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大全 杂志订阅 SCI期刊 投稿指导 期刊服务 文秘服务 出版社 登录/注册 购物车(0)

首页 > 精品范文 >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精品(七篇)

时间:2023-09-13 17:06:58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

篇(1)

一、具体政策规定

为了扩大吸收外资,鼓励涉外企业使用国产设备,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制定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49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第090号),两文件基本内容是对符合条件的涉外企业购买国产设备,其设备金额的40%可从购买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2005年又总局出台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488号),对包括进口件、追加投资及合并分立等抵免问题做了进一步细化,现阶段设备抵免所得税工作主要是根据这三个规范性文件规定开展进行。

二、当前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1、税额抵免不合理。目前税收减免主要分为税率式减免、税基式、税额式三种,因购买国产设备金额的40%可从购买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也就是直接冲减应纳所得税额,属于税额式减免。从理论上讲这种减免侧重税收利益的直接让渡,操作简单,但是从税务机关角度分析不利于组织税收收入。因为生产性的涉外企业本身享受两免三减半的定期优惠,企业在开业前购买的设备可以在基数为零的前提下连续抵免七年,特别是对于投资强度大的机械制造等企业,如果购买设备较多,开业十年即使每年获利,基本上也将出现无所得税可交现象。另购置设备金额通过折旧方式减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而文件规定让其直接冲减应纳所得税额很不合理。

2、时间要求不实际。文件对设备抵免时间做了规定,要求企业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应在购置国产设备后两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申请报告。该规定与实际执行非常不切实际。因按照程序,企业购买设备需要经过申请退设备所含增值税环节,需要经过专用发票认证、资料准备、报经审批,退税机关核实发票信息、实地调查、逐级批复、审批退税等相关手续,仅退税工作就无法在两个月内完成,更不要说在两个月办理抵免申请。如果不能核实已退增值税金额,就无法准确计算抵免所得税,所以必须要等到企业已拿到实际退税款后方开始受理。而且对于有的企业工程改造或新上项目的采购行为历时较长,有的甚至长达几年,每两个月申报一次的规定过于频繁,甚至可能出现一套设备需要多次进行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的情况。对于主管税务机关而言也增加了很多不必要的重复工作。

3、文件规定不具体。一是固定资产标准难以掌握。文件规定设备必须是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所的得税法细则三十条固定资产的认定标准,对设备使用年限判断比较困难,只能由企业自行申报。二是全部出口类难以判断。指导目录鼓励十三大类产品全部出口类,日常如何进行判断,是依据上年度还是当年,是否要等到年底核实企业产品是否全部出口后方可以办理。三是进口组件价格无明确,文件规定对于进口料件可以从设备总额中扣除,如何确定进口件的金额。如果设备的关键部分是进口,其他部件为国内生产组装,那整个设备能否称之为国产设备。对此,对使用进口零件组装的以多少比例来界定为国产设备,文件中没有明确。四是运输费装卸费扣除问题。企业在购货合同上注明了设备总额是包含运费、安排费、装卸费等费用,而申报办理采购国产设备的金额时没有扣除相应的费用,审核过程中应以怎样的比例予以扣除难以把握,文件中没有明确。

4、工作流程不规范。国税发〔2004〕80号文下放了审批权限,设备抵免所得税审批由省辖市级税务机关负责,但对基层分局如何上报,市局怎么批复,以何种形式等各地执行不统一,缺乏规范。有的地方自行开发抵免软件,要求企业报送电子信息,有的地方手工书面审核;在审批过程中有的以正式公文形式进行批复,有的则是由管理部门以审批单形给予回复等。在CTAIS江苏优化版上线后,第一批工作流未将抵免所得税纳入业务需求之中,造成信息管理系统的盲区,仍需要机外审核,形成管理资源的浪费,没能解决各地执行程序不规范的问题。

5、部门配合不协调。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和抵免所得税分属两个部门审批管理,目前这两个部门之间配合还不够,表现在退税部门审批时间较长,容易给企业错失抵免时机;对于设备的商品海关代码、是否构成固定资产以及具体程序上等两部门之间年因为各自政策理解上的不同,造成有的设备退税后,而抵免部门认为不符合条件应不予抵免等,或者让企业多次修改商品海关代码等现象,让企业无所适从。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无论是退税还是抵免,都需要对设备是否是未使用过的,是否是进口,以及合同采购的真实性等进行核查,因两部门之间缺乏信息交流,造成重复对企业设备的情况进行核查,增加了企业不必要的负担。对属于鼓励13类产品全部出口类企业,退税部门现在做法是暂时不予以退税,而是监管期间结束以后方允许退税,而抵免所得税是需要退还增值税后才可以办理,存在时间上的矛盾。另外,对设备退税或者抵免五年以后存在出租出借转让,需要退回已退增值税或者已抵免的所得税,因部门之间缺乏一个相应的信息交换渠道,造成不能互通有无。还有一点就是最近国家发改委和总局对购买设备退税政策进行较大的改动,而抵免所得税未有发生变化,一直沿用以前政策,不适应新形式下的退税和抵免所得税工作的衔接。

6、后续管理不到位。49号文第七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将已经享受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在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出租、转让的,应在出租、转让时补缴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款。”。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产品更新换代加快,有的设备因加速折旧的方式造成几年以后不适应需要,需要进行处理,或者有的企业直接将购买设备后厂房后通过投资、出租设备获取利润,按规定应补缴设备已抵免的所得税款,而在现实工作中却容易忽视这个环节。税务部门存在重前期审批,轻后续管理的现象,还有因为设备过多,无法甄别,没有时间也无法进行核查,以及由于机构改革或是人员变动等原因,起不到监管的作用。有的在税务管理人员变动后,对企业已经享受抵免政策的设备实质上处于完全不管的状态。

三、建议对策

1、完善现有规定。设备金额的40%可直接从新增的所得税抵免规定缺乏合理之处,两者之间并无相同或者类似可以相互冲抵的可抵因素,而且严重侵蚀了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税基,容易给企业逃避所得税带来可乘之机。建议修改现行规定由抵免应纳所得税税额改成应纳税所得额,即设备金额的40%按照企业实际适用的税率,给予抵免所得税。同时抬高可抵免企业的门槛,只有符合国家特别鼓励类产业,或者两密企业、高新技术产业等项目方可以享受抵免范围,对于一般初级加工制造,技术含量低,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可不予办理。

2、延长申请时间。为了解决和退增值税时间的冲突,以及企业多次购买设备多次申报的弊端,建议适当延长企业购置设备后申请抵免的时间要求,由原先的两个月修改为企业办理退税后的两个月,或者直接要求企业在年底前统一办理当年度购置设备的抵免申请,税务部门在第二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给予批复,不影响企业抵免,同时延长时间也能解决属于鼓励类十三大类产品全部出口类企业取得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申报的政策盲区。

