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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规定精品(七篇)

时间:2023-09-04 16:24:10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规定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规定

篇(1)

关键词:高等学校;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

一、高校经济责任审计现状

2000年9月,教育部发出《关于切实作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在教育系统内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高等学校大规模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就此开始。多年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不仅有效执行了监督职能,而且为干部的选拔任用、表彰奖励、目标考核等方面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但是,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也出现了诸多问题,例如审计委托时间滞后,使得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权力的制约作用大大弱化。又如,部分人员对于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认识不够以及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不恰当,致使被审计人认为经济责任审计就是找问题,而不是对他们的经济行为进行监督、鉴证,保护被审计者,等等。

二、影响高校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主要因素

(一)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重视度不够

部分领导对经济责任审计认识不足,还没有形成利用审计建议的习惯,存在审用两张皮的现象。部分审计部门不重视审计信息的深度挖掘,久而久之就会使领导感觉审计结果报告没有更大利用价值,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出现钝化现象。干部管理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中没有认真研究审计结果报告,造成在干部任免之后,审计结果报告被搁置遗忘。

(二)组织协调机制不完善

在实践工作中,往往审计部门提交审计结果以后,难以得到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关于应用情况的实质性反馈,其余的成员单位从部门利益出发也没有深度参与结果运用的动力和意愿,存在着审计部门唱独角戏的现象,使得审计结果成为一种形式必须但实质上可有可无的档案材料。

(三)“先审后离”原则得不到有效贯彻落实

干部任免工作时效性强、保密要求高,在干部调整作出正式决定前不能提前通知审计部门,换届前组织部门给审计部门批量下达审计委托书,这样就造成审计部门被动接受委托项目安排,往往是领导干部已经调离,审计工作还没结束,审计和任用步调不一致。这样,审计成果运用的滞后效应削弱了审计的监督职能。

(四)审计报告的开发深度不够

当前,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利用工作还处于粗放经营状态,审计成果的深度开发需要审计人员在宏观上具有开阔的思维和大局意识,在微观上需要具备丰富的现代管理知识和科技知识,具有超前的洞察能力和写作能力,而复合型审计人才队伍的培养和构建不是一蹴而就的。

三、高校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需求方

(一)审计机关运用审计结果

高校审计部门应该根据审计查证的事实或核定的资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认的标准规范,对被审计人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全面评价,并撰写审计报告。充分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把查出问题与完善制度、加强管理、促进改革、推动发展结合起来,对审计结果进行多角度分析,注重从体制、机制和制度上提出宏观性、前瞻性和针对性的审计建议。

(二)组织人事部门运用审计结果

组织人事部门将审计结果同干部管理和使用工作结合起来,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审计文书和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存入干部本人实绩档案,审计评价意见作为干部考察考核、选任的重要参考依据。根据领导干部工作的德、能、勤、绩、廉情况,结合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在考核中予以正确的评价,并作为今后提拔重用或组织处理的依据。对受到到非议或群众有疑问的领导干部,依据审计结果依法予以澄清,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支持和保护干部。

(三)纪检监察部门运用审计结果

纪检监察部门应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对审计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及时核实,研究启动问责程序,要求被审计单位解释说明,依据有关规定作出问责或终止问责的决定。对审计结果报告中反映的有严重违法违规、贪污受贿等方面问题的领导干部及相关责任人,应及时进行立案调查。经过纪检监察手段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把对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作为考核干部廉政情况以及完善干部廉政监督制度的重要依据。

(四)资产管理部门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资产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结果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和审计建议,提出整改要求,下达整改通知,督促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限期整改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加强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对限期内未切实落实整改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五)被审计部门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被审计部门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也是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执行的责任主体,要严格要求,深入落实,用活、用好审计结果。要在党政领导班子或部门内部通报审计结果,对审计结果报告中反映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对审计结果报告体现的问题,在职权范围内进行调查处理,对其所属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视情况分别进行批评教育和责任追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相应处理。上级主管部门对结果报告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或共性问题,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和监督措施。

