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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生态多样性的价值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一)资产的两重性森林生物样性资产由森林生物资产(包括活动物、植物和微生物)和森林生态资产(森林生态效益资产)构成。森林生物资产的最大特点是具有生物转化功能(岳上植,2002.)。生物转化是指导致森林生物多样性资产质量(遗传价值、密度、成熟期、脂肪层、纤维强度)或数量(重量、立方米、纤维的长度或直径)发生变化的生长、蜕化、生产、繁殖的过程,从转化的机理上看,森林生物多样性资产主要靠自然力的作用和自身的转化能力实现其再生和转化。林业生产活动只起“催化剂”作用,会经常出现数量不减反增的现象。因此,对于森林生物多样性资产的初次确认和再次确认应定期地结合评估,以评估促进核算。
(二)价值的多元性森林生物多样性是森林这一综合地域类型中所呈现出来的生物多样性。一般而言。生物多样性包括物种多样性、遗传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三个层次,其所体现出来的价值分为直接使用价值、间接使用价值、选择价值和存在价值四类(国家环保局,1998)。直接使用价值是指森林生物多样性直接满足人们生产和消费需要的价值,又可分为直接实物价值和直接非实物服务价值;间接使用价值是指森林生物多样性提供的生态功能的价值;选择价值是指人们为了将来能直接或间接利用森林生物多样性的支付意愿;存在价值是人们为确保森林生物多样性继续存在的支付意愿(张颖,2002)。价值的多元性决定了会计确认与计量的困难与复杂性。森林生物多样性与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密切相关,其所体现的价值不仅在于为当代人提供直接使用价值,更重要的是为人类目前及将来所创造的巨大的非直接使用价值,所展现的是对人类可持续发展的积极意义。
(三)资产的整体性森林生物多样性资产是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相互统一的整体。当森林生物多样性作为提供木材、竹材和蘑菇及其它动植物产品来源时,释放的是直接环境效益,此时属于有形的森林生物资产;当森林生物多样性作为涵养水源、保育土壤、固碳制氧等森林生态效益资源的时候,释放的是间接环境效益,此时属于无形的森林生态资产,两者的结合点在于森林生物多样性资源同一载体。森林生态资产不能脱离森林生物资产而独立存在,两者相互依存,其价值的形成、消费和补偿过程密不可分。因此,森林有形资产在其实物量和价值量的增减变动过程中,森林无形资产也相应地发生变动,其所发挥的生态效益地会发生变化。因而在对森林有形资产的价值确认和计量中,也要相应地对森林无形资产的价值及其所产生的效益进行确认与计量。
(四)稀缺性和不可替代性森林生物多样性资产是相对稀缺的,这不仅表现在天然存量方面,还表现在生成率方面。同时,地球上生物物种是自然界长期进化的产物,因而各物种的形态、结构和功能在绝对意义上是不可替代的。森林生物多样性资产的稀缺性和不可替代性,产生了对有限资源的优化配置要求,体现在会计上是必须对其进行确认和计量。
(五)产品的公共性和市场的无形性森林生物多样性资产发挥的生态效益具有典型的外部经济性,它超越了进行森林经营活动的林业行业以外的外部影响,即不通过市场机制反映的影响,进而会产生不能全部反映到私人收益中的社会收益。公共物品是具有外部经济性的典型例子。森林生物多样性资产发挥的生态效益主要是一种无形效用,不能贮藏和移动,生产者难以对其控制,即无法迫使受益者偿付了补偿费用后才能享用其生态效用。因此,森林所提供的生态效益服务具有“公共物品”的特性。同时,由于森林生物多样性资产中的生态资产一般不存在市场,所以应更多地考虑非市场价值的计价方法,实现对其生态价值的确认和计量。
二、森林生物多样性资产的会计确认、分类
(一)森林生物多样性资产的会计确认森林生物多样性价值的会计确认是指将森林生物多样性资源作为一项森林生物多样性资产、森林生态效益记入会计载体的过程。会计确认的核心问题是选择合理的会计确认标准。森林生物多样性资产要能够作为一项资产加以确认,应当符合资产的确认条件,会计确认从理论上讲要同时满足四项标准:(1)可定义性。我国《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中给出的资产定义为:“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预期会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是资产的最本质特征。森林中拥有丰富的野生动物资源(如药用、食用、纤维、芳香油等)和野生植物资源(如哺乳类、鸟类和爬行类等)。作为林业经营组织来讲,一旦森林生物多样性资源为其所拥有或控制就能为它带来直接或间接的净现金流入。因此,它们符合确认的第一个条件——资产的定义。(2)可计量性。森林生物多样性资产可以通过现有多种计量属性选择达到对其计量的目的,但是由于森林生物多样性资产自身的特殊性,其计量比较复杂。同时,对森林生物多样性资产的科学定价主要通过对其价格评估的基础上进行。从长远来看,随着评估理论和技术方法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能够做到对森林生物多样性资产的合理计量。(3)相关性。会计信息的相关性是指会计信息能够影响信息使用者的决策、能够导致信息使用者决策的差别(于富生等,2000)。显然,森林生物多样性资产计量所反映的信息,可以帮助决策者了解森林生物多样性资产的实物量和价值量、存量和流量信息,从而会影响到他们为我国森林生物多样性保护事业所采取的宏观或微观的经济决策。(4)可靠性。可靠性是指信息使用者可以对会计信息给予充分信赖。“当信息没有重要错误或偏向,并能够如实反映其所拟反映或理当反映的情况而能供使用者作依据时,信息就具备了可靠性”(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2003)。真实反映是可靠性的核心标志。森林生物多样性资产的计量结果,可从一定程度上真实反映林业经营组织所拥有或控制的森林生物资产和森林生态资产的实物量与价值量,足以使决策者信赖。
(二)森林生物多样性资产的分类森林生物多样性资产分类标准有多种,其中最基本的是按存在形态分。按存在形态可将森林生物多样性资产分为有形的森林生物资产和无形的森林生态资产。森林生物资产是指森林中活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及栖息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的个体基因,包括林木资产、林副产品及以森林为依托生存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等,因此森林生物资产是一种有形资产。森林生物资产在价值层次上主要表现为物种多样性价值和基因多样性价值,在价值总额中主要表现的是直接使用价值。森林生态资产是指森林生态效益所形成的资产,包括有机物质的生产、的固定、的释放、营养物质循环与贮存、水土保持、净化污染物等。森林生态资产在价值层次上表现的是森林生态系统多样性价值,在价值总额中表现的主要是间接使用价值和和部分直接使用价值(如旅游观赏价值、科学文化价值等),此外森林生物多样性所表现出来的选择价值和存在价值,也归属于森林生态资产。
(三)森林生物多样性资产核算在实践中的应用从森林生物多样性资产会计核算的可操作性角度考虑,目前主要可侧重于森林物种多样性价值方面的核算,特别是其中植物和动物多样性价值的核算。虽然森林生物多样性包括遗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三个层次,但目前人们对每个层次的认识是非常有限的。相对而言,物种多样性最明显也最容易测定。而森林遗传基因多样性多发生在分子水平上,它主要包括染色体的多态性、蛋白质的多态性和核酸的多态性三个方面。就目前人们的研究手段和认识水平看,要做到完全掌握森林中有机体,即动植物和微生物的DNA中的氨基酸的排列次序及其结构还是比较困难的。而生态系统多样性的测定比遗传多样性的测定更困难,因为系统的边界都是模糊的。同时,对于物种多样性,也部分受到研究手段和认识水平的限制,对于其中的微生物多样性测定与确定比较困难,所以物种多样性目前主要着重于植物与动物多样性的测定,特别是其中的裸子植物、被子植物和脊椎动物。因此,一般来讲,目前森林生物多样性资产的核算主要是以物种多样性中的植物与动物价值的核算为代表,暂不考虑基因及生态系统多样性价值的核算。
