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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社会治理存在的问题精品(七篇)

时间:2023-09-04 16:24:03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乡村社会治理存在的问题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乡村社会治理存在的问题

篇(1)

[论文关键词]农民 组织化水平 乡村 治理结构

[论文内容提要]我国农村弱质性的社会基础以及农民组织化水平低的基本状况,越来越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所以,要在尊重农民权利和自由、保障农民权益的基础上提高农民的组织化水平。农民组织化水平的提高。必然会对农村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产生积极影响,从而影响;村治理结构的改革。因此,要不断扩大农村自治体的规模,逐步实现乡镇自治,实现农村社会自主治理和民主治理。

在我国,农村居住分散情况十分普遍,农民原子化现象十分严重,农民相互分离,处于散漫的低组织状态,这是一个不争的农村现实情况,人们常常用“一盘散沙”来形容。然而,农民的这种低组织状况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社会主义新农村“可以理解为中国农村社会基础再造的过程,针对当前的社会理想、国家目标或现代化导向,有目的、有意识地对农民之间的连接关系以及由此形成的农民与国家、市场之间的关系结构进行调整和改造,使得二者之间能够有高度的契合,能够实现顺利的对接。同时,也可以理解为农民如何形成一致行动的能力与国家力量相配合实现国家目标并获取自身福利的实践过程”。而农民与国家、市场高度契合、顺利对接、形成一致行动能力的结合点就是农村组织化的社会基础。

一、当前农村组织存在的问题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组织化的社会基础。尤其在农村,要在尊重农民权利、保护农民权益的基础之上把农民组织起来,因为“现代的个体都是权利主体,它们之间因权利而平等,彼此之间的联系只靠契约建立。为了实现权利,大规模的社会组织和普遍的社会交往成为必需”。。然而,在我国,农民的组织化水平仍然比较低,主要表现在:

第一。在我国农村社会,非正式组织的数量少、种类单一。有学者把我国农村组织分为正式组织和非正式组织,认为“在我国农村社会,正式组织包括乡(镇)党委、乡(镇)政府、村支部、村委会等;非正式组织则主要包括宗(家)族组织、宗教组织、农民自发的维权组织以及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等”。。然而,就我国广域的农村社会和庞大的农民数量而言,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的数量显然很少,组织种类也比较单一,不能满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第二,从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的发展趋势上看,一些组织出现衰微趋势,而一些组织仍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还不稳定、不成熟。首先,就农村社会中的宗族组织而言,虽然宗族组织和宗族观念在我国根深蒂固,仍会在以后很长时间影响基层农村社会,但是随着社会和经济条件的变化以及人们思想观念的改变,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则是民工潮的出现,因为农民再也不会被固定在生他养他的血缘和地缘社会,宗族势必失去了赖以存在的千年基础”,因此,宗族会不断地瓦解,不断地浑蚀其固有的劣根性。其次,对于农民的维权组织来说,只能算是一种临时性的组织,它为维护农民的权益而成立,一旦所要求的权益得到解决便自行解散。至于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由于它产生时间短,所以组织体制和运行机制还不成熟,而且数量也很少。只有宗教组织在农村社会迅速复兴,填补了人们的精神需求,农村成为宗教活动的重要场所,人教人数不断增加,但即使这样,宗教组织也没有成为农村社会的主导组织。

第三,就正式组织而言,村委会和村党支部组织的治理效能不理想,没有发挥应有的组织功能。首先,从国家与社会层面上看,由于农村实行和人民公社体制的解体,以及国家在农村推行“乡政村治”,农民开始自我管理,实行村民自治,国家政权与农村社会逐步分离,尤其在税费改革和取消农业税以后,村民自治组织由于缺乏必要的财力支撑,难以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务,已经影响了村民自治的有效运行。其次,从村委会与村党支部的运行机制来看,“村两委”相互掣肘,影响村级组织的有效运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由村民选举产生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而村党支部作为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这样,“村两委”在行使公共权力时就难免产生矛盾和冲突,“在这个问题上,抱怨是双重的,党支部方面认为村级直接选举削弱了党的领导,村委会方面认为组织法不落实”。加之“组织体系的制度化水平不够,组织运作的规范性、统一性、灵活性还都很差”,因此,“从改革之初到现在……一套真正体现乡村经济社会内在要求的组织体系还远没有建立起来。……民主化程度的提高并没有带来组织体系的适应性提高,也没有有效地保障乡村社会经济的协调运行”。。最后,从村民委员会和村党支部组织与村民的关系上来看,农民对村级组织的疏离感加剧了。“从乡村生活的观察出发,我们没有办法得出基层组织对于农民的服务越来越好、农民对于基层组织越来越亲的整体判断。相反,农民和基层组织的疏离感加剧了。”这已经被一项“农民对村组织、村干部的信任程度”的调查所证实。

从一些数字可以看出,村民对村组织和村干部的信任程度主要集中在“有点不可信”和“有点可信”之间,村民并不怎么信任村干部和村组织;更严重的是,在农村社会的实际生活中,一些村干部腐败、不检点的行为也引起了农民的极大不信任甚至是反感。因此,村干部和村组织在村民中的威信并不高,其管理活动依靠的不是权威而是权力。农民对村干部和村组织的不信任,大大地阻碍了“村两委”组织功能的发挥和乡村治理的效能。但是,“客观地说,基层组织在促进农村经济增长方面的作用是强大而积极的,但比较而言,在治理方面的努力就差强人意。或者说,目前的基层组织体制,如果说在动员和组织经济方面是有效的,那么在改善乡村治理方面,是基本不相适应的。所以,改善乡村治理,首先要反思和检讨的,是改造基层组织体制”。“基层组织改革必须有大动作。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现在的任务是要再造基层组织体系”。再造农村社会基础,提高农民的组织化水平。

二、农村(民)组织在农村基层的重要作用

当前我国政治、经济的发展状况以及整个社会的发展状况,为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历史性的机遇,创造了非常好的政治环境、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我们要在现有的农村经济政策的空间里改造基层农村社会基础,逐步解决“三农问题”,在农村社会建立各种形式的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提高农民组织化水平,这有利于促进基层农村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的发展,具体体现在: "

首先,在基层农村政治建设上,农村组织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和公民民主意识的成长,有利于农民利益表达和民主参与过程的有序化、制度化和对国家权力社会监督的机制化。从民主管理的角度看,农民组织可以平衡农村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制约基层政权组织的权力,防止强势群体侵犯农民权益,“必须让社会中的主要利益团体联合参与政府组织,以此来防止任何一个利益团体可能将自身的意志强加于其他利益集团”。。从政治参与和利益表达的角度来看,随着社会格局的深刻变动,农民的利益关系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由此而产生的许多社会矛盾和经济纠纷,就需要农村有相应的解决机制。而单个农民的利益表达和诉求就显得“软弱无力”,在整个政治参与体制中处于劣势;而且,作为单纯原子化农民的政治参与,容易带来政治参与的失序和低效,需要农民组织起来表达自己的诉求,建立与国家政权的联系通道。从农民组织的公益性来看,它会更多地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关注社会的多元化需求,统筹社会各方,兼顾弱势群体,发扬民主,实现社会公平。广大农民应该组织起来,在利益一致的基础上结成各式各样的农民组织,集中农民意见,代表农民利益,和政府部门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对话,有序地进行政治参与和利益表达,以增强农民与国家、市场和社会的博弈能力。

其次,在基层农村经济发展上,农民组织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建设现代农业,实现农业向科学化、商品化、集约化转型;有利于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民经营的有序竞争,提高农业的国际竞争力;也有利于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宏观组织。应该把原子化的农民个体结成代表农民权益的组织,发挥广大农民群众的主体性作用。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也可以以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农村合作社、农民互助协会等形式,参与到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农产品贸易和流通体系建设中去。另一方面,随着市场化、信息化和农业科技的快速发展以及电话、电脑、网络等现代信息传输工具在农村的使用,农村市场服务型中介组织发展很快。这些中介组织在市场营销、信息服务、农产品加工、储藏和农资采购经营等方面提供了许多便捷服务,有利于农民r解市场信息,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和规模,避免盲目生产}在弥补市场和政府的不足,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方面能起到重要作用。

最后,在基层社会和文化建设方面,农民组织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农村基层社会的和谐稳定。目前,对于农民个体来说,一方面,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的生产方式以及国家权力对农村社会控制的减弱,使得农民在生产、生活方面的需求不断增长,从而产生对各种社会组织的需求。在现实生活中,农民自发结成各种组织,如生产帮扶组织、特困户救助组织、儿童上学接送组织等。这些农村社会组织在社会互助、公共援助、社会福利、情感交流等方面进行合作。另一方面,由于农村基本上都是一家一户进行生产,大多数农村家庭很难备足各种农具,很难具有足够的资金、技术,或因家庭劳动力不足等原因,程度不同地需要各种农村组织的帮助。除了在物质利益方面需要实际帮助以外,农民在体育、卫生、文化和精神等方面还需要组织实体,以便于开展各种体育活动、卫生活动、文化活动等。这些活动既能满足农民的社会情感需求,也能满足他们的精神信仰需求。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农村组织的各种活动,不乏有迷信活动、非法宗教活动以及违法活动。所以,我们要对农民进行教育,以提高他们的素质,使广大农民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道德观、消费观、婚育观,不断提高农民的思想道德水平,让农民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他们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既然农民组织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促进基层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那么,就应该给予农村社会组织和农民组织相应的法律地位,保障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在基层社会的活动,提高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的民主化、制度化和法律化水平。

