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06 16:52:42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目前,我国的房地产行业市场法律法规的建立水平完全落后于发达国家,也不能满足我国告诉发展的房地产行业现状,导致房地产行业的整体市场法律制度被架空,不能适应市场的实际需求,失去了对房地产市场的约束力。除此之外,我国政府主要采取行政手段进行房地产行业的管控,法律细节规章本身就不完善,而且存在很多执法不严,有法不依的现象,导致法律效应在房地产行业的市场管理中大打折扣。
完善经济管理机制要较强房地产行业的经济管理能力,首先要增强爱那个房地产市场自身的调节能力,市场自身调节能力的增强,有助于有序健康的市场次序的建立,有利于市场规则和要求的形成,有助于市场自身的灵活反映和及时调整,这样的微观调整比国家行政手段的宏观调整更加机敏,快速,效果也更好,方便自身时时的调整和控制。因此,市场应当形成自身完善的经济管理机制,形成行业默认的统一标准和操作要求,这时房地产市场要走向更远自身所必备的要求。除此之外,加大政府的监督力度也是很重要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相结合,对市场自身调节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指导,对于违背市场规律和市场要求的行为进行支出和纠正,帮助市场经济管理机制更好的完善和执行。明确目标,制定长远稳定政策对于房地产行业稳定持续的发展,明确目标,制定长远稳定的政策是非常重要的,要根据我国的实际经济情况和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制定科学合理的长远政策。政策的制定要符合我国的基本民情和不断增长的城市住房要求和城镇化进程的实际发展情况。
保证我国国民生活有保障,经济水平稳定增长,良性循环的基础上,房地产产业的稳步有序发展的总体思想和行为目标作为房地产政策的指导思想,出台房地产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相关政策。对于房地产市场要惊醒引导和调节,让其走上正规的轨道,避免房地产行业长期处于有政策的时候尚能有序发展,没有政策的时候完全混乱的现象。
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健全房地产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是对房地产行业市场进行有效监督和约束的重要手段。房地产运营和房地产经济管理有法可依,可以稳定市场经济次序,保证房地产行业避免虚空增长,避免了经济犯罪,还可以有效避免利益驱使而造成的违法乱纪的房地产开发行为。应当完善和细化土地、房产和建筑的相关法则,建立系统化流程的法律体系。运用法律的严肃性匡正房地产行业的违法犯规行为,严格完善的法律体系,避免开发商走法律漏洞,运用法律手段全面规范房地产市场操作流程,肃清歪风邪气,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经济管理能力的综合提高。
我国房地产行业经济管理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在经济管理能力加强的过程中,要完善经济管理机制,明确目标,制定长远政策,并健全房地产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实行内外兼治,加上法律的约束和监督,全面实现我国房地产行业经济管理能力的加强。
房地产经济管理问题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房地产业涉及面广、关联性强、带动性大,是改善人民物质生活水平和增强国家经济的支柱性产业,对国民经济产生巨大的促进作用。然而现在房地产业繁荣表面的背后,也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因为我国特殊的社会背景,房地产业发展中的种种问题不仅是简单的经济问题,同时也承担着难以推卸的社会责任。如何引导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是我们首先考虑直接关系国际民生的问题。近几年,针对房地产市场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我国房地产不断加大宏观经济管理力度,制定出许多政策,受关注程度比以往任何一个时期都高。然而,从我国房地产市场运行的情况来看收效甚本文由收集整理微,究其原因,即房地产市场发展中一些深层次的根本性问题,仍未得到解决和纠正,房价仍然持续上涨得不到有效的抑制,甚至出现政府越管问题越多的现象。由此可见,虽然我国房地产业发展前景是好的,但是如果不正视我国房地产经济管理问题,仍然会对产业的稳定和发展产生阻碍,
一、房地产经济管理过程中主要存在的问题:
(一)机制不完善, 管理流于形式
在近几年政府对房地产的管理可谓重拳出击,政策短时间里密集推行。但效果不佳,许多政策规定只流于形式,走走过场,执行不到位,甚至不乏失真、变形例子。实施细则的制定颁布远远跟不上实施原则的制定颁布,我国相关经济管理的措施落实大。部分采取自上而下的形式,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房地产两级监督管理调控职责范围未划分清晰和明确的定位。导致我国房地产行业政策的出台都是中央与地方政府的非合作博弈。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正处于快速发展的过渡阶段,房地产业高收益与低成本的特点使其成为地方经济的支柱产业和地方财政重要来源,也成为地方政府推高地价,拉高房价的原动力。公权力与房地产开发商的合作极易导致内部交易,权钱交易,导致宏观经济管理操作明显存在失范现象,房地产市场中官商结合的链条若无真正打破。我国房地产经济管理的难度将越来越大,国家宏观政策也注定流于形式,难发挥有效作用。加上在房地产市场中最为关键的金融、企业、土地、地方政府等多个环节上在日常运行中各自为政、协调不足、各自决策、决策间相互脱节也导致我国房地产经济管理流于形式。
(二)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的不健全
