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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精品(七篇)

时间:2023-09-06 16:52:23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公共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公共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篇(1)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各种公共安全事故多发,进一步加强与完善我国公共安全体系,对解决当前我国存在的公共安全问题、顺利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十二五”规划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主要表现在三个“有利于”:有利于更好地解决公共安全问题,抑制公共安全问题的发生,降低突发公共安全事故给广大公众带来的损失;有利于树立政府形象,巩固执政基础;有利于满足广大公众的公共安全需要,突出“民生”二字,体现党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

一、我国公共安全体系目前存在的缺陷与问题

当前,我国虽已建立了公共安全体系,但仍不健全不完善,在运行过程中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公共安全管理体制不健全,政府公共安全管理职能履行不到位。我国公共安全事故多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国政府公共安全管理职能不到位,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完整的体制,公共安全管理体制运转不顺畅。具体表现在:第一,在公共安全管理主体上,我国当前公共安全的管理机构都是部门性质的,都是针对某一行业领域的,例如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缺乏一个综合的、具有实权的、常设性的协调管理机构。第二,公共安全管理的法律依据缺失。我国已经制定了不少有关公共安全的法律法规,例如《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但这些法律法规也都是针对某一领域某一行业的,而没有全国统一的《公共安全管理法》,部分公共安全领域仍没有法律,并且已有的这些法律法规的操作性不强,实施不到位。第三,缺乏专门的公共安全管理人才。目前,我国应对突发公共安全事故的工作人员大多是从各部门临时抽调,工作结束仍回原部门,这些人员虽具有一定领域的专业技能,但一些突发事件往往涉及多个领域,需要兼备多个领域知识与技能的综合型公共安全管理人才。

2.公共安全体系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状态不相适应,不能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强的公共安全需要。随着经济的发展,新领域、新形式、新种类的公共安全问题不断出现,如网络信息安全、手机信息安全等,广大群众对公共安全的需求日益增强,并且呈现出了多样化、新型化和个性化的趋势,而我国当前的公共安全体系,无论在体系内容设计上,还是在资金投入上,都无法满足这种需求。以政府在公共安全投资比例较高的浙江省为例,浙江省每万名职工所拥有的政府安全监管员不足1人,而日本、意大利等国的比例约为1.5人,英国则达到了4.5人。

3.公共安全规划缺失。公共安全不是一个独立的话题,从产品属性上来看,公共安全属于公共产品,是一项公用事业。公共安全既是一个国家发展程度的衡量标准,也是一个国家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密不可分的,理应制定短期、中期和长期发展目标。而当前我国政府在制定社会发展规划时,往往注重经济发展规划的制定,忽视了公共安全发展规划的制定,没有把公共安全发展纳入社会发展规划之中。这也从侧面反映了政府对公共安全的重视程度远远不及一些经济指标。

4.整个社会的公共安全意识淡薄。从政府来看,大多从事公共安全工作的政府工作人员都是被动工作,没有积极主动地去分析社会的安全隐患,没有认真去总结经验教训,只是将其作为程序性的日常工作。从市场来看,许多市场主体在面对巨额经济利益时都铤而走险,为了利益忽视了安全,从而酿成严重的后果,造成巨大的人身和财产伤害,如三鹿奶粉事件等。从社会来看,大多数群众都认为公共安全是政府的事,与自己无关,并且公众对公共安全的认识大多仍停留在传统的、狭窄的公共安全层面。

5.在处理公共安全问题的态度上,重处理,轻防范。目前,我国政府在对待公共安全问题的态度上大多抱着侥幸心理,对问题的发生疏于防范,都是等着问题出现后才匆忙采取措施处理,如2008年南方突发雨雪冰冻灾害,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巨大损失,反映出我国政府在对待公共安全问题上轻于防范,重在治理。

6.责任追究不到位。近年来,我国在对重大公共安全事故处理上都追究了相应责任人的责任,都有相关责任人被免职撤职的情况出现,但责任追究不到位,被追究者很快就能在别处“东山再起”。这些官员究竟是否应该重新“复出”,我们不作具体分析,但这却反映出我们的问责制起不到应有作用。

二、加强和完善我国公共安全体系的措施与建议

为进一步完善公共安全体系,各地纷纷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如浙江的“义乌模式”和“柯桥经验”,上海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分级管理体制等,综合起来看,加强和完善我国公共安全体系应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1.加强政府公共安全管理职能,构建公共安全管理体系。我国政府承担着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能,而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是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必须加强政府的公共安全管理职能,构建完善的公共安全管理体系。

首先,制定一部统一的跨越各部门、各行业的《公共安全管理法》,使得公共安全管理有统一的法律依据,避免不同领域的公共安全问题适用不同的法律。现阶段,公共安全问题的解决往往覆盖多个领域,需要多个政府部门相互配合,单一领域的法律法规已经捉襟见肘,制定一部涵盖各领域的《公共安全管理法》势在必行。《公共安全管理法》要对公共安全管理主体的职能责任、处理事故的基本原则、公共安全体系的内容等作出详细的规定。

其次,在管理主体上,尽快成立统一的、常设的国家公共安全管理局或公共安全管理委员会,该机构由信息资料系统、监测预警系统、决策系统等组成,负责分析突发公共安全事故的性质,制定解决公共安全问题的方案,并协调组织各相关部门迅速有效地解决突发公共安全问题。与中央相对应,各地方可成立相同性质的、隶属于上级公共安全管理机构和本级政府的公共安全局或公共安全管理委员会,组织各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处理突发公共安全事故。

第三,在管理机构的人员组成上,公共安全管理局的正职要由专门的公共安全专业人才担任,要通晓各个领域。对此,我们建议具备一定条件的高校开办公共安全管理专业,培养专业的公共安全管理人才。公共安全管理局的副职可由某一具体领域的专家担任,这样形成的既综合又专业的“T”字型领导者集体,有利于制定科学合理的公共安全问题解决方案。

2.加大政府对公共安全的投入,实现公共安全的可持续发展。面对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强的公共安全需要,我国政府必须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设立公共安全专项基金,加大政府对公共安全领域的投入,加强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公共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改善公共安全管理环境,实现公共安全与经济、社会的协同发展。从投入标准来看,至少应达到世界平均水平,并且根据GDP的增长速度适当增加政府在公共安全上的投入,以更好地满足公众对公共安全的需要。

3.建立公共安全规划机制,编制公共安全状况白皮书,把公共安全提升到战略地位。公共安全既是一个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又是一个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我们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不仅要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还要实现公共安全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应将公共安全纳入可持续发展战略中,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时也要制定公共安全规划。在以后的“十三五”、“十四五”规划中都要详细规定公共安全规划。为把公共安全提升到国家重大战略地位,我们还应当编制国家公共安全状况白皮书,详细说明我国公共安全的现状、以后的发展方向、发展方式等。

