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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同变更管理精品(七篇)

时间:2023-09-04 16:24:05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采购合同变更管理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采购合同变更管理

篇(1)

关键词:物资;合同管理;供应保障;作用

一、合同管理概述

近年来电力企业物资集约化管理的深度不断推进,在物资管理的各工作环节中,物资采购合同管理工作涉及面广,需要在涉及的各工程项目部门及相关部门互相支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才能确保物资采购合同履约执行工作有序开展,因此认真研究物资合同的签订、履约、变更管理变得越来越重要。鹤壁公司在物资集约化管理中,认真做好合同履约的管理工作,通过强化合同签订、执行情况、设备制造质量状况、交货进度等信息的收集分析手段,督促各供应商严格遵守合同约定,按期上报合同款项支付的各类凭证,深化物资合同管理在整个物资供应链中发挥的巨大作用,为本单位生产工程项目的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物资保障。现将目前河南省电力物资合同管理的运作概况和工作流程简述如下。

二、合同管理流程

物资合同管理从集中招标采购定标后发出中标通知书开始,包括物资合同签约、合同履行、合同变更、资金结算和合同资料归档整个过程的所有环节。下面对各管理环节依次进行论述。

2.1物资合同签约:目前在国网公司的物资集约化管理中,需求单位所有物资采购均执行以“总部直接组织采购(即国直方式)”、“总部统一组织监控,省公司具体实施(即国委方式)”为主的二级集中招标采购政策。集中招标采购的中标结果发出后,各网省公司将合同信息维护到国网电子商务平台(ECP)中,供应厂商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对合同信息进行确认,生成纸质合同,由省公司统一与中标厂家签订商务合同。地市公司物资部门可以根据省公司物资部下发的通知计划安排、项目实际情况通知项目部门在合同签订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技术协议。物资采购合同的技术参数、商务条款的确定主要依据采购文件及中标人响应的投标文件。合同签订时,双方对技术条件、商务要求,包括价格、交货期、交货地点等要素必须严格按照采购结果进行签订,不得对任何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

2.2物资采购合同文本:随着国网公司物资集约化管理的深化,合同管理广度和深度不断拓展,为适用物资管理新形势的发展,提高物资合同签订效率和履约水平,国网公司结合系统各单位实际应用情况,编制了41类设备/材料专用采购合同文本、电力设备/材料通用采购合同文本、非电力设备/材料通用采购合同文本和协议库存物资采购合同文本。编制物资采购统一合同文本可以有效防范法律风险,为深化合同结构化、标准化和自动化管理奠定基础。国网公司系统内签订的所有合同均统一使用标准的合同文本。

2.3物资采购合同履约:物资合同生效后,地市公司配合省公司物资管理部门进行物资合同的跟踪、督促、履行,及时办理物资合同变更、撤销相关手续;反馈供应商的履约情况;监控物资合同履行中的异常情况,并组织项目部门商讨解决方案。在合同履约管理中,加强对合同执行情况、设备制造质量状况、交货进度等信息的收集分析,督促供应商严格遵守合同约定,按期上报合同款项支付的各类凭证,确保合同履约管理的及时、客观、公正。合同一经签订,具有法律效力,供需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或不正当地使用合同中涉及公司的商业机密和技术秘密。地市公司物资管理部门根据前期物资需求计划日期及工程项目实际施工计划进度安排,向供应商发出供应计划通知单,供应商核对供应计划通知单并按要求将货物发送至施工现场或指定地点,完成物资配送。

2.4物资采购合同变更:物资合同履行阶段发生的变更,应由市公司项目部门提出,经省公司项目管理部门确认的书面变更申请报告,提交省公司物资部按公司相关规定,经审批后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协议。对采购结果中的物资类别、主要技术参数等实质性内容进行重大变更时,应撤销原合同,重新纳入计划采购管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设计、工程项目变更等原因,需要进行合同的变更时,市公司项目部门提报《变更单》,在合同约定的幅度内,经省公司项目管理部门确认,报省公司物资部批准后按照《物资合同承办实施细则》执行。物资合同在签订过程中发生的变更记录,应由与会相关代表签字确认,并作为物资合同的附件。根据物资合同签订变更记录,物资需求单位应及时在ERP系统中对物资需求计划进行相应修订。

2.5物资采购合同信息管理:地市公司物资管理部门应做好合同物资的催交催运、配送仓储、移交验收、现场服务、日常协调等工作,收集、汇总、分析合同履约的相关信息和资料,及时报送上级物资管理部门。合同供应商在履约中发生违约的,按《河南省电力公司供应商违约问题处理实施细则》执行。地市公司应及时将供应商合同履约情况收集上报省公司物资部,物资部建立信息周报,对相关信息进行通报。对在合同中出现的供应商质量问题、违约行为等进行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一定的制裁手段,如限制授标、暂停授标和在评标中减扣分等。

2.6物资采购合同归档:物资采购合同档案的建立包括从物资合同谈判、起草、订立、履约和终止全过程生成的有关资料,包括谈判记录、商务合同与技术协议文本、会签单、变更申请单、信息反馈单、违约处罚通知单等内容。各级物资合同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建立《采购合同台账》,主要由物资采购项目名称、合同签订时间、批次、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位,供应商名称、联系人及电话、项目负责人等组成,并做好台帐信息的及时更新。物资合同管理负责按照《物资档案管理标准》要求,做好所有物资合同及相关资料的整理、归档、保管和移交工作。对物资合同档案的分类归档,可以将物资合同并入工程项目建设档案,做为项目资料一同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如无工程建设档案的,可以按年度分类整理成册,编制好合同目录。

三、结语

随着电力企业物资集约化管理的深度不断推进,合同履行在物资管理中的影响越来越重要,规范合同管理模式,加强对合同履约中的跟踪追溯对合同的顺利执行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对于各供应商来讲,可以减少合同纠纷,增加诚信度,为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打下基础。

参考文献:

[1]《国家电网公司物资集约化管理》中国电力网,2012,12.

[2]《河南省电力公司市公司物资管理标准》豫电物〔2011〕237号.