3、细化具体办法。488号文对部分要求做了细化,但是内容还不是很具体,缺乏可操作性,建议再出台文件规定,明确可抵免设备的范围标准,对组成整套设备购进的零部件等允许纳入抵免范围,对合同金额注明包含运费、装卸费,建议按发票金额一定的比例计算扣除。对于企业所购买的设备,明确关键部件超过者50%以上即不再为国产设备,已经不属于国产设备的范围,不予以抵免,同时对什么是“简单组装所形成的”,给予明确规定,便于基层部门实际工作中掌握。

4、统一工作流程。尽快完善业务需求,利用CTAIS优化版的信息平台,收集现有抵免政策,落实开发适合全省统一使用的抵免所得税业务工作流程,从企业申请所需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初步审核、省辖市税务机关终审,反馈批复信息等方面制定流程,规范文书格式,形成统一有效的抵免工作流程。

篇(2)

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但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难免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企业亏损,亏损后如何最大限度地合理利用法律的相关规定使企业损失降低到最低就值得进行探讨。

一、亏损的定义及弥补方式

会计上的亏损是指企业在一个会计期间内的收入总额小于成本费用总额的数额。由于税法制度和会计制度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税法上的亏损和会计上的亏损也存在一定的差异。税法上的亏损是在会计上的亏损基础上减去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税法允许加计扣除的支出,加上税法禁止扣除的支出以及超过税法规定扣除的支出。

企业发生亏损后可以进行弥补,弥补亏损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企业发生亏损,可以用次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次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二是企业发生的亏损,5年内的税前利润不足弥补时,用税后利润弥补;三是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用盈余公积弥补,但盈余公积补亏后结余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但企业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时,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经股东大会批准,否则税务机关不予以认可。

二、税法对弥补亏损的规定

1.填报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规定,第4行“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也就是说,亏损企业在填报纳税申报表时的实际利润额不是当年财务报表的利润总额,应当减除以前年度的亏损,弥补亏损后有余额的,再按其所适用的税率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

2.审批规定

虽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公司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082号),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取消了主管税务机关的审核,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包括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可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虽然审核取消,但是弥补亏损的计算并没有发生根本变化,税务机关将会着重加强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纳税人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当年有亏损或弥补亏损的,需报送下列资料到主管地税局备案: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七《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2.《企业年度亏损确认或弥补申报审批表》;3.属于弥补亏损的另报送《弥补亏损台帐》复印件。根据《关于做好200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年度亏损的企业需提供《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如果不提供涉税鉴证报告,需要申请税务机关核查。有“弥补亏损”的,必须报税务分局做好亏损台帐后才能进行“弥补亏损”。也就是说对年度亏损的企业需要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鉴证报告并经税务机关核查。

2.查补规定

企业由于纳税申报计算错误,在自查过程或税务机关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补交税款弥补亏损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20号)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自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4.虚报规定

企业虚报亏损是指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的亏损数额大于按税收规定计算出的亏损数额。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都规定,企业故意虚报亏损,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按偷税处理;企业依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年度或处于亏损年度发生虚报亏损行为,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按规定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三、弥补亏损的会计处理

按照旧会计准则规定,如果企业当年发生财务账面亏损,应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企业以后年度弥补亏损时作以上相反的分录。如果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而非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不再做其他分录。

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当以可能获得用于抵扣尚可抵扣的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企业应当对五年内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否能在以后经营期内的应税利润充分转回作出判断,如果不能,企业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新准则对“未来应纳税所得额”的判断只给出了原则性的规定,这就需要会计人员职业判断等能力。对于未来可以转回的应纳税额预计过高,可能无法转回。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则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其具体会计处理为:借记“所得税费用” 科目,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 科目。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应当转回,其具体会计处理为: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 科目,贷记“所得税费用” 科目。

篇(3)

关键词 企业理财 投资活动 融资活动 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或其人在合法或非违法的前提下,通过对投资、筹资、利润分配等财务活动的安排,对多种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经济目标和承担社会责任、保证社会利益的社会目标的一种理财活动。纳税筹划应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节税筹划、避税筹划、转嫁筹划和实现涉税零风险。进行纳税筹划应当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减少纳税失误,实现零涉税风险;二是积极主动地开展多方位、多层次的系统筹划,减少税收负担,包括利用税收屏蔽、获取资金时间价值。税务部门为了充分实现税收的调节功能,不断完善国家税制,也应当有一种筹划思想,即立法部门要加强立法,完善税收法制,而执法部门针对不同性质、不同表现的纳税人,应采取不同的监控方式和征管模式以及纳税人评估体系,从而形成一个整体的纳税筹划体系。

投资是企业永恒的主题,它既是企业诞生的唯一方式,也是企业得以存续和发展的重要手段。良好的企业定位是成功进行纳税筹划的起点,在投资之初进行有效的纳税筹划不仅可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也会为后续阶段的筹划打下良好的基础。在投资活动中的纳税筹划方法主要包括投资有利的企业类型和选择有利的投资产业、投资地区、投资合作伙伴、投资规模、投资方式、投资结构等。

1 企业类型的选择

1.1 公司制企业与合作制企业的选择

公司的税后利润以股息的形式分配给投资者,投资者又得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企业的营业利润不缴纳公司所得税,只缴纳各个合伙人分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例如:假设某投资者欲投资80万元,开一家小百货店,预计每年赢利10万元,如果按合伙形式则该项投资年税后净收益为7万元(10-10×30%),设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30%。如果该店为一家公司,设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其税后利润为8万元(10-10×20%)全部分给投资者,该投资者还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4万元(8×30%)。合伙形式比公司形式每年节约税收支出1.4万元。

1.2 分公司与子公司的选择

在国外或外地创办子公司一般需要办理许多手续,并达到当地规定公司创办条件,独立承担纳税义务。但是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主体,可以享受当地税收规定的众多优惠政策。如果创办分公司则不能视为独立法人主体,很难享受到地区的税收优惠待遇,但是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统一体中的一部分接受统一管理,损益共计,可以平抑自身经济活动,部分地承担纳税义务。而设立分公司无需接受层层盘查,财务资料可以保密。

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税收待遇一般都是有差别的,前者承担全部纳税义务,后者往往只承担有限纳税义务。许多国家对外国公司既征公司所得税,又征收“分支机构税”。当然有些国家为吸引投资只对其未再投资于固定资产的利润征税。我国原《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中规定对外资企业汇出利润课征10%的预提税。

在具体筹划公司形式时,还有许多可考虑的因素,如公司的发展规律,当地税率的高低,税基的宽窄以及税收的优惠条件等等。

对于税收优惠条件的考虑,一般都是独立公司优惠政策多,但优惠条件严格复杂;分支机构享受优惠少,但优惠条件不如独立公司高。跨国公司为到达最优纳税筹划效果,可以并用两种公司组织形式某些附属机构设立为子公司,某些设立为分公司。公司组织形式的选择与搭配是公司设立中的第一步,应该特别加以对待。

