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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治理中的主体定位精品(七篇)

时间:2023-09-08 16:58:48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社区治理中的主体定位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社区治理中的主体定位

篇(1)

论文摘要:城市社区治理是实现和谐社区的基本途径。如何搞好社区治理,是当前学术研究的热点问题。随着新公共管理运动的深入发展,社区治理主体也呈多元化的发展趋势。社区业主是构成社区的基本元素,在社区治理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当今的业主与以往的居民并不相同,对他们的管理、组织等遇到了新问题。所以应根据新情况,给社区业主一个合理的角色定位并使业主主动参与到社区治理中来,这样才能更好地进行社区治理。

近年来,我国的城市社区建设已初具规模。城市社区建设这一概念是在我国体制转轨的大背景下被提出来的,“努力促进新的社会结构和管理体制的形成,配合人们在思想文化、价值观念、生活方式等方面的进步,重塑‘以人为本’的现代社会”。[1](p2)在新形势下,对社区的管理不能沿袭以往的方法,由此产生了社区治理这一理念。社区治理强调的是治理主体多元化,这就把社区业主推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重要位置。

一、社区治理主体多元化是发展趋势

“治理”这一提法有其独立的丰富内涵:“作为社会——控制论系统的治理,政策结果不是中央政府行为的产物,中央可以通过一种法律,但是在随后执行的过程中,它要与地方政府、保健机构、自愿部门、私人部门等发生互动关系,相应,后面这些制度间相互间也要发生互动。中央政府的凌驾地位不存在了,政治体系日益分化,我们生活在‘没有中心的社会’,即以多个中心为特征的多中心国家中。政府的任务是使社会——政治活动具有能动性,鼓励出现多种多样的解决问题和分配服务的安排。这种新的互动模式种类众多,例如自我管制和相互管制,公私合作伙伴关系,合作管理以及有企业家精神的合资企业。社会——控制论研究方法强调了处于中心的行动者进行管理时所受的限制,声称不再有单一的权威,替代它的是:每个政策领域特有的多种行动者;这些社会——政治——行政行动者之间的相互依存;共同的目标;界限模糊的公共部门、私人部门以及自愿行动部门;行动、干预以及控制方式的多样化和新出现的方式。治理成了互动式的社会——政治管理方式的结果。[2](p92-94)近年来席卷全球的新公共管理改革浪潮对政府职能提出了新的要求,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要求管理主体的多元化,不再是单一的政府管理。“公共管理不完全等于‘政府管理’,而意味着一种新治理。传统意义上的公共行政强调的是政府行政或政府管理(governmentadministrationorgovernmentmanagement)。而公共管理中的管理者,不一定完全是政府,私人部门、非营利部门、非政府组织等都是公共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强调的是治理(governance),即由众多行动者组成的一个关系网络,和众多行动者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3](p12)治理理论与新公共管理理念相结合,形成了公共治理理论。公共治理的主要特征有:“1.政府理念从统治到治理的转变;2.公共治理主体从一元到多元的转变;3.公共治理的研究对象有了巨大的扩展;4.公共治理机制和手段的巨大变革。”[4](p91-92)社区治理的理念来源于公共治理理念,以往是政府作为单一的社区管理主体,而现在由于政府理念的转变,使得治理主体呈多元化发展趋势,使除政府以外的非政府组织、企业、社区部门和社区居民都可以成为社区治理的主体。不同主体在对社区事务的管理中发挥各自的特点和优势,相互合作,共同为社区建设出力。如果这一套治理体系能够良好运作,必然能够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这一新治理模式起步晚,在实际操作中还要一边摸索一边前进,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各治理主体之间职责界限模糊,甚至对自身的角色定位认识不清。在这里要重点讨论的,是社区业主在社区治理中的角色定位问题。

二、社区业主的角色定位

(一)社区业主与以往的社区居民的比较。

我们现在所说的社区业主,主要是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住房商品化之后购买房屋全部产权的购房者。旧城改造是城市建设整体规划的重要部分,拆除旧房屋建造新房屋则是旧城改造的主要内容。新建的住房大都是商品住宅小区,城市里的社区基本上就是以这些商品住宅小区为主。小区业主与以往的社区居民相比,不同点主要表现在:

1.以往的社区居民所居住的房屋大都是单位福利分房性质,居住在一起的居民一般是在同一单位工作,彼此非常熟悉;现在的小区是商品化住房,业主购房都是个体行为,业主之间互相不认识。

2.以往由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机构对社区进行管理,而现在这些机构已经淡化,应运而生的业主委员会担负起了管理社区业主的责任。

3.以往社区的公共服务由单位统一提供,现在住宅小区的公共服务由物业公司提供,物业公司根据其工作内容和性质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

可见,从传统社区向住宅小区的转变,不仅是人们的居住条件、居住环境发生了变化,更是我国城市基层社会管理方式的转变。以前实行的以“单位制”为主的管理模式随着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新的社区形式作为新的城市基层社会管理模式,是符合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的。

(二)存在的问题。

社区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发展趋势,对社区业主提出了要求。社区业主作为跟社区部门、物业公司具有平等地位的治理主体,理应很好地发挥自己在社区中的作用。但在实际生活中,社区业主与物业公司及其他社区治理主体的矛盾很大,此类新闻也是屡见不鲜。

从上面总结的社区业主与以往社区居民的不同点中可以看出,现在的社区业主之间没有工作上的联系,加之当今社会竞争激烈、压力大、生活节奏快,人们总是很忙,人情淡漠,对于自己所居住的社区的其他成员更是不会主动去结识交往,这就造成了社区业主之间联系不紧密,缺乏把自己当成社区治理主体的觉悟。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性组织。业主委员会的建立是社区自治发展的标志,但由于起步较晚,发展时间短,很多方面还不成熟,而且业主委员会是民间性组织,号召力似乎不强,许多业主对于委员会的职能性质都不了解,支持委员会的工作就更无从谈起了。物业公司为社区提供公共服务,也是社区治理主体之一。目前社区里的矛盾问题,最集中的就是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往往是业主认为物业公司在收取了较高的物业管理费之后并没有提供相应的服务,于是拒绝缴纳以后的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则认为他们收取的管理费都不足以维持公司的正常运转了,这样一来,后果一般是物业公司不再为社区提供公共服务,社区环境变得越来越恶劣,业主深受其害。

(三)社区业主的角色定位。

矛盾问题已经不容忽视了,那么业主在社区治理中究竟扮演着一个什么样的角色呢?既然前面已经提出社区治理主体多元化的发展趋势,毫无疑问,业主是社区治理主体之一,与物业公司及其他社区部门有着平等的地位。但在实际操作中不能发挥出业主应有的作用,这促使我们对社区业主的角色定位进行反思。

社区治理主体多元化是社区治理理论的组成部分,将理论运用到实践中,必然要经历一段磨合期,在此期间可能会产生很多以往没有遇到过的新问题。“综观我国城市社区治理模式的发展与演变,可以将其概括为三种模式或三个阶段:1.行政型社区——政府主导型的治理模式。2.合作型社区——政府推动与社区自治结合型的治理模式。3.自治型社区——社区主导与政府支持型的治理模式。我国城市社区建设由第二个阶段向第三个阶段的发展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5](p136-137)在这个发展演变的过程中,社区业主对自身的主体地位缺乏足够的认识,很大程度上是受到传统管理模式的影响。在以往的社区管理模式中,社区居民是被管理者,是接受政府管理的一群人,人们在思想上已经形成了对管理者的依赖。现在的社区没有了所谓的上级管理者,更多的是靠自己进行管理。而靠自己进行管理,又没有明确的管理方法和标准,于是更多的人选择不管理,对公共事务不闻不问,至于私人的事情,自己管自己的,别人也无权过问。这样一来就导致了社区业主对社区事务的普遍不关心,即使出现了会影响到自身利益的问题,只要他人也遇到同样的问题,就不会主动去寻求解决方法,从众心理在这里起到了很大作用。还有就是单位制解体,尽管凸显了人们的自主性和个性,但也会造成人与人之间联系的不紧密,住在同一个社区的人们缺乏内聚力,对社区公共事务漠不关心也就不足为奇了。业主委员会无法发挥更大的作用,很大程度上是得不到业主们的理解和支持,当然其根源还是前面提到的社区业主之间缺乏内聚力。同时,其他社区治理主体的职责界限模糊,对自己应负的责任认识不清,责任意识不强,也是导致很多问题无法妥善解决的原因。

