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02 10:3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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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查工作目标
通过污染源普查,掌握全市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分布、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费用等情况,为污染治理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建立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提高我市环境统计、监测、监督和执法体系。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和实施,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污染源普查,提高全民环保意识。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时点:20**年12月31日。
时期资料:20**年度。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污染源普查对象为锦州辖区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工业源。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所有的产业活动单位。工业源普查对象划分为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分别进行详细调查和简要调查。
重点污染源范围:(1)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2)11个重污染行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纺织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3)16个重点行业(饮料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通用设备制造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金属制品业、专用设备制造业、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中规模以上企业。对这类污染源进行详细调查。
一般污染源范围:指工业源中除重点污染源以外的工业企业。
2.农业源。主要普查第一产业中的农业、畜牧业和渔业。
农业源普查范围主要是结合优势农产品区划,针对谷物种植业、油料和豆类作物种植业、棉麻等种植业、蔬菜及花卉种植业、茶果类及中药材种植业的主要产区开展肥料、农药和农膜污染调查。
畜牧业和渔业源普查范围是人工饲养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淡水及近海滩涂养殖场。
3.生活源。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
第三产业普查范围主要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包括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医院、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民用核技术利用和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为单位(不包括村庄和集镇)进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等。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源。
(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他相关情况,包括企业经济规模、主要产品、登记注册类型、行业代码、所有制、排污口情况、排水去向等;
(2)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
(3)生产产品情况,包括该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
(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炉窑等设施,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的设施,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
(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
(6)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包括监测点位、时间、频次,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2.农业源。
(1)样本的基本情况,包括经济规模、主要产品、生产经营类型和规模、用排水情况等;
(2)产、排污情况,包括肥料、农药施用情况,农膜使用和秸秆处理情况,饲料饵料投放情况,畜禽养殖粪便及其他主要污染物产生、残留和排放情况等;
(3)养殖业污染治理情况,各种污染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污染物去除情况、投入和运行情况等。
3.生活源。
(1)排放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册的基本登记信息,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
(2)以城市(地区)为单位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等;
(3)城市(镇)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放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量等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的产生、处置及利用情况等。
(四)普查污染物的种类。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具体是:
1.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造纸、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废气: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电解铝、水泥、陶瓷、磨砂玻璃行业废气中增加氟化物;机动车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3.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类别。
4.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5.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6.农业源中还包括:总磷、总氮、总铜、总锌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难降解的农药、鱼药和兽药。
三、普查技术路线和步骤
(一)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国家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国家、省指导,市、县(市)区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我市普查技术路线。
1.在现场监测和物料衡算的关系上,凡是能够现场监测的以现场监测为主,不能做到现场监测的实行物料衡算和排污系数相结合的方法,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可靠。
2.凡是列入重点污染源的都以市、县级调查监测为主,没有列入的以企业自报为主,市局校核为辅。
3.对工业源中占我市污染物排放量65%以上的污染源、集中污染治理设施,以现场监测为主,采用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等方法对比监测结果,并按照规定程序核定污染源排放量。
对其他工业源,采用分类抽样监测的方式,核对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污染物排放量。对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形式简单的,也可以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污量。
4.对农业源,采取面上调查和分类抽样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式,结合我市农业普查结果和有关农业统计资料,测算我市的农业面源污染情况。
对养殖企业采取对部分养殖企业进行典型(抽样)调查的方式,根据养殖规模采用排放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污量。
5.对生活源,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采取面上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结合分类抽样监测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普查步骤
本次污染源普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1.准备阶段(20**.8—20**.12):成立机构,落实经费,开展宣传,进行组织动员;制定普查方案和技术规范;报填普查表;开展普查培训。
2.全面普查阶段(20**.1—20**.12):对排污企业和单位进行清查,组织填报普查表,完成审核录入工作,建立污染源档案,进行审核验收等。20**年4月底前,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市、县(市)区普查数据汇总,5月底前报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半年基本完成全市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审核和汇总。
