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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风险投资的特征
风险投资,是由专门人员和机构向那些刚刚成立或增长迅速、潜力很大、风险也很大的未上市新兴企业长期股权融资和增值服务,培育企业快速成长,数年后再通过上市、兼并或其它股权转让方式撤出投资,取得高额投资回报的一种投资方式。典型的风险投资往往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1)投资对象多为处于创业期(Star-up)的中小型企业,而且多为高新技术企业。
(2)投资期限至少在3-5年以上,投资方式一般为股权投资,通常占被投资企业10%-49%的股权,不要求取得控股权,也不需要任何担保或抵押。
(3)投资决策建立在高度专业化和程序化的基础之上。
(4)风险投资人一般不参与被投企业的经营管理,但提供增值服务;除了种子期(seed)融资以外,一般也对被投企业以后各发展阶段的融资需求予以满足。
(5)由于投资目的是追求超额回报,当被投企业增值后,投资人会通过上市IPO、收购兼并或其他股权转让方式撤出资本,实现增值。
(6)风险性极高,投资失败的可能性平均在70%左右,但一旦成功,便会获得超额回报。
2.分类及功能
对风险投资类型的划分有多种标准。按投入方式,可分为“杠杆式”风险投资和“权益性”风险投资,后者是国际上通常采用的投资方式。按接受投资的企业发展阶段不同,可以将风投资本分为种子资本、导入资本、发展资本和风险并购资本。
风险投资的基本功能是为应用高科技成果的中小企业提供其创业和发展所必须的股权资本,风险投资的基本运作机制是由风司融到风险资金,投向经过谨慎筛选的风险企业或项目,培养风险企业发展壮大,实现正常的市场运作,然后撒出投资,再去寻找新的项目。由此可见,风险投资主要有资金放大器、风险调节器、企业孵化器等几种功能。
3.风险投资的运作
风险投资主要由项目评估和选择、谈判和签定投资协议、培育风险企业、实现投资收益等环节构成。
(1)项目评估和选择。企业家(团队)管理能力、产品或技术的独特性以及产品市场大小构成了决策评价指标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在此基础上派生出创投决策的“三大定律”:
第一定律:决不选取超过两个以上风险的项目。
第二定律:V=P×S×E
其中,V代表总的考核值,P代表产品市场大小,S代表产品、服务或技术的独特性,E代表管理团队(企业家)的素质。
第三定律:投资P值最大的项目。
(2)谈判和签订投资协议。风险企业所关心的是有足够的资金满足企业运转,确保目标利润和企业经营权。双方通过对风险企业未来盈利的预测来确定风险投资所占股份,最后形成项目股权分配与投资额及对赌条款等全面细致的风险投资协议。
(3)培育风险企业。协议签订后,风司与风险企业保持密切联系,一般通过管理报告、企业定期访问、担任企业董事会成员来对企业实行监控,以便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风司一般还会用自身的管理、法律、财务等方面专长,向风险企业提供专业咨询等增值服务。
(4)实现投资收益。风险投资的退出方式和时机选择,取决于风司整体投资组合收益的最大化。主要的退出方式有风险企业股票公开上市;其他大公司收购风险企业,把风险企业转售给其它投资公司;执行偿付协议,风险企业向风司回购自身股份。
二、我国风投行业的发展状况分析
1.投资概况
我国风投行业经历过2000、2001年的发展高峰,之后随国内创业板暂不开设和纳斯达克网络泡沫的破灭而走向低谷,直到2004年由于资本市场退出形势的预期好转以及网络潮的回暖,风投行业在总投资额上大幅攀升,据统计数据,中外风投机构在2004年共对253家大陆及大陆相关企业进行了投资,投资总额达12.69亿美元,创历史新高,其中投资案例数量较2003年增加43%,投资金额上升28%,风投业进人一个全面复苏和加速发展的时期。
2.行业分布分析
风投机构在选择投资对象时通常会考虑该行业的成长性、创新性、市场前景以及具体企业的管理团队。调查显示,传统制造业已经取代软件行业,成为创投项目最为集中的行业,表明风投资本规避风险和短期盈利取向的动机显著增强。风投资本通过参股方式,从稳定发展的传统制造业那里获得股利,增加利润流量,满足了风司股东要求的一种策略选择。
3.区域分布分析
风投资本偏重高新技术项目和经济发达地区,主要指向上海、深圳、江苏、浙江、北京、天津等地,其中上海的风投机构数目最多,但在资金总量上比深圳小,北京虽然机构数目较少,但管理的资金却较多。此外,风投出现很强的区域集点。京津冀地区的项目投资强度最高,长三角与珠三角的差别不大,而东三省及其他地区的差别则较大。
4.阶段分布分析
针对创业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的不同,其生命周期可分为五个阶段,即种子期、发展期、成长期、扩张期以及成熟期。风投机构会根据企业不同阶段的特点制定具体的投资对策。
国外的风投资本一般集中在发展、成长和扩展阶段,向种子和成熟阶段投的比例比较小,特别是在种子阶段,大约只有5%。2003年以来,风投资本分布基本上是“正态分布”:中间大两头小。项目主要集中在成长阶段,而种子阶段所占比例最少,这种趋势与国外风投的阶段分布基本一致。
5.我国风投行业投资项目退出状况
自2003年以来,我国风投资本在退出上虽然取得可喜的进展,有多家风投机构实现了成功退出。但与国外相比,上市和被其他企业收购所占比例明显偏低的状况仍然没有改变。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我国的创业板市场迟迟未开,多数风投机构投资“后撤”,即风投机构为了规避风险和获得稳定的回报,多选择比较成熟、规模较大的传统性项目。2005年以来随着我国证券市场股改的不断深入和登陆海外资本市场,通过IPO实现退出的较往年明显增多,多家风投支持的中国企业在美国、香港和新加坡市场上市。
三、我国风险投资行业面临的挑战
1.资金规模小,来源渠道单一
风险投资的主体包括政府、金融机构、风险投资公司和天使投资者等。我国目前的风投机构主要是以政府发起创办或由国有企业发起设立、政府参股为主体。而从国外的经验来看,风险投资主体应该是愿意并且能够承担风险的个人、企业投入。在没有民间资本大量参与的情况下,风投基金的数量和规模很难有大的增长,远远不能满足我国高科技产业发展的需要,也达不到最佳投资组合的目的。
2.风险投资主体错位
风投机构是风险投资市场的真正主体。它是向风险企业提供风险资本的专业的资金管理人。风投机构从风险投资者募集风险资本开始,搜寻、调查、筛选投资项目,制定投资方案,对投资进行监督、管理和必要的辅助,并在适当的时候以适当的方式撤出投资,把本金及实现的利润分配给投资者。
目前,我国风投主体的结构是不合理的,应逐步改变其政府主导的现状,形成由民营主导的风险投资格局。大力发展以民营资本为主体的风险投资企业,如有限合伙制、信托基金制和公司制的民营资本主体。3.风投资本的利润实现与退出困难
高风险通常意味着高收益,而高收益的获取和高风险的转移,关键在于退出。风投目的是盈利,而不是控制公司。因此,为促进风投行业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对高新科技的推动作用,必须完善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
风投资本变现回收主要有三种方式即:公开上市IPO、出售股份及因投资失败而进行的资产清算。目前,我国风险投资仍缺乏畅通的退出途径,主要表现在A股主板交易市场上市门槛高;缺乏健全的产权交易市场;专门为风险企业提供退出途径的创业板市场至今尚未建立。
4.法律制度不健全
风险投资在我国早已开始实践,但至今仍未对风投基金进行立法;由于法规建设不健全,使得社会上非法集资活动屡禁不止;在税收上,国家虽然给高科技企业享受15%所得税税率的优惠政策,但对高科技企业的投资者却没有所得税优惠,风险投资者在高科技企业所得的股息和红利要双重征税。这种滞后的立法状况严重制约了我国创业投资的运作和发展。
5.缺乏风险投资专业人才
风投是跨越科技与金融两大领域的特殊金融活动,涉及评估、投资、管理、审计和高科技专业知识等多方面学科,实践性综合性很强。风险投资家应该是既懂技术理论,又懂管理创新;既懂产业运作,又懂资本运营;既能深谙风险投资的职能奥妙,又能通晓国际风险资本运作规则的复合型高级人才。高素质的风险投资家是风险投资的灵魂,这正是目前我国最需要的也是最缺乏的。
