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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的要求精品(七篇)

时间:2023-09-06 16:52:22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法律职业的要求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法律职业的要求

篇(1)

    审视时下国人有关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实践,可以说,在法律职业道德重要性的认识上给人留下的突出印象是:“外在视角”过份张扬和“内在视角”相对稀缺。有鉴于此,需要补强“内在视角”,强化从法律职业自身的特性和需要出发来认识法律职业道德的重要意义。这样做不仅有助于纠偏,有助于按照认知的规律性形成健全而平衡的视角,而且还能够改进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品质,体现道德的属性以及人类道德实践的特殊要求。

    众所周知,道德是一种关于是非、善恶的判断,是一种诉诸于人的良知和内心确信才能真正发挥作用的东西;道德实践包括道德教育则是一种求于内(道德认同)、达于外(道德行为)的活动。就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而言,如果在法律职业道德重要性的认识上不贯彻一种“内在视角”,如果不能揭示法律职业特性与法律职业道德之间的内在关联,使从业者发自内心地感受到职业道德对于其事业的至关重要,那么,就不可能使他们形成内在的道德确信,并基于道德认同在自己的行为中表现出道德自觉。

    在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中,单纯的“外在视角”、仅仅从时势政策的需要来阐说法律职业道德的意义,显然忽视了法律职业自身的需要和特性,忽视了法律职业作为道德判断的主体地位。它向职业者传达的信息是“社会有需要,你(们)不得不”,而不是“你(们)有需要,你(们)应该”,因而很容易使从业者从心底里产生隔膜,并进一步造成道德上的压迫感或强制感,使人如有重负。因此,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必须兼顾内、外两种视角,在对法律职业道德重要性的认识上,既考虑时势政策的要求,更顾及职业主体的需要和职业的特性。

    那么,什么是“内在视角”下的法律职业道德的意义呢?从法律职业的形成来看,法律职业道德在其中具有不可缺少的作用,可以说,没有法律职业道德的支撑,就不会有现代法律职业。因此,法律职业道德对于法律职业的重要性,用简单的一句话来概括就是: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的一个基本的构成因素。对此,我想从法治社会中法律职业的特有品质的角度,做一点具体阐述。

在《法治社会中的法律职业》一文(见本报2001年11月23日第三版)中,我曾提到,现代法治社会中的法律职业必须具备四种有机联系的品质,即掌握专门的法律知识和技能、致力于社会福祉、实现自我管理、以及享有良好的社会地位。法律职业道德之所以重要,从“内在视角”来看,就在于它与法律职业的这些品质密切联系。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知识和技能的基本组成部分,是为社会服务的职业精神的具体体现,是法律职业实现自我管理的一个基本途径,是法律职业享有良好社会地位的有效保证。

    作为法律知识和技能的基本内容。从事法律职业必须掌握专门的法律知识和技能,这种知识和技能是一种“习得的艺术”,其中就包括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容。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者在自己的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判断是非、善恶的准则。要成为一名法律职业者,其先决条件之一,就是要通过专门的教育培训和资格考试,掌握基本的职业道德知识和技能。对法律职业道德的认知,为从事法律职业活动所必需,它应该属于法律职业者必须具备的最低限度的能力的要求。法律职业者必须知道自己的责任,知道一个社会的法律事务应该如何来完成。具体地说,他应该知道道德是关于是非、善恶的判断,它不同于美丑、真假、神圣和世俗、称职和不称职等价值判断;知道决定职业行为对错、好坏的标准,以及证明职业行为和道德主张为正当的适当理由;知道职业上的“善”为何物,其依据何在:知道在面临道德争议时如何形成自己的立场,将不同的道德理由整合为连贯一致的形态,以及解决道德争议的办法是什么。

    作为职业精神的具体体现。从事法律职业必须具备职业精神,而法律职业精神的核心,就是致力于社会福祉、用自己的专长为社会服务。在这种精神中,特别强调的是利他主义的伦理性。它所遵循的不“只是赚钱的要求”,也不以赚钱多少来衡量、评价职业成就的高低。这样一种克己利他的属性,恰恰也是道德评价的精髓所在。道德评价从根本上说是一种利他的评价,追求的是有利于他人和群体,有利于国家、民族和社会,并在此前提下定位自我利益的实现。法律职业道德也不例外。法律职业道德在处理职业与社会、职业个人与职业整体、以及职业个人与其他利益主体的关系方面所提出的各种要求,都体现了服务于社会的利他主义职业精神的要求。从动态实现的角度看,法律职业者之所以能够以自己掌握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社会服务,关键是因为在这种专业知识和技能中所包含的职业道德成分,发挥了定向规制的作用。

篇(2)

法律职业作为一种高度专业化的职业,在长期的过程中,形成了一整套包括法律思想、学术流派、价值标准和各种制度规定在内的法律知识体系,以及从事法律职业必须具备的高度专业化的法律思维、法律意识、法律语言、法律、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信仰和法律伦理等等。与这种基于职业的特定内涵和特定要求而逐步形成的法律职业相适应的是专门从事这一职业的法律人(法律家、法律职业共同体)和法律人才培养体制。从事法律的人员一般有三类:一是类法律人才,主要指律师、法官和检察官;二是学术类法律人才,主要指法律教师和法学人员;三是指法律辅助类技术应用人才,主要职责是辅助律师、法官和检察官工作。此外,还包括立法人员、仲裁员、公证员等。法律职业分工和职业结构的形成及其演变,主要是由社会发展阶段和社会形态决定的,同时,也是随社会分工的发展和人力资本的广泛运用逐步发展而来的。

二、法律人才的培养体制具有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双重性

与法律职业的特殊性相适应的是一套由不同阶段的教育培训制度相互衔接共同构成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即教育培训制度的总和)。观察世界主要法治国家,法律人才的培养体制主要包括:一是法律的学科教育(一种教育、人文教育与法律专业教育的混合体);二是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司法考试);三是统一的法律职业培训(通过司法考试后,进入法律职业前进行的以法律职业精神和法律职业能力为主要的职业教育和训练);四是终身化的法律继续教育(开始法律执业之后,每年都必须接受的继续教育)。各国法律人才培养体制的不同之处在于内部结构具有不同的组合方式,如和日本的法学教育是一种学科教育,美国的法学教育是一种以法律专业教育为基础的律师职业教育,德国的法学教育则是法律学科教育与法律职业培训相互连接、一体化的培养体制。由法律职业的特殊性所决定,法律人才的培养不论在普通法系国家还是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从业人员的培养体制都具有二元结构或双重性。即都是由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两大部分构成。但由于各国的司法制度尤其是司法考试制度和司法官遴选任用制度的不同,二者有的分开,有的合一,有的则既分开又相互衔接呈现出不同的模式和特点。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广泛,随着法律执业的全球化进程加快和信息化发展,对各国教育的改革、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法学教育的国际化和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的一体化已成为当今各国法学教育的共同选择。

三、法律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培养应用类法律人才

法学教育具有的深刻的职业背景决定了法学教育是一门应用性学科,具有较强的性、社会性和实践性特点,法学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培养应用类法律人才。可以说,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从一开始就有着不解之缘,法律教育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必经之路,法律职业只对那些具有同一教育背景的人开放。法律职业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是现代法治国家最重要的传统和特征。没有法学教育就没有法律职业,法学教育和法学学术的发展和完善将巩固和促进法律职业的建构,正是通过法学教育培养和训练了法律职业者所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从根本上讲,法律职业决定了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培养要求和培养模式,决定了法学教育的布局结构和办学层次,决定了法学教育改革发展的方向和内在动力。

四、法学教育的二元结构

法律职业的基本特征和法律职业的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的基本要求,决定了法学教育具有二元结构性(或双重性),主要表现在:

法学本科教育的二元结构(双重性)。作为一个完整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法学教育既包括通识教育,又包括职业教育,正确处理二者的关系,是法学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在这方面存在的主要是将二者分割开来,对立起来了,以致出现培养出的学生不会起草合同,不会办案的反常现象,其原因就在于单纯强调通识教育和综合素质的培养,在法学本科教育制度内外都缺乏必要的职业教育和训练,不得不等法科毕业生进入法律职业之后,自己慢慢去摸索。当然也有的反应过度,把职业教育硬挤进本科教育阶段,这种错位的结果又影响了学生系统和掌握法律职业所必需的法律学科体系,同样影响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究其原因都在于割裂了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内在联系或企图在四年时间内完成所有的教育培训任务,使二者缺乏合理的分工和制度联系。当前,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将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二元结构(双重性)。法学教育不仅要为法律职业培养后备人才,而且要面向全社会,培养法治国家的建设者和管理者,培养各行各业所需要的法律人才。尽管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培养要求和课程结构、教学内容之间是一个逻辑结构,但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培养要求的一元性与法律毕业生服务面向的多元性之间仍然存在着一种不统一的非均衡关系。

人才培养体制的二元结构(双重性)。法律人才培养体制不仅是我国制度的组成部分,同样也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鉴于法律人才是建设法治国家的第一资源,法律人才培养体制在为法律职业培养后备人才和提供各种法律教育培训服务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而其本身已成为律师、法官和检察官培养、遴选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法律人才的培养工作不仅要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循高等教育,而且还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依法治国方略和政法工作的方针、政策,主动适应法律部门的需要,培养出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等法律规定的合格的法律人才。这从根本上讲是因为,在我国,政体的统一性决定了法制的统一,而法制的统一性不仅决定了法律职业的统一,而且在客观上要求并引导着法学教育的统一。

法学教育宏观管理体制的二元结构(双重性)。法律职业的特殊性不仅决定了法律人才培养体制的特殊性,而且也确定了法学教育管理体制的特殊性:一方面作为国民教育的一部分,法学教育中的通识教育(即普通高等法学教育或法律学科教育)主要由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宏观管理,对高等教育的共性部分提出普遍适用的要求。另一方面,法律人才培养体制作为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法律职业部门有责任对其进行业务指导(这种行业指导是一种典型的司法行政工作。根据我国宪法第89条的规定和国务院“三定方案”,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国家的司法行政职能部门,肩负着指导法学教育和法学,组织实施国家司法的重要职能)这样,由教育行政部门的综合管理与司法行政部门的行业指导构成我国法学教育的宏观管理指导体制的基础(任何一方越俎代疱,包揽一切,均不符合其双重属性,也不能胜任其职)。加上法学院自身成立的行业组织(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的自律性管理,三者的有机结合,共同形成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宏观管理机制。除此之外,法律职业部门还负有管理指导、组织协调和统一开展法律职业教育、职业培训的职责。从的趋势看,随着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的一体化发展和法学教育国际化办学进程,尤其是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实施,法律职业部门在法学教育的改革发展中将更加发挥出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这在世界法治发达国家中均是如此。

五、抓住建立和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机遇,进一步完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期以来,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制度,造成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脱节(二者之间失去制度联系)和法律学科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的脱节,其结果不仅造成法学教育的混乱,而且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

鉴于司法考试与法律学科教育、法律职业培训和法律继续教育的根本目的和宗旨都是为了培养造就一支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的高素质法律家队伍,因此,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完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它对法律的学科教育将发挥积极的桥梁作用 (如建立沟通交流的制度和渠道),导向作用(形成良性互动),规范作用(确立了法律职业的准入标准和规格,将有助于从根本上消除法学教育的混乱状况,统一法律人才培养的基本规格和标准,提高培养质量)和检验作用(由用人部门来最终鉴别培养单位的教育质量,提出有效的反馈意见,不仅有助于形成优胜劣汰的正常的竞争秩序,而且也有利于相互促进、相互适应,走上良性循环健康发展轨道)另一方面,一个符合逻辑的结果是它将有力地推动法律部门(或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尽快按照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同考同训的原则,建立起与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相适应、相配套和相衔接的统一的法律职业培训制度。它要求凡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必须都在法官培训机构、检察官培训机构和律师培训机构接受统一的法律职业培训,合格者方能进入法官职业、检察官职业和律师职业(即把法律职业培训制度与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二次准入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对于非法律本科毕业的人员,如在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前缺乏法律本科主干课系统的人员,还应按其职业走向,分别由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培训机构在进行统一的法律职业培训前,首先完成法律本科14门主干课的系统培训,并取得相应的法律专业证书。

篇(3)

[关键词]法学教育职业素养培养

[作者简介]孟卿(1979-),女,河北保定人,保定市委党校社会学教研室,讲师,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学。(河北保定071051)刘宁(1979-),女,河北保定人,保定学院政法系,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诉讼法学。(河北保定071000)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12)18-0111-02

在注重素质教育的今天,不同学科教育中对素质教育的要求不尽相同。法学教育中的素质教育指的是法律职业素养的教育与养成。作为法律人,在面对不断完善和纷繁的法律关系、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时,不仅要熟悉法条规定和诉讼程序,而且必须理解和掌握这些关系、规则和制度背后的法律意识、法律价值和法律精神。不仅要知道法律是什么,还要知道为什么是这样,进而提出法律应当是什么样。①在法学教育如此兴旺的背景下,学校通常注重的是学生对一般法律关系、法律规则、法律制度和法条规定及诉讼程序的掌握,这样培养出的法律人并不能称之为具备法律职业素养的合格人才。这样的情况会造成大学教育与市场职业之间对接的失败,唯有对法律职业素养的透彻解析才能使法律教学有针对性地调整知识体系和教学方法。

实际上,法律职业者的素养有两个层面:一是基础层面上的素养,即与法律相关的最基本的素养,并非法律职业者所特有;二是在更专业的层面上的素养,即完全基于法律职业的特殊性而对应的特有的素养,体现出法律职业者与其他职业的区别所在。显然基础层面上的素养是一般意义上的要求,也是法律职业素养根基性的所在;但特有素养却是法律职业素养的核心所在,也最能体现法律职业素养的价值以及诉求。显然,只有对法律职业素养做出精准的剖析,才能对学生素质的培养、课程设置和教改工作起到良好的指引作用。

一、法学教育中法律职业基础素养的培养

1.法律职业者要有对“法治”的信仰。信仰是人对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等的选择和持有。在法学教育中,法治是一种信仰,这种信仰来自于对人性的深刻观察和法律的透彻了悟。正如伯尔曼所说,法律只有被信仰才能得到切实的遵守。现代法治具有三个维度,即价值、技术和制度,其中价值是法治三个维度中最为重要的维度。②在法学教育中,对学生这一基础素养的培养,就是使之信仰法治,信奉法律至上、权利本位,从内心深处发出对以正义为内核的法律精神和法律职业的崇尚。

2.法律职业者应当具备完备的且不断更新完善的专业知识,成为法律方面的“专家”。这一点是目前法学教育中各个院校掌握最好的。我们的教育对象在就业之后将会就职于不同的法律职位,这其中无论是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以及其他法律工作者,对法律的精通都是最起码的职业素养,这不仅是其职业本身所提出的要求,而且也是建立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正是因为这一点,我们的法学课程设置更多的偏重于让法律专业学生在校期间能通晓最基本的程序法和实体法。

3.法律职业者应具有清晰的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知识和心理态度,它表现为探索法律现象的各种法律学说,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解释,人们对自己权利、义务的认识,对法、法律制度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以及对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对于法律职业者而言,更要在以上方面表现出清晰的意识,而且这种意识还应当比普通人更为强烈。

