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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公共管理;纳税服务;服务体系
一
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全球范围内政治、经济、社会和科技都发生着剧烈的变化,各国政府也面临着更加严峻的竞争,人们日益对公共部门管理现状不满,官僚制政府管理模式弊端丛生,在此背景下,西方发达国家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公共行政改革运动,这被理论界称为“新公共管理运动”。
新公共管理的基本思想主张概括为:一是在公共服务中,把公众视为顾客,建立顾客导向型政府,将顾客的满意度作为衡量政府工作质量的标准;二是重视提供公共服务的结果,注重效率和质量,力求投入最小效益最大,强调绩效管理;三是强调市场导向,在公共管理中,引入竞争机制鼓励更多的私营部门参与公共服务供给的竞争,从而提高公共产品供给的质量和效率。
新公共管理理论为现代纳税服务提供了理论依据,重新明确征纳双方定位,视纳税人为顾客,不但确立了纳税人与政府平等的经济主体关系,而且还在公共产品供需关系中确立了纳税人的主导地位。税务机关的角色也从执行税法,把纳税人看成监督的对象转变为把纳税人视为顾客,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的服务机构。
在税收工作中,税务机关应该找准纳税服务体系的定位,同时,应努力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纳税人提供咨询、举报及投诉和建议的途径,并切实为纳税人提供全面、规范、经济、便捷的服务。完善的纳税服务体系是税务机关从内在机制上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服务的系统,是以遵守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满足纳税人合理需求为导向,依托现代化管理和科技手段,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和保障,通过不断充实合创新各种服务内容和形式的,并借助社会中介机构和民间非营利组织有机结合从而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开放式的工作体系。
二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地方税务局成立于1994年9月,主要承担淮安市淮阴区范围内地方税收、基金(费)和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任务。淮阴地税局坚持依法治税,优化纳税服务,靠制度强管理,用文化聚人心,以创新求突破,着力营造依法治税的政策环境、和谐高效的服务环境、管理规范的体制环境、争做一流的人文环境,全力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连续7年在全市地税系统规范化管理综合考核中名列第一。
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税务机关必须转变以往“重监管、轻服务”的做法,树立“大服务”观念,服务于经济,服务于纳税人。基于这样的认识,淮阴地税局注重以人为本,树立征纳双方平等地位,坚持从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出发,满足纳税人合理需求为导向,在深化纳税服务,完善纳税服务体系方面进行积极探索与实践。服务内容更加全面,服务手段更加先进,服务效能更加凸显。具体表现如下:
第一,在税法宣传方面,依托报纸电视等资源扩大宣传渠道。抓住每年“税法宣传月”的主题,开展针对性的宣传活动。通过办税服务厅发放宣传材料,采取多种形式加大税收宣传。
第二,在纳税咨询方面,将全区地税局咨询电话纳入省级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管理,初步形成集电话、网络、短信服务渠道为一体,融受理咨询、查询、举报投诉等服务内容为一体的12366纳税服务综合性咨询服务平台。
第三,在办税服务厅建设方面,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对大厅功能进行划分,分为自助办税区,咨询辅导区,等候休息区及柜台叫号管理系统,营造了简洁高效、文明和谐的办税环境氛围,受到广大纳税人的普遍好评。
第四,在纳税人权益保护方面,淮阴地税局于2009年4月成立纳税人维权服务中心,2009年5月成立了“纳税人之家”,定期开展税收政策辅导等活动,切实解决最直接、最现实和纳税人最关心的问题。
第五,在建立纳税人需求管理机制方面,通过纳税服务热线了解纳税人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加以回复。此外,按照行业将个体户及企业分类进行管理,开展需求调查工作,重点税源企业加大需求管理力度。
第六,在信息化建设方面,改进纳税申报和缴款方式,积极推行多种电子申报方式,实现了纳税人、税务机关、银行为一体的“税库银联网”实时在线,大部分纳税人实行网上申报。
第七,在社会协作方面,税务部门加强与行业协会、相关业务单位的沟通协调工作。初步建立了与税务行业如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作关系,促进了整体纳税服务效率的提高。
该局在加强征管、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方面做了很多努力和探索,取得了一些明显成效,有力的促进的征管质量和纳服效率的提高,得到了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肯定。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目前纳税服务体系各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与不足,主要是表现在:服务观念还有待进一步转变,各项纳税服务机制还不够完善;税务机关在宣传税收咨询辅导工作不到位;办税服务厅的工作效率不高、对纳税人权益保护及需求把握、纳税服务信息化建设等方面有待进一步提高。
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主要是:一是纳税服务的观念淡薄。部分税务人员对优化税收服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够,缺乏主动服务及平等服务的意识,纳税服务缺乏主动性、积极性;二是纳税服务体系缺乏各种相应完善的配套措施。主要表现在,缺乏纳税服务相应的宣传及咨询机制,把握纳税人的需求不到位,纳税服务程序缺乏规范性,纳税服务流程繁琐,缺乏纳税服务绩效考核和内外结合的评价机制,税收服务现代化信息化水平制约纳税服务工作水平的提高,税务人员职业修养和素质能力还达不到相应的要求,税务业服务尚未深入开展等。
三
运用新公共管理理论,树立以纳税人为顾客导向的纳税服务理念,建立顾客导向型税务机关,从思想上改变原来的把纳税人看成是监督打击的对象,变成为税务机关的服务对象。
