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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作为政府回应城乡发展现实需要的决策行为,在当今城乡快速发展的情势下备受关注,而城乡规划功能目的之实现,则有赖于城乡规划依法有序实施。为维护城乡规划科学性、权威性、严肃性,《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提出要将城市规划实施情况纳入地方党政干部考核和离任审计之中。当前有些地方,譬如,安徽省已开始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重点围绕城乡规划实施相关内容,来试行领导干部城乡规划实施管控责任离任审计(以下简称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以克服领导干部随意更改规划等规划实施“走样”的窘境。但不可否认的是,现行已有的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制度还存在诸多问题。据此,研究如何完善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制度,就显得尤为必要。近年来,我国学界多围绕城乡规划公众参与、城乡规划实施许可制度等角度出发,以探寻城乡规划依法有序实施的路径,而较少从离任审计角度来寻求规划有效实施的路径。据此,本文拟从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这一新的视角出发,探寻如何完善并构建有效的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制度,以助力城乡规划依法有序实施的内在理路之形成。
1 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概念的厘定
论及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必先厘清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由于城乡规划所具有的独特性,从概念上分析,领导干部对城乡规划实施的管控责任,不完全等同于一般的政治或行政责任,它是领导干部违反城乡规划实施管控之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不利性法律后果。从本质上分析,领导干部对规划实施进行管控,不仅是一种行政职责使然的行为,更为一种职责内含的义务。作为委托行使职务行为的领导干部,不但拥有权力,也须履行权力所要求的职责。在城乡规划领域,领导干部及其所在的机关,不仅拥有规划制定、实施的权力,更有组织实施好规划的职责,如果其对规划实施不加以管控抑或通过权力予以“寻租”,这显然就违背了职责本质要求。从词形上分析,“职责”是“职务”和“责任”的组合体,因此职责内含义务是不言而喻的。况且“责任”本身就内含有对由特定的法律事实所引起的负面情形所应接受惩戒的义务。如果职责内不含有义务,权力必会滥用。因此,领导干部对城乡规划实施进行管控,应定位于领导干部既有管控的权力,更有管控的义务,如果不作此定位,势必会造成国家对领导干部管控责任进行追究时之依据缺失。
审计是监督行政的一种方式。对领导干部城乡规划实施管控情形进行离任审计,不仅是监督领导干部规范行政的需要,更是进一步提高城乡规划科学性、权威性、严肃性的必要举措,其是我国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实生活中,某些领导干部随意改变规划抑或利用手中权力违规实施规划的情形时有发生。因此,就规划实施的情况在其离任时不加以审计,那么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严肃性就不能得到应有的保障。从审计的内容上看,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离任审计是有明显区别的,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重在审计领导干部对城乡规划实施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即重点审计领导干部对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建设用地及项目许可情况等内容,而不是其它。因此,从本质上看,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具有自身的独特性,这就决定了其审计的方式方法、内容等异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离任审计。
2 我国现有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制度的缺陷
客观上讲,我国当前并无统一的关于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的制度规范,但在现实中与此相关的规范还是零星存在于某些规章制度内。依现有规范内容综合分析可知,目前我国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制度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缺陷,这些缺陷的存在,足以反映出现行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制度并没有完全反映出规划领域内责任的特殊属性。
(一)审计组织实施机关位阶低,难以树立审计应有的权威
据现有的规范内容分析,城乡规划管控离任审计之组织实施机关仍由当地审计机关担任,其审计模式的实质就是下级审计上级。在形式上,由审计机关来组织实施城乡规划管控离任审计并无不妥,这也符合我国现行审计制度要求。但仔细分析之,可明显发现问题。城乡规划管控离任审计之对象为省、市、县(市、区)政府的主要负责人,相对于审计机关而言,其权力持重更为明显。虽我国审计机关受当地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对当地政府的权力有一定的制约作用。但不管怎样,相对于政府而言,审计机关是下级机关,其实际上所拥有的权力显低于政府。因此,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难免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干涉和影响,进而其审计权威难以树立。据此毫无疑问,现行的下级审计上级模式的城乡规划管控离任审计,难免缺乏公正性和可信度。
(二)审计时间具有滞后性,难以发挥审计监督的应有作用
审计机关对城乡规划管控离任进行审计,通常与政府主要负责人任期?染?济责任审计具有同步性。从工作开展的便利性上分析,这种同步性的审计极大地节约行政资源并提高了工作效率。但问题的关键是,对城乡规划实施的管控责任与经济责任存在交大的差异。譬如,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城市“绿线”“蓝线”管控执行等对城市发展及其整体利益具有极大的影响,如果在执行期间就存在问题,但直到领导干部离任时才对其进行审计,其造成的损失就难以挽回。更为关键的是,当审计机关在进行城乡规划管控离任审计时,确实发现存有重大问题,这是否意味着原先的规划可以撤销抑或更改,答案显然不是一概肯定的,直接撤销或更改规划所带来的社会风险也是很大的,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存在错误的规划不能撤销又不能更改,显然这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更何况,直到离任时才审计城乡规划管控责任,这往往会导致所进行的审计成为“形式”。据此可说明,现有的城乡规划管控离任审计存在审计时间具有滞后性,难以起到审计监督的作用。需延伸说明的是,城乡规划管控离任审计,重点应落在“审计”上,而不是“离任”上。因此,在审计的模式上,应采用“先审后离”,而不是采取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相同的“先离后审”的模式。
