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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国际服务贸易法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全球经济的融合发展,促使了国际贸易的频繁化、规模化、日常化发展,形成了调整国际间商品、服务的平衡,加速了全球经济的发展进程。为了更加合理的进行国际贸易,保持国际贸易的自由、平等、互利等原则,国际贸易法应运而生。国际贸易法通过调整在国际贸易中的买卖关系、贸易专利、商品交易制度等,实现对参与国际贸易主体国家或者经济体的保护。国际贸易法从国际公约、双边协议、国际惯例、国际组织宣言或决议演变而来,逐步成为全球国际贸易的重要保障法律,受到了全世界参与国际贸易主体的青睐。但是,随着国际局势的瞬息万变,参与国际贸易的主体众多,需要处理的国际贸易复杂,国际贸易法需要不断根据环境、条件变化,做出适当调整,从而适应和满足最新国际贸易的需求。因此,全文将重点对国际贸易法的最新发展开展探究,探索其最新发展的背景、意义和方向,以及具体的表现。
二、国际贸易法的发展演变
国际贸易法的诞生和演变,都是发生新的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因此从其诞生和演变来看,主要有下面的表现:
(一)国际贸易法的诞生
从19世纪末开始,为了调整、规范国际贸易中的贸易主体关系,开始对国际贸易法进行编撰,如最初的商人法、商典法和民法典等等,并随后实现了统一。在上世纪60年代,全球经济进入了市场经济时代,国际贸易日趋频繁和普遍,国际贸易发内容也从简单的商品交易延伸到商品、服务、技术等综合贸易,国际贸易法变得更加综合,并发挥更重要的促进作用。
(二)国际贸易法的演变
从国际贸易法的诞生到最终形成,经历了国际贸易法的规范、内容的延伸到管理范围的扩大,并随着社会进入21世纪,国际贸易法的相关理论和实务,也发生了以下几大重大转变:首先是国际贸易法需要适应全球化的变化影响;其次是国际贸易法既需要调整各国、各区域之间的贸易矛盾,也需要协调各主体的法律壁垒;再次是国际贸易法的新转变中,纳入了对交易成本的综合考量。
三、国际贸易法面临新的环境
在新年的国际贸易局势中,国际贸易法需要面临更加复杂的环境,只有在充分认识到新环境、新要求的前提下,才能够做出法律的完善和修订,以促进发挥更好的提升国际贸易效率和质量的作用。总的看来,国际贸易法需要面临的新环境包括以下2个:
(一)经济全球化趋势
经济全球化一方面是促使国际贸易法诞生的根本动因,另一方面也影响着国际贸易法的效能发挥。经济全球化带来了数量庞大的国际贸易公司、推进了地区经济组织的成型和建立,尤其是在世界通讯、互联网技术的助力下,经济全球化的影响范围扩展到最大化。这就会让国际贸易法面临一些困境和难题,比如如何改变现有的“国际贸易法立法私有化”现象,如何让更多的国际贸易主体参与到立法中;比如如何让各个国家在保持立法独立的前提下,积极参与国际贸易法的修订和完善等等。
(二)国际贸易法的国际统一难题
要充分发挥国际贸易法的效用,就必须让参与国际贸易的国家、主体承认国际贸易法,并严格遵守国际贸易法的相关规定,一旦发生违法国际贸易法的条款,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且要适当的时候,能够拿起国际贸易法的武器,保护国际贸易中应有的权利。但是由于参与国际贸易的主体是各个国家,每个国家在内部都制定有相关的贸易法律,势必就会出现国家与国家之间、国家与国际贸易法律之间有冲突、矛盾的地方。因此在这种前提下,如何实现在各主体之间的统一,怎样调整各主体之间的关系,如何达成统一的条件,如何确定国际贸易法统一的范围,都是需要克服的环境难题。
四、国际贸易法最新发展
在经济全球化步伐加快、各国难以达成统一、涉及事宜更为复杂等背景下,国际贸易法在原有的基础上,有了最新的发展,并取得了相应的突破,能够更好的为保障国际贸易主体利益、维护国际贸易公平公正保驾护航。从国际贸易法的最新表现来看,主要有3点:
(一)国际贸易法涉及领域更宽
随着国际贸易内容的从简单商品延伸到商品、服务、技术,国际贸易法的涉及领域变得更宽,范围变得更广。从表现来看,国际贸易法的涉及领域涵盖了3大领域,分别是货物贸易领域,技术贸易领域和服务贸易领域。在参与国际贸易的各主体之间,只要进行3大领域中的任何一个贸易,都适用国际贸易法中的条例规定,在发生贸易矛盾和冲突时,都可借用其中的规范来保障权益。当然,在国际贸易法中,也在特定的条例上,进行了修改和调整,以适应3大领域贸易的需求。
(二)国际贸易法设立更加完善合理
国际贸易法的合理、公平设立,关乎着所有参与国际贸易的主体利益,因此在进行国际法设立的时候,将会更加的完善和合理。这一方面体现了国际贸易法为全球经济体服务的宗旨,也体现了国际贸易法的不断进步和完善。从过去经济组织和区域设立的各项贸易条款,发展到推广到全世界的国际贸易法,设立机构的不断丰富,更加增强了全世界经济体在国际贸易法中凸显意志的权利,能够让更多的贸易体参与到制定国际贸易法中。再加之越来越多的贸易专家,逐步加入到设立国际贸易法的讨论中,让国际贸易法逐步完善。
(三)国际贸易法体系更加庞大
国际贸易法体系从简单的GATT法律体系,逐步发展到了WOT法律体系,国际贸易法的体系变得更加庞大。整体来看,国际贸易法体系是由数量众多的子系统共同构建而成的,主要有:一是国际贸易交易法,这是对所有在国际贸易中,涉及交易过程的法律,包括了对国际货物的买卖规范、对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规范以及对国际支付的规定和解决贸易争端冲突的办法等等,具体体现外国际货物买卖法和国际货物运输既保险法等等;二是涉及到国际贸易相关惯例的法律体系,主要由贸易条约、区域协定、国内外贸法等等。在国际贸易法体系逐步完善之后,更多的国际贸易事项能够在其中找到相应的惯例举措,这是国际贸易法新发展的重要表现之一。
五、结论
在全面分析了国际贸易法的诞生、演进之后,找出了当前国际贸易法面临的环境,发现当前新的国际贸易法的最新发展及其表现,研究得出了4大重要结论:
一是国际贸易法的诞生顺应了市场经济的客观需求,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可持续运行,保障了国际贸易主体的经济利益,带动了世界经济的全球化,为国际贸易的发展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二是国际贸易法制定以来,经历了长期的演变历程,从商人法到统一国际贸易法编撰,从简单的调整贸易关系到规范所有国际贸易行为,一切的改善都是为了更好的保障国际贸易行为。三是从当前的环境来看,国际贸易法需要克服经济全球化对其的新要求、需要协调各国之间的原有法律、需要实现难得的国际统一、需要达成统一的苛刻条件。四是在新的环境影响下,国际贸易法表现出了领域更宽、立法更加合理完善以及法律体系更加庞大等新特点。
参考文献:
[1]何力.国际贸易法的统一模式与CISG的历史地位.国际商务研究.2013(9).