篇(2)

关键词:军队律师;装备采购合同;法律审查

中图分类号:F25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3-0-01

装备采购合同是指军队装备机关、或者授权的其他机构与装备承制单位签订的就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器材等装备的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其中,交付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器材等装备并转移所有权的一方装备承制单位是卖方,支付价款的一方是军队装备机关是买方。

军队律师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装备采购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完备性、明确性、严谨性等方面的审查,有利于控制合同风险,实现合同目的,保证国家的军事利益。军队律师在审查装备采购合同时应注意审查以下几点。

一、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

对一般的买卖合同,律师只需审查合同相对方的法人资格、经营范围、专业资质等就可以了。但对于装备采购合同,除常规审查外,应重点审查合同相对方是否具备总装备部认定的装备承制单位资格。根据《装备采购条例》,装备采购实行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制度。也就是说装备承制单位应首先具备装备承制单位的资格,被编入《装备承制单位名录》,才具备了签订装备采购合同的资格。所以律师在审查装备采购合同时,应根据总装备部制定的《装备承制单位名录》,审查合同相对方是否具备装备承制单位资格以及该资格是否在有效期内等。

二、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

审查合同内容的合法性时,应当重点审查合同内容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是否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情形;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显示公平等;是否损害公共利益;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审查合同条款约定是否完整

装备采购合同因涉及军事利益所以较为复杂,风险较大,合同的条款要求相对较高。根据《装备采购合同管理规定》第16条规定:“装备采购合同主要包括以下条款:合同当事人;合同订立的依据;合同标的和数量;交付技术状态;价格、经费支付方式和条件、开户银行和账号;履行期限;包装、储存、运输及交付要求;质量保证要求;质量监督、检验验收内容和要求;服务保障要求;合同变更、解除、终止及违约处理,解决争议的方法;保密要求;其他约定的事项等。”

四、审查合同条款约定是否明确、具体

(一)审查标的条款是否清楚明确。应审查拟购装备的品名、规格、型号、交付时技术状态等信息是否明确,是否有确切的数量及计量单位,是否明确对交付的装备的编号、名称、型号、外观、功能、战技指标、技术状态变化等的项目的技术状态要求,对技术状态标识、技术状态控制、技术状态纪实和技术状态审核等工作要求是否明确。

(二)审查价格条款是否明确。价格条款是采购合同的核心条款,须重点审查:金额是否具体明确,是否与中标或谈判价格以及附件清单一致,价格是否含税,税费负担是否合法。采购合同中常涉及诸如产品运输、包装、退换货、零配件更换、维修等问题,应审查其相关费用由哪一方承担、是否已包含在合同总价款中等内容是否已约定清楚。

(三)审查付款条件、付款方式及期限是否合规。《装备采购合同管理规定》明确价格、经费支付方式和条件要求。驻厂军事代表机构应当遵循质量、进度、经费同步管理的原则,根据装备采购合同和产品检验验收情况,对装备承制单位提出的付款申请进行审核后提出付款意见。装备采购经费须通过总装备部装备财务结算机构办理支付手续,且以银行转账结算方式进行。

常见问题是付款以验收合格为前提的,未约定验收条款;或分期付款以初验、终验为条件的,仅约定验收条款,未分别约定初验、终验条款。同时应明确是否留有一定比例的质保金,质保金何时付清等。

(四)审查包装、储存及运输条款规定是否明确。设备需要包装的,应明确包装的材质、规格、并注意审查是否有特殊的包装要求。如包装等级的确定、防腐包装、捆包、装运标记、成组化以及用集装箱运输等,它是为装运装备所做的所有准备工作。在确定包装要求时,应充分考虑到便于运输、装卸、储存、使用和管理。如果需要设计专用的包装容器,则应约定其设计的约束条件。

装备储存的方式主要有库房、露天加覆盖物、露天不加覆盖物、特殊储存。储存方式主要依据装备预期的使用和维修要求及技术状态特性来确定,并与装备的包装防护等级相一致。必须在合同中加以明确。

审查装备的运输方式和运输要求。对于运输工具、运输环境、有毒装备和危险装备的运输是否做出了具体约定;设备需要运输的,应明确运输方式、责任方及运费的负担等。

(五)审查质量保证条款是否明确、具体。合同中应按装备质量管理规定和有关国家标准、国家军用标准,明确约定质量相关的管理目标,对质量有特殊要求的,应在合同中具体约定。

(六)审查质量监督、检验验收条款。审查质量监督条款,保证驻厂军事代表机构享有质量监督“特权”。驻厂军事代表机构应监督承制单位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依据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对装备承制单位进行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审查装备合同项目检验验收内容是否明确。如驻厂军事代表机构依据产品技术条件对承制单位提交的成套装备、装备配套产品件、单独采购的主要备件进行检验验收。

(七)审查服务保障条款是否明确。合同中应明确承制单位设立技术服务机构、配备服务设施,对接装部队进行理论、实际操作技能和使用维护方面的培训。具体如承制单位应组织技术服务人员到军方进行安装、调试、指导使用和维护,并及时解决出现的技术和质量问题。

(八)审查违约条款。审查时要注意违约条款是否明确具体,如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是否合理,违约金的比例、赔偿范围是否对军方有利等。

篇(3)

一、企业物资采购合同法律风险管理实践中的特性问题

根据物资采购合同管理流程,在企业物资采购合同法律风险管理实践中,有些环节容易被忽视,有些环节容易产生误区,有些环节有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较多。这些问题具有物资采购合同法律风险管理的特殊性,在物资采购合同法律风险管理中需要特别予以重视。

1.合同谈判物资采购合同谈判重点关注的是合同的标的物、价款、交付以及质量条款。物资采购合同谈判容易出现问题的是涉外物资采购,涉外物资采购的特点是采购周期长、标的物金额多、运输风险大。例如,涉外仪表物资采购合同,要特别注意明确货币种类及外汇结算标准,标的物的交付即所谓的收货、送货,涉及到货物风险的承担、所有权的转移等诸多问题,谈判双方应对交货方式、运输方式、交货地点、交货时间、运输费用的承担等事项约定明确,防止出现分歧。

