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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审计要求精品(七篇)

时间:2023-09-07 17:29:04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会计审计要求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会计审计要求

篇(1)

L、会计实体的变化带来审计实体的多样化、复杂化。

在知识经济条件下,不仅突破了过去地域空间对经济交往的限制,更重要的是导致企业组织之间的界限不再象经济那样清晰,特别是商务的出现,使得会计主体的外延不断扩大,一个公司可能拥有大量的子公司,而且总公司又有许多的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和关联企业。一个顾客——供应商的松散联盟集团,使得公司的结构和功能具有了很强的变动性。随着“网上公司”、“网上实体”的迅速,通过虚拟的网络媒体空间,使不同地域各种各样的人,为了某个工作目标暂时的联结到一起来,而业务完成后就自行解散。带来会计实体越来越多,也越发难以界定。由于空间范围的扩大,使原来的传统意义上的空间概念,扩大到虚拟的网络空间,组织结构也由新的横向网络组织取代了传统的金字塔式组织,由此使得我们的审计客体——被审计单位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被审计单位,范围变大了,变得越来越复杂,越来越难以界定,例如,我们在对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的高新技术公司进行审计时,就遇到这样的,该公司是由世界银行贷款支助的国家重点实验室转制而来,同时它吸收了相关的投资公司、科研机构等入股成立,同时该公司又参股某一上市公司,使这一上市公司对其控股达到90%。这样我们在对世行贷款这个项目进行审计时,就必须对这个项目本身支助的国家重点实验室、转制形成的新公司,及其参股的上市公司进行审计评价,然而,但我们在审计实务中,却发现两公司的互为关联企业,两家公司本身在账务会计的处理上遇到了难以界定的资产没有入帐,这样,我们在对项目的审计评价时难以全面、正确的下审计结论。

2、会计信息的不确定性,使审计的目标受到挑战。

以网络为依托兴起的虚拟公司仅仅是一个抽象的联合体,它更重要的资产只是人力资源和知识产权,根据会计理论的要求,会计信息必须和即将进行的活动或预期产生的结果完全相关,然而在目标情况下,会计信息在某些方面正逐渐丧失这一标准。企业大量的资产没有得到或难以得到充分的确认和计量,某些特殊的资产如土地、资源随着社会的发展会不断增值,但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上却未充分反映出来。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知识正作为一种全新的资本、一种关键性的生产要素进入企业的发展过程中。知识创新这种无形资产的比重日益增大,在资产负债表上也得不到任何反映。同时,新技术的采用使得产品生产的周期缩短,会计人员在现行的定期(年度、中期)财务报告制度下,无法为我们审计人员提供及时、充分有相关性的会计信息,使得我们的审计往往是在事件发生以后才进行审计,审计难以对审计对象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准确、及时的判断和评价,加大了我们审计的风险,同时,在工业经济时代,物质资本占主导地位,我们的审计目标主要为投资者、债权人服务的,而在知识经济时代,审计的目标不仅要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也要维护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和社会利益。因此,审计的目标将不再局限于物质资本要素所有者,而应定位于整个社会。例如对企业人力资源利用状况、企业商誉、商品品牌等无形资产价值等发表审计意见。

3、会计信息产生、传递和途径的变化,带来审计技术和方法的变革。

在现代知识经济和信息化大潮的推动下,现代会计信息实质上是会计人员按会计准则挑选最有用的数据利用现代机、网络和通讯等信息技术加工处理形成的综合信息,它是对传统会计模式进行重购,并在重购的现代会计模式上通过深化开发和广泛利用会计信息资源,通过计算机系统网络化的传递,使会计信息能够满足不同使用者对会计信息不同层次的需要。由此,作为审计证据的会计资料的信息化,必将带来审计技术和方法的重大变革。否则,现代审计将会越来越难以适应会计信息化发展的要求。

一方面,数据的存储介质和形式、会计数据的生成和传递方式实现无纸化,我们审计人员将很难甚至根本无法能过肉眼跟踪会计业务的处理,也无法用传统的考查会计档案数据的安全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另一方面,内部控制的重点会计人员和会计业务部门转移到数据处理部门,财会人员对交易的直接监督减弱了,原来的内部控制体系难以适应这一变化。机数据处理的集中性、连贯性,使大部分职权分割的控制作用近于消失,数据库存储主体的改变及其共享程度的提高,又使会计中的账簿控制体系失去了作用。在这种条件下,用经符合性测试得出的控制风险极低的结论来决定实质性测试的范围、重点,必将加大审计风险,降低审计效率。

从上述几个方面可以看出,在知识条件下,会计和审计所面对的巨变环境是一致,尤其是审计和会计关系的血缘性联系,使得会计每一次的重大变革,都直接导致审计的重大变革。传统手工会计对应的是手工作业审计及手工作业审计技术,而面对知识经济条件下的会计信息化的,我们的审计正面临严峻的考验和挑战。任何正视这些,不断寻求新的办法,去适应新对我们审计的要求,这个艰巨的任务摆在了我们每一个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面前。

一、 对政府审计的进行调整和拓展。

作为政府审计的实际业务部门,在知识经济条件下,必须顺应时展的要求,及时调整和拓展政府审计的内容。首先是衍生工具的审计,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开放,创新金融工具种类和数量迅速发展,衍生金融工具给审计提出了新的内容和要求,另外在知识经济条件下,以知识为基础的无形资产和智力密集型行业如高、软件公司等的大量人力资源,对经济增长起着决定性的额作用。与此相联系,企业资产结构中,无形资产和人力资本的比重将会大大提高,并且成为企业价值的重要决定因素,这样,在知识经济条例一厂,两者将逐渐成为审计的内容,而且从地位将逐步得到提高。同时,由于政府审计赋有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的责任,因此,在未来发展中对国民经济健康运行的各种非财务信息如:某些管理咨询信息或财务报告信息;财务预测信息;事关企业未来经营成败的因素;企业近期所面临的营业和行业风险等明细信息,这些信息在当前是政府宏观经济发展决策和各行业或企业发展战略决策的十分重要的依据,理所当然,这些信息也就成为了我们政府审计不可回避的审计范围。

二、重新评价审计人员的地位和作用,注重对内容控制制度的。

在信息时代,具有信息意识、掌握网络信息集成方法和传递技术的新一代审计人员,作为公认的独立鉴证者,将对社会不同层次人员需要的许多财务或非财务信息的质量及其充分性、及时性、公允性等方面,提供更为突出的审计鉴证服务。与此同时,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各个公司或企业的管理部门,为了适应新经济的要求,一定会建立和维持着一系列的有别于传统并高新运行的内部控制制度,以协助管理机构实现其管理的目标,同时更为完善自身信息质量提供有效保证,这样,对于我们审计人员来说,为了大大降低审计风险,提高审计效率,对于客体的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和研究的重要性地位将会日益突出。

篇(2)

一、关于修订《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的说明

(一)修订背景

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原审计报告准则”),对提高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保护公众利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原审计报告准则施行六年来,也暴露出一些缺陷,并在实务中产生一些。从近年来审计报告的质量看,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定性准确,用词规范,便于理解和使用,但也有一些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定性不准,逻辑不清,表述不当,用词晦涩,令人难以理解和使用。比较突出的现象是,以拒绝表示意见或保留意见代替否定意见,以保留意见代替拒绝表示意见,以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代替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致使审计报告的有用性大为降低。

