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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的功能精品(七篇)

时间:2023-09-14 17:27:09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市场监管的功能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市场监管的功能

篇(1)

关键词:职业篮球;市场;监管

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808(2012)01-0014-04

职业篮球的优化运行需要一个健康、有序、稳定的市场环境,但由于职业篮球市场自身存在失灵现象,因此要克服这种缺陷就必须对其进行市场监管。长期以来受到我国职业体育管理制度供给不足的影响,在我国职业篮球市场的发展中就不可避免的存在—些不规范事件,这大大阻碍了我国职业篮球的进一步改革和发展。在这一背景下,篮管中心等有关部门应对其进行市场监管就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文章分析了我国职业篮球市场监管的概念、监管的现状、内容以及应采取的监管措施等问题,深入剖析了加强我国职业篮球市场监管的必要性,以期为相关部门提供意见和建议。

1职业篮球市场监管的概念

杨铁黎博士在《职业篮球市场论》一书中对职业篮球的定义是以职业篮球俱乐部为实体,以职业篮球运动员的竞技能力和竞赛为基本商品,为获取最大利润为目的的经营体系…。所谓职业篮球市场是指以职业篮球竞赛的商品形式向消费者提供职业篮球竞赛产品或对职业篮球物质产品和劳务而进行交换的场所与交换关系;而监管是指利用一定的手段对市场主、客体不规范行为的监督和管理,以达到合理配置市场资源的目的。由于职业篮球市场具有天然的缺陷和不足,比如在篮球市场中交易的投机和逐利性、市场买卖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为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而产生的职业道德和信誉的低下等现象,这些问题严重阻碍了职业篮球的正常发展,因此,必须对职业篮球市场进行监管,以实现职业篮球市场建设的有序化、健康化和持续化。文章对职业篮球市场监管的定义是指政府管理机构利用其职能对职业篮球市场运行的监督和管理;也就是对市场主体的活动和行为以及市场客体进行的监督和管理。

2我国职业篮球市场监管现状及存在问题

中国篮球职业化改革的萌芽始于1995年,至今已举办了17个赛季。在品牌建设、赛制改革、外援引进、外教、赛事包装与营销、职业篮球文化建设等方面较专业队体制下的中国篮球进步明显,整体上看职业篮球市场要素体系基本搭建。但由于职业篮球市场自身存在失灵问题,因此,在这一期间中国篮球市场出现了一些比如假球、黑哨、赛制不稳定、球员转会资格异化、薪金竞争无序以及俱乐部利己主义、部分人员道德素养不高等现象,部分现象见表1所示。而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源是过度相信了市场的力量,忽略了职业篮球管理职能部门的监管作用,进而造成了我国职业篮球的发展既失去了原有举国体制的优势,又未能充分按照职业篮球市场的规律力、赛,最终直接导致我国职业篮球长期处于这样的畸形发展窘态。

目前从我国职业化篮球改革来看,市场监管现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我国职业篮球市场监管机构设置不完善、不清晰,导致其监管职能不能完全发挥,进而造成我国职业篮球市场在某些领域出现了市场秩序混乱的现象。其次,由于职业篮球市场监管政策不完善,在职业化改革中出现了投机、个人逐利行为,导致无法对其进行制裁和惩罚。再次,由于职业联赛部分人员的道德和信誉机制失灵以及职业篮球市场信息交易的非对称现象使我国职业篮球市场监管链条断裂、缺失。最后,职业篮球市场监管者自身也存在执法中不公平的情况。因此,更要建立对市场监管机构和监管从业执法人员的再监管机制。

3我国职业篮球市场监管地位的阐释

我国目前应当建立的是政府执法部门与行业协会双轨支撑的市场监管模式。体育市场监管关系,即政府通过行业协会等机构对市场进行监察、引导和管理活动中产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市场监管是我国职业篮球管理机构对职业篮球监管的重要组成体系之一,旨在构建基本的职业篮球市场要素体系,维护公平的篮球市场竞争秩序,充分发挥职业篮球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我国职业篮球市场监管的主要领域包括职业篮球市场中竞赛的不公平竞争、球员与外援的交易、俱乐部准入制条件、俱乐部发展不均衡调整以及其它投机和逐利等各种市场不良行为。因此,职业篮球市场监管在我国职业篮球改革和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一是有利于克服职业篮球市场自身失灵、规范职业篮球市场交易秩序和减少市场交换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二是能保障和促进我国职业篮球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整体水平的提高;三是我国职业篮球市场监管为充分发挥职业篮球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创造条件;四是加强我国职业篮球市场监管建设可以加快我国篮球职业化改革的进程和质量。

4加强我国职业篮球市场监管的必要性分析

我国职业篮球联赛的健康运行必须依赖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职业篮球市场环境,而职业篮球市场监管的责任就是为赞助商、俱乐部、媒体、球迷、运动员等参与方营造这样的环境和氛围。职业篮球市场本身就是一把双刃剑,它不是万能的,也有自身的缺陷和弱点,市场失灵隋况时有发生,而市场监管能有效克服这种失灵,纠正市场的错误以促进职业篮球市场的协调发展。

4.1有助于建立完善的市场秩序

由于职业篮球市场自身存在失灵的情况,也就无法形成稳定的职业篮球市场秩序,进而造成了职业篮球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损失,同样,在我国职业篮球的改革中也存在这样的情况。回顾我国职业篮球改革的历程中其市场失灵的情形屡有发生,因此,造成了我国职业篮球市场主客体要素体系不能规范的进行,严重破坏了职业篮球市场秩序的建立。从当前我国职业篮球的改革现实看,政府职能部门介入和监管职业篮球市场是十分必要和紧迫的。对此,应采取有效的职业篮球市场改革路径:首先,政府通过运用经济性的政策和手段来建设、监管和促进我国职业市场的有序化和规范化程度;其次,职业篮球管理者坚决惩治、打击破坏职业篮球市场秩序的行为,对其进行全方位的监管;最后,一旦发现违反游戏规则者实行“一票否决制”,为建立职业篮球市场秩序创造良好的环境。

4.2有利于制止假球、黑哨、投机和逐利等不规范行为

“假球、黑哨、官哨”等现象严重玷污了职业篮球联赛的品牌形象。职业篮球市场监管鼓励联赛参与者通过合理、合法的手段追求自身或单位组织的利益最大化,但监管的重点是对机会主义投机和逐利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坚决铲除通过不正当手段来获取名次或经济利益的行为。龚正伟教授在《我们需要什么样的体育一一当代中国体育伦理构建研究》一书对“黑哨”、“黑球”的概念、滋生和泛滥的 原因以及危害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提出了遏制“黑哨”、“黑球”需要德法并举的措施。要制止这些不规范的现象和行为,篮管中心监管部门要坚决实行“一票否决”的制度。对我国职业篮球市场监管的措施主要有以下五种:一是与公安、工商、税务、司法等部门联合成立对职业篮球市场的监管组织机构,成立中国职业篮球联赛监管委员会;二是建立俱乐部行业的自律机构和监管机制;三是制定效率现实的惩罚政策;四是充分发挥媒体机构的监督作用;五是建立对监管者和监管机构再监管的激励相容机制。

