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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运行情况精品(七篇)

时间:2023-09-04 16:23:51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安全生产运行情况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安全生产运行情况

篇(1)

通过开展渔业行业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切实打击违法渔业生产行为,狠抓薄弱环节,督促渔业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渔业从业人员职业安全技能,加大安全基础建设投入,着力解决影响渔业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不断提高渔业安全生产保障水平。针对今年以来渔业船舶事故频发的实际情况,深入分析事故原因,掌握规律,坚决遏制渔业船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势头,实现渔业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把隐患排查治理、汛期安全生产同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紧密结合,在开展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中,要对本辖区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易发生安全事故的环节及部位进行检查,要重点加强对渔业船舶、渔港和渔民特别是第一安全责任人(渔船船东或船长)的检查。

二、督查内容

(一)渔业安全生产相关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全生产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的贯彻执行情况;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渔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情况;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投入情况;汛期和台风季节渔业安全生产措施制定、落实和监督检查情况。

(二)渔船持有有效“船舶检验证、船舶登记证、捕捞许可证(“三证”)情况;渔船通信、救生、消防、信号设备配备情况;进出渔港申请签证情况;船舶编队生产制度落实情况;船员配备和适任情况;渔船遵守船舶航行作业各项安全规程情况。

(三)渔港安全基础设施设备配备及运行情况;岸台通信基础设施设备配备及运行情况;通信联络、信息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调度运行情况;进出渔港航道畅通、航标导航助航情况;渔港消防基础设施配备及运行情况;渔港系泊渔船安全值班及防风、防火、安全保卫等规程执行情况。

(四)渔民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计划制订及实施情况;船员参加职业安全技能培训情况;船员持证上岗及安全生产技术实操情况;渔业船员人身保险及渔船财产保险落实情况。

三、督查方式

(一)地方自查和督查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海洋伏季休渔、渔船集中回港停泊、汛期、台风多发期等实际,组织开展本辖区的渔业安全生产自查、检查和督查。检查和督查的覆盖面要不少于本地区1/3的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个体渔船船东)和登记在册的渔业船舶。要及时总结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经验,梳理存在的矛盾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治理查出的隐患。

(二)农业部督查

农业部将于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渔业行业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切实打击违法渔业生产行为,狠抓薄弱环节,督促渔业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渔业从业人员职业安全技能,加大安全基础建设投入,着力解决影响渔业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不断提高渔业安全生产保障水平。针对今年以来渔业船舶事故频发的实际情况,深入分析事故原因,掌握规律,坚决遏制渔业船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势头,实现渔业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把隐患排查治理、汛期安全生产同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紧密结合,在开展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中,要对本辖区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易发生安全事故的环节及部位进行检查,要重点加强对渔业船舶、渔港和渔民特别是第一安全责任人(渔船船东或船长)的检查。

二、督查内容

(一)渔业安全生产相关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全生产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的贯彻执行情况;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渔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情况;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投入情况;汛期和台风季节渔业安全生产措施制定、落实和监督检查情况。

(二)渔船持有有效“船舶检验证、船舶登记证、捕捞许可证(“三证”)情况;渔船通信、救生、消防、信号设备配备情况;进出渔港申请签证情况;船舶编队生产制度落实情况;船员配备和适任情况;渔船遵守船舶航行作业各项安全规程情况。

(三)渔港安全基础设施设备配备及运行情况;岸台通信基础设施设备配备及运行情况;通信联络、信息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调度运行情况;进出渔港航道畅通、航标导航助航情况;渔港消防基础设施配备及运行情况;渔港系泊渔船安全值班及防风、防火、安全保卫等规程执行情况。

(四)渔民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计划制订及实施情况;船员参加职业安全技能培训情况;船员持证上岗及安全生产技术实操情况;渔业船员人身保险及渔船财产保险落实情况。

三、督查方式

(一)地方自查和督查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海洋伏季休渔、渔船集中回港停泊、汛期、台风多发期等实际,组织开展本辖区的渔业安全生产自查、检查和督查。检查和督查的覆盖面要不少于本地区1/3的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个体渔船船东)和登记在册的渔业船舶。要及时总结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经验,梳理存在的矛盾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治理查出的隐患。

(二)农业部督查

农业部将于*年5至7月分3次派出渔业行业安全生产督查组,对沿海6省渔业行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督查。每个督查组至少要督查2个重点渔区、2个渔业乡镇或重点渔港。

