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07 17:29:05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城乡建设法律法规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一、XX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
(一)法制机构建设情况
我局设有独立的政策法制科,综合协调局机关依法行政工作,组织普法宣传工作,负责起草、审查、审核有关规范性文件,组织、指导相关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承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许可听证等工作。凡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都经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或邀请法律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论证,并常年聘请专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提供有力的保证。
(二)加强法律法规宣传
1.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提高决策能力。我局充分认识到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普法教育工作,始终把普法教育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局领导和党组中心组成员根据局制定的六五规划的总体要求,结合当年工作任务,认真制定学习计划,抓好政治业务、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做到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守法,学会运用法律的手段处理各项社会事务,提高驾驭全局的能力。
2.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培训,提高执法能力。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干部职工学法用法,我局先后组织干部职工学习了《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招标投标法》、《物权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深入开展学法教育。积极订购普法材料,购买了《宪法学习读本》、《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理解适用与实务指南》、《立法评估工指南》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书籍405本,印发了《最高法通报政府信息公开十大案例》、《最高法通报政府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做到执法人员人手一册。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建设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每年组织不少于40小时的法律、法规继续教育培训。
3.加强行业人员教育培训,增强守法意识。依托市建设系统培训中心、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安全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概预算员等各类人员的培训。同时强化法律、法规的学习,截至12月5日止,全年共计培训各类人员约2.4万多人次,全市住建行业人员法制意识有了明显增强。
4.加强社会法制宣传教育,营造守法氛围。积极开展普法活动,利用“综治平安建设法制宣传月”“安全月”“质量月”“国家宪法日”“法制宣传日”等有利时机,深入各街道办事处和建筑工地,采取分发法律法规宣传本、设立咨询台、悬挂标语条幅、开展网络法律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向群众宣传法律知识和城市建设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分发法律法规、办事流程等宣传资料数千份。通过广泛宣传,为住建行业在社会上广泛营造依法行政的提供了良好氛围。
(三)继续深入推进依法行政
1.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日常工作。坚持加强住建系统和局机关依法行政工作,从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行业市场秩序、行政执法程序、文件制定程序、完善行政复议和应诉机制等多方面工作,制定出了明确、翔实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对机关职能科室和执法被委托单位的执法监督,规范执法程序和标准,每年度制定全市住建行业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稽查执法工作要点,开展各项专项检查,如建筑市场行为专项检查、半年度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等等,年底开展全市住建系统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对各县(市、区)住建局的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评查,包括法制机构设立情况、执法人员情况、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审批情况、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市场综合执法检查开展情况等,有效规范我市住建系统行政执法行为。
2.做好核对调整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变动及我局行政权力的调整,认真做好对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的核对调整工作,并与审改办做好协调沟通工作,及时将情况上报市审改办。
3.积极推进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为确保“双随机”抽查工作措施能够顺利实施,我局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相关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推广“双随机”抽查机制领导小组,并明确了各“领导小组”的下设机构及其工作职责。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建法〔XX〕3号)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XX政办明传〔XX〕8号)的部署要求,结合市住建系统工作实际,制定并下发了《XX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推广“双随机”抽查机制工作方案》(XX建法〔XX〕11号),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组织机构、工作目标、基本原则、工作任务及工作要求作了明确规定和说明,并制订了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监督检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房地产市场检查、物业管理活动检查、建筑业企业资质批后监督检查等七项“双随机”检查事项,同时明确了各抽查事项的抽查依据、抽查内容、抽查主体。
4.做好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工作。积极组织我局工作人员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在第一次由我局自行组织市住建系统行政执法资格专业考试的前提下,较好地完成了上级赋予的任务,得到了省住建厅相关领导的高度认可和好评。本次市住建局共51人参考,其中25人通过考试获得行政执法资格,通过率在全省住建系统中名列前茅。