在我国,由于房地产正处于快速发展的初始阶段,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程度有待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应是一个从最初的开发、建设、交易到后期管理的完整体系,但在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一部覆盖整个房地产市场管理法。我国房地产市场法律法规的建设进程明显落后于当明我国房地产高速发展的需求,导致法律真空现象越来越多,其次我国目前主要还是依靠行政权威对房地产经济进行管理。缺乏法律的严肃性,稳定性和普遍适用性特点,即使在特定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已初步建立。但与此相配套的条例,实施细则不完备造成房地产市场,特别是土地市场上政令不通,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陷入恶性循环中。
二、解决措施
(一)制定长期发展规划, 指导短期实践
我国正处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的关键时期。要深刻认识到房地产行业的可持续性发展对于解决普通民众的居住条件和
提高生活品质的重大作用及其在促进我国经济增长和经济转型的独特地位。在把握住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的前提下,明确房地产经济管理的总体思路。在追求短期效应的同时更应确立长期发展目标。以满足我国日益增长的城乡居民的实际居住需求和城镇化建设的需要,以促进和保障我国社会及国民经济的稳定和谐良性发展。在对我国房地产业的整体发展状况做充分实调研工作的基础上,出台房地产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这才是确保房地产业长期健康稳定发展的有效途径。
(二)建立健全管理机制
保障管理工作切实落实到位 当前我国房地产市场存在的许多问题。有着深层次的原因,单纯依靠简单的行政命令调控难以有效解决。改革房地产管理体制是解决当前我国房地产市场不良局面的有效途径。要正确认识政府经济管理职能在市场经济中所能起到的作用,调整政府部门的管理职能,正视市场失灵的存在,但必须在充分发挥市场自身调节功能的基础上, 根据市场的变化进行适度的干预,最终建立起有利于房地产业发展的合理,有效的运行管理机制。为促进房地产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和社会环境。理顺中央与地方在房地产管理的关系,明确责任主体,确立双方的职责范围,并做好监督工作。特别是地方政府要本着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认真把握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和谐社会的精髓,在房地产业的经济管理价值取向上要与中央保持高度的一致。从本地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采取差异化的调控措施。避免一刀切的做法产生负面影响。同时对财税体制进行索性改革,遏制土地财政,降低地方财政收入,对于房地产业的依赖。
(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196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相关法案支持REITs的创立,其主要目的在于完善投资渠道,使得普通投资者也能对大规模的创收性房地产项目进行投资,同时也建立一个方便外部资金流入房地产投资的渠道。根据美国法律规定,持有REITs股份的股东可以按比例获得公司商业房地产的经济收入分成,同时一家REITs公司如果将收入以红利的形式分配给其股东,则这部分收入不计入公司报税项目,美国即通过这种税收上的优势鼓励REITs的发展。因而,REITs可以为投资者带来税收上的优惠、与普通股票的低相关性从而增加投资组合的分散化、可靠且可观的分红、比基础房地产更高的流动性、稳固的长期表现、更高的透明度以及对抗通货膨胀的潜在对冲能力等优势。
正因为这些优势,REITs不断吸引投资者进入,并在过去的几十年间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在数量上和资金管理额度上都不断提升。全美共有百余家REITs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注册并在各大主要股票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同时,澳大利亚、荷兰、日本等26个国家和地区通过法律规范等手段建立起了自己的REITs组织形式与市场。另外,包括中国在内的若干国家也在积极准备,致力于发展自己的REITs (NAREIT,2013)。
不过到目前为止,我国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REITs在市场中进行运作,仅有少量与REITs同质的投资主体在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的环境下进行尝试。因此,探讨REITs在国内发展的相关问题是具有一定现实意义的。
一、国内发展REITs的环境与相关问题
从当前国内的房地产市场环境及融资环境可以看出,发展REITs本身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目前国内的房地产开发商外部融资渠道单一、融资困难的问题较为严重,这种现象造成了两个问题:一是房地产市场上的开发资金不足。这几年国家房地产调控的力度不断加强、对应的融资渠道相对收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来源的增速有一定程度的回落;二是银行经营风险的集中。在融资渠道单一的环境下,大部分房地产开发资金直接或间接来自于银行贷款,银行贷款大量聚集房地产业,极大地增加了系统性风险,影响银行及金融系统的稳定。同时,这种聚集效应使得银行信贷政策变化会反向冲击房地产,不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在房地产开发资金不足的同时,国内还同时存在着民间资金流动渠道严重堵塞的问题,REITs可以为中小投资者提供一个小额投资于房地产市场的通道,使中小投资者的投资渠道更加多元化。与此同时,大的投资机构也获得了一个新的投资渠道,有助于其进一步合理控制投资组合、分散风险。从上述内容来看,REITs可以在房地产市场中的资金供给和需求之间架起一座桥梁,引导资金更为健康的流动,从而解决一系列的现实问题。另外,发展REITs本身可以使得房地产投资更加透明化,引导资金流向更具有潜力的房地产企业和项目,从而促进房地产企业的优胜劣汰,改善我国当前房地产市场投机现象严重的现状。