3.总结阶段(2009.1—2009.7):建立市污染源数据库,上报普查数据,总结验收普查工作。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普查工作采取全市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各级政府层层签订责任状的形式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锦州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其主要职责是:组织拟定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工作细则及相关政策;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对县(市)区普查工作人员培训;对县(市)区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根据领导小组决定上报普查数据。
县(市)区政府也要设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污染源普查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在各乡镇(街道)、有关教育单位临时聘用部分普查员。
(二)明确部门分工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部门协作,积极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方案及各阶段工作方案,协调落实相关事项,指导和督促做好普查工作。
市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市污染源普查方案,制定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工作培训,负责污染源的监测,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上报,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负责工业源、生活源和危险废物处理厂的普查工作。
市委宣传部: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精心策划,确保宣传效果。
市发改委、经委、商业局:配合做好工业源及第三产业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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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市建委:参与生活源普查,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场)普查。
市农委、海洋与渔业局、动监局、环保局:负责农业源的普查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
市统计局:参与制定普查方案和有关具体政策,做好普查所需资料的提供和有关资料的衔接工作,参与普查相关数据的核定和普查结果的分析及资料开发工作,参与普查结果审定工作。
锦州军分区后勤部:负责按全国的统一要求组织驻锦部队的污染源和环保设施的普查工作。
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单位名单和相关信息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协助环保部门对消耗有毒有害原辅材料单位的普查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协助环保部门对卫生医疗机构的普查工作。
锦州供电公司、市农电局:负责协助环保部门对用电企业的普查工作。
(三)做好普查员的选调与培训
1.普查员的选调: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要选调负责工业的领导同志担任普查指导员,抽调3—5名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的环保业务骨干担任普查员,负责本辖区内普查的组织实施和普查登记工作。本次普查对象的所有法人单位、有填报任务的产业活动单位,要选调1—2名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普查员,负责本单位普查表的填写、审核和上报工作。
2.普查员的培训:市负责县(市)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和骨干以及各县(市)区普查培训人员的培训,力争做到所有普查工作人员都经过培训。
培训内容主要是: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四)严格普查质量要求
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要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对污染源普查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核查本辖区污染源普查数据,在主要环节,采取抽检的方法,评估各地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重新调查。
(五)建立例会制度
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定期召开各部门污染源普查机构的工作协调会,分季度会、半年会,就污染源普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预算调整等进行商榷。
五、普查经费
(一)经费来源
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各级政府要将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专款专用。
地方经费以市、县(市)区为主,市、县(市)区两级共同承担,专款用于组织、动员、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设备购置,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二)经费预算
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中,分年度按时拨付。
(三)经费管理
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污染源普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污染源普查经费要专款专用,严格执行预算范围和财政制度,从严控制支出。适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按政府采购规定和招投标程序执行。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审计部门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六、普查资料的填报与管理
各级普查机构对辖区内的所有产业单位进行逐一清查,经省、市、县三级审核后形成正式普查登记名册备案,同时做好普查前的准备工作。凡在我市区域内污染源普查范围内的单位,都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的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乡镇(街道)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所辖普查区收集、登记的普查资料审核无误后,上报至县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乡镇(街道)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的普查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后,进行录入、汇总。经审核评估后,将普查资料及评估报告一并上报至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县(区)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的普查资料及评估报告组织审核、汇总、评估认定后上报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期间,省、市、县(市)区三级普查机构,要开通24小时值班电话,负责问题解答,处理突发事件。
一工作目标
水产业污染普查是我市重大市情调查之一,是了解渔业污染源数据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是全面掌握我市渔业生产环境状况的重要手段,是渔业污染治理和渔业环境监管等一系列渔业环保工作的基础。
具体目标:
(一)全面掌握我市各类渔业污染源的数量、种类和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投入量、排放量、排放去向,渔业污染治理方式状况等情况,为渔业污染治理和改变渔业生产方式及养殖品种结构调整提供依据。
(二)掌握全市渔业污染源的总体样本,建立渔业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协助省市环保部门促进渔业污染源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为渔业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进而为我市依法治渔提供技术支撑。
(三)初步建立渔业生产环境统计、监测、监督和执法体系。
(四)通过渔业污染源普查的宣传与实施,动员水产战线的各方面力量参与渔业污染源普查,提高全市水产战线的广大干部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从而为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此次普查索取数据的时期资料为20*年度,普查时点为20*年12月31日。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此次普查以池溏养殖、网箱养殖、围拦养殖、工厂化养殖等有饲料、渔药、肥料投入的规模化养殖单元为对象。范围为*境内所有的规模化水产养殖场和所有符合普查标准的水产养殖专业户。
水产养殖专业户普查标准是:
1.池塘养殖:养殖面积》=5亩;
2.工厂化养殖:养殖水体体积》=1500M3
