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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监管原则精品(七篇)

时间:2023-09-10 14:39:51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银行业监管原则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银行业监管原则

篇(1)

关键词:网络银行;网络银行业务;法律监管

一巴塞尔委员会在网络银行监管方面的重要经验

在网络银行监管领域,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theBaselCommitteeonBankingSupervision)展开的研究工作和的一系列重要研究成果一直备受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和国际银行业界的重视和关注。在众多公开的文件中,2003年8月的《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原则》,2003年7月的《跨境电子银行业务活动的管理与监督》,以及2005年2月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国际保险监管协会组成的联合论坛所的《金融服务的外包》尤为重要,它们从不同视角对电子银行业务带来的新的风险特征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这些风险实施有效控制和监管的指导原则与方法。通过这些文件的,巴塞尔委员会充分阐释了其在网络银行监管方面积累的主要经验。归纳起来,大体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跨境电子银行业务的合作监管;二是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的有效管理。

(一)跨境电子银行业务活动的合作监管原则

通过《跨境电子银行业务活动的管理与监督》,巴塞尔委员会在《巴塞尔协定》所确立之跨境银行业务合作监管原则的基础上,①进一步明确表达了其因应电子银行业务跨境发展的实际而改进原有国际银行合作监管框架的立场。关于跨境电子银行业务活动的管理与监督,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三大原则:

其一,母国与东道国之间就网络银行的国际监管合作极为重要。即母国与东道国当局之间的监管合作对于确保互联网环境下跨境银行业监管的有效性至关重要。

其二,监管重心在于母国监管当局。一般说来,母国监管在跨境网络银行业务监管合作中能够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在有关跨境网络银行业务的监管工作中,在东道国监管当局能够确信向东道国居民跨境提供网络银行业务的外国银行机构已受到其母国当局有效监管的情况下,监管的重心应从东道国进一步向母国转移。

其三,对于外国银行在缺乏母国有效监管的情形下开办网络银行业务,东道国监管当局应谨慎处置。当从事跨境网络银行业务活动的外国银行机构缺少其母国监管者的有效监管时,对于是许可还是限制它们同东道国居民开展网络银行业务,东道国监管当局应更加谨慎对待,因为此时做出的许可决定可能使东道国监管当局承担更多的监管责任和风险。这些原则的提出,对于各国银行监管当局在网络银行业务活动方面加强和完善国际监管合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二)各种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的有效管理经验

在《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原则》中,巴塞尔委员会详细阐明了14项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原则,②分别从强化董事会与管理层监控、加强安全控制和重视法律与信誉风险管理等三方面列举了对各种电子银行业务风险实施有效管理的重要经验:

首先,在董事会与管理层监控方面,银行应遵循3项原则:第一,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应对电子银行业务风险建立有效的管理监控制度,包括建立管理这些风险的特定责任、政策及控制制度。第二,董事会与高级管理层应对银行安全控制程序的关键部分实施审批。第三,董事会与高级管理层应确立一套综合性、持续性的合理审慎与监测程序,以对银行的外包关系及其他第三方附属关系进行管理。借此,委员会试图通过增强银行内部管理机构在防范电子银行业务风险方面的意识和职责,来推动监管当局所制定的各种风险监管要求在银行业内部的具体实施。

其次,在安全控制方面,银行应注意7大问题:一是验证的问题,即银行应采取适当措施以验证与之通过因特网开展业务的客户的身份和授权。二是不可否认性的问题,即银行应运用能增强交易的不可否认性和确定电子银行交易责任的交易方法。三是职责分离的问题,即银行应确保具备合理措施,以促进电子银行系统、数据库及应用程序中的充分职责分离。四是授权控制的问题,即银行应确保对电子银行系统、数据库及应用程序具有合理授权控制和进入权。五是数据与交易的完整性的问题,即银行应确保其具备适当措施,以保护电子银行交易、记录和信息的数据完整性。六是追踪审计的问题,即银行应确保全部的电子银行交易具有明确的追踪审计监督。七是银行关键性信息的保密问题,即银行应采取适当措施为关键的电子银行信息保密。这些原则主要是为处理电子银行业务中的技术与操作风险而设,体现了巴塞尔委员会对因技术性、操作性风险而给银行机构带来的安全威胁的重视。再者,在法律与信誉风险管理方面,银行应满足这样4个方面的要求:第一,遵守信息披露原则;第二,遵守客户隐私权保护原则;第三,为确保电子银行系统与服务的可用性,银行还应具备有效的业务容量、业务连续性及应急计划;第四,为管理、控制和减少意外事件所引发的问题,银行应制定适当的应急计划。③

此后不久,随着电子银行业务活动中跨境风险监控的重要性日益凸现,巴塞尔委员会又特别增加了两项关于跨境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原则:一是在从事跨境电子银行业务活动之前,银行应进行适当的风险评估,保持合理审慎,并制定有效的风险管理计划;二是拟开展跨境电子银行业务的银行应在其网站上进行充分披露,以便潜在客户确定银行的身份、母国及其获得许可的情况。④此外,为有效解决网络银行业务活动中日益突出的外包问题以及防控外包风险,包括巴塞尔委员会在内的联合论坛还在其最新的《金融服务的外包》中提出了9项高级原则,分别就实施外包的受监管实体的责任问题以及监管者的作用与职责问题作出了规定。⑤

二主要国家和地区网络银行监管的普遍经验

在确立和改进网络银行监管法律体系的过程中,世界各主要国家和地区均在本国或本地区法律框架内为网络银行确立了具体的监管法律制度,内容广泛涉及市场准入监管、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的持续性审慎监管及市场退出监管等各个环节。

这些国家和地区大多以巴塞尔委员会等重要国际组织阐发的网络银行监管原则为参照,以本国和本地区银行业监管法律规范为依据,以当地银行业监管机关为主体,以监管部门依法制订的众多具体监管规章为指南,规制和引导着当地的网络银行业务活动,使其依循安全、稳定、健康的轨迹运行和发展。从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相关实践中可归纳出一些较为普遍的国际经验与共识,主要涉及这样6个方面:

第一,在网络银行监管制度设计的指导思想上,各国都试图使有关监管法制保留足够的弹性空间,以便确保法律既具有稳定性与权威性,又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和超前性。为此,各国在设计网络银行业务监管制度时,特别是在确定技术标准时,总是留有一定的发展余地,适当保持技术中立性,这样不仅可避免将未来更具优越性的技术排除在法定范围之外,还可避免法律被迫随着技术的更新而频繁改动。