2.合同起草企业对于物资采购合同的起草权一般都比较重视,合同起草者法律知识水平和运用法律实践的能力,直接关系到合同起草与修改,影响合同履行法律风险的控制。因此合同起草是企业物资采购合同法律风险管理中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物资采购合同起草前首先要界定好合同的性质。对于物资采购合同的性质问题,一般认为企业参与生产经营所涉及的物资采购合同属于有名合同中的买卖合同。但是在对物资采购有特殊要求的情况下,相关部门一般会先准备好技术资料和设计图纸,并与拟选供应商签好技术协议,这种情况下笔者建议选择承揽合同。例如涉及新技术、新工艺的大型专用设备采购合同,其设备的生产周期较长,可能含有大量的技术资料及图纸,需要后期的操作培训及生产调试,并且签署了保密协议,可以参考承揽合同,将各项权利义务详细描述,规避法律风险,为后续阶段合同信息的补充完善、责任义务的合理划分、标的物的跟踪检验以及纠纷的解决提供依据,确保采购物资及时安全保供。起草物资采购合同时,对在合同谈判中约定的标的物、价款、交付以及质量条款要分别描述清楚。关于采购合同的质量条款,笔者建议在合同中写上具体应当符合的质量标准。例如,采购合同的质量条款中有六种情况可供选择,1.国家标准、2.行业标准、3.企业标准、4.封存样品质量标准、5.其他标准、6.按双方商定的技术条件、技术协议或技术要求执行。备品备件物资采购有图纸的,可以选择第6条,并注明“按6执行,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见图纸”;单机设备或者是化工三剂采购等等有技术协议的,注明“按6执行,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见技术协议”。

3.合同审批物资采购合同的审批程序应严格置于签约之前。合同管理员负责合同的初步审查,主要是审查文本前后的逻辑性、连贯性、统一性、准确性以及通俗性、可读性、实用性。企业的物资采购合同评审委员会负责专业性审查,由供应、技术、生产、财务、审计、质量等部门的专业人员组成,就合同草案的商务要件、技术要件、文字表述等进行评判和审查。企业的法律事务部门负责物资采购合同的文本形式和内容的合法性及合规性审查,流程一般设在专业审查之后和决策层审批之前,主要是评估合同可能隐藏的法律风险,给审批合同的企业领导提供决策的参考依据。在这一环节中容易产生误区,出现合同管理员定位模糊的问题。例如,某些合同管理员在实际工作中职责权限不够清晰,既不参与物资采购专业工作,又没有直接负责合同起草,还缺乏与合同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在物资采购合同审核中分不清自己究竟扮演什么角色,往往使合同的审查工作没有得到较好的执行,产生了阻拦商品交易、耽误生产保供、频现合同纠纷等负面影响。

4.合同签署签订物资采购合同时要注意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及住址—定要清楚,企业或单位应当使用全称,保证与营业执照上的名称—致,签字盖章应当与签约单位及负责人或授权人相符。例如存在三方关系的物资采购合同是需要“买方”、“买方代表”、及“卖方”分别签字盖章的,要特别注意合同内容前后称呼、企业(或单位)名称与合同章、合同与营业执照上的名称是否一致。一旦出错,可能造成三方关系混乱,权利义务分不清,甚至和其他企业(或单位)重名的现象。

5.合同归档物资采购合同的档案主要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审查审批表、合同谈判记录、分项报价表、过程控制记录、监造报告、交往信函、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等资料。另外,在物资采购合同管理过程中的合同文本签收记录、台账、报表、领导批示、设备材料不合格评定和处置表、工作联络单、发生问题的处理情况及结果等资料也应归类建档。企业合同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好物资采购合同档案,建立详细的物资采购合同管理台账,待合同终止并完成所有流程后统一交给档案管理部门保存。例如,询比价采购合同中的定向询价报价书、询价方案明细、价格会审表、采购方案审批单、订货委托书等等,这些属于各专业物资采购共有的资料档案,应当完整,不能因为电子商务网站上有资料可查的就认为可要可不要,造成合同档案各式各样,管理混乱。大多数企业一般都会将合同的基本附件模块也集成到合同系统上,比如《廉洁从业责任书》、《技术附件》、《保密协议》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等。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对物资采购合同附件的重视程度往往不及合同本身,其合同管理制度中并没有对合同附件的签订作详细的要求和考核,很容易产生法律风险隐患。例如煤炭采购合同,如果是采用招标采购形式的需要将招标的相关资料一并作为合同附件进行保存,如中标通知书、开标结果确认承诺书、评标报告、投标文件以及评标委员会决议等等,一旦出现异常情况这些都是重要的法律依据。

二、企业物资采购合同法律风险管理实践中的共性问题

物资采购合同法律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合同法律风险管理的一个分支,在实践中也会出现与其他合同法律风险管理相同的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会直接影响到物资采购合同法律风险管理的每一个环节当中,也是企业合同法律风险管理的难点和重点。解决好这些问题是企业打造长效合同法律风险管理机制的重要保障。

1.合同法律风险管理意识有待提升企业员工风险意识不高、管理惰性、经验主义甚至抗拒心理等,重商机、轻风险,对合同法律风险管理工作支持力度不够,这些现象是目前合同法律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之一。有的合同管理人员所学专业是理工类,没有法律专业的学习经历,法律专业水平不高,把合同管理工作简单等同于一般的档案管理,不重视合同条款的法律性审查,更谈不上资信调查、合同谈判以及后评估等管理内容。树立正确的法律思维,强化企业员工的合同法律风险管理意识,是识别合同风险、防范合同风险的前提,也是建立健全合同法律风险管理机制的思想基础。企业可以通过专题座谈会、个别谈话等各种形式定期了解和掌握员工的思想动态,及时纠正员工的工作偏差,帮助员工较好地理解领导的指令和企业的目标,避免进入“非黑即白”的思维误区,站在全局的角度分析具体问题,做好合同的法律风险预测和评估,并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案供领导决策。

2.合同信息化管理任重道远目前许多企业都建立了基于计算机网络应用于整个企业集团范围的合同及法律事务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能够为合同资料快速提取、合同执行情况跟踪、合同变更、合同解除以及纠纷处理等提供信息支持。加强合同信息化管理应当是先进企业的必然追求。但是合同管理系统建立时间不长,仍然处在摸索阶段,部分功能模块与企业实际联系不够紧密,有待进一步开发和完善。加之企业对于员工掌握系统操作、运行和维护的专业知识培训投入不够,员工对新系统的认识和接受程度参差不齐,系统运营管理问题重重。企业合同信息化管理的经验不足、效果不显著。合同信息化管理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要求业务人员、管理人员除具备业务知识外,必须熟练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以及合同系统管理知识,增加上岗培训和业务培训是加强合同信息化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可以在上岗资格考试中设置司法培训、合同系统运维培训以及合同管理员培训等课程,同时对在岗人员要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持续培训,打造一支素质和技术都过硬的合同管理队伍。