问题的产生也许是在磨合期间无法避免的,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就成为了过渡的关键。既然现在社区业主不能很好地发挥其作为社区治理主体的作用,那就应该在实践中将其定位在一个还不能够达到治理主体水平,但正在向着治理主体前进的位置。在实践的过程中努力将业主群体往治理主体的方向引导,并让其认识到社区事务与自身利益有着密切关联性。

三、努力引导社区业主发挥其治理水平

将社区业主放在一个还不能够达到治理主体水平,但正在向着治理主体前进的位置,这就需要我们在实际操作中采取相应的措施,将业主向治理主体引导。

(一)强化业主委员会在社区中的作用。

我国传统的管理模式是由上级机构管理社区居民,而且人们的思想方式受其影响很深。既然这样,完全可以顺应这一思维方式,提高业主委员会的地位,强化其作用。业主委员会虽然是民间性组织,也不是对社区的业主进行上对下的管理,但它是代表业主利益的组织,所做的工作都是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从这一点出发,我们可以强调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功能,委员会是通过民主程序推选出来的业主代表组成的,跟大家是同样平等的身份,这就不会出现以前管理模式中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隔阂。业主们有什么困难,遇到了什么问题,都可以向委员会反映,委员会帮助业主解决问题。在这一点上,业主委员会可以填补在没有了传统管理者之后人们心理上的缺失,业主们通过委员会解决了困难与问题,自然会感激业主委员会,在心理上对其产生认同后,要拥护委员会就是顺理成章的了。所以,业主委员会必须强化自身在社区治理中的作用,当业主们还对自己的治理主体地位认识不清时,业主委员会就应该站出来,代表广大业主发挥治理主体的作用。

要做到这一点,首先社区中要选出大家都信赖的、人际关系较好的、热心为大家服务的业主代表来组成业主委员会,组成之后要建立一套业主委员会运作的规章制度,切忌三分钟热情,要切实把每项工作都落到实处,并一直坚持下去。其次要加强业主委员会与广大业主的联系,获得业主的支持。这一点在实际操作上有很大困难,由于前面已经说过的一些原因,很多人都对所居住社区的公共事务漠不关心。还是必须依靠业主委员会自身勤做工作,不能只是在产生问题和发生矛盾时,委员会才能证明其是存在的,必须在日常生活中时时处处体现出业主委员会的存在。

(二)加强社区业主间的内聚力。

社区业主的内聚力不强,是业主不团结,对社区公共事务不关心的根源。如果在这方面有所强化,许多问题解决起来会更容易。由于工作、生活上的差异,社区业主也许很难在同一时间聚集到一起,这也给他们的沟通造成了一定困难。加强业主之间的联系,可以先从老人和孩子着手。退休在家,平时无事可做的老人们完全可以加强联系和沟通,业主委员会可以组织老人们参加一些有益身体健康的活动,加深对其他人的了解和熟悉,老人之间互相来往多了,会影响整个家庭与其他家庭的来往,慢慢地就可以把业主们联系起来。孩子们也是,平时经常在一起玩,家庭之间的联系自然就会越来越紧密。社区业主之间的联系紧密了,内聚力自然就会加强。业主们对社区公共事务就不会再抱着漠不关心的态度,而是真正感觉到自己是这个社区的一分子,社区的大小事务都与自己息息相关,也乐意参与到社区的管理中来,负起自己那份责任,这样,社区业主达到社区治理主体的水平就指日可待了。要加强社区业主的内聚力,要做的还有很多,而且这肯定是一个需要花费较长时间的过程,不能操之过急。

(二)业主应加强与物业公司的互动。

物业公司为社区提供公共服务,是当前的主流。尽管物业公司是企业,但由于其主要业务是为社区提供公共服务,如垃圾清理、安全保卫、绿化维护、车辆管理等,收取的物业管理费也在业主可以接受的范围内,所以物业公司是为社区业主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是社区治理主体之一。当前普遍存在的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矛盾,很大部分还是由于物业公司自身不完善,提供的实际服务与承诺时的标准不相符,收取费用与提供的服务不相符等。由于物业管理的质量与业主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特别是经济上的联系,使得业主与公司之间的问题十分复杂且敏感,一旦出了问题,双方都不愿意承担责任,致使本来也许并不严重的问题越来越严重,原本可以协商解决的矛盾也变得不可能解决了。当前我国的物业公司发展较快,但良莠不齐的现象也很突出。社区要找到一家负责任讲信用的物业公司并不容易。撇开客观因素,业主自己应该做到的,是重视最初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严格按照合同拟订的标准执行,如果物业公司日后提供的服务没有达到合同上规定的标准,业主应坚决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物业公司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业主应时常监督物业公司的运作,及时沟通,出了问题立刻解决,尽量不要拖延,以保证问题能尽早得到解决。业主与物业公司的互动加强了,一些潜在的发生矛盾的可能性就能够被消除,双方都深入了解对方,就可以更好地合作。物业公司与业主都是社区治理的主体,所以就应该相互尊重,相互监督,做好自己应该做的,出现矛盾问题尽快通过协商解决。当然,企业性质的物业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在经济利益与提供的服务之间找到平衡点也非易事,所以业主们在监督物业公司工作上必须付出更多,而一个有威信和号召力的业主委员会就可以替业主们担负起监督物业公司工作的责任,这也证明了社区里建立一个有威信有号召力、负责任,能真正代表业主的业主委员会的重要性。

(四)政府为社区建设提供外部支持。

政府是传统的社区管理主体,在当今治理主体多元化发展的趋势下,政府的作用仍然很大,特别是在我国。政府应该为社区建设提供一些外部支持,“社区的人力、物力、财力有限,政府必须协助社区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难题,特别是要解决区内居民的就业问题。为了将社区内党政组织、企事业单位组织、社会团体这三类组织统一调动起来,使之为整个社区的利益和目标而共同努力,需要政府担当起协调者的角色,理顺城市社区各行各业之间的关系”。[6](p135)社区其他治理主体都是通过政府授权才可能成为治理主体的,所以政府在社区工作上起到的总领性作用是无可取代的。政府为社区建设提供外部支持,相当于减轻了业主的负担,使得他们能够更好地看清自己的定位,明确自己的责任。政府还应在政策和法律制定上为社区建设提供良好的大环境。对物业公司的监督管理应该有法可依,一些社区部门目前还没有法律地位,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这些部门的发展,政府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有利于社区健康发展的政策和法律,这同样也有助于社区业主认清自己的角色定位。

综上所述,社区业主作为社区治理主体之一,在当前还不能很好地发挥作为治理主体的作用。因此,应该在实践中逐步采取措施,引导社区业主认清自己的角色定位,明确自己担负的责任,强化其责任意识,使其主动参与到社区治理中来,促进社区建设快速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严浩.我国城市社区发展政策研究[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2.

[2]俞可平.治理与善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3]张成福,党秀云.公共管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4]滕世华.公共治理视野中的公共物品供给[J].中国行政管理,2004,(7).