三、森林生态效益的会计确认
(一)森林生态效益的概念及特征森林生态效益作为一种间接效益,就是指在一定的会计期间内森林生态资产所释放出来的效用。其具有几个重要特征:(1)外在经济性。外在经济性在林业中是最普遍的现象。当森林生物多样性发挥涵养水源、保育土壤、固碳制氧和保护物种及基因多样性等多种生态效益的时候,这种生态效益却被非林业经营部门乃至全社会无偿地享用,而不必为此付出相应的费用。(2)非减性。森林生物多样性直接效益的发挥,意味着森林生物资产的减少。而森林生态效益的实现,并不意味着一定要减少森林生态资产。(3)模糊性。森林生物多样性的直接效益随着木材、蘑菇、动物毛皮等的出售而实现,并可用货币直接计量。但森林生态效益没有物质载体,无法对其效益进行准确的计量,只能通过估计来反映。因此,森林生态效益的确定具有模糊性。
(二)森林生态效益的会计确认长期以来我国传统林业会计中核算的收益部分只是对市场上可以进行交换的货币收益进行确认,对林业生产经营活动所引起的生态效益外在性不予确认,使得大量的森林生态效益价值游离于会计循环之外,严重阻碍了森林生物多样性资源可持续效益的发挥,危及了林业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因此,作为林业经济经营组织必须考虑林业生产经营活动对外部产生的影响,会计上应反映这一巨大的森林生态效益,将森林生态效益外在经济性作为收入要素纳入核算体系(温作民,2003),从而进一步转化为林业经营组织的环境效益,真实地评价其业绩。根据财务会计的收入定义,收入是一种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显然,森林生态效益外在性部分并没有形成经济利益的流入。因此,传统财务会计确认收入的流入和流出概念不能满足将森林生态效益完整地纳入会计核算体系的要求。要将森林生态效益作为收入要素纳入会计系统,其确认可以根据其标准进行:(1)符合定义。符合森林生态效益定义,森林生态效益作为一种间接效益,是指在一定的会计期间内森林生态资产所释放出来的效用。(2)可计量性。据有关部门测算,森林生态效益是其经济效益的13倍。国外特别是发达国家对森林生态效益每年都要进行准确的核算。(3)相关性。森林生态效益会计核算提供了关于森林生物多样性非木材价值的更多的信息,这些信息将有助于投资者和决策者对森林生态功能重要性留下深刻的印象,特别是可以为林业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进行相关决策或制定相关的会计制度与准则提供依据,适应新时期我国林业跨越式发展的需要。(4)可靠性。模糊性虽然增加了森林生态效益计量的难度,但是只要是估计的合理,仍然具有可靠性。因此,凡是符合森林生态效益的定义,能够用货币计量,并且具有相关性和可靠性的森林生态资产所释放的效用,都可确认为森林生态效益。
四、森林生物多样性价值的会计计量
(一)森林生物多样性价值的计量尺度计量包括货币计量与非货币计量。就货币计量而言,其计量单位笼统地讲就是货币,由于货币能把经济业务全面、综合地反映出来,所以货币成为会计统一的计量尺度。森林生物多样性价值的计量应同时采用货币计量和非货币计量两种形式。这主要是由森林生物多样资产的特点和森林生态效益的特点决定的。森林生物多样性资产的两重性、价值的多无性、产品的公共性和市场的无形性以及森林生态效益的外在经济性、模糊性等特征,一方面反映了对其价值计量过程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另一方面,即使它们的价值通过一定的方法得以计量,但在其计量结果的公众认可度上目前仍存有争议。因此,对森林生物多样性价值的计量完全以货币作为统一的计量尺度目前仍存在着较大的困难。为了满足提供森林生物多样性方面的会计信息,使其具有较强的可理解性,应当尽可能多地考虑运用非货币计量尺度。在非货币计量形式中,可同时使用包括实物计量、劳动计量、混合计量等多种形式。运用货币计量形成一些财务指标,运用非货币计量则会形成实物指标、劳动指标、技术指标、技术经济指标和文字说明等,从而提供信息使用者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
(二)森林生物多样性价值的计量属性以历史成本为基础计量是一项广为流行的会计惯例。对于一般实体资产来讲,在没有通货膨胀或通货膨胀较小的情况下,其历史成本与其价值的差异是较小的。然而,森林生物多样性资产是一项特殊资产,以历史成本计价却是森林生物多样性一个致命弱点,这主要是由于森林生物多样性资产大部分是由自然力作用形成的。少部分是由自然力和人力作用形成的。因此,它们往往没有或只有较低的历史成本。另外,它们又是有生命力或活动力的,其价值随着时间的变化而不断在变化,只有在交易的那一刻才能暂时相对固定其价值。因此,如果仅按目前的历史成本会计模式来计量,它们的价值计量会偏低,违背了会计信息相关性的原则,不能达到为决策者提供有用信息的目的。因此,在可持续发展理念下,森林生物多样性价值的计量属性,不应局限于传统的单一历史成本计量,而应包括面向市场、未来、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公允价值在内的多种计量模式。公允价值是一种复合的会计计量属性,从狭义上看,其表现形式有:现行市价、现行成本、可变现净值和以公允价值为计量目的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历史成本固然可以提供可靠的会计信息,但有时为了管理或决策上的需要,要求会计可以提供以公允价值反映的更为相关的会计信息。另外,象森林生态资产一类的历史成本原本就没有,用公允价值反而可以更可靠地反映它们的真实价值。在这些情况下,用公允价值代替历史成本对森林生物多样性资产进行计量也是可行的。当然,用公允价值计量所带来的一个负面影响是公允价值的确定避免不了主观因素的影响,这对会计信息的可靠性的影响不容忽视,因此怎样提高和增强公允价值的可靠性是一项需要进一步研究的课题。从目前我国会计现实来看,公允价值的运用条件尚不具备(张心灵等,2004),森林生物多样性价值的会计计量属性可以选择以历史成本计量为主,辅之以公允价值的计量模式。具体计量时,应分别不同资产及不同阶段加以考虑。森林生物资产的初始计量应按历史成本进行计量;森林生态资产的初始确认应按公允价值计量;森林生物资产及森林生态资产报表日计量应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可以通过如实际市场价法、费用支出法、旅行费用法、替代花费法、机会成本法或条件价值法等,对森林生物多样性资产进行评估取得。从发展的角度看,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极有可能成为21世纪的主流(黄世忠,1997),那么森林生物多样性资产将来应主要选择公允价值的计量模式,即采用“公允价值+历史成本”模式。
[参考文献]
[1]国家环保局:《中国生物多样性国情研究报告》,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2]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国际会计准则》,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版。
[3]黄世忠:《公允价值会计:面向21世纪的计量模式》,《会计研究》1997年第12期。
[4]温作民:《环境外在性的会计核算》,《财务与会计》2003年第11期。
[5]于富生、黎来芳:《论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上海会计》2000年第8期。
[6]岳上植:《森林资产的特殊性及其确认与计量研究》,《会计研究》2002年第11期。
1、直接经济价值,也叫使用价值或商品价值。是人们直接收获和使用生物资源所形成的价值。包括消费使用价值和生产使用价值两个方面;
2、间接经济价值,生物资源的间接价值是与生态系统功能有关,它并不表现在国家的核算体制上,但它们的价值可能大大超过直接价值。
3、潜在利用价值,保护生物资源可以为人类社会带来日益增长的利益,这种效益因地域和物种的不同而各不相同;
4、伦理价值,有些动植物物种在生物演化历史上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有助于开展研究生物演化的过程。
尽管做出了许多承诺,但全球各地生物多样性丧失的速度仍在持续加快。有鉴于此,生物多样性已成为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中一个贯穿各领域的重要问题,其中一个发展目标明确提出必须遏制生物多样性的丧失,其他目标也指出生物多样性对消除贫困、提供粮食和淡水、改善城市生活十分重要。
