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10 14:39:47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人工智能的法律规制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人工智能本质上是一种建立在大数据基础上的自我学习、判断和决策的算法,其在类案类判、智慧检务建设等司法系统的“技术革命”中起着重要作用。美国还将算法模型应用到量刑、保释、假释等决策中,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例如,康斯威星州State v. Loomis案件中,被告认为州法院使用Compas算法模型量刑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其决策的准确性、透明性都有待检讨,遂向州最高法院上诉。在科技革命扑面而来的当下,人工智能技术在法律检索、风险评估等法治进程中的应用需要认真对待。
一、美丽的误解:算法默认是公平的
建立在算法模型基础上的人工智能给社会生活带来巨大便利,如网络约车、区块链、互联网金融等带来了社会进步,但其潜在的弊端不容忽视。2016年哈佛大学肯尼迪学院的分析报告指出,目前针对犯罪倾向性预测的人工智能系统,无论技术人员如何调整机器学习的策略和算法,人种和肤色都成为无法抹去的高优先识别变量。那么看似技术中立的算法为什么会产生歧视?
算法本质是互联网的编程技术,但这种编程技术绝非中立。谷歌公司的数码相册软件将深色皮肤的人标记为大猩猩,展示了科技错误如何转变成伤害,进而导致社会不安与仇恨。正如这里所示,算法歧视在很多情况下是难以预料的、无意识的副产品,而非编程人员有意识的选择,更增加了识别问题根源或者解决问题的难度。那么算法歧视是如何出现的?首先,算法结果建立在其所使用的基础数据之上,基础数据的不完善将直接影响算法输出的科学性。数据本应是社会现实的反映,但如果编程数据本身不正确、不完整或过时,输出的结果则会以偏概全。我国的裁判文书上网制度有待完善,各省关于类案类判制度的试点也还存在“数据孤岛”等“先天不足”,这不可避免地会损害算法输出结果的公平性。其次,算法的设计、目的、成功标准、数据使用体现了设计者、开发者的主观选择,他们可能将自己的偏见嵌入算法系统,这导致算法继承了人类决策者的种种偏见。第三,算法决策是在用过去预测未来,而过去的歧视可能会在算法中得到巩固并在未来得到加强,因为错误输入形成的错误输出作为反馈,将进一步加深错误。第四,算法决策不仅会将过去的歧视做法代码化,而且会创造自己的现实,形成一个“自我实现的歧视性反馈循环”。
二、算法歧视的治理难点
人工智能的算法决策具有典型的“黑箱”特点,连设计者可能都不知道算法如何决策,要在系统中发现有没有存在歧视和歧视根源,在技术上非常困难。如果按照现有的法律责任规则,由于系统的自主学习、决策能力很强,它的开发者无法预测最终将输出什么结果,那么黑箱的存在难以查找事故原因,将不可避免地产生责任鸿沟。除了如何通过设计确保算法和人工智能系统的公平性外,算法的治理难点还有以下方面。
首先,法律工具主义思维盛行。工具主义是指将各种科技成果视为解决人类问题、增强人类能力的工具,其在法律领域是实用主义法律观的体现。电脑量刑、类案类判输出的结果之所以往往为民众质疑,是因为只讲手段不问目的的工具主义割裂了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导致输出结果无法取得社会认同。工具理性取代价值理性的弊端在现代化早期已经暴露无遗了,技术本身并不是目的,也无法自动形成自己的目的。
其次,算法的透明性问题难以公开。算法的输出是“黑箱”过程,即便人工智能最终的应用出现严重后果,算法的过程也无从得知。人们无法判断损害到底如何造成、更不清楚算法本身是如何编写的。对于掌握先进科技的企业而言,算法往往属于企业的“商业秘密”,是受到法律名正言顺保护的“黑箱”。当利用犯罪风险评估软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评估时,决定司法判决结果的就不再是规则,而是代码。而编程人员将既定规则写进代码时,不可避免地会对这些规则进行调整,但公众、官员以及法官并不知晓,无从审查嵌入到自主决策系统中的规则的透明性、可责性以及准确性。在缺乏必要的问责机制的情况下,无法矫正的算法歧视对刑事司法是一种嘲讽。
第三,运用法律规制算法歧视在操作层面还需考虑以下方面:第一,公平可以量化、形式化吗?如何被翻译成操作性的算法?第二,公平被量化为计算问题会带来风险吗?第三,如果公平是机器学习和人工智能的目标,谁来决定公平的考量因素?第四,如何让算法、机器学习、人工智能具有公平理念,自主意识到数据挖掘和处理中的歧视问题?
三、通向公正的算法规制
法律只有能够以直观、明确的方式对人工智能的决策进行追踪,才能够保证人工智能在合法轨道上运行。如果算法继续保持神秘并且人工智能公司的重心始终围绕利润而非公正与平等,那么人工智能将很难取得公众对其在司法应用中的信任。发展人工智能为了促进社会进步,法治公正需要考虑技术革新和权力结构变化所带来的新问题。2016年英国下议院科学和技术委员会《机器人与人工智能》,特别强调决策系统透明化对于人工智能安全和管控的作用。世界科学知识与技术伦理委员会(COMEST)也关于机器人伦理的初步草案报告,提出应当在机器人及机器人技术的伦理与法律监管中确立可追溯性,保证机器人的行为及决策全程处于监管之下。
(一)创新与普惠势不可挡
科技发展激发更大的创新活力。中国政府正在推动“中国制造2025”计划,随着机器智能、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发展的日渐成熟,科技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日益深远,也必将推动电子商务向智能商务转型,创造新的商业模式,极大降低人工成本,商品搜索和推荐更加精准化和个性化,最终带来消费者体验的提升。
普惠贸易极大调动中小企业和个人参与热情。中国政府提出“一带一路”倡议,推动普惠贸易发展。随着电子世界贸易平台(eWTP)的推进,跨境贸易的门槛将不断降低,中小企业和个人参与全球贸易的能力逐步增强,“贸易是每一个人的权利”终将得以实现。
新的规则体系推动消除贸易壁垒。世界海关大会与中国海关于2018年2月在中国召开了首届世界海关跨境电商大会,探索如何在海关角度促进贸易便利化和消除不适应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贸易壁垒问题。欧盟各国法律的差异导致其内部跨境电子商务运营成本高,阻碍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近些年也在极力推行“单一数字市场战略”。2017年3月,阿里巴巴与马来西亚数字经济发展机构(MDEC)合作,联手打造eWTP“试验区”,建设“数字自由贸易区”,探索跨境电子商务贸易新规则,提供“一站式”外贸综合服务,目标是促进贸易发展,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贸易发展。
(二)新与旧的冲突和博弈
1、旧秩序与新文明:跨境电子商务