在发展REITs层面上,我国的现有环境具有一定的先天优势。这种优势首先体现在政府和各个相关部门的支持上,如2008年12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金融30条”,意图通过试点的方式发展REITs,又进一步批准北京、上海、天津三城市为相关的试点城市。除政策环境之外,国内REITs在海外市场上不断发展,同时在国内市场上也有相似的产品正在积极探索,这都是发展REITs的基础性优势,在领汇、泓富、越秀等产品受到市场热捧的情况下,许多相关产业集团都计划以这种方式进入中国香港、新加坡等市场进行融资,而国内已经进入运转状态的房地产信托业务数量也在迅速增加,虽然细节上面仍具有种种缺失,但这无疑是我国在发展REITs道路上前进的一大步(姚明超和雷皓月,2011)。REITs发展已经相对成熟的国家、地区的运行经验,无疑也可以为我们提供有效的参考与借鉴,而作为特别行政区,中国香港地区的REITs市场更是非常具有参考价值的范本。
当然,我们不能只将目光局限于这些优势,还应当看到我国在发展REITs问题上所存在的桎梏,正是这些桎梏制约了我国对REITs的引进与发展。这其中最主要的问题就是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 REITs在美国以及其他国家的兴起都源于相应法律法规的支持。而目前我国信托行业主要参照《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的规定来开展业务,不存在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专属法规来对REITs或类似产品的资产结构、资产运用、收入来源、利润分配和税收政策等加以明确界定和严格限制,这种专项立法的缺失直接导致REITs产品无法对公众进行募资并上市流通,距离真正的证券化仍有很大的距离。除了上述关键因素以外,监管法规的不完善也制约了REITs的发展,由于其投资标的以及运行的特殊性,在委托管理的环节上具有双重问题,因此与之相适应的监管机制和信息披露机制也是国内所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刘华和卢孔标,2010)。可以预见的是,在当前市场需求较为迫切的环境下,这些法律法规的建立必将直接推动我国REITs的发展进程。
除了法律法规尚未完全建立以外,很多其他因素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国REITs的发展。由于人口、文化环境等客观因素,中国的房地产市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例如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中独立产权的住房占比非常大、租住比率相应较小,这种结构就不利于REITs等投资产品的发展。此外,中国的房地产交易中的投机成分非常严重,短期炒作取代了稳定的中长期投资,这种偏好投机的理念与REITs的投资风格有很大的反差,投机风险可能直接影响到REITs的正常运作。同时,我国虽然已经在房地产信托业务上进行了一定的探索,但是已经出现的相关产品还停留在初级阶段,大多数投资品种都集中在与政府有直接关联的基础建设项目之上,缺乏投资组合的理念,且产品期限大多为3年以下,不具有期限转换功能,也不能满足房地产股权投资的期限要求。另外,也如许多研究指出的,专业人才的匮乏也是我国发展REITs的制约因素之一,针对REITs这种专业性强、业务有一定纵深、同时涉及多个方面的新型组织形式,市场上将迫切需求那种既懂房地产专业知识、又具有金融投资能力、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的复合型人才,而目前国内显然无法“足额”提供能够符合这些条件的人才。
针对这些国内环境上所存在的缺陷与不足,中国有必要做出多方面的努力,从而保证这种新型投资主体的设立以及健康成长。实际上,对于REITs在国内发展最重要的关键因素就在于法律的完善与保护,这也应该是当前相关决策部门与监管部门需要考虑的主要方向,其中包括建立专门的适用于REITs的法律体系,以及加强对REITs经营主体的法律监管等。基于其他国家地区的经验,与税收相关的法律规定应该是考虑的重点,在税收方面的保护有利于促进这种新兴行业的发展。而其他方面,则更依赖于REITs真正被引进之后其在市场上所做出的自我完善与进化。
二、REITs模式探讨
在讨论国内REITs发展环境的基础上,我们就可以对发展REITs所应选取的模式以及相应的措施等给出自己的探讨与建议。REITs发展模式问题中最重要的是组织形式的选择,这实际上也是一个和法律法规有着必然联系的内容。法律形式上,REITs一般可以分为公司型和契约型,二者的法律依据不同,前者依据公司法,后者则依据信托法。公司型REITs的投资者为公司股东,由股东选举的董事会选聘管理公司;契约型REITs的投资者与管理公司是委托关系,受托人代表投资人进行相应的投资与管理。但是,我国《公司法》规定,一家公司的对外投资份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一半,这与REITs的运作机制是有冲突的。再结合当前国内基金形式的现况,可以发现目前中国的环境下公司型REITs的实践条件暂时不成熟。因此初期可以选择从契约型入手,长期则可以在实践的支持下增加专项立法,适当的对契约型REITs进行调整,从而兼顾公司型。以现有的法律法规的角度来看,依据《证券法》、《信托法》等法案的契约型立法路径已具备一定的可行性,这种可行性为进行下一步的长期发展打好了基础(周代希,2009)。
另外一个极为重要的模式问题是REITs的流通方式。首先是在公开交易和非公开交易之间的选择,大部分研究都支持公开交易,并认为非公开交易的模式会限制其规模的扩大。谢丽君(2011)进一步认为公开上市交易除了交易所上市以外,还应包括在银行间市场流通转让,交易所和银行间这两个公开交易市场能够吸引众多散户和机构投资者直接投资,有利于规模的扩大,是我国REITs长远发展的保障。另一个问题则是国内REITs应采取封闭式还是开放式的选择,封闭式REITs基于固定规模发行之后,投资者将只能在公开市场上进行买卖,REITs也不能再进一步募集资金,而开放式REITs的发行规模可以增减,投资人可按照基金的单位净值购买或赎回。两者都各有利弊,由于封闭式REITs具有存续期固定、不可随意赎回等特性,因此更适合房地产业开发运营周期长等特点,且有利于人进行管理和风险控制以及监管人监管,因此采用封闭式的做法应该是一个更合适的选择。
此外,在国内发展REITs时对于相关投资模式的选取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国内在选择REITs的投资方向时应当紧密结合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房地产业所处的发展阶段,有根据有目的性的进行论证。目前类似投资产品很多都集中在政府的基础建设项目上,实际上这也是一个值得尝试的突破口,例如REITs可以考虑投资于廉租房的建设,这样可以在当前廉租房房源不足、入住率较高的环境下获得稳定的收益,而对于其他一些具有特殊性质的投资对象如公租房等,只要产权清晰且现金流稳定,就是REITs可以尝试的投资内容(刘晓霞和刘志杰,2013)。但是出于REITs合理运营的考虑,国内一些闲置土地项目等高风险项目是需要回避的。