四、应对我国风投发展挑战的建议
1.扩大风险投资总量,培育多元化市场主体
根据国外成功经验和我国发展趋势,可从从机构投资者、国内大型企业、私人资本和政府资金等方面拓宽风投资金的来源:
2.建立一套分散风险的投资机制
可以从投资多个阶段的企业并分批投入资金、组合投资、联合投资、合同制约、管理咨询和严格执行业务计划书等方面分散风险。
3.建立创新的组织制度,培养风险投资人才
与一般公司组织形态相比较,有限合伙制能够有效降低运作成本和成本,并通过适当的治理结构和各相关利益者之间一系列激励与约束的契约安排来有效地减少风险。应采取多种方式培养和引进人才,在此基础上,完善激励与约束机制。
4.建立畅通的风投资本退出渠道
风投资本的成功退出不仅意味着高额回报,而且也是风险投资不断循环的基础。我们既要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又要立足于我国国情,在探索中建立适合我国经济运行机制的退出模式。如国内买壳或借壳主板上市、进一步发挥二板市场的优势、设立和发展柜台交易和地区性股权转让市场、尽快开设创业板、国外二板市场或香港创业板上市、企业并购与企业回购、清算退出等,没有退出渠道的创业投资是没有发展前途的。因此,要想实现创业投资的健康发展,就必须完善风险投资体系,保证资本退出渠道的通畅。
5.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修订《合伙企业法》,明确规定有限合伙制为我国企业合伙的一个重要组织形式,明确对合伙人的约束和合法权益,但不应该对相关细节规定过细;修改《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养老基金管理办法》,适当放宽对机构投资者的投资限制,允许它们适度地参与风险投资。修改税收法律制度,避免双重征税。
风险投资是一个系统工程。它的充分发展需要金融界、法学界、教育机构、科研机构以及中介机构等共同努力;政府要为其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摆脱行政干预,完全按市场规律办事;加快我国风险投资的发展需要一个完整的投资体系支撑,这个体系不仅要包括健全、成熟、规范的支持系统,还要具备一套分散风险的投资机制和有效的管理机制;构建我国风险投资体系,促使风险投资进入良性发展,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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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去风险化问题
民营资本风险的认识存在较大的偏差,纵观我国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可以看到其中有九成的是民营资本,这些投资方向主要着重于那些传统的制造业、服务业项目等,这些项目的特点是风险少,而且是他们所了解熟知的,一切等待上市的,科技型的企业,在投资上则很少关注。与此同时,由于一些投资人投资的理念及能力不足,缺乏与国际国内知名的创投管理团队合作共同合作的宏远规划,很难健康发展,难以形成规模化、专业化、集团化的发展模式,由此也使创投机构加快了去风险化、PE(股权投资)化的倾向。
2.政府引导不足
政府引导措施不足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第一,覆盖面及规模的扩大,政府创投机构作用的发挥,需要的是机制的科学化、实际化、高效化,总体来说,我国创投引导基金的规模相对较小,难以适应发展的需求;第二,政府牵头的天使投资基金严重不足,仅依靠以跟进投资和补助为主的引导基金,对引导创投资金投向初创型企业的主导性较弱;第三,国企投资基金受多重因素的影响,比如IPO上市公司国有股社保基金转持政策、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对于具有高风险、低持股的创业风险投资领域的关注很少,对股权投资基金的兴趣较浓。
3.金融配套服务不足
金融配套服务不够完善,首先,由于有些地区资本市场的落后,产权交易呈现分散状态,难以汇集成一股力量。与天津股权交易中心和中关村“新三板”等国家级试点相比,这些股权交易市场、场外交易市场等活力较弱,与全国性资本市场的合作也不力,对创投机构的缺乏吸引。其次,相关金融投资机构的十分落后,如,证券、投行等,我国目前参与创投市场发展的机构投资者匮乏,有分量的产业投资、股权投资等财富管理机构也不够健全,本土投资机构大多是规模小,效应弱。由此,我们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政策法规
4.政策法规不完善
目前政策缺少针对性政策措施,现有政策大多是设立创投引导基金、规范管理、专项补贴等内容,缺少在市场进入、税收优惠、投融资管理等方面的针对性政策措施,对于吸纳民间资本,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等引导力度还不够强。政策覆盖的范围也不够广,创业风险投资发展相关的基本法规、法律还不健全。
二、我国创业风险投资发展对策结合
我国创业风险投资发展现状,认为应从完善风险投资体系、强化政策支持和完善金融服务体系三个方面做起,来促进创业风险投资的规模与结构的优化和发展:
1.培育国有创业风险投资体系
发挥产业引导作用,让国有创业风险投资机构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借鉴深圳等先进地区的经验,依托大型国有控股投资公司的基础上,支持并购重组和科技成果产业化为主、以中长期投资为发展方向的国有大型股权和创业风险投资集团。以期步入国家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切实与金融央企对接,组建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改变以往落后的考核机制,将创业风险投资纳入国资考核范围,并允许其可适当程度的投资风险损失等同于创造利润。依托我国创业风险引导基金以及海洋等省级产业投资基金,与国际创投机构合作设立一批专业领域的天使投资基金。
2.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全国各地可参照深圳、北京等待政策,对民营企业出资参与设立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创业投资基金,可按募集资金额和投资额给予相应的一次性奖励,并对符合导向的投资项目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助。或在一定前提下,出台民营资本对创业投资领域的投入可直接抵扣出资企业的应纳税额等特殊政策。在此基础上,加大对创业风险投资的风险补助力度,鼓励各地龙头企业利用自身管理、技术、资本优势组建其产业领域内的风险投资机构,或创立创业风险投资基金。
3.完善金融服务体系
完善金融服务体系,促进资本市场发育,建立活跃、规范而完善的创业风险投资服务体系,对于促进创业风险投资规模的扩大和结构的优化有着重要的作用。对此,我国各省应尽快完善产权交易中心建设,力求尽快组建规范、活跃的区域性资本市场。与此同时,还应不断推进金融改革,尤其是以区域资本市场建设为依托,畅通投融资和信息交流渠道,引导民间资本积极参与高新技术产业建设,依托募集、参股、信托、地方债券等多种方式向高新技术企业投资,解决创业风险投资去风险化问题突出的现状。
三、总结
[关键词]风险投资;问题与对策;科技型中小企业
[中图分类号]F27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037(2016)04-22-3
1引言
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直接对我国经济的发展产生积极影响,是我国经济发展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对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我国就业率和增加我国财政收入都有重要作用。但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当前面临严重的融资难问题,使得这些企业的发展受到了严重限制。幸运的是,妥善运用风险投资可以解决这一难题,但并不是所有的风险投资都能成功,有些企业甚至因为风险投资而破产。因此,要正确运用风险投资这把双刃剑,当务之急是揭示风险投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影响机理,以及厘清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现状。