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突出问题是现行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管辖。目前,知识产权的权利创设、运行、保护以主权国家的权力为依归,权利效果也局限于一国之内。一个在某国完成并得到保护的作品,在它国则得不到保护。对此,各国用国际条约的方式相互承认知识产权,这一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缓解。但因为商标和专利必须注册或申请才能得到保护,需要权利人到各国去注册或申请。在传统国际贸易中,只有较大的制造商和经销商才能承担在众多国家注册商标(申请专利)以及运营的成本。由于传统贸易也主要是大的制造商和经销商参与,知识产权保护地域性造成的冲击被暂时抵消。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起来后,中小企业和个人参与国际贸易逐渐增多,一旦发生侵权,传统的权利救济成本就难以负担。由于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各国不统一,也会增加跨境电子商务运营的成本,迫使卖家和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在不同国家遵守不同的规则,进行不同的运营设计。
2、旧观念与新创造:未来科技
科技创新对于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而言,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人工智能现在已经可以相对独立的创造出作品(创造物),随着人工智能、机器智能的不断进步,其在创造领域所占份额将越来越大。微软于2017年5月出版的《阳光失了玻璃窗》,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百分之百由人工智能创作的诗集,但是根据现行著作权制度,无法确认权属。现行著作权法是以自然人创造为核心进行设计的,著作权一般情况下归属于创造作品的自然人(法人在一定条件下也能取得著作权),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也与自然人的生命时长相关。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权属问题,现行法中很难找到解决办法。
3、旧体系与新需求:知识产权保护成本效益
电子商务引发的知识产权保护成本与效益的新需求,凸显了现行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不匹配。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侵权、恶意侵权并存,如果过分信任投诉人,因为投诉人的一纸通知直接将店铺商品下架,则可能让卖家失去抗辩和举证的机会,误伤商家的正常经营权,而如果确系侵权,则又可能因为侵害后果加大而要承担连带责任。电商平台作为商业经营者,并非专业人员,难以对侵权与否做出超越其能力的判断,立法的滞后性和现实的复杂性已不能满足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阿里巴巴旗下平台有着超过10亿的商品数量,历史图片存量达一千亿张,每天新增6到8亿张图片,如果用人工识别图片中违规侵权的内容,工作量难以想象。为解决这一问题,阿里巴巴引入了“图片保护”机制,腾讯也有“原创保护”机制。但是,各个平台之间、平台与有关主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尚未实现共享,难以发挥联动效应。
4、旧惩罚与新破坏:灰黑产业链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推动了包括电子商务在内的产业进步,但也滋生了一些新型的违法犯罪形式,网络灰黑产业链即是典型。灰黑产业以营利或者破坏性攻击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和平台注册规则,通过自动化软件批量自动注册,异常创建互联网平台用户账号,虚假认证身份信息、虚假交易,进行非法网络工具买卖以及数据信息非法交易等。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为例,售假者为了逃避法律责任,通过恶意注册、虚假认证等手段从事售假活动,对于这些行为存在立案难、取证难、认定犯罪数额难和适用法律难等问题,假货的刑事打击一直难如人意。
(三)用科学的方法找到面对明天的办法
立法和监管部门应该保持一种开放心态,鼓励探索、倡导创新,理性、包容、谦抑地对待新技术和新商业模式。既要重视域外相关法律的发展,也要重视本土形成的治理规则,将这些实践经验作为制定法律和政策的重要参考,推动解决不断出现的新问题。
面对新技术和新商业模式的冲击,相关利益主体往往表现出疑虑的心态,担心新技术和新商业模式冲击其既得利益,甚至会发生阻扰行为。在制定规制新技术和新商业模式的法律过程中,应该让相关利益主体充分表达意见,听取他们的诉求,以高度的公开透明打消疑虑,达成对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新规则的共识。
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特别是假货治理问题是一个复杂的挑战。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应当以激励相关各方合作、共同治理为要义,推动包括政府、权利人、电子商务平台等在内的多方主体共享治理信息和治理技术,以协同共治,实现互利共赢。
关键词:模糊神经网络;企业信用风险;评估模型
中图分类号:F8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04(2013)05?0021?05
信用风险是指交易对方没有意愿或没有能力履行既定合同条件而造成违约,致使债权人或交易方遭受经济损失的可能性。企业信用风险产生的原因有企业内部自身的因素,也有环境因素。企业经营不善、决策失误导致无法履约等自身因素往往被认为是企业信用风险的根本原因[1];而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法律法规制度及政治制度的突变也成为当前企业信用风险成因不可忽视的因素。
理论和实践已表明当今的中国已经步入了“信用经济时代”,这就要求作为中国经济主体的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感知风险、预测风险和规避风险,以确保契约关系的如期履行。这既是企业经营与发展的根本,也是国家和地区经济体系正常运行的基本前提。因而如何科学有效的评价企业的信用风险,对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与经济健康运行的意义与价值是不言而喻的。
一、文献回顾
信用评价是穆迪(Moody)公司的创始人约翰·穆迪在1890年首创提出的债券风险管理体系,通过债券的信用评价确定债券等级,目的是帮助投资者对债券做出选择,同时也为企业管理者的生产经营决策提供建议。到上世纪二三十年代,信用评价开始在欧美国家风行,评价的技术也在与时俱进。总结其发展历程,评价技术大致可以划分为经验判断时期、统计模型时期和人工智能方法时期。
(一) 经验判断时期
这一时期主要集中在20世纪50年代以前,依赖评估人员的经验和能力对企业的信用状况作出判断。在多年的实践中,逐渐形成了“6C”“5P”及“LAPP”等要素信用评价方法。但经验判断法对评估人员的能力与水平有很高的要求,而且由于不同评估人员的的认识不同导致评价结果差异较大,评价结果公正性难以保证。
(二) 统计模型时期
在上世纪50年代到90年代期间,统计方法开始在信用评价技术中大量使用。Beaver[2]在1968建立单变量多元分析模型 (Z模型),但这种方法会存在不同变量导致不同的评价结果的缺陷。针对这一缺陷,Altman[3]利用多元判别分析法进行改进建立了Zeta模型,明显提升了风险预警的效果。1980年Ohlson[4]开始运用Logit回归模型进行企业信用评价,而后Collins和Green(1982)、Gentry、Newbold和Whitford (1987)的研究表明了Logit回归模型在信用评价方面优于Zeta模型。Jone和Hensher(2004)使用混合Logit模型提高风险评价的准确程度。随着信用评价技术的完善,一些新的统计方法不断在实践和应用,如KMV模型、VaR方法均在信用风险评价中使用,这些模型的出现意味着统计方法在信用风险度量技术的广泛使用。
