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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法务会计;从业人员;准入资格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3-0-02
法务会计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不是一般的会计人员或一般性中介服务人员,如律师、注册会计师,法务会计从业人员在其产生时就具有其特定的专业服务领域和特别的资格认定。另外,法务会计在我国仍然处于起步阶段,能够胜任的法务会计人才还十分短缺,并且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职业资格认证体系还未建立,因此,必须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和制度,拓宽渠道,大力培养法务会计人才,实行法务会计从业人员准入资格认证。本意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进行研究和探讨的。
一、法务会计从业人员应具备的知识结构和基本能力
法务会计人员应具备以下知识和技能:
(一)会计和审计知识
法务会计主要运用会计专业知识来解决法律问题,因此法务会计人员首先应该具有扎实的会计理论基础和丰富的会计、审计经验。对于会计政策、会计理论方法要了解清晰,这是从事法务会计工作的基础。审计知识和技能也是法务会计人员必备的根本素质。另外,法务会计的基本方法如实地勘察、数据分析也是审计常用的基本方法。
(二)法律及证据规则知识
法务会计所调查和受理的是涉法案件或事项,要给委托人以专家证人证言、诉讼支持,对国家的法律法规、财经法律、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审计准则、会计法律应该熟悉并使用。法律法规涉及刑法、民法、经济法、税法、商法、公司法、劳动法等也应该是法务会计人员掌握的范围。同时,法务会计人员必须理解证据在诉讼支持的过程中有很重要的作用。
(三)计算机相关知识
企业的电子数据数量巨大,种类繁多,若想在海量的数据当中寻找趋势,发现可疑的蛛丝马迹,数据挖掘这一计算机应用就显得尤为重要。计算机图表在当今的会计调查过程中就十分常用,法务会计的报表通常是量化分析表,可以采用图表的方式进行描述和总结有关信息。因此,法务会计人员还应该掌握一定的计算机知识。
(四)侦查、取证能力
法务会计人员调查要从看似平常的事件中发现问题。调查财务欺诈应必须时亥睬持高度的敏感,因为豪华住宅、昂贵的汽车和别墅这些奢侈的生活方式很可能意味着财务舞弊的存在。不仅如此,法务会计人员应具备从会计信息中掌握舞弊的实质,进而从相关的材料中提取相关的证据,同时对利益相关者造成的损害进行精确地计量的能力。
二、建立我国法务会计从业人员准入资格的构想
(一)拓宽法务会计专业知识教育途径
法务会计是一个极具前景的会计新领域,这一领域需要大量的执业者进入。我国现行的高等教育体制和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专业知识教育模式。
1.具备条件的高校增设四年制本科法务会计专业
具备条件的高等院校开设四年制本科法务会计专业。在课程安排应突出法学、会计学和专业实践。基础课程开设会计学、法学及相关的基础理论课程,如经济学、法学基础、基础会计学等。专业课程开设法律和会计专业知识,如公司法、证券法、税法、诉讼法、刑法、商法、保险法等课程,财务类包括财务会计、成本会计、保险赔偿和预算会计、海损事故理赔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课程,对学生专业技能进行培养。实习阶段主要以岗位实践实习,强化专业技能,实现理论到实践转变,提高涉外能力、人际交往与协调能力、观察和分析能力。
2.通过双学历、双学位及设置法务会计研究方向培养法务会计人才
根据我国法务会计从业人员紧缺的状况,为弥补现有会计学专业毕业生在法律知识的缺陷以及法律专业毕业生在会计学知识方面的缺陷,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可以在会计学和法学四年制本科教育的基础上开设第二专业或学位。鼓励会计学或财务管理专业的学生在本科阶段辅修法学第二学位或在本科毕业后直接攻读双学位。另一方面在高校的会计学硕士中设立法务会计研究方法。在培养计划中可以涉及两套方案,即针对本科为会计学的生源补充法律相关知识,以及针对本科为法律专业的生源丰富会计学方面的知识。与此同时注重实践,使学生能够更好的实现法律和会计的融合。
3.规范并加强法务会计人员后续教育
对已经获得法务会计从业准入资格的,为保持和提高其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水平,掌握和运用相关新知识、新技能、新法规应当进行的学习和研究。法务会计人员接受后续教育是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和执业水平的重要手段。应该通过成立行业协会、行业组织、成立法务会计学会等理论研究机构促进法务会计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不断的学习和提高,并且保持与行业先进水平的一致,从而提高法务会计从业人员的集体执业水平。
(二)建立法务会计从业资格认证制度
目前,我国法务会计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相关会计人员或法律工作者往往不具有相关的专门知识和经验。在法务会计应用比较多的司法实践领域中普遍存在取证难或者不会应用法务会计技术查处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业务的事实。借鉴美国较为成熟的法务会计资格认证体系,有鉴于我国较为成熟的注册会计师行业,法务会计行业应该以此为范本,逐步建立法务会计从业资格认证制度。
具体来说,在起步阶段,建议法务会计从业资格至少要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律师职业资格、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等从业资格当中的一种或多种,并且拥有两年工作经验。并应同时具有本文在第一部分所列举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在此基础上授予其法务会计执业资格证书。