2 投资行业的选择

2.1 生产性行业的选择

内资企业获得税收优惠比较少,主要是对新办企业、产品出口企业、福利生产企业等实施一定的减免优惠,但期限一般不长,主要有以下几类可供选择: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内资企业,可在五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内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产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对农产品、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膜,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等,适用13%的优惠税率。对出口品货物适用免税零税率;对于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除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对于新办的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三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单位,凡安置“四残”(盲、聋、哑、肢体残废)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对于外商投资的生产型企业,一般有较多的优惠,主要有从事农、林、牧业的企业,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等。

2.2 非生产性行业的选择

我国现行税法中,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都体现了对非生产行业的税收支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对农村中为农业生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如气象站、畜牧医站等,暂免征所得税;对科研单位及大专院校的技术服务收入,如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等,暂免征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的企业实行减免征收所得税的优惠;对从事信息业、技术服务业、咨询业、公用事业、商业、教育文化业、居民服务业等行业的新办独立核算企业实行减免征税。

3 投资地区的选择

企业在直接投资决策时,除了考虑基础设施、原材料供应、金融环境、技术和劳动等一般因素外,投资地区的税负也是考虑的重点。在现行税制中,有一些税种的征收范围及深度直接与企业所在地域相关,这些税种主要有: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由于我国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国家税收政策明显呈现地域趋向。如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沿海经济开放区、“老、少、边、穷”地区、旅游度假区等都具有税收优惠政策,都可以成为注册地点筹划考虑的对象。

4 投资合作伙伴的选择

企业在成立之初,由于单个投资者的资金有限,承担风险的能力也有限,投资者一般需要寻找合作伙伴,除了考虑对方的经济实力等状况外,还需要考虑其经济性质,以便于纳税筹划。目前,我国为了吸引外资、技术,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实行税负适当从轻原则,如果企业能引进外商投资者且其股权比例超过25%,便可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所适用的税收法规纳税,享有一定的优惠。例如工资扣除标准,内资企业按人均每月800元的标准扣除,外资企业可按实际发放数扣除,对坏账准备的计提,内资企业不能超过年末应收账款的0.5%,外资企业在年末应收账款的3%以内都能扣除;对公益性捐赠,内资企业在年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外资企业可作为成本费用全部扣除等。可见,对于投资者而言,积极引进外商投资者,在纳税筹划上是很好的选择。

另外,也可考虑同境内的科研机构合作,税法规定,科研机构联合其它企业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科研机构的股权比例达到50%的,按政策规定的期限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于一些高科技企业来说,与科研机构合作,一方面可获得技术支持,另一方面也可享受税收优惠,是很好的选择。

5 投资规模的选择

投资规模是指企业选择集团企业还是独立企业的选择。一般而言,集团企业在纳税筹划方面有着独立企业所无可比拟的优势。集团企业由众多的独立企业组成,其若干企业在整个经济链条上,都可以作为中间商,中间商能根据消费者需求的变化灵活调整自己的需求弹性。如果需求弹性大于供给弹性,则向前转嫁的可能性大,即税收会更多地落在商品或生产要素提供者的身上;如果需求弹性小于供给弹性,则向后转嫁的部分较大,即税收会更多地落在购买者或最终消费者身上。由于集团内部各个企业之间税收课征的范围和税种存在差异,税率高低不一,还可能存在减免税优惠的企业等。同时,核心控股企业可以通过财务决策和战略调整,平衡集团税负,降低集团整体的税负水平。如核心控股企业设在经济特区或高新技术开发区,可以有较大的主动性享受税收优惠和开展纳税筹划活动;兼并收购亏损企业,通过低成本扩张,实现产业重组,而且也可以享受盈亏抵补的税收好处;分立或组建企业;合理制定转让定价等。利用集团的资源和信誉优势,整体对外筹资,然后层层分贷,调节集团资金结果和债务比例,发挥利息税盾效应降低集团税负。

6 投资方式的选择

企业投资方式可分为购买经营资本兴办企业的直接投资和对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的间接投资。一般来说,直接投资考虑的税制因素比间接投资多,因而其筹划的空间较大。在直接投资时,一般涉及各种流转税、收益税、财产税和行为税等。而间接税仅涉及所收取股息或利息的所得税及股票债券资本增加产生的资本利得税等。按投资期限投资方式又可分为分期投资方式和一次性投资方式,一般选取前者。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中外合营企业合营双方应在合同中注明出资期限,并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出资额;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资双方应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同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双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且应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其最后一期出资可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依据上述规定,分期出资可以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而且未到位的资金可通过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融通解决,其利息支出可以部分地准许在税前扣除。这样,分期投资方式不但能缩小所得税税基,甚至在盈利的经济环境下还能实现少投资、充分利用财务杠杆效应。

按投资物的性质,一般投资方式分有形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和现汇投资三种方式。虽然在纳税筹划时可考虑用现汇购买享有税收优惠的有形资产,但毕竟受到购买范围的限制。在投资方式筹划中,一般都采用有形资产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两种方式。首先,有形资产投资方式中的设备投资折旧费及无形资产摊销额可在税前扣除,从而达到削减所得税税基的节税效果;其次,在变动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产权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由于评估方法选择的不同会导致高估资产价值,这样既可节省投资成本,又能通过多列折旧费用及摊销额缩小企业所得税税基。此外,还涉及到是采用固定资产还是流动资产投资的选择,若采用固定资产投资是选择购置方式还是租赁方式等。不同的选择,税负亦不相同,企业实现的价值亦不一样。

需要说明的是,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情况,再加上世界上多数国家采用消费型增殖税,所以以后税制改革的趋势便是建立消费型增殖税。在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筹划时,如能准确预测税制改革时间和方向,采取主动的态度适应税制改革的动态趋势,那么会是固定资产的法定增殖额最小化,其直接效果是:即使增值率不变,增殖税额却会因为税基的变窄而减少。

7 投资结构的选择

实现最大限度的投资收益,是企业经营理财的直接目标。然而,资金要素各具有不同的性质和功能,这些要素能否相互制约、依存吸收、反馈,形成一种共态的组织效应,从根本上取决于投资配置的内在秩序即投资结构。

篇(4)

在线专家:

“随货赠送”,是指商业企业经常采用的一种促销行为:在销售主赁物的同时赠送从贷物,这种赠送是出于利润动机的正常交易,属于捆绑销售或降价销售。

法律意义上的无偿赠送是指出于感情或其他原因而作出的无私慷慨行为。赠送是赠送人向受赠人的财产转移,但不是出于利润动机的正常交易。《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5]95号)对无偿赠送的定义为,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随贷赠送”与无偿赠送相比,存在以下两点本质差异:

第一,无偿赠送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而销售主货物、赠送从货物行为不属于无偿赠送,应属于附有条件、义务的有偿赠送,类似于成套、捆绑或降价销售,只不过是没有将主货物与赠品包装到一起,而是分开包装,有时还会允许消费者选择等值赠品,因此应将此行为界定为销售前的实物折扣,不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上述规定,即不能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对赠品不能再次征税,对赠送赠品的价值应作为销售成本的组成部分在所得税前扣除。