(三)审计方式方法存在局限性,难以适应审计监督的需要
按我国审计法的规定,对领导干部离任进行审计的方式方法,主要是采用检查、验看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等书面材料的形式进行,即使是其后出台的《经济责任审计指南(2012)》对审计的方式方法作了细化,但这些方式方法仍只能适用于领导干部离任时的经济责任审计,而不能适用于城乡规划管控离任审计。城乡规划管控侧重的是“管控行为”,这些行为有可能是合法的,也可能是违法违规的抑或未履行。因此,城乡规划管控离任审计重点是对管控行为的审计监督。于此,如果依旧采用传统的“检查、验看凭证”的方式对其进行审计,难以起到审计监督的作用。当然,这些行为的“载体”有可能是以书面形式呈现出来的,但这种书面形式与会计凭证是有显著区别的。譬如,用地许可虽是书面文件,但其与会计凭证明显不同。据此,如用经济审计的方式方法对其进行检查、验看,显然是行不通的。
值得延伸说明的是,我国现行已有的城乡规划管控离任审计,没有引入公众参与以及社会监督机制等第三方评价机制,这使得该项审计工作之结果的正当性及实效性大打折扣。当然,除上述主要问题及缺陷外,我国现行已有的城乡规划管控离任审计还存在诸多其它问题,限于篇幅原因,本文不再赘述。
3 我国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制度的完善进路
发现问题、研究问题的终极目的是为了解决问题,本文也不例外。据上内容毋庸置疑的是,我国现行的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是存在问题的。那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是值得深思的。为达致理论上的自洽,笔者认为根据实体与程序等方面内容对其予以规范上的完善,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内在理路,这也是我国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得以完善的根本进路。
(一)在城乡规划法中加入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条款
为使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能够顺利推行,应在法律层面对其加以宣示。接下来的问题是,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既与审计有关,更与城乡规划实施管控有关,那其应该在哪部法律上予以宣示?也许有人会讲,既然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作为审计的一种类型,其应在审计法内予以宣示,但笔者则有不同的看法。虽然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是审计内的一种类型,在一般法理论上,其应受审计法的规制,但究其实质,其与城乡规划法更有极为密切的关联,且审计的内容多与城乡规划法所定的实施内容有关。因此,笔者认为,在当下规划实施过程中所生纠纷日益增多的情形下,在城乡规划法中加入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条款更为恰当。如将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强行加入审计法内,这会使得审计法之法条内容变得突兀,且破坏了整部法律的完整性与统一性。当然,这不是说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不受审计法的规制,而是作为一种单行法上的特例而存在。
那么,将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条款安放在城乡规划法何处为妥?结合城乡规划法的实际,笔者认为将其放在城乡规划法第六章“法律责任内”为妥,因为审计的目的之一就是需对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追责,如将其放在“总则”抑或其它章节之内,就显得没有凸出审计之目的功效。除此之外,还可以将所有与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相关的内容独立成章。当然,对于这一法条放之何处,学界仍可进一步讨论。
(二)在法律上明确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的程序
依过程论分析,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剑指”的是领导干部对城乡规划实施的管控行为,在一定意义上讲,其是督促纠正领导干部对城乡规划实施管控不力行为的过程,同时也是国家依法治国的必然结果。于此,不管是作为过程的监督还是作为依法治国结果的监督,其都需要法律程序作为载体。严格意义上讲,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非当前法律上的概念,但该审计具体可概述为相关机关在进行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时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间和顺序的总和。依通常程序法理,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程序至少应包含主体、客体以及程序运行机制等方面的内容;“主体”解决的是“谁”承担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组织实施工作,客体则是解决审计“谁”及审计“什么”的问题,而程序运行机制解决的“如何”开展该项审计工作。
接续上述内容分析,由于现行审计模式为下级审计上级,即相对于领导干部而言,审计的主体为下属的审计机关。因此,这种审计的权威在相对意义上讲是不存在的。因此,在设计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时,必须在法律上明确应由上级审计机关主导该项审计工作的实施。当然,由于城乡规划的实施涉及到规划方面的专业知识,上级审计机关在进行该项审计时,应邀请相关规划部门抑或第三方部门参与。至于客体方面的内容,因为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概念本身就较为清楚地表明了该项审计的对象,就是各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的规划管控履职情况,所以此项内容无需赘述。接下来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的程序如何运行的问题。笔者认为,在运行环节上,审计程序的启动、审计、作出决定、说明理由、公示等该程序运行环节是必不可少的。其中,审计程序的启动应有别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如上所述,应采取“先审后离”的模式;而审计过程中的方式方法不能简单的采用检查、验看凭证等方式方法,而应采用听取群众意见、调阅相关卷宗以及吸纳专业人士评价意见等综合的方式方法进行;公示环节则是要将审计结果向社会,接受社会的监督,如在公示阶段发现问题等必须立即纠正。
