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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方式精品(七篇)

时间:2023-09-05 16:31:39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融资担保方式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融资担保方式

篇(1)

关键词: 应收账款/一般债权质押/债权让与担保/浮动担保 

    应收账款一般是指企业因对外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原因而产生的应向购货方或接受劳务方等收取商品或劳务的价款及价外费用的企业债权,其本质为一般债权。[1]大量现存应收款及不断增长的未来应收款,使许多企业遭受困扰。它们一方面背负繁重的应收款管理及催收工作负担,一方面又在资金融通和周转上面临困境。为摆脱这种困境,实践中出现了以应收款这一一般债权作为担保品融资的做法。这种做法把应收款管理与融资两个方面创造性地结合在一起,是一种解决难题的新思路。但其是否在法律上可行,担保法律关系当事人各有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究竟有哪些担保方式可以选择,立法上应该如何应对,这都是在先行的实务面前不容回避的理论及立法问题。但长期以来,人们对财产的静态归宿关注较多,却忽视了天然具备动态特征的债权的转让和利用,反映到立法上来,以债权作为融资工具的法律规范不但粗疏,而且不成体系,甚至付之阙如。这样,理论及立法上的滞后与现实中需要的迫切就使对应收账款融资担保问题的探讨获得了广阔的生存空间。

    一、应收账款融资担保的比较法考察

    从世界范围观察,应收账款作为融资工具,比较典型的有美、英、法、德等几个发达国家。美国法对应收账款的法律调整主要体现在《美国统一商法典》(ucc)第九篇。[2]该篇对应收账款作为担保物的各种要求作出了明确而完备的规定,如定义、登记、附着、完善、抗辩及优先权等。当事人间就应收账款进行的融资,不管形式如何、名称怎样,如设备信托、代办人留置权、动产抵押、让与、附条件买卖等,只要客观情况表明有设立担保权益的真实意图,则一律依ucc第九篇进行担保权益的登记,以完善担保权益,否则不仅不能对抗第三人,而且对债权人而言,都不能享有专为担保权人规定的救济措施。ucc第九篇对应收账款的买卖及担保均有效力,且以中央登记制解决了应收账款转让中的第三人保护问题。这些决定第九篇的实用价值极大。事实证明,这套制度经得起考验,在简化交易程序、降低交易成本和有力防止欺诈方面成效卓着,能够适应当代商业发展。

    在英国法上有以诉讼物担保的形式。诉讼物是指不能实际占有,但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认领和强制执行之物。以债权作为担保标的属于诉讼物担保。设质的债权被称为“应收债账”。可以认为,在英国法的实践中存在一般债权质押,但建筑合同和租买合同等以一般合同作为其表现形式的一般债权质押是不被允许的。[3]另外,因为应收账款大多涉及后得财产即未来的库存及其收益,浮动的债务负担亦是可资利用的担保方式。[4]其主要特征有:第一,它是在企业的某一类财产或全部财产上设定的担保,这些财产或资产是现在的或将来的则在所不问。第二,已设定担保的财产在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中处于变动状态,只是在债务人届时不能清偿债务,或债务人公司发生停业或解散事由时,才最终特定化。第三,债权人不转移担保物的占有。在担保物结晶之前,债务人可以自由处分,第三人即使知道浮动担保的存在,对购买的担保物,亦取得完全的所有权。法国法上可以选择的担保方式主要有:(1)普通质押。需要指出的是,法国民法将各种财产权当作无体动产处理,债权质权的规范只能从动产质权中寻找。依《法国民法典》第529条之规定,“以可追索之款项或动产物品为标的的债与诉权”系被视为动产的权利种类。(2)整个事业的质押。担保物包括企业的所有财产(如商誉、应收账款、库存、设备、专利等),与英国法中的浮动的债务负担类似,但形式上要求比英国法严格。(3)loidaily。依1981年loidaily法,当事人通过向金融机构传递一个账债清单就可进行多次现在以及未来债权的转让。为使转让有效,借款人必须向银行寄送包含下述内容的电子账单文件:(1)有适用债权让与法或债权抵押法的字样。(2)有陈述适用1981年loidaily法规定的条款。(3)银行名称。(4)所转让账债的精确识别。包括账债债务人名称、地址以及有关债权的金额。[5]

    德国法主要采用债权让与担保来解决在应收账款上设定担保权益的问题。债权让与担保是指为担保债权人的一项债权,把债务人的

债权转移给债权人。概述如下:第一,前债权人与新债权人之间关于让与债权的合同一旦成立,新债权人就取代前债权人,如果债权产生于双务合同,担保的受益人并不取得合同当事人之一的地位,只是取得债权占有者的地位,即成为债权的持有人。第二,为担保让与债权,对第三人来说是全面的转移,但在当事人之间是受限制的。第三,债权让与担保不是附属权利,其存在不取决于被担保的债权。第四,将来发生的债权、多数不特定债权均可作为债权让与担保的标的。[6]值得注意的是,债权让与担保,在很多情形下取代了其他担保方式,例如债权质权。原因主要在于:债权质权的本质,是附条件的债权转让,即债权人届时不能对自己的债权人履行义务,而由后者直接行使债权,以实现自己的债权。其效果与债权担保完全一致。而债权让与担保制度比债权质权制度更加简明,而且易于执行。[7]

    综上所述,美、英、法、德四国在应收账款融资担保的问题上,主要采用了以下四种方式:应收款转让、浮动担保、普通债权质押、一般债权让与担保。但就单个国家而言,呈现多种方式各有分工、齐头并进的局面,当事人在以应收账款作为融资工具时,有多种选择。相比之下,单一方式的法律手段无异于限制当事人的意志,强迫他做什么或不做什么。所幸这种对自由意志的践踏在以上各国并不存在。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在以上四国,有关应收账款的融资担保方式,已经突破了民法范畴,进入了商法或者金融法的领域。这一点是我们尤其应当注意的。

    二、我国应收账款融资担保方式的应然选择

    应收款转让、浮动担保、普通债权质押、一般债权让与担保四种制度都在应收账款融资担保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我国目前的企业发展也迫切需要应收款类债权利用的助力,那么在我国法律,尤其是物权法的框架内,究竟哪一种方式更适宜、更有效呢?梁慧星教授主持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将一般债权质押、浮动担保及一般债权让与担保一举囊括,王利明教授主持起草的建议稿则仅仅确认了一般债权质押和让与担保。[8]两个学者建议稿代表了学界重视物权法指引功能的心理。但是,这种运用法律指导实践,使二者不致脱节的迫切愿望是否能够实现,暂时还是一个疑问。

    一般债权质押,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认可的一种担保方式。但我国担保法上却未见其踪影。仅仅第75条第4项“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这一关于质押标的的兜底性规定,依稀给人承认一般债权质权的希望。事实上,大多数学者在为现实中的一般债权设质寻找法律依据的时候,也倾向于作出将一般债权包含于“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的解释。推而知之,通说对立法明确承认一般债权质押持支持态度。但也有学者提出了质疑。[9]质疑意见主要包括以下两点:其一,一般债权质押担保功能有限。一般债权质权的标的物是拟制的财产,实际上只是一种请求权,质权所担保的债权也是一种请求权。如果此种请求权的实现以另一种请求权的实现为基础,那么债权最终实现的程度难以预料。第三债务人(入质债权的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状况,第三债务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是否有抗辩事由,亦重新回到质权人的考察范围,而这正是担保物权制度所极力规避的。其二,一般债权质押缺乏合适的公示方式。质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具有物权效力,要求质权的标的进行公示,不特定的第三人方可知晓质权的存在从而产生公信力。当债权作为质权的标的时,能否公示,如何公示就成了一个难题。目前实践中采用的移转债权证书和通知第三债务人的公示方式并不足取。