四、高校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原则

(一)客观公正的原则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坚持审计评价与审计内容相一致的原则,审计结论应当有审计证据和事实、法规为支撑,依法应该审计什么就审计什么,审计什么就评价什么,审计到什么程度就评价到什么程度。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公正的体现该领导干部任期内制定的政策、措施以及取得的成效,从而对其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完整的描述。

(二)注重实效的原则

经济责任审计应注重计划性,合理安排审计任务,及时提交审计结果。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资产管理等部门应结合实际充分应用审计结果,同时审计、检查部门还要定期做好审计整改的督察落实工作,避免审计结果运用滞后给工作带来被动。

(三)奖惩分明原则

依法运用审计结果,对负有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严格按照规定启动问责程序,及时纠正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经济政策的行为,对履行经济责任较好的领导干部要在选拔任用时优先予以考虑,从而形成正确的工作导向和用人导向,规范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

(四)防范风险的原则

审计部门应严格按照审计程序和审计实施方案进行操作,注意分析鉴别被审计单位和相关人员的意见和陈述,多方面多渠道收集审计线索。要充分认识到经济责任审计只是加强干部监督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审计机关的精力、职权和手段毕竟有限,不能包罗领导干部的全部经济责任,防止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陷入绝对化和盲目信任的状态。(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审计部)

参考文献

[1]李金华.中国审计25年回顾与展望「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10.

[2]张勇.经济责任审计理论研究述评「J].审计研究,2009.03.

篇(2)

第一条为加强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范围内的审计监督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管辖权限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行使审计监督职能。

市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专项审计机构,或者向有关单位派出审计工作机构。

第四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五条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资格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第六条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能所必需的经常性经费和专项经费,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由本级政府予以保障。

第七条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审计法律法规和审计纪律。

第二章财政审计监督

第八条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编制、预算调整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第十条审计机关应当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作出审计评价,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建议,督促财政、税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纠正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受本级政府委托,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重大问题整改情况的工作报告。

第三章金融机构和企业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根据上级审计机关的授权,对下列国有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一)国有政策性银行;

(二)国有商业银行;

(三)国有非银行金融机构;

(四)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负责对地方金融机构及其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以及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集体企业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国有资产出资不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地方金融机构和企业的国有资产经营及损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审计机关对本级政府在国(境)外设立的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机构,及其设立的下属企业和机构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对金融机构和企业财务收支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损益情况;

(二)收入、成本费用、利润及其分配、使用情况;

(三)国有资产情况;

(四)对外投资情况;

(五)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六)依法缴纳税费情况;

(七)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对本级政府下列资产投资或者以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政性资金;

(二)政府融资;

(三)社会公益性资金;

(四)其他国有资产(资金)。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对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主要审计下列事项:

(一)履行项目建设程序的真实性、合法性情况;

(二)资金来源、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预算执行和竣工决算情况;

(四)资产交付情况和投资效益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采购、供货、监理等单位与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当制订审计项目计划,并告知有关部门和被审计单位。

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如审计机关对本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应当以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结果作为价款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对列入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竣工决算编出后,应当书面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不得办理竣工财务结算手续。

审计机关应当在收齐决算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对建设周期较长、投资数额较大的建设项目,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的,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计时间,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作出的竣工决算审计结果,应当作为项目竣工财务结算和国有资产移交的依据。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依法作出的审计结果,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采购、供货、监理等与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各单位均具有约束力。

第五章行政事业单位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对与本级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运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产兴办的事业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进行以下审计监督:

(一)预算经费收支、结余和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二)各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事业性收入、生产经营收入的财务收支和管理情况;

(三)国有资产使用和管理情况;

(四)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机关可以对被审计单位的下属单位和财政性资金使用单位进行延伸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审计机关对本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的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和收益决算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以下审计监督:

(一)采购计划和预算编制情况;

(二)采购范围、方式和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采购资金的筹集和划拨情况;

(四)采购效益情况;

(五)主管机关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

采购人、使用单位、供应商等相关单位与政府采购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六章经济责任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对下列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一)与本级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主要负责人;