[2]刘勇 朱瑜.关联、挑战与应对:气候变化背景下国际贸易法的转型思考.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学刊.2014(11).
[3]张宪兵.国际贸易法的发展.法制与经济(下旬).2011(12).
首先,依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阐述了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一般概念及法律特征。并在国际上第一次从理论方面深入研究了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概念;其次,论述了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三种形式,并根据WTO的SISD关于国际服务贸易行为的分类,将国际服务贸易合同区分为13大类;再次,详尽论述了国际服务贸易合同一般应当具备的条款,并简略说明了每一条的具体内容及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最后,论述了国际服务贸易合同法律应适用的三大原则,即自由选择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以及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原则。
关键词]国际服务贸易合同 服务行为 法律适用原则
一、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概念
依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l条第2款的规定,国际服务贸易合同应理解为:不同国家的居民就服务贸易所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根据这一概念及《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有关规定,国际服务贸易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其主体必须是不同国家的居民,居民包括自然人、非法人组织以及法人,不强调他们的国籍,而主要以他们的住所或居所为基准;(2)其标的必须是服务行为,“服务行为”具有无形性、同时性以及不可储存性的特点,这一特征是国际服务贸易合同与国际货物贸易合同及国际技术贸易合同的基本区别;(3)其具有连续履行性,这一特征是国际服务贸易合同与国际货物贸易合同的又一区别;(4)其性质既具有贸易性也具有投资性。这一特征也与国际货物贸易合同及国际技术贸易合同有所不同;(5)其适用的法律规范主要是国际服务贸易法,这一特征与其它两种国际贸易是有区别的。
我认为从理论上讲,国际服务贸易合同应当定义为:同一国家的居民就国际服务贸易行为或不同国家的居民就服务贸易行为所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在此核心问题有两个:一是主体,二是标的是否跨越国界。就主体而言,既可以是同一国家的居民,也可以是不同国家的居民,同一国家的居民如果就国际服务贸易行为达成协议,那么这类“协议”就应当属于国际服务贸易合同,因为其标的(服务行为)是“跨越国界”的,如电信的国际服务行为、运输的国际服务行为等,所以这类以标的“跨越国界”为标准的服务贸易合同,无论其主体是否为同国家居民,都应当属于国际服务贸易合同;就标的是否跨越国界而言,服务行为既可以是跨越国界的,也可以是未跨越国界的,不同国家的居民如果就服务贸易行为达成协议,那么这类“协议”也应当属于国际服务贸易合同,因为其主体是“不同国家”的居民,如现场消费服务行为、登载广告服务行为等,所以这类以主体是“不同国家”的居民为标准的服务贸易合同,无论其标的(服务行为)是否跨越国界,都应当属于国际服务贸易合同。因此,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确认,同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与国际技术贸易合同的确认是有一定区别的,实践中确认的难度也大一些。国际服务贸易合同与国内服务贸易合同的根本区别在于:主体和标的,凡是“同一国家”居民就“未”跨越国界的服务贸易所达成的协议,就是国内服务贸易合同;反之,就是国际服务贸易合同。
二、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形式与种类
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形式同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与国际技术贸易合同是一致的,即口头形式(包括书面或电子文件证明的口头形式)、书面形式以及电子文件形式。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种类是相当复杂的,从理论上讲应当以其“标的”作为区分的依据。根据 WTO统计和信息系统局(SISD)关于国际服务贸易行为分类表对服务贸易行为的划分,服务贸易行为分为11大类142个具体项目。11大类包括:商业服务行为、通信服务行为、建筑及有关工程服务行为、销售服务行为、教育服务行为、环境服务行为、金融服务行为、健康与社会服务行为、同旅游相关的服务行为、娱乐和文化及体育服务行为、以及运输服务行为。据此,国际服务贸易合同共有13类,这种分类方法在目前来说,还是具有相当权威性的,其具体包括:
(1)国际商业服务合同,其主要包括:A、国际专业服务合同,如国际法律服务合同、国际会计服务合同、国际审计服务合同、国际税收服务合同、国际工程服务合同及国际兽医服务合同等;B、国际计算机网络服务合同,如国际计算机硬件装配咨询服务合同、国际软件执行服务合同、国际数据处理服务合同及国际数据库服务合同等;C、国际研究与开发服务合同,如国际自然科学研究与开发服务合同、国际社会科学研究与开发服务合同、国际人文科学研究与开发服务合同及国际交叉科学研究与开发服务合同等;D、国际房地产服务合同,如国际房地产评估服务合同等;E、国际租赁服务合同,如国际船舶租赁服务合同、国际飞机租赁服务合同及国际机械设备租赁服务合同等;F、其它的国际商业服务合同,如国际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国际管理咨询服务合同、国际广告服务合同及国际包装服务合同等。
(2)国际通信服务合同,其主要包括:A、国际邮政服务合同;B、国际快件服务合同;C、国际电讯服务合同,如国际电话服务合同、国际电报服务合同、国际传真服务合同、国际电路租用服务合同、国际电子邮递服务合同及国际电子数据交换服务合同等;D、国际视听服务合同,如国际电视服务合同、国际录像服务合同及国际录音服务合同等。
(3)国际建筑及有关工程服务合同,如国际建筑物的建筑服务合同、国际建筑物修缮服务合同及国际建筑物装饰服务合同等。
(4)国际销售服务合同,如国际机构服务合同、国际批发贸易服务合同、国际零售服务合同及国际特约服务合同等。
(5)国际教育服务合同,如国际初等教育服务合同、国际中等教育服务合同、国际高等教育服务合同、国际成人教育服务合同及国际短期培训教育服务合同等。
(6)国际环境服务合同,如国际污水处理服务合同、国际废物处理服务合同及国际环境卫生服务合同等。