4.3有助于培育职业篮球市场的道德和信誉机制建设

道德和信誉机制的失灵会导致市场交易主体的道德和信用水平严重低下。在中国转轨的背景下,我国篮球职业化改革中有部分参与篮球市场的主体道德和信用水平不高,造成了职业篮球市场道德和信誉机制失灵的情况。比如—些“黑色”事件、破坏规则的现象等等,这些都阻碍了我国篮球职业化改革的进一步发展。因此,道德、信誉水平的不高和自身运行机制的失灵是造成我国职业篮球市场秩序较为混乱的源生原因之一。良好的信誉机制可起到规制作用,说到底,建立信誉就是牺牲眼前利益换取长远利益。因此,就必须依靠政府监管的力量强制性的建立规范的职业篮球市场秩序。

4.4最大限度的减少在职业篮球市场中信息交易的非对称现象

我国篮球职业化改革中,在外援引进、国内球员流动、赛事招商、俱乐部准入等方面存在一些交易不对称的现象,直接挑战了我国职业篮球联赛发展的公平与效率,严重破坏了正常的职业篮球市场交易制度。而这种交易信息不对称通过3种方式影响职业篮球的市场交易秩序:一是增加了职业篮球市场交易的不确定性,阻碍了市场的交易存量,从而减少了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二是由于交易信息的不对称,拥有信息多的一方就会欺诈另外一方,以获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并施加不公平的行为,损害对方的利益,从而使对方做出与我国职业篮球市场发展相左的决定;三是职业篮球市场交易信息的非对称增加了各个环节之间的交易成本,造成了我国职业篮球资源的流失和侵蚀。因此,为最大限度的减少职业篮球市场交易中信息非对称现象,就必须借助政府监管的力量来维护主办方、俱乐部、参与人、赞助商、球迷之间稳定的交易和规范的职业篮球市场交易秩序。

4.5我国职业篮球市场监管功能的实现路径

为加强和实现我国职业篮球市场监管必要性的认识和操作,需建立我国职业篮球市场监管体系功能模型。从图1中可以看出:首先,我国职业篮球市场主体与客体的有机统一、协调发展和相互融合是我国职业篮球市场监管的核心内容和最终目的;其次,职业篮球市场监管必须发挥遏制假球、黑哨、市场投机与逐利等不良现象的功能,同时我国职业篮球自身也要加强职业篮球市场道德与信誉建设、减少篮球市场交易中的非对称问题,以体现我国职业篮球市场监管功能的整体性和统一性;最后,通过对我国职业篮球市场监管机制的正常运转,维护职业篮球的市场秩序,实现我国职业篮球联赛的健康、持续和有序发展。

5结语

我国职业篮球市场改革中出现的假球、黑哨、投机和逐利行为;市场道德和信誉建设氛围不良以及交易中的信息非对称现象是加强我国职业篮球市场监管的根源和必要条件,目前职业篮球市场监管机构存在设置不完善、监管执行不力、监管功能和效果不好等问题。对此,篮球主管部门首先应加强对我国职业篮球市场监管必要性的思想认识;其次以篮管中心为核心组织,联合总局、公安、工商、税务以及司法等部门建立独立的中国职业篮球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最后制定详细的监管政策,以严格的惩罚措施制止我国职业篮球市场发展中的不规范活动或行为。

参考文献:

[1]杨铁黎,职业篮球市场论[M],北京: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2003:7.

[2]郭跃进,论市场监管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4):26.

[3]王晓蕾,我国体育市场规制研究[J],法制与社会,2009(12):144.

[4]龚正伟,我们需要什么样的体育——当代中国体育伦理构建研究[M],北京: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2009:45-51.

篇(2)

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周伯华曾经指出:要着力研究和解决涉及全局和扰乱区域经济发展秩序的问题,努力防止市场监管的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这是国家工商总局首次将风险管理理念引入市场监管领域,并提出了市场监管的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概念。这些概念的提出与当今对风险管理日益重视的背景密不可分。本文认为,要把握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的本质,全面构建市场监管风险管理体系,就必须全面系统地厘清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的内涵与外延,厘清市场监管风险管理的对象、目标、范围、内容,厘清市场监管风险管理与系统内部业务管理和外部环境之间的关系,厘清市场监管风险管理的内部运行程序和外部保障体制、机制等。基于此,本文运用系统科学原理,在全面分析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系统性与区域性风险的影响因素、形成机理的基础上,试图从总体上构建市场监管风险管理体系的框架。

一、基于系统科学的市场监管风险管理框架分析

(一)市场监管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的原则

从系统科学的角度,市场监管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应把握下列原则:

1.整体性原则。在考虑建设市场监管风险管理体系时,要从整体出发,立足整体分析部分以及部分之间的关系,再通过部分的分析来达到对整体的深刻理解,反对分割研究、简单相加的思想。

2.层次性原则。任何一个系统不是孤立的,而是多级别、多层次的有机整体。任何一个系统都是高一级系统的一个要素,任何一个系统的组成部分通常又是较低一级的子系统。这些要素、系统相互间形成纵横交错的有层次的网络。

3.动态性原则。要把研究对象看作是一个动态的活系统,统筹研究系统的各个发展阶段,从而把握其过程与未来发展趋势。

4.开放性原则。要素间、系统间、系统与外部环境间存在着错综复杂的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换。

5.最优化原则。要求在研究的过程中,动态地协调整体与部分的关系,统筹兼顾、综合优化,使部分的功能和目标服从整体的最佳目标,以达到总体的最优化。

(二)市场监管风险管理体系的总体框架设计

运用系统科学分析可以得出,市场监管风险管理体系是政府风险管理体系的一个子系统,并与其他外部系统、子系统、要素等构成一个复杂的网络关系。

作为一个独立的系统,市场监管风险管理体系本身可分为内部风险管理子系统和外部环境支持子系统。内部风险管理子系统又可以分成风险前信息预警模块和风险后事件处置模块两部分,风险前信息预警模块由风险管理目标、风险管理范围、风险管理内容和风险管理标准等元素组成;风险后事件处置由风险评估、风险决策、风险控制和结果反馈等元素组成。环境支持子系统由法律保障、组织保障、制度保障、标准保障、资金保障、人才保障等元素组成。