    但经过分析不难发现,以上质疑并非不可反驳。基于债权的请求权性质认为一般债权质押担保功能有限不无道理。但事实上,在一般债权质押实务中,没有人会不经过信用调查,甘冒巨大风险将资金出贷或者设定很难实现、甚至没有实现可能的质权。设想有这样一种人存在,与民法上“理性人”的基本假设是相悖的。这种信用调查包括对出质人以及第三债务人的还款能力等方面数据的整理与分析,以便为进一步决策提供依据。当然,这无疑是加大了质权人的信息咨询成本,因此有学者呼吁建立全社会多层次的信用和风险评级制度,[10]培育中介机构,分担质权人的负担,保证债权利用的良好运行。在这样的制度健全之后,随着不良债权成为质权标的可能性的减小,一般债权的担保功能会相应地增强。至于一般债权作为质权标的时的公示难题,在未找到合适的公示方法之前,可以通过其他制度设计尝试解决。权利质权作为物权,其所以需要公示,系由其对世性。换言之,一方面,质权人的质权需得到尊重,不受任何人的侵害,另一方面,潜在的后顺序质权人(善意第三人)的利益需加以保护。质权人占有债权证书一可以宣示质权的存在,二可使善意第三人从质权人处获悉债权设质的事实,在法律规定

债权设质需通知第三债务人的场合,同一事实亦可从第三债务人处知悉。那么,若第三债务人谨遵诚信,以上设计似乎达到了对质权人和善意第三人的保护目的。但若出质人与第三债务人恶意串通,善意第三人从第三债务人处无法得知有价值的信息,甚至得知错误的信息,其利益难免受损。为有效规避这种情况的发生,在赋予第三债务人抗辩权的同时,对之课以如实告知权利状态的义务,使第三债务人处于出质人的保证人地位,当是一种较好的选择。综上所述,在“物尽其用”成为我国物权法孜孜以求的立法目标的大背景下,一般债权质押不能囿于上世纪九十年代担保法仓促出台之时处于对“三角债”问题的惧怕而过于谨慎的立场,而应借助相对成熟的理论准备,非常迫切的现实需要,在物权法上立足,以发挥债权财产化、价值化的应有效用。但一般债权质押不能替代一般债权让与担保和浮动担保。

    债权的让与担保是实务中应用较为广泛的权利担保方式。与债权质押相比,二者在成立要件、对抗要件和实行方法方面并无两样,但在以下几个方面却迥然不同。第一,法律渊源上。债权质押是成文法的产物,大陆法系民法典大多对此予以明确规定。而让与担保作为一种非典型担保方式,仅在判例法中可寻见踪迹。第二,债务人和债权人是担保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双方的利益保护方面,是力求平衡还是各有侧重可以成为判断不同担保方式的标准。债权让与担保因担保权人直接取得了让与担保的权利,在对外的关系上,因不考虑是否善意的问题,第三人极易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因此其在制度上系为明显偏向债权人的担保制度。[11]相比之下,债权质在担保权设定双方的关系上更加平衡。第三,能用质权担保的现有或将来的债权必须是能够确定的,这种确定性不仅要求指出第三债务人的姓名,还需明确其法律原因,甚至债权发生期限(始期和终期)或债权发生的确定性、债权的金额等。[12]

    所以在未来债权作为担保物的场合,债权质权就显得力不从心。同理,在多数不特定债权之上设定集合让与担保的场合,债权质权更是无能为力。

    浮动担保也有自身的优越性。在法定或约定的结晶事由来临之前,浮动担保人可自由处置其财产,其经营活动不受担保事实的影响。这一特征不但使整个财产的抵押成为可能,扩大了抵押标的物的范围,而且可以使抵押人借助贷款资金,缓解资金周转的暂时困难,获得发展机会,从而从根本上增强偿债能力。但该制度也存在不少缺陷。最主要的是债权人利益得不到最大程度的保障。这一难题克服与否,不但关系到浮动担保在现实运用中的生命力,而且对我国是否引进浮动担保制度影响甚大。但浮动担保中抵押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并不是一个解不开的死结,它有赖于浮动担保制度的精心构建。

    实践中运用的不断增多与立法粗疏甚至缺位的现状、使一般债权质押、浮动担保、让与担保等融资担保制度获得了实用性和立法的必要性。但以什么样的方式进行立法,仍是一个重要的立法选择问题。在物权法的起草过程中,关于担保物权,学者争议最大的就是是否增加担保物权种类以及新增哪些种类。对这一争议的不同回答,反映了对物权法的体系、担保物权的定位、物权法与担保法的关系、各种新型担保物权(方式)的法律构造等等命题的不同认识。我们认为,在物权法作出继受德国民法他物权制度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两分格局的选择之后,为法典的逻辑性与体系性考虑,就必须在具体制度的设计上尽力维护这种模式。例如,担保物权的分类标准采“限制物权说”,那么在吸纳新的担保物权种类时,就不能另立一套标准。当然,这可能暂时无法使新型担保方式在法律上得到承认,但匆匆作出将新出现的担保方式统统纳入物权法的结论更是不切实际。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种特殊的、非典型的担保方式还将不断涌现,届时法典的修改是个难题,即使修改,也难以穷尽其种类。而且在担保方式的效力层次上,因为法律适用上“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则,物权法上的担保方式相对于特别法,就会被“普通法化”,从而失去优先适用性和原有魅力。因此,结合以上三种担保方式的特性,笔者认为以下安排较为妥当:一般债权质押由物权法明确规定,让与担保与浮动担保留待担保法修改时,由担保法予以吸纳。

    三、我国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法律规则的构成

    一般债权质押,质权不能仅依质权人的意思得以实现,还需借助第三债务人的履行行为。这导致质权人的风险加大,因而对质权人安全的保障成为一般债权质押中的重头戏。但是,债权质权的设定、行使及实现也有可能给第三债务人带来额外的负担,比如债务履行方式、履行地点的改变。一个完善的一般债权质押制度设计,必然要求在保障债权的流通性的同时,避免因债权出质可能给

第三债务人带来的不利后果。可见,质权人利益和第三债务人利益均在保护范围之内。这样,寻找二者之间的平衡点,就成为一般债权质押制度设计中必须予以充分重视的一个问题。基于以上认识,我们认为一般债权质押制度可作如下设计:

    第一,承认一般债权可作为权利质权标的。在这方面,梁慧星建议稿和王利明建议稿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但二者采取的立法技术不同。梁稿将“其他依法可以转让的债权”与汇票、支票等证券债权质权并列,王稿则将“依法可以转让的一般债权”单独作为一项,与股权质权、知识产权质权并列。我们赞同梁稿的安排。因为一般债权与证券债权一样,是债权的下位概念,而只有债权质权才与股权质权、知识产权质权处于同一次序。将“依法可以转让的一般债权”单列,将导致种属概念在位阶上的混乱。

    第二,明确仅在具备以下三要件的情况下,才完成一般债权质权的设定。一是质押合同应采取严格的书面形式;二是出质债权有债权证书的,应将债权证书交付质权人;三是应将债权出质的事项通知第三债务人。第二、第三个要件的提出并不意味着我们主张债权证书的交付及通知第三债务人为一般债权设质的生效要件。债权证书并不是权利证书,其交付并不能产生与权利证书交付相同的效果。而且在现实生活中,往往还需要证明合同上已为履行行为的文书一并移转占有。因为在当事人的交易过程中,欲以合同债权设质多须设质人已为合同上给付而债务人未为对待给付时形成的单方债权,否则因债务人的履行抗辩权会使设质变得毫无意义。[13]

    这些在实务操作中,无论对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极为繁琐和不便。但是,债权证书的占有会使质权人多一种宣示权利的途径,从质权公示的角度考虑,有债权证书的,应当移转债权证书。对第三债务人的通知在一般债权质押的制度设计中地位十分重要。它不仅是质权效力的体现,起到约束出质人和第三债务人之间行为的作用,而且有利于对第三债务人利益的保护。但是,质权的生效仅仅取决于出质人与质权人的合意以及这种合意是否符合形式要件,与是否通知第三债务人无关。一般债权设质将通知第三债务人作为对抗要件更为妥当。

