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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在风险管理中的地位精品(七篇)

时间:2023-09-06 16:52:46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保险在风险管理中的地位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保险在风险管理中的地位

篇(1)

1.从总体上看,中国保险风险管理水平较低,风险管理理念不强。

第一,风险管理作为一种管理职能还基本上没有被融于保险企业管理中,保险经营基本上还是财务型控制被动经营。第二,保险业发展总体决策和保险公司决策在相当程度上缺乏风险管理理念,保险的粗放型经营、以保费收入作为经营业绩的硬招标的决策思路对目前的保险发展仍起着决定性作用。第三,保险风险管理技术水平低,风险评估、保险信用等级评定缺乏有效的评定标准,风险控制和风险融资的方式相当有限。许多保险公司根本就没有防灾防损部门,在有防灾防损部门的企业中,其人力与财力的配备不足。第四,在保险风险控制过程中,事后控制为主要控制方法,对风险的事前控制重视不够。第五,在保险监管方面,主要还处于事后监管阶段,监管工作缺乏主动性和前瞻性,监管重点仍在费率等问题上,对关系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资本比率、再保险安排、资产配置等内容监管力度不够。

2.较为注重显性风险管理,对隐性风险管理重视不够。

第一,在业务发展导向上,注重规模和速度,强调业务增长量,忽视保险发展的质。由于我国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主要是根据保费收入增加额为依据的,保险法规和保俭监管部门对保险费地位的过份强调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商业保险公司把保费的追逐作为主要经营目标。保险公司在实际展业中,重保费,轻理赔;在保险市场竞争中,以保险价格进行恶性竞争,盲目承保、劣质承保并存;在保险险种开发上,以占取市场份额作为主要手段,对保险产品风险的管理控制重视不足。

第二,在保险发展导向上,某些方面还存在着保险决策和保险经营中的短期行为,对保险业发展及保险公司发展战略长远性研究不够;在公众对保险的信任度方面,保险业未能充分重视恶性竞争、保险中介制度混乱、保险欺骗对社会公众产生不度影响;在制度法律建设方面,对保险发展的制度环境和法律基础建设重视不够,一方面表现在保险法在某些方面存在着缺陷与不足,另一方面保险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开放条件下保险业的发展,一个有效的保险法律体系还未基本形成;在保险文化建设方面,保险公司文化建设滞后,保险文化传播缺乏创新,保险公司的形象度和美誉度构建急需加强。

3.较为注重内生风险管理,忽视外生风险管理。

第一,部分保险公司不重视对公众信任风险的管理。第二,对保险开放、民族保险安全的风险重视不够。在加入WTO的背景下,如何有效地对中国保险市场进一步开放中的各种风险进行管理研究不足,忽视中国保险业发展过程中的内在的根本制约。第三,部分保险公司较为重视公司内部风险管理,而对保险同业的规范竞争、有序竞业的风险管理重视不够,保险同业组织的作用还相当有限。第四,对保险中介组织的风险管理力度不够。部分保险公司无视保险中介的有关法律规定,不顾中介机构经营资格、业务水平、职业道德状况等条件进行中介展业,表明保险公司对中介组织风险管理与保险公司自身的规范经营都应加强。第五,缺乏对保险欺骗进行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保险欺骗给保险公司造成的损失日趋加大,在中国保险理念不强、法律意识淡薄的国度里对保险欺骗的风险管理需在制度完善和技术创新上加大力度。

4.未能建立起有效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风险管理决策缺乏依据。

保险经营是在大量可保风险前提下运用大数法则对可保风险进行分散,各类风险数据、损失数据是保险经营的数理基础,在相当程度上也可以说,风险数据、损失数据是保险经营的保险资源。保险经营依据这些保险资源从事保险展业,通过展业扩充丰富这类资源提高保险经营水平和展业范围。因此,在理论和实践中都要求保险公司(包括社会)建立一个完整的信息系统对这类保险资源进行保护、开发和利用。我国相当部分保险公司有效的风险信息系统都未能建立,这将可能导致保险经营决策缺乏合理依据,使保险经营缺乏合理的数理基础。从某种程度上,这将可能导致道德风险和逆选择的增加。

5.风险管理理论滞后,风险管理人才不足。

在我国,风险管理理论发展滞后,风险管理人才不足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保险风险管理既包括风险投资、保险购买和管理、安全、赔偿金管理、索赔管理,又包括公共关系、市场服务、培训员工、提供法律咨询等内容;既包括对保险公司的硬件失误风险和软件失误风险的管理,又包括组织性失误风险和人的失误风险的管理;既包括保险公司内部风险管理,又包括保险业风险管理;既包括保险经营显性风险的管理,又包括保险经营隐性风险的管理。只有建立起全面的风险管理观,才能推动和实现保险业有效的风险管理。

二、目前风险管理状况对中国保险业发展的影响

1.保险业风险管理及保险经营风险管理弱化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基础;

近年来40%的保费增长率是在粗放型经营模式下,在风险管理未能有效实施的情况下实现的,在这种经营模式下,重视保费增长速度与资产负债管理重视不够并存,保险公司总资产增加与净资产减少同在,保险市场规模扩大与保险业务的利润水平逐步降低并举,增加保费的快速增长与较多风险的累积相随,这不仅有悖于保险业风险承担、风险分散的宗旨,而且大大影响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2.保险经营风险管理功能弱化将不利于深化社会公众对保险的信任,保险信任和保险信心是各国保险业发展的生命力所在。

近现代保险发展的共同基础是社会公众对保险业的信心和信任,这是决定保险需求的根本因素,因为信心和信任是保险理念培育的良性土壤。因此,保险公司必须建立真正地为社会公众分散风险、为社会公众提供各种风险管理服务的经营理念,真正地实现保险经营与保险风险管理的融合,以增强和巩固社会公众对保险业的信心。特别是在目前风险分散途径多样化的情形下,增强社会公众对保险业的信任和信心对现代保险业发展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3.保险经营风险管理的弱化将使中国保险业在国际保险市场中缺乏竞争力,导致中国保险业在对外开放和加入WTO中处于更加不利的局面。

从中国民族保险发展历史可以看到,中国民族保险业是在中国本身缺乏商业保险理念和商业保险技术机制、在国外保险公司对中国保险市场进行掠夺和控制的不利条件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这种特定的历史路径制约了中国现代保险业的发展。因此,在中国民族保险实力不足、现代民族保险发展缺乏一定制度环境和制度基础的条件下,民族保险业更应注重自身的稳健发展,大力加强保险发展的制度建设,培植保险理念。惟有如此,才有可能实现民族保险发展从量的增加到质的升华,增强民族保险业自身在国际保险市场的竞争力,逐步有序地实现保险的国际化。

三、对策

1.实现保险经营方式的根本转变,制定稳健的保险产业发展政策,为中国保险业风险管理构建良好的宏观环境。

保险业发展要实现根本性突破首先必须实现从粗放型经营方式到集约型经营方式的根本转变,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走出重速度、轻质量的恶性循环,把保险发展引上稳健、健康的轨道,进而逐步增强民族保险业的综合实力。也只有在经营方式根本转变的前提下,才可能制定出稳健的保险产业发展政策。

稳健的保险产业发展政策是中国民族保险业发展的基本战略前提。首先保险产业政策必须建立在中国特定的政治经济和人文背景上,只有在这种根基上培植公众的保险意识,构造保险制度环境,完善保险法律制度,开发保险资源潜力,满足公众的保险需求,才能走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保险业发展道路。其次,保险产业政策必须体现可持续发展性,坚持可持续发展性,才能有效地开发中国潜在的保险资源,才能实现重速度、轻质量的粗放型经营方式到集约型经营方式的根本转变;只有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才能真正实现保险业本身的宗旨;只有坚持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才能逐步树立和增强公众对保险的信任感。再次,中国的保险产业发展政策,必须把战略管理、经营管理和风险管理融于一体,政府应以较高的战略眼光来发展保险业,保险业在社会政治经济中的特殊地位要求政府对保险业实行低税政策,改变目前中国保险业税负较重的局面,对一些投资型产品的开发可考虑税收优惠或递延税收政策,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税收政策应考虑到有利于民族保险业的发展和中外保险企业的公平竞争;保险业应坚持经营管理和风险管理相结合,实现保险真正地为社会经济、社会公众服务宗旨;保险产业政策还必须考虑到中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可考虑建立区域性的保险产业政策与统一的保险产业政策相结合的保险产业政策体系。