5.做好省住建系统2014-2015依法行政考核迎检工作。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开展2014、2015年度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考核的通知》,对依法行政评估核查工作做了充分的迎检准备,对照省厅依法行政评估核查标准内容逐项分解,按六大考核内容(机构建设和决策机制、法制宣传教育、行政审批工作、行政处罚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进行资料分类、建档,并形成我局2014年、2015年依法行政工作自查情况报告、迎检工作汇报。省住建厅依法行政考核组通过听取汇报、查看文件资料等形式对我局2014、2015年依法行政工作进行了全面、认真地考核检查,在此次检查中,我局各项依法行政工作均得到省厅认可和好评。
6.开展规范性文件制定清理工作,营造法治政府环境。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我局拟出台的九份中介机构行业管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内容规范进行审核,并分别征求市法制办和局法律顾问的意见;根据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对XX年度到期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其中:清理了6份,保留了1份,修改了2份。并根据市政府开展的XX年度规范性文件例行清理协调会的协调意见对我局牵头修改的《XX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XX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中心市区棚户区(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两份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和完善,同时对《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中心市区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提出修改意见,为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创造了较好的政策环境。
7.积极做好复议和应诉工作,努力化解行政争议。至XX年11月份止,我局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共计1宗,不予受理的1宗,未引起行政诉讼和上访,有效化解行政争议。作为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我局能积极主动做好复议答辩各项工作,按时提交书面答辩,并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有关资料,自觉执行行政复议机关的裁决;我局今年共有行政诉讼案件18宗,其中3宗原告自动撤诉,5宗驳回,2宗驳回上诉,1宗我局主动纠正原具体行政行为,其余均在审理中。作为行政诉讼主体时,我局能依照法定程序,遵守相关规定,积极做好行政诉讼案件的组织、应诉工作,接受法院司法监督;在认真做好组织、出庭应诉工作的同时,积极加强与法院、当事人协调沟通,密切跟踪案件的审理进程,确保行政机关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的同时还通过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8.完善执法监督制度,促进行业管理法制化。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相应的执法监督制度,完善法制监督机制,形成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监督机制,保证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在实施监督的具体做法上,要求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实行重要情况报告制度;实行政务公开,设立投诉、举报电话、信箱,发动群众监督,敢于暴光亮丑,跟踪督查,限期整改。同时,进一步强化内部监督机制,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优化服务职能,把职业道德建设、勤政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和推行服务承诺制度等内容融为一体,做到相互促进,协调发展,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开展定期不定期的自查自纠、检查评比活动,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解决矛盾、奖优罚劣,推进了行业管理规范化、法制化。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对需要公开的信息进行公开,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每月公开内容上报,大力推行网上公开,方便群众了解,得到了群众的大力支持和充分肯定。
二、存在问题:
虽然我们在开展依法行政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工作中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如:1、部分科室自身业务繁多、对依法行政工作的思想重视程度不够,法制工作方面科室之间的配合还有待提高;2、近两年来,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力度不断强化、社会各方主体法律意识不断提升,法制工作业务大量增加,工作难度加大、压力加大,加之法制工作人手长期短缺,造成工作运转不够顺畅,有出现忙乱现象,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的开展。
三、2017年工作要点
(一)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一是继续深化住建系统普法工作。按照省、市法制宣传的统一部署,组织好各专项法律宣传活动,大力推进“七五”普法宣传,推动全系统学法守法用法良好氛围的形成。二是继续加强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学习。落实各级各单位学法、干部任前学法、法律知识培训及讲座等制度,中心学习组集中学习每月不少于2次,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每年自学法律不少于40学时,促进行政执法人员熟练掌握和运用相关专业法律法规。
(二)进一步加强规章制度建设,保障住建行业发展。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实施,重视和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加强规范性性文件出台前的合法性审查和出台后的备案和网上公开工作,及时清理不适应实践需要的规范性文件,该修订的修订,该废止的废止,保持政策执行的上下一致、新旧衔接;加强城市建设方面的立法调研和准备工作,积极推进我市城乡建设与管理立法工作,努力营造行业法治环境与氛围。
(三)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根据中央、省、市各级有关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精神,做好具体行政处罚权及相应行政强制权力的移交工作,完善日常监管和行政处罚的衔接机制,配合相关部门建立城市管理协调机制,做好审批、监管与处罚的无缝对接,按要求在2017年底将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移交到城市管理部门,实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的集中行使。
(四)进一步开展稽查执法活动,杜绝违法违规行为。一是加大监管执法工作和市场整治力度,加强对重点案件的稽查执法。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类建设市场进行专项检查,及时纠正各类违规建设行为;着力清理整顿建筑、房地产市场,确保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二要加强稽查执法检查和指导。建立建设行政执法巡查制度,加强对各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各执法被委托单位稽查执法工作随机巡查,及时发现、纠正违法行政行为。重点巡查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有法不依、违法不究以及违反法定执法程序、违法案件查处不力等问题,并通报巡查情况。