第一组督查时间:5月中下旬

参加督查人员:渔业局1位司局级领导带队,渔业局、渔政指挥中心、渔业船舶检验局各派1位同志参加,东海区渔政局配合。

督查地点:浙江省、福建省。

第二组督查时间:6月中下旬

参加督查人员:渔政指挥中心1位司局级领导带队,渔业局、渔政指挥中心、渔业船舶检验局各派1位同志参加,黄渤海区渔政局配合。

督查地点:山东省、河北省。

第三组督查时间:7月中下旬

参加督查人员:渔业船舶检验局1位司局级领导带队,渔业局、渔政指挥中心、渔业船舶检验局各派1位同志参加,南海区渔政局配合。

督查地点: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

督查通知另行下发。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行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督促检查。要针对渔业生产高风险的特点,制定周密的工作方案,将专项督查工作抓紧抓好,为确保北京奥运会、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等重大活动的顺利举行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突出督点,坚决治理隐患。要针对汛期和台风季节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高发的特点,督促各地、各单位加强值守应急工作,抓住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彻底排查隐患。要结合“护渔*”和休渔管理专项行动,重点开展海上作业渔业船舶、渔港和锚地停泊渔业船舶以及渔业船员安全生产、防灾应急能力等的隐患排查治理。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防范渔业船舶水上事故,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三)加强宣传沟通,共同推进督查。要将渔业行业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与“安全生产月”等活动结合起来,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广播、网络等各类媒体,面向渔区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持续提高广大渔民群众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水平。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建立渔业行业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信息专报制度,及时向农业部报告本辖区开展渔业百日督查的进展情况。

(四)及时做好总结,巩固督查成果。要系统梳理督查反映出的问题,分析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认真总结经验,研究渔业安全的治本之策,进一步落实渔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健全渔业安全生产综合评价和监管制度,加快渔业安全技术进步,完善渔业安全风险保障机制,努力推进“平安渔业”建设。请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于*年5月底、6月底前将专项行动进展情况,以及7月底前将专项行动总结报我部渔业局

年5至7月分3次派出渔业行业安全生产督查组,对沿海6省渔业行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督查。每个督查组至少要督查2个重点渔区、2个渔业乡镇或重点渔港。

第一组督查时间:5月中下旬

参加督查人员:渔业局1位司局级领导带队,渔业局、渔政指挥中心、渔业船舶检验局各派1位同志参加,东海区渔政局配合。

督查地点:浙江省、福建省。

第二组督查时间:6月中下旬

参加督查人员:渔政指挥中心1位司局级领导带队,渔业局、渔政指挥中心、渔业船舶检验局各派1位同志参加,黄渤海区渔政局配合。

督查地点:山东省、河北省。

第三组督查时间:7月中下旬

参加督查人员:渔业船舶检验局1位司局级领导带队,渔业局、渔政指挥中心、渔业船舶检验局各派1位同志参加,南海区渔政局配合。

督查地点: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

督查通知另行下发。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行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督促检查。要针对渔业生产高风险的特点,制定周密的工作方案,将专项督查工作抓紧抓好,为确保北京奥运会、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等重大活动的顺利举行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突出督点,坚决治理隐患。要针对汛期和台风季节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高发的特点,督促各地、各单位加强值守应急工作,抓住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彻底排查隐患。要结合“护渔*”和休渔管理专项行动,重点开展海上作业渔业船舶、渔港和锚地停泊渔业船舶以及渔业船员安全生产、防灾应急能力等的隐患排查治理。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防范渔业船舶水上事故,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篇(2)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明电〔*〕16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安委办明电〔*〕9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督促冶金企业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和安全监管部门自身监管责任,排查事故隐患,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经研究,决定对部分省冶金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导检查范围及内容

(一)冶金企业

1.安全管理

(1)贯彻落实明电〔*〕16号和安委办明电〔*〕9号文件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有关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设备维护、安全检修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制定及执行情况。

(4)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设置情况。

(5)安全投入情况。

(6)安全培训教育情况。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各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入厂新职工“三级教育”、复工或转岗职工的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7)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评估分级及监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及演练情况。

(8)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事故报告制度建立情况;已发生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和处理情况。

