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06 16:52:18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法治和文化的关系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法治”这一词汇在中国传世文献中早已出现,管子曾说:“威不两措,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管子·明法》)但是现代意义的“法治”相对于中国传统文化来说是一个新的词汇,它是随着晚清西学的东渐而传入中国的舶来品。从其进入中国至今,它与中国的传统文化以及铭刻着中国传统文化烙印的当代中国文化一直存在着冲突,以至于今日“建设法治国家”对于许多中国人来说仍然只是一个遥远的梦想。但是我们的传统文化并不是完全地与法治相冲突,其中也有某些穿越时空的合理因素,在建设法治国家的今天,可资借鉴。
一、以人为本,恤刑慎罚
如果说,人本主义是对人的存在的思考,对人的价值的关注以及对人类命运的把握与探索的话,那么法治就是对人的存在、价值、命运的思考和探索过程中的产物。综观近代以来,西方国家逐渐确立法律至上,并以法制约政党、政府权力而保障个人自由权利的法治过程,就不难发现这一传统的形成与西方以人为中心的人本主义思想具有一种内在的、必然的联系,西方文明,无论是精神还是制度,都是伴随着人的价值的不断发现逐步向前演进的,也即在人的价值发现过程中形成了西方的人本主义精神和法治。
中国传统文化也具有人本主义的因素,它是中国古代法制与法文化的哲学基础,它也有其自身产生和发展的过程。夏人尊奉天命、尊事鬼神,以天命为政权的来源,以祭祀鬼神求得天命的眷顾,而对于人的价值和尊严较少关注,不注重民心向背,最终导致了灭亡。继之而起的周汲取历史的教训,认识到“天命靡常”、“皇天无亲”,天命是难以控制的,而民心的向背却是可以把握的,因此“敬德”、“保民”、“以德配天”的思想得以产生。周人认为天命与民心是一致的,“民之所欲,天必从之”,要想获得天命的支持,就必须要从民之所欲,人的作用和地位得到了提升。春秋战国的乱世更是彰显了民心向背与国运兴衰之间的关联。随后通过儒家“仁学”思想的总结和发挥,中国传统文化由“神本位”向“人本位”转化。这一过程虽然没有如西方人本主义产生过程中那样附带产生了“法治”传统,相反产生了“人治”的传统,但是在这一过程中因为文化对“人”的认同和重视,产生了一些可以为今天法治建设借鉴的爱惜生命、宽仁慎刑的思想。
(一)衿恤老幼妇残
基于“惟人万物之灵”的认识,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对弱势人群的关注和衿恤很早就已出现并成熟。《礼记》中的“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衿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礼记·礼运》)是中国知识分子耳熟能详的经典。反映先秦时期理想政治的《周礼》中也主张以慈幼、养老、振穷、恤贫、宽疾以及安富六大举措来养民豍。《管子·入国》篇更是强调要“行九惠之教,一曰老老、二曰慈幼、三曰恤孤、四曰养疾、五曰合独、六曰问病、七曰通穷、八曰振困、九曰接绝”。这些思想也很大程度上反映到了立法中。就刑罚方面来讲,对于老、幼、妇女以及残疾人犯罪法律予以优待。《唐律疏议·名例律·老小及疾有犯》:“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余皆勿论……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妇女在刑罚上一般都会比照男子减轻用刑,如历代对女性犯罪都适用赎刑。所谓赎刑是用金钱代替劳役的一种替代处罚,由于可以免除犯人本身的劳役而使其获得自由,被看作是法律赋予特殊主体的一种特权。妇人赎刑比较早的在汉代就有所使用。“汉令甲:女子犯罪作如徒六月,顾山遣归。师古注曰:谓女徒论罪已定,并放归家,不亲役之;但令一月出钱三百,以雇人也。”豎俗称“女徒顾山”。自此以后,女性犯罪常用赎刑。《晋律》还规定女刑之赎减男赎之半。“诸应收赎者皆月入中绢一匹,老小女人半之。”豏唐宋律五刑普遍适用赎刑,但对女性的优待只体现在特殊的流刑和牵连犯罪的情况下。但是到了明代对妇女犯罪又开始广泛适用赎刑了。
(二)死刑复奏
儒家认为“人者万物之灵”、“天地之性人为贵”,因此理政司法务在减少死刑,统治者以死刑实际执行人数之少来判定社会的安定与皇帝的仁德。至少在汉代,法律上要求死刑案犯在执行前必须经复核程序,且要由皇帝亲自勾决才能执行死刑,违者治罪。《唐律疏议·断狱律》规定:“诸死罪囚,不待覆奏报下而决者,流二千里。即奏报应决者,听三日乃行刑,若限未满而行刑者,徒一年;即过限,违一日杖一百,二日加一等。”后又改三复奏为五复奏。唐以后,宋元明清各朝基本沿袭唐制,清朝死刑执行前实行秋审会审制,对于保护人命纠正错案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二、明德修身,注重教化
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观点,法治的一个基本内涵是“法律至上”。但是法律并不是解决社会问题的唯一手段,如果该社会仅以法律作为控制和调节的唯一手段,就会丧失自我组织和自我完善的能力。社会生活本身也就会失去活力和情趣。这正是西方的法治在后现代社会中显露出来的重要缺陷之一。这一缺陷的弥补,有赖于道德等社会规范在社会生活中的重新定位。只有道德与法律的结合,才能创造出一个既合理合情又合法的有机社会。
中国传统文化,特别是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为了达到理想的社会治理效果,特别强调统治者的道德修养,有德无德是判断一个君主贤与不贤的主要标准,也是国家法令能否得到贯彻实施的关键,甚至是国家治乱兴衰之所系。孔子说:“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论语·为政》)又说:“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论语·颜渊》)甚至认为“善人为邦百年,亦可以胜残去杀”。(《论语·子路》)强调统治者的德行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对于法令的执行也是同样,执行者的品行起到关键性的作用,即所谓“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论语·子路》)这些思想无疑对道德败坏、腐败滋生的当今社会的法治建设具有借鉴作用。
转贴于
在德治思想的指导之下,传统法律文化特别注重对民众的道德教化,认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主张用道德来引导民众的言行,培养人们的恻隐之心、羞恶之心、恭敬之心、是非之心,使之以犯罪为耻并能够自觉为善从而实现对犯罪的预防达到社会治理的目的。
当前的社会,民众的是非之心、廉耻之心几乎到了崩溃的边缘,任何损人利己、伤天害理的行为只要有利益的驱使都会出现,食品领域的毒奶粉、毒胶囊、毒豆芽等等都是社会道德沦丧的表现。面对这些问题,传统文化中对道德教化的重视在今天的社会尤其值得提倡。通过政府推动的方式加强道德建设,转而致力于社会文化底蕴的塑造,以及更深层的社会心理、观念的变革,是一条中国特色的法治现代化道路。“中国实现法治的过程,在本质上也是一个以法治文化精神重构中华民族文化精神的过程”。豐