【关键词】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我国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只有两年左右,其作为审计的新领域,在具体审计过程中存在着许多难点。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提出,主要是针对当前资源紧缺和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的情况下,需要强化生态文化建设以此来全面实现环境质量的改善。因此,作为领导干部,在提升自身的政绩的同时,要充分的实现对环境的有效保护,确保生态的健康。可以说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实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概述
土地、森林、矿产、生物及水等都都属于自然资源,其在原始状态下即具有价值。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是对领导干部任期内所在辖区内的自然资源和资产的开发和和保护情况的评价。在当前社会发展过程中,自然资源和资产作为公共物品,政府作为其管理者,需要承担着公众受托责任。而领导干部作为政府部门的管理者,对自然资源和资产的开发、保护和利用承担着重要责任。因此需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在领导干部离任时,对领导干部任职期内的自然资源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等管理行为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行审计,客观反映领导干部对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责任的履行情况。通过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能够进一步对领导干部的行为进行规范,避免自然资源浪费现象发生,而且有利于强化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管。
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顺利开展的建议
1.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
在领导平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全面开展之前,可以通^开展试点,以便于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步骤的便捷性和有效性进行确定。因此在具体工作中,在选择自然资源丰富而且具有代表性的区域来进行试点,同时还要进行实地考察,对自然资源的各种情况进行全面了解,从而制定切实可行的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方案。
2.将年度审计与离任审计有机结合
我国各级政府换届时间相对集中,这也会给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工作带来较大的难度,如果在短期内进行离任审计也很难保障审计工作的质量。因此在具体工作中,可以将年度审计与离任审计有效结合,通过适当的开展年度审计,而且对自然资源的年度审计还要与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保持同步,以此来对历届领导干部环境责任进行合理划分。由于当前我国政府审计人员数量十分有限,因此全面推行年度审计也不切合实际,因此可以以2―3年作为一个滚动期间,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借鉴经济责任中的滚动式任中审计的做法,使自然资源年度审计成为常态化工作。
3.建立自然资源信息共享平台
在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中,由于自然资源信息呈现出碎片化特点,这也对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带来了较大的影响。针对于这种情况下,需要加快构建自然资源信息共享平台,集中对各类自然资源数据进行管理,有效的保障各项数据的完整性和可用性,从而使审计人员能够对领导干部任期内的自然资源利用情况进行充分了解,从而得出客观和公正的审计结论。
4.探索运用“先审、后离”模式
目前我国的离任审计,一般都是“先离任、后审计”的模式。而离任审计的目的之一,是为了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环境责任,以作为组织部门绩效考核、人事任免的依据。如果在领导干部已经发生人事调动甚至办理升迁手续之后,再实施相应的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非但不能达到这一目标,反而会给审计人员带来压力。因此,为了达到离任审计效力的最大化,可以考虑将审计关口前移,逐步推行“先审计、后离任、再任命”的审计模式。通过任前、任中、任后审计的有机结合,实现对审计资源的有效整合,从而降低审计成本。
5.运用风险导向,审计重点资源
由于我国自然资源种类繁多、数量巨大,政府部门的审计人员也十分有限,很难对所有的自然资源资产进行全面审计。因此,我们可以考虑运用社会审计的风险导向审计方法。比如,对那些公众重点关注的自然资源进行重点审计,而对于其他的非重点自然资源资产,则可以采取抽样的审计方法进行常规审计。对部分种类、部分地域的自然资源资产进行重点审计的方法,可以帮助我们节约大量的人力、物力,以便我们能够更加合理地配置审计资源、提高审计效率。
6.与各政府部门协同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自然资源资产的复杂性决定了审计机构必须加强与各政府职能部门的协同合作。自然资源资产的具体信息掌握在各政府职能部门手中,得到它们的配合审计工作可以更好地开展。特别是与国土、水利、农业和环保等部门建立合作关系,充分利用它们已经完成的基础工作,可以有效地提高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工作效率和审计质量。
三、结束语
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充分的结合了我国自然资源的特点及管理情况,从而促进经济发展和资源保护的良性互动,共同发展。我国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开展的时间较短,但随着该项审计工作的常态化,审计人员会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创新审计方法,探索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新思路,从而更好地促进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的有序开展,实现对资源环境的有效的保护。
参考文献 :
[1]林忠华.探索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J].审计月刊,2014(6).
