仿撰写诉讼文书,能够独立进行诉讼,最终具备用诉讼方式解决经济纠纷的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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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金融市场上除了以银行为主的传统金融机构外,还存在大量的游离于传统金融机构之外的金融形式,人们往往将其称之为民间金融,在我国民间金融的存在历史源远流长。民间金融一般是指相对于依法设立的传统金融机构而言的,不受政府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非正式的金融形式。民间金融的存在,对我国正式金融而言,是一种有效的补充,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对于那些向传统金融机构融资十分困难的中小企业以及农村资金需求者,民间金融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他们的融资压力,为其提供了融资的新途径。但由于民间金融处于金融监管的边缘地带以及民间金融自身存在的风险性因素,民间金融市场一旦发生危机,会很快影响的正规金融市场,进而对我国整体金融市场的稳定性造成冲击。因此,我们需要认真分析民间金融存在的风险及成因,然后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正确引导民间金融的发展,使其为我国的经济增长添加动力,并减少其内在的风险性,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

二、民间金融大量涌现的原因

1.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

需求是事物存在及发展的根本原因。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高速增长,市场主体对资金的需求愈来愈强烈。虽然我国拥有庞大的正规金融体系,但仍然不能满足市场主体日益增长的资金需求。尤其是由于相关体制等限制,广大的中小企业很难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如通过以往数据得知中小企业得到的银行贷款在贷款资源中只占不到20%。我国拥有数量巨大的中小企业,截止2013年底,其总数已经占到全国企业总数的99.7%,如此庞大的中小企业规模背后是对资金的强烈需求。中小企业在面对向正规金融机构融资困难的背景下只好转向民间金融机构。因此,经济高速发展带来的对资金日益增长的需求为民间金融机构的存在提供了经济基础

2.受高额利息的吸引

资本具有逐利性,哪里能够提供高额收益,资本就会自然的流向哪个市场。一方面,长期以来,银行存款利率一直偏低,而市场上产品物价上涨,存在通胀现象,使得存款的实际利率过低。也就是说在这样的大环境下,把钱存在银行资金一直处于贬值状态。另一方面,近几年,股市市场不稳定,房地产市场泡沫严重,关于房地产调控政策的不断出台,使得房地产未来走势不明朗。而投资于实体经济又由于其低回报率及过长的资本回收期,往往不受投资者青睐。这样的背景下使得投资者找不到好的投资渠道,因此,当民间金融能够提供高额利息回报的时候,便吸引了大量资金投向民间金融市场,推动了民间金融的进一步发展。

3.相关政策因素的影响

在民间金融发展的早期,由于民间金融的存在对正规金融起到了一定的补充作用,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因此,早期政府没有对民间金融进行过多的监管,民间金融的进入门槛相对较低,这样就使得民间金融机构迅速膨胀,各类投资担保公司开始泛滥起来,这造就了民间金融突飞猛进的发展。

三、我国民间金融存在的风险及其成因

1.我国民间金融存在的风险

我国民间金融面临的风险主要有政策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有别于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我国的民间金融缺乏明确定位,性质模糊,在我国的市场经济中处于相对尴尬的位置,当政府对民间金融的政策发生改变时,民间金融会迅速受其影响,造成很大损失,这就是民间金融面临的政策风险。民间金融高额的利息报酬是吸引大量资金进入民间金融市场的重要原因,但高额的利息又给民间金融市场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尤其是,在民间金融市场上进行借贷的往往是中小企业,其资产薄弱,资金流动性差,一旦经营不善出现利润下滑或亏损,便无力承担过高的利息,无法正常按时还贷,这就会出现信用风险。信用风险出现后,伴随而来的便是资金链的断裂,进而引起多米诺骨牌效应,对民间金融市场产生巨大影响,接着便会冲击整个金融市场。而且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的不断完善,市场利率的变化也会对民间金融产生不小的影响。

民间金融的风险除了上述经济领域的风险之外还会造成人身伤害产生不利的社会影响。如暴力催债所产生的不良社会影响等。

2.民间金融风险成因分析

(1)法治化建设滞后于民间金融的发展

在我国,对于传统的正规金融机构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金融监管约束,例如针对银行业的有《商业银行法》《反洗钱法》《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部门章程、行业自律公约、内部制度等对银行业的经营管理提出了具体的监管措施;针对保险业的有《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但对于发展迅速、规模不断扩大的民间金融却没有像上述专门的法律对其进行监管。与民间金融相关的法律也只有像《合同法》等一些法律法规中的一些条款,缺乏针对性。