此外,原审计报告准则规定的要素和格式与国际惯例存在一定差异,妨碍了审计报告的通用性。在审计报告国际协调方面,国际会计师联合会下属的审计实务委员会(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的前身)做了大量工作。1983年,审计实务委员会颁布的《国际审计准则指南第13号——审计师对会计报表的报告》,对审计报告的要素、格式、报告类型等进行了规范,1989年和1994年又进行了两次修订。1994年的修订主要以1988年美国《审计准则说明第58号——对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报告》及1993年英国修订后的审计报告准则为基础。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01年。在2001年6月召开的北京会议上,审计实务委员会批准对《国际审计准则第700号——审计师对财务报表的报告》(ISA700)修订稿。当前,美国、英国、加拿大、日本及一些家的审计报告在要素和格式等方面,基本上与国际审计准则的要求一致。为遵循国际惯例,并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急需对原审计报告准则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

1、注册会计师对审计报告承担的责任更加明确

原审计报告准则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规定,审计报告的真实性是指审计报告应如实反映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范围、审计依据、已实施的审计程序和应发表的审计意见;审计报告的合法性是指审计报告的编制和出具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注册会计师职业界与界对审计报告真实性的理解存在较大差异。相当部分的执业人士认为,如果注册会计师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审计报告就是真实的;法律界则认为,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应是审计结果的真实,不能说审计过程真实就是审计报告的真实。从国内外审计实践看,由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存在通同舞弊的可能,即使注册会计师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审计业务,并尽到了应有的职业谨慎,出具的审计报告仍然可能是失实的。在这种情况下,国内外的法律通常为注册会计师提供了免责条款。因此,修订后的准则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但不提及审计报告的真实性,以弥合注册会计师职业界与法律界的理解差异。此外,对审计报告合法性的定义过于空泛,因此也一并删除。

2、标准审计报告格式由两段式改为三段式

将原来的范围段分解为引言段和范围段,有助于审计报告使用人更加清楚地了解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的范围和性质。引言段描述了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对象以及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和注册会计师各自的责任,范围段描述了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目的、审计工作的范围和发表意见的基础,并强调了注册会计师对会计报表提供的是合理保证而非绝对保证。

与原审计报告格式相比,修订后的准则要求,当注册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时,应删除引言段中对其责任的描述以及范围段,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范围通常受到了严重限制,未能完成重要的审计工作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应在审计报告中出现审计责任、审计依据和已实施的主要程序等内容。

3、明确了审计报告日期的含义

原审计报告准则规定,审计报告日期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外勤审计工作的日期。由于注册会计师职业界普遍将完成外勤审计工作的日期理解为撤离被审计单位审计现场的日期,而该日期往往早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签署会计报表的日期,这样就导致在会计责任尚未明确时注册会计师就已承担了审计责任,颠倒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因果关系和时间顺序。修订后的准则删除了“外勤”二字,将审计报告的日期明确为完成审计工作的日期,即注册会计师完成了所有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足以支持对会计报表发表意见的日期。注册会计师在界定审计工作完成日时,须考虑:(1)应当实施的程序已经完成;(2)要求被审计单位调整或披露的事项已经提出,被审计单位已经作出或拒绝作出调整或披露;(3)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已经正式签署会计报表。

4、删除了审计报告意见段中的“一贯性”

一贯性是指会计处理的选用符合一贯性原则。从审计和实务看,如果被审计单位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不符合一贯性原则,注册会计师则视其重要程度,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被审计单位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符合一贯性原则,则不用提及。因此,修订后的准则将意见段中的“一贯性”删除。

5、严格规范了在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的具体情形

原审计报告准则规定,当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时,如认为必要,可在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这条规定给某些注册会计师随意操纵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留下了空间。近年来,在实务中存在着把应当发表意见的事项简单地放到意见段之后予以说明、以披露代替发表意见的行为,已经给会计报表使用人造成了极大的混乱,严重降低了审计报告的有用性。针对这种情况,借鉴国际通行的作法,规定除特殊情况(持续经营问题和其他重大不确定事项)外,注册会计师不应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以免会计报表使用人产生误解同时,准则还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强调事项段中指明,该段内容仅用于提醒会计报表使用人关注,并不已发表的意见。这一措施将有助于进一步明确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有效遏制以强调事项段代替发表意见的行为,对规范审计报告,提高审计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6、将“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改为“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

会计报表的编制要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这既符合我国国情,同时也符合国际惯例。但“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内涵尚需进一步明确,是否包括《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能否按照企业性质和规模明确为《企业会计制度》、《保险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由于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是企业编制会计报表的直接依据,也是注册会计师判断企业会计报表是否合法和公允的直接依据和重要尺度,而且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已经体现了《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主要精神和重要原则。因此,将“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改为“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

7、其他方面的修订

(1)将“拒绝表示意见”改为“无法表示意见”,避免了原来用词的生硬和主观印象,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意见段之前披露发现的影响会计报表公允反映的重大事项,同时明确了在审计报告基本内容上与其他意见类型的区别。

(2)删除了被审计单位的定义和审计报告的使用责任。“被审计单位”的定义已经在《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号——会计报表审计》中作了规定,审计报告的使用责任已经在《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号——审计业务约定书》中作了描述,因此删去。

(3)删除了有关审计差异的调整、期后事项和或有损失的处理等内容,使审计报告准则的规范内容集中在审计报告的基本内容和意见类型上,而将上述内容放在《审计报告指南》或由其他审计准则项目来规范。

(4)根据法律专家的意见,对结构进行了调整。将原来的“总则”和“一般原则”合并,将适用范围从“总则”移到“附则”。根据谁制定谁解释的法律原则,删除了原来的解释权条款。

(5)将审计报告的收件人进一步明确为注册会计师按照业务约定书的要求致送审计报告的对象。

(6)将原来的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条款进一步细化,分别表述了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7)将出具各种类型审计报告的前提条件进行了简化和完善,使其更加突出了注册会计师专业判断的运用。

二、关于修订《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7号——持续经营》的说明

(一)修订背景

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7号——持续经营》(以下简称“原持续经营准则”),对注册师针对被审计单位的持续经营能力恰当地发表意见具有明显的规范作用。但另一方面,原持续经营准则在规定的和执行效果上也有不尽如人意之处。根据掌握的信息,包括政府监管部门、投资者以及证券人士在内的许多会计报表使用人反映,一些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及其披露并不存在显著差异,而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的表述(包括意见段之前的说明段和之后的强调事项段)也不存在显著差异,但审计报告类型却差异很大。总体上讲,某些注册会计师针对持续经营能力问题发表的审计意见存在定性不准的问题,把持续经营能力问题简单地放在意见段之后,或等同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意见的审计报告,致使审计报告的有用性受到,甚至产生误导。上述问题,既有审计准则方面的问题,也有注册会计师执业方面的问题,急需通过修订审计准则予以解决。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1、明确了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责任与注册会计师责任

在考虑被审计单位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会计报表的合理性时,原持续经营准则并没有明确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与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根据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准则——财务报告的列报》(征求意见稿),并借鉴国际惯例,修订后的准则明确规定了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与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即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会计报表并对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评价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评价被审计单位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会计报表的合理性,并考虑是否需要提请管理当局在会计报表中披露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不确定性。

2、明确了注册会计师考虑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假设合理性的基础

原持续经营准则仅从原则上要求注册会计师考虑被审计单位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会计报表的合理性,而修订后的准则明确了注册会计师考虑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假设合理性的基础,即充分关注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这一变化贯穿于修订后的整个准则,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3、明确了出具审计报告的类型