首先,以纳税人为本,树立全新的税收服务理念。广大税务干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牢固确立为纳税人服务的思想,增强做好税收服务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税务管理观念要由“基本不相信纳税人能够依法纳税”向“基本上相信纳税人能够依法纳税”转变,税收征管工作也要从“监督打击”型向“管理服务”型转化,这是新时期的治税思想和税收工作的方向。因此,必须进一步更新服务理念,牢固树立“顾客意识”,将立场转移到纳税人一方,将服务基点从对纳税人不信任转变到相信纳税人,尊重纳税人,服务纳税人,逐步建立顾客导向型的税务机关。
其次,建立相关纳税服务配套机制及相应措施。
第一,建立税法宣传机制。采取适合不同纳税人特点的宣传方式,广泛宣传税收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管理规定和办税流程。依托办税服务厅建立“纳税人学校”,定期开办新办企业辅导班,提高企业自主办税能力。进一步健全常态化宣传工作机制,整合宣传资源,结合本部门税政,征收管理工作重点,在电视、电台投放公益广告,做好江苏地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及淮阴区地税“蓝色快车”服务品牌的宣传力度。开展各种丰富多彩的税收宣传活动,使宣传活动不仅局限于每年的税收宣传月。采取多种形式发放不同类型的宣传品推行短信、电子邮件等服务。增强宣传品的可读性、可听性、可视性,以生动、形象、感染力强的形式传播给纳税人。
第二,建立纳税服务咨询机制。完善升级12366纳服热线平台和短信平台,推行网络咨询,规范统一功能模块,拓展12366服务功能,形成集电话、网络、短信服务渠道为一体,融受理咨询、查询、举报投诉等服务内容为一身的12366综合平台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功能包括纳税咨询,涉税信息,综合查询,涉税提醒和接受涉税举报和投诉,接收纳税人和社会公众对地税机关的建议等。淮阴区纳税咨询工作重点就是要找准纳税人的需求,并规范咨询制度,并将全区咨询电话全面纳入省级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管理,全面建设江苏地税12366“统一入口、分类处理、规范管理、资源共享”的集中式咨询服务模式。
第三,完善办税服务厅各项制度的建设。新公共管理的理念倡导经济、效率、效能的理念,在整合我们办税服务资源时,应充分体现规范、便捷、高效、文明的原则,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和满意度。具体包括:
一是明确办税服务厅岗位职责,统一规范业务流程。淮阴地税局在严格执行《淮安市地税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的基础上,已经在办税服务厅设置办税服务区、咨询辅导区、自助办税区和等候休息区等功能区域,并设值班长坐席。建议目前急需设置专门咨询岗位,受理前来大厅办税的纳税人各种涉税问题。
二是完善办税服务厅绩效考核及评价机制。以往税务机关十分注重征管质量的考核,对纳税服务考核目前还是空白,为了提高办税服务厅的内部管理效率,要将纳税服务作为税收工作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目前,淮阴区地税局引入公共管理系统,窗口人员过系统管理软件,实现排队叫号机与服务质量评价器及窗口计算机一体化管理,应建立相应的绩效考核机制,以激发一线人员的办税热情。
办税服务厅在建立纳税服务考核机制的同时,还应建立健全纳税服务工作的评价机制。新公共管理则倡导对税务机关的评价,尤其是纳税服务的评价,要从纳税人的角度出发,始于纳税人的合理需求,基于纳税人满意,终于纳税人遵从。因此,完善现阶段的纳税服务绩效评价体系,应从纳税人的满意度为基础,认真倾听纳税人的呼声。
三是建立培训学习制度,提高税务人员素质。窗口人员是是各级税务机关开展纳税服务工作具体执行者,工作人员的素质体现了纳税服务的水平,创造公开、平等、竞争的用人环境,充分挖掘现有人力资源潜力,并倡导团结、积极向上的组织文化,为完善纳税服务体系提供更优的人才保障。
第四,建立纳税人权利保护平台并完善纳税人需求机制。切实维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构建起贯穿税前、税中、税后全过程的纳税人权益保护体系。包括“纳税人维权服务中心”和“纳税人之家”,发挥其畅通纳税人维权渠道,健全维权服务机制,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作用。定期开展税收政策辅导、交流座谈会、税收论坛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活动,切实解决最直接、最现实和纳税人最关心的问题。新公共管理注重把握顾客的需求,这一理念体现在税务部门即在征纳双方的税收活动中,纳税人作为税务机关的征税对象,也是税务部门的顾客。顾客导向型的税务机关必须密切关注及时了解纳税人的需求,从把握纳税人的需求出发,通过各种有效途径获取纳税人需求信息,掌握需求的变化,并及时做出相应的反应措施,以此不断改进服务质量。因此建立一套灵活反应、多渠道、个性化的纳税人需求机制尤为必要。
第五,建立现代化信息保障体系加强网上办税服务厅建设。整合已有的纳税服务应用系统,加大资金投入,建设功能齐全、数据共享、高效便捷的公共服务平台――“网上办税服务厅”。采用省级大集中模式,统一内外网站两个税收服务平台,加强政务公开、网上办税、信息查询、业务咨询、等多项功能的建设,使其成为覆盖全区、内容丰富、功能实用的网上服务厅。进一步整合各种纳税服务平台与征管信息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提高纳税服务效率。通过“智能化”服务,实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信息同步。
第六,完善纳税服务社会化体系推进纳税服务产品市场化。新公共管理理念倡导在政府部门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之间可以展开竞争,创造更加高效的机制,更好的为公众提供公共产品。因此,在税务部门引入市场化,加大社会化进程,使税收服务走向市场,更好的为纳税人服务也是十分必要的。淮阴区地税局在纳税服务社会化方面的进程,应充分发挥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组织在税务、税收筹划、会计核算等方面的行业优势,它们熟悉财税业务实践,而且还应具有较强责任感、办事严谨信守职业道德等素养。税务部门应加强与相关事务所合作,尽快建立地区之内的税务行业准入制度,并加强监管,促进行业专业化、规模化、规范化发展,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在纳税服务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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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国税发(2005)165号文,2005,10.