但是统计学方法应用在信用评价中也有很多的不足,如统计模型要求评价指标的关系是线性的,指标要成正态分布等都与企业的实际情况不符。因此,统计方法评价企业信用风险有很大的局限性。
(三) 人工智能方法时期
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信用评价就进入了一个集人工智能、计算机技术和系统技术于一体的人工智能方法时期。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和应用,神经网络方法(ANN)开始进入信用评价的应用和研究领域。相对于统计方法,神经网络对样本数据分布要求不严格,具有较强的“鲁棒性”和较高的预测精度,这些优势使其成为信用风险评价的有效工具。Singleton和Surkan[5]的研究表明神经网络方法的准确率比信用评分法的准确率要高16%。Altman、Macro和macro[6]的研究也证实了神经网络准确率远高于信用评分法准确率。
我国学者对于信用评价问题的研究起步较晚,相比发达国家成熟的信用评价体系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特别是在信用评级的实践中,仍然以信用评分为主,在评价方法上,又以统计分析为主,而对于神经网络方法、衍生工具方法的应用研究相对较少。基于此,本文构建模糊神经网络方法探索企业信用风险评价方法。
二、研究方法与样本来源
(一) 研究方法
本文中的T-S模糊系统是一种自适应能力较强的模糊系统应用,该模型不仅能自动更新,而且还能不断修正模糊子集的隶属函数。T-S模糊系统用“if-then”的规则来定义,其模糊推理如下:
其中: 为模糊系统的模糊集; 为模糊系统的参数;yi为根据模糊规则得到的输出。该模糊推理的输出部分是模糊的,输入部分是确定的,且输出为输入的线性组合。
(二) 样本来源
本文中的样本来源于2012年度浙江省重点工程招投标领域信用评级企业。为了评价的一致性,受评的72户企业均为土木施工类企业,其中55户作为神经网络的学习样本,17户作为检验样本,样本数据均由杭州资信评估公司提供。
(三) 评价指标说明
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是科学评价企业信用状况的基础和依据,本文按照浙江省企业信用评价指导性标准和规范提供的指标体系[7],其评价指标主要分为5个大类、15个中类及48个初始指标集,即① 企业基本状况大类指标:基本条件,人力资源,管理能力;②财务状况大类指标:债权债务,营运能力,盈利能力;③ 发展潜力大类指标:行业状况,技术实力,成长能力,发展战略;④ 公共信用监管大类指标;⑤ 招标投标监管信息大类指标:招标投标信用记录,合同履约情况,获奖情况。
本文样本的财务指标数据均来自于审计后的财务报表,定性指标则通过实地调查或监管部门的官网信息所得,因而所有的信用信息真实可靠。
由于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中的各个指标计量单位不同,在分析之前必须通过归一化处理,化为无量纲的表达式,即为纯量。指标归一化的方法有很多,本文使用如下算子(即matlab中的mapminmax)进行归一化处理:
其中:ymax默认取为1,ymin默认取为?1,这样把原始数据归一化到?1至1之间,以便于后续的运算处理。
三、模糊神经网络构建
(一) 模糊神经网络的输入与输出
本文构建三层神经网络,模型的第一层为输入层,因为有48个输入参数指标,所以输入层设置了48个神经元;第二层为隐含层,隐含层神经元个数要依据网络学习的拟合速度选取,此处设置为100个;第三层为输出层,由于输出参数为一个,即为企业的信用等级,故输出层设置1个神经元。
(二) 基于模糊神经网络的企业信用风险评价的流程
企业信用风险评价要将输入样本数据归一化后求隶属度,旨在将数据模糊化,再采用连乘算子作为模糊算子,计算模糊模型输出值,其结果为逆模糊化的输出。通过误差计算矫正隶属度参数,训练模糊神经网络,将训练好的网络对测试数据进行信用评价。该过程如图1所示。
(三) 模糊神经网络的学习算法
1. 误差计算
2. 系数修正
3. 参数修正
四、实证研究结果
本文采用MATLAB 2010a编程,实现模糊神经网络过程对该网络进行训练。经过训练得到模糊神经网络的真实结构。该结构由48个神经元的输入层,1个神经元的输出层和100个神经元的隐含层构成,经过大量次数的训练,得到训练结果。
(一) 误差分析
从图2到图5可知,经过9 000次训练,个别点的误差仍然较大,没有趋于稳定。在经过10 000次训练后,所有点的误差非常小,训练好的模型能够用于测试数据的信用评价。
在不同训练次数下误差波动不大,说明经过10 000次训练以后的误差已经趋于稳定。从图6和图7中可以看出,需要较大的训练次数误差才能趋于稳定,主要原因在于训练样本中等级的不连续性,例如一个企业的数据理论上应该化分为等级2.4,但是在实践应用中的等级却只有2和3,按照接近原则划分到2,这样的误差出现在训练样本中将会对训练结果的好坏、预测结果的好坏有着较大的影响。
由于反归一化后结果不一定是整数,这与信用等级不一致,所以有必要对结果取整,当输出结果小于1.5,其等级为AAA(图上为1),输出结果为1.5~2.5,其等级为AA(图上为2),输出结果为2.5~3.5,其等级为A(图上为3),输出结果大于3.5,其等级为BBB(图上为4)。
测试样本评价结果如图8,等级1代表AAA,2代表AA,3代表A,4代表BBB。即:
五、结语
(1) 本文根据浙江省企业信用评价指导性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确立了企业信用风险评估的指标体系, 构建了企业信用风险评估的模糊神经网络模型。通过MATLAB 2010a编程,实现模糊神经网络过程对该网络进行训练。实证研究表明, 模糊神经网络适用于企业信用风险评价,且网络预测误差小。
(2) 利用模糊神经网络得到的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与杭州资信评估企业的评价结果基本一致。经对比,有4个企业的评价结果发生了一个等级的差异。
参考文献:
[1] 张瑛. 新兴技术企业信用风险评估方法研究[D]. 成都: 电了科技大学, 2009.
[2] Beaver W H. financial ratios as predictors of failure[J]. Journal of Accounting Research, 1966: 71?111.
[3] Altman E I. Financial Ratios Discriminant Analysis and the Prediction of Corporate Bankruptcy[J]. Journal of Finance, 1968, 23: 4?7.
[4] J S. Ohlson. Financial Ratios and the Probabilitistic Prediction of Bankruptcy [J]. Journal of Accounting Research, 1980, 4: 123?133.
[5] Singleton. And Surkan. D. Simulating Correlated Defaults [J]. Paper presented at the Bank of England Conference on Credit Risk Modeling and Regulatory Implications, 2003, 9: 21?36.