(7)国际金融服务合同,其主要包括:A、国际保险服务合同,如国际货物保险服务合同、国际人寿保险服务合同、国际再保险服务合同及国际保险经纪和服务合同等;B、国际银行及其它金融服务合同(国际保险服务合同除外),如国际存款服务合同、国际贷款服务合同、国际金融租赁服务合同、国际汇付服务合同、国际托收服务合同、国际信用证服务合同、国际担保服务合同、国际货币支付和转移服务合同、国际票据转移和支付服务合同、国际证券发行服务合同、国际资产管理服务合同、国际金融资产清算服务合同、国际金融咨询服务合同及国际金融信息提供和转让服务合同等。
(8)国际健康与社会服务合同,如国际医疗服务合同、国际保健服务合同及国际社会服务合同等。
(9)国际旅游服务合同,如国际旅行社服务合同、国际旅游经纪人服务合同、国际导游服务合同及与旅游相关的宾馆和饭店国际服务合同等。
(10)国际娱乐服务合同,如国际歌剧演出服务合同、国际戏剧演出服务合同、国际音乐演奏服务合同及国际杂技表演服务合同等。
(11)国际文化服务合同,如国际新闻机构服务合同、国际图书馆服务合同、国际博物馆服务合同、国际档案馆服务合同、国际互连网文化服务合同及国际文化交流服务合同等。
(12)国际体育服务合同。
(13)国际运输服务合同,其主要包括:A、国际海运服务合同,如国际海上客运服务合同、国际海上货运服务合同、国际海上拖船服务合同及国际海上救助服务合同等;B、国际空运服务合同,如国际空中客运服务合同及国际空中货运服务合同;C、国际铁路运输服务合同,如国际铁路客运服务合同及国际铁路货运服务合同等; D、国际公路运输服务合同,如国际公路客运服务合同及国际公路货运服务合同等;E、国际管道运输服务合同;F、国际多式联运服务合同:G、国际集装箱服务合同
等。
三、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内容
国际服务贸易合同与国际货物贸易合同、国际技术贸易合同在基本结构上是相同的,也是由首部、正文以及尾部所构成,核心内容仍然是约定在正文中。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种类不同,不同的国际服务贸易合同具有不同的特点,相应地其内容也必然有所区别.在此仅就国际服务贸易合同一般应当具备的条款分析研究如下:
(1)当事人条款。若当事人为同一国家居民,那么就应当写明各方的姓名或名称、住所或居所、联系方式等;若当事人为不同国家的居民,那么除了应当写明上述情况之外,还必须明确其“居住国”名称。
(2)定义条款。当事人应当将认为在合同中可能会引起误解的词语,尤其是关键性词语列入该条,逐个进行解释。例如服务、服务行为、服务标准或质量等。
(3)服务项目条款。主要应当约定服务范围、具体服务事项。本条对于国际服务贸易合同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应当详细列举约定。
(4)服务质量或标准条款。当事人约定服务质量或标准时,应当尽可能采用国际标准;若没有国际标准,就应尽量采用行业国际领先标准;如果行业国际领先标准不易确定,则应当采用双方认可的标准。但是,无论如何,当事人双方都应当在国际服务贸易合同中约定该条款。
(5)服务地点、时间和方式条款。该条款应当特别注意服务时间或期限。还应包括相关资料交付的内容。
(6)服务质量检验条款。包括检验人、检验标准、检验范围、检验地点、检验时间以及检验结果证明等。
(7)服务事项保密条款。包括保密对象、保密范围、保密期限以及泄密责任。
(8)服务费用支付条款。包括费用总额、支付方法、支付地点、支付时间、支付币种以及税收的承担等。
(9)损失或损害赔偿条款。包括归责原则、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或具体数额的确定等。
(10)免责条款。该条款应当包括名词解释和事件范围两部分内容。
(11)争议解决方式条款。当事人除可以约定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争议外,还可以约定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争议。如果约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则必须将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事项、仲裁规则以及仲裁裁决效力等加以明确约定;如果约定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议的,则必须将诉讼法院加以明确约定。
(12)法律适用条款。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无论是各国的国内法律规范还是国际法律规范,一般都允许国际服务贸易合同当事人,通过合同自由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规范,可供选择的法律规范包括:当事人双方一国的涉外服务贸易法律规范、第三国的涉外服务贸易法律规范、国际服务贸易条约以及国际服务贸易惯例。但是,当事人在自由选择国际服务贸易合同所适用的法律规范时,必须是合法的、善意的,不得与公共利益相违背。
(13)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附件。该条款是将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附件以“清单形式’’列明,并说明所列“清单”的全部附件同本合同的其它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此外,在国际服务贸易合同中还应当注明其签定的地点、日期以及其它相关事项。
四、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
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具体包括三大原则,即自由选择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以及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原则。这些原则已被当今国际经济法确认为国际经济合同适用的基本法律原则,作为国际经济合同范畴的国际贸易合同是不能例外的,显然,作为国际贸易合同范畴的国际服务贸易合同更是不能例外。毫无疑问,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法律适用,同样也必须遵守这三大原则:
(1)自由选择原则。意思自治是一项传统的基本法律原则,在“意思自治”原则的基础上衍生出了“契约自由"的法律原则,而在“契约自由”原则的基础上发生质变,产生了适用于国际贸易合同的“自由选择”法律原则。就国际服务贸易合同而言,其具体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实施国际服务贸易行为和解决国际服务贸易纠纷,应当遵守某种可以确定的国际服务贸易法律规范的一种法律适用原则。当事人既可以约定适用国际服务贸易法的国内法律规范,也可以约定适用国际服务贸易法的国际法律规范;在国内法律规范中,当事人既可以约定适用契约任何一方主体所属国的涉外服务贸易法律规范,也可以约定适用契约主体所属国之外的第三国涉外服务贸易法律规范;在国际法律规范中,当事人既可以约定适用国际服务贸易条约,也可以约定适用国际服务贸易惯例。(2)最密切联系原则。就国际服务贸易合同而畜,其具体是指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法律适用条款的情况下,实施国际服务贸易行为和解决国际服务贸易纠纷,则适用与国际服务贸易行为实施地和国际服务贸易纠纷解决机构所在地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国际服务贸易法律规范的一种法律适用原则。这一法律适用原则的实质,是对自由选择法律适用原则的补充和丰富。该原则的核心是“最密切联系”,与国际服务贸易合同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就是合同的签定地、履行地及其纠纷解决机构(法院或仲裁机构)所在地国家,在当事人未适用自由选择法律原则的情况下,国际服务贸易合同则适用此项原则,具体而言就是国际服务贸易合同适用其签定地、履行地或者其纠纷解决机构所在地国家的国际服务贸易法律规范,三个地点国家的法律规范,具体适用那个地点国家的法律规范,则应区别情况分别确定,如果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发生纠纷。则当事人在实施国际服务贸易行为时应当遵守(或谓“适用”)行为地国家的法律规范;如果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了纠纷,而是通过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的,则应当由当事人双方确定是适用合同签定地国家的法律规范,还是合同履行地国家的法律规范;如果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通过协商或调解方式不能解决纠纷,或者当事人双方不愿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而必须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则应当由解决该纠纷的仲裁机构或法院决定是适用合同签定地国,家的法律规范、合同履行地国家的法律规范,还是解决该纠纷的仲裁机构或法院所在地国家的法律规范。无论是由当事人还是由仲裁机构或法院确定适用某一个国家法律规范的,在适用该国法律规范时必须遵循下列顺序:第一、其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服务贸易条约(包括双边服务贸易条约、多边服务贸易条约及国际服务贸易公约);第二、国内服务贸易法律规范(包括成文法和判例法);第三、国际服务贸易惯例;第四、有关国际服务贸易的一般法律原则。
(3)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原则。其具体是指当事人、仲裁机构或法院已确定适用某一国家国际服务贸易法律规范的情形下,该国的相关法律规范不得违反、损害或有损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签定地、国际服务贸易行为实施地或仲裁机构、法院所在地国家的法律规范、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社会道德及善良风俗等“禁止性”规定或习惯的一种法律适用原则。该原则是对自由选择法律适用原则和最密切联系法律适用原则进行限制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凡是已确定适用于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某一国家的国际服务贸易法律规范,不符合该原则的,则有关当事人或纠纷解决机构应当重新确定国际服务贸易合同所应适用的国际服务贸易法律规范。
参考文献:
1,《服务贸易总协定》
2,《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1 国际贸易教学的新发展
国际贸易是一门专门研究国际间商品交换的具体过程的学科,是一门具有涉外活动特点的实践性很强的综合性应用科学,它涉及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国际贸易法律与惯例、国际金融、国际运输与保险等学科的某些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运用,它是我国高校法学教育的必修课程之一。
随着全球化经济时代的到来,国际贸易市场迎来了新的格局,当前及未来的国际贸易不仅仅只是简单的货物买卖,而有关知识产权的技术贸易、劳务贸易、服务贸易等都成为了新时代国际贸易的范畴。当前,国际贸易的变化主要体现在货物、技术和服务这三个领域,国际贸易作为一门应用型很强的学科,其教学理念和教学内容应紧跟国际贸易市场的发展和变化,新时期国际贸易教学的新发展主要体现在:(1)教学内容范围的扩大,相比较传统国际贸易的货物贸易关系调整,如今的国际贸易其调整范围已经扩大到货物、技术和服务这三大领域;(2)教学内容中国际贸易法体系的完善,当代的国际贸易法体系已逐渐完善,其中既包含国际法规则,又包含国内贸易往来的规范;在实体原则的基础上,增加了有关程序规则和冲突规范的综合性法律条款;(3)教学内容中国际贸易法地位的强调,新的国际贸易法强调对其法律效力的确认,WTO各成员国应共同维护国际贸易法的法律效力,履行国际贸易法规定的各项义务,由于确认了国际贸易法的法律地位,各成员国的国内贸易法条款不得与国际贸易法的各项规定相抵触。这三个教学理念和教学内容方面的变化均体现出了当前高校国际贸易教学新发展的趋势。
2 国际贸易教学变革的必要性
2.1 传统教学方法的滞后
教学内容设置的科学合理性,教学方法的高效性是教育行业追求的核心目标,也是提升教学水平的重要途径,更是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高校中的传统国际贸易教学方法大多是机械地向学生进行知识点的灌输,教师在课堂上占据着主要地位,知识点的传授一直是课堂的核心,这种教学课堂很显然缺乏趣味性与互动性;另一方面,传统的教学都是以课本的理论知识为依据,这种脱离实践的教学有着诸多的弊端,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不能自由发挥,不仅制约了学生的思维,更影响学生未来的学以致用。 2.2 国际贸易人才的需求
在全球化经济背景下,我国的对外贸易日益增多,市场对和贸易往来相关的法律与经济人才的需求量也在日益增大。新时代国际贸易对人才的要求不仅表现在对其知识广播性的要求上,而且更要求人才具有国际法学知识,具有专业的法学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其能够以全球化的思维去分析形势,以高度的眼光去研究问题与解决问题。然而现实情况是,当前我国高校培养出来的国际贸易人才,他们普遍缺乏国际眼光,习惯以国内思维去看待问题,这是由于我国高校的教学弊端所造成的。
因此,国际贸易教学方法的新发展,对国际贸易教学的变革不仅是高校教学改革的必然要求,更是出于国内市场的需要。国际贸易的传统教学在教学目的、教学理念、教学内容及教学实践等方面都需要进行全面的变革;另一方面,国际贸易教学方法的发展有着其独特性,因为国际贸易法处在不断的改进之中,其发展速度明显快于其它学科,这使得教学内容和教学理念需要适时进行改进,以满足市场的需求。
3 国际贸易教学变革的思路
3.1 转变教学目的
传统的国际贸易教学目的是使学生了解并掌握一般的或是特定情况下的国际贸易法原理和知识,熟悉国际贸易法的基本规范。由于这方面知识的乏味性,学生多是被动地接受教师的强行灌输,案例教学的应用也是少之又少,常采用的教学思路就是,教师先按照课本列出特定的原理和知识点,然后对这些知识点和原理引用实例进行说明和解释。可以看见,传统的教学模式只是强调学生对既有知识点的掌握,这种模式培养出来的人才往往无法运用自己的思维去解决现实中的疑难案情和贸易争端。因此,新时期国际贸易教学的目的是不仅要求学生掌握基本的或特定情况下的国际贸易法原理和规范,更要培养学生国际法的思维意识,提升学生实践中应用法律的技能。