第二,对于赠送财产的质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送的财产有瑕疵的,赠送人不承担责任。受赠人对受赠商品的质量问题不能完全得到赔偿。而销售主贷物时赠送的从货物即赠品如果出现质量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贷、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即“赠送人”应承担完全责任,消费者能够得到完全赔偿。

例如,某手机厂商为扩大销售,对外宣传购买××型号手机一个,赠送品牌电池一个。假定手机标价3861元,成本5000元,电池不标价(实际价值51元),成本20元,则相关的会计处理为:

借:库存现金5861

贷:主营业务收入――××手机33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61

借:主营业务成本3020

贷:库存商品――××手机3000

库存商品――电池20

从增值税的链条来说,企业生产(销售)手机有对应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但生产(销售)电池只有进项税额而没有销项税额,表面上不合理,其实电池的销项税额隐含在手机的销项税额当中,只是没有剥离出来而已。因此对于赠品的进项税额应允许其申报抵扣,赠送赠品时也不应该单独再次计算销项税额。

实际工作中应注意,“随货赠送”的销售形式通常应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

第一,有公司内部销售协议,作为开展活动的依据,同时明确活动的起止时间;

第二,在发票上注明赠送物品的名称,赠品价值从商业秘密的角度出发可以不注明;

第三,在结转销售成本时,必须同步结转主货物与从货物的价值,并且在数量上保持一致。

总之,企业无论采用什么营销策略,其目的都是为了扩大销售增加利润,即赚取利润的本质不会由于改雯销售策略而发生变化,“随货赠送”是有偿捐赠,不属于无偿捐赠。

商品调价会计处理

我们是一家做通讯的批零兼营的小企业,与经销商的合作方式有现款现货、先款后货、和先货后款等方式。现在是只要货物发出就作收入确认(应收账款等相应增加),商品可退可换。但是有些商品因为终端滞销或其它原因,我公司会给经销商作出不同的调价,这样一来收入(应收账款)就减少了,会计账上应该怎么处理才合理呢?(北京市王家强)

在线专家:

这种称为调价折扣,俗称价保。发票是等到结款的时候才开,增值税销项是根据账上收入数进行计提,那么价保要有双方确认的价保协议,在账务上,设立“应收账款――某客户(调价折扣)”、“主营业务收入――折扣及折让(调价折扣)”进行专门的核算,即借方记作“主营业务收入――折扣及折让”,贷方记作“应收账款――某客户(调价折扣)”,同时负数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不要直接冲减原先发货确认的销售收入和应收账款,以保障总账数据和物流系统的数据勾稽关系不被破坏。

企业补贴收入的会计处理

企业收到的各种补贴收入应如何进行处理?(北京市

田菲菲)

在线专家:

企业补贴收入的会计处理本处的补贴收入,指企业收到的拨款、补贴款等收入,但不包括企业收到的退税、税收返还等收入。

一、公司专项拨款的会计处理

按照《规定》,对于国家拨入具有专门用途的拨款,如专项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会计处理程序如下:

1.公司收到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

2.拨款使用时,借记“更改工程支出”(或“在建工程”,下同)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拨款项目完成后,形成各项资产的部分.应按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专有技术”等科目,贷记“更改工程支出”等科目;同时按形成资产的价值.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拨款转入”科目。

对未形成资产需要核销的部分,报经批准后,冲销拨款金额,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更改工程支出”等科目。

4.拨款项目完成后,如有拨款结余需要上交的,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公司定额补贴等会计处理

公司如有按销量或工作量等和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计算并按期给予的定额补贴等,《规定》要求,公司应在中期期末和年度终了,按应收补贴款进行会计处理,即按应收的补助金额,借记“应收补贴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八”科目;收到定额补贴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科目。

此外,公司如有属国家财政扶持的领域而给予的其他形式补助,除有规定的专门用途外,公司应于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八”科目。

三、其他企业专项拨款的会计处理

1993年会计改革时财政部制发的一系列行业会计制度,均未涉及专项拨款的核算。为此,财政部;先后印发了(93)财会字第29号,(95)财会字第35号、(94)财会二字第19号等文件(以下合称《补充规定》),就企业专项拨款核算等对行业会计制度作了补充规定:

1.企业应增设“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有关部门拨给企业的专项拨款。

2.专项拨款使用、转销、核销的程序和会计处理.与本文以上介绍的公司专项拨款基本相同,不同的只有一点:将各道分录中的“长期应付款”科目改为“专项应付款”科目。

3.企业资产负债表未设“专项应付款”项目,因此《补充规定》要求将“专项应付款”科目期末余额并入资产负债表的“其他长

期负债”项目反映.

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按照现金流量表准则的规定,收到专项拨款一般应在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的“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拨款数额大的,可在筹赁活动现金流量类单列项目反映;拨款项目完成后结余款上交时,在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的“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

四、其他企业定额补贴的会计处理

按照《补充规定》、工业、商品流通等行业的企业应在会计科目表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上一行增设“应收补贴款”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应收的政策性补贴和其他补贴;在“营业外收入”科目的上一行增设“补贴收八”科目,核算企业已收取或应收取的补贴收入。

企业按规定计算应收补贴时,借记“应收补贴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八”科目;收到补贴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科目。

“补贴收入”属损益类科目,期柬其奈额应全部转八本年利润。

《补充规定》要求增设“应收补贴款”、“补贴收入”科目的企业,应同时分别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的相应位置增设与科目名称相同的项目,以反映“应收补贴款”的余额和“补贴收入”的确认额。

代加工业务处理

公司为其他单位加工产品,期间已将费用进行规集,对于发生的制造费用,月底是否应转入存货?请问月底具体账务处理应如何处理?(山西省 孙依依)

在线专家:

1.接受客户交付的原材料等

收到受托加工的材料时,不用做账。但应按合同价(或不记录实际金额)登记备查簿,借记“受托加工物资某公司”(注明物资数量),领用时作相应的附注说明。

2.对于加工过程中、所需材料的处理

借:生产成本

货:原材料――辅助材料

3.发生的人工、制造等费用

借:生产成本――代制品

贷:应付职工薪酬、制造费用等科目

4.完工入库

借:库存商品――代制品

贷:生产成本――代制品

5.收取加工费

借:应收账款等科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结转代制品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贷:库存商品――代制品

7.收取加工费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所得税税法界定房地产完工时间的现实意义何在?