4.加强公共安全教育和培训,塑造公共安全文化环境。当前,我们全社会的公共安全意识淡薄,究其主要原因不外乎我国公共安全教育落后,大多都是针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性教育,没有形成良好的公共安全文化环境。对此,我们不仅要培养专业性的公共安全管理人才,还要在全社会加强公共安全培训,普及公共安全知识。在培训方式上,对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而言,要分批分段组织他们到各大高校或其他科研机构接受课堂培训,提高他们的公共安全管理意识;对广大社会公众而言,政府应积极通过社会宣传、社会演习、定期不定期的公共安全讲座等方法,提高公民的公共安全意识。在培训内容上,力争涉及公共安全的方方面面,涉及各个领域,如食品、药品、自然灾害等。

5.建立公共安全预防机制,防范与治理并重。以往,我们对公共安全问题的一贯态度是“轻防范、重治理”,事前不认真防范,降低事故发生的可能性,降低事故带来的损失,把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到日后的问题处理上,效果事倍功半。为此,要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管理体制和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做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把主要公共安全资源投入到事前监督检查上,尽量杜绝人为的公共安全事故,尽量降低自然安全事故所带来的损失,做到重防范;事后,采取科学措施,制定科学的处理方案,做到重治理。

6.建立并完善公共安全的责任追究机制。责任追究虽说已是事后处理,但对于减少部分公共安全事故的发生、减少损失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首先,要明确相关责任主体的权力和责任,使其认识到自己的责任,起到警示作用。同时,让他们签订“目标责任书”,为日后的问责提供依据。其次,从制度和技术上进行改进,扎实落实问责制,真正做到“谁主管、谁负责”,出现什么问题就承担什么责任。第三,建立责任连带制度,即不仅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责任,还要对徇私枉法、姑息养奸、收受贿赂的责任人追究连带责任,并追究违法违规重新起用责任者的领导的责任,这样可以有效避免不问责或问责过轻的责任追究不到位问题。第四,建立问责监督机制。要使问责制真正起到作用,就必须监督到位,不仅要建立政府机构内部监督举报机制,还要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建立独立于政府之外的社会监督机构,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网络的力量,使广大公民都参与进来,真正发挥问责制的作用。

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政府官员问责标准体制与制度设计相容性研究》(10YJA810035)

篇(2)

【关键词】房屋建筑;房屋质量;安全管理

近年来,随着房屋产权的多元化和租赁房屋市场的不断发展,房屋使用安全日益突出,擅自改变建筑使用功能、盲目改造增加房屋对建筑主体结构的完整性,影响结构的安全性、抗震性和耐久性,对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直接威胁。住房保障是一个生产、管理、安全的基本保障,是生活、学习和娱乐的基础。不好的建筑质量,使得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事故一旦发生,就会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当前我国整体的建筑质量安全事故问题还是比较突出的,整体的形式不容乐观。

1房屋质量安全管理现状

从当前我国建筑行业房屋建设情况看来,我国整体的房屋质量安全管理现状还并不十分乐观。层出不穷的房屋质量安全事故在考验着建筑行业对房屋质量的安全管理。目前我国针对房屋质量安全管理问题,提出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法规来进行规范,例如建立城市危房的管理法规和制度,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去昂过范围内的危房的安全管理工作,政府部门设立相关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房屋质量的安全工作,与此同时还设立了相关的房屋资质审查制度,全国不同地级市相关的房地产行政部门专门负责与房地产相关的问题,包括对房屋质量问题的审查与检定。这样的安全鉴定有着严格的规定和要求。不同城市以及区域对房屋质量安全问题有着不同的要求,在经济水平比较发达的地区,设立了与其经济水平发展相适应的,设立相关的特色房屋质量鉴定与管理机构,从多个角度来对房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与检察,使得房屋质量安全管理能够频发的房屋质量安全事故中起到一定的作用。房屋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所造成的损失是不可估量的,但是这一现状目前正影响着我国的房屋质量安全管理。房屋质量安全管理对建筑行业来说是重中之重,随着建筑行业市场的日臻成熟,安全问题已经上升到更为重要的地位。人们对于房屋质量的需求开始逐渐提高,这就促使相关的房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需要快速补位管理缺陷,只有这样才能够满足日益增长的人们对房屋总体需求。

2房屋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首先是,房屋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大部分是为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很少涉及到建筑的安全管理,私人住宅在“真空”上形成的安全管理。另一方面,我国建筑安全管理制度的立法不健全,与国外住房保障管理体系不规范,需要补充。例如,缺乏一个“住房保障法”在中国或建筑安全管理条例。发达国家在1970年代初开始建立新的住房保障管理体系以及注销制度。其次房屋质量安全管理鉴定工作缺乏多样性,具有明显的垄断倾向。目前我国的房屋安全鉴定方面的工作缺乏有效的制衡和监督,主要是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来进行鉴定,社会上并没有其它类型的鉴定机构,一些非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与此相关的安全鉴定工作却很少拿到业务。社会上专门对房屋质量安全进行鉴定的机构少之又少,加上本身资质问题,使得房屋质量安全鉴定工作方面的业务得不到独立,与此同时,房屋安全鉴定方面的工作目前收取的费用不高,所收取的费用不高,不能满足房屋质量安全鉴定的相关服务费用的开支,使得房屋质量安全鉴定工作不能得到很好的开展。最后,不得不提的一点是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方面人员整体的执业水平不高,影响了房屋质量安全鉴定的专业度。加上该行业整体的现状影响,使得房屋安全鉴定方面的专业人才匮乏,在房地产行业中从估价到管理等方面已经有了相关的市场准入制度,但是对于建筑质量安全方面的评估还是比较匮乏的。建筑安全方面的评价人员没有经过系统的建筑质量安全方面的培训,整体的专业素质匮乏,使得房屋质量安全鉴定的不能得到科学化、合理化的鉴定,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房屋质量安全的鉴定。

3房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对策

我国的房屋数量大、面积较广,房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显得尤其重要,直接关乎到公共安全与社会稳定,房屋质量安全管理目前整体的现状并不容乐观。在房屋质量鉴定方面的垄断性以及缺乏系统性都对房屋质量安全管理存在着一定的挑战。随着房屋质量安全管理问题的不断突出,相信未来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方面的工作将会变得更加独立,建筑安全鉴定方面的人才也将不断增加,这是建筑市场不断发展所推动的结果。为了促进我国房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可以采取如下的措施:

3.1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

作为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需要尽快完善关于房屋质量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只有有完善的法律依托,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才能够顺利开展,真正的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循,才能够提升管理工作的合理性和规范性。此外,完善的法规还可以对一些不当行为起到震慑效果,促进房地产行业的有序发展。

3.2构建危房改建信息体系

危房改建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为了促进这一工作顺利开展,有必须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个完善的信息系统,发挥出地区扶持作用,政府要为这项工作的开展提供必备的资金支持,帮助贫困地区来开展危房改建工作,将其与公益性事业结合起来,提升危房改建项目的实施效果。

