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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反避税税务风险相关理论
(一)企业税务风险理论 企业风险指的是,未来的不确定性对企业实现其经营目标的影响。一般企业风险可分为战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法律风险等。企业风险还可分为纯粹风险和机会风险两类。税务风险,属于企业风险的一种,是指企业的涉税行为因未能正确有效遵守税法规定,而导致企业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具体表现为企业涉税行为影响纳税准确性的不确定因素,其结果导致企业多缴了税或少缴了税。企业税务风险的成因有多种可能。从外部原因看,包括税收法制建设水平、税收制度的变化、国家反避税政策的变化、政府对逃税避税的态度等。而从内部因素看,包括管理层的风险意识、对税收环境的了解和解读、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制度、企业的执行力等。
(二)税务风险管理理论 企业风险管理涉及的风险和机会影响价值的创造或保持。是一个从战略制定到日常经营过程中对待风险的一系列信念与态度,目的是确定可能影响企业的潜在事项,并进行管理,为实现企业的目标提供合理的保证。针对企业风险管理的理解,人们的认识也经历了一个从传统风险管理观点到全面风险管理观点发展的过程。传统的观点认为风险管理是一个具体而孤立的活动,范围是局部的,多指的是具体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对应的风险管理也以各个职能部门为单位,主要是由会计、内审部门负责。但随着时间的发展,企业对风险控制的重视程度明显提高了,人们认识到风险管理并不是某个部门的管理职责,而应该上升到整个公司的层面上,去考虑企业作为一个整体面对的内部和外部环境存在的风险。全面风险管理指的是,企业围绕总体经营目标,通过在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和经营过程中执行风险管理的基本流程,培育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管理策略、风险理财策略、风险管理的组织职能体系、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和内部控制系统,从而为实现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和方法。税务风险管理,就在人们的认识发展到全面风险管理观点时产生的,属于全面风险管理的一部分。侧重于企业在税务方面的风险管理,从而减少甚至避免企业发生涉税风险。
(三)一般反避税管理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规定,一般反避税是指税务机关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对存在以下避税安排的企业,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滥用税收优惠;滥用税收协定;滥用公司组织形式;利用避税港避税;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 《办法》中关于一般反避税管理的内容有六条。综观这六条内容,提炼出与企业关联交易有关的税务风险:风险点一是《办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考虑了明确了在评定调查对象时会考虑到交易的形式和实质。如果企业的行为被确定为不可接受的避税,税务当局可能会基于商业环境重新定义税务安排,或者取消企业的税收优惠,或者重新确认或重新分配涉及各方之间的收入、成本、亏损以及税收减免。风险点二是《办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应按照经济实质对企业的避税安排重新定性,取消企业从避税安排获得的税收利益。对于没有经济实质的企业,特别是设在避税港并导致其关联方或非关联方避税的企业,可在税收上否定该企业的存在。”此规定强调要对一般反避税调整所涉及的交易重新定性,取消企业由于避税安排而获得的税收利益,否定避税实体的存在,尤其是对于一些壳公司。风险点三是《办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实施一般反避税调查,可按照征管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要求避税安排的筹划方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因此,同期资料的准备是否齐全,在企业应对税局的一般反避税调查过程中起着关键作用。
二、案例分析——扬州Y公司的股权转让
【关键词】 税务风险 风险管理 企业管理 防范 措施
1. 税务风险概述
2009年5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印发《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中指出“税务风险管理的主要目标包括:税务规划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并符合税法规定;经营决策和日常经营活动考虑税收因素的影响,符合税法规定;对税务事项的会计处理符合相关会计制度或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符合税法规定;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税务档案管理以及税务资料的准备和报备等涉税事项符合税法规定”,从该通知中我们可以对税务风险有一个大致的概括。税务风险即是指企业没有正确的有效遵守税法规定,进而给企业未来可能造成损失。企业税务风险可以概括为量方面:企业涉及不符合税法规定经营决策和日常经营活动、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税务档案管理以及税务资料的准备和报备等涉税事项;没有能够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法规而导致企业承担了不必要的税收负担。
2. 企业产生税务风险的原因
2.1来源于税收立法层面的税务风险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一套完整的税法体系,而现有的税务法律法规也并不是很完善,进而导致纳税人的税务风险增加。现如今我国对于税收的正式立法比较少,较之行政法规比较多,但是主题的税种还没有立法,税法的基本法现在并没有正式的出台。在现行工商税收税种中,只有《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两个有法律效力,其他的则都是些暂行办法或者是规定,并不具备法律效力。
2.2来源于税收行政方面的税务风险
2.2.1税收机关与纳税人信息不对称。大多数具有适用性、比照性的政策处于非公开的状况,其结果除了影响到法律的公正性之外,要求纳税人遵从并不可能知道的法律及政策规定。
2.2.2目前,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对税务行政机关使用税法解释权和自由裁量权的规范,这种情况就有可能会导致税务机关以及税务官员对自由裁量权不能有正确的使用,进而造成对纳税人权益得不到良好的保全,导致纳税人承担比较大的税务风险。