三、国内有关乡村治理理论和农村(民)组织对乡村治理结构的影响 "

国内理论界对于乡村治理理论的研究以及乡村治理的模式和路径选择,大多是从国家与社会互动关系的视角出发,立足于解决乡镇存在的问题而提出来的,而很少有专文从尊重农民的权利、发挥农民群众的主体性作用的视角,提出农民组织化水平的提高对于乡村治理结构改革的影响,而这恰恰是解决中国农村、农业和农民问题的核心所在。

中国问题的实质是农村问题,而农村问题的实质是农民问题,解决农民问题的出路在于改造农村社会的社会组织结构以及农民的联结和组织方式。针对我国目前农村组织化水平低、农民居住分散以及农民群体具有散漫性的特点,乡村治理的根本出路就在于把农民组织起来,建立各种农民组织,再造农村基层组织化的社会基础。理由是:

根据多中心治理理论,把农民组织起来,建立各式各样的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使这些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成为乡村治理的中心,与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以及各种社会组织进行合作治理,实现基层社会与政府之间的互动,“一方面,社会中分散的利益按照功能分化的原则组织起来,有序地参与到政策形成过程中去;另一方面,从这种制度化的参与机制中,国家权力获得了稳定的支持来源(合法性)和控制权”。在经济上,这些组织参与基层社会的经济管理,可以把乡镇政权从繁重的经济事务中解脱出来,切断了乡镇政府作为“谋利性政权人”的经济基础。在政治上,这些组织参与乡村社会的政治民主建设,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这样,乡镇政权可以从传统的政治管理繁琐的事务中解放出来,而它所要“扮演的角色越来越不是服务的直接供给者而是调停者、中介人甚或裁判员”。这样就切断了上级政府可借以利用的压力型体制的通道。在社会文化建设上,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可以为村民提供各种服务和帮助,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群众文化活动和互助活动,实现农民的自我教育、相互合作和相互援助。这样,乡镇“政府与社会力量通过面对面的合作方式组成了网状管理系统”。乡镇政府与农民组织及其他社会主体就能以平等的身份,通过对话建立合作关系来实现乡村治理的目标。

从国家对农村社会政治整合的转型来看。由于实施城乡一体化和“工业支持农业、工业反哺农业”的农村战略,国家对农村社会的整合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尤其是以农业税费改革特别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推动为标志,国家对社会的整合开始由“汲取式整合”向“供给式整合”转型。在这个转型过程中,国家应该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性作用,维护农民的权利和自由,保护农民权益,对农村社会应该采取新的整合方式,挖掘基层社会的内在潜力,为乡村社会的民主治理和自主治理提供内生动力。这种内生动力借助于国家、市场和社会等外在力量的推动,使农村社会的民主治理和自主治理具有坚实的社会组织基础。把农民组织起来,让农民组织在基层农村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中发挥农民的主体性作用,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农民的各种权利,以便与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以及各种社会组织共同参与乡村治理。

显然,上述的治理结构必然涉及到乡镇政权改革的未来走向问题。从现有的对未来乡镇改革的各种观点来分析,其目的基本上都是为了解决乡镇存在的问题而提出来的。在实际生活中,乡镇仍然存在许多问题,这一方面反映出乡村治理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艰巨任务,不仅仅是因为我国农村地域广阔、农民数量庞大、农村生产水平低下的历史和现实状况所形成的黏滞性给治理带来难度;还因为我国以为主要形式的农村改革到现在也只有不到30年的时间,而要在这短短的时间里理顺乡村社会的各种结构和关系,几乎是不可能的;而且,随着整个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各种新的政策、措施会不断出台,各种新的情况也会不断产生。所以乡村治理是一个长期的调适过程。但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看到,我们所采取的立足于解决乡镇现实问题的乡村治理路径,都难免有“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弊病。因为随着一个问题的解决,难免又会出现新的问题,同时又产生解决新的问题的方法和途径。而要想从根本上解决乡镇问题,就要寻找产生乡镇问题的根源:农民组织化水平低下所造成的弱社会。

篇(2)

【关键词】村庄 善治 公共财

【中图分类号】C912.82 【文献标识码】A

乡村治理秩序或者乡村系统的相对稳定,以村庄治理秩序为载体,需要相应的经济资源集聚机制为基础。当现代市场社会的核心发展越来越取决于产业化利益的时候,以广大小农为对象的村庄治理,必然会与公共资本―“公共财”密切相关。那么,村庄要想达到善治状态,即“通过治理以实现农村社区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动态管理过程”①,这块公共财应该是多少?从何而来?用向何处?在缺乏公共财的传统农区村庄,是否有可能重新生成公共财?地方上有无这样的经验性探索?这正是此文需探讨的。

公共财,是村庄善治可持续的关键

改革开放以来,一方面,乡村经历了一个对于小农村社制度的去组织化过程,其既有自治平衡结构支离破碎,大多数村两委缺乏集体收入;另一方面国家面临经济危机,财政紧缩,对乡土社会治理欠缺充足的投资。于是,乡村劣治便出现了。在缺乏集体公共资金的情况下,以前是以三提五统的方式,通过向农民摊派治理成本,来维持对乡土社会的治理。

自2005年起全面免去农业税之后,又出现另一种形式的治理问题,即自上而下地给钱,才能形成对上负责的乡村治理。税费制度取消,变成了由上级政府特别是中央、省两级承担对农村公共开支责任,这是一个重大变化。其结果是:谁给钱我对谁负责,上面给钱,我村两委就变成了只向上负责,但是上面的指导并不必然与村庄内在的具体需要合拍,甚至未必从村两委干部的实际需求和愿望出发……发展下去,基层治理不但要以钱为手段,而且成本不断增加,也难以做到有效和实事求是。

例如,你要求我建立党员活动室,哪怕每一天都锁着门我也建了;你要求建立电脑室,我也建了;有了电脑室还得有一台电脑,我再给你增加一份审请报告;此外,还得有人管电脑,再增加一份钱。按照现有的这套自上而下的体系,任何一项所谓的治理都必须拿钱。这些钱并不意味着增加成本同时其功能也增加。这是今日乡村治理所出现的机制性问题。

无论是农业税费时代的乡村治理问题,还是免去税费之后的新问题,其实质在于:乡村治理需要公共资本―“公共财”。在基层,有财才有政;有私财则有私政;有公财则有公政,才会增强基层治理活力,形成相对持久的公共治理,强化以广大小农为基本立场的村庄善治。

公共财正是公共空间存在的必要条件。我们曾经对村级收入与村级有效治理的相关性有一个经验性判断:以浙江湖州为例,一些村两委由于土地出租金以及门面房等第三产业收入,使得村级收入能占到全村经济总收入的5%以上,这样的村庄能够维持良好的村级治理。无论村两委是谁当政,也勿需考虑村干部的能耐、水平如何,也不必看它有多少老党员、好干部,只要有充足的村级收入,便能形成有效的治理。因为就算村民不出资,开办村里活动还是有收入可以维持。完全空心、空壳的村庄,彻底将集体财产分干净、没有任何收益的村庄,在广大村民生老病死等各种杂事问题的处理上,谈不上构成起码的村级治理,不管上级是否给足了村两委启动资金。基层治理主体弱化的问题,本质上是基层公共财缺失的问题。农村基层党建有的能维持,有的瘫痪,区别主要在于有钱与否:没钱便管不了事,发挥不了作用;村里有地租或者经济林收入,便有实力来应付各种复杂治理问题。

在传统农区,利润从农业不断流入二、三产业的经趋势下,如何形成基层公共资金增量?这块公共资金,其主要的逻辑关系,只能是内生型的,即生于基层用于基层。假如其主要逻辑已经变成了外生型的,即取之于上级,村两委便只想着对上负责;那么便难以杜绝应付、投机等对待小农的现象。但薄弱的基层总还要有辅助的、引导性的条件或者环境支持,为了区别于“等靠要”的外生型逻辑,可称之为外发型逻辑。

公共财的“内生型”逻辑

公共财的“内生型”逻辑,源于村两委主导的社区综合合作社。十多年来,当代乡村建设的主要目的之一是以村两委主导的农民合作为纲,形成区别于分散小农的组织化主体,以有组织的农民经济活动、社会活动乃至文化活动,形成乡村治理的良性结构,为乡村善治形成有价值的机制性探索。其中,关键在于,形成村两委主导的综合性农民经济合作社,以其经济活动的内部化良性循环机制,主要是以第三产业内部服务于第一、第二实体产业的形式,生成一块用于良性治理的村庄公共资金。以这块公共财,服务于村庄社会、文化、教育、生态、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事务,以形成乡村善治。

为什么说需要村两委主导的社区综合合作社呢?首先,在农村基层,要把农民组织起来,行政村是最适合的基础性单元。因为村民自治委员会本是建立在村庄集体土地所有制基础上的农民自组织,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开展村庄各种服务工作,本就是村党支部、村委会分内的工作职责。其次,虽然合作社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但是大多数不是村两委主导下的合作社组织,因缺乏体制内的资源和条件借用,能实质运行的并不多,服务能力强、信誉好的生产型合作社就更少,群众信任度不高。形成小农立场的乡村治理,这样的组织系统管理,本质上是在一定的经济财产占有、生产、分配、服务基础上的社会管理。要强化小农立场的乡村治理,以村两委主导的农民综合合作社为组织载体,提振农民组织,形成农民群体的主体性人格;重建乡村系统,形成农村地域范围的主体性实体,可能实现这一点。