3.3提升鉴定行业的综合实力

为了满足我国房屋鉴定工作的相关要求,我国有必要完善现有的房屋安全鉴定市场准入制度,实施严格的竞争制度,允许有条件的社会组织进入其中,但是要严格把握好鉴定的质量关。定期进行检查,加强对房屋质量安全鉴定工作人员的培训与教育,提升他们的综合水平和责任意识,保证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安全性。国家应当对公共房屋建筑以及其附属的设施进行定期的安全鉴定,对于像学校、医院、商场、机关等公共场所的房屋,都是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的,国家应当组织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机构定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保证能够及时地发现房屋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4结语

总之,建筑安全工作是建筑行业的首要任务,建筑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公共安全,保障人们正常生活,从我国建筑现状来看,还需要全面落实相关的政策措施才能够使得房屋安全管理问题所引发的建筑安全问题能够得到进一步的缓解。

参考文献:

[1]叶祝颐.房屋质量问题频现当反思完善验房制度[J].民主,2011(06).

[2]房屋质量有问题是否可以换房[J].中国防伪报道,2005(03).

[3]郭玉涛.房屋质量问题的解决方案[J].北京房地产,2001(10).

[4]王艳玲.谈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及房屋安全鉴定[J].才智,2010(22).

篇(3)

关键词: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安全管理;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TU714

1引言

民用爆炸物品是一种危险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广泛应用于军事、工业、农业、水利、能源等方面。同时,爆炸物品又是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残害人民生命、危害社会稳定的危险物品,也是实施袭击的重要武器。在民用爆炸物品为经济建设发挥巨大作用的同时,一些管理中的疏漏引发的爆炸案件也频频发生,酿成惨剧。因此,为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杜绝带有恐怖色彩的爆炸活动威胁,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认真贯彻和落实法律赋予我们的爆炸物品管理职责,依法严格管理。

2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非法私自制造爆炸物品的现象屡禁不绝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为调整生产能力及品种进行改建、扩建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然而,非法私自制造民用爆炸物品的现象在我国仍屡禁不绝。私制爆炸物品者,在既无完善生产程序又无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作业,不仅对自身有极大的危险性,而且对周围的居民以及社会带来潜在的危险。一旦私制爆炸物品流入社会或流入违法犯罪者手中,又将为社会治安以及社会稳定埋下严重隐患。

2.2民用爆炸物品的在储存上存在不安全因素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具备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条件,并设专人管理、看护,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变质和过期失效的,应当及时清理出库,并予以销毁。销毁前应当登记造册,提出销毁实施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爆炸物品的储存上存在着不少的漏洞。

2.3民用爆炸物品在运输上存在的不安全问题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车厢内不得载人;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应当保持安全车速;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要有专人看守,并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装卸民用爆炸物品,并在装卸现场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2.4民用爆炸物品在安全管理上存在问题

(1)爆破物品安全监督、检查等工作不到位,发放制度不健全。由于受资金、人员等各种因素制约,很多边远地区无力建立爆炸物品专管机构,民用爆炸物品服务站难以全面推广,使爆炸物品安全监督、检查等上做不到位,长期存在管理上的薄弱环节。有的地方乡镇虽然组建了民用爆炸物品服务组织,但是储存库房不能达到要求,无法落实保管力量和技防措施。安全员、爆破员、押运员、保管员要是尽职尽责的,但仍有少数人,对下井和炸石作业的工人,发放爆炸物品制度上不健全,存在着多领少用,剩余不收回,发放爆炸物品不登记,井下和炸石作业无人监督,造成剩余爆炸物品的私下买卖、借用、私藏等,干扰了正常的爆破器材安全监管工作。

(2)爆炸物品管理人员专业知识缺乏,监管工作不到位。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大量在农村、山区,这些地方的爆炸物品管理的主要力量是县、市公安局、派出所,而这两级公安机关所承担的警务工作面广,工作量较大,警力与任务存在极大的不适应状况,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在警务工作中仅占很小一部分,有的县、市公安局治安部门都难以安排专人进行管理,到派出所一级就更难保证有专人管理。再者,公安机关人员轮岗较多,爆炸物品管理人员更替换频繁,业务培训工作又一时难以跟上,使现行爆炸物品管理人员专业知识缺乏,这也是安全管理措施难以落到实处的重要因素之一。

(3)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各部门之间协作性差,协管机制不严密、小完善。由于爆炸物品的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等各方面涉及的管理部门较多,相互不沟通,安全监管责任难以落实。

3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方法

3.1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涉爆案件和事故的发生与人的法律知识、安全意识和安全行为有着很大的关系,因此,民用爆炸物品监管部门应积极开展经常性的普遍的宣传教育工作,以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只有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才能逐步提高,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才会取得良好的效果。

3.2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监管部门协作机制

由于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涉及到多个政府部门,为解决监管部门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机制运行不顺畅、重复管理和互相推让的现象,监管部门应该建立起良好的部门协作机制,健全和完善监控网络。各级政府应定期召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要求公安、国防科工、工商、安全监管等部门参加,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助、加强配合与沟通,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络工作,互通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安全。

3.3严格审批许可和准入的条件与标准

审批许可是指管理主体根据相对一方当事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以颁发证照或批准等方式,允许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使用等活动都应先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许可后才能进行,这是保证涉爆单位和公共安全的基本要求和前提。因此,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涉爆企业,坚决不予审批许可,杜绝民用爆炸物品监管部门内部或者社会上拉关系、说人情等腐败行为的发生。

3.4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安全检查,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是确保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重要保证。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中,涉爆单位应建立健全民用爆炸物品的登记制度、储存制度、领取制度、清退制度、保管制度、使用制度和报告制度等安全管理制度,通过教育培训,使制度深入人心,自觉遵守规章制度,坚持以制度管人管物。同时,民用爆炸物品监管部门应深入车间、库房和使用现场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安全检查,依据规章制度严格规范涉爆单位的涉爆行为,发现安全隐患要求及时整改,并且跟踪落实到位,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部门尤其是公安机关,必须严厉打击各种涉爆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收缴散失在社会上的民用爆炸物品,始终保持对涉爆违法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对于工作中发现的有涉爆违法犯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物品来源没有查清楚不放过、贩运网络没有打掉不放过、制贩窝点没有端掉不放过、涉案物品没有全部收缴不放过、涉案人员没有得到依法惩处不放过、监管失职人员没有被追究不放过的“六不放过”要求全力查办,从重从快进行严厉打击,震慑违法犯罪人员。

3.5严格责任追究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是强化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遏制爆炸案件和事故发生的有效措施。责任追究包括对民用爆炸物品监管部门人员的责任追究和对涉爆单位与人员的责任追究两个部分。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了民用爆炸物品监管部门如果因为监管不力、失职等原因引发了爆炸案件和事故,将给予行政处分和刑事处罚。同时,各地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一些地方性的规章,对涉爆单位与人员的责任追究主要是要明确涉爆单位的负责人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条例》、《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中,同样对涉爆单位和人员规定了责任追究,处罚的种类齐全,包括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三种。建立完整系统的责任追究制度,增强民用爆炸物品监管部门、涉爆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减少爆炸事故、案件的发生。

4结语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是一项长期的复杂艰巨的工作,其效果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针对我国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安全管理的现状,加强管理迫在眉睫。由于民爆物品的特殊性,公安机关以及相关管理部门必须提高认识,树立忧患意识,加强监管力度,全面堵塞民爆物品运输管理的各种安全漏洞,积极预防、从严管理,并充分发挥民用爆炸物品在社会基础建设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以推进社会经济建设快速、健康、平稳地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

[1]胡建刚.对我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若干思考[J].公安理论与实践,2010(2).