篇(2)

一、新社区治理体制下的居委会与业主委员会

1、居委会面临新的困境

目前,深圳市基本形成了“居站合一”(即居委会和社区工作站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和“居站分设”(即居委会和工作站完全分开)等两种社区治理模式。理论上,社区工作站的设立似乎可从制度设计上解决居委会的行政化问题,缓和日趋紧张的居委会与业主委员会的矛盾。但实践中,新的社区治理模式中的居委会又面临了新的问题。

第一,“居站合一”模式的尴尬。理论上,设立社区工作站后,居委会不再承担政府职能,可以真正通过选举产生,专心开展社区自治。然而,实践中深圳市的几乎所有居委会组成人员完全都由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兼任,他们在时间和精力上更多的是放在完成上级任务上,社区自治功能仍难以发挥。“居站合一”模式所反映的政府天然代表全体居民利益的思路,无疑又回到了计划经济下传统意识形态的宣传公共权力系统天然代表全体人民的老路子,否则“居站合一”模式就会产生自我矛盾。因此,从制度设计上来看,这样的制度安排很难说是成功的。

第二,“居站分设”模式的尴尬。目前,深圳市只有盐田区完全实行“居站分设”,这种模式在实践中也不尽如人意。首先,社区工作站和居委会彻底分开以后,二者的角色定位存在问题。社区工作站不但承接了政府下达到社区的各项工作,而且承担了部分本应属于居委会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而居委会虽然不再承担行政工作却又暂未能担当起“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角色;其次,部分居委会在社区自治的制度模式下开展社区服务,难以实现自负盈亏。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居委会资金来源存在困难时,工作如何实现良性运作?再次,由于居委会主任及委员们缺乏工作的热情、动力和民主的习惯,居委会难以真正运作起来。部分原居委会成员在居委会脱离政府“管制”之后,表现出明显的不适应,甚至有某种失落和无所适从感。

第三,面临被边缘化的可能。在“居站分设”的情况下,居委会不再承担行政性工作,与业主委员会一样应该同属于群众性自治组织。但现实情况是,居委会联系群众的功能似乎被抽空了,居委会存在被“边缘化”的可能,一些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影响力大于居委会就是最好的说明。有学者指出,业主委员会在维护居民利益、推动社区自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对僵化的街道——居委会体制形成了很大冲击,如果居委会还不实现自治功能的回归,就有可能被业主委员会“挤垮”。

2、业主委员会对社区治理的影响

随着住房的商品化和市场化、物业管理的兴起、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以及居委会自治能力的缺失,拥有住宅私有产权的业主成为了现代社区的真正主体,业主的社区自治要求日渐增强,并呼吁成立业主委员会甚至业主联合会。在这样的背景下,组织化、专业化的维权组织的成立就成了业主的必然选择。

尽管业主委员会还是一个非常年轻的组织,且其自身运作还有很多不规范的地方,但它作为一个新型的社区组织,在社区内的地位、作用及扮演的角色对社区居民、居委会乃至整个社区治理结构的变革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业主委员会的产生与发展不仅改变了原有的城市社区治理结构,而且还推动了社区治理体制改革的进程、为发展基层民主提供了新思路、增加了社区组织关系的复杂性。

二、居委会与业主委员会关系的现状及症结所在

1、二者关系的现状

面对业主委员会的兴起,有人开始怀疑居委会存在的必要性,要求改革原有社区体制的呼声不断,居委会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潜在冲突也随时间的推移日渐显现。由于居委会角色错位,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居民开始绕开居委会寻求新的利益表达渠道。

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的利益,但其法律地位的不明确直接影响了业主委员会的运作与业主维权的开展。业主委员会还经常受到房管部门的行政干预,这些部门本该行使对业主委员会的辅助工作,但由于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不清,这种行政辅助行为就往往演变成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反过来政府的行政干预又更加模糊了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因此,当物业公司和开发商欺骗和损害业主利益时,业主委员会很难以合法组织的身份去捍卫业主利益,其共同利益表达和权利维护的功能受到限制,从而不得不时求助于居委会。业主委员会一方面依赖居委会,另一方面又不断挑战居委会,而居委会角色的错位使其不可能避免地卷入小区内部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以及房地产开发商之间的利益纷争,其“裁判员”身份受到业主质疑,甚至最后成了业主攻击的对象。

随着社区工作站的成立,由于社区工作站承接了社区居委会原有的社区资源,作为“准政府组织”的居委会与业主委员会的摩擦开始部分地转为社区工作站(居委会)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矛盾,其矛盾的中心集中体现在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社区资源、社区治理权、在社区治理中的地位等方面。由于目前居委会并没有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自治组织,其作为社区自治组织与业主委员会的矛盾还没有完全凸现。现实中,居委会与业主委员会的矛盾仍表现为行政权与自治权的矛盾。由于《指导规则》明确规定居委会领导业主委员会,使得二者之间已经存在的矛盾更为尖锐。

2、现阶段的主要矛盾

现阶段居委会与业主委员会的矛盾可归纳为几个方面:

(1)围绕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而产生的矛盾

深圳市多数业主委员会从成立开始,就难以得到居委会的支持。一方面法律上,《指导规则》出台后,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必须得到居委会的支持,否则难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更不用说备案成立业主委员会了。另一方面现实中,目前居委会仍或多或少的以“政府”的身份参与社区治理,为了减少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所带来的“麻烦”,居委会往往不支持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甚至以各种借口延缓或阻止其成立业主委员会。

(2)围绕社区资源而产生的矛盾

社区资源包括许多方面,如居民支持、办公用房、活动场所、政府的社区政策等等,其中尤其重要的是居民支持。首先,居民支持某种程度上决定了居委会和业主委员会发展的前途命运,离开了社区居民的支持,任一社区组织都难以在社区继续生存。由于居委会长期以来“行政化”的色彩过于浓厚,居民对它的认同非常脆弱。当代表着居民根本经济利益——房产——的业主委员会出现时,居委会与居民之间那种脆弱的关系遭到了严重威胁,这使得居委会对业主委员会有一种本能的敌视。其次,在深圳,随着社会分化越来越细,社区成为独立的发展实体,社区的可用资源与办公用房、活动场所等越来越紧张,生存在社区内的各种组织必然为争夺社区资源而展开激烈的竞争,这种竞争也导致了居委会与业主委员会矛盾的深化。再次,当前政府的社区治理体制明显对一贯具有“行政化”色彩的居委会有利,其他社区组织则难以获得同样的待遇,尤其是业主委员会。当政府的社区政策的天平明显向居委会倾斜时,业主委员会的不满情绪进一步被激化,业主委员会与居委会的矛盾也由此加深。

(3)围绕社区治理权而产生的矛盾

如果社区内同时存在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等部分功能重叠的组织实体,它们之间必然存在功能上的矛盾与冲突,并且必将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日趋激烈。例如,以业主为中心的物业管理模式和以居委会为中心的行政管理模式之间的矛盾;以财产关系、利益关系等为纽带的居民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和传统的街道、居委会行政管理组织之间的矛盾。

尽管国务院2003年制定的《物业管理条例》允许业主大会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由业主委员会选任物业管理公司具体执行。但按照《居委会组织法》,居委会负责协助政府或其派出机关维护社会治安和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这种法律上对社区治理权的不合理安排,造成实际操作中的混乱。

(4)围绕着在社区治理中的地位而产生的矛盾

在社区治理体制改革过程中,居委会与业主委员会围绕社区治理地位问题也产生了矛盾。从居委会的角度来说,理所当然地把社区治理归为自己的份内事,认为自己是社区治理的主体,理应在社区治理中占据主导地位,业主委员会应听命于居委会或直接成为居委会的附属机构。而业主委员会则认为居委会代表政府对社区行政事务进行管理,社区依靠居委会达不到有效的自治,自己才是居民的真正代表,而不是居委会的附属机构。居委会要求把业主委员会纳入其管理框架内,而业主委员会则要求有独立活动的保证,围绕着双方在社区治理中的地位问题,二者展开了激烈的较量。

而《指导规则》和《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对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和权益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相反加紧了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控制,如三级管理即市(区)主管部门、街道办、社区工作站或居委会共同管理的模式,并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纳入街道办、社区工作站或居委会的领导之下。虽然业主要求成立业主委员会进行维权的冲动不断高涨,但由于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约束,业主委员会存在“成立难、维权难”的问题。这是行政权力扩张与民间自治权试图寻求发展之间的冲突。如何合理定位二者关系成了社区治理体制改革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居委会与业主委员会关系的合理趋向

治理理论为解决上述问题、重构居委会与业主委员会的关系供了一个新的视野。治理理论强调治理主体的多元性,其主体既包括政府,也包括第三部门(ThirdSector)或非政府组织(NGO)、企业及社会自愿者,是多个主体针对社会公共事务而开展的分工合作协商的共治过程。

1、创建合作互动型关系

当前学者和政策研究者对居委会与业主委员会的定位问题的几种主要观点,包括用业主委员会取代居委会、将业主委员会纳入居民委员会之中、将居委会与业主委员会合二为一、居委会与业主委员会二者间形成竞争关系、居委会暂时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能等等。但笔者以为:虽然居委会与业主委员会有部分功能的重合,如公共卫生和社区安全管理方面,但二者在权利来源、管理边界、职责功能、代表主体等方面都有明显差异。二者在功能方面是互补的,所以二者并不可以相互替代或者合并。此外,二者之间竞争、冲突的关系也不可取,因为从法律地位和代表性来讲都不具有对等性。

