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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14 17:2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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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十以来,中央多次强调要“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这是我国政府新型的国家治理格局。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是实现这一管理格局的基础工程。
标准化是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抓手。利用标准化手段,系统地制定和推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有利于高效公平地运用公共资源并引导社会资源满足公民的合理需求。杭州市拱墅区成立了全国首家“社区卫生服务管理集团”,市质监局将试点成果上升为杭州市地方标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规范》,同时又成为省级试点,引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标准化。
标准化是政府行政管理空白的补充。浙江省率先推行的“四张清单一张网”的权责清单制度,就是用标准化的方法全面梳理各级地方政府的职责权限,构建“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已经取得明显的成效。
标准化是提升社会管理绩效的主要手段。通过建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体系,可以大幅度减少政府内部的请示和审批,提高政府在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领域的效率和水平。被授予“国家级中国美丽乡村标准化创建示范县”称号的安吉县,按照“标准化建设,规范化管理”的原则制定了20项“中国美丽乡村”建设标准,使美丽乡村各环节建设有据可依、简便易行。《美丽乡村建设规范》上升为全国首个美丽乡村建设地方标准。
标准化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奠基措施。标准作为自愿性手段,是法律体系向具体化、精细化方向的延伸,既体现了法治的基本精神,又弥补了法律法规的不足,为依法治国奠定扎实的基础。杭州市上城区作为全国首批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形成了科学有效的权力清单,推动了政府主导型服务向群众需求型服务转变,经验型管理向依法管理转变。
标准化是社会共治的权威依据。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就是要用标准体系为自治和共治提供遵循,为主体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化解矛盾、促进和谐提供规范。宁波市海曙区社区家政服务国家级标准化试点项目建设整合各方力量,形成了“政府引导,协会主导,企业支撑,社会参与”的新模式,同时引入社会各方力量形成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实现了社会共治。
“十三五”时期是实现社会管理标准化的关键时期
《国家标准化体系发展规划(2015-2020年)》规定,到2020年,基本建成支撑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中国特色标准化体系。“十三五”时期是实现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的关键时期。
要确立标准化在国家治理中的战略地位。从国家治理的角度来看,标准化应成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手段,成为实现人人受益的“中国梦”的重要保障。要加强标准制订和执行,破解标准真空,让标准成为政府管控的重要职能,成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抓手。
要把制度体系成熟定型的成果标准化。标准体系是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形成配套的标准体系是制度成熟定型的重要标志。所以,必须把建立和完善标准体系放在制度建设“最后一公里”的重要位置,增强具有推广价值的改革探索的可复制性。
关键词:法治保障;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0-0225-02
党的十报告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社会管理格局的基础上,增加了“法治保障”这一新内容。“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社会管理创新的指导思想、基本路径和主要方法,标志着中国社会管理创新将由典型试验、重点突破、政策引导,向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方向科学发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一、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的价值
法治是实现经济社会发展最重要的软实力,是公民实现公权和私权的第一保障,是最基本的执政方式,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必须以法治予以保障。
1.法治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前提条件。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就要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维护人民群众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良好秩序,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稳定。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既处于战略机遇期,又是矛盾凸显期,社会结构由单一党政系统发展到公权力、企业和公民社会系统并存。面临这些新挑战,社会管理创新要求我们不断破解社会公正、公共服务、公共安全、社会参与等方面的制度、保障性困扰、机制性束缚,实现“三个转变”:管理目标由“为民做主”向“人民民主”根本转变;管理主体由“政府大包大揽”向多元社会主体协同治理根本转变;管理方式由主要依靠政策管理向依法治理、综合施策根本转变。转变的最根本和最重要的推动力,就是法治建设。法治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特点,更有利于调整社会关系、分配社会利益、规范社会行为、构建社会新秩序。因此,只有以法治理念为指导,以法治的手段规范和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才能保证其正确的方向和持久的生命力。