(9)对相关方(生产协作单位、外来施工单位等)及外来务工人员的安全管理情况。

2.作业现场

(1)《炼铁安全规程》(AQ*)、《炼钢安全规程》(*)、《轧钢安全规程》(*)、《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等冶金行业相关安全规程的执行情况。

(2)冶炼、铸造车间的控制、操作和值班室以及人员聚集场所的布置符合相关安全规程或标准情况。

(3)冶炼、铸造过程中吊装运输液态金属和高温废渣的专用设备情况,包括设计单位资质、选型配套、生产企业资质及制造安装符合有关安全规范情况。

(4)起重、球罐、煤气柜、压力管道等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的日常操作、维护、检修、检测制度的执行情况。

(5)高炉风口平台、炉身、炉顶、热风炉等危险区域的煤气防泄漏措施;高炉本体、热风炉、煤气净化装置、炉顶设备、装料系统及辅助系统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6)转炉、电炉、精炼炉、加热炉的炉体冷却、倾翻、烟气回收等设备设施安全情况;煤气生产、储存、输送等各环节中预防煤气泄漏、中毒、爆炸的关键防护监控设施的配置、运行、检查、维护及应急处置等措施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7)冶炼过程涉及的氧气、氢气和氮气,在生产、储存、输送和使用过程中,预防发生中毒窒息、爆炸事故的措施及执行情况,各种监控和防护设施的配置、维护和运行情况。

(8)冶炼过程中涉及的高温、高压环节,预防爆炸、喷溅、外泄等事故的防范措施制定及执行情况,各种监控和防护设施的配置、维护和运行情况;焦化工、制氧过程中涉及的压力容器、反应塔、反应釜的维护和运行情况。

(9)作业现场预防机械事故和人员伤害的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监控报警、联锁和自动保护装置配置及运行情况。

(10)个人防护用品发放及佩带使用情况。

(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

1.贯彻落实明电〔*〕16号和安委办明电〔*〕11号文件要求,认真部署冶金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对行政区域内冶金企业的督促检查情况。

2.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安监总管一字〔2005〕17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06〕262号)和《关于辽宁省铁岭市清河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4.18”钢水包倾覆特别重大事故的通报》(安监总管一〔*〕83号)有关情况。

3.冶金行业安全监管工作方案制定及实施情况。

4.监管队伍建设、人员培训及技术支撑体系的建立情况。

5.冶金行业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及结案情况。

6.《炼铁安全规程》(*)、《炼钢安全规程》(*)、《轧钢安全规程》(*)宣传贯彻情况。

二、督导检查方式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抽查相结合的形式。听取被检地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冶金行业安全监管的工作汇报,检查有关冶金企业安全生产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三、时间安排

7月20日至8月20日之间,各组督导检查时间为7天左右。具体时间由各组组长与被检查省协商确定。

四、督导检查地区及人员组成

10个检查组由炼铁、炼钢、煤气防护等方面专家和有关省安全监管局的同志组成,每组5-6人,组长由安全监管总局有关同志或有关省安全监管局的处长担任,大钢安全协作会的成员单位承担技术支持。每省检查2个市(地),每个市(地)检查不少于2家冶金企业(重点是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兼顾国有大企业)。各组检查地区、人员组成及联系方式详见附件。

五、有关要求

(一)各有关省要高度重视这次专项督导检查行动,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密切配合检查组开展工作。

(二)各检查组应与被检企业交换督导检查意见,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要求当地安全监管部门下达整改通知。督导检查工作结束后要向省安全监管局反馈检查意见。

(三)督导检查前,各检查组组长在北京集中学习一天,由专家讲授炼铁、炼钢等方面安全生产知识。

篇(3)

(一)学习宣传

为提高电厂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作为此次安全生产自查的一部分,我们组织全厂员工进行了安全生产教育,对安全生产的深远意义、有关安全规章制度、生产事故案例以及违反规范操作造成的严重后果做了深入宣传,要求每名员工自觉树立安全生产意识,掌握电厂运行安全生产规程,从个人岗位和日常工作中做起,在全厂上下形成人人讲安全、查隐患、防事故的良好风气。