一、亟待出台统一、具有可操作性的配套法规
经济责任,一般是指作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全部法人财产及其净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承担的经营责任及其他经济责任。主要包括:
(一)本单位全部法人财产及其净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本单位业务经营活动及与之相关的财务收支活动的合法性;
(三)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
(四)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
(五)应承担的其他经济责任。
经济责任审计,指对经济责任关系的主体之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所进行的监督、鉴证和评价活动。
据此,经济责任审计主要目的在于鉴证、评价责任主体任职期间的工作业绩和经济责任。如果是由真正独立审计主体实施该项审计工作,就更能体现经济责任审计的本质,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也便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但在现实中,我国经济责任审计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强制性又是相对的。因此,亟待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配套法规。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分别为:
第一,从社会对内部审计的认同程度,内部审计远远未达到其应有的地位和权威性。比如:内部审计职能不明确,内部审计工作不到位,内部审计容易受长官意志的影响,甚至遭到阻碍和干扰等等。如果有了全国统一、明确的配套法规,为内部审计“对症下药”,那么内部审计就有法可依;就可避免在审计程序、审计方法、审计内容甚至审与不审等方面的随意性;就可确保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客观公正、审计结论的真实可靠。
第二,由于经济责任审计的特殊性,其查账标准和评价标准有别于其他审计,对于考核指标如何设定(特别是考核责任主体如何处理当前利益与长远发展关系等涉及后劲指标),如何评价责任主体在其任职期间的功与过,如何达到定量与定性的结合。如果没有统一、可行的工作标准,那么在鉴证、评价上就存在一定的主观性。
第三,尽管经济责任审计已成为考核责任主体的有效手段,但内部审计由于缺少处理依据,对于涉及个人问题的处理,主要是向有关部门提出审计建议,而执行起来力度是不够的,使审计处理意见落实较难。
二、内部审计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相辅相成
经济责任审计有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两种方式。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责任主体进行的阶段性审计监督和鉴证;离任审计,是指对离任者整个任职期间所承担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所进行的监督、鉴证和总体评价。
现行的经济责任审计有关文件规定,对领导干部因任期届满、提拔、调动、免(辞)职及离(退)休等离开工作岗位前,应当对其进行离任审计,未经审计不得离任;特殊情况先离任后审计的,未经审计不得解除其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但在实际工作中,很难坚持“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往往是已离任,再审计,而且要求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所以,为了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效率,减轻下阶段离任审计的“工作压力”,使离任者放心,接任者安心,必须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际上并不局限于财经法纪审计,它是站在管理者、主管部门的角度,认识和分析企业存在的问题,研究和解决企业存在的不足,它实质上是管理审计。为此,内部审计要从以财务审计为主转移到以管理审计、效益审计为主。审计的范围要从单纯的对会计资料的审计,扩展到对管理组织结构的合理性、管理机构职能的有效性、管理机制运行的灵活性进行审查监督;审计要参与对企业风险的评价和分析,要对投资、生产进行事前的可行性研究,提供制定最佳方案的分析报告,等等。
【关键词】经济责任审计;实践;问题;完善
一、经济责任审计的含义
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企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承包人在任期内或承包期内应负的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所进行的审计。其主要目的是分清经济责任人任职期间在本部门、本单位经济活动中应当负有的责任,为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考核使用干部或者兑现承包合同等提供参考依据。实践证明,该项审计确实对管干部、正党风、促廉政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经济责任审计存在问题
1.时效性差。离任审计关系到领导干部的任免调迁以及考核奖惩,特别对于“先免职、后审计、再安排”式的干部,离任审计结果是其政治生命中的一个重量级砝码。其时效性差的主要原因:一是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不完整。审计常遇到被审计单位审前清产核资、往来帐款的核对甚至离任者的述职报告都不能如实、完整地提供;二是个别单位不支持、不配合,离任审计缺乏必要的工作条件而难以开展;三是审计部门自身的业务素质亟待提高,特别是县级审计机关受经费、水平等综合因素的影响制约,延长了审计周期。
2.人员少,任务重。由于经济责任审计在完善干部监督管理机制、促进加强廉政建设方面的作用越来越明显,社会各界对该项审计也越来越重视,但同时,各级交办给审计部门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也越来越多,使审计部门不堪重负。
3.质量低、风险大。各地审计机关完成的审计项目质量状况不容乐观。一是个别被审计单位处于小团体利益及局部利益考虑,向审计部门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资料;二是大中型企业经济责任审计风险更大。首先库存的实际情况不容易搞清,审计部门很难对其家底进行实地盘点,只能依据被审计单位提供的清产核资结果进行抽查,抽查面掌握不好就可能出现质量问题;其次企业库存积压物资、商品价格确认难;再者往来款项核对难,坏帐死帐不易确认。审计部门要到全国各地进行外调取证无论从人力、财力和物力方面看都不可能。
4.审计成果的运用不理想。经济责任审计作用发挥得如何,关键要看审计结果的利用。荷泽市审计局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审计结果的运用提出了“三不”的原则,即不经审计,不得办理离任手续;不经审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法人变更登记手续;不经审计,有关部门不得进行与经济指标完成情况有关的奖惩兑现。但从实情看,少有地区能坚持做到以上“三不”,因其涉及当地常委、政府的支持,及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工商、经委等部门的共同配合,哪一个环节出现问题, “三不”就很难做到。而各地审计成果运用的不充分就会导致经济责任审计起不到应有的作用,久而久之,极易使经济责任审计流于形式。