2.2.3税收机关和税务官员缺乏正确的执法观念。由于税收征纳关系的存在,使得征纳双方关系并不能处在平等的状态,即使如此,也并不是说征纳双方在适用具体法律法规时地位上也是不平等的关系。征纳双方在法律关系中,双方是处在平等的地位,双方当事人都依法享有权利主体的法律地位与身份、资格。要建立平等的法律关系,双方通过行使各自的权力以及承担各自的义务,分别承担各自的职责:征税人可以依法对纳税人不合法的行为进行查处,例如偷税、漏税等等;纳税人也依法享有申诉、上诉、控告、检举等权力,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进行斗争,依法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
2.3来源于纳税人自身的原因
2.3.1依法纳税观念薄弱
首先,纳税人并没有完全树立与征税机关的平等地位,在纳税时往往以税务机关的意见作为税务责任的界限,就算出现意见向左的情况,也往往抱着息事宁人的心态,不主动维护自己正确的权力;其次,纳税人往往存在这样一种观念:双方面对面进行讨论远没有跟税务官员搞好私人关系要来的重要。
2.3.2纳税人自身的专业素质不高,着重表现在对税法没有一个全面的认识,严重滞后于经济的发展。
3. 税务风险对企业的影响
企业税务风险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企业的纳税行为不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纳税而未纳税、少纳税,从而面临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刑罚处罚以及声誉损害等风险;另一方面是企业经营行为适用税法不准确,没有用足有关优惠政策,多缴纳了税款,承担了不必要税收负担。从以下几个案例可以看出,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稍有不慎,企业税务风险将转化为利益损失,吞噬企业利润,阻碍商业目标的实现,甚至给企业带来严重的商誉损害。
案例一:某物资贸易公司是该市纳税大户之一,往日里与税务局私下的关系很好,因而使得该企业的管理者对税务问题的管理意识比较淡薄。在2008年年底,企业应该向税务部门缴纳相关税款共计350万元。因临近年底,公司采购量大,资金相对比较紧张,加之税务管理观念的淡薄,因此就没有及时缴纳该笔税款。2009年初,市国税局出具书面的缴税通知,催促该公司缴纳税款,但公司有关人员对此并没有加以重视。随后,税务局有关部门多次打电话到该公司电话催缴税款,但公司方面总是以各种借口推脱,延期缴税的日期。然而,另公司没有想到的是,紧接着税务局向该公司下达了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缴纳此笔税款,并按每日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处以欠缴税款50%的罚款,共计540.75万元。至此,公司这才意识到该问题的严重后果,但是已经晚了。
税法明确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少缴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采取强制措施追缴税款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外,可以并处未缴税款的50%以上至5倍以下的罚款。虽然税法中有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地税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因此,公司应及时缴纳税款,决不能忽视问题的严重性,并报以侥幸的心态。
案例二:某一注册资本两百万的钢材涂装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钢材预处理、预涂装制造等经营活动。2008年7月份,国税稽查局接到有群众举报该公司存在税务问题,接到举报后相关部门对该公司2005-2007年期间资金账面情况进行检测,查获了该企业“账外小金库”账册、凭证,同时查实了该公司在这几年期间,采用开具“内部结算单”的方法,将出售废料、出租房屋收入(均为现金)列入账外,以偷逃各项税款。其中,隐匿废料收入50.6万元(含税)、隐匿房屋租金收入3.78万元。与此同时还发现,该公司在三年时间中,通过“小金库”支付给管理人的各项补贴,均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以上查处情况,市地税局对该公司作出了补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等19.17万元并处罚款18.34万元的处理决定。
“小金库”是指企业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不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财务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种资金。“账外账”和“小金库”在违背国家资金管理规定和单位财务制度的同时,也构成了偷税行为。
偷税,即是指纳税人伪造、变更、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等,或在账簿上做手脚,私自多列支出或者少列、不列收入,又或者向税务机关进行虚假的税务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一系列行为。对纳税人偷税的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向其追缴税款、滞纳金,或者少缴税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本案例中,该公司的行为属于隐匿收入偷逃税款的故意违法行为,性质比较严重,理应受到处罚。该事件中,充分展现了一种典型的税务风险管理缺乏的表现。
关键词:大企业 税务风险管理 难点 关注环节
中图分类号:F810.4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3)07-119-02
一、引言
从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到在上市公司中推行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对企业的风险防控要求被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众多企业尤其是国资央企都在积极制定或者完善自身的内部风险防控制度。作为内部风险防控制度的重要一环“税务风险管理制度”被越来越多企业了解和推行,企业的税务管理不再仅仅是“照章纳税”,“防范风险”成为了税务管理的新要求。正如国税局的《指引》中提出的,“大企业应根据需要设置与企业财务部平行的税务部门和配备专业税务人员。企业内部税务人员应深度参与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包括重大对外投资、重大并购与重组、重要合同或协议的签订等,使经营决策从一开始,就能保持正确运作,有效控制税务风险,从而达到企业税负最优化目标。”对于大企业集团来说,多层次的管理结构,复杂的内部公司构成,对于实行有效的税务风险内控而言是极大的阻碍。本文将从实例出发,阐述大企业集团建设税控面临的难点,并提出在税务风险管理中应注重“评估为先、全程控制、多方沟通、长期跟踪”的观点。