如何在第一、第二产业无利、微利的传统农区,形成一块旨在促进乡村良性治理的公共资金?分散小农只能产生处于生计线上的家户资金,并不能产生公共资金。单纯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只能产生合作社成员资金,何况假如不借用村两委的体制内资源条件,其变异的可能性极大,存在着不可持续的生存风险。村两委具有体制内动员力;农民经济合作尤其是金融合作或其它服务业合作,相对具有一定的利润空间。李昌平认为,发育村社“内置金融”合作是村民主体性发育的根基。村社有了“内置金融”,农户土地承包权就可以抵押贷款了,村两委和村民综合性合作组织就有了心脏和血液,内生之动力就会自发生成。杨团认为:以村庄为基础单元的综合农协―合作社要办信用部,在合作购销功能上增加合作金融功能,是三农改革的突破口。综合农协的农技推广、村容和环境治理、老年人照护与儿童教育等社区服务和文化开支,都是农民合作组织通过规模化、社会化的经济服务获得的收入。

以兰考县南马庄村两委主导的农民生态合作联社发展为例。从2004年起成立至今有11年了,合作社的小杂粮、大米产业的推广发展,村留守妇女、返乡青年创业,均可以成员身份从合作社的资金互助部进行12‰的借贷。资金互助部服务于小农生产发展,加工实体也返利于成员,给大家带来利益。迄今,南马庄的资金互助达1000万,每年产生的利润,为社员承担其生活用电费;也为老年人协会进行捐赠支持公益事业;还为6个月~15岁的合作社成员子女购买保险……以金融合作为核心把小农组织起来,合作社资金互助部资金的绝大部分,从农民的农业收入、打工收入中来,其利润又回馈于农民,为农民的文化福利、社会福利买单。在这种村社内部良性循环的模式中,会培养一批公心的组织带头人,形成信息业、金融业、服务于实体经济的好方式。

再以胡寨村村两委主导的农牧业专业合作社的综合发展为例。发展了10年的胡寨村综合合作社以紧抓各种服务来聚人气。在农业经济上,合作社做种植、养殖、加工等的产前、产中、产后的技术、种子、农资、销售等服务;还直接搞资金互助,现有100多万互助资金直接服务于社员的资金需求,还以其自身利润用来支撑村庄幼儿园的发展,以及村庄老年协会、腰鼓队、广场舞的社会文化需求。正是因为村庄综合合作社的发展,在村两委班子选举时,合作社出面组织人参与选举相当顺利。对于村民而言,离开了村两委主导的合作社,产品没办法加工;农产品不知道卖给谁;蔬菜怎么种,技术上没办法掌握解决;农田没办法进行水利灌溉……离开了合作社的农民组织,无法更好地生产、生活,于是大家的心就凝聚在一起了。

总之,兰考以南马庄、胡寨为代表的合作社发展都是村干部领办的综合型合作社,属于政社合一,体现了村社血地缘关系与党政体制内资源有机结合的合作社成长规律。其共性在于:采取的是村两委主导的“合作金融+实体产业+公益服务”的程式:首先指的是一种“内部化”的经济机制,即以村社为边界的农业、加工业和农村金融业三业并进,能够内部化收益互补并降低外部风险的经济;其次,在村社文化共同体层面上,即以“内部化”经济收益为保障的维系村社文化共同体的公益服务。正是种方式,小小村社成为再造农民人生价值和生命意义的基本场域。

公共财的“外发型”逻辑

公共财的“外发型”逻辑,源于政府涉农部门及涉农企业为主的社会参与力量。多年来的一个共识是:任何外部参与力量进入乡土社会面对分散小农的时候,会有不可克服的高成本交易。这里所说的社会参与力量,包括各级政府部门、各类涉农企业、社会公益机构、个体行动者力量等。只有克服了与分散小农之间高成本代价的社会参与才是有效参与,只有克服了与分散小农之间交易成本过大的治理才叫有效治理。亦即,尽管小农村社内生力已损其根,外发力量再猛烈、再强大,也只能属于外发的、辅的力量,也得在发育和弘扬内生力并尊重其为主体的基础上,才能发挥外在环境条件的作用。

显然,小农社会在目前强势的城市市场力量目前,并不能自行组织起来,仅以残存的村社资源力量,也很难形成像样的农民组织。“内置金融”、“综合农协”,均要发育农民内生的主体性组织力量,采取“外发促内生”的方式使改善外部政策、经济、社会条件或者外部力量适当介入,以促使合作力量组织起来的内力发展的办法。这里,强调乡村治理所凭借的经济增量的增加以及内在的综合性合作组织的创建。早在基层做乡建试验的时候,笔者就提出“外发促内生”的动员模式。今天再来提“外发促内生”,是想更为强调产生公共资金的动员机制。“外发促内生”的外发力,主要来自于不失灵的政府涉农部门,以及有效的新型企业。在中国国内经济面临结构性矛盾―劳动力,产能和金融“三大过剩”压力的宏观背景下,在广大村庄内部化降低外部风险的机制普遍削弱的情况下,会有不失灵的政府部门参与经验,以及有效的新型企业出现吗?

有两例正在成长中的经验性探索,一是小额信贷公司经验;一是政府涉农部门―县级农委会的经验。例一:北京宜农贷小额信贷公司的“爱心金融+协会或合作社+农民”模式,作为“无形之手”,为有利于乡村善治的农民组织提供了经济动力。宜农贷作为北京宜信公司于2009年推出的公益理财助农平台,致力于促使社会上有爱心的出借人,通过宜农贷的高科技网络平台,直接将富余资金出借给那些远在中西部地区需要资金支持的农村借款人。借款人及宜信均不以盈利为目的,每年象征性收取1%的宜农贷管理费和2%的借款人爱心回报费,使受益方承担起创造价值的责任。宜农贷以网络平台的技术优势以及宜信公司的理财业等的内部收益互补机制,在青海、宁夏、陕西等多个省份自治区的20余个贫困农村地区,进行公益性和商业性有机结合的探索。其中一个有价值的经验是:宜农贷会给合作的协会或者合作社注入几十万、上百万的社会爱心资金,以参与资金互助所得来的大部分利润(合作社向借款社员收1分2,给宜农贷和借款人3厘,剩下9厘成为合作社的利润)留在持小农立场的合作社内部,助其成长壮大。2015年4月20日,宜农贷在国家级贫困县―河南省兰考县,推出“宜信―谷雨”战略,决定在兰考已注册的700余家合作社中推广“爱心金融+协会或合作社+农民”模式。在资本化时代金融产业异化于实体产业的大背景下,以合作社为平台扶持农民组织化发展的经济试验,作为一种“可持续扶贫”的创新公益模式,是在尝试解决普惠制金融与小农社会治理关系的大难题。

例二:江苏射阳农委会发起的“联耕联种”体制创新,作为“有形之手”,指导服务到位,为乡村善治提供了政府部门不失灵的好经验。2013年起,江苏射阳县农业委员会在全县发起了联耕联种的农村经营体制创新。即在平原地区在不改变农民土地承包权、经营权的前提下,通过村两委引领和农业部门服务,带动专业合作建设,把农户组织起来,使农民破除田埂、进行有组织的家庭合作,有联耕联种、联种联管、联种联收三种基本形式。三年内,联耕联种带来了节本增效、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带动了大农机和新机具的推广应用;还促进了集成技术的运用,破解了适期播种难题,带来了粮食稳产增产;实现了秸杆全量还田,有利于化肥农药减少使用,改善了农业生态环境。中央农办调研认为,联耕联种有利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家庭经营制度,是土地不流转也可实现规模经营的新路子,适合约占全国耕地近三分之一的6.2亿亩平原宜耕耕地的传统农区。②

联耕联种的诸多调研材料大都强调其经济体制创新作用。实际上,其实施和推广,至少属于县级涉农部门在解决三农问题上灵验的典型;同时,它又成为改善乡村治理的一个良好契机,为小农立场的乡村善治形成了经济体制改革的基础。在小农打交道过程中普遍失灵的背景下,射阳县农委会为什么不失灵?原因在于他们认识到,中国有2亿多农户,小规模经营自家承包耕地的普通农民仍占大多数并将长期存在,分散的农户完全可以通过联合,依托社会化服务组织,实现土地规模经营,所以,不需要走以土地流转让大户发财而促发土地流转纠纷问题祸乱乡村的路子。首先,在射阳县农委办的县级顶层设计下,全县村组干部以行政组织为强有力的抓手,把分散农地集中起来,进行组织、协调和安排,将各种现代农业生产要素注入家庭经营;其次,村组干部在组织协调过程中,通过引导甚至主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将村里农机手、农资大户等组织起来,利用联耕联种之机,可以大力发育集机耕、机收、育秧、条播、植保、开墒、烘干等业务的综合合作社组织,构建农民组织与市场相配合的多元社会化服务结构。这里面,有商机,有利润,有增量的公共财。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作为国家综合安全基础的乡村治理结构与机制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项目编号:14ZDA064)

【注释】

①张金明:“地权变动下的乡村善治理念与机制创新”,《农业工程》,2013年第1期。

篇(3)

【关键词】村民自治;乡政村治;服务性政府;农会

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非常复杂,大致可分为四种形态,其中形成强国家―强社会的状态,并实现二者的良性互动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理想形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广大农村掀起了、乡镇企业和农村村民自治等经济、政治领域的改革。同时,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也发生了变化,国家把主动权下放到农村,让农民自己组织起来,运用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从而达到国家治理与村民自我管理的协调。村民自治改善了国家与农村社会的关系,提升了国家在乡村民众中的权威以及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有效整合能力。但是,实践中村民自治模式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因此,笔者认为要实现村民自治的良好发展,要相应的理顺乡政关系、发展农村自治组织、提高农民的政治参与意识等,从而实现国家与乡村社会关系的协调发展。