3.合同法律风险的管理机制不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在企业当中还未完全构建,以简单的合同谈判、合同签订为主,对合同管理等方面的制度规定却很少,可操作性不强,不能经常性地监督、检查和考核,或者考核没有与薪金报酬等挂钩,缺乏必要的威慑力;或者制定了较为完备的合同管理规章制度,但却没有做到制度的严格落实,合同管理工作不能渗透到企业生产、销售、服务全过程中去,无法形成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全员式管理。要将合同法律风险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分支,建立系统的合同管理规章制度。比如《物资采购合同管理工作细则》、《物资采购合同管理权限交接制度》、《合同专用章管理规定》、《授权委托书证管理规定》、《物资采购合同审查、会签、审批管理规定》、《合同纠纷调处管理规定》、《物资采购合同管理后评估制度》等,通过制度来规范物资采购合同管理相关岗位的工作职责。同时把合同法律风险管理理念融入到物资采购单位的其他各项管理制度、工作流程之中,通过物资采购流程的运作、企业各相关业务部门的相互配合,反复检验合同法律风险管理机制存在的问题和漏洞,不断完善合同法律风险管理的制度体系。

三、结束语

篇(4)

关键词:政府采购;救济机制;救济程序

中图分类号:DF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892(2007)01―0109―03

一、问题的提出

政府采购,是指使用公共资金的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动用公共资金购买、租赁商品、工程、智力成果及雇用劳务或获取服务的行为。从公共财政的要求来看,政府采购实际上就是财政支出方式的市场化,即政府通过市场化的运作来完成各项采购任务,以满足其需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政府采购目标的实现都要借助于合同来完成。在政府采购合同法律关系中,合同的当事人是政府采购机关和供应商。采购机关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依法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供应商是指向采购机关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合同的内容是确定采购机关和供应商之间在采购货物、工程或者服务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合同的客体是货物、工程或者服务。

虽然政府采购机关与供应商之间的关系是通过双方协商一致形成的,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也符合民事合同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但政府采购合同与一般的民事合同不完全相同,存在以下特点:(一)政府采购主体是特定的,一方是代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共事业单位等的采购机关,另一方是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供应商;(二)用于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具有公共性,为财政拨款和需要由财政偿还的公共借款;(三)政府采购的目的具有非赢利性,即政府采购是为了实现政府职能和公共利益,并非为卖而买或个体消费;(四)政府采购具有政策性,政府采购承担着执行国家政策的使命。政府采购合同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的这些特点决定了采购机关与供应商对合同目的的追求不同,供应商只是为了获利,采购机关却是为了实现政府职能、维护公共利益和执行国家政策。二者对合同目的的不同追求往往使它们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的地位处于事实上的不对等,造成供应商在现实中处于弱势地位。采购机关代表公共利益,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实际上享有优益权。比如,采购机关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充分享有选择供应商的自由,而供应商则只能在既定的招标条件下作出投标与否的选择。再如,虽然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的规则、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都应当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但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主体对合同的执行具有指挥权和监督权,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变更合同,或终止采购合同的履行,供应商除了服从以外别无选择。尽管供应商处于弱势地位,他们还是愿意与政府交易,因为政府有实力、有信用保证,是难得的客户。但是,采购机关与供应商之间毕竟属于采购合同关系,供应商是采购合同的竞争者,采购合同的订立程序是否合法,采购合同的授予是否公正,合同条件是否公平以及合同的执行质量如何,直接关系到供应商的切身利益。如果供应商的切身利益受损,合同双方的冲突和矛盾就在所难免。如何避免冲突和有效解决矛盾?在现行的政府采购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中,虽然都规定了一般的监督程序,包括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但由于缺乏具体操作规则和约束机制,这些监督大多流于形式。而且,这些监督大多是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难以有效保障供应商的合理权益,容易导致矛盾激化,弱化供应商对政府采购市场的信心,有损政府采购的形象,不利于政府采购事业的顺利推进。因此,在政府采购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建立有效、科学的法律救济机制显得尤为迫切。

二、政府采购法律救济机制现状

2003年1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法律的形式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了规范,同时也建立了解决政府采购双方争议与冲突的法律救济机制。目前,我国《政府采购法》构建的救济机制包括询问、质疑、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五个途径。

(一)询问途径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设立询问制度,赋予供应商询问权,对于监督采购人遵守和实行公开透明原则,保障供应商的知情权是十分必要的。

(二)质疑途径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了采购机关及其机关针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必须予以答复的内容和时限。

(三)投诉途径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在处理投诉期间,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以及视具体情况暂停采购人的采购权。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投诉供应商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投诉供应商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我国,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法律赋予供应商的五种救济途径同时也是我国现阶段法律解决政府采购合同纠纷的法定程序。按照这一程序,当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在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采购人在收到书面质疑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供应商对采购人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投诉;政府财政部门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供应商和有关当事人;投诉供应商对财政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财政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投诉供应商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合同法中规定的救济机制在

一些情况下可适用于政府采购活动。

三、存在的问题

我国政府采购救济机制的构建为供应商权益的保障提供了基础,应该说是我国行政立法上的进步。然而,一部刚刚出台的法律肯定会存在不完善的地方。从总体来看,目前的救济机制对供应商的保障力度还不够,在实施中缺少可操作性。

(一)有关救济程序的适用性差

我国《政府采购法》确立的政府采购救济机制规定了严格的救济程序:质疑为投诉的前置程序,当供应商对质疑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机关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时,才可以在规定的期间内向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投诉。实践中这种规定并不适用于供应商权益的保障――质疑是一种内部救济制度,采购机关作为政府采购的当事人面对供应商的质疑很少能作出令供应商满意的答复,因为采购机关不可能既是裁判又是运动员;《政府采购法》没有规定采购机关在质疑期间停止采购活动,即使供应商日后投诉成功,也已经失去一次与政府做交易的机会;将质疑作为投诉的必经程序也不符合效率原则,因为供应商会付出高额的成本。在这一规定的程序下,法律为供应商提供的救济功能有悖于立法目的。