(二)运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产兴办的国有及国有占控股地位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三)经授权对其他机关、团体的主要负责人。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本级政府指令审计机关组织实施,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由审计机关制订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通过对主要负责人所在地区、部门、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分清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经济活动中应当负有的责任,作出客观评价并向本级政府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对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责任人员及所在单位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当作出审计决定。

第三十条审计机关依法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作为考核、奖惩、任免、聘用有关人员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审计机关可以委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对国有及国有资产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结果报告审计机关。

第七章社会公益资产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对下列社会保障(福利)基金、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一)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

(二)救灾、救济、扶贫等社会救济资金;

(三)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四)其他社会保障(福利)基金、资金。

第三十三条政府部门管理和政府委托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管理的社会捐赠资金及社会公益性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福利)基金、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社会公益性基金、资金进行审计,应当向本级政府提交审计结果报告。

第三十五条经本级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对接受财政补贴的单位或者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财务收支审计监督。

第八章效益、环境审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本级各部门及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情况进行效益审计,并分析、评价和提出改进意见。

第三十七条审计机关开展效益审计后应当作出审计判断,向本级政府提出效益审计报告。

效益审计报告可以作为政府决策及管理的参考依据,作为有关部门编制预算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审计机关对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单位进行环境审计,审查被审计单位在遵守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规和履行环境管理责任方面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评价经济活动对环境的影响。

第九章内部审计和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国有资产运营机构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

审计机关应当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条审计机关对社会中介机构从事的会计报表审计、验资、验证、资产评估、工程预结算、税务等业务出具的证明文件是否真实、合法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执业行为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四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结果。

第十章审计机关权限和审计程序

第四十二条财政、税务和其他部门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向本级审计机关报送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资料。

第四十三条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下列资料和有关情况:

(一)被审计单位在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账户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会计资料;

(三)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四)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的上述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四十四条被审计单位开发、设计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计算机软件,应当留有审计数据接口和必要的工作空间。已投入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没有设置符合标准的数据接口的,被审计单位应当将审计机关要求的数据转换成能够读取的格式输出。

第四十五条审计机关在审计工作中,需要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

第四十六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有权检查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计算机系统,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阻碍。

审计机关审计专项资金,可以延伸检查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与专项资金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

第四十七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与审计事项相关的问题进行审计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审计机关审计调查有关单位,应当出示审计机关审计调查通知书。

第四十八条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和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储的公款时,应当出示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查询通知书,有关金融机构应当协助执行,并提供证明材料。

第四十九条审计人员收集的有关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的审计证据应当由有关单位、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对其出具的审计证据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证据或者另附的材料上注明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原因和日期。拒绝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证据仍可以作为审计证据。

第五十条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有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严重违法嫌疑或者上级机关交办事项需要立即审计的,经市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在送达审计通知书的同时实施审计。

第五十一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有关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责令改正;必要时,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对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责令其保持现状,有关部门应暂停办理资产转移批准手续;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五十二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审计机关的行为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十三条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单位或者协助执行的有关部门应当于九十日内执行完毕,并将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执行;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对责任人通报批评,并向社会披露违纪问题。

第五十四条审计机关应当定期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并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第五十五条重大审计事项终结后,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公报、公告、政府网站、报纸、广播、电视以及新闻会等形式公布审计结果。

第五十六条审计机关有权对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问题提出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监察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收到审计机关的移送处理书后,应当在二十日内通知审计机关是否立案。不予立案的,应当将案件有关材料退还审计机关,并说明理由。

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员有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司法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司法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将案件有关材料及时退回审计机关,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被审计单位有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所列行为,审计机关认为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作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部门、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作出处理的单位或者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第五十八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建议由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

(二)拒绝、拖延、阻碍审计或者调查的;

(三)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及情况不真实、不完整的;

(四)拒绝作出承诺或者作出虚假承诺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九条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的计算机会计信息系统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更换;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或者更换的,应当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审计机关发现开发、使用有舞弊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依法责令改正并可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条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三)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当利益的;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纪行为的;