2.培植健全的保险意识,完善保险法律制度基础,为中国保险业风险管理提供制度支持。

保险风险管理不仅仅是一种风险识别、衡量、控制、融资的技术方法,还在于风险管理制度是一种保险制度安排,提供对风险管理的制度支持是十分必要的。培植健全的保险意识是构建中国保险制度基础的一个永恒主题,保险意识的培植一方面需要保险公司规范的经营作风、良好的社会形象的凝聚力和辐射力来实现,另一方面,社会各界对保险意识的传播也有利于保险意识的培植和增强。

法律是风险管理的制度基础,保险法律制度完善程度决定风险管理水平高低及其绩效大小。目前应着手解决保险发展与保险立法滞后的矛盾,弥补《保险法》中的缺陷和不足,同时抓紧时间构建完整有效的中国保险法体系(包括《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外资保险公司市场进入与监管条例》等)。

3.实施全方位风险管理制度,强化社会风险管理理念,是中国保险业风险管理的重点。

保险经营方式的转变、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不可能一蹴而就,在中国的特殊体制背景下,保险经营方式转变、保险法律制度构建应与保险业全主位风险管理实施同步进行。中国保险业全方位风险管理包括对物的风险、行为风险与心理风险管理、制度风险与人的风险的管理、显性风险与隐性风险的管理、内生风险与外生风险的管理、风险信息管理系统与风险预警系统的管理等。

在强调风险核保管理的同时,须强调逆选择风险和道德风险的控制;在注重保险产业发展风险管理时,应特别注重决策风险的管理,克服目前保险发展的短视心理和短期行为;在制度风险的控制上应坚持内控制度、同业制度与监管制度三管齐下,在人的风险控制上,既要控制管理内部人风险,又要控制中介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再保险人和保险投资机构投资者的风险;在内生风险与外生风险管理上,要积极探索怎样对保险开放中出现的风险进行有效控制和有效管理,对中资保险公司与外资保险公司的税收风险加以重视。总之,在整个保险产业发展、保险制度构建过程中都必须把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理念融于这一过程中。

篇(2)

一、重视国际贸易的综合风险管理

传统国际贸易在获利观念上的“价格驱动”和在实践流程中的“纸上贸易”的理念使商业信用的风险由来已久,也产生了诸如信用证、国际保理、出口信用保险等信用保障机制,其主要目标是保障出口方的收汇风险;出口方本身的交货信用风险通常是外生的法律和惯例管辖的范围。“马肉风波”提出了一个重要的警示,即随着现代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和异质性的日益凸显,越来越需要一种内生化于贸易标的物之中的更加优化的信用保障机制,将出口方对贸易品的责任直接与贸易流程中的重要环节挂钩。这种信用保障机制应当以市场运作为特性、以综合风险管理为目标,对“价格驱动”下的贸易商形成足够有力的信用保障和欺诈制约,确保经济与社会的动态均衡与协调发展。金融危机留给人类最重要的教训之一就是,不管是对一个企业来说,还是对一个行业甚至一个国家来说,经济学上讲的“成本—收益分析”都必须建立在对风险源、风险容忍度以及风险可控性等问题认真、深入、全面分析的基础之上;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利用各种资源,减少成本、获取收益,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1]。基于现代国际贸易风险的综合性、交叉性、动态性特点,我们应当尽快建立起一套综合风险指标体系和风险预警管理系统。使用现代风险管理技术,分析当前国际贸易发展过程中的各种潜在和显性的风险因素,建立经济、社会、政治、环境等风险指标子系统。对各种风险的载体、主要风险诱发因素、风险的传导机制、风险的容忍度等进行认真研究,探讨防范、控制和管理风险的各种有效措施,由此为完善现代国际贸易的信用保障体系提供系统的思维框架和可靠的科学依据。

适应现代国际贸易异质性特征需要的综合风险管理的核心任务是,要从系统的角度来认识、识别、防范和管理国际贸易风险,从而对贸易商的恶性利益膨胀形成有效的制约,对相对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形成合理保护,促进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马肉风波”揭示了当前国际贸易的风险源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首先,高度复杂、联系广泛且信用保障机制并不健全的贸易体系无法保障现代异质性突出的国际贸易健康发展的需要;其次,金融危机、欧债危机等世界经济困境冲击着国际贸易的道德底线,如果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国际贸易秩序可能恶化乃至崩溃;再次,不协调的发展和失衡的结构导致社会矛盾激化,从而使国际贸易的持续、健康发展缺乏长久的动力。基于以上分析,当前国际贸易中有效的综合风险管理机制应当具备以下功能:第一,以全球化的视野和高水平的监管识别风险点,建立风险防火墙,例如在经济危机严重时期,应提高综合风险管理的意识和水平。第二,辩证地认识风险,动态地识别、防范和管理风险,具备与时俱进的自我更新能力,结合生产、消费、贸易的适时特征,调险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力度。第三,以高效率的协调进行有效的资源配置,形成超越国家发展程度的综合风险管理社区,缓解国家之间不平衡发展的矛盾,增强贸易发展的动力[2]。

二、综合风险管理的模式选择与信用提升效应

顺应现代国际贸易异质性的特征,综合风险管理要为现代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应当选择异质社区风险管理模式。为此,可以在传统国际贸易信用保障机制下强化异质性特征,对不同信用等级的贸易商形成合理的奖惩分明和自我完善的制度,同时激发信用提升效应。在综合风险管理机制的选择上,国际货物保险具有独特的优势。国际贸易的流程中通常会涉及保险,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和补偿原则为综合风险管理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从最大诚信原则出发,投保人应履行主要事实申报的义务:投保时应将自己知晓或在通常业务中理应知晓的有关保险标的的主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判断是否同意承保或决定承保条件。从补偿原则出发,保险社区内被保险人正当行为过程中的损失、费用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在传统保险原则的基础上引入对贸易商异质性的界定和信用评级制度,并以保险费率、投保加成等直接的保险利益形成信用保障的内在动力,在一定保险社区内促进信用提升效应,具有较强的可行性。具体而言,在传统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如果能够强化投保贸易合同双方的信用评级,并将之与保险费率、投保加成等直接利益挂钩,就能够有效地促进贸易商的资信保障和信用提升[3]。

三、结论与前瞻

篇(3)

【关键词】农业风险,农业保险

一、研究背景

我国的自然灾害频繁发生,如何提高农业抵御灾害风险的能力,成为农业以及整个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农业保险制度符合世界贸易组织支持的“绿箱”政策的内容,是现代农业风险管理的重要工具,也是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

二、农业风险

(一)农业风险的涵义。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叫风险。农业风险是农业经营者在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面对的不可预见或无法把握的意外事件所导致损失的不确定性。农业属于弱质产业,受自然风险、技术风险、市场风险和政策风险的影响比较大。

(二)农业风险管理。农业风险管理是农业生产经营者对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各种风险进行识别、估测和评价,然后依据自身资源与条件,选择适合的风险管理技术对风险实施有效的预防与控制,以最小的成本投入为农业生产经营预期目标的实现提供最大安全保障的经济管理活动。

近几年来,国外的风险管理用影响图、树状图来识别风险,用概率分析、风险测量等方法对风险的概率经行定量分析。基于案例分析和问卷调查的风险管理研究发展得非常快,这些研究对于发展农业风险管理的系统方法有很大的价值,为农业风险管理和决策的研究奠定了丰富的理论基础。

三、农业保险

(一)农业保险的概念。农业保险是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是现代农业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是农业生产经营者有意识地将农业风险与损失转移出去的一种财务型风险管理工具(黎已铭,2006)。

(二)农业保险的特性和基本功能。农业保险既不是完全的私人物品,也不是纯粹的公共物品,属于“准公共物品”。因为其在消费上不具有排他性,在取得时不具有竞争性,效用上不具有可分割性。农业保险具有多种功能:1.转移分散农业风险,完善农业风险管理制度。2.保障农民收入的稳定,提高社会福利水平。3.促进农业科技的产品转化率、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4.促进生产要素在农业领域集聚,推动农业现代化。