(二)自查自纠

由于我公司热电厂刚刚结束调试投入生产运营,正处于人员、设备的熟悉和磨合期,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出现安全生产事故的几率较大,因此我们将此次自查的侧重点落在查组织、查漏洞、查隐患、查措施、查制度等几个方面,不仅是对某一个环节的自查自纠,而是对电厂生产运行的总体体系进行拉网彻查,为电厂今后的安全生产运行创造良好的开端和基础。自查活动中重点对与生产运行及关系电力系统稳定的主要设备运行情况、自动保护装置进行了检查,对各系统设备的定期维护、检查以及责任的分属、落实情况进行了全面核实,对各个车间、专业的安全生产规程、操作规程、事故预想及应急预案等制度规定进行了梳理,同时对可能影响安全生产的防洪防汛、消防、安全保卫等外部因素进行了一并检查。

通过此次安全自查活动,我公司热电厂安全生产运行的总体情况比较平稳,没有发现可能导致重大生产事故及人身伤害事故的安全隐患,但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上仍存在一些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我们将逐一备案记录在册,并落实专人专责限期进行整改,一时无法整改的,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临时性补救措施,并建立安全生产隐患复查、倒查制度,不定期对存在问题的薄弱环节进行经常性检查,确保此次检查成效落到实处。

(三)汇总整改

通过此次自查活动的开展以及贵局领导亲临现场检查指导后提出的宝贵意见,我们将对存在的若干问题逐一落实整改,并初步提出了整改方案:

1、关于厂区内未设立明显的高压设备及油区防火危险标识的问题。检查工作结束后,我们立即按照有关安全规范赶制了高压设备危险标志,并在合理位置进行张贴、标定。

2、关于安全出口缺少疏散标志的问题。根据消防法规紧急疏散的相关规定,我们在预先设计的安全通道处,完善了安全出口标志。

3、关于建立安全生产调度会议制度。自我厂试运行以来,每日下午5:00由生产技术部负责召集安全生产协调会,对各系统运行情况进行汇总、检查,并由专人做会议纪要。

4、关于员工安全培训记录问题。我们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各专业考试、现场模拟操作、反事故演练等形式,督促员工自觉树立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生产技能学习,并将员工的安全生产考核情况进行积累、备案,作为评价员工工作表现的一项重要内容。

篇(4)

为贯彻落实省和市要求,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立即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精神,决定立即开展全市安监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要求

通过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及其他工商贸企业进行全面、深入的检查,推进我市“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隐患排查治理行动的深入开展,彻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充分发挥网格化监管作用,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安全监管责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检查范围

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的范围是全市安监系统监管职责范围内的所有企业,重点检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及其他工商贸等行业(领域)的企业。

三、检查内容

1、非煤矿山领域。结合落实市政府安委会《关于年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坚持企业自查自纠为主,属地检查落实,安监局督查的原则,突出以下六个重点:一是基建矿山安全“三同时”情况。要吸取在建煤矿“3.28”透水事故、在建煤矿“3.30”冒顶事故和采石场“4.7”滑坡事故教训,对矿山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检查,未履行安全“三同时”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一律停止施工,从严处罚,并限期补办手续。二是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要检查企业全员培训情况,查看是否将水害、电器火灾、滑坡等列入培训内容;检查特殊工种、特种作业人员、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三是矿山防治水落实情况。要检查矿山及周边老空区普查落实情况,凡是未普查的,或经普查确有废弃井巷、采空区而未建立健全防治水患工作制度的,责令限期整改。四是矿山提升运输设备安全管理情况。对一次提升超过9人特别是鑫汇金矿的一次提升十余人的罐车,设备要检测合格,安全管理要包机挂牌,明确责任人;提升罐车防坠器必须半年进行一次脱钩实验;其他安全设备、设施应有操作工班检、专职人员日检、分管负责人周检、主要负责人月检,要检查包机挂牌情况、设备检测情况和检查制度落实情况,超期服役的,停产整顿,未建立健全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五是检查采空区、尾矿库安全监管情况。金矿、铁矿采空区必须充填,运行尾矿库的干滩长度、安全超高等必须符合标准要求,检查充填系统建立或运行情况、尾矿库运行情况,不符合要求,责令限期改正。六是通风系统安全管理情况。要检查机械通风系统是否正常运行,主要进、回风巷是否设立永久测风站,是否建立并落实爆破后作业前有害气体仪表检测和安全挂牌制度。未落实的从严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