二、股权交易案例回顾
不久前,笔者经历了一桩大企业集团内部的股权转让交易,在该项交易中,由土地权属问题而引发了一起税务风险。首先为读者回顾一下事件的经过:
集团公司(简称A集团)欲将下属的一家全资子公司(简称B公司)的100%股权转让给另外一家关联方集团公司(简称C集团),就在双方即将签订合同的时候,却发生了其他的情况:在B公司账面上存在着近100万元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而该土地使用权证书上标注的权属公司却不是B公司,而是A集团。原来B公司成立于1994年,是由A集团的前身(集团上级总公司的直属分公司简称A分公司)下属的几家子公司共同投资的。1996年国家推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政策,作为国资央企的A分公司统一出资,并为统一管理的需要,以A分公司的名义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为所属分公司、子公司的土地统一办理了“权属A分公司的土地证”。此时该项土地的价值开始分属于两家公司,A分公司的账面上记载着该土地的出让金,B公司的账面上记载着该土地的占用费。
其后的十年中,B公司的股权在A分公司内部几经转让,直至2007年A分公司经国资委批准改制为A集团。2006年B公司的土地使用性质发生变更,按当地政府的土地管理机关要求,重新补缴了地价差额,该笔价款补记在B公司的账面价值上。2007年在A集团的改制评估工作中,A集团将所有土地整体评估后,将该土地评估增值记载于B公司账面,并于2009年将100%的股权投资自下属子公司全部上收于集团。至此,该项土地的价值仅记载在B公司的账面上,因此出现了该资产“会计记载与法律权属分属于两个法人”的情况。由于土地的法律权属不对应,土地管理部门明确表示不允许依据股权转让将B公司的土地过户到C集团,因此该项股权交易被迫暂停。
为了能够将该项交易进行下去,必须首先理顺A集团与B公司的土地关系,为此我方研究了两个解决方案:
A方案:依据2007年的改制方案,由A集团把土地作为增资投入,变更土地权属为B公司;再履行股权转让,将B公司转让给C集团
涉及税种:
土地增值税:可免。财税[1995]48号文《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营业税及附加税:不征。根据财税[2002]191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契税:不征。国税函[2008]514号(2008年之前执行财税[2003]184号)“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对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不征收契税。”
依照本方案,企业税负最低,但是由于改制已于2007年结束,B公司土地评估增值当年入账,已经摊销了3年,对所得税有一定的影响。无论是对2007年进行调整,还是在2010年重新做增资股权变动手续,都要对税务部门做相当多的解释、说明工作。
B方案:由A集团单独将土地转让给C集团,直接变更土地权属为C集团
该方案需涉及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及附加税、契税、企业所得税,经测算总税负高达交易金额的45%左右;对企业而言税负相当之重。
无论执行哪种方案,对交易双方而言都需要相当繁琐的审批手续,因此该项交易只能继续向后推迟。而且潜在的税务风险,可能发生的高额税负都是企业所不愿承担的。
从1996年到2012年长达十多年的时间中,无论是国家的税收法律、会计制度、国资管理制度,还是企业内部的股权结构、管理人员都发生了多次大大小小的变动;可以说纷繁复杂的历史原因是造成本次交易税务风险的主因,是主要的客观因素。同时,在事件回顾中,我们发现相关的涉税文件最晚于2003年,也就是说2003年以后企业就有条件“以最低的税负理顺土地权属关系”,而且从2006年的土地性质变更、2007年的国资改制、到2009年的股权上缴至少出现过三次机会,可使企业完成权属变更来解决这个潜在的税务风险。但企业都未能把握住,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该风险还会愈加难以解决。
三、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中的三个难点
“前车之辙,后车之鉴”,在这次税务风险的形成和发现的过程中,我们也可以借此了解多数大企业在税务风险管理建设中面临的难点:
1.企业现有的税务风险内控制度建设中,一般都缺乏“对重大涉税事项尤其是重要涉税资产”的税务跟踪。对于大型的国企集团来说,内部构成复杂,经营时间长,历史问题众多是共性的特点。为了支持国家政策或者自身的产业调整,而对内部的资源进行整合重组,包括分公司之间,子公司之间,集团之间甚至跨集团、跨地区、跨国的资源流动都时有发生,屡见不鲜。在这些资源流动的同时,诸如税收优惠不再适用、资产转移视同销售、纳税地点变动等等一系列税务风险也就随之产生,再加上年深日久、几经辗转之后,有些涉税事项几乎成了“无头案”,更重要的是一些涉税资产本身就成了税务风险的藏身之所。这些风险一旦爆发,不仅要耗费大量资源来查清来龙去脉,而且由于时间关系,风险更是被成倍放大。
2.税务风险控制滞后,重大事项发生时往往是企业的税务部门最后得知。众所周知,企业税务风险产生于决策和日常经营过程中,在企业内部税务风险因素中就有“部门之间的权责划分、企业内部信息和沟通情况”这一重要因素。2009年上市公司中实施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也提出“企业税务风险控管的重点应侧重风险评估、风险控制的过程和包括环境在内的企业内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督体制”。而对于多数企业来说“业务先行”是不成文的惯例,重大的方案、决策往往是在已经形成共识或者成熟后,才提交税务部门审批,此时税务部门往往已经没有时间对复杂事项作充分的评估,而且即使发现了潜在风险提出修正意见,也会使业务部门因为要耗费大量精力和资源去返工而带来极大的抗拒情绪。“事前缺乏沟通,事中评估不足,事后难于补救”形成了一个促使企业税务风险加剧,税务风险内控流于形式的“恶劣循环”。
3.涉税沟通不足,信息更新不及时。对于大型企业集团来说,内部信息沟通的层级多,环节多,上传难,反馈难是一个通病。对于一个最小的涉税单位来说,发生的涉税问题有可能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往往需要母公司、集团公司乃至总公司来做全盘考虑来解决。而一个漫长的沟通过程往往会使人失去耐心,因此不可避免会使一些问题被掩盖起来。除了内部沟通外,与外部的信息交流沟通,是保证税务人员及时了解税务政策,解决企业外部税务风险问题的最重要的渠道。一旦失去这个渠道,税务风险管理制度便形同虚设。
四、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中的四个注重方面
根据以上的情况,作者认为大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应注重“评估为先、全程控制、多方沟通、长期跟踪”这四个方面:
1.“评估为先”就是要求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应在第一时间介入涉税业务,在涉税事项产生的最初即开始税务风险评估工作,并及时为业务部门提供参考意见。只有税务工作出现在第一环节,才有可能达到“税务管理事前控制、税务风险最小化”的目标。
2.“全程控制”是指不仅“税务风险评估作为事前控制而存在”,而且要求将税务控制延伸至具体的业务流程中去,包括合同控制、采购立项、付款控制、存货管理、资产管理、费用发生、人工薪酬等企业全部的流程环节,都要有税务风险管理“环环相扣、层层跟进”。这样可以最大程度地避免涉税环节的疏漏。
3.“多方沟通”是要企业在内部各部门之间、集团各层级之间、企业与税务机关之间、企业与其他外部相关机构之间要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和渠道,保证信息传递通畅。可采用的手段包括建立内部税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借助第三方机构搭建税务咨询交流渠道等等。
4.“长期跟踪”是指企业对重大涉税事项尤其是重要涉税资产要保持足够的敏感性,对重要资产的涉税流动建立跟踪机制,使资产在购建、转移、增值、减值、损毁、变卖、报废各个环节都有涉税记录可查,有法规依据可循。无论资产的权属在集团内部如何变化,自身的涉税点依然明晰,就能最大程度防范税务风险。
大企业集团是国家税收的重点来源,自身防范税务风险的能力越强,就越能保证企业健康有序的经营,也就越能为国家创造更多的财富;加强税务风险管理建设,将有力地保障企业能够走上一条“利国利民利自身”的长盛之路。
参考文献:
1.盛立中.企业税务风险防范与管控.上海国资,2009(6)
2.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09
3.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2008
摘 要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最近几年房地产企业发展非常迅猛。但是由于经济形势日益复杂,房地产企业势必面临更加复杂多变的税收环境,因此,税务风险得到房地产企业的高度重视。本文简要分析了税务风险可能为地产企业带来的一些影响,并尝试性提出规避税务风险的策略。
关键词 房地产企业 税务风险 策略
房地产企业成立的那天开始,就已经存在税务风险。随着我国税务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当前税务风险存在于房地产企业的各个经营环节中,也逐渐成为企业必须重视的部分。基于税务风险的本质来分析,主要是我国税收制度与企业纳税之间存在的差异,而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不可预见的损失。税务风险会给房地产企业带来很多后果,直接体现在房地产企业会支付一大笔资金用于缴税与罚款,而这笔资金会一定程度影响到房地产企业的正常运作,导致房地产企业的资金流比较紧张。另外,税务风险的存在还可能会让房地产企业失去享受某些指定政策的机会,较为常见的是:一般纳税人资格、一般发票开具资格、享受税收优惠资格等等,而这些资格对于房地产企业的发展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另外,税务风险的存在还可能为房地产企业带来一定程度的法务风险,无论什么企业一旦涉及到法律上的问题,就必然会影响其正常经营活动的开展。最后,税务风险的存在还可能影响到整个房地产企业的信用与声誉,房地产企业必然会涉及到各大银行、供应商等等,而这些合作企业必然因为企业的信用问题而不愿继续合作。由此可见,税务风险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是非常深远的,基于这些影响度,房地产企业也必须加强对税务风险的科学管理,对税务风险进行合理规避。笔者结合自身工作经验,尝试性提出房地产企业规避税务风险的一些策略,如下:
一、建立管理税务风险的专设机构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多达十余项,包括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等,贯穿土地竞拍、前期准备、项目开发、房子销售、后期物业管理整个过程。难怪房地产行业流传着“房地产每个毛孔都含着税”。同时房地产交易金额比较大,缴纳税款的金额也很大,不同算法对税额的影响也很显著。根据相关统计报告显示,2010国民税收收入为77390亿,同年真正的房地产税收收入为17025.8亿元,占22%,2011年全国税收收入增长超过1/4是房地产行业增加的,说明房地产行业的整体税率偏高。目前,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销售收入5%缴纳营业税,按应纳税所得额的25%缴纳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率为30%到60%的。总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负担较重,因此需要建立专门管理、应对税务风险的专设机构,而且还必须明文规定房地产旗下所有涉及到税务的工作都必须由专门的机构进行处理,尽力为企业打造一个科学合理的涉税事务专业化处理流程,最大限度保障相关业务的实效性、准确性与客观性。税务管理机构的规模需要根据房地产企业的实际业务规模与实际要求来进行规划,针对大企业来说,推荐设置税务管理部,而且需要配置专业能力与责任心都比较强的人才来进行管理与实施。房地产企业根据实际的需求,来确定其规模的大小,中小型可以设立税务管理科。企业可以通过税务管理机构来有效管理税务风险,并且可以及时全面的获取与税收相关的优惠政策,更重要的是通过专业机构可以加强与当地税务机关的沟通与联系,这样便能帮助房地产企业对税务风险进行更好的规避。
二、对税务风险控制活动进行规范
税务风险涉及到的控制活动主要是指企业管理层对税务风险的识别与应对。房地产企业相关经营活动能否正常稳定的开展,是由控制活动的质量来决定的,由此可见,对房地产企业实现战略目标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控制活动具体由一系列流程、授权、分权以及集权等等环节与制度构成的。《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也指出:企业需要在考虑税务风险管理成本效益的基础上,来对税务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体系进行设计,主要从这些环节入手,例如:风险评估办法、应对策略、流程处理等等,进而制定出能够对税务风险进行有效应对的内部控制机制,进而一定程度上规避房地产企业可能会面临的税务风险。
案例:青岛国际轻纺城拥有一块土地500亩,拟转让其中的400亩,另外100亩建写字楼自用。青岛政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拟收购其土地并为轻纺城建设写字楼。