自20世纪以来,西方发达国家兴起了一场“新公共管理”运动,随之陆续出现了从强势行政到公共管理、从行政管理到行政服务等新的管理理念。在管制行政下,政府及行政人员以管理者的面目出现,它的职能是以管理为特征的。
随着世界各国科学技术的进步,市场经济高度发展,出现了对政府行政职能新的需求,政府担负起促进公共利益、增进社会福利、提高人民物质和精神生活质量的责任,因此,行政不再仅仅是国家实现法律与行政事项目标的手段,更主要的是应发挥积极服务的职能。于是,德国行政法学者厄斯特?福斯多夫提出了“服务行政”的理念。服务行政是指以服务为特征,以全社会人民为服务的对象,政府应平等地提供良好的服务。由于税务部门是组织国家财政收入的政府职能部门,其服务的理念也应随之不断地发展与深化。美国于20世纪50年代最先提出了“服务纳税人”的理念,其是指征税主体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方式为纳税人服务。这一理念充分体现了对纳税人权利的尊重,也符合了现代服务行政管理的要求,因此,很快辐射到了北美、拉美、欧洲、东亚、东南亚和澳洲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并成为了一种国际潮流。
二、国际纳税服务体系的先进经验与借鉴
(一)政府立法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利
西方国家注重对纳税人权利的尊重和保障,以法律的形式赋予了纳税人与义务相对等的权利。以美国和澳大利亚两国为例,1996年6月30日,美国签署通过了新的《纳税人权利法案》,新法案对纳税人享有的十项重要权利以及在程序方面应享有的权利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该法案有效地保证了美国联邦税务局能够在纳税人负担最小的基础上,公平高效地执行税法,现已成为美国纳税人保护自身权利的重要法律依据。1997年7月,澳大利亚开始实施《纳税人》(Taxpayers’Chatter),该是由联邦议会委员会提议,联邦税务局通过对其工作人员、社会公众、工商界人士、税务执业者和其他政府机构广泛咨询后完成的。此对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了明确的规定,并为税务机关开展规范的纳税服务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二)以“为纳税人服务”为治税宗旨
美国国内收入署(IRS)把“为纳税人提供最高质量的服务”作为一项“使命宣言”,出台了很多行之有效的措施,有效的保证了纳税服务质量。例如:国家税务系统每年将税务经费的10%至15%用于为纳税人服务;在全国开通免费的服务热线用于税收咨询;建立全国统一的联邦税务局网站,方便纳税人查询下载相关信息、表格、出版物。
澳大利亚的税务部门将纳税人称作“Customer”,其出发点是要深入树立顾客的理念,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澳大利亚联邦和州都设有税务咨询中心,直接为纳税人查询、解答一般的纳税事宜,同时,还设有翻译,方便使用不同语言的纳税人。税务部门认为,为纳税人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是提高纳税人对税法遵从的基本要求。澳大利亚政府在纳税服务内容、手段和时限上,都确立了严格的标准和要求。
(三)税收征管过程运用网络信息技术
信息技术网络在新加坡税务局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整个税收过程和行政管理都离不开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统。新加坡国内税务局共设立了四个信息科技系统,分别为:国内税收综合系统、电子申报系统、机构服务系统和办公自动化系统。这四个系统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内在联系,一体化程度较高,数据信息高度共享。它们首先对税收征管业务流程进行重组,进而,对原有机构设置进行调整,增设数据处理中心和服务中心,主要负责税务登记、纳税申报、退税申请、数据图像扫描录人以及信函咨询的回复等纳税服务工作。
美国联邦税务局建立了税务系统现代化工程、税收和工薪简明报告系统、税收电子支付系统等项目,使税款的申报与缴纳更加及时与便捷,大量的人工工作实现了自动化。另外,纳税服务分析系统充分利用了计算机信息技术,将纳税人所咨询的问题进行收集、归类、总结和分析,以支持税务部门可以根据纳税人需求变化及时采取相应的服务决策。
(四)多样化的纳税服务考核评价机制
美国建立了对纳税服务的效果进行严格监督的考评机制。除了税务部门内部加强监督外,还建立了强大的外部监督考核机制,直接让纳税人和社会公众对税务部门的纳税服务质量打分,并将纳税人的评议结果作为税务人员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又如英国,建立了结果导向的个人绩效评估体系,明确职责规范和工作标准,把目标完成与薪酬紧密联系起来,以调动税务人员的工作热情。
如加拿大,建立了一系列的工作评价机制,主要包括客户服务时限、网络服务工作标准、网络信息安全标准和纳税人评议制度等。在每年年终的时候,都要对考评情况进行总结汇报,并据此提出下一年度要达到纳税人满意度的各项指标参数。
(五)发挥中介机构和社会力量的作用
近年来,西方发达国家充分利用了中介机构和社会力量的作用,争相建立多元化的纳税服务体系。例如,英国一直开展“税收志愿者行动”,并于1998年初,成立了低收入者税制改革委员会(LITRG),这是以帮助社会弱势群体为目的的组织。会员们以电话回复、上门办理形式为老年纳税人办理税务手续;同时,此委员会为无力承担税务咨询费的低收入群体发放办税指南并提供免费的税务咨询,为低收入者争取应享有的税收优惠项目。
美国联邦税务局设立了税务顾问部门,主要负责税收遵从、审计支持、税收筹划、税务分析和提供投资建议等工作,该部门的工作人员需在获得注册会计师、注册人和律师的相关资格后,才能为纳税人提供所需的服务。该部门的设立有效地降低了纳税人由于不熟悉税法或计算失误而少缴或多缴税款的风险。除此之外,美国也设立了由政府资助的税收志愿者组织,如助老税收咨询委员会,旨在为无力承担税务咨询费的低收入者或老年人免费提供税收咨询的,普遍受到各国纳税人的欢迎。
三、对纳税服务国际经验的借鉴
由于我国关于纳税服务的研究起步相对较晚,纳税服务的实践现仍处于比较低的层次和阶段。与国际上先进的纳税服务的管理经验与实践成果相比,有很大的差距。因此,在现阶段,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纳税服务的先进经验,对于提高我国纳税服务水平至关重要。
(一)树立纳税服务理念
在现阶段,我国税务部门应加快角色的转变,树立正确的纳税服务观。首先,在实际税务工作中,要深入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思想理念,使税务管理逐渐从监管性质向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的服务性质转变,纳税人从被监管对象向顾客转变,内部管理从行政管理向企业化管理转变。其次,税务部门应着眼与社会整体效益,努力降低税收成本,提高税收遵从度。
(二)完善纳税服务的法律体系
完善的纳税服务法律制度是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重要前提。因此,现阶段,我国应努力着手研究纳税人权利保护法律体系,应在相关法律中明确纳税人的主要权利、税收征纳双方矛盾的处理原则与方法等内容,积极推进立法进程。同时,也要增强纳税人保护自身合法权利的意识,逐步提高纳税人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
(三)充分重视网络信息技术的应用