(二)救济机制中复议机关缺位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虽然规定:“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从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没有明确负责行政复议的机关。如果在救济中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机关应为政府采购办公室(或政府采购中心等)的上级行政机关――同级政府财政部门,但由于目前全国政府采购办和政府采购中心均为财政部门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会造成侵权者给受害者做结论,让侵权者的老子给侵权者自己做裁判,复议质量可想而知。

(三)没有建立合同履行争议解决机制

国际上将政府采购争议区分为“招标争议”与“履约争议”两种类型。其中招标争议是指政府采购合同成立前,从拟定采购规格、公告、选择供应商、竞标、开标至决标为止的采购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履约争议是指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阶段及履行完毕后的验收阶段所生的争议。其特点一是双方当事人已具有合同关系,权利义务的归属已具有明确的判断依据;二是争议的发生既可能是政府采购机关的原因,也可能是供应商的原因导致的。在履约争议中政府采购机关与供应商之间是民事合同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如因该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或任一方当事人未完全履行合同规定应尽义务而发生争议,要以该合同为判断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救济范围仅限于对招标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三个方面的内容。并未规定在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阶段发生的争议如何进行救济。换言之,目前我国确立的政府采购救济机制,它所提供的质疑、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救济方式,仅适用于解决招标争议,对于履约争议适用何种救济程序,选用什么救济方式,还是一个空白。

四、完善我国政府采购法律救济机制

(一)将质疑改为非必经程序

质疑是一种内部救济制度,对于供应商,质疑作为投诉必经程序往往导致失去交易机会和未来无形资产的损失。如果供应商能够确认其利益受损为行政主体的违法操作或显失公平行为所致,应该允许供应商未经质疑程序,在规定的期间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二)鼓励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争议

在采购合同中增加订立仲裁条款内容,无论对招标争议还是对履约争议,都以裁决为准。仲裁采取一裁终局原则,是解决纠纷便捷而有效的途径,能够避免旷日持久的诉讼。如果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在争议发生后未能订立仲裁协议,则只能进行行政复议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明确并设立独立的复议机构

设立一个由多方组成、相对独立的政府采购委员会作为复议机构。可以参照WTO《府采购协定》的要求,明确行政复议并非是终点,还可以通过司法审查。只有这样,才能避免侵权者给受害者做结论的必然错误,才能保证行政复议结果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从而有效地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政府采购的赔偿基金

政府采购合同的公共性特点决定了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保证政府采购人行使主导性权利。采购人在行使合同的变更、解除权时,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的程序,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予以适当的补偿。采购人对供应商承担的法律责任以补偿供应商的损失为限,这种补偿不属于国家赔偿,不应从国库开支,应建立政府采购赔偿基金。

(五)补充解决“履约争议”的救济机制

目前的救济机制在解决“履约争议”上是空白,导致了现实操作中对这一关键问题的模糊。从国际上看,对于解决“履约争议”,单纯明确选择行政救济程序或民事救济程序都难以充分保护供应商的权益,许多国家在规定救济程序时,都允许供应商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救济程序。我国在补充这一救济机制时,可以为供应商同时构建以上两种救济程序,供应商可根据情况选择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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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核电企业;设备采购;合同索赔管理

随着核电事业的发展,核电企业在设备采购招标合同的管理过程中,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如合同不完善、技术变更、供货范围变更等,引起设备采购招标合同索赔。所以,为强化核电企业合同管理,应切实编制好合同文件、抓好变更管理、认真对待,及时有效的应对合同索赔事件,尽可能的将损失减低至最小。

一、引起核电企业设备采购招标合同索赔的因素分析

经笔者对引起索赔的因素进行全面的分析,核电企业设备采购招标合同索赔因素主要为以下几点:

1.合同文件不完善,存在遗漏等问题。合同文件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一旦买卖双方签署,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义务。对于核电企业而言,设备采购合同文件具有条款关系复杂、内容多等特点。所以,在合同谈判签署的过程中,由于某些客观因素,导致合同文件存在遗漏缺陷。例如,在合同文件中,技术部分与商务部分的描述不一致,以至于设备在供货中存在细节上的差异。因此,由于合同文件不完善的因素,引起核电企业设备采购招标合同索赔。

2.相关技术条件出现变更,辅助设备技术条件不明确。核电企业在大型设备的采购招标中,设备的主要技术已确定,而对于辅助设备尤其是由中标人的分包商提供的设备,标书中对此部分的技术描述相对简单,其技术要求并不清晰明确。这样一来,在相关辅助设备的供货时,就可能出现与主设备的不一致。此外,由于设备安装工程条件的改变等因素,要求设备进行不同程度的修改,进而引发索赔。

3.供货范围变更,买卖双方的供需发生变化。核电企业在设备的采购过程中,从签署到供货,通常在五年以上,合同执行周期太长。这一特点决定了核电一般采用边设计、边建设的模式,所以,在较长时间的跨度下,买方由于设计不断深入,更改设计文件;导致原来供应商已经确定或采购的设备部件发生改变。这样一来,就引发了合同索赔。

4.供货期变更,延误企业工期。核电企业的采购设备多是大型设备。一方面,由于设备安装进度或现场仓储条件等因素的影响,核电企业可能会要求卖方延期设备的交付。这样一来,卖方就需要承担额外的设备管理费用;另一方面由于卖方设备出现质量而出现返工,或厂商赶工不及时,而导致设备的交付期延长,影响核电企业工期。所以,在这两方面的因素下,引发合同索赔问题。

5.合同款支付周期较长,对卖方资金计划造成影响。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由于核电企业通常要求较长的质保期,且核安全决定了对设备验收的处理流程相对偏长,付款条件相对苛刻,导致供应方合同收款滞后,对其资金计划造成影响。所以,部分供应方基于自身利益,会向核电企业提出财务费用索赔。

二、核电企业设备采购招标合同索赔管理

核电企业在采购合用管理的过程中,首先应树立良好的风险意识,积极有效的应对设备采购招标合同索赔事件。基于有效的措施减少双方的经济损失。对此,可以从下几个方面着手,落实采购招标合同索赔管理。

1.编制好合同文件,确保合同的完善性。合同文件的编制是合同管理的重要内容,应确保合同的完善性,尤其是对于供货服务范围、相关技术等,进行全面而清楚的反映,避免因含糊不清而造成合同履行中存在纠纷,尤其是技术描述部分,参数必须准确。同时,为强化合同的风险管理,可以对相关可能发生的情况,做全面的预测,并在合同文件中进行约定。这样,可以对一些索赔因素进行有效地规避。