如何理解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的完工时间的规定?有何实际意义?(河南省 冯军)

在线专家:

我们知道,一般的产品,都是产品完工后,检验合格,才销售的,此时,销售收入确认,成本也就确认了,计税所得额就容易了,但是,对于房地产却不是这样的。

商品房预售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确定的一项制度,这项制度允许开发商在房屋未建设完工之前就进行销售,这样,就产生了“期房”。此时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核算就面临一个问题:期房的成本如何确定呢?只有房地产真正完工,企业的计税成本才能最终确定,企业所得税才能得以准确核算。所以,如何界定完工产品,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我们看看所得税对“完工”是如何确定的:

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除土地开发之外,其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1)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2)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5)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确定了完工的具体情形,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核算就简单了。

销售在开发产品完工前就已经开始,而且完工后还会继续下去,直到全部开发产品售出。针对开发产品完工前后销售行为的不同内涵,企业所得税采取的是不同的处理方式。

针对完工产品的所得额核算,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销售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销售收入,发生的已销售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也应在当期扣除。

针对来完工产品的所得额核算,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可见,在房地产经营企业的所得税处理中,开发产品的完工时点是非常重要的内容。

当我国取消房地产预售制度时,这个完工产品的时点就不像现在这样意义重大了。届时,房地产和其他产品的核算就相同了。

关于烟草、酒类企业广告宣传费的税前扣除规定

烟、酒类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能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扣除比例是多少?(贵州省 马平娜)

在线专家:

我国目前对广告费用和宣传费用的税前扣除政策,有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

一般规定适用所有的企业,特殊规定是针对某些行业适用。

我们先看一般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假如没有特殊规定,则烟草、酒类企业应该适用一般规定,也即,卷烟、酒类企业的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但是,烟草企业是有特殊规定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第一款规定: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牧入5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三款规定,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从上述文件看,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是不能扣除的。从上述文件的第一款还能看出,酒类企业不能按饮料适用特殊规定,也即,酒类企业适用15%的比例作税前扣除处理。

目前,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没有单独对酒类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比例另外做出规定,酒楼单位应按上述15%的规定执行。

但是还要注意,上述72号文的第四款明确: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lo年12月31日止执行。也即,烟草企业的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不得扣除,仅仅适用3年:2008年到2010年年底,2011年是否适用,还需拭目以待,看总局的后续规定了。

外商投资企业税后利润转增股本的所得税如何处理?

我公司是一家设立于北京的外商投资企业,2001年设立,2002年投产。2002年~2009年税后利润,一直没有分配。由于扩张需要,2011年董事会决议用结余的税后利润全部增加

注册资本。请问,增加注册资本过程中,涉及企业所得税方面,都有哪些涉税规定和注意事项?(北京市赵飞)

在线专家:

用税后利润增加注册资本,实际上是对股东分配股息红利,只不过不需要支付货币资金而已,股息转为权证。这个转增资本,要区分外方股东和中方股东,两者的所得税政策是有不同规定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第=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中方股东假如是居民企业,则分回的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假如该外资企业是上市会司,还要注意看是否有买进股票不足一年的股东,此类不足一年的股东,股息红利不免税,转增股份中,属于其所得部分,需要依法并入股东年度所得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假如股东中,有非居民纳税人单位,则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外资企业要准确区分2008年前的利润和2008年之后的利润,对之前的利润,依法免税,对以后产生的利润,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为了准确确定股息红利的收入确认时间,总局专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给出明确规定。

上述的79号文明确规定,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根据上述规定,外资企业将2002年~2007年度税后利润增加注册资本部分,外国投资者分取的股息、红利,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用2008年的税后利润增加注册资本部分,则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上述外方股东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您单位要依法做好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工作。

房地产预售过程中的营业税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和期间费用是在当期税前扣除吗?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收入的时候,缴纳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税金及附加、还有在当期发生的期间费用是否可以在发生当期税前扣除?(河北省 孙德国)

在线专家:

由于房地产未完工,此时预售,取得预售收入不是正常的税金核算,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均只是预缴,这个期间发生的这些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的税金和期间费用能否扣除呢?

我们看看政策是如何规定的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明确,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也即,此时预售房产,要依法计算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明确,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各个地方均制定了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政策。

企业根据上述规定,预先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

我们再看看企业所得税方面关于这些预缴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和实际发生的期间费用的相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二章收入的税务处理中的第九条明确,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从上述这个调整看,预征所得税的房产,在完工后,要及时进行调整,此时,计税成本是可以确定的,因此调整的是毛利从而会调整企业所得税,没有调整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那么,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的扣除是如何规定的呢?31号文件的第十二条明确,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从这个规定看,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土地增值税是允许税前扣除的,而且是当期扣除。不是完工后才允许扣除。实际上,从前面调整所得税规定看,只调整计税成本而没有调整营业税、土地增值税,说明.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在发生当期已经扣除了。

综上,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收入的时候,缴纳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税金及附加、当期发生的期间费用均是在发生当期税前扣除的。

如何分析上市公司资产重组

重组概念股一直是市场炒作的热点,像我这样的小股民通常只能靠一些小道消息和上市公司的重组公告。资产重组是否成功对于股价影响非常巨大,我们该如何分析把握?(浙江省 郭晓丽)

专家:

资产重组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资源配置和再配置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显著的积极作用。正常的和有效的资产重组,往往能使某些ST股注入优质资产,从而脱胎换骨成为业绩股、股价从而得到极大的提升。然而,很多时候,资产重组信息往往被机构或者庄家利用成为拉高出贷的陷阱,或者重组后利润呈现一个抛物线状况,短期利润显著增长之后,盈利能力又逐步滑落,重新回到重组时的起点甚至更低。由于信息不对称,这些情况下,被套受伤害的往往就是中小投资者。导致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我国股市中的资产重组重形式而轻实质,大多数的资产重组不过是上市公司或相关机构达到某种目的的一种手段而已。

投资者在获得上市公司相关重组公告后,需要仔细分析公告内容,从而正确识别公司重组对未来业绩提升是否有益,需要分析公司重组的目的。虚假资产重组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以“圈钱”为目的进行“报表重组”。许多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都是为了提高企业的净资产收益率,从而能够在股票市场上通过配股方式进行再“圈钱”。这种重组多数是通过关联方达到目的。有的上市公司与大股东进行完全不等价的关联交易,大股东用优质资产换取上市公司的劣质资产,有的上市公司把巨额债

务划给母公司,在获得配股资金后再给母公司以更大的回报。协议收购中浓厚的非市场化因素,关联交易在重组中占有相当高的比重,这些都是此类资产重组的突出特征,投资者需要注意。

二是以保上市资格为目的进行“资格重组”。根据沪深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连续两个会计年度亏损以及经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财务状况异常的公司,要进行特别处理(即ST)。如果上市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则要暂停其上市资格。上市公司特别是ST公司为了避免暂停上市,为了避免被摘牌而展开了日复一日的保“资格”大战,并且地方政府在其中扮演重要角色。主营业务停滞、亏损和巨额的非经常性利润,是此类资产重组的突出特征。