随着执业资格认证制度的不断发展,执业资格认证制度的建设进入第二个阶段。应逐步建立法务会计考试和资格认证体系。在此方面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设立统一的法务会计资格考试,以保证法务会计从业人员的基本技能水平。考试科目应包括会计学、审计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犯罪心理学等。法务会计应是独立于司法机关或政府部门的行业协会,组织实施其考试和资格认定,以保证法务会计人员独立性和资格认证的公平公正。
(三)建立法务会计行业协会
为充分发挥法务会计的行业自律作用,应当成立法务会计行业协会,明确职责和提高效能。在法务会计发达的美国已经建立起一系列法务会计相关行业协会,包括注册会计师舞弊审核协会,美国法务会计师理事会、美国法务会计师协会和北美法务会计师协会。这些法务会计行业机构不仅负责法务会计人员的资格考试还负责继续教育和培训、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则等,而且还与大学、研究机构合作开拓法务会计的业务领域并从事法务会计的创新性研究,从而使美国的法务会计的主要业务,诸如欺诈调查、诉讼支持、诉讼预防和计算机犯罪预防等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在我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资产评估师协会等行业协会发展较为成熟,在组织结构、功能方面较为完善,因此可以借鉴国内行业协会和美国法务会计协会的发展经验,建立我国法务会计行业协会,以此进一步推动我国法务会计行业的发展。
(四)制定法务会计专业人员执业规范
法务会计行业协会的一项重要职能就是制定法务会计行业规范。规范的内容应该包括法务会计专业胜任能力、法务会计职业的一般原则和执业纪律责任。职业规则制定和实施有助于法务会计人员在执业的过程中对执业行为和道德进行自律,同时也是对法务会计人会员行为的界定和利益的保护。
1.专业胜任能力
法务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是最基本的素质,即法务会计人员应当具有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能够胜任、承接法务会计工作。法务会计人员如果不能保持和提高自身的专业胜任能力,就难以完成当事人的委托。
2.执业一般原则
法务会计人员在从事法务会计工作时应遵循真实性、公正性、独立性和正义感等原则。真实性是指要求法务会计人员通过调查如实记录、反映经济业务本质,提供真实的报告和专家鉴定意见。真实性是法务会计执业的依据和鉴证的基础。公正性要求法务会计在执行鉴定业务、对案件中的会计资料进行查验和搜集时,应尊重公共的道德标准,杜绝公报私仇和询私舞弊,对执业的程序、方法和目标公正合理。独立性是指法务会计人员在从业过程中有应受到经济利益、外界的干扰和相互关联关系的影响,保持独立思考和调查,据实完成法务会计报告和鉴证。正义感是指法务会计既应以委托人的根本利益为重,又要以客观事实为准,时刻保持对客观公正和事实的追求。
3.执业纪律与责任
披露有度、保守秘密是非常值得注意的。法务会计人员掌握被调查单位的大量资料和信息,有些涉及商业秘密或执法秘密。这些秘密的泄露很有可能导致被审计单位的损失。法务会计执业规范应当要求法务会计人员在法律规定的保密期内不能自行将涉及的相关内容有意或无意泄露给无关的单位和个人,更不能私自保留和披露。
参考文献:
[1]张硕星.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之比较[J].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校学报,2003(1).
[2]李若山,谭菊芳.论国际法务会计的需求与供给[J].会计研究,2001(3)
[3]戴德明.法务会计若干基本问题研究[J].贵州财经学院学报,2001(39).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对赌协议;金融衍生产品
作为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重要保障手段,对赌协议在司法上的法律效力认定问题都至关重要关系到风投市场上投资者的激励和融资者的融资多样性需求。对于融资方而言,“对赌”是对投资方能够实现财务上或者其他权益方面绩效的承诺,减少沟通和博弈成本。对于投资者来说,则是最大化保障所投资本的保底收益。在如此激烈的“对赌”博弈中,所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赢亦双赢,损或双损,旱涝保收显然难以得见。
一、对赌协议合法性的法律之殇
对赌协议,英美国家又称估值调整机制(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 投融资双方对未来不确定情况进行的一种约定。投资者与融资方或融资方的控股股东约定,融资方必须在某一个时点达到财务上或是非财务上的某种绩效。如果实现约定绩效,则融资方行权,可以获得如低价受让股份等利益。如果没有实现约定绩效,则投资方行权,要求融资方进行现金补偿或者给予股权回报等。对赌协议不是一份完整的协议,而是关于未来不确定性约定期权的一项条款。签订对赌协议一方面可既激励融资方实现预期盈利目标,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投资方面对双方在投资标的上的信息不对称而规避PE预期不达标所带来的风险。因此,不管是投资方还是融资方都愿意通过签订对赌协议来达到各自的目的,可谓“一个愿打一个愿挨”。
对赌协议作为一种投资工具,在美国、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广泛适用并受到当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目前我国法律条文中没有明确规定对赌协议是否合法有效。2012年11月,针对海富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海富投资”)诉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称“甘肃世恒”)不履行对赌协议补偿投资案,最高法作出国内首例PE对赌协议无效判决。一时间,一石激起千层浪,关于对赌协议的效力问题的探讨此起彼伏。“对赌”这个来自西方发达国家的舶来品,在中国却难以认定有效,而横在对赌协议面前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是现行《公司法》、《合同法》等法律和法规规章中的相关规定对对赌条款的合法有效性提出的“质疑”。