3.网箱养殖:养殖面积》=100M2
4.围拦养殖:养殖面积》=2亩。
(三)普查污染物种类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渔业污染普查的污染物种类具体是:总磷、总氮、总铜、总锌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难降解的渔药。
三普查技术路线和步骤
(一)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调查协报与水产养殖场户自报相结合的原则,采取面上调查和分类抽样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式,结合全市渔业生产统计资料,测算全市渔业面源污染情况。
(二)普查步骤
按照省水产业污染源第一次普查工作机构和我市农业污染源第一次普查工作机构的部署和要求,我市水产业污染源第一次普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1.筹备摸底阶段(20*年11月--20*年1月)
制定方案和编制预算报告;对普查对象进行清查摸底,完成清查基本情况表填报工作;组织普查员上岗前培训;做好普查前的宣传及动员工作。
2.全面普查阶段(20*年2月--20*年4月)
对被列入普查对象的场户进行检查和入户调查,组织填报普查表,完成审核录入工作,建立渔业污染源档案,市水产业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普查数据进行抽查检验。
3.总结验收阶段(20*年5月--2009年5月)
市水产业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对各县(区)进行审核验收,完成全市水产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审核和汇总、建立全市渔业污染源数据库;对普查工作进行总结和评比表彰,迎接上级污染源普查机构检查验收。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
全市水产业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二)组织机构
成立市水产业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此次普查组织和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产局,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市水产污染源业务工作办公室是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机构,设在市水产技术推广站,负责普查的业务指导和日常事务性工作。
各县(区)要成立相应的水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和业务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渔业污染源工作。
(三)培训
县级以上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及业务骨干接受国家、省组织的培训,其余普查员由市级普查机构组织培训。普查员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培训内容:
1.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数据处理和质量控制;
2.水产养殖业普查技术规定、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3.水产污染源普查工作流程及入户调查方法、技术。
(四)质量保证
市水产业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按照省市普查数据质量控制文件指导全市水产污染源普查质量控制工作。
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设立市县(区)级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控岗位,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全市及各县(区)水产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必须重新调查。
(五)宣传动员
各级水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省市污染源普查宣传方案的要求,深入开展水产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为普查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根据普查的不同阶段的特点布置宣传重点,加强领导,精心策划,采取多种形式,确保宣传效果。要把宣传动员工作贯穿于普查工作的始终。
五普查经费
(一)经费来源
根据国发办[20*]36号和双政办发[20*]84号文件精神,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各县(区)水产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本辖区普查所需经费申请纳入相应年度的本级财政预算。
经费用于普查方案制定,组织动员、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设备购置,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和表彰等。
(二)经费预算与管理
各级水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预算,分年度使用。
水产污染源普查经费专款专用。
一、普查目的
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更全面地掌握我区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分布以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种类及其排放量和排放去向等与环境有关的基本信息,建立污染源档案和信息数据库,为科学编制种类规划、优化区域产业结构、科学制订环保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政策提供重要依据;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提高全民的环保意识,提高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环境预警应急能力,确保我区环境安全。
二、普查的时点、范围、内容和污染物种类
(一)普查时点
污染源普查的时点为*年12月31日,普查资料的时期为*年度。
(二)普查范围
污染源普查对象是*区辖区内的工业源、生活源。
1、工业源:
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外39个行业中的工业污染源。工业源普查对象划分为重点普查对象和一般普查对象,分别做详细调查与简单调查。重点普查范围详见附件一;一般普查范围是指工业源中除重点普查范围以外的工业污染源。
重污染类别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公布。我区可根据本地区产业结构特点、污染源普查的需要和实际能力,适当调整重点普查范围。
2、生活源:
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第三产业普查范围及规模要求见附件二。
第三产业规模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公布。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城市市区、建制镇为单位(不包括村庄和集镇),进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和机动车污染情况的调查。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源
(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它相关情况,包括企业排污口情况、排水去向等;
(2)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
(3)生产产品情况,包括该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
(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
(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
(6)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包括监测点位、时间、频次,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2、生活源
(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册的基本信息,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
(2)以城市(地区)为单位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等;
(3)城市(镇)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生活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四)普查污染物种类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
1、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造纸、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废气: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电解铝、水泥、陶瓷、磨砂玻璃行业废气中增加氟化物。
3、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类别。
4、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三、普查机构职责分工
(一)基本原则。本次普查遵循“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