(三)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历程。我国农业保险经历了建国初期单一承保机构、零星可保险种、政府强制主导,到改革开放前的销声匿迹,再到先进多元化承保模式、扩大化的标的、市场参与配置。1949 年10月,我国成立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之后由开始承担试办农业保险经营,农业保险业务逐步发展起来。1950年到1956年在北京重庆江苏等地区试点农业保险。直到1958年停办了农业保险业务。后,国家制订一系列发展农业保险的政策,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始恢复农业保险业务的经营。90年代初经过多地试点后在1992年市场经济发展后转向市场化。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探索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建议农业保险开始稳步发展;2004年以来连续5年的中央1号文件都对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提出了明确要求;2006年出台《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四、国外主要经营模式及其启示

发达国家的农业保险主要目标是稳定农民的收入和农产品的价格,保护农产品的竞争力等等,国家财政对其有高度的补贴。如美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从自由竞争到政府高度调控,在农业保险立法,农业保险制度和风险管理上,已经比较成熟,在农业保险上主要采取强制性与选择性相结合的参保方式。日本的农业保险则采取了共济组合的模式,政府通过立法和财政补贴并且提供再保险来支持农业保险的经营。法国则通过建立国家农业基金会的方式来补贴受灾农民的损失。总之国外主要的农业保险模式呈现出的特点主要有:以政府为主导,采取合作模式;创新发展了农业保险经营技术;法律法规制度比较完善。虽然各国国情不相同,但是上文中的国外模式还是对我国的农业保险经营和发展有着有意的借鉴。

五、针对我国目前农业保险的发展提出建议

(一)提高农业保险经营技术水平。在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时代,农业保险的技术创新有利于农业保险的运营。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应积极跟踪世界农业保险技术创新的最新成果,并加以探索和引进。

(二)建立有效的农业风险分散机制:建立再保险机制。我国农业风险的地域相关性很高,季节性强,发生风险时会波及多地的损失。只有通过农业再保险来分散农业保险经营者的风险才能实现不同地区和不同年份之间的互济作用。

(三)增加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投入。在推动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过程,政府的主要作用是为农业保险的发展提供较好的基础设施和经营环境。首先要制定和完善农业保险政策法规体系,其次要加强农业保险发展的基础设施投资,并且在资金上给予支持。最后要组建政策性的农业再保险公司。

(四)加快法律法规建设。农业保险立法是开展农业保险的重要制度保障,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凡是农业保险发展较好的国家,无一例外都具备健全完善的农业保险法律法规。

(五)采取自愿与强制相结合的多元投保模式。强制性的政策性保险范围有限,积极促进自愿性的商业性保险公司参与农业保险非常关键。在推进商业性保险公司参与农业保险过程中,因此采取强制性和自愿性相结合的投保模式有利于农业保险的营运与发展。

参考文献:

[1]刘素春,侯银霞. 实施多维农业保险 应对多发自然灾害[J]. 财政研究,2008(10).

[2]李军.农业保险的性质、立法原则及当前的发展思路[J].中国农村经济,1996(1).

[3]陈利,谢家智.我国巨灾风险可保性的理性思考[J].保险研究,2011(11).

[4]王可为.对发展农业保险的思考[J].西部金融,2007(10).

篇(4)

保险业是金融业三大支柱之一,其经营主体保险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一样具有负债经营的特点,同样要面临来自外部和内部的风险。然而,与其他金融机构不同的是,其本身就是经营风险的机构,如果不重视和防范自身的风险,不仅不能完成经营风险、转移风险的职能,而且还将放大原有风险。根据IAA风险结构的分类方式,保险企业自身风险可分为资产风险、负债风险、资产负债管理风险和操作风险四大类,操作风险又主要表现在人力资本风险、管理控制风险和战略风险上。

一、保险企业操作风险管理现状

1.操作风险管理理念不强。风险管理作为一种管理职能基本上还未纳入保险企业管理,保险经营还处于财务型控制被动经营状态;总体经营比较粗放,直接开拓市场的各基层经营单位没有把风险管理作为常规的工作来抓,即使发现了风险事故,也未尽力处理,而是把风险责任上交。

2.关注显性风险管理,忽视隐性风险管理。第一,在业务发展导向上,由于注重规模和速度,强调业务增长数量,忽视质量。我国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主要以当地市场的保费量(市场份额)为依据,保险法规和监管要求对保费地位的过分强调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保险公司把市场占比作为主要经营指标之一,这种没有兼顾质的基础上的量导致业务品质低下,风险因素增多。第二,保险公司的经营以抢占市场份额为主要目的,对产品风险的评估控制重视不足。第三,价格制定上以低价进行恶性竞争,盲目承保、劣质承保屡禁不止,由此引发财务风险和因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道德风险。第四,在发展的战略方针上,存在保险决策和经营的短期行为,对保险业及保险公司长远发展战略注重不够,这样势必导致对影响长远发展的风险因素考虑不周全。第五,在制度建设上,保险发展的制度环境和法律基础建设还很薄弱,一个有效的保险法律体系还未形成。

3.注重内生风险管理,忽视外生风险管理。一是保险公司一般都忽视对公众信用风险的管理,没有认真研究因恶性竞争而引起的欺诈、误导等严重缺乏公信力的行为对操作风险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二是保险公司面对同业的恶性竞争,对如何发挥同业组织的作用来规范共同的市场行为,形成有序的竞争局面重视不够;三是对保险中介的风险管理严重失衡,部分公司无视保险中介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同业组织的自律公约,不顾中介机构经营资格、职业道德状况等条件进行合作展业,忽视或不能对中介组织进行风险管控;四是缺乏对保险欺诈和误导进行风险管控的有效手段,保险欺诈造成的损失日趋加大,保险误导给展业带来的操作困难日益严重,由此对应的管控措施却尤为不力。

4.注重财务风险管理,忽视人力资本风险管理。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凸现人才供应的脱节,由此引发同业挖角现象十分严重。在人才引进过程中,不考虑人才素质、业务品质、展业习惯和队伍结构,更不考虑竞争主体间队伍的相对稳定,导致保险公司间矛盾重重,也培养了一批专靠跳槽为生的业务员队伍,出现一批市场跳蚤。他们的行为表现在市场操作过程中本身就是风险源。

5.注重财务报表静态分析管理,忽视操作过程动态风险管控。当前保险公司一般所进行的月度经营分析、季度经营分析主要是事后静态地评价达标情况,对不达标机构和指标缺少预防硬措施,也没有月度的风险管理评价报告;由于有些风险管理指标无法量化,年初下达计划指标任务时也没有把风险管控作为关键指标;直接拓展业务的各级机构对应关键指标而制定的关键行动计划也主要是围绕关键指标的达成而进行。这些管理行为导致操作过程动态管控不力,如保费现金流的管理,应收管理人为的呆账、赖账现象时有发生。

6.没有建立健全风险管理组织机构。很多公司尤其是寿险公司没有单独设立风险管理部门及防灾防损管理部门,即使有这种机构的存在,其人力财力物力配备也严重不足。对于风险管理比较普遍的做法是成立稽核部门,而稽核的技术力量又相当薄弱,无法应对风险管理。

7.缺少针对分支机构的经营风险管理的专门政策。当前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在经营过程中面临诸多风险,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一是合规经营意识不强。一些基层保险公司违背市场规律,盲目或违规经营现象时有发生,同业非理性竞争手段更加隐蔽,主要通过合同外口头承诺、系统外违规操作等方式提供高保障范围来争取业务,导致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积聚,特别是渗透经营中的商业贿赂问题耗蚀了行业利益,损害了保险业形象,加重了影响偿付能力的潜在风险。二是风险管控不严。如有的基层公司执行业务管理制度不严,有的营销员未在规定时间将投保资料和保费交公司,有的公司数据来源不规范,上下级机构之间销售和财务数据不一致等,这些现象导致和积累了经营风险。