二、市场监管风险管理信息预警系统的设计

市场监管风险管理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对风险信息的识别、评估和决策,进而采取措施处置市场监管风险,尽可能以最小损失或成本,最大限度地保障和维护市场秩序正常运行的一项职能管理活动。

(一)市场监管风险管理的范围

风险因素普遍存在。在我们周围,既可能存在诸如暴风、冰雪、洪水等自然灾害风险因素,也可能存在诸如炸弹、毒药、病菌等人为灾难风险因素,但这一切并非与所有人都相关,只有“身在其中”的人。才会感受到“风险”的存在。用风险管理术语表述,只有通过“风险暴露”,才真正成为“风险”。

(二)市场监管风险管理的内容

笔者在阅读大量风险管理文献的基础上,对近年来有关市场监管系统性风险与区域性风险的相关论述进行文献分析后认为,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概念借鉴了金融领域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的表达形式,是一个外引性概念。市场监管系统性风险也是指单个风险主体,即单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无法预防和控制的、跨区域的传导性风险,如三聚氰胺、禽流感等市场监管风险:区域性风险是指单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够预防和控制,一般不涉及风险主体系统和全局的非传导性风险,如局部性制假售假、伪造商标等市场监管风险。系统性风险与区域性风险是一组相对概念,相对于中央,省级辖区内市场监管风险是区域性风险,相对于省域,省以下地方辖区内市场监管风险是区域性风险。

市场监管风险大致可分为结构性市场监管风险和运行性市场监管风险。结构性市场监管风险是由人的天然属性以及政治体制、经济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等所决定的。从这个意义上说,结构性市场监管风险是一个客观风险。对于这种风险因素,风险主体不能将其消除,只能延缓或控制其发生。运行性市场监管风险是履职风险,是组织管理风险的一部分。是因组织运行不当而引起的。对于这种运行性市场监管风险,风险主体完全有能力将其消除。

(三)市场监管风险管理的分类

一种是以风险后果的严重程度和发生频率建立一个坐标体系或风险矩阵;另一种是以风险特征确立若干等级。按后一种方法划分,市场监管风险大致可分为高、中、低三个等级。高度风险有四个特征:1.互动量极大,对公众的健康、安全产生广泛影响;2.涉及高度敏感的信息和问题,如果外泄将产生严重问题;3.影响人群广泛;4.跨部门和组织,连带性强。中度风险有三项特征:1.互动程度中等;2.资料与信息外泄可能产生问题;3.影响一定数量的人口。低度风险有三个特征:1.系统是独立的;2.主要公开的信息;3.产生影响有限。

三、市场监管风险管理事件处置系统的设计

市场监管风险管理事件处置系统是一个风险后应急管理系统,其主要功能是对风险预警信息进行评估后进行科学决策,并及时组织和动员处置资源,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危机和突发事件,减轻和消除不良后果,尽快恢复常态。在信息化环境下,市场监管风险管理事件处置系统是一个依托电子政务网(局域网)、公共互联网构建起来的电子网络自动处理平台。整个电子网络自动处理平台可分为数据交换系统和数据共享界面两个部分。

(一)数据交换系统

数据交换系统是一个物理网络系统,主要功能是归集和交换数据。依托网络和数据交换设施,这个网络系统在组织内部纵向沟通上下级机关。横向整合各业务部门;在组织外部联结相关管理部门。其主要功能是将分散在系统内外的市场监管风险信息数据采集起来,由计算机系统自动比对、交换和储存后,向各相关节点发送风险管理信息,并为数据共享界面提供技术支撑。

整个数据交换系统都是建立在市场监管风险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资源交换体系基础之上的。由于

市场监管风险管理信息,在内部是分散在各业务管理、战略管理等部门中,在外部是分散在相关系统(或部门)中,许多数据标准不统一,因此必须依靠市场监管风险管理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对数据资源进行整合。信息资源目录体系是以原始数据为核心的信息资源组织和管理工具,其主要任务是定位发现和重新组织数据。市场监管信息资源交换体系是依托公共互联网、电子政务网络和信息安全基础设施而构架的跨部门、跨地域信息资源交换的电子信息服务基础设施。主要是运用公共互联网主干道,将符合互联网网络通讯协议(TCP/IP协议)标准的各业务系统联接成网络体系,实现信息资源传输和交换。主要模式:集中交换,将信息资源集中于共享信息库中,需要者通过访问共享信息库实现信息资源交换;分布交换,信息资源储存于各业务信息库中,需要者通过交换结点(或中心交换结点)实现信息资源定向交换:混合交换,是集中交换和分布交换的组合。主要节点是:

1.数据归集。数据归集是数据处理中心通过接入网关。将分散在各业务系统数据库的市场监管风险管理信息数据采集起来,输入交换数据库,并努力保持交换数据库中的数据与各数据提供部门业务系统同步,由计算机自动采集,实时更新。

2.数据交换。在现实中,各业务系统一般采用不同的数据标准,因而无法直接对接。数据交换就是依托市场监管风险管理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信息资源交换体系,将归集的数据进行标准化编目,转变为标准格式XML,并对产生的数据进行集中管理与维护,以及将需要对外发送的数据存放在交换数据库中供其他系统共享或直接交给数据发送系统向外发送,从而实现市场监管风险管理信息跨地区、跨部门的交换。

3.数据比对。由于归集的数据中含有大量的“垃圾”和“病毒”,“垃圾”是数据收集中的无用数据:“病毒”是数据处理中的变异数据,因此需要净化。数据比对是依据一定的数据比对原则和程序,从交换数据库中抽取相关数据输入比对数据库进行比对,以保证信息数据与其反映内容的一致性,以及数据的完整性和正确性,以便最后将有效数据,即市场监管风险管理数据传输到服务终端或储存到数据仓库中去。

4.数据储存。数据储存主要运用数据仓库技术,依据不同的用户需求,自动从比对数据库中获取有效数据进行多主题储存,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数据共享服务界面。储存数据库一般由基础数据库、管理信息库和服务信息库组成。基础数据库储存汇总比对后形成的统一的市场监管风险管理信息总表;管理信息库是储存维护系统管理信息数据表和系统辅助信息数据表,主要是在管理数据交换时用得到的各种数据表;服务信息库中储存的是从基础数据库和管理信息库中抽取的相关数据,加工后可供使用。

(二)数据共享界面

数据共享界面是一个虚拟系统。主要是采用计算机多媒体技术,在各计算机终端界面上设立功能窗口,建立人机互动机制,将相关领导、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执行人员集结起来,形成一个虚拟讨论、决策空间,将整个电子网络自动处理系统充当决策、指挥、执行反馈等的操作平台,为整个风险管理过程提供全程技术支持。