2风险投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影响
2.1风险投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现状
科技型中小企业由于资金不充足,规模不大,但涉及的领域一般是高科技、新型产品的设计和研发。因此,必须解决融资问题后才能使企业正常运作。目前,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还是依赖风险投资来融资,主要是因为接受风险投资,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没有债务负担。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成立初期特别需要权益类资本融资,这样可以避免过度被借贷融资羁绊;不用担心丢失控股权。风险投资形成固定的周期模式,一般在3-5年内退出,投资者所持有的股权只占10%左右;无须资产抵押。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其性质上决定了它没有过多的固定资产和稳定的专业支持。风险投资者往往会对企业的管理、创新、财务、营销等方面提供专业上的支持,避免企业因缺乏经验而导致投资风险增大。
2.2风险投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作用
2.2.1提供更合适的融资方式。目前,融资难是妨碍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成功发展的绊脚石。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寻求融资时,面临着信用等级低、管理水平低、财务周转问题大、创新水平不稳定等风险性,使这些企业在初期融资问题上不断碰壁。而专业的风险投资者因其专业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经营经验,对这些风险企业帮助颇大。这说明科技型中小企业不应等待融资,而应积极主动地选择自己正确的融资方式。风险投资才能够提供更加宽阔的融资方式给这些高新技术企业。2.2.2提高运营水平。投资者选择投资风险企业,为了使得自身在今后获得更高更大的回报,一般都会向所投资的企业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甚至是主动的参与到企业的经营和管理。这种方式将促进更新、更全面的管理方式注入科技型中小企业,对企业的发展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2.2.3推动技术创新与产业升级。科技型中小企业与社会认同的大企业相比,在各方面都存在很大差距。科技型中小企业根本无法与接受政府大量资助的大企业形成竞争关系。而在技术创新根本上的集中化、差异化战略却可以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开辟一条光明大道(周雪梅,2009)。风险投资的投资者在进行风险投资前,需要根据所投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产业机构是否合理化来衡量是否进行投资,这就给予风险企业很大压力,迫使他们寻求进一步的提升,从而加快产业结构升级。此外,风险投资还能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优质的人才资源,以及强劲的激励设计和机理支持。然而,风险投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来说,目前是一把双刃剑,仍然存在一定问题。例如,官办官营仍然是中国风险资本运作体制重要缺陷,资金来源有限,资本结构单一,缺乏完善的风险投资退出渠道等,缺乏专业的风险投资机构,运作模式单一等。
3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现状分析
科技型中小企业已成为中国经济的新生力量,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无可比拟,在推动经济增长,促进就业等方面都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在调整产业结构、科技创新与进步和促使经济稳定增长甚至今后人类生存环境的改善方面都起到了无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仍然存在一些亟须解决的关键问题。
3.1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现状
在我国,一般企业主要是依靠银行贷款、发行公司债券和发行股票这三种方式融资。但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成立初期或者在由科技成果向产业化转化的初期,其各方面都存在诸多不稳定性,这些融入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潜在的风险。这些科技型企业在成立初期,内部管理相对较差、无盈利记录、信用级别低,因而无法通过公开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融资。同时无法达到商业银行贷款对信用、抵押、担保、安全性、收益性等的要求。科技型中小企业想通过以上方式来融资基本成为泡影。技术创新上存在的风险使得科技型中小企业资金短缺、融资渠道不畅。银行不愿意冒险把巨额资金投入到风险企业,如果投资成功,银行得到的收益并不高;如果失败,银行投入的资金则付之东流。因此,以银行为首的金融机构在寻求盈利的基础上不会冒险。政府财政在科技技术创新资金投入的选择上,一般偏向大企业,给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机会很少。为了促进科技成果加速转化成产业,我国政府成立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这种基金主要的作用是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初期的运作。但是,该项基金对所投资的企业有很大的要求,企业必须在市场上有一定的成熟稳定的影响力。基金支持的项目显然是针对风险不大的创新活动。因此,无法达到一般风险企业的要求,资金匮乏导致科技型中小企业不得不自己寻找融资,对于这些企业来说难度可想而知,难免限制了企业在初期的创新活动和研发活动。
3.2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困境分析
3.2.1内部影响因素分析。首先,经营风险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和开发的产品具有一定的难度,最终能否成功受很多因素影响。探索失败,资金运作上无法使得产品成功地研制、开发和生产;研发的产品不能通过市场的检验等都是经营风险高的体现。其次,信用等级低。银行发放款的另一个重要的要求是信用等级。信用等级高,发放的贷款能够收回,对银行自身是有益的。信用等级低,银行需要承担风险,每年银行都有大量死账无法收回。最后,抵押和担保资产不够。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资金所有者,为降低贷款风险,所申请贷款的企业必须提供等价的财产作为抵押。然而,科技型中小企业无法达到金融机构资产抵押和担保要求,使得贷款变得困难。3.2.2外部影响因素分析。首先,融资渠道少。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主要依靠内部积累,外部融资来源有限。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得资金的来源单一,来自于业主投资的资本和内部留存收益占有很大比例。其次,政策不到位。我国当前各种政策使大多数经济资本都流向了大型企业,银行贷款大部分也提供给大企业。国家虽然采取了一些措施去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但是总的来看,还没有形成合理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体系。