原持续经营准则对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的要求模糊不清,且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不符。例如,原持续经营准则规定,如果被审计单位存在对其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且管理当局没有相应的改善措施,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在会计报表中披露,如果被审计单位已在会计报表中进行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后增列说明段,对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的疑虑予以说明。也就是说,即使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且无改善措施,注册会计师仍然可以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这可能对会计报表使用人产生严重误导。针对原持续经营准则中的问题,修订后的准则在要求上更加明确和严格,对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而被审计单位仍按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会计报表的情况,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对无法确定持续经营假设是否合理的情况,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对持续经营假设合理、但存在可能导致对其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要求注册会计师提请管理当局在会计报表中适当披露:(1)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以及管理当局拟采取的改善措施;(2)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可能无法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清偿债务。如果被审计单位在会计报表中进行了适当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在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

4、在审计报告中不应使用附加条件的措辞

在准则修订前的审计报告实务中,普遍存在着使用附加条件的措辞,例如,“如果公司继续出现经营性亏损,且净资产继续出现负数,贵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再如,“截至审计报告日,贵公司对于已经到期的借款协议难以展期。除非能够获取财务支持,否则贵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这种表述意味着注册会计师没有在审计报告中对持续经营假设的合理性作出实质性判断,只是一种假设,未对会计报表使用人提供任何有用信息,降低了审计报告的有用性。因此,修订后的准则禁止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使用附加条件的措辞。

三、关于起草《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8号——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的说明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现象。这些现象也逐渐引起市场监管部门、学术界、新闻媒体乃至公众的高度重视。大量的通过经验证据发现,如果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发表了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上市公司解聘该注册会计师的可能性显著增加;而且在更换了主审会计师事务所之后,后任注册会计师为上市公司发表的审计意见严重程度显著降低。这就从经验证据上表明,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的最主要不利后果就在于上市公司管理当局通过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行为规避不利审计意见,或通过提出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威胁影响审计独立性。这些都有可能降低审计质量,而被审计单位的许多问题也就随着主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变更或妥协掩藏下来。因此,有必要关注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的潜在不利经济后果,并加强相关的准则制定和监管工作。

对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的监管重点应放在抑制公司管理当局对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影响能力和信息的及时、充分披露上。监管部门应当在制度上确保离任注册会计师与公司股东、与监管部门、与后任注册会计师、乃至与社会公众在实质性信息方面的充分、及时沟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中注协自2002年初便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措施,主要包括:(1)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对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的报备规定;(2)《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3)对后任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的检查,对其中执业不规范的事务所分别给予谈话提醒、限期整改和通报批评的行业自律性惩戒;(4)制定相关审计准则,即《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8号——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以下简称“前后任沟通准则”)。总体而言,中注协自2002年初开始就一直把上市公司审计中“炒鱿鱼,接下家”的行为作为行业自律监管的重要内容。而前后任沟通准则作为相关自律和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提高审计独立性、加强行业自律和执业质量具有积极而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从国际惯例看,大多数国家都比较重视并要求前任注册会计师与后任注册会计师之间进行必要的沟通。例如,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早在1975年10月便了审计准则公告(SAS)第7号“前任与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1997年10月,又了SAS第84号,SAS第7号同时废止。与SAS第7号相比,SAS第84号无论在条款数量还是内容及措辞方面都有明显改进。尽管中注协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专门就会计师事务所变更问题进行了规范,但针对的是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行为,而前后任注册会计师之间的沟通还存在不少技术方面的要求,因此中注协拟订了前后任沟通准则。起草本准则的过程中,在充分考虑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主要了国际会计师联合会的《职业会计师道德守则》,还借鉴了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如美国《审计准则公告第84号——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审计准则公报第17号——继任会计师与前任会计师间之联系》、香港《职业道德准则第1.207号——业务委托的变更》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

(二)本准则的主要内容

1、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含义

前后任沟通准则规定,前任注册会计师通常包括两种情况:(1)对最近一期已审计会计报表发表了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2)接受委托但未完成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值得注意的是,“购买审计意见”属于第二种情况中的特殊情形,通常出现在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但未完成审计工作的情况,被审计单位可能与会计师事务所在重大的会计、审计问题上存在着意见分歧,并试图通过接触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寻求有利于自己的审计意见,而一旦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了有利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审计意见,被审计单位就会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后任注册会计师通常包括两种情况:(1)已经接受委托接替前任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2)正在考虑接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这种情况就是在典型的“购买审计意见”情形中的后任注册会计师。此外,如果被审计单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已审计会计报表进行重新审计,正在考虑接受委托或已经接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视为后任注册会计师,之前对已审计会计报表发表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应视为前任注册会计师。

2、在接受委托前的必要沟通

在以往的审计实务中,后任注册会计师在接受委托前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普遍缺乏必要的沟通。因此前后任沟通准则规定,在接受委托前,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必要沟通,并对沟通结果进行评价,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后任注册会计师向前任注册会计师询问的内容应当合理、具体,通常包括:(1)是否发现管理当局存在诚信方面的问题;(2)前任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当局在重大会计、审计等问题上存在的意见分歧;(3)前任注册会计师从被审计单位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其他类似机构了解到的管理当局舞弊、违反法规行为以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4)前任注册会计师认为导致被审计单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3、接受委托后的其他沟通

前后任沟通准则规定,接受委托后,如果需要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底稿,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征得被审计单位同意,并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工作底稿获取的信息可能影响后任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但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其实施的审计程序及得出的审计结论负责。后任注册会计师不应在审计报告中表明,其审计意见全部或部分地依赖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或工作。

篇(3)

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增大趋势及其对策浅议

一.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日趋增加的必然性

1.审计报告的公开化,使关注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群体增加;而公众对审计的期望过大,依赖程度过高,无形中增加了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审计风险。

到目前为此,我国的上市公司达1000多家,按照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每年均应由注册会计师进行年审,并将审计报告在报刊上公布。审计报告的公开化,使越来越多的利益群体开始关注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督他们的工作。同时,由于公众对注册会计师审计行为的性质、审计报告的意义存在着误解,混淆了被审单位的会计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或者公众对审计的期望值与审计实际所起的作用之间存在着差距。因此,在现实生活中人们自然而然地、不或避免地将所有的过错者推到注册会计师身上,进而又使更多的群体不能满意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或对他们的审计工作更为挑剔,这些无形中增加了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风险。

2.法律界和会计界对审计责任的界定标准未能达成共识、法庭多次出于保护弱小群体的目的而运用深口袋理论造成对注册会计师的不利判决,进一步加大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

会计界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只要审计人员严格遵守专业标准的要求,保持职业上应有的认真和谨慎,通过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是能够将会计重大的错报事项揭示出来的。但是,由于审计的固有限制,并不能保证将所有的错报事项都提示出来,所以并不能苛求审计人员发现和揭示会计报表中的所有错报事项,因而也不能要求他们对于所有未查出的错报事项都负责任,关键在于未能查出的原因是否源于审计人员本身的过失。如果由于审计人员的过失未能发现和揭示会计报表中的重大错报,从而给委托单位和第三者造成了经济损失,注册会计师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法律界与公众则认为只要审计报告意见与被审单位的实际情况不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而且,实际上法庭在受理对注册会计师的诉讼时,较倾向于保护所谓的弱小群体,强调均衡损失,运用了深口袋理论(注:认为受伤害的一方可向有能力提供补偿的另一方提出诉讼而不问过错为谁)。认为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盈利丰厚,完全有理由从其丰厚的收入中拿出一小部分来稳定受损方的情绪,以安定团结,稳定经济。法庭的这种判决,使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无法摆脱不合理的风险困扰。