4.在行使职责时要掌握“法律方法”。这里所谓的法律方法包括法律发现、法律推理、法律解疑、价值衡量及法律论证等,还包括法律程序技术、证据运用技术、法庭辩论技术、法律文书制作技术等。这一点正是当前法学教育中欠缺的内容,这种技术不同于大众技术和其他职业技术,非经法律教育和法律实践经验的长期训练,是无法被掌握的。法律职业者通过各种法律技术和法律解释方法的运用才能把成文法和司法有机地结合起来,也才能更进一步和更形象地展示“法”的面目和精神。

二、法学教育中法律职业特有素养的培育

1.法律职业者要具有现代司法理念。理念是比意识更加清晰的坚定,比信仰更加客观和理性的一种心理状态或者说是思想状态。作为法律职业者,其在信仰法治和具有法律意识的基础之上应当再进一步升华为具有现代司法的理念。法学教育中,学生需要学习制度层面的法律,但又不能仅限于此。对司法理念认知的缺失会影响对司法客观规律的认识,不能正确指导司法活动以及与司法活动相关的所有活动。可以说,现代司法理念包含了对法治的信仰,实行法治的宗旨和法治的价值追求,因而是法律人的灵魂,是衡量法律职业者够不够格的重要标准。③

2.法律职业者需掌握“法律人”思维方式和习惯。法学教育不应仅局限于制度层面和理念层面,还应有方法层面。法律人的思维方式有别于普通的思维方式或者其他职业基于其职业特殊性而要求的特殊的思维方式,它是从法律的逻辑和角度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式。笔者认为,对法律逻辑学的重视能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学生在今后的法律工作中坚持三段论推理方法,注重缜密的逻辑,冷静对待情理和情感,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对于学生这一法律职业素养的培育,应通过变通说教式的教学方式来实现,让学生掌握处理法律问题的思维方式和习惯。建议上课之前老师应给学生布置阅读书籍及案例的任务,上课时由学生展开讨论,老师做结论,让学生体会“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和习惯,自己掌握处理法律问题的方法。

3.法律职业者特定的职业道德是其职业素养的重要组成。法律职业道德指法律职业者在其职务生活与社会生活中应遵守的相应的道德行为规范,如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职业伦理准则。其内容主要包括法律职业者要忠诚于法律,要公平对待当事人,要廉洁自律等。随着民主法治的建设进程,法律在社会中的地位越来越高,作用越来越大,对法律职业的职业道德要求必然越来越严,因为必须承认“在社会各种职业结构中,法律职业理应高于中间一级的要求,成为最高职业道德的践履者”。④

4.拥有在人际关系中妥当处理好法律问题的实际能力。法律规范人际关系,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此法学教育培养出的学生在今后从事法律工作时是要和人打交道的,法律职业要应对和解决社会上存在的各种人际问题、人际矛盾,显然不是仅仅运用法律知识就能解决。由此可见法律教学应教会学生掌握如何在人际关系中妥当处理好法律问题的实际能力。对于这一法律职业特有素质的培养,笔者建议可在今后的法律教学中做出以下尝试:改变传统的笔试考试方式,增加口试,可以训练学生的思维能力、反应能力、应变能力;增加实习次数,给学生创造与社会人接触的机会,从中学习处理人际问题、人际矛盾的方法,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5.法律职业语言的掌握和适时运用也是法律职业者重要的特有素质。法律语言是与司法机关、司法活动性质相适应的法言法语,也就是民族共同语在长期的法律科学和法律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服务于一切法律活动而且具有法律专业特色的一种社会方言,是在法制发展过程中,按法律活动(立法、司法、法律科研)的要求逐步磨砺、逐步构建的一种有别于日常语言的“技术语言”,它包括表述各种法律规范的立法用语和为诉讼活动、非诉讼的法律事务服务的司法用语。法律正是通过法律人专用的法言法语向公众语言转化,并成为我们称之为法治的生活方式的规则。⑤这一特有素质的培养在法律教学中应以让学生参与实习的方式实现。

6.法律职业者与众不同的气质风度是其不可或缺的职业素养之一。“气质”一词在《辞海》里释为“人的相对稳定的个性特点和风格气度”。我们将这样一个本不带有任何专业化、职业化特点的词用在这里是为了强调,对于作为法律职业者而言,必须具有与众不同的且与其职业特点相匹配的内在个性,并且时刻外化显现的风格气度。

在不放松提高法律职业者基础素养的前提下更加注重对其特有职业素养的培养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于法律职业者自身而言,提高特有素养有助于保持自身职业化特征,更有助于使自身在这种专业化、高端化的职业群体中保持更高的水平,从而在激烈的竞争中获得更高的认可度和职业成就。对于法律职业群体而言,提高法律职业者的特有职业素养有助于提高全社会对该职业群体的认可和尊重。对于国家和社会而言,提高法律职业者的特有素养无疑是实现依法治国方略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该职业群体特有职业素养的提高本身能够在非常大的程度上促进“法治”的实现。

正如有学者所言,尽管中国法学教育的科学化和学院化已成主流,但脱离法律职业的法学教育不仅其最主要目的不复存在,而且将迷失正确的发展方向。⑥反思法学教育这二十几年来的发展,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的脱节正是法学教育存在的最突出的问题。⑦培养、提高学生法律职业特有素养的方法其实是一个复杂的持续的过程,并需要多种方式并举。例如,重视法学教育中关于职业素养的教育与养成。这方面的教育绝不仅仅是法学方面的教育,而必须紧密依附于法律职业本身的教育。一个法律职业者“如果他不精通一般政治理论、不能洞见政府的结构与作用,那么他在领悟和处理宪法和公法等问题时就会遇到障碍。如果他缺乏经济学方面的训练,那么他就无法认识在许多法律领域中都存在的法律问题与经济问题之间的紧密关系。如果他没有受过哲学方面的基础训练,那么他在解决法理学和法学理论的一般问题时就会感到棘手,而这些问题往往会对司法和其他法律过程产生决定性的影响”。⑧由于市场需求的推动,法律专业的招生呈现出兴旺态势,等待就业的人数不断增多,学生在市场上已经面临着激烈的竞争。因此,正规法学教育应以法律职业需要的人才作为明确的培养目标,法律教学的内容和方法等各个环节应自觉地贯穿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不时涉入法律职业部门的参与和引导,这样才能培养出适合社会发展需求的高层次法律人才。

[注释]

①⑦霍宪丹.法律职业与法律人才培养[J].法学研究,2003(4):83,80.

②徐品飞.法治:价值与政治的重解读[N].法制日报,2003-01-09.

③蒋惠岭.现代司法理念基本问题——培养现代司法理念系列讲座[N].人民法院报,2003-01-20.

④齐延平.论现代法学教育中的法律伦理教育[J].法律科学,2002(5):12-15.

⑤葛洪义.法律方法、法律思维、法律语言[N].人民法院报,2002-10-21.

⑥王晨光.法律教育的宗旨[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6):41.

⑧(美)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505.

[参考文献]

[1]霍宪丹.不解之缘——二十年法学教育之见证[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2]贺卫方.超越比利牛斯山[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3]张勇.卓识:超越法律职业的59项卓越素质[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5.