1.风险识别。任何风险都有一定预兆。风险识别是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由计算机对采集的风险信息进行自动分析,判断是否存在市场监管风险因素,存在哪些市场监管风险,引起这些风险的原因,发生风险的概率、后果等;并按规定渠道发送风险预警信息。风险识别的方法主要有:德尔菲法、SWOT法、流程图法、头脑风暴法、环境分析法、损失统计记录分析法等。

2.风险评估。相关人员接到风险预警信息后,运用风险评估技术对潜在风险进行评估,分析风险发生概率及其损失程度,并拟定风险处理备选方案,为下一步风险管理决策做好准备。风险评估的方法主要是:风险矩阵、风险忍耐度等。

3.风险决策。风险管理决策是指依据市场监管风险管理的目标和宗旨,在科学的风险识别、评估的基础上,选择风险管理工具,制定处理市场监管风险方案的一系列活动。主要程序包括:了解和识别各种风险的存在、风险的性质,估计风险的大小:拟定若干风险处理方案;在多个备选方案中选择优化方案。

4.风险控制。风险控制是指选定风险处理方案后,进行配置资源和组织行动的整个过程,包括方案落实和方案调整。方案落实是按既定方案办事:方案调整是根据风险处理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方案,减少和消除方案误差。

5.总结提升。风险管理也是一个学习过程。总结提升是对已经实施的风险管理方案进行评价,以取得总结经验、修正错误和提升能力的效果。成功的案例还可以作为范本,存入计算机数据库,供以后学习和参考。风险管理评价的阶段和内容主要包括风险管理决策后评价、风险管理方案实施情况后评价、风险管理处理技术评价、风险管理社会效果评价等。主要方法包括影响评价法、效益评价法、过程评价法、系统综合评价法等。

四、市场监管风险管理环境支持系统的设计

(一)法律保障

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专门的政府综合风险管理基本法,对于政府风险管理的立法主要是政府处置公共紧急状态和危机情境方面,如《法》、《防震减灾法》、《防洪法》和《消防法》等,而对政府处置日常社会公共风险的立法很少,市场监管风险管理立法更是空白。

(二)组织保障

组织是市场监管风险管理体系得以运行的基础。鉴于目前市场监管风险管理的特征与组织现状,我们的重点不是重新组建一个新的组织系统。而是在原有的其他业务管理、战略管理基础上分离出一个独立的职能系统或次组织形式。从逻辑上说,市场监管风险管理组织保障包括风险业务管理和组织行动协调两大职能系统。

(三)资金保障

市场监管风险管理是一项耗资巨大的工程。在技术服务方面,需要购置计算机设备、扩大电子政务网(局域网)容量,需要购买网络服务、系统支持软件等,需要招聘网络系统维护人才;在实体运行方面,需要大量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去减轻和消除风险危机:在环境建设方面,需要大量的人、才、物,而所有的一切还需要强大的资金保障。

(四)人才保障

实施市场监管风险管理不仅需要政府部门现有的常规人力资源来处理日常市场监管风险,而且还需要大量“高、精、尖”管理和技术人才,用于风险预警分析、风险矩阵管理、计算机维护和信息网络管理等。

(五)标准保障

市场监管风险管理是一个复杂系统。系统间只有标准统一,才能实现融合。

(六)制度保障

篇(3)

关键词: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市场监管;规制

市场监管是指市场监管主体对市场活动主体及其行为进行限制、约束等直接干预活动的总和。市场监管的主体可以是政府机关及其附属公共机构、社会团体或者民间机构;而监管对象是市场活动的参与者和市场行为。政府市场监管职能的目标是控制市场风险,针对的是市场安全,而政府宏观调控职能则追求的是经济总量平衡。值得关注的是,市场监管正是通过对市场竞争实行强制干预和管制,对微观主体参与市场竞争所实施的影响市场秩序、偏离市场经济要求的具体经济行为进行规制,与宏观调控的经济管理职能不同,具有微观性。

一、市场监管的法律体系构成

(一)市场监管法的理论基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政府对经济主体的规制,不仅停留在对市场竞争的规制上,为了对国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健康的保护和增进社会福利,逐渐转向了对经济主体活动产品本身上来。从而,规制包括经济性规制和社会性规制。经济性规制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资源低效配置和确保服务供给的公平性。社会性规制是政府为控制(负)外部性和可能会影响人身安全健康的风险,而采取的行动和设计的措施。从产生的时间上看,社会性规制要晚于经济性规制,反映了政府规制理念的深入发展。

市场规制,是以克服“市场失灵”为出发点的经济性规制,以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为着力点,维护市场秩序。基于市场规制的基本理论,市场监管法(即市场规制法)的调整对象通常包括市场规制关系和受规制的市场关系。市场规制关系,是指规制主体基于“市场失灵”,依法定职权或授权对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监管,以维护市场秩序的关系。受规制的市场关系,包括:①竞争关系,即竞争主体在经营中相互争夺市场的社会关系;②交易关系,即市场主体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因为竞争是交易中的竞争,规制竞争必然规制交易;③中介服务关系,即市场中介主体为交易或竞争主体提供策划、信息、预测、咨询、广告等服务的关系。上述两种关系显然在立足点上是不同的,市场规制关系立足于规制主体,而受规制的市场关系则立足于规制客体,总体来讲,规制主体与客体皆接受市场监管法的调整,体现市场监管的依法监管特点。

(二)市场监管的法律体系构成

依据市场监管法的调整对象,市场规制关系和受规制的市场关系所涉及的社会关系领域比较广,还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细分。依据市场监管所涉及的行为和行业领域,可以将市场监管法分为市场监管一般法、市场监管特别法和市场监管相关法。市场监管一般法主要有:①市场准入法,如企业登记法等;②反不正当竞争法;③反垄断法;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⑤质量监管法,如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等;⑥价格监管法,如价格法、反暴利法等;⑦合同监管法;⑧中介服务监管法,如广告法、拍卖法等。市场监管特别法主要有房地产市场监管法、资本市场监管法、技术市场监管法、劳动力市场监管法和产品市场监管法等。市场监管相关法主要有企业法、侵权行为法、知识产权法、合同法等。由上述分类可以看出,市场监管法涉及领域众多,同时又与其他部门法存在交叉,与民法、行政法、宏观调控法联系比较紧密,所以在对市场监管法体系结构进行设计时,学界存在一定的争论。

本文探讨中小企业问题,以企业行为作为核心,构建企业市场监管法律体系更具有针对性和现实性。在以上市场监管法的体系框架基础之上,以企业涉及的社会关系圈做为立足点,对市场监管法律体系进行设计。