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可以有效的优化办税程序,提高办税效率,其为纳税服务的高效进行提供了技术保障。我国应充分借鉴国际的先进经验,要在税收征管过程中进行科学的信息化建设,建立各级税务部门行政管理、税收业务、决策支持、外部信息等一体化信息系统,形成标准一体化、网络一体化、硬件一体化和应用一体化的信息体系。
(四)建立纳税服务考核评价机制
一、注税执业服务的业务范围
我国注税行业萌生时,主要以从事涉税咨询业务起步。进一步发展到1991年,突出向为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服务的税务业务拓展,也就是1992年国家修订的《税收征管法》中规定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近年来,为了发挥该行业服务的涉税鉴证作用,税务部门试着并明确了一些涉税鉴证业务。这种注税业务的演化,表明注税行业发展的特点和规律性。对当前执业的业务范围,《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中作了明确规定:
涉税服务业务。“可以提供代办税务登记、纳税和退税、减免税申报、建账记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为制作涉税文书,以及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
涉税鉴证业务。“可承办……(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二)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三)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等。”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注税行业涉税业务范围仅按涉税业务的作用属性划分为两类,即服务业务和鉴证业务;注税行业涉税业务范围尚没有明确的、排他的专营业务,即注册税务师“可以提供代办”或“开展”涉税服务业务,“可承办”涉税鉴证业务;其他非注税行业是否可以办理,并无明确的限制。显然,目前规定的注税行业业务范围,没有确定意义的专营业务,不能保证注税行业的独立生存与发展。
二、注税行业必须有专营业务
注税行业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要充分发挥涉税的服务与鉴证作用,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须对其执业的资格与资质能力,从业范围和管理体制与监督等,有严格的划分和规定。这是注税行业依法执业、诚信服务、严格管理、规范发展的依据与保证。因此,注税行业作为涉税中介服务的独立行业,必须有确定的专营业务,并且要以该行业的本质特点、社会定位和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为根据,切实予以科学把握和合理确定。这是因为:
其一,注税业务知识与操作技能具有专业性。注税业务与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执行紧密相连,执业者既必须熟知,又要具备很强的计算操作技能,这是涉税业务固有的专业化特点。当然,也需要了解掌握企业的财务会计、经营管理和其他法律等相关的知识与技能。但是归根结底,涉税业务的专业性是注税行业应有专营业务的根本依据。
其二,注税行业具有不可替代性。正是由于中介服务行业受业务的专业性所决定,应该有专营业务,并要由具备资格的专业人员承办,也就决定了各中介服务行业是独立的和不可随意替代的。注税行业是由注册税务师为主体组建的税务师事务所来执业的,受其专业化的执业技能和质量保证所系,其他行业执业者是难以和不能替代的。
其三,对注税行业管理具有专门性。要保证注税执业的规范、有序和健康运行,在管理上须以相应的法律规范为根据、行政监督为主导、行业自律为基础,三个层面的管理相结合,以多层面的职责来保证管理的针对性、全面性和实效性。否则,使管理错位、缺位、越位、不到位,甚至出现碰撞或混乱,影响管理的效率。
其四,业务专营能确保实施监督制衡机制的有效性。不同中介行业有各自确定的专营业务,执业者实行独立经营,管理者对其实施有针对性的监督,使不同行业间形成互有联系、互为补充、互相制约、互相监督的制衡机制,保证各行业都能依法、诚信、公开、公正、客观、透明地执业,可以防止混融执业的作弊行为,不至于产生既当“裁判员”又当“教练员”、还当“运动员”的现象。
总而言之,只要注税行业有了确定的专营业务,既能保证其为独立产业,又能依其职能作用来保证优质高效的执业,还可以实施严格的管理与监督,这既是市场经济、法制经济所必需的,更是依法治税的重要条件与根本保证。
三、确定注税专营业务的构想
就目前所规定的注税行业业务范围,要具体确定其专营业务,须按业务的职能作用、服务对象和执业的专业性、管理的专门性来分析并划类,具体可将注税服务业务分为三类,即涉税鉴证业务、税务业务和其他涉税服务业务。
涉税鉴证业务是由国家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明确的法定业务或准法定业务。执业者出具的鉴证证明,能以得到服务客户、行政管理者和社会的允诺与认可,方具有确定的公正性,故它是判定执行的遵从依据。如果被判定为证明有误,由执业者承担责任,据以进行处理或处罚。
税务业务是按照市场规则,由执业者受服务客户即纳税人的委托,按双方协议代为办理与纳税有关的具体业务事宜。这类业务的办理过程涉及征税主体、纳税主体和服务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及服务的相互关系,即形成由税务机关、纳税人和注税执业者协同办理完成的局面。显然,三者虽各负其责,但却紧密相连,不可分离。
其他涉税服务业务是除上述两类业务之外的一些涉税服务性业务,它是由服务双方意愿确定,与征税主体没有直接的管理关系,故也不完全受业务专营性制约,是较为机动灵活的。
以上对三类涉税服务业务的分析,注税行业的专营业务应是涉税鉴证业务与税务业务两类,其他非注税行业是不能兼营的;其他涉税服务业务,可以作为注税行业的辅营业务,其他非注税行业执行者,只有具备专业胜任能力和条件,也可以承办。照此划分确定注税行业的专营业务与辅营业务,应该是合情合理和可行的。
四、需要明确和注意的问题
当前,无论税务机关和注税行业,均应对已明确的涉税中介业务具体实施作为工作重点,需严管细抓,确保落实;但从长远发展考虑,对于应该和能够拓展的涉税中介服务业务,应该进行研究探索,在具备条件时即推出执行。为此,须明确和注意抓好如下几点:
⒈税务行政主管机关须对已定涉税鉴证业务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涉税鉴证业务,要确保能具体贯彻实施,必须分别制订具体实施办法。以对企业财产损失的涉税鉴证为例,应在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中明确:业务承办的准入规范,操作规程的规范,注册税务师承办的责任和由其提供的鉴证证明,以及其他中介行业可承办的具体业务事项和通过何种形式获取等。只有据以遵照办理,才能使注税行业完成该项业务的鉴证服务工作。
⒉注税执业者要提高承办鉴证业务的资质能力。对已确定的鉴证业务,执业者要能确保承办,必须熟悉业务知识和具有操作能力,并有紧密的工作联系和协作配合关系等,从这些方面做好准备,方有条件接办完成。同时应该注意,凡是客户要求承办的涉税鉴证业务,如已为该客户作为业务进行了服务,就不得再予承办鉴证服务,以防止违反监督制衡机制和作弊行为的发生。这是注税行业及其执业人员必须切实注意掌握和认真做好的工作。
⒊将税务业务明确为注税行业专营业务。根据涉税业务的范围,针对具体业务项目,通过分析,确定为注税专营业务,并保证优质高效的完成好。与此同时,还要积极接纳与承办好其他涉税辅营业务,以拓展注税执业的空间。