篇(4)

以2002 年3 月国家司法考试为标志,我国本科法学教育开始走上与法律职业相结合的道路。作为法律职业准入资格的基本测评方式,国家司法考试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本科法学教育的发展,两者既存在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也存在紧张矛盾彼此对立的一面。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正式推行以来,我国本科法学教育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也存在诸多待检讨之处。

( 一) 知识传授与精神培养失衡

法学有知识之学、智慧之学、精神之学三个层次。首先,法学表现为一种知识系统; 其次,法学表现为运用知识和创造知识的能力、方法、技巧或者思维方式的智慧之学; 再次,法学表现为全面展现并传播法律精神的精神之学。法律人才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有法律的学问、有法律的能力、有法律的道德和法律的精神。我国当前法学教育虽然由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和继续教育三大紧密相连的层次构成,但在一定程度上均存在注重法律知识传授、忽视法律智慧养成、无视法律精神培养等问题。司法考试考什么,法学教育就教什么,学生就跟着学什么,这正是当前本科法学教育中最突出的问题。

( 二) 学术教育与技能训练脱节

本科法学教育的目的在于培养具备一定法学理论素养以及法律实务技能的法律人才。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一直存在理论与实践脱节的问题,学生一进入社会,就把学校里学的东西全还给了老师,或发出学的东西没什么用之类的抱怨。一方面,当前各类考试都以考察理论知识为主,无论是当前的司法考试出题大纲,还是法学教育必修课程,都仅限于十几门核心课程,学生缺少了解大纲外知识和进行法律技能训练的动力与激情。另一方面,实践中,法院、检察院等实习单位往往将实习生作为廉价劳动力,接受的有效指导非常有限。同时,基于实习单位地点分散、水平不齐的现状,法学教育单位也难以为学生提供个别指导并建立有效的引导、反馈和评估系统。

( 三) 培养方向与社会需求不合

本科法学教育培养目标模式是宽口径、厚基础、复合型,司法考试的考核要求是职业化、专业性、单一型,两者在一定程度上处于不断变动的张力之中。一些高等院校片面追求司法考试通过率,在人才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上不断与司法考试靠拢,致使培养的学生在知识结构上出现明显缺陷。当前,法学教育实际培养方向与社会实际需求未能完全合致的直接后果是法科学生就业难、就业差甚至无法就业。

二、域外法学教育制度的考察与启示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考察世界各国法学教育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对我国本科法学教育制度的改进具有启发和借鉴意义。

( 一) 英美法系: 职业教育模式

在英美法系国家,从事法律职业的前提是取得律师资格,而法学教育是律师资格考试的前提,为取得律师资格,必须接受正规的大学法学教育和职业训练。实际上,法学教育控制和垄断着法律职业的供给源。在英国,法学教育被分成学术( 基础) 教育阶段、职业训练阶段和实习阶段。学术( 基础) 教育阶段,在教学上非常重视案例教学,在考试上沿袭了严格的毕业考试制度,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法学学士学位; 职业训练阶段主要是为学生走向社会做准备,学习时间为1 年,开设的课程多为辩护方法、谈判技巧等实用课程,以加强学生的法律技能,这一阶段的课程由律师学院负责安排和承训; 实习阶段主要由律师事务所选派经验丰富的律师以师傅带徒弟的传统方式进行指导,时间一般是2至3 年,目的是熟悉律师业务和法律文件,并从中挑选未来的合格律师。在美国,以法学院为主体的法学教育与以律师为主体的法律职业密切关联。美国的法学教育实际上属于较高层次的研究生教育,以培养像法律人那样思考和像法律人那样行动的法律人为目标,只有大学毕业生才有资格参加法学院入学考试; 法律职业是指获得全美律师协会认可的法学院毕业生参加并通过各个州组织的律师资格考试成为职业律师。美国实行法律职业一元化模式,律师是法律职业的起点,检察官是政府聘请的律师,法官则从优秀的职业律师中选拔产生。

( 二) 大陆法系: 通识教育模式

在大陆法系国家,只有通过两次国家司法考试,才有资格成为律师、检察官和法官。国家司法考试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紧密联系在一起。在德国,法学教育实行所谓的双轨制,由大学基础教育阶段和见习阶段组成。在大学基础教育阶段,学生一旦获准进入大学的资格,就可以在各个学期自由变换学习的学校,法律专业的学生,平均都有进过两所以上大学的经历。德国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具有全方位工作能力的法律人,注重学生外语能力、实务技能和思维能力的养成。学生修满规定的学分后,参加大学自行组织的大学考试( 内容仅涉及选修科目) 和国家举行的国家考试( 内容仅涉及必修科目) ,此所谓第一次考试。大多数的学生都能通过第一次考试,顺利进入见习阶段。法律职业者的培训时间至少为3 个月,但是律师的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 个月。律师对见习生负有培训责任和考试责任,律师公会理事会对见习生培训和考试拥有很大的权限。在日本,法律职业者必须经过大学法学教育、法科大学院教育和司法考试三个阶段。大学法学教育定位于素质教育,培养的学生仅有少部分成为法律职业者,主要以讲授系统的法律知识为主,侧重培养学生的法律精神和人文理念,与法律职业技能训练、法律职业资格准入没有直接的制度联系。法科大学院教育是指有志于从事法律职业的法科毕业生必须经过2 年的法科大学院学习,掌握相应的法律职业技能,始获得参加司法考试的资格。法科大学院毕业生才有资格参加新型司法考试制度。

( 三) 域外法学教育制度的镜鉴

纵观国外发达国家的法学教育制度,至少有以下几点值得我国镜鉴。第一,注重知识传授与精神培养的平衡。例如,美国专门制定了302 标准,要求法学院开设法律职业责任和义务这一核心课程,以期提高法律职业者的职业道德水准。德国和日本也都十分注重法律人法律精神的培养,设置了法律责任与义务的专门课程,并将其作为司法考试的考核内容。第二,关注学术教育与技能训练的结合。英国的律师学院和美国的法学院,专门负责法律职业者的职业技能训练和实务能力提升。德国和日本都有相应的见习制度和司法研修制度,并设置了严格的考试制度,这些措施使法律职业者能够很好地将理论知识和法律实践结合起来。第三,强调培养方向与社会需求的契合。英美法系国家法学教育的定位就是培养实务人才,培育的学生毕业后具有较强的实务技能,能够迅速适应社会需求。在大陆法系国家中,法学教育的定位是培养全方位的法律人才,因而其设置了严格的见习制度和司法研修制度,培育的学生能够基本上满足社会的多元需要。

三、我国本科法学教育的定位: 通识教育

定位问题其实是各国法学院面临的共同困境,法学院必须在学术界与职业界截然相反的压力之下寻求平衡。我们认为,诚如金耀基坦言: ( 通识课程的安排) 可以使学生跳出狭隘的一技一能的专家式的思维方式与观点,而能养成一种多知识角度的观点,也就更能使学生在培养独立判断,选择重要的价值( 如美、正直、公正、容忍、理性、自由) ,而爱之、好之、乐之、坚执之的精神与习惯。因为,我国的本科法学教育应该定位于通识教育,理由如下:

( 一) 法律职业的特点: 专业化、精英化

为确保法律职业人员的精干高效和建立起稳定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司法考试的通过率必须控制在一定范围内。法律职业的专业化和技术化特点决定了只有少数学生能够成为法律职业者,多数学生被迫选择走向其他领域或者选择再次参加司法考试。如果将本科法学教育定位于职业教育,法学教育必然围绕司法考试展开。司法考试并非法学教育产品的唯一质量认证体系,法律职业者也并非法科学生的唯一出路,毕竟不是所有的法科学生都必须从事法律职业。

( 二) 法律人才的需求: 多层次、宽领域

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是多层次和宽领域的。与之相应,法学教育培养的法律人才也应是多方面、复合型的,应有通用型法律人才、学术型法学人才和应用型法律人才之分。除律师、检察官、法官等法律职业者外,国家在行政、金融、外交、外贸及企业等领域也需要大量的法律人才,而且其需求量大大超过了社会对法律职业者的需要。因此,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应当拓宽视野,打牢基础,丰富人文底蕴,以培养高素质的立法、行政、司法、教育、研究、社会管理等多方面的通识人才为目标。如果法学教育将司法考试作为指挥棒,以法律职业教育为中心,法学教育就会离开社会的多元需求而围绕司法考试运行,以培养特定法律职业需要的法律人才为唯一目的而忽视对其他法律人才的培养。