从上面的论述中不难看出,REITs基于组织形式和条款方面的特殊性,在目前国内房地产投资渠道单一、房地产企业融资不畅的背景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实际上,我国政府已经为发展REITs做出了前期工作和支持,而我国香港REITs市场等相关样本的成熟也成为了国内发展REITs的先天优势。但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极大限制了REITs在国内的发展,其他一些客观因素也阻碍了REITs引入工作的进一步推进。因此,在探索国内发展REITs所应采取的模式,包括组织形式模式、流通模式、投资模式、管理模式等问题的时候,最需要注意的正是政府的法律导向。在对已有的法律法规以及未来可以完善的部分的探讨中,本文尝试性的给出了各个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此外,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国REITs的发展,特别是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推出,今后可以在进一步讨论环境因素和REITs发展模式的基础上,尝试性引入国外数量化的研究思路,以更有说服力的方式体现发展REITs的优势,并为发展中国自己的REITs以及对未来REITs的实际操作做更大的支持。
参考文献:
1.National Association of 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 (NAREIT).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about REITs[M]. 2013
2.刘华 卢孔标.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法律框架的国际比较与启示.南方金融.2010.7
3.刘晓霞 刘志杰. 公共租赁住房REITs融资模式及其盈利能力研究.工程管理学报. 2013.2
4.谢丽君. 我国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发展模式及其选择.当代经济. 2011. 4
一、合作方式。甲、乙双方共同以乙方名义在 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项目名称暂定为 。
二、合作条件:
1、甲方提供待开发土地的使用权,乙方提供本房地产合作开发所需的全部资金。
2、乙方保证对外提供全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房地产开发企业所需资料,保证本企业注册真实、合法,经营范围符合房地产开发要求。
3、由乙方办理房地产开发的各种证照手续及房地产开发所需的各种行政审批事项,甲方积极予以协助。
4、房地产开发过程,乙方选任设计施工企业应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条件。
5、房地产开发的楼盘设计,建筑面积,样式,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单方更改。
三、甲方提供本房地产合作开发所需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该土地面积 亩,使用期限 年,甲方保证该土地使用权为出让取得,无抵押,不受其它权利人追究。如因房产经营销售需要办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由乙方出资并办理,甲方予以协助。
四、本房地产开发项目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启动,自 年月 日竣工,合作开发终止。乙方负责日常的工程施工管理工作,因工程质量、安全生产造成的纠纷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收益分配。本合同履行期间,由甲、乙双方各派驻会计,共同负责楼房的销售资金。甲方按开发房地产的建筑面积 元/㎡提取作为本房地产合作开发的收益,由乙方分三期支付给甲方。自本合同同签订之日支付 元,开发房地产销售至一半支付 元,开发楼房工程完工乙方结清甲方全部收益。
六、违约责任
1、因甲方提供土地瑕疵造成乙方损失或本合同未能履行,由甲方按本房地产开发设计资金的10% 赔偿乙方。
2、因乙方资金不到位或其他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损失或造成本合同未能履行,由乙方按本房地产开发设计资金的10% 赔偿甲方损失。
3、因乙方经营、管理不善或资金不到位造成合同延期或不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甲方的收益。按应支付甲方收益的10%赔偿甲方损失。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房地产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的支柱产业。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对于拉动内需、扩大就业、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房地产业属于资金密集型产业,具有资金需求量大、投资成本高、回收期长、涉及面广等特点。房地产企业的发展离不开资金的支持。房地产开发的过程就是一个资金转化的过程,资金是房地产企业的血液,资金问题是房地产业发展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问题。因此对房地产业融资问题的研究,不但对于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我国经济的稳定也具有巨大的现实意义。
二、我国房地产企业融资现状分析