三、追求和谐,调处息讼
《礼记·中庸》曰:“发而皆中节谓之和”,“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者。”这个“和”就是和谐,圣人之所以制礼作乐,其目的就在于实现社会的和谐。“和”是儒家思想的基本精神,“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论语·学而》)表达了儒者对和的认同和追求。儒家认为和谐包括天道自然和谐、天人和谐以及人人和谐。特别是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对于国家的安定和个人的幸福尤为重要。要达到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就必须互谅互让,“克己复礼”,“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尽量避免纠纷的发生,也即孔子所说的:“听讼,吾尤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论语·颜渊》)即使发生了纠纷也力图避开司法程序,通过调解的手段来解决问题。
调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机制早在西周的青铜铭文中就已经有了记载。秦汉时期,县以下设乡,乡设有秩、啬夫和三老,掌管道德教化和调解事务。唐代,基层分设乡正、里正和村正,有权处理地方上的轻微刑事案件,并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不能解决,方交府县处理。两宋时期,随着经济的发展,民事纠纷增多,调解呈现出制度化的发展趋势。至明清时期,中国的调解制度已经极为成熟和完善了,包括调解适用的范围、调解的分类、调解的程序和效力等等国家制定法已作了专门的规定。相对于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民事纠纷,源于和谐思想的传统调解制度可以使当事人从繁重的讼费中解脱出来,是对当事人最为有利的一种解决纠纷的途径。此外,在中国这样一个以血缘、地缘等不同关系网络维系的社会,人们相互之间的和平共处是至关重要的,而适用调解解决纠纷对修复这种和谐关系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有助于特定领域内人们关系的和谐。
关键词:古代中国法治传统中西法律文化基督教精神封建文化
引言
西方社会从古希腊时代就已经形成了他们一直引以为自豪并遥遥领先于世界的法治传统。即使在最黑暗的中世纪时期,这种传统不仅没有断绝,反倒在特定的时代背景中得到继续的发展。但是在古代中国,这种优越的法治传统却无由完整并成功得以产生并运行。这在中西方同样灿烂的古代文明的对比面前,多多少少显得有些格格不入。因此,本文拟从中国社会历史文化背景的角度,通过对中西方不同社会政制和文化土壤的对比,以期对中国没有形成法治传统的历史缘由作一可能的分析。
一、推崇社会,强调个人对社会的单方面适应
与西方政治文化一样,中国政治文化上实际上也是把对个人与国家关系问题的合理认识,作为认识和理解个人与国家问题的理论前提。但是,在如何认识和理解个人与社会关系时,中国政治文化与西方政治文化表现出明显的不同。其一,在认识路线上,西方政治文化注重向外拓展,在探索自然、宇宙和外在世界的奥妙中,培植起自主、自立、自强的意识和观念,发展了扩张性格,锻炼了好勇斗狠的冒险精神。而中国政治文化则素来注重向内求索,是人通过严格的自我修养,达到身心平衡,内外平衡,以适应外界环境,这就是所谓“顺应自然”、“与物委化”,把自身言行纳入社会、自然既定的运行轨迹。其二,与此相适应,西方政治文化,虽然在不同社会历史发展阶段具有不同的特征和倾向,但从总体上看,则延续着一种自由主义传统,比较偏重于个体本位,追求不相依附的独立人格。而中国政治文化则偏重于社会和群体本位,个人知识作为社会有机体的构建被纳入家族,社会的网络系统。“仁爱”、“义务”、“贡献”、“宽恕”等社会规则和原则,被强化、灌输到每一个人的言行中,以致融入到人的血液中,个人作为一种被动的消极个体,只能通过对社会,国家的适应来换取自身的发展。从而最终沦为社会、国家的派生物。正是因为中国社会一直没有西方社会中的那种公民精神,才导致法治传统在古代中国社会迟迟没有建立起来,从而长期迟滞于西方社会。
二、推崇国家,以国家吞灭个人
中国政治文化中的社会、群体。并不是对个人联合体的纯哲学抽象,而是作为整个社会或家族整体利益化身的国家、君主或族长。封建国家、君主和族长通过君权神授的理论论证和君父合一的宗法制度,对于个人具有绝对的支配力量。个人与国家的关系,实质上是个人对于君主和家族长者的隶属和依附关系。因此。在中国政治文化中,个人只能是失去或缺少自主意识的人,而不可能像西方人那样以公民的身份从国家中独立出来。贯穿于中国政治文化中的人本主义,虽然在表层上也很注重人的价值,强调人格的独立和人的现世利益。但是,这种人格独立和价值、利益的实现是以个人对封建专制国家和宗法关系的绝对服从为前提的,是以对个人个性、欲望的克服、压抑甚至牺牲为代价的。因此,中国政治文化中的人,绝不是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所推崇的具有天赋权利的个体,也不是彼此享有平等权利的群体,而只能是人格化了的封建专制体系和宗法关系中的一分子。在古代中国国家权力一统天下的政治体制中,个人是很难有什么作为的。而一旦一个社会缺少了作为最基本单元的个体的人的发酵和分解,那么对于社会的法治传统的建立,必将是缺少了一个最基本的质料。
三、突出人的政治行为的价值目标
西方政治文化由于过分强调意志自由,形成了很深厚的唯意志论传统。与此不同。中国政治文化传统中,人生、宇宙、国家乃至一切自然、社会现象都被道德化。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不仅是一种政治关系,而且是一种伦理关系、价值关系。作为一个社会化了的道德的人,个人对国家的服从,不仅是对已经定格的政治等级和自身政治角色的无奈,而且是依据一定的道德原则和价值规范而做出的自觉选择。中国政治文化在处理个人与国家的关系时,也就必然贯穿着道德优先的原则,侧重寻求价值关系的合理性。伦理道德也由此而跃出人际关系的范畴,转化为衡量、评价人的一切政治行为的价值尺度。这样,在中国政治中,个人与国家矛盾的解决即两者关系的和谐一致,并不是取决于个人的发展,而是借助于个人贫乏,即以个人自身价值的丧失为代价。正是在这种政治文化的支配下,封建的伦理道德作为先验的教条原则和社会、国家的整体表象,普遍化为人的政治言行和精神桎梏,极大地吞没了个体的创造才能,而个人也在对社会、国家的政治权威的服从中,寻得了逃避自由和责任的生命安全,否定了人生的意义和生命的活力。在古代中国的政治环境中,个人的一切潜力和智能都被淹没在政治公权力所预设的强大的国家规范掌控中,从而在不断的反抗的失败中渐渐屈从。在这样的一种社会文化中,法治传统的萌生、发展肯定是异常艰难的。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古代社会与西方国家相比也是不能达到法治传统的形成的高度的。
【关键词】高校 法治文化 依法治理
法治文化,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文化强国建设离不开同步的法治文化建设。
一、高校法治文化建设的意义分析