在本文作者Richard Welford 看恚“企业既是问题的制造者,但也是解决方案的一部分”。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经济学(TEEB)的一项研究也曾指出,“企业对于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性无论怎样强调都不为过……企业生产什么以及企业利用地球资源的细心程度和效率,将决定生物多样性养护的未来。”除了能够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企业还可以从保护生物多样性和提供生态系统服务中获得收益,提高企业的声誉。
积极的行动要产生可见的影响尚需时日,而且需要具有这种认识的企业越来越多。
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如此重要,但大家又往往很难理解为什么企业在其商业活动中并未能充分考虑对自然环境的保护。因而,在商业决策和商业行为中有效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议题的第一步包括:理解生物多样性代表了什么;为什么生物多样性对于人类社会很重要;以及私营部门和生物多样性资源之间有什么关系。
事实上,生物多样性是企业长久生存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企业依赖基因、物种和生态系统服务作为其生产过程中的关键性输入,这里的生态系统服务包括气候调节、土壤流失和形成、害虫管理、防洪、水质维护、疾病管理和授粉等。企业生存需要健康的生态系统,如果损坏,企业运行发展的潜能也将受到影响。
历史上,工商业界已经对生物多样性造成了一些重大的负面影响。然而,尽管私营部门是制造问题的一部分,但同时也是解决问题的一部分。私营部门的资源和影响力为其创造性地、有效地保护环境提供了重要机遇。很显然,商业在以不同的形式影响着生物多样性,或直接、或间接或累计产生影响。
直接影响往往来自发生商业行为的当时当地的土地利用和废物产生。这可能会导致动物栖息地丧失、物种灭绝、污染空气、水和土壤流水。非本地物种的引入也可能会破坏周围的生态系统。
企业可以通过减少使用自然资源(如制造业对水的使用)或减少破坏生态服务系统(如森林砍伐带来的水土流失)来降低对当地社区的影响。显然,亚洲大部分仍待被开发的原始或偏远地区可能会面临更高的风险。然而,企业可以通过对生物多样性风险的早期识别以及周密计划来降低这些风险。
间接影响通常是指他人行为的结果或者是由商业行为间接触发或导致的。这些影响可以同引发它们的商业行为发生在不同的地方、不同的时间。间接影响会给企业带来巨大风险,因为它们很难预测、管理和控制。
与企业相关的当地居民和员工的行为改变也可以影响到生物多样性,例如一项新的投资可能导致对自然资源需求量的增加,外来移民的涌入也可能会导致自然消耗量的增加。
累积影响出现在当附近的几家公司开始集体影响生物多样性的时候。虽然单个商业决策或行为可能对生物多样性只会产生微不足道的直接影响,但当所有这些影响结合起来时,其产生的冲击将可能是巨大的。
因此,现在的问题就是私营部门应该做些什么来保护生物多样性,缓解上述影响所带来的风险?
这里有两种基本的且互补的解决生多样性议题的思路。首先是要将生物多样性视为一系列的需要企业管理、缓解的商业风险,对其的成功解决可以降低企业成本,提高企业信誉,确保企业平稳运行。第二,通过保持生物多样性处于其最自然的状态能够帮助企业创造价值。
在实践层面上的风险评估以及涉及企业的尽职调查过程都应该包括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评估。在企业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具体操作方面,企业可以通过采购和销售可持续生产的产品,如在成长或收获过程中对自然影响最小的木材、食物以及纤维制品等来保护生物多样性。
不过,作为对生物多样性问题作出而诞生的现代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的产生与发展,还是20世纪60年代以后的事情了。由于诸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保护生物多样性领域的国际法的发展,经历了由慢到快、由简单变复杂、由零散到系统的过程。这个发展过程,根据其保护理念来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一、萌芽阶段:利用价值保护
20世纪50、60年代之前,并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国际环境法;相应的,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国际法也处于萌芽状态。这一阶段的国际法主要是根据个别物种对于人类的利用价值(主要是经济价值)提供保护,而对生物物种的内在价值、生态系统以及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则很少涉及。历史上,野生生物的利用和保护一直被认为是国内法的事项,反映了各国对其自然资源的永久。不过,尽管国家拥有重要的利益,野生生物很长时间以来便是国际合作的内容。因为野生生物的活动范围并不总是停留在某个国家的政治和地理疆界之内。例如侯鸟等在多个国家间迁徙的物种,其保护就需要进行国际合作。类似的,其栖息地横跨几个国家、或者位于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国际公域的非迁徙物种,其保护也自然需要进行国际合作。由此,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逐渐形成。
19世纪60年代开始,欧洲出现了早期的保护生物物种的国际条约,主要有1867年《英法渔业公约》、1882年《北海过量捕鱼公约》、1886年的《莱茵河流域捕捞大马哈鱼的管理条约》、1902年3月《保护农业益鸟公约》、1911年《保护海豹条约》等[1]。通过这些生物保护条约,缔约国通过谈判分配了各种资源资源(主要是鱼类以及海豹)的开发权,希望能够达到某种可持续捕获的水平。实际上,诸如海豹条约等早期的野生生物保护条约是最早反映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条约———即最大限度的可持续产出的概念。此后,很多环境主义者不断呼吁要禁止对野生生物的商业性开发。
在此背景下,国际社会通过了一些比较重要的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国际条约,如1933年《保护天然动植物公约》、1946年《国际捕鲸管制公约》、1950年《国际鸟类保护公约》和1951年《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等[2]413。
例如,国际捕鲸委员会,最初是一个在成员国间分配捕鲸量的组织,现在逐渐转变为禁止商业性捕鲸的机构。国际捕鲸委员会充分说明了当时国际野生生物法内的主要焦点,即如何在开发与保护之间进行适当的平衡。早期的条约很少考虑野生生物的保护问题,而是专注于如何在不同利益国之间进行资源的分配。随着环境关注的日益提升,这些野生生物条约开始将其兴趣由在缔约国之间分配资源,转变为实现可持续的开发水平,即“可持续产出”。不过,在很多情况下,实现生物资源可持续产出的努力并无法成功。有时候,国际条约缔结的太晚,错过了将种群保持在能够可持续产出的水平上的时机。另外,关于可持续捕获水平的准确估计,在科学上还缺乏充分的认识。而且,即使科学家发现了确定的数字,关于开发的政治压力也是促使决策者确定不可持续的水平。在这一阶段,保护生物多样性国际法体现出三大特点:首先,除少数条约规定了现代意义上的环境保护手段和措施、具有真正的生态保护含义外,绝大多数公约所表现的是一种短期的功利主义,[2]28即:侧重于保护渔业资源、海豹等经济性的资源,或对某一物种经济利益的保护,忽略了对其维护生态平衡的作用的保护;目的是为了保护相邻国家间的经济利益,而非保护环境。
其次,这一时期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手段是不充分的,主要采取的方法是简单的禁捕、禁采、禁伐。一般而言,“最通常的做法是禁止捕获属于某个特定物种的个别生物,而不考虑该物种的生存条件是否存在。”[2]235第三,它采用的是一种跨界解决方式,参与这些国际法的主要是与保护对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少数边界相邻的国家。