第二,在网络银行监管方式的类型选择方面,许多国家都是法定型监管与自律监管并重的。在依赖法定监管的同时,各国也十分重视自律组织及银行业界对监管规范制订过程的参与和推动,这将有助于提高这些监管规则的可接受性和实效性。

第三,在网络银行监管机构的选择方面,各国一般都是在现有的金融监管机构格局基础上,将网络银行业务纳入原来银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管职权范围,并注意加强不同金融业务部门的监管机构间的协调合作,以便对网络银行业务中超出传统银行业务范围的新型业务品种及其相关风险实施充分有效的监控。

第四,在网络银行监管法律制度架构的选择方面,理论上讲一般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在传统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进行修补、增添和调整;另一种则是完全摒弃传统监管制度,另外制订一套全新的专门调整网络银行业务方方面面的综合性法律规范。目前各国主要采用的都是前一种模式,即在传统银行监管法律框架仍然适用于网络银行业务有关问题的同时,对该制度框架加以相应调整,纳入新的针对网络银行业务特殊风险进行监管的专门性监管制度。本论文由整理提供这种“稳中求变”的法律变革模式在现阶段是适当且务实的,理应受到推崇。因为,毕竟网络银行业务仍然与传统渠道提供的银行业务无本质上的不同,传统监管框架的许多制度都能用于处理网络银行业务与传统业务方式所共有的特点和风险。况且,目前该业务的发展仍处初期,其内含的各种矛盾和问题都未充分暴露和体现出来。在此情形下,再制订一套完全脱离传统监管框架的网络银行业务风险监管法律制度既无必要,也不现实。除制订专门针对网络银行特殊问题的法律法规作为传统监管法制的一个组成部分外,各国为解决网络银行相关法律问题,一般都重视在其他传统法律领域做出相应的配套改革,以从根本上减少导致该业务风险发生的法律隐患和法律障碍。

第五,在网络银行监管的法律形式选择上,不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大都倾向于采用行政性法律规范的形式。一方面,网络银行业务高度的专业性决定了由具备相应专业知识与经验的行政主管机关从事相关立法更具合理性和科学性;另一方面,行政立法本身兼具权威性与灵活性的双重优势,也即是说,它较之立法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制订法律更为高效、快捷,更加具体、灵活;虽然其法律效力层级不及后者,但其本身也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往往具有更为直接的实际法律效果。当然,具有判例法传统的英美法系国家除行政法规外,还可借助更为灵活的司法判例形成相应的具体规则来对网络银行业务活动及其风险进行约束和监控。

第六,在网络银行监管的具体制度内容上,一方面,各国通常都坚持将原有银行业监管法规中大部分可适用的内容延伸适用于银行机构的网络银行业务。如资本充足性管理、流动性管理、贷款集中度管理、存款保险制度、最后放款人制度等传统制度的沿用在客观上为控制网络银行业务风险创造了有利的经营环境和条件;又如,传统银行监管制度中的审慎监管原则,单一监管和并表监管并重原则,以及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等监管手段同样也适用于网络银行业务风险监管。另一方面,由于网络银行本身存在着许多传统银行监管框架无法完全解决的问题,因此,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监管者都在研究确立一些专门处理网络银行问题的特殊法律规范。例如,虚拟银行的出现迫使各监管当局为这种没有物理存在的特殊银行机构明确市场准入要求与许可标准;互联网安全、客户身份验证,以及技术外包等问题的存在需要各国银行业监管当局有针对性地制订具体监管政策与指南;网络银行业务跨境提供的日益增多则要求监管者之间加强国际合作。

三网络银行监管国际经验对我国的重要启示

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些源自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普遍经验与共识其实正代表了它们对网络银行监管法制建设的一些基本设想,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值得我国银行监管当局认真研究、适当参考和合理借鉴。归纳起来,笔者认为,应在完善我国网络银行监管法律体系的过程中,把握如下一些主要原则和方法:

其一,确立安全与效率不可偏废的监管立法指导思想。安全与效率这两个价值目标缺一不可,政府介入监管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要努力在这二者之间寻求最佳均衡。⑥概言之,就是要在确保基本安全的前提下促进金融系统的高效运转。

其二,运用政府主导的法定型监管与市场自律监管有机结合的监管方式。在我国,政府法定型监管方式运用得较为充分,但在市场自律监管方面却存在明显不足,如银行业公会等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督作用尚未充分发挥,银行机构内部治理结构不健全的状况也较严重。可见,在完善我国网络银行监管法制的过程中,不仅需借助外部有效的政府规管和充分的市场约束,还需重视银行内部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

其三,确定适当兼顾现阶段国情实际与未来网络银行发展需要的监管理念与模式。具体地说,就是应在现阶段“机构型监管”理念的指导下,适当吸收更能代表未来发展趋势的“功能性监管”思想,从而作出适宜于网络银行业务功能全面实现之需要的灵活安排。也就是应在当前金融业依法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格局下,在各个不同监管机构之间建立如信息交流与共享之类的协调与合作机制;而在未来市场条件成熟时再逐渐向“功能性监管”模式转变。

其四,选择立足传统、适度创新的监管法律改革途径。即应在将既存的传统银行监管法律规则继续延伸适用于网络银行的基础上,针对网络银行某些特有的突出问题进行适当的制度创新,以便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资源,避免不必要的资源浪费。

其五,借助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等法律形式承载有关监管制度内容。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因具有灵活性、专门性和细致性等特点而备受监管立法者的青睐,我国目前有关网络银行的监管规则也主要是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出现。此外,还可借助行业惯例与指南等不具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对有关监管规则进行丰富和细化。

其六,设计和完善包括市场准入、风险管理、市场退出等各环节在内的内容全面的具体监管制度。而且,在设计具体监管制度时,不但应注重合规性管理,更应突出以风险为本的管理;除注重现场检查方式外,更应重视日常检查与非现场检查方式的安排与运用,强化信息披露与报告要求,贯彻和使用“凭信息监管”的现代监管技术;在监管制度内容方面,应进一步丰富有关风险管理的原则与细则,必要时针对诸如外包风险、跨境风险、网络链接风险等表现突出的特殊网络银行业务风险确定相应的具体监管措施,以及强调银行机构有效内部控制机制的建立等;在具体监管机构的安排方面,则应在有关监管机构内设置专门工作组以及在各个金融监管机构之间设置专门的协调小组,由它们对网络银行的最新发展与最新问题进行密切关注和跟踪研究,以便采取及时有效的监管措施应对新情况新问题。⑦最后,在构建和完善我国网络银行监管法制过程中,笔者认为,我们还应具备全球视角,这是国际社会大量实践向我们昭示的一条重要经验。超级秘书网