( 三) 法科学生的就业: 供给多、需求少

一方面,经过30 多年的发展,我国的本科法学教育不仅获得了长足的进步,而且培养了大量的各类法律人才,全国目前已有600 余所法律院系,有着巨大的培养潜力; 另一方面,过快的发展速度以及有限的资源使得法学教育在总体上一直停留在比较粗放的经营水平上。当前法科学生大部分不能顺利通过司法考试,也就难以取得律师、检察官和法官的资格。法科学生即使通过司法考试后,也会因司法系统相对狭小的容量和严格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使部分有志于从事司法工作的法科学生不能顺利进入司法系统。当前大量法科学生无法实现一次就业的现实,决定了必然有些学生被迫离开传统法律职业,另谋生路。基于法科学生就业的现状,本科法学教育也必须定位于通识教育。

四、本科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

法学教育是培养法律家的根本途径,司法考试是筛选法律家的基本方式; 如果说前者是生产流程,那么后者就是质检体系。当前,无论是作为生产流程的本科法学教育,还是作为质检体系的司法考试,都存在诸多待检讨之处。据此,我国本科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还有待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 一) 理性定位本科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

( 1) 本科法学教育是司法考试的前提和基础。在培养目标上,法学教育不仅培养法律职业家,而且培养各类法律人才,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内在包含了司法考试的选拔要求。在考核内容上,本科法学教育有16 门核心必修课程,《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则没有具体规定考核科目,因而两者实际上是重合的。

( 2) 司法考试是检验法律职业人才的标准。司法考试仅仅解决特定法律职业人员的准入问题,就是要把法学教育培养的适合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法律人才挑选出来。显然,司法考试并不对所有法律人才进行检验,而是仅对有志于从事法律职业的应试者进行考察。

( 3) 本科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相互促进。司法考试的诞生是法学教育的产物,但反过来又有助于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确立,有助于法学教育结构模式的选择,有助于法学教育管理模式的完善。发达的法学教育能够为司法考试提供充足的优秀的应试者,并促进司法考试本身的不断改革和完善。

( 二) 改革司法考试指引下的本科法学教育制度

( 1) 明确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我国应该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模式,将法学本科教育定位于通识教育,并将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区分开来。对于不打算从事法律职业的法科学生而言,在大学接受通识教育后便可以自谋生路。对于有志于从事法律职业的学生来说,必须通过司法考试初试,并在律师培训中心接受统一培训,通过再试后方可正式从事法律职业。

( 2) 更新法学教育的内容和方式。在教育内容和方法上,不仅要注重法学知识的系统性和理论性,也要注重学生实际解决问题能力的提高。在教育内容上,增加涉及具体情境的科目作为法学教育的内容,要求学生必须参加模拟法庭以及法律援助。在教育方法上,采用诊所式教学方法,有意识地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发现问题、处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强化实践教育和技能训练。

( 3) 适应法治社会建设的现实需要。自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确立以来,普通公民的法治意识不断增强,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持续增长。一方面,西部地区的法律人才不仅引进困难,而且流失非常严重,法学教育应进一步考虑区域需求不平衡因素,扩大中西部地区司法考试合格者的人数。另一方面,随着社会对具有国际视野的高层次人才的需求不断增加,司法考试应该适当放宽对高层次人才的考核要求,满足社会对高质量人才的需求。

( 三) 完善本科法学教育视野下的司法考试制度

( 1) 转变考试方式。我国应该借鉴法治发达国家的经验,将国家司法考试分为初试和再试。初试在完成大学本科教育后进行,初试的合格率应当控制在50% 左右。经严格考核后,初试合格者必须经过2 年职业培训,并取得指导老师的认可后方可以参加再试,再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部分。再试的通过率也应该控制在50% 左右,使初试与再试的总体通过率与目前司法考试通过率大致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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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适用的法律只能是一堆废纸,所以立法中含有立法推理和法律适用中的推理,比如规范之间的推导等,传统上一般不把行政执法人员列入法律职业者,它不符合法律职业的特征。法律职业是指受过专门的法律训练,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和高尚的法律职业道德的人所从事的工作。具有两个基本特征:第一,法律职业与其他需要以专业知识为基础的工作一样,是一种专门的行业,是专业化的工作;第二,从事法律职业的人需要拥有专门的法律知识和技能。行政执法工作侧重于行政管理,是一种管理需要,重视行政权力的强制性,而不是法律职业的知识和技能。司法是法律推理无可争议的领域,此处不再赘述。由此可见,法律推理主要存在法律的适用领域,其中包含立法领域,立法不得不面向法律的适用。(三)法律推理的关键点法律推理“关心的主要不是法律推理的形式结构,而是法律推理的构建活动,以及它的前提如何建立的问题,涉及的实质上是法律适用过程中的法律思维方法和思维技巧问题”(雍琦,2004)。它不是形式逻辑推理在法律适用中的简单运用,涉及到许多实质推理。这不但与法律规范本身的缺陷有关,而且也与法律适用的过程有关。“要使法律完美无缺,从而对所有情况均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是不可能的。实践中总会不断有新型案件和疑难案件出现,它们一般都难以靠运用形式推理来做出妥当处理”(梁永春,2005);“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即使案件事实清楚确凿,人们还是会产生分歧和争议,这是因为从案情出发到做出对案件的判决,不是简单运用逻辑规则的过程,不是一个机械的、纯形式化的过程,而会涉及到许多复杂问题,需要进行法律实质推理”(黄伟力,2000)。从以上分析,我们就可以得出法律推理的一个合理界定,那就是法律推理实质是法律职业者在法律实践中主要是法律适用中的法律思维规则和思维方法。