(一)对赌条款有违公司法股东风险共担、同股同权的原则,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承担有限责任和公司经营的风险。对赌协议的设计是在目标公司达不到某种绩效时,对投资人的利益进行区别保护。这违法了公司风险由股东共担的原则。此外,对赌协议中往往约定投资方享有优先于其他股东的权利,特别是股息分配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优先权、超比例表决权等条款更是霸王条款,违反了公平原则,也违反了我国公司法同股同权的立法精神。
如上所述,对赌协议之所以是“对”,就是说投资方和融资方都可能在未来行使利于己方的权利。比如,假设投资方赌赢,则投资方可以根据事先的约定行权获取利益。假设融资方赌赢,则其亦可依约行权。这种对赌只可能出现一种结果,也就是一输一赢。事实上,即使是在投资方赌输的情况下,其利益可能会因如低价转让所有的股权等而折损,但是其也有可能因为公司的绩效(利润大幅增加、股价上升、IPO上市)而获得股价上的溢价收益。因此,不管怎样,投资方好像都处在“稳赚”的位置上,从而会有违背股东之间风险共担的假象。这也是阻挡对赌协议合法有效的重要一个理由。
(二)、对赌条款违法资本维持原则,损害公司和债权人利益。
关于海富投资与甘肃世恒的对赌协议补偿投资案,有人认为①其补偿协议违背了《公司法》上的资本维持原则。“无论海富公司从甘肃世恒获得多少补偿,都意味着其抽回了对甘肃世恒的部分投资,且不满足法律规定的几项撤资情形,违反了公司法上资本维持原则,侵犯了公司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②
当然,实践中对赌协议多式多样,现金补偿只是一种投资者行权的方式。其他约定如管理层变更、转让股权、回购股权等都不涉及到违法资本维持原则。但是,随着越来越多的PE投资人选择用现金补偿的方式来保障自己的利益,现金补偿已经成为对赌协议的一种主要的方式。
(三)、对赌条款涉及以投资之名行企业拆借之实。
许多企业往往通过约定固定价格回购股权条款,是以投资之名,行企业非法拆借之实。在海富投资与甘肃世恒的对赌协议补偿案中,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判定③:“海富公司作为投资者不论世恒公司经营业绩如何,均能取得约定收益而不承担任何风险。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项关于‘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之规定。”可见,很多企业确实是为了规避企业拆借禁令而巧另名目,采用虚假签订合同以及伪造不存在的交易的形式,实质上则是为了融资。
关于这一点,我们首先必须区分清楚股权投资和民间借贷的关系,只有将二者区分开来,我们才能将非法拆借行为从私募股权拆借中剥离出来。
二、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探讨
从最高法院作对海富投资与甘肃世恒的对赌协议补偿案的判决生效后,对赌协议的有效性一直是PE界和法律界热烈讨论的焦点,有些人认为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司法机关对于对赌案件的态度,即凡是投资人与目标公司的对赌协议皆无效,而其与目标公司股东的对赌协议则是有效的。诚然,我们虽是大陆法系国家,但是先例对于后来案件的影响力也是存在的。但是,关于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真的就是这么一刀切的认定吗?要认清这点,我们首先要基于对赌协议的法理基础进行分析。以下为从合同法和经济法两个角度对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进行探讨。
(一)合同法基础:对赌协议是一种射幸合同
显然,我们无法在有名合同中找出一种合同与之对应,对赌协议不是一种有名合同。既然如此,我们就不能简单依据某个特定条款为“对赌协议”而判断其无效,而应当具体考查其条款设置是否符合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对赌协议的制度设计本身并无“合法”与“非法”的印记,不能抽象界定对赌协议的效力。“应当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判断对赌协议或者对赌条款的有效性,而不是依据合同种类的定性或者当事人对合同名称的选择,直接否认该条款的效力。”④
诚然,对赌合同不具有一般合同所要求的等价有偿的特性,但是这并不能否认其作为一种合法有效的合同。对赌协议是一种射幸合同,其符合射幸合同的一般要件。射幸合同⑤,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缔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保险合同、押赌合同、有奖或有奖销售合同均属此类。正如有学者所称:“区分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确定合同一般要求等价有偿,若不等价则可能被撤销乃至无效。射幸合同一般不能从等价与否的角度来衡量合同是否公平”⑤
射幸合同在国外广泛存在和被法律所承认。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91条则规定:“本重述中的‘射幸允诺’是指以偶然事件的发生或由当事人假定的偶然事件的发生为条件的允诺。”《法国民法典》第1104条第2款将射幸合同定义为:“在契约等价是指各方当事人依据某种不确定的事件,均有获得利益或损失之可能时,此种契约为射幸契约。”⑥
射幸合同的基本特征有⑦:(1)射幸合同的交易对象是“幸运”;(2)射幸合同的成立不依交易标的物实际出现与否为转移;(3)射幸合同要求缔约人对交易风险独自承担责任;(4)射幸合同的缔约双方从一开始就应当完全知晓该合同的风险和交易规则。从以上条件来看,对赌协议都符合射幸合同的基本要件。因此,非等价有偿不是阻止其合法有效的障碍。