    第三,明确一般债权质权的实行方法。讨论一般债权质权的实行方法时,需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被担保债权与入质债权其清偿期未必一致,二是两个债权的标的物亦有可能不一致。我们在立法中有必要一一予以区分,并制定不同的规则。[14]对入质债权的清偿期先行届至情况下质权的实行方法,立法及学说已有定论,即赋予质权人请求提存的权利,待质权人自己的债权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由其直接收取提存物。而被担保债权的清偿期先行届至时,质权人是否有权处分入质债权,学者意见不一。我们认为,不能因债权设质,而强迫债务人提前清偿从而剥夺其期限利益,况且两个债权的清偿期存在以上情况,在设定债权时,质权人即应明知。明知而仍设定质权,即意味着接受由此而带来的后果,此时,质权人的利益并无保护的必要。立法上可以参照担保法解释第102条,规定质权人只能在入质债权清偿期届满时方可行使质权。[15]

    至于是否区分标的债权给付物的不同,规定不同的实行方法,也应具体分析。标的债权的给付物一般为金钱或者金钱以外的物(亦称为他物)。给付物为金钱时,被担保债权的标的也可能为金钱或者他物,因而有两种不同组合,给付物为他物时亦然。但这看似庞大的阵容并不必全部在一般债权质权的实行方法中予以规定。以入质债权的标的为他物,而被担保债权为金钱债权的情况为例。质权人收取第三债务人给付的实体物后,实质上质权人的质权发生了变化,由权利质权转化为动产质权,动产质权的实行方法即可用,并无必要另立实行方法。但是,入质债权的给付物为金钱还是他物的区分还是必不可少的,这方面,《日本民法典》第367条的规定可资借鉴。

    第四,引入第三债务人的抗辩权。赋予第三债务人以抗辩权,是保护其利益的一个重大举措。王利明建议稿第500条即规定:第三债务人可以以其对出质人所享有的抗辩权对抗质权人。该规定确认了第三债务人的抗辩权利,却未届定可得主张的抗辩权范围。事实上,并非第三债务人享有的对出质人的所有抗辩权均得对质权人主张,债务人仅得以受通知时所能对抗出质人的事由对抗质权人。[16]对于通知后所产生的可以出质人的抗辩事由而使债权消灭或有瑕疵的风险,不应由质权人承担。

    明确了一般债权质押的具体制度设计之后,接下来的问题是立法技术上如何处理。就质权一章,梁慧星建议稿及王利明建议稿均采用了“一般规定”。这样,权利质权在准用动产质权规定的同时,还可援用“一般规

定”,或者说一般债权质权与动产质权及其他权利质权的相同之处,可以在“一般规定”中规定。而《物权法(草案)》(四次审议稿)则仍然沿用“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两分的体例。那么我们可能的选择就是在权利质权部分仅仅规定其特殊适用规范,从而在保证物权法担保物权编逻辑清晰、体系完整的同时,最大限度地避免条文重复。一般债权质权的处理也是同样道理。以下尝试就一般债权质权的各个具体方面作出安排。一般债权作为质权标的的问题,可坚持梁慧星建议稿的相关规定。

    一般债权质权设定的三个要件,“应采书面合同”在动产质权一节中规定,“有债权证书的,移转债权证书”及“通知第三债务人”可作如下规定:以一般债权出质,有债权证书的,出质人应将债权证书交付质权人。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将债权出质的事项通知第三债务人,未经通知的,不得对抗第三债务人和其他第三人。

    一般债权质权的实行方面,入质债权清偿期先于或后于被担保债权的清偿期时的实行,可与证券债权质权一并规定。入质债权的给付物为金钱或他物时的实行,可借鉴《日本民法典》第367条,作如下规定:质权人可以直接收取作为出质标的的债权。债权的标的物为金钱时,质权人以对自己的债权额为限,可以收取。债权的标的物不是金钱时,质权人于作为清偿所受的物上有质权。

    第三债务人的抗辩权可修改王利明建议稿的规定:第三债务人可以以其受通知时对出质人所享有的抗辩权对抗质权人。

    注释:

    [1]有学者将应收款定义区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前者指一人可以从另一人获得一笔款项的权利,不论其产生原因为何。后者指一人从另一人受付一笔金钱的合同权利。参见李国安主编《国际融资担保的创新与借鉴》,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52106页。本文采狭义的应收账款概念。

    [2] 《美国统一商法典》称之为帐债。

    [3]参见费安玲主编《比较担保法——以德国、法国、瑞士、意大利、英国和中国担保法为研究对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10页。

    [4]阎秋平《在帐债上设定担保权益的法律比较》,载《国际贸易问题》1998年第9期。

    [5]阎秋平《在帐债上设定担保权益的法律比较》,载《国际贸易问题》1998年第9期。

    [6] 参见沈达明《法国/德国担保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年版,第2962307页。

    [7]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52页。

    [8]应收款转让,其实质为一般债权让与。此时的应收款,像动产不动产一样,系买卖的标的物。转让的结果,对债权人来讲,是债权的提前变现,对债务人而言,意味着债务人的替换,第三人成为新债权人,原债权人退出该法律关系。此种以融资为目的的应收款转让,因基本不掺杂担保的成分,适用《合同法》中的债权让与制度为已足。另外,有不少学者指出,在一般债权(权利)作为担保物时,可以考虑权利抵押的方式。的确,在我国,权利抵押权与权利质权的区分并不明显。但依担保法的规定,权利抵押的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用益权,如土地使用权。本文坚持这一立场,因此不将权利抵押作为可选方式之一。

    [9]参见宁宁《对一般债权质押的质疑》,载《当代法学》2003年第11期。

    [10]参见许多奇《债权融资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64页。不过,许书系在讨论如何防范保理风险时,提出了该法律制度建议。

    [11]钟青《权利质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2页。[12]王闯《让与担保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 年版,第222页。

    [13]许多奇《债权融资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 年版,第65页。

    [14]陈祥健主编《担保物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255页。

    [15]如果仅依质权人对入质债权的清偿期后于被担保债权的清偿期的明知,就使质权人承担届期仍不能行使质权的后果,未免过于苛刻,而且将使为数不少的债权在出质时受到质权人的质

篇(2)

[关键词]信用担保;风险分散;融资

[中图分类号]F423;F8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08)06-0048-02

目前我国注册登记的中小企业早已超过1000万家,数量占企业总量的99.3%,创造了GDP的55.6%,提供了全国75%左右的城镇就业岗位。[1]然而,在中小企业占据半壁江山的今天,对其金融供给却严重滞后。企业因自身条件不足等原因造成“贷款难,还款更难”的局面,迫切需要担保机构的协助以获得贷款。

一、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可以有效缓解中小企业的融资难度

(一)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目前,在我国中小企业所获得的融资与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极不相称。具体表现为中小企业间接融资渠道狭窄,直接融资渠道也不畅通,并且融资方式仍很单一。

首先,从企业自身特点和经营困境来看,中小企业由于资产少,负债能力有限,因此在还款过程中容易受到周边经营环境的影响,而且部分企业信用意识淡薄,有意拖欠贷款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信用担保诚信度低,进一步增加了融资难度。

其次,从政府和金融业的融资态度和困境来看,一方面,政府“抓大放小”的方针政策导致金融业在对大企业和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上的不平等。另一方面,金融机构由于自身经营要求实行谨慎原则,这也不利于风险性较高的中小企业融资。[2]

最后,从中小企业能够利用的融资方式来看,最原始的方式就是企业自筹资金,多为企业所有者自身积累或向亲戚朋友筹集的资金。这部分自筹资金一般金额都比较小,难以满足企业的长远发展。比较高级的方式是直接融资,包括债券和股票等方式。这种方式较简便且符合现代国际融资理念,但是只有公司制的中小企业才有权使用,而且只有极少符合严格条件的企业才能公开上市或进入“第二板块市场”进行融资,同样难以解决多数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所以目前最为实用,也是被普遍采用的形式还是间接融资(包括金融机构向企业提供的短、中、长期贷款)。

实践证明,银行贷款是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甚至唯一选择。[3]贷款方式主要分为抵押贷款、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等三种方式。第一种方式要求贷款企业的资产达到一定水平,但我国中小企业多数抵押担保能力不足,缺乏必要的抵押品,导致这种方式利用率不高。第二种信用贷款的方式更是因为中小企业普遍信用度不高导致金融机构心有余悸而很少采用。最后,能被金融机构和企业普遍认同和接受,并为国际金融机构所提倡使用的即为担保贷款方式。