一、转变乡政府对农村的管理方式,促进“乡政村治”格局规范化发展

(一)理顺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合理划分乡政管理和村民自治之间的权限

按照《村组法》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与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可见,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国家基层政权组织,也不是政府的派出机关。因此,在实践中,要明确划分乡村两级之间的事权、财权等,而“这种划分不应是‘拔河式’的摆动,应该制度化地明确规定二者的界限,实现乡政与村治格局的规范化运作,促成乡政管理和村民自治有机连接。”对于乡政村务这一块可以请求村委协助管理,例如,计划生育、政策宣传等。对于乡村村务这一块政府还要充分发挥村委和村民的自主性和积极性,同时对村干部的村务管理工作要给予必要的支持。

(二)建构以民众需求为导向的服务性乡镇政府

新时期乡镇政权建设的最终目的是为民服务,通过公共服务重构国家与乡村社会的联系。这就是要寻找一条国家和乡村社会能够接受的道路,把乡村社会嵌入到国家关怀下,把国家的治理融入到乡村发展中。这条道路的实施关键是要建立国家与乡村社会对乡镇政府的双向授权结构。这样,乡镇政府既对国家负责,积极把国家下达的决策和任务付诸实践,同时又要发展乡镇经济,满足乡民的要求。在这一过程中乡镇政府要更多的承担起对乡村社会的责任,如发展经济、维护治安、组织公共建设等,从而构建一个服务型政府。如此才能建立国家与乡村的有效联系,使国家权威的合法性在乡村得以确立,国家也能更多、更有效地从乡村社会汲取某些政治资源。

二、大力培育农会等农村的民间组织,提高村民的组织化程度

(一)发挥农会的组织化作用

当前农村中,一方面地方政府为了保护地方利益和自身政绩考虑,在制定各项政策时可能会忽视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从而制定偏离本地区发展规律和农民的意愿的政策。另一方面农民由于数量分散和力量微弱,基本话语权丧失,无法通过立法得到有力保护。因此,地方政府与农民之间没有沟通的桥梁和对话的媒介,从而造成二者的二元对立。而农会的建立可以将零散的农户组织起来,在政府制定有关农民问题的政策时农会可参与其中,充分表达农民的利益要求,最终实现农民合法权益的最大化;政府也可通过农会了解农民愿望,从而为制定和调整农村发展政策创造更好的条件。此外,农会还可成为农民与市场中经济强势博弈的工具,实现交易双方的平等地位。

(二)大力发展其他各种类型的农村民间组织

农村民间组织的出现能在很大程度上弥补政府和市场在某些领域的失灵。在一些政府部门管不着也管不好的领域,各类民间组织将发挥积极作用。这些民间组织属于完全的自治组织,组织的决策完全由成员自己决定。如某些为农民提供科技、信息、资金、法律服务的服务型民间组织,有些引导农民在产、供、销方面一条龙服务的行业协会类组织等。它们通过把村民联结为互利合作的共同体,不仅提高了农村社会的组织化程度,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还培养了自己的独立意识和民主参与农村社会治理的意识。这些草根组织的发育及其自治活动将大大丰富村民自治的内容,开拓出村民自治的新天地。

三、加强农村的教育和法制建设,提高村民的自治能力

(一)发展教育、增强自治实践,提高村民的自治意识和能力

当前,除了国家在农村实行义务教育以外,我们还要通过宣传、办培训班等方式,有针对性地提升农民的政治权利与义务及政治参与的渠道、方法等方面的知识。通过宣传,增强村民的政治主人翁观念,增强他们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培养他们关心政治、关注村内的各项事务及配合村干部工作的意识。村委会要认真履行职责,让农民参与规范化的村民自治过程,通过让村民亲身体验积累自治的经验,从而提高政治参与的能力。此外,村委会的干部是村民自治中的关键性人物,因此还要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培训,使其真正了解民主的含义、程序和规则。村干部要时刻提醒自己及时了解国家的方针、路线政策,及时更新工作方法,为农村的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加强法制建设,为村民自治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在中国,由于长期受专制思想的影响,农民缺乏民主习惯,又因农民受教育的水平有限,他们的法律意识很淡薄。如果不强化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就有可能出现村民自治的“过度自治化”或附属行政化倾向,从而影响农村基层民主的健康发展。因此,要加强农村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为农村民主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一方面,要加强对包括村干部在内的村民的法制教育和普法宣传,让他们及时了解自己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发生问题时能想到用公权力来救济。另一方面,要健全和完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行政法及行政复议法的相关内容,在关涉到农民与国家行政机关的相关问题上,农民有办法得到救济,从而在农村的发展中也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村民自治模式发展到今天,它作为平衡农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有效形式,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但是我们也不得不看到到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于中国的农村和农民来说,村民自治是历史上从未有过的新生事物,如何发展和完善这一新生事物我们没有经验,我们只是在尝试着前进,要真正让村民自治发挥其上承国家下承社会的作用、让农民当家作主我们还需要做出更多的努力。

参 考 文 献

[1]于建嵘.岳村政治――转型期中国乡村政治结构的变迁[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12)

篇(4)

[关键词]社会资本 社会网络 互惠规范 农村公共产品 集体行动的困境

新世纪初,我国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战略。对于如何建设新农村的问题,关键是有效解决农村中公共产品的供给问题,并以此为契机实现良好的乡村治理。本文试图在对农村公共产品进行界定与分类的基础上,着重从社会资本的角度分析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面临的困境以及解决的路径选择。

一、概念界定

“根据公共财政理论,社会产品分为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纯粹的公共产品或劳务是这样的产品或劳务,即每个人消费这种物品或劳务不会导致别人对该种产品或劳务的减少。与私人产品相比,公共产品或劳务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两大特征。而凡是可以由个别消费者占有和享用的,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的产品就是私人产品。介于二者之间的产品称为准公共产品。”从这个定义中,我们可以得出社会产品的三个层次,即纯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和纯私人产品。而农村的公共产品是指“在农村地域范围内私人不愿提供的,具有非排他性、非竞争性的社会产品”。如果我们把农村中的公共产品归类的话,也可分为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农村地域中的纯公共产品主要包括可持续发展类公共产品和经济发展类公共产品。前者包含了江河治理、生态保护、计划生育、基础教育等产品;后者是指道路、水利设施、农业技术推广、治安等物品。而准公共物品包括基础设施类产品,如饮水、通信、广播电视、卫生防疫等。需要说明的是,这种分法并不是绝对的,随着我国农村社会结构和政治结构的变迁,它们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

本文另一重要概念是社会资本,罗伯特・帕特南认为社会资本是社会组织的特征,如信任、规范和网络。它们能够推动协调的行动来提高社会效率。按照此定义,社会资本至少可作三方面的理解:首先,社会资本主要是由公民的与信任、互惠和合作有关的一系列态度和价值观构成的,其关键是使人们倾向于相互合作,去信任、理解、同情主观世界所具有的特征;其次,社会资本的主要特征体现在那些将朋友、家庭、社区、工作以及公私生活联系起来的人格网络;第三,社会资本是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的有助于推动社会行动和实现行动目标的特性。作为一种为促进共同利益而采取集体行动的正式和非正式的规范和网络,社会资本对于个人、组织之间的生产和合作乃至整个社会的进步和繁荣具有积极意义。笔者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和文化传统,认为中国乡村社会资本是指在长期的交往中,农民形成的关系网络和组织,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信任、互惠、同情、团结。它们能够促进农民的合作,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摆脱集体行动的困境。

二、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问题

如前面所分析的,农村公共产品也可分为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按照公共产品理论,由于这些公共产品的供给中存在着外部性和“搭便车”现象,如果由市场按照利益最大化原则来供给,必然会造成公共产品供给的低效率,因此,政府理应为农村提供全部的公共产品。但是在实践中,却往往是政府与村民共同供给。而按照经济学的理性人假设,政府自身也在追求利益最大化,在当前我国财政权不断向上集中、事权不断下放的情况下,导致了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与基层政府都期望对方承担起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重任。在此利益博弈过程中,各方都减低了自己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的作用,而把责任推给了广大的农民。特别是取消农业税和村民自治进一步发展后,政府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的作用越来越式微,把大量的准公共产品供给推给了农民。

而我们知道,改革开放后,我国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办责任制,农户经营不断分散化和小型化;村民自治的实行,减弱了国家权力在农村的影响,导致了农民的个体化和原子化;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的个体利益逐渐多元化和世俗化。在此多重背景下,如果大量的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由农民自组织来供给,必然会产生集体行动的困境,即奥尔森所言,即使包括例外的利他主义立场,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也不会采用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体的利益。因为在一个集体范围内,集团的收益是公共性的,不管个人是否为之付出成本,集团中的成员都能共同均等地分享它。这就是集体行动中的“搭便车”现象。也就是说,由于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要由农民自身来供给,但农民势单力薄,因此,会组成自组织。但在这种自组织行动时,单个农民或农户为使自身的利益最大化,便会千方百计少付费或不付费来坐享集体行动带来的成果,最终导致自组织不能有效提供公共产品。因此,在各级政府试图推卸责任和农民集体行动困境的双重压力下,农村地区出现了严重的公共产品供给不足。而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有效供给的不足,又加剧农村地区经济的衰败。这是我国乡村治理不善的典型表现。