篇(2)

“允许设立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是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的创新之举,是切实提高农村金融服务充分性的具体行动。”银监会主席刘明康表示,监管部门将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适度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强化监管约束,加大政策支持,促进农村地区形成投资多元、种类多样、覆盖全面、治理灵活、服务高效的银行业金融服务体系,以更好地改进和加强农村金融服务,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刘明康说,这是深化中国农村金融机构改革的一项创新之举,标志着中国银行业特别是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将迈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基本原则

低门槛、严监管,是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基本原则。“低门槛”就是适当降低机构和业务的市场准入条件,增加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覆盖面;“严监管”就是强化监管措施,实行“刚性”市场退出约束。

根据农村地区金融服务规模及业务复杂程度,监管部门合理确定了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一是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二是在乡(镇)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万元;在行政村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三是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设立的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四是适当降低农村地区通过合并、重组、改制方式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

为落实“严监管”的持续审慎监管原则,国家规定,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得低于100%,内部控制、贷款集中、资产流动性等应严格满足审慎监管要求,并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大于8%、介于4%与8%之间、降至4%、降至2%等四种情形,适时采取递进式严格监管措施,以确保及时分类处置有问题的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

农村金融改革将按照“先试点、后推开、先中西部、后内地,先努力解决服务空白问题、后解决竞争不充分问题”的原则和步骤,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完善办法,稳步推开。

三农受益

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必将促进农村金融体系的完善和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的提高,促进城乡金融和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根据国家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成本可算、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创新符合当地客户合理需求的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完善金融服务价格形成机制,逐步将目前在城市地区开发、开办的标准化的保险、、租赁、保管、担保、个人理财、信息咨询、银行卡等产品与服务尽快推广到广大农村,充分利用商业化网络销售政策性金融产品,满足农村多元化金融服务需求。

篇(3)

关键词:银监会银行监管监管理念

中国银监会的成立,是从我国金融实际出发,深化金融改

革、加强金融监管的一个重大举措。成立两年多来,银监会为推进银行业改革开放和强化我国银行体系做出了贡献。银监会的工作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规制,即法规建设;二是监督,即实施。这也正是《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银行监管机构界定的职责。

首先,监管法制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截止到今年4月底,共了127件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在《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法》的基础上初步建立了以资本监管为核心的审慎监管体系。其次,狠抓落实,持续监管取得新成效。在银行业全面推行了贷款五级分类制度,并及时推广农村信用社贷款五级分类试点工作;落实降低不良贷款各项措施,高风险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处置工作也在继续推进。此外,银监会积极推动金融制度和业务创新。借鉴国际经验,引导我国有关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加快面向小企业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等等。

这些举措都是银监会履行监管职责、贯彻监管新理念的具体行动。在成立之初,银监会就明确了把“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保护广大存款人和金融消费者的利益”作为监管的第一目标以及“三管一提高”的新的监管理念,即“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实际上,我们常说的理念就是指工作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虽然这些基本原则目前国际上已形成共识,这就是1997年巴塞尔委员会公布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核心原则同样存在面临与时俱进的问题。目前针对核心原则的修改工作,正是与时俱进的具体表现。对照核心原则,检查我们监管实践,既可以发现问题,又可以明确方向,找到可行的解决方法。

根据银监会的文件和会领导的讲话,银监会“三管一提高”的新的监管理念的内容如下:所谓“管法人”,即考虑到银行监管指标集中体现在法人层面、银行内控制度主要由法人制定、各类风险主要由法人承担的实际,所以需要改变过去总部监管总部、分支机构监管分支机构的分割监管方式,实施法人集中监管。所谓“管风险”,即在加强对银行机构合规性监管的基础上,把监管着力点放在风险的防范和化解上,进而做到在资源分配上以风险为基础,风险大,多监管,风险小,少监管。所谓“管内控”,即严格监管银行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提高银行的自控能力。所谓“提高透明度”,即要求银行真实、规范披露信息,让监管部门知情,让存款人知情,让社会公众知情,借此强化市场约束。同时,逐步提高监管部门自身依法行政的透明度。

应该看到,“三管一提高”的监管理念有效指导着银监会的监管实践。然而,随着对我国银行业监管工作的逐步深入和监管水平的不断提高,银监会在深入贯彻监管新理念方面要做的工作还很多,面临的挑战也很大。

一、“管法人”

“管法人”并不完全等同于国际视野上的“并表监管”。所谓“并表监管”,是指监管当局对银行内的所有业务进行适当的监测并认真落实审慎监督各项原则,从机构角度看,其中不仅包括银行的国内法人还包括银行的国外分行、各类附属机构和合资机构。从业务范围上看,监管当局应该审查银行直接或间接从事的各项银行和非银行业务,以及国内外机构从事的业务。

在一定程度上,银监会提出的“管法人”是指对单个银行法人实体的监管,但从总体风险的把握、防范和化解来看,即从并表监管来看,一方面,银监会需要制定合理规划,要求银行法人向监管部门报送并表数据和管理信息,强化对银行法人实体的监管。另一方面,银监会要加强与证券、保险等监管部门的沟通,了解银行集团所属的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评估其对银行的影响,并视情况采用适当的监管措施。具体来说,实现从“管法人”到并表过渡,银监会要充分发挥与证监会、保监会建立的三方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根据“三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落实好分业监管体制下的监管分工合作框架。

目前各监管部门的合作还是停留在互相“通气”的阶段,在监管工作的开展中,各个部门监管各自分管的行业。从实现对银行有效的并表监管来说,要做的工作还很多。实际上,国际经验也表明,并表监管能力较弱是许多国家共同的软肋。

二、“管风险”

应该看到,目前银监会提出的“管风险”的主要内容是强化审慎监管,而重点又放在解决长期以来银行资产质量不高、资本充足率偏低的状况。充分说明这一问题的是指导银监会工作的“监管四部曲”,即“提高贷款五级分类的准确性--提足拨备--做实利润--资本充足率达标”。更为具体地来说,首先,银监会督促商业银行根据风险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贷款质量形态,提高贷款五级分类的准确性和规范性,特别考虑到近期出台的有关监测不良贷款迁移率和偏差率的新举措;其次,严格执行充足的拨备制度,要求商业银行足额提取各类损失准备,加大损失类贷款的核销力度,做实利润;再次,鼓励商业银行增资扩股、发行次级债,使资本充足率达到8%以上,从而恢复银行的稳健性。