(一)是依法治校、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
加强高校法治文化建设,使高校成员之间有一种最基本的团结、共识与合作。在高校人中形成“文化自觉”,人们努力维护法的至高无上的权威,亲近法、依靠法、运用法来维护自身权利和权益的保护,并且这种“文化自觉”会持续、健康、稳定的存在和发展,成为高校法治持久的的动力源泉和根本保障,从而有力的推动高校的法治进程。加之高校在文化建设中起着一定的辐射功能,也必将为法制国家建设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是构建和谐校园、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
一个社会要达到一定程度的整合必须使其社会成员就社会最基本的价值观念取得一致,基本价值的一致是社会或一个领域得到整合的基础。高校法治文化建设是高校人寻求某种价值一致性的重要手段之一,它的推行使各种矛盾、纠纷得到更为公正的解决,它强调法律至上、权力服从法律,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法律受干涉而引发的不公正或更多的社会冲突;它通过法治设置的公正的程序,有助于实现高校法治过程中的形式合理性,这种形式有助于纠纷的公正解决;它通过强化权利义务意识,有助于增强高校人对法治的认同感、依赖感、信任感。因此,高校法治文化建设有利于形成解决矛盾和冲突的机制,促使人们达成价值共识,从而最终实现和谐校园的构建。和谐校园建设能促进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推动共同理想和精神支柱的形成,促进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弘扬,也势必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基础。
二、高校法治文化建设的问题分析
高校法治文化具有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和高校校园文化双重身份, 它与其他类型的法治文化一样,由显性的制度文化和隐性的理念性文化组成。在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我国的法制建设也在不断完善,然而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背景下,法治文化建设依然有或多或少的问题存在。
(一)法制不健全,显性制度文化尚需完善
自党的十一届四中全会以来,依法治教工作受到高度重视,1980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是我国第一部教育法律,标志着我国进入了依法治教的现代化发展时期。然而,从现行教育法律法规的覆盖面看,还有很多方面的立法需要进一步完善,甚至有些方面的立法几乎为零。
(二)民主自由缺失,法律环境尚需改善
民主自由是高校法治的基石和应有的一种精神,这是大学本身的逻辑所决定的,否则高校法治就少了土壤和气候环境。从大学所承担的任务和工作性质来看,民主自由更应当是大学不可或缺的品格。可以这样说,缺失民主精神的大学,很难想象其有能力承担传播文化知识、传承人类文明和探索宇宙未来的使命。
三、高校法治文化建设的途径分析
在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背景下,大学生占人口比例将逐步提高,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到2020年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水平进一步提高,毛入学率达到40%”,高校法治文化的状况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点加强高校法治文化建设:
(一)加强法律体系建设,制定完备的管理规章
我国现有教育方面的法律制度都过于原则、笼统,操作性不强,是与高校法治建设的要求不相符的,因此我们认为我国有必要在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上予以完善,对《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等相关法律中不适应现阶段高校发展的内容进行及时修改,使其覆盖面更加广泛,以使得我们的高校法治建设真正的“有法可依”。
(二)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提升法治文化建设“软环境”
高校校园文化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校软环境建设的需要内容。大学生犯罪是一种法律现象,更是一种校园文化现象。校园文化是由物质文化、行为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组成的有机整体,是高校在长期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学校特有的精神环境和文化形态,是预防大学生犯罪的“过滤器”“筛选器”“制动器”。可以说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对于推进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全面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具有重要意义。因此,高校应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充分利用校园广播、网络、报纸、橱窗等校园媒体广泛宣传,加强校园文化的规划和建设,以形成人人关心、人人支持、人人参与校园法治文化建设的良好局面。
(三)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夯实法治文化建设基础
高校是传授知识、培养大学生正确法治理念的场所,要深入持久的抓好法治文化建设工作,关键还是在于教师。教师自身法治理念是否科学,自身是否缺乏法律信仰,直接影响着大学生法律信仰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确立。要形成一支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定信仰、积极探索、有力传播和忠于实践的教师队伍,既做到对学生专业知识的传授,又做到对学生法律人格的塑造。
【参考文献】
Abstract:The examination culture, is examines the troop construction and the promotion examination trade development and the reform effective carrier, is examines the ideology political works the efficacious device. Proposed from three aspects how to construct Contemporary China's examination culture.
