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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民间融资模式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民间借贷具有手续简单、资料随需随借、获取资金条件低、以及资本使用效率高的特点,弥补了银行借贷的不足,据有关调查资料显示,截止2011年5月末,全国民间借贷总量约为3.38万亿,而2013年民间借贷的金额达到了8.6万亿元,与当年人民币贷款8.89万亿元相差无几,民间借贷的发展形势由此可见一斑。
然而,目前民间借贷出现了很多问题:民间借贷有向高利贷转化的倾向;民间借贷对金融秩序具有一定的冲击性,调查显示高息借款的年利率为36.2%,大大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15.7%的家庭有银行贷款,22.3%的家庭有其他借款,即拥有银行贷款又拥有其他借款的家庭只有5.2%;民间借贷带来经济社会的不稳定风险,一旦出现信用风险引起经济纠纷,就会因手续不完备而无法得到法律救济,二是民间金融活动容易成为诈骗和洗钱等犯罪活动的渠道和工具,三是缺乏制约保障机制,容易出现纠纷;容易引发资金恶性循环,如果资金借入者生产经营出现问题,难以按时清偿债务,又以民间借贷方式借入资金、偿还旧债,便会大大增加借入者的资金成本。
众筹网络融资是金融市场化在互联网时代的自然延伸,是巨量民间资本参与社会建设发展有效途径,对解决企业融资难等问题具有独特价值:相对于传统的融资方式,众筹更为开放。其特点是草根化、平民化,发起与资助都与年龄身份职业等无关,能否获得资金也不再是由项目的商业价值作为唯一标准。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传统银行借贷对借贷对象的约束,能实现借贷权利的平等化,促进民间借贷。众筹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种创新,由于固定资本低年复合收益高,可缓解民间借贷中因为趋利而形成的高利贷现象,操作简单网贷的一切认证、记账、清算和交割等流程均通过网络完成,借贷双方足不出户即可实现借贷目的,而且一般额度都不高,无抵押。对借贷双方都是很便利的。借贷双方可以利用互联网,在较短的时间内与陌生人募集资金,从而缓解民间借贷资金募集对象的局限。众筹中的众筹平台一方面提供信息,另一方面发挥监管作用,这可以缓解民间借贷资金的恶性循环。
针对信息不对称这一问题,应严格审查融资方的信息,严防虚假融资信息的。股权类众筹平台需要对项目融资方的股东信息、产品信息、公司信息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应实地考察,做好法律、财务等方面的尽职调查;奖励类众筹平台应严格审查项目人的信息,相关产品或创意的成熟度,避免虚假信息,同时对融资资金严格监管,保证回报产品按约履行,并且众筹平台不能为项目发起人提供担保;捐赠类众筹平台需要严格审查项目人资格、公益项目的情况,并且应对募集资金严格监管,保证公益类项目专款专用。近年来,频频出现的民企资金链断裂现象也只是区域性风险的一个缩影,这就迫切需要加强一些监测预警,建立系统的监管体制。如果地方政府对于优秀的民间金融机构进行科学有效的引导,加大监管力度规范民间融资活动,就可以对风险进行有效的疏导,避免地方金融风险的蔓延。此次温州金融改革方案中也着重强调要建立健全民间融资监测体系;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市场监管;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建立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加强监测预警;建立金融综合改革风险防范机制。
在国际经济不景气及金融危机持续发酵的大环境下,民间借贷风险攀升,融资渠道减少、融资成本增加等多方面的融资障碍导致小型创业的发展受困,众筹融资模式是大众化的融资方式,为创业者提供了更直接更快捷的创业启动资金的可能。低门创业激发草根创新,也使更多人参与其中,推动全产业链发展。项目发起人通过众筹平台把大众的微小资金汇集呈一笔可供项目活动的专项资金。互联网的技术创新会促进研发和革新思维发挥作用,促进每个人的新思路和新创意得到成为现实的可能,促生新型行业发展,将创意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中国网络环境正处于空前热烈的发展阶段,加之互联网上对众筹网络融资项目投资人不受地区、职业和年龄等限制,是一种“群策群力、集思广益、风险共担”的独特行业,使市场和社会文艺共同受益。依托众筹网络融资平台在中国近年的行业发展影响累积,众筹模式可在日后成为网络爆发性新兴投资话题,最后实现走进中国上亿人群家庭,从而用创意概念拉动全民消费、提高内需、推动社会发展。
众筹模式中公司拥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所以比银行贷款多了一重保障,特别是具有专业能力的众筹网络融资模式公司,因为风险控制手段多、租赁灵活,通常情况下比银行贷款审批的速度快,方便快捷。极大程度上降低了民间借贷的风险,更好的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众筹模式中公司为企业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解决了资金供需矛盾。使承租人的资金来源和运用变得多样化,通过设备租赁及更新为新兴企业的迅速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支持。使得项目申请者能更快的获取资金,节约融资时间及成本。同时,多通道融资可以一定程度上调节民间借贷利率,减轻项目申请者的负担
关键词:民间资本;信贷市场;融资;案例
Abstract:In current,private capital is accumulating and the funding gap of the SMEs is increasing. How to link them is one common concern in financing field. This paper describes the process of Weihai private credit network from sole information service provider to financing service package provider,then analyses institutional innovation and payoff condition,and points out that in the condition of credit upgrade,improve distribution of information,contractual-type funding and trust-type lending,private credit network improves the efficiency of credit market allocation for SMEs.