【关键词】城乡规划;存在问题;解决对策
引言
城乡规划、建设的根本目的就是促进社会、经济、文化的综合发展,不断优化城乡人居环境。实施城乡规划与城乡综合发展是相辅相成、互为依据的。没有城乡的不断发展就不可能为实施城乡规划提供物质基础。在编制城乡规划时是否有利于区域综合发展、长远发展,应当成为我们考虑问题的出发点,也是检验城乡规划工作的根本标准。
一、我国城乡规划建设工作探索及具体要求分析
作为一个幅员辽阔的国家,我国在区域发展以及区域内的城乡发展等环节,都存在着十分明显的不平衡状态,这对于国家的现代化发展是一种极大的阻碍,尤其是城乡之间存在的差距,严重地影响着国家城乡统筹发展目标的实现。因此,城乡规划建设一直是我国国家建设中的重点。本文下面就分析一下我国城乡规划的探索及具体要求:
首先,就城乡规划的探索来讲,我国从改革开放时期开始,就非常关注这一事项,一直到现在已经取得了诸多的进步。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实施的是一种城乡之间独立发展的二元规划策略,未能注重二者之间的统筹与协调,《城市规划法》以及村庄和城镇的规划建设的《管理条例》规定还在很深的程度上影响着城乡统筹规划工作的实施。一直到2007年下半年我国《城乡规划法》的编制与出台才打破了以往的规划建设僵局,将建设工作推向了新的台阶。
其次,就城乡规划建设具体要求而言,它主要分为科学整合与系统协调两个方面。科学整合是要求全国范围内的各区域呈现之间要构筑以核心城市以及中心城镇为辐射点的整个大空间整合的规划,同时着力保证小城镇中的中心城乡获得优先突出的地域与交通的整合,从而推动区域城乡整体空间、小城镇城乡等各方面的一体化城乡网络的建成。系统协调则是要求城乡规划发展必须与区域发展的计划相互协调,尽量达到对基础设施、资源等方面的协调建设与应用,全面推动区域发展中的土地资源、水资源、旅游资源等在城乡协调规划中的渗透。
二、我国城乡规划建设工作当前存在的具体问题
1、城乡规划建设法律体制不够完善
我国虽然在2007年针对城乡规划建设出台了具体的法律规定,但是,城乡规划是以时展为指引而处于流动状态的工作,各种新的规划发展的需求层出不穷,这就要求国家必须具有详细的不断完善的新型规划方案及专项法律保障。这就使得我国现存的法律体制不够完善的问题日益凸显出来,从而制约了呈现规划建设各个方面的协调统筹平衡状态的实现,因此,要想真正地推动城乡规划的优化建设,国家还面临着法律体制等方面的极大挑战。
2、城乡规划建设缺乏科学合理指导
我国当前在进行城乡规划建设工作时,普遍缺乏一种全局整合、长远利益的目光,简单地应对某个城市或者乡村地区的开发需求进行随意的开发建设,普遍不能真正地将每一项开发工作纳入到长远城乡规划建设工作中。从具体方面来讲,这是由于我国目前尚缺乏以区域和城乡科学整合、协调发展等为依据的具有针对性的系统长远规划方案所引起的,国家相关的城乡规划的负责部门无法严格地依照科学合理的指导方针对每一项开发工作做出详细的审核与有效的指导,从而使得城乡规划建设落入了一种对空间布局不够合理、规划区域功能较低、产业与人口密集程度搭配不均的状况中。
3、城乡规划发展的协调平衡不足
我国进行城乡规划发展牵涉到经济、政治、文化、资源等各个方面的问题,只有全面地将这些问题统筹起来实施协调的建设,才能够保证国家的城乡规划在整体方面实现协调。但是,目前我国存在的城乡发展严重不平衡的问题,直接地阻碍了各种规划因素协调性的不足。同时,我国对于城乡规划建设工作的开展,往往将重点置于城市发展方面,对城市的产业结构进行优化调整、完善城市各种投资环境、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但是,乡村的建设与发展却处于被忽视的状态,各项基础设施建设不足、经济发展活力不够、基础经济活动缺乏等问题普遍存在,这就使得乡村在城市快速发展的状况下更加地落后于城市水平。
三、我国当前解决城乡规划建设工作问题的对策
1、全力推动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
国家当前对于城乡规划建设工作的实施,主要是以《城乡规划法》作为依据,要想推动城乡规划实现良好发展,就要将此法作为中心和基础来逐步推动本法律的更新完善以及其他相关辐射法律法规的大力健全,为我国逐步萌生的新的规划需求提供法律法规保障。具体来讲,国家要利用多种渠道及方式来向所有的城乡住户进行《城乡规划法》的普及性宣传,指引当前的城乡建设人员按照必要的审批工作要求以及相关制度等来进行具体的建设。同时,国家还应当鼓励城乡居民针对法律的不足来提供完善建议以及创新见解等,着重推动其他相关法律对《规划法》的补充,全面推动我国城乡规划系统合理实施。
2、完善城乡规划机制与体系建设
首先,国家在目前推动城乡规划合理有效的实施,还必须致力于健全城乡规划建设的各项项目审核机制、责任追究机制、建设保障机制等的建立,确保城乡建设的各项活动在开展之前能够得到国家相关负责部门对于各种条件的审核,保证各项建设符合国家城乡规划的整体建设方案。同时,还要积极地加大周围群众对于各建设活动的监督,追究非法建设活动的法律责任,将各项建设全面纳入城乡规划的大体系。而且,国家要为某些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基础建设项目,提供法律、政策、资金等方面的保障,推动民间力量对于国家规划建设工作的帮扶。其次,国家还要以全局与部分、短期与长远、发展与保护、城市与乡村等方面的统筹兼顾为原则,来调节并完善城乡规划建设具体的体系。
3、加大城乡规划建设工作的投入
国家当前开展城乡规划建设工作是利国利民的一项大事,也是保证我国立足于国际的重要保障,因此,加大对于城乡规划建设中各项工作的投入必不可少,尤其是要极大对于建设工作的各项资金投入。国家除了为城乡规划建设进行财政拨款之外,还可以通过政策优惠等策略来调动其他力量的参与,并努力拓展筹集渠道,致力于补偿资金不足的问题。同时,国家在进行规划建设投入时,关键还要针对当前乡村建设不足的问题,来加大各项投入对于乡村发展的适当倾斜,以缩小城乡建设的差距。
四、结语:
城乡规划建设是国家各项事业的重中之重,国家一定要努力加大对于此工作的研究,着力针对其建设中的问题采取措施加以完善,并从各项基础保障方面为规划建设提供有效支撑。
参考文献
[1] 周仲平. 城乡规划建设的问题及对策探讨[J]. 城市建设,2010(33)
[2] 王婷芳. 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服务好城乡规划建设[J]. 城建档案,2009(12)
[3] 王波,姚宏伟. 村镇规划建设中的问题及解决对策[J].中国科技博览,2012(16)
关键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有效措施
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工程建设规模持续扩大。在建设规模快速增长的背后,仍存在很多问题,尤其是质量安全问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是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重要保证,在应对频频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并已取得了显著成效。通过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水平,可消除工程管理中存在的各种质量安全隐患,有效提高工程质量,推动整个工程建设行业可持续发展。
1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内涵
质量监督是指为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连续监视和验证产品、过程或体系的状态,并分析记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是指为保证建立及完善工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通过一系列方式、手段来约束或引导建设行业责任主体的市场行为。在建设工程中,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为将会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造成极大影响。质量安全行为主要针对的是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要重视每一道工序、流程的质量和安全行为,才能提高工程的质量安全工作水平。
2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必要性