综上,我们在讨论对赌协议合法性进行考量时,不应当仅仅从某一个时间节点,如对赌结果发生时,以静态的角度来衡量其是否符合等价有偿、公平合理等原则,而应当从整个私募股权投资的始终来进行整体和客观的分析。对赌协议不管在国内还是国外对于PE投资都起到不可替代的推动作用,其商业性已经得到了检验。由于我国法律政策和道德习俗的特殊性(比如,拆借禁令、投资人风险共担),对赌协议的合法性尚未得到认可,但是我们应当打破这个窠臼,正确合理地看待对赌协议。
(二)经济(金融)法基础
我国绝大多数未上市民营企业都面临这样的问题,企业规模大,发展前景好,但是也面临着严重的资金和现金流不足的困境。融资难、融资渠道狭窄已经成为制约这些企业发展的桎梏所在。
实践表明,我国民营企业处于发展上升期,急需银行和大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而银行的资金倾向国有、大型企业的天然特性,使得这些企业融资无门。以此同时,很多如摩根士丹利、英联、鼎晖这种大的国际投资机构正是看中了这些大企业的上升空间特别是上市后的溢价增长,而“对赌”的“定心丸”承诺也是让这些大PE机构争夺这些项目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PE过程中引入对赌协议,形式上是通过签订合同实现,而实质上是投资者对未来不确定的权利的购买,与金融衍生产品相似。在金融领域,金融衍品生交易本质上也是一种射幸合同。⑧例如,商品期货合同是取决于某一商品在未来时点上的不确定价格。商品期权投资者购买未来某一资产的权利,通过未来价格和买入价格的偏离来获取差价。“与这些合同和安排类似,对赌协议实际上也是一个取决于未来某一参数的支付安排,只是该参数是公司的盈利数额。不过,盈利数额实际上对应了公司净资产的增长,也与股权价格直接联系。因此,从经济实质上说,对赌协议所参照的也是公司的净资产价值,因此可以被看作是一份股票期权合同。只是,与通常人们所理解的证券市场上可行权交易的期权合同不同,这份合同并不是以股权进行交付,而是根据股权价值以现金支付。”⑨
我们可以发现,对赌协议实际上完全符合金融衍生合同的定义,是金融衍生合同的“变种”与创新。对赌协议的引入主要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应当纳入经济法的范畴。以经济法的视角保护处于信息弱势一方的投资者。如果目标企业提供了错误的财务或者非财务信息或故意捏造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信息或隐瞒巨额债务,投资方可以宣布投资合同和对赌协议无效,并要求企业赔偿损失。
注 释:
①朱涛.李博雅.“对赌协议第一案”中被遗忘的资本维持原则(J).法务管理,2013,(10).
②朱涛.李博雅.“对赌协议第一案”中被遗忘的资本维持原则(J).法务管理,2013,(10).
③(2011)甘民二终字第96号
④彭冰.对赌协议:未来不确定性的合同解决(J).北京.中国社会科学报,2012,(11).
⑤崔建远.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⑥王前锋.张卫新.论金融衍生交易的法律性质[J].政法论丛,2004,(6).
⑦黄风.射幸契约与衍生金融工具交易[M].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物权和债权之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文秘法律专业知识
专业培养目标:培养掌握文秘基本理论和操作技能,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从事法律文秘业务的高级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
专业核心能力:法律文秘操作技能。
专业核心课程与主要实践环节:刑法概论、民商法概论、行政法原理与实务、诉讼法概论、应用写作、法律文书、秘书学基础、档案学基础、社会学基础、网络技术与办公自动化、电子信息管理、社会调研、应用文写作、秘书业务训练、办公自动化设备使用、文秘业务综合实训、毕业论文等,以及各校的主要特色课程和实践环节。
就业面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服务部门的文秘及相关岗位。
本专业培养具有必备的法学和文秘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和法律职业岗位文秘工作技能的复合型高等应用性专门人才。
主要课程: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文献检索、司法笔录训练、书记员工作概论、档案管理、法律文书训练、现代汉语与基础写作、秘书理论与实务、计算机与应用。
修业年限:基本学制三年,最长修业年限五年。
培养目标:本专业主要培养具备法律事务执业能力、掌握秘书技能、会英语、会电脑的应用复合型人才。学生毕业时,要求取得国家秘书职业资格证书。
主要课程:大学英语、英语视听说、专业英语、秘书实务、档案管理、企业管理概论、法律文书、民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合同法、国际经济法、公司法、税法、电子商务、商务谈判、沟通技巧、多媒体技术应用、网页制作等。
专业特色:注重塑造形象、提升品味;注重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培养学生复合型多元化的职业能力。
职业前景:学生毕业后,既能胜任各类企事业单位的法务助理工作,又能从事法庭助理、书记员、律师助理职业,还能从事各类企事业单位的行政助理和商务管理工作。本专业就业面广,适应性强,并有潜力成为高级管理人才。
培养目标和要求
(一)培养目标
培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法律文秘专业第一需要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技能人才和高素质的劳动者,学生应在掌握专业必备的基本理论知识和专门知识的基础上,重点掌握从事本专业领域实际工作的能力、技术和技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素质、知识和能力基本要求