目前我国房地产企业融资来源主要有银行贷款、股票融资、自筹资金、融资租赁、企业债券、信托融资等方式。从结构上可以划分为银行贷款、自筹资金、其他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国家预算内资金、债券、社会集资、个人资金、无偿捐赠的资金及用征地迁移补偿费、移民费等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资金)三个项目,这三个项目占到总资金的95%以上。2012年我国房地产企业共融资96538亿元,其中来自银行贷款的部分为14778亿元,占15.3%;房地产企业自筹资金39082亿元,占比40.5%;其他资金来源42274亿元,占43.8%,其中个人按揭贷款为26558亿元,占28%。2013年1至11月我国房地产企业银行贷款17667亿元,占筹资总额的16.14%;自筹资金42742亿元,占比39%;个人按揭贷款30534亿元,占比28% 。由这些数据可以看出目前我国房地产融资中,银行贷款比重最高,直接银行贷款以及个人按揭贷款比重达到40%以上,其次是企业自筹资金,仅次于银行贷款,其他融资方式获得资金较少。
三、我国房地产企业融资中存在的问题
1.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过于单一
目前我国房地产企业融资过于依赖银行贷款,银行贷款在房地产企业融资中占据主导地位,债券融资、信托融资、股票融资、境外融资等方式所占比重较小。这种对银行贷款的过于依赖,使得银行信贷成为我国房地产业最重要的输血者,成了房地产业的一个重要支撑。据统计2006到2013年间我国房地产企业融资来源中,直接的银行贷款平均为18%,在其他资金来源中按揭贷款占25%,来自银行的资金一共占到了43%。大量的银行贷款使得银行资金参与了房地产开发的全过程,不利于我国房地产业的长期发展。房地产企业融资集中于银行贷款,容易诱发各种风险,一旦国家政策有变,房地产企业从银行难以获得资金,房地产业的资金链就会断裂,这样不但会对房地产行业带来致命打击,而且对我国银行系统的稳定以及金融安全也会带来严重的影响。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到这种融资渠道单一化的弊端,优化房地产业的融资结构,促使房地产业更好的为我国国民经济服务。
2.房地产企业内部管理薄弱,信用风险较高
据统计2013年我国共有房地产企业8万多家,但是大部分的房地产企业属于中小型房地产企业,跨区域影响力较小,内部管理薄弱,风险控制能力较差。企业管理层对风险认识不足,更多的关注如何解决风险,而不是如何防范风险,缺乏相应的风险应急措施。内部管理薄弱使得一些房地产企业的融资能力受到严重影响,信用风险较高,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银行的信贷风险,出现一些不良资产,一些企业甚至出现无法偿还贷款而跑路的现象,严重影响了房地产企业的信用,信用风险较高是目前房地产企业融资难的重要原因之一。
3.关于房地产企业融资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目前我国于房地产企业融资相关的法律法规较少,有关房地产金融方面的法规不能形成科学有效的体系,缺乏相互一致性和协调性,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我国房地产企业融资的发展。目前我国只有《公司法》和《担保法》两部法律涉及到了房地产企业融资的规定,但这两部法律中对融资的规定很模糊,可操纵性较弱,在实际中无法对房地产企业进行指导和监管,没有发挥法律应有的作用。在发达国家,市场是对资金调节的主要手段,国家对房地产业的调控都是有法可依,而我国由于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只能依靠行政手段进行调节,如近几年我国各地实行的“限购”政策,对需求进行抑制,导致一部分限制资金无法进入房地产业,影响了房地产业融资的来源。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乏,使部分新兴的融资方式在发展过程中没有明确的法律条例作为支撑和后盾,使资金借贷者与资金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无法有效的得到平衡。
4.房地产企业缺乏融资方面的专业人才
房地产企业的融资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性,企业应结合自身实力,项目规模等情况对需求资金进行计算,然后对比各种融资方式的成本,选择合适的融资规模以及融资方式。这些都需要精通财务,投资,熟悉资本市场发展以及房地产业发展的专业技术人才的参与。而我国目前房地产企业在融资前并没有进行这些评估与计算,往往是根据企业负责人的意志盲目融资,只重规模不重效益,为企业带来了较大的风险。例如一些房地产企业往往不考虑其他的融资方式,只关注银行贷款,而且不管自身的需求是多少,贷到的钱越多越好,最后往往导致大量资金的闲置,或者资金无法回笼,使企业陷入财务困境。
四、优化我国房地产企业融资对策分析
1.构建多元化的融资渠道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中首次提出“要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比例”,我国房地产企业要积极发展除银行贷款以外的其他融资方式,构建多元化的融资渠道,降低企业融资风险。首先大力推进房地产信托业务。房地产信托是指投资者将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然后再由信托公司投资给房地产公司或者房地产项目的融资方式。该融资方式在国外发达国家已经得到了较好的发展,而我国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因此我国可以可以通过学习国外成熟的房地产信托模式,并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逐渐建立适合我国的房地产信托融资模式;其次,大力推进融资租赁业务。在发达国家中,融资租赁业务是仅次于银行贷款的第二大融资来源,在我国房地产业发展融资租赁业务不但可以拓展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解决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单一的问题,而且还为我国房地产企业引进外资创造了条件;最后,加快发展房地产投资基金。房地产投资基金是首先通过发行受益凭证在资本市场上募集资金,然后再投资于房地产市场的一种资金筹集方法。房地产投资基金可以有效的减轻我国房地产企业的债务负担,减轻对银行贷款的依赖性,拓宽资金来源。
2.加强房地产企业内部控制管理
企业内部控制是现代企业加强管理,提高经营效率,有效化解风险的重要手段,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对房地产企业来说更是如此。由于目前我国很多房地产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不合理,制约了企业的融资能力,因此房地产企业要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主要包括完善会计系统的建立,提高管理人员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内部监督机制,提高企业信用等级,从而使企业有能力扩大融资来源。