(二)普查机构职责。我区污染源普查工作由*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负责普查的宣传、组织、实施和验收工作。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普查办”)设在区环保分局,负责拟定*区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组织普查培训、开展监测和验收等工作,筹备相关会议,审核、汇总和组织数据录入,并按规定上报相关资料。
(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普查方案及其实施细则,安排专人协调具体工作;按照部门职能分工,指导和检查污染源普查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宣传文体办:负责本区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及相关工作;
财政所: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及时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
统计办:配合环保部门,提供与普查相关的基础信息,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数据审核、统计与分析工作;
工商分局:负责提供工商登记基础信息;
经贸办:配合做好普查成果的分析和应用,指导产业结构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环保分局:负责组织工业源、生活源的普查,协助宣传部门开展普查宣传工作;
城管办:负责辖区生活垃圾排放量调查,协助各社区居委会的普查工作;
农林水办:负责本区农业污染源普查;
教卫办:配合环保部门提供与普查有关的基础信息,负责教育系统污染源普查,负责提供本区卫生系统射线装置以及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情况资料,配合做好医疗污染源普查工作;
各社区居委会:具体负责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聘请、入户清查和普查登记、初步审核普查表格等工作。
四、组织实施与保障
(一)组织保障
为确保圆满完成我区普查任务,各部门要按照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粤府〔*〕128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府办电[*]50号)的要求,加强组织、协调和检查,层层落实责任,及时发现和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重点调查产业活动单位可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员,确保圆满完成本镇区的普查工作。
(二)技术保障
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国家指导、地方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
1、加强宣传动员
加强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公众网站、宣传栏、宣传标语、部门简讯等形式,多渠道积极开展普查宣传;根据普查的不同阶段,突出宣传重点,把宣传动员工作贯穿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通过宣传使普查对象和社会公众充分了解污染源普查的目的、意义、权利和义务,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2、加强培训,建立普查底册
采取统一培训的方式,将组织所有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参加市普查办组织的培训班,并确保所有普查工作人员都经过培训。区普查办根据统计、工商、环保部门提供的企业基本信息,确定重点普查对象,建立普查底册。
3、加强数据审核
区普查办将组织开展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各社区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各部门和社区要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4、验收
区普查办将制定污染源普查验收方案和评分标准,对各社区的普查工作进行审核、验收。不合格的必须整改,直到通过验收。全部验收合格后,我区将按要求向市普查办申请验收。
(三)法律保障
认真贯彻《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按规定严肃处理。
(四)经费保障
我区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将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实际需要和支出按时拨付。
经费主要用于:普查方案制定与评审,宣传与培训,现场监测,入户清查和调查登记,数据录入与处理,数据库维护,检查、验收等过程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印刷费、办公费、聘用人员经费等)。
五、时间安排和实施步骤
本次污染源普查以全面普查的方式展开。全面普查工作由区普查办负责组织实施,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年12月底前)
1、成立机构,落实经费(*年11月底前)
我区已于*年11月按要求成立区普查领导机构,随后因工作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中岐办[*]82号文),明确了普查工作的具体承办部门,落实了普查专项经费。
2、制定普查方案(*年12月底前)
根据国家、省和市的普查工作方案,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地区的普查工作方案。
3、宣传动员(*年11月开始)
按照市普查办部署,分阶段突出重点开展普查宣传工作。
4、清查企业、建立底册(*年12月底前)
根据区统计、工商、环保等部门提供的基础资料,区普查办通过初步摸底、筛选,在*年12月底前建立了本区重点普查及一般普查的污染源底册。
5、选配普查员,开展普查培训(*年12月—*年1月上旬)
根据重点普查及一般普查的污染源数,按适当比例选配了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全区约聘请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120名。区普查技术人员已参加省组织的学习培训,企业和社区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将于*年1月上旬参加市统一组织的业务培训。
(二)全面普查阶段(*年1月中旬-*年4月)
1、开展“拉网式”清查和录入清查资料(*年1月15日—*年1月31日)。
以各社区为单位,对辖区工业源和生活源开展“拉网式”清查,填写清查表格。清查期间,各社区每日需向区环保分局报送前日清查表格的文字资料和电子版(通过0A),以便区环保分局即时录入清查资料上报省环保局。
2、入户普查,组织填报普查表(*年2月—*年3月)。
采取集中辅导与入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各社区普查员对辖区普查对象进行入户普查,填写普查表格,3月底前完成报表填报、审核工作。
3、建立*区污染源数据库(*年3月-*年4月)。
各社区普查指导员要配合区环保分局普查指导员及时审核、校验污染源普查登记资料,及时上报区普查办,以便区环保分局及时录入数据,建立本区污染源数据库。
4、上报数据(*年4月底前)。
区普查办4月底前完成全区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审核与汇总,报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总结验收阶段(*年4月—*年5月)。
区普查办将配合市普查办做好*区污染源普查的检查、验收工作,并对我区普查工作进行总结、表彰。
六、普查资料管理
一、污染源普查工作目标
通过污染源普查,全面掌握*市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分布,查清主要污染物种类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查清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费用等情况,为*市污染防治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科学依据和基础资料;建立*市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建立污染源信息共享机制,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掌握污染源的总体样本,为建立科学的环境统计制度、改革环境统计调查体系、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创造条件;根据普查结果,建立新的“十二五”环境统计平台,提高*市各区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管理能力,健全各级环境统计、监测、监督和执法体系;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污染源普查,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时点:*年12月31日。
时期资料:*年度。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污染源普查对象为*市境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工业污染源
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工业污染源普查对象划分为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分别进行详细调查和简要调查。
重点污染源范围是:(1)有色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2)11个重污染行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纺织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3)16个重点行业(饮料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通用设备制造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金属制品业、专用设备制造业、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中的规模以上企业。