(二)信用担保是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普遍采用的方式

由以上分析可见,对于企业来说,担保融资是其较好选择。其实不仅对于企业,而且对于政府和作为资金提供者的金融机构来说,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也是较好的选择。

对于政府部门这只“有形的手”来说,中小企业融资难这一问题作为一种市场现象,还要求市场这只“无形的手”来调节。建立信用担保体系能使融资结构优化,自动调节其中的扭曲现象,减轻政府硬性调节市场以及被动处理逃废贷款行为的压力。

对于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来说,建立信用担保体系可使其规避风险并使潜在的交易成为可能。银行业通过承担其能够承受的风险获取利息收入,担保公司则是通过承担其能够吸收的风险来获取担保收入。由此,贷款的风险被担保机构大大分担。同时,担保机构的出现使信用不足、缺乏资金的企业和希望贷出资金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潜在交易成为可能,从而提高了金融机构的盈利水平。

可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一个对利益各方都有利的选择。但是,虽然我国担保机构在数量上有了较快发展,但由于担保机构是新生事物,在运行等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

二、我国信用担保体系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我国信用担保体系的现状

中国信用担保制度是于1990年启动的新型经济制度。原国家经贸委制定了“一体双翼”政策,即国家财政投入和民间资金的融入。在法律制定方面,2003年出台了《中小企业促进法》,担保机构结束了“试行期”。同年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司积极劝说官办、民办的担保机构在“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中注册登记。另外,现已针对机构的营运管理制定了具体规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使信用担保活动更加有理可依。

(二)我国信用担保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存在总体结构性缺陷。政府的财政性担保处于绝对主导地位,民间资本性担保的比重严重不足。过多的政府干预,一方面加重了财政负担,另一方面不利于民间资本的进入,不利于机构自身约束和激励机制的建立和运行。

第二,存在经营性缺失。表现在缺乏风险分散机制。一是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没有合理分担风险,有的担保机构甚至被迫独立承担100%的风险。二是缺少专业的再担保机构,担保行业无法形成网络体系,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担保行业的发展。

三、完善我国信用担保体系的基本思路

(一)针对结构性缺陷确立多层次的担保机构类型

根据实际情况,我国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应该是一个以政府担保为主,其他担保形式并存的信贷担保体系。

第一,建立以政府为主体的信用担保系统。确立从中央、省、地区或市、乡或镇的综合网络,由中央统一投资设立(专家建议投入100亿元[4]),逐级财政划出一定量预算资金,组建信用担保基金。

第二,成立商业性担保体系。以法人、自然人为主出资,按《公司法》有关规定组成责任公司,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三,设立互民间中介担保机构。建议由商会来组织中小企业按照自愿的原则组建,形成会员制度。各会员企业按规定缴纳一定的会费以获得数倍于入会费的担保贷款额度。之所以选择商会做“领头羊”的角色是因为商会比政府更接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能够在政府的利益与企业的要求之间作出平衡。

(二)针对经营性缺失建立担保机构的多层次风险补偿机制

第一,建立再担保体系。依据各地实际情况,设立地方担保、省级和全国性的再担保多层信用补偿机制。地方担保机构直接面对中小企业,再担保机构直接面对担保机构。担保机构按预定支付再担保费,双方明确权利、义务,再担保机构按约定比例承担相应风险。这样的多层次性结构,从地方到省市再到全国,既放大了担保机构的倍数,有利于担保规模的扩大,又规避了担保公司的部分风险损失。

第二,构建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美国等发达国家的信用担保活动中,金融机构要相应承担10%~40%的担保贷款风险。借鉴它们的经验,各机构分担比例如下:一笔担保贷款,由贷款银行自己承担20%的贷款风险,由担保机构承担80%的贷款风险。在80%的贷款风险中,由省级政府的再担保机构承担30%的担保风险,再由该地区的下一级再担保机构承担20%的风险,最后30%的风险由担保机构自己承担。

第三,建立再保险体系。很多发达国家在这方面有着成功的经验。日本中央信用保险公司为地方性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再保险,其比例一般为70%~80%。意大利担保公司每年最主要的再担保业务是与瑞士再保险公司合作开展的,担保公司每年以承包项目75%的额度向再保险公司购买再保险。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将再保险与担保行业相结合,担保机构在承担担保责任同时,将已经承担的风险按一定比例进行再保险,由再保险机构承担部分风险,当担保机构发生赔付时,由再保险机构按与担保机构约定的方式和承担责任的比例赔付。这样对保险公司来说可以创新品种,而担保机构又可以解除后顾之忧,分散风险。

(三)尝试“附加条件的担保融资”,加强监控降低风险

在国际融资相当发达的今天,一些发达国家的专家提出实现融资的“无担保贷款”,但基于我国中小企业目前的融资状况显然是不切实际的,建议尝试采用更符合国情的附加条件的担保融资方式,进一步降低和分散风险。

首先,要求中小企业应满足一定的财务要求,始终在相关的指标下运行。具体的指标由其贷款银行针对该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

其次,由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共同指派专业人员对企业财务和经营状况进行不间断的监督。风险控制点的分布是:前期的考察,中期的监控,后期的管理。

再次,贷款机构要注意控制本身的操作风险,包括要求有专业资格的人员对企业指标进行审查,防范审批人的个人道德风险等。为此,可以设立“基层信贷经理”。基层信贷员比其他人更了解中小企业的“软信息”,然而手中却没有贷款的权利,只有推荐权,还要承担很大程度的风险,担负收贷收息的责任。建议把贷款的权力下放到基层信贷员手中,效率更高,也体现了权利和责任统一的原则。

最后,要求各金融机构不要惜贷。根据日本、韩国等东亚地区的成功经验,通过开展大量的业务,相对降低个别业务的事故所造成的冲击,则根据大数定律,即可获得持续的稳定性发展。

参考文献:

[1][4]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日本国际协力机构(JICA).中国中小企业金融制度报告[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5.

篇(3)

文/卞延龄 孙养俊

随着国家鼓励中国企业“走出去”政策的落实,目前许多企业已经实现从最早的劳务输出和工程分包的初级阶段到工程施工总承包和设计施工总承包的提升转变。随着大量中国企业“走出去”,加上各国建筑企业的加入,国际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一个国际招标的项目往往有几十家单位参加竞争,利润空间越来越小,而且中国企业大都在贫穷而缺少资金的非洲等国家,这些国家急需基础设施的建设来提升国家的经济,国家又有丰富的资源,因而许多中国企业走向协助项目所在国融资的方向,这种方式不少企业目前也比较成熟,做成功不少项目,少数企业正在向更高端的领域以投资带动工程承包的方式进军国际市场。

融资项目的组织和结构

融资项目的组织和结构是比较复杂的,有不同的利益方参与者参与,因而组成了不同的投资结构,也形成了不同的资金结构,又根据融资项目的融资结构不同,组成了不同的融资类型,虽然融资类型不同,融资的组织、参与者、融资结构有所不同,但大致的参与者和程序是大同小异。

为项目所融资的参与者。一个融资项目要成功,必须有多方参加,首先要有项目的发起人,也就是准备组织做这项目的发起方,可以是政府部门,也可以是项目公司,当然也可以是借款人;另外还有给项目提供资金的机构,如贷款人,它可以是贷款银行或国际金融机构,也可以是自然投资人:有些项目还离不开东道国政府,需要它为项目偿还债务进行主权担保,其它还有承包商,咨询公司,供应商,购买方,为借款人担保受托方,对工程或第三者进行保险的保险公司等。

融资结构。融资结构是整个项目能否成功的关键,是整个融资项目的核心,因而融资结构也称广义上的资本结构,它是指项目发起人在筹集资金时,由不同渠道取得的资金之间的有机构成及其比重关系,一般参与各方的关系用融资结构图表示。根据融资对象不同,融资类型可以分为:项目融资、直接融资、融资租赁等;根据融资方式不同,有买方信贷、卖方信贷、境外并购融资、内保外贷等。目前在国际工程中用得比较普遍的是出口买方信贷和境外项目融资。

项目资金结构。资金结构与融资项目的投资比例、参股多少相对应,特别对于大型的项目融资,投资结构比较复杂,所以相应的资金结构也较复杂,这方面主要由融资财团牵头,所以不详细描述。