Key Words:private capital,credit market,financing,case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1)05-0024-04
一、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市场化程度加深,微观经济主体的资本积累已初具规模,大量闲散资金急需寻求增值渠道回流实体经济;而同时中小企业、个体私营经济等微观实体虽然快速成长,资金需求越来越大,但始终处于正规金融信贷领域的边缘地带,贷款满足率普遍较低。近几年出现的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资金互助组织以及投融资公司等机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边缘信贷市场的需求缺口,但因各自的局限性,作用仍甚微。因此,如何谋求民间资本与边缘信贷市场的有效对接,成为当前引导民间资本回流入实体经济的重要研究课题之一。
理论界对民间借贷的研究非常丰富。兰士勇(2004)认为,由于目前缺乏正确引导,以及在市场准入方面的限制过多,民间资本无法顺利进入投融资领域,逐步从生产领域游离出来并闲置积累;彭建刚、何靖等人指出,由于正规金融严格的准入限制,以逐利为目的的民间资本进入“地下”,形成目前大量存在的民间融资机构,但由于不具备合法身份,其规模难以扩大;刘民权、徐忠、俞建拖(2003)等人认为,目前政府应从法律上营造民间融资向正规金融转化的合理平台,减少民间融资在躲避管制过程中发生的成本,将民间融资引到合法的正规金融上来;任森春(2004)认为,这些中小融资机构并不是一项过渡性制度安排,它们与正规金融有着各自的比较优势和相对稳定的服务对象,不会对正规金融形成冲击,相反还有可能填补正规金融制度安排的“缺位”。因此,这些由民间资本转化而来的中小融资机构与正规金融将长期存在。遗憾的是,这些研究虽然在分析民间资本闲置积累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了将其引向金融资本的相关建议,但对当前较为盛行、由民间资金主导的“地下”融资形式和社会效应评价不多。笔者认为,在当前民间资本准入限制过多的情况下,由民间资金主导的“地下金融”虽然形式并不规范,风险难以防范,但对边缘信贷市场而言,其在一定程度上仍具有现实合理性。下列案例可以验证这一点。
二、威海市某民间借贷网:从信息服务商到融资服务商
威海市作为沿海开放城市,个体私营经济虽然不如温州等地发达和活跃,但凭借毗邻日韩的地理优势,以民营经济为主的进出口贸易迅速发展,民间资本积累已成相当规模,社会上出现了大量急需寻求增值渠道的闲置资金。而与此同时,民营经济快速发展也使更多的中小企业、个体、私营主体资金需求增加。但在我国现有制度安排下,上述资金供需主体信息基本处于分割状态,资金配置效率较低,客观上需要及时搭建某种信息共享交流平台,实现资金供需对接。威海市某民间借贷网就是在这一背景下产生的网络平台。该平台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交流便捷和低成本的优势,在建立网络信息专栏的基础上,尝试性地开展了资金供需信息对接服务。
(一)初期的信息服务供应商
威海市某民间借贷网于2008年7月建立,短短5个月时间,注册会员达5208个,其中需按100元/月缴费的中级以上会员1129个(中级以上会员因可以看见信息者的联系方式而需要缴费),资金供给信息558条,金额8.37亿元,需求信息662条,金额2.71亿元,累计点击100多万次,网站当年盈利12余万元。
上述单纯信息服务模式虽然为网站带来了可观的即期收益,也为资金供需方提供了充分的信息交流机会,但在实际运作中,由于资金供给方存在项目考察难、信用评估难、风险防范难以及法律援助不足等问题,融资双方实际成交率并不高。2008年,该网站虽然累计供求信息1520条,金额11.08亿元,但实际成交43笔,金额1055万元,成交率仅5.6%。于是该网站自2009年1月起出现了注册会员增量环比下滑,当年上半年信息服务费收入仅6万多元,剔除人工成本,网站盈利几乎为零,经营面临不可持续窘境。
(二)发展中期的一揽子融资服务供应商
为走出困境,切实提高会员融资成功率,威海市某民间借贷网有限公司开始尝试由信息服务向融资服务转向。第一步,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该公司于2009年6月聘请资深律师2人,专门为会员免费提供风险控制、纠纷处理、权益维护等法律咨询服务,强化资金供求双方的法律意识和守法理念。第二步,考察借款人信息,并提供合同文本。资金供求双方虽然通过该网络平台实现了信息对接,但实际成交中普遍面临借款人信息考察难问题。为此,该网络平台特聘请4位有相关工作经验或在有关部门(如房管局等)任职的人员,专门对借款人个人信用、房产等信息进行考察。为确保考察信息的真实性,网站与放款人约定,只对威海本辖区的借款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网站对信息真实性以自有资产担保)。一旦借贷双方确认成交,网站提供借贷合同文本服务,并按成交金额的4%一次性收取手续费。第三步,负责贷后跟踪监督并按时收贷收息。为确保放款人资金安全,节约放贷成本,网站有专人对放贷项目随时进行跟踪监督,并负责向承贷人按月收息,贷款到期,一次性收回贷款。第四步,提供法律援助。放贷资金一旦出现风险,公司特聘的资深律师会提供优惠的法律援助,帮助放贷人最大程度上减少放贷款资金损失。至此,威海市某民间贷款网络有限公司经营模式已经由纯信息服务向全方位、深层次融资服务转化。
(三)民间借贷网的两个关键制度创设:契约式筹资与信托式放贷
上述融资服务因降低了借款人资金风险和节约放贷成本,2009年资金供求方的实际成交率已提高到11.2%。但公司在经营中发现,需求信息中许多优质项目特别是优质大项目总是难以找到与之相匹配的供给方。公司虽然可以用自有资金予以放贷,但100万元的注册资本明显不足,吸收存款又受到国家明文禁止。为解决问题,公司于2009年12月创新推出了契约式筹资和信托式放贷业务(如图1)。
公司规定,凡资金来源合法、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不超过65岁的自然人或法人可通过身份证或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到公司进行资金登记,并与网站签订契约。资金登记内容包括:可以提供的资金额度、利率(一般20%左右)、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契约内容包括:一旦网站有适合的融资对象,资金登记方在登记期限内必须按承诺提供资金用于公司放贷,如果单方违约,必须承担违约责任;贷款到期,登记方收回本金,并按登记利率获得收益。期间,公司以自有资产对放贷资金的安全性提供担保。在上述契约式筹资模式下,虽然公司通过契约方式在一定期限内锁定可用资金,但资金实际控制者仍为登记者本人,公司并不直接接触资金,且在登记期限内,登记方资金若另有用途,可以提前5个工作日到公司撤消登记。因此,对资金供给者而言,资金掌控不仅灵活而且安全高效。
通过契约式筹资模式锁定可用资金后,公司便对所的资金需求信息或项目进行筛选。对个人信誉较高、抵押物真实充足、有发展前景的优质项目,确定为放贷对象,制作详细的贷前调查报告供登记人参考,并利用登记人资金以公司的名义向优质项目发放不低于1万元的贷款,向借款人收取放贷金额4%的手续费。放贷期间,网络公司有专业人员进行回访跟踪,并负责按月催收利息和到期收回贷款本金,实际放贷利率高于登记利率的差额收入归网络公司。上述放贷模式类似目前银行信托类贷款业务,即资金供给方将资金交付融资机构,其它一切繁锁的资金营销过程均由融资机构完成,且承担主要融资风险。但不同的是,融资机构除获得手续费外还有额外的利差收入,资金供给者实际收益率高达20%以上,明显高于银行所开展的信托贷款和理财产品的收益。
通过契约方式锁定可用资金,且在实际放贷中,公司对借款人信用资源要求较低,只要有固定房产和较高的诚信意识,便可申请融资,且手续简便快捷,最多只需要2天时间,贷款便可办理完毕。对资金供给者而言,不仅省去了繁琐的营销过程,而且收益率高。这种对信用资源要求不高、且安全高效的融资模式不仅契合了边缘信贷市场的融资需求,也为资金供给方提供了安全的增值渠道。因此,威海某民间借贷网有限公司该业务推出不久,便带动了网站信息注册量快速增加,成交金额明显提高(如表1),仅2010年,威海某民间借贷网新增注册会员1.48万个,其中,本地会员9900个,外地会员4900个,资金供给信息1.7万多条,金额38.2亿元,需求信息2.1万条,金额42.3亿元,实际成交1.3亿元,网站手续费和利差收入500多万元。
三、民间借贷网络成功运作的进一步研究:三方合作博弈的架构与条件分析
传统意义的民间借贷都是供求双方点对点的交易,基本不存在(不需要)信息的平台。但威海某民间借贷网则为周边的民间借贷供求各方找寻了一个公共平台。在该平台下,形成了供给者、需求者和中介的三方博弈。虽然各自的行为目的不同,但都必须借助威海某民间借贷网有限公司的特色融资服务才能实现。而这一过程参与各方必须互助支持、配合和妥协,这就为三方参与开展合作博弈提供了基础和条件。在上述民间特色融资服务中,资金供给者为合作选择的策略是遵守契约及时提供资金;资金需求方为合作选择的策略是提供真实可靠的信用资源并支付较高利息;作为信息中介和融资方的借贷公司为合作选择的策略是以自身资产为出资方安全担保,负责边缘信贷市场中优质主体的筛选、甄别,负责考察承贷人的信用资源,负责贷后跟踪和收贷收息,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上述合作博弈的结果是,资金供给方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同时获得了较高的利息收入,资金需求者获得了贷款满足,而借贷公司获得了信息费、手续费和利差收入。可见,在利益相互渗透的博弈格局下,参与方通过融资模式创新,并在为实现各自收益的策略选择中均选择了符合它方利益要求的策略,形成风险收益均衡,各自的收益才最终得以实现,也推动了该模式短期内的良性循环。
(一)信用增级与信息分布改进
民间闲置资本和边缘信贷市场需求虽然同时存在,而且二者通过中介机构实行了供求信息充分对接,但由于边缘信贷市场的需要主体种类繁多,而且分布十分广泛和分散,需求主体的个人诚信、有效资产以及项目前景等信用资源难以考察,信用信息处于极不对称状态,盲目融资的实际风险较大。对于以安全增值为目的的民间资本而言,这种信息不对称、融资风险较大的现实显然会使民间资本失去向边缘信贷市场渗透的动力。这正是案例中威海某网络信息平台2008年建立仅五个月时间,供求信息虽然达1220条,但实际成交率仅为5.6%的主要原因。