然而“管风险”并不完全等同于以风险为本的监管。所谓“以风险为本的监管”,是一种基于对银行主要业务线的识别和全面了解,以及对各主要业务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按类别进行风险水平、风险发展方向和风险管理能力的分析评估,在此基础上规划监管行动和检查方案,确定风险评级并采取监管措施和持续监管的有计划、有部署、前瞻式的监管方式。这种监管观念对于发达国家来说,也是近几年才系统建成并付诸实施的。而对于中国银行业来说,只有全面完成了整个银行业的财务重组、实现银行业的稳定后,才可能具备向以风险为本监管过渡的客观条件。

三、“管内控”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是银行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银监会在促进商业银行完善内部控制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制定并修改完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促进商业银行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商业银行加强风险管理;促进商业银行加强信息披露;加大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评估与监督等等。我国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也有了较大的改善。

但是,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机制的完善和内控效率的提高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经过长期的努力才能实现。首先,商业银行应该按照《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的制度建设。在各项业务和管理活动中制定明确的内部控制政策,规定内部控制的原则和基本要求;着力培育内部控制文化。其次,商业银行应该将内控和内审结合进行。为此,银监会即将出台《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督促商业银行建立专业、规范、敬业和具有独立性的内部审计队伍,从商业银行内部构筑防范风险的防线。商业银行应建立内部审计垂直管理体系,进一步提高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内部审计质量,树立内审权威,并建立内审部门与银监会直接汇报渠道。再次,商业银行,特别是拟上市的商业银行应该结合本行的情况,认真考虑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指导原则组建专门的合规部门,以强化和改善商业银行的内控管理,从根子上减少各类大案、要案和违规事件的发生。

四、“提高透明度”

“提高透明度”的监管理念,要求增强商业银行的透明度和银监会自身的透明度。2003年《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要求商业银行按照规定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和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要求商业银行进行资本充足率相关方面的披露,内容包括风险管理目标和政策、并表范围、资本、资本充足率、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目前,银监会已经做到按季披露主要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汇总数据,而且在制定法规时主动征求商业银行的意见。

然而,我们应该看到,在近期要求我国商业银行完全达到上述办法的要求较为艰难。到2004年底,按照资本充足率新标准达标的银行仅有30家。上市银行特别是境外上市的银行(如交通银行)的信息披露与银监会要求的差距较小,而其他非上市银行的信息披露与办法要求还有比较大的差距。这也表明只有财务状况较好的银行能够更加充分和真实地信息披露,而财务状况欠佳的银行则难以做到。因此,对于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客观上还要实事求是,采取审慎的态度,充分考虑到信息披露的结果可能对市场信心造成的负面影响和冲击。

篇(4)

关键词:差异化监管;银行业;小企业

差异化监管遵循差异化管理理论,是一种多元思维、多元目标的监管,强调金融环境、金融市场主体等差异性因素,从而要求监管与政策的实施达到深度传导,但并非一致性的效果。差异化监管融合现代的监管理念,注重要素的关联互动,并通过此关联互动将后期的监控成本降到最低,以获取充足的有效信息为前提,充分考虑各种信息约束,对被监管单位实行动态分级监管,提供不同的激励监管手段,追求公正与效率的最大统一。小企业信贷业务差异化监管是指监管部门基于小企业贷款高风险的特点,在银行业授信模式、操作流程,激励和尽职免责机制等方面区别于传统信贷业务,对银行业小企业贷款设定较为宽松的监管指标。如,适当提高小企业不良贷款率的容忍度、在不良贷款的核销政策上,给予比一般信贷业务更宽容的政策。

一、银行业小企业信贷业务差异化监管目前存在的问题。

1.监管部门缺乏一套针对小企业授信业务监管的细化、量化的可操作性标准。虽然监管部门在支持小企业信贷业务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文件,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但目前还没有制定一套针对小企业授信差异化监管的标准或指导意见,导致基层监管部门在实际差异化操作过程中对检查指标仍过于严格,或者说“差异化”不明显。如,监管部门对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检查中,基本还是按照大企业的标准检查小企业业务的各项指标,而忽略银行业对小企业授信成本、风险防控等客观因素,打击了银行业开展小企业授信业务的积极性。

2.银行业自身缺乏一套自成体系的小企业信贷业务机制。虽然银监会了一系列如《银行业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等关于支持小企业授信业务发展的文件,对银行业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正向监管激励,但银行业大多未建立独立的小企业贷款不良资产问责和免责等制度,导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银行内部审计部门难以具体把握。另一方面,由于银行业的整合与信用风险管理的加强,使得从事小企业信贷人员心有余悸,思想压力较大,营销动力不足,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小企业融资业务的拓展。

3.银行业小企业信贷业务差异化监管环境还有待进一步提高。首先,监管部门对金融创新的保护和激励机制尚未形成,缺乏相应的保护和鼓励措施来推动银行业创新小企业授信业务的开展。其次,监管创新意识相对滞后,在审查银行新业务时,对超出现行规定的创新行为往往持等待观望的态度,或予以否定,与银行业发展新业务的需求不相适应。再次,政策制度没有兼顾小企业客观特点。如《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要求银行业对固定资产贷款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价,但由于小企业固定资产业务需求有其“急、特、频”的客观特点,繁琐的信贷流程必将制约小企业贷款流程的简化。

二、银行业小企业信贷业务差异化监管必要性分析。

差异性监管是监管形势发展的需要,充分体现了管理层监管思路和理念的进一步更新和完善,对银行业开展小企业金融服务是“实质性利好”,有利于增强银行业服务小企业信贷业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1.实行差异化的监管,是适应银行业深化改革发展趋势的现实选择。一方面,激烈的市场竞争形成了各类型银行差异化客户定位的市场格局,服务小企业专营机构建设取得新的进展,初步打造了小企业“财富罗盘”,另一方面也促进银行业针对小企业服务差异化需求,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但与此同时,监管一致性要求日益成为制约市场差异化需求的瓶颈,与监管有效性的提升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