2.做到流程优化,在满足合同支付条件时,确保及时付款。为确保买方履行合同,企业应对流程进行优化,减少或缩短中间审批环节按时付款,这也是作为买方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我们知道,买方付款及时,易造成买方资金周转困难,尤其是小型供应商可能会陷入合同执行停滞的尴尬境地。当然,确保按时付款一定程度上可为供应商更好的履行合同创造条件。

3.抓好合同变更管理,建立完善的审批制度。在合同索赔事件中,合同变更是主要因素之一。所以,企业在合同索赔管理中,应抓好合同变更管理,建立完善的合同变更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在合同变更的具体管理中,相关的管理程序可这样:

提出变更审核技术经济分析卖方报盘双方谈判报批。

这样,不仅强化了合同变更管理,而且强化了买卖双方的沟通交流,降低合同索赔事件发生的概率。

4.认真对待合同索赔,积极开展反索赔谈判。一旦合同索赔事件发生,作为买方的核电企业,应及时有效的处理索赔问题。同时,必须对供应方进行反索赔,以对冲供应方提出的索赔。这就要求在合同执行中注意对供应方违约行为的证据收集,包括文件、邮件、信函往来等。此外,在索赔谈判的过程中,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平等而有效的协商。并且,索赔谈判必须以合同条款为依据,以合同中约定的文件为基础,对相关问题事项进行谈判,如延长交货时间导致的费用、设备文件延误的文件记录,调整价格等,以减少双方经济的损失。

三、结束语

近年来,核电企业发展迅速,随之的设备采购量也日益增加,所以,强化核电企业设备采购招标合同的索赔管理是一项长期的工作。

参考文献:

[1]郑小燕:对电力项目设备采购合同的风险管理探讨[J].电力出版社,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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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已成为高校管理一项重要的工作,做好高校设备合同管理,对高校规范管理、风险防控和腐败防治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文章从高校设备合同管理的内涵、高校合同管理现状及存在问题等方面进行阐述,提出了做好高校合同管理工作的四项措施,使高校设备采购合同管理工作真正发挥实效。

关键词:

高校;合同管理;科学研究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不断发展,各高校对于教学、科研软硬件设施的投入逐渐加大,就淮阴师范学院而言,每年的招标采购项目就有数千万,采购项目涵盖教学科研仪器、家具、软件、图书、装修、后勤米面油粮等各个方面。从招标项目的申报到论证,从制定计划到招标、评标、定标,从采购合同的拟定、签订、执行到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验收,再到建立资产帐目,这是一项系统的、复杂的工程,高校设备合同占高校合同管理中很大一部分比例,必须要规范管理,从严要求。

一、高校设备合同管理的涵义

高校合同是指高校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在开展教科研、服务社会过程中,与作为其他平等法律关系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签订的具有法律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1]高校合同与一般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有所不同,高校的合同通常是围绕高校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四大职能而进行的设备采购、维修维护、基本建设、合作研究、合作经营、合作开发、服务等活动,与其他市场主体产生的一系列权利和义务关系。高校合同具有涉及部门多、种类多、金额小等特点,在管理上有其复杂性和独特性。高校设备(采购)合同管理是指高校作为一个法律关系主体对设备采购合同进行依法签订、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审查、监督以及控制等一系列行为的统称。通过审查、监督、控制等管理手段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等内容进行监督和管理。合同管理是一个系统的、动态的、全过程的流程。对高校采购合同管理进行规范化管理,有利于保持采购各个环节相互衔接,避免风险,有利于保证采购任务顺利完成,以便优化和满足高校的资源配置。

二、高校设备合同管理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高校合同管理的相关制度缺乏

就淮阴师范学院而言,学校仅在2004年出台过一则《大宗经济项目合同审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涉及的经济数额达5万元及其以上的大宗竞技项目的审核范围、审核机构及工作职能、审核的主要内容等。缺乏针对合同的管理部门、合同的起草、审核、签订以及合同的履行情况、跟踪检查管理等各个工作流程均作出明确规定的规章制度。

(二)管理人员对高校采购合同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够,风险意识不高

在高校采购合同管理的过程中,管理人员的法律知识和风险防控意识对后期合同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产生了直接的影响。部分管理人员缺乏对高校采购合同管理重要性的认识、风险防控意识较弱、需要加强法律知识培训和储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明文规定,签订合同的主体必须是拥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2]然而在高校往往出现不规范操作等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部分高校管理者相关法律知识签约,在签订合同时,使用学校公章而非同专用章。此外,未经学校法人授权的,学校下属的部门、学院或者非法人单位等擅自使用部门公章签订的。以上签订合同的主体往往不具备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所以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等最终应由高校这一合同主体来负责。以上种种迹象表明,学校管理人员对合同管理的重要性认识高度还不够,思路未理清,更缺乏对合同签订后的风险防控意识。

(三)高校合同没有专门的部门管理,签订部门较多,责任分散

高校下设部门较多,有教学单位、科研单位、管理部门、后勤保障部门等,这些机构就像一台机器的各个零部件一样,保证着学校这个大型机器的正常运作。平时这台“大机器”的各个“零部件”都是相对独立并对外开展各项工作。由于大部分高校无专门管理合同的机构或部门,因此各单位部门在对外交往需要签订合同时便各行其是,各部门都可以学校的名义签订对外合同。这样就导致,基建处负责基建项目的合同的签订、资产经营公司负责房屋租赁的签订,后勤管理处负责后勤维修维护合同的签订、设备管理处负责设备采购合同的签订等等。合同签订的部门多,责任分散,存在着影响合同中学校权益的实现和潜在的法律纠纷等各种风险因素。但是,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又会出现种种问题,这时如果各部门相互推脱,避而远之。那么后果和责任只能由学校来承担。部分高校虽然设立了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只负责合同签订的备案、盖章,并不能真正对合同的签订和执行过程进行监督。此外,学校领导或相关部门也不能够随时全面了解学校签订合同的整体概况,再加上各部门和单位签订的合同等文本资料放在学校不同的部门,若管理不妥很容易造成合同的丢失,不能按规定存档,从而导致,学校进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或相关检查时不能及时方便地查找资料。