税务风险管理措施要注意取得政府收回土地的文件和相关合同、协议和单据,作为税务处理的依据。土地储备中心、青岛政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轻纺城签署“拆迁补偿费协议”,同时,轻纺城与甲公司“委托代建协议”,写字楼以轻纺城名义立项、报建,所有与写字楼有关的建造成本单据抬头必须开给轻纺城,由青岛政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单独装订凭证(先预计拆迁补偿费,支出时冲减),竣工决算后,整体移交给轻纺城,由轻纺城做固定资产管理,同时轻纺城给青岛政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拆迁补偿费收据,青岛政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凭政府收回土地文件、拆迁补偿合同、拆迁补偿费收据确认拆迁补偿费出让金、拆迁补偿费、税费共同构成400亩地的成本。根据财税[2004] 134号,为取得土地支付的全部对价,包括出让金、拆迁补偿费、农民安置费、青苗补偿、市政配套费,均作为契税税基,青岛政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办理土地证时要先预估这些费用。
三、重视建立企业税务风险防范管理体系
房地产企业如要真正实现科学规避税务风险的目标,建立企业税务防线防范体系是重要的实施手段。房地产企业需要根据实际的经营状况,并且结合《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当中的一些规定,进而构建相关税务信息的传递渠道与沟通制度,要收集、处理、传递信息的责任真正明确到每一个岗位上,建立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责任制度。通过这种方式将责任进行划分,不仅能保障房地产企业税收管理相关工作能够一一落实,其中相关工作的实际完成情况也能实现有岗可查,更重要的是保障房地产企业的管理层能够及时获得涉税信息反馈,第一时间发现问题,并采取应对措施进行改善。例如:土地增值税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利用这个优惠政策对土增税进行筹划,可以利用销售定价临界点筹划法,就是建立一个计算模型,计算出房屋定价,使得增值率控制在上述20%以内,这样也能很好的规避税务风险。
又可以做好营业税策划,例如:合作建房。一方提供资金,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共同建造房屋的行为。合作建房有纯粹“以物易物”和成立“合营企业”两种方式。成立合营企业,双方风险共担、利润共享。提供土地使用权一方符合营业税法中“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规定,故不必缴纳营业税。通过合作建房的方式将营业税策划工作做好,有利于规避营业税务风险。
四、加强内部审计与自查
房地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的内部监督通常由内部审计与自查两个部分组成。通过内部审计与税负自查相关工作的开展,房地产企业能有效提升涉税事务的处理质量,能够合理保障房地产企业安全纳税,有助于降低税务风险率,有效规避税务风险。具体来讲,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房地产企业需要坚持定期对涉税业务进行审计与自查,若是发现有问题的环节要针对性进行改善与纠正。而针对一些阶段性涉税的工作。可以以统一检查或者专项审计等等方式,例如:一些专业性或者规模较大的涉税业务,可以请专业税务机构来进行指导,进而提升房地产企业管理税务风险的水平。例如:融资阶段。融资阶段的税收筹划应该做好以下的风险管理: 首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意识到利息费用虽然有税遁的优势,但是过重的负债也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财务风险,房地产企业在利用税遁优势时应该考虑到最优资本结构的问题; 其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尽量向金融机构贷款,虽然现在银行对房地产的贷款限制越来越多,但是为防止税务机构对于超额利息的剔除,房地产开发企业还是要向正规的金融机构贷款,比如说向非金融机构贷款的利息是不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的过程中作为扣除项目的。
我国在 2009 年 5 月由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就企业防范、评估、应对税务风险所涉及到的各项工作作出了详细的规范和阐述。从客观的角度来看,当前税法体系还存在一些漏洞,很多办税环节还停留在比较粗略的条例框架之下,当然税法体系的不健全也会造成政策的真空地带与更大的弹性空间,而这种尺度不好把握,很容易给房地产企业带来税务风险。基于这样的背景,房地产企业要与当地税务机关加强沟通,要及时全面的了解相关税收政策,要善于听取相关部门的建议与提醒,这样才能保障房地产企业对于税法的理解与税务机关保持一致,进而更好的规避税务风险,降低税务风险所带来的损失。
参考文献:
[1]李琳.浅谈大型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交通财会.2009(10).
摘 要 企业涉税风险是当今企业在经营中必然面对的重要风险之一。完善的涉税风险管理,会使企业规避风险、谋求效益;否则,企业不仅经济上受到损失,名誉上也会受到严重的影响,甚至危及企业正常运营。那么企业的涉税风险有哪些?其内、外影响因素是什么?如何应对这些因素的影响?怎样降低和规避涉税风险、加强企业涉税风险管理?本文针对以上问题,与以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及实例加以阐述、说明,最终探讨企业在现实的竞争环境中,如何把握涉税风险,以求企业“涉税成本的最小化”及“涉税效益最大化”等问题。
关键词 企业涉税风险 规避 因素 涉税风险管理 筹划 沟通
当今经济运行环境中,企业的财务人员、税收征管部门,尤其是很多企业高层都意识到了规避企业涉税风险的重要性。只是大多数公司对于涉税风险虽有防范意识,却未能注重深入研究,未能在实际工作中真正重视税务基础工作,未能真正实施税务筹划;没有专业人员去研究,或是人员税务专业性不强,对政策掌握和利用不够;对税务的不了解、不认可,因而使企业面临涉税风险而不自知。那么,究竟什么是涉税风险?为什么会面临涉税风险,引起涉税风险的因素有哪些?怎样降低和规避涉税风险、加强企业涉税风险管理呢?本文就以上三个问题浅淡企业涉税风险管理。
一、何谓涉税风险?
我们这里谈的涉税风险,不是指税务部门角度的“税收风险(Tax Compliance Risk)”,而是从企业角度所谈及的“涉税风险”。企业的涉税风险,是指企业的涉税行为因未能正确有效遵守税收法规而导致企业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即企业涉税行为影响纳税准确性的不确定因素,结果就是企业多交了税或者少交了税,其目标界定为“税收成本最小化”及“税收成本效益最大化”。企业涉税风险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未按照税法规定承担纳税义务而导致的现存或潜在的税务处罚风险。这主要是因为涉税企业对税收政策的理解和执行不全面或有偏差,导致遭受税务部门查处而增加税收滞纳金、罚款支出的可能性;
(二)因未主动利用税法安排业务流程导致的应享受税收利益的丧失。也就是说企业因对税收优惠政策了解和使用的不全面、不到位等而减少了应得的经济利益的可能性;
(三)对政策及税收法律法规理解的不透彻,企业财税人员专业水平低下造成多缴税赋。例如:某公司财务人员对就实收资本缴纳印花税的税基确定掌握不准,本应就实收资本变更增加部分缴纳印花税,而在实际操作中,却在每一次实收资本变更时,都以变更后实收资本总额为税基计算印花税,导致公司几万元的损失。