3.2 变革教学内容
首先,高校应注重国外优秀原版教材的引用,国外原版教材的引用不仅可以提高学生的外语水平,而且可以使学生接触到最原味国际贸易法知识,了解到国际最前沿的学科课题。国外优秀原版教材的引用,不仅做到了内容变革,更做到了教学思想的变革,在教材的选择上,尽可能选择近几年出版的教材,因为WTO法在不断变更,新教材的选用做到了与时俱进,理论联系实际。
其次,教学内容的变革不能只停留在课本知识上,还应通过实践环节对教学内容进行拓展和强化,教学实践环节可以对教材进行补充,补全教材知识的遗漏点。比如,教师可以组织学生模拟法庭,借用经典的疑难案例,让学生利用专业知识对案情进行辩论,这样不仅可以激发学生的思维,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更做到了理论联系实际。
除此之外,教师还应让学生尽可能接触到国际最新、最前沿的知识点,信息社会里,WTO会议的召开,其通过的新决议和新规则会极快公布,典型的疑难案例也会向社会适时公开,学会及时接触到这些知识有助于保持教学内容和实际的同步性。
3.3 变革教学方法
(1)改变教学模式。传统的教学模式有着诸多的弊端,在教学思路的变革下,教师应注重理论联系实际进行教学。比如,教师应摒弃掉传统的灌输教学模式,重视案
例教学的应用,在课堂上,结合课本知识点,适当引用国际贸易争议和WTO成员国之间的争端案例,培养学生多方位的思维。引用案列教学不仅可以活跃课堂气氛,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对学生解决问题能力和辩论水平的提升都有着较大帮助。 (2)创新教学手段。如今,计算机网络和多媒体技术在高校教学中的应用已经十分广泛,在国际贸易教学中,教师应借助这些现代化手段,将教材基本知识点、疑难问题和经典案例等提前制作成课件,在课堂中,利用这些课件对学生进行启发教学,这种教学手段不仅可以将知识点进行准确的表述,更可以极大提升课堂教学效果。
3.4 注重教学实践
国际贸易是一种实践性较强的学科,高校的国际贸易教学不仅要提升课堂教学效果,还要适当地安排学生进行实践活动,在实践中检验与巩固学生对教学知识点的把握。比如,高校应加强与相关律师事务所的练习与合作,为教师和学生提供参与实际案例的机会,教师可以组织和引导学生去律师事务所接触现实案例,学生可以承担咨询或案件人的职务,在这种亲身实践的过程中,学生可以如实感受法庭的气氛,亲临现场更可以锻炼学生在紧张氛围和关键时刻下对国际贸易法的运用和把握,真正做到学以致用。
3.5 加强教学与科研的联系
高水平的科研是教学质量取得保障的前提和基础,反过来讲,教学质量又是检验科研成果的重要途径。因此,为了丰富教学内容,加强课本知识点的深度,教师应积极从事科研工作,并努力将科研成果转化为教学内容,以培养出高质量的法学人才。
加强科研与教学的联系,不仅要使教师积极地参与到科研活动中去,学生也同样需要参与到与国际贸易有关的学科之中,在教师的安排与指导下,学生通过自己的努力完成选中课题的研究。在论文写作过程中,学生会用到以往学习的知识,科研过程即是对知识点的回顾和巩固过程,而且在其中,学生的思维会得到极大的激发与锻炼。将教学和科研进行联系,说到底还是学生占据着主体地位,教师应努力要求使学生探索出有价值的思想和观点,追求学生在核心期刊上能够发表高质量的学术论文,这不仅可以提高国际贸易的教学质量,更可以树立学生在行业内的影响力。
电子商务促进了服务贸易的发展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国际分工的深化,贸易全球化、虚拟化的程度提高,信息已经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国际分工的基础不再是先天要素禀赋,而成为了信息资源,直接导致了世界市场成为建立在信息技术基础上的虚拟全球电子市场,这种转变引起了国际贸易格局的变化,国际贸易中占主导地位的商品不再是工业制成品,而是信息产品。国际贸易向信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方向发展,信息技术贸易成为各国引进新技术的重要途径,最终是国际贸易出现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三分天下、齐头并进的格局。
中国贸易行业对策
(1)完善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建设要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必须要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现行国际贸易法规是基于传统贸易方式制定的,已经不适用于新的电子商务交易模式,在网络管理、信息安全、金融结算、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都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如果不对其进行完善将对电子商务的发展产生巨大的阻碍。因此,为了保证电子商务的长足健康发展,必须加快对现行国际贸易法的修改进程,及时制定、出台新的贸易法规。我国现有贸易法律法规实践基础主要是是传统贸易方式,而面对电子的蓬勃商务发展形势,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力度,并应根据电子商务的特征,组织专家,加快对现有法律法规的修订,并且尽快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2)加快电子商务行业建设在科技日新月异的今天,无论哪个行业技术都将是其面临的主要问题,电子商务亦是如此,电商技术问题是各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所面临基本问题,尤其是中国,技术研究力量相对比较薄弱,这一问题就更显得尤为迫切。国际贸易业务中的电子商务涉及商务部、银行、税务、海关、外管局、保险等多个行业部门,因此,其完善和发展依于各行业、部门和单位之间的协调与共同的努力。电子商务发展的基础是互联网络,互联网络的建设和完善决定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与提高,可以说,信息网络建设的是否成功决定了我们否能抓住电子商务这一新兴的贸易形式,迅速融入世界贸易的机会。因此,我们当前应重点完善信息建设,普及网络应用,加强管理,推行与电商相关的银行、税务、海关、外管局、保险等多个部门和行业之间的信息互联,加强各行业间的紧密联系合作,同时还应加强互联网络的关键技术,个人信息保密技术、信息存储安全管理、CA认证及电子支付等关键技术的研究,保证信息安全。
文献标题:基于CNKI的中医养生保健文献计量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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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5-11-10)
(修回日期:2015-12-10;编辑:向宇雁)