5.离任、接任双方关系协调困难。涉及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两个主要人物,一个要离任,一个要接任,因而他们对于离任审计结果也十分关心,有时意见会出现分歧,甚至双方意见相悖,关系极难协调。
6.审计界定、评价难。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要分清四个界限和两个责任,即前任与后任的责任界限、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的界限、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的界限、工作失误与故意违纪、损公肥私的界限,两个责任为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目前,上级审计机关尚没有这方面的操作规范,审计部门很难准确把握、顺利操作。
三、经济责任审计几点建议
1.用足用活和健全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操作规范。首先,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及谎报财务会计资料应负的法律责任,审计机关要用足用活这些法律法规,对提供资料不完整、不真实的被审计单位坚决依法严惩;其次,国家审计署应争取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适合市场经济发展的健全完善的经济责任审计法规体系;三者,上级审计机关要尽快建立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范,以规章制度的形式予以确认,全国共同执行。
2.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建议各地建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会议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协调与沟通,对经济责任审计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集体研究,对审计结果予以真正利用。
3.加强自身建设。一是争取落实机构。要经常向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汇报经济责任审计的相关问题,争取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为全面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打下坚实的基础;二是争取各部门、单位的支持与配合。审计部门不应“守株待兔”,而要主动出击,多向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争取各部门、单位的支持和配合;三是建立高素质的审计队伍。各级审计机关要在组织广大审计人员认真学习审计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搞好财政、金融、证券、税收等相关知识的学习,造就一支既懂审计,又通经营管理的复合型审计队伍,从而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健康、快速、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 刘家义,2011,“国家审计与国家治理”,在中国审计学会第三次理事上的讲话
[2] 陈波,2005,“经济责任审计的若干基本理论问题”,《审计研究》第5期
[3] 张以宽,2001,“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几个问题的理性思考”,《审计研究》第4期
1、法律约束力不够,承诺流于形式。审计准则规定审计机关要求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作出承诺,是审计执法的一个必经程序;被审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填写、签署审计承诺书是其法定义务,对此,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会计法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如果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拒不填写、签署审计承诺书,或者借口拖延填写、签署审计承诺书,或者在审计承诺书中作虚假承诺的,审计机关如何进行处理、处罚尚无相应明确的法律依据。应该说,实施承诺制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求被审单位和有关当事人就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承诺,规避审计风险,但是因为没有相关配套的行之有效的处理处罚办法或措施,致使承诺制度达不到其应有的目的,承诺制往往形同虚设,承诺书也宛如一纸空文,承诺往往流于形式,达不到实际应有的效果。
2、操作过于格式化、格式过于规范化。目前的审计承诺制采取统一制定文书,对不同项目特别是经济责任审计不一定适用。经济责任审计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以明确经济责任为出发点,审事议人,这就要求我们在经济责任审计中使用的承诺书必须区分两种相关责任,一是离任者的责任与其他当事人的责任,二是个人责任与单位责任。需要离任者、有关当事人、法人代表在相关的责任范围内就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承诺,目前的审计承诺书显然已经不能满足这一需要。
3、承诺制的缺陷无形中帮助离任者解脱责任。现行承诺制没有考虑经济责任审计与常规审计的区别,只要求被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作出承诺,对离任者(原法人代表或其他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没有约束与要求,未明确由离任者与单位法人代表共同承诺,这给经济责任审计承诺制的操作带来了一定困难,容易造成现任不负责任乱承诺或不了解情况抵触承诺、离任出于侥幸心理心安理得不承诺的怪现象,也会遇到财务主管和现任法人代表不愿签字或盖章的情况。对于审计查出的问题,难以就承诺的真实与否来定责任,承诺成一空文,也无为地加大了审计评价与定性的风险。
4、被审单位对下级单位的掌握不全造成承诺的不完整、不真实。审计承诺制度规定,承诺书是由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盖章认可的,而部分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未必能够完全发现并掌握本单位或下属单位由其他财务人员进行的主观性、隐蔽性的错误和舞弊,以致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仍然认为本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是真实的、完整的而在无意中作出了不完整且虚假的承诺,误导审计方向。
5、重视程度不够,审计承诺利用价值不大。目前各级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普遍存在对审计承诺不够重视的现象,往往是为了程序的合法、档案的齐全、取证的规范而采用承诺制,有些甚至为事后所补,审计承诺起不到相应的作用。