一般污染源是指工业污染源中除重点污染源以外的工业企业。
2.农业污染源
主要普查第一产业中的农业、畜牧业和渔业。
农业污染源普查范围主要是结合优势农产品区划,针对谷物种植业、油料和豆类作物种植业、棉麻等种植业、蔬菜及花卉种植业、茶果类及中药材种植业的主要产区开展化肥、农药和农膜污染调查。
畜牧业和渔业污染源普查范围是人工饲养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淡水养殖场。
3.生活污染源
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
第三产业普查范围主要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包括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医院、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民用核技术利用和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为单位(不包括村庄和集镇)进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等。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污染源
(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他相关情况,包括企业排污口情况、排水去向等;
(2)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
(3)生产产品情况,包括该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
(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
(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
(6)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包括监测点位、时间、频次,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2.农业污染源
(1)样本的基本情况,包括经济规模及用水排水情况等;
(2)产、排污情况,包括肥料、农药施用情况,农膜使用和秸秆处理情况,饲料饵料投放情况,畜禽养殖粪便及其他主要污染物产生、残留和排放情况等;
(3)养殖业污染治理情况,各种污染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污染物去除、投入和运行情况等。
3.生活污染源
(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册的基本登记信息,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
(2)以城市(地区)为单位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等;
(3)城市(镇)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量等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的产生、处置及利用情况等。
(四)普查污染物种类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具体是:
1.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造纸、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废气: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电解铝、水泥、陶瓷、磨砂玻璃行业废气中增加氟化物;机动车排气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3.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类别。
4.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5.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6.农业源中还包括总磷、总氮、总铜、总锌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难降解的农药和鱼药。
三、普查技术路线和步骤
(一)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国家指导、地方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普查的技术路线。
1.按照规定程序,对工业污染源中占全市污染物排放量65%的污染源、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同时采用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等方法核定污染源排放量。
对其他工业污染源采用分类抽样监测的方式,核对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污染物排放量。对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形式简单的,也可以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污量。
2.对农业污染源采取面上调查和分类抽样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式,结合全国农业普查结果和有关农业统计资料,测算全国的农业面源污染情况。
3.对生活污染源的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采取面上基本情况调查,并结合分类抽样监测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普查步骤
本次污染源普查采取“先行试点、再全面普查”的方式,分3个阶段进行。
1.准备阶段(*年12月底前):成立机构,落实经费,开展宣传,进行组织动员;制订普查实施方案、普查经费预算;掌握各类技术规范、普查表、相应软件及数据库;开展工作调研、资料收集工作及普查培训、召开全市污染源普查动员大会,开展污染源监测工作。
2.全面普查阶段(*年1月—*年12月):对排污企业和单位进行清查,组织填报普查表,完成审核录入工作,汇总普查数据,建立污染源档案,申请省级审核验收,校正、上报普查数据,编制普查技术报告和工作总结报告等。
3.总结阶段(2009年1月—2009年7月):建立*市污染源普查数据库,污染源普查数据,开发利用普查成果,总结验收普查工作。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
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区县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组织机构
建立*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另行文),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日常工作。
各区县政府建立相应机构,按照领导小组的统一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普查工作中,可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民委员会、有关教育单位及工矿企业临时聘用部分普查员。
(三)部门分工
普查工作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分工协作。市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组织普查工作培训,负责污染源监测,汇总、分析普查数据,普查结果,组织普查工作验收。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方案及各阶段工作方案,并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各区县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系统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协调落实相关事项。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和报导工作,配合办好新闻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经委配合做好工业污染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公安部门配合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水务及城管部门参与生活源普查,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场)普查;
农业部门、环保部门负责农业污染源的普查;
工商部门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
环保部门负责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的普查;
统计部门负责参与普查工作监督检查,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四)污染源普查培训
按省的要求组织参加省级普查培训工作,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区县及普查员开展培训工作。
培训内容主要是: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五)质量保证
认真执行国务院和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普查数据质量控制文件和普查工作评价标准,加强普查质量控制工作。
市、区县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要根据国家的统一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各区县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