4对策与建议
为了更好地促进风险投资在我国顺利、正常的进行,使得科技创新更快地转化为科技成果,提高风险投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帮助,针对我国风险投资发展中面临的问题,提出以下几条策略:
4.1设立风险投资专业机构
设立专业的风险投资机构,为风险投资提供更多可靠的风险管理保障,这样有利于风险投资的普遍化,也能为风险投资形成良好的风气打下坚实的基础。
4.2积极引入风险资本
我国风险投资对银行贷款和政府扶持的过多依赖,已极大限制了风险投资的灵活化。基于此,我国应提供更加多的渠道,为筹集风险资本创造必要条件,鼓励银行、信用机构等积极加入到风险投资中来,设立稳定的、有针对性的风险投资基金,只有拓宽风险资本的筹集渠道,科技型中小企业才能真正摆脱在资金运作和后备资金上的后顾之忧。
4.3完善机制和法规
除了以上限制以外,我国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是制约风险投资者投资积极性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即使投资成功,风险投资者也不一定能够顺利退出,这极大地限制了风险投资的正常发展。基于此,应设立合理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对风险投资提供更多、更可靠的服务和支持。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尚不能对风险投资行为进行全方位、有效的保护。在法律建设方面,我国也很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否则投资方和被投资方都会因为缺乏安全感而投资不足或撤资。因此,建立、健全和完善法律法规,是我国风险投资健康运营的重要前提条件。
4.4加大政府支持力度
与一般投资项目相比,风险投资的风险较高,收益的不确定性更高,资金来源不稳定,这就需要政府在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上给予一定的扶持。尽管政府已经制定相关策略,对风险投资机构给予一定鼓励和资金上的支持,对风险投资者减税和免征税,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有效的信用担保,但这还远远不足以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需要,仍然需要政府有步骤、科学的加大风险投资的支持力度,以确保科技型中小企业能够得到真正健康的成长。
4.5培养专业人才
河南与安徽风险投资环境比较研究。河南与安徽两个省份,经济基础大体相当,但是,安徽的风险投资业却走在了河南的前面。现对两个省份进行比对研究,以探讨河南省风险投资环境发展中存在的差距和具备的相对优势。近年来,河南省改善风险投资环境、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1)推进产业集聚区科学发展,确立创新型产业集聚区。“十一五”期间,确定了郑州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洛阳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南阳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等10个产业集聚区为创新型产业集聚区试点予以重点培育支持。(2)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以装备制造、新能源、生物及新药和新材料等产业为重点,实施“优质钢精炼用透气元件及其机构关键技术研究与产业化”等31个转型升级“双千”工程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2010年,全省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实现工业增加值1900亿元,同比增长24.8%。(3)推动科技体制机制创新和政策的落实。一是探索建立上下联动建设自主创新体系的机制,开展了市厅会商工作,通过创新平台建设、项目实施等手段支持会商市开展科技创新。从比较结果来看,河南与安徽的总体风险投资环境都比较理想,只是起步初期的发展慢了半拍,要赶上和超过安徽,关键看能否把握“十二五”规划期间中原经济区提升为国家战略这一发展机遇。
二、河南省风险投资影响因素分析
1.金融环境。河南省整体金融环境良好,需要改善的方面和中部六省市基本相同。目前,资本短缺是中部崛起面临的主要困难,但并不是难在货币与资本的供求上,而是难在储蓄投资的转化机制和与之相关的风险分散机制的缺失。河南省要进一步改善改善金融环境的工作重点是金融生态环境,从改善金融生态入手,加大对内开放力度和范围,着力拓展多层次融资渠道,允许更加灵活的融资机制,尤其是要搞活全省农村金融和民间金融。2.科技创新环境。河南省科技成果很多,但是以风险投资观念运作的前沿型优质项目和成长潜力巨大的实用科技项目却较少,致使部分风险资本无用武之地。尽管河南省各地目前已建设了不少的开发区,但真正意义上的风险投资项目不多,而主要是进行高新科技的“模仿”、“批量生产”。纵观河南省高新科技的发展历程,更多地是在随流。当然,发展中国家大多如此,限于资金、人才、科技水平、消费水平等原因,创新能力明显不足。但问题是,创新是风险,随流则不然,尽管它也要承担市场风险。针对科技创新的可持续发展是构建风险投资环境的保证和基本要求,河南省未来在科技创新方面的路还很漫长。
三、改善河南省风险投资环境的策略研究
一、我国目前对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现状分析
(一)我国自主创新的现状和相应的税收政策
1、我国自主创新现状分析
在49个主要国家当中,我国科技创新综合能力处于第28位,也就是中等偏下的水平。一方面企业技术装备水平极为落后,另一方面科技成果转化率非常低。目前每年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大约3万多项,专利产品7万多件,而在高新技术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应用的科技成果仅仅是我国科技成果的极少部分,大量科技成果由于风险资本的缺乏没有得到应用,如我国专利技术的实施率仅为10%,科技成果转化为商品并且取得规模比例为10%~15%,远远低于发达国家60%~80%的水平;高技术产业产值仅占工业总产值的8%左右,也大大低于发达国家的30%~40%的水平,尽管我国也有一批从事高科技产业化的企业,但大部分高科技中小企业处于艰难的经营之中。
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低和高科技产业化进程缓慢,究其原因不外乎三个:一是资金总量不足。目前实际科技投入仅为理论需求的17%;二是投资结构不合理,缺乏技术开发投资。如在发达国家,从基础研究到技术开发再到产业化,投资比例是1:10:100,我国为1:0.7:100。由此看出,我国投资用于技术开发的资金明显不足,而技术开发却是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的关键;三是缺乏专门从事风险投资的产业投资基金。根据有关资料显示,在我国已经转化的科技成果中,成果转化的资金主要靠自筹的占56%,国家科技计划贷款占26.8%。风险投资仅占2.3%。目前我国风险投资公司的所得税率为33%,远高于高新技术企业15%的税率,税负过重严重影响了投资者的投资热情。
2、我国有关自主创新现行税收政策分析