2.法治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当前我们面临的很多社会问题和矛盾,绝大部分是由于受现有体制机制、传统习惯、部门利益甚至是特殊利益集团的影响,法律法规没有得以实施而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就显得更为突出、更加紧迫。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要采取积极措施,创新制度机制,切实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形成法治秩序基本建立、公民权利有效保障、公权机关依法办事、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良好局面,这是社会管理创新题中应有之义。
3.法治是社会管理创新的根本追求。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深入发展,人民群众参与政治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权利意识越来越强,利益诉求越来越具体,对完善法律体系的期待越来越高。要在社会管理创新中找准突破口,在法治原则和现有法律框架内大胆探索,打破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运用新的理念、知识、技术,创新方法手段,不断总结经验,将成熟的经验上升为制度规范,并通过法定途径上升为法律法规,以社会管理创新“点”的突破,推动法律体系“面”的逐步完善,实现“良法”之下的“善治”。
二、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存在的障碍
中国有关社会管理法治建设还比较滞后,有些领域甚至存在法律空白。法律上的缺失,正在成为阻碍社会管理创新深入推进的重要因素。
1.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观念有待加强。历史的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法治是推动社会和谐进步的最强动力,唯有以法治理念为指导,以法治体系、法治程序和规范为支撑,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才能真正实现最佳的效果和长期的效益。但是,当前我们社会管理理念还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相适应,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法律至上”理念淡薄。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全面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树立法律权威,尊重公民权利、依法行使职权,确保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都能够以宪法和法律为根本的活动准则,自觉做守法护法的模范。 二是“民主管理”理念不强。社会管理的主体是人民群众,社会管理创新为了人民群众,也要依靠人民群众,政府的决策和举措都要做到“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使社会效果更贴近其出发点和归宿点。三是“公平正义”理念难以确立。要使社会成员能够按照规定的行为模式公平地实现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保护,实现社会成员之间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平。
2.社会管理创新的法律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当前中国社会管理领域的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占的比例不高。流动人口管理、特殊人群帮教、虚拟社会管控“、两新组织”管理等方面社会法制建设明显滞后,一些明显带有计划经济时代烙印的法律法规,不能反映当前公民的利益诉求,这些都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所急需解决的法制建设问题。要针对这些问题,社会管理领域的立法工作需要进一步推动。
3.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资源需要整合。公众参与社会管理决策法治化的载体、社会信用体系法治化的建设、社会矛盾纠纷防范调处法治化的平台等都存在单打独斗、互不衔接的问题。以依法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突出问题为突破口,整合行政资源,整合社会资源,整合政法资源,壮大社会管理的多元主体,加快形成政府、社会、企业、公民共同治理的大格局,促进政府管理功能与社会治理机制的有机融合,不断增强各类管理主体之间的协调互动能力。强化共管共治,推动群防群治,积极引导社会自治,拓宽群众参与渠道,动员组织群众依法理性参与社会管理,努力形成社会管理人人参与、和谐社会人人共享的良好局面。
三、以法治保障促进社会管理创新
新时期的社会管理只有发挥法治建设独特优势,在法治底线原则的基础上加强和创新,才能更好地步入法治轨道。
1.发挥法治导向功能,全面推进社会管理新型理念的创新。充分发挥法治的导向作用,在法治的大平台、大背景下谋划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才具有更强的生命力。当前,全体公民必须确立“崇尚法治、法律至上”、“依法管理、综合施政”、“以人为本、服务为先”、“多方参与、共同治理”、“公平优先、权利优先”等社会管理理念,大力改进和转变部门职能,着力推动部门工作向社会领域延伸,在转变职能中创新社会管理,在创新社会管理中促进职能转变,加快从行政主导的管理模式向法治主导的管理模式转变,从根本上改变重部门责任、轻社会责任,重业务管理、轻社会管理,重行政审批、轻引导监管的现象。