项目信用保证结构。是融资项目中所采用的一切担保形式的组合,是以各种担保关系为主体构筑的。一方面是项目本身的经济强度,另一方面是直接和间接的各种担保。如项目所在国的主权担保,银行担保,项目本身资产抵押担保等等。

融资项目的管理

融资项目的适用范围。资源开发和基础设施,总之是哪些竞争性不强的行业,但项目本身有较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融资项目的程序。首先是工程项目选择,目前国际工程特别是非洲国家很缺钱,都需要融资来解决资金问题,而且目前融资项目大都还是以项目所在国政府来主导,所以当承包商获得某个工程项目信息时,一定要了解项目背景、大小、性质、投资额度,因为项目发起者在需要建设这个项目时,已经做了投资决策分析,包括请咨询公司做初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他在决定项目投资结构也考虑了许多因素,现金流量、债务责任、税务结构、将要选择的融资结构和资金来源等。

其次是融资决策,也就是选择何种融资方式,方式不同,选用的融资结构不同,风险和费用也不同,要考虑贷款资金数量、时间、融资费用,如果采用项目融资,因融资结构复杂,投资者就需要选择和任命融资顾问,开始研究和设计项目的融资结构,对项目有关的风险因素进行全面分析和判断,确定项目的债务承受能力和风险,设计出切实可行的融资方案。承包商了解融资方式了,与贷款银行沟通确定合适的融资方案,向银行提供项目本身合法文件,如政府批准文件,可研和环评报告及政府批复,是否有东道主国家财政担保或者是当地国银行的担保,承包商与投资者签订的商务合同,供银行进行评估风险,此时,银行会提出贷款要有中国出口信用保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担保(一般出口买方信贷),因而承包商也要提交相关资料给中信保评估。

然后是待银行和中信保评估可行后,与投资者进行融资条件的谈判,包括贷款周期、贷款费用、合同金额的贷款比例等,接着由双方律师起草贷款协议,签署协议后,由中国信保出具承保函,最后承包商或投资者交给保险费用,承保函生效,投资者支付工程预付款,贷款协议生效可以按协议开始放款,承包商对项目开始实施。

融资方式选择。根据项目所需融资的金额规模大小、贷款偿还期长短以及项目风险大小和承包商所能承受的风险大小,承包商选择相应的融资方式,目前我国国际工程承包的融资方式较为单一,从政策优惠不同分:有优惠贷款和商业贷款;前者贷款利率比较底,贷款期限比较长,但运作的程序较复杂,周期比较长;后者贷款利率执行市场化,最终由双方谈判确定,但总的来说比较高,贷款期限没有前者长,但运作程序简单,比较快。从项目性质对象不同分:有买方信贷、卖方信贷、租赁融资、福费廷、项目融资等,租赁融资主要是承包商租赁一些较大型的施工设备,故融资规模不大,但承包商承担的风险较大,承包商能通过福费廷融资的规模也不是很大,相比租赁融资卖方信贷承包商承担的风险较小,买方和卖方信贷的规模根据实际情况可大可小,但买方信贷的风险最小,项目融资适用于大规模融资,同时它的风险也最大。目前我国承包商从风险角度、融资灵活度出发大都采用买方信贷的融资方式。

融资项目成功的条件。认真进行项目选择和风险分析,项目融资法律结构严谨不误,确定项目资金来源,项目管理结构的合适性,充分调动利益相关者的积极性。

融资项目风险管理

承包商对于融资项目的风险,主要从两个方面来管理和控制,一是外部环境风险,即融资项目所在国的政治风险、法律风险和经济风险;二是选择融资方式本身的风险。

在选择项目时,首先要考虑项目所在国的政局是否稳定;法律是否健全,是否对外国承包商有种种限制的法律规定,包括税法、劳工法,环保法等,有没有以前签订合同又不执行的案例;同时了解项目所在国近几年的经济情况如何,是否平稳,通胀率如何,国家的整个经济财政实力强弱,未来经济发展的趋势如何,外汇是否管制等等,同时考虑项目本身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偿还能力,又要考虑施工环境,能否在合同期内按时完工,包括在项目完工维修运行期间的各种风险。

在选择融资方式时,要了解各种融资方式本身的特点和风险,以及承包商自身的财务能力,才能选择何种符合自己的融资方式。出口买方信贷、福费廷对承包商的财务能力要求不是太高,买方信贷是由业主或业主方银行向承包商银行贷款,而业主则以现汇方式向承包商支付工程进度款,业主不能按期付款的风险将主要由银行间承担,通过银行的担保及保险公司出口信用保险来转移这些风险,因此承包商的融资风险极小;福费廷融资方式承包商所承担的风险与买方信贷相似,但由于福费廷的重要特点之一是无追索权,即承包商将票据拒付的风险完全转嫁给了承接福费廷业务的银行,不过福费廷融资方式需要先由承包商向业主垫资,完成量待业主确权后,再由银行买断票据,因而事实上这种融资方式的风险要比出口买方信贷略大。出口卖方信贷、租赁融资的承贷人为承包商,如业主不能按期还本付息,则由承包商偿还,承包商则通过投保出口信用险、业主方银行的担保或其它手段来转移风险,因此这种融资方式中承包商承担了很大的融资风险,也要求承包商有较强的财务能力。项目融资形式风险最大,因而也要求承包商有极强的财务能力,因为它具有无追索权或有限追索权的特点,当业主(项目公司)不能偿还承包商以垫资方式向项目公司提供的资金时,项目发起人不对承包商的垫资有无限追偿之责任,追索权仅限于项目公司的资产以及项目公司得到的任何合同权利,履约保证金,保险金和担保。

因此,承包商要明确知道,承包商融资的目的是为了拿到项目,并通过项目实施获得承包利润,但融资风险与承包利润率并不完全成正比,承包商应根据自身承担风险或抗风险能力和项目风险的大小来选择融资方式,不可盲目推行,否则将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融资项目的实例

根据前面的讲述,简单介绍两个常用的融资项目的成功案例。

优惠贷款项目。这是加纳某地的一个市场改造项目,由于该市场属于旅游城市,市场终日人群熙攘,交易量很高。然而既有的配套设施无法满足人们的购买热情,市场目前规划混乱,无合理分配购物空间,新市场建成后作为城市的中心交易枢纽,市场不但承担了全市商品交易,同时也需满足对外来人员如邻城、国外旅游人士的购物需要。同时提升该地区的交易能力,进而提高政府及人民收入水平。该项目总建筑面积约30100m2,对应总投资需6000万美元,建筑以二层、三层为主,个别为一层,含800个停车位(约22224 m2)及其它配套设施。由于一次改造完成动迁的工作量太大,故该市政府计划将项目分两期进行,第一期为3000万美元,政府市政规划为基础设施改造项目,拟申请中国优惠贷款用于改建原有市场并新建一个毗邻的购物中心。操作流程结构图如图1所示。

成功特点:一是项目本身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改造技术难度和施工难度小;二是加纳政府和中国政府、口行及经商处的大力支持;三是保证了地方和承包商的经济利益,各方积极推动;四是承包商认真考察并做详细可研报告,并了解加纳法律,考虑各种风险。

出口买方信贷项目。这是尼日利亚某州的一条公路项目。州为了发展经济,该州政府就该州交通图提出的八点建议正式提上议程,重点是完成穿越该州的主要道路项目,该项目是双向四车道,每侧路宽为7.3米,包括路肩宽、中间隔离带、人行道、混凝土排水沟等设施和约800米的立交桥,全长40公里,总投资约2.26亿美元。州政府为了缓解资金压力,准备从中国的某商业银行进行融资,由于是州政府借款,不能采用主权担保,需要银行担保,州政府提供由非洲某银行担保,同时国内商业银行还需要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担保。操作流程结构图如图2所示。

篇(4)

摘 要 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的融资方式选择范围十分狭窄,选择融资方式的能力较低,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其持续、健康发展,特别是在目前全球性金融危机环境下,中小企业融资方式选择问题则更加突出。