(1)企业所得税类:目前我国对自主创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第一、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第二、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四、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第五、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第六、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第七、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2)营业税类:对企业事业单位农业技术服务和科研单位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3)个人所得税类:对专家学者的科技资金、政府特别津贴和享受政府特别津贴者的工薪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虽然我国也采取了诸如税收减免的财政政策来支持科技创新,但与国外相比,存在手段单一、企业实际得到的支持力度较小等缺陷。国外在采取税收减免等税率优惠和税额优惠政策的同时重点采取加速折旧、税前列支、费用扣除、投资抵免、提取准备金等税基优惠政策,这种方式适应科技创新型企业前期投资多、利润少的特点,能够确保企业真正享受到这些优惠政策。我国目前主要采取减免税的税率优惠和税额优惠政策,这种政策在企业无利润或者利润少的情况下起不到应有的促进作用。
(二)我国自主创新能力提高迫在眉睫
1、我国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就必须连续40年保持7%以上的经济增长。经济增长主要取决于劳动力、资本和科技进步。如果我们能够在今后继续保持40%的投资率,科技进步贡献率也必须由当前的39%提高到60%才能达到小康社会的目标。
2、我国人均能源、水资源、土地资源的供应严重不足,经过多年的经济发展,我们面临着越来越紧迫的资源问题和环境问题,只有依靠科技进步,才能解决这些问题。
3、在全球化进程当中,我国企业面临着越来越严重的国际竞争压力。由于缺乏核心技术,我们不得不付出手机价格的20%,计算机价格的30%、程控数控机床价格的40%等作为专利费用,这些专利费用的支付对我国综合国力的提升有极为不利的影响。
4、、随着劳动力成本的不断提高,我国劳动力的比较优势在不断弱化。因缺乏核心技术,在国际竞争中的压力越来越大。没有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就不能保证在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二、国外可以借鉴的鼓励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
(一)各国对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
1、美国:美国的资本收益税,将税率由49%逐步降低到20%。《经济复兴税法》规定:①增加试验研究费减税制度,对于高出企业过去三年研究开发支出平均额的部分,将减税25%;②缩短机械设备的折旧年限,对于试验研究用机械设备,大幅度地缩短历来的折旧年限,折旧期限定为3年,产业用机械设备的折旧年限定为5年;③向高等院校拨赠设备的大幅度减税,企业向大学赠送供研究用的新设备时,减税范围进一步扩大;④对跨国公司的研究开发型的小企业,也在税制上采取优惠措施。促进了美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2、日本:在税制上也采取了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1967年日本创设了增加试验研究费的税额扣除制度,以及对高新技术开发及其中试产品等实行的税收优惠,都有力地促进了相关领域的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发展。日本政府设立了“电子计算机购置损失准备制度”。该制度规定,日本计算机厂商可以从销售额中提取10%作为准备金,以弥补万一的损失。另外,日本还对计算机工业实行“加强企业基础免税制度”,凡是计算机厂商要购置新设备,建造新厂房,都可以免交投资税。尽管如此,通产省还要求国会对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商品化和产业化的各个环节实行全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从1985年起,日本政府每年减少税收1000亿日元,以促进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快速发展。
3、英国:1983年制定《企业扩大计划》。该计划规定,对创办高新技术企业者,可免税60%的投资额,对新创办的高新技术小企业免100%的资本税,公司税从1983年起由38%改为30%,印花税由20%减至1%,起征点由2.5万英镑提高到3万英镑,取消投资收入的附加税。
4、法国:1983年制定了“高新技术开发投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凡是R&D投资比上年增加的企业可免交相当于R&B投资增加额的25%的企业所得税。1985年以后,这一比例又提高到50%。公司出让技术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若符合规定条件,则作为长期资本利得,按19%税率征税:否则实行33.3%的标准税率。个人的技术转让所得,也视同长期资本利得,按16%(若包括社会保障税,税率为18.4%)的低税率征税。
5、韩国:一般企业按营业收入的3%,技术密集型企业按4%的比例在税前提取“高新技术开发基金”,用于企业高新技术的开发。设立技术开发基金的企业,还允许按其技术开发支出的5%(中小企业为15%)直接从税额中抵免。试验研究专用设施可以按设施成本的50%提取特别折旧费。通过使用高新技术来赚取利润的新风险投资企业可以按投资额的3%抵免应纳税额。
6、新加坡:为投资高新技术项目而扩充和改善作业方式的公司,在10年内按不低于10%的优惠税率课征所得税。
(二)各国引导自主创新的风险投资方向的税收优惠
风险投资直接受到政府税率的影响。由于风险投资者的利润高低和投资风险的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资本收益税,因此各国政府为鼓励风险投资,均给予其税收优惠。例如,美国政府为了发展高技术产业风险投资,80年代后期,对税制进行了重大改革,降低了风险投资税率,风险投资额的60%免除征税,其余40%减少征收所得税,使风险投资税率由49%下降到20%。英国政府于1983年制定了“企业扩大计划”规定个人向风险企业进行投资可以免交所得税,免税数额最高可达收益的1/3。新加坡政府规定,风险投资收益最初5~10年完全免税。
三、对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有关税收政策的建议
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财税政策是一个系统,单一的政府采购或不系统的税收优惠达不到预想的效果,不仅要对瞬息万变的自主创新企业进行税收优惠,还要对自主创新企业的风险投资进行税收优惠。
(一)增值税转型对自主创新的倾斜
现行生产型增值税企业自主创新购进设备必须承担17%的增值税税金,严重阻碍了企业自主创新热情和投资热情,笔者认为在转型的不同时期应该对自主创新企业区别对待。
1、在增值税转型过程中,对自主创新企业优先实行消费型增值税,自主创新企业购进设备的进项税金全部可以抵扣。
2、在增值税全面转型成功后,应该对自主创新企业购进设备的进项税金加大抵扣系数,如按150%抵扣,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和吸引风险投资。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自主创新的倾斜
在现有自主创新企业所得税优惠基础上应重点关注几个方面:
1、提高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现行企业所得税规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是50%,为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应将比例提高到100-150%。
2、鼓励技术成果转化。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除免征企业所得税外,还应按交易额10%-20%给予企业所得税税额抵免。
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对自主创新企业或对技术部门的固定资产给予明确的加速折旧或按折旧的20-40%加计扣除。
4、扩大风险投资优惠范围。取消对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方向的限制,凡投资于从事国家扶持和鼓励的自主创新企业,均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对风险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不论是否存在税率差均不补征企业所得税,如投资方为个人,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其他税收政策对提高自主创新的倾斜
风险投资从广义上是对一切有意义的开拓性、创业性经济活动的资金投放;狭义上则是一种主要对尚处于创业期且具有高成长性的新兴企业的长期投资以期待所投资企业的资本增值来实现投资回报的投资方式。
一、我国风险投资的现状分析
(一)风险投资的融资渠道狭窄资金流量单一有限,导致风险投资职能很弱,风险投资行为也不规范。我国的法律法规禁止商业银行资金、保险基金和养老基金等进入风险资本市场,目前风险投资主体主要是政府,来源主要是政府财政拨款。虽然在发展初期由政府资助扶持发展是完全必要的,但随着风险企业向纵深发展,开辟多渠道的融资体制更具长远意义。目前我国居民储蓄规模庞大,但缺乏合适的投资渠道进入风险资本市场,同时由政府行为来代替市场的风险投资行为是非理性投资行为,往往掩盖了风险投资潜在的高收益率的投机价值。
(二)风险投资机构组织形式及动作障碍由于我国缺乏相关法律基础,目前风险投资机构都采用公司制组织形式。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公司制不适应风险投资快速发展的制度缺陷越来越明显,主要表现在:第一,公司制下投资者可以通过董事会掌控公司投资战略和决策,造成公司决策层次的增加和决策效率的降低,甚至在决策过程中可能出现大股东通过董事会操纵投资行为,导致“外行”干预“内行”的结果;第二,股东有权要求公司尽快创造利润回报分红,而并非着眼于公司在整个存续期内获得最大回报,这过高的短期回报压力,从而诱发经理层系列短期行为的发生;第三,激励机制弱化。经理人仅是公司的雇员,不能从收益中获得高额分成,这使其拥有的特殊投资与管理才能的价值得不到充分体现;第四,董事会难以对经理人实行合理有效的约束。约束过度,则限制了经理人的积极性;约束不够,则难以防范经理人的不良行为;第五,公司制下风险投资公司表现为规模小、数量少、资金弱,达不到产业规模,因而难以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起到主导作用。一些风险投资公司资本较少,只能支持一些投资少、风险低的短平快项目。因其规模限制,无法通过组合投资来分散风险,缺乏抗风险能力,资金难以快速地滚动发展。风险资本不足是风险投资事业不能快速发展的主要原因。
(三)风险投资机构运作法律障碍《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实行统一的实收资本金制度,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在设立时全额缴纳,不允许分期缴付,这与风险投资的分阶段注资的特征相冲突。分阶段注资是处理投资者、风险投资家和风@-k业家这三者之间的特殊委托关系的重要机制,而严格的实收资本金制度有悖于这一机制,从而不能有效解决风险投资中的委托关系。目前《公司法》承认的出资入股的方式有货币出资、实物出资、工业产权出资、非专利技术出资和土地使用权出资,而不允许管理作为股权,这就无法将企业的长远利益与创业者和经理人的个人利益相结合,降低了对经理人的激励。
(四)政府角色定位障碍我国目前的风险投资公司大多由各级政府出资组建,按照国有企业的模式运作,这种模式成为阻碍我国风险投资业发展的致命缺陷。其弊端主要表现为:第一,在这种模式下,风险投资公司很难摆脱计划经济的痕迹和行政干预,无法按市场化运作;第二,政府作为风险投资主体,产权难以明晰,无论设计何种监督人方案,还是难以解决所有者虚设,更无法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和高效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风险投资的低效率、低效益状况难以避免,同时也不利于培养风险投资业发展所需要的具有良好专业知识和经营管理技能的职业风险投资家;第三,条块分割严重。各地政府为了振兴地方经济设立的风险投资基金,一般不会支持风险资本投向外地。如果本地区缺少对人才的吸引力、技术选择面过窄、商业环境不佳,这种“条块”基金就很难发挥作用。
(五)知识产权制度不完善及资金市场化程度脆弱高科技企业的优势在于其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因此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大小直接关系到风险投资的成功与失败。而知识产权制度不完善及资金市场化程度的脆弱,使我国风险企业的技术风险和市场风险加剧。一方面我国国内的高技术市场大部分被国外产品占领,这使得我国的风险投资企业面临着巨大的技术风险和市场风险;另一方面,由于我国资金市场化程度不高,投机者可以利用经济转型期出现的漏洞,用较低的风险便可获得较高的收益。我国现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覆盖面比较狭窄,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力,损害了一些进行高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的利益,使其高投资不能获得很高的收益。
(六)风险投资退出机制不畅风险投资的活力在于风险资本的循环流动,其核心机制就是退出机制。而我国的风险投资缺乏有效的退出渠道,使部分潜在的投资者因惧风险不敢对其投资。我国股票市场虽然经过了一定时期的发展,但适宜高科技企业上市的二板市场还刚起步,因此风险投资公司很难将成功的风险企业辅助上市;不少高科技公司、企业产生于高校、研究机构,与原单位的产权关系模糊,加上我国产权评估机构和产权产易市场不发达,使得我国高科技企业不能很自由地转换产权,这又阻碍了转让股份的道路;这种状况造成风险投资公司进人容易退出难,无论风险企业发展好坏都得继续提供管理和融资,因而不利于风险投资的发展。
(七)人力资源缺乏及中介机构障碍风险投资家不仅要对风险企业的技术水平、发展前景、人员配置、机构运转等方面做周密合理的考察论证,而且应当参与风险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在企业的战略规划、投资决策、市场开拓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目前我国缺乏此类人才。由于风险投资的特殊性,客观上要求中介机构将风险投资的各个环节紧密联系在一起,但目前中介机构存在的问题:一方面,各类中介机构不完善,风险投资公司与风险企业由于无法在价值评估方面形成一致意见而不能达成投资协议;另一方面,由于缺乏足够的约束机制,使现有中介机构的可信度、可利用度大打折扣,严重阻碍了风险投资业的快速发展。
二、国外风险投资的实践经验