企业涉及的社会关系圈:①企业内部组织经营关系;②企业外部平等主体之间的经营关系;③企业外部公共性经济关系。市场监管法既对企业内部部分行为进行监管,同时又对企业外部经营与竞争关系、公共经济秩序进行监管。

上述图示,依据企业涉及的社会关系圈,将市场监管法进行一级分类,并在此基础上将市场监管一般法、特别法和相关法的分类融入其中进行二级分类。

二、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市场监管法律体系

中小企业有不同于其他企业的特定生存环境,为了在市场竞争中弥补规模劣势,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动力更足。政府运用金融、财政、税收等宏观调控工具对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进行政策激励与扶持,使中小企业在自主创新方面的困境有所改善。但是与中小企业密切相关的市场竞争秩序如无本质上的转变,市场运行紊乱,将会直接危及企业生存,同时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也必须在规范的市场秩序下展开。研究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市场监管法律体系,提升法律的规范效力,将会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创新市场环境,成为最直接的创新动力。

(一)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市场监管法律法规框架

考察企业自主创新行为,大体需要几个重要环节:资金的筹集与使用;技术开发、转化;新产品的市场交易与拓展。其中,资金的筹集与使用环节主要涉及到资本市场监管法的规范;技术开发与转化环节主要涉及到技术市场监管法、知识产权法、合同法等法律规范;新产品的市场交易与拓展环节则主要涉及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市场监管法等市场交易监管的法律规范。所以,围绕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三个主要环节,可以建立一个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市场监管法律法规框架:

(二)市场监管手段的运用

从传统意义上讲,市场监管的手段主要有三种: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在具体运用过程中,主要体现为刚性监管模式。近年来,监管机构和人员不断创新市场监管手段,在刚性监管模式中引入以服务、指导为主的柔性监管手段,走出了一条集行政指导、行政预警、行政建议于一体的人性化市场监管方式。就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市场监管而言,涉及的监管领域比较广,各领域有其自身的监管特点。在资金筹集、使用环节,对资本市场的监管应以效益性目标为主,对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融资困难的现实在宏观政策引导和扶持的前提下,市场监管目标应着重放在资本的有效性使用方面,既对融资机构行为合法性进行监督,又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投资行为进行科学性指导和有效性监管,刚性监管手段和柔性监管手段共同使用。在技术开发和转化环节,市场监管的主要目标是公平性,在技术市场、知识产权和合同领域体现平等市场主体之间的良性竞争,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同样是刚性监管手段和柔性监管手段共同使用。在新产品市场交易和拓展环节,监管应侧重于对市场整体竞争秩序的维护和市场交易相对方基本利益的维护,集经济性和社会性目标为一体,监管手段更为复杂,刚性手段和柔性手段必须灵活运用。

(三)市场监管的原则与具体责任

一般来讲,一国市场监管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公平性原则和效益性原则,监管的最高目标是使市场自身的资源配置效益性和政府行政干预的公平性相协调,使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趋于平衡。就各种市场领域而言,在监管原则方面则具有微观的区别,体现各自市场的特殊交易关系。如证券市场监管的公开、公平与公正原则;金融市场监管的禁止欺诈原则等,在市场监管共性原则的指导下进行个性监管。

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市场监管是多种市场监管的集合体,就技术创新而言,效益是企业追求的主要目标,对于监管主体来讲,在保证基本经济秩序和安全的前提下,保障企业在技术创新过程中经济效益目标的实现是根本。所以,协调公平性和效益性两个原则之间的关系是监管过程中面临的重要挑战。

1 资金筹集、使用环节:中小企业通过金融市场进行融资时,监管机构需要对企业资质、资金筹集方案、资金使用方式等进行监管,控制企业资金的合法来源、合法使用,避免资本市场的混乱,在此基础上保证广大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资金的合法供给。

2 技术开发、转化环节: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在自主创新过程中缺乏良好的技术市场环境是一个突出的问题,缺乏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以及再创新链条断裂、科技市场技术转移水平低等问题严重制约了自主创新进程。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首先要确保知识产权保护的严格执法,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专利信息和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加强技术保密工作;其次,调整监管模式,变被动监管为主动服务,引导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大学、技术开发区建立平等合作关系,打造完整的技术消化、吸收以及再创新链条;最后,改革监管职能,培育技术创新中介服务主体,优化中介服务市场结构和质量。

3 新产品市场交易、拓展环节:企业自主创新的终极目标是为了生产出适应消费者需求的产品,该产品最终会进入市场接受消费者的检验,所以,市场监管主体在这个环节主要的监管责任是确保市场交易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场交易秩序的保障主要是依靠监管机构对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严格执法,维护市场公平交易;同时监管机构应通过执法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确保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公平合法的消费权益。

三、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市场监管法律体系建设的几个基本问题

(一)民法与经济法的互动关系

根据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市场监管法律法规框架描述,市场监管法主要是由经济法部门组成,但是,由于市场交易关系当中必然会涉及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对于平等竞争及交易关系的调整不仅仅需要经济法部门的规范,而且需要民法部门的配合,如市场监管相关法主要有企业法、侵权行为法、知识产权法、合同法等民商法内容。应该说,只有民法为市场竞争及交易主体设立一个基本的平等关系框架,才会产生在此关系基础上的市场监管经济关系。在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市场监管法律环境中,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等民法内容为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对外合作、技术引进、技术权益保护等设立了基本的制度保障,为市场监管法中经济法作用的发挥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现阶段,市场监管制度的成熟离不开民法制度的完善,市民社会法律制度的成熟是社会成熟的标志,而市场监管经济法律

制度的成熟则是国家政府成熟的标志,两者的良性互动才会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

(二)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的交叉点

技术创新领域,企业需要知识产权法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然而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具有自然垄断的特点,权益保护不当很容易与反垄断法发生冲突,企业对于知识产权的滥用将直接造成对同行业市场竞争秩序的危害,限制和排斥竞争从而接受反垄断规制。我国有学者总结了知识经济条件下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呈现出三方面新的特征:强调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功能互补性;关注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领域中新的垄断行为的规制;尝试通过确立新规制解决知识产权领域的垄断问题。也就是说,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具有互补性,两者之间的界限在于是否对市场竞争秩序进行了危害,排斥或者限制了竞争,对于新型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需要用反垄断的技术方法进行衡量,并进行反垄断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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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衍生品市场 政府监管 有效性