我国的建设工程行业历经艰难,从瓶颈到缓解、适应、发展、高速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进一步推进了城市化发展进程,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强劲的动力。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是一项兼具行业管理、技术甄别、行政执法的综合性工作。近年来,随着工程建设行业的迅速发展,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明确了监督的重要性。在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控制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否到位是主要影响因素,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技术性强,且涉及环节较多,为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必须构建完善的质量安全监督体系,提升监督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建立标准化的质量安全监督执法队伍,增加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同时,要定位准确,明确目标,对建设工程全过程实施科学有效的监督与管理,紧紧围绕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突出问题,精准发力,实现工程质量、安全施工的发展目标。
3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有效措施
3.1改进监督管理方式
完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方式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一步到位很难,需通过一次又一次的改进和完善,才能为下一次改进提供支持,这个过程同样符合PDCA管理特点。因此,在监督管理方式不断改进的过程中,要直面现状,对产生的情况进一步进行梳理、汇总、分析和反馈,及时发现问题,处理问题,不存留问题。同时,还要结合时展和行业发展现状,不定期更正和更新整体管理方式,制定符合各个阶段发展的管理制度,进而更好地满足社会发展需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担负其自身管理责任,以监督管理者的角色,加强管理力度;做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最大限度发挥监督效能,整合监督机构资源,避免职能重叠,实现优化重组。同时,要积极借鉴发达国家或国内其他城市的先进经验,找出自身的缺点,及时改进,并探索出一条符合自身发展的质量安全监督之路。
3.2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中,要进一步完善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制定和改进建设质量安全信息管理制度,推进与各大机构的合作,如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形成合力。公开质量安全失信企业、人员信息,增强监督管理透明度,建立信用考核淘汰机制,尽可能建立一个以信用管理为前提,随机抽查和行政执法为手段,重点抽查和技术咨询为补充的完整的、良性的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同时,还要加大个人执业资格管理,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让更多注册从业人员明确权责的重要性,加快推进全国注册联网,实施“互联网+政务服务”,严禁个人或企业资质管理混乱。
3.3重视信息化综合能力建设
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BIM等大量先进的技术不断涌现,在信息技术变革的今天,工程建设领域要深度融合各类新型信息技术,重视信息化综合能力建设,以科技创新、技术应用为发展手段,不断推进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高效发展。将信息化技术充分运用到管理中,可大幅提升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全寿命周期的管理水平,完善监管方式,规范执法流程,增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监督执法的有效性。同时,在技术层面,可全方位深入分析执法监督过程中的数据信息,及时找到监督管理不足之处,掌握质量安全监督薄弱环节,为制定科学、合理的标准规范提供真实的数据支撑。
3.4完善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体系
为改善建设工程行业发展,必须健全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体系。随着时代的发展,各种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被广泛用于工程建设中,为此,应加快建立一个满足当前社会发展需求的法律法规体系和行业标准体系,做到有法可依、有规可循,保证监督管理的合理性、合法性。因此,应尽快梳理好各级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建立一个统一、合理的标准规范,将以往不合时宜的法规进行改进修正,提高行业的规范性。
3.5建立标准化的质量安全监督队伍
想要保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顺利进行,必须重视监督队伍的素质,建立标准化的质量安全监督队伍,合理调整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首先,要注重监督管理体系的完善,明确机构职能和工作人员的职责,责任落实到岗、落实到人。要进一步扩大监督覆盖面,在管理范围内,细化、细分管理内容,设置科学的建设监督职责,加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保障力度,追求高质、高效发展。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各类专业培训,强化员工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学习力度,有效衔接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各项工作。
关键词:工程 高风险 安全监理 风险规避
1、引言
重庆东水门长江大桥、千厮门嘉陵江大桥、渝中连接隧道工程位于重庆市朝天门的长江、嘉陵江交汇处、连接重庆市的两江四岸,重庆东水门长江大桥、千厮门嘉陵江大桥为千梭状、主塔180.6m的单索面公路、铁路两用桥,渝中连接隧道为穿越重庆市解放碑环圈,埋深6m~29.2m的浅埋隧道。高主塔与密集高层建筑下监理的安全风险非常大,安全要求非常高。这就要求安全监理工作要有相应的技术措施、方法去应对风险、规避风险。
3.安全监理技术措施
在重庆两江大桥项目监理部安全专业监理工作中,首先按常规亚牛:严格执行、贯彻国家的安全法律、法规、特别是强制性标准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同时结合业主对两江大桥施工安全监理的总体要求,监督、组织、落实各参建单位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制度与体系;严格组织审查各施工单位编制的重大安全技术文件、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与专项施工方案;同时通过监督、检查、整改通知等抓手,落实现场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生产组织、技术措施的执行。在技术上提出以下几点:
3.1、安全监理的核心“安全专项费用监理“
牢牢把握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安全监理主题,建立重庆两江大桥项目安全专项费用台账,设立安全费用支付细目、票据验收制、安全管理费、措施费签证管理制。确保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同时拓宽安全理念,建议重点建设项目安全资金,自项目估算时设立,概算时不得少于估算值,预算时不得少于概算值,招投标时单列管理,项目建设时按安全费用支付细目、票据验收制与安全管理费、措施费签证管理制支付,以利于安全生产的落实、到位。
3.2、安全监理工作重点