2.发挥法治调控功能,有序推进社会管理源头机制的创新。和谐社会不是没有矛盾和纠纷的社会,而是矛盾纠纷可控、得到妥善处理、及时化解的社会。因此,从源头预防、排除、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显得至关重要。一是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诉求表达机制。完善政务公开、民主决策制度,提高公众参与程度;加强和改进制度,用群众工作统揽工作,让群众话有处说、冤有处诉、问题有处反映,同时教育和引导群众依法有序理性表达诉求;针对社会管理中的热点、重点和难点问题,进行经常性的分析排查,建立矛盾纠纷滚动排查、矛盾纠纷情报信息预警等机制。对排查出来的问题,按照“见微知著、抢得先机、争取主动、防止激化”的要求,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二是进一步深化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构建和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的大调解工作机制。深化、拓展大调解机制,着力构筑行政争议预防和化解机制,加强行业调解、社会组织调解工作,善于运用教育、对话、协商、谈判等方式解决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建立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积极抓好基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司法全程全员全面调解、涉法涉诉化解、预防处置等配套机制建设,推进大调解不断取得新成效。三是进一步推进大调解法治化建设。大调解是一项崭新的事业,要保持其旺盛的生命力和社会公信力,必须走法治化道路。要切实在法律的框架内调解纠纷,原则问题不和稀泥,做到依法调解。要推进大调解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受理、分流、督办及处置等工作制度,完善各级调解组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程序,健全矛盾纠纷受理登记、首问负责、联动联调、定期回访、调处督办、责任查究、培训管理、考核奖惩、统计报告等各类运作制度,规范调解程序,细化调解流程,对调解的范围、程序、时限、方式、质量等作出严格要求,使调处工作从内容到形式、从过程到结果、从程序到实体都受到严格规范和约束,确保大调解权威公信、健康发展。
当前,黔南正处于爬坡过坎、攻坚转型的关键时期,要实施好开放型后发赶超、创新型驱动、“一圈两翼”区域发展“三大战略”,推动黔南后发赶超、同步小康,必须以只争朝夕的精神和善作善成的作风,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五次全会重要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州,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法治保障。
在牢牢把握正确方向上下功夫。依法治州朝着什么方向推进,是根本原则问题。如果方向错了,就会误入歧途。要教育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不为噪音杂音所扰,不为错误思潮所惑,进一步增强道路自信、制度自信、理论自信,牢牢把握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牢牢把握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依宪执政和依法执政,切实做到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
在着力完善法制建设上下功夫。充分发挥民族自治州的立法作用,突出黔南实际,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健全立法程序,创新立法方法,修改完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加强重点领域地方立法,制订修改全面深化改革、推动经济发展、完善社会治理、保障人民生活、推进文化繁荣、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等领域的法规规章,杜绝部门利益法制化。
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上下功夫。各级政府是行政执法主体。以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为着力点,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行行政执法权力清单制度,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推进依法决策,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推进政务公开,推进城市管理、食品卫生等领域综合执法,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
在维护社会公正上下功夫。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加快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逐步建立一套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转的司法体制。支持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牢固树立司法权威,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筑牢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高度重视涉及教育、医疗、就业、社保、住房等民生领域的执法和案件审理,依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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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大数据作为新一代信息技术,正以迅疾之势改变公众的生活方式、企业的发展态势、政府的治理模式。《大数据领导干部读本》正是在国家的大数据顶层设计和战略部署的背景下,从领导干部的现实需求出发,紧扣“如何运用大数据提升领导干部的治理能力”这一主线,以丰富的实践案例阐述大数据在政府治理、经济治理、社会治理等方面引发的巨大变革,让读者找到大数据价值所在。
在读本书时,我深刻认识到作为重庆市政协的一员,同时作为通信运营企业管理人员,更是要具备洞悉大数据的能力,敏锐感知、主动作为。正如读本所说,大数据能解决“坐井观天”“一叶障目”“盲人摸象”等问题,也能提升“一叶知秋”“运筹帷幄”“决胜千里”的能力,其作为一个国家提升综合竞争力的关键资源,正在成为国际竞争新的制高点。
读本强调“开放数据不仅是政府转型的内在需求及强力驱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更是重构市场、政府、社会三者之间关系的杠杆与支点”,从宏观上肯定了数据开放的重要性。但目前我国推动共享开放政府数据在政策法规、制度保障、开放程度等方面还面临着难点和问题。