二、操作风险产生的根本原因

1.经营主体自身潜在的道德风险导致习惯性的风险行为发生。保险公司为达到经营目标,违反市场规律和有关制度,为获得短期利益而对长期利益的损害是保险公司主要的道德风险,而导致这类道德风险的原因与保险公司实行的绩效考核办法有密切关系。因传统绩效考评办法中经营指标的份量大,会导致业绩冲动而潜在着道德风险。同时,行业非理性竞争必然让公司间的道德风险增加,这种看似个人行为导致的经营风险,其真正的症结却是保险公司内部风险抑制机制的缺位。我国保险公司面临的最大风险,就是这种层级过多、管控不力导致的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2.全面的风险管理环境没有形成。有效的风险管理受到很多环境因素或“软因素”,具体包括行业文化、管理风格等的影响,其中行业文化尤为突出。文化因子对于风险管理效能的影响呈倍数作用,先进的行业风险管理文化在风险管理过程中能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反之,滞后的风险管理文化对于风险管理效能的缩小作用也是呈倍数作用,如果从环境的角度去思考、去探索,往往能找到问题的答案。因此风险管理不仅需要从组织、流程、技术等方面去改进和完善,还需要从文化等环境因素方面去培育和经营。而当前整个行业都在急功近利地对市场进行破坏性开采,没有进行行业的风险环境培育。

三、强化操作风险管理的对策

1.严格控制现金交易风险。保险公司应全面推行资金收付转账结算,严格遵守国家《现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充分利用银行结算工具,尽可能减少使用现金,防范化解现金交易风险。一是要把禁止业务员经手客户现金的规定纳入公司内控制度和业务处理流程,向社会和客户进行宣传倡导,并在柜面建设、账户开立、POS机设置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引导客户通过采取上门临柜、刷卡、柜员机转账、银行柜台交现或转账等多种方式与保险公司实现资金收付的直接结算。二是动员客户本人到营业柜台办理缴交、退保和赔款领取手续,或通过转账方式结算。

2.推广见费出单制度。见费出单是指先收费,后生成并出具保单。目前寿险公司普遍采用了见费出单制度,但产险公司一直通过应收来推动业务发展,导致人为操作风险的发生。各产险公司应对当前通行的先出单后收款的业务流程进行改造,尤其对于分散型业务应按下述基本流程进行处理:客户投保——预核保——生成投保及缴费信息提示书——客户凭信息提示书缴清保单——公司凭缴费凭据生成并出具保单及发票。

3.实行投保提示和保单回执制度。投保提示制度的建立是加强诚信建设、提高行业公信力、强化社会监督的有效手段,具体包括:拟投保的保险标的情况及保险期间,拟投保险种的明细价格与总额,缴费后方可正式签单并领取保单及发票的提示,缴费期限、缴费方式以及可供转账结算的开户银行及账户,业务员不得代收保费的提示等。保单回执制度的实施目的在于加强客户对业务员的监督,具体实施是在业务员送达保单时由客户在保单回执上签字,一般应于三天内将回执交回公司备案,以表明保单确实到达客户手中。

篇(5)

【关键词】政府地位 政府作用 农业巨灾风险 市场失灵

一、引言

由于受自然灾害、技术水平和市场环境等众多因素的影响,使得农业本身成为一个具有高风险的弱质产业。近年来,洪涝、旱灾、雪灾和各种地质灾害的频发,对我国农业造成的经济损失都是非常严重的。例如,2008年南方冰冻雪灾导致农作物受灾面积2.17亿亩,绝收面积3076万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16.5亿元;2010年初西南五省市持续干旱(部分地区自2009年就开始)对农业的冲击。截止到2010年4月,短短几个月的严重旱情就导致6420多万人受灾,农作物受旱面积1.01亿亩,绝收面积110多万公顷,直接经济损失达246亿多元。发生这样巨大的农业灾害损失,在现有的农民自担大部分、政府财政拨款救济为主,辅以社会救助的灾后损失补偿制度下,出现农民“因灾致贫”和“因灾返贫”现象,同时政府出现财政紧张状况。面对社会压力和财政压力,政府希望通过向保险公司等风险管理机构购买服务将农业巨灾风险转嫁到市场上,从而摆脱或减轻农业巨灾给自身带来的压力。然而政府这一主体在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中是不可以缺失的,究竟政府在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中应该处于什么地位以及发挥怎样的作用,在学术界和实务界尚存在一定的分歧和争论。

Grace & Klein(2009)研究了政策对美国佛罗里达州的私营保险市场的干预是怎样影响市场平衡的,认为政府干预使得市场环境更为恶化,主张国家应该支持自由市场的发展。孙蓉(2006)认为当存在公共品、不完全竞争和外部性时,由于微观主体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倾向会造成市场失灵,市场机制难以起到有效配置资源的作用,政府此时进行干预的资源成本更低,效率更高。

本文从分析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中涉及客体及工具出发,研究政府与客体之间关系进而对政府在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中进行定位和其应发挥的作用。

二、政府与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客体的关系

(一)农业

农业是支撑国民经济建设与发展的基础产业,是工业等其他物质生产部门与一切非物质生产部门存在与发展的必要条件。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还表现在它是整个国民经济波动的起点和重要根源[3]。此外,农业是社会安定的基础。根据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人最基本的需求是生理需求,即满足水和食物等生存需要。农业生产与粮食安全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粮食安全作为国家重要安全战略之一,必须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但是,农业也是一个具有高风险的弱质产业。农业生产是脆弱的,一旦发生自然灾害,生产的恢复是困难的。这是因为农作物的种植跟自然气候、技术条件等众多因素有关,一旦错过某一时期就不能再进行受灾农作物种植。正是农业经济生产的不稳定性和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之间的矛盾,决定政府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分散农业巨灾风险。对于农业生产的政策扶持以及自然灾害救济补助等措施都是WTO成员国允许对农业采取的“绿箱”政策,所以政府必须制定农业巨灾风险分散制度并给予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措施政策扶持。

(二)农村生产模式

从19世纪80年代初开始,我国农村实施,即农户以家庭为单位向集体组织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生产任务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目前,人均耕地只有1.4亩,有664个市县的人均耕地在联合国确定的人均耕地0.8亩的警戒线以下。按照每个家庭6个人估算,发现这种生产模式是狭小的,一方面地处城乡结合地区的农民家庭的农业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比例不高,另一方面地处交通不便的山区的农民家庭总收入不高。根据Anderson(2003),Hansson(2008)等人的研究,这种模式是不利于农业巨灾风险分散工作的开展。他们认为经济体越小,巨灾对其影响越严重。农户经营的范围小,规模有限,承受风险的能力低。在巨灾风险的冲击下,就会更加厌恶风险从而选择“风险低、回报低”的生产经营模式,进而导致农业生产缺乏创新动力。因为发生农业巨灾时,城乡结合地区的农户可以通过进城务工等替代性收益手段弥补巨灾带来的农业损失,再加上政府的一定补助从而弱化了农户参保农业巨灾保险的意愿,而山区农户由于本身家庭收入偏低,无力参与农业巨灾保险。此外,由于农户以家庭为单位,发生巨灾时挨家挨户地进行勘查、理赔等工作,加大了农业巨灾保险的经营成本。我国是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有9亿。农民作为一国公民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对其在生产、生活方面的帮助和保护责任是主观的、非确定性的道义责任。政府基于社会责任,保障和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的目的使得政府必须参与农业巨灾风险分散工作。

(三)农业巨灾风险管理手段

农业巨灾风险管理手段有很多种,常见的方式有:农业巨灾保险、发行巨灾债券、巨灾期权、再保险和巨灾基金等。下面以农业巨灾保险为例,研究发现其具有正外部经济性、准公共物品性和信息不对称性等属性,这些特性使得保险市场对农业巨灾风险的分散作用是失灵的。

1.正外部经济性。从表面上看,农户购买农业巨灾保险是为了发生灾害后获得财产损失的赔偿,经营农业巨灾保险的保险机构可能从中获取一定利润。但真正获得利益的不只这两者,还包括广大的农产品消费者。这些社会成员在未支付任何风险分担费用的情况下,享受农产品价格低廉、国民经济稳定和物价平稳的益处[7]。因此,农业巨灾保险的深层次功能是维护了整个社会的利益,而农户作为投保人所获得的个人效用远小于农业巨灾保险带来的总效用。