[2]张婕.浅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工程爆破,2004(4).

[3]卢国显.对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问题的再思考[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9(5).

[4]吴世芳.当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其对策,2006(5).

篇(4)

一、调研内容:

1.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中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等问题;

2.工程建设实施中质量低劣、安全隐患问题严重等问题。

二、调研项目:

1.水利建筑,关系社会公共利益与公共安全的防洪、水库除险加固、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2.中央和地方投资项目。

3.扩内需项目和地方重点工程项目。

4.其他建筑项目。

我市工程招投标工作和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

三、招投标方面:

1.有的工程招标机构服务质量不高

目前,我市上还存在一些招标机构为承担项目而

无原则地迁就招标人无理要求的现象,违反了招标的公正性原则。据项目法人反映,有的招标机构存在工作态度傲慢、工作不主动,项目服务质量不高,收费偏高等不良现象。

2.招投标工作与工程承包合同脱节

工程施工招投标工作与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实施过程是工程建设阶段不可分割的2部分,但二者在实践操作中却存在脱节问题。一方面,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编制主要由招标机构完成,而招标机构缺乏施工整个管理过程的经验;另一方面,承包合同管理主要由监理单位负责,监理单位又没有参与招标工作,造成了招标工作与合同管理不同一个主体,没有连续性,形成了脱节,对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是不利的。

3.存在挂、靠投标的不良现象

目前,我市建筑市场还存在一些私人工头靠挂靠公司,以公司名誉进行参与工程投标的现象。同时,也存在一些建筑公司,专门靠他人来挂靠,从中收取一定管理费以赖生存的现象。由此衍生出的间题是:一旦中标,原投标书承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施工员、安全员等被偷偷更换,造成个别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主要管理人员不到位或迟迟不到位,不能有效地履行施工单位的工程施工质量与安全的管理职能。施工单位主要管理人员不及时到位,将给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的工程管理工作造成很多麻烦和困难,让保证工程施工质量与安全打了折扣并存在隐患。

四、改进建议

1.依法招标。

为保证我市工程招标工作公正、客观、有效地进行,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等工程招标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主要包括对项目招标业务的招标机构的资格认定,以及工作开展情况、收费标准及依据、单位信誉等基本情况的跟踪等。加强对工程招投标活动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的监督,主要是对招投标活动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串通招投标、歧视排斥投标、违规评标等违法行为进行监借,督促和检查工程各项目单位按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完成施工招标投标工作。

2.熟悉文件合同。

项目法人及监理单位有关管理人员要重视并及时熟悉招标文件和施工有关合同,必要时专门成立合同管理小组,组织合同学习,才能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尽快地履行管理职责,

尽量减少合同管理工作的问题,减少因工程合同变更和索赔带来的麻烦,使工程施工合同与原来招标文件没有实质性差异,基本符合招标阶段要求达到的目的。

3.出台政策。

建议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出台相关规定,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整顿内建筑市场,杜绝挂、靠投标的不良现象。招标投标管理站将中标的施工单位在投标中承诺的施工主要管理人员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是否及时到位作为一项重要的信用内容进行实地考核,对原则上违反原投标承诺的、没有派遣施工主要管理人员常驻施工现场管理的、实际存在挂靠现象的施工单位采取限时限制参加投标或降低资质等级等处罚,并予以通报,以维护招标投标工作的合法性和严肃性,为确保我市工程施工质量与施工安全创造良好的条件。

五、质量安全方面:

通过本次专项调研工作后我们认为,建设工程项目是一种特殊产品,它的质量水平高低事关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现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制还处于破旧立新的发展过程中,必须从体制机制完善的角度进行考量,正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不足。

1.从政府监管层面看,作用发挥尚不充分

我市建筑质量安全机构权威性的不足对监管职能的发挥造成一定影响。同时其编制、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技术装备及对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检查的形式、内容、方法、手段与当前建设工程规模大、标准高、分布散、专业性强的情况尚有一定距离。

2.从质量安全责任主体看,责任意识需加强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主要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公司。建设单位是建设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者,但少数建设单位考虑较多的是经济利益和工程进度。个别单位“低价中标”后,往往是尽可能的节省建设成本,忽视安全质量投入、压缩工程造价、降低使用建材的标准、随意压缩工期、分包转包给施工单位时不注重对方的资质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建设项目的安全和质量。个别建设工程招投标后不按有关价格规定签订监理合同,不顾成本压低监理价格。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应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但由于监理方受聘于建设单位,处于弱势地位。同时监理人员的待遇较低,人才流失严重,技术能力不强,造成一些建设项目中的监理单位难以对工程实施有效的监管,无法发挥监理应有作用。同时,现行市场准入制度由于缺乏统一的管理和严谨的规范操作,直接影响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效性。

3.从关键环节看,竣工验收管理需完善

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全国建设工程于2000年4月开始实施备案管理,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备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实施,不利于严格按照规范标准开展此项工作。

六、改进建议

进一步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应着力于抓源头、抓事前、抓控制,在当前城市建设大发展的背景下,须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主体的监管,建立责任追究制,同时积极探索建立完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新的体制和机制。

(一)制定实施细则,增加法规执行的操作性

改革开放以来,围绕建设工程管理,我国已相继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和增补、修订了大量的技术标准,但从实际情况看,现行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法律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建筑法”的立法目的是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与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建议有关方面根据“建筑法”,抓紧制订有关工程质量、勘察设计、建设监理等行政法规,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使工程质量行为责任制等纳入法制轨道。同时完善现行建设工程技术标准,引用技术标准中有关强制性条款和专门的标准化机构或社会组织制定的技术标准,实行“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相结合”的体制。

(二)充实管理机构,提升政府监管的权威性

在当前建设规模较大、项目较多、监管程序较为复杂的大背景下,有关部门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上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政府的监管职能只能加强而不能削弱。就我市而言,主管部门的工作地位、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应与全市、我市的建设状况相匹配。