(一)确定结构比例,采用“私下”募集因国情的不同风险资本的结构差别也很大。欧洲风险资本的来源构成大体是:养老保险金25%、人寿保险金15%、投资银行25%、增值再投资20%、政府资金2%、其他10%;美国风险资本则大部分来自退休基金,约占总数的23%,此外还有来自大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金以及少量政府风险基金。尽管各国资金结构比例不一,但共同的特点是,风险资金绝大多数是通过私募而不是公募方式筹集,这是由于公募方式必然会将投资者范围扩展到并不富有、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普通民众,有可能带来巨大的社会风险,各国对此都持十分谨慎的态度。
(二)建立较为完善的风险资本退出机制风险资本退出机制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补偿风险资本承担的风险。
由于风险投资的失败率很高,如果成功的项目没有很高的回报率,投资者损失的资金将无法得到补偿,风险投资活动也将难以继续。第二,准确评价创业资产和风险投资活动的价值。对创业资产不仅要评估其即期价值,更要评估其成长性带来的未来价值。第三,吸引社会资本加入风险投资行列,促进风险资本的有效循环。风险资本一般由职业风险投资家从社会募集而来,而风险资本的退出机制则是风险投资成功的基本保障。如果没有可行的资本退出方案,投资者不会将资金投入,风险投资活动将因难以筹集到社会资本而无法进行,“投入-退出-再投入”的风险资本有效循环也就无从建立。风险资本退出通常采用公开上市、企业兼并、出售和清算四种方式进行。
(三)政府支持,促使投资风险产业发展根据美国风险投资协会的调查,在被调查的风险企业中,绝大多数企业创建时仅依靠风险资本作为创业资本。澳大利亚被调查的风险企业中,有40%的企业认为若没有风险资本的支持企业早已消亡,47%的企业若没有这一支持将发展缓慢。除了对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以外,风险投资家还主动参与经营,以其特有的经验和人际网络帮助企业成功,这就使得由风险资本支持而发展起来的企业的成长速度远高于同类企业。在风险投资的支持下,一大批包括英特尔、微软等在内的名牌高技术企业迅速成长起来,带动了整个行业的增长甚至造就了新的产业。
(四)建立完善的风险投资法律制度框架国外风险投资法律制度框架概括为:风险投资基本法;有限合伙法律制度;养老基金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政府信用担保法律制度;风险投资退出机制法律制度等。
三、我国风险投资发展的对策
(一)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 要保证风险资本能够安全有效地被利用,提高其收益应保证投资者可以通过有效途径获得所需信息。而对投资者有引导意义的信息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与未来资源和市场条件发展变化有关的信息,包括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信息、总需求与总供给信息,国家产业政策变化信息、产业发展和调整信息、行业的需求和供给信息、地区市场发展和变化的信息、国际市场发展和变化的信息、产品的价格走向以及各种对投资者建成项目的效益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另一类是产品技术信息,包括新技术、新产品在产业中的应用前景和对市场的影响、国外同类技术应用效果情况、国内同行对技术的看法和采用计划、产品更新换代的时间周期等。为了做好投资需求和市场信息的工作,国家和各级政府还应建立项目开工和投产登记制度,这是掌握建设项目信息的情况的主要途径。
(二)大力开拓融资渠道,建立多层次的风险投资主体 为了降低企业风险,应充分利用企业外部的风险投资,形成多元化的风险投资主体实现风险分散,以减少每个投资者和经营者所承担的风险。风险投资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一般都实现了风险资本来源的多元化。风险投资机构可以通过公开上市、走向募集、发行债券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我国目前应鼓励部分工商企业、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社会保障基金、投资基金等参股组建风险投资公司,以法律手段保障其合法权益。特别值得重视的是我国居民储蓄,这部分沉淀资金可以被充分利用。
(三)通过合作与引进发展风险投资 合作是指企业之间发挥各自优势,联合研究开发,共同生产销售。合作是提高开发效率、减少技术创新风险的有效途径,其特点是合作的各方共担风险共享成果,合作方式可以多种多样。引进则是积极引进国际风险投资,风险投资的高收益和高风险并存,如果能够适当调整政策与环境,对风险投资放宽限制,吸引部分风险资本入境,使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可以做到内资外资交叉运作,从而对加快我国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
(四)提高风险投资管理水平建立风险投资管理机制主要包括:一是风险识别。是指对风险投资全过程的风险加以判断、归类和性质鉴定。二是风险度量。风险度量是指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对所收集的详细损失资料加以分析,运用概率论和数理统计的方法使风险分析定量化,将风险管理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并为选择最佳风险管理方法提供较可靠的依据。三是风险评价。风险评价是根据一定的安全指标和处理风险的费用支出,衡量风险的程度并确定风险是否需要处理和处理的程度。四是选择并实施风险管理方法。是根据风险洋价的结果,选择适当的风险管理方法并加以实施,以实现风险管理的目标。五是风险管理效果评价。风险管理效果评价是指对风险管理方法的适用性及其收益情况进行检查、分析与评估,以便使风险管理能够适应各种条件的变化,取得最佳效果。
(五)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建立良好的风险投资环境风险投资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实际上当政府参与风险投资时,即政府为某风险企业或风险项目提供资金时,往往要求相应的私人资本也参与其中,这种匹配的资本投资不仅可以调动各方资金,而且由于风险共担增加了承担者的责任心,提高了创新的成功率。同时应加紧考虑并制定一系列风险投资法规,调险投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权益和义务关系,并对风险投资主体、运行机制、退出机制等做出详细规定,旨在保护风险投资入的正当权益,鼓励和支持风险投资。
(六)加快我国资本市场建设,发展建立可行的退出机制建立风险资本市场的关键是建立风险资本的退出机制,没有退出机制就无法获得高增长阶段的高利润,无法补偿失败项目的损失。让风险投资进入常规企业,风险投资的功能就丧失了。所以发展我国的风险投资应从建立风险投资的退出场所人手。建立可行的退出机制就要建立并完善二板市场,同时发展兼并收购市场也是风险投资的重要退出途径。这样才能使风险投资形成资金外的良性循环,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风险投资,使更多、更大规模的风险投资投向高新技术产业,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七)加强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吸引和保护风险投资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风险投资的重要性有别于其它产业,这是由风险投资“研发费用高,生产成本低”的特点决定的。如果缺少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将直接威胁到风险投资的生命线。风险投资是知识经济时代的产物,其运行规则与传统经济有重大差异,而我国现有法律体系是建立在传统经济体制基础之上的,基本上是对传统经济的法律调整。由于两种经济的运行方式和运行机制的差异,因此,应调查评估现行的知识产权保护法以及相关的法律对高新技术保护的能力,探讨既符合我国高新技术发展实际需要,又与国际水平一致的保护模式。调整和完善现行的知识产权法的相关内容,完善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体系,既保护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利益,也保护风险投资入的利益。