法律推理产生的社会动因

(一)法律推理的产生法律是一门基于理性的科学,因此从它产生之日起就和逻辑难解难分,(张金兴,1994)认为“法律离不开逻辑,逻辑也大量存在于法律之中”。可以说,逻辑与法律具有天然的亲密关系。法律追求的是公平和正义,而逻辑正好是实现这一追求的必备工具,正如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2004)所言:“逻辑是作为平等、公平执法的工具而起作用的,它要求法官始终如一地、不偏不倚的执行法律命令。”此处的逻辑就是逻辑推理,存在于法律运用中的推理应该是法律推理。从某种意义上,法律推理的产生与法律的产生是同步的。“西方逻辑史学家黑尔蒙曾指出,三段论的逻辑形式早在古埃及和美索不达米亚的司法判决中就已经有所运用了。在立法文献中,古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就是用逻辑的对立命题与省略三段论的方式来宣示法律规则的”(雍琦,2002)。罗马法之所以能产生那么深远的影响,也是和受益于亚里士多德逻辑分不开的,亚氏严密的逻辑体系是建构罗马法的基础,使罗马法摆脱了其他古代法律体系不合理、不合逻辑的轨迹,成长为一个博大精深、结构严谨的体系。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都离不开逻辑推理,法律推理的产生与法律文明是同步的。(二)法律推理的产生与法律纠纷的产生分不开从逻辑史的考察来看,三大逻辑的产生均离不开日常的辩论需要,古中国的名辩逻辑产生于百家争鸣的时代,是为政治主张服务;古希腊的逻辑产生于古希腊辩论家辈出的“民主”时代,也是为各个学派的主张服务,为政治法律辩论服务的;而古印度的因明逻辑则产生于各种宗教教派林立时代,各家都为企图驳倒其他教派,为自己的教派立论。可以说,有争论才有产生逻辑的必要。法律产生的动因也在于解决法律纠纷。这种纠纷往往与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有关,事关重大。法律的争论和其他争论一样,不能靠武力和强权,而要靠辩论,靠说服,这就需要一种工具,一种能得到大家认可的工具,能确保法律纠纷的解决符合理性。逻辑推理无疑是其中最好的。逻辑具有一种力量,使人们的争论符合程序的力量!(三)法律推理的产生源于人类渴望确定的本性人类是茫茫宇宙的婴孩,面对着大自然,面对着变动不居的世界,内心渴望一种确定,渴望着对未来能有一种把握。(葛宇宁,2006)认为“从法律起源的动因上看,法律的产生是和人们对未来确定性和可预测性的渴求分不开的。”(雍琦,2002)认为“法律存在的根本价值之一便是它从心理上来满足人类对稳定性和确定性的需求,使人类的社会关系处于井然有序的状态”。法律推理本身所具有的特点正合乎人类这一需求,可以满足人们根据法律和推理的有效式来预测自己行为法律后果的要求。法律纠纷又往往涉及其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与其生存密切相关。因此一旦发生法律纠纷,人们就渴望可以有一种办法来确保纠纷解决者不能恣意妄为,胡乱裁断,渴望自己可以预知未来的解决方法。要实现人类的这一要求,除了法律本身的理性外,还要法律推理。法律推理可以推进法律的一致性。法律的一致性包括两个方面,法律内容的一致性和法律适用的一致性。法律内容的一致性和法律适用的一致性的实现,都需要法律职业者正确运用法律推理。另外,法律推理也是法治实现的必备条件。实现法治是人类的美好愿望,在法律的统治下,摆脱那种恣意的人治,实现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法治的实现既需要完备的法律,也需要法治理念,更需要一种技术,法律职业技术,即法律推理。(四)法律推理的产生源于法律职业的产生法律的产生必然导致法律从业者的产生,或者说是广义的法律职业者的产生。法律职业与其它职业的既有相同之处,而又有许多自身特点。它不光需要技术理性,还需要人为理性。正像当年英国国王詹姆士一世质问英格兰的首法官E•柯克,为什么国王本人没有做出判决的资格,法律是基于理性的,而他的推理能力同柯克法官一样好。柯克回答他说:“不错,上帝的确赋予陛下极其丰富的知识和无与伦比的天赋;但是,陛下对于英格兰的法律并不精通。法官要处理的案件动辄涉及到臣民的生命、继承、动产或不动产,只有自然理性是不可能处理好的,更需要人工理性”(张保生,2000)。我们常说“像法律人一样思维”。法律人的思维方式最具特色的地方是什么呢?那就是法律推理。所以法律推理被视为法律职业者的特殊技能,或者称为其职业存在的依据。(博登海默,2004)认为一个优秀的法律职业者必须具备以下三点:“一、精通法律,包括实在法规范和法律程序;二、具有文化修养和广博的知识,精通政治、经济、哲学和本国历史等;三、掌握法律论证与推理的复杂艺术。”因此,法律职业的产生带动了法律推理的思考和研究,同时也促进法律推理的产生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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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学专业本科生法律职业思维培养的缺失

法学教育具有深刻的职业背景决定了法学专业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较强的学科。关于法学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的争议由来已久,不管如何争议,大学本科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脱节的问题确实是当前最突出的问题。在培养模式上,法学专业本科生教育脱离司法实践、脱离法律职业、关门办学,只管培养,不问是否适应实际需要,缺乏市场观念和竞争意识,带有很大的封闭性和盲目性,这种模式下培养的学生缺乏法律职业思维,不能像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那样思考问题、解决问题。

(一)法学本科生缺乏职业技能的训练

大多数法学院系毕业的学生走出校门后,面对实际问题和具体案件时,往往不知从何下手,面临无所适从的尴尬。不知如何接待当事人,怎样查阅案宗,如何调查取证,如何写书、答辩状、,法庭上该说些什么,职业技能的缺乏使得他们不能很快地适应实际法律工作,只能从事简单的或辅法律事务工作,造成法学本科生法律职业思维缺失有以下原因:

1.课程设置不合理

传统法学教育模式把法律按照部门法分门别类地进行教学,实体法和程序法完全分离,有机的法律体系和融会为一体的法律实践被人为地分割为相互脱离的板块,〔‘〕而且历来以传授系统的科学知识为目的,很少考虑培养学生的实践和操作能力。重视法学理论课程,实践性法律课程定位偏差。课程设置层次不明,甚至出现盲目对应立法,出现有法必有课的情况。即使有少量的法律实践课程,如模拟法庭、毕业实习等,但实践效果较差。

2.教学方法单一,不能满足培养学生法律职业思维的要求

法学教育方法虽然在不断地进行改革,但在根本上仍采取“填鸭式”的教学方法,教学中理论与实践脱节,大多数教师重理论轻实践,在课堂上主要讲授各门课程的体系和基本理论,甚至有的教师还过多地纠缠一些复杂、有争议的学术观点,追踪所谓的学术前沿问题,教师台上讲,学生台下记,考试考笔记,缺乏教学中的启发性、互动性和实践性。教学中很少注意对学生进行思维、口才、技巧、办案实际操作能力的训练,与此相关的是考试方法、教学设施等方面也具有这方面的特点。其结果是学生只满足于对所学知识的掌握,造成学生“知晓”过于“能做”,许多学生对法学理论问题口若悬河,而提起法律实务中的细节技术问题却一筹莫展,高分低能现象普遍存在。法学专业实习是法学本科教育的重要保障环节,但由于扩大招生,法学院又没有足够的教学实习基地,无法组织学生集中实习,而是让大多数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实习,没有法学院老师必要的指导监督。一些学生即使能到实务单位实习,也不能真正办理案件,只是作为旁观者去听、去看,或作一些整理和装订案卷的杂事等。不少法学院模拟法庭利用率低,参加该实践课的学生人数有限,仅仅作为一项课外活动,学生穿上服装排练、演戏即完成任务,根本找不到身临其境的感觉,而且这样的实践课程由于没有严格的教学大纲,没有课本,老师也很难评价学生的成绩,最终使法律实践课程流于形式。

3.教师缺乏实践经验,无法给予学生职业指导

我国法学院的师资来源存在缺陷,绝大部分的教师都是毕业留校的,从本科一硕士一博士毕业,然后留校教学。从没干过法律实务,对实务操作一窍不通,却在课堂上传授法律应用知识,三尺讲台打官司,理论到理论,“以其昏昏,使人昏昏”,无法对学生进行法律职业思维的指导。许多教师在教学中也运用案例教学方法,但只是照本宣科,既无详细的卷宗,也无证据支持,与现实脱节过大,致使教学苍白无力,缺乏吸引力。加之评定法学院校好坏的标准是所谓的学术水平,主要依据学术成果的多少,法学院教师评定职称、评定硕博导师、岗位级别,主要参考的是学术成果而不是教学质量,这就引导教师拼命搞科研,也是从理论到理论,造就了一大批“书本型教师”。教师本身缺乏法律运用能力,又怎能把法律理论生动而现实地传授给学生?