三是以拉抬股价为目的进行的“题材重组”。利用资产重组题材来拉抬股价从而达到在二级市场上获利的目的已成为我国股市中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无论是资产重组公告前还是后,二级市场对公司控制权的转让都存在着明显的过度反应。这种以拉抬股价为目的的资产重组,一般都具有三个方面的特点:(1)重组题材往往具有爆炸性。无论重组前的上市公司属于多么传统的产业,只要一进行重组,就立刻能进行产业升级,科技、科教、科创等各种名目立刻冠上公司名称、市场题材也就由此而生。(2)重组能使不良资产大部或全部换成优良资产,公司业绩也能在短期内大幅抬升,并往往伴随有高比例的送配题材。(3)重组往往采取暗箱操作方式,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信息既不规范,也不透明。有的上市公司甚至在股价启动时或暴涨过程中“澄清公告”:公司没有任何重组意向或重组行为。但当股价持续上扬并且达到最高价位时,上市公司却又突然推出了董事会决议:已与某公司或大股东进行了重大的重组行为。

四是以上市公司提供“回报”为目的进行的“信用重组”.利用上市公司的“担保”或“回报”来达到重组目的。比如某集团某上市公司3421.6万股法人股,股权转让总额为6800万元,但该集团前后只支付了800万元,却用转让得来的股票向银行质押获得了5500万元的贷款。不仅如此,该集团很快将其一控股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了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也因而在增加了近5000万元的利润后推出了10送3转增3的分配方案,但实际情况却是,这些利润都只是纸面上的,上市公司从未实际得到这些利润,由此导致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并且固连续亏损而被戴上了ST的帽子。

资产重组本身就是一把双刃剑。资产重组可以使企业降低成本支出,可以用一种高效的方式进入到新的行业,实施企业的战略规划。但如果实施得不好,盲目地重组,却会给企业带来无穷后患,甚至有时会被心怀叵测的重组方所利用。投资者在判断企业进行重组的好坏时,应该慎之又慎,切忌轻信小道消息。

如何判断上市公司公告中的价值和风险

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有待完善,小道消息又可信度不高,上市公司公告就显得比较重要,那么,投资者该如何读懂上市公司公告呢?(广东省 李艳)

专家:

上市公司公告是指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并购重组等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事项的公开正式披露的报告。由于上市公司对公告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性自有法律责任,随着监管力度的加大,总体来说,上市公司公告中一般不会存在明显的虚假、误导或遗漏。在以往,上市公司信息公告后素有“见光死”的现象,也就是指许多庄家主力利用利好消息出货,故投资者总是不情愿在利好公布后介入,这是很正常的。但是随着上市公司越来越多,并非每家上市公司都有控盘主力,许多上市公司和主力机构的操作也趋于规范。在这种背景下,许多上市公司的公告也体现出价值来,根据公告内容介入,仍有可能获得收益。从公告中获取最快捷的信息进行最迅速的操作对许多持股投资者来说是非常有用的。

至于如何读懂上市公司公告,我们要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投资者应初步浏览公告内容。应关注那些可能对公司资产、自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可能对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告,主要包括以下这些内容:(1)公司更名或证券简称更改、经营范围重大变化的会告;(2)公司资产重组和股权转让公告,该公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注意分辨重组是虚假重组还是有效的、实质性重组;(3)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公告;(4)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损失公告;(5)公司经营销售增长情况公告;(6)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变化的公告,特别注意管理层人员年龄结构、学历状况、年薪等情况;(7)公司十大股东变化,特别是第一大股东变更公告;(8)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公告;(9)公司涉及重大诉讼公告;(10)中报或年报:其公布的分红方案,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将对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由此引出的进行sT特别处理公告、撤销特别处理公告及历年年报中股东人数变化情况等也应引起关注。投资者需要大体对公告的内容属利好、利平还是利空大致有个判断。

第二,详细分析公告细节。投资者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详细分析:(1)会告说明事项的具体情况,该事项的背景等。上市公司以前发生过类似事项吗?(2)该事项的进展情况,真实性如何?是已发生的,还是意向性的,其执行是否有其他前置条件或不确定性?(5)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如何,发生影响的时间是现在还是未来?如果上市公司以前发生过类似事项,那么当时发生了多大影响?(4)是否有承诺事项,对未来会有什么影响?承诺事项有保证措施吗?(5)澄清了哪些传闻、研究报告、媒体报道等?(6)该事项存在哪些风险?

第三,全面了解上市公司。投资者可查阅上市公司最近的年报、半年报、季报,一方面关注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分红方案、业绩预告等信息。普通投资者所想要了解和研究的主要信息往往集中在年报的会计资料和业务资料、董事会报告、财务报告三部分。

第四,判断公告信息的影响。投资者往往希望获取公告信息后直接来判断股价的走势,可以通过看公告中“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部分的描述,但有些公告并没有披露“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投资者就要经常有意识地去分析,以便从蛛丝马迹中发现新的市场机会或者公司的风险。

判断影响时,不要忽视非财务影响。非财务影响比如会计师更换、管理层的变更、大股东的变动、公司获得国家部门认证等等。注意区分短期影响和长期影响。投资者不但要分析短期影响,还要兼顾长期影响。如A公司卖出一个子公司70%股权获利2亿元,而这个子公司是其主要经营性资产,短期来说,卖股权获利是好事,但长期来看,A公司失去了主要经营性资产,如果没有新增利润点,就不见得是什么好事。

投资者还需分清一次影响还是多次影响。例如B公司2010年度收到政府补贴6000万元,公告里写的是“为支持公司发展,特给予公司一次性政府补贴6000万元”,再查查公司年报,发现公司2008年、2009年已连续两连亏,2010年的政府补贴很明显是保证公告不被暂停上市之举,是一次,今后可能很难再得到政府补贴。再如C公司收到2010年度政府技改项目补贴5000万元,它是今后几年都有的,显然是多次影响,利好程度就高得多。

第五,重视风险提示。上市公司公告往往对披露事项作出风险提示,投资者不应盲目追求利好效应,看到某些表面看似利好的信息,应该谨慎分析,如采上市公司公告了承接境外巨额的工程建设订单事项,仔细分析下,可以分析出其中蕴含的风险极大。如该订单是真实的吗?即使订单是真实的,订单可实现性有多大?最终订单带给公司的收益能有多少?收益稳定吗?收益实现了,能收到工程款吗?海外订单受当地社会、经济环境、政策影响的风险有多大?以前有类似公司承接大单后续发生过风险吗?