6、过分依赖审计承诺,加大了审计风险。不完整的且虚假的承诺并不能解除审计人员以至审计机关应负的审计责任,但是,部分审计人员总认为被审计单位作出审计承诺后,就应该对其承诺负责,即使其提供的会计资料不真实、不完整也与审计人员无关。目前的现状是,由于被审计单位侥幸心理作祟,对于其存在的会计信息失真、设置账外账等严重违反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不会也不可能在审计承诺中如实反映。而审计人员如果对承诺过于依赖,认为有了承诺制,规避了审计风险,就会人为降低审计质量,甚至走入误区,无法对被审计者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全面、深入的审计,审计的片面性造成审计评价的不客观与公正,也容易给组织等部门提拔考核干部提供不真实的参考,严重影响审计形象与威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承诺制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会引导或加大审计风险。为此,笔者建议,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我们应从完善审计承诺制与规范审计程序两个角度出发,有效防范和化解经济责任审计风险:
(一)规范完善审计承诺,制定行之有效的相应措施。
1、根据经济责任审计与常规审计的不同,制定可操作的经济责任审计承诺书。经济责任审计,更关注的是对被审计者的经济责任定性与评价,要建立经济责任审计承诺制度,正确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既有利于保护审计人员缩小其承担责任的范围,也有利于被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行为的进一步规范化,因而审计承诺除了被审单位法人及财务的承诺之外,应增加被审计者特别是离任者的个人承诺,并以此作为审计评价与定性的参考依据。
2、采取总承诺与分承诺方法,加大审计承诺面。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可采取由被审单位给予总承诺的基础上;再根据审计涉及的业务部门、下属单位甚至是相关人员,要求其对相应管理权限或职责范围内的经济事项作出对应的承诺,承诺方式可以灵活多样。对于领导干部已离任的,除实行上面的承诺外,还要求离任领导对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个人承诺,同时,也可要求新任领导根据其了解情况的多少对有关事项给予承诺。
3、制定行之有效的与审计承诺相关的配套法规。首先,应当逐步细化审计承诺制度相应配套的规则和程序。审计机关应当结合审计实践,从明确承诺制度的法律效力为突破口,逐步建立健全并细化承诺制度相应配套的规则和程序,以法律的强制力和程序的约束力来保证承诺制度的实施;其次针对当前会计信息失真的普遍现象,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针对有关当事人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具体处理处罚办法,对提供虚假审计承诺的,也要制定具体的审计处理处罚办法,逐步建立对不完整且虚假承诺的责任追究制度,从而保障承诺制具有法律效力。
(二)规范审计工作程序,增强防范经济责任审计风险意识。
1、被审计单位与被审计者的真实承诺是防范审计风险的基础。审计是对被审计单位有关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相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其依赖的对象是审计客体有关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的行为规范,因而,提供真实的审计承诺、提供真实的财务资料在第一时间上确保了审计对象的真实性,为防范审计风险提供了第一道防线。
2、搞好审前调查是防范审计风险的必要条件。在开展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之前,必须做好审前调查,掌握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情况、财务数据、业务数据的核算情况等,并向组织、监察、人事、财政、等经济责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进行审前征询,根据掌握的资料,预测潜在的审计风险,设置审计风险控制点与关键点,及时调整审计方案,突出审计重点、明确审计内容,有效防范审计风险。
3、规范审计工作程序是防范审计风险的根本。审计人员要严格执行审计工作规范,从确定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取证,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到依法作出审计处理决定等每个程序与环节,都要按照法定程序要求来进行,避免由于审计执法的随意性所造成的审计风险。
4、多方听取听取意见是防范审计风险的手段。在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审计组应在审前阶段多方听取和征询组织、监察、人事、、财政等部门对被审计单位与被审计领导的意见;审计进点后,审计组应认真听取被审计单位的情况介绍和汇报,对于领导干部在述职报告中反映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通过召开一定层面人员座谈会的形式从侧面予以确认,多方听取群众与基层呼声,对于有争议的问题应列入审计重点,进一步深入调查和查证,努力消除审计风险。
[摘要]国有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改革的出路是实行以分支行行长任期责任(全面业务)审计为主、分支行行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为辅、专项审计为必要补充。国有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体制改革、新的审计机构下的审计人才结构和业务技能、审计操作的规范性为拓宽国有银行内部审计提供了保证;而另一方面从加强对国有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经营效益管理监督以及发挥审计工作的直接效果来说,拓宽内部审计势在必行。
随着经济的,国内市场日益开放,商业银行之间竞争日趋激烈,国有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遍及全国各地,使得进一步加强一级法人观念增加了难度。为适应新的形势,国有商业银行按照人民银行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对内部审计体制进行了改革。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建立垂直的稽核监督组织体系。但从运行情况来看国有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理念、审计范围依然沿袭过去的做法,这很不适应变化了的新形势。因此随着各商业银行内部审计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客观上要求更新内部审计理念,进一步拓宽内部审计领域,即由现在的以分支行行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为主进一步转变和拓宽为以分支行行长任期经济责任(全面业务)审计为主、分支行行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为辅、专项审计为必要补充的较为完整的审计领域。
一、拓宽内部审计领域的可能性
(一)内部审计体制改革为进一步拓宽内部审计领域提供了前提条件
首先,各商业银行新的组织机构的设置使内部审计变被动为主动。内部审计体制改革前各审计部门和专(兼)职审计员,均隶属于本级行管理,对同级的审计基本上都是被动的,其主动性很小甚至基本没有。审计体制改革后,从机构的设置上摆脱了旧体制的束缚,新设置派驻制的审计机构直接隶属上级行(总行),实行下审一级,其主动性得到了较大程度的提高。