积极研究和明确其他应办的涉税鉴证业务。根据“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的精神,要发挥税务的鉴证类服务,须加快税务行政职能转变的进度,把该交由中介行业的业务,尽量交给注税行业承办。
资料链接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简介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简称中税协)前身为成立于1995年的中国税务咨询协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的全国一级社团组织,是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组成的行业民间自律管理组织,受民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协会与多个国际同行业组织建立了友好合作关系,并于2004年11月加入亚洲-大洋洲税务师协会(AOTCA),成为其正式会员。
中税协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团结、教育和引导注册税务师及其执业人员,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严肃性,做到正确实施,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义务,维护国家利益和会员及被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会员的联系与合作,协调注册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执业人员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在政府及有关部门与会员之间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实施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为改革开放和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近来,一些网站以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的名义招揽业务、从事经营活动,非法牟利,严重地损害了税务机关的形象。为规范网站管理,维护税务机关形象,根据总局领导的指示,总局决定对税务系统所办的互联网站进行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网站清理的政策界限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全国税务机关互联网站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12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互联网站税法宣传咨询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办发[*]36号)的要求,及时税收政策法规,加大纳税咨询辅导力度,强化管理,优化服务,集中力量办好税务机关互联网站。
(二)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省级集中的方式建设统一的互联网站,规范网站域名,实行分级管理和维护。地市级税务机关应在省级税务机关互联网站上建立子站,县级税务机关可在地市级税务机关子站上建立子站。各级税务机关已经建立网站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可以暂时保留,但要在2007年底前转变到省级集中的网站建设模式。省级集中网站建设模式必须符合金税工程(三期)的统一规划。
(三)各地税务机关内设机构一律不得办网站,也不得与社会机构合作办网站。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关注社会上的涉税网站,及时制止以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名义非法从事经营活动、损害税务机关形象的行为。税务干部不得担任经营性网站的顾问,不得向企业打招呼拉客户。
二、网站清理的方法和步骤
网站清理工作由办公室会同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开展,分为网站登记、审查核定、组织验收三个阶段。
(一)网站登记
*年2月15日-3月31日,由各地对所办网站进行全面的清理登记,并按附表的要求登记汇总。
(二)审查核定
*年4月1日-5月31日,由各地按网站清理的政策界限对已登记网站逐一进行审查核定,并提出保留、暂时保留、关闭或中止合作等处理意见。
【关键词】 税务; 制度; 改革
税务是指税务人即执业税务师在法定范围内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它是连接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纽带。税务业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项新兴行业。我国对税务制度研究萌芽于20世纪20年代,但真正的税务实践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从业人员以离退休税务干部为主,主要业务是开展税务咨询活动。税务行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自发到有序,目前已形成了一定规模:从行业规模上看,2009年行业经营收入66.5亿元,比2007年增加23.2亿元,两年时间增幅达50%以上,收入规模在中介服务类行业中仅次于律师行业和注册会计师行业,排在第三位;从职业队伍上看,2009年全国有税务师事务所4 030户,注册税务师8万多人,行业从业人员7.7万多人;从协税护税作用上看,2009年税务师事务所服务纳税人约212万户。但是与国际上经济相对发达的国家相比,我国的税务制度起步较晚,在组织形式、普及程度、业务范围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距。
一、我国税务制度存在的问题
以前,绝大多数税务机构挂靠税务机关,很多靠税务机关获得业务,部门设置不科学、不规范、不合理。而在国家宣布各级税务机构都必须与挂靠的税务机关脱钩之后,由于缺乏足够的市场活力,我国的税务业很快陷入了低谷。来自国内的市场压力与国外的市场竞争,使得我国的税务业面临极大的挑战和考验。
(一)税务的认知度不高
尽管税务在我国有二十几年的发展史,但是制度的作用在全社会尚未形成一种宣传态势,税务未能在社会形成大的需求。部分纳税人对机构的认知很大程度上局限在税务机关的下属单位,这种认识上的盲区对该行业的长足发展是不利的。我国很多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淡薄,自觉性低,既不愿如实申报,又不愿介入,这种思想意识加大了税务业务开展的难度。
(二)税务机构的成熟度不够
1.机构的独立程度
税务机构是税务人的工作机构,在税务机关的指导下开展税务业务。从理论上讲,机构应该以独立、客观、公正为工作原则,但是在实践中,多数机构是税务机关组建的,机构的依赖性特别表现在财务上的不独立,因此强制的现象时有发生。
2.机构的队伍状况
处于初创阶段的税务业,急需有责任感、事业心、职业道德的从业人员,不仅需要精通行规,还要有丰富的经验。但是目前我国税务队伍的特点是配备不足、年龄偏大、业务能力不均,特别是文化结构上高学历比例低。
3.机构的业务状况