在图1中曲线D衡量的是农户对农业巨灾保险的边际私人效益,MSB是农业巨灾保险带来的社会边际效益,MC是每一份农业巨灾保险的成本。根据边际效益等于边际成本,农户的最大化效用是以P1的价格购买Q1份保单,但是购买农业巨灾保险不仅仅为农户带来收益,也给农产品消费者等带来效用,那么购买农业巨灾保险的边际社会收益等于购买农业巨灾保险的边际成本,有效产出就为Q*。只在市场条件作用下,农户不能获得农业巨灾保险带来的全部收益,以P1价格购买超过Q1份保单是不划算的,结果市场均衡投保数量是低于最优投保数量的。需要鼓励达到最有效率的承保水平,就需要更低的投保价格P*,这一点是市场作用无法调整到的,所以政府应该对农业巨灾保险保费进行财政补贴。

2.准公共物品性。准公共物品是一种介于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之间的物品,具有消费的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或者是非竞争性和排他性。农业巨灾保险具有准公共物品的特性。因为直接购买农业巨灾保险的农户在发生灾害损失之后可以获得相应的理赔,而未购买保险的农户不能获得与投保农户一样的损失补偿,所以消费农业巨灾保险具有一定程度的排他性。但是,在农业巨灾保险消费过程中,同一地区未购买农业巨灾保险的人可以免费享受到购买了保险的农户带来的好处。例如,在发生一段时期的干旱之后,保险公司为了减轻因干旱带来的赔偿对购买了农业巨灾保险的农户田地进行人工降雨。这样该地区未购买保险的农户因为降雨获得灾害程度下降的利益。从这个角度来看,消费农业巨灾保险又不具有排他性。

农业巨灾保险具有一定公共物品的属性,使得增加一份农业巨灾保险所带来的边际社会收益等于这份农业巨灾保险给所有消费者带来的边际收益之和。在图2中,社会农业巨灾保险的需求曲线D就是消费者的需求曲线D1、D2和D3的纵向加和得出。因此,农业巨灾保险的有效产出为Q。一旦农户发现支付农业巨灾保险的价格P取决于自己显示的偏好,他们就是隐瞒自己的真实偏好以图“搭便车”,这样社会对农业巨灾保险的需求曲线D就不会显现出来,难以达到效率最优。根据科斯的产权理论,只有产权是明确的,市场效率才会是有效。正是因为农业巨灾保险的非排他性带来的相关正外部经济,在产权分配不清晰的情况下农业巨灾保险市场是失灵的,从而为政府介入市场提供了依据。

3.信息不对称性。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市场体系不会有效地运作,由此产生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市场失灵。

在图3中,S高和D高是高风险的农户的农业巨灾保险供给曲线和需求曲线,均衡价格为P高,均衡投保数量为Q。S低和D低是低风险的农户的农业巨灾保险供给曲线和需求曲线,均衡价格为P低,均衡投保数量也为Q。由于信息不对称,保险公司对农户的风险状况不了解,根据预测风险高低农户的投保数量均为Q,提供供给曲线为S的农业巨灾保险。在供给曲线为S时,高风险的农户发现承担的价格P比自己愿意付出的价格P高低,所以高风险农户的投保数量增加为Q’高,需求曲线由D高右移至D‘高。而低风险的农户承担的价格P比自己愿意付出的价格P低高,所以低风险农户的投保数量减少为Q’低,需求曲线由D低左移至D‘低。当保险公司察觉市场上风险高的农户多于风险低的农户购买保险,就提高保险的价格,升至P’,进而排挤出更多的风险低的农户。这样导致因为标的风险过高而无法得到有利的分散,保险公司无利可图而不愿意进行承保,农业巨灾保险市场失灵。

此外,信息不对称还可能引发道德风险进而使市场失灵。购买了农业巨灾保险的农户与其未购买保险时的行为就可能发生改变。购买了农业巨灾保险之后,或许会因为有保险保障而疏于田间管理,或者因为市场农产品价格下降而故意放任农作物的生长以期发生损失得到赔付。政府介入农业巨灾风险的分散机制的关键作用之一就是谨防通过保险市场分散农业巨灾风险而保险市场失灵的现象发生。

(四)农业巨灾损失补偿金

农业巨灾的发生带来的损失是巨大的,在我国保险业发展水平还不高的情况下,仅靠保险市场是难以有效地进行风险分散的。在例如美国这样资本市场比较成熟的国家,巨灾债券、巨灾期权、巨灾期货等风险证券化工具被用来分散农业巨灾风险。而我国当前资本市场还不足以支持农业巨灾保险的融资需要,如果贸然将农业巨灾风险与资本市场挂钩,可能使二者都陷入困境。政府代表公共利益能够通过税收等强制性方式进行资源的分配,在融资方面渠道更广、成本更低。因此,政府参与农业巨灾风险分散的一个重要作用是为商业保险公司提供临时的流动资金,防止在发生农业巨灾时,保险公司因临时保险资本有限而导致偿付能力不足。

三、政府在农业巨灾风险分散中的地位及作用

通过分析农业巨灾分析涉及客体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得出政府介入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必要性。进而将农户、商业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和社会组织等其他主体纳入农业巨灾风险分散体系中,构建了以政府为主导,商业保险和社会救助为辅助的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图(如图4所示)。在政府主导下的农业巨灾风险分散体系是多层次、多主体、全方位的损失保障体系。图4所构建的以政府为主导的农业巨灾风险分散体系中政府主要发挥以下几方面作用:

(一)政府主导地位下促进农业巨灾风险分担主体的多元化

政府可以通过保费补贴、税收减免、强制政策等行政手段把农户、商业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社会组织等纳入农业巨灾风险分散体系中,使得过去的损失补偿以农户和政府拨款承担为主,社会救助为辅的形式转变为多主体共同承担。

(二)政府主导地位下促进农业巨灾风险保障方式的多维化

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分散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把传统的灾后救济转变为灾前预防和灾前筹备,只有防患于未然才可以真正意义上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其中,巨灾风险基金是对农业巨灾损失的重要补偿来源之一,筹集渠道的多途径形成了多维度的巨灾风险基金融资方式。基金的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注资、商业保险公司和中国再保险公司的专项准备金提取、社会组织的无偿救助资金以及通过基金管理运用产生的投资收益。

(三)政府主导地位下促进农业巨灾风险管理法律体系的健全化

对于农业巨灾风险管理中涉及的有关组织形式、会计核算制度以及经营方式等事项,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从而实践过程中遇到问题缺乏法律指导。如果没有政府参与,单一根据商业保险公司反映的情况来制定相关法律法规,难免会让人觉得缺乏公允性,制定的法律条文会被认作是一种对保险公司经营的保护。相比较于商业保险公司,政府对法律部门的督促和建议显得更加具有效率,并且所提议的法律完善意见更加具有公正力。只有以政府为主导,在实践当中掌握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所遇到的困难和瓶颈,才能够更好督促法律部门进行农业法律法规的健全和为农业巨灾风险管理行为提供法律支持。

四、结论

以政府为主导,商业保险和社会救助为辅助的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是一个多层次、多主体、全方位的损失保障体系。制度之间是存在互补性的,仅仅改革一种制度是远远不够的,需要进行其他相关制度的安排。对于农业巨灾风险制度的安排同样也是如此,需要其他相关制度安排的匹配。此外,从长远的角度来看,随着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等市场的成熟化,政府的干预会慢慢淡出。但是,随着政府干预力度的减弱,市场出现失灵促使政府再干预。因此,政府参与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在动态上遵循着“干预—自由—干预”的否定之否过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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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庹国柱,李军.农业保险[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4] Anderson. Risk in rural development. Agricultural Systems 2003(75).P161-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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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黄英君,史智才.农业巨灾保险机制研究述评[J].经济学动态,2012(3).