1. 素质基本要求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具有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思想;诚实守信,团结合作,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高尚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具有本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掌握本专业的高新技术和技能;养成正确的审美意识、审美情趣和美感,具有一定的认识美、欣赏美和创造美的能力;积极向上、心理健康,具有自我调控、建立和谐人际关系的知识与技能;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养成良好的卫生、生活习惯,具有一定的体育健身知识和技能,身体素质达到国家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2. 知识基本要求
(1)掌握语言文学类、政治哲学类等基本知识。
(2)掌握法律专业知识、文秘方面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其中包括办文、办事、办会方面的基本方法和基本理论。
(2)掌握管理学、秘书心理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3)掌握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等程序的基本知识。
(4)掌握办公室管理、档案管理的基本理论与基本知识,懂得档案和信息处理的基本规则和法律法规。
(5)掌握公共关系、社交礼仪的基本知识和基本规则。
(6)掌握法律公文及其它常用应用文的写作知识。
(7)熟练掌握计算机的理论知识,能运用现代化办公设备进行法律文秘事务运作。
3. 能力基本要求
(1)熟练运用汉语语言的能力,其中包括心领神会的能力、口头表达能力、法律咨询、中文写作能力。
(2)运用法律文秘知识进行办文的能力。
(3)运用法律文秘知识进行办事的能力。
(4)运用法律文秘知识进行办会的能力。
(5)具有较强的法律文书制作和公文处理能力。
(6)运用法律和文秘的基本理论知识从事法律文秘运作的能力。
(7)运用基本法律知识进行法律咨询、司法调解和解决一般法律问题的能力。
(8)公关活动策划能力和人际沟通、接待协调能力。
(9)运用计算机进行办公事务处理、法律秘书实务活动的能力。
(三)证书要求
1.获取相应的普通话等级证书。
2.获取全国大学生英语应用能力考试B级以上证书或大学四极以上证书。
3.获取全国高等院校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证书或劳动部门计算机操作中级以上证书。
4.秘书资格证书。
职场上的“宠儿”总是在不断变化的供求关系中变更交替。新年伊始,国内一些大型的招聘机构纷纷发表人才供求关系的分析报告,记者综合中华英才网、智联招聘、前程无忧等机构的观点后得知,法律和行政类职位出现了供大于求的局面,特别是公司法务、法律助理、各类文员和行政事务人员都出现了过剩迹象,2007年,职场上最受宠的将是金融业、汽车业、物流业、IT业和通信业等“五朵金花”。
金融业:全面开放带来人才争夺
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全面开放,外资银行抢摊中国市场的步伐将明显加快,而这也意味着在今后一段时间内,本土金融人才将获得外资银行的青睐,而这种情形在北京、上海、广州、天津等金融业较为发达地区尤为突出。
记者了解到,近期金融行业的职位需求明显增加,尤其是来自欧美等国家银行的职位需求更加激增,如汇丰银行、荷兰银行、花旗银行等境外金融机构都在大量招揽人才,而这种趋势将在2007年进一步激化。智联招聘高级职业顾问郝建预测,在2007年,懂中国市场、有金融专业知识背景的人才将成为外资银行竞相争夺的对象。
热门岗位:个人抵押业务高级信贷分析师、信贷审查、风险控制、高级理财经理等银行领域专业技术类职位,是目前的热门职位。
进入门槛:国外金融机构对所要招聘人才的要求比较高,如某外资银行在招聘时,便要求部分岗位不仅拥有海外金融机构多年的工作背景,同时还要求对国内的金融实际情况非常了解。
汽车业:研发营销人才全面紧缺
虽然汽车的价格一降再降,但是汽车行业对于人才的需求却并没有随着车价而走低,相反,需求量将呈现上升趋势。目前,国内汽车行业人才可谓全面紧缺。
中华英才网人力资源专家邹羽表示,未来5年,根据中国汽车业发展的水平和需要来看,人才供求矛盾的变化将不是渐增,而是激增。尤其是研发机械工程师、销售和市场人员的新增工作机会将非常可观。在汽车企业的招聘中,不是哪类人才比较重要,而是各类人才都很重要;不是哪类人才紧缺,而是全面紧缺。 上海成达高级人才顾问有限公司高级人才顾问于波表示,目前汽车行业的薪资水平已经有所上涨,如市场营销总监的年薪在40万~100万元,已经大大超过了以往的水平。
热门岗位:汽车研发人才、维修人才、营销人才、管理人才、汽车服务人才等。
进入门槛:具有汽车行业多年的相关工作经验,学历要求较高,部分外资企业还要求熟悉海内外汽车市场。
物流业:高薪吸纳高级人才
国内的物流业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而这也决定了对于人才的需求正处于旺盛阶段。有关统计数据显示,目前中国的物流人才缺口50万,即使到了2010年物流人才的需求也不会少于20万,然而现在各类大专院校物流专业年培养规模仅在l万人左右,在职人才培养也只有10万人,物流行业仍需要大量人才,其中最缺乏的高级物流人才的需求每年还在以15%的速度增长。
业内人士表示,高级物流人才处于紧缺状态,尤其是理论知识和实际经验两者俱佳的人才难求。具有国际视野、能从长远角度来把握整个供应链流程的高端物流人才更是“一将难求”。比如有些外资企业已经开出高出行业30%甚至40%的高薪,希望能找到既精通国内物流渠道,同时又了解国际物流规则的综合人才,但是很长时间不能如愿。
热门岗位:物流总监、物流经理、供应链经理、运输经理等。
进入门槛:多年以上大中型企业物流管理及进出口方面的经验,熟悉物流业务操作流程。
IT业:京泸人才需求排行冠军
来自前程无忧的数据显不,在2006年初,IT行业职位需求总数为5万多个,而到了年中,则增长到了8万多,而截至到11月底,则增长到了91636个。在京沪两大城市中,IT行业的人才需求近期一直排在第一位。
据分析,新一轮IT招聘热潮即将开始。以上海为例,目前上海软件出口超过7亿美元,约占全国的1/5。据悉,上海目前软件业从业人员达到12万人,为2000年的6倍。2006年上半年上海软件业实现收入303亿元,市场空间前景可期。而随着国内外IT公司的战略进程加速,中西部地区以及更多的二线城市的低成本,将是吸引招聘的主要原因。