(三)完善问责机制,强化质量安全主体的责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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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台湾地区物业管理的发展历程

20世纪60年代,台湾社会随着经济发展,人口从农村迁移到城市。城市建筑由早期的三合院演变到透天厝,之后形成公寓、社区。建筑物形态的改变提升了对物业管理的需求。台湾的物业管理发展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1.酝酿期(20世纪60年代—80年代初),官方主导下的物业管理尝试由于住宅形式的发展,居民对居住安全和设施安全等需求增加。不少住户自行聘请“大楼管理员”,管理社区内的环境卫生、安全维护,并兼有代收信件等增值服务。这一阶段的物业管理仅限于“国民住宅”,是政府兴建的,低于市价销售的物业,其功能和流通类似于目前大陆市场上的经济适用房。

2.试行期(20世纪80年代—90年代初),物业管理的重点发生转移由“内政部警政署”实施了《公寓大厦及社区安全管理办法(已废止)》一改住户自行聘请物业管理人员的惯例,成立社区巡守队,由里长和“社区守望相助委员会”协助警务部门进行社会治安惯例。同时“保全业”的相关法规制定实施,保全业积极拓展市场,取代了部分楼宇的大楼管理员工作。由于保全业的兴起,系统化的安全防范、巡逻维保也被引入物业管理行业。此阶段的物业管理以社区治安维护为主,楼宇管理和环境卫生退居次要位置。

3.规范期(20世纪90年代中期—2003年),物业管理的内涵和范围得到前所未有的扩展1991—1995年多次的重大火灾事故,使住宅的安全管理从治安拓展到公共安全、消防安全上来。这一时期实施的《公寓大厦管理条例》加强了物业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条例》指出物业管理是物权的延伸,住户是其主体被服务的对象。根据《条例》成立的管理委员会强化了民主精神和理性自律,物业管理的概念中首次添加了服务的内容。同时,这一阶段的物业管理范围也从“国民住宅”扩展到所有的公寓大厦。

4.推进期(2004年至今),物业管理产业多元发展“中华物业管理协会”2004年提出的《物业管理法(草案)》,整合相关法规,推动台湾物业管理产业发展。现阶段台北等大城市建筑趋于饱和,使用和管理是未来工作的重点。不少公司通过提升科技化水平,用设备和网络取代人员配置。同时,国际物业管理公司进入台湾市场,加剧了行业竞争。所以近年来台湾物业管理企业加强了与学界的联系,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强化了对物业管理师执照的要求,并逐步与国际物业管理协会的香港认证接轨[2]6。

(二)大陆物业管理的发展历程

大陆物业管理的发展经历了四个阶段:萌芽阶段—起步阶段—发展阶段—规范阶段。

1.萌芽阶段(建国后至1981年)

这一阶段,城市公有房屋基本上由政府出资建设,并以福利品的形式分配给职工。这些城市公有房屋产权归属政府,所以,房屋的生产经营和日常维修保养均由地方城市房管机构负责,不带商业色彩,实行的是行政性、福利型管理体制,物业管理的特点是内容单一。

2.起步阶段(1981—1993年)

1981年3月10日,深圳市物业管理公司成立,作为大陆第一家物业管理公司,以管理商品房为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物业管理理论和实践方面都做出了积极探索,被誉为“一座物业管理史上的里程碑”。此后,深圳、广州、沈阳、大连、上海、北京等城市先后出现了一批物业管理公司或机构。这些物业管理公司开始学习和借鉴国外和港澳地区物业管理的先进经验,并对住宅小区、商厦、写字楼、别墅等物业管理、物业经营、售后服务和租金等方面的管理进行了大胆的、有益的探索与实践,从实践中探索出一条经营型、综合性物业管理的新路子。

3.发展阶段(1993—2003年)

1993年6月28日,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正式成立,它表明我国大陆物业管理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1994年4月,原建设部颁布了我国大陆第一部系统规范物业管理体制的规范性文件《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该文件指出“住宅小区应当逐步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管理模式,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实施专业化管理。”从而确立了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新体制,指明了我国大陆房屋管理体制改革的前进方向。从此,上海、广州、深圳等物业管理市场初步形成。随着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带动了物业管理发展的新。香港房地产服务公司纷纷进军内地,内地涌现了大量的物业管理公司。国家和一些地方还相继出台了一些法规、制度和管理办法,以支持物业管理的发展。法规制度的颁布、实施,以及深圳、海南、上海、广州等城市物业管理协会的成立,标志着我国的物业管理体制已进人大发展阶段,物业管理日趋成熟。

4.规范阶段(2003年开始至今)

2003年6月8日,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标志着我国大陆物业管理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时期。条例第三条提出“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第四天提出“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物业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新时期物业管理行业的纲领性文件,使我国大陆物业管理的法制建设更加完善,行业发展方向更加明确。

二、物业管理行业规模比较

(一)台湾地区物业管理行业规模

根据周世璋、吴玫芳的整理,2007年台湾地区共有公寓大厦维护管理企业512家,从业人员24394人;保全业企业497家,从业人员35374人;清洁业7400家,从业人员约150000人。相关企业合计8409家,从业人员近21万人。此外在不动产经纪公司、室内装修、管理顾问咨询机构、旧城改造等公司的从业人员没有被一一统计。

(二)大陆物业管理行业规模

根据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显示,2008年末我国物业服务企业58406个,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250.12万人。按照分析,加上安防、保洁等分包公司的人员,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应该在500~600万,其中秩序维护员、清洁工、工程维修人员、车辆管理人员、绿化养护人员、其他勤杂工种等一线操作工人占80%以上。对比两岸物业管理行业规模(如表1所示),台湾地区的平均企业员工数是大陆的六成,规模偏小的情况下仍取得较好盈利,与技术化网络化水平较高有着密切关系。同时大陆的物业管理刚刚实现了一线二线城市的覆盖,对于东部的三线城市和中西部的广大地区仍有大量的市场空白,因此从业人口的百分比明显低于台湾地区。

三、物业管理经营形态比较

(一)台湾地区物业管理行业经营形态

目前台湾地区物业管理中的公寓大厦管理、保全业、环境保护、消防、装修管理、小区服务分别由台湾地区“内政部”的“营建署”、“警政署”、“消防署”,以及“经济部”、“金管会”、“环保署”进行管理。其中公寓大厦维护管理公司和保全公司取得特许时有资本额的限定。其中公寓大厦管理维护公司资本额在新台币1000万(合人民币208.22万)以上,在此基础上分为甲级、乙级、丙级物业管理公司,其注册资本额和管理面积都有所不同(详见表2)。而经营保全业的企业至少需要新台币4000万元(合人民币832.86万)的资本额,每增加一分公司须增加2000万元(合人民币416.43万)的资本额。在注册资本的要求上远高于大陆的物业服务企业。此外对于保全业企业还需在台湾地区“财政部”核准的保险公司投保责任保险1000万元(合人民币208.22万)以上。为了解决“特许”执照的限制,台湾地区的物业管理公司主要采取以下三种方式。(1)取得多张特许执照,设立多家公司。目前台湾较具规模的物业管理企业大多采取这个模式,但在取得资质的过程中费用较大,也客观上提高了行业门槛。(2)建立合作同盟关系,承揽服务业务。建立合作同盟关系是没有多张特许执照的公司稳定发展的重要出路。但业主需要与多家公司签订合同,法律关系不容易理顺。(3)分包物业管理业务,拓展管理范围。针对没有取得特许执照的物业服务项目,一些企业通过分包的方式将相关服务交由其他公司执行。