笔者认为,应建立互相合作、依赖互动为特征的合作互动型关系,以缓和社区矛盾,畅通利益表达渠道,构建和谐社区。事实证明,无论是居委会,还是业主委员会,都无法拥有独立解决所有问题的能力。“不论是公共部门还是私人部门,没有一个个体行动者能够拥有解决综合、动态、多样性问题所需的全部知识与信息,也没有一个个体行动者有足够的知识和能力去应用有效的工具。”每一个社区组织都必须通过与其他社区组织交换信息、资源,通过相互合作来达到资源共享的目的。

在以居委会为单一社区自治主体的社区治理体制下,居委会难免沦为政府的附庸,政府的行政管理通过居委会渗透到社区的各个方面,居委会难以摆脱其“行政化”的宿命,社区自治实质上被政府的行政管理所代替。所以,当前进行社区治理体制改革,应该在确立以社区自治为基本价值导向的基础上,把改革现有的居委会与开发社区内其它自治资源结合起来,组成社区的自治管理系统,在这个系统中各社区组织通过密切合作来实现社区治理的目的,其中居委会负责社区公益性事务,业主委员会管理与物业或财产有关的事务。居委会与业主委员会作为社区内较为重要的两个组织,共同构成这个自治管理系统的核心,建立合作互动的新型关系,共同构筑良性的合作型社区治理架构。

在这种良性的合作型社区治理架构下,社区治理将会在社区组织间的相互交流与合作中达到“善治”。这一新型关系不仅有利于集体选择和集体行动的开展、有利于自下而上的居民参与,而且还有利于降低治理成本,从而构建和谐社区。

2、合作互动型关系的实现途径

(1)还权于民,合理定位国家与社会关系

根据治理理论的要求,从国家与社会层面看,应变过去的垂直式的行政隶属关系转为横向的相互协作的伙伴关系,构建一种新型的社区组织网络模式。

其一,坚持规模原则、民主原则、责任原则和理性原则相结合的社区治理原则;其二,实现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其三,确定政府在社区治理中社区建设顾问而不是控制者的职责。变过去的行政上下级关系为横向合作的伙伴关系。政府根据居民需求制订社区发展的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社区组织负责具体实施。

(2)加强制度建设,明确业主委会法律地位

有关部门应尽快组织对《居委会组织法》进行修改和完善,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基层社区组织的性质、功能和建设的目标,实行政社分开,为建设和谐社区提供法律保证。2007年9月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没有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作出应有的规定,业主大会及其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是代表和维护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公共合法权益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应该通过立法规定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成为公益性社团法人。这样定位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不仅是我国公民社会发展的必然,也是解决物业管理服务市场诸多问题的迫切需要。

(3)还原居委会的自治功能,健全沟通机制

首先,还原居委会的自治功能。构建良性的居委会与业主委员会关系,必然先要求加强居委会的独立性,把居委会从行政体制的束缚中独立出来,还原其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本来面目。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的办法,通过项目管理和契约管理,由社区工作站承接政府下沉的一些事务性、操作性的工作以及从居委会剥离出来的工作;居委会则回归其“本位”,实行自治,负责收集社情民情,开展社区服务,调解居民纠纷等。

其次,要明确界定社区各组织的职能范围。居委会与业主委员会的职能范围界定是双方构建良性关系的基础。社区管理中属于物业管理的内容,如治安、清洁、卫生、绿化、车辆停放等事务可以逐步由业主委员会通过合同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而居委会则集中于社区居民事务管理与协调上,并发挥主导作用。“居站分设”是实现社区自治、理顺社区组织关系的前提。要制定法规严格规定居委会、社区工作站各自的职责范围,不能贪图一时的方便,而重新让居委会陷入行政事务的泥潭,慎防将居委会再次变为社区工作站的再派出机构的“怪圈”。

再次,构建社区组织间的协调机制。社区组织间的协调机制的构建是居委会与业主委员会关系改良的重要条件,没有一个制度化的社区组织协调机制就不会有良好社区治理体制。只有构建好制度化的社区组织协调机制,居委会与业主委员会才能增强合作,社区体制改革才有可能成功。在构建制度化的社区组织协调机制时,要摆正政府在社区治理中的位置。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是实现调控、制定公平合理的裁判规则,而不是过多的介入。政府只有放松对社区组织的管制,让社区各组织自发调整彼此的关系,社区组织关系才能得到较优的组合,居委会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良性关系才能实现。

最后,要理顺社区自治组织与政府的沟通机制。目前社区治理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社区各组织与政府之间的沟通极不平衡,其中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与政府的沟通尤为欠缺。政府应高度重视这一问题,尽量保持与社区各组织之间的平衡关系,使社区各组织协调发展,这才能有利于社区自治的实现。为此,政府要主动完善回应机制。深圳市南山月亮湾片区设置人大代表工作站的做法可供“居站分设”之后社区自治组织如何行使职能作参考。这样社区自治组织在收集到居民意见之后,就有了一个良好的沟通渠道,即通过人大代表向政府反映民意,居民与政府形成良性互动,也强化了政府对居民问题的回应。

四、结语

篇(3)

【关键词】网格化管理 社区自治 公共利益 定位

近年来,基于城市管理数字化、技术化的社区网格化管理悄然兴起,被政界和城市管理者看作一种新的社会治理方略。然而,网格化管理作为社会管理创新的一种新模式,还有很多值得我们研究和探讨的地方。

网格化管理概念

网格本是计算机术语,指利用互联网把地理上广泛分布的各种资源连成一个逻辑整体,为用户提供一体化信息和应用服务,以最充分地实现信息共享。网格有着资源共享、协同工作、开放、动态等优点。社区网格化管理试图把上述优点移植到具体的管理实践中,它和传统的社会管理方式相比较,最突出的特征就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打破了城市管理部门与行政区划之间空间的界限,因此网格化管理具有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管理服务高效等特点。

关于网格化管理的概念,各地在实践中有着基本一致的看法:城市网格化管理就是以社区、街道为基础,在其管理区域内,把1万平方米左右的区域划为一个单元网格,在此基础上建立城市网格的信息管理系统,最终实现对社区和街道的管理。

网格化管理的运行机理

传统的城市管理体制存在着很多问题,如政府部门各自为政、职责不清、权责不明、工作效率不高等等。那么如何形成一个部门之间相互协调的联动机制,是城市社会管理创新面临的严峻考验。网格化管理恰恰在此方面有其优势,它是一种整体性运作模式。首先网格化管理提出了统一规划、市区联动的工作思路,形成发现、立案、派遣、处置、核查、结案等一套完整有效的工作程序。其次,网格化管理一般实行市区两级分工、监管分离的体制。市级负责监控和协调,区级负责具体运作。两级都分别设立指挥中心,减少了问题上报的很多中间环节和管理层级,大大缩短了处理问题所花费的时间,从而提高管理和服务的效率。最后,网格化管理正是从基层社区管理服务中遇到的政出多门、条块分割的矛盾出发,理清基层社区和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明晰职权,同时把社区的管理职能直接下放给每一个社区单元网格,明确网格负责人的职、责、权,并建立有效的监督和评估机制,理顺市、区、网格之间的关系。

社区实现网格化管理开始试点于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然后被移植到全国各地,始终带有很强的政府主导色彩。首先,从一开始网格化管理就被政府大力推崇和看重,并把它作为解决当前社会问题、缓解社会矛盾的灵丹妙药。其次,从网格化管理的主体来看,虽然网格存在不同性质的“多元行动主体”,但政府主体明显处于主导地位。具体来说,网格化管理的主体主要包括街道办事处公务员、社区工作者、社区党员和社区志愿者,但他们在网格管理中的地位却是不一样的。由于政府部门拥有较丰富的公共资源和较大的公共权力,所以在网格管理中自然处于主导性地位,社区工作者虽然是网格管理中的主要力量,但他们只是负责执行政府主体的任务安排,至于其他志愿者则只是辅的角色了。