关键词:检察文化 文化育检
key word: Examination culture The article nourishes examines
检察文化,是检察队伍建设和促进检察业务发展与改革的有效载体,是检察思想政治工作的有效方法。自2001年高检院提出了文化育检战略以来,随着检察工作不断发展和检察改革的日益深入,建设检察文化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逐步突出的显现出来。
一、检察文化的概念与特征
检察文化涵盖了检察理念文化、检察制度文化、检察行为文化和检察语言文化等各个方面。
具体而言,检察理念文化除了包括法治文化的基本概念,还包括检察文化体系中的特有基本概念、基本关系和基本理论。检察制度文化包括检察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体制、运作机制和管理方法所具有的文化内涵;行为文化是检察行为所具有的精神内涵、所秉持的价值取向、所体现的文化特征;语言文化是贯穿于检务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语言和运用文学与艺术的手段和表现方法来反映检察系统的工作与生活、弘扬法治精神的文艺作品。检察文化要着眼检察人员精神文化需求,尊重检察人员的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准确把握社会文化生活的新特点和检察人员精神文化需求的新变化,在内容、形式等方面进行积极的探索和创造。
二、坚持检察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检察文化有助于建立检察职业信仰。进行检察文化建设,建立检察职业信仰,就是要树立检察官从心灵深处对检察职业的价值认同和理性回归的心态;就是要使全体检察人员充满矢志不渝为之辛勤工作、不懈努力的忠诚和激情,从而使全体检察人员不断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政治、理论、感情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真坚持,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真推进,并引以为庄严、神圣、自豪,旗帜鲜明地以实际行动捍卫党的领导,捍卫社会主义政权,捍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捍卫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好成果,捍卫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二)检察文化有助于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检察文化建设,就是要以理论上的清醒确保政治上的坚定,以政治上的坚定确保行动上的自觉,将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作为始终坚持的指导思想。坚持检察文化建设,就是要把检察工作作为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放到全党全国工作大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全局中来谋划、来推进,做到与党的事业同步,为党的事业服务;就是要把切实维护好人民权益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检察工作的生命线。
(三)文化建设有助于加强现代法治精神修养。坚持文化育检,对检察官而言,就是要崇尚法治的善治精神,坚持依法而治、良法之治,善待个人、社会、自然;就是要崇尚法治的民主精神,坚持把民主作为法治的前提和基础;就是要崇尚法治的人权精神,坚持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法治的精髓;就是要崇尚法治的公正精神,并努力以公正执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就是要崇尚法治的理性精神,坚持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就是要崇尚法治的和谐精神,坚持用和谐精神指导执法办案实践。
(四)检察文化有助于弘扬检察职业道德。检察职业道德是检察人员从伦理上调整检察机关同国家、法律之间、检察人员同检察机关之间、检察人员之间相互联系的行为准则。检察文化建设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各种文化培育形式,使全体检察人员都能够自觉地追求、信仰和实践这些符合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的精神和理念,并充分体现在履行检察职责、办案和个人的言行举止中。作为检察官就要常修为检之德,常怀律已之心,常思贪欲之害,坚持自我规范、自我修正、自我约束,模范遵守廉洁从检的各项纪律规定,始终保持高尚的职业追求,积极履行检察官的职责和义务,自觉执行检察行为规范,树立新时代检察官执法公正、品德高尚、情趣健康的良好形象。
(五)检察文化有助于推进专业化建设。建设检察文化,深入开展创建学习型检察院,积极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引导广大检察人员增强终身学习理念,重视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结构。以专业化标准培训、考核检察人员,培养引导检察人员逐步具备与其岗位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理念、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职业操守。以专业化建设为方向,加强和改进教育培训,实现教育培训由学历教育向专业培训的转变,由知识灌输向能力培养的转变,使培训内容紧贴不同岗位的特点和需求。探索分级分类精细化,按需施教个性化培训模式。继续推进以初任检察官培训、晋升高级检察官培训、领导素能培训和专项业务培训为重点的分类培训,广泛开展练、学、用相结合的岗位练兵、业务竞赛、技能培训活动,使检察人员在实践中不断提高检察人员的执法办案本领。
三、积极建设当代中国检察文化
(一)实施人本管理,充分发挥广大干警的主观能动性。建设有鲜明特色的检察文化,应以人为中心,把检察机关的所有人员作为检察文化建设的主体,在检察机关内部努力营造有利于广大干警充分发挥才能的文化环境。要善于把广大检察干警对精神文化生活日益扩大的需求当作有特色检察文化建设的无形的“指挥棒”,注重启发全体干警的主观能动性和自觉性,体现人本化管理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发掘干警开展检察执法活动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以人为本的“本”,就是全面发挥人的作用。在以人为本的检察文化理念支配下,通过全体检察干警的学习、思考、尽快把自己的聪明才智和创造激情转化成工作动力和乐趣,在这种文化氛围中,不但可以筑牢检察人员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职业道德根基,而且能够唤起强烈的职业自豪感,从而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文化品位,丰富检察机关的文化修养和内涵,培养和激发每位检察干警乐观向上、发奋有为的进取精神。这是建设有鲜明特色检察文化的根本宗旨。