3.知识经济时代将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提出不同于工业经济时代的要求,这也必然会加大其审计风险。

当前,高新技术企业不断地涌现出来,高新技术企业一方面由于知识技术的创新而增加了企业的收益,但与此同时也加大了企业的经营风险。另外,知识经济时代的审计目标将不再象工业经济时代那样仅仅局限于对企业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而是在很大程度上借助于各种信息来预测企业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持续经营能力等,对审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对高风险企业的审计必然为注册会计师带来更大风险。

4.会计电算化的应用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与电算化审计的研究开发的相对滞后之间的矛盾,为审计人员在计算机信息系统环境下的审计工作带来了不同于传统手工环境下的审计风险。

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处理企业的经济业务具有数据处理过程自动化、数据存储磁性化、内部控制程序化等特点,会计信息的生成方式发生了改变。因此,利用传统的审计程序和方法对在计算机系统环境下生成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已经远远不够。审计人员除了对传统的诸如会计报表、账册凭证等审计对象进行审计外,还应对计算机会计信息系统本身进行审计,即审查计算机内的程序和文件。只有开展计算机辅助审计,才能对被审计的会计电算化系统作出客观的、公正的评价。但是,目前审计电算化的研究才刚刚起步,相对滞后于会计电算化。另外,由于审计工作本身的不规范,或者规范性的要求因未能得到重视而没有很好地执行,这也为开发研究计算机辅助审计软件和应用计算机进行辅助审计带来了难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人员对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处理经济业务的企业进行审计时缺少计算机辅助审计环节,将为他们的审计结论意见带来难以预测的风险。

二.降低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的对策

1.分清被审单位的会计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

对于注册会计师审计日趋增大的风险,笔者认为注册会计师除了严格遵守专业标准和职业道德守则的要求,保持职业上应有的认真和谨慎之外,还应注意通过分清企业会计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来转移本不属于注册会计师应承担的会计责任。一方面,注册会计师在与客户签订约定书时,须写明委托方对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等内容,并对全部审计业务均要求管理当局提交一份声明书,以防止委托方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在委托方提供虚假证据,而由于其舞弊技术的高明并加以精心的掩饰,审计人员即便采取了标准的审计程序和也没能查出的情况下,作为委托方应承担会计责任的依据。现在,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师对此给予了足够的重视,关键在于怎样才能使其内容严密,不致于形同虚设。另一方面,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应从保护注册会计师利益出发,不断地完善有关权利义务的法规,不断地与法律界沟通,使法律界能够认同审计责任的界定标准,帮助注册会计师反击那些毫无根据地扩大注册会计师责任的诉讼,进而影响公众对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理解和认同。

2.建立保障制度,增强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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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会计信息系统审计主要围绕以下内容开展:其一是会计信息系统内部控制审计。由于会计信息系统大幅提高了会计舞弊和会计信息差错识别的难度,因而从内部控制审计入手实施会计信息系统审计就显得尤为必要。也就是说,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影响甚至决定着企业会计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越是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就越能避免和降低企业会计信息差错和舞弊风险,因而对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安全性进行审计就成了目前会计信息系统审计的重要内容和前提保障。其二是会计信息系统应用程序审计。其审计内容主要围绕软件的应用程序设计功能是否完善、标准是否可靠,是否具备必要的会计信息处理功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是否符合企业管理制度和企业会计政策,是否存在程序漏洞和程序错误,是否人为故意地留有后门程序等。应用程序的安全、可靠、高效同样影响着企业会计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效能,因而也是会计信息系统审计的重要内容之一。其三是会计信息系统数据、信息、资料的审计。同传统审计内容类似,其途径是通过计算机对相关原始凭证、财务报表、会计账簿等进行审计,对信息资料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对数据采用动态分析和比率分析等方法,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可靠、完整和有效。另外,还应对会计信息系统进行事前审计,即在信息系统开发之初就要求审计人员介入,跟踪前期的系统程序和硬件的设计、编写、建构、实施,跟踪系统实施过程中的运营、调试、维护、修正,以确保整个会计信息系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符合财务和会计行业标准、符合公司会计政策和系统职能需求。

二、会计信息系统审计发展现状简析

自20世纪末开始我国企业普遍实施会计信息化以来,我国会计信息系统审计也应运而生,并在政府、企业及审计机构的组织实施下有效开展起来并取得了长足进步。具体表现在:其一,初步建立了会计信息化审计的相关准则和规范,使会计信息系统审计人员能够依据这些技术标准和准则更好地开展会计信息审计工作。如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1999年颁布的第一个信息系统审计准则《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0号——计算机信息系统环境下的审计》,以及国务院办公厅2001年的《关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都对会计信息系统审计的对象、方法、程序、内容和范围等进行了初步界定和规范,明确了会计信息系统审计中审计人和被审计人的权责范围。2008年中国内部审计协会颁布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会计信息系统审计准则《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8号——信息系统审计》,更是将会计信息系统审计纳入到风险导向审计的现代审计范畴,使之更为完善、全面和高效。其二,会计信息系统审计发挥了一定成效,推进了企业会计信息化发展和企业信息化管理进程。信息化发展是企业战略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现代化管理体系构建的重要内容,企业信息化即包括会计信息化,鉴于此,我国审计体系也同样顺应时展潮流,针对会计信息化系统制订和实施了相适应的审计模式,有效履行了审计职能,推进了会计信息化的发展进程;与此同时,审计体系自身也开始了信息化变革之路,构建审计网络和审计信息平台,审计信息化软件也随之兴起并展现出高效能,极大地提升了审计效率。

三、会计信息系统审计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会计信息系统审计取得了一定成效,不仅促进了企业会计信息化发展和企业信息化战略发展的步伐,也直接促进了审计体系自身的信息化发展。然而研究过程中也同样发现,我国会计信息系统审计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亟待改进,具体如下。

(一)会计信息系统审计法规制度不健全

先进水平的会计信息系统审计需要建立在健全的审计制度体系之上,使审计工作在制度保障之下规范、高效运行。然而我国在这一方面则存在较大差距,目前我国有关会计信息系统审计的相关制度法规十分零散,大多只针对某一方面做出具体规范,还没有统一的、完整的、具有体系性的会计信息系统审计制度可以指导和保障实践的有序、有效进行。例如,目前还有没统一的会计信息系统审计准则,会计信息系统审计的内容、方法、技术、程序等都未能界定统一的实施规范。

(二)缺乏专业的会计信息系统审计人才

会计信息系统对审计人员的审计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审计人员能力不足、审计工作准备不充分都容易导致审计失败。会计信息系统审计要求审计人员不仅需要具备审计方面的专业知识,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还需要具备较高的信息技术能力。然而目前,我国大部分审计人员并不缺乏专业的审计知识,也有着丰富的审计经验,但对于会计信息化系统审计的信息技术能力要求普遍显得力有不足,信息技术水平和计算机技术水平不能满足信息系统审计的需要。