我认为,针对数据开放下一阶段可进行:
推动本地立法,为大数据驱动创新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制定《重庆市公共数据开发管理办法》,通过管理办法的制定,厘清公共数据开放范畴、建立全流程数据开放利用制度,增强各级部门数据的开放意识、规范意识和安全意识,形成规范有序的公共数据开放体制机制,保障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为推动公众数据开发利用打好基础。积极学习借鉴贵州的做法,推动大数据在共享开放、安全管理、行业应用等方面本地立法,为大数据驱动创新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科学配置资源,把资源配置向大数据应用创新领域倾斜,推动数据驱动的政府治理创新。各级政府部门要科学调控资源配置,鼓励大数据应用创新和部门协同创新,打破部门间的数据疆界,连通数据孤岛,汇聚数据资源,有效激发社会基于数据的创新活力,促进大数据商用、政用、民用价值实现。
一、街镇终身教育体制机制建设的必要性
1.落实国家教育法规政策的基石
自1965年终身教育理念提出之后,我国大力支持终身教育实践,并颁布实行一系列的法规政策保障终身教育的实施,我国的《教育法》明确规定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健全街镇终身教育体制机制有利于从基层完善我国终身教育体系,是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的基本要求。
2.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的必然选择
党的十报告提出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街镇层面,构建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是区域终身教育体系建设的重要保障。完善终身教育体系是我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更是全面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的必然选择。
3.满足基层学习意愿的重要保障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传统的学校教育已远不能满足街镇居民对自身素质提升的要求。因此,在街镇层面开展终身教育恰好满足了街镇居民对终身学习的需求。完善街镇终身教育体制机制建设,可以更好地为街镇居民终身学习提供有力保障。
二、街镇终身教育体制机制建设现状问题揭示
1.终身教育立法滞后
国家层面终身教育立法尚未纳入议事日程,国家政策文本关于终身教育的保障机制尚处于空白状态,因此街镇终身教育体制机制建设缺乏国家层面的法律保障。目前,我国有关终身教育的标准不一,政出多门,致使配套街镇终身教育体制机制的建立和完善缺乏法治基础。例如,上海市于2011年颁布了《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此条例为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对终身教育规范进行的立法实践。但是,在国家层面上并没有全国性的终身教育立法,致使地方性法规缺乏上位法支撑,其规范作用受到限制。因此,要打破国家层面各种教育体制机制分割的局面,还势必面临较地方层面更为复杂、更为艰难的利益再分配的局面。
2.协同体制失调
街镇终身教育的推动涉及政府、社会、个人三类主体。从政府的统筹协调角度看,政府定位不清,或大包大揽,或推诿怠政,政府机关的管理责任不明,社会治理与协调机制还没有有效形成;从社会协同方面来看,各类社会组织、民间团体等力量并未充分挖掘,办学体制缺乏活力;从个人学习动力来看,尚未健全街镇居民终身教育激励机制,致使街镇居民学习兴趣不浓。
3.地方运行机制缺失
终身教育需要多部门多力量的协调配合,基于此才能形成有效的运行机制。不过,目前我国虽有终身教育立法,一些地方甚至建立了专门的职能部门,但整个服务管理系统、督导评估机制、考核奖励等评价系统却尚未完全形成,因此健全街镇终身教育运行机制迫在眉睫。
4.经费保障机制缺位
时至今日,对于终身教育的经费需求,我国大部分街镇政府拨款以及自筹经费较少,甚至有些街镇尚未有经费来源,经费欠缺导致街镇终身教育软、硬件设施配备不齐全。街镇居民终身教育缺乏教学场所或是教学占地面积较小,无法开展正常的活动,
三、街镇终身教育体制机制建设合理化建议
1.完善开放的教育体制
(1)连接各层级教育体制。街镇终身教育应建立相关制度和机制推动终身教育立交桥建设,加强各类型、各层级教育之间的沟通与衔接,使传统的教育机构走向开放。
(2)街镇增强合作,实现优质资源互补。街镇终身教育建设过程中存在教育资源不均衡现象。对此,街镇终身教育应建立相应的体制机制使有限的教育资源得到充分而合理的利用,促进街镇居委学习点之间的合作,村委会学习点提供资金、场地,居委会学习点提供师资,形成优势互补。此外,还要扩大优质教育资源供给的总量。
2.创建高效的街镇终身教育管理体制
(1)增强政府统筹协调能力。终身教育的发展离不开政府机关的推动和引导,在终身教育体制机制的完善过程中政府不应缺位。为此,要进一步确定政府的管理职责,把重点放在统筹规划、政策引导、监督管理上,形成政事分开、权责明确、规范有序的管理体制,切实增强政府的统筹协调能力。
(2)加强社会协同与参与。街镇终身教育离不开社会的协同参与,这是持续推动街镇终身教育普及发展的重要保证。因此,需要吸引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以及各类关心终身教育的企事业单位共同参与,逐步形成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办学体制。
(3)激发街镇居民学习活力。乡村居民是街镇终身教育的主体,需要健全对其的激励机制,使居民从学习中得到实惠。一方面,可将居民学习与物质精神奖励结合起来。例如,根据居民的学习效果,吸纳各类资金设立奖学金,以物质奖励激励他们的学习积极性。另外,也可设立社区、街镇学习标兵,学习好家庭等奖项,以精神奖项激励居民参与学习。另一方面,要把居民终身学习培训与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结合起来,从工作就业、职位升迁、职称晋升等方面鼓励居民积极参与学习。
3.完善街镇终身教育运行机制
(1)引领服务机制。街镇终身教育的发展需要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的有效引领和强力推动,制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终身教育发展规划,加强舆论引导普及终身教育理念等,能够更好地营造全民参与终身教育的良好氛围。此外,鉴于大部分街镇的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尚未达到居民的学习实际需求,政府要了解不同居民的学习需求,作为组织活动和提供服务的重要依据,以此引领终身教育服务。