二、引起涉税风险的因素
引起涉税风险的因素,笔者认为归纳起来无外乎两个因素,一是企业内部因素,二是企业外部因素。
(一)企业内部因素:一是企业管理者的经营风格、个性、法律意识等任何一个方面都会对企业的税收风险产生影响;
二是企业从事涉税工作的人员税法知识浅薄、不够专业、对税务政策领悟的偏差,对政策不能有效利用和严格遵守;内部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对待税收态度不端正、提供的会计信息错误、不及时、失真。
以上都是造成税收风险的重要内在因素。这也就很容易给企业带来比较大的税收风险。在实际工作中,像这样的案例很多。下面笔者以“私车公用”举例说明。什么是私车公用呢?私车公用就是职工或管理者私人产权的车辆,在履行职务或者执行自己所在单位临时指派的任务时使用。它的涉税风险涉及到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相关流转税及附加。其具体表现为:1、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面临的风险: 企业给职工个人报销的燃油费、车辆保险费、车船税等是否能税前扣除就是风险;对“私车公用”的双方签订有租用协议,与之相应的租用汽车发生租赁费费用,凭合法票据是可以扣除的。但如果以报销费用代替支付租金,其报销费用的支出在税前扣除将存在涉税风险,同时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四)的规定,未按照法规取得发票的单位,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2、在个人所得税方面面临的风险:个人报销取得收入,往往会涉及到个人所得税涉税风险,在“私车公用”时应企业应与个人签订一份租赁合同,否则报销的费用将作为单位给的福利计征个人所得税;3、在流转税及附加税方面面临的风险:在“以票管理税”的情况下,个人将车租赁给企业,应让税务局代开发票给企业,同时个人还要缴纳增值税及附加,否则在流转税方面也会存在风险。
(二)外部因素:一是税制因素,即税制政策的合理性。我国现有税制相对复杂,税种众多且变化频繁。2008年我国实施了新的《企业所得税法》,2009年实现了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变 ,2012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是国家实施结构性减税的又一项重要举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拉开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改革大幕,同年8月“营改增”试点分批扩大。与此同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省每年颁发的税收法规有千余条,如果企业对其掌握不全面、不及时,这必然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税收风险。
二是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人员自身素质。有些税务人员在实行征管权力时,对税法及法规的理解也不透彻,征管方法不合规、不合理。笔者在实际工作中就遇到这样的一个事例:公司签订对外投资协议并以现金方式对外投资。税务机关在年度税务排查时,强制要求企业就投资金额缴纳印花税。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年第11号)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企业以现金方式对外投资签订的协议根本就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列举范畴,何以要缴纳印花税呢?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财务人员不仅要有较高的税收专业水平,有足够的理论基础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同时还要善于与税务工作人员积极沟通,做好事前涉税风险的防范,减少或规避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面对以上难以回避的企业涉税风险因素,我们应该怎样降低和规避涉税风险呢?下面笔者仅就企业就怎样降低和规避涉税风险,浅淡企业涉税风险管理。
三、如何规避和降低涉税风险并加强企业涉税风险管理
规避涉税风险不是少交税,更不是偷、漏税,而是在遵循税法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以使企业的资源达到最优化的配置及最有效的利用。企业如何做到这一点?
(一)要全面了解和掌握纳税人的义务及权利,熟悉税法,增强税收风险意识。充分了解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在纳税态度端正的情况下,企业一般不会少缴税;知悉了纳税人的权利,企业往往不会多缴税,还会积极争取享受国家、政府给予我们的税收优惠。在面对一些税收征管人员的专业素质不高的情况或与税务机关对某些涉税事项存在争议时,企业财务人员如果能够对税务政策掌握的到位,便可与征管人员充分沟通,从而有效的回避涉税风险。
(二)重视中介机构的作用,防范涉税风险。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企业经营管理者认识到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可以做企业专业的税务顾问。企业在中介机构的指导和建议下,事前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事中把握处理企业的涉税事宜、做好税收规划,规避涉税风险;事后在年终进行税务审计时,准确进行决算、汇算清缴及税务业绩评价。企业充分利用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的指导及帮助,可以有效回避涉税风险。
(三)企业财务部门的构架可以实行税务、财务并行管理。一些大型企业已经开始设立单独的税务组或税务部,配有专业的精通本国、他国税法的财务人员。财务部人员会按照财务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记账凭证,登记明细账,出具报表。同时,税务部(组)的人员会按税法口径办理涉税事项。针对有跨国业务的企业,一方面要跟国际会计准则接轨,便于报表使用者进行报表分析;另一方面因各国税制不同,我们需要掌握诸如居民身份、非居民身份在本国、他国的税收法律及政策及差异。在企业组织构架中,税务与财务并行体现了一个企业的管理和专业水准,其也能有效规避企业的涉税风险。
综上所述,税务风险虽然客观存在,但却是可以化解和规避的。企业要做好涉税风险管理,在宏观上,要掌握政策、法律;在微观上,就某个具体事项,要与专管员及主管税务机关良性沟通;在主观上,要端正态度、提高自身专业素质。
参考文献:
[1] 胡国强.税务管理流程下的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系统设计[J].会计之友,2014(14).
关键词 基层 国税部门 税收专业化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码:A