2.实行差异化的监管,是由小企业信贷业务本身的特点决定的。小企业信贷业务不同于传统的大企业、大项目信贷业务,小企业一般规模小。实力弱、信誉度不太高,这导致小企业信贷业务贷前评估风险大、贷后管理成本高。尽管小企业信贷市场前景吸引人,但其投入大、风险高的特点打击了银行业开展小企业信贷业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要让银行不再“嫌贫爱富”,机制的建立和保障无疑是关键。实行差异化的监管政第,一方面将大大消除银行业开展小企业授信业务的后顾之忧,另一方面也将从制度上消除限制小企业信贷业务发展的现有瓶颈。

3.实行差异化的监管,是由小企业区域发展水平客观性决定的。首先,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资金的逐利性决定了金融机构分布、融市场发展程度的区域差异,各地区金融机构分布的差异性,必然影响各地区资本形成能力的强弱,决定地区金融生态环境的质量。其次,我国在财政金融领域实行了非均衡的、倾斜性的政策。主要表现在:投资政策的区域差异和金融政策的区域差异,非均衡的、倾斜性的政策导致欠发达地区的资金通过资本市场、银行借贷、横向投资等多种形式源源不断流向发达地区。再次,信用体系建设存在区域差异。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对区域金融发展至关重要,由于东部地区建立了相对发达的金融组织体系和成熟的金融市场体系,在区域信用环境建设方面明显好于欠发达地区。

4.银行业小企业信贷业务差异化监管意义重大。首先,实行差异性监管是转变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有效性的内在要求。差异化监管突出了监管重心,节约了监管部门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降低了监管工作的成本,使监管工作更具针对性和突破性。其次,差异化监管推动了银行业诚信机制建设。从银行业角度看,差异化监管激励了银行业自身管理水平的提高,推动了银行业信用的建立与维护,达到了积极推进诚信机制建立的效果。再次,实行差异化监管,切实减轻了银行业的负担和利益,对银行业小企业信贷业务起到了指导和推进作用。同时,通过差异化监管,加大了对问题较多、风险较大银行业的监管力度,提高了监管的效率,降低了监管成本,真正实现监管工作“优质、高效、低成本”,达到了银行业和监管部门“双赢”。

三、银行业小企业信贷业务差异化监管可行性分析

1.实行差异化监管存在管制放松空间。目前,中国金融体系存在多层次、差异性的特点,金融监管体系的建设也需要强调监管的层次性、差异性。目前,我国银行业监管还存有一些带有行政审批性质的管制措施,随着市场主体的不断完善,监管部门存在放松管制,提高市场效率的空间。监管部门应根据银行业发展的需要和不同金融市场、机构、产品的风险水平,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完善多层次、多机制、综合性的监管体系。

2.实行差异化监管存在政策、带Ⅱ度导向。如,农业银行要面向三农服务,这是党和国家实现战略全局任务的必然要求和选择,反映了国家资本的意志。但由于“三农”金融业务风险大、成本高,农村小企业信贷业务金融市场资源整体上不如城

市,风险补偿机制、市场信用环境还不健全等诸多问题,严重制约了面向“三农”开展业务的开展。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政府和监管部门已开始从金融立法、税收优惠、监管等多方面进行努力,支持三农发展。银监会也了《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改革与监管指引》,对“三农”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重要指标拨备覆盖率、经营绩效等方面坚持差异化监管原则。

四、银行业小企业信贷业务差异化监管政策与建议。

差异化监管应坚持市场需求为导向的原则,在市场定位和经营管理上赋予银行更大的自和灵活性,银行业应继续深化小企业贷款“六项机制”、完善小企业专营机构和金融创新机制建设,使小企业金融产品和服务更加丰富,满足小企业个性化、多元化的融资需求。

1.建立一整套差别化的小企业信贷业务差异化标准,实现“动态”监管。一方面,差异化监管要求监管部门制定一套科学性、实效性、可操作性强的量化标准,在实际执行差异化过程中对监管指标作衡量标准。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又要对银行业实行“动态”的差异化监管,根据小企业信贷业务经营活动信息,及时调整差异化管理指标,调整关注程度和现场检查的次数。从具体实施方面,监管部门可以结合日常监督检查信息和被监管单位信贷记录等情况,通过百分制量化考评的方式,对不同被监管单位进行综合考评,增强监管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2.督导银行业建立完善一整套差别化的小企业贷款业务机制。首先,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尽职的免责机制。一方面,给银行业更大空间的自主信贷权,按照收益覆盖风险与成本的市场定价原则,建立成本核算机制和风险评价机制。另一方面,在对小企业金融服务的“尽职者免责”、“案件治理”上给予区别于大客户业务的差异化治理标准,鼓励信贷人员积极开展小企业贷款。

篇(5)

关键词:上海自贸区;银行监管体制;改革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7-0157-02

一、上海自贸区银行监管体制改革的必要性

(一)自贸区银行业放开措施简介

为支持上海自贸区金融领域发展,国务院、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相继了本部门银行业改革措施,支持自贸区实体经济发展,深化金融改革,扩大对外开放。

1.《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

通知中关于银行服务领域的措施主要包括:(1)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设立外资银行,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与外资金融机构共同设立外资银行。在条件具备时,适时在试验区内设立有限牌照银行;(2)在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加强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允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中资银行开办离岸业务。

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中的措施主要包括:支持中资银行入区发展;支持区内设立非银行金融公司;支持外资银行入区经营;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区内银行业;鼓励开展跨境投融资服务;支持区内开展离岸业务;简化准入方式;完善监管服务体系。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

意见中的措施主要包括:创新有利于风险管理的账户体系;探索投融资汇兑便利;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深化外汇管理改革;监测与管理。

(二)上海自贸区银行监管体制改革的必要性

1.上海自贸区银行业放开措施会带来更多金融风险

从自贸区现有的银行业监管改革措施来看,未来在自贸区将逐步放开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利率市场化等,这些措施一方面会促进自贸区实体经济的发展、加快中国金融领域改革、深化改革开放,但另一方面境外资金的大量涌入等现象必然会增加自贸区实体经济的不确定性,增大银行领域相关风险,增加监管难度,对中国现行的银行监管体制形成冲击。

2.上海自贸区金融混业趋势对现有银行监管体制形成挑战

首批11家获准进入上海自贸区的金融机构均为工行、中行等国有大型银行及花旗、星展等著名跨国银行,基本上都属于大型金融集团,旗下业务除了银行业外,还涵盖了保险业、证券业、金融租赁业等,业务间交叉趋势明显。上海自贸区关于第三方支付、互联网金融等方面的放开措施更是有利于金融机构混业化经营,这对中国现有的“一行三会”分业监管体制形成挑战。