热门岗位:计算机软件和硬件、电子技术/半导体/集成电路、通信/电信/网络设备、互联网/电子商务、计算机服务(系统、数据服务,维修)等。
进入门槛:多年的从业经验专职人才,具有IT行业教育背景,部分企业要求具备其他专业知识素养;具有软件研发能力。
通信业:营销类人才比重超过技术专才
今后几年,通信业人才需求将主要分布在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新增电信企业和政府部门,市场营销服务人才比重将超过技术人才。人才构成进一步变化为:经营管理类、通信技术类和市场营销类人才需求比例为2:3:5。这个比例中经营管理与市场营销人员比重较之前有所上升,预示着更多非通信专业人才将涌入通信行业。
从某种角度来说,其意在强调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社会学科,法律本身是来源于实践而又服务于实践的。相应地,对于法学本科生来说,只学习掌握法学理论知识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通过四年学习塑造出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基本能力(即法学技术应用能力)、心理素质和基本道德。而这些也正是法科生专业就业能力的核心所在。因此,在培养法律人才时要切实考虑到本学科的社会需求,所培养出的法科人才要能服务于法律的应用和实践,要将培养具有创新能力的高级应用型法律人才作为法学本科教育教学的主要目标。法科生专业就业能力是指法科生实现专业就业目标所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和基本技能,是心理素质、职业道德和法学专业技术应用能力的综合体现。专业就业是指在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从就业前景来说还是非常广泛的,比如做法官、检察官、警官、行政机关公务员,到公司法务部门从事法律事务,到律师事务所做律师,到高校去做法学教师,到科研院所做法学研究者等等,都是实现专业就业的不错选择。从具体就业能力来看,法科生通过四年学习实践的积累,应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能力:第一,掌握核心法律知识。要求学生掌握我国相关实体法、程序法、证据法、法制史和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并力争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资格考试。第二,具备解决法律实务问题的基本能力。要求学生通过各种渠道(实习实践、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或法律诊所等)积极参与具体法律事务的解决,并具备基本的人际交往能力、沟通能力、谈判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文书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和基本的心理素质。第三,形成严谨的法学思维能力。德国法学家茨威格特•克茨曾说:“法律并不纯粹是一种专业训练的对象,而是人们可以从中学习清晰的思维、透彻的表达以及练习修辞技巧的一个领域。”要求学生初步形成法学思维方式,能从法学专业角度运用法律实务工作基本方法,创造性地解决各种问题。第四,具备坚定的法治信仰和基本的职业道德。要求法科学生像教徒信仰宗教一样虔诚地去信仰法治,坚定不移地相信法律有用,相信执法人员会严格执法、司法人员会公正司法,相信法治中国的美好未来;学习在社会变革中运用法律、学习处理复杂的职业道德困境。
二、在劳动法教学中如何提升法科生的专业就业能力
劳动法学作为一门与大众日常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学科,是维护人权、体现人本关怀的一项基本法律,在西方甚至被称为第二宪法。劳动法课程中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及劳动保护法律制度等内容直接涉及大量的案例和社会热点问题。笔者认为劳动法课堂教育教学活动中提升法科生专业就业能力,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
1.调整课程设置和课程内容
使课程教学更利于学生能力的发展。劳动法教学的课程设置和课程内容应紧贴社会生活实际和大学生生活实际,不断改革、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的新需要。首先,在课时安排上,理论课时与实践课时应统筹兼顾、合理分配,以2学分30学时的教学设计为例,可将理论课安排18~20学时、实训课安排到8~10学时。其次,在课程内容上,理论知识讲授应与司法考试考题讲解紧密结合,促使学生掌握核心法律知识。最后,课堂案例教学内容可以大学生劳动争议问题和社会热点问题为重点组织相关教学案例,比如大学生校外兼职“洋快餐”的法律问题、毕业生实习与就业协议书的法律问题、“黑砖窑”事件等等,从而引起学生共鸣,使其主动思考,逐渐养成基本的法律思维能力。
2.提升教师教学综合素质、改革教学方法
调动学生学习主动性。教师水平直接影响教学质量。由于我国当前年轻一代法学教师多是“校门到校门”,毕业就进校执教,缺少行业实践经验,专业理论功底强而实践应用弱。由此导致教育教学中,法学教师重理论、轻实践,法科生记笔记、背法条、少自主独立思考。法学教育直接制造了大批眼高手低、缺乏职业基本素质的毕业生“,难就业”成为必然。因此,高校应采取积极措施,打破政策壁垒,多渠道培养“双师型”教师,促使教师积极提升教学综合素质,主动改进教学方法,使法学教育更贴近法律职业的实际要求,解决实际法律问题。在劳动法教学中,应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可采取“案例-理论-实践”的教学模式,引导学生主动参与法律实务的解决,从而培养学生的创造性、灵活性,最终培养学生自主做事和主动学习的信心和能力。比如在“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授课中,笔者曾将一起正在处理中的案件作为课堂教学讨论内容,这是一起本校法学大三学生校外兼职遭遇交通意外伤害的事件。参与案件处理的学生讲述了事件处理过程,教师进行适当引导,通过事件发生后的处理流程、证据搜集障碍、双方当事人谈判焦点、涉及法律理论及法律依据、困惑问题等环节的讨论,最后总结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和谈判策略。这次案例教学使学生对“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知识的把握更直观、深刻,由简单识记层面迅速提高到深刻理解运用层面,而且锻炼了学生的运用知识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课堂气氛也十分活跃。