2、危险化学品领域。按照网格化监管要求落实监管责任,市安监局负责组织力量分片包干对辖区内所有应检查企业的检查,对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带储存设施)企业、剧毒化学品经营使用企业、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加工的企业和医药、化工、橡胶企业进行“拉网式”检查,突出以下重点:一是安全生产、经营许可及相关许可有效情况;二是生产工艺流程,看是否存在擅自扩大生产能力、改变品种等行为,涉及高危工艺的是否实施了安全自动化控制和自动联锁技术改造;三是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执行情况;四是安全教育培训、相关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五是安全设施管理、运行、适用情况;六是隐患排查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落实情况;七是事故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编制、定期修订和演练情况;八是化工建设项目《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和《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十个严禁》执行情况;九是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落实情况;十是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管理情况。

3、烟花爆竹领域。按照网格化监管要求落实监管责任,明确批发、零售企业监管单位,落实负责人、专管员和监管职责。要督促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对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布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标准》要求开展自查,督促零售企业开展自查自改活动,切实提高零售经营者和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条件,确保烟花爆竹经营安全,预防事故发生。对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重点检查企业安全责任制及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情况,主要包含以下内容:一是检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情况。重点检查企业内部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安全生产机构和人员配备情况,规章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人员持证上岗和值班情况和安全生产法规落实执行情况。二是检查批发企业仓储管理情况。如严禁超量储存、超范围储存、违规储存、混存混放,严禁将收缴的非法产品、伪劣产品与合法产品混存,严禁储存经营违规使用氯酸钾的烟花爆竹产品。三是批发企业库房及设施安全管理状况。库区有严格的出入登记检查制度,进出库区的车辆必须加装防火、隔火装置,视频监测、红外报警装置必须24小时在线,库区内安全警示标识醒目、消防措施齐备,库区四周留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库区内各相邻建筑物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要求。四是烟花爆竹零售企业经营场所是否符合消防要求,是否存在超量存放、超范围经营,是否按规定实行烟花爆竹专柜销售,摊点间的距离符合要求、严禁连片经营和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4、其他工商贸企业领域。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重点检查企业项目工程设计是否符合安全规范,安全规程、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安全要求、岗位责任是否落实到位等情况,以及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具体包括:一是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二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制度规定执行情况。依法取得安全许可情况;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作业规程建立、执行情况;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情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依法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情况;外来施工队伍(承包商)安全监管情况。三是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企业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重点环节和部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四是应急管理情况。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议情况;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演练情况;对企业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等。五是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情况,以及劳动组织、用工等情况。

四、检查时间及方式

此次检查从4月8日开始,到5月底结束。采取企业自查、基层全面检查和上级安监部门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企业自查为主。

五、有关要求

1、局各科室、各镇街道和经济开发区安监站要充分认识当前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高度重视本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认真制定检查方案,落实网格化监管责任,将检查活动迅速部署落实到监管区域内的所有企业,确保不漏过监管范围内的任何一家企业,并认真督促企业搞好自查。

2、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安监站要制定周密的检查计划,每天不间断地组织安监执法人员深入到生产一线开展执法检查,采取边检查边执法的方式,以检查促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被查单位立即整改,否则从严进行处罚。

3、要将检查活动和隐患排查治理行动结合起来,通过检查促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检查发现的一般隐患,要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对发现的危及安全的隐患,应立即下达停产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对重大安全隐患,要严格实施政府挂牌督办,督促进行整改。

篇(5)

(一)指导思想。坚持科学发展和安全发展,遵循“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社区属地监管”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坚决落实“管行业(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牢牢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通过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运行机制,促使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得到层层落实,确保全街道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体系始终处于有效运行状态,切实提高全街道安全生产监管的实效性,有效地遏制较大以上事故,预防和减少一般事故。

(二)工作目标。通过完善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运行机制,对全街道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体系进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细分,促使全街道各社区、有关部门认真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社区属地监管”和“管行业(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切实履行好各自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实现安全生产监管的精细化;加快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建设,为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支持,不断提高整体监管效能,实现安全生产监管的信息化管理。

(一)细化安全生产责任网格划分。全街道安全生产网格划分坚持条块结合的原则,建立办事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社区、生产经营单位三级网格。各社区、有关部门也要合理划分确定各个层级的网格,落实到每一家生产经营单位和点位,切实做到工作到人、责任到位、奖惩分明。