(五)、、的;

篇(3)

【关键词】广电传媒 内部审计 内部控制

【中图分类号】G222 【文献标识码】A

2013年,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修订了《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明确内部审计是建立在单位或组织内部的独立机构,通过系统的、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本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2014年财政部颁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正式执行,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单位内部控制建设,规范经济活动行为,防范经营风险。广电传媒的内部审计如何参与、怎样配合管理层完善内控制度建设、管控经营风险,对全面贯彻执行财政部的内部控制规定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现阶段媒体融合发展急需通过内部审计进行评估和监督

广播电视作为党和国家的舆论引导工具和意识形态的重要阵地,肩负着宣传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沟通社会的重要职能。现阶段广电媒体的体制特点容易形成重事业、轻管理的理念。但目前随着传媒业的飞速发展,广电传媒的收支规模及资产规模比其他行业毫不逊色,单一媒体的资金运营少则几亿,多则数百亿。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经济运行中各个环节的风险也随之加大。比如:广播电视集团化、多媒体融合发展,牵动着资本兼并重组和资金的大规模投入;录、播技术不断升级,技术设备也在不断更新;节目制作、节目购买、舞美搭建、设备租赁、系统维护等对外合作样态多,造成采购环节成本难以控制。想要规范这些经济活动,控制投资和运营风险,建立单位内部独立的审计机构就显得十分必要。单位内部审计相比外部审计有诸多优势。首先工作人员对本单位比较熟悉,了解本单位经营特点和风险点;其次可以随时、随地参与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过程,成本低;再有就是目标明确,审计人员可以通过系统的、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本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实现经营目标。

二、广电传媒内部审计工作的现状及成果

广播影视内部审计协会在2016年对全国较大型的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了调查。在受调查的60个广播电视媒体中,仅有19家设置了独立审计机构,设置专职审计人员,授权独立履行内部审计的职能,占全部调查的31%。调查中还发现,有的单位虽然设立了内部审计人员,但要么与纪检监察合署办公,要么设在办公室或财务部门。机构的不独立,审计的公允性、独立性和有效性都大打折扣,影响内部审计作用的发挥。①

从建立了独立审计机构的单位来看,主要是经济规模较大和管理理念超前的媒体,其中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北京广播电视台、上海文广集团、湖南广播电视台、浙江广电集团、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等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不仅配合管理层完善单位内控制度建设,而且广泛开展工程预结算审计、项目绩效审计、大型活动和舞美道具审计、合同流程审计、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取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比如2014年全国广电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共开展3609个审计项目,审计金额2322亿元,出具数千条审计意见和建议并被采纳,推动增收节支2.16亿元。②

三、内部审计在广电传媒内部控制中发挥的作用

1.内部审计“关口前移”是实现内部控制的有效途径

所谓“关口前移”就是内部审计提前介入到单位经济活动过程中。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只有先从制度上规范单位经营活动,才能从根本上防止经营风险,达到用制度管人,用流程管事。广电传媒的内控制度建设是系统工程,涉及单位内部各个部门和各个环节。在内控制度建立之初,部门制度的起草者往往会局限于自身的本职工作,难免出现偏差,有时存在漏洞,个别制度之间还会出现相互矛盾和冲突的现象。内部审计机构跳出本位主义,站在全局的角度上考虑问题,同时也可以利用以往审计的经验,检查制度的缺陷和漏洞,确保内控制度的完善和有效。

在业务流程环节,内部审计也可以“关口前移”,做好事前控制。比如审核预算的编制是否真实、合法、完整和科学;检查事权审批是否规范;经费安排是否有预算;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方式是否合规;单位编制的招投文件是否存在漏洞;工程项目的预算编制是否合理;单位自采项目的价格形成是否经过充分竞争;合作方是否有资质;合同标的数量、价格、验收、支付等条款是否正确,存在哪些风险,等等。