关键词 中小企业 融资方式 内源融资 外源融资

在经历了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后,我国中小企业遭受了前所未有的危机和挑战,最直接的影响就是融资难的问题进一步扩大化。在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不同的融资方式带来的融资效果是不一样的,受规模不大、资金短缺的限制,中小企业有必要对各融资方式进行透彻分析,在最优状况下选择对其自身最适宜的融资方式。

一、中小企业融资方式的比较

融资方式,是指企业在资金短缺的情况下,对资金筹集的方式、途径和渠道。实质上,融资方式是一种资金转移的形式,即资金从盈余部门向亏损部门转化的形式。目前,众多专家和学者对融资方式的研究大都从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两方面进行。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生产规模的扩大,企业对资金的需求日益增大,传统的内源融资已经难以满足企业发展的需要,外源融资逐渐成为企业融资的主流方向。

1.内源融资

内源融资是指企业通过自身积累从内部筹集资金的过程。内源融资不利用外部资金,其抵抗风险的能力较强,与此同时,内源融资不需要对外支付利息或股利,其融资成本要明显低于其它各种融资方式,因此,企业在融资过程中,首先想到的就是利用内源融资来解决资金需求问题。只有当资金需求数量远远超过了企业自有资金数量时,企业才会考虑内源融资以外的融资方式。

2.外源融资

外源融资是指企业从外部获取资金并将其投入到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一种融资方式。相对内源融资,外源融资具有灵活性、高效性和集中性的特点,能使企业在较短时期内获得大量资金。在当前经济日益复杂化和信用化的进程中,外源融资已经成为企业获取资本的主要渠道。

外源融资最基本的融资方式就是债务融资和股权融资。企业进行债务融资,需要定期向对方支付利息,且到期需要归还,银行贷款、债券、商业票据以及租赁都是债务融资的主要方式;股权融资是指企业以稀释控股权为代价向公众募集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相对于债务融资,股权融资没有到期还本的义务,也不需要支付利息,在企业有充足的盈余和现金时,向股东发放一定的股利。股权融资的具体方式有优先股、普通股。

二、融资风险评估对中小企业融资方式的影响

不同融资方式的融资风险是不一样的,反过来,风险的大小也会直接影响中小企业对融资方式的选择,所以有必要对不同融资方式的融资风险进行分析说明。由于内源融资是企业运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活动,无需承担融资风险。对此,本文仅对外源融资进行风险评估分析。

1.债权性融资的风险评估

企业采用债权性融资方式时,最直接的一个经济后果就是需要定期支付利息和到期还本,这无疑会加重企业的经营负担。一旦企业没有能力支付利息或归还本金,企业将陷入流动性不足的风险,甚至会引发破产的可能。可以说,债权性融资使企业不仅要面临经营风险,同时还要承担起财务风险。随着财务风险的加大,债权人为保护自身利益不受损失便会要求企业为增加的风险采取一定的保全措施,如提高利息支付、限制债权资金的使用情况等等,这一方面进一步加剧了企业的财务风险,另一方面也使企业的生产经营受到过多的约束,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

2.股权性融资的风险评估

若企业采用股权性融资方式时,企业无须承担到期偿还本金的压力,可以无限期使用获取的资金。另外,股权性融资方式免除了企业支付利息的义务,企业不会出现因清偿能力不足而产生融资风险的情况。企业在使用资金时,由于通过股权性融资所获得的资金可以当成企业自有资金,不会受到众多约束,也没有额外的使用成本,这可以使得企业合理安排资金的使用。

相较于债权性融资,股权性融资只需承担经营风险,财务风险较小,因此,综合起来看,企业选择股权融资时所产生的融资风险整体上小于债权性融资。

三、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特征分析

2011年上半年,频频曝出因央行上调利率和存款准备金率,导致中小企业停产或者半停产,甚至出现大规模扎堆倒闭的消息,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不可忽视。比如,在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居多的浙江温州,上半年的信贷形势不容乐观。人行温州中心支行的数据显示,2011年一季度温州新增贷款投放总额为238.28亿元,相当于2010年同期投放量的66.5%。同时,作为我国中小企业集聚的另一个重要区域珠三角地区,受存款准备金率的上调、人民币升值、企业成本上升、原材料价格攀升以及融资困难等因素的影响,上半年中小企业发展呈现整体盈利下滑的趋势,大量中小企业已经或正在面临空前的生存危机,而外向型中小企业却首当其冲。

另外,根据2007年世界银行下属的一个国际金融公司的调查,在我国中小企业的全部资金来源中,有超过50%的资金是来源于内源融资和内部留存收益(资本和留存收益分别占30%和26%),向银行贷款的比例约占20%左右,以公司债券和外部股权融资为代表的外部融资不到1%。

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我国中小企业融资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

1.中小企业以内源融资为主,限制了融资渠道

“有超过50%的资金是来源于内源融资”和“向银行贷款的比例约占20%左右”,这充分地说明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方式基本上只有内源融资和银行贷款两种形式,而内源融资又是居于主导地位的。但是,企业内部留存收益的积累是有限的,随着企业的不断扩大再生产,单纯靠内部融资会极大地制约企业的发展。

2.中小企业间接融资规模偏低

尽管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认识到了中小企业的重要性而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强度,但由于中小企业在申请贷款时还是不能满足大型商业银行较高的放贷条件(例如企业经营运作状况的硬性指标和用于抵押或担保的资产金额的要求),所以大型商业银行的信贷支持对中小企业来讲是难以获得的。

除此之外,中小企业对外部变化的承受能力是比较低的,政府对财政政策或是货币政策的微弱调整就会对中小企业造成较大的影响,所以当政府在2007年11月份做出实行信贷紧缩这一较大的政策调整后,特别是近一年时间来银行存款准备金率的多次上调,使得我国中小企业外源融资就变得更加得困难。

3.创业板融资企业参与度不高

从我国2009年11月份推出创业板以来的情况来看,创业板的股票是比较受资金的追捧的,说明中小企业通过这种融资方式可以有效地融入资金,但是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数量太少,整个中小企业的融资状况并没有得到明显改善。

4.中小企业外源融资成本较高

目前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一般包括:贷款利息,主要包括基准利息和在此之上的浮动部分,这个波动一般是在20%以上;担保费用,一般来讲,每年的费用是占借款总金额的3%;评估抵押物的登记费用,这部分金额一般占总融资成本额的20%;用于防范风险的保证金利息,绝大多数的金融机构在向中小企业放款的同时,会以提前扣除贷款利息为名扣除一部分的贷款本金,所以中小企业在贷款的行为中实际得到的金额一般只是贷款本金的80%。由此可以看出,较高的融资成本也会降低中小企业外源融资的积极性。

四、增强中小企业融资能力的对策

从上一节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特征的分析来看,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大都倾向于外部融资。但是,面对国家从紧货币政策的宏观调控,中小企业在选择外部融资方式时会受到自身因素的限制,使外部融资的可能性和效率大打折扣。作为我国经济增长的主要组成部门,中小企业对社会经济整体发展所作的贡献与其融资能力并不完全匹配,因此,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加强对中小企业外部融资的扶持力度。

1.提高直接融资的能力

中小企业的基础比较薄弱,难以达到一般企业在股票市场上市的条件,国家应该尽快完善我国证券市场体系,适当放宽中小企业上市条件,调整不同类型的中小企业的发行上市门槛,在评估企业资本时增加对中小企业的研究开发能力和成长潜力的考察,让更多的中小企业在中小企业板成功融资,为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中小企业发行上市设立“绿色通道”――推出创业板。

除此以外,可转换债券的运用也可以提高企业直接融资的能力。可转换债券更是一种集股票和债券优点于一身的融资工具,国家可以采取相应措施来鼓励和支持其发展。

2.大力发展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制

在银行对中小企业发放关系型贷款的初期,信用担保机构具有重要的作用。信用担保机构熟悉中小企业的状况并向其提供担保,这就减缓了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银行对中小企业还贷困难的担心,从而增加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有助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程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制:加快信用担保立法,明确担保行业的监管法规和管理制度;规范担保机构以及其担保行为,明确担保行业的行业准入和行业管理办法,使担保机构建立以后按设立的章程运作,使担保资金的使用方向主要用于担保功能;建立多层次担保体系等等。

3.政府对中小企业实施宽松的财政政策

通过出台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来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通过向中小企业实行财政补贴,鼓励中小企业出口和技术创新,提高中小企业的竞争能力。

4.政府直接向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资金

在成立专门管理中小企业的机构的基础上,政府可以成立专门向中小企业提供资金的金融公司,根据中小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来对中小企业进行扶持。尤其是在没有建立关系型融资时,便于中小企业获得长期稳定的信贷资金,促进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

总体而言,中小企业必须结合自身的特点选择融资方式,减少融资的盲目性,提高融资效率;政府在制定中小企业融资政策时,应充分考虑不同经济发展区域、不同类型、不同规模中小企业的融资特征,以提高融资政策的可操作性和实施效率。

参考文献:

[1]李卓瑜,祁西华.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方式存在问题与解决对策.现代经济信息.2010.02.