(二)科学、合理进行网格化责任分工。各社区、相关部门要将管辖范围内的每一家生产经营单位和点位的监管责任落实到每位联系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身上,确保责任落实横到边、纵到底、全覆盖、无缝隙。在进行网格责任分工时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和“一岗双责”的原则,并结合本社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确保网格责任分工的科学性、合理性。

(三)进一步明确岗位工作职责。街道负责提出党工委、办事处、安全生产分管领导、“一岗双责”分管领导、街道安监办及“一岗双责”监管部门和社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意见和考评办法,各相关单位要参照街道相关岗位职责自行制定本部门、本社区相关岗位的工作职责。

(四)落实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各社区、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奖惩办法,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认真履行职责,工作取得较大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表扬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要及时提出批评,问题严重的,要采取组织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严格追究责任。

(五)加快推进网格化信息平台建设。各社区、有关部门、相关单位要充分运用网络技术,编制网格化安全管理体系,全面建立网格化管理信息平台系统并正常运行,将辖区内所有监管对象纳入信息平台管理,并进行合理划分,有效整合各类信息资源,使所有信息均可定量、定性并定位到单元网格中。同时建立信息平台的动态管理制度,定期对信息平台进行维护,对各类监管信息进行及时更新,确保信息的时效性和有效性,使信息平台高效运转,充分发挥信息平台在安全监管中的技术支持作用。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调整以街道办事处主任为组长的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社区、有关部门、相关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并且有专人兼职,建立党政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分管负责人靠上抓,责任人员全面抓落实的工作落实机制,确保本单位网格化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篇(6)

一、整治工作目标

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攻坚行动要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进一步强化渔业生产领域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通过专项整治,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不断完善,基层渔业安全生产监管力量进一步加强,渔民安全生产素质进一步提高,渔业船舶管理进一步规范,持证上岗率、港口签证率以及救生设备配备使用率进一步提高,渔业安全救助体系进一步完善,渔业安全生产各项制度进一步落实,渔船违章搭客和超载、超航区、超抗风等级出海作业等现象得到有效制止,坚决遏制渔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提高全区渔业安全管理水平。

二、整治范围

(一)渔业安全生产相关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全生产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的贯彻执行情况;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渔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情况;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投入情况;汛期和台风季节渔业安全生产措施制定、落实和监督检查情况。

(二)渔船持有有效“船舶检验证、船舶登记证、捕捞许可证(“三证”)情况;渔船通信、救生、消防、信号设备配备情况;进出渔港申请签证情况;船舶编队生产制度落实情况;船员配备和适任情况;渔船遵守船舶航行作业各项安全规程情况。

(三)渔港安全基础设施设备配备及运行情况;通信联络、信息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调度运行情况;进出渔港航道畅通情况;渔港消防基础设施配备及运行情况;渔港系泊渔船安全值班及防风、防火、安全保卫等规程执行情况。

(四)渔民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计划制订及实施情况;船员参加职业安全技能培训情况;船员持证上岗及安全生产技术实操情况;渔业船员人身保险及渔船财产保险落实情况。

(五)严厉打击在渡口、渔港区域的渔业船舶违章载客行为。

三、整治标准

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要求,做到参与排查企业、船舶的数量清楚、查出的隐患整改情况清楚、事故查处及责任追究情况清楚、专项行动的经验和成效清楚、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清楚、下一步措施清楚,保证隐患整治专项行动通报率达100%,排查覆盖率达100%,隐患整改和防范率达100%。

四、实施步骤

(一)摸底排查阶段(月至月)

1、各乡镇要做好年渔业安全生产制落实工作,认真检查乡镇与村、村与船主安全责任状签订情况以及领导干部渔业安全生产分工负责制落实情况,加强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督促指导工作,确保责任制层层落实到位。

2、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加强春节、元宵期间的渔业安全检查工作,加大渡口、渔港区域的执勤巡查,及时制止和排除渔船载客载货违法行为,具体渔业安全生产日常监管责任人见附件。

3、渔业部门要抓好年下半年以来渔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中尚未整改的安全隐患监督检查工作,对渔业船舶证书不齐、船证不符、职务船员证书不齐、船只不适航的,进一步落实整改责任。

4、检查渔业安全救助体系建设情况。各乡镇要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辖区渔船防台、主要避风港防抗台风预案进行检查修订,同时对渔船编队出海生产情况、海上搜救抢险船舶落实情况进行排查。