但是,信用信息不对称并不代表优质主体或项目缺乏,相反,边缘信贷市场优质主体不仅存在,而且数量较多,虽然这些优质主体相对正规金融而言信用资源仍然不足,但实际融资的风险并不大。对这些优质主体,如果有专业机构和人员对其进行发掘、筛选和甄别后,通过担保方式进行信用间接升级,并且适当降低融资门槛,实现需求主体信用资源与融资条件有效对接,不仅会提升民间融资的实际成交率,而且会降低融资风险。威海某民间借贷网有限公司在其开展的特色融资服务中,在以自身资产对融资风险进行担保的同时,对边缘信贷市场主体的信用资源要求明显低于正规金融,即只要有固定房产和较高的诚信意识,便可申请融资,且手续简便快捷,最多只需要2天时间,贷款便可办理完毕。这不仅契合了边缘信贷市场的融资需求,也为资金供给方提供了安全的增值渠道,使民间资本向边缘信贷市场有效渗透成为可能。
(二)契约式筹资与信托式放贷
信息间接升级并与融资条件有效对接使民间资本向边缘信贷市场渗透成为可能,但仅凭单个资金供给者有限的自有资金难以开展大规模的民间融资,鉴于目前我国法律禁止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融资机构吸收存款,致使该类机构难以迅速扩张。威海某民间借贷网有限公司为解决筹资难问题,创新推出的契约式筹资模式,通过锁定可用资金起到了筹资效果,而且,因为融资机构并不实际接触或掌控资金供给方的资金,构不成影响金融和社会稳定的基本要件,实际风险并不大。在此基础上,公司将契约式筹资方式锁定的可用资金,以自身的名义向优质需求主体发放贷款,负责贷后监督和收贷收息,并承担主要融资风险。对资金供给方而言,信托式放贷模式不仅省去了繁琐的资金营销过程,而且实际收益率高达20%以上,明显高于银行信托贷款和目前市场上大量存在的理财产品。上述契约式筹资与信托式放贷模式不仅解决了资金来源受限的瓶颈问题,而且开辟了安全高效的增值渠道,为民间融资规模扩张创造了积极条件。
四、结论与引申性思考
在越来越多的民间产业资本游离成金融资本的同时,越来越多的中小民营企业普遍面临融资困境。威海市某民间借贷网的发展,在较大程度上改变了这一状况。而且,其契约式筹资与信托式放贷模式不仅通过契约锁定可用资金,而且通过信用升级方式实现供求双方信用条件的有效对接,开辟了安全高效的增值渠道,为民间融资规模扩张创造了积极条件。民间融资创新模式之所以在短期内保持良性循环,主要因为是在利益相互渗透的博弈格局下,参与方通过融资模式创新,并在为实现各自收益的策略选择中,均选择了符合它方利益要求的策略,形成风险收益均衡,实现了各自的收益。
虽然在这种模式中借贷网公司不实际掌控资金供给者的资金,而且民间借贷中以自有资金对资金提供者进行担保,风险并不大。但如果借贷网公司与承贷人串通,在目前监督制度和措施缺失的情况下,易滋生风险。另外,上述融资模式中,民间借贷实际利率一般在25%-30%之间,基本都超过了同期基准利率的4倍,而《民法通则》规定,利息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4倍部分将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尽管契约式筹资和信托式放贷模式短期内产生了较好的效益,但这种特色融资模式在监督制度和措施缺乏情况下并不宜过分推广,否则潜在的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将不可避免地发生。
参考文献:
[1]丁平.我国民间资本投资金融领域的现实意义与挑战[J].武汉金融,2010,(8).
[2]刘民权,徐忠,俞建拖.信贷市场中的非正规金融[J].世界经济, 2003,(1).
[3]兰士勇.扩大民间资本市场准入研究[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4,(1).
民间金融是指个人、家庭、企业之间通过绕开官方正式的金融体系而直接进行金融交易活动的行为,它是尚未纳入政府监管的、未取得合法地位的金融形式,是非正式金融的一部分。传统形式的民间金融主要包括企业互相融资、企业非法融资形式的个人借贷和企业融资、各种金融会以及私人钱庄、典当行形式的政府没有认可的有组织的融资机构。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互联网凭借其自身开放、便捷等优势迅速在各大行业发挥作用,改写行业优势。“互联网+”模式下的民间金融得到了发展和扩充,但互联网就像一柄双刃剑,在促进民间金融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阻碍其发展的弊端,比如监管不力、权责不明、道德风险等问题。这些问题的认识和解决,决定了民间金融今后的发展潜力如何。
一、互联网对民间金融的促进作用
互联网民间金融与传统民间金融的区别不仅仅在于业务所采用的媒介不同,更重要的是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特点使金融业务做到透明度更高、交易成本更低、参与度更高、协作性更好、操作上更便捷等。其促进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互联网降低了民间金融的融资成本
互联网模式下,金融机构可以避免开设营业网点的资金投入和运营成本,民间资金供求双方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自行完成信息甄别、匹配、定价和交易,这种融资方式既无传统中介又无垄断利润。
2.互联网使得民间金融的形式多样化
互联网使得民间金融的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如众筹、P2P网贷,这使得投资者有了更多的选择,满足了不同程度风险爱好者的需求。
3.互联网提高民间金融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互联网金融业务由计算机处理,客户不需要排队等候,操作流程完全标准化,业务处理速度更快,用户体验更好。客户交易可以突破时间限制和地域限制,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
二、互联网金融对民间金融的不利影响
1.产生系统性金融风险
该风险会比较严重地影响整个社会的整体金融效率和秩序,侵害普通社会公众的投资利益,甚至引发社会性问题。以“e租宝”为例,互联网使得更多的人参与到金融市场中来,它在使得融资更为便捷的同时,也加大了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几率。
2.P2P经营模式下的技术风险
P2P 网络金融业务模式下的民间金融机构,其金融业务的相关单据的数据信息均以电子数据交换(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格式在进行传输。由于民间金融机构的内部风险监管机制不健全,导致其金融数据难以处于绝对保密状态。在涉及重要财务资料的内部安保措施缺位的情形下,由民间金融机构经办员工掌握客户的存款资料及贷款资料的制度安排为将来的安全风险暴露埋下隐患。
3.民间金融活动更加频繁、参与主体更为复杂、波及面更为广泛,而且往往游离于银监会和央行监管之外,加大了民间金融规范发展的难度。
针对我国民间金融现状,本文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健全法制,加快有关互联网民间金融管制问题的法律条文的出台;
第二,明确界定中央和地方政府、政府内部不同部门的监管权责,建立完善信息交流平台和工作沟通渠道,健全民间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及处置机制;
第三,注重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强化信息披露及信息公开制度,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推进互联网民间金融活动阳光化;
第四,培养民众科学的理财观念和风险意识,将金融知识大众化、通俗化,提升国民金融素养。
我国民间金融具有显著的风险脆弱性,规范性和透明度不高,缺乏风险缓冲和吸收机制,容易受到经济波动的冲击。面对互联网时代民间融资市场的新发展,既不能简单地强调严厉监管,完全适用正规金融监管制度,也不能完全适用规制传统民间融资的法律制度,应当在现行民间融资法律制度基础上,构建适用于传统间融资和互联网民间融资的二元民间融资法律制度,采用非审慎的重点监管原则,纳入宏观监管的框架,以消费者保护、合规监管、竞争监管为重点,建立适合互联网时代民间融资特点的法律制度,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小微企业;民间融资;金融法律监管
在市场经济发展不断深入的进程中,小微企业越来越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小微企业资金周转顺畅与否,成为制约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助推小微企业发展,必须解决其资金短缺问题。虽然国内外学者关于小微企业融资问题的研究成果很多,但大多研究成果是从企业自身发展的视角入手进行研究,而基于制度供给视角研究小微企业民间融资问题的较少,缺乏对小微企业民间融资制度监管的系统性研究。解决小微企业资金不足的问题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以商业银行为中介机构的间接融资;二是发挥民间金融的作用,通过民间金融进行的资金借贷,也称民间融资。本文的研究对象主要是基于制度供给视角的民间融资,以及由此带来的金融监管体系的完善。民间融资是相对于间接融资而言,存在于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在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形成的以还本付息为条件的借贷关系。通常采用民间借贷、民间票据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通过暂时改变资金的使用权方式,实现货币价值的单方面转移[1]。
一、小微企业民间融资模式与内涵