关键词:医院信息化;医疗体制;现状;策略
随着新医改的推进,对医疗卫生信息化工作的要求也会越来越具体,信息化已经从过去现代化的标志变成了一家医院的基础性需要。信息化对业务的支持为流程的优化提供了可能,通过信息技术实现医疗卫生服务整个环节中的协同和整合,使病患者能够得到最好的医疗服务,解决长久以来看病难、看病贵、看病烦的问题,提高医疗质量、减少医疗差错、降低医疗费用、提高医疗效率。
1 医院信息化建设的现状分析
国内医院信息化建设经历了单机单用户应用、部门级系统应用、全院级系统应用阶段,目前,全国县级以上医院基本上都建设了自己的医院管理信息系统,有的发达的乡、镇医院也建设了医院管理系统。医院信息管理系统已经成为医院管理业务运行中必不可少的基础性设施。同时,医院信息系统的开发和应用正在向深度发展,从侧重于经济运行管理,逐步向临床应用、管理决策应用延伸。然而,当前医院信息化建设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
1.1法律法规制定相对滞后 现有的相关法规都是依据传统的医疗模式制定的,对迅速发展的信息化准备不足。网络的主要功能是信息流通,虽然大多数医院已经装备了大量的电脑,但医院的文件交流仍然没有摆脱传统方式,医生电子签名和电子病历的合法性没有得到最终确认;医疗保险单位报销时仍以底方为凭证,申请单和处方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没有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流的特性实现无纸化办公。
1.2医院信息系统应用层次不高 信息化进程是对传统模式的颠覆,各个环节和流程都要依据信息化的特点进行本质的变革,而非仅仅形式的改变。医院信息系统应为管理者的决策提供各类完整准确的信息。目前多数医院的信息管理系统基本上还处于财务为核心的阶段,医院管理信息的主体应当是患者的医疗信息。
1.3医院信息系统缺乏统一标准 信息共享是网络的最大优势,而目前各医院的系统都是自成体系,互不兼容,独立制作。软件产品的商品化程度低,通用性和灵活性差,造成软件升级及扩展困难,各医院之间不能进行信息资源共享,形成信息孤岛。
2 医院信息化建设的整体思路和策略
2.1向"三无"医院发展 "三无"是无纸、无胶片和无线网络的简称,它是数字化医院的三大特征。无线网络和移动计算技术是实现"三无"医院的网络硬件基础,PACS、LIS、HIS、符合法律规范的电子病历系统和办公自动化系统是实现"三无"医院的软件基础,"三无"医院的建设将会彻底改变医院现有的管理模式和布局。
2.2向临床应用深入发展 向临床应用的不断深入是下一阶段医院数字化建设的重要特征。医疗工作是医院工作的主体,提高医疗质量、降低医疗成本是医院追求的永恒目标。其中,临床监护系统、手术麻醉系统、诊疗计划系统等都是临床应用系统所需的。
2.3向因特网应用发展 利用网上支付和挂号功能,患者可直接通过因特网进行网上挂号。患者还可以通过因特网和医生联系入院,不用通过住院处而直接进入病房。因此因特网的进一步应用将会削弱医院的挂号室和住院处的作用。医生和患者还可以直接登陆医院的系统来调阅患者的医嘱和病历,这样医生哪怕出去开会也可以直接给患者下医嘱。
2.4向标准化和集成化方向发展 患者的医学临床信息能否及时、完整准确地传到会诊方非常关键,而信息能否得到有效利用和高度共享,关键在于信息的标准化程度和信息的集成度。一方面,医院数字化建设向标准化方向发展,医院数字化建设普遍采用HL7、DICOM3.0等医疗信息交换和接口标准。同时系统中各种代码如疾病、药品和诊疗等代码应采用国际或国家统一的标准代码,甚至医院内部的患者ID号也应尽量采用统一的代码如身份证号码等,以便信息能够方便地交换和共享,信息标准化是信息集成化的基础和前提[1]。另一方面,医院数字化建设向集成化方向发展。除了医院内部的各种系统如HIS、LIS和PACS信息要高度集成外,医院的HIS、LIS、PACS、电子病历和远程会诊系统、医院之间的各种系统、医院系统与疫情上报系统甚至与户籍系统、银行系统等都可以集成,这些系统的集成可以实现患者信息的快速传输和度共享。
2.5向数据仓库方向发展 数据仓库是以传统的数据库技术作为存储数据和管理资源的基本手段,以统计分析技术作为分析数据和提取信息的有效方法,以人工智能技术作为挖掘知识和发现规律的科学途径,通过对原有数据进行抽取、转换、装载形成真实、全面、统一的数据,并通过运用联机分析处理技术(On-Line Analytical Processing)、数据挖掘技术(Data Mining)来实现决策支持(DSS)、客户关系管理(CRM)、商业智能(BI)等一系列的应用[2]。
2.6向短信等新的应用领域发展 随着医院数字化建设的不断深入,医院计算机网络上有丰富的信息资源,如何利用这些资源为患者提供更加人性化的服务是医院数字化建设下一步的重要工作。手机作为方便快捷的通信工具,在社会上基本普及,而且基本上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而手机短信作为"第五媒体",可以为患者提供预约挂号,患者自身的就诊信息如化验、检查、体检和门诊费用等的查询,医院信息如医生出诊情况、科室和医生介绍等的查询。医院还可以利用短信来对患者进行业务宣传,如医院动态信息、本院特色诊疗服务项目等,为医院提供一对一的业务宣传渠道。
综上所述,数字化区域卫生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是新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明确要求。医院信息化建设是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医院信息化建设不是目的,而是手段,硬件加软件不等于信息化。只有用信息化的手段来融合管理与医疗服务,提升医疗质量和管理效能,这才是医院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参考文献:
很多人看不懂“互联网+”,不知道“互联网+”如何加,加什么,以及“互联网+”未来的趋势如何。实际上,“互联网+”可以简单用三个公式总结概括。
什么是“互联网+”
首先什么是“互联网+”?如果用一个公式表达即新阶段+新常态+信息化=“互联网+”。“互联网+”就是现阶段在新常态下所选取的信息化。信息技术革命已经为人类社会发展提供了新的动力,也正在推动人类社会从工业社会向信息社会转变。在这个过程中,为中国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或者说是有史以来最大的发展机遇。
在农业革命阶段中,中国占尽了先机,但是在工业社会发展过程中中国一直被边缘化,直到现在还没有完全摆脱落后局面。如今信息革命来了,绝对不可能再错过。
从2008年的金融危机之后,许多新信息技术及创新一夜之间“涌现”出来,比如人工智能,机器人,虚拟现实等等,这其中的绝大部分技术在十几年前甚至几十年前就已经存在。这是因为技术创新一般要有一段沉默期,度过这个时期,技术发展开始趋于成熟。
同时,人们对技术应用的认知也在逐步提高。回顾历史,任何一次大的经济危机之后,基本上都伴随着一系列的技术创新的出现,也就是说金融危机本身也促使技术得到了爆发。
目前中国正处在一个多重转型叠加的时期,转型有很多路径选择,比如经济发展阶段要从中高收入向高等收入转型,发展的驱动力,要从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经济形态要从工业经济向信息经济转化;社会形态要从工业社会向信息社会转化;同时治理方式要从原来管理型政府向在线的服务型政府转型。每一种转型都是一个痛苦的过程,必然带来转型期的阵痛。而信息化绝对是转型时期最好的选择之一。
在转型过程中,中国面临的三大困境:人才、红利消失以及资源环境约束。转型不好就有可能掉入中等收入陷阱。原来的办法、方式,已经没办法解决这些困境。一个方向就是创新,创新就要信息化。
创新转型有很多路径选择,为什么要选择信息化?