(二)大陆物业管理行业经营形态

不同于台湾地区对物业管理按照公寓大厦管理、保全业进行专业技术分类,又对物业管理进行分级管理的做法,大陆的物业管理一直定位在物业的综合性的管理。但是物业服务企业毕竟是一种以较少自有资产管理庞大业主资产的企业,因此,国务院授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对各级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的注册资本、员工职称人数、管理物业的类型和面积、经营管理业绩等进行了限定。表2对比了台湾地区和大陆在物业管理区域资质分级管理上的异同。可以看出,有别于台湾地区的集中管理,大陆的物业管理实行分级管理,且注册资本额度远低于台湾,行业门槛相对较低。大陆对物业服务企业小区安全管理的性质和工作内容是逐步明晰的过程。安全管理的从业人员长期被称为“保安”。但“保安”一词隐含着“保证安全”、“保护安全”的含义,是配有防卫器械和枪支从事武装守护、护卫服务的工作,这与物业服务企业维护公共秩序和协助安全防范的职责不相符。物业服务企业使用“保安员”称谓容易造成社会误解,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和矛盾,给行业健康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在中国物业管理协会{2008}1号文件中明确要求今后物业服务企业对从事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秩序维护和协助开展安全防范的工作人员使用“秩序维护员”的称谓,不再使用“保安”的称谓。国家对物业服务企业从事安全管理、秩序维护没有资质的限定。

2010年施行的《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指出公安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保安服务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其中监督管理包括受理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的申请材料;接受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保安服务活动,以及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备案;组织开展保安员考试,核发、吊销保安员证等。此外《办法》规定,对自行招用保安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秩序维护等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只需要报送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保安服务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保安员在岗培训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情况,并没有注册资本的要求。相比之下,台湾的物业管理中,大型企业取得多张特许,进行物业管理综合管理;小型企业通过分包把没有特许的部分交由其他相关企业完成。大陆物业管理企业也常常通过分包拓展物业管理业务,通常由大型企业将保洁、绿化等劳动密集型业务外包给专业公司,而保留技术密集型的核心业务;小型物业管理企业倾向于独立完成全部的物业管理工作。通过比较,可知大陆虽然物业管理起步较晚,多数地区物业管理都处于萌芽状态,但较之台湾地区已经在制度整合方面更进一步。

四、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比较

(一)台湾地区物业管理法规发展过程

台湾地区物业管理法规的发展,与社会时事有密切关联。1974—1983年,住宅建筑面积高速增长,针对国宅维护管理,1985年实施“台湾省高楼及社区管理维护办法”(已废止)。1991年针对重大治安问题造成的社会不安,“警政署”制定“保全业法”,第二年颁布了“公寓大厦及社区安全管理办法”(已废止)。1995年针对之前的引发全台关注的火灾事故,实施了“公寓大厦管理条例”,对建筑物设备管理进行规范。

(二)大陆物业管理法规发展过程

在物业管理的收费和支出方面,1996年国家计委和建设部联合下发《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加强各级政府物价指导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指导。1998年颁布的《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结合物业古来企业特点及其挂历要求,从代管基金、成本、费用、营业收入和利润等方面具体规定物业管理企业的财务管理行为。同年由建设部、财政部印发《住宅共享部位共享设备设施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售后都应建立共享部位共享设备设施维修基金,专项用于保修期后大修、更新和改造,维护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改革开放后,大陆的住宅小区建设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方针指引下,得到飞速发展提升。为了提高城市物业管理整体水平,建设部在认真总结了一些地区物业管理基本方法和经验的基础上,以建设部为主的国家各部委于不同时期颁布了一系列物业管理法规政策。2003年国务院颁布《物业管理条例》,标志着我国物业管理介入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时期。《条例》规范了物业管理活动,尊重维护业主的财产权利,建立了业主民主协商、自我管理、配合利益的机制,妥善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随后,物业管理的法制建设大步推进,建立了内容全面、结构合理、科学规范的法规体系。表四是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和自2003年《物业管理条例》颁布以来有关物业管理的主要法规政策。

(三)两岸物业管理法规比较

台湾物业管理发展较大陆早20年,但相关法规出现的时间十分接近。以下通过台湾地区2004年提出的《物业管理法(草案)》与大陆2003年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的对比(如表5所示),可以发现两岸的物业管理都对业力、物业服务和前期物业管理进行了重点关注,但台湾地区的法规(草案)涵盖了更多的物业管理内容,如行业协会、都市更新、顾问咨询等。可见台湾地区在物业管理经营多样性上优于大陆,在行业的积累总结沉淀上优于大陆。

五、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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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对营运车辆应用gps和行驶记录仪的现状与经验进行了调研,并提出了存在的问题。

1云贵川安装使用gps和行驶记录仪的基本情况

1.1云南省gps的推广应用情况

2005年8月云南省 交通 厅决定在全省道路运输行业“两客一危”车辆上安装gps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目前,全省在15477辆营运车辆上安装使用了gps动态汽车行驶记录仪,其中营运客车13170辆,危险品运输车辆1889辆,建成省、市(州)、 企业 三级gps监控管理平台498个。同时,制定了《云南道路运输gps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技术要求(试行)》、《云南省道路运输gps系统安装使用管理办法(暂行)》、《云南道路运输gps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建设实施意见》,还通过地方立法出台了《云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对安全使用实时动态行驶记录仪作了规定。行驶记录仪的安装在遏制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方面初显成效,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明显下降,由2006年的10起下降到2007年的2起。

在2007年的审验工作中,云南省要求全省高快客车、 旅游 车和危险品运输车必须在年底前完成安装gps,否则不予年度审验和换发新证。2008年年底前,全省9座以上的营运客车、重型载货汽车必须安装gps,否则不准上路行驶。wwW.133229.cOM