(2)督导评估机制。促进乡镇终身教育工作的持续发展,就必须建立起符合本地实情、与本地教育发展相适应的督导评估机制。例如,可将终身教育纳入各级政府的政绩考核,设置适宜的考核权重。同时,还需要增强舆论媒体和社会大众全方位的监督作用。此外,还需要建立政府、社会中介组织、学习者个人三方相结合的评估制度,对实施终身教育成效进行评估,以此引导和规范终身教育的发展。
(3)法治保障机制。国家层面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位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终身教育体系构建的力度、速度、规模与进程。为此,国家层面应积极推进立法进程,街镇层面应建立健全符合本地区终身教育发展的政策法规,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总结贯彻落实地方性法律法规如《促进条例》的经验得失,以期完善终身教育法治保障机制。
(4)经费保障机制。终身教育具有公益性、面广、时间长等特征,其经费来源不应限于一方,需要多方支援。政府机
关应将终身教育经费列入本级政府教育经费预算,为乡村居民街镇终身学习提供必要的资金,并为一些居民急需的终身教育项目提供专项经费支持。另外,要多渠道筹措办学资金,鼓励和拓宽民间资本进入终身教育领域的途径,实行财政支持一点,街镇居民集体资金投入一点,社会力量资助一点,党员群众募捐一点的方式,多元化解决办学经费问题。
国家档案局在《全国档案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中提出了档案治理法治化的目标:“基本形成较为完整的档案法规标准、高效的档案法治实施、严密的档案法治监督、有力的档案法治保障的档案法治体系,档案法治治理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档案工作体制机制更加完善,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支撑作用明显增强。”[1]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将其落实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其最主要的工作内容就是“严密的档案法治监督”,只有将“严密的档案法治监督”落到实处,才能使“档案法治治理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
所谓“严密的档案法治监督”,就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行政,严格履行《档案法》赋予的监督职能,依法对档案事务和档案行政相对人进行科学的监管。
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以往依法监管档案事务和档案行政相对人来说,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做得并不好,是方法简单,效果一般。主要的监管方法就是实施档案行政监督检查(简称“行政检查”),也就是我们档案部门常说的档案执法检查。就是这单一的方法其效果也不理想,存在很多问题。特别是市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存在的问题就更多。据对河南档案执法检查现状调研,一般一个县(市、区)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大约只对其八分之一的单位进行了档案行政执法。显然,这个执法力度,是很不够的。从实地调研和平时掌握的情况看,全省县(市、区)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档案行政执法确实是个软肋,个别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时一年连一次档案行政执法都没有”。[2]即便是对很少一部分被检查的单位,“但面对违法事实,在履行法定职责时,往往过多考虑到单位与单位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碍于情面,在实施行政处理时,常常是避重就轻、厚此薄彼,处理结果也往往不尽如人意,大多以责令整改为主,致使个别单位出现改了又改的现象,档案行政处理停留在浅层次上”。[3]很显然,这些现象的存在离“严密的档案法治监督”和应有的“档案法治治理能力”都有很大的距离。
要改变上述现状,落实国家档案局提出的档案治理法治化的目标,就应当加强对档案行政监管的研究,实施科学有效的监管,将科学监管落实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具体的档案行政行为中,以增强档案治理能力。而科学有效的监管既是档案治理能力提升的体现,也是档案治理法治化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实现档案治理法治化的重要研究课题之一,本文就此做一些探索,以期为我国档案治理法治化和治理能力建设提供借鉴和参考。
2 实施科学有效监管的方法与途径
实施科学有效监管的方法与途径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2.1 分类监管。一般来说,档案行政管理就是对产生与管理档案的组织机构的档案事务进行监管。“档案事务由管理体制、组织机构架构、运行模式及物质保障等形式性要素和管理制度、归档范围、保管期限、利用服务、安全设施等实质性要素构成。”[4]但是,由于产生与管理档案的组织机构千差万别,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也有社会团体组织、民营企业,等等,由于这些组织机构的性质不同,其档案工作的内容也不相同,因此,对它们既不能够,也不可能用某种相同的单一方式进行监管,应当进行分类,选择不同的监管方法,以适应不同类别的组织机构的特性。
2.1.1 对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档案事务的监管,要全方位地从严监管。也就是要对其档案管理体制、组织机构、运行模式及人财物保障、档案管理制度、归档范围、档案保管期限、档案利用服务、档案安全设施等方面按照档案法律法规、档案标准规范进行全面严格的监管。对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的档案事务之所以要全方位地从严监管是因为其形成的档案不仅对当地社会具有保管利用价值,对国家也具有保管利用价值;而且其档案工作和档案管理所需经费是由公共财政负担的。因此,“对国家机构形成的档案及档案工作的监管要严于对社会组织形成的档案及档案工作的监管,这既合情也合理”。[5]