(三)信息化审计软件效能不足

应对会计信息系统审计的有效途径是加快审计自身的信息化发展,目前开发了众多功能强大的审计软件应用于审计工作,提升了审计效率,确保了审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然而目前的审计软件其实用性、针对性和有效性还不能满足会计信息系统审计的需求。其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一是软件自身功能不足,无法满足会计信息系统审计的实际需求,软件只能实现一些简单的数据查询和计算功能,无法对复杂的企业会计数据信息进行更为专业的处理和分析。二是有的软件设计过于复杂,易用性较差。审计人员不易操作或者操作过程极为繁琐,影响审计效率。

(四)会计信息系统本身存在缺陷影响审计效能

在对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审计时,通行的做法是需要会计信息系统预留审计接口,审计人员通过接口对会计信息系统中的数据信息进行查阅、调取、审核。我国颁布的会计信息系统审核相关规范也明确了会计信息系统中“应具备标准的数据接口”。然而在具体实践中,许多企业的会计信息系统本身并未留置接口,使得一些审计软件无法和被审计对象的会计信息系统对接,也有一些会计信息系统自身设置了复杂的权限验证、加密程序等,使审计软件无法获取需求数据,或加大数据获取难度,影响了审计时效,甚至使审计无法操作。另外,会计信息系统本身的设计缺陷还包括一些软件漏洞容易招致黑客攻击篡改、增删数据信息,或者软件故障频发导致数据损毁、灭失等,这在目前的会计信息系统审计工作中也较为常见,极大地影响了会计信息系统审计的实施。

四、会计信息系统审计的治理策略

针对以上问题,需要审计机关、审计行业组织和企业共同努力,多管齐下,对症下药,在顺应社会经济信息化发展的前提下确保会计信息系统审计职能高效履行。

(一)进一步健全会计信息系统审计规范

尽管我国已经初步确立了会计信息系统审计相关规范体系,但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或者同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审计需求相比,仍显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健全我国会计信息系统审计规范应基于以下原则:其一,与国际接轨。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背景下,审计准则与国际接轨是必然要求,以确保审计结果能够在更广泛的范围和空间发挥效用。其二,与国情相适。会计信息系统审计的相关规则和标准的设定要基于国情,立足实践,与会计信息系统审计发展需求相适应。其三,关注细节。我国现有的会计信息系统审计相关规范仅仅就基本原则和审计内容、对象、范围等做了阐释,而缺乏审计具体流程和操作指南,还缺乏系统性和层次性,需进一步完善。其四,前瞻性原则。会计信息系统审计规范的制定需立足当前,着眼未来,对会计信息系统审计工作未来的发展趋向和工作重点、难点做出预测和判断,在政策导向上予以规范和指引。

(二)加强会计信息系统审计人才队伍建设

人才问题是会计信息系统审计的突出问题。近年来全球信息化发展迅猛,企业信息化发展战略如火如荼,日新月异,凸显了信息化人才不足带来的制约,需要相关审计机构、教育机构共同努力,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壮大会计信息系统审计师人才队伍。首先,要细化会计信息系统审计资格认证体系,打造阶梯式人才队伍,满足不同审计需求。其次,要挖掘现有资源潜力,加强现有审计人员信息技术技能培训,提升会计信息系统审计能力。教育机构应将会计信息系统审计人才培养纳入教育体系,开设相关课程,培养专业人才。最后,成立专门的会计信息系统审计行业组织。会计信息系统审计同传统审计有着极大不同,需要成立专门的会计信息系统审计行业协会,对会计信息系统审计活动及审计人才队伍进行有效指导和管理,设立从业资格认证及审核机制,组织资格考试,提高会计信息系统审计队伍专业水平。

(三)提升专门审计软件的有效性

目前市场存在的审计软件还存在一定问题,还应持续创新、升级、强化软件功能,在保障能以技术手段确保审计数据信息高效、顺畅获取的同时,还应内置数据分析、识别和处理功能模块,降低审计工作量和难度,提高审计效率。就专业化发展而言,应由信息技术人员和审计人员共同合作开发专门的会计信息系统审计软件,代替目前市场上常见的功能单一、稳定性差、操作复杂、标准不一的审计软件,使审计人员更加容易操作,使审计流程得以高效实施,同时降低工作难度和风险,以更好地履行审计职能。开发设计应本着“实用性”、“易用性”、“安全性”和“高效性”原则,由审计人员负责确保软件的实用性和易用性,由信息技术人员负责确保软件的安全性和高效性,以提升专门审计软件的有效性。

(四)统一会计信息系统审计软件技术规范

篇(5)

(广西财经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3)

【摘要】经济全球化使我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济依存度大幅提高,经济发展要求中国审计准则与国际趋同。在这一背景下,本文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分析了我国CPA审计准则与国际审计准则趋同的现状,认为二者在本质上实现了持续的趋同。但这种趋同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产生了一些不利影响,为此,本文有针对性地提出一些建议,为CPA行业在我国CPA审计准则与国际审计准则趋同的环境中健康发展提供有益的启示。

关键词 CPA审计准则;国际审计准则;注册会计师行业

Study on Convergence of Chinese Auditing Standards and International Auditing Standards

HUANG Yin-qiang LI Ye

(Guangx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Nanning Guangxi 530003, China)

【Abstract】Economic globalization has made China more and more close to other countries and regions, which requires the convergence between Chinese Auditing Standards and the international auditing standards. Based on the above, this paper analyses and confirms the convergence of Chinese Auditing Standards and International Auditing Standards by using comparative methods. However, this convergence takes certain negative influence in CPA profession, and this paper will give some advice on how to promote CPA profession in the course of convergence.

【Key words】CPA auditing standards; International auditing standards; CPA profession

1 中国CPA审计准则与国际审计准则趋同的现状

2006年,我国财政部顺应时势出台了贯彻风险导向审计理念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意在使中国审计准则与国际审计准则趋同。近年来,随着审计环境的变化,国际审计准则进行了重大修订,我国审计实务中也有很多新的问题需要解决,为此,中国财政部在2009年对审计准则做进一步修订,在2010年11月修订后的审计准则,并宣布从2012年1月1日开始执行。修订后的审计准则在很大程度上吸收借鉴国际审计准则的最新成果,持续、全面地与国际审计准则趋同。

1.1 中国CPA审计准则与国际审计准则的结构和内容

1.1.1 国际审计准则的结构和内容

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IAASB)是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APC)下属机构,同时也是负责制定国际审计准则的权威机构。IAASB于2008年12月了最新版的国际审计准则,包括37个项目,包含了注册会计师从承接业务到出具审计报告的各个环节,涉及目标与责任、审计流程、审计证据、利用他人工作、审计报告、特殊目的审计业务6个方面。另外,国际审计准则还包括一项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准则(见图1)。

1.1.2 中国CPA审计准则的结构和内容

我国在2010年了最新版的以审计准则为核心的CPA执业准则体系(见图2)。我国CPA审计准则与国际审计准则的基本原则和核心程序基本相同,同时审计的目标与原则、风险的评估与应对、审计证据的获取和分析、审计结论的形成和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的设定等内容也保持了一致。但是,我国CPA审计准则有自己的特色,相比国际审计准则,增加了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准则,这种差异体现了创新,符合与国际审计准则趋同的理念。我国CPA审计准则把国际审计准则中包含的举例等解释说明材料写入应用指南中,以便准则使用者正确理解和运用准则。

1.2 中国CPA审计准则与国际审计准则趋同的体现

1.2.1 两者的规范对象相同

我国CPA审计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构成。国际审计准则由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构成。两者的规范对象都是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和注册会计师业务。