问题的提出

金融衍生品市场与其他市场一样,也存在着市场失灵的情况,而且由于衍生品合约本身的特性,由此导致的风险和危害更加巨大,因此许多学者指出在金融衍生品市场上,为了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防范减少衍生品市场的风险损失,必须加强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政府作为服务于社会公众利益的机构,在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上理应发挥其主导作用,其对金融衍生品市场进行监管是政府为满足公众要求,矫正市场失灵的一种必然要求。

目前在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领域,政府是监管的主体,采取的是一线多头的监管模式,即金融监管权集中在中央政府一级,同时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多个中央级的金融监管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金融衍生品市场实施监管,与此同时一些自律性组织如各行业协会等也在各自领域发挥着一定的自我管理的作用。

目前金融衍生品市场在我国还是个新兴的市场,对于这样一个新兴市场的监管模式仍处在不断摸索和实践当中,金融衍生品监管机制还有待完善,如在我国的金融市场曾经或现在仍然存在的几种金融衍生品工具如外汇期货、股指期货、认沽权证、可转换债券、国债期货等,前四种未形成较大的交易规模,而国债期货合约在以“3.27国债事件”为代表的一系列恶性违规事件爆发后,不得不由监管部门宣布暂停,这些都说明,我国现有的政府主导下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机制尚有诸多有待改善的地方,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仍有待加强。

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政府监管现状

我国政府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主要体现在对监管主体的设置和监管法规的制定和颁布两个方面:

(一)监管机构体系不完善

在监管主体方面,我国共设置了四大监管主体包括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及财政部。其中银监会主要负责对商业银行从事的金融衍生业务进行监管,同时对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法人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等符合相关规定的金融机构开展的金融衍生业务实施监管。证监会主要负责监管国内期货交易、监管期货交易所和其他衍生工具交易所(黄金交易所除外)。国有企业若要参与境外期货业务需由国务院批准,并取得证监会颁发的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套期保值计划报证监会备案。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衍生工具业务实施监管。人民银行监管作为衍生工具场外市场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和黄金交易所。同时根据2003年新修改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掌握功能型监管的权力,主要侧重于宏观方面的监控。财政部主要负责制定与金融衍生品有关的会计准则。

随着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快速发展,特别是跨国银行的进入,金融市场一体化的进程不断加快,这种分业监管模式的根基已经松动,多头监管的弊端也日益显现,这种多头监管混乱状况往往导致监管效率低下,有时甚至出现监管真空,因此在我国有必要明确责任,理顺关系,建立全国统一的有关金融衍生工具的监管机构体系。

(二)金融监管的法规不完善

在金融监管法规方面,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自1988年试点到1995年叫停国债期货期间,管理部门先后颁布了《期货经纪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多种法规,但《证券法》、《期货交易法》在内的的诸多根本性法律缺位,导致金融衍生品交易面临无法可依的境地。如今衍生品交易的市场法制环境有了较大的提高,包括《证券法》的出台和最新修订、2004年初出台的《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颁布实施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等多种法规的相继出台,表明了政府在金融衍生品市场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方面付出了不懈的努力。

但目前我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法律体系仍有待完善,比如缺少《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金融衍生品市场交易法》等专门性法规,相应的法律空白只能由一些暂时性的法律规定或者文件填补。这不仅使得衍生品相关的法律规定具有暂时性和不连贯性,也容易造成当特定的衍生产品业务出现时,往往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致使其效力受到影响,执行效果较差。法律体系的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阻碍了我国衍生品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政府监管的有效性分析

金融衍生品监管的有效性是指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目标的实现程度。实施监管后的金融体系状况越接近监管目标,则监管的有效性就越高;反之,有效性越低。与之相联系的是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效率,它是指监管行为本身的成本效果比较,也即达成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目标的成本与收益的比较。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有效性目标与效率目标基本上是一致的,即维护一国金融体系的稳定,防范和控制风险,尤其是系统性风险;纠正衍生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提高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因此笔者认为从广义上来讲,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有效性不仅指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目标的实现程度,还应该包括监管行为本身的成本效果比较。判断金融衍生品监管是否有效主要是考察两个方面:监管目标的实现程度和监管成本的高低,从这两个方面来考察,在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上,政府监管的有效性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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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国证券市场监管目标

证券市场监管目标的普遍性和特殊性

所谓证券市场的监管目标是指政府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督和管理的目的和任务,是监管的出发点和归宿,我国理论界具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政府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公平和效率,营造一个高效和公平的市场环境。

按照经济学的一般理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干预市场的唯一目的就是要克服和弥补市场缺陷,纠正市场失灵,从而实现公平和效率。

证券市场本身固有的特征使其同其他市场相比存在着更为严重的市场失灵现象。首先,证券市场存在着巨大的负外部性。在证券市场上,由于资本被高度抽象化和虚拟化,资本交易变成了一种纯粹的金融交易,价格变化和交易速度极快,市场风险会很快殃及货币、外汇等其它金融市场,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巨大影响。其次,证券市场存在着竞争和信息的不完全性。证券市场极易产生垄断,从证券供给的角度来看,一家公司仅能发行本公司的证券,而不能发行其他公司的证券,证券的发行过程排除了竞争。从证券交易的角度来看,只要证券发行和上市交易的数量是有限的,某些势力强大的投资者就可以利用自己的资金优势大量的购买或抛售某一公司的上市证券,影响或控制某一证券的交易价格。证券市场又具有信息不完全的特征,其表现为:信息不充分,由于信息具有共享的特点,不付出任何成本的市场主体也可以通过“搭便车”分享信息的收益,因此市场本身必定不能够提供充分的信息;信息不对称,投资者处于信息弱势者的地位,容易遭受到信息优势者(上市公司、券商)的欺诈。

虽然负外部性或不完全性在其他市场上也不同程度的存在,但是证券市场的负外部性和不完全性同其他市场相比不仅表现得更为强烈,影响更为严重,而且仅仅依靠市场本身也无法解决。比如,由于个别行为主体的利益与整个社会的利益之间存在严重的不对等,使得证券市场的负外部性,不能象其他市场那样可以通过征收“庇古税”加以补偿,所以政府必须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管和干预,以弥补市场缺陷,限制和消除市场失灵的不利影响,从而实现公平和效率。由此可见,政府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和干预具有普遍性,不仅不成熟的市场需要监管,成熟的市场同样需要监管。然而,正如矛盾的普遍性并不排斥矛盾的特殊性一样,证券市场的监管目标在不同国家和不同的市场条件下也将具有不同的特点,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有机统一。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特殊目标

我国证券市场的建立时间较短,同发达国家成熟的证券市场相比,其市场缺陷更加明显,市场的效率水平较低,克服市场缺陷,提高市场效率理所当然地成为我国政府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的主要任务。同时,我国证券市场所面临的环境的特殊性,决定了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除了必须完成上述一般的目标以外,还应兼顾其他一些特定的目标和任务。