2.1.2 对于民营企业和其他社会团体组织机构则重点监管那些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安全和民生的组织机构的档案事务。对于这部分组织机构档案事务的监管,也应当分为两类:其一,对于那些由公共财政支持的社会组织机构的监管基本上涉及其整个档案事务,对其档案事务的监管内容应当是全面的,可近似于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档案事务的监管。对其监管内容应包括档案事务的各个要素,既有实质性要素也有形式性要素。之所以对这部分组织机构档案事务的监管要实施近似于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档案事务的监管,是因为它们形成的档案不仅对当地社会具有保管利用价值,对国家也具有保管利用价值,而且其档案工作和档案管理所需经费是由公共财政支持的。其二,是对非公共财政支持的社会组织机构的档案事务的监管,对其的监管不应当涉及全部档案事务。对其档案事务的监管内容则应是重点的,而非全面的。主要应当注重对实质性要素的监管,而对形式性要素不做强制性的统一要求,甚至可以不管。之所以对其注重对实质性要素的监管,是因为它们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安全和民生。对它们的监管,主要应当限定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性、禁止性条款上。对其在档案事务上是否履行了其应尽的义务,是否有违反禁止性条款的行为发生进行监督。只要其不违反禁止性条款的规定,履行了义务,具体如何实施形式性要素,则是其自己的事情,?n案行政管理部门无需监管,也无权监管。因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许多企业与社会组织已经采用了不同的档案管理体制、组织机构架构、运行模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既无力也不应当要求其采用与政府机关相同的形式要素。如果非要强制其按相同的形式要素来管理档案工作,则实际上是一种乱作为。
2.1.3 对于其他一般民营企业和其他社会团体组织机构,则应当采取一般的宣传、培训、指导等的监管方式。对民营企业和其他社会团体组织机构档案事务的监管,传统的宣传、培训等共性的监管方法仍然行之有效。当然,这些监管工作并不一定非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来做,这些监管工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高校、档案学会协会、档案馆、档案中介等专业机构提供。档案行政管理机构需要做的是,做好宣传、培训的计划、内容、标准与要求等,选择合适的专业机构,并对其履约情况进行严格监督”。[6]
2.2 协同监管。档案工作与各行各业的工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只靠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单打独斗”难以起到应有的监管效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单独进行监管的精力十分有限,而且效果很一般,并且在许多方面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都难以触及。因而,应当采取协同监管的方式,形成合力,实施“大监管”。档案协同监管体系建设的最终目标是通过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鼓励档案事业有序健康发展,有效防范各种不利于档案事业发展的因素,着力促进档案事业各参与主体的规范及自律机制,推动我国档案事业朝着更加专业和高效的方向发展。探索建立多主体间协同治理协同监管的运行方式和机制。具体来说,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2.2.1 建立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为主,联合管理组织机构的监管协调机构,增强监管合力。以“专业分工、条块分割”为特征的传统档案行政监管体制,暴露出各个部门壁垒、协调成本高和监管漏洞等诸多弊端,难以适应快速多变的信息化社会对档案事务的监管需求。当前,顺应信息化时代要求,强化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不同行业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合作和协调,构建无缝隙、一体化的“整体型政府”已成为当前公共行政改革的新趋势。[7]对档案事务的监管也应顺应这一趋势,在进一步细化各个部门监管职责的基础上,着力构建跨部门的协同监管体制。建立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为主,联合管理组织机构的主要部门(如国资委、工商局、民政局等)为成员的监管协调委员会,制定协调监管策略、方法,统筹协调监管档案事务。尽快设立联席会议,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共享机制、信息披露机制和违法违规行为协查机制,开展跨部门综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
2.2.2 构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与各行各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分工协同监管的模式。档案事务的协同监管不仅需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与各行各业行政管理部门多主体各司其职,共同参与,更需要各主体之间围绕共同目标凝聚共识,依法依托统一协同的监管平台,互联、互通、互动、互助,形成有机的协同监管体系。第一,在建立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为主,联合管理组织机构的监管协调机构的基础上,建立多种形式的协同监管交流协商机制。转变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单打独斗”的传统监管模式,通过多种形式的对话和协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与各行各业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商讨档案事业发展中遇到的矛盾与问题,研究解决策略,促进档案事业协同监管各主体间的充分沟通,彼此尊重,凝聚共识。第二,依法规范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与各行各业行政管理部门各自对档案事务的监管边界,明确各自的监管责任,积极主动地协同监管,特别是要注意管好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与各行各业行政管理部门监管档案事务的结合部,消灭“?粝潞凇保?不留漏洞,不留空白地带。第三,加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与各行各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监管工作的互动互助。通过一定的沟通平台,实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与各行各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有效互动,为对方和双方档案事务的结合部的监管范围执法提供信息,互动帮助提高档案事务监管执法的精准度。