税务在属性上属于委托,纳税人是唯一的委托人,机构不能够接受税务机关委托进行某些执法工作。但我国有些机构既接受纳税人委托,又接受税务机关委托,这种行为明显违反了税法,超出了业务范围,有违原则。
(三)税务行业的自律机制不足
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是税务行业的行政管理机构,但却不能很好地对税务机构进行管理,致使税务机构仍然处于机构不全、管理缺失的局面。中国税务咨询协会的规章制度大多已不能适应工作的发展需要。各地的税务咨询协会未能发挥自我教育、管理、服务的作用,自律工作处于缺失监管状态,行业的执业风险变大。
(四)税务制度的配套法规不健全
税务市场规范性的重要因素在于制度健全与否。以健全的法规制度约束,是多数实行制度国家的普遍做法。较之世界其他发达国家,日本有《税务法》及《税理士法》,德国有《税务咨询法》,法国、韩国也有相应的税务法,为税务的法制化、规范化提供保障。而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只是规定了税务的合法性和法律责任。我国的税务法规包括《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注册税务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等,这些法规为税务的制度化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法律级次不高,约束力弱,使得监控不到位。
二、完善我国税务制度的思路
我国加入WTO后,税务业面临更多的发展机遇,税务市场潜力巨大,但同时面临更多的挑战。另外,在当前深化税制改革的大背景下,经济市场化建设加快,纷繁复杂的税收业务出现,如何解决这些接踵而来的问题,已是税务业能否蓬勃发展的关键。
(一)加强宣传力度,营造意识氛围
必须向社会进行广泛宣传,从税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着手,大力宣传税务的法律法规,提高广大纳税义务人的认识深度和自觉纳税的意识,通过提高思想觉悟进而转变成实际行动来支持税务行业的发展。加强税务的宣传工作,以获取社会各界、各阶层认可,提高税务业务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的认知度,对于税务业务的顺利开展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二)强化立法意识,提高立法级次
税务管理制度严格,且以法律、法规形式确立下来,这是税务制度顺利推行和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只有以完备的法律体系来约束和管理税务行为,税务行业才有可能规范发展。因此,必须尽快推进税务行业的法治建设。首先,要在《税务试行办法》、《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等法规的基础上,实施《注册税务师法》,为税务人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该法应该对有关机构及其行业的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其次,鉴于现行的税收政策、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利于税务人的日常运用,所以立法级次和立法程序上要规范,条例和暂行规定存在的现状必须改变。再者,制定准确严密的法律,从文字和内容上着手,统一立法。
(三)拓宽范围,深化层次
我国的税务拥有国内与国际两个市场,税务需求的变化要求税务行业必须审时度势,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不断推陈出新,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只有这样才能适应市场的需要,从而能够与外来的机构展开竞争。因此,必须拓宽税务范畴,满足各种市场需要,这就要求机构必须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
(四)落实准入制度,保证服务质量
我国在税务行业的探索实践已经为该行业储备了一定的人才,但是难以满足未来的发展需要。鼓励和培养更多的优秀人才加入到该行业是好的,但是要严格落实准入制度。此外,还要高度重视对从业人员的后续教育,要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对其资格进行年度考核和年度审查,做到与时俱进,不断更新。从业人员必须站在纳税人的立场为纳税人服务,遵守有偿服务的原则,提供高效服务,不断强化自身的服务意识。
(五)加快征管改革,构建良好关系
税务产生的前提条件是纳税申报制度的推行。因此健全税收征管体制是促进该行业发展的重要条件。从2004年至今,我国通过新的税制改革,税制朝科学、快捷、高效的方向发展,这对征纳双方都提供了极大的便利,高效的征管实践要求必须加快征管改革力度,还可以将领先的高科技广泛地应用于税收征管体系。如美国、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的税务人普遍采用电脑操作,电脑数据与税务机关联网办公,能够做到调阅资料快速便捷,处理决定快速高效,省略了人员来往和资料传递的时间,效率高成本低。征纳双方通过机构构筑良好的业务关系,而征方与机构之间也实现了脱钩,良好的征—代—纳关系必须持续下去。
(六)建立风险机制,完善保险制度
税务的性质属于中介服务,也具有经济属性,不可避免地会面临经济损失和相应的赔偿责任。伴随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税务快速发展涉及权利与利益的理赔更是常见,涉及的金额逐年增加,风险日益显著,人的压力也逐渐增加,因此税务机构必须提高风险意识。建立保险制度无疑是该行业的首选之策,更是该行业的必然选择。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如:奥地利对税务的赔偿保险也有明确的规定:从事业务时,必须投保执业责任赔偿保险。
(七)完善自律职能,接受社会监督
由于我国的税务行业尚处于初级阶段,因此急需成立行业协会来发挥监督、自律、指导、服务的作用,确保执业行为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范进行。同时,协会必须与行政监督部门加强沟通,行政监督部门只在法定的范围内进行领导,不干涉机构的具体业务操作。机构在接受行政监督的同时,还要接受多方面的监督,尤其是要接受社会监督,只有这样,才能促使该行业稳步健康发展。
(八)构建评级机制,强化队伍管理
税务机构的信誉评级不应该由管理层监管,而应该由税务机构组织独立的信誉评级机构去实施,税务管理机构不宜干涉。信誉评级应该包括如下内容:机构的规模、资金、人数、机构等情况。机构的人员队伍必须强化管理,严格落实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道德素养,尤其要严格税务人员的资格授予以及后续教育。
作为税收征管的中间环节,税务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在社会各方面的不断努力下,税务服务领域会越来越宽,服务的质量会越来越好,税务制度将会越来越完善,税务行业也将会得到蓬勃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注税行业在新形势下要创新体制——访国家税务总局注税行业建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长许善达[J].注册税务师,2011(4):2-8.
[2] 韩进川.推动我国税务业发展的思考[J].涉外税务,2005(3):16-18.