其次,审计人员思想上由原来的消极应付变为现在的积极主动,同时,审计人员在数量上也在某种程度上保证了辖区内审计任务的需要。
(二)新的审计机构内的人才结构和知识结构为进一步拓宽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领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从各商业银行审计体制改革的具体情况来看,审计体制改革后的审计人员,来源主要是或择优选调或是在系统内公开考核后择优选的,这些新的审计人员基本上都具备较扎实的业务基础和较高的专业水平,整个内部审计队伍人才结构和知识结构基本上得到了进一步优化。
(三)内部审计操作的规范性使内部审计程序进一步完善
审计程序是审计工作从开始准备到最后终结的先后次序。国有商业银行审计体制改革后,内部审计在操作上得到了进一步规范,从审计的准备阶段——现场实施阶段——审计报告阶段——审计处理阶段——审计资料整理阶段以及每个阶段中的每一个先后环节,新的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都进行了精心的安排和策划,使内部审计的程序进一步完善,从而大大提高了审计效率和审计效果。
二、拓宽内部审计领域的必要性
(一)分支行行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利与弊
分支行行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利方面主要体现在:1、对离任者来说,通过审计,对其在以前一段时间的任职情况基本上能有一个客观公正的评价;2、对继任者来说,前任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能让其在较短的时间内对该行的基本情况有一个初步的了解,使其心中有数;3、对上级行来说,可以比较客观地了解下属机构负责人的经营和管理情况。
虽然,分支行行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有其积极的一面,但从笔者对部分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执行情况来看,仍存在一定的弊端:1、的分支行行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仍存在先离后审现象,部分离任负责人上级行已对其有新的任用或安排,因此,审计结果对其不大;2、相当部分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无论对被审人还是被审行来说,其重视的程度不高,也直接影响审计效果;3、由于受前几年粗放经营大环境的影响,审计出的部分属国有商业银行普遍存在的问题,因此得不到被审行和上级行足够的重视;4、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后被审行对存在问题整改的积极性不高,其中部分问题已无法整改;5、内部审计的环境在相当程度上依然有赖于审计派出机构所在的分支行,以及其上级行领导的态度。
综合以上,笔者认为,分支行行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有其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也存在一定的弊端,在新形势下,以此项审计为主已不能完全适应商业银行改革发展的需要,应尽快过渡到分支行行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为主。
(二)全面实施分支行行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作用
第一,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内控管理,提高控制的有效性。加强分支行的内控管理,是为了实现内部控制的目标,确保实现国有商业银行的一级法人治理结构,确保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人民银行于1997年5月制订了《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国有商业银行都针对性地制定了该《指导原则》的实施意见,确定了国有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目标和工作重点。通过对分支行行长任职期间的内控管理审计,对其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找出其中的不足和存在的问题,有利于各行进一步加强内控管理,从而提高其控制的有效性,以达到降低经营风险,保证各项业务稳健运行的目的。
第二,有利于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通过对分支行行长任职期间经营活动的规范性、资金使用的效益性、资产的安全性和各项经营指标完成情况及其真实性等进行全面审计,对其取得的工作成绩应给予充分的肯定,好的做法及先进经验应给予积极的推广。同时,指出其存在的问题使在任行长今后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促使其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得到进一步的提高,以便加强经营管理,提高自己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商业银行的经济效益,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为基层行服务的功能,全面提高商业银行基层行的经营管理水平,为提高商业银行的经济效益发挥内部审计应有的作用。
第三,有利于促使在任行长对审计出来的问题加大整改力度。内部审计的效果之一就是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而多数被审行对分支行行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中审查出问题的整改力度不大甚至很小,其主要原因是后任行长认为存在的问题属于前任遗留问题,与自己关系不大,因此,其整改的积极性不高。另一方面,因为问题的整改要花费时间和精力,而后任者又不愿过多地把时间和精力花在对前征遗留问题的整改上。然而,分支行行长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则大不一样,审计出属于自己在任期间工作上存在的问题,其对问题的整改会更加重视,力度也会明显加大。
第四,有利于上级行、被审计的行长及其员工对其管理水平和组织能力等有一个较全面的认识。无论是上级行、员工甚至是在任行长自己对其管理水平和组织能力等的认识并非全面,有时甚至是片面的。只有通过任期内全面业务审计,对其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后,才能对其在任期内的经营管理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三)适当开展专项审计是商业银行内部审计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不论是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还是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于审计的范围较大,客观上较难对每一个方面的问题进行深入细致地审查,因此,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和漏洞,甚至在某些环节上会给国有商业银行带来风险。而专项审计的范围相对较窄,能够对每一个细节审查得都比较深入,从中发现在业务经营及管理方面存在的具体操作上的不足的地方,以便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当然,专项审计的也较多,各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有不少项目(或科目)都可以进行专项审计,上级行管理者可以根据需要安排一定的专项审计内容,如固定资产、待处理偿债物、不良贷款、往来类业务、营业收入、营业支出、银行承兑汇票、重要单证、代保管有价单证等的专项审计就非常重要,也很有必要。