5、各乡镇要对全区渔船配备职务船员情况进行全面认真普查,按照船员配备标准落实船只具体配员,对未持证上岗的职务船员进行登记汇总。

(二)整治阶段(月至10月)

1、在月底至月中旬组织边防、海事部门开展海上渔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适时组织力量开展对违法违规作业渔船的联合执法行动。

2、在月份起结合渔船检验、进出渔港签证等渔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同时结合“护渔”和休渔管理专项行动,组织执法人员开展海上和停港渔船隐患排查和治理。继续打击整顿“三无”、“三证不齐”,把执法整顿重点转到渔船安全救生设备配备使用、适航能力监管上来,严格制止船证不符、证照不齐或救生设备不齐不适航渔船出海生产,对未经检验的渔船要及时通报查处,情节严重的要坚决依法没收渔船。

3、9月份起针对秋冬季雨、雾天气多发的特点,深入推进渔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主要是加强秋冬季低温、多风等气候条件下渔船出海生产编队、渔船防雾、防碰撞及海上遇险自救互救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联合边防、海事部门开展海上安全执法,纠正和制止渔船违章搭客和超载、超航区、超抗风等级出海作业等行为。

4、开展船员培训考证工作。各乡镇要制定和落实培训计划,组织和督促对普查未持证上岗的职务船员进行培训,区渔监部门要对参加培训的渔船员进行考试发证。

5、加大旧木质渔船淘汰报废、拆解力度,有效扼止木质渔船安全事故的发生,并采取有力措施从源头制止新的“三无”渔船的产生,组织渔业、工商部门做好本辖区内非法渔船修造厂(点)的查处工作;。

(三)验收阶段(11月至12月)

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对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攻坚行动工作情况进行总结,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汇总,并组织对各乡镇和相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认真查找整治工作中所发现问题的根源,研究制订长效管理机制,巩固工作成果,并形成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攻坚行动的专题总结。

五、工作要求

(一)组织领导。为切实抓好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攻坚行动工作,区政府成立了年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攻坚行动领导小组,由区政府陈炳坤副区长任组长,区海洋与渔业局辛建生局长任副组长,港海事处、南日海事处、边防大队、工商分局及区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等部门的负责人和各乡镇政府的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区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统一组织和协调专项整治工作。

(二)职责分工。渔业安全生产情况复杂,要从根本上控制渔船事故多发的势头,必须“长短结合,标本兼治,多管齐下,综合治理”。各乡镇和相关配合部门要通力合作,认真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建立渔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

1、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所属渔政渔港及渔船检验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渔船安全生产以及渔港水域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各乡镇人民政府贯彻落实渔业船舶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落实渔船安全管理目标和责任,组织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责任书,并进行考核;加强渔港澳口检查,并配合交通(海事)部门打击不符合运输条件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客货运输的渔船;组织开展渔船安全管理检查,对“三无”渔船进行查处和取缔,并做好水上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对重大安全隐患的渔船要挂牌督办,并向区政府反馈整改情况。

2、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渔业船舶安全负起属地管理的责任,加强日常管理和检查,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对区政府挂牌督办重大安全隐患的渔船要负责整改到位,并采取相应的督管措施;与村(居)委会或生产经营单位签订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并组织落实和考核;组织船员参加安全技术培训,督促渔船按规定做好安全防范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非法渔船修造厂(点)和“三无”船舶的查处工作;加强渡口安全值勤巡查,及时制止渔船载客载货违法行为,一经发现,立即上报有关部门予以查处;了解辖区内渔船安全管理的动态,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把好造船企业的市场准入关,加强对造船企业的监督。对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非法船舶修造厂、点依法予以查处。

3、海事交通部门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的统一监管,加强通航水域安全以及载客船舶的监管,对非法载客行为予以查处。

4、公安边防部门负责渔船及人员的治安管理工作,负责《出海船舶户口簿》或《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的办理和发放工作,对辖区内无船名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三无”渔船进行查处和取缔。