网格化管理存在的问题

政府主导带来的运行成本问题。网格化管理是社会转型期的产物,它是为了应对当前日益多发的社会和个人极端事件而产生的,是一种将基层社区组织与政府公共服务系统相结合的管理模式。然而,社区网格化管理的运行也潜藏着行政成本膨胀的风险。由于网格的面积比较小,这样每个社区就需要分成多个网格,而每个网格都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政府公务人员和社区工作人员,这就大大增加了人力运行成本。同时这种管理模式需要从市级政府、县区政府直到街道办事处增设各级网格管理指导中心办公室,从而增加了机构的数量。最后,网格化管理需要以信息技术作为依托,需要增设大量的设备,投入很多物质资源,并需要相应的维护网络正常运转的资金注入。

网格化管理可能制约着社区自治的发展。当前社区管理日益呈现行政化趋向,政府权力直接下沉到社区,压缩了社区自我管理的空间,并从上至下对社会组织实行再组织化,导致社会空间行政化、社区组织行政化、社区事务行政化。而网格化管理则加剧了这一现象,使政府权力从社区进一步深入到居民家中,每一个家庭,甚至每一个人都完全置身于政府权力的控制之下。“政府行为的全面回归,不仅使公共服务辐射到社会各个领域,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形成了行政强制的倾向”①就这个角度来说,网格化管理这一实践模式总让人有一丝隐忧:政府似乎只是为了实现全面控制而介入,而不是为了发展社区自治而介入。

网格管理的泛化问题。社区网格化管理之所以受到城市管理者的青睐,主要源于地方政府强大的维稳压力。决策者们认为网格化管理可以弥补原有社区管理模式的不足,提高社会管理水平。但随着网格化管理这一新的社会管理模式的实施,“就网格化的功能而言,已经被泛化到可以解决任何问题的地步,似乎与党的系统和政府系统相关的所有问题都可以通过网格化来解决,网格化的范围被大大泛化。”②当城市管理者把解决问题的希望寄托在网格管理时,他们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动力就会减弱。而政府职能转变才是解决社会问题、加快社会管理创新的根本所在。网格管理泛化的另一个表现是各地网格管理的程式化严重。对于这一管理模式,各个城市争相移植,不管它是不是符合本地实际,也不对其进行因地制宜的改变。

网格化管理中政府职能的定位

政府应该为社区和街道提供服务而不是控制它们。该如何理解政府责任?新公共服务理论中有这样一种观点:“公务员日益重要的角色就是要帮助公民表达并满足他们共同的利益需求,而不是试图通过控制或掌舵使社会朝着新的方向发展。”③因此笔者认为政府负责应该包括整合社区内各种资源,建立网格化管理的信息共享网络;完善社区网格内基本医疗服务设施;协调物业公司完善社区网格内基本的文化娱乐设施;引导网格内自发性群众组织等等,而不是直接告诉居民该怎么做、要怎么做。市区两级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不能把网格化管理当成能够解决一切社会问题的药方,更不能把其作为控制社会基层的手段,而是要遵循社区发展的自然规律,不能按照政府意愿改变社区的发展方向。政府要给社区提供服务,尊重社区的行动选择。政府要与社区居民、社区管理人员和社区志愿者一起,共同协商解决居民所面临的问题,为社区居民排忧解难。“政府角色从控制转变为议程安排,使相关各方坐到一起,为促进公共问题的解决进行协商、提供便利。”④

公共利益是目标而不是副产品。网格化管理最初本是城市管理者为整合社区资源,构建社区信息共享平台引入社区管理中的,但其随后的遍地开花则更多的是基于维稳的需要。或者可以这么说,政府在推行网格化管理时首先想到的是排查社会隐患、解决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的潜在问题,不让自己管辖区域出现管理盲点。如果说考虑到了社区公共利益的话,它可能就是一种副产品,而不是真正的目的。

社区公共利益指什么?首先,它指向社区内提供的公共医疗服务是不是能够满足居民的需要;其次,它指向社区内的基本娱乐设施、场地能否满足居民的需要;第三,它指向社区能否提供一个安全舒心无污染的生活环境,让居民从单位下班回来感受到温暖;最后,它指向社区居民所能享受的自由生活和自由表达的空间。凡此种种,都是政府在社区管理中需要营造的。可能由于现实的制约,有些社区公共利益很难完全实现,但它是目标,至少是努力的方向。政府在社区治理中,包括网格化治理过程中首先要把这些公共利益的实现作为目标,如果有维稳的考虑,应该把维稳作为实现公共利益的途径之一,而不是相反。

把社区自治作为网格化管理的目的。网格化管理只是社会转型期的产物,它产生于社会矛盾多发的今天有其必然性,然而社区治理的最终目的是自治,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网格化管理只是社区治理步入一个特殊时期的产物,不是道路终点。在这方面,政府要有前瞻性,要充分认识到网格化管理的局限和未来,正确进行政府职能定位。

(作者为焦作大学法律与政治学院讲师;本文系2012年度河南省政府决策招标课题“河南省加强社会管理创新问题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注释

①渠敬东等:“从总体支配到技术治理:基于中国30年改革经验的社会学分析”,《中国社会科学》,2009年第6期,第123页。

篇(4)

论文关键词:社区教育;管理创新

社区教育是一项涉及到居民群众学习利益诉求的社会事业,社区教育管理是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管理创新的理念,不仅对社区教育管理创新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也对社区教育管理创新指明了基本思路与发展路径。

一、社区教育管理的理念创新

理念是事物本质的抽象,在认识事物中具有先导、指导的作用。而这里所说的理念创新,又主要指关于社区教育管理的本质,管理者之间、管理与被管理者之间关系及价值的诠释与定位。

结合我国的国情和社情、民情,在社区教育管理中,究竟要创新并树立哪些新的理念呢?笔者以为:

一是要树立多元主体的理念。政府、社会、市场都是推动一个国家、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力量,又是互相平等的主体。要从历史上单纯重视政府作用、单纯采取行政管理、轻视社会主体作用、排斥市场取向的传统思想束缚中解放出来,树立多元主体的理念,从一元独进向多元协同管理转变,这是适应时代要求、与时俱进的理念创新。

社区教育管理,要改变过去单一行政管理的状况,首先就要在思想上把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看作相互平等的主体,树立群众是真正的英雄的思想,居民是社区教育真正的主人,要尊重居民群众的首创精神,相互平等尊重,确立共同愿景,努力实现共同目标。

二是树立公共治理的理念。新公共管理理论认为,治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合作,政府与非政府的合作,公共机构与私人机构的合作。治理是一个上下互动的管理过程,它主要通过良性互动、合作协商等方式,实施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治理所拥有的管理机制,主要不是依靠单一政府的权威,而是多元主体合作的权威;其权力向度是多元的、相互的,而不是单一的和自上而下的。

社区教育原本就带有较大的自治色彩,是居民群众自发参加、自主管理、群体享受的事情,因此,在社区教育中,引进治理的理念,既有现实的民众基础,又有很好的发展前景。治理当然包含管理的意涵,但治理是在主体之间平等尊重理念指导下所实施的行为,只要居民群众真正发动起来,集思广益,献计献策,就能开创社区教育的新局面。

三是树立社区教育主体性发展的理念。根据科学发展观的精神,笔者理解,以人为本,就是以民为本、以发展为本,居民是社区发展的中心,社区发展的主体,社区发展的目的。社区教育原本就是群众性、平民化的教育事业,为了居民,依靠居民,成果惠及居民。只有切实提高居民的认知度、认同度、参与度,居民广泛发动起来了,参与到社区教育中来了,居民的智慧力量贡献给社区教育,把社区教育办成为居民满意的教育,社区教育才能实现其可持续发展。没有居民积极主动的参与,社区教育也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四是树立管理即服务的理念。领导就是服务,管理也是服务,服务居民是社区教育的根本宗旨和目的。发展社区教育是为了居民,居民自己的事情,要支持居民自己来管,而不是只靠自上而下、自外而内的管控。政府也好,教育及相关部门也罢,办好社区教育,从本质上讲,并不是一个恩赐,而是一种服务,一种服务惠民。如果居民不能从社区教育服务中得到实实在在的素质提高、学习快乐、精神享受,社区教育就是南辕北辙、本末倒置。