二、初步形成阶段:内在价值保护
二战后,各国忙于战后重建恢复经济,世界经济和国际贸易的发展规模也不断增大,开始出现一些全球性的环境问题;各国对资源能源的不合理开发和利用也带来了严重的危机。此时,环境科学和生物科学得以兴起并迅速发展,其研究成果促使人们不断深化对生物物种的内在价值的认识。所谓内在价值,是指自然界每一个有生命的或者具有潜在生命的物体都具有某种神圣并且应当受到尊重的价值。此时,人们已经认识到,各个物种之间内在价值是平等的;以是否可以为人类服务为标准来判断生物物种资源的价值,本身就是一种物种的偏见。在这种背景下,一系列旨在保护生物资源的国际法律文件应运而生,现代意义上的保护生物多样性国际法也开始正式形成和发展。在这一时期,国际社会依然缔结了一些对物种的利用价值进行保护的公约和协定,但更多的国际文件开始侧重于对生物的内在价值进行保护。例如,1973年通过的《濒危物种国际贸易条约》(CITES公约)形成了一套详细的、但也是比较复杂的管理制度,涵盖数千种动植物。事实证明,这种类型的国际合作也是应对国际经济活动(主要是不断增加的野生动物和植物贸易)对生物带来负面影响所必需的。尽管有旨在控制物种国际贸易的CITES公约以及旨在保护迁徙物种的多项公约,但是野生生物物种在很多地区还是出现了丧失的现象。
有些是商业开发的原因,但更多的是栖息地遭到破坏的原因,特别是对那些迁徙物种。这就促成了1971年《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和1972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出台。这些条约旨在为保护具有特别重要性的生物栖息地提供资源和政治意愿。除了上述国际条约外,比较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件还有1968年《非洲自然和自然资源保护公约》、1973年《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1979年《野生动物迁徙物种保护公约》、1979年《欧洲野生生物和自然生境保护公约》、1980年的《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1986年《南太平洋地区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公约》,等等。这一阶段,保护生物多样性国际法的主要特点有:首先,在国际立法的指导思想上,重新认识了人与自然的关系,开始从最初的功利主义、注重保护对象的经济效用转向注意内在价值和其它非经济价值。如1973年《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开宗明义,宣布“许多美丽的、种类繁多的野生动物和植物是地球自然系统中无可替代的一部分,为了我们这一代和今后世世代代,必须加以保护”。其次,保护手段日渐丰富。通常,这些公约不仅保护个别物种,而且会保护其栖息地,并考虑到可能影响该物种和栖息地的所有生态要素;同时,为了保护、保存、展出、恢复和利用各种保护对象,公约通常要求各缔约国综合采取法律、科学、技术、行政和财政措施等多种手段。第三,很多公约开始采用一种全球视角,将保护对象确定为具有人类共同利益的事项,号召所有国家、而不是少数与保护对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相邻国家在全球范围内进行保护。
三、迅速发展阶段:生态系统保护
不过,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保护生物的国际法一直饱受“缺乏广泛的战略或政策”之诟病。在1972年和1992年之间,国际社会针对那些具有较大商业价值的特定物种或品种,制定了300多项专门的国际环境协定曾试图减缓和扭转生物流失的局面。但随着生物多样性的继续流失,人们发现野生生物单行立法的方式不足以保护地球上的生物多样性。而且,生物保护学家发现,过于保护某种珍惜动植物,会使决策者对其它形式动植物的保护。显然,应当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20世纪90年代前后,可持续发展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
基于对环境和生态系统的整体性、环境问题的综合性等特点的认识,人们了结到针对个别的物种或栖息地采取的保护措施,并不能从整体上解决生物多样性问题,必须改变传统做法,另辟蹊径。因此,他们呼吁制定一项广泛的框架公约,以涵盖威胁地球上生命形式多样性的各种危险。通过保护生态系统的健康来保护生物多样性,是一项全新的保护方式。尽管1940年《西半球》也承认生态系统保护的重要性,但是几乎没有认真实施过这方面的规定。28年后一项区域公约———《非洲自然和自然资源保护公约》也更加重视生态系统的保护。在全球范围内,最初体现这种思想的是软法文件,如1980年《世界自然保护战略》和1982年《世界自然》。特别是《世界自然》,它是世界自然保护同盟(IUCN)纪念1972年斯德哥尔摩会议召开10周年所发起并促成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的一项国际法文件,也是是在人与自然关系方面进展最大也是最具创新性的一项国际文件。该措辞严厉,但它只是一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软法文件。尽管如此,该也成为生物多样性保护理念转变的里程碑。最终,《世界自然》所蕴涵的广泛的、整体性的保护理念体现在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中。从1984年到1987年,IUCN发起了第二轮的努力,它起草并完善了一系列可以被纳入生物多样性公约的条款。IUCN的建议条款集中草拟了全球为保护遗传、物种和生态系系统层次的生物多样性所需付诸的行动,特别是在保护区内外的就地保护措施,以及关于财务机制的详细建议。但是,各国政府拒绝将IUCN的建议作为进行谈判的基础。尽管如此,IUCN的努力为吸引全球关注以及对生物多样性的支持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一直到了1987年,联合国环境署(UnitedNationsEnvironmentProgramme,UNEP)意识到经过多年的努力,生物多样性的消失不但没有减缓,而且每况愈下,保护生物多样性的行动迫在眉睫。于是,UNEP成立了一个特别工作组(adhocWorkingGroup)来调查是否有必要以及有没有可能“制定一项综合性公约的意愿以及可能的形式,以便使该领域的活动合理化,并解决其它可能处于该公约调整范围内的领域的活动”(UNEP,GCRes.14/26.1987)。该项“包容性”(umbrella)公约(01)的最初目的是涵盖当时及未来所有的环境保护与生物保护公约,为各种野生生物以及生物栖息地的国际条约提供协调的框架。
该特别工作组小组在1988年的第一次会议所做的结论是既有各公约只提到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特定问题,并不能充分满足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全面需求。当时已签订的公约,只涵盖了一些国际重要的自然地点(如《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约》)、濒绝物种的贸易威胁(如《华盛顿公约》)、某类特定的生态系统(如《湿地公约》)和某一种群的物种(如《迁移物种公约》)。当然,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区域性的自然资源保护公约和相关法律文件。不过,就算所有这些公约加起来,也不足以保障全球的生物多样性。最终,特别工作组达成共识,统一现行的国际条约在政治上、法律上以及技术上都很难行得通,应当建立一或多个具有约束力的全球法律机制,特别是可以在既有公约之上建立一个新的框架性(framework)条约(2),以保护全球生物多样性。在工作组活动期间,很多国家、特别是南方国家不愿意接受一项主要考虑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公约。发展中国家并不看好新的全球化条约的前景;而且他们普遍担心,推动这样一个“议程”会阻止他们通过利用自然资源,从而影响其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相反,他们认为,该公约还应当考虑生物多样性和生物技术的可持续利用问题。