[8] 青木昌彦.比较制度分析[M].上海:远东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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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保险资金;风险管理;现状;解决措施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如今保险资金的规模也在不断的扩大,所以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机制已经势在必行。

保险资金的使用是一种商业投资的形式,因为投资的效益和损失存在多方面的不稳定因素,也就是所谓的投资风险。怎样更好的预防风险,是保险机构投资人员和保险监管部门的共同责任。从保险资金使用监管的层面来看,保险机构内部控制是政府监管的基石,政府的监管则是保险机构投资人员进行内部控制的有效屏障。假设其中的监管公司不能配合,那么政府就不能很好的实行其监管的作用;如果政府不对内部控制进行监管,也就不能很好的发挥内部控制的效用。风险控制是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内部控制就是为了更好的加强管理,预防风险问题,从而更好的确保保险市场持续稳定的发展。

1 我国保险资金使用的实际情况

1.1 我国保险资金使用的道路

我国投资道路包括了:一是银行存款,其中有活期,定期和协议存款,这些都是我国保险公司资产管理的中心环节;第二多种债券,其中有国债,企业债,金融债等,企业债和金融债都有上升的态势;第三就是证券投资基金,不动产和股权投资等。针对保险资金使用的道路来看,我国的保险资金市场也在逐渐扩展,法定资金使用的范围也在逐渐的增加。从我国资金实际使用的角度来看,保险资金主要是国债和银行存款等,对于一些新型的资金使用道路像是基金,股票和基础建设投资等都只有很少的份额。

1.2 保险资金使用范围

从2001到现在,随着保费收入的不断增加,保险公司的资产范围也在逐渐的增加,我国保险使用范围也在逐渐的增加,加强了我国保险事业的核心竞争力。在2001年到2012年的时候,我国的保费收入就从原来的2112.28亿元上升到15490亿元,增长十分迅猛。我国保险公司资产在2001年的时候仅有4591.07亿元,在2012年就达到了7000亿元。而且保险资金的使用余额也呈现迅速发现的状态,从2001年的3702.79亿上升到2012年的68500亿。

1.3 保险资金使用构造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保险资金道路也在稳步提升,其结构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银行存款的份额下降,但是还是占据一定的份量;债券中的国债和金融债投入也逐渐上升;股票,境外投资以及基础建设投资的比例开始减少。和外国相比,我国的保险资金使用还存在很多的问题,尤其是在银行存款和债券的投资份额较多。

1.4 保险资金使用的效用

通过不断的健全和完善我国的法律法规,我国的保险投资道路逐渐拓宽。而且我国保险公司积极吸取国外先进的工作经验,加强自身的保险投资能力,从而更好地的加强保险投资效益。但是我国现在的保险投资效益还不稳定,长时间的平均效益都是在30%-5%之间,而一些发达国家则为10%-20%之间。

2 我国保险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风险问题

依照保险资金投资中可能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分析,现在我国的保险资金使用中主要面临了六方面的风险,分别是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实行风险和委托风险。

2.1 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最为普遍的市场风险。主要是指因为市场利率的不稳定,从而给保险公司的资金和负债价值造成威胁。利率风险是寿险公司资产管理中的主要风险。证券市场中的投资工具也会受到利率风险的威胁。利率的高低和保险资金的使用有密切的关系。利率降低,使得保险公司的资产价值受到影响。现在我国保险公司资金使用中很多都是银行存款,这些资金会随着利率下降而降低;还有就是应收保费的贴现值,使得银行出现不良负债的情况。利率上升,会是让更多的人们把资金投入到储蓄和证券中,这样就减少了愿意投保的人员,还会使一些已经投保的人开始退保,影响保险公司的正常运行。而且,如果保险公司把大部分资金使用到固定受益的投资中去,则资金的效益就会受到影响。因此,利率风险管理在保险公司的资产管理中就占据了十分重要的地位。

2.2 市场风险

所谓的市场风险就是指因为市场的不利因素给保险公司造成不好的影响,也可以被称为金融工具或是组合价值对于市场的敏感程度,像是经济衰退,通货膨胀,政策调整以及金融市场的干涉能力,投资人员的心理素质和预期投机行为中存在的一些风险问题。市场风险属于系统风险,不能通过证券组合的形式来降低,如果和预期不相符,就会造成投资者的经济损失。

2.3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就是指因为交易对象不能遵守合约要求,从而给保险公司带来损失。这些合约有:准时偿还本息,回购协议和证券买卖。因为保险公司中的很多资金都是使用银行存款的方式运用到市场中去,所以,存款银行的资信状况和保险公司的实际运作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伴随着保险公司用于企业债券的种类逐渐增多,相应的企业债券投资,回购和结算等工作也会受到威胁。

2.4 流动性风险

主要是指保险公司的流动性不够稳定,从而造成经济损失。针对保险投资来说,投资金融市场的发达程度和金融产品的的种类成正比,其中的流动性也就越好。一般情况下,变现快速,成本消耗就越少,流动性就越大;相反的,流动性较大的,风险就比较小,损失程度也就较小。寿险公司业务拥有长期性,对于保险资金的流动性要求不高,其中的风险程度就小于财险公司。流动性风险和二级市场的发展程度密切相关。

2.5 实行风险

实行风险就是指保险公司在使用资金的时候因为信息体制和内部控制的障碍,从而造成经济损失。这个风险主要是因为定价,交易命令,猎犬和交易等方面的失误或控制失控等方面的原因所造成的。实行风险有技术风险,因为技术和硬件方面的原因,造成企业不能够及时准确的收集,传播和处理信息。

2.6 委托风险

在现在的保险资金资产的运作模式中,保险公司把一些或是所有的资金都交给保险资产公司管理,因为信息因素的限制,从而造成了一定的委托风险问题。

上面六个风险都是保险公司在资金使用中出现的问题,当然还有通货膨胀风险,再投资风险以及政治风险等。

3 解决保险资金在使用过程中的风险办法

3.1 加强监管力度

保险资金的使用比较复杂,需要不断的健全和完善,加强监管力度,有效的预防风险。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加强保险投资的范围、方向、比例和人缘素质等。要建立偿付能力监管模式,依据不同的风险,建立相应的偿还能力准则,加强可实施性。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价制度,有效地控制投资比例,稳定保险投资,获得更好的经济利益。

3.2 资本市场的层面

资本市场的效率和构造对于我国的保险事业的投资和结果具有重要的影响。所以为了保证保险投资的有序运行,就需要建立一个健全的资本市场。为了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我国需要不断的健全法律法规,建立有序的投资氛围;对上市公司进行规范,加强上市质量,健全市场体系,在发展市场的同时,不断的完善中小企业和创业板,发挥其实际作用。而且还要稳定货币市场,股票市场,债券市场,保险市场以及金融产品之间的关系,使得金融市场能够融为一个整体。规范机构投资者的行为能力,减少不合法行为,有效的开放资本市场的发展。

3.3 保险公司的层面

建立保险公司内部风险防范制度是解决投资风险的关键因素

3.3.1强化保险资金的风险辨别,构建完善的资金投资决策系统和各种业务管理制度以及相应的资金投放利益和追踪考核和审计制度。主要有投资组合构造,保险资金使用效率追踪考核制度,保险资金运营内部审计制度和各种业务管理制度,还有资金划分管理制度,集中交易管理制度,账户管理制度,检查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管理制度等。

3.3.2构建业务的全程监控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第一,建立全面的风险信息收集体系,从而更高的确保保险资金入市和相关基础建设中的风险信息更加的完善、精准,把这些消息有效的汇集起来,从而保证风险管理的有序进行。第二,进行交易监控的集中处理,能够有效的监管正在进行的股票交易或是证券投资基金,有效的预防风险的产生。第三,构建风险管理指标系统,使用定期和不定期的风险报告,从而全方位的预估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和基础建设目标得保险资产中存在的风险问题。第四就是构建预警系统,加强对于风险的预警防范,从而有效的预防在特殊环境中所产生的经济损失。

3.3.3强化保险企业风险管理的专业人才的培养,加强保险风险管理的专业能力。要不断的对保险风险管理的专业人才进行培养和锻炼,加强人们对于风险的认识、评价和控制。不但要吸收国外先进的工作经验和教训,还要学习相关行业对于风险的预防方法。