附1: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法律问题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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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2:芍药谷景区发展中医养生旅游产业市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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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3:中医养生教学中培养学生兴趣方法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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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4:中医养生儒家思想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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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的现状及特点
1.服务贸易保持较快发展。自2001年正式加入WTO以来,我国服务贸易发展速度不断加快,服务贸易呈现稳定上升的态势。2001年-2015年,我国服务贸易的规模不断扩大,服务贸易总额从2001年的719亿美元增加到2015年的7130亿美元,增长了近十倍。2015年,我国服务进出口总额为7130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4.6%。其中,服务出口2882亿美元,增长9.2%;服务进口4248亿美元,增长18.6%。服务出口与进口增长速度均远远高于世界水平,服务出口额与进口额占全球的比重分别达4.9%和9.6%,服务贸易总额位居世界第二,仅次于美国。相比之下,2011年-2015年,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呈现双双负增长的形势。因此,服务贸易的快速发展有希望成为我国外贸“保增长”的重要支撑,已逐渐成为我国新的经济增长点。2.服务贸易逆差形势依然严重。自1995年以来,我国服务贸易一直处于逆差的“失衡”状态,而且逆差规模不断扩大。2001-2015年,服务贸易逆差从61亿美元增长到1366亿美元,增长了22倍多,大大超出了服务贸易总额增长的10倍,增长速度快于服务贸易总额的增长。同时,自2013年以来,服务贸易差额连续保持在1000亿美元以上。从部门来看,我国服务贸易逆差主要集中在运输、旅游及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费等行业。其中,随着境外旅游的升温,旅游业由顺差转变为最大的逆差来源,2015年,逆差达到800多亿美元,占到逆差总额的58.57%。此外,新兴的服务业如金融业、保险业、专利与特许费等行业,大都是逆差且有持续扩大的趋势。3.服务贸易结构不合理。一直以来,我国服务贸易以资源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其中三大传统行业(运输、旅游及建筑)构成了我国服务贸易的绝大部分。2014年,这三项进出口总额达到3765.5亿美元,占全部服务贸易的62.6%。而在金融、保险、专利等知识、技术密集型行业,虽然顺应了世界服务贸易的发展方向并有所发展,但无论其进口还是出口,占服务进出口总额的比重甚小,整体上仍处于初级阶段。以2014年为例,金融服务进出口101亿美元,占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的1.7%;保险服务进出口270.6亿美元,占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的4.5%;专利服务进出口232.2亿美元,占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的3.9%。
二、制约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的因素
1.服务业基础薄弱,整体发展水平低。服务贸易是在服务业的基础上产生并发展起来的,由发达国家的经验可以看到,国内服务业的发达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一个国家服务贸易的发展水平。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着重强调制造业的发展,使服务业的发展相对滞后。首先,我国服务业占GDP的比重较低。如今,发达国家服务业占GDP的比重达到了70%~80%,我国只有50%,早在20世纪80年代,美国服务业占GDP的比重就已经达到了60%以上。其次,对服务业的认识不足,重视不够。长期以来,我国认为制造业以及货物贸易决定国民经济的发展,忽略了服务业的重要性。甚至大多数情况下,我们对服务业的认识只停留在餐饮、旅游、运输等部门,对现代服务业接触不多,了解不够。最后,缺乏技术和人才的支持。目前,我国的技术水平还不足以成为竞争优势,尤其应用在服务行业的核心技术还有待开发与提高,大多数知识、技术密集型的高科技产品仍需进口。此外,虽然我国服务业就业人数不断增加,但从业人员素质较低,尤其缺乏熟悉国际运输、国际金融、国际商法等业务的复合型人才,难以为我国服务业的发展提供足够的人才支撑。2.服务贸易市场准入限制较高,整体开放不足。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我国签署了《服务贸易总协定》(简称GATS),承诺开放我国的服务贸易市场,允许服务贸易自由化。事实上,我国服务贸易开放的行业是有限的,尤其在通讯、金融、航空、广告影视等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和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我国均设有较高的市场准入限制和国内管制,而且大部分为垄断经营。根据2015年OECD组织服务贸易限制性指数(STRI),我国无论在传统服务产业还是在现代服务产业的限制,均高于发达国家水平。在相对封闭、缺乏竞争的环境中,传统服务产业得不到有益的刺激,转型升级动力不足。同时,新兴服务产业缺乏引导,深入发展的难度进一步加大。3.知识产权保护不足,企业缺乏创新创业动力从根本上来说,知识产权保护是对智力成果的保护,是对创新能力的保护,能够极大地促进创新创业,鼓励更多专利产生。尤其在以知识密集为特征的新兴服务业,知识产权的保护直接影响企业的经营和服务出口能力。然而,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保护力度不高。在《世界竞争力报告2015—2016》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程度排名全球第63位,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排名。此外,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立法不完善、保护措施缺乏、知识产权流失严重、监管不到位等诸多问题,导致了企业缺乏创新创业动力,知识产权在服务贸易领域发挥作用小,知识密集型服务业缺乏国际竞争力。4.服务贸易法律体系不健全。服务贸易的发展需要法律从根本上保障,而我国服务贸易发展较晚,服务贸易立法工作较为薄弱,现存的法律多为行业性法律,缺乏一部专门统领整个服务贸易的基本法,没有形成一个完善的服务贸易法律体系。即使近年来我国相继颁发了《对外贸易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法律,但是在航空、金融等领域还尚未有完整的立法,而且所颁布的法律与GATS规范存在一定的冲突,在实际应用中实操性较差。尤其面对近几年其他国家新型服务贸易壁垒时,我国企业不能够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使我国企业遭受损失。