4.法学院系缺乏与实务界的沟通联系

我国的法学院系与实务界十分疏远,各自自立门户,很少来往,甚至互不承认012〕法学院自成一派,不愿意与实务界打交道,甚至耻于与实务界交往。法学教育闭门造车,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在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的确定、课程的设置等方面,缺乏与实务界的沟通联系,造成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严重脱节,以致法学院与实务界互相抱怨,法学院报怨实务界太过实际,实务界抱怨法学院培养的学生适应岗位能力差。

(二)法学本科生缺少法律职业的荣誉感和使命感

在我们国家,法学院的学生并不十分珍惜自己的学习机会,一些学生只是抱着找一个工作混饭碗的想法在学习法律,没有形成未来法律职业的内在压力和内在特质,缺乏职业荣誉感013〕这是由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其一,我国自高等院校恢复法律院系设置后,法学专业的招生规模逐年扩大,当前不仅综合性大学开设法学专业,甚至理工、农医外语院校以及地方性院校也纷纷开设法学专业,大量招收法学专业学生,再加之其他层次的法学教育冲击,大量的法学专业本科学生毕业后不能从事法律职业工作。其二,巨大的法律人才市场需求是法学院发展壮大的基础,中国没有那么大的市场需求,现有的法律人才已经开始饱和,法学院学生就业率较其他专业低得多。其三,国家对法学院学生就业不保护,存在专业错位现象。一方面是我国司法准人标准偏低,大量的未受过法律专业教育的人经过自学通过司法考试即可进入法律部门;另一方面是受过法律专业教育的人进不了法律部门,造成法学教育投资的巨大浪费,许多学生将来学非所用。失去学习动力的学生,其学习态度差、学习的效果不佳也就不足为怪了。

(三)法学本科生缺乏法律职业道德、职业伦理的教育

法律职业群体在司法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应的职业道德和伦理规范,司法的过程充满着主观性,良好的法律最终必须通过法律职业群体的主观能动性才能发挥出实际效果。诚如丹宁所言:“如果因为不道德的法官或道德败坏的律师们而得不到公平的执行,就是拥有正义的法律也是没有用的。”在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司法不公及司法腐败的现象与一些法官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的低下不无关联。而我国的许多法学院的教学计划没有职业道德、职业伦理方面的课程,学生没有受到这方面的教育,没有树立对法律的信仰,没有培养法律人应当具有的关注人性、崇尚正义、忠于法律、珍视荣誉的优秀品格,以后在法律执业.中可能会自觉不自觉地偏离法律与事实、枉法断案。

二、培养法学专业本科生法律职业思维的设想

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先生说:“一国法律教育的得失,有关国家法治的前途。”在当代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各个国家的教育和文化逐步趋向融合,法律的全球化已经体现在包括一百四十几个成员方参加的世贸组织法律框架中,各国的法学教育也通过各种方式相互渗透、相互补充。我国的法学教育应树立国际意识和全球意识,〔4〕学习及借鉴外国法学教育的长处,应当服务于整个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应当以社会和市场的需要为导向。要把法学专业本科生培养成法律职业者,必然对现行教育模式产生冲击和挑战,这就要求对课程设置、教学方法等方面进行改革,打破法学院系的封闭性和盲目性,提升教师的教学能力。

(一)改革课程结构体系,加大法律实践课程

我们的法学院要教给学生最基本的法学理论知识、法律技巧,教会他们以法律职业者特有的思维方式去分析、判断、解决问题。就课程结构体系而言,首先,应开设法律专业核心课程,即《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建议的法学专业必修的十四「1核心课。据调查,综合性大学法学专业必修课的设置均是以此该十四门课程为主要内容,各校又根据自身情况对少数课程有所调整和充实。〔5〕为适应加人WTO后形势的需要,应当把WTO规则列为主干课程。同时应改变按部门法分门别类教学,实体法与程序法完全分离的教学模式,将其融为一体,使法律教学更具实践性和真实性,让学生学会综合运用法律的能力。

其次,在课程设置上要加强与法律职业的结合,应适当增加实践课程。鉴于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关系,就要求法学教育在内容上应当注重实用性。实践课程教学能为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思维提供真实的具体情境,案例不再是虚构的案例,结论也不会早已预设。课程的指导思想是把知识掌握和能力的培养统一在一个过程中完成。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在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规定,法学本科专业的主要教育环节包括:“见习、法律咨询、社会调查、专题辩论、模拟法庭、疑案辩论、实习等,一般不少于20周。”笔者认为还应增加旁听审判、证据实验课程、律师实务、法律诊所课程,并适当加大实践性课程的课时量,还应制定实践大纲、实验计划等规范实践性课程教学模式,注重实践教学环节的管理和考核,提高实践教学的质量。法律实践课程还应配合不同年级法学理论的学习循序渐进地进行。

第三,法律职业道德、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必不可少。要把法律职业道德、法律职业伦理课程作为必修课开设。要让学生明白作为“社会医生”的法律职业者,除了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广博的社会知识外,更要固守高尚的职业道德、职业伦理,要具有忠于法律、刚直不阿、公正无私的优良道德品质和独立人格。要让学生明确自己的职业使命,修养品德,为使自己成为优秀的法律职业者打好基础。除了重视对学生的基础知识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外,还要有重点地安排教学计划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如经济类、政治学、计算机技能、外语等相关知识的教育,以加强教学内容的深度和广度。应当说明的是实践性教育课程的数量和教学时数在整个课程结构体系中所占比重要恰当,要处理好法学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关系并摆正二者的位置。法学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共同目的是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以及用法律思维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理论教学与实践能力的培养是有机的统一。强调重视实践教学,并非要取论教学,切不可以偏概全或矫枉过正。即使在实践性法学教育相当发达的美国法学院中,它也没有取论性的教学。法律职业是终身学习的职业,对法学院的本科学生而言,他们在校学习仅有四年时间,在校期间应当在集中精力学习理论课程,打好基础的前提下,通过实践性课程培养理论与实践结合的法律技能,从而具备未来法律职业主体的基本职业素质。忽视法学理论教育,不可能培养出真正的法律职业者。

(二)多种教学方法有机结合,法律职业教育贯穿四年教育的始终

教师在教学活动中不仅要传授知识,还要发挥引导、监督的作用,让学生拥有学习的自,主动地去思考,独立承担起学习的责任,培养和锻炼有利于其终身职业发展的能力。要改变“满堂灌”的教学方法,教师教授的每门课程可采取课堂讲授、练习课、讨论课等多种方法,且应各有侧重、层次分明。课堂讲授注重学术性和系统性,练习课注重训练对法院真实案例的分析能力,研讨课侧重培养学生的法学批判精神及论证说理能力。要改善法学教学的硬件条件,借助于计算机网络技术,利用多媒体教学手段将真实的案卷材料直观、鲜活地呈现给学生。教师在组织法学实践课程时,应让学生成为课堂的主体、变学生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现代教育心理学认为,当成年人在负有一定责任的角色中学习时,他学习的动力就更大,也就更为主动。在教师的引导下,学生当主角成为法律运行的核心,学生必须针对具体案件以不同的身份去分析案件事实、甄别案件证据、寻找适用的法律规范,形成自己的辩论或意见、书写相关的法律文书、参加庭审等,学会如何适用法律,实现认识一实践*认识的二次飞跃。要强化学生理论与实践结合的力度,应加大模拟法庭的利用率,学生像律师、检察官或法官那样设身处地地分析案件,解决案件,使学生的听、说、思、写、辩等多种能力得到系统的训练。应有计划地组织学生旁听、观摩法庭的庭审活动,可对律师的辩词、检察官的控诉、法官的判决进行讨论、质疑。应完善实习基地教学实践功能,利用假期适当延长实习期,加强对学生实习的指导与监督,并完善考核手段,真正将法学实习落到实处。