三、拓宽内部审计领域的新思路
(一)树立审计工作以人为本的意识
作为国有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主体——内部审计工作者是开展审计工作最直接、最有价值、最具持续的资源。为适应拓宽国有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领域的新形势,审计队伍建设要从长远观点出发,立足于未来,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意识,遵循人力资源开发使用的,合理开发、配置和使用审计人力资源,以人才的高质量来保障内部审计工作高效优质,以人才相对稳定和不断充实来保持国有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可持续发展。
第一,合理配置审计人才。随着国有商业银行新的内部审计体制改革的推进,审计监督职能的加强,审计队伍所面临的审计力量不足与审计任务繁重的矛盾、审计职责与审计风险的矛盾、审计人员的日常审计工作与不断更新知识的矛盾、审计干部异地交流后工作与生活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要解决这些矛盾,就必须合理地配置审计人员。一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根据审计人力资源总的现状,科学地安排审计项目计划,并合理安排审计进度;二是量才使用、合理调配,结合个人专长合理安排工作岗位;三要打破常规、优化组合,加大人才的岗位交流力度,并实现人员的动态管理;四是创造公平竞争的氛围,让尖端审计人才脱颖而出并委以重任;五要加强协作、优势互补、实行全行系统内内部审计联动;六要区别对待不同层次审计人才的培训。
第二,加快审计人才开发。人才开发是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发展的推动器。无论是内部审计质量的提高,还是内部审计作用的有效发挥、监督职能的履行、内部审计队伍形象的树立,都取决于内部审计人才的开发。因此要把人才开发纳入长远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发现人才,挖掘人才,评价人才的激励机制,努力造就一支以各商业银行内部审计专家为核心、专业结构合理、适应知识的优秀内部审计队伍。
第三,注重内部审计人才培养。人才培养不仅有外在的动力源,同时也有内在的动力源。这就是为什么有人称“人才的培训就是一种福利”,人才培养是各项事业发展的原动力。对于审计队伍的建设,可以采取的方式有人才的引进、岗位交流,但更重要的是要着眼于内部潜力的发掘,努力在现有的审计人才“存量”优化上下功夫。在实务上要大力强调培养复合型人才无可厚非,但同时也要注意专业性人才的培养,道理很简单,因为这个是信息爆炸的社会,是分工合作的时代。在上要加强内部审计理论的,特别是要加强对非现场审计理论的研究探讨。
(二)提倡以技术主导审计
第一顺应业务化、化发展的需要加快相关审计软件的研究开发与运用,减少人力成本。
一、“先离后审”问题。经济责任审计现在是领导干部调整工作的一个必需程序,有关法规要求要“先审后离”,而且要视审计结果对领导干部工作业绩和经济责任的评价来决择调整方向。但在实践中却往往是组织部门已经决定了领导干部离职并确定新的领导岗位后,才委托审计部门审计。这样就很容易造成审计“走过场”现象,影响了经济责任审计的社会威信度和政治严肃性。因为经济责任审计不仅仅与组织部门、审计部门和离任者三方面相关,一定程度上还是社会舆论非常关注的具有相当政治敏感性的工作。同时“先离后审”会降低离任干部的责任意识,反正是生米已成熟饭,审与不审已经不会影响自己的调动和升迁。审计若审出了问题,前任已不在原单位,审计结论难以执行,而接任者又推给前任,新官不理旧账,使审计部门左右为难,久而久之容易形成恶性循环,有些问题会在同一单位屡查屡犯。再就是审计结果无法充分利用,存在的隐性风险可能给组织部门造成被动,个别带“病”上任的领导干部会严重影响党的形象,因为干部调动或升迁的任命文件已经传达,审出的一般性问题也不便改动任职决定,只好权当没事,而一旦存在隐藏的重大问题,将造成干部使用的重大失误,使党政领导和组织人事部门处于被动,影响组织威信,使民众失望。
二、经济责任审计的无计划性问题。因为审计部门对审计对象具有不确定性和离任时间的任意性,决定了经济责任审计任务安排的临时性,致使审计部门无法实行计划性安排。很多时候是必须暂停正在进行的计划性项目审计工作,去完成组织部门委托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如果与时间性较强的业务上级安排的计划性审计项目相冲突,审计力量就比较难调配,造成审计部门被动应付的局面。
三、经济责任审计的质量与时间的矛盾。许多领导干部的任期比较长,需要审计的内容和范围较广,而完成审计的时间要求往往很紧,如果审计中发现了需要进一步调查落实的经济问题,那么要彻底澄清干部的经济责任,实事求是的评价干部的工作政绩,在有限的时间内就很难达到目的。要是达不到应有的审计质量,就违背了开展这项工作的初衷,由于审计结论的简单、草率,可能使一些有经济责任的干部逃过责任的追究。因此,会给审计部门带来很大的审计风险。
四、经济责任审计是审计工作的新领域,人民群众希望通过经济责任审计,了解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廉洁奉公和执政为民所创造的业绩及存在的不足和问题,但目前审计结果仅限于组织人事部门使用,使其社会影响受到限制。而且由于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宣传力度很不够,不少部门单位和领导对这项工作的内容、范围、作用的了解较表面化,缺乏深刻的理解,社会上对这项工作的期望值很高,有些脱离实际,以为审计部门只要对某位领导干部进行了任职审计,就能把方方面面的问题全面反映出来,这在一定程度上容易造成对审计结果的误解。
鉴于经济责任审计的性质和新的特点,为促进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监管机制的进一步完善,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走向法制化、规范化,需要审计和有关部门加强协调共同探索研究并达成一些共识。
1.要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宣传广度和深度,加深社会各界特别是领导干部对经济责任审计的理解,客观认识经济责任审计的性质和特点及所能达到的实际效果和现实目标,避免因期望过高而产生误解。
2.努力实现“先审后离”的目标,在现阶段虽然条件还不完全成熟,不能全部实现,但任何方式都不是一成不变的,应灵活地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审计的时机。对退职离岗、免职、退休等不再安排新的领导岗位的,因其社会影响较小,可视情况暂不排除采取“先离后审”,但凡拟升迁和拟任更高或重要领导岗位的,应尽力实行“先审后离”的方式。这样能增强干部的责任感,使其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工作,提高审计结论的使用效果,最大限度地避免干部任用的重大失误,避免给社会上造成“走过场”的感觉,实行“先审后离”是实现实践和法规规定完全统一的需要。
3.要积极推行“任中审计”。将经济责任审计推向常规化、制度化,创造条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临时性、无计划性,工作调度难协调及质量与时间的矛盾,变“离任审计”为“任职审计”,任中、任终都可以审。这样有利于分解工作量,有利于“计划外”变成“计划内”,有利于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切实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利用效果,更好地满足社会对经济责任审计的期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