三、走出集体行动困境的路径之一――社会资本

我们在界定社会资本的概念时,就提到社会资本,包括乡村的社会资本对于社会成员有着积极的作用,它在解决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方面也有值得利用和发扬的价值。乡村社会资本的具体优势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乡村社会网络――农民合作的基础。梁漱溟先生认为“中国乃伦理本位的社会,中国人的一生实存于各种关系之上。”而这种人际关系在农村更盛行,每一种人际关系都是一种社会资源,这种潜在的社会资源构成了社会资本。这意味着,乡村社会中,人们在交往基础上形成的各种社会网络可以成为农民合作的基础。人们借助这些社会网络形成了农民小组等各种自组织。在自组织中,农民培养了自己的信任、信仰、参与、互惠和同情等品质,这些品质成为农民能够合作的重要因素,构成了乡村社会资本的主要部分。一方面,在农民交往的过程中逐渐生长出广泛互惠的准则,从而促进了社会信任。正是在参与和交往中,彼此结成各种自愿的、满足不同需求的团体或网络,通过这些团体或网络,可以实现个人之间的协调和沟通。另一方面,农民公共参与的经验、所结成的网络、人员间的相互信任以及集体行动的成功,可以拓宽参与者的自我意识,将“我”发展为“我们”,并提升参与者对集体利益的“兴趣”。而这两方面的作用,正好为集体行动的维续提供了保障。如前所述,在依靠农民自组织进行公共产品供给的过程,个人的理性会导致集体的非理性,而这里最大的问题在于个人间的互不信任,以及彼此之间的信息的不对称。那么,解决困境的方法之一就是,建立公民间相互信任的机制,使每个人都明白,自己对他人的信任,

以及自己的信守承诺对于自身利益的实现至关重要。毫无疑问,由于村民彼此都生活在一个共同体中,基本上存在着一定范围的共同信仰、公共利益,而通过社会网络,增进了彼此间的相互信任,并发展了一套非正式的规约,以惩罚那些背信弃义者。这正好形成了互信机制和惩罚规则,因此,可以有效地避免“搭便车”现象。解决困境的另外一个方法是发展小的集团。集体行动理论认为,小集团比大集团更容易采取行动,因为如果从集体行动中获得利益的个体为数很少,集体成员就可能进行谈判,并取5%一致同意开展集体行动。而农民通过社会网络,形成了较小的村民小组、亲族组织等,当农民在这些小集团内合作成功时,便增加了对组织的认同。同时,由于这些组织人数较少,便于沟通和协调,并能有效克服信息的不对称性。从这个方面讲,社会网络和社会资本也为集体行动提供了保障。综合这两个方面的作用,以及对维续集体行动的保障作用,我们可以认为乡村社会资本可以解决农村中公共产品的供给问题。

2、乡村互惠规范――农民合作的信任与互惠机制。古典理论家认为人具有天生的合群性。在乡村地域内,存在一种建立于共同的信仰、价值观、生活方式、道德等基础之上、把农民联系起来的纽带。在这种联系和相互交往中,形成了非正式的互惠机制,使人们之间有了规范和法则。当人们将之应用于普遍的社会关系时,人们便找到解决集体行动困境的办法。在此基础上,人们感到了集体的力量,加强了对自己所属组织的认同。应该说,互惠机制或规范不是一种基于法律而是道德的普遍的而非均衡的规范,其作用主要给予遵守规范以实惠,同时又不给违反者以法律性惩罚。这种惩罚主要靠农村社区内公共舆论的力量,道德谴责和下次不予合作等手段。所以,互惠规范其实是解决了乡村社会中农民的信任和承诺问题。而我们前面分析过,解决集体行动困境的方法之一便是建立互信机制,互惠规范能够发挥这样的功能。此外,要摆脱“搭便车”现象,需要建立一种激励机制,使想“搭便车”者不敢为,而遵守规则者可以得到最大收益。无疑,互惠机制具有这种功能。故此,社会网络基础上形成的规约和法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集体困境。

3、乡村社会的声望体系――农民合作的激励监督机制。摆脱“搭便车”困境还有一种非常重要的方法,即建立监督机制。不可否认的是农村社区仍旧存在着强大的道德和舆论力量,这使得农民普遍比较重视道德舆论的力量,在人际交往中,往往会力图维持彼此间的信任和互惠,以维持自己的声誉。而一旦有人违反了农民之间的非正式规约,那么就会遭到周围人的道德谴责,并被排斥在集体行动之外。从实际后果来看,违规者遭到了惩罚,对他来说损失最大的是不能共享公共产品。正因为如此,乡村中每个人都试图小心翼翼地维护着自己的声誉。具体而言,社会声望体系作为自组织的社会资本功能体现在下面三点上:第一,在合作共同体内,今天相互作用的成员在未来相互影响的可能性很大,因此,存在着一种强有力地推动人们以有益于社会的方式行动而避免未来遭受报复的激励机制。第二,农民相互作用的频度不仅降低了成本,增加了收益,而且还可以更多地发现其他成员的特点、近期行为和未来的可能行为。这种信息越容易得到和广泛传播,组织成员将会越有动力以一种促进集体效益结果的方式行动。第三,合作性团体通过其成员直接惩罚其他成员的“”行为而克服了“搭便车”问题。所以,从乡村社会的声望体系来看,它为农民克服集体行动困境提供了机制。

综上可以得出结论:乡村社区中农民之间存在的相互信任、互惠的规范以及通过民间组织和广泛的公民参与所形成的社会网络结构构成了乡村社会资本,这些社会资本既是农民克服“搭便车”问题的基础,也是提供乡村治理绩效的社会资源。当然,乡村社会资本也有消极的一面,因此,它在协助农民提供公共产品上面,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而且,这种社会资本具有很大的等级性和强制性。从西方发展的脉络来看,这种传统的社会资本需要向现代社会资本转型。只有确立了现代社会资本,才能更有效地解决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问题,进而实现良好的乡村治理,实现我们的建设新农村战略。

[参考文献]

[1]徐理结:村民自治下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创新问题分析[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6(6)

[2]熊巍: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分析与模式选择[J],中国农村经济,2002(7)

[3]Putnam R.:Making Democracy Work:CivilTradition inModem iuly,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3

[4]吴光芸:社会资本理论视角下的农民合作[J],学习与实践,2006(6)

[5]吴光芸:社会资本理论视角下的农民合作[J],学习与实践,2006(6)

[6]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M],上海三联书店,1995

[7]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A],梁漱溟全集[C],山东人民出版社,1990

[8]吴光芸:社会资本理论视角下的农民合作[J]学习与实践,2006(6)

篇(5)

关键词:赌博 危害性 文化建设

 

    一、乡村赌博:一个不可小觑的农村社会问题

    赌博自古以来就是一种严重的社会腐蚀剂和犯罪滋生源。1997年我国修订的《刑法》载明,“赌博是指用斗牌、掷般子等形式,靠机运和侥幸拿钱财作注比输赢的行为”。其中,“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属赌博罪。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出台了《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其中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活动,不以赌博罪论处”。《解释》的出台,一方面有利于集中焦点打击赌博犯罪,划清了罪与非罪的界限。另一方面,由于许多农村群众特别是基层干部对《解释》中小额赌博活动(即群众日常所说的“小赌,,)的理解不够全面、准确,忽视了小额赌博活动的危害性。以至近年来,乡村赌博在小赌“合法化”的影响下呈蔓延之势,并成为新的犯罪滋生源。鉴于此,本文所研究的乡村赌博即指非罪性的小额赌博现象。毋庸置疑,对于赌博犯罪活动,必须依靠法律手段严厉打击。但也应看到,赌博作为一种有着悠久历史积淀的社会亚文化现象,对人们的心理与行为有着特殊的渗透力和影响力。面对当前乡村大量存在的非罪性的小赌现象,单纯的法律手段往往难以奏效,需要寻找切实可行的治理与疏导之策。

    二、乡村赌博:新农村建设的绊脚石

    乡村赌风的盛行无疑是新农村建设的绊脚石,赌风的蔓延不利于现代农业的发展,不利于农村社会的稳定发展,不利于乡风文明的建设,也不利于新型农民的培养。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大背景下,乡村赌风蔓延对个人和家庭产生的负面影响,极易成为影响整个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腐蚀剂。

    (一)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自古以来赌博都是对正常的生产劳动具有破坏作用的经济活动,目前中国农村的赌博活动就严重影响着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首先,虽然单个村民在小额赌博过程中赌资不大,但若从全村、全市以至全省来看,每天滞留在赌桌上的赌资相当惊人。笔者为此做了一个调查并进行了大致的估算:以安徽某村为例,该村参赌人员的平均比例为73.7%,现有村民1898人,那么全村大约有1400人参赌,而在这些参赌人员中,如果按照其所在镇几乎天天去参赌的7.1%的平均比例推算,那么一天中就至少有100人左右参赌,而以.安徽平均每天50元赌资计算,其参赌人员的平均比例是59.5%,几乎天天去参赌的比例是6.7%,以安徽全省3750万农村人口为例按照以上方法推算气那么全省平均每天就有7500多万元滞留在赌桌上。这些原本可以用于生产的资金现在只能在赌桌上流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生产资金的流失,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现代化的实现。

    除了资金的流失,农村劳动力资源的荒废也是赌风蔓延影响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方面。倘若大量的劳动力把原先用于生产、劳动的时间都投入到赌博活动中,就会使得大量劳动力资源荒废。笔者为此也作了一个估算:仍以安徽某村为例,在几乎天天都参赌的人员中,如果平均每人每天有4个小时花在赌博上,那么该村平均每天至少又将损失400个小时的劳动力资源。以安徽全省为例,按照上述方法推算,那平均每天至少有高达600万小时的劳动力资源的损失。显而易见,这对于全省经济的负面影响是非常大的。

篇(6)

【关键词】乡村水利供给;问题;分析;水利研究

Problems and solutions of the Rural Water Research

Li Jia-hang,Wang Yang

(Xiuyan County water conservancy and hydropower project resettlement office Xiuyan Liaoning 114300)

【Abstract】In this paper, the generality of the rural water supply differences analysis and research, water phenomenon in the different village types showed different results, only our local conditions, the rational development of rural water conservancy, greater ground services for farmers.