(一)企业内部集资。企业内部集资是指在遵守自愿原则下,在本单位内部职工中以企业内部股票、债券等形式筹集资金的融资行为。申请内部集资的小微企业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资产负债表显示其具有一定的自由流动资金,并在商业银行开立账户。小微企业进行内部集资流程为:企业在申请内部集资之初,要填写《集资申请书》,并由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法人单位对该企业承担保付责任,《集资申请书》经企业主管部门及开户银行签署意见,人民银行对该申请书审核后发给《企业内部集资批准书》。小微企业内部集资方案要明确集资目的、范围、金额、期限、利率、预计经济效益、方式、购券人的权利和义务、企业偿还集资款的资金来源等内容。企业内部集资利率可高于同期居民储蓄存款利率,上浮利率的幅度依据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确定[2]。(二)社会民间多元融资。社会民间多元融资是指小微企业通过商业银行信用以外的融资渠道,向社会有偿募集资金的行为。社会民间多元融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一是股份集资,即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自有资金用以扩充资金实力,实现扩大再生产;二是集资联营,即企业之间进行联营,实现规模经济,大多采取分红制的分配原则;三是合伙经营集资,即共同出资、共同经营,也称合伙人制;四是以资带劳集资,即以出资入股作为进入企业就业参工的条件,乡镇小微企业采用此种集资方式的较多;五是利用赊销、预付等商业信用进行集资;六是直接发行债券进行集资,即企业发行债券,并同时约定还款期限、利率等相关要素[3]。(三)民间典当融资。民间典当融资是指小微企业在短期流动资金短缺的情况下,以实物质押或抵押的方式取得临时性贷款,快速从典当行获得资金融资方式。典当融资符合小微企业融资额度小、周期短、办理便捷等特点,发挥融资市场上的辅助作用,为小微企业解决燃眉之急。与银行贷款相比,虽然办理手续相对简单,但是需要缴纳较高的综合费用,如保管费、保险费、典当交易成本等,融资成本高于银行贷款,增加了小微企业的经营负担。(四)互联网P2P融资互联网P2P融资也称互联网金融点对点借贷平台,是英文peertopeerlending(或peer-to-peer)的缩写,它是将小额资金吸收过来,并以放贷的形式将资金借贷给那些资金需求者,也就是民间说的小额借贷模式。该模式在运营过程中,借助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网络技术平台,实现投资理财、金融服务的功能[4]。目前,国内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定价模式处在探索之中,其中风险定价、成本加成、竞标定价等模式共存。对此种融资的风险监管有必要强化。
二、监管小微企业民间融资的法律制度供给
(一)监管小微企业民间融资法律制度供给的必要性。民间融资作为一种有效的资金配置手段,在优化资源配置、完善社会融资结构、补充市场资金需求和促进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通过研究民间融资的案例发现,民间融资容易游走于金融监管的灰色地带,并由此产生了一系列负面的影响,从宏观角度上干扰了金融秩序的正常运行,造成小微企业经营资金短缺的恶性循环,导致诚信体系缺失,影响社会稳定,甚至诱发经济类犯罪率上升等。这一切的发生给金融监管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因此,制定行之有效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非常重要[5]。(二)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金融监管法律是一个国家或地区通过立法为有效实施金融监管而制定的金融法律制度。一个国家或地区是否具备健全的金融监管法律,是国际上衡量其金融监管水准高低的一个基本依据。我国关于民间融资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待完善,还未形成完整的体系,但是就目前民间融资监管问题看,已经出台了一些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为民间融资的合法操作指明了方向。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1998年,颁布《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旨在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维护金融秩序,保护社会公众利益。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私募股权贷款的若干规定》,承认私募贷款的合法性,并标志着官方对企业之间相互借贷有效性的认可,这打破了该领域最初的系统设计。2016年,国家又出台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方案》对P2P平台提出重点整治,同时强调,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对于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067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2021年1月,证监会《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主要内容如下:一是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经营范围,并实行新老划断;二是优化对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实现扶优限劣;三是重申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四是明确私募基金财产投资要求;五是强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规范要求,规范开展关联交易;六是明确法律责任和过渡期安排。
三、小微企业民间融资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民间融资监管法律法规有待完善。首先,我国对商业银行贷款监管力度较强,而对民间融资监管则较弱,没有形成系统的监管体系。目前,我国民间融资监管力度不足的主要原因是现行法律法规供给不足。民间融资监管法律法规不完善,是后续监督及实施不到位的重要因素。其次,立法不足表现在缺乏对近几年我国新型融资方式的监管,同时也未对小微企业民间融资作出具体规定。近年来,我国针对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将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网贷等纳入小微企业的融资范畴,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网络平台融资的力量不可小觑。但是,随着网络融资额度的加大,小微企业网络融资的风险也凸显出来,各种投融资理财公司、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也纷纷倒闭,金融经济案件量持续上升,相关监管法规供给没有及时跟上,小微企业融资承担风险提高。因此,对于这方面监管的法律法规亟待完善。最后,立法不足还表现在缺乏对民间融资机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想要民间融资市场蓬勃健康发展,明确的准入条件与完善的退出机制缺一不可。法律法规对市场准入制度进行严格明确的规定,对于指导民间金融机构规范其组织结构、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及健康良好的公司治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反之,如果缺乏相关监管的法律法规,将导致民间融资随意发展和隐蔽发展趋势增强,造成金融市场混乱,甚至出现利用小微企业融资而进行非法洗钱的行为。(二)立法层级过低。总体上看,立法层级过低是小微企业民间融资监管中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近几年来,国家越来越关注小微企业发展,颁布了一系列政策和规制文件。2013年,中国银行监管委员会《深化小微企业服务意见》;2014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这些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发展的若干意见在小微企业发展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也有一些文件立法标准太低,强制力非常有限,只是在形式上做了一些规范,可操作性不强,没有在实质上满足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特别是没有很好地监管小微企业融资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三)小微企业贷款缺乏法律支持。首先,相关的金融法律不完善,在实际执法中存在职责交叉现象。如《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经营活动办法》规定,我国对民间借贷的监管主体是中央银行,地方政府负责辅助监管。《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有关内容显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也负责这方面的监管。这就形成了多部门管理,必然导致冲突和摩擦。其次,在我国现行金融法律体系中,对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存在一定的不足。如《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规定了企业申请贷款的操作细则,而小微企业自身财务状况无法满足较高的融资条件。因此,小微企业在金融市场间接融资的准入门槛高,商业银行更倾向于向大企业发放贷款,而向小微企业提供的贷款资金供给,无法满足小微企业实际的资金需求。最后,《商业银行法》具有很强的排他性,无法实现资源共享。《贷款通则》规定,贷款人的信用、贷款事项的审批及贷款合同的条款,都要求公司具备相当的能力和资质来实现。由于与《贷款通则》规定的贷款法律要求不符,多数小微企业无法获得资金支持。(四)对非正规金融机构的监管不足。首先,中国民间金融市场限制机制不完善。在监管初期阶段,金融产业限制模式被“一家银行和三个委员会”垂直管理。该管理模式导致了多种金融机构共同管理、相互调整的监督机制不足、信息不能按时共享和有效沟通,直接影响个人贷款的效率性。