2.2.3 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和公众参与监管,充分发挥社会的协同监管作用。面对众多的民营企业和其他社会团体组织机构的档案事务,仅仅依靠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单一的监管主体,显然很难监管到位。因此,应当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和公众参与监管,通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社会第三方力(包括档案学会、档案中介机构等)和社会公众“三位一体”监管机制进行合作协同监管,充分发挥社会的协同监管作用。
2.3 创新监管。科学监管的动力是开拓创新,对档案事务监管的创新,主要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2.3.1 改变监管理念,实施阳光监管。其一,建立档案行政监管权力清单制度,公开监管权力与事项。凡是涉及档案行政监管权力的,要在清单中一一列出,每一项监管职权都必须明确列出与之对应的职责,以及相关的责任追究内容,做到有权必有责,权责相对等,防止档案行政监管权力的异化。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都要把监管事项、内容、依据、标准等一一列出。按照政务信息公开的原则,充分向社会公开。并对监管对象按照公开的监管事项及时进行监管。其二,加强社会力量监督。要保证档案行政监管权力清单的实施效果,还应当加强社会力量监督。要让社会群众参与到档案行政监管权力清单制度的运行过程中来,增强社会群众对档案行政监管权力清单的认同感。加强舆论宣传,积极营造社会群众监督档案行政监管职责履行的氛围。拓宽社会公众参与渠道,搭建各种平台,鼓励引导社会群众参与监督档案行政监管权力清单制度运行的全过程,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的监督格局,更促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2.3.2 改革监管方式,采用多样监管。一是激励型监管。激励型监管,是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使用物质和精神诱因方式和手段间接引导档案行政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以实现其既定的政策目标的行政活动方式。激励型监管容易使被监管的档案行政相对人接受而自愿实施特定行为从而实现监管目标。二是协商性监管。协商性监管是指为了实现档案行政管理监管目标,“监管主体与被监管主体或第三方组织在对话协商的基础上,共同制定监管政策和目标,并围绕目标的实现以契约或其他形式明确各自权利义务且付诸实现的监管方式”。[8]协商性监管极好地体现了合作治理理念。协商性监管的优势在于:各方主体能够更为广泛地直接参与;创造性地解决监管问题的机会;避免诉讼的潜在可能。三是行政指导。档案行政指导是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针对特定的档案行政相对人采用辅导、协助、劝告、建议、示范、告诫等非强制性的方法或手段,促使档案行政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从而实现一定的档案行政目的的行为。相对于其他监管方式,被监管的档案行政相对人对是否接受指导具有行为选择上的自主性。档案行政指导以其简便、灵活的特点,充分发挥出补充替代、协商疏通、引导促进、预防抑制的作用,不但弥补了档案法律法规的某些空白,而且充分调动了档案行政相对人的积极性。
2.3.3 改善“技管”条件,推行智能监管。积极运用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化手段创新和加强档案行政监管。搭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与各行各业行政管理部门之间信息沟通平台。加快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与各行各业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监管信息资源共享、互联互通,全面整合各种档案监管信息资源,为档案行政监管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以提高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档案治理能力。
3 结语
2015年是贯彻落实《省依法治省纲要》的落实年,是“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也是“六五”普法工作的验收之年,同时又是“十三五”规划的谋划年。根据《区2015依法治区工作要点》,我乡依法治理工作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四个全面“,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按照省、市、区依法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广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弘扬宪法精神,积极营造遵法、守法的良好氛围。工作中以“法律七进”为目标,制定相关的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扎实开展依法治乡工作,为乡“转型升级年”奠定坚实的法治环境,为全面推进“法治、和谐、平安”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推进依法治乡“十项行动”,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动我乡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贡献。在此,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切实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1、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制度,制定年度法治宣传工作计划、目标和任务,确定阶段性法治宣传主题,乡组织普法志愿者队伍与法制办、文化站等部门相互配合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群众性法治文化宣传活动,营造法治宣传氛围。乡中心组干部半年组织开展一次法治专题集中学习,强化法治意识,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2、加强执法司法公职人员法治能力培训。以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行政法规》等为主要内容,分层分级分类集中对执法公职人员(含乡村调解员)进行轮训,做好学法用法的理论考试,提高乡村干部依法治理的能力和水平,增强公正文明执法,依法行政的意识。