(二)培养团队精神,实现个人聪明才智与集体创造能力的和谐统一。在建设具有鲜明特色的检察文化过程中,应强调平等原则、团队精神、民主管理和共同发展,全面改善人的共同进步环境。检察干警作为一种特殊的职业群体,他们需要个性的张扬,情感的流露,也同样以精神文化生活和物质生活两大支柱构成自己的生活结构。同时,他们也在追求精神和物质生活的不断富裕,检察机关这个大家庭,应该为每位干警的生活富裕提供源泉和保障。干警物质文化生活富裕的过程,与检察事业的发展过程、与检察干警综合素质提高的过程同步进行,以真正实现从严治检,从优待检,共同发展。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内部上下左右必须共同合作,而团队精神的养成是形成合作能力的基础。检察干警只有懂得相互协调,才能整合优化各类资源,形成强大的合力。
(三)提供良好的个人发展空间,促进集体与个人和谐共进。积极为广大检察干警提供良好的发展机会与空间,促使集体与个人之间保持良好的协调关系,促使干警的潜在积极性得以充分释放,促进人力资源向人才资源的转变,最终实现人才资源的自主开发和利用,降低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就检察机关而言,其目标应该是检察事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只考虑单位利益,对每个个体成员的成长漠不关心,缺少人文关怀,与个人的关系只建立在管理与被管理者僵化模式之上,干警也就只满足于完成与自己责任与利益相关部分的工作,积极性、创造力和工作激情将在很大程度上被泯灭。如果检察机关的领导层能够主动地为个人设计前程,并提供机会与条件,个人也积极地为整个检察事业献计献策,就会形成充满积极向上、高效率的环境与和谐共进的局面。这是建设有鲜明特色检察文化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
关键词:法治文化建设;公安院校;研究
公安机关担负着维护社会和国家安全、服务社会经济以及突发事件处置等方面的职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建设公安法治文化也愈加重要。公安院校是未来人民警察的摇篮,在公安院校中进行法治文化建设对学生的法治素质提高非常重要,能够很好地提高人民警察的素质。所以,公安院校必须做好法治文化建设。
一、公安法治文化的含义和价值取向
1.公安法治文化的含义
法治文化是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十也提出将法治在国家治理以及社会管理中的作用发挥出来。而要真正做到这一点,必须形成社会性的法治文化。社会主义文化是公安法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安政治工作开展的重要内容,其包含了法治舆论宣传、法治理念教育、法治文学艺术、精神文明建设、警察公共关系等几个方面。
我们需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司法公信力建设的力度,维护宪法以及相关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弘扬我国优秀法律文化传统。在办案过程中不但需要重视法律,还应该将法、理、情结合在一起。在进行公安法治文化建设时,树立法律至上理念,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切实提高公安工作本身的公信力,这也是公安法治文化的内涵和价值取向所在。
2.公安法治文化的价值取向
法治本身便是文明进步和社会文化发展的产物,法治文化的核心是法治精神,也是人类文化系统中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们长期法律实践的结晶。法治文化和其他社会文化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共同发展。进行法治文化建设能够带动社会文化的发展和进步,法治的实施也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实现。比如人权、文明、秩序等都能够利用法律从最大限度上得到维护和体现。和谐社会应该是价值观不同的文化和谐共处的社会,法治能够化解价值观整合过程中出现的冲突和矛盾,从而让价值观不同的意识形态、信仰、科学技术以及文学艺术等实现和谐共处。这也是法治文化的核心价值取向。
二、公安院校建设法治文化的必要性
对于公安教育而言,公安院校是重要的阵地,公安院校能够向公安机关输送高素质公安专门人才,也是培养人民警察的摇篮。公安院校培养的是专门人才,其人才培养的要求和规格都会受到警察这个职业的限定。而公安院校加强法治文化建设,是符合人民警察培养需要的。
现在,我国公安院校的课程设置、教育模式和校园文化建设方面还存在很多不足和问题。首先,公安院校大多数属于大专学历教育,是行业专门学校,这也导致了其在专业设置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和缺陷,如专业设置仅仅包含了公安业务等,而没有重视学生其他方面素质的提高,特别是人文知识方面,不但知识面比较狭窄,而且知识结构非常单一。其次,公安院校的校园文化建设存在明显的滞后性。校园文化对学生的成长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良好的校园文化能够形成良好的文化精神环境,让学生在环境中受到熏陶。而现在学生除了进行公安专业技能的学习外,很少能够学到其他方面的知识。另外,由于很多院校实行警务化管理模式,氛围高度统一和集中,学生的个人发展以及个性发展方面比较滞后。所以,对公安院校学生进行法治文化培育是符合公安人才培养要求的。
三、公安院校进行法治文化建设的策略
公安院校建设法治文化是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安院校在校园范围内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宣传的重要手段,也是繁荣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手段。重视法治文化宣传教育的深化能够发挥公安院校师生的带头作用,能够给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作出较大贡献。
1.加强宪法教育
就国家法律层面而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便是宪法。我国的法治建设也是不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法律体系,通过学习宪法的相关内容能够提高公安院校师生的法治观念,从而使他们养成自觉遵守法律和维护法律的习惯。其次,公安院校师生需要树立法治观念,这符合新时期公安院校法治文化建设的需要,能够在维护公安院校师生合法权益的同时,弘扬校园法治精神。公安院校在开展各项活动的过程中必须重视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的树立,并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推动校园法治文化建设。最后,还应该有针对性地对广大公安院校的师生进行政策法规方面的教育,这符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科学发展观是一项重要的战略思想,新时期公安院校法治文化建设必须将其作为指导思想。此外,还应该要求师生遵守公安院校内部管理的各项制度,形成良好的校风校纪,维护公安院校的外在形象。