[2]罗莎.中小企业融资方式比较分析.经营管理者.2010.04.

[3]丁凯.论中小企业融资方式的改革和创新.财务与金融.2010.02.

[4]王伟.中小企业融资方式创新之我见.经济师.2010.02.

篇(5)

早在2008年6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在江苏、浙江两个中小企业集中度较高的省份开始对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问题进行调研,并于当年10月启动了中小企业短期融资券试点工作。2009年11月12日,交易商协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业务指引》,确定了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产品的基本原则和框架,标志着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银行间市场继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之后又增加一个债务融资工具,使中小企业多了一条直接融资的渠道。

机制创新

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是指2个(含)以上、10个(含)以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统一产品设计、统一券种冠名、统一信用增进、统一发行注册方式共同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中小企业发行集合票据应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规则》在交易商协会注册,一次注册、一次发行。集合票据中单个企业及整只票据的发行规模,即在任一企业集合票据待偿还余额不超过该企业净资产的40%前提下,任一企业集合票据募集资金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单只集合票据注册金额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

企业发行集合票据应披露集合票据债项评级、各企业主体信用评级以及专业信用增进机构(若有)主体信用评级;制定偿债保障措施,并在发行文件中进行披露,包括信用增进措施、资金偿付安排以及其他偿债保障措施。

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引入了信用增进和代偿机制等结构设计,与国内已有的中小企业融资工具相比,在产品定位、产品结构以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方面都有较大创新,既是为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量身定做的产品,又引入票据分层的增信方式,实现了产品结构的较大创新,同时设置了严密的前置代偿安排,实现了本息兑付环节的技术创新。

单一中小企业发行融资工具规模小、融资风险大、流动性不足、信用级别低、融资担保难等缺陷,银行收益较低,商业银行不愿承销债务票据。而选择采取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的形式,其优势明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作为企业直接融资方式之一,等于将一些资质、信誉较好的中小企业“组团”,有效发挥银行间债券市场资源配置功能,有利于借力银行间债券市场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募集资金规模较大,使用年限长,能为企业可持续发展提供资金保障;优化企业融资结构,防止利率风险,降低企业财务负担;融资程序比较简便。

更重要的是,中小企业参与发行集合票据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其行业地位、综合实力、资信状况、发展前景等获得银行、评估、担保等专业机构的肯定。中小企业一旦宣布发行集合票据,表明企业经营者对未来的收益拥有较高的期望和信心,市场上潜在的投资者将其视为企业成长的积极信号,有助于大幅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和品牌形象。

因此,《指引》后,北京、山东、上海、广东、江苏、内蒙古、浙江等地先后探索发行集合票据,打破了过去票据业务仅限于央企、上市公司、大型企业发行票据的局面。

到2010年底,我国共发行27只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发行规模达到75.6亿元。

最大障碍是担保方式

中小企业大多规模小,收益不稳定,抗风险能力差,缺乏合格抵押担保品,银行对其信贷的支持力度受到影响,通过间接融资获取的资金与中小企业的实际需求始终具有较大差距。而通过市场直接融资,依然由于资产规模、融资规模、信用等级、项目评估等问题,即使中小企业愿意多承担风险,直接融资市场也未能成为其融资的常规渠道。

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在制度设计、操作流程、担保机制等方面还存在着困难和挑战,而最大的障碍就是担保方式。

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融资的项目往往找不到合适的担保方式,承销商和投资者承受了相当大的风险和压力。多家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总额必须大于集合票据融资的金额才有可能增信。根据财政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1]号)规定,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最高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倍,即5亿元的注册资本最大可能做到50亿元的担保额。但即使担保机构注册资本之和大于项目融资总额,也极有可能出现担保余额不足的情况。而大型的担保机构主要由政府投资设立,在没有政府的大力推动下,为民营企业提供担保往往很困难。

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发行成本的上升和政府支持力度有时候不匹配。2009年以来,银行业在增加中小企业贷款的同时,贷款利率也在同步上升,导致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意愿有所上升。地方政府在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作用很大,但在政府没有资金支持的情况下,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的发行成本仍是很高,企业就不会积极参与,积极性受到挫伤。

财政支持是关键

尽管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显示出了一定的优越性,但发行人向主承销商、承销团成员以及中介机构支付的承销费、信用评级费、法律顾问费、发行登记服务费、兑付费、入会费、担保费等发行费用仍是十分的昂贵。

以北京市顺义区中小企业2009年度第一期集合票据为例,7家中小企业集合发债2.65亿元,实际综合成本为7.06%,而同期银行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为5.31%。在政府财政对担保、律师、评级、公证、利息等各项费用给予补贴资金742.75万元的情况下,最终使集合票据的成本由7.06%下降至4.26%。

从各地情况看,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的运作仍非完全市场化,都离不开地方政府的强力助推,需要政府做大量繁琐而具体的协调工作。而要降低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的综合成本,保证集合票据的成功发行,财政支持是关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着手。

加大中小企业财政资金支持。在财政预算内安排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专项支持资金,用于支付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发行前期评估、审计、法律等中介费用。对于存续期内的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由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优惠,保证企业的集合票据融资成本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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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欠发达地区;小微企业;融资模式;创新

根据小微企业的特点,欠发达地区小微企业融资尤应强调渠道、方式的多元化。从目前国内金融创新实践和国外经验借鉴,小微企业可选择如下融资模式。

1.银行综合授信

银行对一些经营状况好、信用可靠的企业,授予一定时期内一定金额的信贷额度,企业在有效期与额度范围内可以循环使用。综合授信额度由企业一次性申报有关材料,银行一次性审批。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营运情况分期用款,随借随还,企业借款十分方便,同时也节约了融资成本。银行采用这种方式提供贷款,一般是对信誉可靠、同银行有较长期合作关系的企业。可灵活采取买方贷款、异地联合协作贷款等方式。

2.信用担保贷款

目前,我国已建立省、市、县三级小微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逾4000家。这些机构大多实行会员制管理,属于公共服务性、行业自律性、自身非营利性组织。担保基金的来源,一般是由当地政府财政拨款、会员自愿交纳的会员基金、社会募集的资金、商业银行的资金等几部分组成。会员企业向银行借款时,可以由小微企业担保机构予以担保。另外,小微企业还可以向专门开展中介服务的担保公司寻求担保服务。当企业提供不出银行所能接受的担保措施时,担保公司可以解决这些难题。因为与银行相比而言,担保公司对抵押品的要求更为灵活。当然,担保公司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往往会要求企业提供反担保措施,有时担保公司还会派员到企业监控资金流动情况。

3.自然人担保贷款

中国工商银行率先推出了自然人担保贷款业务,今后工商银行的境内机构,对中小企业办理期限在3年以内信贷业务时,可以由自然人提供财产担保并承担代偿责任。自然人担保可采取抵押、权利质押、抵押加保证三种方式。

4.个人委托贷款

个人委托贷款,即由个人委托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一种贷款。中国建设银行等商业银行相继推出了此项融资业务新品种。

5.票据贴现融资

票据贴现融资,是指票据持有人将商业票据转让给银行,取得扣除贴现利息后的资金。在我国,商业票据主要是指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这种融资方式的好处之一是银行不按照企业的资产规模来放款,而是依据市场情况(销售合同)来贷款。企业收到票据至票据到期兑现之日,资金在这段时间处于闲置状态。企业如果能充分利用票据贴现融资,远比申请贷款手续简便,而且融资成本很低。票据贴现只需带上相应的票据到银行办理有关手续即可,一般在3个营业日内就能办妥,这种融资方式值得中小企业广泛、积极地利用。