1.2.2 两者的业务分类相似

我国CPA审计准则将注册会计师的业务分为相关服务和鉴证业务,鉴证业务又具体分为审阅业务、审计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国际审计准则将注册会计师的业务分为相关业务和鉴证业务,具体为历史性财务信息的审计和审阅业务、除历史性财务信息的审计和审阅以外的其他鉴证业务、相关服务业务。由此可见,两者的业务分类是相似的。

1.2.3 两者的准则内容相近

我国CPA审计准则包括鉴证业务准则、相关服务准则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具体为针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准则1个,针对注册会计师的准则50个:1个鉴证业务基本准则、44个审计准则、1个审阅准则、2个其他鉴证业务准则、2个相关服务准则。国际审计准则包括鉴证业务准则、相关服务准则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其中针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准则1个,针对注册会计师的准则44个:31个审计准则,8个审计实务公告,1个审阅准则,2个其他鉴证业务准则,2个相关服务准则。

除《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2号——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等个别准则以外,我们的准则体系项目与国际审计准则项目几乎是一致的。即使是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准则和存货监盘准则,其主要内容也分别在国际审计准则体系的职业道德准则和审计证据准则中作了规范,由于考虑到这两方面的问题在我国审计实务中比较重要,其内容又比较成熟,因此单列准则项目给予规范。

1.2.4 两者的指导思想相同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要求注册会计师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应当保持职业怀疑态度。国际审计准则中《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要求审计人员应持专业怀疑态度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

1.2.5 两者的审计模式相同

我国CPA审计准则与国际审计准则均用了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模式(即“审计风险=重大错报风险×检查风险”的审计风险模型),以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为导向,根据重大错报风险评估结果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以减低审计风险至可接受低水平为目标。

2 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影响

2.1 降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成本和企业负担

随着我国企业“走出去”步伐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企业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这些分支机构不仅需要向母公司提供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还需要应当地监管机构或投资者的要求提供按照当地财务报告框架编制的财务报表。此外,跨国企业在我国设立的分支机构,除委托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外,同时需要注册会计师为集团审计目的对其财务报表(按照母公司所在国家的财务报告框架编制)执行审计。在这两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都需要同时审计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和其他财务报告框架编制的财务报表。修订后的审计准则,使注册会计师采用中国审计准则审计两种财务报表成为可能,从而有效降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成本和企业的负担,大大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国际化发展。

2.2 使我国CPA行业潜在的问题突显

2.2.1 审计工作量增加引起注册会计师与会计主体在审计时间和审计收费上的矛盾

审计准则中对于审计程序的规定做到了国际趋同,即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实质性程序前必须了解被审单位及环境,以充分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风险,并将识别、评估应对风险的关键程序形成审计工作记录,以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由此带来的审计时间加长和审计关注的增多,必然增大了成本。显而易见,会计主体不愿为额外的审计工作量付费,这使得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不得不同时考虑现实的审计时间和收费问题,导致注册会计师无法按准则要求执行风险评估程序。如果这一对矛盾无法协调好,注册会计师可能会选择走形式以迎合准则的要求,这实际上是对我国审计准则的践踏,也将是我国审计准则国际趋同的主要障碍。

2.2.2 注册会计师存在知识缺陷的问题突显

对于我国注册会计师而言,在审计准则国际趋同的大背景下,关键是如何执行的问题。比如在有效配置资源方面,现行准则要求将实施的审计程序与评估的风险挂钩,将审计资源集中于重大错报领域,以提高审计效率。这就需要注册会计师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较高的专业判断能力和风险评估能力及职业道德。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我国注册会计师队伍专业素质参差不齐,许多人本身没有相应知识和能力的储备,风险评估程序存在“走过场”的现象,从而引发更为广泛的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问题。

3 促进中国CPA审计准则国际趋同的建议

3.1 协调好注册会计师与会计主体在审计时间和审计收费上的矛盾

要协调好审计工作量增加引起的注册会计师与会计主体在审计时间和审计收费上的矛盾,必须要营造出一个保证审计报告有合理的审计时间的执业环境。为此,有关政府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应当组织专家研究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准则时必备的审计程序,结合各行各业不同规模年报审计时间和收费的实证研究,针对性地提出年报审计最低的审计时间和审计收费的指导意见,让社会公众都认识到,凡是支持一份审计报告的审计时间低于最低标准的,可能意味着注册会计师执业不谨慎,也说明这份审计报告不可信,从而在审计收费中获得报表使用者的支持。

3.2 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综合素质

应大力加强注册会计师的选拔、培养以及后续教育,尤其是在执业水平和职业道德方面予以高度的重视,这样才能高效地执行准则,提高审计质量。有关政府部门及行业协会应当组织专家进行研究和宣传,让审计准则深入人心,让市场经济的每个主体都认同、接受审计准则。同时,应当组织专家研究准则运用中的技巧和方法,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所有执业人员进行不同层次的针对性的培训,以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综合素质。

3.3 准则制定从国情出发,保留中国特色

我国CPA审计准则的制定大量地借鉴国际审计准则制定的经验和方法,在准则制定过程中社会公众的参与程度较低,对于我国国情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特殊需要考虑不全。社会制度、文化背景、执业环境以及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认识程度等的不同,决定了我们在与国际趋同的同时,必须从中国国情出发,使之既与国际接轨,又能保留中国特色。鉴于国情,我国目前还无法做到与国际准则的完全趋同,但是我们应该做到:在与国际审计准则趋同的过程中,在不造成国际投资人对审计报告错误理解的前提下,保留有中国特色、适合我国国情的部分,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的审计报告准则做出进一步的发展创新。

总之,完善与国际趋同的中国CPA审计准则,有助于提升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水平和执业质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专业化发展和我国经济的全球化发展,拉近我国与国际间的距离。我们要顺应经济全球化和国际审计标准趋同的大趋势,着力完善中国审计准则体系,吸收借鉴国际审计准则的最新成果,以实现与国际审计准则的持续全面趋同,为实现高质量的财务报告,维护经济和金融稳定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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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会计与审计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职能联系,同时又在各自的职能过程中体现着不同的特点。会计和审计工作的联系在于两者的具体对象都是会计资料,即包括各种会计报表以及形成会计报表编制基础的原始凭证、记帐凭证、各种明细分类帐、日记帐和总帐,还有相关的附注性资料等,而且两者都涉及会计主体的内部控制。而良好的内部控制对于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和审计工作的效率都具有重大意义。会计、审计伴随科技发展只有同时提高自身素质和两者之间的耦合性,才能有效地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及经济效益的提高。

在会计与审计职能过程的约定关系中,两者不同的特点主要体现于职能、方法、目的与责任等几个方面,从会计、审计两大门类的总体职能方面看,会计职能在于对资金运动的反映和管理;审计职能则在于对会计的反映和管理过程依照会计准则和相应标准进行咨询和监督,以促进企业资金有效运转和发挥更好的效益。在实施两大门类职能的方法上,会计方法是记帐(包括会计科目、复式记帐、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及登记帐簿)、算帐(计算成本)、查帐(财产清查)、报帐(会计报表)和用帐(会计分析);审计方法则是对全部会计核算过程进行检查、监盘、观察、查询以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以鉴证其帐务记录与处理的真实情况。在落实工作方法所要达到的目标方面,会计目标是“决策有用”,即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有用于进行正确投资决策等会计信息;审计目标则在于根据审计要求,对被审计会计报表的合理性、公允性及会计处理的一贯性发表审计意见,说明已审计报表的可靠程度。除此之外,两者的责任也各不相同。会计责任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护资产安全、完整,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审计责任则在于按照独立的审计准则要求出具审计报告,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从以上所述可以看出,两大门类之间的职能责任密切相关,而且两者在职能过程中的对应性质,也决定了在技术方面必须达到协调发展。会计与审计只有紧密结合互相适应,才能根据各自的工作标准,实现应有的职能作用。尤其审计工作是以会计过程为职能对象的,无论对其职能范围或技术方法,都必须根据管理的需要,适应会计的变化而进行适当的调整,以便在会计信息系统全面转入电算化实施过程中,审计工作为适应现代会计的需要,逐步实现电算化。