通过“关口前移”,内部审计可以提前发现问题,防范制度漏洞,杜绝经营风险。

2.炔可蠹频摹肮程控制”是提升内部控制的关键环节

广电传媒在激烈的竞争中,为了做大、做强,吸引受众,不惜投入巨额资金融合新媒体,开办新节目、搭建新平台、改造旧技术。有资金的地方一定存在风险,在经济运营的过程中,内部审计可以积极参与“过程控制”,严控风险点,提升内部控制和管理水平。

日常财务收支审计。内部审计可以审核单位会计核算是否规范,会计报表是否全面反映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和资产负债情况,是否存在弄虚作假和重大违法违规的问题,是否存在长期挂账往来款未及时清理的问题。

国有资产管理审计。内部审计可以发现单位资产账面记录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存在闲置、丢失、浪费的情况;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报废、捐赠、划拨等资产使用和处置事项是否履行了审批手续;处置收入是否纳入统一管理。

招投标及政府采购审计。内部审计可以审核单位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情况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程序是否规范,执行是否到位。

重大经济决策及重大事项审计。可以审核单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有无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资产流失。

工程项目的预算、结算审计。内部审计可以防范高报冒领,有效控制成本。广电媒体大型演出活动、舞美道具、直播舞台搭建等业务活动多,支出规模大。工程项目虽然有预算,个别工程施工前也进行了招标,但施工过程中变更洽商的事项经常发生,有的项目甚至推倒重来。为了有效控制成本,同时满足工程时效性的要求,内部审计可以利用自身专业特点,也可以借助外部审计公司,对工程项目实施全程跟踪审计,严控风险点,提升管理水平。

3.内部审计的“事后监督”是评价、完善内部控制的必要措施

内部审计可以通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开展年度财务收支审计、专项业务审计、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等,并对单位内控制度的完善性、有效性进行评价。

对审计中发现的各种问题要进行分类研究。如果是偶发性而非制度设计问题,应督促管理部门加大培训力度,让员工了解财经法规;如果是当事人恶意为之,从中牟取不当之利,应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审计中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并且证实内控制度存在漏洞或缺陷,或者虽有制度但制度脱离实际,缺乏有效性和适用性,应建议管理部门适时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完善或修订相关内控制度,避免这些问题在其他部门发生,防患于未然。

经济责任审计是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的一种评价,对加强干部管理、维护财经纪律、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推动依法行政可以发挥重要作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不仅可以作为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也是对单位各项制度的完善性、有效性的客观评价。对审计中发现的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应要求事人限时整改,同时要求管理部门完善制度建设,履行好选人用人职责,防范各种风险。

四、广电传媒内部审计要把“相互制衡”作为完善内部控制的重点

经济活动中所谓相互制衡,就是单位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能的相互牵制,包括岗位设置、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设计。重点是决策、执行、监督真正分离,相互制衡,它是监督单位内部控制有效性的重点,也是内控制度建设的难点。

决策环节要关注是否建立了“三重一大”制度、预算分配制度、经费审批制度、大额采购等制度,并测试评估其有效性。重大事项、重大投资、大额采购必须经过科学评估并且要集体决策。比如成立专业委员会,由专业委员会进行事前评估。如:行政管理委员会负责对重大事项进行研究;财经工作委员会对预算分配、重大投资进行评估;技术委员会对技术改造、设备配置、安全播出进行评估;编审委员会对频道、频率的节目编排、栏目内容进行研究。经过专业评估的事项再报高层进行决策。

执行环节应根据决策的目标、任务和具体要求,建立健全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公开、公平、规范的流程进行操作。

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监督部门,应尽可能参与到前期评估和后期执行过程中,但要把握好定位,不能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

以上是对内部审计在单位内部控制建设中如何发挥作用的探讨。随着媒体融合的不断推进,广电传媒的新业态也会在融合中不断创新,面对新的机遇和挑战,我们要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事业发展中的独特作用,加强对媒体融合这种新常态的研究,创新审计方法,提高审计效率,配合管理层完善单位内控制度建设,管控经营风险,全面贯彻执行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注释

篇(4)