2.增加校园法律文化活动
高等院校的校园文化活动能够将德智体美渗透到文化活动中去,使学生潜移默化地受到影响,熏陶学生的情感,充实学生的精神生活,升华学生的道德境界。公安院校进行法治文化建设时也应该认识到校园文化活动的重要作用,在校园文化活动中进行法治文化建设。现在很多公安院校认为在课堂上进行法治文化建设便能够帮助学生树立良好的法律意识,所以校园文化活动开展停留在文化、娱乐以及体育方面,仅关注学生才艺和文体能力的提高,而对学生的思想层面关注不够,特别是法治文化活动开展得更少。学校可以引导学生组织法律问卷调查、法律知识大赛等活动,提高学生的法治意识。大型法治文化活动开展需要教师参与进来,对于开展的活动内容也应该由师生双方讨论决定,这样在文化开展的过程中,也能够潜移默化地影响教师,提高其法治意识。
3.利用现代传媒手段建设公安院校法治文化
现代传媒是随着社会科技发展而产生的,给人们的生活带来很大影响。公安院校可以利用网络进行法治文化宣传,将网络阵地的作用发挥出来。进行网络阵地建设时,内容应该包含法治案例、法律知识、国家方针等。此外,公安院校还可以组织学生观看与法治有关的电影或者纪录片,让学生在观看的过程中加深对法治文化的认识。此外,学校还应该根据自身的需要进行校园法治文化广播专栏以及法治文化教育专刊的创办,切实提高法治文化教育工作的影响力与学生的法治文化素养。
四、结语
教育本身便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在公安院校中进行法治文化建设也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全体师生的共同努力,这样才可能取得一定的成绩。公安院校在进行法治文化建设时,除了需要做好上述的几点,还应该努力探索研究,把握新的动态,更新观念,这样才能够切实做好公安院校法治文化建设,提高其对学生的影响力,从而培养更多的高素质人民警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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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源远流长,丰富多彩的,在世界法律文化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其可以追溯到我国原始社会的尧舜禹时期,伴随着社会阶级的分化和国家的出现,传统法文化也在习俗文化的基础上得以产生。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历经几千年积淀而成,在构建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过程中,应占有重要的地位。本文主要论述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渊源,发展过程,以及其所体现的时代价值。并且利用民法方法论的价值分析方法分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以求继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积极价值,推进当今司法建设。
早在公元前3000年左右的尧舜禹时期,伴随着社会阶级的分化与国家的出现,传统法文化就在习俗文化的基础上得以产生。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显示了其鲜明特色,独树一帜。主要深受中国特殊的国情和文化传统影响,礼与法的相互渗透与结合构成了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核心。
1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演进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源远流长,丰富多彩的,在世界法律文化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其可以追溯到我国原始社会的尧舜禹时期,伴随着社会阶级的分化和国家的出现,传统法文化也在习俗文化的基础上得以产生。
夏商周三代,在法律的精神方面,确定了“明德慎罚”的原则。要求当时的统治者要张明礼仪道德,加强犯罪预防,一实现理性结合,达到国泰民安的目的。这一时期,重视“礼治”,使得礼学文化得到了充分发展,成为“制治之源”。
西周时期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归纳出“礼以遵其志,乐以导其声,政以一其行,刑以防其奸”,礼,乐,刑,政综合为之的法律学说。中国封建时代的法律文化,形成于战国秦汉时代,成熟于魏晋隋唐,发展演变于宋元明清,具有完整的发展命脉。
汉朝统治者总结了秦朝“二世而亡”的历史教训,确立了以“德主刑辅”为标志的儒家综合为之的法文化学说。这诠释了法律之学,已经与先秦时期自由研究方法有所不同,它受制于封建纲常礼教,听命于官方的权威说教,基本上是一种官学。唐代是以往各种法律文化的集大成者,在法学上的最大贡献是完善了封建法学体系,使封建行政法学分离出来,形成独立的分支。唐朝开元时期,在《唐律疏议》的基础上,制订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完整的封建行政法典。形成了相互分立又相互为用的两大法学分支,对后代产生了重大影响。明清之际,资本主义经济的萌芽与初步发展,影响到法学建设。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显示了其鲜明特色,独树一帜。主要深受中国特殊的国情和文化传统影响,礼与法的相互渗透与结合构成了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核心。
2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时代特点
以宗法家族主义为本位的的伦理法是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基本构成因素。在普遍重视伦常观念的中国古代社会,伦理观念形成了以权利义务为基本内涵的法律关系。之后,随着儒家思想被确立为国家的统治思想开始了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相结合的伦理法。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也是伦理主义的法律文化。以人本主义为基础,以家族为本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宗法伦理为核心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特征。其具体表现是:礼法结合,以礼统法;德刑并用,以德为主;重人治,轻法治;重刑法,轻民法;皇权至上,以言代法。