(四)工作人员专业性不够强

高校各部门的行政管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绝大多数管理人员法律专业素养有所欠缺,所以在面对合同管理这项工作时往往是显得专业程度不够。受传统思维的影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大部分管理人员犹豫没有法律背景,常常忽视了法律的思维和方式或者根本就不具有法律意识,比较倾向于采用行政命令的方式来处理高校采购合同管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在高校采购合同管理中尤其如此,这部分管理人员意识不到签订高校合同对于保障学校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3]如果合同管理者自身就不具备法律专业背景,没有法律知识,不了解合同的基本条款,那么,高校采购合同管理就已告朔饩羊,形同虚设了。

三、高校设备合同管理对策措施

(一)提高对合同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高校要不断加强对合同管理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通过加强合同管理进一步规范学校的各项对外经济行为,推进依法治校,有效降低风险,提升内部管理水平,对避免腐败和暗箱操作,促进廉政建设的发展也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高校应定期对教职工展开普法宣传,对合同管理人员定期进行相关法律、规章制度以及合同签订管理方法、技巧的学习培训,增强合同管理人员的法制观念、责任意识与风险防控的相关知识。同时,合同管理人员在工作中也应该积极思考,探索合同管理的新路径和新方法。

(二)建立健全制度,明确各个机构的职责。

为推进合同管理工作的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各高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出台合同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例如合同的审核制度、合同执行的动态监控制度、合同档案管理制度等等,规范和约束合同的拟定、审核、签订、履行、管理等一系列行为。合同管理制度能够使管理人员对合同管理有一个全面、清晰的认识,防止合同管理工作被边缘化、简单化和表面化[4]。通过一系列相关制度的制定,明确了涉及合同管理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使合同管理人员的各个工作环节和工作流程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从而保障合同的履行,有效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合同管理系统,加强合同的动态跟踪

高校购置的仪器设备在逐年增多,采购任务逐渐增加,合同管理人员的工作量也在大幅增加,合同管理部门需要提供更高效的工作和服务,来保障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合同管理是一项需要多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建立一个统一的合同管理系统平台,能够对合同的签订、执行进度、验收、付款、归档等一系列信息进行统一查询,增加合同管理信息的共享,加强对合同的动态跟踪管理,这不仅可以为以后的合同谈判、决策等提供信息和数据支持,还有利于及时发现采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降低采购成本。

(四)专业人员参与,促进合同管理的规范化

高校采购合同管理除了管理人员要加强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以外,还需要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工作人员、法律顾问等来全程参与,支持和追踪管理合同的起草、修改、审核等各个环节。高校合同的文本形式,可以请专业法律从业人员按相关法律法规,按建筑、装修、仪器设备、软件开发等不同类型分别拟定合同范本(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除外),与对方单位商定需增加的内容可根据具体情况灵活添加到范本的补充条款中,并需通过法律顾问审核通过方可签订,这就从根本上降低了签订合同的风险性,有效的保护了学校的利益。

四、结论

高校设备合同管理是一项复杂、系统的工程,涉及到高校发展和师生的切身利益。做好高校采购合同管理,要从学校层面高度重视设备采购工作,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强化责任意识,加强专业人员培训,提升专业人员素养,规范设备采购合同各个环节和流程,同时,建立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做好合同的动态跟踪。

作者:刘洋 单位:淮阴师范学院

参考文献:

[1]冯俊波.高校合同管理若干问题的思考[J].2014(4).

[2]史为业.高校合同管理的路径探析[J].会计之友,2010(10):8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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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材料设备;采购风险;措施;方法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材料设备采购风险是指由于政府采购运作过程中因管理缺陷、运作失当以及外部事件冲击等不确定性因素导致采购失败而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可能,包括人为风险、经济风险和自然风险。具体说来,如采购预测不准导致物料难以满足生产要求或超出预算、供应商供货不及时、提供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供应商之间存在不诚实甚至违法行为。具有隐藏性、突发性和连锁性等特点,是处于体制变迁中的风险,是市场经济中客观存在的的必然现象。根据多年政府采购业务方面的学习和实践,我们认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材料设备采购风险主要分为七种:

(1)固有风险。固有风险是指在不考虑采购主体内部控制结构、外部因素的前提下,采购某一项目而造成采购失败的可能性。固有风险主要指项目的市场风险。主要表现形式是市场价格的不确定性导致采购失败而形成的风险。虽然在政府采购过程中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但受主客观条件限制,不能完全保证采购到质优价廉的商品,实现预期目的。

(2)采购计划风险。请购单位或使用单位、项目管理部提出的采购计划不准确或不科学,直接导致采购过程中的计划风险,即采购数量、技术要求、交货期、质量等与采购预期目标发生较大偏离,这既不利于采购与合同管理工作,也不利于对工程造价的控制管理。

(3)采购围标、串标风险。围标是指多个投标单位在其中某一投标单位的统一组织下,投同一个标,并确定谁投高标,谁投低标,确定谁中标;或者多个投标单位自行组织投标,协商谁投低标,谁投高标,谁中标。串标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单位虽然分别单独投标,但暗中协商投标,并暗中联合。即不管谁中标,都联合完成本合同任务,投入和利益共同分成。围标、串标不仅严重损害了采购人的利益,还扰乱了整个市场经济秩序。

(4)采购合同履约风险。在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供应商的延迟交货、质量不满足合同约定、规格型号上货不对路等违约行为,虽然在合同条款中约定了具体违约罚则,但还是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影响整体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5)内控风险。主要指采购主体未建立起有效的政府采购控制制度,一方面请购、采购、验收、付款等环节没有交易授权,没有相关主管人员签字;另一方面请购与审批、采购与验收、付款审批与付款执行等不相容岗位未适当分离,以致于为一些弊端的产生提供了空间。

(6)道德素质风险。缺乏对政府采购人员的廉政教育和培训,在进行政府采购过程中,滋生部分政府采购人员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从而直接或间接引发采购风险。

(7)监管风险。由于政府采购管理和执行机构的职责和权限不明确,缺乏法规和制度规定,监督机制不健全、不完善;缺乏具体的监管手段,沿用传统的行政手段办事,实施监管落空。

如何应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材料设备政府采购风险,科学、合理规避和降低采购风险,实现采购预期目标,促进工程项目的顺利完成,我们认为应做好以下九方面基础工作:

(1)以人为本,加强政府采购人员的队伍建设,是防范和化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材料设备采购风险的基础。首先,加强对采购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工作。随着政府采购规模、范围和领域的延伸,政府采购需要大量的既懂招投标、合同、法律、市场调查,又懂机电、建筑材料设备等行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其次,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形成一种诚信、公正、公平的环境,通过道德的力量约束每个人,使每个人具有良好的动机和思想,努力钻研业务知识,树立政府采购良好形象。

(2)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监控职能,是防范化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材料设备采购风险的核心。建立有效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一方面请购计划、采购、验收、付款等环节应有交易授权,有相关主管人员签字;另一方面请购计划与审批、询价与确定供应商、采购与验收、采购付款审批与付款执行应适当分离,以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完善政府采购。

(3)加强采购信息管理,是搞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材料设备采购风险工作的基本环节。在采购领域当中,信息管理一直是一个薄弱环节,“重政府采购业务操作,轻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的现象较为普遍,不利于政府采购事业的推广与发展,直接影响到采购活动的效率与质量。加强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可以打破信息的局限性、地域性、不对称性等不公开因素,让更多的对采购感兴趣、满足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与到采购工作中来,也给采购人提供更多的选择机会。另外,还应加强采购过程信息收集和整理工作。采购过程信息收集和整理工作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评审专家针对采购文件中的问题,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修改意见;二是参加采购的人员根据实际工程需要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三是在采购文件中遗漏和忽视的问题。通过细心的收集和整理上述信息,进一步修改和完善采购要求,重新发给各投标人,以实现采购到性价比最优产品的目的。

(4)完善采购文件的编制,做好采购准备工作。由于工程用材料设备的采购时间一般都要求的十分紧张,在编制文件上有可能存在提出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有偏差、不够完善等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一是需要在编制采购文件时与监理公司、设计院、使用单位等有关单位共同商定相关条款;二是由技术主管部门对采购文件认真审核,对于特殊复杂的材料设备,可以组织必要技术交流会、产品推介会、专家论证会等活动,增加对产品及供应商的了解和认识。

(5)对拟采购材料设备和潜在供应商进行必要的考察、分析和筛选

在采购前对不了解的产品和供应商进行考察十分必要,一方面可以增加对产品的性能、质量、供应商综合实力等方面的了解,便于明确拟采购产品的定位和技术要求,让质量、档次基本处于一个水平线的供应商参加投标;一方面可以货比三家,在采购工作中占据主动,避免被一时的虚假现象所蒙蔽,掉进“远期陷阱”,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采购风险。

(6)选择好采购方式,做到事半功倍。采购方式原则上应该以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为主。但工程类项目材料设备政府采购方式的选择更应该遵循实事求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原则,对于工期比较紧张、价格难以确定、编制的采购文件存在需要进一步明确而又暂时无法明确等情况,比较适合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采购,这种采购方式比较灵活,在谈判的过程中可以进一步明确并完善我们的具体要求。采用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方式可以弥补招标方式的缺陷和不足,可以解决因材料设备品目的繁杂性、技术的复杂性、设计的不充分性、价格的多样性、时间的不确定性等原因造成的紧急采购需求,满足采购人不同的采购要求,提高采购工作效率,规避采购风险,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7)把住“三关”,做好采购合同监督管理工作。把住“三关”,即技术方案审核关、履约过程监督关、竣工验收关,这是强化采购合同监督管理的关键所在。首先,在采购前技术主管部门应对采购文件中材料设备的质量标准、技术参数及规格型号等进行量化、细化审核,确保采购工作完成并签订合同后没有或者只有微小的变动因素。其次,加强合同执行中的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对合同执行中出现的违约、违规等问题,各相关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进行严肃处理。涉及违法违纪问题,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第三,搞好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工作。材料设备采购合同验收是一项综合性的验收工作,必须对照采购合同逐项逐条验收,严格把关。大型特殊的材料或设备需要邀请国家、省市质量监督部门的专家,请专家帮助把关。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必须限期整改;凡有违背合同规定的,必须及时查明原因,报有关部门严肃处理。这是强化合同监督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牢牢把握。

(8)严格控制合同变更。材料设备合同履约中的变更控制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其变更控制涉及项目建设管理部门、监理公司、设计部门和供应商各方的利益。工程类项目材料设备采购合同执行中,若遇到必须调整的项目,项目现场管理部门必须及时上报,经技术主管部门、造价控制等有关部门现场核实后重新采购或与原供应商签订合同(补充合同),这是强化采购合同监督管理的重要措施。

(9)邀请有关单位和部门共同参与和监督采购过程,提高整体工程项目的满意度。在整个采购过程中,邀请设计、施工、监理、使用、纪检监察、供应商、财政、发改委等有关单位和部门共同参与和监督,得到各方面的合理化建议,从而使采购工作少留遗憾,使工作人员不犯错误,完善工程的使用功能,提高工程项目的总体质量,最大限度的提高各参与单位和部门的满意度。

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材料设备采购风险应对工作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重要意义:

(1)有利于保证政府采购的经济性。政府采购经济性,也可以称为经济政府采购,是指在满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正常行使公共管理职能需要的前提下,用最少的钱实现政府项目的采购,达到节约财政性资金,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的目的。强化工程类项目材料设备政府采购风险管理,在进行风险管理的同时,树立成本意识,强化采购管理,有利于及时采购到质优价廉、符合项目要求的材料设备,从而能最大限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工程类项目材料设备政府采购的经济性。

(2)有利于营造安全的工程类项目管理环境。项目和项目管理是在一个远大于项目本身的管理环境中实施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必须明白这个大的环境,安全的项目管理环境对于工程项目的最终成功是必要而不充分的。强化工程类项目材料设备政府采购风险管理,在进行采购管理的同时,树立风险意识,强化风险管理,可以规避风险或将风险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从而消除项目管理的后顾之忧,营造工程项目安全的项目管理环境。

(3)有利于促进工程项目管理目标的实现。项目管理就是项目为对象,由项目组织对项目进行高效率的计划、组织、领导、控制和协调,以实现项目目标的过程。工程类项目材料设备的采购管理与风险管理的有机结合,有效的确定项目管理与实施的关键,最终使工程项目管理的总目标高效、可靠、最佳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