(六)宣传动员
市、区县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深入开展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策划,确保宣传效果。要突出主流新闻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一些有影响力的宣传活动,把宣传动员工作贯彻到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
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重点调查产业活动单位应当设立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产业活动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员。
五、普查经费
普查经费实行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政府应将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各级环保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普查专项经费支持。
普查经费主要用于:普查方案制订,组织动员、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设备购置,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工作经费预算和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中,分年度按时拨付。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管。
六、污染源普查管理
所有污染源普查对象都必须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普查工作目标
全面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污染治理费用等情况;为污染治理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建立国家与地方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促进污染源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掌握污染源的总体样本,为建立科学的环境统计制度、改革环境统计调查体系、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创造条件;根据普查结果,建立新的“十二五”环境统计平台。提高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尤其是基层环保部门的管理能力,健全各级环境统计、环境监测、环境监督和执法体系。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污染源普查,提高全民族环境保护意识。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时点:2007年12月31日。
时期资料:2007年度。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污染源普查对象为福建省境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工业源
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工业源普查对象划分为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分别进行详细调查和简要调查。
重点污染源范围:(1)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2)11个重污染行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纺织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3)16个重点行业(饮料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通用设备制造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金属制品业、专用设备制造业、计算机及其它电子设备制造业)中规模以上企业。
一般污染源是指工业源中除重点污染源以外的工业企业。
2.农业源
主要普查第一产业中的农业、畜牧业和渔业。
农业源普查范围主要是结合优势农产品区划,针对谷物种植业、油料和豆类作物种植业、棉麻等种植业、蔬菜及花卉种植业、茶果类及中药材种植业的主要产区开展肥料、农药和农膜污染调查。
畜牧业和渔业源普查范围是人工养殖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淡水及近海滩涂养殖场。
3.生活源
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
第三产业普查范围主要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包括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医院、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民用核技术利用单位和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为单位(不包括村庄和集镇)进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等。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源
(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它相关情况,包括企业排污口情况、排水去向等;
(2)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
(3)生产产品情况,包括该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
(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
(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
(6)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包括监测点位、时间、频次,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2.农业源
(1)样本的基本情况,包括经济规模及用水排水情况等;
(2)产、排污情况,包括化肥、农药施用情况,农膜使用和秸秆处理情况,饲料饵料投放情况,畜禽养殖粪便及其他主要污染物产生、残留和排放情况等;
(3)养殖业污染治理情况,各种污染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污染物去除情况、投入和运行情况等。
3.生活源
(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册的基本登记信息,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
(2)城市(设区市)为单位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等;
(3)城市(镇)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量等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的产生、处置及利用情况等。
(四)普查污染物种类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具体是:
1.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
造纸、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废气: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电解铝、水泥、陶瓷、磨沙玻璃行业废气中增加氟化物;机动车排气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3.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类别;
4.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5.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6.农业源中还包括:总磷、总氮、总铜、总锌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难降解的农药和鱼药。
三、普查技术路线和步骤
(一)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省里指导、地方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普查的技术路线。
1.对工业源中占全省污染物排放量65%的污染源、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同时采用现场监测和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等方法,并按照规定程序核定污染源排放量。
对其他工业源,采用分类抽样监测的方式,核对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污染物排放量。对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形式简单的,也可以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污量。
2.对农业源,采取面上调查和分类抽样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式,结合全国农业普查结果和有关农业统计资料,测算全省的农业面源污染情况。
3.对生活源,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采取面上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结合分类抽样监测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普查步骤