经过一个长期的争论,发展中国家利用他们拥有丰富生物资源的事实,从发达国家取得了一系列让步。这些让步包括从发达国家获得财政支持和技术转移(如生物工艺和监测技术);有关管理生物工艺的议定书;承认当地保护生物多样性的社团;规定在某种条件下允许国家公平合理分享由利用其遗传资源所产生的各种利益。这种方法等于是让发达国家的政府和公司承担义务,将利用从发展中国家取得的遗传资源而获得的产品利益与它分享,发展中国家要求他们得到发展的权利,至少是他们的所有权。在草案中内容中,拥有丰富生物资源的发展中国家也成功地获得了法律的认可,承认他们对自己的生物资源完全拥有权利。这些资源不再如同国际社会过去所认为的那样,是全人类的共同遗产。正式谈判开始于1991年,UNEP的工作组被改组为“生物多样性公约政府间谈判委员会”(IntergovernmentalNegotiatingCommitteeforaConventiononBiologicalDiversity,INC)。最终,谈判被纳入到1992年里约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UNCED)的筹备活动中,被期望能够在该次会议上开放签署。在里约会议之前达成协定的压力具有两个效果。一方面,它促使各国尽快达成妥协并形成协议。
另一方面,谈判的达成很仓促,留下了一个若干条款相互冲突、而且含混不清的文本。最终文本在1992年5月22日,即筹备委员会会议的最后一天完成,供两周后开始的里约会议开放签署。根据《生物多样性公约》第36条之规定,公约在第30个缔约国(蒙古)批准加入书交存之日的90天之后(亦即1993年12月29日)生效。该公约没有为保护生物多样性提供具体的标准或者措施,它也没有为最初设想的所有物种和生物多样性法提供框架。不过,它确实涵盖了地球上所有的生命多样性,并为各国的保护努力提供了重要的指导。此后,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国际法也经历了一个较为迅速的发展时期。从数量上看,这一阶段,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国际法增长的并不是很多,但是几乎所有的法律文件都体现了全新的保护理念,主要有1992年《波罗的海海洋环境保护公约》、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1995年《地中海生物多样性特别保护区议定书》、1995年8月在纽约签订的《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养护与管理协定》、1999年《莱茵河保护公约》,2000年《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2003年《非洲自然与自然资源保护公约》(修订版)等。这一阶段,保护生物多样性国际法的特点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首先,以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为典型,各公约都奉行了综合生态系统保护(IntegratedEcosystemProtection)的理念。即承认并重视人和生态系统以及生物多样性之间存在的必然联系,要求全面、综合地理解和对待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及其各个组分、它们的自然特征、人类社会对它们的依赖,以及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因素对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的影响。其次,这些公约将生物多样性的保育与持续利用、生物资源的获取与惠益分享等看似冲突的问题之间找到了联系的纽带,在保护目标上实现了动态的平衡。而这种保护方法,也更容易达到预期的目标和效果。第三,它们遵循了一种全球解决的思路,要求将地球上的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保护,而无论其政治边界如何;同时,各国都有义务为了全球利益而保护在本国境内的生物多样性。
四、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的发展趋势
综上可见,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是为了适应国际社会应对日益严重的人类环境问题的需要而应运而生的,是现代国际法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的产生条件至少有以下三个:(1)生物多样性问题日益严重,已经危及到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2)现行国际法缺乏应对、解决这种问题的有效机制;(3)世界各国对形成了保护全球生物多样性的共同政治意愿,并致力于发展有效的国际法律机制。可以说,没有国际法的存在与发展,也就没有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的产生与发展。不过,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的发展远未达到成熟的地步。美国学者凯尔森曾指出:“一般国际法由于其分散化,具有原始法律的性质”。[3]如果说人类法律的起源与发展大致遵循着如下的轨迹:“原始习惯不成文习惯法成文习惯法(习惯法汇编)国家法”,那么现今的国际法尚处于世界水平的“习惯法编纂”时期———只不过,与文明之初的成文习惯法相比,它增加(或称“吸收”)了更多技术化的成分———要真正达到高级形态的国家法,还有一段十分漫长的路程要走。从某种意义上讲,就现代国际法自身的发展来说,“现今的国际法尚处于世界水平的原始法时期”[4]。国际法尚且如此,作为国际环境法最新分支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的发展更是显得薄弱,离达到基本满足国际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的不足之处,至少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的法律规范发展不足。首先,构成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基础并代表其发展方向的一些重要原则,如可持续发展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代际公平原则等,尚未发展成为国际习惯法规则、而被国际社会采纳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法规范。其次,法律规范尚不完善。目前很多领域(如外来物种入侵防治等)缺乏有效的规则;已有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加以调整的领域,也因为条约形式更多地采用框架公约模式、内容上道德宣示重于法律强制,从而导致其保护力度有重大欠缺。可以说,目前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律关系的范围及深度都无法满足国际社会的需要。
2.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虽已初步形成了一个体系,但这个体系本身并不完善,尚未形成一个层次分明、结构合理、内部协调统一的整体。而且,国际社会缺乏一个指导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发展的整体规划,条约的发展仍以零星、分散是形式出现;现有的《21世纪议程》层次不够,国际法委员会也缺乏这方面的相关职责,其关于发展国际法的方案由于只是软法文件而只能对各国其建议作用。
3.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的国际组织机构不健全。国际社会缺乏一个具有强制力、可以保证各国平等参与、对国际生物多样性事务予以监督协调的国际机构。目前的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生物多样性公约》秘书处等都不足以承担此重任。