3.完善房地产企业融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房地产企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健全的法律体系,我国目前关于房地产企业融资的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房地产企业的融资状况,因此我们必须借鉴国外成熟市场法律状况,并结合我国房地产市场具体情况,完善我国现阶段的相关法律法规。要在《公司法》、《合同法》、《民法》等法律中完善企业融资的相关规定,明确规定房地产企业融资的范围以及违约后果,从而进一步约束我国房地产企业的融资行为。
4.培养房地产融资专业人才
关键词:房地产测绘、存在问题、应对措施
中图分类号:P24 文献标识码:A
现场调查、测绘,以印证、巩固和提高课堂所学的理论知识,加深对建筑平、立、剖以及空间、构造的理解是针对实际建筑对象的;初步认识建筑内部空间以及环境之间的关系。收集资料与研究是通过测绘得以用用,为以后的设计工作积累经验。新房建成后完整的测绘,比较实际施工数据与设计之间的误差,分析原因,保存技术资料。
一、房地产测绘现状
房地产测绘作为测绘学的一个分支,一般是通过数据采集$绘图计算来表述房屋和房屋用地的相关信息,为房产的产权、产籍管理,房地产的开发、利用和交易,征收税费以及城镇规划建设,住房制度改革和城市地理信息系统等提供数据和资料,房地产测绘是将测绘技术和房地产管理业务相结合的一种测量工作,它以房地产的调查为依据,以测绘技术为手段,从控制到碎部精确测定各类房屋和房屋用地的坐落,用地四至权属界址点的坐标、面积大小,房屋的界址,境界及其附属物,进而绘制房产图房地产测绘与普通的测量$地籍测量有相同之处,但是由于服务对象的不同,内容和要求又有所不同,随着房地产行业的迅速发展住房制度的改革,房产测绘行业迎来了发展的黄金时期"但是,我国房地产测绘起步较晚,房地产测绘相关管理体系和操作程序相对落后,规范房地产测绘行为,建立公平合理的竞争机制,促进房地产测绘事业的健康发展成为我国政府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二、存在的问题
1、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管理不善,财政投入不善,政府将大量精力放在经济建设上,一味追求城市化建设的步伐,没有充分认识到房地产测绘作为城市发展战略基础的重要性。财政投入不足,对相关技术设施的研究和应用造成了极大的阻碍,导致房地产测绘事业发展严重滞后,不仅与现代信息技术脱节,而且缺乏完善的组织协调机构,因此导致一些地方的房地产测绘重复进行,大量信息资源无法共享,造成人力物力的巨大损失。
2、测绘技术水平低,专业人才严重缺失。目前从事房地产测绘行业的人员技术水平普遍偏低,缺乏专业素养,再加上与现代信息技术脱节,造成很多现代技术无法应用,一些地区的房地产测绘还停留在手工测量阶段,严重阻碍了测绘技术的更新与进步,因房地产测绘造成的纠纷等情况时有发生。
3、测绘法制建设不完善,缺乏行业统一标准。现阶段房地产测绘行业处于发展起步阶段,各地测量水平参差不齐,地区发展不平衡,很难形成统一适用的行业规范。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操作性不强,相关的权责不明确,实用性不强。因此在房地产测绘实际操作中经常出现违法违规现象。给房地产测绘的发展以及监管带来诸多问题,不利于房地产测绘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现阶段多个测绘部门之间缺乏有效合理沟通,造成信息阻塞。各部门之间的成果不能及时有效的
共享,发现问题不能及时沟通解决,造成同一房屋多种测绘数据和成果。进而导致测绘市场无法健康有序的发展。
三、完善房地产测绘工作的建议
1、加强组织管理,完善政府相关职能,加大投入。各级政府应重视房地产测绘行业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加强组织管理,制定完善房地产测绘行业建设的方针,政策。加强各部门之间的联系,统筹发展,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加强房地产测绘技术与现代信息技术的联系,促进房地产测绘事业向着高水平、高科技方向发展。加大财政投入,促进房地产测绘的研究与发展。
2、加强专业人才培训,提高队伍素质。鉴于房地产测绘在经济发展、住房建设方而的重要性及其自身特点,必须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改变传统落后的测量方法,引进先进技术和经验,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决速发展。
3、完善测绘法律法规,加强监督管理。建立高效协调的房地产测绘管理体制是保证房地产测绘和谐发展的基本条件。要加强法制建设,完善测绘行业发展环境,建立统一的行业标准,以满足房地产事业日益发展的需求,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开发和合理利用。同时,要加强监督管理,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体系,针对日常存在的各种问题,产生与之相符的解决办法,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促进房地产测绘事业快速发展。
4、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合作,互通有无,促进房地产事业健康发展。房地产测绘部门之间应加强有效合理沟通,信息共享。发现问题应及时沟通解决,定期开展业务交流活动,选派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再培训。部门之间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形成统一的房地产测绘标准,杜绝同一地区同一房屋多种测绘数据和成果。
四、房地产测绘的作用
1、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交易、以提供基本信息服务测绘成果提供了一个衡量商品的金额,根据房地产、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经营决策,市场营销、会计学提供了一个定量的参考,也是消费者选择的房地产,购买房地产提供必要的信息,当双方已经同意了合同,产权登记面积,销售面积和销售价格为每单位面积核定价格的形式,房地产领域与房地产价值挂上了钩。