人们都知道中国的传统人口红利正在消失,但实际上在互联网大环境下,中国已经出现一些新的人口红利,这些优势是其他国家不可比拟的。从2008年中国网民第一次超过美国之后,中国第一网络大国的地位再没有被动摇,未来也将不会动摇。大量网民的出现本身就是巨大的红利,中国未来最大的网民数量是可能会达到14亿。相信未来,尤其是在分享经济领域,再出现10个以上的像BAT这样的平台型巨无霸企业,是完全有可能的。
目前,中国平均每人上网时间大概是3.5小时,美国大概是5小时。中国网民有巨大的潜力,上网时间每增加一分钟都将带来巨大的机会,也许将来我们会达到6个小时,甚至更多,这些都将带来深刻的产业变化。创新转型的机会和需求这些条件都具备,因此,中国一定要抓住“互联网+”的战略。
怎么融合“互联网+”
第二个公式是 全面融合=全技术+全属性+全要素+全流程。
什么是全属性?互联网不仅仅是一项技术,它是一个网络,是一个媒体,是一种渠道,还是新的信息基础设施,同时也是新的产业,一种新的文化,甚至是一种新的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也有人提出是新的疆域,新的时代,这些属性在互联网发展过程中不断变化。而“互联网+” 要把这些属性,功能,特点都考虑进去。
那么全技术是什么?互联网包括网络、通信和计算三大类,在基础之上延伸出来的应用都是新技术,因此,“互联网+”是现代信息技术的结合体。
而所谓的全要素,它包括直接要素和间接要素,每一个要素和前面所说的属性技术都有无数交叉点,每一个节点都可能是一个新的突破点。
至于全流程,即是产业或者行业的一个环节。总之,全面融合就是全技术全属性以及全要素和全流程的加和。
目前,中国很多企业,往往是在某一项技术,某一个属性,某一个环节,某一个要素上取得突破,获得成功。全面融合需要注意加减法的问题,特别是在加的过程中要注意减的问题,比如要减掉过去的那些对“互联网+”可能产生限制作用的因素,包括一些过时的法律法规制度。
当然,对于产业界来说,还要减一些过去工业化的思路,最麻烦的是用工业化的思维做信息化的事情,也是我们常说的过去先进的信息生产力可能会遭遇落后的工业生产关系的矛盾,这样的矛盾可能会长期存在。
同时,让人担忧的是国内一些政府部门做决策的时候,考虑的问题太多,顾虑的因素太多,决心不是特别大。“互联网+”需要下决心,对于我国来说,可能需要五年,甚至十年的发展时间。
“互联网+”将来如何变化
第三个公式是 互联网+X= “互联网+”,不等于互联网也不等于X。
“互联网+”之后是一种创新,比如互联网加金融即互联网金融,也可以称为金融互联网,或者汽车互联网,或互联网汽车,这些只是中国和美国的不同表述而已,在中国,两个方面都可以用。这一定是一种新的变革,必须要用全新的理念,全新的观点来对待。这些创新至少产生以下几个方面的融合:
第一是网络的融合,多种网络融合在一起。包括过去说的计算机网、广电网、信息网,也包括产业互联网、消费互联网和政务互联网等等,各种网络都会融合在一起,共同发挥作用。最直观的表述所谓的融合,就是融在一起,渐渐消失,边界模糊。
第二是融合体现在技术的融合方面,最主要的体现在工业技术和信息技术的融合以及和其他方面领域的技术融合。尤其是将来产业领域里,某一项技术很难说是工业技术还是信息技术,因为已经完全交织在一起。
第三是数据的融合,任何一个产业,任何一个行业,使用的数据是多方面的,需要多方面的数据融合。
第四是产业的融合,这就是我们常说的跨界融合。这种产业的融合可能会使很多产业都分不清楚,比如说将来是互联网公司,还是制造业公司,可能都分不清楚了。
第五是产销融合。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界限逐步消失,“互联网+”下可能是消费者、用户主导的即COTB。消费者已经参与到生产中,已经是一个生产者。
最后,这些趋势融合最终会演变成什么样?即我们一直想象的信息经济时代。
关键词:企业行政管理;重要性;路径
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离不开行政管理,可以说行政管理对企业在未来一段时期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但是在当前新时期的环境影响下,我国企业中的行政管理工作还存在一定的弊端,企业如果无法找到一个合适自身发展的行政管理模式,那么对于企业的长远发展是会受到严重的阻碍的,基于这一原因,本文重点对新时期形势下,企业如何更好的进行行政管理作出了探讨,希望可以对今后的企业发展提供一条光明的发展之路,从而为我国社会的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1 企业行政管理
要想对企业的行政管理的发展路径具有更加充分的认识,首先就要了解什么是行政管理。行政管理是在企业发展的过程中,在正常运作的前提下对企业内部进行有效管理的一种模式,或者也可以说是法律法规、制度以及原则等的总和。如果将其按照广义与狭义进行划分,那么前者主要是指在企业管理者的领导下,由行政人员进一步落实各项企业活动的过程。如果从狭义方面加以阐述,就是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对企业的生产以及发展过程进行有效的管理。
企业在进行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主要具备了以下几方面的特点。一是在管理的过程中具有实时性。也就是说能够以更加直接的方式对企业在某一阶段的发展做出具有针对性的反应。二是具有强制性的特点。因为在对企业进行管理的过程中,行政管理人员必须要无条件听从企业管理层的指令,并且将每一项工作任务具体落实到各个部门中,这样才能促进整个企业正常的运行。三是具有纵向性的特点。在整个企业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主要是一种自上而下的管理关系,这一关系就是纵向性的重要体现。最后,行政管理是为企业的经营发展服务的,最根本的目标还是要为企业带来更多的经济效益,这样才能促进其朝着更加长远的方向发展。
2 当前企业行政管理在企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性
加强企业行政管理能够提高企业的综合竞争力。近几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企业竞争的日益激烈,我国企业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在国内有私营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这些企业之间形成了激烈的竞争。因此,对于当前企业的自身发展来看,企业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取胜,就必须不断提高自身的竞争力。我国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可以通过企业行政管理,努力打造学习型企业,强化企业成员的学习,使企业积极学习先进的管理理念、经营理念和科学技术,并且将其转化到企业的生产和发展中去。只有这样,才能够不断提高企业的综合竞争力,实现企业的稳定运行。
加强企业行政管理能够更好地实现企业的发展目标。通常情况下,在企业运行过程中,企业行政管理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功能:第一,计划功能。企业行政管理的计划功能就是确定管理内容的目标和决定如何达到这些目标;第二,组织功能,企业行政管理通过完善企业不同级别之间的职责关系,加强各个环节之间的有效合作,实现行政管理工作的稳定运行;再次,指挥功能,指的是采取具体措施,调动和协调企业行政管理人员按要求完成各项工作;四是控制工作,即对指挥工作的各项措施进行监测、控制与调整。企业内部行政管理系统为了能够实现企业的长远发展,而通过一定的法律、原则、制度和方法对企业进行职能性管理,通过以上各个功能的有效组合,更好地实现企业的发展目标。
3 新时期创新企业行政管理的路径
首先,要想为企业的行政管理开拓出一条长远的创新性发展路径,那么首先就应该从当前的行政管理规章制度入手。将现有的规章制度进行进一步的优化处理,以法制化为管理中心,一切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出行政管理的制度,因为未来行政管理的发展方向就是法制化的方向,这是大势所趋,同时这也是促进企业行政效率进一步提高的重要保障。在对行政法规进行建设的同时,还应该注重对现有企业中存在的行政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创立起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这一体制的建立与行政管理制度相互呼应,其重要的意义在于是从企业自身的发展为出发点的,并且在市场化、科学化的要求下,为企业今后的发展起到约束性的作用。在企业行政管理的过程中,行政机构的作用是最为主要的,因此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机构的主导性作用,将行政机构的引领作用充分的发挥出来,这样企业才能获得长远并且健康的发展。
其次,还要在行政管理方式上得到进一步的改良。在目前的行政管理工作中,一些行政人员对于自身的职责与义务并不是十分熟悉,所以造成管理工作的效率不高。但是新时期的发展环境下,效率是企业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要想加强企业行政管理的效率,就要从创新管理方法入手,以适应时展的变化。在具体的工作中,可以运用现代化的方式或者手段,推动行政人员工作的快速开展,例如使用计算机及其相关软件对业务进行操练,这样不仅可以使文件信息的整理变得更加规范,同时也有利于工作效率的提升,为企业节约了不少成本,当前的多数企业中,人工智能设备已经在企业行政管理工作中得到了应用,并且已经成为必不可少的设备之一,所以企业才能更加稳定的得以运行。
第三,创新企业行政管理体系。首先,完善企业行政管理的权力体系。在企业运行过程中,对企业行政框架进行有效设计,不断强化企业的治理结构和组织结构,进而实现企业组织力量的有效整合,完善各种职能划分和岗位设置,保证企业行政管理权力体系的有效运作;同时,完善企业行政管理的技术体系。企业行政管理需要技术支撑,实现企业之间的有效沟通,加强企业行政的监督和控制;另外,完善企业行政管理的事务体系。构建企业行政管理新体系离不开其事务体系的构建。企业行政管理的事务体系包括办公室管理、文书档案管理、会议管理、总务后勤管理、企业行政信息系统管理。通过不断优化企业行政管理体系,为企业的发展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结束语
总而言之,加强企业行政管理的作用是企业参与社会化大生产及市场运作的客观要求。在当前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大背景下,不断创新企业行政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任跃敏.中国现行企业行政管理的相关问题剖析[J].东方企业文化,2012(6).