【关键词】 纳税筹划;设计主体;自主筹划;筹划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权利,纳税筹划是纳税人或其委托人在纳税义务发生前通过筹资、投资、收入分配、组织形式、经营等事项的事先安排、选择和策划,采用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方法,规避、减轻、转移、推迟纳税以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的经济行为。
纳税筹划的具体行为分为设计和实施两个阶段。关于纳税筹划方案的实施主体,毫无疑问的应是纳税人(含纳税人或纳税人内部的相关职能部门),但纳税筹划方案的设计主体,不仅包括纳税人,还包括受托人(含社会中介组织和其他个人)。自行筹划(“自产”)和筹划(“外包”)是企业设计纳税筹划方案的两种途径。
一、对现行纳税筹划设计主体的调研情况
为了掌握纳税筹划主题的客观现状,笔者走访了部分税务机关、中介机构,并按照1:2:4的比例对120家在京的大、中、小型企业发放调查问卷,回收有效问卷80份。享受过涉税中介服务企业的情况如下。
纳税人对涉税中介的需求与其已经享受过的涉税中介的服务是有一定差异的。对于纳税人最需要涉税中介哪些服务,纳税人选择的排序是:对法定只能由注册税务师做的鉴证业务放在了需求的第一位,体现出对有偿服务的被动接受。而对纳税咨询的需求排在第二位,体现出纳税人需要涉税中介贴心、高效的服务,希望涉税中介帮助纳税人协调沟通问题、发挥桥梁作用的愿望。仅有几家规模较大的国地税混合户有对涉税中介纳税筹划的需求。
笔者也走访了8家涉税中介(包括税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他们反映,尽管鉴证业务是注册税务师的法定业务,从业务量上看,涉税中介的业务量主要来自这些法定业务,但是法定业务的收入额却不是涉税中介收入中最主要的部分。涉税中介的主要收入来源是介于权益服务与信息服务之间的协调、沟通涉税事宜的服务。纳税筹划也不是税务或会计事务所的主要收入来源。
二、影响纳税筹划设计主体的一般因素
当纳税人产生纳税筹划需求的时候,是自行筹划,还是委托给人进行筹划,要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影响纳税筹划行为主体的因素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对税收政策信息把握的充分度
对税收信息把握的充分度,既与税收制度的繁杂程度有关,也与税收政策的透明度有关。税收制度的繁杂、政策的不透明,使纳税人了解得纳税信息不完备,难以保证纳税的准确和纳税筹划的适度。从税务业的起源看,1904年日俄战争爆发,日本政府因战争增收营业税,增加了纳税人计缴税款的难度和工作量,纳税人寻求税务咨询和委托申报的业务迅速增加,使专职于这种工作的人员有了较为稳定的市场,并以税务专家的职业固定下来。1911年,大阪的《税务代办监督制度》成为日本税务制度的前身。无独有偶,在英国1920年的税制改革中,由于税率的提高和税法内容的繁杂,纳税人为了避免因不能通晓税法而多缴税款,开始向专家请教。于是,在英国的特许会计师、税务律师中出现了以提出建议为职业的专家。十年以后,税务检查官吉尔巴德・巴尔与其他税务专家共同创立了租税协会,成为英国惟一的专门从事税务业务的专业团体。租税协会的大多数会员限于某一税种的专业服务――为使委托人的应纳税额合法地减少到最小而提出(纳税筹划)建议①。对此,郝如玉教授曾在其《中国税务制度研究》(2002年)中提出了“纳税筹划是税务制度的原动力”的观点。纳税筹划的产生和发展的事实也表明,纳税人是否愿意选择委托人进行筹划,与其对税收政策信息把握的充分度有着直接的关系。
(二)专业水平和筹划能力
纳税筹划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系统性很强的工作,需要运用多学科的相关知识,对教育水平和人才素质的要求很高。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对纳税筹划人员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企业本身拥有具备能力的筹划人才,可以进行自主筹划;如果企业需要纳税筹划但不拥有具备专业水平和筹划能力的人才,只能考虑筹划。
(三)企业规模
企业规模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其拥有人才的状况和承担纳税筹划成本的能力,成本因素是影响筹划主体选择的重要因素。纳税筹划成本通常被定义为筹划方案实施之后,企业额外支付的费用或者发生的其他损失以及机会成本,主要包括:
①设计成本――包括内部成本和外部成本,内部成本为内部专业人员的人力成本,外部成本为购买外部专业机构方案或劳务的费用
②机会损失成本――指企业选择某种纳税筹划方案,由于方案的选择而可能导致的利润减少以及其他可能的损失。
③风险成本――是指因筹划风险带来的罚款、滞纳金等损失或者控制风险所发生的支出。
任何企业作为理性“经济人”都会遵循成本效益原则,考虑自身付出所能带来的收益状况。作为委托方的纳税人要考虑成本效益,作为受托方的人也是理性“经济人”,也会考虑成本效益。一般来讲,企业的经营规模越大,组织结构越复杂,业务范围越广,缴纳的税种越多,纳税的金额越大,则纳税筹划的空间也就越广阔,获取节税利益的潜力也就越大。由于规模小的企业考虑到付出筹划成本所带来的筹划收益的相对额和绝对额都不可能大,往往仅关注人力和劳务成本,从而选择自主筹划。而规模大的企业付出筹划成本所带来的筹划收益的绝对额有可能很大,因此会全面关注纳税筹划的上述成本,并在自主筹划和筹划之间作出选择。
三、影响我国企业纳税筹划设计主体的主要因素
半个多世纪以来,纳税筹划专业化趋势十分明显,社会化大生产、日益扩大的世界市场以及复杂的各国税制,使得纳税人难以充分掌握经营中的全部涉税政策信息。仅靠纳税人自身进行纳税筹划往往显得力不从心,作为第三产业的税务伴随着筹划而产生,与纳税人共同占据并分割纳税筹划的设计主体空间。而我国纳税筹划设计主体的分割状况,走过了一段曲折的历程。
(一)税收征管模式的转换影响我国纳税筹划设计主体
从20世纪50年代到80年代初,我国税收征管采取的是“一员进厂、各税统管、征管查合一”的征管模式,即税务专管员全能型管理模式,管理不规范、效率低下、法治化程度低,权力失去制衡、征纳责任不清,这一阶段不能产生纳税筹划的需求和市场。1988年,我国税收征管模式进行改革,由传统的全能型管理向按税收征管业务职能分工的专业化管理转变,建立“征、管、查三分离”或“征管与检查两分离”的征管模式。由税收征管方式的突破到税收征管体系的全面改革是中国税收征管理论与实践的重大发展。
1993年国务院批转的《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方案》(即1994年税制改革方案)提出“建立申报、、稽查三位一体的税收征管新格局”,即“你申报、我稽查、你不懂、找”的格局。税务作为新生的社会中介服务,划入税收征管格局之中,其地位相当于“第二税务所”。从理论上看,混淆了政府行为与社会行为的界限;从实践上看,混淆了无偿管理服务与有偿中介服务的界限。尽管当时税务在我国全面推行,从事纳税筹划的专业中介队伍逐步形成,筹划在当时筹划主体中的地位优势明显,但是所做的具体筹划内容中,许多是利用人与税务机关的关系争取有利的政策或政策解释。此一阶段的纳税筹划,技术含量低,关系含量高。