4.国际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监督、管理、激励和制裁机制没有形成。由于缺乏有权威的超国家机构,作为法律基本特征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的强制力极其薄弱,甚至可以说可以说是刚刚萌芽,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只能依靠人类的道德机制。
5.各国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持续利用问题上的共同政治意愿与各国在政治、经济利益上的巨大差异之间的鸿沟难以弥合,这从根本上制约着国际生物多样性立法与实施朝着更高的方向发展。[5]
面对这种局面,国际社会开始在各个方面进行积极的努力,并取得了一定成果,其中以《21世纪议程》中有关国际环境法的规定及其实施最为重要。《21世纪议程》第39章“国际法律文件和机制”提出了“评价和促进(国际环境法的)效力,以及通过各项考虑到普遍原则和所有国家的特殊不同需要和所关心问题的有效国际协定或文件,来促进环境与发展政策的结合”的总目标,并为此提出了8项目标和4个方面的活动领域。作为国际环境法的一个主要部门,生物多样性国际法的发展自然也要遵循《21世纪议程》确定的目标和实施方案。结合《21世纪议程》所作的行为计划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发展现状,笔者认为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今后将在以下几个方面得到较大发展:
1.发展中国家参与生物多样性领域国际立法与实施的作用不断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也将会更多的反映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和不同需要,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成为发展中国家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有力武器,这亦是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突破其“瓶颈”、获得新发展的前提;
2.国际组织、特别是非政府组织、跨国公司和个人在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上的地位不断得到确认和提高;
JOURNALOFLISHUITEACHERSCOLLEGE2001年4月Apr.2001
生态示范区的生物多样性保护
朱圣潮
(丽水师范专科学校化学系,浙江丽水,32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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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阐述了丽水生态示范区的生物多样性特点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现状和建议。
关键词:生物多样性;生态示范区;自然保护区中图分类号:X17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749(2001)02-0048-03
生物多样性(biodiversity)是指/生命有机体及其赖以生存的生态综合体的多样化(variety)和变异性(variability)0(U#S#OfficeofTechologyAssessment,1987),或指/生命形式的多样化,各种生命形式之间及其与环境之间的多种相互作用,以及各种生物群落、生态系统及其生境与生态过程的复杂性。0[1]一般可从3个层次去描述,即遗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生态系统与景观多样性。遗传多样性是指存在于生物个体内、单个物种内以及物种之间的基因多样性。任何一个特定的个体和物种都保持着大量的遗传类型。不同物种,其遗传多样性的丰富程度存在着很大差异。例如,细菌的基因数约1000个左右,某些真菌约达到10000个,而高等植物则可达40万个以上,一个物种通常由许多具有非常丰富的遗传变异的种群个体组成,从而使其具有大量的基因型。丽水山区具有极为丰富的物种,遗传多样性也很为丰富。物种多样性是指多种多样的生物类型及种类,强调物种的变异性,物种多样性代表着物种演化的空间范围和对特定环境的生态适应性,是进化机制的最主要产物,作为全国第四个生态示范区的丽水,生物种类极为丰富,已知有苔藓植物58科132属295种、蕨类植物41科88属365种、种子植物165科852属2572种、昆虫20目199科2094种、鱼纲动物10目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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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100种、两栖动物2目7科35种、爬行动物3目
11科54种、鸟类动物15目48科259种、哺乳动物8目23科57种、大型真菌800多种,是浙江省物种多样性最高的地区。生态系统多样性是指生态系统中生境类型、生物群落和生态过程的丰富程度。生态系统由植物群落、动物群落、微生物群落及其环境所组成,丽水生态示范区内生态系统较为复杂,可分为森林生态系统、农田生态系统、湿地生
[2]
态系统和淡水生态系统。森林生态系统的植被组成以亚热带常绿阔叶林为主,兼有针叶林、针阔混交林、常绿阔叶混交林、落叶林、山地矮林、山地
[2]
灌丛、草丛和竹林等。湿地生态系统虽仅庆元、青田小面积分布,但其所起作用不可低估,淡水生态系统又由水库、池塘、山溪、瓯江等构成,是生态示范区内不可忽视的成员。景观多样性,是指景观与环境和植被动态相联系的景观斑块的空间分布特征,它实际上包括了所有其它层次上的多样性。
生物多样性尽管有的已为人类所利用,但绝大多数生物资源的潜在价值至今未被人们所发现,丰富的物种资源对人类来说无疑是一笔巨大的自然
[3~6]
财富。近两个世纪来,由于科技的发展、人口
的剧增,对资源的不合理的开发活动和环境污染及生态环境破坏,对各种生态系统及生物产生了极大的冲击。森林遭到严重破坏,每年有15km2的森
收稿日期:200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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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期 朱圣潮:生态示范区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林消失,世界森林覆盖率已从原先的66.7%降到目前的22%,生物物种最丰富的热带雨林遭到大量砍伐,使这些物种赖以生存的环境被破坏,据估计在未来30年中,全世界将有5%~15%的物种将会消失,也就是说每年可能失去1.5~5万个物种,或者说,在短短1天时间里,地球上有40~150个物种销声匿迹。几年以前,据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估计,在全世界已知的约25万种高等植物中有2万~2.5万(即相当于占总数的8%~10%)物种处于严重受威胁状态,并估计到2000年末,将有可能增加到6万种,一个物种一旦消失,人类将永远丧失这种对后代可能是非常宝贵的生物资源。