【Key words】Rural Water Supply;Problem;Analysis;Water Research

1.当前乡村水利供给及研究中的问题

乡村水利是指一定区域内,为农业灌溉服务的水利系统。考察当前的乡村水利,有两个因素是不能忽略的:一是经过时期大规模水利建设留下的水利设施以及之后新建的水利设施所构成的水利系统;二是分户经营体制下的农村社会是如何使用、管理、维护这一水利系统以及如何解决农业灌溉问题的。前一因素是物的因素,后一因素是人的因素,乡村水利研究必须将两者结合起来分析,当前乡村水利供给及研究中存在的问题恰恰源于将上述两者割裂开来。

1.1 从乡村水利供给来看,人们通常认为,当前乡村水利供给不足主要是资源短缺,诸如水利设施老化、新建项目少。资源短缺的确是当前乡村水利供给的一个制约因素,但只要国家没有能力全面解决乡村水利供给问题,资源短缺就不可避免。事实上,国家的确没有能力全面解决这一问题。当前水利供给的主要政策是国家投资大型水利,中小型水利由乡村自主建设,国家给予一定的补助。资源视野中的水利问题,实质是一个政策问题,这一问题的潜在推论是,只要水利设施完善,农业灌溉问题就迎刃而解。显然,这一视野将乡村社会屏蔽了。

1.2 从乡村水利研究来看,主要有两种主导性思路。

(1)乡村水利供给不足源于水利设施产权不明晰,解决办法是进行场化改革(如拍卖、租赁、承包)。

(2)通过建立农户用水协会来连接个体农户与水利单位的供水关系。这两种思路的潜在推论是:用水是农户自己的事情,理性化的农户能够自己解决问题。这一推论实质上将农村社会、农民抽象化了。

乡村水利研究的问题究竟在哪里?笔者认为,当前乡村水利研究的主要问题是,国家投资的大型水利建设与乡村社会农户自主建设的水利设施如何才能构成一个有机的水利系统以及个体化农户如何与已有的大中型水利设施衔接,这一问题的核心是如何通过村庄和农民来理解乡村水利的供给状况。

2. 乡村水利供给差异的一般性分析

水利供给差异通常与生态条件、作物类型相关,如南方多蓄水工程,北方多引水工程,山区多蓄水工程,平原多提水工程,南方多堰塘,北方多机井等等。源于生态条件构成的水利供给差异是一目了然的现象,无需人们进行深入讨论。我们的问题是,如何在不同区域既定的水利条件下,来理解水利供给与村庄的关联性。

3. 以村庄为分析单位的水利研究

以机井为灌溉体系的村庄,机井为村民小组使用、管理和维护,由于资源约束,任何一块土地都不能从已有的机井灌溉体系中独立出来,农户在意流入自家土地的渠系是否完善,水流是否顺畅,计时是否准确,因而灌溉参与性高,高参与性形成了多年来的用水惯例,且没有人违背,用水秩序井然。

山区农民在合作上的差异与它们属于不同的村庄类型有关。有些村庄属于以个体家庭为行动单位的村庄,这种村庄的特点是,自然村规模小,多姓杂居;传统组织资源不复存在,村民的人情往来以家庭为中心,村民注重即时消费;村庄异质化加剧,生活面向朝外。这类村庄的总体特征是村落权威缺失,村庄舆论解体,个人主义价值凸现,村庄公益无人过问。有些村庄则明显不同,其表现是:自然村规模大,至少是一个村民小组;自然村通常以一个姓氏为名称,大聚居小杂居,且户族是一个功能性单位;村民注重建房,农村属以户族为行动单位的村庄,突出特点是单姓村多,重建了宗族,宗族氛围浓郁,村庄有强有力的舆论。

不同类型的村庄,农民的行动方式不同,以个体家庭为行动单位的村庄农民,因为缺乏村庄的内在约束,难以为合作达成协议;以户族为行动单位的农村,户族是一个功能性单位,一个村民小组通常只有2~3个户族,因为户族的存在,传统的某些伦理准则在一定的范围内仍然起作用,并依此构建起村庄的舆论氛围。

4. 作为村庄政治社会现象的乡村水利

村庄政治社会现象是指在村庄层面表现出来的政治社会秩序状况。乡村水利是观察当前乡村社会的治理状况及区域差异的一种普遍且重要的村庄政治社会现象,其要义就在于乡村水利供给状况及差异蕴涵了自上而下的水利政策在不同区域的遭遇,也内含了不同区域村庄农民的行动逻辑。就前者而言,人们可以探寻同样的政策为什么在不同的区域其实施结果存在不同的村庄原因,如场化取向的水利改革,在某些地区村庄的推行速度非常迅速,而在一些地区则十分缓慢甚至没有任何行动;就后者而言,农民是否能够合作,在多大范围内合作直接关系到村庄水利的供给状况,换句话说,村庄水利的供给状况呈现了农民用什么样的水利系统,他们是如何用的。因此,乡村水利展现了村庄的丰富内涵,构成了我们理解村庄的一个窗口。

5. 总结

篇(7)

关键词:村庄空心化;文化建设;组织困境;内部承接;“中农”

中图分类号:C91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13)06—0072—06

作者简介:李祖佩,男,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博士生(武汉430074)。

近年来,农村文化问题逐渐为政府和学界关注。已有研究大致从以下四点展开论述:一是对农村文化特点、内容等基本问题的研究①。 二是对农村文化供给现状和供给主体等问题的研究②。三是对农村文化建设绩效评估研究③。四是对农村文化产业研究④。这些研究对于村庄空心化背景下的农村文化建设关注较少。2012年5月至8月,笔者参与了湖北省委宣传部组织的湖北省23个县市近百个村庄的农村文化调查⑤。调查发现,对于人财物大量外流、村庄空心化特点明显的地区,农村文化建设呈现出外部支持能力不足、内部承接乏力双重矛盾,严重制约了文化建设的成效。如何理解村庄空心化背景下的农村文化建设的内外双重困境,理清其中问题产生的内在机制,进而探索实现内外合力、克服困境的可能路径,应成为当前农村文化研究的重点。

一、村庄空心化

村庄空心化又称村庄“过疏化”,是指在城乡转型发展过程中,由于农村人口非农化引起“人走屋空”,以及宅基地普遍“建新不拆旧”,新建住宅逐渐向扩展,导致村庄用地规模扩大、闲置废弃加剧的一种“外扩内空”的不良演化过程。它是乡村地域系统演化的一种特殊形态,其结果产生了空心村,既包括农村土地(耕地和建设用地)空心化、人口空心化,也包括农村产业空心化和公共品供给空心化,本质上是农村地域经济社会功能的整体退化。⑥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快速发展,农村人口的非农化转移带来农村常住人口的逐渐减少,进而产生一系列问题,如土地的闲置、村庄社会关系的重塑以及农村经济社会活力的整体弱化等。但是由于不同地区资源禀赋和农业生产特点不同,村庄空心化的表现形式亦有明显差异⑦ 。就湖北省而言,村庄空心化主要表现为:人口空心化,即村庄中青年大量外流导致的老人、妇女和儿童成为村庄生活的主体;社会关系空心化,即人口外流和空间距离拉大导致的维系村庄秩序的“熟人社会”关系网络的松动和弱化;村庄社会活力空心化,即表现为内生组织的乏力和村庄公共生活的退化等。相对于全国其他地方尤其是山区出现的土地空心化,湖北省大部分因属于低地丘陵,农业耕作较为便利,耕地仍得到充分利用,土地空心化并没有凸显,这为农村建设尤其是农村文化建设提供了可能的契机。

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和城乡二元结构的刚性存在,城市化、工业化对农村劳动力的吸纳相对于巨大的农村人口基数仍需长期过程,从而使得农村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持续存在⑧。在这种背景下,一方面农村出现空心化态势,另一方面,农村的稳定器功能发挥仍有极强的战略意义。面对村庄空心化的现实,将农村文化建设落到实处,以文化建设促进和带动其他领域的发展,克服村庄空心化的消极影响进而实现农村社会的长期稳定繁荣,具有重大的现实和战略意义。

农村文化建设是政府外部文化供给与村庄内部承接相互作用的过程,两者缺一不可:缺少外部供给的农村文化建设,村庄内部因缺乏必要的制度和资金支持而缺乏动力;缺乏村庄内部承接的农村文化建设,外部供给总量再多终会因载体的缺失而事倍功半。但是调查发现,一方面,空心化村庄本身内部结构不能有机整合、功能运转不畅以及自运转失效等问题⑨,带来对外部文化供给的高需求和高依赖,而当前的基层文化供给和服务组织(乡镇文化站或文化服务中心以及村级组织)乏力和无为,只是充当自上而下的行政任务,无法反映农民文化诉求,更无力自组织开展村庄文化建设,大大降低了文化供给的效益;另一方面,村庄人财物大量流失,内部无法找到适应当前文化建设内容和方向的可靠抓手。空心化村庄文化建设面临内外交困的境况。