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繁荣,这些缺点越来越明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其次,针对现阶段出现的新型非金融机构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监管缺失问题。随着网络融资、中介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金融监管的难度随之加大,对金融监管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一些监管责任落到了地方政府的职责上,而有些地方政府为了发展经济,监管意识不强,金融监管措施明显滞后,而且监管标准不统一。最后,对于非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及退出监管的力度不足,导致集资诈骗等刑事案件量显著增多。(五)民间融资担保缺少风险分担机制。当前,我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的风险分担机制尚不健全。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机制主要有两种:一是单一担保,二是反担保。在实践研究中发现,单一担保和反担保体系还不能适应我国金融市场的持续发展,并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新兴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因此,迫切需要引入适用于小微企业的信用担保法。该法律不仅要规范担保人的担保行为,还要在融资中保护小微企业的合法利益。另外,我国还缺少大型商业银行和地方性银行风险共担的新担保体系。现阶段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多与地方性商业银行合作,但地方性商业银行具有风险评估能力差、风险承担能力弱、风险规避能力弱等特性,一旦地方银行的风险承担能力超过了上限,小微企业从地方商业银行融资的可能性几乎为零。
四、解决小微企业民间融资监管问题的对策
(一)完善小微企业民间融资监管的法律法规。鉴于小微企业民间融资法律法规有待完善问题,迫切需要建立一个专门的监管机构,即民间融资监管机构。对于如何选择民间融资监管主体,学者们有不同的看法。一些学者建议,在银监会下设立一个民间非正规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监督非正规金融机构;另一些学者认为,中央银行的监管职责应包括对民间金融机构的监管。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是金融监督的职能部门,可以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设立下属的民间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但是,根据民间非正规金融机构本身的特点,仅依靠某个部门的力量很难实现有效的监管。因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首先,可以将监管权交给地方政府,使得地方政府在负责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同时,能在一定程度上监控地方金融市场。其次,考虑到民间融资市场对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地方政府应与金融监管部门联合,对民间融资进行信息共享和有效监测[6]。最后,在监管中要明确区分民间融资监管的主体,对于不合法的民间融资行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调查和处理。对于合法的民间融资,应使其透明化并纳入金融监督系统。(二)提高小微企业融资的法律效力。小微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仍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尽管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已经制定了各种政策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但是这些法律文件缺乏强制性,导致了小微企业融资中合法权益得不到很好的保护。因此,可以通过提高针对小微企业立法的法律效力并制定目标性支持条款,小微企业才能摆脱在金融市场融资的不利地位。(三)加强小微企业民间融资监管的法律力度。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完整的民间金融法,这使得民间金融的法律地位相对模糊,民间金融法律法规比较零散,缺乏内部协调性。因此,立法机关需要结合当前经济发展情况,及时整合现行法律法规,明确引导方向,满足民间金融市场的发展需要,特别是小微企业民间融资监管的需要。一是要加强小微企业民间融资立法。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出台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司法层面明确了民间借贷的相关问题,但单靠司法解释还不能很好地规范民间金融市场。二是要从立法层面寻求突破,出台相关民间融资监管的法律法规,为民间金融市场搭建法律活动平台。此外,在制定相关法律时,要充分考虑小微企业的民间融资需求,从适应社会发展的角度规定民间融资的范围,鼓励各类民间融资主体发挥各自优势,以满足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四)加强对非正规金融机构的监管。1.掌握民间金融机构运行情况。要加大对地方民间融资的重视,及时准确掌握民间金融机构运行情况,结合其交易特点、覆盖面等,分类管理和监管,同时也要给予合理鼓励,促进地方经济发展,防止非法集资或金融诈骗的发生[7]。为保证交易的公平、公正,还可以探索中介机构推介等形式,为小微企业和众多民间融资机构搭建规范的交易平台,引入第三方机构对中介平台进行监管。从另一个角度看,政府和各部门还应加强对小微企业民间融资的引导与服务,培育和增强小微企业识别民间融资风险的能力,增强其风险意识,帮助其更安全有效地融资。2.履行融资平台的实际审查义务。首先,在互联网融资的实际运作中,要切实履行融资平台的实际审查义务,其目的是帮助投资者进行初次筛选,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融资后,需要继续进行资金监控,如果资金使用有问题,必须及时向执法部门报告,并通知投资者,以便可以收回资金。其次,阐明平台记录信息的义务。为了降低投资失败的风险,保护投资者权益,信息的记录和存储应该是平台的必然义务。最后,有必要建立一种金融机构信息披露机制。投资者的信息披露机制应基于自己的信用历史、投资历史及融资记录。同时,对于信息管理公司等机构也要进行规范,使融资公司可以提供及时、客观的数据,进一步提高融资流程的透明度,对投资者进行有效的风险评估,加强政府监管机构和平台的外部监管[8]。3.明确民间融资机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对于非金融机构作为公司法人进入民间融资市场,必须设置明确的准入审批条件和完善的退出机制。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就是要明确民间融资标准的制定,规范其组织形式、金融体制和业务范围,将民间金融组织纳入正规的金融监管体系。由于民间融资风险高,因此要建立健全民间融资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和民间金融组织的破产清算制度。金融监管机构可以对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非金融机构强制合并、重组、破产退出。只有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监管机制,才能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改善民间融资环境。(五)完善融资担保机制。1.推进信用担保体系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近年来,我国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发展基本同步,但是信用担保法律制度建设相对更薄弱。从《担保法》的角度看,我国现行担保法在制定和适用上已经存在滞后性和局限性。制定之初的规定大多是对普通担保进行规范,没有对专门从事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信用担保机构进行规范。因此,针对目前的法律漏洞,可以结合我国国情修订完善《担保法》,规范担保业市场准入、退出监管和从业人员资格,明确经营范围,并在此基础上规范各类担保机构的运作、资金投入和补充,培养专业的担保人才,发展多元化的担保产品,为担保机构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9]。2.完善小微企业担保风险分散和再担保。制度担保工作属于高风险业务,弥补担保带来的成本和风险损失,仅靠担保机构赚取担保费用是不够的。因此,必须建立起完善的中小企业贷款监管制度,积极促进担保机构良性发展。首先,促进商业银行与信用担保机构之间的合作,建立共同承担风险机制。这种方式不仅可以减轻担保机构的风险负担,还可以督促银行加强对贷款的跟踪和管理。其次,实施补充再抵押制度,降低担保机构的抵押风险。当发生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补偿时,政府有权要求赔偿机构赔偿,不能按时还款的公司可以列入风险预警名单,以后公司和关联公司将得不到资金支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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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严圣阳.互联网金融新业态[M].武汉: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2014:239.