建立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对丽水市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在全省城市化建设、经济大发展的形势下,生物多样性的保护能否有效实行,能否给浙江人民、给全人类保留下最为珍贵的生物物种资源和生态系统资源。这是建立生态示范区过程中必然应当考虑的问题。就目前而言,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一般可分就地保护和迁地保护,迁地保护要涉及基因库建立或植物园、动物园的建立,对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的要求较高,显然丽水市在这方面的工作尚属空白,若在生态总体规划中能够选择一个合适的场址进行物种资源的引种、驯化,结合城市化进程的开展,集旅游、观光、科普宣教、科学研究等功能,一定会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整个丽水市目前只停留在个别自然保护区对少数稀有濒危植物物种的引种栽培上,如百山祖冷杉(Abiesbeshanzuensis)、竹节人参(Panaxjaponicus)、白豆杉(Pseudotaxuschienii)等。而现在较普遍采用的是就地保护法,当然,就地保护是生物多样性保护最有效的措施,也是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的核心。就地保护就是以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包括风景名胜区的方式将有价值的自然生态系统和野生生物生境保护起来,以保护生态系统内生物繁衍与进化,维持生态系统内的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目前,生态示范区内已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3个)))凤阳山、百山祖、九龙山;拟建中的省级自然保护区2个)))松阳箬寮土见、缙云大洋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1个)))仙都。仙都等风景名胜区以保护自[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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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凤阳山自然保护区占地7万亩(绝对保护区1.2万亩,相对保护区5.8万亩)。百山祖自然保护区占地2万亩已与凤阳山保护区连成一体,成为浙江省最大的自然保护区。其保护的对象主要有三:首先是保护古老、稀有珍贵树种,如白豆杉、天女木兰、华东黄杉、银钟树、鹅掌楸、南方铁杉、福建柏、钟萼木、香果树、蛛网萼、短萼黄连、天麻、竹节人参、八角莲、百山祖冷杉等。其次是保护中亚热带典型森林植被类型)))常绿阔叶林、马尾松林、竹林、混交林、中山矮林、山地草甸灌丛,百山祖大洋林区的湿地,该森林植被的垂直地带性反映了北半球亚热带区域的纬向地带性特征,该湿地也是生态示范区内为数不多的几个湿地之一。再次是保护珍稀动物,如华南虎(1999年百山祖首次发现华南虎踪迹,引起各方关注)、黄腹角雉、金钱豹、云豹、猕猴、穿山甲、苏门羚、大灵猫、小灵猫、娃娃鱼、角怪、白鹇、红嘴蓝雀等。九龙山自然保护区面积为3万亩(绝对保护区1.5万亩,相对保护区1.5万亩),主要保护对象是森林资源及其生态环境和珍稀动植物资源,其中植物资源如:钟萼木、连香树、福建柏、香果树、鹅掌楸、白豆杉、蛛网萼、长叶榧、短萼黄连、八角莲、天麻、银钟树、黄山木兰、凹叶厚朴、闽楠、黄蘖、紫茎、银鹊树、南方铁杉、长序榆、九龙榧、兴山榆、毛红椿、川鄂山茱萸、江西杜鹃、野香椿、钟旭兰、山珊瑚、无叶莲、银杏、苏铁及古老的杜鹃林。动物资源如黄腹角雉、环颈雉、金钱豹、云豹、短尾猴、穿山甲、毛冠鹿、獐、黄麂、黑麂、白鹇、大灵猫、小灵猫、苏门羚、青羊、娃娃鱼、角怪、相思鸟、水獭、青鼬、獾、原猫、金猫、虎、黑熊等。松阳县箬寮土见天然林保存较好,其中有珍稀植物乐东拟单性木兰、短萼黄连、百日青、南方红豆杉、厚朴、鹅掌楸、白豆杉、穗花杉、香果树、长序榆等。官山岭的杜鹃林可以认为是浙江省内面积最大,林相最为整齐的。缙云大洋山则分布有香果树、福建柏、白豆杉、长叶榧、浙江七子花、钟萼木、南方铁杉、银钟花、紫茎、黄山木兰、凹叶厚朴、浙江樟、乐东拟单性木兰、黄山花楸、短萼黄连、独蒜兰、野大豆等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我认为在充分考虑保护上述国家珍稀濒危物种的同时,作为一个生态示范区,对生物物种的保护还应参照以下3个标准:(1)特色性。,
50丽水师范专科学校学报 2001年
除了重点加强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保护外,生态示范区的生态规划也应更加科学化。在城市化发展的同时,始终坚持应把如何保护和有效提高生物多样性作为重要原则,强调生态规划的目标与城乡总体规划目标的一致性,追求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的整体最佳效益。坚持趋适开拓,以环境容量、自然资源承载能力和生态适宜度为依据,寻求最佳的区域或城乡生态位,不断开拓和占领空余生态位,以充分发挥生态系统的潜力,促进生态建设。在可能的情况下,生态示范区可建立植物园、植物资源引种栽培基础和动物园,使一些珍稀物种能理直接的得到人为保护,并积极发挥本地基础研究力量较强的优势,进行有关生物多样性方面的科学研究,加强科普宣传教育力度和有关法律政策的宣传,使生态示范区的生物多样性保护能够切实有效的进行。
参考文献
1 李博.生态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338~3412 吴征镒.中国植被[M].北京:科学出版社,1980.63~643 曲仲湘,吴玉树,等.植物生态学[M].第2版.北京:高等教育出
版社,1993.15~25
4 李博,弓濯明,等.普通生态学[M].呼各浩特:内蒙古大学出版
社,1993.1~3
5 孙儒泳,李博,诸葛阳,等.普通生态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
版社,1993.1~6
6 金岚.环境生态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2.203~2047 钟章成.常绿阔叶林生态学研究[M].重庆:西南师范大学出版
社,1998.1~8
景观多样性是指景观在结构、功能和时间变化方面的多样性,反映的是景观和生态系统类型的复杂性。景观多样性为生物的遗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的基础。生物多样性及其所提供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对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有重要意义,其中农业景观生物多样性及生物控制、传花授粉等重要生态服务功能直接关系到农业生产力及农业可持续发展。景观格局是景观要素的数量、大小、类型、形状及其在空间上的组合形式,它表现在不同的尺度上。景观格局指数为高度浓缩的景观格局信息。陈文波等研究强调以景观指数描述景观格局及变化并建立格局与景观过程之间的联系,并针对景观格局指数分类与其相关性进行研究,闵捷等研究分析武汉市土地利用变化并应用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计算公式计算生态服务价值。王重玲等研究运用景观生态学理论于宁夏中部选取研究区,针对干旱区域的景观格局动态变化与生态服务价值变化的关系进行分析[8]。由此,对农村地区景观格局与生态服务价值的动态变化为近年来研究的热点,景观格局动态变化对研究区生态服务价值的改变产生重大影响,特别是针对具有特殊地理气候特征并与具有国家级建设项目背景的地区的研究有深远意义。四川地域辽阔,地貌复杂,气候类型多样,山地气候垂直变化明显,是长江上游的绿色生态屏障,拥有各不相同的资源优势。随着西部大开发及“长江中上游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与“天然林资源保护”[10]工程的不断深入,各地正逐步形成以生态优势为特色的地方经济发展模式。汉源九襄镇地处四川西南大渡河流域,位于横断山脉北段东缘,为青藏高原与四川盆地之间的攀西河谷地带。由于过去人类盲目的追求经济效益导致该地区生态环境逐渐恶化,地区生物多样性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使得区域原有生态环境及带有地域特色的景观风貌受到严重影响,从而导致其生态系统服务价值也受到影响。如今,在保护生态环境并实现产业结构调整及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本研究选取雅安市汉源县九襄镇“花海果都”建园前(2009年)、建园初期(2012年)以及建设成熟后(2015年)3个重要时期基础资料进行重点研究。以期达到保护生态环境之目的,同时又能解决“三农”问题,旨为生态文明建设中具体实践与研究提供参考依据。
1材料和方法