一、滨湖税务所在税收专业化管理工作取得的成效
2009年以来,我局形成了以东风税务所为汽车行业专业化管理所,滨湖所实行“行业+事务”专业化管理,军山所实行管理员制度的基层税收管理格局。滨湖税务所在实行专业化管理试点工作中,结合自身实际,在探索中不断总结前进,积累一定的试点管理经验,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一)明确一个思路。
滨湖税务所的试点改革思路是:“建立以分类管理为基础,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信息共享为支撑,管事与管片相结合,强化管理,优化服务的税源专业化管理新模式”。
(二)实行“两大行业”和“五大分类”。
将税源户管进行分类。依照两条标准,将纳税人大体分为重点税源和一般税源两类:一是税源规模标准,将缴纳国税500万元以上各类纳税人作为重点税源企业,其他作为一般税源企业。二是行业标准,结合区域经济特色,选取重点行业作为重点税源。将部分机电、家电、食品、现代制造业按行业管理作为重点税源;重点税源以外的其他纳税人作为一般税源。再者是将税收管理员管理事项进行分类。
(三)坚持二项原则。
属地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滨湖税务所将其管辖范围划分为八个片区,结合重点税源企业在各片区分布特点对各行业实行分类集中专业化管理,从而形成纵向从管理事项划分业务流程、横向从属地划分管辖范围的纵横结合的分类管理格局,实现“户户有人管,事事有人做”的高效管理模式。管理标准与流程规范相结合的原则。分工是税收专业化管理的必然要求,标准化则是分工专业化的必然保证。
(四)取得的成效。
初步实现了经验型评估向制度型评估转变。滨湖税务所通过专业化改革,建立了风险评估工作机制,从全员评估向专业评估转变,从随机评估向制度化评估转变,从“普遍撒网”向“精确定位”转变。截止2012年,共开展评估54户次,通过评估补缴税款1800万多元。初步实现了由个别分散服务向专岗集中服务的转变。滨湖税务所将纳税人发起的工作事项集中到专设的税源管理岗受理,通过内部流转整合办事程序、通过团队协作保障服务效能,减少了办税环节,融洽了征纳关系。据统计,集中服务以来,平均办税时间缩短了三分之一,一次办结率达到了95%以上。
二、基层国税部门税源专业化管理的现状
基层国税机关以往以管户为主的税源管理模式存在诸多弊端,制约了税源管理。一是包户到人,各事统管的传统模式弊端凸显。推行税源专业化管理之前,原先实行的是属地管户的税源管理方式,税管员“一人进户、各事统管”,在工作中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随着经济的增长,税管员人均管理企业越来越多,而且还要承担税收宣传辅导、信息采集、日常巡查、纳税评估、调查审批等40余项日常性工作及临时性工作任务,税管员大部分的时间和精力被用于催报催缴、资料整理等案头工作,不仅使纳税服务作为核心征管业务的地位不突出,而且容易滋生“税权寻租”的腐败行为。这种保姆式的税收管理模式,使人少事多的矛盾愈显突出,税管员常常感到疲于应付。二是监控手段落后引发税收执法风险加大。从之前税源监控管理的状况分析,多侧重于对事后静态信息的分析与评价,普遍缺乏对纳税人经营活动全部信息的掌握和对事前、事中动态监督分析。三是随着企业核算的电子化、团队化、税收专业化不断提高,税源管理的复杂性、艰巨性、风险性也随之不断加大。总之,传统的税源管理模式已经无法适应纳税人数量越来越多、经济成分越来越复杂、经营方式越来越多样化的要求,在对税源实行分类管理前提条件下,加强税收专业化管理,但是,基层税务部门税收专业化管理还存在几个问题。
(一)专业化机构设置和人力资源配置问题。
从我局机构设置和人员现状来看,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时必须做好基层机构设置,税源专业化管理后,如何在特定的有限机构职数内设立专业化机构,并进行职能分解需要深入研究。做好人力资源配置工作。我局职工108人,税收管理员33人,占到全局人数的30%,其中:滨湖税务所19人(管户最多);东风税务所11人;军山税务所局3人,一线税源管理人员相对较少,如何推进税源管理专业化,包括业务如何重组,岗位如何设置,专业化管理的要求如何实现是一大难题。干部队伍结构,包括年龄结构、知识结构、能力结构。从年龄上看,我局干部平均年龄已达44岁;从知识和能力上看,大专以上学历占全局比例100%,中级职称以上占全局比例12%,其中税收管理人员中40岁以上人员占到全部税收管理员的60.4%,税收管理员年龄偏大,距专业化要求的高素质的税收管理专业人才队伍尚有一定差距。
(二)税收风险管理的问题。
武经区国税局征管纳税人在2012年4月突破5000户,总体平均户管量不大,但作为户管量最大的滨湖税务所,人均户管却超过150户。2011年,我局实现税收收入163.3亿元,2012年实现税收183.42亿元。对滨湖税务所而言,税源专业化管理的一个突出特征是将风险管理理念贯穿税源管理全过程,通过优化征管资源配置,把有限的征管资源优先用于风险大的纳税人。做好税收风险管理工作不仅是增强税收管理科学性、针对性,提高纳税遵从度和税收征管效率的需要,也是减少税收执法风险,保护税务干部的需要。
(三)信息管税问题。
以信息化为依托,大力实施信息管税是做好税源专业化管理的基础。但面对税源专业化管理的新形势、新内涵和新要求,信息管税任务仍然很重。具体来说:一是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较为突出:涉税数据信息采集渠道较为狭窄,主要渠道还是办理登记和纳税申报;信息采集不规范、不完整、不全面,尤其是涉税第三方信息、集团化企业经营信息,以及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信息;发票相关信息采集不到位,机打发票开具监控不到位,大型商场税控装置推广应用进展滞缓。
(四)专业化纳税服务问题。
机构改革前,税务局只管收税,没有服务一税,税务局干部是官老爷,手中大权在握,企业和纳税人都得听我的。机构改革后,自上而上都重视和强化了纳税服务工作,武汉市国税局设立了纳税服务处,我局设立办税服务厅。但税务干部头脑中的官老爷思想是根深叶茂,要低下官老爷高贵的头为老百姓服务,为纳税人服务,还需要漫长的时间。
三、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税源分类管理。
在具体方法上,市、区局要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纳税户的分布情况和税源管理人员状况,灵活选择采取“行业+规模+事务”为主要模式的税源分类方法。既可以在以行业分类为主,在行业分类之下,再按规模科学分类;也可以规模分类为主,在规模分类之下,再按行业和事务分类管理。或者选择采取行业分类、规模、事务分类并存的模式进行税源分类。即在区局先将重点行业分类之后,其他税源再按规模分类的方式。
(二)加强机构、职能和人员重组工作。
机构设置和职能分配原则:按照科学化和有利于落实税源专业化管理的原则实施机构重组,在保持现有机构的职数、名称不变情形下,根据税源专业化管理的要求,调整、完善相应的税源管理机构和职能,搞好机构、职能和人员的重组。对武经区国税局机关:可根据税源专业化管理的需要,上收部分高风险税源管理职能和事项,直接参与税源管理,进入实体化运作。着手强化配套措施。要将征管、税政、计统、信息中心等部门纳入专业化管理工作范畴,形成大专业化管理格局,增强整体合力。对基层税务所:对税源职能分解,各所可根据税收征管实际和税源专业化管理的需要,采取“统分”或“内分”方式因地制宜地将重点税源、一般税源和个体税源的管理职能合理地分解到相应的征管机构之中,实施分类管理。其中:相对集中的重点税源,如重点企业税源、重点行业税源,以及涉外税源,实行“统分”,由区局指定税务所专类分组管理;其他重点税源、一般税源实行“内分”,可继续坚持税务所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税务所实行分类分组管理;个体税源可实行属地原则下“统内结合”的方式。