中国古代社会历史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等级的长期存在和牢不可破。礼就在于通过论证等级秩序和结构的合理性,并使之固定化、永久化,礼对社会秩序的维护,是通过确立“别贵贱,序尊卑”的等级制度来实现的。强化社会政治的等级规范,是礼制的一个重要功能,以此来达到维护社会秩序,整合社会的目的。礼不仅是严格的政治等级制度,而且是一种严格的日常行为规范。礼确认王权的特殊地位的合法性,中国古代的思想家非常重视礼在治理国家、维护社会秩序方面的功能和作用。
3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分析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因素丰富多彩。如:人治观念、皇权思想,以言代法,封建等级观念,特权思想,司法与行政合一等,这些因素与现代法治格格不入,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必须彻底根除。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的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许多积极因素并未失去其价值,值得我们继承与发扬。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于我们了解中国的国情,深入研究法学理论,挖掘传统法律文化的优秀成果,促进当今法文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1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蕴含人文精神
中国文明具有人文性的特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蕴含人文精神,人文精神必然含有对个体人格价值的尊重。他所肯定的是群体而不是个体。个人价值收到了身份,性别,血缘等级的严格限制,个人权利相对于义务是第二位的这是我们认识中国传统文化应当考虑的。人本主义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华,体现在法律领域,就是主张立法、司法都以民为本。早在两千六百多年前,管仲就明确提出:“下令如流水之原,令顺民心”,“俗之所欲,因而予之,俗之所否,因而去之”。包拯说:“民者,国之本也”。他主张立法当以便民为本。这种以人为本的基本价值观念,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并不过时。我们知道,法是由一定的生产方式产生的需要和利益的表现,同时也是对人们的各种利益和需求进行调整的重要手段,社会主义法以确认、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根本目的,因此,在法律实践中,必须时刻关注和尊重人的需要,既不能无视民众的需要,也不能强迫民众接受他们所不需要的东西。
3.2 礼法的相互渗透与结合构成了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核心
在古代中国律多指制度规范,法的价值剥离为礼,于是礼就成为了中国古代法律所追求的目标。以礼为主,礼法结合是中国古代刚柔相济的管理模式。在实践中,中国古代管理者发现礼治并不是完美无缺.礼治必须得到法治的配合,才能刚柔相济,相得益彰,相辅相成,二者成为中国古代管理的两根支柱。同时强调礼治居于主要地位,是仁治的基础,法治位于次要地位,是以弥补礼治不足。所以,礼是一种“序民”的“度量分界”,是一种所谓“不以规矩不成方圆”的“经纬蹊径”。社会安定,政治稳定,则偏重于礼治;若社会动乱,政治不稳定时偏重于法治。礼治是基础,是前提,礼治必须有法治的配合。礼由氏族社会一般的祭祀习惯,演变为中国古代法的精髓是古代由具有极强血缘关系合为一体的家国相通统治模式的结果,也是数千年立法、司法的实践、选择的结果,“礼”蕴涵的天人合一,重教化,崇尚自然,圆通、和谐的特征,至今闪现理性的光芒。
4 结束语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历经几千年积淀而成,在构建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过程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需要批判,也要继承,要吸收中国产同法律文化的精华,去其糟粕,我们既要实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化价值体系的转化,也要警惕西方的文化霸权。这是我们在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理论和实践中需要特别注意的。
参考文献:
[1]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第二版.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
[2]武树臣.中国法律思想史.法律出版社.200,1
一、高度重视法律进社区工作,充分认识该项工作是实现社区法治化客观要求的重要意义
社区是城市广大群众工作、居住和生活的重要场所,是城市社会稳定的基础和关键部位,其建设和发展与法治的关系日益密切,社区法治化已成为摆在司法行政人员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在计划经济的体制下,国家对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一般是通过隶属关系管理,国家对居民的管理,一般是通过单位实现的。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许多企事业单位成为“无主管”,单位和居民的社会需求和生活需求主要通过社区得以满足。社区与单位和居民的关系越来越密切。如何处理好社区成员之间的关系,需要法律来明确,依法规范各方面的社会行为,“法律进社区”顺应了这一客观要求。
维护社区稳定,需要法律进社区。居民是社区的主体,也是社区法治的主体,居民稳定社区就稳定。随着人民生活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提高,对法律需求的不断增强,居民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也不断增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居民的思想观念、生活方式、相互关系发生了较大变化,人们遇到更多的社会、经济、法律等问题,社区成为纠纷矛盾相对集中的敏感地。例如在社区内占用公共绿地的纠纷、建筑物影响居民采光通风的纠纷、物业管理与业主的纠纷、遗产继承和赡养纠纷,等等,这些纠纷与过去相比,具有复杂性、难调性、易激化性等特点,仅仅依靠说服教育、行政手段远远不够,还必须依靠法律手段,化解矛盾,促进稳定。