关键词:企业 效益审计 经验探讨

最近几年来,随着国家经济形势的飞速发展,经济效益审计越来越受到关注,在西方发达国家,经济效益审计早已成为西方国家审计的主流,但在我国,目前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2006年6月1日生效的新修订后的《审计法》增加了一条, 作为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 进行审计监督。”这一条从法律上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标志着经济效益审计开始进入我国审计的主流。本人在某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工作多年,对如何在企业内部开展好经济效益审计有以下几点看法,在此愿提出来与各位同仁共同探讨、学习。

一、我国企业开展经济效益审计面临的困境

早在19世纪的英国,内部审计就已诞生, 但经济效益审计直到20世纪40年代才发展起来。当时资本主义经济经过200多年的自由竞争阶段,财务上形成了一整套成熟有效的会计准则,在制度上大大减少了财务舞弊的可能性,相应地,财务审计方面的工作自然急剧萎缩,再加上50年代开始全球统一市场的逐渐形成,资本主义制度下企业的竞争日益激烈,促使企业不得不重视内部经济管理以提高效益,使内部经济效益审计得到迅速发展,逐渐形成了今天的局面。

但在我国,由于我国改革开放的时间并不长,只有不到30年时间,内部审计发展的历史就更短了,直到1985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要求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和大中型企业组织应当建立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机构。80年代中后期至今,我国相当大一部分企业仍然是国有企业,企业财务经历了一个逐渐规范的漫长时期,因此内部审计的重点一直放在规范财务、防止违法乱纪行为上,简而言之,审计的重点在是否真实、合法上,而经济效益审计是审计机构对单位经济业务的效益性进行审查与分析,它按照一定的标准评价单位的经济效益和有关方面的经济责任,有针对性地提出措施和建议,促使被审计单位改善管理,提高效益。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推行,企业的审计目标逐渐由评价财务报表的真实合法性转向评价经济活动的效益效率性,从而要求企业内部审计部门突破传统的审计模式向经济效益审计的方向过渡,但由于企业内部审计人员知识结构上的缺陷,以及长期从事财务审计带来的思维惯性,同时,受企业内部环境条件的局限,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不被重视,缺乏类似政府审计部门接受的正规业务培训,以上种种原因,使得我国企业内部进行效益审计还处于摸索阶段,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

从编制上看,我国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也不合理。西方国家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合理,隶属于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对其他任何部门均不负责,独立性很强。而我国企业的内审机构表面上也是对董事会负责,实质上受经理机构及其他部门的制约和影响,独立性差,甚至财务部门的负责人可以兼任内审部门的领导,审计部门的具体业务也往往是临时指定,在我国一些企业内部,甚至戏称审计部门为“有关部门”。

二、经济效益审计的指标探讨

目前理论界普遍认为经济效益包括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因此,经济效益审计就是对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进行的审计。经济性是指获得一定数量和质量的产出所消耗的资源最少,表示投入成本的最小化程度;是在产出一定的情况下,不同投入成本的比较,反映投入成本的变化方向和程度以及经济资源的节约和利用程度。效率性是指在既定的投入水平下使产出水平最大化或在既定的产出水平下使投入水平最小化,是提供的商品、劳务或其他成果与其耗费的资源之间的关系,是投入产出之比。严格来讲,效率形式投入量变动与产出量变动之比,综合反映了投入转化为产出的效率,综合反映了经营活动合理、有效的程度。效果性是在投入水平既定的前提下,产出水平是否达到预期的结果,反映了企业的项目、计划或其他经济活动的实际结果与预期结果之间的关系,在投入保持不变的前提下,产出与产出的比较反映产出达到预期目标的程度。