二、社区教育管理体制的创新

在我国的历史文化和社会背景下,传统的管理理念往往把政府视作惟一的主体,带有较大程度的行政指令色彩,具有自上而下管制的内涵,而被管理者则是政府的附属,两者在管理中的地位和价值存在着不言而喻的不平等。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化,政府行政管理必须与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社区管理与单位管理有机结合,综合运用多种管理手段,逐步形成管理与服务融合、有序和活力统一的多元治理、共建共享的新思路、新模式。

我国的社区教育,经过十多年的实验探索,业已形成“政府统筹领导,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配合,社会积极支持,社区自主活动,群众广泛参与”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的新格局,为社区教育管理改革创新奠定了制度基础。

要深化社区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创新,下一步要着力研究解决的问题是,政府作为社区教育的领导主体,如何创新执政的理念与方式,从直接管理、具体管理中解放出来,着力培育并发挥社会组织、自治组织作用;社会、社区要成为一个主体,如何改变目前组织化程度以及素质均不够高的现状,提高参与管理的素质与能力,从配角变成主角,从而取得与主体地位相称的话语权;社区教育本质上是一项公益性事业,而市场则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私益性行为,但公益并不等于无偿或免费,如何在公益性和私益性之间找到恰当的结合点,适度引进市场机制,促进社区教育的可持续发展;如何进一步从制度体系、政策法规方面,明确规范政府、社会、市场几个主体的权利义务与职责功能,都需要假以时日予以解决。

管理不是控制,但也不是不要管理。在体制改革、社会转型的过程中,许多社会成员从单位人变成社区人,经历了或正在经历着依附—游离—组织的变化过程,管理和秩序是必要的。但管理的理念与价值观需要变革更新,在平等尊重引导的观念指导下,帮助与支持人的发展。特别在城镇(市)化迅速推进过程中,更要通过社区教育的管理与服务,把农民转化为市民,进而做一个符合时代要求的现代公民。

三、创新社区教育管理载体,实现教育惠民根本宗旨

坚持重心向下,推进社区自治、居民主体的社区教育发展。社区自治,这是我国基层民主政治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社区自治的本质特征,主要不是依靠政府的直接管理与干预,而是依靠居民及其组织的力量,自主解决自己的问题;居民组织起来,民主选出代表,自信自立自律,带领居民发展;调动居民积极性创造性,运用居民喜闻乐见的形式与途径,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建设社会文明,促进社会和谐,建设居民自己的精神家园。

成都市锦江区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过程中,对社区教育实行网格化管理,坚持重心下移,注重基础建设,从去年开始,在居委社区层面建立居民学习点的基础上,又往下延伸,分期分批建立“院落学习室”,拓展社区教育服务空间,配备服务设施,提高供给能力,扩大服务覆盖面,把社区教育学习送到居民院落、家门口,形成方便居民的“学习服务圈”,使居民群众从社区教育服务中,得到更多实惠。

上海嘉定区多年来,通过实验项目的形式,注重创新社区教育载体,初步形成了五种社区教育新的学习载体:一是嘉定工业区于2005年启动了 “百姓学习中心户” 建设项目,将教育学习重心下移到了具有一定素质和能力的中心户,带动周边居民的学习;二是嘉定镇街道2007年由草根团体发展而来,建立了以学习为动力,扩及邻里互助的“睦邻点”组织形式;三是华亭镇2006年建立“农家书屋”,形成了一个方便居民学习和培训的园地;四是徐行镇借助“村组党建”平台,建立了社区教育的基层学习载体“村组家园”;五是马陆镇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居住小区,2007年建立“社区学习中心”,形成了又一种新的新市民学习组织形式。总体上看,上述几种教育学习的载体,深化延伸了社区教育三级网络的覆盖面,走出了一条重心向下、方便居民、教育惠民、特色鲜明的发展新路子。

从社区教育的本质看,民间组织是居民主体性的价值追求,是居民主体性的组织表现。总的看来,社会成员必须通过提高其组织化程度,来表达意志、反映诉求、体现参与、贡献才智的。在今后的社会发展和社会治理中,民间组织将作为一个主体,包括代表公众利益的社团,或代表部分群体利益的社团,与政府合作,共谋发展。特别是在强调社会管理创新的新形势下,在地方性、社区性的社会治理中,民间组织(包括志愿者组织)更可以发挥其独特的功能和作用,起到政府不能起到的作用。

在我国社区教育的发展过程中,各类以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生活休闲为主体的、居民自发性的社区民间组织,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在发动和组织居民群众参与社区教育活动,已经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但尚难以承担街镇乃至区县一级社区教育的任务,距离一个社会主体的角色要求还要继续历练与攀登。

四、搞好支持服务,重在教育惠民

社区教育管理的现实要求,是创造一个稳定良好的社会环境和秩序,根本宗旨则是教育为民、教育惠民。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管理的本质是服务,更要追求优质服务。搞好社区教育中的服务,主要表现在:

(一)调查需求,满足需求

社区教育是以成人为重点的全民终身教育,必须坚持以学习者为中心,以需求为导向,满足需求为宗旨,因此,坚持经常性的需求调查,以需求作为制定社区教育计划、决定学习内容与形式的重要依据,应当成为社区教育治理第一位任务。

(二)建设学习资源,搞好资源供给

教育资源供给与群众对教育资源需求之间的矛盾,是我国教育发展中长期存在的主要矛盾。搞好社区学习资源供给,就要整合优化现有各类资源,特别是社区内学校教育以及各类文化资源,开放共享,扩大效益。目前,已经成立了全国性的学习资源建设指导委员会,加强全民终身学习资源建设的统筹协调,有计划地整合、建设、推介、评优,给居民群众提供尽可能适需对路、特色优质的学习资源。

(三)搭建学习平台,搞好支持服务

社区教育治理,要突出重点,重心向下,方便群众,为居民搭建学习资源平台,打造便民学习服务圈,逐步做到居民有什么需求,我就提供什么服务,你什么时候、什么地方需要,我就随时、随地提供,居民有什么学习障碍或有求助,我们就能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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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多元利益;物业管理;路径

多元利益协调理论主要研究如何在多方博弈中获得各自利益的最大化。在各自为了获得利益最大化的行为方式之中,每个参与竞争和斗争的个体都怀着各自不同的利益与目标,他们为了获得各自利益与目标,都会去考虑每个竞争对手会采取的行动方案,并且事后想象出每种行动方案中,自己如何得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总而言之,多元利益协调理论就是研究在博弈过程中,各个利益方如何获得自己最为合理的利益,并且如何让自己的利益最大化的理论与方法。而在物业管理中,涉及的利益方包括: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管理公司等。其中,街道办事处协调者政府与居民的利益,同时也要兼顾自己的利益。物业管理公司要协调业主之间的利益,同时要处理好自己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利益关系。每个利益参与者都要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去进行博弈,否则自己一方的利益可能被另外一方吃掉。因此,利用多元利益协调理论处理好物业管理过程中出现各种问题显得尤为必要。