关键词:温州;中小企业;金融改革;供应链金融
1 绪论
目前,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仍然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尤其在区域经济发展中,它扮演着领头军的角色。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相比较而言,在很多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例如在增加就业、推动地区经济发展、促进社会稳定和调整产业结构等方面都具有一定的优势,同时,在很大程度上又弥补了大型企业的一些劣势。然而中小企业却又不同于大型企业,在很多方面都没有大企业有优势,其经济发展也面临着许多困难,尤其是在遭受2008年的经济危机之后,温州中小企业的发展更是难上加难,其中最困难的问题也就是融资问题。
本文旨在运用供应链金融理论,以温州金改的实施为例,探讨如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如何规范民间融资、加快发展新型金融组织、深化金融机构改革、积极发展各类债券产品等一系列问题,建立与温州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金融体制,有利于更好的解决温州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为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做好先例。
2 供应链金融理论概述
2.1 供应链金融基本概念
“供应链金融”是指银行从整个产业链角度开展综合授信,并将针对单个企业的风险管理变为产业链管理[1]。供应链金融是物流和金融相结合的产物。即包括金融服务功能的供应链服务,是指在供应链中银行提供的一种金融与物流集成式的创新服务,其主要服务内容包括:融资、评估、监管、资产处理、金融咨询、供应链信息、企业对账企业清账等[2]。
2.2 供应链金融三种融资模式
一是保兑仓融资模式。保兑仓融资也即预付账款融资,是指商品买方从银行取得授信,用于支付预付货款;当买方需要提货时向银行补充保证金或偿还借款,商品卖方按照银行指示为买方办理提货、发货的融资模式。二是融通仓融资模式。融通仓融资模式也即存货质押融资模式。所谓融通仓就是指有第三方物流企业提供的一种物流和金融集成式的创新服务,其物流服务可以银行对企业的流动资产进行监管,而其金融服务又可为企业提供融资及其他配套金融服务。三是应收账款融资模式。应收账款融资模式是指以中小企业对供应链上核心大企业的应收账款单据凭证作为质押担保物,向融资机构申请期限不超过应收账款时间的短期贷款。
3 温州金融改革背景
民营经济是温州经济发展的主要模式,其经济活动主体是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在温州经济发展中起着支柱性的作用。温州有发达的金融业,随着金融体系的不断健全,区域性特色是温州金融业较明显的特点。温州的金融组织体系较为完善,金融业务增长速度快,人民币和外币存款余额不断增加,年末余额也呈增长态势。温州金融业不但业务规模在不断扩大,业务质量也在逐渐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在不断提高,坏账率也在逐年下降,坏账率远低于我国坏账率平均水平,但是,能为温州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的却少之甚少。温州中小企业多采取内部融资方式,占一大半还多,其次才是银行贷款和民间融资。近些年,随着银行业制度的不断健全,以及信贷条件的不断增多,很多温州中小企业都不能满足其信贷条件,进而去寻找民间借贷,因此民间借贷的比重在不断上升。民间融资主要以民间自由借贷为主,借贷成本低,手续便捷,借款期限和利率比较灵活,这些优势是其他民间融资形式难以替代的。
3.1 温州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分析
3.1.1 中小企业信息收集难。银行在对企业发放贷款时必须对企业的信用进行评估,然而中小企业由于自身财务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其无法给银行提供像财务报表、信用状况等能证明其具有良好的信誉的相关资料。另外中小企业需要的资金量较大型企业来说要小的很多,银行对各个小企业的财务监管也有一定的难度,因此,银行一般不愿意花时间、花精力在这样小企业身上。
3.1.2 金融结构单一。温州中小企业融资呈二元化,一是以正规银行信贷,二是民间融资。随着温州金融改革的不断进行,民间借贷登记中心已经在温州初步建成。从策略和目的上来说,中心确实是有利于温州融资的,中心具有两大优点:一是,中心使借贷变得更加规范化、合法化,让借贷双方对贷款交易变得更加放心,随时可以掌握资金的用途;二是,“温州指数”的形成,使贷款利率变得更加合理,更加市场化。
3.1.3 企业经营风险难控制。中小企业大多为民营企业,投入资本少,购置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也就相应地很少,企业员工也会精简到最少。由于是民企,基本上也就是个人投资或合伙或入股,资金大部门也就是大家一起筹集,能从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只占一小部分,因此,企业在流动资金方面很难保证。温州的中小企业大多是劳动密集型企业,技术含量不高,同类产业较多,竞争力强,利润率较低,企业自身积累也在慢慢下降。此外,企业内部股东也很少,增值能力有限。因此,中小企业的经营风险很难控制。
3.2 温州金融改革成功经验――民间借贷登记中心
由于温州综合改革十二条的出现,温州政府已经制定一系列规范民间融资的相关制度、政策和法律规定,并且也成立了民间借贷登记中心,以保证民间资金能在更加合法、规范并有安全保障的情况下参与到企业的融资过程中,使民间借贷更加阳光化和规范化。此外,中心入驻了很多相关机构,例如像第三方物流企业,它可以更加方便采用供应链融资方式的中小企业。但仅仅有这些这些政策和制度上的支持还远远不够,温州的金融改革应该更加注重技术创新,不要只是使用其他城市早已经有的融资政策,要自行研究出更先进的融资方法。中心应找出比银行机构更多的资产和产权等作为贷款抵押物,以扩大自己的贷款对象,否则,中心并没有比其他银行有多大优势,在贷款利率相当的情况下,相当于同等竞争。
4 温州金融改革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启示
温州金改促进了民间金融机构发展以及推动了民间资本打入民间金融机构,使得民间金融机构能有了更多的政策倾向中小企业贷款。另外,民间资本的注入,是民间借贷机构有更充足的流动资金来满足中小企业的借贷。根据一些数据了解到,温州中小企业的盈利能力有所提升,针对中小企业的民间融资机构数量有所增加。但与此同时改革方案也需加完善。第一,缺乏风险防范问题的设计。第二,金改中利率市场化被否定。第三,符合条件的贷款公司可以改制为村镇银行,并没有给出具体规定,怎么改,谁负责改等。第四,目前,温州地区企业家仍有抱怨声存在,民间金融机构虽然正规化、法律化,但是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服务有的却不如从前。
5 结束语
温州中小企业始终是温州经济发展中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它的发展可以说是中国其它中小企业发展状况的缩影,这些中小企业发展中所体现出来的最重要的难题――融资问题,也正是我国其它企业面临的最严峻的问题。因此,很好的解决温州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是十分重要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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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光石,马宁,李学伟.供应链金融服务模式的探讨[D].北京:北京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2012:2.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模式;民间借贷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民间借贷视角下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探究