实现社区有序管理,需要法律进社区。随着城市管理中心的下移,社区作为辖区基层管理的载体,管理任务越来越重,首先是社区成员自治事务管理,如治安、环境、物业、人口、生活等等,还担负着一定的行政工作的管理,如计划生育、流动人口、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等等。各种社会问题使社区管理职能加大,要想管理好,必需步入法治化轨道。
促进社区健康发展,需要法律进社区。社区是城市居民和单位居住、生活及工作的重要场所。它要围绕满足人们高质量的生活需求和生活发展为出发点,进行全面发展,包括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社区文化、社区教育、社区卫生、社区治安等,致力于形成安全的社区治安秩序、团结和谐的人际关系、健康向上的文化氛围、舒适优雅的环境、规范有序的管理等。要使这样一个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有序运作,需要法律进社区,通过社区法治可以发挥其教育、规范、引导、惩诫功能,依法保障社区健康发展。
二、我区法律进社区的初步实践
社区法治化建设必须从基础抓起,法律进社区是社区法治化的一项基础工作,它适应社区单位和居民的法律需求。今年以来,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司法行政部门为主导,在各街道办事处的密切配合下,通过组建工作网络、构筑工作平台、建立志愿者队伍,提供便捷法律服务,有效地缓解社会矛盾,保障社区秩序稳定,从而使城区社会稳定。
组建工作网络,保障法律进社区有序开展。法律进社区,其主要内容是:对社区成员进行普法教育和法制宣传,为社区成员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依法调处社区民事纠纷,开展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帮助社区居民开展诉讼等等,要使这些内容落到实处,必须有相应的工作网络。我局本着从社区实际出发,在社区组建了四个方面的工作网络:一是民调工作网络。利用社区居委会原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和驻社区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从事依法调解民事纠纷工作。二是法制宣传网络。在社区成立了普法学校和设立法制宣传员,开展普法教育和法治宣传。三是法律咨询网络。在社区设立法律咨询窗口,组织法律工作者定期或不定期为社区成员提供义务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开展公益性的诉讼。四是安置帮教工作网络。这些工作网络的组建,保障了法律进社区工作落到实处。如社区安置帮教工作网络的建立,有效推进了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全区60个社区有一千多名安置帮教工作志愿者,他们组成500多个帮教小组,对全区近千名回归人员进行帮教,取得了显著效果。近两年来,白下区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率仅2.7%,低于全省3.3个百分点,今年白下区人民政府被省综治委评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先进集体。
整合社区资源,保证法律进社区健康发展。法律进社区,最终目的是为了建设法治社区,是一项长期的工作。要使法律进社区工作健康发展,必须解决法律服务人员的来源问题。白下区通过整合社区法律资源,组建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收到了较好的效果。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包括政法系统的干部、律师、公证人员、基层法律工作者以及其他社会志愿者,如“政法系统离退休干部志愿者”、“法律系大学生志愿者”、“红灯笼志愿者”等,引导他们自觉参与法律进社区工作,参与社区法治化建设。目前,我区有一千多名志愿者活跃在各个社区,分别担任法制宣传员、义务调解员等。通过法律讲师团、社区普法学校、市民广场等形式不定期应社区成员需求授课和开展法律咨询活动。广大居民切身感受到法律就在自己身边。该区建康路街道把驻街的几家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与街道五家社区居委会结成对子,由社区提供工作平台,由法律工作者定期或不定期到社区为社区成员开展法制宣传、法律咨询、调解民间纠纷、相关诉讼等,这种充分利用社区法律资源的方法,为法律进社区工作,注入了活力,增强了生命力。这个街道的建康新村社区还组织“红灯笼志愿者”,进行法律宣传和维护社区治安。社区居民普遍反映:法律进社区给他们带来了“依法自治”的观念。
形式灵活多样,促进法律进社区深入开展。法律进社区,是向社区成员灌输法律精神和法治观念。社区成员文化水平的差异、职业的不同等等,对普法宣传的接受程度和法律服务的要求各不相同,这就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我区在法律进社区的形式上,因地制宜,因人而异,灵活多样,受益匪浅。如在普法宣传上,在社区建立宣传栏,采用漫画、问答式进行宣传,并在有条件的社区成立了“普法学校”,有针对性地为社区成员讲授《人生与计划生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和《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等,今年,区人代会换届选举前,我局专门印制一批选举图板送到社区,深受社区成员欢迎。针对一些社区老城改造拆迁任务重,就组织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到社区广场,直接为社区成员提供拆迁方面的法律咨询。去年以来,先后在西华门、瑞金路、月牙湖、光华路等市民广场举办法律咨询活动。有些社区成员因工作需要,寻求法律服务白天时间有困难,社区采取制作“法律服务联系卡”的形式,在“卡”上印刷法律工作者的姓名、电话、服务内容,全区印制卡片近万张发致居民和法人单位。以便社区成员根据自己的时间与法律工作者联系,获得需要服务的内容。有的社区还把普法内容编排成文艺节目向社区成员宣传。这些灵活多样的形式,深受社区成员的欢迎,有效地促进了法律进社区工作深入开展。
三、提高法律进社区的层次和水平,实现社区法治化
法律进社区在我区刚刚起步,就一年多的实践而言,还有许多方面有待进一步完善。法律进社区工作要进一步拓宽领域,提高层次和水平,为社区提供全方位、多层次、多角度的服务,促进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使社区建设的方方面面都纳入法治化轨道,实现社区法治化。
一是各阶层形成共识。要明确法律进社区最终是为实现社区法治化。要从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把实现社区法治化作为社区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措施。要贯彻依法治市的方略,营造城市社区法治环境,以规范社区管理和保障社区稳定为宗旨,以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服务为切入点,以提高社区成员法律素质为核心,促进社区发展的法制化。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