(三)加强税收风险管理。
第一,要树立税收风险管理理念,将风险管理理念贯穿税源管理全过程,将加强税收风险管理作为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的导向。第二,要建立税收风险管理机制。在此必须首先明确各级税务机关在税收风险管理中的任务,需要加强调查研究,积极开展纳税评估模型和风险特征库建设。第三,强化纳税评估工作。要抓住纳税评估这个税源专业化管理的关键环节,积极有效地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对纳税评估,区局要积极作为,进一步完善的纳税评估软件,为基层税务所提供一个实用、有效的纳税评估支撑平台。
(四)加强税源信息管理。
在“一带一路”的国家发展战略背景下,云南作为国家向东南亚开放战略中的前沿和窗口,税源国际化是发展外向型经济的必然结果。面对跨境税源数据信息缺乏、分散,税收管理信息不对称、难以采集、监控、分析等问题。我们不仅需要减少“税源盲区”,加大税源管理力度,维护国家税收权益,还需要维护外向型企业的经济利益,使外向型经济企业有一个良好的税收外部环境。
关键词:
一带一路;外向型经济;税收管理
一、加强税源管理
(一)强化跨境税源的风险监控管理工作。将风险管理贯穿跨境税源管理的全过程,根据风险类别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加强跨境税源分析监控,深化涉税信息分析应用,建立国际税收信息分析平台,加强各类数据信息的整合分析,形成境外信息、国内信息、典型案例和征管系统互为补充的信息集中管理机制。加快数据仓库等新型技术手段的应用步伐,提高涉税信息分析应用能力。在分析涉税信息后,及时将有效的风险加以分析、总结,形成案例,完善风险模型,并就发现的问题与外汇管理部门定期交换意见和信息反馈,强化跨境税源风险应对。外汇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定期交换信息,制定跨境税源风险的应对策略。
(二)建立非居民税源管理系统。管理税源需要采集非居民税源数据,建立非居民税源管理系统。将国税局、商务局、外汇局等第三方非居民税源数据整合到一个平台,实现部门间的对接和共享。非居民税源流动性和隐蔽性较强,需要及时识别并控制税收风险。加强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判定,落实税收协定中财产转让收益特别是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规定,防范非居民滥用税收协定。
二、加强国际税收信息化建设
(一)深化国际税收征管协作交流机制。完善情报交换和征管协作制度,推动建立征管、进出口、稽查等部门与国际税收管理部门联动机制。充分利用协作机制,加强与国际社会的税收合作,识别和打击各类跨境恶意避税行为,维护国家税收权益。认真履行协作义务,按照税收协定、情报交换协定规定的义务,认真落实纳税人各类日常登记、报告、备案制度。
(二)信息互联共享。计算机技术为国际税收管理的信息化创造了很好的条件,我国税务部门应在此基础上加快国际税收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培养税务计算机、通信技术人才和信息管理、综合规划人才,加强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应对开放型经济体系中国际税收管理业务量不断增加的趋势。强化数据信息电子化分类管理,计算机技术可以对国际税收管理实现低成本的税后评估,为税务部门管理工作的改进提供直接依据。两地税务部门都应加强自身信息化建设,加强对基础数据的分类管理,夯实信息交流基础。对数量不断增加的国际税收管理信息进行有效分类、存储、筛选、调取和分析,使税务部门有效掌握管理对象的业务情况,提高国际税收管理工作的效率。
三、完善跨境经营税务风险服务体系
我国需要实施风险管理,建立跨境经营税务风险服务体系来应对反避税和打击偷逃税,避免重复交税,维护企业的利益。
(一)积极与东南亚国家签署国际税收协定。我们需要积极的与东南亚国家签署国际税收协定,同时规范一些关联交易行为。明确规定涉及海外投资的各项税收政策,确保企业在海外投资过程中遇到税收问题时有法可依。在最大限度的享受税收优惠,减缓税负的同时使我国的项目符合当地财税法规,努力做到利益最大,风险最小。
(二)按风险程度高低对企业进行分类分级管理。对所管辖的纳税人按风险程度高低对企业进行分类分级管理、强化税收分析、风险分类应对、强化监督保障,避免国家税收流失,充分了解税务风险。
四、关注重点行业境外税收
(一)对进行外向型经济的行业进行分类管理将需要进行境外税收管理的企业分类,例如对外承包工程,对外直接投资等行业。按照企业对外投资筹划准备、投资运营、成长发展及利润分配等环节,系统梳理和归集存在的涉税问题,进行分类分重点监控、分析和管理。
(二)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优化跨境纳税服务。采取“点对点”工作模式,由专人全程协助重点企业办理税收服务。引导重点领域、特殊行业龙头企业正确纳税,考虑在符合一定前提下对需要扶持的特殊行业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
(三)构建两地电子商务税收管理体系。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迅速,两地税务部门应加强电子商务税收管理合作,共同研究跨境电子商务税收理论、政策和原则,制定相应措施和工作方案,共同加强电子商务税收管理,打击利用电子商务的跨境偷税行为。两地税务部门可以签订电子商务税收管理协议,明确管辖权、征税原则、常设机构等,广泛开展税收征管协调,两地税务部门可以对跨境电子商务纳税人进行登记及全程监控,防止利用避税地开设网站进行避税的行为。提高税收管理信息技术水平,实现跨境电子商务税收监控网络化,对跨境纳税人各项活动自动进行跟踪管理并及时相互通报。
五、跨境经营纳税便利化机制
(一)简化审批流程,切实降低办税成本,提高办税效率。大力推进对现有审批权限的下放力度,实行纳税信息传递电子化。减少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办税环节、办税次数、办税时间。
(二)培养专业化税收管理人员。实行国际税收机专业化和国际税收管理人员的专业化,培养专业化、有经验的、业务水平高的、素质较高的国际税收管理队伍。加强业务素质培训,提高办税效率。开展云南省与“一带一路”辐射国税务局、税务人员业务交流与培训合作,增进对相互税制和征管模式的认识和理解,建立相互信任和理解的沟通平台。相互邀请对方的专家对税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定期举办税收业务特别是国际税收管理研讨会或交流会,定期互派税务人员挂职工作,为跨境经营纳税的便利化提供更好的服务。
参考文献:
[1]夏斌.对上海自贸区的认识与建议[J].全球化.2013(11).
[2]吴国才.促进西部欠发达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财政政策研究[D].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