收录日期:2016年10月18日
一、中小企业融资与民间借贷发展现状
2011年,国家发改委等部门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对不同行业的中小企业定义进行了规定。根据该通知划定的标准,可以将中小企业定义为在企业人员、产业等规模上弱于同一行业大型企业的小型经济单位。近年来,为响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我国中小企业数量激增。截至2016年,我国中小企业超过7,000万家,占我国全部企业数量的99%,占国内生产总值的60%,贡献了一半以上的企业税收,满足了城镇80%以上的就业需求。但是,作为我国社会生产力主力军,缓解当前经济下行压力的重要渠道,中小企业的平均寿命却只有2.5年,不足大型企业平均寿命的三分之一,其融资情况更是不容乐观。
目前,中小企业融资大体可以分为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两类,后者又可以根据渠道的不同划分为:银行贷款、企业发行债券、民间借贷、信用担保、租赁融资和国外银行贷款6种。但看似丰富的融资途径并没有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的问题,据投融界数据中心调查显示,九成以上的中小企业融资需求无法得到满足,占我国全部企业数量99%的中小企业2015年获得银行贷款的份额不足15%,三成以上中小企业因为融资失败造成资金链断裂走向破产。可见,当前“融资难”、“融资贵”依旧是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现状的关键词。
民间借贷方面。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融资行为的必然产物,民间借贷是指有别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的融资行为。同时,民间借贷易于操作、手续简单等特点,对现有经济体制下融资困难的中小企业有着强烈的吸引力。因此,近年来,一些投资者将短期投机性资金大量投入民间借贷市场,促进了民间借贷市场的快速增长。据中国银行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3月,国内共计有近9,000家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总计约9,500亿元,中小企业1/3的融资来自于民间借贷。
二、民间借贷对中小企业融资的积极作用
长期以来,融资难是限制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但众多学者研究发现,尽管过去民间借贷的合法性没有得到法律的承认,其手续简单、期限灵活、资金到位速度快等特点依然对中小企业人的融资行为具有积极作用。这些积极作用在《规定》颁布以后体现得更为明显,归结如下:
(一)降低融资成本。商业银行在考虑是否贷款给中小企业时,需要仔细核查贷款企业自身的经营情况和贷款担保企业的经营情况,甚至需要派银行的工作人员去企业工地、厂房实地考察,派遣人员的车旅费等,都不同程度地增加了中小企业融资成本。而民间借贷大多无需担保,对企业经营信息有自己的了解渠道,降低了中小企业融资成本。
(二)降低融资风险。《规定》颁布以后,法律一方面承认了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对企业间借贷放宽了要求,并划出了贷款利率的“三线两区”,如表1所示。(表1)
(三)提高融资效率。一方面民间借贷整体流程简单,没有商业银行那么繁琐,可以快速办理贷款项目;另一方面相比商业银行定期贷款的贷款模式,民间借贷即借即还的特点更能满足中小企业可能频繁贷款的需要。
(四)实现信息对称。首先,民间借贷地域性明显,对当地企业比较了解,信息对称性高;其次,从民间借贷的起源来看,借贷双方往往有血缘关系,进一步防止信息不对称带来的矛盾。
三、民间借贷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消极影响
尽管整体上来看,目前民间借贷给中小企业融资带来了更多便利,但是从中小企业长久发展的角度上来看,民间借贷与中小企业自身存在的一些问题也阻挡了中小企业发展的脚步。
(一)中小企业发展方面。虽然《规定》给出了民间借贷利率的“三线两区”,但是民间借贷的利率还是远高于银行,较高的融资成本限制了中小企业的长期发展。从2015年民间借贷和银行同期利率情况来看,民间借贷利率约是银行的3倍。因此,民间借贷虽然短期内解决了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但是从长远角度来看,可能给中小企业带来较大的负债风险,不利于中小企业长期发展。
(二)金融市场秩序方面。事实上,民间借贷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一方面民间借贷的负责人素质良莠不齐,同时民间借贷本身具有盲目性,更看重短期效益好的中小企业,不利于市场的宏观调控;另一方面一些行业的中小企业与政府政策相违背,或因为金融市场的发展本应被淘汰,但是却因为可以通过民间借贷渠道进行融资,正常经营,不但影响了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也让政府给金融市场发展情况的把握带来了困难。
(三)政府监管方面。尽管民间借贷在法律层面上取得了进步,但是政府后续监管并没有达到金融市场的需求。目前对民间借贷公司的监管没有统一的政府部门。事实上,民间借贷只是对金融市场中非正式金融机构的总称,其具体形式可以大致分为信用社、农村合作基金和小额贷款公司,而由于国家没有对民间借贷进行层次上的划分,很难对民间金融机构进行统一管理。比如,目前大部分地区小额借贷公司属于金融办的监管范畴,而中介公司则隶属工商部门管辖范畴,典当公司又由商务部监管。这种分散管理的方式,无疑给政府监管带来了困难,很难保证《规定》中的法律得到有效实行,那么“三线两区”的利率保证也成为了一纸空谈。一旦中小企出于各方面原因签下了高利率的借贷合同,那么很容易滋生高利贷的现象,使得中小企无力承担高额利息,最终面临资金链断裂的局面。
四、民间借贷视角下中小企业融资对策
综合考虑民间借贷给中小企业融资带来的正面影响和负面影响,本文从中小企业自身、金融市场和政府支持三个方面入手,提出民间借贷视角下中小企业的融资对策。
(一)中小企业方面
1、做好内部管理工作。中小企业应改变原有的只重视生产而忽略企业管理的观念,有规划企业发展的意识。一方面要为企业制定科学的、合理的发展目标,有利于企业中长期发展;另一方面应建立良好的内部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制度执行,给企业营造良好的企业氛围,逐步形成企业文化。
2、提高风险控制意识。中小企业无法得到银行贷款的一大原因是,其寿命短,银行很难从中小企业贷款中获得应有的利润。但是,要提高中小企业寿命,就要中小企业自身有风险控制意识。这方面,企业管理者应和财务工作人员一起制定财务预警机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并建立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提高企业在竞争越来越激烈的市场中抵御风险的能力。
3、充分利用多种融资渠道。中小企业不能过分依赖一种融资渠道。无论是依赖银行贷款还是依赖民间借贷,从长远来看都是不利于企业发展的,因此中小企业要充分利用多种融资渠道。首先,要对民间借贷慎重选择,对不同的项目进行评估,看是否适合民间借贷;其次,选择民间借贷时,可以通过银行或信誉可靠的大企业做中介找到合适的贷款公司。
(二)金融市场方面
1、加快金融体制改革。民间借贷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本质是提供一个平台同时解决民间资本多、投资难问题和中小企业资金缺口大、融资难问题。民间借贷合法化只是金融体制改革的开始,如果想要民间借贷在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扮演更重要的角色,就必须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适当放宽民间借贷政策,让民间借贷更好地担负起非正式金融在金融市场中的职责。同时,正式金融机构可以参与到非正式金融机构的监管中来,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督,为进一步开放民间借贷市场打好基础。