我国企业普遍重视效果性指标,例如产值增长率、销售增长率都是反映效果性的指标,几乎每个单位年终总结都会提到,但从本人在企业内审部门长期工作的经验来看,效率性指标容易被忽视。效率性指标用的比较多的是流动比率、速动比率。流动比率代表企业以流动资产偿还流动负债的综合能力,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流动比率越低,则意味着企业短期偿债能力不强,但如果比率过高,说明企业短期资金的利用效率较差。一般经验认为,流动比率在2:1比较适当。近几年来,企业界越来越倾向于用现金流动负债比率指标代替流动比率指标。现金流动负债比率=经营现金净流量/流动负债,比起流动比率,这一指标更能反映出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速动比率代表企业以速动资产偿还流动负债的综合能力,速动比率通常以(流动资产一存货)÷流动负债表示,速动资产是指从流动资产中扣除变现速度最慢的存货等资产后,可以直接用于偿还流动负债的那部分流动资产。由此可见,速动比率更能表现一个企业的即期偿债能力。一般经验认为,速动比率在1:1比较适当。我国经济近十年来已经进入了过剩经济,企业之间的竞争不仅仅体现在效益上,也体现在效率上,每年都有一些效益良好的企业由于资金周转问题而陷入困境。海尔集团总裁张瑞敏曾经形象地说:“以前的竞争是大鱼吃小鱼,现在的竞争是快鱼吃慢鱼”。所以,这几个效率性指标应该引起企业重视。

三、经济效益审计的难点探讨

经济效益审计的难度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上:

首先,与财务审计的审计报告相比,经济效益审计的审计报告偏重于合理性,而财务审计的审计报告偏重于合法性。一般来说,合理性比合法性更难以把握,尤其是在当前我国财务制度还有待完善的阶段,合理性就更难以掌握。而且,从实际工作中来看,从事经济效益审计的审计人员要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才能指出是否合理的原因。例如,本人曾经对本单位下属的建筑单位进行过经济效益审计,暗盈或暗亏问题是很多单位审计人员审核帐目时都会遇到的,帐面上已经明确反映的损益结果不一定完全符合事实,需要审计人员进行调整。在建筑企业内,暗盈通常是少盘存未完工程成本;多结转材料成本;多摊销资产性待摊费用;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预提费用以及福利费等基金性费用等;或是收人或收益未人帐,以及当期应实现而未实现,有充分依据并能定量计算,可在后期或末期滞后实现的调概索赔收人等。暗亏一般是多计收入少列成本,表现在未完工程超前计价;虚盘未完工程成本、坏帐损失和待处理财产损失挂帐;少转材料成本;以及少提或少摊有关费用等;或者应提未提、应摊末摊有关费用,以及分包工程成本滞后清算等。能否准确调整帐目,对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是极大的考验。

篇(5)

二、构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外部监督的必要性(一)内部控制监督内生动力天然不足企业以实现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具有强烈的内部控制实施的内生动力,而行政事业单位是以提供公务服务、满足公共利益为目标,不能像企业那样建立法人治理机构,内生动力天然不足。内部控制实施动力只能依靠政府推动的外部监督力量,而非企业内部控制来源于公司内部治理的压力。

(二)内部监督独立性不足,无法有效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行政事业单位与所支配的资金和资产在权属上只存在委托关系,缺乏内部控制设计和实施的主观能动性,对于建立内部控制以衡量其提供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缺乏积极性。从单位内部来说,内部控制的决策、执行与监督职能无法进行有效分离,内部控制监督人员受单位领导管理,其监督权力来自于单位领导授权,这本身不符合内部控制基本原理,其结果是内部控制具体行为最终受控于管理层,反映管理层的意图和目的,体现管理层的意志,致使内部控制监督存在“内部人控制”问题。