三、促进我国服务贸易进一步发展的对策建议
1.大力发展服务业,提高服务业整体水平。我国要发展服务贸易,首要任务是大力发展国内服务产业,这是实现我国服务贸易取得长足发展的必要前提。鉴于当前我国国内服务业发展的情况,我国可以从以下几点来推动服务业的发展:首先,转变对服务业认识上的偏差,把服务业置于同制造业同等重要的地位,对服务业的发展给予充分政策支持;其次,引入科技和人才机制,把科技应用到生产服务的各个阶段,利用现代高新技术改造传统服务业,提高服务业的科技含量和技术水平。同时,通过多种途径尽快完善服务业、服务贸易高级人才的培养和引入,充分发挥科技和人才对服务业的改造和拉动作用;最后,优化服务业内部结构。我国要在保持传统服务业稳步发展的同时,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重点发展金融、保险、通讯等行业,实现服务业增长由传统服务业向新兴服务业的转变,带动我国服务业整体水平的提高,为服务贸易的发展奠定良好的产业基础。2.降低市场准入限制,扩大服务贸易开放领域。针对服务贸易市场准入限制以及整体开放不足等情况,我国要逐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逐渐改善重要行业垄断经营现状,增强管理的透明性,激发市场活力,充分发挥市场竞争作用。同时,也要扩大服务贸易开放领域,让本国优势产业走出去的同时引入外资,学习发达国家的先进理念和知识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具体而言,开放服务贸易市场要有重点、有步骤、有控制地分行业分地区进行。在有条件的上海、天津、广东等自由贸易区先进行试点,逐步辐射沿海沿江及中西部地区;对一些行业允许外商控股,进一步增加服务贸易开放部门;而对于我国发展较为成熟且具备一定竞争优势的部门,则要完全放开,充分融入到世界服务贸易的大潮流中。3.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形成创新创业的鼓励机制。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尤其是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保护是关键的一步。面对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实情况,应该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更为详细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严厉打击各种侵权行为,确保企业在发展运营和服务出口的过程中能保护其核心专利。这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减少我国知识产权的流失,形成全社会创新创业的良好风尚,真正实现智力成果的“产业化”,增强我国服务出口企业的竞争力,促使我国服务贸易实现实质性的增长。4.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服务贸易法律体系。完整的法律体系能够为服务贸易的发展提供一个规范化、法制化的市场环境。我国应加快服务贸易立法工作,尽快弥补相关服务贸易领域的法律空白。在此基础上,针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制定不同的服务贸易规章制度,增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应用性和实操性。注重同国际服务贸易法律法规的接轨,加强对GATS有关服务贸易条款的研究,制定符合国际标准的法律规章,减少服务贸易摩擦。完善服务贸易法律体系,有利于为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营造一个有法可依、严谨规范的经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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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反倾销 公共利益 欧盟 加拿大
根据GATT/WTO规则,如果倾销产品对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进口国可以对进口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为了平衡进口国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一些WTO成员将公共利益评价引入反倾销程序,其中欧盟和加拿大的做法具有典型意义。本文考察比较欧盟和加拿大反倾销公共利益评价标准及其实施情况,在此基础上提出对我国的几点启示。
欧盟反倾销公共利益的评价标准及其应用
欧盟将反倾销中的公共利益称为共同体利益,其反倾销法第二十一条专门对共同体利益做了规定。依据该条规定,共同体利益是否要求实施反倾销措施,要在评价各方整体利益的基础上做出决定,其中包括国内产业、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需特别考虑消除损害性倾销的贸易扭曲效应和恢复有效竞争的需要。根据欧盟反倾销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和欧盟反倾销当局在反倾销实践中对公共利益的解释,公共利益评价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共同体产业利益
共同体产业是反倾销措施的保护对象,共同体产业的利益在公共利益评价中占有最重要的地位。一旦认定共同体产业遭受到实质性损害,甚至共同体产业的生存受到威胁,通常会做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例如,在2000年自印度和韩国进口PET薄膜反倾销案中,欧盟当局认为如不对进口实施反倾销措施,欧盟厂商无利可图,可能被迫关闭。反倾销措施将促进共同体产业的发展,被认为符合共同体利益。
(二)用户的利益
产品用户是使用涉案产品的厂商。征收反倾销税后,产品价格上升,用户生产成本提高,对下游加工业产生不利影响。共同体当局通常通过计算有关投入成本在最终产品售价中的比重来评估价格上升对下游加工业的影响,以此与共同体产业的利益相比较,往往得出有利于共同体产业的结论。例如,用户的利益在1992年自我国进口松香反倾销案中被置于共同体产业利益之上。共同体产业的松香生产能力非常有限,而松香作为原料在燃料、造纸、油漆等多个行业使用。咨询委员会认为征收反倾销税对松香用户的负面影响与共同体松香产业获得的利益严重不成比例,决定终止对我国松香的反倾销调查。