普查工作总体时间安排为2006年10月至2009年7月,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1.准备阶段(2006.10~2007.12):
(1)组建机构(2007年3月~2007年8月)
省、设区市、县(市、区)逐级建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及下简称“普查机构”),抽调专职人员从事污染源普查工作。
(2)落实经费(2007年3月~2007年9月)
各级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编制污染源普查经费预算,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报,各级财政部门按国务院和省政府通知要求,核定经费,纳入预算,按时拨付。
(3)技术准备(2007年3月~12月)
--制定普查方案,确定普查技术路线,各地普查机构根据需要制定本地区普查实施方案(2007年3月~9月);
--开展污染源监测,各级环保局组织对占全省污染物排放量65%以上的污染源开展监测,污染源单位建立、整理排污台帐和原始记录(2007年3月~12月);
--制定各类污染源普查有关技术规范,编印普查技术手册(2007年3月~12月);
(4)培训(2007年8月~12月)
培训工作分级负责,各级普查工作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
(5)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聘用(2007年8月~12月)
各级普查机构从环境管理、科研、监察、监测等部门及行业、企业环保人员中抽调有一定业务能力、责任心强的同志任普查指导员,负责指导与审核普查员的工作;普查员可从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工作人员、环保协管员、大专院校在校学生及具有一定学历的社会青年中招聘,经考核合格后聘用。
(6)污染源清查及普查前的准备工作(2007年11月~12月)
各级普查机构做好普查表填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清查企业及其它污染源普查单位的名录;普查对象要整理原始记录和台帐,核查主要生产设备的状态和生产能力等情况。
(7)宣传动员(2007年3月~12月)
各级普查机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并印发“污染源普查宣传方案”,开展宣传动员工作,宣传工作要贯彻普查工作的始终,包括全面普查和总结阶段。
2.全面普查阶段(2008.1~2008.12)
(1)各级普查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对普查单位进行调查和检查,要关注乡镇产业活动单位、生活污染源和农业源,防止漏报,为普查资料的填报做好充分准备(2008年1月~2月);
(2)全省各普查单位填报普查表,市、县普查机构进行数据录入,各级普查机构进行数据审核、汇总(2008年2月~6月);
(3)省、市普查机构分别按一定比例对污染源普查质量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地区要重新进行普查(2008年4月~6月);
(4)各设区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本地区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和汇总,报省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2008年6月底前);
(5)省级普查机构汇总全省污染源普查数据,报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2008年7月底前);
(6)配合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我省污染源普查数据进行抽查,基本完成全省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审核和汇总。(2008年8月~12月);
3.总结阶段(2009.1~2009.7)
(1)各级普查机构对污染源数据进一步校核、汇总,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库,建成污染源管理信息系统,编制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普查结果。
(2)各级普查机构进行工作总结和技术总结,开展自下而上的验收和评比。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
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组织机构
省政府成立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局,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主要职责是:
1.组织拟订全省污染源普查方案,经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2.制定和组织实施全省污染源普查各阶段工作方案;
3.组织开展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和培训;
4.对各设区市的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
5.向省领导小组提交普查报告,根据省领导小组决定普查数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设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普查中,可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民委员会有关教育单位临时聘用部分普查员,并充分发挥农村国土、建设、规划、环保协管员的作用。
(三)部门分工
普查工作由全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分工协作。省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全省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制定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工作培训,负责污染源的监测,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方案及各阶段工作方案,并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地方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系统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协调落实相关事项: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配合办好新闻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经贸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共同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公安部门配合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建设部门参与生活源普查,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场)普查;
农业部门、海洋渔业部门、环保部门负责农业源的普查;
工商部门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
环保部门负责工业源、生活源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的普查;
统计部门负责审定污染源普查表,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省军区后勤部负责按全国的统一要求,组织军队、武警部队所属单位污染源和环保设施的普查。
(四)培训
省级普查办负责各级普查办负责人和骨干以及省、设区市级普查培训教师的培训。设区市普查办负责本级和县级普查办普查工作人员的培训。做到所有普查工作人员都要经过培训。
培训内容主要是: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五)质量保证
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国务院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规定,制定专门的普查数据质量控制文件,确定普查工作评价的标准,指导全省普查质量控制工作。
地方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当根据省里的统一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全省及各地区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组织调查。
(六)宣传动员
各级污染源普查办公室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通知精神和《全省污染源普查宣传方案》的要求,深入开展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策划,落实经费,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确保宣传效果。要突出主流新闻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一些有影响力的宣传活动,把宣传动员工作贯彻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
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重点调查产业活动单位应当设立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产业活动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员。
五、普查经费