一、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面临多重困境

笔者根据自己居住地所在小区进行了相关数据调研,根据结果显示,居民对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这四个管理主体的认可程度有着明显的不同,其中,社区居委会的认可度最高,达62.3%,其次是街道办事处,达到51.3%,而最低的是业主委员会,为13.3%,再就是物业公司,为28.6%。这说明,一方面居委会在居民心目中最重要,这取决于居委会确实发挥了应有的实际作用,是社区管理的中坚力量。另一方面,说明我们也必须改善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发挥的作用。我国目前的物业管理从调查结果来看,“业主委员会发挥作用不明显”“物业管理不到位”“居民参与度普遍不高”“街道办事处机关化明显、办事难”“各个管理部门存在推诿扯皮现象”“居委会的定位有问题”等五个问题为排名前五位的突出问题。物业管理的核心是参与物业管理的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如何处理好的问题,包含物业管理的结构形式和运行机制。当前,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暴露出来的矛盾和问题越来越多。1.政府、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对物业管理内容的理解不一致政府出于社会效益和减轻行政管理负担等方面的考虑,会将许多行政只能加在物业管理公司身上。而物业管理公司侧重公司的经济效益,由此导致物业公司服务意识有所欠缺,重管理、轻服务时有发生。而业主最在意的是以最少的资金付出获得尽可能多的服务,最好服务还是免费的。有部分业主对物业服务费的收取抱着不理解、不支持的态度。从目前来看,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点尚未形成,由此造成物业管理不够完善、物业公司的角色经常错位等问题产生。2.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三者在运行过程中冲突渐多在居委会到底是“居民自治组织”还是政府的“跑腿”这样一个双重身份还没有搞清楚的时候,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这两大社区管理主体在社区自治工作中发挥越来越多的作用。三者在运行工作过程中工作任务有交叉成分,往往会出现矛盾和冲突越来越多的情形。3.业主委员会运行机制不健全,业主对其信任度并不高很多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之路漫长,且成立后运行起来也是困难重重。一方面,业主委员会因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在业主利益受损时及时履行职责,为业主解决难题;另一方面,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业主委员会主任、业主代表的工作难以得到认可和激励,部分业主委员会成员或业主代表因为能力、定位、利益等原因不当行使自己的权利,致使广大业主并不信任业主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和处理问题的能力。4.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能力有限、管理水平低我国真正意义上的物业管理起步比较晚,多种管理业态并存,导致服务水平不到位的现象较为普遍,无法很好地保障业主权益。尤其是有些物业公司在取得物业管理权后,没有严格按照合同履行职责,擅自降低服务等级,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标准,有的物业公司甚至连基本的清洁、绿化、安保等基础性工作都无法保质保量地完成,对公共设施的维护不及时,甚至侵占业主的共有产权等。5.住宅小区业主主体意识不强、参与度不高业主作为各项活动的主体,如果没有他们的广泛参与,再多的物质资源也只是摆设,更重要的是只有业主自身才更了解自身的需求。但是受很多客观因素的影响,我国业主之间彼此缺少沟通和了解,存在比较明显的生疏感。再加上传统的一些让居民参与的模式过于单一,无法提高业主的认同感和归属感。6.社区居委会工作者队伍不够强大社区工作着普遍存在能力素质不高、专业性不强、工作效率低下等问题。同时,由于社区工作者工资待遇偏低,难以吸引优秀人才,而对于学历高的年轻大学生,社区工作缺乏良好的职业前景,难以留住人才,导致社区工作者“跳槽”现象严重,人员流动频繁。

二、物业管理问题频现的成因分析

物业管理陷入困境将会导致整个社区治理的失效,究其根源在于物业利益主体存在缺位的现象。而政府相关部门、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三个重要利益主体的缺位是造成社区治理失效的最关键原因。1.物业管理工作牵涉方方面面,如果政府行政部门缺乏必要的整合,没有理顺权责关系,造成职责混乱、关系不畅,社区治理的合力就无法形成如在实际生活中,住宅小区出现的私自搭盖、违规停车、野蛮装修等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利益,由于相关部门立法和政策还不完备,再加上政府行政部门缺乏应有的服务意识,没有进行有效治理,导致在物业管理领域中出现了权利真空,没有真正做到履行职责。2.业主委员会监督缺位业主委员会属于自治组织,其在行使其权利的过程中困难重重,原因有三:第一,业主委员会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诉讼主体为明确、无法维权。第二,运行机制上,业主委员会往往是决策和执行共存,缺乏执行透明度与有效的监督,存在不公平的现象;第三,对共有产权不关心,当共有产权受到损害时,业主委员会没有及时进行干预。3.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能力跟不上行业发展需求物业管理是一项专业化很强的管理工作。由于我国物业管理专业教育起步晚,行业管理标准和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也没有得到建立,在职物业管理人员的培训不足,各种培训流于形式。再加上很多人受传统观念误区影响,认为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是属于劳动密集型的,不需要太高的素养。从而阻碍了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

三、多元利益平衡下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路径选择

要建立和健全多元利益主体共同参与的物业管理体系,实现各方利益均衡,探索合适的物业管理路径。1.应该从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实现其职能归位政府只需要做好宏观调控的“掌舵”工作,充分发挥其主导作用,大力培育、扶持其他治理主体的成长发育。对涉及行政执法、行政管理的工作由政府相关单位全面负起责任来,尤其是要将延伸至社区的行政类事项清理归还给政府。弱化政府对社区的直接干预,推进“政社分离”,将公共服务类事务归还社区,将现在由政府行政机构承担的技术性、服务性、事务性工作通过外包形式,交由市场或者社会组织承担。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提高政府办事效率。2.建立现代物业管理公司的经营机制首先,物业管理公司要提高自身整体素质和形象,有明确的管理思路、强烈的市场意识,牢固树立对位服务思想,力争服务质量上水平、提层次;其次,企业应有较强的成本概念,完全按照“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运转、自我发展”的方式进行;第三,物业公司应该进一步探索和建立灵活的工作机制,遵循市场法则,运用市场经济规律,形成有利于自身发展的竞争机制。3.健全业主委员会的运作机制纵观各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情况,从业主委员会选举开始,就存在一些弊病和漏洞。因此,必须要健全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机制。在加深业主之间的交流沟通的前提下,在自愿民主的基础上,各业主根据个人意愿行使选择权。当然,真正做到这一点,必须有相应的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才行。另外,还需要明晰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和权利。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与业主的利益不可分,要充分运用法律给予的权利,保障业主的利益。完善业主委员会的议事章程。定期召开有意义的会议,讨论并解决符合大多数业主意愿的实务决定。4.提高小区业主的社区参与度大力发展社区各项活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从业主的实际需求出发,注重社区文化的多样性和特色性,从而充分调动社区参与热情。充分糅合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之间的互动交流,大力开发社区信息智能终端系统,构建畅通民情的数字化平台,从业主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引导居民参与社区管理。逐步健全和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不断培育居民的家园意识,提高社区归属感和参与意识,从而真正形成社区治理的公众参与,提高整体物业管理效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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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罗玲玲.物业管理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J].企业导报,2010(08):57.

篇(6)

所谓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村社区治理创新,指的是在根据当地城镇化过程中新产生的农村社区,在新型城镇化的内涵的条件下,结合社区治理的特殊性,通过治理理念、治理方式、治理手段的创新变革,从而实现社区良好治理的过程。具体来说,在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加强农村社区治理创新 

一、根据城乡统筹发展,站在构建新型城乡关系的高度,有序变革新型农村社区治理。 

城乡发展一体化是统筹城乡发展的根本目标。但城乡发展一体化并并不是城乡发展一样化,而是通过加大农村公共服务建设力度和农村治理变革,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建造新型城乡关系。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过程中,各级政府要切实提高投入力度,特别是在水、电、燃气等基本生活设施公路、绿化、社区卫生、安全保卫等公共实施建设方面,要按照不低于城市社区公共服务平均水平的要求为农村社区配置资源,以保障其生活的基本运转;结合新型农村社区现有的社会发展条件,考虑农村社区居民公共需求的多元化特点,有针对性地提供商贸、教育、医疗、养老、文化、健身、娱乐等服务,提升村民的生活质量;从实际出发,按照新型农村社区治理的特殊性要求,逐步健全组织管理体制,完善工作机制,探索适合新型农村社区特征活设施以及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 

二、根据新型农村社区各自本身的特点,重置农村社区治理体系。 

社区管理体制是社区管理主体在社区资源配置、社区事务管理、社区关系调适等领域中的地位、作用以及相互关系、运作方式。新型农村社区治理中存在三个主体:村居民群众、社会组织和乡政府。 

顺应城镇化发展趋势,根据新型农村社区的特点,探索构建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建设协调委员会和社区社会组织等组织框架,形成以社区服务中心承接政府公共服务、社区建设协调委员会主导社区民主协商和社区自治、社会组织参与自治和社会协管为内涵的社区组织管理体制,完善农村社区治理体系,促进社区居民的社会融合。 

三、理顺政府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的关系,实现政府社会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良好而有效的衔接。 