(三)消费者利益
反倾销税最终会转化为消费者的负担,增加消费者的支出,同时反倾销会限制从倾销国的进口,减少消费者的选择,对消费者利益产生不利影响。但反倾销当局一直假定消费者的最高利益在于维持共同体产业的生存和保证供给来源的多元化和竞争格局,因此很少会因为消费者利益受损而不征收反倾销税。例如,在1998年自中、日、韩等进口激光阅读系统反倾销案中,反倾销当局认为反倾销税将导致出口商退出共同体市场,消费者的选择将受到严重限制,失去利用技术多元化和技术进步的好处,本案中消费者利益远远超过共同体产业的利益,因此终止了该反倾销案件。
(四)进口商利益
征收反倾销税会提高涉案产品的进口价格,对倾销产品进口商的利益会产生不利影响。但欧盟反倾销当局通常认为这种不利影响不大,其理由涉及进口商进口产品和来源多元化、进口商承担和转嫁税负的能力等。例如,在1996年自我国进口手袋反倾销案中,由于在调查期内欧盟塑料与纺织手袋产业的市场份额只有2%,而自我国进口产品的市场份额占80%,共同体当局认为征收反倾销税对进口商和经销商的不利影响与共同体产业短期内获得的利益不成比例,最终裁定对此类手袋征收反倾销税不符合共同体利益,终止调查。
(五)供应商的利益
供应商指向共同体产业提供投入品的共同体厂商。国外倾销使共同体产业受损,对原料供应商不利。反倾销措施使欧盟产业得到恢复和发展,原料供应商也从中获益。例如,在2000年自捷克等国进口钢缆反倾销案中,欧盟原材料供应商将2/3以上的原料销售给欧盟内部生产商,欧盟当局认定原材料供应商可以从反倾销导致的欧盟生产扩大中获益。
此外,除了上述各方利益外,欧盟当局还会考虑反倾销对市场竞争、就业、对外关系等方面的影响。征收反倾销税可能会加强共同体产业的市场控制地位,损害市场竞争。不过欧盟当局通常会推翻征收反倾销税会减少市场竞争的观点。例如,在1994年自印尼等国进口谷氨酸单钠反倾销复审案中,唯一的共同体生产商占有70%的市场份额,针对征收反倾销税将进一步增强其市场地位和损害用户利益的看法,欧盟当局认为市场上存在多个国家的进口产品,市场竞争是充分的。
加拿大反倾销公共利益的评价标准及其应用
根据加拿大《特殊进口措施法》第45部分的规定,反倾销公共利益评价的目的是判定征收反倾销税或者按认定的倾销幅度全额征收反倾销税是否违背公共利益。加拿大国际贸易法院在公共利益调查中须考虑所有其认为有关的因素。 修订后的《特殊进口措施条例》第40.1部分明确规定了国际贸易法院在公共利益调查中应予考虑的因素。
是否可以从与反倾销裁定无关的其他国家或出口商获得相同产品。该条标准主要考察是否存在替代进口来源,避免出现征收反倾销税后国内涉案产品供应不足的问题。在1999年自美国进口含碘造影剂反倾销案中,国际贸易法院认为有证据显示加拿大经销商可以从欧洲获得相关产品,但在价格以及供给能力上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全额征收反倾销税不符合公共利益。
全额征收反倾销税是否会消除或大大降低国内有关产品的市场竞争。该项标准主要关注全额征收反倾销税对国内市场竞争状况的影响,防止出现市场垄断。在1997年自美国进口泡沫隔热板反倾销案中,国际贸易法院认为征收反倾销税后,加拿大市场仍存在众多供应商,市场竞争不会受到遏制,征收反倾销税不会损害公共利益。
转贴于
全额征收反倾销税是否会严重损害使用有关产品作为投入品的生产商的利益。该项标准从下游用户利益的角度考察反倾销税对公共利益的影响。征收反倾销税后,相关产品进口价格上升,下游生产商成本提高,利益受损。在1995年自美国等进口食糖反倾销案中,反倾销税的征收使食糖价格上升,直接影响到以食糖作为原料生产其他产品的工业用户的生产成本。但下游用户可以通过改变生产过程、从其他来源进口产品等方式控制成本,国际贸易法院认为全额征收反倾销税不会对工业用户的利益产生大的影响。
全额征收反倾销税是否会因限制获取相关投入品或技术而严重损害产业竞争力。这条标准主要是从产业竞争力的角度来考察反倾销税对公共利益的影响。在2004年自韩国等进口不锈钢缆线反倾销案中,国际贸易法院认为,全额征收反倾销税不符合公共利益。该案涉案产品有多种类型,其中不锈钢丝绳用于石油天然气的开采,主要来自美国。尽管瑞典和英国能够供应相同产品,但生产不锈钢丝绳需要3-4个月时间,一旦美国进口产品在全额征收反倾销税后出现供应短缺,将会导致加拿大企业推迟生产,浪费有限的开采时间,再加上产品售后服务的不确定性,会损害加拿大石油天然气行业生产商的竞争力。
全额征收反倾销税是否会通过限制消费者的选择等方式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该条标准从消费者利益的角度考察征收反倾销税对公共利益的影响,征收反倾销税以后,进口产品价格提高,进口数量减少,消费者支出增加,消费选择受到限制,利益受损。1999年自美国进口含碘造影剂反倾销案中,国际贸易法院认为含碘造影剂价格提高到一定程度,医疗机构放射医师将失去对该产品的选择机会,损害了病人作为消费者的利益,全额征收反倾销税不符合公共利益。
不征收反倾销税或不按所确定的倾销幅度全额征税是否会严重损害上游生产商的利益。该条标准从上游供应商利益的角度考察反倾销税对公共利益的影响。如果减征或不征反倾销税,国内产业会继续受到进口倾销产品的竞争,产出水平会下降,对其上游供应商产生不利影响。在1995年食糖反倾销案中,国际贸易法院指出随着反倾销税的征收,食糖的价格将会上升,相应地对甜菜的需求会增加,甜菜生产者的回报也会提高。减征或不征反倾销税,甜菜栽培者的收益自然会受到影响。但在综合考虑各方利益基础上,国际贸易法院并未得出征收反倾销税不符合公共利益的结论。
除了上述标准外,国际贸易法院还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考察其他一些因素对公共利益的影响。例如,在1997年自美国进口婴儿食品反倾销案中,国际贸易法院还考虑了征收反倾销税对婴儿健康问题的影响。在1999年电冰箱、洗碗机和烘干机反倾销案中,国际贸易法院还考虑了反倾销税对环境的影响。
反倾销公共利益评价对我国的启示
以法规形式对公共利益评价标准作出规定。欧盟在反倾销基本法第二十一部分对公共利益的评价作了原则规定,加拿大则在《特殊进口措施法》第45部分和《特殊进口措施条例》第40.1部分对公共利益评价须考虑的因素做出规定。我国在2004年修订的《反倾销条例》中提出了征收反倾销税须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但条例本身和其他法规并未对公共利益的判定标准作出任何具体规定。这种状况导致反倾销主管机关在反倾销调查中考虑公共利益时无章可循,难免带有随意性。鉴于我国未制定统一的反倾销条例实施细则,而是制定多个配套的具体规定,商务部应就反倾销公共利益的评价标准与程序制定具体规定。
公共利益评价应综合考虑国内产业、下游用户和消费者等多方面的利益。欧盟反倾销法规定公共利益评价要基于对包括国内产业、消费者和下游用户在内的各方面利益的整体考虑。加拿大反倾销公共利益评价主要考虑全额征收反倾销税对产品供应、市场竞争、下游用户、消费者和上游供应商等方面的影响。加拿大虽未直接考虑国内产业的利益,但由于将公共利益与国内产业利益相对照,维护国内产业的利益仍是反倾销措施的首要目标。我国在反倾销程序中对公共利益的评价应综合考虑国内产业、下游用户和消费者等多方面的利益,并且要兼顾近期利益和长远利益,保证反倾销措施服务于维护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