1.2贵州省汽车行驶记录仪的推广应用情况

2003年,贵州省政府下发《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和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中,对搞好道路如}安全工作,利用利技手段,推广汽车行驶记录仪和gps提出了要求,并专门下达文件部署了这项工作,具体规定了各种车辆安装时限,特别要求对超长途(800km)行驶客车,必须在2004年安装完毕。对未按规定范围和时限内安装的车辆,公安部门一律不予年审。目前,全省已安装汽车行驶记录仪车辆17228辆,占应安装车辆的90%以上,其中长途客运车辆已全部安装汽车行驶记录仪。贵州推广安装汽车行驶记录仪工作对道路安全管理部门监督和制止长途客货运输车辆违法超速行驶发挥了积极作用,因超速行驶发生的客货运车辆特大事故大为减少,2006年1-11月份,贵州道路交通事故与去年同比,少死亡姗余人,这当中汽车行驶记录仪的安装和推广对公安交警、运管部门和客运企业加强监督和管理,及时掌握驾驶人员违法记录,及时处理、预防事故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3四川省gps动态汽车行驶记录仪的推广应用情况

为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2004年,四川省政府办公厅专门下发了《关于采取过硬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紧急通知》(川府办发电(2004)8号)文,提出把推广应用工作作为社会公共安全工程和“科技兴安”的重要工作,加大投人、加快建设,明确要求从事超长、高速公路、旅游以及200km、核载人数35人以上的客运车辆及危险品运输车辆,必须安装使用gps动态汽车行驶记录仪。在推广过程中,四川省交通厅和厅运管局制定了配套激励政策,一是对市、州运管处二级平台给予资金补助;二是对按要求安装使用gps的车辆按每车500元给予补助;三是对安装带摄像功能的超长客运车辆再给予每车1000元的补助。目前,全省已补助到位资金909.3万元。目前,共投人资金7500余万元,其中省交通厅补助资金1000万元。

截至2007年底,全省有近1.8万辆营运车辆、6000辆出租车安装使用了gps动态汽车行驶记录仪,其中营运客车1.1万辆,危险品货运车辆5000辆,其他货运车辆1000辆,安装带摄像功能的客运车辆1700辆,建立省、市(州)、企业(含客运站)三级gps监控管理平台720个,40个一级客运站建立了gps监控管理平台。近两年,四川省因车辆超速、超载和驾驶员疲劳驾驶所引发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明显下降,由2004年的7起下降到2005年的2起、2006年的3起。

2云贵川三省推广应用gps和行驶记录仪的经验

云南、贵州、四川等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规、标准和文件要求,高度重视并不断加强汽车行驶记录仪和gps应用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三省都成立了组织领导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制订实施方案,有力地推动了汽车行驶记录仪和gps应用工作。对于监控管理平台的运行,各地积极利用卫星等高科技设备进行gps定位和数据的接收与传递,建立运输车辆、从业人员、企业信息管理数据库,对安装汽车行驶记录仪或gps的车辆实施了有效的监控和管理。 总结 各地做法和经验,主要有以下几点。

2.1政府高度重视

目前,大部分省区市政府下发了相关文件,要求把gps,汽车行驶记录仪推广应用作为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重点工作。同时明确规定了省级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gps,汽车行驶记录仪安装使用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并实行综合监督,推动此项工作有序开展。交通部门负责gps、汽车行驶记录仪安装、使用及监控的源头管理。公安部门在此基础上进行过程监管。信息产业部门负责把好产品质量关,杜绝不合格产品流人。

2.2制定法规和政策,依法推动,积极引导

一是为使推广应用工作有法可依,各地区加快了对安装和使用gps,汽车行驶记录仪的立法进程。依据《安全生产法》和《道路 交通 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云南、贵州、四川等地制定下发了相关的法规和规定,对gps,汽车行驶记录仪的安装使用提供了有力的 法律 保障。如2006年5月26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的《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营运性质的客运车辆、重型货车和半挂牵引车以及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安装和使用具有信息采集、存储、交换、监控功能的实时动态行驶记录仪。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营运性质的客运车辆、重型货车和半挂牵引车以及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安装和使用实时动态行驶记录仪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的公布实施,对gps,汽车行驶记录仪的安装使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二是为鼓励加快汽车行驶记录仪和gps推广应用工作,一些省市制定了激励政策,引导运输 企业 安装使用gps。如四川等地按照安装数量向企业下拨补贴经费。同时,交通部门将安装使用汽车行驶记录仪和gps作为运输企业运营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三是制定行业规范,加强技术指导。如云南省下发了《云南道路运输gps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技术要求(试行)》和《云南省道路运输gps系统安装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等文件。

2.3部门紧密配合,协调共同推动

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公安、交通、安全监管等部门,明确职责,相互配合,协力实施推广应用工作。如贵州省成立了由各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省汽车行驶记录仪安装办公室,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充分发挥了各职能部门作用。

2.4大力宣传,引导企业自觉应用

云南、贵州、四川等地通过大力宜传安装gps,汽车行驶记录仪对提高运输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效益的作用,引导企业自觉应用。一是由组织召开运输车辆安装使用汽车行驶记录仪和gps推广应用会,向运输企业和驾驶人员介绍汽车行驶记录仪和gps的作用,宣传安装使用汽车行驶记录仪和gps对提高企业的运营管理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重要意义;二是树立企业典型,突出汽车行驶记录仪和gps的管理和预防事故的作用。通过大力的宣传,逐步实现了运输企业由“要我安装”到“我要安装”的转变。

3目前存在的问题

当前,全国各地汽车行驶记录仪和gps推广应用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积累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但从整体来看,汽车行驶记录仪和gps的应用还属于起步阶段,在推广应用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四点。

(1)汽车行驶记录仪和gps推广应用的法律法规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虽然对安装使用汽车行驶记录仪作了规定,但是,目前国家还缺少对汽车行驶记录仪安装、使用、管理方面的配套管理法规,对未安装和安装后不能保持其技术状况的运输企业和车辆应该如何处罚,缺少法律依据。特别是gps的安装,目前除危险品货物运输车辆有法规依据必须安装外,其他车辆尚没有具体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安装gps。

(2)各相关部门和企业认识有待进一步统一。一些地区在推广应用汽车行驶记录仪和gps过程中,各部门之间、部门与企业之间对汽车行驶记录仪和gps的安装认识还不一致,如要不要强制安装,在什么范围的车辆上安装,安装汽车行驶记录仪还是安装gps,安装什么型号的产品等问题有一些不同看法。

篇(7)

一、应急管理科学决策在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地位和作用

1.应急管理决策是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前沿核心。当前,由于各种突发事件频发,各级政府纷纷建立危机应急管理机制,就未来可能发生的危机事件的事前预警系统、事中的处置效果、危机事件应对的善后等环节作出规制,而在地方政府应急管理体系中,处于最核心地位的则是应急管理的科学决策过程。

2.应急管理决策水平关系到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效能。政府应急管理决策水平如何,直接影响着决策的质量和效果,另外,应急管理决策层的素质、决策手段以及决策前期对突发危机的真实情况和发展态势的掌握等,与应急管理决策水平都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从某种程度上讲,面对突发事件时地方政府的决策水平影响决策质量的高低,而突发事件的处置效能又与决策质量密不可分。