4 总结

随着我国保险业规模日益增大,我国保险资金也正快速增加着,各种各样的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所以保险公司要把如何合理运用保险资金放在第一位置,采取各种措施,进而促进企业蒸蒸日上。

参考文献

[1]郭祥,李晨.基于风险管理结构视角的保险投资策略研究[J]. 保险研究. 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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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保险风险证券化是金融和保险在风险管理领域融合的根本课题。从风险管理供给看,它是保险公司方法和金融市场方法融合进而扩展彼此功能的结果;从风险管理需求看,其根源是公司风险管理变化,直接原因是保险公司自身的风险管理要求。保险风险证券化的技术条件是金融数学和保险数学融合,未来取向在于风险标的的扩大,其对保险公司的影响将是深刻的。我国试行保险风险证券化,应该整合保险公司的金融功能,改革保险教育和研究,完善偿付能力监管。

一、保险风险证券化的理论基础

传统上,保险属于广义的金融学范畴,但是高度独立,单独推进的,至于两者的联系一直为人所忽视。20世纪90年生的金融和保险多尺度、全方位的融合已经改变了这一状况,现代金融学对保险理论和实用研究的影响日益增强,保险研究也越来越遵循一个一般金融研究范式。保险风险证券化(Insurancerisksecuritization)始于美国1988年寿险和年金组合证券化,指通过证券的创造和发行将承保风险转移到金融市场上,这等于为风险创造了其他承担者,从而触及到保险公司赖以存在的价值基础——风险管理核心功能。所以,保险风险证券化是金融和保险在风险管理领域融合的根本课题,可以运用金融学的基本方法和工具对之作深入探讨。

(一)保险风险证券化的金融基本功能解释

风险管理是一个超出保险领域的概念,其基本原则是让合适的人承担合适的风险,如何分散风险,以及是否存在适合承担风险的实体是其中关键问题。潜在逻辑是非常简单而强制性的,即风险趋于发现其最经济的价格和最有效的持有人。根据默顿(Merton)等1993年提出的金融中介学说的功能观点,金融体系由金融市场和金融中介组成,任何经济社会的金融体系的功能都是在一个不确定的环境中,在时空上便利经济资源的配置和拓展,具体有六项基本功能:支付结算;聚集和分散资源;在时空上转移经济资源;风险管理;提供信息;解决激励问题。金融基本功能长期保持不变,彼此并不是独立的,功能比其制度结构更稳定、更重要。这样,就风险管理功能,存在两种提供方法:金融中介方法和金融市场方法。保险公司是传统上进行风险管理的金融中介,侧重于纯粹(或物理)风险,具有在代际(跨期)间熨平风险的优势;金融市场也提供很多风险转移合约,比如期货、远期、期权和互换,且非常透明化和标准化,一直扮演管理金融(或财务)风险的角色,能有效分担横向风险。以往这两种风险类型不同的风险管理及供给风险产品的行业或市场是由两种截然不同的术语、概念和方法分隔的,前者是一种保险精算和物理的世界,后者属于财务和金融领域,公司、个人或其他决策单位究竟选择保险方法还是市场方法取决于其特定的需求。

希勒(2003)指出,风险管理将是金融市场最有发展前景的功能。过去金融过分强调金融市场的资金动员以及资金配置功能,现在可以把金融更扩展一些,通过更好的金融安排,把许多保险市场和金融市场上的过剩风险,进一步消化掉。他提出了金融风险管理的六个新想法:个人生计保险、宏观市场保险、收入相关贷款保险、收入不平等保险、跨代社会保障和国家风险保险。同理,过去保险过分强调纯粹风险管理,现在也可以把保险功能更扩展一些,它可以应用到社会更多的方面,来进行相应的风险管理,规避掉一些大的风险,让我们的生活更稳定。基于此,实现保险和金融市场彼此功能扩展的有效途径可以是融合两种风险管理方法。保险风险证券化就是这种融合的表现,保险公司的风险转移效益、可保风险范围和承保能力都得以改善,金融市场也间接为纯粹风险提供保障,重大风险累积在保险公司和金融市场间实现了优化配置。

(二)保险风险证券化的根源和直接原因

金融机构是客户导向的,公司不通过金融中介也可以进行风险管理,只是参与成本较高,任何金融创新根本上都是客户需求驱动的。20世纪90年代后,由于公司面临风险复杂性增加,竞争日趋激烈以及股东对回报的持续关注,风险管理不仅被定位于保护公司免受非预期实物损失,还要管理影响日增的金融风险,同时承担资本有效配置以及优化风险回报的责任,能够真正为公司增值,导致了传统风险管理向全面风险管理框架转型,这为国外学者称誉为“公司风险管理革命”。集中反映在两个层次的融合上。一是风险管理作为一种组织流程的融合,包括整合纯粹风险和金融风险管理;通过VaR等风险度量共同标准来考察公司风险全貌;在组织内跨系统、过程和人员整合风险管理流程;寻求更多整合风险管理产品和解决方案。二是风险管理与资本管理的融合。即风险管理和最优资本结构决策同时协调考虑以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目标。这一融合已经实质性地改变公司风险管理的功能,成为很大程度上驱动上述整合的真正基础性融合。处于融合浪潮中心的是非传统风险转移(ART)市场,ART指由保险或再保险公司提供的、宽泛的和成长的“合约、结构和解决方案”集合,它使得公司能以非传统方式转移风险或为之融资,而保险风险证券化只是一种ART产品。

金融机构实物资产较少,所面临的纯粹风险可以忽略,主要风险是金融风险。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金融中介,包括典型金融风险(市场、信用和操作风险)和保险风险,保险公司自身的风险管理属于广义金融风险管理范畴。在金融服务业,一种实体的过剩风险可以是另一种实体的分散化风险,这构成了风险转移的坚实基础,且使得这种机制不断发挥作用而进化。重大保险风险累积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影响极大,但与金融市场风险不相关或很小,可以通过证券化方式实现分散化。进一步讲,上述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对保险公司仍然适用。面对巨大的行业灾难,监管者、评级机构和股东日益增加的压力,以及最重要基础业务考虑,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开始接受企业风险管理(ERM)理念。为了对其全面风险管理提供紧密的支持,保险公司也需要更灵活的产品和解决方案,这必然要求不断补充和改进ART形式。巨灾风险由于其低发生频率和高损失幅度成为保险公司整体风险状况的关键组成,应该采取高度个性化的证券化形式实现更广泛分散。

综上,保险风险证券化作为一项风险管理创新,始于保险公司分散自身过剩风险的要求,由于客户风险管理需求变化的长期战略考虑又使之变得不可或缺。所以,保险公司自身的风险管理要求是证券化的直接原因,根源在于公司风险管理变化。

二、保险风险证券化的技术条件

金融市场用于保障传统保险风险的主要困难在于供给方的合约化,也就是产品设计问题。从金融角度看,保险风险衍生工具是标准金融合约应用到新的标的市场所导致的新风险管理产品,有交易所标准合约,也有场外市场合约;风险证券可以视为一份标准债务或权益和一份金融衍生证券组合的混杂证券。与之类似的结构模式在金融市场上早已存在,所以产品构造难度不大,难点在于定价。保险风险证券化定价一般可以采用统计建模、金融工程和精算模拟方法,但现有新产品定价都是金融工程方法。因而,保险风险证券化依赖于金融数学和保险数学融合这一技术条件。20世纪90年代之前保险数学和金融数学几乎是平行发展的,基于金融风险的金融合约和基于保险风险的保险合约单独被引入到市场上,相应合约的估价方法和潜在风险过程的随机模型已经分别在金融数学和保险数学中独立开发出来,金融数学的巨大进步基本上没有对保险数学产生影响。70年代和80年代不断增加的巨灾索赔迫切需要新数学和统计方法;90年代快速发展的金融市场也强烈需要新投资机会。这促使了金融数学的模型和工具大规模地转嫁到保险数学中来,特别是金融资产定价方法在保险业中得到广泛应用。