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由于投资者处于信息弱势者的地位,所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证券市场监管中带有共性的问题。1998年9月,国际证监会组织在其制定的《证券监管目标与原则》中指出,证券监管的目标之一就是保护投资者。然而,在不同的市场条件下,保护投资者的意义显然也是不一样的。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上,法律制度比较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比较完善,投资者比较成熟,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较强,他们的合法权益较不易受到伤害和侵犯。近年来,买者自行小心,投资者应对自己的买卖决策负责的观点在西方较为流行,也可以说明这一点。在不成熟的证券市场上,情况则大为不同,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完善、投资观念的不成熟,使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最容易受到伤害。我国证券市场的现实情况正是这样,近年来受到广泛关注的一股独大、大股东放肆侵占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以及上市公司弄虚作假、投资机构坐庄造市的重大事件,已充分证明,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己经成为我国证券市场实现公平和效率的一个重要条件。只有将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作为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才能够保证证券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和完善。

推动市场发展

我国证券市场的市场规模和市场容量较小,市场中介组织的数量有限、服务层次较低,市场体制和运行机制尚不健全,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合理,投资者不成熟,市场参与者行为的规范程度和自律能力较差。上述一切使得我国证券市场的投机成分较浓,市场风险很大,市场功能不能够正常地发挥。所以必须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力度,对证券市场监管的意义重大,任务繁重。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所有问题,都是发展中的问题,是市场缺乏充分发育的必然结果。要真正解决这些问题,除了不断地推动市场的发展,引导市场逐步走向成熟之外,是没有其他的途径可走的。对于我国的证券市场来说,监管和发展是相行并重的两大任务,二者具有相辅相成的关系,不能够将两者对立起来。故此,推动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也是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一个重要目标。在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的过程中,不但要坚持严格执法的原则,而且还要考虑按市场的发展进程来制定规则,注意保持市场的相对稳定,营造一个有利于市场发展的良好环境。

当然,证券市场的发展包含多方面的内容,既包括规模的扩张,也包括市场体制的健全,既包括数量的增长,更包括质量的改进。故此,我们在实施监管、促进市场发展的过程中,不仅要不断推动市场规模的扩大,更要注重提高市场的质量,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推动市场发展的一个主要任务就是要下力气促进上市公司质量的提高。

促进市场的诚信建设和市场自律功能的完善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一个没有诚信的、参与者缺乏自律的市场,就肯定是一个没有效率的市场。从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认为,市场参与者的诚信和自律,是监管有效率的基本前提。如果市场参与者普遍缺乏诚信和自律能力,必将大大地提高监管的边际成本,降低监管的边际收益,再加上法不责众的压力,监管很可能会流于形式。长期以来,我们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总是雷声大雨点小,政府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总是表现出一种家长式的父爱主义,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证券市场诚信和自律的普遍缺失。

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上,失信的成本很高,充分的市场竞争和信息传播,将使失信者付出沉重的代价。而在我国证券市场上,由于竞争的不充分、信息的不对称和市场结构的不合理,使得市场本身对失信的惩罚力度很弱。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和大投资者弄虚作假、欺骗中小投资者不能够受到及时和有效的惩罚,中小投资者用手或用脚投票的权利实际上受到了极大的限制,这已经严重影响到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故此,我们必须将促进市场的诚信建设和市场自律功能的完善作为监管的一个重要目标,大力培养市场主体的自律能力,加强对失信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弄虚作假、不讲信用的违法犯罪活动。

培育市场主体的责任意识

由于特殊的历史的原因,我国证券市场是在政府的一手扶植和推动下形成和发展的,上市公司的绝大部分也或多或少的带有国有企业的色彩,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我们在实际上也是将证券市场的功能定位于为国有企业改革筹集资金。这种情况,使得大多数投资者的主体责任意识淡薄,许多人甚至认为,政府应该对他们的投资后果负责。这种情况,已经为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功能优化造成了巨大的障碍,隐藏着较大的社会风险,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我们在实施证券市场的监管过程中,也必须将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培育市场主体的责任意识作为我们的一个目标,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提高投资者对证券产品、投资风险的认识,使投资者清楚地了解市场各个层次参与者的功能和责任,以增强其主体责任意识,自觉自愿地为自己的投资行为和投资后果负责。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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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搭建骨干系统,实现管理市场目标

房地产市场管理综合监管系统中的骨干系统包括:房地产动态监测分析系统、房地产市场监管系统、房地产中介管理系统。

(一)房地产动态监测分析系统

该系统在国土房管“一张图”的基础上,市场中心自主建设房地产监测空间地理图形数据库和业务数据库。设置一套科学严谨的房地产市场运行监测指标体系,实现实时、动态监测全市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通过与土地出让系统连接,结合空间地理图形,实现对地图任选区域的已出让地块开发利用情况,可建房屋总规模、房屋上市量、销售量、待售量等信息的查询、统计分析。

该系统能够及时对全市或区域房屋供求情况、房屋备案价格与交易价格波动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对供求不平衡或价格波动异常的项目及时报警。通过系统可以监控已取得销售许可项目自完成登记备案后10日是否开盘销售,从系统上可及时发现开发企业存在的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为防止开发企业故意抬高或明显降低房屋销售价格,系统设置商品房屋备案价格上限功能,超过此价格的,网络停止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对开发企业明显降价销售的,系统及时报警。

经过近五年的实践,该系统已成为天津市委、市政府及市相关部门了解、分析、把握本市房地产市场运行规律的重要参考依据。其中的主要指标已成为本市经济发展的考核指标,分析结果也成为天津市国土房管局调控房地产市场供求的重要抓手。

(二)房地产市场监管系统

房地产市场监管系统是随着市局2011年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地产监管制度配套研发的覆盖市区(县)两级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的监管系统。该系统包括四方面功能。一是监管对象信息全覆盖可检索。系统中录入全市所有已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相关信息,通过系统可按需求检索查询商品房项目对应的开发企业信息、销售人员信息、机构信息等内容,实现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全覆盖。二是与相关系统数据全面对接。该系统数据库与房地产动态监测系统、商品房销售管理系统全面挂接,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调取监管项目的企业名称、项目名称、坐落地点,房屋用途、销售许可证的取得时间、10日未售情况、项目已售、未售房源信息、销售价格等各信息,确保准房地产监管工作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实现随时将现场检查情况录入系统存档,市场中心根据需要可随时调取各项检查情况,为监督、指导全市监管工作提供了保障,也便于对监管数据进行汇总统计。三是监管信息网上传递。该系统作为市场监管工作的信息平台,市场中心可从管理终端向全市各区县房管局下达各项巡查要求、案件转办等工作通知,区、县监管部门可在系统中实现报表上报、调查结果回复、市场情况反馈等工作。