二、会计电算化对审计的影响

(一)审计线索的潜在性要求实现电算化

审计线索标志着各类会计事项及相应数据的来龙去脉,包括从会计凭证、各种分类帐、报表及有关文件中相关数字的连续和勾稽关系。审计人员根据这些特定的对应关系,对被审数字进行追索和查询,形成一定的线路。在手工会计信息系统中,这些资料都是书面的、直观的,审计人员可以根据需要逐项稽核和验证。而电算会计使大量资料都转入不可见的介质之中,以特定方式进行编辑、处理,并形成各种数据文件库。整个会计核算过程都在计算机内进行,数据资料分别以计算机可以识别的编码、符号和指令形式存在,审计人员只有通过事先设计的特定程序进行数据转换后,才能了解到所需的内容。虽然管理部门根据需要,仍要保留一部分可见的数据资料,可以提供审计线索,但是这些有限的资料无论从形式上还是从内容上,都与手工会计大不相同。即使审计人员为了测试,可以事先通知被审单位打印某部分资料,以增加审计线索,审计内容必会事先暴露,影响审计正常进行。所以,审计工作中也必须应用计算机,根据被审会计电算系统的功能设计,开发相应的审计软件进行数据转换、测试,相应以审计软件进行验证,以达到审计的目的。

(二)内部控制系统复杂化

实行会计信息系统内部控制,是保证会计信息准确可靠、安全完整的内控制度;是为了遵守会计法规,有效地实施会计职能,防止错误和弊端,在会计工作内部形成的自我制约和监督的手段。通过内部控制可以提高会计管理效率。手工会计系统的内部控制是通过各职能组或人员分工、完备业务手续、采取内部审核和相互牵涉制度完成的。它相比于电算化会计系统,效率低、数据传递慢、连贯性差,各种资料非常直观且易于控制,出现问题也可及时进行修正和调整。

在电算化会计系统中,由于数据处理都是潜在的,数据输入后,在计算机内部以各种指定程序进行加工处理,频率高、速度快、系统文件不可读,而且总帐与明细帐之间的制约关系已不复存在。职能环节之间的分工界线也发生重大变化或根本消失。系统运行中如果程序发生错误,就会导致连锁性、重复性错误,内存资料可以毫不留痕迹地消除或篡改,那将造成比手工会计系统更为严重的损失。所以会计电算化信息系统在内部控制方面遇到的问题更多、更复杂,技术性也更强,它必须具有更高级更完备的控制方法、控制制度和准则。因此,对会计电算化系统内部控制的审查,也成为审计工作的重要内容。

计算机内部适应于会计业务处理要求的控制,属于计算机的应用控制。应用控制可以预防、检测和更正错误,并且可以处置舞弊行为。它主要包括对数据输入、处理和输出三方面的控制,控制标准完全取决于计算机功能设计和软件水平。对此,审计人员必须进行有效的审核和评价。对应用控制审计可以采取专用子系统模块程序,以子系统形式直接调用会计系统有关数据进行检索和查询。除此之外,对计算机外部的人员组织、工作环境、文件资料保管及系统开发等工作的控制,属于一般控制。对一般控制的审计,审计人员可采取手工方法,以填表方式直接向主管会计或操作人员查询与核实。

(三)审计内容扩大化

计算机的使用,使会计信息系统提高了效率,扩展了职能,同时也扩大了审计工作的内容。审计工作不但要对系统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计,对电算化系统输入的原始数据、打印出的会计数据及存储在计算机内部磁性介质上的有关数据文件进行审计,而且还必须对计算机系统程序进行审计。因为在会计电算化系统中,会计核算的全部过程完全是在计算机内部通过数据自动转换功能进行的。帐簿之间的联系、核算组织形式和过程应用控制,完全决定于计算机的软件设计,即系统程度。系统程序是否执行财经制度,是否遵循会计准则,程序本身的质量高低,直接影响整个会计信息系统业务处理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安全程序。而系统程序的设计及具体功能,一般只有程序设计人员和操作人员知道,审计人员,尤其是外部审计人员并不了解。所以,掌握被审会计电算系统的各种功能和程序设计,也是审计工作的重要内容。

与手工会计处理系统不同,一个会计电算化系统的完成和投入使用,需要投入相当多的工作和代价,一旦电算系统在投入使用后,发现其中的错误和必须修改的地方,那将会在人力、财力上造成很大的浪费。所以对会计电算系统除了进行使用过程中的审计之外,在条件允许时,应尽量在系统开发阶段就进行事先审计。

(四)必须逐渐实现审计电算化

会计电算化对审计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越来越多的单位和部门已逐步实现会计电算化,并不断地完善会计信息系统的联网工作。工作环境的改变促使审计工作必须进行技术改革。不采取现代化技术手段将无法实行对会计的审计和监督。形势要求审计工作必须相应开发电算技术,以计算机辅助审计,逐步实现审计电算化。计算机审计是利用专用数据传输线,把会计电算系统的计算机与审计用的计算机通过接口对接起来,形成暂时的网络联系,同时启动会计与审计系统计算机,利用软件直接将会计系统内有关数据文件读入审计计算机中,以供审计查阅。也可以将专用审计软件直接置于会计计算机中运行,通过模拟手工查帐的各种程序,对会计系统的数据文件进行审计。无论采取哪种方法,都要逐步地开发和利用计算机先进技术,形成现代化审计软件系统,开展审计工作。

就我国目前审计工作状况而言,要达到审计完全电算化,还需要相当一段过程。在手工审计向电算化审计转换中,采取手工-电算相结合的形式,是过渡阶段的一种必要手段。例如可以利用微机分别对会计各相应环节进行审计,既灵活又可提高效率。我国在通用微机辅助审计系统开发方面已取得显著成效。如对审计抽样、数据转换、子系统评估、对各种帐簿查询、检索,对内部控制审计等多种审计技术功能都可以实现。在现代科技迅猛发展的环境下,会计、审计必须达到同步发展,尤其在利用计算机辅助业务中两者必须在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前提下不断完善各自的职能,在利用现代技术方面达到共同提高的目的。

三、努力培养具有复合型知识结构的审计人员

当会计由手工处理方法逐步地转向电算化信息系统时,会计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传递程序都发生了重大改变。这种改变不仅反映在手工会计具体接触的凭证、帐簿和报表等形式上,而且更重要的是在数据生成方式、处理方法和组织形式上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绝大多数的可见性资料转入了计算机内部处理,并在磁性介质中存储,尤其多道程序设计能力的开发、远程通讯网络的增加,使审计工作在方法及实施步骤上都更加复杂和困难。这就要求审计人员和工作方法也必须提升到新的水平。