三、构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外部监督体系的主要途径(一)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政府推动、部门联动联席工作机制由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纪检监察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等共同成立内部控制实施联合领导小组,承担起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和实施的主要督导和监管责任,负责统筹部署规范实施工作,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评价及结果处理,积极发挥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评价作用,定期检查,针对单位实际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并负责督促整改。同时,各个部门应各司其职,加强信息交流,形成有效的外部监督合力。1.财政部门监督财政部门首先要将现有的内设财政监督机构内控化,作为政府内部控制实施联合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负责内部控制的日常推动协调工作,积极履行内部控制主管部门职责,对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设进行组织指导,推动单位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财政部门负责牵头制定具有地方特色的内控报告制度和评价考核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着力发现并督促整改内控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的问题,着力改善内部控制环境,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体系。财政预算是行政事业单位的主要资金来源,财政部门要紧紧抓住财政预算控制这个核心工具,通过建立内部控制年度考核机制,将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和执行情况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绩效综合评价,对单位进行政府年度工作责任制目标考核。2.政府审计监督政府审计监督是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外部监督的重要环节。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的风险评估机制,建立风险监控、评价指标数据库和预警系统,对单位内部控制环境、运行风险及经济活动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系统和客观评估。创新内审指导监督的工作机制。内部审计最了解所在单位管理和控制的薄弱环节,在促进加强管理、化解风险、提高效益、增加价值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是审计监督的第一道防线。审计机关应创新工作机制和服务措施,促使内部审计加大对重要管理决策事项、重要内部控制节点、重要下属单位等的监督力度,实现内审指导监督的长效化管理,切实发挥内审监督作用。加强内部控制审计模式创新,健全内部控制评价体系。审计机关应摒弃传统“只审财务、不审业务;只问过程、不问结果;只重查错纠弊、少有追踪问责”的传统审计模式,注重从体制机制设置执行的层面来设计指标,注重从关键控制节点来把握重点环节,实现内部控制流程审计全覆盖。实现审计整改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健全审计整改落实机制。要加大审计整改问责力度,把审计和审计整改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建立审计整改联席会议制度、审计整改报告和销号制度,通过制度设计来鼓励被审计单位主动整改来达到审计监督目的,切实增强被审计单位的整改主动性、时效性,从而有效推进完善内部控制。3.纪检监察监督纪检监督部门要将廉政建设与单位内部控制建设深度融合,将内部控制的制衡原理和流程控制机制充分融入到纪检监察中,将内部控制作为反腐倡廉的重要手段着力构建事先防治和事后惩治相辅相成的反腐倡廉机制。与内部控制相关政府监督部门建立沟通及信息共享机制,在党风廉政建设机关作风效能建设考核内容中,增加单位内部控制建设执行评价结果,以此为依据确定重点监察单位,从而强化内控制度执行力,实现内部控制的最高层次目标----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4.人力资源部门监督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纳入单位和个人年度考核,建立与完善内部控制激励约束机制,建立科学的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将内部控制监督与绩效工资总额核定、干部考评机制与升迁、奖罚相结合,保证内部控制的全员参与。

5.主管部门监督大多行政事业单位均有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这些主管部门与所属单位行政上有隶属关系,专业业务相类似,主管部门开展系统内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监督具有独特优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行业工作性质及特点,制订符合行业特性的内部控制监督制度和考核评价办法,充分发挥主管部门内设的财务、内审和监察机构等监督职能,加强对本系统各单位内控规范实施情况的督导。

(二)建立社会中介机构监督机制近年来,社会中介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以其特有的中介性和公正性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借鉴社会中介机构在企业内部控制监督的成功经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社会中介力量对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进行专业性的审计监督,督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健全和完善。尝试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实施情况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注册会计师审计监督纳入政府购买服务采购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度,以弥补政府审计力量不足的问题。抓好对社会中介机构执业质量的监管,规范执业环境、执业程序和执业标准,督促中介机构不断提高执业水平。实行中介机构内控监督报告制度和管理建议书制度,督促中介机构建立反馈机制和长效追踪评价机制。强化监督结果运用,加强社会中介机构与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彼此间的信息交流,建立有效的沟通交流平台和机制,形成有效的监督合力。(三)完善内部控制报告制度、建立考核、问责机制依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管理制度(试行)》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创建内部控制报告数据库,组织开展内部控制报告信息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

建立评价考核及结果运用机制。组织和指导本地区内部控制考核评价工作,扩大考核结果的影响,要求各级内部控制联合领导小组建立通报机制,将各单位内控建设情况和实施绩效作为安排单位部门年度预算和核定绩效工资总额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