3.加强劳动法实践教学
推动学生参与实践、积累职业经验。劳动法的实践性很强,尤其是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等内容,如果没有具体案例的引入或学生亲自参与实践,学生很难深入理解这些内容,更谈不上掌握和具体应用相关知识。在劳动法教学中可采取法律援助、诊所教育或社会调研等形式,推动学生亲身参与实践,积极积累职业经验。比如在前述学生兼职遭遇交通意外伤害的事件处理中,笔者要求学生以法律援助的形式参与案件的处理过程。通过实践锻炼的学生,意识到专业知识在实践运用中的重要性,并主动充电学习、查找法律条文,积极与专业教师、执业律师、在职法官联系、咨询,制定谈判方案、谈判思路和策略。通过真实案例,锻炼了学生的人际交往能力、沟通能力、谈判能力、文书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和基本的心理素质,坚定了学生们的法律信仰,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三、结语
【关键词】电子商务;法律体系;构建
当前,以因特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网络急剧增长,其应用范围也逐渐从单纯的通信、教育和信息查询向商业领域发展。由于巨额的商业利润和诱人的商业发展前景使得众多商家把发展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模式作为一种潜力巨大的新兴商务模式来加以开发。电子商务近几年来在广度与深度等各方面均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进展,显示了非常强大的生命力。然而,由电子商务引发的许多问题也正在逐渐显现,尤其是各种法律问题,比如: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网上支付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电子身份认证的法律地位、物流配送的物权归属、网上消费者权益保护、税收征管、知识产权保护、电子商店的法律责任等等,因此要保证电子商务健康地发展需要一个完善的法律环境。
一、我国电子商务的立法现状
我国电子商务实践和研究起步较晚,其立法相对较为滞后,虽然新合同法已正式承认电子合同的有效性,但我国现行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尚无相关的内容和规定。我国目前尚无专项电子商务立法出台,以法律文件来看,我国《合同法》中增加的"数据电文"条款,就是专门为适应电子商务活动而设立的。它承认了数据电文这种新交易形式的法律效力,对电子商务活动的全面开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而国务院2000年9月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则属于行政法规。我国制定的一些涉及电子商务的法规主要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规范电子商务活动的,远不能满足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需要,因为它们并没有确认电子商务中的电子签名、认证等交易手段的法律效力问题,即并没有为电子商务交易建立起法律平台。因此,必须尽快制定以电子商务活动为调整对象的专项立法,以便适应电子商务交易的需要,并与国际电子商务立法原则相接轨。
二、我国电子商务面临的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在我国尚处于发展期,我们可以首先开展立法的各项准备工作,循序渐进、突出重点、先易后难,先单项后综合,先行动起来,在实践中摸索,在发展中完善,针对不同的法律问题,提出新的解决方案,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备具制定法律法规要求的,可以先制定“条例”“细则”“补充意见”等具实质性意义或建议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逐步强化电子商务立法。电子商务的显著特点是全球性。但也正因为如此,电子商务面临着一系列不可避免的法律问题,主要如下: 第一、电子合同的法律问题。电子合同问题是电子商务的一个主要法律问题。首先是面对目前世界各国并不统一的合同法规定,如何在互联网中使用电子合同与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其次是电子合同是电脑中的数据,而不再是传统的合同形式,如何认定其法律效力。因此,必须建立起一套共同遵守的商业规则,且这种规则要为各国法律所确认。 第二、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影响电子商务发展的主要因素不是技术因素,而是安全因素。无论商务网上的物品有多么丰富,电子商务的效率有多高,假如这种交易方式缺乏足够的安全性,势必影响人们的认可和接受。英国的《数据保护法》,美国的《电子通讯保密法案》以及国际商会规定的《电传交换贸易数据统一行为守则》都是针对数据通讯安全的法律规范,对电子商务活动的开展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第三、 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电子商务不可避免地涉及到知识产权问题。在网络环境下,因特网的跨时空性使得跨国性的侵权行为变成了普遍现象,忽然发现已有的版权制度似乎力不从心,无法对自己的作品进行有效的控制。电子商务活动中涉及到域名、计算计软件、版权、商标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单纯地依靠加密等技术手段是无法加以充分有效的保护的,必须建立起全面的法律框架,为权利人提供实体和程序上的双重法律保护。 第四、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电子商务的虚拟性、多国性及无纸化特征,使得各国基于属地和属人两种原则建立起来的税收管辖权面临挑战。同时,电子商务方式对传统的纳税主体、客体、纳税环节等税收概念、理论产生巨大冲击。因此,面对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必须进行相应的修改。