二、农村文化建设的组织困境及其逻辑

在农村文化建设中,乡镇文化站(改制后称为文化服务中心)和村级组织(包括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承担主要供给和服务职能,自上而下的文化建设任务需要依靠其具体实施,同时乡村社会中真正的文化需要和文化诉求需要其向上反映并承担其中部分自组织功能。但在当前,上述两种组织均面临不同的困境,严重影响其功能发挥和文化建设质量,且这种困境在空心化村庄中显得尤为突出。

1.乡镇文化部门乏力

2003年起,湖北省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以钱养事”改革,即政府根据职能转换的要求和可用财力的许可,由乡镇和县级主管部门共同确定本地每年需要完成的农村公益项目,连同具体的服务时间、服务质量、服务价格、考核结算的要求,面向社会公开招标,凡是具有规定资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和个人,都可以通过竞争参与政府的公益服务活动⑩。按照改革要求,以文化站为代表的乡镇职能部门由原来的事业单位改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得收益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获得。

无可否认,“以钱养事”改革在压缩政府开支、克服原有“七站八所”的高成本、低效率等方面起到明显效果,政府不再承担臃肿的职能部门(原属事业单位)的庞大开支,通过改革引进竞争机制,使资金真正符合政策安排。这与改革初衷是一致的,体现了以强化公共服务为认同标准的现代国家政权建设要求。但是,改革后的乡镇文化服务中心在运作过程中存在诸多困境,导致实践效果与政策初衷出现明显张力。

第一,资金难以保证,人心涣散,乡镇文化部门成了“养老衙门”。从调查来看,改革后绝大部分乡镇文化工作者不再享受事业编制,且每年收益由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来确定,缺乏稳定的预期。而基层工作是一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系统工作,农村文化建设往往牵涉到农村各个方面,如在体育建设场地建设中,往往涉及到占地补偿以及后续的土地调整问题,工作中需要处理的问题复杂、任务量大,要求乡镇文化机构在充分理解农村工作实际的同时,有充分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化解矛盾。基层工作的繁杂性与乡镇文化部门缺乏稳定收入预期的现实相对应,导致乡镇文化部门工作吸引力降低,“权小责大”、“财少事多”等矛盾彰显,一些年富力强的文化工作者因而另谋出路。其后果是乡镇文化服务组织乏力,甚至出现虽争取到政府文化建设项目资金却没有能力组织实施的困境。

第二,从组织关系来看,乡镇文化服务中心在乡镇政府中的地位进一步边缘化。长期以来,受“发展主义”和以GDP为主要政绩考核标准等因素影响,县乡地方政府将主要精力放在发展经济上,文化建设并没有得到重视。财政部教科文司一项调查结果表明,国家财政对文体广事业费的支出在“十五”期间的年均增长率低于同期国家财政收入的年均增长率,且从文化行业的局部看,由于基数小,财政拨款占国家财政总支出的比重呈逐年下降趋势。即便如此,中央财政对文化投入的力度远超过地方财政。在这种背景下,文化部门在地方政府中一直处于边缘地位。在改制前,文化站作为一级乡镇职能部门,有固定的收入来源(主要靠税费截取)和稳定的文化供给项目(如电影下乡等)。改制后,文化服务中心的固定工作人员大幅缩减(一般为两人),且为增加收入他们在乡镇政府中任文员等职务,对乡镇政府的依赖性得到强化。在压力型体制和“一票否决”等制度环境下,乡镇政府的大部分精力和资源用于处理维护社会稳定、计划生育等中心工作和一线工作。依附于乡镇的文化服务工作者为在政府中谋得相应福利,不得不把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放到乡镇政府的各项工作中去,影响了他们文化建设本职工作的开展。

第三,从组织实施过程看,改制后文化服务中心定性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即面向市场的公益组织,无法名正言顺地组织文化建设。原来属“七站八所”之一的文化站虽然存在机构臃肿、效率低下等多种弊病,但毕竟作为一个指导机构,对于村级治理组织属于上级,文化站工作人员属于“领导”,可以依靠行政命令开展工作。改制后的农村文化服务中心无法调动村级组织的积极性,导致诸多文化建设项目难以落到实处。即便一些文化建设项目在乡镇政府压力之下得以建成,这些项目也会因村级组织日常管理的缺失而不能产生应有效果。

乡镇文化服务中心面临上述组织困境,对于农村文化建设,尤其是外部依赖性强的空心化村庄的文化建设而言,至少产生两种后果:一是由于组织的乏力和虚化,无法有效承接政府用于文化建设的各种资源;二是对已有的政府文化供给缺乏必要的监管,文化供给成果的持续性和长期性不足,政府文化供给因为缺乏必要的组织管理而无法发挥作用。

2.村级组织弱化

乡村组织能力弱化具体表现为乡村组织只是简单机械地应付政府的文化供给任务,无法反映村民实际的文化需要和诉求,同时又无法依靠村庄集体能力自组织文化活动,从而导致部分政府的供给内容与农民的需要之间产生错位。

村级组织弱化受制于两方面因素的影响:一是对于空心化村庄来说,资源禀赋有限,村集体收入较低甚至相当一部分村庄没有集体收入,无法满足自组织文化活动的资金需求。二是税费改革以来,国家治理乡村社会的策略发生了重大转型。近年来,国家实施的许多政策都试图绕开乡村基层组织,直接进入乡村社会,或者直接与分散的农户相对接,即使在无法绕开乡村基层组织的情况下,也只是让村级组织从事一些从属、次要、配合性的工作。如粮食直补政策的实施即为典型事例。从后税费农村基层治理机制的特点来看,市场化、契约化、个体化成为主要特点,而权力以资源为基础,对于村庄集体资源匮乏的空心化村庄的治理组织来说,后税费时期国家系列政策加大了向农民收费的难度,自身治理权力和治理责任的双重弱化成为基本事实。其后果自然是村级组织的弱化,无力满足农村文化等公共品需要。

村级组织扎根于乡村社会内部,村干部最了解村庄和村民的文化需要。但现实情况是村级组织并没有能力提供文化供给,在文化建设中也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从而使村庄空心化背景下的农村文化建设进一步陷入困境。

三、农村文化建设内部承接的缺失与契机

1.农村文化建设内部承接缺失

上文述及,农村文化建设是自上而下的外部供给与自下而上的内部承接相互协调一致的过程,两者相互促进,缺一不可。农村文化建设内部承接主要依靠村庄内部承接主体来实现。所谓村庄内部承接主体,是指村庄社会中能够积极参与到现有文化供给中去,对文化建设的内容和重要性充分认同,且能够在文化供给和服务过程中,提供必要的智力支持和监管保障的农民,他们构成农村文化建设的群众基础。在村庄空心化背景下,农村资源大量外流,文化建设的内部承接主体缺位,村民对文化建设参与热情和参与度低,影响了文化供给的实际效益。据调查,为满足农民文化需要的农家书屋,竟有超过70%的农民不感兴趣,这种公益性文化服务设施大多数时间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如何面对村庄空心化现实,找到推行文化建设事业可以依靠的承接对象,发挥其文化承接和建设功能,是加快农村文化建设的重要议题。

在湖北省,村庄空心化表现为人口空心化、社会关系空心化以及社会活力空心化,而土地尤其是耕地并没有出现空心化。土地通过村社内部的自发流转实现资源重新组合,带来了村庄阶层的重构,承接村庄文化建设的农民主体也因此变得复杂化。经过多年的土地流转实践之后,村社土地不断循环、交错流转,逐渐集中到部分农户手中,于是农户在土地耕种上就形成了差别——有的农户耕种数十亩土地,有的农户只有三五亩土地,还有的农户则不再耕种土地。由于土地耕种的差别,取消农业税后农业耕种可以带来可观的收入,不同农户在农地上的收益差距越来越大,农村阶层分化开始凸显。据我们调查,以家庭纯收入为标准,当前空心化村庄中阶层(以户籍为标准)可以划分为:精英阶层,该部分年收入在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不等,绝大部分已经脱离村庄,且土地转出,他们一般占村庄户数的3%左右;中上阶层,该部分举家外出经商或常年在外打工,有能力在城市立足,年收入在10万元左右,大部分土地转出,他们占村庄总户数的10%左右;“中农”阶层,年龄在45—55岁之间,耕种规模在15亩以上,但一般不超过50亩,且家庭大半部分收入来源依靠农副业,家庭收入在5万元左右不等,土地大部分转入,他们占村庄总户数的20%左右;中下阶层,该类家庭往往家庭压力大(父母生病或是孩子读书),举家外出打工或是半工半农,因为开支较大,一年收入在2万元左右,土地转出或维持原责任田规模,他们占总户数的40%左右;贫弱阶层,由于疾病或家庭变故导致劳动力不足,家庭收入在5000元左右,土地维持原有责任田规模,他们约占农户数的10%。农村社会阶层分化,在带来农村文化建设主体多元化的同时,也意味着农民利益诉求的多元化,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农村文化建设的难度。但是,这种阶层分化的现实,亦为农村文化建设提供了契机。

2.“中农”阶层:农村文化建设的契机

上述“中农”阶层在现阶段是指主要依靠农业及其相关副业为主要收入来源,经济收入水平在村庄中属中等的农户。有学者称之为“新中农”阶层。相对于其他阶层,“中农”阶层有以下特点。