3.上海自贸区有可能会成为银行机构监管套利重灾区

监管套利指的是各种金融市场参与主体通过注册地转换、金融产品异地销售等途径,从监管要求较高的市场转移到监管要求较低的市场,从而全部或者部分地规避监管、牟取超额利益的行为。自贸区对银行业的放开措施,相较于国内其他地区监管相对更宽松,某种程度上会造成一些银行机构非法套利,进而危害金融市场的健康环境。

4.跨国银行的涌入对银行监管国际合作需求迫切

可以预见,随着自贸区的逐步发展,预计会有越来越多的中外银行获批进入自贸区,其中多为大型跨国银行。跨国银行进入自贸区一方面能够为自贸区实体经济带来积极影响,另一方面也会使国际金融风险的传导更加便利。一旦跨国银行发生危机乃至破产,必然会对全球市场带来挑战,自贸区也必然会卷入其中,而中国自贸区现行的银行业监管国际合作机制无法应对相应挑战。

二、国外自贸区银行监管体制借鉴

设立自贸区形式非中国首创,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新加坡自贸区等自贸区早已运行多年,且发展势头良好,其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均是拥有健全的银行监管体制,可以成为中国自贸区银行监管体制改革的蓝本。

(一)迪拜国际金融中心银行监管体制

迪拜国际金融中心(DIFC)设立于2004年9月,至今大约有400余家金融机构入驻,金融领域十分发达。迪拜国际金融中心之所以会取得如此成功,很大程度上归功于制度设计,特别是在银行监管体制领域的创新。

DIFC在区域内设立了一个综合性的风险监管机构—迪拜金融服务局(DFSA),主要负责在迪拜国际金融中心的相关机构执照授予,及其金融服务活动的持续监管。其监管范围包括资产管理、银行和信贷服务、证券、集体投资基金、商品期货交易、托管和信托服务、伊斯兰金融、保险、一个国际证券交易所以及一个国际大宗商品衍生品交易所。同时,该局还负责涉及反洗钱、反恐融资、制裁合规的人员的监督与管理。DFSA的职责主要集中在六个方面:政策和法律制定、授权、识别、监管、执行以及国际合作。

迪拜金融服务局区别于大多数金融监管机构的一项权利是,其能够就相关市场问题制定法规、发展政策以及相应地在其管理下落实有关立法。该等权利使得迪拜金融服务局能够快速有效地对市场的发展以及商业需求做出回应。

(二)新加坡自贸区银行监管体制

新加坡自贸区的银行监管统归于新加坡金管局(MAS),它同时拥有中央银行金融调控与金融监管两大职能,其下设金融监管等六大职能组团。新加坡金管局的金融监管职能由“金融机构监管组团”实施,在该组团下设银行署、保险署等部门,其中银行署为MAS最大的部门,员工总数占MAS总员工数的1/8。

新加坡自贸区的银行监管有三大特点:一是监管当局具有较强的独立性;二是实行混业经营和合业监管的体制;三是银行业监管注重管监分离和有效协作。

新加坡金管局有其独特的监管理念,表现在:一是MAS颁布法规放松流动性管制,允许银行实行自我申报的流动性管理政策,逐步取消银行统一执行的流动性指标;二是专注风险性监管;三是注重银行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督促银行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制。

(三)国外自贸区银行监管体制借鉴

通过上述对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和新加坡自贸区的银行监管体制的简要分析,可以发现,现在多数自贸区内的均由统一的监管机构对整体自贸区金融行业进行监管,多采用综合监管模式以适应金融行业的混业经营。另外,监管机构具有高度的独立性,能针对日新月异的银行业形势变化做出相应的政策规定,值得上海自贸区借鉴。

三、改革上海自贸区银行监管体制

(一)成立独立的金融服务管理局

上海可以借鉴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和新加坡自贸区的作法,设立独立的金融服务管理局,统筹上海自贸区的金融监管工作,现有上海自贸区管理委员会下设有财政和金融服务局,但其更多的是起到配合“一行三会”对自贸区进行监管,而不是真正的监管主体,不能够发挥相应的监管作用,无法对业已混业的金融市场起到及时的监管作用。

同时成立独立的金融服务管理局也是加强宏观审慎监管的体现,人民银行在其支持自贸区发展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加强对自贸区的宏观审慎监管,在现有分业监管的模式下是无法真正做到宏观审慎监管的,只有通过独立的、综合的金融监管机构才能跨部门,站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对自贸区金融市场的宏观审慎监管。

另外之所以要强调金融服务管理局的独立性,是因为如果监管机构不独立,将无法发挥相应的监管作用,只有由央行或国务院直接设立监管机构,才能充分发挥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能。

(二)从规则性监管转向风险性监管及原则性监管

从监管理念上看,当前国际上主要有三种监管模式,分别为风险性监管模式、原则性监管模式和规则性监管模式。中国长期以来坚持的是规则性监管模式,即通过建立体系化的法律法规去规制市场上的金融活动。这种方式虽然能较为有效地控制市场风险,但是由于规则的滞后性,一方面局限了市场自由度,很难及时有效的处理和规制金融创新,另外一方面也容易产生监管套利行为。

而风险性监管和原则性监管模式可以一定程度上避免规则性监管的不足。风险性监管是指监管当局根据对银行风险评估的结果,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确保银行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系统来鉴别、衡量控制风险的监管方法。原则性监管指的是通过制定监管原则,指导具体监管活动的监管方法。风险性监管和原则性监管更加注重对金融市场的实时把控,能够及时应对金融市场的变化。

因此上海自贸区的相关监管立法应该增加指导性意见、原则性陈述、减少管理性条款和具体指标,赋予被监管机构足够的空间发展自身的管理结构和内控机制。

(三)完善银行业监管的具体方式

人民银行和银监会针对上海自贸区的支持措施实施以后,现有的一些银行监管的方式方法诸如现有监测报表、存贷比等量化监管标准肯定无法对自贸区内金融机构适用,探索建立新的银行业监管方式方法显得尤为重要。

特别是在监测报表领域,监测报表作为银行业监管机构最重要的监管数据来源,在银行监管领域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探索具有上海自贸区特色的监测报表体系显得势在必行,依据中资、外资、合资银行各自具有的特征制定相应的监测报表标准是银行监管者应立即着手的课题。

(四)加强上海自贸区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

要加强上海自贸区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体制,首要的是健全自贸区的法律体制,从法律层面对自贸区银行监管国际合作进行肯定。其次,要多加借鉴国际监管实践和监管经验,将中国现有的风险分析系统和监管指标体系纳入到国际体系当中去。最后,要积极同巴塞尔委员会等银行监管国际组织加强合作,积极参与银行监管国际统一规则的建立,发挥中国应有的影响力。

参考文献:

[1] 李金泽.银行业法国际比较[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

[2] 陈丽琴.中国银行监管的法律研究[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2,(7).