2、提供房地产管理服务的信息,首先,在制定相关政策,房地产管理部门需要把握大局的房地产区域内,如住房地理分布的总金额,从行业分布看,利用住房和其他基本信息。为了落实房地产权属登记发证管理,房地产管理部门需要知道每个物业单位的具置以及边界,覆盖范围和住房面积,以及其他信息;为其他部门提供参考依据,房产测绘也可以为城市建设,司法当局对案件作出裁决、仲裁、税务,保险等部门提供基础数据和相关信息。
五、房地产测绘融入市场必须注意的问题
房地产在发展过程中的反映问题,只有解决这些问题,以促进健康发展的房地产市场。
1、不正当竞争的房地产测绘市场依然存在。我们的一些测绘单位采取给回扣、为了取得业务、降价等办法来恶意赢得竞争,对房地产测绘行业的良性健康发展极为不利。我们的一些单位利用关系,甚至是行政手段对所在地区的业务进行垄断,不利于市场竞争。因此,必须加强监督管理,严惩不正当竞争,促进整个行业的正常发展。
2、缺乏监督。尽管目前房产测绘已经引入竞争,但以来一直是机构的一个附属机构,竞争不强,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导致房产测绘的依赖,服务意识强,不能有效地为房地产行业。为了实现房地产市场的映射,我们必须分开,政府与企业,提高房产测绘法律、法规、加强独立意识,促使测绘行业提高服务质量,为房地产行业服务。
总之,房产测绘涉及到千家万户,是一个高度技术和政策的工作,以确保准确性和测绘成果映射的唯一性,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到现场检查线路放样期间,新的住房建设再结合计算设计图纸的大小。对于房子的实际描述,产生设计图纸以及测绘成果,墙面装饰的厚度等问题,壁厚应不包括在建筑装饰里,而厚度的室内装饰使用的面积却被应用。
随着房地产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地产测绘行业必须用现代信息技术结合,进入市场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同时,只有通过提高员工的素质,加强监督和管理,健全法律法规,以建立一个高效,合理的应急系统,促进房地产测绘行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邢继德.房地产测绘.[Ml.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08.4.
1.1内部融资的方式
房地产企业利用本身自有资金对项目开发予以支持,或采取扩大自有资金基础的方式实现资金的融通。房地产企业内部融资的方式包括股票和债券变现获得现金、预收购房定金或购房款、抵押等等。
1.2外部融资的方式
1.2.1上市融资
在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中,房地产企业通过发行股票进行上市融资的方式已成为重要的融资渠道之一。公开上市可以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化解金融风险,改善企业资本结构。
1.2.2发行债券
债券是一种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金融工具,债券体现了发行人有在约定的期限内归还本金和利息的义务。发行债券可以吸收社会闲散资金,为房地产开发带来长期大规模的资金。
1.2.3利用外资
房地产企业利用外资的方式也可以分为两种:国外直接投资及国外间接投资。直接投资一般都是以成立合资或者合作公司的方式来体现的。而间接投资就是指虽然利用外资对公司进行投资扩充,但绝不影响企业的控制权、自主权和所有权。
1.2.4合作开发
房地产开发企业通常会寻求一家甚至多家实力雄厚的企业,通过与其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方式,将在融资过程的产生的筹资负担进行分散和转移的较可行的办法。
1.2.5银行贷款
银行贷款可以分为信用贷款和房地产抵押贷款。办理信用贷款无须房地产企业以其所开发的房地产进行抵押,而是完全依赖开发商的业绩、业务及信用记录,同时需要房地产企业以自身的信用担保或者以其他抵押物作抵押。而房地产抵押贷款包括房屋开发抵押贷款和土地开发抵押贷款。由于采取这种方式可以大大降低银行贷款的风险,在房地产信贷中居于主导地位。
1.2.6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简写为REITS),是一种由专门投资机构进行投资经营管理,以发行收益凭证的方式汇集特定多数投资者的资金,并将综合投资收益按比例分配给投资者的一种信托基金制度。REITS实际上是一种采取商业或者公司信托形式,集聚多家企业的资金,收购并持有房地产权证或者为房地产进行融资,这种购买相应地为房地产企业融资提供了便利的渠道(见图1)。
2.房地产企业融资存在的问题
我国房地产调控政策下,房地产的交易量明显减少,一些房地产企业采用降低开发速度,提高资金的利用率,但是仍然不能有效解决资金链紧张的问题。房地产企融资难的原因及具体问题有多种。
2.1融资结构失衡,融资渠道狭隘
我国的房地产资金主要由自筹资金、购房者购房款、国内贷款、利用外资和其他资金来源等构成。银行一直是房地产企业的主要资金提供者,房地产投资中就有百分之六七十的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来源于银行贷款。但随着近年来房地产泡沫的加剧,银行业提高贷款利率,缩小贷款范围,使得贷款难度增大。总体而言,房地产企业资金渠道狭隘。
房地产行业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具有投资规模大,开发周期长的特点,这必然要求房地产业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才能更好的运转下去。目前我国金融创新少,融资方式有限,加上房地产融资资金主要来源于银行贷款,而银行现有的几种贷款方式的期限都比较短,这就与房地产开发周期长这一特点相矛盾,所以筹集到足够的资金将十分困难。
2.2各种融资方式的局限性
银行提高了对房地产企业的贷款条件,对开发企业的自有资金以及项目开发程度的要求较高,大部分的房地产企业因为无法达到规定的贷款要求而不能获得贷款。企业债券多用于新建项目,期限多为3-15年,利息高于同比银行利率,房地产企业的一般项目发行的可能性较小。而信托融资虽然具有灵活、受限制少、创新空间大的优点,但信托产品目前尚缺失一个完善的二级市场,在市场上运行具有较大困难。此外,由于国内产业基金缺少完善的法律制度的依存,暂时不允许存在,养老、保险基金又无法直接涉足房地产行业,基金目前在资本市场表现也很难有所作为。