1.1研究区概况研究区地理位置介于东经29°29′23.03″~29°29′28.55″,北纬102°38′15.89″~102°38′33.75″,东西长1004.61m,南北长2000.76m,总面积约200hm2。位于横断山脉北段东缘,为青藏高原与四川盆地之间的攀西河谷地带,属岷江最大支流大渡河流域。年平均气温12℃,无霜期300d,日照时数为1500h,年平均降雨量为745mm,蒸发量为1300inln,蒸降比达1.7,降雨时间80%集中在6-8月,3个月降雨量占全年降雨总量的65%,全年相对湿度为69%。气候干热特征明显,垂直变化显著,冬无严寒,夏无酷热,日照充足,雨量适中,干湿季分明,属于亚热带干旱河谷少雨气候。土壤pH值总体上呈酸性,介于5.5~7.8之间;土壤石砾含量介于4.3%~65.4%之间,田间持水量整体偏低;土壤有机质、氮素、磷素和速效钾含量整体水平偏低,而全钾、中量元素和微量元素的含量较为丰富。研究区内的植物物种及群落组成多为人工林、次生林和灌草混生林分布(见表3)。
1.2研究方法
1.2.1研究区景观斑块生态系统服务价值估算参照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评估规范,以及Costanza[14]、谢高地等对于生态服务价值的相关研究,并综合研究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当前的研究进展,制定出如下服务类项。
1.2.2研究区不同景观类型评定通过实地踏勘、标准样地的选择以及对树种各项指标(如:断面积、树高、形数等)的统计分析,可得出研究区的斑块数、斑块密度、面积以及林分蓄积量。其中林分蓄积量的计算参照白云庆、林昌庚、孔雷等。
1.2.3研究区景观格局指标划分针对研究区的景观格局特征,按需解译结果以及近年实地踏勘具体情况,并结合相关景观类型划分依据[33-39],划分出如下景观格局指标(见表2)。
2结果与分析
2.1景观格局指数分析通过实地调查结合Googleearth卫片资料,对研究区建园前(2009年)、建园初期(2012年)以及建设成熟后(2015年)3个重要时期高清卫星影像图,分辨率为10M。在AutoCAD与PhotoShop软件支持下,通过计算机自动分类与人工分类相结合,并结合截取的高清卫片相比对,再结合近年来研究区的实地调研情况,以及地形图、植被图等辅助资料。可得到2009、2012、2015年观光果园的构建过程及景观分布格局图。由此看出在各景观类型由不同的生物材料组成。耕地主要以蒜薹(Galicbolt)、花椒、水稻(Ory-zaglaberrima)、玉米(Zeamays)等作物为主;天然林以杉(Taxodiaceae)、柏(Platycladusorientalis(L.)Francoptmxjjkmsc)以及栎(QuercusLinn)为主;人工林有黄果柑(CitrusreticulataBlanco)、苹果、樱桃、金花梨、李、枇杷、葡萄等为主的不同植物种群而构建的不同的植物群落并形成了各不相同的亚生态系统和不同的景观斑块结构。同时由表3可得,2009-2012年,2012-2015年期间,研究区斑块总数呈现上升趋势,分别为91块和113块。其中,园地斑块面积增幅最大,由2009年的25.30hm2增至2015年的123.20hm2其次是道路、林地、水体。2009年,斑块密度最大的是建筑斑块,为0.40,其次是林地斑块>园地斑块>道路斑块;而2012年,斑块密度最大的是林地斑块,为0.32,其次是建筑斑块>园地斑块>道路斑块;到目前为止,随着九襄镇花海果都建设的逐渐完善,总林木蓄积量也发生了很大变化,由2009年的4990.4m3增至2015年的11667.20m3。从表4可知,2009-2012年期间,平均斑块面积和景观优势度指数呈现下降趋势,分别减少0.09和0.28m2。随着城镇化的加速发展,景观破碎化指数、Shannon多样性指数、Piolou均匀度指数逐年增加,其中增幅最大的是Shannon多样性指数,为0.13,其次分别为Piolou均匀度指数,为0.08,和景观破碎化指数,为0.05。2012-2015年期间,园区建设导致人类活动的强烈干扰,园区平均斑块面积、Shannnon多样性指数、Piolou均匀度指数都呈现出下降趋势,其中,降幅最大的是平均斑块面积,达0.28m2,其次为Piolou均匀度指数,达-0.07;Shannon多样性指数,达-0.11。但在这个过程中景观破碎化指数和景观优势度指数增幅较大,分别为0.11和0.12。总之,景区的景观异质性水平偏低。
2.2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分析按表1中相关估算公式知2009-2012年,2012-2015年期间,研究区生态服务价值总值呈现明显上升趋势,2015年达到了最大值,达2617.93万元,比2009年最小值高出了1515.4万元(见表5)。其中,固碳制氧价值是园区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构成中贡献最大的类型,占到全部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74.8%以上。对生态服务类型进行比对可知,2009-2012年期间,固碳制氧价值最大、增长最快,其余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依次为蒸腾降温价值>旅游发展价值>水土保持价值>防风固沙价值>涵养水源价值>减少泥沙淤积价值>吸收SO2价值。2012-2015年期间,变化值最大仍为固碳制氧,增长799.7万元,其次为蒸腾降温价值>旅游发展价值>防风固沙价值>涵养水源价值>水土保持价值>减少泥沙淤积价值>吸收SO2价值。另根据表6数据进行分析可知,2009-2012年,2012-2015年期间,研究区经济林分果树面积逐渐增大,至2015年达到最大,约8.21hm2,且单位面积产量相对稳定。随着城镇化的快速发展,果品均价也呈逐年递增趋势,综合各项条件可得出研究区的果树经济产出值对比分析,研究区果树经济产出呈现大幅度增加状态,其中2009-2012年增长565.46万元,2012-2015年增长2434.24万元。由此可知,把果园作为观光休闲的场所使农业资源延伸为旅游资源,通过消费者的参与,不仅增加了产品的附加经济价值,而且还促进第一产业向第三产业的转化。由此可以而看出研究区正将农业资源和旅游资源有机整合在一起,使之形成绿色产业———观光农业。
3讨论与结论
1.1要在坚持以“生态平衡”为主导的前提下,建设城市生态园林
生态平衡是一种处于非常稳定状态下的生态系统,该系统中的内部结构和功能能够相互的协调,能量的输入和输出之间能够达到相对的平衡,该系统中的整体效益最好。城市生态园林建设的主要目的就是保护城市生态环境,因此,在建设城市生态园林的过程中,要着眼于整个城市生态环境,合理布局,把自然景观、各种植物、江河湖流、地形地貌等因素协调的组织起来,引入到城市生态园林布局当中,使整个城市既具有生态价值,又具有很高的观赏价值。例如天津、南京、合肥等地区就已经开始把园林和生态植物、绿地、森林等相结合,建设具有本城市特色的生态园林景观。
1.2在建设城市生态园林的时候要遵从“生态位”的原则
生态位指的是一个物种在生态系统中的功能、作用,以及它在时间、空间中的地位。生态位体现了物种和物种、物种和环境之间的关系,决定了城市园林绿化植物的选择和配置,直接关系到城市生态园林系统景观的审美价值和综合功能。因此,在建设城市生态园林的时候要遵从“生态位”的原则。在城市生态园林建设的过程中,要首先充分考虑物种的生态位特征,选择最合适的植物种类,避免植物种类之间互相竞争。结构合理、功能健全的复层群落结构有利于充分的利用环境资源,形成最优美的城市生态园林景观。要根据不同城市的不同特点,选择有针对性的植物、树木,例如对于处在干旱地区的城市,应该选择抗旱耐寒的植物。一般来说,具有抗污吸污、抗病虫害、耐粗放管理的植物能够作为大多数的城市的生态园林种植植物。在城市生态园林建设的过程中,要利用不同物种在空间、时间和营养生态位上的差异来配置植物。例如槭树可以和杜鹃这样配置,槭树的树干比较高大,可以有效的吸收上层较强的直射阳光以及较深层的土壤肥力,而杜鹃属于林下灌木,只需要吸收林下较弱的散射光和较浅层土中的矿质养分就能很好的生长。两类植物在空间、时间和营养生态位上存在很大的差异,因此可以一块配置,既能保持群落和生态景观的稳定性,又能提高城市生态景观的综合价值。
1.3在建设城市生态园林时要保持物种的多样性
生物多样性不仅反映了环境中物种的丰富度、均匀度,还反映了群落的动态和稳定性。因此,在建设城市生态园林的时候,要保持生态园林物种的多样性。多样性的物种能够充分的利用空间资源、生物资源,并且它们彼此之间还能够相互的补充,使得整个城市生态园林景观呈现出稳定的形态,从而更好地保护城市生态环境,维持城市生态平衡。
2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