篇(6)

关键词:银行业;监管缺陷;法律对策

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的阴影依然不散,全球经济形势依然严峻。而各国为应对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复苏与增长也都针对性地采取了相关的措施。在金融监管方面,尤其是银行业的监管上,各国也都在法律及政策多方面进行了完善。此次金融危机对于我国经济影响相对较小,这与我国金融体系发挥的重要作用密不可分,但同时也暴露了诸多问题,银行业监管的缺陷与不足进一步显露,因此进行针对性地改进与完善亦显得刻不容缓。

一、我国银行业监管体制存在的缺陷

1、立法上,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国关于银行业监管的法律法规制度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等,初步建立了银行业监管的法制框架,但是仔细审视这些法律我们可以看出,我国银行业监管在立法上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是已经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等并没有建立起我国银行业监管的完整立法体系,法律法规制度并不健全;第二是由于受历史和环境条件的影响,我国目前关于银行业监管的立法内容比较局限,针对的问题比较单一,而这极易造成银行业监管的漏洞;第三是立法预见性不强,且法律和行政法规等之间并不能做到有效协调,从而使银行监管在立法上某些方面出现矛盾或重复,而其他一些方面可能规制严重不足,从而造成银行业监管的重大缺陷。

2、监管实践上行政化倾向明显,金融服务意识淡薄

在我们国家,一旦提到监管,往往和行政密不可分,这和我们国家的历史传统不无关联。在银行业,更是如此。虽然我国倡导建立自由的市场经济,致力于和国际的接轨,但我们应该看到,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体制依然不够成熟,这在银行业监管中突出的体现在监管者和被监管者的市场主体地位并不平等,且在监管中更多地体现为国家意志性。监管人员迫于工作压力或者工作绩效往往只顾监管不顾效益,只顾管理不管服务,且不能根据历史和环境条件进行监管制度的创新。①这造成银行业监管中被监管者不满的现象普遍存在。

3、 监管理念落后,银行业监管人员素质亟待提高

现代银行业的飞速发展对于银行业的监管理念更新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而监管思想、理念的创新源于市场变革,只有变革才能促进商业银行不断更新监管理念。②我国当前经济发展机遇良好,但由于经济发展状况并不平衡等因素的影响,我国银行业监管人员的理念大都比较落后,不能紧跟时代和经济发展的步伐。这给我国银行业监管的发展和创新带来了不小的阻力。监管人员不能和银行进行有效的沟通、不能有效运用现代金融风险预测系统以及缺乏监管思路和方法的创新等监管观念的落后造成我国监管人员的素质不高,这突出的表现为:部分人员基本业务水平不能达标,他们的知识能力、知识结构和知识层次并不能有效应对银行业监管中出现的问题,如不能有效搜集当前经济数据并进行分析、整合等从而得出自己的判断,因此就更难做到客观、高效的银行监管。另一方面,对监管人员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制以对他们进行再监管,也是造成监管人员素质普遍不高的一个原因。

4、 外资银行的监管问题

国务院于2006年11月11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银监会于2006年11月24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均自2006年12月11日施行。③从这些立法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关于外资银行监管的立法效力层次不高,权威性和稳定性也相对较低,这给外资银行现实执法过程中带来不小的困难。而且,这些法规和规章的颁布和实施并不能做到和《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的协调和统一,再加上其他一些规范性文件,立法体系显得较为混乱;另一方面,虽然我国目前对外资银行已经进行了相关立法,但对于外资银行的监管原则和欲实现的目标并不明确,已经颁布的相关立法文件对这一问题都没有明确规定,这无疑会影响对外资银行的有效监管。

二、完善我国银行业监管的的建议

1、加强银行业监管立法,完善相关法律体系

要实现银行业金融监管,首先必须建立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制度。立法上,合理地降低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部门金融规章、文件,加强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立法工作。其次,要结合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的历史和环境条件,拓宽银行监管的立法内容,有针对性地、多角度、多层次地解决目前银行业监管中出现的问题。要在立法时做好统筹和协调工作,避免部分银行监管条例和规章与法律法规之间出现重叠、不协调甚至直接抵触的现象。最后,要改变传统立法重于监管具体业务的做法,积极构筑有利于监管目标实现的规则和制度,这样才能实现监管的高效率,从而真正在立法层面实现对银行业监管的有效规制。

2、强化金融服务意识,银行业监管时去行政化

随着经济发展和金融服务的全球化,强化金融服务意识,提高金融服务本领已经不再单单是对金融行业从业人员的基本要求。与此相关,作为对银行业的监督和管理者,同样要与时俱进,加强了解金融服务行业的运行模式及创新制度,避免银行业监管者只管监管而不顾其他的通病,要充分认识到之所以要进行银行等金融服务行业的监管,并不仅仅是为了防范和杜绝违法违规的行为,更重要的是营造一个公平、平等、有序的金融业服务环境,这既是为了实现一个行业的顺利发展,更是为国家经济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因此,监管者从事银行方面的监管工作,就要努力做到对这一行业基本情况和业务的熟知,并努力扮演好不仅仅是监管者更是服务者的角色,从而切实提高自己的金融服务意识。与此同时,监管者在进行监管时,还应充分考虑工作方式和方法,尽量避免行政化地监管模式,把自己与被监管者置身于平等市场主体基础之上,淡化监管者的国家意志性,从而做到和谐、有效监管。

3、及时更新监管人员理念,提高监管人员监管素质

由于国家之间和国内贸易的快速发展,以及信息化、网络化的普及,银行业监管技术的日益成熟和完善,都对我国银行业监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要想做好当前金融特别是银行业的监管工作,首先必须及时补充知识,拓宽视野,更新监管观念,创新监管思路和方式,这样才能跟得上时代和经济发展的步伐。其次,银行业监管人员要善于客观的分析自己,找出自己的不足,如知识结构、知识层次是不是合理,知识发展和更新是不是全面,从而综合考量,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解决,进一步提高综合素质,尤其培养对当前银行业监管前瞻性、深层次地分析能力,实现现场和非现场监管效果的相对一致,并积极拓展金融特别是银行业监管所要求的经济、金融、法律、数学、计算机以及网络应用的能力。④实现对监管人员的竞争上岗制度,利用丰富的教育资源对监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强化其基本素质和业务能力。倡导建立完善的约束和激励机制,对于工作绩效突出的监管人员予以公开表彰,对违法、违规的监管人员予以法律追究,强化责任机制,从而切实提高银行业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