2.3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目前,有关房地产金融等方面的国家、地方性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不完善,政策法规仍缺乏相互一致性与协调性,而无法形成一套科学有效的体系,导致实际操作相当困难,直接导致了房地产企业融资无法正常开展,融资渠道单一。此外,受我国金融政策环境的影响,房地产金融创新较少。从房地产投资基金目前运行的形式来看,我国多采用合作式、公司式及信托式三种形式。然而,自20世纪末房地产投资基金开始在我国出现以来,直到现在我国还没有出台产业基金法,一直处于陆陆续续停顿的状态,多数基金公司都不以基金的形式进行,而是依据《公司法》的规定采用投资公司运作模式。
2.4宏观调控政策限制
2011年以来房地产业受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非常明显。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1号](“新国八条”),对房地产市场采取限购、限贷等调控政策,拉开了严厉调控房价的序幕。随后,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公布房价调控目标、实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等一系出台,对房地产市场采取限购、限贷等调控政策,拉开了严厉调控房价的序幕。随后,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公布房价调控目标、实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等一系列配套措施,调控政策不断细化。在全面收缩房地产金融政策的背景下,房地产企业的资金来源发生了明显变化。例如2011年,浙江省房地产企业资金来源累计6029.6亿元,同比增长10.6%,低于全国同比增长14.1%的速度。同年浙江省个人按揭贷款额为635.9亿元,同比下降35.2%,远大于全国整体下降9.2%的幅度。
3.解决房地产融资问题的对策
3.1增强房地产企业实力,提高自有资金比重
资本权益结构为1/3自有资金,1/3预售资金,1/3银行贷款的比例是较为合理安全的。通过积累自有资金和持有项目流入的现金来累积增加自有资本,从而可以改变长期过度依赖银行贷款的情况。房地产企业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增加自有资本:一是吸收投资,增加企业股本,另一种是通过对利润进行分配增加利润,从而增加企业的自有资本。前一种方式一般发生在企业刚成立或者由于企业发展战略需要进行的增资扩股时,具有快速、凝聚的特点。后一种方式又包括增加投资收益、增加营业利润、调整利润分配方式三种形式,具有长期、稳定增长的特点与优势。
3.2加强房地产企业内部管理,提高企业信用
房地产企业要积极建立健全企业财务制度,以国内外先进房地产企业制度为蓝本量身订做适合企业本身发展的制度,改变以往不规范的财务制度,提供真实、准确的财务信息,需要对外公开财务报表,如实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提高信息可信度和透明性。加强财务管理人员队伍建设、聘用,培养专业管理人员,充实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创新管理观念。定时做好企业融资匹配分析。根据宏观调控和企业资金的实际情况,及时做好企业融资方式选择以及融资能力分析,为企业负责人进行融资决策提供支持依据。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础,稳固的信用基础是企业得以快速、健康发展的动力所在,社会信用环境的好坏越来越制约房地产企业的发展,特别关系到企业进行融资。房地产企业应努力增强信用意识、自觉还贷意识,加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间的信息交流,及时偿还企业贷款,从而提高自身的信用等级,有效的实现融资的目的。
3.3逐步建立多元化的融资渠道
我国房地产企业融资来源大部分为银行借款,或同业拆借,但随着政府部门加强对银行放款管理控制,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压力加大,房地产企业想单纯依靠银行贷款来融得资金已不可能。为顺利实现企业融资,获得开发所需资金,房地产企业需要根据企业自身发展状况、融资政策、项目未来回款等一系列情况来确定企业的负债资金金额、来源等情况,同时在此基础上提出多种融资方案,进行融资方式的整合。
传统的融资方式包括预售房款、银行贷款、合作开发、债券融资、股票融资等,创新融资方式包括通过吸引股权投资扩充自有资金、房地产信托计划融资、吸引海外投资、担保公司、房地产资产证券化等方式。除了进一步完善传统的融资方式外,我国应大力发展多元化的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探索建立组合式融资模式,即将各种融资方式在房地产企业发展的不同时期、不同条件下进行有效合理的组合,使其不但能够满足房地产企业发展,又能在最大程度上降低企业的资金成本。
3.4加快完善房地产金融立法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为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必须要以完善的法律规章制度为依托。房地产金融立法的缺失也是房地产企业融资难的一个重要诱因,在我国现有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情况下,加大对金融立法的修整完善具有现实意义。
一是对《商业银行法》、《民法》、《公司法》、《合同法》、《建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相应地在法律条例中增加房地产金融条款的比例,同时对照房地产金融的新形势对已存在的相关条文进行更正修缮,使之符合房地产企业的新情况,可以为房地产企业的融资行为提供安全合理的法律环境;二是建立健全房地产金融的法律法规,如制定《房地产基金投资管理法》、《房地产企业信贷管理法》、《房地产信托法》等法律,严格规定房地产企业在融资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使企业和个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房地产融资行为进行规范,可以有效保证融资的顺利有序进行,缓解现阶段我国房地产市场低迷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