(2)民?g金融监管体系滞后、监管主体混乱。

在我国针对正规金融机构的监管主体是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一行三会”,而民间金融行业的监管主体却处于模糊混乱状态。现阶段的民间金融基本遵循“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因此,由于一开始的审批部门不同,各类民间金融机构的监管部门也各不相同,有的甚至就没有明确的监管部门。例如工信部门虽然负责审批并监管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公司,其监管问题也相对规范些,但工信部门却没有执法权。对于这些公司的一些违法行为也鞭长莫及。银监会虽然有成熟的监管体系和经验,但也只是针对商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对民间金融的监管不仅缺乏精力和经验,而且民间金融又超出了其监管范围。中国人民银行针对民间金融能做的更多的只能是预警和呼吁,缺乏具体有力的措施。一些投资类公司虽然有工商部门批准,但工商部门在对这类机构的监管过程中很难获悉其真正经营的业务内容,即使执法也缺少相关证据。这些现状加大了民间金融监管的难度,也使得民间金融的风险不断加大。

(3)民间金融过度膨胀导致风险加剧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民间积累的资本数量不断增加,庞大的民间资本急需畅通的投资途径,实现资本的增值;而另一方面由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的条件限制,急需资金的中小企业缺乏畅通的融资渠道。在这样的市场背景下,民间资本和中小企业都进入民间金融市场,导致了民间金融市场规模的过度膨胀,市场参与主体的良莠不齐使得民间金融风险加剧。

(4)民间金融的脆弱性

大多数的民间金融机构是小规模经营,资金实力薄弱、回旋余地小相较于传统的正规金融机构其抗风险的能力较弱,一旦其中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往往会引发全局性的崩盘。例如私人钱庄,虽然商业银行与其一样都会面临着挤兑风潮,但是由于商业银行的规模和资金实力比一般的民间金融机构要大,再加上现在推行的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有效地分散和减少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而且商业银行由于其在我国金融市场中的重要性和特殊性,一般会有国家信用作为保证,所以其面临挤兑风险并因此破产的概率极低。而私人钱庄没有很好的风险防御措施,一旦出现挤兑现象往往会因为资金链断裂而破产,这样会对相关主体造成极大的损失。

四、民间金融风险防范建议

1.明确民间金融位置,推进民间金融合法化、正规化

长久以来,民间金融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其性质却一直模糊不清,位置也相对尴尬。人们一提到民间金融首先想到的往往是高利贷等非法融资方式。因此,为了充分发挥民间金融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首先要从国家政策和经济理论上给予民间金融合理的定位。其次要对民间金融区别对待,民间金融健康发展的基础是界定合法民间金融形式与非法形式之间的界限,减少非法借贷活动对金融市场的影响,如高利贷。最后,建立民间金融市场向正规金融市场转变的渠道,使得民间金融机构在发展到一定阶段,符合相关要求后可以组建民营银行,完成向正规金融机构的转变,这也有利于对其进行更好的监管。

2.加强立法建设,制定针对民间金融活动的专门法

我国没有专门针对民间金融的法律法规,使得民间金融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现实经济生活中,由于缺乏法律保护,民间金融参与主体利益受损,而又不能依法维权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政府在进一步修订完善《物权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要结合民间金融发展的具体程度,尽快制定更具针对性的《民间金融法》。明确民间金融活动参与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并确立违规处罚措施,加大?`法成本。从而规范民间金融参与主体的行为,也使得参与主体利益受损时,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维权,从而保障市场参与主体的利益。

3.建立建全民间金融监管体系,明确监管主体

我国民间金融监管主体的混乱也是造成民间金融无序野蛮生长的重要原因。我国民间金融形式多样,如常见的典当行、投资类公司等,而且其涉及的利益主体也比较复杂,因此,要想对民间金融进行有效的监管,必须明确监管主体的同时加强各部门的协调合作。如可建立在中国人民银行领导下的,工商部门、银监会、公安司法等多部门参与的,全方位多层次的民间金融监管体系。除此之外还可以建立行业组织,制定行业公约,加强行业自我约束。

4.优化投融资环境

民间金融迅速发展一个主要原因是,民间拥有大量的资本急需投资途径,而大量的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者在正规金融机构融资困难,加上高额利息回报对于资本的吸引力,使得民间金融的存在和发展有了现实客观的经济基础。因此,优化投融资环境可以减轻市场主体对民间金融的依赖程度。例如,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问题,拓宽民间资本投资领域等。

5.加强宣传教育,增强人们的金融风险意识

近年来民间金融恶性事件的频繁发生与人们缺乏金融风险意识密切相关。吴英案、温州九成放贷老板携款潜逃现象、还有最近引起全社会广泛关注的于欢案,暴露出民间金融对经济、社会、个人造成严重影响的同时,也反映了社会大众对金融风险认识不足的问题。因此,除了要加强对民间金融的监管之外,还有必要加强全社会的金融风险宣传教育,使人们在平时的经济活动中主动规避非法金融带来的风险,将风险堵截在源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