4、运用法律、政策等多种手段实现外资银行的有效监管

首先,要明确外资银行的监管目标和监管原则,既要实现我国经济的良好运行与发展,又要有效的监管外资银行,实现其稳健的运营,能够为我国的现代化经济建设服务,促进内资和外资银行的公平、平等性竞争。其次,在立法层面,建议制定专门的《外资银行法》,以与现行的《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配套,构建相对完善的外资银行监管法律体系。最后,要善于和外资银行母国进行必要的对话和有效的沟通,促进与母国的交流与合作,力争在银行业风险防范上、信息收集、数据分析、技术利用等方面共享,共同抵御金融危机对双方或多方的影响,为国内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从而降低金融风险,实现国内经济的良好、稳定、有序发展。

注释:

①李雅晴.后危机时代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科技信息.2011(1):810-81.

②童卫华.浅析我国商业银行监管问题. [J].东方企业文化.2011(3):29.

③石现明.略论我国外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J].西南金融.2007(10):47-48.

④唐黛.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与发展. [J]. 经济体制改革.2007(6):121-123.

参考文献:

[1]李雅晴.后危时代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科技信息.2011(1):810-81.

[2]童卫华.浅析我国商业银行监管问题[J].东方企业文化.2011(3):29.

[3]石现明.略论我国外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缺陷与完善[J].西南金融.2007(10):47-48.

[4]唐黛.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与发展[J]. 经济体制改革.2007(6):121-123.

[5]雷程伟、盛征.我国商业银行监管问题浅析[J]. 财税金融.2009(21):23.

[6]王来华、李乃燕.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 海南金融.2010(1):53-56.

[7]李小鲁.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缺陷及其完善[J]. 广西社会科学.2009(10):71-75.

[8]李英.我国银行监管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对策[J]. 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6):126-128.

[9]杨松.后金融危机时代银行法面临的问题及其完善[J]. 法学杂志.2010(11):33-36.

篇(7)

在12月初,银监会官网焕然一新,在保留了基本色调的同时,官网首页新增了银监会主要领导的简介等,整个页面看起来更加简洁、明了。

担任银监会主席月余,尚福林也在积极召开专家座谈,听取银行业资深专家对于银行业监管的讨论。

无独有偶,12月3日,在一金融论坛上,副主席王兆星发表演讲指出,在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时,要注意也应该去实现与中国国情、银行体系安全、银行业竞争力、对实体经济支持以及银行业创新五个平衡。

王兆星还指出,资本要求过高,如果远远高于国际的水平,那么必然会抑制、损害中国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银监会要努力寻求一个更加合适的资本监管标准,更加合适的资本水平。

按照先前银监会的安排,2012年1月1日将要实施新监管标准,但有知情人士透露,由于实际情况的变化,新标准有可能推迟到明年7月份开始实施。

在银监会副主席王兆星的讲话中,我们能够看到银监会正在寻找更加合适的资本监管标准,那么什么样的标准才是更加适合中国国情的呢?是放松监管标准和达标时间,还是维持或继续加码?

新监管标准 实施或延迟

2011年5月3日,银监会下发《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确立了我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政策框架。

在《指导意见》之中,银监会明确了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标准,并根据不同机构的情况设置差异化的过渡期安排。

在银监会过渡期的安排中,系统性银行和非系统性银行的达标时间分别为2013年底和2016年前,显然银监会的时间安排要比国际银行业达标时间早。

就在即将全面实施新监管标准时,王兆星详述了巴塞尔协议Ⅲ(下称巴Ⅲ)的历史以及现状,并且详细阐述了国内实施新监管标准的五大平衡,其中提到寻找更加合适的资本监管标准。

一位知情人士透露,鉴于目前的实际情况,新监管协议有可能推迟到7月份再实施。

金融问题专家赵庆明认为,在国内银行业实施新监管协议时,监管层不能够太激进,给予商业银行设定过短的达标期限,将会给予其造成更大的压力。同时,目前欧美银行业都遇到了不少问题,能否按照原计划实施巴III还是未知数。

上述知情人士认为,目前国内经济面临下滑,保增长也成为主要目标。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商业银行的信贷支持必不可少。如果继续实施较高标准的资本充足率,则对商业银行发放贷款起到不利作用。

在12月3日的论坛中,王兆星也指出,实施国际标准的同时保持对中国实体经济有效的支持,来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的发展。过高的资本水平必然会抑制银行的贷款能力,也抑制银行对实体经济的支持。

浦发新资本协议小组主任赵先信认为,虽然商业银行在微观上是企业个体,但是在实际经营过程中跟国家的宏观政策是高度吻合。例如,在国家要求支持小微企业时,就应该相应地降低一定的监管,才能够更好地支持小微企业。

银行再融资 压力或减轻

在设定达标时间提前的同时,银监会设定的监管标准也比国际通行的巴Ⅲ规定的标准高。

在银监会的《指导意见》中,规定了系统性银行和非系统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达到11.5%和10.5%,其中也增加了4%的杠杆率以及2.5%的拨备覆盖率等,在部分指标设定上,比巴Ⅲ更为严格。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郭田勇指出,由于中国是巴Ⅲ的参与制定者,在国内实施监管标准时,原则上应该取低不取高。

王兆星也在论坛中指出,过高的资本要求,远远高于国际的资本要求,会抑制、损害中国银行业的发展。

上述知情人士说道,有些商业银行已经反映,希望监管层能够放松部分监管,降低监管标准。同时在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召开的专家座谈中,与会专家也建议能够找到监管的平衡。

赵庆明认为,监管层在制定国内新监管标准时,一些做法比较激进。提高了部分指标的标准,但是效果叠加起来对于商业银行压力较大。毕竟国内商业银行还是依靠传统业务支撑,同时表外业务的风险也较低,没有必要要求国内商业银行实施的标准比国外商业银行要求还高,应该对将要实施的新监管协议放松。

“同时,由于国内商业银行成长率比较高,再加上实施比较高的资本充足率,那么商业银行再融资就会不断地冲击资本市场。同时也应该放松商业银行对于次级债的限制,毕竟在次级债市场中,投资者相对较少。”赵庆明补充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