全省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各市、县(区)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普查作经费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污染源普查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省级财政安排的经费主要用于: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制定总体方案、编制各项普查技术实施方案;编印全省各类污染源普查表格、普查员工作手册和培训教材,对各级普查办负责人和普查骨干以及省、设区市级普查培训教师的培训;开展宣传工作;普查数据的汇总、加工、分析和建档;建立省级污染源动态数据管理系统;省级环境监测部门承担的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数据的采集、分析测试、质量控制。
各市、县(区)普查经费按任务分工由各级财政部门安排,主要用于:各地普查方案制定,组织动员、培训,入户调查与污染源的数据采集、分析测试和质量控制工作,设备购置,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省级财政对享受财政一般转移支付的县、市以及财力困难的县、市所需普查经费给予适当的支持。
六、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一、切实加强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高度重视此次污染源普查工作,下发了《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36号),出台了《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等文件,省政府也出台了相关文件,市政府办公室专门印发了《关于做好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制定了我市的普查方案,按照市政府通知和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县工作的实际,制定了《县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方案》。为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我县成立了由我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统一组织和实施。普查和清查阶段的所有工作均要求普查员逐户进行。在20*年5月底前,要向国家普查办和市普查办上报第一次数据录入结果;20*年6月底前完成第二次数据上报。会后,县直各相关部门要抽调1-2名业务精熟的同志专门配合普查工作,组成县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协调组织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各相关部门一定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大工作力度,尽快成立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队伍,并加强培训,为下一阶段的普查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二、充分认识普查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环境监督管理,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实现“十一五”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国务院决定于20*年-2009年利用三年时间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这也是国务院确定开展的一项重大的国情调查。近年来,随着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结构调整步伐加快,企业数量快速增加而且变动频繁,资源能源消耗量大幅上升,新的工业污染源不断增多,现有的环境统计调查已难以满足形势的需要。开展全面的污染源普查,对提高环境监督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强污染源综合管理、减少污染物排放意义重大,是做好新时期环保工作、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保障。
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有关要求,此次普查的对象包括全县区域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处理设施,以编办、工商、民政等部门审批的名录为基础,普查工作分清查和普查两个阶段,清查阶段要按照清查细则要求逐一查清全县区域的所有污染源,清查结束后从清查名录中整理出普查名录,并于近期正式启动普查。
此次全国性的污染源普查工作涉及面广,质量要求高,时间要求紧,关系到环保工作的长远发展,同时又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现实意义。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普查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千里之堤,溃于蚁穴”,一项工作进度滞后、一批企业数据失真、一个环节疏忽错漏,都会影响污染源普查结果的整体质量。要坚决克服麻痹大意、敷衍应付的思想,高度重视,从严要求,在每一个工作细节上都精益求精,确保普查工作高效高质完成。
三、凝聚合力,力求取得污染源普查工作取得实效。
(一)普查前期准备阶段和清查阶段(20*年):在普查准备工作阶段和污染源普查清查阶段,宣传工作重点是扩大和提高政府、各单位以及全社会对污染源普查工作重要性及其意义的认识,突出宣传全国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是全面掌握我国环境状况的重要手段。开展污染源普查是为了了解各类企事业单位与环境有关的基本信息,为制定经济社会政策提供依据。搞好污染源普查有利于科学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和规划,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全面普查阶段(20*年1月-20*年6月):按照国务院普查办“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指导原则,要求本市各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认真做好相关的宣传动员工作,保证普查工作准确有效进行。通过宣传,教育普查范围内的单位按照《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建立普查交流平台,反映普查动态,交流经验心得,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教育和批露个别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行为。宣传普查机构和人员应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三)总结阶段(20*年7月-20*年8月)。以宣传普查工作成就为载体,利用普查成果反映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的成就和存在的问题,体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互动关系,让群众认知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作用和地位,引导全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科学的生产和消费模式。
二、指导思想
围绕国家、省、市的宣传文件精神,重点宣传普查工作的目的意义、普查对象内容、普查的时间方法,动员社会各阶层关心和参与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促进全民环境意识的提高和科学发展观的落实。
三、组织实施
(一)在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委宣传部和普查办统一组织实施,市环保局、*电视台、*日报社等有关部门参加,共同开展宣传工作。
(二)普查机构的主要领导负责普查宣传工作,在市委宣传部的支持配合下,制定普查宣传工作方案和计划,落实宣传工作职责。
(三)各镇(街道)根据市委宣传部和普查机构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宣传工作计划方案,深入广泛开展普查宣传,并将宣传工作计划方案报市普查办备案。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新闻单位要高度重视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把开展宣传活动作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39号)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36号)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工作议程。通过运用各种宣传手段,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多角度、多层次地宣传环境保护工作的意义以及普查工作的目的和重要性,广泛深入地开展污染源普查宣传活动。
(二)明确职责,加强组织协调
市环保部门、各新闻单位要按方案要求,明确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宣传计划中的重点活动,接受上报普查机构对普查宣传方案和计划落实情况的定期考核。环保部门的宣传教育机构要发挥骨干作用,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宣传工作。普查机构要对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给予积极配合与指导。
(三)按部就班,确保宣传效果
要精心策划,合理安排,通力合作,在普查工作不同时期,针对不同对象,确定工作重点,逐步展开工作。污染源普查准备阶段,宣传的目标是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重点宣传普查意义与目的。在污染源清查期间及普查表正式填报之前,宣传的目标是广大群众和普查对象,重点宣传普查的主要内容以及被调查者的责任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