3、开展全民学法知法懂法守法活动。依托村农家书屋、远程教育等平台,对广大村民进行法治宣传教育。每个村设立法制宣传栏,大力培养农村“法律明白人”,深入开展“法制宣传进万家”、“法制赶场”、“法治文艺巡演”、“送法进校园讲座”、“12.4”全国法制日宣传等普法活动。引导群众自觉遵法守法,依法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履行法定义务,全民学法用法。各村(居)委会要深入开展好辖区普法教育活动,确立普法教育在推进依法治乡中的重要性,全面实施普法规划和我乡2015年普法工作计划,教育引导广大居民相信法律、维护法治,自觉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法治观念明显增强。全社会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
4、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刻领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开展依法治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围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目标任务,以新的思想、新的要求、新的方式、新的措施推进依法治乡和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5、大力加强以宪法为核心,以《侵权责任法》、《物权法》、《劳动合同法》、《环境保护法》、《条例》、《省人民调解条例》、《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流转》等法律法规为重点的法治宣传内容,教育和引导群众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法治宣传教育与公民意识教育相结合,弘扬宪法精神,培育社会主义法制文化,形成自觉遵法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公职人员要牢固树立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理念,引导广大群众树立依法办事的观念,依法表达利益诉求,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化解社会矛盾。
6、积极开展“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促进社会矛盾化解”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制定年度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实施意见,确定重要时期、敏感时间的法治宣传教育内容。依“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治宣传日,认真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组织普法志愿队对容易出现矛盾纠纷争议、交通安全、农村土地征用和土地流转等热点难点问题,着重做好相关知识及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解释,从而进一步提高广大人民群众法治教育的实效性,提升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增强法治理念,打牢群众的法治基础。发挥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积极作用,有利于对各类矛盾的有效化解。其次是扎实推进乡村网格化服务管理体系建设,健全服务管理体制机制,加强村网格员队伍建设,注重提高村网格员服务管理的综合素质,为提升村网格化服务管理体系奠定基础。
7、深入推进“法律七进”活动,继续扩大法治宣传教育覆盖面,全面落实《乡“法律七进”三年行动纲要((2014-2016)》工作部署,完成2015年普法各项目标任务。着重做好:
1)结合乡情,完善和落实相关工作实施意见,工作措施,做到有针对性。
2)推进法律进机关,认真落实宪法宣誓制度和学法用法考试制度。
3)推进法律进学校,加强学校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人员配备工作和送法进校园讲座。
4)重点开展好“法律服务进万村”活动,大力培养农村“法律明白人”,深入开展“法制赶场”、“法治文艺巡演”,使依法治乡法治宣传工作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5)推进法律进企业、进单位、进村社、进家庭活动,加强领导干部对公职人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工作的指导,广泛开展适合不同对象参与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推进重点对象法治宣传教育的深入开展。同时,工作中紧贴乡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的现实法律需求,大力开展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进一步强化服务群众的观念,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法律知识的需求。
8、依托“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治宣传日,在全乡认真开展宪法教育,充分利用各类法律颁布实施纪念日,组织开展主题法制宣传日、宣传周和宣传月活动,举办专刊、专栏,开展深入持久的公益性法制宣传教育。
二、加强领导,扎实开展依法治乡治村,巩固民主法制示范成果
1、以建设法治政府为核心,认真贯彻《省依法治省纲要》,进一步规范政府行政行为,完善依法行政体制和机制,优化政务环境,大力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健全重大事项决策法律咨询等制度。建立完善政府依法决策制度,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建立健全依法决策制度机制,将决策行为置于法治框架内。按要求健全完善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和风险评估机制,加强乡便民服务中心建设和管理,完善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和标准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