认真研究重庆东水门长江大桥、嘉陵江千厮门大桥与渝中连接隧道施工设计图、结合安全法律法规的总体要求,单独编制了《重庆两江大桥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与《重庆两江大桥渝中连接隧道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安全监理工作重点划分为:三个主塔的高空作业;大型施工设备“主塔爬模”、“栈桥”、“大型水上钢平台”;特种施工设备“塔吊、电梯”;通航与水上作业;桥台深基坑、高边坡开挖、防护与挖孔桩施工;临时用电与特种作业;隧道综掘与爆破施工;隧道掘进引起的四邻建构筑物变形、破坏的安全监理等九大块。针对上述安全生产监理重点,严格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2009-05-13的通知要求,采取的主要措施有:一是按规定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评价、专家评审、备案工作;二是长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人员思想素质和技能,并按规定设立安全警示标志;三是积极组织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四是对现场的重大危险源进行日常旁站、巡视和定期检测;五是通过安全生产月检查、季度安全大检查及专项安全检查。加强针对重大危险源的重点项目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排除安全隐患、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确保两江桥的施工安全与环保。
3.3、安全监理工作过程
安全监理工作中首先树立 “三个意识”,即“忧患意识”、“终善意识”与“服务意识”,确保思想、知识与观念上有居安思危、勤于求知、乐于奉献的安全大局观。其次安全监理工作中落实“三个举措”,即“安全签证、开工制度”、“安全过程控制制度”、“危险源辨识与更新制度”, 对每个分解的安全工序落实检查、签证单后才能执行,过程中增加危险源辨识与防护措施。最后安全监理工作中做到“三个到位”,即“意识到位”、“行为到位”、“措施到位”,也即做到重点安全部位旁站、一般安全部位巡视的全过程安全监理,做到整改通知单与计量诚信度挂钩,强调各参建单位领导带班制度、才能更好的指导项目资源服务于安全,增加安全友情提示的安全监理模式。
4.安全监理风险规避
安全监理工作的风险很多,包括:技能风险、资源风险、管理风险、道德风险、环境风险和最重的权责不对称性风险。
《建筑法》69条只规定了两种情况下监理人要承担刑事责任。一是“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二是“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刑法》137条监理人应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是“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但《条例》同时明确监理在施工阶段的“五控制、两管理、一协调”责任,稽首就是“安全”。
在这种监理模式中,项目监理机构所负的安全责任重大,如果监理工程师不到位或越位监理,其不到位或越位责任的大小将根据不到位或越位程度和事故性质确定。这种责任将不局限于质量事故。因此这种行为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生产安全事故)均应由监理工程师或监理机构自行承担。情节严重的要负刑事责任。而且监理工程师对项目的事前控制和事中控制的权力与职责,均使其自身的责任有加重趋势。这迫使我们再坐的每位监理工程师需不断地充实和更新自身的知识储存,使自己成为既懂技术、管理又懂安全的复合型人才。与此同时,监理工程师想方设法规避执业风险进行自我保护也是形势逼迫之下的必走之路。
安全监理风险规避的重点是落实安全监理的“三三制”要求(三知三会三落实):知法 、知责、知风险;会管、会防、会应急;落实责任、落实资源、落实措施。
5.结束语
通过重庆两江大桥项目三年的安全监理控制过程的认识与探研:为今后高风险的市政桥隧工程建设的安全监理工作起到引导作用,也使安全监理逐步适应新时期国家安全控制形势发展的要求。
参考文献:
[1] 《重庆两江大桥设计说明》
建筑类院校法学教育是建筑教育与法学教育的交叉,和形式意义上的建筑法规教育与法学教育有一定的区别,它是在我国法学教育规模扩张的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新兴培养模式,这也表明法律职业教育日趋明显。目前,我国建筑类院校法学教育已存在相当长一段时间,也形成了自身的教育特色,但现阶段它也表现出一定的局限性。
一、现阶段建筑类院校法学教育存在的不足
(一)思想观念认识略有偏差
首先,有人认为法律职业就是司法职业,所以建筑类院校的法律职业教育也就成了培养建筑诉讼领域的司法人员的教育,并且与此相关的实践活动也被简单的认为是诉讼实践训练。事实上法律职业并非仅指司法职业,它还包括立法、行政执法、企业法务等工作人员的培养,所以法律职业教育的内涵要更深、更广;其次,有人认为建筑类院校法学教育应该培养建筑方面的法律专家,当然建筑类院校法学教育在其课程安排中有侧重于建筑课程的部分,但是正如多数人认为,法律人应当是具有多种素质的法律人才。法律人不仅是法律领域里的专材,而且是解决社会诸多问题的杂家。
法律具有较强的技术性,但是法律专业的职业分布广泛,这决定了法学教育必须注重培养学生法学理论基础和社会实践能力,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素质教育,在这种教育模式下培养的学生具有较强的逻辑分析能力、规范的语言表达、一定的实际操作技术、快速融入社会交往的能力,这就要求法学本科专业的设置应当注意拓展其它学科知识,加强学生多方面素质的培养,以使学生具备较为全面的知识结构和理论素养[1]。
(二)国内外法学教育的碰撞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各个领域的发展与国外进行了全方位的吸收、融合和摩擦。因此,中国建筑类院校的法学教育同样面临着这种局面,为了更好的与国外建筑类院校法学教育接轨,中国建筑类院校的法学教育需要审时度势,贯穿东西,严谨作出改革。
(三)课程体系设置不甚科学合理
我国多数建筑类院校的教学模式主要是课堂讲授式。但是目前我国建筑行业的投资主体呈现出多元化趋势,在投资主体中国家参与的方式也发生变化,大力推行“业主负责制”。在此种投资模式中,各个投资主体追逐自身投资效益,因各种矛盾冲突接踵而来,为了解决此种纠纷,国家也从法律的角度予以规制。近期,国务院及各部委出台多部法规规章,基本上形成了我国建筑法律法规体系。作为一名建筑类院校的法学专业学生,必须熟练掌握我国现行的建筑法律法规,因此开设专业的建筑法规课程势在必行,并且在社会经济发展以及建筑业走向法制化的今天,在保证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程的前提下,开设专门的建筑法规课程尤为重要。
(四)教学方法略显单一
我国建筑类院校在法学教育方法上也存在教学方法陈旧问题。首先,教学方法刻板传统。目前仍以讲授式授课方式为主,讨论式授课与案例式授课未能普遍开展,模拟法庭的训练次数有限。在课堂上通常是教师讲课,学生记笔记,考试时背笔记,此种培养模式已经不适应我国现阶段社会发展的要求,我们必须提高法科学生的实践能力,这也是社会发展必然。随着社会发展,竞争日益激烈,社会对学生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它不仅要求法科学生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而且要求其具有实践能力,这种实践能力包括逻辑思维能力、交流能力、谈判能力、诉讼能力、调研能力和随机应变能力等。这是一种素质教育的体现,通过素质教育,教给学生学习能力、学习方法,使学生能够学会学习、学会研究、学会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这也是法律职业的要求。
(五)课程设计略显零乱,教材杂乱无章
据了解,近些年来,部分建筑院校的法学院对课程进行调整,如压缩法理学、法史学(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律思想史和外国法制史等课程的统称)等基础理论课程的门数、学时,大量的开设经济、民商、行政等实用性课程,甚至国家颁布一部法律法规,就开设一门相应课程,这是应时的法学教育模式。另外,许多院校实行学分制改革,许多学生盲目选课,由于法学课程具有相互逻辑关系,因此学生出现听课听不懂现象。这种现象源于学生未能扎实掌握法律基本理论,未领悟法律精神实质导致。因此培养合格的法学人才,必须首先让学生掌握全面的理论知识以后,再逐渐精通各行各业的法律知识。
二、建筑类院校法学教育改革的意义
鉴于建筑类院校法学教育的不足,对建筑类院校法学教育进行改革显得尤为必要,意义重大。这种教学改革对于培养合格的适应司法改革需要的人才,为立法、司法、法律服务等部门的人才培养提供严格的法学教育,培养应用型法律职业类人才具有重大意义;这种教学改革适应对于提高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尤其是建筑业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具有重大意义;建筑院校的法学教学改革对建筑业全面纳入法治的发展轨道,面向全社会和建筑业培养大批既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又具有本行业专业知识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具有重大意义;对于充分发挥建筑类院校法学教育的社会服务功能,积极开展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等活动具有重大意义。