乡村关系是村民自治的核心问题之一。新型农村社区治理要坚持以社区自治为基本原则,首先要调节好好村民自制体系与行政管理体系之间的关系,依法完善关系定位,理清乡村关系。其次,新型农村社区是介于农村和城市社区之间的特殊形态,其自治到底是依据哪项法律尚未明确。但在群众自治与政府管理的关系问题上基本精神是一致的,这就是乡镇政府与社区之间是“指导与协助、服务与监督”的关系,这意味着政府对社区负有指导和服务的义务,社区则代表居民群众对政府部门的工作予以协助并进行监督。据此,实践中要对乡镇政府与社区之间的所有相关工作进行明确的清理,划清在这些基层管理和服务工作中,乡镇政府及其部门与社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严格分清政府与社区的各自 

职责。 

在理清政府与社区关系的基础上,要以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为纽带,建立起政府社会管理和社区自我管理有效衔接、政府依法行政和社区居民依法自治良性互动的新型农村社区治理体制。这就要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乡镇政府,促进政府工作重心下移,加快公共管理社区化步伐。乡镇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首要任务就是发展农村社会事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做好农村社会管理,而农村社区建设的首要内容也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有效的社区治理。乡镇政府和社区自治组织的工作在这里有农村社区治了交集,为理顺乡村关系,构建政府与社区的衔接和互动提供了可能。 

四、注重社会组织的培育,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善于引进市场和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 

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增强社会自治功能,这是新型农村社区治理极其主要的一个环节。社会组织能够凝聚社会力量,引导居民参与联结,实现利益表达有序化,能够在反映民众诉求、维护弱势群体权益、满足公共服务多元化需求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基层政府要努力培育并发展公益类、慈善类和服务类为重点的社会组织,使其与政府管理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基层社会治理创新。 

农村社区治理离不开政府和社区自治组织,但市场和人民的力量也不应该忽视,在发达地区的社会管理实践中,市场和人民的力量不仅参与社区的管理和服务中,而且作出了卓有成效的贡献。社会力量隐藏在广大群众之中,积极依托和运用社会的力量包括市场力量进行社会治理,是实现社会治理有效性的重要途径。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动员社区居民变被动管理为主动参与,引导和激励社会力量和市场力量参与社区治理,构建民众表达和联结的载体,形成广泛持久的社会合力,推动社会治理创新。 

作者简介:第一作者:程乙悦(1991-),女,汉族,硕士研究生,云南农业大学,基本原理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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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东明县院派驻检察室开展社区矫正监督情况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开展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的要求,是其法律监督权的应有之义。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第258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2010年,高检院制定并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2012年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派驻基层检察室建设的指导意见》,都把“监督并配合开展社区矫正”作为派驻检察室的主要工作职责之一。

开展对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东明县院经历了多年的实践和探索。2007年9月,山东省菏泽市出台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意见(菏办发46号)》,指导全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08年4月,东明县院在开展监外执行罪犯又犯罪案件专项治理时,尝试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但由于当时社区矫正发展水平低、执行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工作成效不甚理想。2010年,东明县院协调法院、司法、公安等部门,对146名监外执行罪犯进行考察,及时发现纠正存在的问题,同时推动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2012年以后,随着派驻检察室建设的快速发展,东明县院把加强派驻检察室建设作为基层基础建设的首要任务,先后建成派驻菜园集检察室、派驻东明集检察室、派驻刘楼检察室、三春集检察室及派驻陆圈检察室等5处检察室,并以这5处检察室为依托,将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融入派驻检察工作,把社区矫正监督职能向基层全面延伸。

一是健全组织机构。在派驻检察室设立社区矫正办公室,为辖区内的矫正对象建立检察档案,对矫正对象的交付执行、入矫宣告、监管措施是否完善,监管内容是否到位,帮教措施是否合适,变更监管措施是否合法,期限届满是否解除等情况进行全面监督。二是强化职能对接。根据《山东省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与派驻基层检察室业务对接指导意见》,研究制定了《监所检察与派驻检察室工作对接实施细则》,明确了派驻检察室和监所检察部门的工作职责关系,细化工作流程,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对派驻检察室社区矫正监督内容、监督方式、监督程序等内容,做出详细规定。三是建立双向通报制度。监所部门收到公安、法院、监狱等部门社区矫正人员法律文书后,要及时将法律文书向社区矫正人员户籍所在地派驻检察室通报;辖区司法所在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要及时将接收情况向检察室通报。四是注重同步监督。通过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对象座谈、发放征求意见表、巡回检查本辖区司法所社区矫正管理软件平台等方式,有重点的详查社区矫正对象公益劳动、集中教育、思想汇报等社区矫正单项工作,坚持将执行终止环节的检察监督作为工作重点,监督和督促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的开展等,把监督关口向前和向后有效延伸,确保矫正工作取得良好成果。

二、存在问题分析

(一)法律定位不清晰。《刑诉法》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司法行政机关是社区矫正工作执行主体,公安机关是社区矫正工作中监管对象的处罚和强制主体,检察机关是社区矫正执法的监督主体。法律虽然赋予了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权,却未授予其对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时的强制性处罚措施权,只能依靠公安机关的协助和配合,难以真正有效地保证矫正措施落实到位。同时检察机关在选择监督对象时也无所适从,难以保证监督效果。如对于脱管的矫正对象,监督派出所,但派出所没有监管责任,监督司法所,司法所因为没有处罚权,纠正又存在困难,从而导致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无从下手,影响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二)现行法规与社会现实脱节。《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13条明确规定:“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如果确需离开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在司法实践中,社区矫正对象的生活境况一般处于社会的较下层,特别是农村籍社区矫正对象,迫于生活压力,很大一部分人需要外出打工,维持生计。而第13条的规定,让他们通过外出打工挣钱养家的想法成为泡影。司法行政机关在监管这些外出务工的对象时就会处于管不管和怎么管的矛盾状态。从调查中得知,对于农村籍社区矫正对象要求外出打工的,有的司法所是采用每月通电话的方式进行联系。然而这部分人流动性较强,场所不固定,有的过一段时间就没了音信,而另一部分人即使保证每月都能够电话联系,但也都是全凭矫正对象自己说了算,是真是假,难以考证,实际上等于是让这部分人处于放任脱管的状态。

(三)职能部门间互相配合主动性不够。基层部门事多人少,各自为战的情况比较普遍,协同配合欠缺。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公安机关是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司法行政机关是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因此,司法行政机关在从事这项工作时,如果没有公安机关和其它部门的配合,就会显得力不从心,工作中,时常会遇到这样和那样的尴尬境况。如公检法司等部门之间在交付执行环节存在脱节,在收监执行上配合不力。

(四)组织保障不足。一是经费保障不足。除市县一级业务指导经费由市县财政统一拨付,保障较好外。乡镇司法所的教育管理经费主要依靠乡镇支持,大多数处于平时无经费状态。二是人员配备不均衡。有的司法所人员配备较少,“1人所”仍然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人员较多的司法所,“专职不专用”现象也比较突出。司法所工作人员除承担人民调解、综合治理、法律服务等日常工作外,还需参与拆迁、计生、检查等活动,社区矫正工作无形之中被边缘化。三是社区不够成熟完善。由于城镇化建设起步晚,农村主要以村居为单位进行管理,成熟社区少,缺少开展集中学习教育和公益劳动的场所。志愿者数量较少且素质参差不齐,不能满足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需要。

三、完善派驻检察室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对策建议

(一)明确法律定位。派驻检察室参与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最高检只在内部文件上做出了一个模糊、笼统的规定,应当把派驻检察室参与社区矫正监督从法律的层面上予以明确,明确派驻检察室社区矫正基层法律监督的地位、职能、监督程序等,解决目前派驻检察室矫正监督“摸着石头过河”的状况。同时,建议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进行修正,把派驻检察室的矫正监督职能正式纳入明确的法律条文中,对派驻检察室的社区矫正监督职能定位进行明确规定, 把派驻检察室与监所检察部门在社区矫正监督工作上的分工进行明确界定,让派驻检察室社区矫正监督有法可依,增强监督的可操作性和实践性。

(二)健全组织保障。加强派驻检察室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开展从交付、入矫到执行、解矫的全员全程岗位练兵活动,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科学规范开展。深入开展涵盖法律、心理、社会等相关学科的教育培训,努力打造一支高素质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财政支持力度,将相关经费作为硬性指标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发展规划建立经费动态增长机制。根据社区矫正工作需要,积极配备车辆等设备,提供进行教育培训和公益劳动的场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