1996年国务院批转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方案》进一步明确我国税收征管改革的目标模式是: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2004年7月在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上,当时的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提出要增加一句“强化管理”,从而形成了直到目前我国仍在实施的34个字的税收征管模式。1999年8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清理整顿税务行业实施方案》,在全国全面清理整顿税务行业,规范发展税务。税务不再是征管的内部环节,而是征管的一个补充。纳税筹划真正走入了市场化。
2005年9月,《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出台,2006年2月起实施,这标志着税务行业进入一个崭新的规范发展时期。《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将税务师行业的业务范围划分为涉税服务业务和涉税鉴证业务两大类,首次将原来隐含在税务咨询范畴的纳税筹划单独明确列入涉税服务业务范围。这无疑为稳定和拓展纳税筹划的主体空间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证。
(二)纳税人(委托人)与人的预期目标差异影响我国纳税筹划设计主体
受纳税人的经营目标、行为偏好、处事风格以及利益取向等多方面影响,纳税人对纳税筹划目标的选择并不是一致的。有些纳税人仅仅希望通过筹划规避风险;有些纳税人追求即期税后收益的最大化;有些纳税人将纳税筹划并入企业的发展战略来通盘考虑,从远期和企业发展角度考虑整体利益最大化问题。由于纳税人(委托人)与人对掌握税收法律法规信息的充分度存在差异,导致作为委托方纳税人与作为受托方的人预期目标的不一致,从而直接影响了纳税筹划设计主体的选择。
在现实中,税务人出于规避风险的考虑,在给企业(委托方)作纳税筹划之前,都要对委托方以往的纳税情况进行评估。由于企业(委托方)对税收法律法规掌握的不够到位,绝大多数情况下都出现了企业(委托方)需要对以往的疏漏进行补税的情况。这与企业(委托方)预计减低税负的目标出现了偏离,导致纳税人打消委托筹划的计划,只与税务师事务所保持顾问或咨询的关系。针对这一现象,为进一步了解筹划的市场状况,笔者走访了8家规模各异的税务师事务所,发现在现实中的纳税筹划业务与理论上纳税筹划的概念存在着差距。税务师事务所和纳税人,都没有把规避税收风险列入纳税筹划的业务项目,而是把避免和消除涉税风险隐患,列入了税务咨询、常年税务顾问的服务项目。而对于纳税筹划的服务项目,人和纳税人(委托人)均要按照降低税负的量化指标收取和支付价款。换句话说,现实中纳税人和人所称的“纳税筹划”普遍仅停留在节税筹划层面。笔者还发现,尽管纳税人出于理性“经济人”的身份都有纳税筹划的愿望,但是委托人作筹划的比例非常低。笔者通过对事务所的调研发现,委托纳税筹划的客户比例很低,走访的8家事务所签约筹划业务的客户均不超过该事务所服务对象的3%。而且,该事务所服务对象(含咨询、顾问等)中仅有约1%的客户主动要求事务所节税筹划;另外2%的客户是事务所在做业务的过程中,发现其有明显的节税空间,在注册税务师的劝导下实施了委托筹划。由此可见,以规避风险为目的的纳税筹划在现实中多以税务顾问和咨询的形式出现;以降低税负为目的的筹划在纳税筹划主体空间中所占的比重很小;而以企业长远战略为目得的纳税筹划在我国筹划中的比重更小。
(三)纳税人(委托人)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影响我国纳税筹划设计主体
纳税人(委托人)和受托人都是理性“经济人”,都有趋利避害的本性。在二者的合作中,都会力求追逐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纳税人(委托人)与人之间也存在着博弈关系。作为人的中介机构,也有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目标。而对作为委托人的纳税人,在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有可能并未将自身情况全部和盘托出,同时,委托人也无法观察人的行动或监督成本高昂。在纳税人(委托人)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的状况下,委托人和人都可能出现“道德风险”问题。纳税人(委托人)和受托人出于对“道德风险”的恐惧,对于是否委托和是否接受委托都显得小心翼翼。
近些年,一些大的公司或企业集团在内部设立了税务部,招聘有税务专长的人员,专门从事企业自身涉税事项(包括纳税筹划)事宜的办理。例如雀巢、万科、杨森等大公司以及一些大银行,都在企业内部设立的税务部自主进行纳税筹划,以求满足减低税负和企业发展战略的需要。上述现象也表明,我国的税务行业的执业规范、宣传力度都不够完善,税务人的专业素质和道德修养参差不齐,加之税收管理环境也不够规范,税收政策的公平性和稳定性都不够,影响了企业对筹划的选择。同时,我国目前企业纳税筹划的设计主体因企业筹划层次的不同出现了筹划主体上的差异:小企业出于成本考虑往往不寻求;其他各类企业对于涉税零风险层次的筹划,都会考虑将自主筹划与筹划相结合;但是对于减低税负和满足企业经营战略层次的筹划,都是以自主筹划为主。也就是说,小企业出于筹划成本等因素的考虑而侧重选择自主筹划的方式;大企业则出于整体发展需要,设立税务部进行自主纳税筹划。我国纳税筹划设计主体出现了自主筹划为绝对主体、筹划仅占很微弱的地位。笔者还认为,鉴于近些年我国在改革发展中各地争税源导致的税收法治约束弱化以及纳税筹划政策空间的缩小等状况,使受托筹划的主体地位难以得到突破性的发展,而纳税人自主筹划会在纳税筹划的设计主体中占绝对优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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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可以通过在工作所在地的税务管理部门的营业柜台咨询,也可以通过公司以及本省市的地税局官网查询相关信息。与此同时,按照有关部门的相关条例正常有序的进行税费缴纳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其中大致的税种分类包括个人所得税以及企业所得税。
公民查询是否需要缴税的方法1、公民可以自主在工作所在地的当地地税局进行查询,其中,本人携带个人收入支出的条款到地税局的业务办理柜台咨询办事文员相关事宜,业务处理人员将会为办理人解决疑惑,并且帮助处理相关的税务问题。当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公民个人月收入大于五千元人民币整的都需要缴纳相关税费。其中,职场人士的相关税务费用的缴纳问题会由就职的公司代为缴纳;假使公民为自由职业者,则需要其自行前往地税局咨询具体事项,以便正常完成税务缴纳;
2、公民可以寻求税务公司的帮助,绝大部分的公司可以帮助办理人处理相关业务。相关公司拥有一定的专业性,办理人托付相关的缴税业务也可以安心;
3、公民自行在工作所在地的地税局官网查询相关的税务信息,借助官网的相关税务服务自助查询个人是否需要缴纳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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