三、建筑类院校法学教育具体改革内容
(一)对建筑类院校法学教育内涵进行界定
法学教育是历史上较早的学科门类之一,法律是一种系统化的知识体系,因此法学教育的重心是超越法律之上的系统的概念和原理,经常采用的教学法是注释教学法。而从法学本质属性看,法学教育各个学科的支持,借助不同学科的哲学、政治学、伦理学等内容来丰富法学的内涵,从而培养法律人的批判思维和独立人格,使法律人尊重历史,服从已制定的法律,同时对法律精神变化不断深入研究,从而形成现实的法律观念。但目前高等法学教育并不是以学术教育为主要使命,如何平衡高等法学教育中的学术性与职业性,这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我们说研究生阶段的法学教育培养的是研究型人才,而本科阶段尤其是建筑类院校的本科法学教育培养的应该是从事法律实务的复合型人才。而若以后者为主要目标,则大学本科法学教育应立足于职业教育,首先,社会对研究型人才的需求是少数的,而对于应用型人才的需求是多数,大量建筑院校的本科毕业生将直接进入职业市场,成为职业人员,而非继续深造。“帕累托最优”规则20:80要求,教育的20%资源用于发展基础教育,80%的资源用于发展应用型教育,其显示社会需要应用型人才,法学教育应尽快把握这个市场。其次法律职业具有很强技术性,其职业技术在经过长期实践、锻炼后才能掌握,法学本科毕业后走向职场的毕业生相较于其他学科毕业生,必须更加注重职业技术的培养。所以建筑类院校本科法学教育的价值选择或培养目标应该以培养精英型职业教育为基本定位。(二)建筑类院校的法学教育面临着与国外建筑院校法学教育的冲突选择
首先,转变教育观念,逐步由国内本位向兼顾国际发展。由于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以及通讯和交通技术的迅速发展,地球村正逐步形成,建筑类院校的法学教育应该在和国外建筑类院校法学教育相互吸收、相互摩擦的过程中不断改进。因此,中国建筑类院校的法学教育须应社会全球化的需求,加强与具有各种法律文化传统国家进行交流与合作外,借鉴先进的建筑类院校法学教育模式,促进中国建筑院校的法学教育能在发扬本土特色的基础上其体系设置更加科学、合理。
其次,强化职业教育。中国社会发展迅速,对于法律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大,而中国专业法律人才较少,与国外优秀法律人才竞争激烈。当然目前我国法学教育已意识到这点,但仍需强化,如加强讨论式教学、案例教学、诊所式教学,增加学生的实践机会等。另外,应加强有关经济学教育,并提高学生的外语水平,建筑类院校的法学教育也应适合此种发展形势,加强经济法、行政法课程建设,并可采用外国的相关原版教材,与此同时,加大双语教学比重,不断提升学生的外语水平,这也是强化职业教育的必然选择。
最后,建立和完善网络教育模式,促进法学教育多元化。网络教育是新兴的教育模式,建筑类院校法学教育应采取此种教学模式并不断完善和发展。因为它可以使不同国家或者具有不同文化传统法律人员进行沟通与交流,促进建筑院校法学教育结构向多元化方向发展。网络教育模式还可以为学生提供案例分析、法学研究、法学评论、精品课程、学术动态等大量的法律信息,还可以对社会公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这是建筑类院校的法学精英教育的必然要求。另外由于建筑类院校的法学人才培养与普通院校法学人才培养相比有其特色之处,因此更需对其人才培养模式进行优化,以达到建筑类院校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最优化的同时实现效果最佳控制[2]。
(三)要求学生熟练掌握我国现行的建筑法律法规
在14门法学核心课程之外,开设专门的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是建筑类院校法学专业教育的特点,这样有利于把学生培养成精法律、懂建筑的专门人才。建筑法律法规是一个复杂的法律体系,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操作实践性。每部建筑法律法规都有较强的针对性,因此,科学的教学内容编制具有必要性。一般来说,建筑法律法规可划分为3个体系:城乡建设法规,这一体系包括《城市规划法》以及《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等内容;工程建设与建筑业法规,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建筑企业资质管理的规定》《中外合作设计工程项目暂行规定》《工程监督管理办法》《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等;房地产法规,这一体系包括《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规。所以建筑院校可以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讲授合适的课程内容,使建筑院校的法学专业的学生在建筑行业发挥较强自身优势,这也是职业精英教育的目的[3]。
(四)改革教育教学模式,提高建筑类院校法科学生的实践能力
首先,建立教师特殊的人事机制。法学是一门实践性的社会科学,必须将书本的法律知识与法律实践结合。因此,法学教师自身需要具备实践经验,在课堂讲授中能够将这些经验与学生分享。因此加强法学教师的实践经验的来源之一就是对法学专业老师的人事机制作以下改革,建立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学教师之间职业互换的渠道使富有实践经验的法官、检察官或律师可以到法学院系中在一定时间内担任专职教师或者兼职教师。同时,法学教师在掌握较为丰富的理论知识后,在法官、检察官的工作岗位挂职锻炼或兼职锻炼,或者建立稳定的校外兼职律师制度,具有一定规模的院系建立自己的律师事务所,当然建筑院校法学专业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凸现自己的专业特色。
其次,讲授式教学法与案例式教学法、诊所式教学法相结合,建立和完善专家讲座制度。讲授式教学法是我国法学教育一直沿用的教学方法,它是根据法学理论、原理参考有关教科书,并围绕教科书相关章节内容进行系统性的讲解,这种教学法主要是课堂讲授。案例式教学法是教师选择有代表性的案例,在课堂中给学生讲解。案例式教学的基本方式是讨论式。案例式教学法与讲授式教学法相比较,优势明显:一是培养学生独立思考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等能力;二是使学生毕业时能尽快适应实际法律部门的环境;三是有利于增强课堂的生动性、趣味性。诊所式教育是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法学院普遍兴起的一种法律实践性课程,其特点通过教师指导学生参与法律实际应用的过程,培养学生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能力,促进学生对法律的深入理解,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中应该具备的独立分析问题的观念。
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在资金运作上欠缺,再加上外部环境的限制,所以在现阶段可以考虑模拟法庭的教学方式,与案例教学相结合,充分利用我校模拟法庭的现有条件来发展我校的法学教育。所以,我们可以将3种教学方法的优点结合起来,使三者充分融合。并在我院模拟法庭实验室建设的基础上,使学生能够尽情体验各种不同的角色,学会如何打官司,如何分析案情,如何写各种诉状,提高学生学以致用的能力。
(五)不断优化课程结构,使之趋向科学合理
首先,课程结构要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设立多样化的课程体系,在保持传统课程体系的基本框架的基础上增加建筑领域中的课程,凸显建筑类院校的特色;其次,学生加强理论知识的学习,重视相关的理论课程,提高学生理论水平,具有深厚法律理论功底,以期能与法律职业、法律技术密切结合;再次,课程结构改革从学生需求出发,减少必修课科目,扩大选修课的范围,使学生能够根据自己的兴趣自由的选择各类选修课;最后,法学专业学生需要增加其他社会学科、自然学科知识,使交叉学科及建筑特色化课程数量不断扩大。
通过上述几个方面的改革,以期能为社会培养出适应国际化、网络化的专业法律人才,使其成为中国法治进程的中坚力量,同时为中国的民主法治建设作出应有贡献。
(一)2009年度工作总结:
1、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174项,建筑面积290.5万平方米。总造价33.5亿元,收取质量监督费944.3万元;
2、监督竣工验收103项,建筑面积160.7万平方米,总造价8.2亿元,通过竣工验收的合格率100%。
3、发出《质量监督意见通知书》248份,质量问题处理合格率100%。
4、1月份,开展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专项检查以及汇报工作;
5、2月份,全面启动xx省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工作程序;
6、4月份,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启动“安全年”活动;
7、5月份,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
8、6月份,开展抗震排查和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
9、8月份,派员参与省厅组织的全省建筑工程节能检查工作。
10、9月份,积极做好xx工作;
11、11月份,做好迎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工作;
12、积极响应市委市政府创建国家卫生城,全面加大“创卫”检查工作力度;
13、全市进一步开展对起重机械和模板支撑系统进行安全专项整治活动。
14、12月份,派员参加了由省厅办公室召开全省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现场管理观摩会,并做了相应的汇报和总结;
15、完成了上级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二)、积极开展质量监督站自身建设,加强内部监督管理
1、不断提高站内人员自身素质及业务水平,不仅在政治思想教育方面是长抓不懈,在业务上,一方面定期组织站内人员集中学习各种规范和条文,另一方面积极参加省、部、委组织的各项培训和交流会,以此来提高监督员的业务素质;
2、为了迎接省监督局对我站的监督机构考核,我站认真学习了“省监督局考核办法”,明确考核内容,具体工作落实到人,通过积极认真的准备工作,我站顺利地通过了考核。
(三)、进一步开展质量监督信息化管理与政务公开工作
为规范工作管理制度,提高办公效率,我站切实贯彻执行“五星级服务”效能建设,简化了办事手续,实行了一次性办理,方便了服务对象。同时站内部实施了四项基本制度;(1)首问责任制;(2)一次性告知制;(3)服务承诺制(4)限时办结制。
(四)、继续坚持桩基工程、钢结构工程、幕墙工程专项验收制度,室内环境检测工作已经全面开展,加强了对装修工程的监督管理,全年有15项二次装修工程委托了质量监督。
(五)、节能工作监管开展情况
上半年,省厅出台了《xx省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工作程序》,我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制了《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方案》,有力地推动了建筑节能工作的实施。
(六)、存在的问题
虽然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有些工作仍需要进一步地巩固和深化。以下是存在的问题:
1、少数建设单位缺乏工程建设法规意识,扰乱市场秩序,在不办施工许可证和质量监督手续的情况下,纵容施工企业盲目施工,影响工程质量及监督管
2、监理单位存在管理不严,制度不全,素质偏低,现场监理人员不到位,不按规定进行监理等问题。部分监理单位承接监理任务后,监理人员不足,不按规定实行旁站监理,总监极少到施工现场,现场监理人员业务能力低,不能及时发现质量问题;
3、施工单位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手续不全擅自施工等问题。
(七)、2009年工作打算
2009年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坚持按照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坚持依法监督,创新监管模式,提高服务水平,推动我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再上新台阶,促进建设和谐xx。
1、开展形式多样的质量安全工作研讨学习,开展各类质量安全讲评活动,提高全员素质;
2、大力开展日常抽查和各类专项质量检查,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提高质量监督执法效能;
3、继续深化工程质量通病治理工作,促进我市工程质量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4、加强部门监管联动,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力度。
5、进一步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应用和建筑节能的质量监督。
6、加强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检测行为;
7、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监管,确保周边环境安全。
论文摘要: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公共政策的制订者、公共事务的管理者以及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其掌握的对社会、社会成员的利益相关的公共信息量也越来越大。这类政府公共信息管理体制决定了现时代,国家信息资源管理的任务和目标,规定了信息资源管理开放和共享的范围与程度,决定了信息资源管理的效率与效果。鉴于政府公共信息公开是现代服务型政府的重要职能,本文选择了政府公共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研究为题,对政府公共信息进行了系统的阐述,检讨我国现阶段政府公共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并指出了相关的法律问题和提出了相关法律建议。
论文关键词:政府公共信息信息公开法律制度
现代社会正步入信息时代,信息已成为人们生存和发展的不可或缺的条件。而政府公共信息更是在对社会成员的生存和发展起着最为重要的作用。
在我国,根据政府公共信息的性质,政府公共信息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政府掌握的不涉及个人信息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信息。第二类是政府掌握的涉及个人信息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信息。这类政府公共信息涉及一部分公民、法人的信息,但是这类信息根据法律可以向公众公开。比如公司法人的登记信息等。
因为政府公共信息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其对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有着重大的作用,拥有一个完善的政府公共信息的公开制度是我们社会必不可少的。自上世纪80年代末开始,各种形式的政府公共信息公开法律体制改革在全国各地广泛掀起。最近一个显著的例子很好的说明了我国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上的进步,2008年9月11日晚,中国卫生部指出,近期甘肃等地报告多例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病例,调查发现患儿多有食用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的历史,经相关部门调查,发现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受到三聚氰胺污染。随后企业对有毒有害奶粉进行了召回,在对有毒有害奶粉召回过程中,由政府向社会公众公开该事件中的相关细节。这说明我国政府在处理公共安全及相类似事件中较以前有了重大的进步,也说明了我国各级在公共信息公开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但是,通过对改革开放后的政府公共信息制度的分析,我们也不难发现,我国各级政府公共信息的开放化和透明化首要推进力是自上而下的。毫无疑问,在上级的大力支持和要求下,政府公共信息公开的直接效果确实立刻能显现出来,但是这种模式存在了极大的弊端,因为很多情况下就是以“上级发文、下级落实”的方式展开的。它往往导致了各级政府都习惯于“以文件落实文件”,越到基层越是敷衍塞责、消极应付。同时,我国的政府公共信息相关法律制度的确立和完善,尚处在起步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是在去年才生效和得以实施。其次,政府公共信息公开制度和各级政府实践中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如公开的主体范围狭窄,主要限于基层;公开的内容范围狭窄,主要限于法律法规、政府文件及执法程序、收费标准,公开的方式大多限于主动公开等。