(八)完善风险投资中介机构的法律制度确立严格的准入制度。风险资本市场高度的信息不完全与信息不对称性决定了风险投资投资人进行决策时,对客观、公正、权威的信息渠道的依赖,因而必须制定严格的准入制度。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设立较高的进人标准来规范风险投资中介市场;尽快制定关于高新科技标准认证机构的规定、风险投资咨询服务机构的规定和风险投资融资担保机构的规定等;加强对中介机构控制力度,使相关的法律控制能够确实促进风险投资有序良性发展。
作者简介:
杨鹃(1963-),女,浙江杭州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学院副教授
参考文献:
[1]王宁:《现代风险资本》,中图金融出版社出版。
[2]黄印:《风险投资――理论、政策、实务》,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
[3]刘小玄:《中国转轨过程中的企业行为和市场均衡》,《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3期。
1.安徽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简介
(1)政府创业风险引导基金的概念。政府创业(风险)引导基金,指由政府出资设立的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以引导社会资金流入创投领域,从而扶持和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政策性资金。我国政府引导基金发展阶段可分为:起步期(2002—2006年)、快速发展期(2007—2008年)、规范运作期(2009年至今)。(2)安徽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的概念。安徽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省引导基金)是由省政府出资设立的,市场化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一半以上的资金参股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其余以出资参股方式,支持合肥、蚌埠、芜湖市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基金。
2.安徽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的相关政策
2005年出台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给创投业指引了方向。安徽省也相继出台促进科技创新创业的系列政策,其中的一些政策与省引导基金密切相关(见表1)。
3.安徽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的政策制度环境分析
2002年1月设立的“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是国内最早的真正意义上的政府引导基金。2005年11月十部委《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6月设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首个国家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2008年10月18日《,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正式生效,截至2010年,全国已设立政府引导基金超40只,基金总额超300亿元。省引导基金成立以来,安徽省相应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有力推动了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发展。安徽省是全国第一个采用招标方式招募社会基金的省份。省引导基金还配套合芜蚌三市招募社会资金,进一步放大引导基金的杠杆效应。对管理人的激励上,基金盈利与否,管理人都能得到2%的管理费,如果投资于省内企业盈利的,管理人可获得最高达20%的利润让渡。引导基金还设立风险补偿机制,对投资早期科技型企业损失的,提供30%(最高1000万元)的风险补偿。
二、安徽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的发展现状分析
1.安徽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的发展现状
截至2014年6月,省引导基金直接参股9支基金,共完成企业投资金额12.73亿元,带动社会资本投资8.56亿元。截至2014年底,省引导基金直接参股基金基本情况如表2所示。
2.安徽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的投资效益
截至2014年12月,省引导基金累计投资103个项目,投资额28亿元,其中投资省内早期创新型企业53户,项目62个,投资额17亿元,占投资总额的60.7%。当年营业收入较上期增长42户,净利润增长26户,上缴税收增长40户,职工人数增长39户。引导基金产生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具体体现在以下4个方面。(1)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突出财政资金杠杆效应。引导基金通过募集社会资本形成子基金,从事具体投资事务,充分放大了财政资金的效益。截至2014年12月,省引导基金直接参股基金9只,投向省内早期创新型企业53家,投资额17亿元,占投资总额的60.7%,有效发挥了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杠杆作用。(2)引导合肥、芜湖、蚌埠等8市设立市级引导基金。合肥市于2014年首设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出资3.87亿元作为母基金,其中的2.27亿元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1.6亿元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2009年4月,芜湖设立了规模2亿元的“芜湖市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截至2010年6月,引导设立了芜湖远大、芜湖瑞业等7家不同类型的创司。蚌埠市于2009年10月出台了《蚌埠市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实施办法(试行)》,设立安徽省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叁号子基金,基金的总规模为23亿元。(3)引导创投基金投向早期创新型企业,弥补市场空白。早期企业的信息不对称严重,获取风险资本困难。我国风险投资对种子期和起步期的投资比重较小。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金对初创期企业进行投资,可帮助发展前景好、创新能力强的企业度过初创期。(4)引导优秀创投人才进入安徽,同时培养本省创投人才。,!省引导基金通过与省内外创投机构的合作,引进优秀创投人才和专业管理团队,建设专业化、高层次、复合型的本土创投人才队伍,已形成“外来人才示范带动,本土人才队伍壮大”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