(三)改变专业师资来源和结构,提升法学教师的实践能力

传统法学教育模式要求法学院系教师必须具备高深的法律理论知识而不管有无实践经验。相反,如果教师兼职做律师业务,还会被认为是不务正业。而培养法学专业本科生的法律职业思维对法学专业教师提出了更多的要求。法学专业教师要有效地完成教学任务,胜任法学教育工作,除了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外,还要求要充分了解司法实践,并尽可能多地参加司法实践。首先,改变法学专业教师的来源和结构,不再以毕业留校为主要来源,而要把高素质的具有法律实践经验的专业人才引进法学院系。其次,倡导通过从事兼职律师、兼职仲裁员以获得实践教学所必需的实践经验。教师从事法律实务工作,会将真实的案件材料、证据带给学生,改变仅从案例书上拿来案例,就案例讲案例,无生动性和启发性的状况。第三,应鼓励、引导教师参加司法考试,可以考虑将通过司法考试作为教师的任职条件。

(四)加强法学院系与实务界的沟通与合作

要改变法学院系与实务界疏远的局献法学院系不仅要重视理论知识的教学与研究,更要加强学生在法律实务方面的培养和训练,形成与实务界的良性互动,寻求校内外沟通与合作的有效方式和途径。具体设想为:首先,通过实务界把最新的法学研究与司法实践经验介绍到课堂。可以固定聘任一些著名法官、律师、检察官作为兼职教师,向学生们讲授司法感受、经验和心得,并对模拟法庭、毕业实习等实践课堂进行指导,使他们在提高教学质量、改革教学方法、进行实践性教学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其次,充分利用校外实习基地。不仅派学生去实习,也派教师去实习锻炼,使学生、教师在加深对司法部门了解的同时,法律实践能力也同步提高。

三、法学专业本科生法律职业思维培养的有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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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法学教育 法学教育价值观 职业素养

高等法学教育的目标是培养法律人才。法律人才应当是系统掌握法律知识、法学理论和操作技能,具有社会认知、知行统一能力和具有独立思考、解决法律新问题的智慧,品质高尚,能够从事法律工作的人。法律不仅是一门学科,而且也是一项职业,这就要求,法学本科教育不能脱离法律职业,脱离法律职业的法学本科教育不仅达不到目的,而且将迷失正确的发展方向。

法学教育价值观,是指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主体对法学教育与自身需要和利益的关系所形成的稳定看法。法学教育价值观在本质上是客体――法学教育在人的头脑中的能动反映,表现为主体通过法学教育这一客体的属性、功能,同自身的需要和利益联系起来认识而形成的观念模式,反映了主体对法学教育价值的不同态度和评价。在我国社会法治化进程逐步推进的今天,有必要借鉴国外法学教育先进的模式,对我国法学教育价值观进行一些尝试性的研究与探索。

一、法律职业技能培养中存在的问题

1.1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脱节

法律职业技能欠缺在中国,狭义上的法律职业是指律师、法官和检察官,就从事这一职业的专业要求来说,他们必须具备3个层面的基本要求:应当掌握和了解法学学科体系的基本知识;具备法律职业的基本素养:掌握从事这一职业的基本技能。这3个层面的基本要求构成法律职业成员的基本资质。是法律人的法律职业技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多年来法学教育主要停留于法是什么的知识传授层面。法律职业教育内容大面积缺失。例如,学生实习“走过场”,模拟法庭开庭少之又少,观摩法院开庭审判更是空白。法官、律师亲临授课也没有兑现,课程设计与课堂教学很少涉及法律思维与法律语言、法律职业伦理与职业规则、职业道德等内容。结果学生毕业后大多无法取得专门法律职业“入场券”。因此无缘于律师、法官、检察官的法律职业,这不能不说是法学教育的一大缺陷。

1.2实习、实践流于形式,没有贯穿于法学教育教学的始终

理工科院校法学专业的设立背景决定了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主要是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的结合,培养动手能力强的应用型人才。然而。现实中却经常看到,在传统法学教育模式下培养的毕业生。虽然有高深的法学理论知识.但是面对社会生活中众多具体的法律业务却一筹莫展,甚至对一个非常简单的案件也往往无从下手。这与法学教育教学严重缺少实践课程,专业实习、实践流于形式,收效甚微有很大关系。

此外,在师资配置、课程设置、教学方法、教育教学的软硬件环境、实习经费投入等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也是影响法学教育实现的不利因素。

二、我国法学教育价值观重构的必要性

2.1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的多层次性与法学教育目标定位的模糊性

在人才培养层次方面,我国的法学教育存在层次过多的问题。我国不仅有法学本科、硕士、博士三个基本层次的学历和学位教育,而且还有法学大专、中专教育,另有大量五花八门的法学成人教育,如夜大、函授、试验班、专本连读,等等。正如有的学者所言,“在谈论法学教育本身的时候有一些基本的问题是我们所无法回避的:我们要培养我们的法科学生?我们依据什么样的标准来培养我们的法科学生?我们有没有什么固定的标准可以拿来培养法科学生”如此众多层次的法学教育,貌似繁荣,实际上不利于法律人才“共同体”的“同质化”。一方面,人才培养的多层次会带来法学教育目标如何准确定位的问题,也会削弱法学教育作为培养法学精英人才的需求;另一方面,事实上我国法学教育目标定位比较模糊,缺乏针对性。法学教育目标基本上定位于“高层次的专门法律应用人才”。因此,法学教育必须区分不同层次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

2.2职业素养价值观与理论素养法学教育价值观的融合、趋同态势

法学教育具有双重性。一方面,法学教育作为高等教育的分支,是以高深的法律知识为教学、研究对象的,具有学术性;另一方面,法学教育作为一种专业教育,又是与法律职业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具有职业性。因此,在历史上形成了职业素养价值观与理论素养法学教育价值观。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多是以职业素养价值观为主导,主要定位于满足法律职业的需求。换言之,法学教育主要是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所需要的专门人才,法学教育侧重实用技能的训练。大陆法系以理论素养价值观为主导,主要表现为重学生理论素养的教育,致力于培养法律、政治、经济、行政管理等多方面通用的人才的培养目标。职业素养价值观与理论素养价值观主导的法学教育模式具有互补性,随着两大法系教育改革的实施,两者之间的差异大大缩小,两大法系的法学教育价值观出现融合和趋同的态势。我国法学教育继承了大陆法系的理论素养法学教育价值观,强调理论知识的传授,缺乏法学职业技能的培养。

三、我国法学教育对学生职业素养培养的基本途径

3.1因材施教――培养学生发现、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课堂教学毕竟是“纸上谈兵”,要真正发展学生的能。最有效、最直接的方式就是让学生多接触真实案例,将书本上的法律转化为实践。具体措施包括,组织学生不定期开展法律咨询活动:结合学生在对外进行的法律咨询和从事兼职律师教师接手的案件,由学生参与办案。在这个过程中,教师可以“因材施教”。帮助学生准备角色,评价学生的表现,进而帮助学生从其担任的角色中学习。另外,在委托人允许的情况下,还可鼓励学生参与开庭,使其在分析案件、法庭辩论、起草法律文书等技能方面的训练得到强化。此外,还可以组织学生参与立法讨论,凡全国重要的立法法案和重要的地方性、部门性法规的立法,法律修订(如民航法的修订)都可以组织学生进行课堂或书面讨论。也可以结合社会重大法律活动或在节假日开展法律服务活动等。

3.2建立专门的法律职业教育培训机构

法学教育中的理论素养教育统一是由法学高等院校来进行,这点无可争议,但职业素养教育是否在学校的课堂上进行,大学法学教育是否应该担当法律技能训练的任务,这个问胚是当下各国法学教育改革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尤其对于中国这样一个既无法律技能培训的专门机构,在法学教育中又缺少对法律技能培训理念与方法的国度来说更是重中之重。

参考文献:

[1]房文翠.法学教育价值研究――兼论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走向[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22.34.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