因此,现阶段我国迫切需要一个完善的政府公共信息的公开和管理的相关法律和管理制度,以适应建设法治国家的需要以及建设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服务型政府体制的需要。
一、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相关立法
(一)确立行政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立法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到第十二条规定了很多政府应当公开的公共信息。但是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未规定的政府公共信息,现阶段行政机关因为没有法定的义务,故可以不予以公开。我国法律将行政公开确定为行政机关的义务,原则上,行政机关应该将其所掌握的文件资料向公众公开,但有时行政公开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影响行政效率,以及暴露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因此立法者必须在行政公开的公共利益与不公开的公共利益之间进行平衡。力求在利益平衡中扩大公民对行政的参与,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因此,在现代社会,公开已成为原则,不公开是例外,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免除公开时,行政机关才能不予公开。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公开范围的规定也应当是规定政府对公共信息不公开的范围,除此之外都应当公开。
(二)逐步完善政府公共信息公开的立法
在政府公共信息服务的法制建设上,目前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在于以规范、明确的法律、法规来保证政府及时有效地提供公共信息服务。
具体来说我国应当尽快制定出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并以该法为基础,完善一系列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用法律来约束、规范各级政府履行公共信息公开的法定义务,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实现。该法律应规定政府公布公共信息的范围、时效以及政府在公民信息知情权上所负的责任;规定对基于自身利益而选择有限政府公共信息公开或扭曲性政府公共信息公开的行为要严加监督和处理,以确保公共信息资源无偿地向公众公开,无论是公民个人还是企事业单位,在不违背国家保密法的前提下,都可以获得其需要的政府公共信息。
在这个政府公共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中应当尽快出台我国的《公共信息公开程序法》。行政程序法是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武器。此外,制定政府公共信息安全服务方面的法律也应成为我们的立法目标之一。
二、加强对政府公共信息公开的监督
(一)明确不履行公开义务的法律责任
推动依法负有公开义务的国家机关依法公开政府公共信息承担公共职责的政府职能部门,对于公众关心的本部门各种信息,只要不涉及法律规定的秘密事项,都应该及时通过适当的途径予以。因为政府公共信息得不到及时的公开,导致群众利益受损害,政府工作被动的例子在现阶段举不胜举。比如城乡建设规划,路将从哪里通过,房将在哪里建,公共设施如何配套,这些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信息,却常常被职能部门“藏在深闺”直到工程要开工了才动员群众配合,但因涉及征地搬迁等复杂事项,工作难度可想而知。但是,如果国家制度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规,在有条件的地区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在明确具体公开义务的同时,也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话,上述不公开行为便会得到有效的遏制。
(二)设置实施公共信息公开的监督机制
设置有效的监督机构是一个好的制度要想得以在实践中推行的必然需要的途径。
首先,要调动公民监督的积极性。公民是信息公开最直接最主要的受益人。因此,信息公开的法律应当明确赋予公民对国家机关信息公开的请求权,以及为落实这一请求权所必须的诉权—即对不履行法定公开义务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其次,进一步完善司法监督机制。政府的公开职责应当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政府公共信息公开很大程度上保障的是公民对公共事务的知情权,而且作为被监督者的政府反而拥有了信息公开的解释权、决定权,显然不利于信息公开的推行。同时我国行政诉讼法关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包括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不特定对象的公共利益的行为”的规定,无疑堵塞了公民申请司法救济的渠道,所以我们迫切需要从法律上加以完善。因此在加强政府公共信息公开制定建设过程中,我们应当全面的规定政府不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同时还要在对政府公共信息进行行政诉讼程序立法,对政府公共信息公开进行有效的监督。
再次,加强权力机关和政府内部监督,各级政府要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须追究。监察部门要依法独立履行监督职责。制定出一套标本兼治、惩防并举、教育监督并重的政府内部对政府公共信息公开的规定。
最后,要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功能。新闻媒体要通过他们的舆论力量加强对政府公共信息的监督,对政府不公开相关公共信息的应当即时曝光,甚至可以诉渚法律程序,以切实的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实现。
三、制定相应的隐私法,注意对公民隐私的保护
在现代社会,随着行政权力的扩张,电子技术的发达,公民个人资料越来越多地掌握在政府手中,行政信息公开在某些情形下将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权。因此,在加强行政信息公开制度的同时,还要注意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我国宪法虽然规定了公民所享有的家庭权利、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属于隐私权范畴的内容,但没有确立隐私权的宪法地位,更没有制定专门的隐私权法,因而不利于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如果我国在政府公共信息公开法制化过程中同时通过相应的《隐私法》,也可以在保护公民的知情权的同时,尽大可能的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四、健全和完善法定的政府公共信息服务
政府公共信息公开服务的范围必须加以扩大。有关行政会议主题及决议的内容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情况,应当允许新闻媒体依法采访、报道和评论,反映社会公众的要求和呼声。除了扩大政府公共信息公开的范围外,扩展政府公共信息服务的内容还包括:要深入挖掘现有公共信息资源,强化信息分析、预测和调研服务功能,把握事前、事中和事后等动态信息。
另外,为了更好地为公众提供公共信息服务,健全政府公共信息服务的机构是必要的。为此,要在酌情适当增设专业性公共信息服务机构的同时,重点是充实现有专业性公共信息服务机构,增加其人员编制,调整其信息收集范围,加强社会和其他非经济方面的信息的收集和分析,从偏重收集、分析经济信息向经济社会信息并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