内容提要: 为缓解量刑失衡的局面,量刑规范化被列为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量刑规范化牵涉实体与程序多重进路的设计与构建,量刑改革同时是一项稳妥、规范化的作业。为此,建立案例指导量刑制度,既能发挥其指导量刑的具体示范作用,又能为具有全国指导意义的《量刑指导意见》的形成提供充分的经验借鉴。
一、案例指导与量刑规范化的契合和优势
(一)案例指导与量刑规范化的契合
案例指导制度,就是选择典型的案例判决作为案例,为法官审理案件提供借鉴和指导,今后有类似事实的案件,在适用法律以及裁量幅度上,都可参照相关案例进行判决。实行案例指导制度,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案情近似的官司判决结果却大不同的现象,这不仅是司法进步的标志,而且也有利于司法公正。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2年10月制定下发并正式实行《关于在民商事审判中实行案例指导的若干意见》,天津“案例指导制度”的适用范围,被明确限定在了民商事审判领域,有学者给出的理由是“我国刑事领域的成文法典已相当完备,具体操作的难道也不大。”[1]这种判断不客观。事实上,刑事法官并非想象中仅是具体地、机械地适用实体法的规定而已,特别是关于刑种和刑期的适用,因为我国《刑法》对很多罪刑都规定了宽泛的刑罚处罚范围,有的甚至从管制刑直到死刑,因此,裁量刑成为刑事司法中的常态。
裁量刑的后果之一就是“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存在,其原因很多,但法官个人原因是影响量刑的重要因素之一。虽然从理论上讲,法官的上帝只有一个——法律,但是,法官作为一个社会人,其成长背景、所受教育、个人、经历、信仰乃至其性别、性格等都会对其量刑裁量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权力需要制约,特别是刑事法官裁量的结果直接关系到被告人财产、自由乃至生命的剥夺,如果不对这种权力进行必要的规制,权力滥用或者误用的结果是非常严重甚至十分可怕的。然而,任何社会在量刑问题上始终面临着灵活性与稳定性的困惑,绝大多数情况下,量刑的钟摆总是在灵活性与稳定性之间摇摆。量刑均衡本质在于同类情况同类处理,量刑均衡不是绝对的,司法的属性、量刑本身的定量化与决定量刑因素的非定量性之间的尖锐矛盾决定了刑罚均衡与个别化趋于协调是理想的选择,案例指导的功能和案例的具体、直观、稳定、统一、公正的特点与我国量刑规范化的改革,具有内在的契合性。
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意味着将法官的群体性经验转化为带有普遍或一般意义的规范,这种规范即案例规范一旦形成又可以为经验的运行设定一条职业群体所共认的标准。通过刑事案例的指导和约束,案例给法官处理同类案件提出了鲜活、具体的参照标准,对于实现量刑统一具有重要的意义。实行案例指导制度:一是案例的创立可以充分发挥法官的聪明才智。法官在审理到疑难复杂案件时,可以凭自己的文化功底和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在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的框架下,大胆地行使解释权,勾连或填补普遍性、抽象化的法律条文与案件具体事实境况之间的沟整;二是充分发挥检察官、律师乃至当事人的能动性,通过引证主张和要求法院接纳先前类似案例的刑罚裁量,促进个案刑罚裁量之间的均衡性和对称性,进而达至刑罚裁量的基本统一。三是充分利用案例对法官的“示范”和“引导”意义,为法官处理同类案件提出了明确、具体的参照标准,用同行业的“经验规则”制约和消解法官偏离先前案例的冲动,从而有助于限制法官的专断与偏见,起到后盾的作用。四是通过建立刑事案例指导制度,以便经受特定程序的检验;同时,案例指导制度将案例公开,有利于社会公众利用先例,对照自己的案件,对案件的处理过程和诉讼结果,产生一种预期,这种预期无疑是促成刑罚裁量统一性和均衡性的剂。
(二)案例指导对实现量刑规范化的优势
我国传统的刑罚裁量方法属于一次完成型的综合估量式的量刑方法,这是一种传统的经验作业法。这种量刑方法能够充分发挥法官的量刑主观能动性,赋予法官较大的量刑自由裁量权,但是这种量刑方法是一种非规范化的量刑方法,具有侧重经验判断而忽视理性决策,侧重定性分析而忽视定量分析的“估堆裁量”的缺点。针对传统量刑方法的弊端,人们设计了种种量刑方法对量刑进行规范,核心是对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的规制。迄今,我国地方法院探讨和尝试的新量刑办法,大体有电子计算机和“量刑指导规则”、“量刑指南”规范量刑的模式,学者则尝试设计刑罚阶梯,以实现量刑均衡。[2]综观这些探讨和研究,共同特点是从法律的细密化、具体化的向度出发的。
首先,电子量刑方法,试图把数学、人工智能等自然科学技术手段引入到量刑的过程,尽量排除情绪化因素对法官裁判的影响,对量刑情节细化,对刑罚的法定刑幅度进行细化,通过一定的精密计算程序设计,形成犯罪情节与刑罚之间的一一对应关系,从而达到精确量刑目的。然而,这种借助自然科学研究成果的设计,与司法过程性质相佐,违背法律的本性和量刑的特性,同时是对量刑规范化的误解,原因在于案件和刑罚的社会性决定了量刑不可能通过一套死板的数学分类法或模型加以解决。更何况电脑量刑的量刑情节都是有预设的,其设定的只能限定于法定情节,由于社会的变化发展,在案件发生之前,我们很难穷尽影响量刑的各种因素,很难对每种因素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进行事先的分类和评估。
其次,关于“量刑指导规则”模式。这种模式首先解决的一个问题是量刑基准点的选择与确定。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年5月9日通过的《量刑指导规则(试行)》为例。《规则》第8条规定:“为防止量刑失衡,应当确立各罪的量刑基准,即对已确定适用一定幅度法定刑的个罪,在排除各种法定和酌定情节的情况下,仅依其一般既遂状态的犯罪构成的基本事实而应判处的刑罚。”第9条规定:“确立量刑基准采用以下方法:(一)非数额型的一般典型犯罪,以法定刑中段为量刑基准。法定刑幅度为单一有期徒刑的,以该幅度的二分之一为量刑基准,例如,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即以五年有期徒刑为该法定刑的量刑基准;法定刑为不同刑种的,则以中间刑种为量刑基准;法定刑仅为两种刑种的,则以两个刑种的结合点为量刑基准。但法定刑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一年;法定刑为有期徒刑五年以下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二年。(二)数额型犯罪,以犯罪数额比对相应的法定刑幅度确定量刑基准。(三)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除外)或绝对确定法定刑的,以死刑或绝对确定的法定刑为量刑基准。”应该说,量刑基准的有无以及采取什么样的量刑基准,决定着一个国家和地区法官刑法裁量权的大小。因此,这项尝试本身具有积极意义,相信对于在该省域量刑均衡化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但量刑均衡化与量刑公正不是一个概念,量刑均衡也仅是我们进行规范化追求的目标之一,最终目标仍然是量刑公正,而评价量刑公正的最终尺度恐仍然是刑罚目的实现。“量刑基准”和上述量刑基准的确立方法存在如下疑问:其一,量刑基准如何形成的,其理论根据是什么,如何说明其合理性。其二,量刑基准的确立为何标准不统一,为什么有类型的犯罪采取“中线说”,有的采取“最重刑种”的方法,“量刑基准”的具体确定方法又为何与“量刑基准”的概念不相一致。其三,量刑基准的确立是立法问题还是司法问题。仅就量刑基准形成的方法而言,上述量刑基准的得出,是从刑法理论和刑事政策出发进行逻辑推理得出的结果,还是通过调查统计和实例分析寻求结论,其说服力会大不一样的。笔者看来,实证方法比较可取,因为实证分析法看到了表征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人身危险性大小的因素对确立量刑基准的决定性意义,作为寻求量刑基准的最基本方法,可以克服逻辑推理法缺乏理论支撑和实践依据的不足。然而,量刑基准的实证分析必须调查、统计、分析每一个具体罪名的量刑情况,而为了保证分析结果的可靠性,样本本身的典型性和公正性则是关键环节,于是又回到指导性案例的与积累上来。