该系统的投入使用,使得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走在全国的前列。实现源头治理开发企业、中介机构违规行为目标,规范化监管工作迈入正规化轨道。

(三)房地产中介管理系统

房地产中介管理系统是为房地产经纪机构实现网络化打印交易合同、房地产权属证书真伪查询和记录单套房屋交易、租赁信息的专业平台。该系统功包括五方面功能。一是用于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注册。二是为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查询房屋权属证书真伪的专项服务。三是实现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网签存量房买卖协议或房屋租赁合同服务。四是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注册经纪人员公示信用档案信息。五是实时掌握房地产经纪机构真实的存量房交易量、交易价格等情况。

该系统是在市场中心结合开展房地产经纪连锁机构“四统一”规范化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果的基础上,着眼于进一步提升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信息化水平,消灭虚假房屋信息,为群众提供良好的交易环境而研发的一个新系统,具有创新性,预计四季度将投入使用。

上述三个系统,均实现互联互接,为全方位把控房地产市场状况提供了可靠的手段和条件。

二、以问题需求为导向,建设专项子系统

近几年,市场中心始终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为核心,以不断解决出现的新、老问题为根本,以系统解决为主要方式,持续推进建设专项子系统,使市场监管能力持续提升。

(一)房地产估价监管系统

房地产估价监管系统是全国首套由房地产主管部门研发的专业系统。该系统集管理和服务于一体,实现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及作业过程的全方位监管、对估价报告的在线查询,彻底解决了估价过程及估价结果虚假的问题。该系统包括五方面功能。一是方便委托人通过网络选择估价机构,委托估价业务,网上签订估价协议。二是强制估价机构通过系统制作估价报告,已生成的估价报告不可修改。三是估价报告实现公开查询。委托人或使用人可通过报告序列号查询报告信息,辨别报告真伪,有效杜绝了估价机构为迎合委托人意愿,故意制作虚假估价报告的行为发生。四是估价机构等级变动,抽查的估价报告从网上任选,网外报告一律无效,对估价机构网外制作估价报告的行为,按照规定进行处罚。五是市场中心通过系统全面、真实的掌握各机构估价工作开展情况,通过分析估价数据,对房地产市场发展进行研究。

(二)房屋租赁管理系统

房屋租赁管理系统是为加强我市房屋租赁备案管理、解决部分地区新设房管部门无该系统的问题、增加用于房屋租赁备案方面的统计分析功能和适应本市出租房屋管理需要而研发的新系统。该系统包括四项功能。一是与产权产籍网、直管民用公房管理网实现数据挂接,核查出租房屋的产权情况。二是实现房屋租赁合同网上打印、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三是实现房屋租赁经营单位网上备案。四是实现房屋租赁信息统计分析。

(三)存量住宅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

为加强存量房屋交易价格管理,维护国家的正常税收,规范区县房管局办理房屋交易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实现房屋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市场中心会同地税局相关部门在总结原有存量房交易评估系统使用情况的基础上,针对系统存在的问题和两局联合的存量住宅交易指导价格标准适应性的问题进行研究,市场中心提出重新制定测算标准。新的标准细化了等价位区,区片数量由166个细化到220个。对与其他小区相比价格明显偏高或偏低的小区实行按小区确定计税基准价格,使计税价格更贴近市场真实交易价格。同步研发的存量住宅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以新标准为依据,按照“点片结合”的方式,重新规定房屋朝向、建筑年代、楼层等主要价格影响因素修正因素。

区县自2014年3月1日起启用。取消了价格下调功能,并实现与存量住宅交易系统、房地产估价监管系统的三网联动,强化对区县的监督和指导,通过每日专人监测系统使用情况,彻底解决了“低评”问题。

(四)商品房销售管理系统

该系统通过网络实施商品房销售许可审批管理和销售管理。

商品房销售管理系统包括业务管理部门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两个操作界面。具有商品房销售项目网上申报、网上审批、商品房数据修改和恢复、基本信息查询统计、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打印等功能。包涵了房地产开发企业信息、项目信息、土地信息、房产数据、成本预算、价格范围、收缴证件等信息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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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印章免费刻制的实施时间、对象和范围

自2021年7月1日起,在范围内注册登记的新开办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可在企业成立时享受免费刻制首套印章服务。

免费刻制的首套印章包括:企业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章各1枚。印章样式均为优质品牌材质且含有安全防伪功能的光敏印章。新开办企业根据自身需要,自愿选择是否需要享受免费刻制印章服务。

二、申领流程

(一)免费申请。新开办企业在县政务服务大厅企业开办窗口领取营业执照时,填写《新开办企业首次免费刻制印章申请表》(附件1),自行选择领取方式(自行领取或邮寄送达)。

(二)刻制印章。新开办企业填写《新开办企业首次免费刻制印章申请表》经县市场监管局审核确认后,提交印章刻制企业。印章刻制企业严格按照《印章质量规范与检测方法》要求,在系统网络正常情况下2小时内完成印章刻制和自检,并在《申请表》上加盖企业印章留样备查。

(三)印章领取。新开办企业申请印章免费刻制的,选择自行领取的在收到印章领取通知五个工作日内,到县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大厅市场监管1号窗口领取,并在《新开办企业领取印章登记表》(附件2)上签字确认;选择邮寄送达的,由印章刻制企业寄送后保存快递存单作为发放凭证和邮寄费报销凭证。

三、组织实施

(一)严格程序。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公管办等单位配合,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确定印章制作中标(成交)单位,并与印章刻制单位签订刻制印章服务合同。

(二)严格审核。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新开办企业申请首次免费刻制印章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核确认;县公安局通过印章备案管理系统,对印章刻制企业申报的印章备案和刻制数量进行审核确认。

(三)费用结算。县市场监管局于每季度末30日前,根据《新开办企业首次免费刻制印章申请表》《新开办企业领取印章登记表》,与印章制作单位核对上一季度印章刻制明细、查验签领记录等资料,经县市场监管局审核确认无误后,由印章刻制单位提交有关资料,向县市场监管局申请据实结算。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县财政局局、县行政审批局等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意识,密切协同配合,制定落实措施,确保业务流程优质高效、软硬件支撑到位、部门衔接到位,全力推进全县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单位要做好企业开办印章免费刻制服务政策解读工作,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等多种载体,及时解答、回应群众关切,让政府的改革政策和服务措施尽快落地见效,营造营商环境良好氛围,让群众切实体会到在投资创业的获得感和便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