三、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构建
客观认识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对策,而提出各种相应的法律机制,并不意味着他们独立发挥作用,而应强调综合作用的发挥。一方面,合同机制、信用机制、监督机制都应以法律的调整为核心,从法律的角度加以有效配合,才能有的放矢,目的都是为了从总体上全方位规范电子商务的发展,统一管理,分级、分类进行个案处理,应对问题的挑战提出对策,综合协调。另一方面,各种机制之间又是互相制约,互相作用的,一定的合同机制的构建、应以信用机制、监督机制加以保障,合同的管理才能得以更有效、更自觉地进行。
(一)电子商务立法应当注意的问题
第一、组织权威高效的立法机构。电子商务立法工作有两个特点,一是其涉及的利益广泛,牵扯到各个部门、行业、以及各种当事人的利益。二是其中的技术性较强,特别是有关计算机通讯网络方面,诸如电子加密、认证等关键性问题,都不是普通法律学家所能透彻理解的。有鉴于此,需要由国家立法机关组织相关专家共同参与、相互配合,既要照顾社会各方面的利益需求,又要考虑到电子商务的技术性特点。具体而言,应改变以往由立法机关授权某一个行政部门组织立法的状况,立法机构应在体现电子商务法技术性特点的前提下,尽量反映各方面的利益与要求,以便充分顺应电子商务活动的规律,使之真正成为电子商务的促进法,而不是某一部门、集团牟取利益的工具。
第二、立足本国,并与国际惯例接轨。电子商务是依托Internet的迅猛发展和普及而兴起的一种新型贸易方式,而Internet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无国界性。在这种情况下,电子商务就必须与国际惯例相适应。既要注重国际惯例与国际合作,更要立足本国的现实。跟踪电子商务的最新发展,边制定边完善。从全球来看,目前电子商务的国际立法先各国国内法的制定,而电子商务的国际法也是紧跟技术,边制定边完善的,我国在拟订电子商务法时,一方面应有一定的超前性,另一方面应留有余地,以便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新情况。
第三、与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相协调。如在传统商务法律法规中,规范交易主体的公司法、国有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在电子商务中依然是适用的。而传统商务法律法规中有关交易行为的规定,由于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在交易方式上存在明显的差异,因而要对这些法律法规中不适应或有碍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条款进行必要的修订。另外,对于电子商务出现的新的交易行为,必须提出新的法律规范。
第四、注重立法的可操作性,加强执法力度。我国有关保障电子商务安全的法规已有一些,但近年来有关电子商务的纠纷和网络犯罪仍居高不下,原因有二:一是立法的可操作性欠缺。如《刑事诉讼法》中缺乏有关诉讼程序和证据采集证据应用的规定,而证据在计算机犯罪中是至为重要的;二是我国对电子商务中的违法者打击力度不够,导致了人们对法律法规的淡漠与轻视。因此,电子商务立法要注重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和加强执法力度。
(二)全面清理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现行法规 电子商务法的制定,从形式上看可能是一部法律或法规的出台,但无论是制定单行法,还是采取法律修正案方式,实际都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修造工作。因为新法律概念的界定与旧规范的废除,是两个相辅相成的基本方面,这是由法律体系的系统性所决定的。电子商务的有效运行,需以适应电子商务关系特征的法律保障体系为条件。而现实的情况是,既有的商事交易制度,大都是纸面环境下制定的,有些已经成为电子商务发展的羁绊,清除这些法律障碍,使电子商务活动更加顺畅快捷地进行,同样是电子商务立法不可缺少的部分。具体来讲,当前的电子商务立法工作应体现在“破与立”两个方面。既要按照电子商务活动的特点,制定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又要消除原有的法律体系中不适应电子商务运行的规范。诸如证据法上关于“书面原件”的要求,企业登记、税务申报方面的“书面要求”规定等就是必须修正的部分。
四、总结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技术模式的不断更新,建立完善的电子技术监督法律机制势在必行,技术监督部门在行使监管职能的过程中,应定期对新技术开展试点运行,确保可行性。另外,通过制定有关技术方面的法律规范,使更有效地对电子技术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律政策环境,按正确轨道健康发展。总之,电子商务作为商业贸易中新出现的一种经济现象,它的运行和发展在法律等诸方面还会碰到各种困难和问题,但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健全和完善,我国电子商务必将走上健康的法治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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