篇(5)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财务信息;所得税会计

新准则首次引进了暂时性差异的概念,暂时性差异从资产负债表的角度考察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根据暂时性差异对未来期间应税金额影响的不同,暂时性差异又可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当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或是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时,会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旧制度中,时间性差异是从损益表的角度考察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时间性差异一定是暂时性差异,但暂时性差异并不都是时间性差异。如企业重估资产增值,会计上调整相关账户,增值部分以后可以计提折旧,但是税法不允许该部分折旧在税前列支。这是暂时性差异但不是时间性差异,原因在于资产增值收益计入资产负债表的权益类,而不是计入损益表。

一、所得税会计信息在财务报告中的列报和披露的变化

(1)所得税项目在资产负债表中区别于其他资产和负债单独列示,新准则新增加“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两个新科目;旧制度是“递延税项”,并在“递延税项”下设“递延税款借项”和“递延税款贷项”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尚未转销的递延税款的借方或贷方余额。新准则这样做可以清晰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避免了旧制度下资产和负债数值上直接抵消后反映的缺陷,更有利于企业的正确决策。

(2) 企业在损益表中的“所得税费用”,新准则包括当期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费用;旧制度仅包括企业本期所得税费用。

(3)新准则对所得税会计信息披露做出明确规定。要求企业在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诸如“所得税费用(收益) 的主要组成部分”、“所得税费用(收益) 与会计利润之间的关系”、“对每一类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亏损,在列报期间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金额,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依据”等内容。尽管详细的信息披露会增加企业会计核算的工作量,但这些信息将为使用者提供更为有用的决策资料。

二、对新准则的分析与建议

虽然新准则能较好地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客观公允地反映企业所得税资产和负债,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本文认为新准则在计税差异、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1)计税差异上。虽然暂时性差异不但包括了所有的时间性差异,还包括了其他原因导致的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不同而产生的差异。如:资产被重估;企业合并时产生的商誉或负商誉;对子公司、分支机构和联营企业的投资或联营企业中的权益等方面产生的差异。但其并不能全面反映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有些差异是其无法反映的,如由于税法和会计准则计算口径不同而存在的一些差异(业务招待费、公益救济性捐赠等)。此外,企业债务重组而获得的收益,会计准则要求直接增加所有者权益,而所得税法要求列入收入总额缴纳所得税;税法中规定对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实行加计扣除的鼓励政策,新准则对此未做出规定。本文认为,应仔细寻找暂时性差异可能造成的缺漏,并专门在新准则中做出详细规定。

(2)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上。较之应付税款法,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可以完全克服其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容易造成企业每期税后净利润的波动,因而不能满足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要求的缺点;较之递延法、损益表债务法,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递延税款”的定义更符合资产和负债的标准,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能更好地表示企业未来应付(应收)的债务或资产,从而使资产负债表能更为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某一时点的财务状况,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和有用性。虽然与现行的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相比较,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有较为明显的优越性。但如果直接过渡,并且在各类企业直接推行,本文认为条件尚不成熟。

(3)作为国家会计准则,新准则应当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相结合以提高其可操作性。但在一些具体问题上,新准则与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并不一致。如新准则中“应税利润”的概念在税法中并不存在,而且税法上有一些征税的情况(增值税中的视同销售、债务重组所获得的收益、对预收款项的征税等),是“应税利润”无法涵盖的;新准则第二条“所得税包括企业各种以应税利润为基础的境内和境外税额,也包括由子公司、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分配给企业的利润的征税”可能没有考虑到税法的选择性规定,因为如果税法规定无需补税(例如定期减免部分或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率低于联营企业的所得税税率时),则不会引起纳税义务。本文认为,可对新准则做出适当调整。如将“应税利润”根据税法改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二条中考虑到企业适用所得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所得税税率的情况,应加注“如税法规定需补税”这一选择性条件。

三、新会计准则体系下企业运用所得税会计的对策

会计规则是为了规范会计主体的会计确认、计量、记录与报告,保证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出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需要,会计规则强调权责发生制、配比原则、实质重于形式等会计基本前提和会计原则,并不断充实会计基本前提和会计原则的内涵。而税法出于保证国家的税收收益和便于管理的需要,更加强调真实、合法。在新会计准则体系下,企业运用所得税会计需做好以下基础性工作:

(1)做好相关数据的收集工作新会计准则体系下,企业的所得税会计要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这就需要确定企业各项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虽然税法主要采用历史成本原则,对资产、负债的后续计量相对简单,但是由于企业资产、负债的数量庞大,种类繁多,企业在运用所得税会计时,要在各会计期间持续地做好资产、负债计税基础相关数据的收集工作,为所得税会计提供信息基础。

(2)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能力。在新会计准则体系下,会计与税法之间的差异多样化、复杂化,所得税会计中的暂时性差异与纳税调整不再有一一对应的关系,各种暂时性差异确认、计量、记录及报告的方式都需要会计人员根据会计准则及税法的规定做出职业判断,使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符合权责发生制,使所得税费用与当期会计收入相配比。所以,为了在新会计准则体系下更好地运用所得税会计,使所得税会计为企业的发展服务,就需要对会计人员进行税法及会计准则的培训,提高相关会计人员的职业能力。(作者单位:祥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参考文献:

[1]庄恩岳. 中外会计准则比较[M] . 北京:中国审计出版社,2012.

篇(6)

关键词 “营改增” 房地产 案例 影响

一、营业税与增值税差异

增值税和营业税同为流转税,但是两者在计税方式、征收管理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二、差异比较

“营改增”之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属于地税征管范围,需缴纳营业税;2016年5月1日之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彻底告别营业税,进入增值税纳税监管范围。那么,此次“营改增”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具体产生什么影响?原定于5月前后开工的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法更有利,还是简易计税更节税?笔者将从流转税税负、企业利润、现金流管理以及相关的其他税负等方面进行简单测算。

以天津市某房地产项目公司为例,假如该公司预计全项目周期回款额100,000万元,销售毛利率25%(营业税口径),期间费用(销售费用与管理费用分别占全项目周期回款额的2.5%)为5,000万元;财务费用中的贷款和存款利息全部资本化,金融机构手续费金额较小,本次测算不予考虑。假设项目直接成本构成如下:土地价款占直接成本的20%,基础设施以及建安成本占直接成本的50%,可以取得11%的可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咨询、设计等服务费占直接成本的10%,可以取得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20%的成本(政府性收费、贷款利息、开发间接费下的行政管理费等)取得的票据不可以抵扣。部分销售费用可以取得6%的增值税专项发票,金额较小,本案例不予考虑。

(一)对流转税的影响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一般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需要首先计算出不含税销售额,再用不含税销售额与适用增值税税率相乘,得出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进项税额主要是由项目直接产生成本。表2中一般计税方法下的进项税额测算如表3。

从上述测算可以看出,在回款额相同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营改增”之后所缴纳的流转税金额明显减少,且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节税力度更大。

(二)对企业利润的影响

营业税是价内税,包含在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中,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增值税是价外税,其税额不进入损益表。那么“营改增”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利润表中各个项目的影响如何,具体的情况见表4。

从表4可以看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营改增”之后,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大幅减少,且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下降幅度较大。这是由营业税和增值税核算方法不同导致。营业税是价内税,包含在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中;增值税为价外税,不作为营业收入,同时可抵扣供应商成本中包含的进项税额。

营业税金及附加也大幅减少,且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下降幅度较大。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营业税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而增值税不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二是从表2可以看出,纳税人“营改增”之后流转税明显下降,且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税负下降更大,由此导致附加税减少。

采用简易计税法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利润总额和净利润均有增加,采用一般计税法的一般纳税人略有下降。净利润下降意味着股东分配减少,股东的利益减少。