再次,关于刑罚阶梯的设计。刑法阶梯的确立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不同刑种之间的换算问题。因为刑罚阶梯是一个虚拟的标有均匀刻度的“标尺”,而且“标尺”通常是以有期自由刑(月)作为单位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刑罚阶梯似乎很容易建立,然死刑、无期徒刑和管制如何科学地在同一个“标尺”上显现出来。当然,学者们也考虑到了这一点,主张无期徒刑根据实际执行的刑期来确定所应在刑罚阶梯上所处的位置,而死刑则根据死缓所执行的刑期,参照无期徒刑高于无期徒刑两年来确定其所对应的位置,管制则是按照1/2或者1/3有期徒刑幅度来确定。这样确立的一个刑罚阶梯从形式上看似乎相当完美,为法官提供了一个可供选择的“标尺”。然而,不同刑种之间的换算特别是死刑和无期徒刑能否简单地兑换成一定幅度的有期徒刑仍然一个悬而未决值得探讨的问题,死刑和有期徒刑之间有着质的不间,当对量刑情节进行理性评价积分达到了无期徒刑或者达到了死刑的刻度时,最后的判决能否作出质的突破,作出这个质的突破是否合理?如果是正好处于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区间或者刚好处于无期徒刑和死刑区间时该如何确定最后刑罚?再如,具体量刑情节的分类和浮动范围的设定。比如在赵延光教授的设计中,[3]为体现个案的差异性,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量刑情节的理性评价分了两步:以从轻情节为例,首先对从轻情节根据其在犯罪中的作用评价为五个等级,特别次要情节(10分)、次要情节(20分)、一般情节(30分)、重要情节(40分)、特别重要情节(50分);然后再综合其人身危险性等因素也分为五个等级,表现最好的(40分)、表现较好(30分)、表现一般(20分)、表现较差(10分)、表现最差(0分),然后把两次积分相加,然后在“标尺”上找到对应的刻度。从上述量刑的过程可以看出,花费相当成本的刑罚阶梯的设计又回到老路上来,因为对量刑情节的理性评价本身就是法官主观性和个人倾向性的产物。因此,“这种精确度足以制胜迷人的诡辩、诱人的雄辩和怯懦的怀疑”[4]的犯罪与刑罚之间一一对应关系的诱惑,同样存在着难以克服的障碍,在法理上也难以得到支持。
相比较而言,以《量刑指导意见》规范性文件规范量刑的模式是较为理想的选择。那么,可否制定我国统一的《量刑指导意见》,以本文之见,条件不成熟,最关键的是《指导意见》的形成需要建立在经验、统计、分析和合法与合理的论证基础上,脱离具体案件情景制定普遍性规定,其考虑问题的周延性和公正性易引起质疑,尤其是在量刑问题上,法官的群体性经验具有重要的意义。让法官的群体性经验形成一种带有普遍或一般意义的规范,这种规范(如案例规范)又可以为经验的运行设定一条职业群体所共认的标准,从事相同活动的人都必须借鉴或遵守,构成量刑公正、量刑均衡的理想路径。[5]诚如17世纪英国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黑尔(Matthew Hale)在一部批评霍布斯的论著中所指出的,“悠久而丰富的经验能使我们发现有关法律所具有的便利之处或不便之处,而这一点恰恰是最富智慧的立法机构在制定此项法律时亦无法预见的”[6]。对以往的刑事案件判决进行统计分析和归纳总结似乎可以成为完成这一前提的捷径,但由于量刑本身存在许多值得反思的因素,以此可以作为对以往量刑公正分析的借鉴和参考,通过案例,增强量刑透明度和量刑理由的说明,利用五年时间边指导实践,边进行经验积累,对稳妥地进行量刑规范化非常必要。改革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指导意见》一旦形成,稳定性关乎其权威性,关系到刑事法治的公信力,因此,量刑改革必然是一项稳妥、规范化的作业。
《指导意见》制定出来后,是否意味案例指导不再需要。《指导意见》与案例指导不仅不相冲突,相反应该是优势互补,相辅相成的关系,以《指导意见》指导新的案例的形成,案例是对《指导意见》的应用,并且起具体化和发展《指导意见》的作用。原因在于,《指导意见》内容的细化和全面化,会带来其应变能力的退化,因此需要以案例为实证统计分析方法为基础,以不断完善《指导意见》。
值得一提的是,美国联邦量刑指南经过二十多年的实践,在美国司法及学术界也造成了很多纷争,许多法官和学者对之持以严厉的批判态度,认为其不仅困住了法官的手脚,在具体案件中无法顾及特殊的情况,造成量刑畸重,而且对美国今天鉴于人满为患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同时,一些学者还认为,量刑指南抛弃了刑罚的治疗功用,对犯罪人采取的是关押政策,也不可能有效地预防和防止犯罪,造成许多社会问题。这些争论伴随联邦量刑指南而产生,至2005年1月5日,联邦最高法院在Boo—ker一案中以微弱的多数(5:4)正式宣布联邦量刑指南不再作为强制性的法律规则,而只是供法官们在量刑的时候参考而已。[7]自此以后,《联邦量刑指南》对法官量刑不再具有约束力。此外,以美国《量刑指南》作为一面镜子,尚有另一个值得借鉴的方面,即美国量刑指南时的背景是建立在传统犯罪观基础上的,即重打击、惩治。现在,随着世界范围内犯罪观的转变,人们广泛接受的是刑罚目的综合性的追求,刑事和解等制度、被害人意见引入量刑考虑等,这些均构成对刻板的量刑设计和模式的挑战。美国联邦量刑指南的演变史为我们提供了规范量刑的一面镜子,更加深了用案例指导量刑的信念。
二、案例指导量刑中刑事案例的形成、遴选与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而指导性案例又是案例指导制度的核心内容,目前指导性案例的编选标准、编选程序、方式和指导规则等规范性文件还没有出台,不同性质案件的指导制度采取相同规则还是有所不同并不明确。刑事案例制度既与其他案例制度特征相重合,又有自身的显著特征。
(一)刑事案例的形成
刑事案例的形成构成刑事案例遴选的前提。刑事案例形成是建立在刑事判决基础上的,案例的形成来自于判决的制作。作为案例生成的第一道工序,从我国法院设置和刑事案件的管辖和分工来看,作为案例来源的刑事案件的制作主体不应有审级和地区的限制。尤其是刑事案件,有的属于对定罪的理解,更多地则是有关量刑的把握,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固然由于级别和职能的原因拥有这项权力,在我国,多部分刑事案件由基层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司法活动地方知识的体现更多地体现于这两个级别的法院审判,不能以基层法院法官素质低为借口,否认其刑事判决成为案例的来源,同样不能否认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成为案例的来源。