5、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对所属渔船的安全生产进行直接管理,负责本村(居)渔民群众的安全教育;加强渔港、澳口管理,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督促渔船按规定做好各项安全防范工作;负责安排渡口专人值勤巡查,对渔船等非客货运输船舶载客载货违法行为,应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区有关部门予以查处;与渔业船舶所有人、生产经营单位签订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配备专职渔船管理员,及时掌握渔船动态,跟踪落实已排查的安全隐患,并向当地政府和渔业行政部门反馈整改情况;督促所在村的船舶所有人、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渔船有关手续;组织船员积极参加渔业安全技术培训;组织渔船编队生产,落实领队船舶;对本村区域内未履行审批手续非法建造、改装渔船的行为,应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三)宣传教育。各乡镇和相关要充分利用广播、标语、宣传栏等形式,开展渔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活动,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开展,加大对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宣传力度,教育引导各生产经营单位和广大渔民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同时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鼓励广大渔民群众积极举报弄虚作假行为,接受群众监督。

(四)责任追究。各乡镇政府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层层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针对渔业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措施,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切实保障渔区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各乡镇政府、行业行政管理部门、村(居)委会、船舶所有人、船长因未履行相关职责导致渔业船舶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以下规定处理:

1、各乡镇政府、行业行政管理部门未履行职责,在渔船安全管理、非法载客和渔船修造厂(点)管理中,因检查、督促、监管、取缔不力导致渔业船舶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分清责任进行严肃处理。

2、接到渔业安全事故信息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等失职渎职行为,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当事人责任。

3、渔业主管部门及其行政执法部门,未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许可,对涉及渔业安全生产事项的行政许可项目审核把关不严出现安全问题的,或发现审批项目有误而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要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4、渔业船舶生产经营单位和船长,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未经审批擅自建(修、改)造的渔业船舶,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追究船厂所有人、负责人及船舶所有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7)

贯彻省、市、区安委会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以深入推进监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五大体系”建设、“五个责任”落实和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为重点,依据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改革和依法治安的总要求,促进全区民爆、铁路道口、行管企业的安全、稳定、健康、和谐发展。

二、重点工作

结合工作实际,在全区民爆、铁路道口中开展安全生产系列专项执法检查行动,按照时间节点,分阶段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工作,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全力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日检查、周调度、月总结和季报告“四项制度”的落实,深化隐患排查治理。组织开展工信局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和指导服务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安全生产专家作用,积极创新工作方式,全面深化责任落实,努力为全区安全发展提供支撑保障。

三、年度监督检查和督促指导事项

1.民爆行业监督检查计划。

按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全省民爆行业2020年监督检查执法计划〉及〈全省民爆行业2020年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演练计划〉的通知》要求,区工信局每月组织一次对辖区内民爆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具体时间自行安排。

检查内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五落实、五到位”践行情况;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落实、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情况;危险区域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构建情况;库区内外部安全距离及存储民用爆炸物品限定量合规情况;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其对应岗位持证上岗情况,企业安全生产宣教情况;维护、保养、定期检测安全生产及消防设备设施情况;职业卫生制度、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建立执行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修订完善及与重大危险源信息备案情况;《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2018)、《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细则》(WJ/T9095-2018)等国家标准执行情况;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安全生产通知、文件情况。

2.铁路监护道口领域管理计划。

按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下达2020年度全省铁路监护道口管理工作计划的通知》要求,道口检查工作采取普查、抽查和督查等三种形式开展。区工信局每周例行检查一次。

检查内容:管理人员执行规章制度情况;道口员落实责任制情况;监护道口设备、人员的巡查巡检以及道口设施设备运行情况;道口预警系统、道口员是否按规定履行职责情况;室内外环境卫生、防火用电情况;应急情况的应对措施等。

3.管理行业督促指导计划。

1.时间安排:区工信局每月组织一次对辖区内行管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具体时间自行安排。

2.督导范围:建材、石化(不含炼油、煤制燃料、燃料乙醇)、医药等行业企业。

3.督导方式:采取专项督导、随机抽查和明查暗访等方式进行。

4.督导内容: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情况,保障安全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情况;制定及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情况,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落实安全生产“五个一”工程和冬春大会战情况;落实行业标准规范情况以及防火、防汛等情况。

四、监督检查和督促指导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强化组织领导,加强组织协调,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不走形式、不走过场,精心谋划、统筹推进,确保监督检查和督促指导工作高效完成。

(二)严查细排,严格执法。

对监管行业领域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必须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管理行业领域,凡涉及本质安全的问题,要及时指导企业进行整改;凡涉及行政执法的问题,要及时移交综合监管部门进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