净利润增减与企业项目毛利有关。如果企业毛利减少,采取一般纳税方式,相比其他计税方式,企业利润不一定减少,但流转税负下降较大。

(三)对现金流的影响

房地产企业的营业税及附加,按收款额缴纳,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均采取预缴方式。这些税的预缴一般与收入相关。由于增值税为价外税,营业税为价内税,相同收款金额情况下,预缴基数不同,预缴额也不同,也就影响着企业现金流。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当于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度(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填报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由于相关政策中同样没有对预售收入做明确说明,故本案例暂且按照营业收入,即扣除增值税后的回款额作为企业所得税的预交基数。

预缴税款主要影响企业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因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都需要在取得预售收入时缴纳税款,所以也可以通过比较同期现金流出情况判断对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的压力。从表5可以看出,企业“营改增”之后,预缴税款金额明显不大,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预缴税款最少,占用的经营活动现金流最少。主要是因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时,纳税人的流转税预征率较低,从而导致附加税预征额也略有下降。

从表6可以看出,实行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多预交的企业所得税最多,实行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次之,营业税纳税人需要补交企业所得税。多预交企业所得税对企业造成两个影响,一是增加企业经营活动的现金流出,二是面临无法退税的风险。

从企业实际经验来看,企业所得税很难做到退税,如果该项目公司在当地没有后续项目,选择预交企业所得税较少的计税方法比较有利;但是如果该项目公司有后续项目,则预交的企业所得税可以递减下一个项目的所得税,其对计税方法的选择没有太大影响。

(四)对其他税种的影响

实际上,“营改增”不仅对企业流转税、所得税有影响,对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均有所影响。

“营改增”后,由于增值税为价外税,在相同收款额下,收入减少,契税也会减少。

“营改增”后,简易征收以及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增值额与原营业税相比影响不大,土增税影响也不大。但一般纳税人成本下降幅度要小于收入降低幅度,土地增值税一般会减少。

三、案例分析结论及建议

篇(7)

财税处理

由于新准则会计科目取消了“待摊费用”及“预提费用”科目,企业在汇算清缴时可以将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的业务通过“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进行核算,将原“预提费用”科目核算的项目通过“应付利息”、“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核算。原企业短期借款利息的预提,新准则规定通过“应付利息”科目核算。

首次执行日的“待摊费用” 科目余额可计入首次执行日当期损益或转入“预付账款”科目处理;首次执行日的“预提费用” 科目余额,如果符合负债或预计负债的定义,则转入相应的“应付款项”或“预计负债”科目,如果不符合负债或预计负债的定义,则只能冲回或按照前期差错更正原则处理。

二、职工福利费的财税处理

新会计准则和新财务通则对现行的应付福利费处理作出新的规范,改变了以前按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的做法,而是采用按实列支的处理办法,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而税法上还是按照计税工资的14%在税前扣除,所以汇算清缴时,超过税法规定允许列支的部分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另外,根据《关于实施修订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企业汇算清缴时按以下规定调整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余额)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上市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余额为赤字的,转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

(二)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新通则执行。如果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或者产权转让,则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号)转增资本公积。

三、汇算清缴时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的

财税处理

新借款费用准则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扩大到建造期较长的存货和投资性房地产。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34条规定:“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即税法资本化范围仅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除此之外,税法对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的时间确定在“有关资产交付使用时”,而新借款费用准则确定停止资本化的时间在“有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如果“预定可使用状态”与“交付使用”还有一个时间段,那么会计资本化金额与税法资本化金额是不同的,由此造成固定资产的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的差异将直接影响到会计折旧与税法折旧的差异。但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7年7月了“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已将上述此类操作口径上的差异协调一致,即2007年汇算清缴时参照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不再进行纳税调整。

四、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财税处理

新会计准则规定: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计提比例应按国家规定,借记“成本费用类”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或“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科目。

2007年汇算清缴时应按如下规定处理:

内资企业:工会经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计算扣除(前提是必须取得工会专用收据);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该规定同以往规定相比最大的变化,是将扣除比例由1.5%提高到了2.5%,体现了“科教兴国”,国家鼓励企业进行在岗教育,提高劳动力素质的思路。

外资企业:工会经费按照工资标准的2%计算扣除(也要求有工会经费专用收据);教育经费按照工资标准的2.5%计算得出的金额与实际使用的数额孰小确定。

五、汇算清缴时技术开发费或者研发费的

财税处理

新会计准则将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区分为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企业研究阶段的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这一阶段的相关账务处理为:费用发生时,借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科目,贷记“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相关科目;期末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条件的才能资本化,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当期损益(首先在研究开发支出中归集,期末结转管理费用),这一阶段的会计处理为:支出发生时,借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后,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

税法规定:按照财税〔2006〕88号文件规定,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以下统称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另外,由于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开发费,除据实在税前扣除外,还可以按实际发生额的50%在税前扣除,企业实际进行账务处理时,是按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年末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按照“调表不调账”的原则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加计扣除50%。为便于管理,企业应当设置“技术开发费抵扣台账”,以保证申报税前扣除的正确性。

六、年末坏账准备的财税处理

新会计准则规定一般企业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是: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应收款项,计提范围较旧准则有所扩大。计提时,应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资产价值回升时,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对于坏账准备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新会计准则只允许采用一种方法――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从而增加了财税处理及汇算清缴的难度。

国税发[2003]45号文允许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款余额的5‰。

由于以上财税处理的差异,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就形成了“可抵减暂时性差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应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计提或冲回计提的坏账准备。

七、汇算清缴时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

财税处理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主要核算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以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规定:“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该规定自2007纳税年度起执行。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是资产存续期间的利得或损失,属于未实现的损益,税法根据“实际发生”的原则,对于未实现的损失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对于未实现的收益也不作为应纳税所得。企业也不必为此浮盈缴税,解决没有现金流出的问题,当然,浮亏也不能税前扣除。这样处理,无疑使新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的差异增加,加大了企业2007年纳税调整的工作量。

八、汇算清缴时限额扣除成本费用项目的

处理

关于限额扣除成本费用项目,企业2007年汇算清缴应关注以下重点: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计算基数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项目扣除的计算基数统一为申报表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投资收益不再进行还原计算,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不再设置当年支出比上年增长10%的前置条件、内资企业计税工资一律为1 600元,企业为全体雇员缴纳补充养老保险在不超过本企业工资总额5%的范围内、缴纳补充医疗保险在不超过本企业工资总额4%的范围内可在税前扣除。上述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计算的基数一致。企业发生的劳动保护费应据实列支,但企业以劳动保护支出的名义发放现金的,应一并计入工资总额等。

九、汇算清缴时开办费的财税处理

新会计准则下,开办费不再通过“长期待摊费用”核算,而是直接记入“管理费用”科目,因为开办费不符合新准则下资产的定义。

按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摊销。

由于以上财税差异,2007年汇算清缴时开办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十、资产减值损失的财税处理

新会计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损失核算企业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所形成的损失。从2007年开始,凡是在资产减值准则界定的长期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不能冲回,只能在处置相关资产后再进行会计处理,主要包括: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模式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油气资产、无形资产、商誉等;而以下资产,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转回的,如应收账款、持有到期投资、存货等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