此外,刑事案例不同于其他领域案例的明显特征在于,其它司法领域案例的建立,重要的在于弥补现有法律的来漏洞与不足,因此所选案例可侧重于法律规定较为原则、模糊或是有歧义,对案件没有明确的指向,同时也缺乏司法解释的疑难复杂案件,因为,此时,案例指导制度才能较大程度体现其意义。而刑事案例因受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加之刑事案例对刑事司法的示范作用更多地应该体现在量刑环节,因此,刑事案例的生成应着重于典型、多发性案件,以为今后的刑事判决特别是量刑提供示范。
(二)刑事案例的遴选与公布
我国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的较为权威的案例汇编文本有案例选、审判案例要览(与中国人民大学合编)和公报案例三种。这些案例都是通过法院系统内部作为调研工作的一项正式内容经过一层一级严格筛选而汇编入册的,许多地方高级人民法院也经常以不同的形式编印案例下发,要求参照。法院内部对这项工作有布置、有考核、有奖惩,因此可以说,已形成案例指导制度的雏形,或者说者少在法院内部已形成。当下所言的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其意义就在于使案例指导成为一项对法院而言是一项主动、有意识的制度,对社会而言,变为一项公开的正式制度。尤其是后者让制度公开,可以打消民众的顾虑,社会对法院的判决多了一个监督的可参照坐标,当事人的抗辩也多了一个较为明确的预期,即使有差异,也要求法官能依法明确地指出这种差异,法官的随意性将会受到一定的约束,司法公正也有了更进一步的保障。问题的关键是如何进一步完善案例的遴选与公布。
在我国,用案例指导刑罚裁量,目的在于使同案同判,实现刑事司法公正,由于刑法的特定性和刑法正式法源的特殊性,应避免司法改革“地方诸侯”先打出自己的“招牌菜”的现象,刑事法治权威的树立和刑事司法公正的实现必须建立在一定的同等情形同等处理的前提下。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的最高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国家最高审判权,同时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工作。因此,就刑事判决的遴选和公布的主体主体资格来说,应当属于最高人民法院。一方面由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案例进行筛选、编撰和能保证指导性案例的质量;另一方面,最高法院对于全国的司法审判工作有全盘的认识和把握,不受地方私利的影响。
具体而言,可由中级以上各级人民法院组建案例汇编委员会。该委员会成员的构成可以吸收法院审判委员会的法官。虽然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存在颇受质疑,但是其成员无论审判委员会废除与否,还是存在的,因此可以吸收审判委员会中,有丰富经验的法官作为案例汇编委员会的成员,同时还建议邀请一些在本辖区内具有一定学术地位的法学教授与法律学者,作为委员会的成员。关于遴选的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向中级人民法院上报具有一定典型意义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遴选的案件,既包括本法院审理的案件与上诉案件,也包括基层人民法院上报的案件,并同时向高级人民法院上报遴选的案例。高级人民法院遴选的案件既包括本法院受理的案件与上诉案件,也包中级人民法院上报的案件。遴选之后向最高人民法院上报。最高人民法院遴选的案例,既包括本法院审理的案件,也包括各地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上报的、由最高人民法院经过认真挑选和筛选的案例。遴选过程需要重点关注犯罪类型、情节类型、刑罚程度类型化的刑事案件。
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意味着我国用于司法指导的案例应当是公开发表的,也就是可以被当事人和律师自由查询并用于庭审抗辩的,而不能只局限于法院系统内部掌握,只让法官知晓并进行那种“暗箱”式操作。因此,经过遴选的案例,应及时公布,鉴于我国刑法正式法源的特殊性和刑事法治的统一性要求,指导性刑事案例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而且应当通过公开渠道发行,现有条件下可以出版的方式面向公众,让普通人在新华书店就能很方便地买到。随后,逐渐建立和完善软件检索系统,可以方便案例的分类和查询。
(三)刑事案例的指导效力
我国的审判制度承袭的是大陆法系,适用的依据是制定法,不同于英美普通法国家的以案例为主,这就决定了我们所实施的案例指导制度不是对案例的直接适用,而只是有目的的寻找类似或大致相同的案例来为当前正在审理的案件提供一个或若干个参照,具体而言就是通过案例对法律的适用来提示法官对当前正在审理的案件作出更为恰当的法律适用,判决书上不必出现“依据某某案例”这样的提法,而仍然只是对制定法的适用和法官在解释制定法时的说理,但需要在适当位置注明相关的指导案例,以此起到指导法官判案的作用,又可将判决置于当事人、其他社会主体如新闻媒体、法学研究机构等的监督之下,否则,就不可能真正建立案例制度。与此同时,建立类似于德国背离报告制度,法官对同类案件认为不适用指导性案例,应向指导性案例的法院提出报告说明理由。如果作出与指导性案例出人较大甚至相冲突的判决,既可作为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
【注释】
[1]资料来源:www.people.com.cn/GB/guandian/30/20020905.登录时间:2008年12月30日。
[2]2006年3月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推出与高科技公司共同研制的电脑量刑软件;2004年5月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正式通过《量刑指导规则》,并在全省强行推行;自2005年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颁布了《上海法院量刑指南——总则部分(试行)》、《上海法院量刑指南——犯罪之一(试行)》、《上海法院盗窃罪量刑指南(试行)》等;学者则对刑罚阶梯进行了精心的设计,参见赵廷光:《实现量刑公正性和透明性的基本理论和方法》,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年第4期。
[3]赵廷光:《实现量刑公正性和透明性的基本理论和方法》,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年第4期。
[4](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66页。
[5]美国《联邦量刑指南》即是在归纳一万个案件量刑结果的基础上形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