6.金融租赁

金融租赁是一种集信贷、贸易、租赁于一体,以租赁物件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为特征的新型融资方式。设备使用厂家看中某种设备后,即可委托金融租赁公司出资购得,然后再以租赁的形式将设备交付企业使用。当企业在合同期内把租金还清后,最终还将拥有该设备的所有权。通过金融租赁,企业可用少量资金取得所需的先进技术设备,可以边生产、边还租金,对于资金缺乏的企业来说,金融租赁不失为加速投资、扩大生产的好办法;就某些产品积压的企业来说,金融租赁不失为促进销售、拓展市场的好手段。

7.典当融资

典当是以实物为抵押,以实物所有权转移的形式取得临时性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与银行贷款相比,典当贷款成本高、贷款规模小,但典当也有银行贷款所无法相比的优势。首先,典当行只注重典当物品是否货真价实,对客户的信用要求几乎为零。其次,到典当行典当物品的起点低,典当行更注重对个人客户和中小企业服务。其三,典当贷款手续十分简便。其四,客户向银行借款时,贷款的用途不能超越银行指定的范围。而典当行则不问贷款的用途,使用资金十分自由。周而复始,大大提高了资金使用率。

8.股权融资

股权融资是指资金不通过金融中介机构,借助股票这一载体直接从资金盈余部门流向资金短缺部门,资金供给者作为所有者(股东)享有对企业控制权的融资方式。投资者占股份,投融资双方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对于不具备银行融资和资本市场融资条件的小微企业而言,这种融资方式不仅便捷,而且可操作性强。如今,很多国家的小微企业的外部融资都是依靠股权融资途径获得的。为推动股权融资的发展,应针对扶助小微企业股权投资建立专门机制和机构,可成立由政府支持但由民间来投资和管理的小微企业股权投资机构。政府与民间分别出一部分资金建立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由民营企业组成的机构进行管理,5-7年后政府资金可以本金加利息或别的方式退出。

9.债券融资

债券融资相比股票融资具有投资风险小的优点。国内实践证明,只要将债券利率贴补到比同期贷款利率低1~2个百分点,便可极大地增强企业债券融资的吸引力。

10.可转换债券

可转换债券是一种混合性的金融工具,具有90%以上的股票属性和100%的债券属性。正是由于它的这种双重属性,不仅汇集了股票和债券的全部优点,而且还回避了股票和债券的某些缺陷,是一种非常有发展前途的融资工具。国家计委已于近期选择一部分重点国有企业中未上市的公司进行试点,待试点成功,必将出现一个大力发展的局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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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略一:创新融资租赁

所谓创新融资租赁,是因为它不同于传统的融资租赁。创新融资租赁具有企业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引进设备,扩大生产,快速投产,方式灵活的特点,还可使企业享受税前还款的优惠,企业对固定资产不求拥有,只求使用,用少量的保证金就能使用设备,使资金在流动中增值而不是沉淀到固定资产的投资中。它的操作方法可以是:由上海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牵线,企业与金海岸租赁公司建立设备租赁关系,中投保上海分公司为企业提供85%-90%的履约担保,商业银行为租赁公司提供设备贷款。一般单笔租赁项目标的不超过500万元,期限不超过两年。同时租赁公司还有厂商回购和个人信用担保两个法宝来控制风险。因此调动了财政资源和信用提供高额担保,这是上海在融资租赁上的一大创举。

策略二:无形资产抵质押

目前许多新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无形资产比较大,拥有专利权,着作权的中小企业可尝试以此财产权为抵押物,获得银行贷款。一家商业银行以基因产品开发权为贷款质押物,请专家对基因产品知识产权收益权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并以此为依据,确定质押物的价值和贷 款额度。通过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的书面合同,并办理相关质押登记,使这家科技型企业及时获得了急需的2000万元流动资金。

策略三:动产托管

对于大量生产型和贸易型企业而言,由于没有合适的不动产作抵押物,有的企业厂房是租来的,土地是租来的,苦于无抵押物而难以融资,对这类企业,现在可请社会资产评估,托管公司托管的办法获取银行贷款。

据悉,上海百业兴资产管理公司可接受企业委托,对企业的季节性库存原料,成品库进行评估,托管,然后以此物价值为基础,再为企业提供相应价值的担保,这样既解决了企业贷款担保难的矛盾,又使企业暂时的"死"资产盘货,加速了资金流动,提高了资产回报率。

策略四:互助担保联盟

中小企业互助担保联盟重点解决企业在融资过程中的担保和反担保问题。它的优点是一次评估信用,较长时间享用。质量和规模相近的企业互保,节约了担保费用,降低了融资成本。目前上海已形成雏形的有两种形式:

其一,民间信用互助协会。譬如以上海众大担保股份公司发起,通过企业互助以及扩大信用融资能力并向社会提供信用咨询服务,为互助协会成员企业提供融资担保。 主要有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担保,票据贴现担保,开具承兑汇票担保,固定资产贷款担保,国企改制贷款担保,管理者收购贷款担保等。

其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联盟。譬如以上海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和联合德升资信评估公司牵线,为同样有融资需求的两家企业在融资过程中互相担保和反担保,以中小企业信用 担保联盟为形式,实现企业融资过程中的互保。为控制风险,通过互保形式融资的企业必须是信用优良的企业,并须经资信评估公司评定信用,A级以上企业才有资 格加盟。

策略五:生产用设备按揭贷款

由大众保险公司为主开拓的此项品种,开辟了保险公司介入企业融资的新形式。其主要形式是生产用机械设备按揭,一方面促进生产型设备销售的增长,解决企业新置和更新设备资金不足的矛盾。为新置和更新设备的中小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提升产品档次和竞争力提供了一条融资通道。 操作上一般以不超过500万元为限,时间6-24个月,按揭申请人向设备销售商提出购买设备申请,同时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银行审查合格后交保险公司审核, 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单给银行和申请人,申请人在银行办理设备抵押手续,再由银行加工贷款划交经销商,经销商将设备交给申请人。对借款企业的好处是:找到了贷 款担保人保险公司;买到了最低价设备事先经销商的承诺。

策略六:国家创新基金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政府专项基金。通过拨款资助,贷款贴息和资本金投入等方式扶持和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根据中小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创新基金支持方式主要有:

(一)贷款贴息:对已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的创新项目,原则上采取贴息方式支持其使用银行贷款,以扩大生产规模。一般按贷款额年利息的50%~100%给予补贴,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可不超过200万元。

(二)无偿资助:主要用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中产品的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的补助,资助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三)资本金投入:对少数起点高,具有较广创新内涵,较高创新水平并有后续创新潜力,预计投产后有较大市场,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项目,采取成本投入方式。

高新技术企业可申请获得这类直接融资,申报时可委托市科委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代办申报手续,然后所在区县局科技主管部门推荐,由科委专门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论证,审核,筛选,再报市科技部基金管理中心审查,评估。

策略七: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可申请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它是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专项资金。上海市外经贸委和地方财政是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主管部门。外经贸委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预算,拨付,监管等。

市场开拓资金优先支持的对象是:1.重点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活动;2.重点支持高新技术和机电产品出口企业拓展国际市场活动;3.支持 外向型中小企业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4.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名优产品出口;5.支持已获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的中小企业的国际市场拓展活动,如参加境外展览会,贸易洽谈会,境外投(议)标等。

该资金支持方式采取无偿支持和风险支持两种。凡上年出口总额在1500万美元以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和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可于每年七月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策略八:典当融资

典当是以实物为抵押,以实物所有权转移的形式取得临时性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其优势在于: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要求几乎为零,只注重典当物品是否货真价实。而且 可以动产与不动产质押二者兼为;典当物品的起点低,千元,百元的物品都可以当。典当融资手续简便,大多立等可取,即使是不动产抵押,也比银行要便捷许多; 不问贷款用途,钱使用起来十分自由。周而复始,可大大提高资金使用率。归结起来,比较适合资金需求不很大,但要得又很急的企业融资。上海东方典当行开展融 资典当已有多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