二、地方政府应急管理决策的现状

1.观念陈旧,主体单一。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在对突发事件作出应急管理决策时,仍然采用行政惯性思维模式,观念比较陈旧,对政府机构和所属部门的力量依赖性强,另外,对非政府组织在应急管理决策中发挥的作用认识和重视不足,从而造成应急管理的主体较为单一,社会大众对应急管理的参与程度低。

2.条块分治,缺乏整合。地方政府辖区内总是有这样那样的中央直属、省市直属的单位。而长期以来我国在危机应急管理方面一直采用的是分灾种分行业的管理模式,对于应急管理的职责、衔接配合等没有明确的界定,“条”管理的单位,“块”不干预,反之亦然。条块分治情况下,面对突发公共事件,纵向无法直达,横向缺乏联系,决策难以有效执行。

3.经验决策,缺乏科学。在以往发生的突发事件中,地方政府在进行决策时的失误主要有:处置时忽视专家咨询、专业知识指导、决策支持系统(DSS)的辅助决策作用,往往依靠行政命令、行政指导,带有强烈的个人感彩。

三、建立地方政府应急管理决策的新模式设想

1.事前(预案规划阶段)决策模式。基于实际需要,事前决策模式的主要内容包括:(1)前期决策的任务(目标)。①组织机构整体框架设计、专业分工、责任落实。设立最高领导机构:市(县)突发公共事件委员会,应急管理协调各专业委员会;设立常设办公机构――市(县)应急管理工作办公室。②审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应急预案体系首先必须有明确的指挥系统,即在突发危机事件中,谁应该是指挥者,谁应该辅助指挥,谁应在第一时间报告等一系列指令的上传下达过程必须清晰,以便在突发事件出现时快速作出反应,其次,确立启用现场外应急队伍的方法;再次,构建事态评估与应急决策的程序。(2)前期决策使用的原理和方法。应急管理中面对的都是社会经济系统中用数学模型无法进行精确描述的复杂型、复合型问题,网络层次分析法即适应这种决策的需要。如为预防并及时处置大型油库可能发生的火灾灾害,消防部门则应在油库附近地段设立一个消防中队。(3)事前决策支持系统。事前决策支持系统包括专业委员会或专家咨询组;人工智能决策支持系统。

2.事中(应急处置阶段)决策模式。(1)事中决策的方法。决策属于非规范决策,决策目标追求“相对满意”结果,确定“实际可行”方案。目标顺序:保证人民生命――减少财产损失――缩小社会影响。①现场分析决策法。决策者“在进行政策工具的具体选择时,往往不能适当地多花一些时间来做分析的工作”。政策分析人员必须区分优先的次序、风险的大小、成本效益的多少,不仅要看当前的,也要看将来的。对每一选项,政策分析人员必须了解它使用的词汇,支持者、反对者和提出建议和实施的时间表。②直觉决策法。运用该种决策方法进行决策时,需要依赖于决策者的直觉以及已有的知识和经验。通过直觉决策,能够防止“贻误战机”,造成公众生命和财产的重大损失,以及发生更加严重的次生和衍生灾害。(2)事中决策的分析论证。事中决策的分析论证也包括可行性论证和逆向论证,逆向性论证也即反向论证,即从相反的角度去论证决策的不可行性。

3.事后(恢复重建阶段)决策模式。事后决策的任务(目标)主要包括:(1)调查与评估。通过比较执行管理活动的资源消耗和所获得的利益来确定某一项政策的实际施行效果。(2)恢复重建。启动恢复计划和措施,组织开展各种善后工作,开始实施各项恢复重建工作。

四、地方政府应急管理科学决策的政策建议

1.加快应急管理预案体系建设。进行风险分析和应急能力评估,为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提供划分预案编制优先级别的依据。

2.运用网络平台和技术支持提高应急管理决策水平。从应用整合、业务整合和数据整合三个层面建设应急信息处置平台,使分布于不同地理位置、不同行业、不同领域的领导和专家组成统一协同工作的虚拟指挥中心。通过应急减灾信息系统,虚拟指挥中心可以控制不同的企业应用,处理不同的业务流程,控制不同的数据资源。重视决策支持系统在应急管理决策中的作用,注重听取和采纳专业委员会和专家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应急管理决策的科学化程度,改进决策质量。

3.构建柔性行政指导的应急管理新格局。在宪法、法律和规则允许的限度内,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在处置突发危机事件中,需要以人为本,采取积极适度、刚柔相济的应急管理措施,选择采用“劝告、说服、警示”等行政指导措施,与各项行政指令相配合,寻求行政相对人同意或协力,从而实现处置危机应对的行政目标。目前,在我国现有的关于公共危机安全管理的应急法律法规中,并未明确确立行政指导措施。笔者认为,今后我国在修订现行的应急管理法律法规或在条件成熟时,应完善或通过立法将行政指导纳入应急管理法律规范,内容应主要包括行政指导的原则、方式、程序、监督、责任、救济等。同时,要充分实现行政指导措施在应急管理中的积极作用,还需完善行政指导的运行机制,创造其运行的良好环境,尽量避免其负面效应,为创建更加完善的应急法制体系提供理论支持。

4.落实绩效考核与责任追究机制。应急管理作为一项系统性工程,往往牵涉到政府管理工作的方方面面,各地、各部门由于对应急管理的重视程度存在差异,以致于当前我国各地的应急管理进展不平衡,因此,我国在应急管理中应该实施绩效评估,发挥其示范带动、宣传推动、考核促动的作用,可以确保应急管理政策措施执行无盲区、无弱化。绩效评估作为政府应急管理制度创新和有效管理的工具,能够使政府在行政管理各环节实现行政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使用,从而避免应急管理资源的重复建设和铺张浪费,实现降低行政成本和提高行政效率的目的。因此,构建并完善应急管理绩效考评与责任追究体系是当前的重要任务之一。

5.重视网络舆论危机应急工作。网络公共舆论在表达社会大众的思想和感情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同时,网络公共舆论也是政府了解民意、体察民情的重要途径之一,因此,对待网络舆论危机不能采用简单的封和堵的办法,而应树立与时俱进的原则与方针,快速抢占先机。为此,政府应重点把握四个方面的原则:第一,开诚布公原则,工作中有差错就虚心、坦诚地接受媒体的舆论监督,以人为本,出发点是为老百姓的切身利益,而不是为了谋求个人政绩或某些少数人的私利,一切都没有什么隐瞒的,让广大老百姓有充分的知情权;第二,及时处理原则,当出现网络舆论公共危机时,各级政府应在第一时间了解具体事件的发生原因和发展趋势,并立刻作出回应,占领公共舆论制高点,正确引导公共舆论导向(很多地方没有处理好突发事件,与没有做到第一时间处理有直接关系);第三是依法行政的原则;第四是宜疏不宜堵的原则。

五、把创新社会管理与维护公共安全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