第一,“中农”阶层利益关系在土地上,社会关系集中在村庄内部。“中农”以耕种一定规模土地为主要收入来源,除一小部分土地是自己的责任田外,其他大部分通过亲戚、邻居等熟人关系流转获得,土地租金极低甚至为零,即遵循不安全市场化的土地流转逻辑。而要能够顺利达成土地流转,“中农”首先要与周围村民保持良好的关系往来,主动介入到村庄关系建构和互动中,因此这部分人在村庄中的口碑较好,是村庄社会生活中的积极分子。相对于“中农”阶层,精英阶层在城市立足,其利益空间和社会关系早已脱离村庄;中上阶层中的相当一部分人虽然会在年纪增大后无法满足外部劳务市场需要时返回村庄,但在当前形势下,他们土地转出,各种关系重心在村庄之外;中下阶层和贫弱阶层虽然处在村庄中,但是自身家庭生活的压力极大弱化了他们积极参与村庄社会生活的能力。因此,“中农”阶层在村庄社会文化生活中居于重要地位。

第二,“中农”阶层自身生活质量与村庄社会发展和村庄公共品供给成效息息相关,更为积极、更有能力参与其中。因为“中农”以耕种土地为主要谋生手段,利益关系和社会关系主要在村庄内部,村庄的社会发展、村容村貌的改观、公共品供给的完善与“中农”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密切相关,笔者在村庄调查时发现,这部分人对村庄文化建设和自身文化生活质量提升高度关注,同时因为长期生活在村庄中,他们对本村最需要什么、怎么建设也最为了解。相对于其他阶层,“中农”更有可能也更有能力组织开展文化建设。精英阶层虽然有强大的经济能力,但利益空间和社会关系早已脱离村庄,对于村庄社会发展较少关注;中下阶层和贫弱阶层虽然没有脱离村庄,但是受制于自身经济能力,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而随着机械化水平的提高,耕种土地的劳动力支出减少,加之农业生产的季节性特点,“中农”闲暇时间较长,有足够的精力投入到以文化建设为代表的村庄公共品供给中去。调查发现,荆门农村村庄内篮球场的建立、篮球队的组建绝大部分都是以“中农”为主要倡导者和实际组织者的。

第三,“中农”阶层是当前农村政策安排的既得利益者,对国家有着较高的认同,成为国家各项惠农富农政策的坚定支持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均“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农地使用权”,实行“生不添、死不减”,鼓励农民土地使用权的自愿、规范流转。可以说,相对稳定的农地承包关系和制度安排能够保护以耕种一定规模土地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中农”阶层利益。另外,税费改革之后国家相继出台的一系列惠农富农政策,如家电下乡、良种补贴,使得利益关系在村庄中的“中农”阶层受益最多,增强了“中农”的国家认同,也即是说,税费改革及其系列改革的“政治逻辑”在“中农”身上得到了充分表达。因此,对于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惠农政策,“中农”阶层最为拥护也最为积极参与其中,对于农村文化建设,“中农”阶层也更容易形成认同并积极参与。这一点在村庄调研时也得到了证实。

第四,“中农”阶层有其自身循环能力和再生产能力。中上阶层的部分村民在经商失败或是受制于年龄、技术而无法满足劳务市场需要时,会选择回到村庄耕种相当规模土地,成为“中农”阶层;中下阶层的部分农民在克服家庭困境后,也会通过土地自发流转扩大农业生产规模,上升到“中农”之列。“中农”阶层也会有一部分农民因年龄增大、劳动能力下降等因素而减少土地,导致收入较少滑落到中下阶层。因此,农村阶层呈现的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中农”阶层就在这种动态变化过程中实现再生产。这为农村文化建设奠定了稳定的群众基础。

村庄空心化虽然带来人财物等内部资源的大量流失,但并不等于说村庄内部承接机制阙如,更不能因此对农村文化建设持悲观态度。“中农”阶层作为农村经济社会变革后的新兴阶层,因其与村庄的高度利益关联、较高的参与能力和参与热情,完全能够在村庄空心化背景下成为农村文化建设的承接主体,发挥重要的承接功能,通过动态再生实现农村文化建设的持续性和长期性。

四、农村文化建设的出路与对策

毋庸置疑,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农村作为蓄水池和稳定器的功能发挥,仍对中国社会整体发展中具有战略意义。这就要求我们正视日益显现的村庄空心化现象以及在此背景下的农村文化建设问题。结合上述分析,在村庄空心化背景下,实现农村文化建设的良性运行,应从内外两方面下工夫:一方面,要在当前乡镇体制改革框架下,探索更为务实和高效的组织机制,夯实以乡镇文化服务部门和村级组织为代表的农村文化建设的组织基础;另一方面,以村庄“中农”阶层为主要立足点,培育农村文化建设的内部承接主体,夯实农村文化建设的群众基础,使文化供给内容真正得到村庄的认同和接受,发挥文化供给的最大效益。做到以上两点,就能够有效克服以往文化建设有阵地无组织、重“送文化”而轻“种文化”的供给模式弊端,实现农村文化建设的供给模式创新。具体而言,可从以下方面进行努力。

1.从“空心化”村庄文化建设的外部供给上,有效克服组织乏力问题

应对“以钱养事”的改革框架进行必要修正,结合农村工作现实情况,从资金投入和政府组织支持等方面加大力度,真正发挥乡镇文化服务中心文化供给、服务和管理职能,保证乡镇文化服务中心有能力做事、有热情做事、有尊严做事。同时,理顺乡镇文化服务中心与村级组织关系,赋予前者充分调动村级组织参与文化建设的权力,进而形成组织合力,克服当前空心化村庄文化组织供给乏力的问题。

温铁军在对乡村两级基层组织的研究中指出:“在工业化从农业提取原始积累这个不可能跨越的历史阶段中,能有效地降低与高度分散而且剩余极少的亿万小农的交易费用,并且完成了资本积累的制度安排,就是有效的。”这从某个角度说明了基层组织对于文化建设的重要性。取消农业税之后,国家进入“以工哺农”的新的历史时期,承担着越来越多的诸如文化建设等公共品供给任务。这种形势的变化并不能说明基层组织在文化公共品供给方面的重要性有所降低。相反,在文化等公共品供给中,国家如何了解高度分散且利益诉求日益多元的亿万小农的需求?国家又如何降低公共品供给中因“搭便车”而导致的高组织成本?这些问题均需要强有力的基层组织发挥作用。由此,无论是税费提取时国家工业化积累阶段,还是后税费时期的国家反哺农业阶段,强有力的基层组织建设都不容忽视。

2.在“空心化”村庄文化建设的内部承接上,充分激活和发挥“中农”阶层的文化建设功能

上文述及,现在的问题并不是村庄内部没有承接文化供给的有效主体,而是已有的资源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充分激活和发挥“中农”阶层的文化建设功能,可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吸纳“中农”阶层进入村级组织,通过对体制身份的获得激发“中农”的参与积极性,发挥村级组织在文化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调查发现,“中农”阶层虽然有一些人进入村级组织,成为村庄政治精英的一部分,但是由于受改革开放以来所倡导的“富人治村”等观念的影响,“中农”在村庄权力结构中并不占主导地位,村级治理被利益关系和社会关系并不在村庄的经济精英(即富人)把持,“中农”阶层的作用并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因此,要把“中农”阶层作为村级组织的重要力量加以吸纳,推动农村文化建设在村庄有效开展。二是在政府的文化供给项目中,通过民主议事会等组织形式广泛征集村民尤其是“中农”阶层的意见,使政府工作充分得到“中农”阶层的认同和支持。面对村庄空心化这一基本事实,能代表村庄整体利益的“中农”阶层应成为农村文化建设中首要结合的对象。三是扶持“中农”自组织的文化活动。从调查来看,目前村庄中相当一部分文化活动,如体育比赛、腰鼓队、健身舞队等,都是以“中农”为组织主体的,在这一方面,各级政府应加大对此类文化活动的扶持力度,进行相应的项目安排,并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技术支持。

综上,加强农村文化建设,需要增强乡镇文化服务组织的行动能力,同时构建以“中农”为主体的村级组织,从而形成内外合力,有效克服村庄空心化背景下的文化建设困境。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国家有关农村文化建设的资源投入体现国家意志,切实符合村庄内部文化需求,避免错位供给和过度供给。也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农村文化发展和繁荣,调动村庄内生力量,增强村庄社会活力,进而克服村庄“空心化”给村民生产生活带来的诸多困境。

五、总结和讨论

在村庄空心化背景下,农村文化建设面临内外双重困境:一方面,村庄空心化导致对外部供给的高依赖,但从外部供给来看,乡镇文化服务中心和村级组织面临一系列的问题,无法实现有效供给,农村文化建设出现了供给乏力和监管缺失等问题;另一方面,农村土地资源重组所形成的“中农”阶层长期得不到关注和有效利用,导致农村文化建设的内部承接主体长期缺失。结合实证分析,理清困境存在的内在逻辑,适时强化乡村两级文化服务组织的服务能力,同时扶持以“中农”为主的村庄主体,发挥“中农”的文化承接功能,成为克服村庄空心化背景下文化建设困境进而实现农村文化供给模式创新的可行路径。需要指出的是,文化与其他公共品供给在遭遇的诸多困境及其形成逻辑上,具有内在一致性,因此,本文不仅旨在理性分析村庄空心化背景下文化建设的困境及其出路,还可为农村其他公共品供给研究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