2、探索中小企业融资新模式。目前,虽然表面上看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有很多,但是市场和政策的一些限制使得中小企业融资更多的依赖民间借贷。因此,为规避民间借贷给中小企业融资带来的负面影响,市场应积极探索中小企业融资的新模式。这并不意味着一定要开拓新的融资渠道,而是可以从渠道优化组合的思路入手。比如,大力推动银行和民间借贷的合作,这方面可以让银行作为中小企业通过民间借贷融资的中介,也可以采取银行和民间借贷共同打造金融产品的方式进行。
3、优化金融市场服务机制。目前,我国刚刚形成正式金融和非正式金融机构“双管齐下”的格局,但是这个形式还没有经过市场的检验,达到一种平衡,非正式金融机构更多的是作为正式金融机构的补充存在。因此,如果想更好地利用市场本身的调节作用,必须建立有针对性的融资服务机制。银行方面,可以根据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的特点,打造新的贷款项目,对于信誉良好,短期内需要贷款的中小企业合理的优化贷款流程,更好地服务市场。民间借贷方面,可以建立相关的咨询平台、法律服务平台等。
(三)政府政策方面
1、加快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进程。中小企业融资难原因的关键便是我国缺乏相应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使得银行不敢轻易向中小企业贷款,甚至出现企业利用民间借贷进行非法集资的现象。但是仅凭借市场或者某个金融机构(正式或非正式),很难建立全面而完善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因此,国家需加快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进程。
2、大力支持信用正规民间借贷平台发展。长久以来,民间借贷一直被视为高利贷和非法集资的温床。事实上,民间借贷高利率、高风险的特点确实容易使中小企业陷入资金恶性循环,其分散隐蔽的特点又增加了国家的监管难度。但是,对于民间借贷和中小企业融资的这种现状,更应该建立一个科学的、有针对性的发展民间借贷的制度。一方面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门槛,对于小额贷款公司审查根据各地市具体情况制定标准;另一方面对发展良好的正规的小额贷款公司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让其更好地体现对中小企业融资的积极作用。
3、完善相关法律,加强监管力度。目前,我国对于民间借贷的法律已经趋于完善,但是民间借贷与中小企业融资的协同发展需要一个完整的体系。不仅如此,各地区民间借贷的发展情况和中小企业融资的需求是不同的,地方政府应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地方发展需求的法规。同时,根据上文提到的对于中小企业融资涉及的主体缺乏统一的管理部门,“三线两区”可能引发新的矛盾等问题,政府应进一步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力度,确保法律得到良好施行。
主要参考文献:
[1]魏文静,牛淑珍主编.金融学[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1.8.
[2]林艺娟.中小企业多元化战略下融资渠道拓展探究[J].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15.12.
[关键词] 天使投资 民间融资 比较分析
一、“天使投资”和民间融资的定义
对于“天使投资”这一概念,根据美国杰拉尔德・A・本杰明及乔尔・B・玛古利斯所著的《天使融资――如何筹集和投资于私人权益资本》一书的描述,“天使”这个词是由百老汇的内部人员创造出来的,被用来形容百老汇演出的富有投资者,他们为了创作演出进行了高风险的投资。天使投资者对演出的投资是为了获得与他们倾慕的戏剧演员进行亲密接触的特权。而现在“天使投资”这个概念主要指个人出资协助具有专门技术或独特概念而缺少自有资金的创业家进行创业。“天使”这个词指的是企业家的第一批投资人,这些投资人在公司产品和业务成型之前就把资金投入进来。我们可以把天使投资看作是风险投资的一个分支,以新兴的发展潜力大的中小企业为对象进行早期的投资,往往伴随着高风险和高收益的一种投资方式。
民间融资的概念主要指游离于国家正式金融体制外的以盈利为目的的个人与个人、个人与企业及企业与企业等之间的民间金融活动。传统的民间融资主要是一种借贷的形式,靠民间借贷利差来盈利。在浙江一带“藏富于民”的环境中,民间融资往往是当地富人用多余闲钱进行投资获利的一种方式。
二、“天使投资”与民间融资的相似处比较分析
天使投资可以作为民间资本与中小企业融资的新渠道,说明天使投资和传统的民间融资有一定的相似处,具体表现在:
1.投资主体上的民间性
两者的民间性体现在投资主体大多不是官方的正式的投资机构,且投资资本大多为民间资本。天使投资的投资主体是天使投资人,他们用自己的资金投资于创业企业,投资收益也归他们所有。天使投资人不一定是专业的投资家,他可能是您的邻居、家庭成员、朋友、公司伙伴、供货商或任何愿意投资公司的人士等。而民间融资的投资对象也具有多样性,它不仅仅限于身边的朋友、亲戚,还可以通过行会的形式筹资,许多资金充裕者会把手中的钱集中到民间的“会”里,需要资金的企业可以通过“会”进行融资。在投资主体上两者都比较多样化,且投资资本大多数都是民间资本为主。
2.投资规模都是以小规模投资为主,风险规避不强
因为天使投资主要是投资创业初期的企业,不同于专门的风险投资机构,天使投资的金额一般较小,而且是一次性投入,它对风险企业的审查也并不严格,它更多地是基于投资人的经验判断。对于民间融资来说,对象主要是中小企业的借贷,投资规模不大,而且对于企业发展前景的判断主要是建立在对企业经营的判断及对企业主的了解基础上。两者都是属于高风险投资。
3.投资对象多为中小企业
天使投资和民间融资的对象主要是针对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因为自身原因,往往在融资上有困难,而经济的发展又离不开中小企业的发展,因此在中小企业创立到发展过程中,融资问题至关重要。一方面由于有这些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存在,另一方面有丰富的民间资本作为供给,所以天使投资和民间融资两者在这种环境下发挥了重大作用,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
三、“天使投资”与民间融资的不同处比较分析
天使投资和民间融资虽然都是利用民间资本以中小企业为对象进行投资的两种方式,但是两者本身的特点及发展上又有许多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
1.两者进入市场方式的不同
天使投资不同于风险投资,天使投资者不需要任何金融中介机构的服务,在双方信息充分的情况下,天使投资者的资金将直接投入到企业中去,属于一种直接投资方式。而民间融资一部分在信息充分条件下可以进行直接投资,另一部分则通过“行会”,“协会”,“钱庄”等“中间人”的方式进行间接投资。天使投资往往投资于创业前期,进入市场主要是企业的种子期,而民间融资则不限,不管企业发展到那个阶段,只要是有融资需求的都可以投资。
2.两者投资管理及盈利模式的不同
天使投资与民间融资的最大区别在于是否参与企业管理上。天使投资往往是一种参与性投资,也被称为增值型投资。天使投资人不但可以带来资金,同时也带来关系网络,带来经验,带来先进的技术、管理指导等等,对于中小企业有扶持和帮助的作用。天使投资人与企业家有股权关系,投资人以分享企业成长带来的收益为盈利。而民间融资往往只是借贷资金,并不参与企业管理,与企业家是债权关系,以资本利息为盈利目的,不分享企业利润,但是民间融资高额的利息加大了企业成本,往往成为中小企业发展的负担,对企业的发展不利。
3.两者退出市场的方式不同
天使投资最后的退出主要以企业出售为主,企业或者上市或者被收购并购,并且在退出战略上没有明确的时间约束,其在退出时机的选择上更加灵活,因此可以选择对双方来说都最为有利的时间退出投资。天使投资可以通过完善的资本市场规范、合理地退出,有利于保障投资人和企业家两边的收益。而民间融资是一种到期还本付息的债权关系,时间上要求比较严格,而且退出方式上一般以直接收回资本为主,会给企业的经营带来一定影响,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此外民间融资在我国目前还属于灰色地带,一直以来难以监管和规范,民间融资的发展常常容易偏离正轨,引发一系列道德风险。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