随着会计电算化程度的不断提高,联网不断扩展,会计信息系统的环境日趋复杂。计算机数据处理系统将众多的处理步骤加以汇聚,改变了会计信息记录过程必须通过职责分配才能实现的内部控制方法。而且,会计数据与计算机操作数据相互结合,将逻辑上相关的全部数据汇集于一个综合的系统之内,克服了由不同部门分别执行不同步骤才能完成的处理过程,使诸多职能集中在数据处理中心实现。这些方面的变化都增大了审计的难度。审计线索的改变,计算机运算的速度、精确性及编辑功能,要求审计人员重新检查传统的审计步骤。信息数据处理系统的复杂性和数据的集中,要求审计人员熟悉信息处理系统的计划、程序和记录。了解信息数据处理系统及其控制,已成为审计人员评价内部控制和使用计算机进行审计的关键。这些,都对审计人员知识技能提出了新的标准。

计算机审计是一门会计、审计和计算机三种学科交叉的边缘科学。它不但研究会计信息系统实现电算化对审计的影响,研究其内部控制方式和原则,检查和测试系统的可靠性,同时还要评价系统功能和效益。因此,计算机审计要求审计人员必须具有复合型知识结构。他们不但要熟悉审计内容、方法和语言,而且还必须了解和掌握电算信息处理过程、控制方法和语言,以及相关计算机专业的知识、概念和术语,以便在审计过程中与会计管理人员进行职能过程的交流,同时与计算机程序处理和设计人员交流。

在电算化开发与实施中,由于会计电算化从设计到应用都相对领先于审计电算化过程,相比之下,尤其在人员技术方面审计电算化显现为相对的滞后性。鉴于目前情况,在开发和完善计算机审计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三种途径解决人员技术问题。譬如,可以对原有审计人员在计算机知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控制及计算机审计方法等方面进行培训,以便能胜任计算机审计工作;也可以通过培养计算机技术人员,学习会计和审计专业知识,掌握审计原理和方法,专职或辅助进行计算机审计工作;还可以由审计人员和计算机技术人员相互配合组成审计小组,共同完成计算机审计工作。总之,各部门应根据现有条件,调动积极因素,不断完善这一工作。

四、抓好事先审计是对会计电算化信息系统实施审计的关键

会计与审计在保证各自职能标准的前提下,为更好地体现两者从系统的程序设计、开发到操作技术方面协调一致,防止各个环节实施过程中出现错误或漏洞,最好的方法就是在会计电算化信息系统设计与开发过程中,由审计人员直接参与,即实行系统的事先审计工作。事先审计可以直接监督系统开发过程必须按照标准的开发规程和方法进行,以保证系统程序及应用控制满足会计管理需要并达到应有的质量。与此同时,审计人员直接参与系统的设计与开发,也为审计人员审查系统开发过程和评价应用控制提供应具备的条件。除此之外,还可以在系统中事先嵌入审计程序,如为检索审计数据而在应用程序中插入各种相应于审计目的的程序指令,设置专门的审计数据文件等。这些审计程序可以执行审计监督,建立审计跟踪文件,记录符合指定条件的会计事项及操作处理的有关信息,以便日后审计人员跟踪追查这些程序执行审计功能。随着会计、审计电算化开发的不断进展,对系统的事先审计已成为最重要的环节。

篇(7)

[关键词] 风险审计理念职业怀疑态度执业环境

一、执行新审计准则对社会审计实务的影响

1.风险审计理念必须贯彻于审计的全过程。在新的准则体系中,为了更好地指导注册会计师有效地识别、评估和应对审计风险,制定了专门的准则,如《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等。不仅如此,上至有关一般原则与责任的审计准则,下至有关审计证据、利用其他主体的工作和审计结论与报告的审计准则,也无不强调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了解、评估和应对。很显然,新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将风险导向审计的观念贯穿于审计全过程。

2.将“职业谨慎”上升至了“职业怀疑”的高度。注册会计师有责任按照准则的规定实施审计工作,获取财务会计报告在整体上不存在重大错报的合理保证,无论该错报是由于舞弊还是错误导致。由于管理层往往能够凌驾于内控之上,所以管理层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未被发现的风险,通常大于员工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未被发现的风险。而那些可以有效发现错误的审计程序未必适用于发现舞弊。由此,新准则将“职业谨慎”上升至了“职业怀疑”的高度。

3.对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能力有了更高的要求。对于实施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而言,无论是对被审计单位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还是将风险划分为报表层和认定层两个层次,对注册会计师本身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都有较高的要求。对重大错报风险的全程关注,不仅要求注册会计师具备很高的专业技能水平,丰富的执业经验,还要求他们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如经济法规、经营管理、生产工艺和流程、评估知识等,要求注册会计师具有渊博的知识和敏锐的判断力。

二、影响新审计准则执行效力的潜在问题

1.执业环境达不到新审计准则的要求。第一,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市场缺乏对高质量的审计需求,相反市场存在对虚假审计的巨大需求。如果上市公司不讲诚信,注册会计师审计就失去了稳定的基石。第二,我国绝大多数企业根本就没有健全内部治理结构,相关内控制度缺乏,或不健全,或没有得到有效执行,这可能导致注册会计师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和识别流于形式。第三,由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不完善,公司经营者既是审计对象又成了审计委托人,决定着审计机构的聘用、续聘、费用支付等事项,完全成了会计师事务所的“衣食父母”,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缺乏应有保障。第四,相关信息资源收集储备不足,使得进行风险评估程序缺乏有效依据。

2.执业水平很难达到新审计准则的标准。实施新的审计准则对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现状是绝大多数注册会计师不具备应用风险导向审计的基本要求。不论是所接受的继续教育培训,承办的业务项目,还是个人专业经验的积累,都没有涉足风险导向审计的范畴。并且在当前情况下,很多注册会计师采用的审计方法仍然停留在账项基础审计阶段,制度基础审计方法都不能很好应用,或根本不会应用,一步就跨越到风险导向审计方法,显然是有一定难度的。

3.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对比新审计准则,我们不难发现它的某些超前规定将使注册会计师的责任过于苛刻,不利于注册会计师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如新审计准则没有对审计实务公告与审计准则进行区分,这将抬高审计实务公告的遵循度,从而抬高了审计实务公告的非严格强制性要求的权威性。因此不应将超前的审计准则作为衡量注册会计师是否出现职业过失的标准。

三、营造良好的新审计准则执行环境的对策

1.采取有效措施营造良好的执业环境。第一,应加强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注册会计师作用的发挥依赖于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受审计范围、审计手段等限制,现有的注册会计师审计程序只能追查到原始凭证,至于通过虚构经济业务等账外的舞弊和违法行为就不可能也没有能力追查,在目前假发票、假合同随手可得的社会环境下,企业只要在账面上处理完善,注册会计师对此便力所不能及。第二,应加大对企业会计舞弊行为的处罚力度,降低被审计单位的舞弊风险。第三,政府必须真正重视审计意见,充分发挥审计报告的作用,注重培育市场对高质量的审计需求。

2.倡导“终身学习”,提高综合素质。注册会计师应认真学习现行审计准则、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熟悉公司法、证券法等各项相关的法规和制度,这是提高职业判断能力的前提和基础。与审计职业判断有关的其他方而的知识也需要不断加强和补充的,如系统论、信息控制论等。这些知识结合风险导向审计的审计方法和程序就能够帮助我们在错综复杂的现象面前能够抓住要害、做出客观的判断。倡导“终身学习”,对于注册会计师而言,是提高职业判断能力的不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