传统金融与保险定价方法有很大不同。金融定价是完全市场假设下的和基于套期保值观点的无套利定价,导致了一种唯一的鞅测度。但是,保险市场一般是不完全性的,如果根本上存在鞅测度,那么就会有无穷多。这意味着鞅测度的唯一性只有通过施加一定的、能够导致风险最小化测度的最优条件获得。保险定价则避免了价格不存在或无穷多的问题,其价格基础是实际概率测度,采用诸如大数法则和依靠一种附加系数来防止随机波动。但对于复杂的巨灾保险或者与金融市场连结产品,这种方法引起了一些问题。考虑到市场在决定保险产品价格中的作用,按照金融定价,保单价格应该反映风险和收益间的均衡关系,或者最低程度地避免创造套利的机会;而传统精算费率原则模型采取一种供给方视角,包含了价格主要是由保险公司确定的假设。通过比较两种方法计算同一风险过程的费率,很容易得出,在一个充分流动的保险市场,精算费率原则可以用一种标准无套利定价结构重新解释。随着保险风险可以通过保险和金融合约同时交易的市场出现,这些合约共存导致一种新的价格选择标准,供给方法正逐渐地为金融方法所取代,这反映了金融专家和精算师共同努力的结果。

目前已采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套利定价模型和期权模型,开发出许多保险金融定价模型,这方面的最新研究都集中于巨灾风险证券化定价。1992年考克斯(Cox)等运用BS方程作为巨灾期货和期权的定价模型至今,学界和业界已经贡献了许多模型。但是多数都是采用假设保险市场是完全市场的无套利方法开发的,现实意义不大。不完全性也是保险风险证券化区别其他证券化的重要特征之一,所以应该改用均衡定价方法;同时由于证券化产品与现有保险合约的风险标的相同,所以其金融价格必须与精算费率一致,以排除套利的可能性。目前基于均衡理论、效用理论和Esscher变换的适用于完全市场和不完全市场的精算一致金融定价方法运用很广。最后,为了达到解决理论障碍,精确定价从而支持巨灾保险风险在资本市场交易的目的,当前保险风险证券化定价研究主要在两方面推进:一是继续改进风险过程模型来模拟巨灾损失或索赔;二是在产品定价中权衡基差风险、信用风险、道德风险、逆向选择和外汇风险。未来开发更实用的不完全市场的保险金融定价模型还需要补充研究,考虑了市场中摩擦性的金融定价理论方面的研究推进会对之增加更多见解;同时非均衡定价范式的新金融学发展也将对进一步完善保险风险证券化定价模型产生积极影响。

三、保险风险证券化的发展前景

(一)保险风险证券化的未来取向

相对于数以万亿计的保险资产,现在保险风险证券化水平还较低、规模尚小,且市场发展很不平衡。产品方面,芝加哥交易所(CBOT)推出的保险期货和期权分别在1995年和2000年停止交易,但是巨灾债券自1997年以来持续发展,市场余额从7.83亿美元增加到2003年的43.36亿美元,成为风险证券化最有发展潜力的产品。标的风险方面,最初证券化用于巨灾保险市场,且迄今为止大部分都与巨灾风险有关,但是证券化保险风险的内容正在扩大。

理论上,保险风险证券化并不仅限于自然巨灾,只是关于保险和再保险风险、资本充足率和风险融资的讨论通常集中于保险业巨灾相关负债的重大累积,巨灾风险承保能力的严重不足促使了这一领域的率先起步。从银行资产证券化实践来看,证券化潜力往往后者比前者更大,正如非保险证券化已经集中于住房抵押贷款和汽车贷款等量多业务,未来保险风险证券化的焦点将不是变异巨大的巨灾风险,而是其他更为传统的领域。这些领域包括健康和意外保险、农作物保险与寿险(含年金)。健康和意外保险由于数学基础与财产保险有很大相似性,所以也可实行证券化。巨灾风险的特点与那些造成大面积农作物损失的自然灾害十分相似,因而证券化也适用于农业保险。最后,目前也出现了一些寿险风险证券化,寿险的期限相对较长,损失分布规律(生命表)也比较稳定;财险多为短期业务,标的损失情况也花样繁多,损失分布规律比较复杂难以建模和定价。所以寿险风险证券化潜力很大。

(二)保险风险证券化的潜在影响

金融市场风险管理功能的扩展和风险衍生工具推出后,“未来保险公司会不会消失”、“抛弃保险”等类似观点流行颇广,这也就是证券化导致保险业所谓的“脱媒”问题。根据金融中介理论,金融中介在可以预见的时间尺度中不会消失,而是与金融市场共存,金融产品在中介和市场之间不断交替发展,成为“金融创新螺旋”的一部分,推动整个金融体系朝着一个具有充分效率的理想目标演进。据此,传统保险和再保险与证券化产品是竟合关系,公司风险直接证券化将不多见,仍然依托保险公司中介实现风险证券化。当前巨灾保险衍生工具尚未成熟,短期内根本不可能取代传统保险产品;即使巨灾债券颇为盛行,但再保险仍然是最主要的风险分散机制,证券化的作用很小,且交易大多是再保险性质,作为传统再保险的另类途径或补充。当然,原则上并没有任何因素限制非金融公司及其自保公司将其风险直接证券化,但在迄今公布的交易中,只有两起是由非保险公司发行的。所以,保险公司不会消失,但存在形式一定会发生变化。根据银行业经验,保险公司完全可以通过产品和组织创新参与到证券化过程中,现在属于ART的保险风险证券化未来将变成“传统”保险形式。

四、保险风险证券化对于我国保险业的启示

保险风险证券化由于具有巨大潜力和社会经济正外部性特征,不光发达国家,广大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也开始重视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和实际应用,出现了许多新兴市场案例。就巨灾风险方面,土耳其实施了地震保险证券化计划;我国台湾地区在2003年8月发行了1亿美元的地震巨灾债券;拉美一些国家将证券化经验推广到农业保险中。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较严重的国家,也应该以此为先导,逐步试行和推广证券化方式来分散社会生活中广泛存在的重大风险。但是,保险风险证券化是一国保险业以及金融业整体发达水平的体现,不应脱离我国的现实条件,而要做好以下基础性工作:

(一)整合保险公司的金融功能

从金融基本功能之一的风险管理角度来审视保险业在现代风险管理中的结构变化和功能定位,有助于保险功能内涵的深化,有助于保险公司正确地履行其职能。ART形式表现为保险业对曾经几乎是商业银行和投行独占的公司融资和资本构成过程领域的一种“入侵”。对此,国外大型保险和再保险集团,为了加强在ART市场上的地位,纷纷自建或并购设立资本市场和资产管理等子公司,在新的机构框架下为公司客户提供综合化、覆盖整个生命周期的融资或转移风险产品和解决方案。因此,我国保险公司也应该通过结构重组,发展成为功能型金融集团,参与企业金融服务一体化进程,处理好传统业务和新兴业务的平衡。

(二)改革保险教育和研究

风险可以被公共部门、保险公司以及通过金融市场而得以分担,巨灾保险市场不存在说明了现有保险理论和实践间存在的重大分歧。许多应该被保险的重要风险没有保险。而且,未来必定会遇到其他重大的新风险,也必须发展新的机制使之分散化。传统保险理论不能保证合适的实体为合适的被保险人提供合适的保障合约。所以,保险理论必须能够精确描述以发现社会需求和解决实际问题。保险学教科书必须加入金融资产定价理论,实质性地扩充概率统计知识;保险研究人员必须经常在一些新方向上探索。保险实践应该被调整到怎样满足风险被有效分散的现实期望。这样通过逐步调整最终实现保险理论和实践的协调。

(三)完善偿付能力监管

严格的监管资本约束是保险风险证券化客观条件之一。近年来,英国金监局(FSA)正在将包括保险公司在内的所有金融机构,置于单一的、基于巴塞尔2号协议(BaselⅡ)的风险敏感制度下;欧盟也借鉴了BaselII,采用了“三支柱”监管方法(最少资本要求、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制定了SolvencyⅡ保险监管计划;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1AlS)为了早日建立像银行业那样国际范围内广为接受的监管协议,已制定并公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评估全球性框架》草案。对此,我国保险监管部门应该借鉴上述推荐协议,逐步建立和完善偿付能力评价体系,并在监管资本要求中反映证券化的风险减少利益。这样既促进风险证券化创新,又为创新營造宽松的监管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