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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原理精品(七篇)

时间:2023-09-03 14:47:03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金融监管原理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金融监管原理

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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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郭信峰,郝亚琳,孙铁翔,等.周小川:不会取缔余额宝[EB/OL].(20140304)[20140629]..

[9]Dan Awrey. Regulating Financial Innovation: A More Principlesbased Proposal?[J]. Brooklyn Journal of Corporate, Financial & Commerical Law,2011(5):270279.

[10]Adam J. Levitin. The Politics of Financial Regulation and the Regulation of Financial Politics:A Review Essay[J]. Harvard Law Review,2014(127):19891999.

篇(2)

[关键词] 金融监管 XBRL 信息系统集成

信息技术在金融业中广泛、深入的运用是近年全球金融业发展的重要特征。金融电子化和网络化的发展给金融监管体系、理念和具体监管操作都带来了严峻的挑战。本文从信息技术发展的背景和金融混业经营大趋势出发,结合我国金融电子化和网络化现状,分析金融电子化和网络化对金融监管的影响,并构建基于XBRL(eXtensible Business Report Language,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格式的新一代集成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框架。

一、信息技术发展对金融监管的影响

对于金融监管来说,信息技术的发展所带来的金融电子化和网络化,既给金融监管的发展提供了有利机会,同时也使金融监管面临着新的挑战和困难。

1.信息技术发展对金融监管的有利影响

信息技术的进步为金融监管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随着大容量存储设备的应用,网络化使获取金融业务数据更容易,数据内容更完整,这有利于金融监管部门对数据进行分析和整理,也为金融监管者提供了分析数据的便利。总之,信息技术的发展使信息收集、传输和处理更为方便,计算机和网络的发展带动了监管的电子化、网络化,从而使计算机和通信网络从空间、时间上为决策者提供大量信息,这无疑提高了金融监管效率和信息的准确性,降低了监管成本,所以信息技术的发展使金融监管更便于对银行进行非现场监管,充分利用计算机的运算能力进行金融风险的分析和预警。

2.信息技术发展对金融监管的负面影响

银行信息化和网络化,带来了银行虚拟性的特征,它能突破现有的监管体系,增加金融风险的放大效应,使风险具有技术含量高、隐蔽性强的特征。具体表现为:

(1)风险的扩散速度快:高科技的网络技术具有的快速远程处理功能,为便捷、快速的金融服务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持,同时也加快了支付清算风险的扩散速度。

(2)风险的监管难度高:电子银行的业务及交易过程是在网络上完成的,交易的虚拟化使金融业务失去时间和地理限制,交易对象变得模糊,交易过程也更不透明,金融风险产生的形式更趋多样化。

(3)风险交叉传染的可能性大:传统的金融监管可通过分业经营、提高市场准入规则、设置市场屏障或特许方式,将风险隔离在相对独立的领域。而电子银行削弱了传统银行金融监管的这些属性,使监管的物理隔离有效性大大减弱;金融业客户间的相互渗透和交叉,使金融机构间、国家间的风险相关性日益加强。

(4)金融危机的突发性和破坏性大:一些超级金融集团利用国际金融交易网络平台进行大范围的国际投资与投机活动,这些集团了解金融监管法律法规,能利用法规差异逃避金融监管,加之拥有先进的通讯设施和巨大资金,有一定能力操纵市场转嫁危机,这些都加大了金融危机爆发的可能性和突然性。

上述信息化条件下银行风险的四个特征,对金融监管的不利影响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电子化后的金融业务流程出现了变化,一些传统的手工业务流程被计算机程序所代表的自动化流程所代替。与以往相比,金融系统在金融电子化和金融网络化的背景下衍生出许多新的风险,金融危机的扩散速度呈加速的趋势,金融监管更加困难。

其次,信息技术促进了金融创新的发展,金融产品越来越虚拟化,金融衍生产品和网络虚拟货币开始出现和应用。对于这些随着信息技术发展而产生的金融创新产品如何进行监管,在监管法律、准则和行动上仍还处于被动甚至空白的状况,这使金融监管远远落后于金融的发展。

第三,信息技术带来了金融业组织机构的变革。金融企业的组织结构越趋扁平化和一些全新的虚拟组织机构的出现(如网上银行、网上证券公司等),都给金融监管带来了新的难题。

二、基于XBRL的新一代集成化金融监管信息系统框架

金融电子化和网络化的发展,使金融组织机构扁平化和金融数据大集中成为当前金融发展的趋势。从金融监管的角度看,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是实行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的分业监管。它们是金融监管信息使用的主体。另外,作为中央银行的中国人民银行,承担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对于金融监管信息也有需求;社会上其他机构或个人也可能有使用金融监管信息的需求。目前,各金融监管机构都在建立自己的监管数据库和信息系统,这一方面造成了重复建设;另一方面,如果金融机构实行混业经营,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就有可能对被监管对象进行重复监管和重复数据准备。以上两点都有可能提高金融监管的成本。另外,建立各自的数据库,其数据格式可能存在不一致,难以实现金融监管中的相互协调和信息共享,降低了金融监管的效率。

综上所述,在金融电子化和网络化的发展的形势下,为克服目前金融监管中的弊病,需要构建一个新一代的集成化金融监管信息系统。

1.关于XBRL(eXtensible Business Report Language,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

XBRL是构建新一代集成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核心技术之一。XBRL的全称是“Extensible Business Reporting Language”,即“可扩展商务报告语言”,是XML(extensive makeup language,可扩展标记语言)语言在财务报告信息交换中的一种应用,是目前应用于非结构化信息处理,尤其是财务信息处理的最新技术和标准。XBRL是一个开放的、平立的国际标准,是进行实时准确、有效与高性价比的金融与商业报告数据的电子存储、操作、复用与交换的标准,它使信息的变得更加透明。

XBRL是目前应用于非结构化信息处理,尤其是财务信息处理的最新标准和技术,是在网络环境下金融信息的一种标准化标记语言。在我国,证监会、上交所和深交所一直都非常关注信息技术的最新发展。中国证监会从2005年10月开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规范”标准的制定工作,于2003年底经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批通过,该标准最终确定采用XBRL的技术规范,充分利用XBRL良好的扩展性,达到与国际接轨,进行数据交换与共享的目的。

作为一种以XML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标记语言,XBRL继承了XML所拥有的所有语言优势,其特点有以下几点:

无许可证限制。XBRL具有良好属性的开放式技术构架,它使任何财务信息供应链上的人都能免费、自由地在不同的软件平台上准备、获得、交换并分析财务信息。

跨平台使用。由于XML文件可跨平台使用,使XBRL具有跨平台的优势。因而,通过XBRL信息可在不同的操作系统、数据库和应用软件之间进行传输和交换,XBRL是一种互联网上企业报告的通用语言。

多种格式的输出。对同一份XBRL实例文档,采用不同的样式表,可生成多种企业报告,所有报告的编制一次性完成,不仅降低了输入错误的风险,保证了数据的一致性,而且减少了重复输入,提高了报告的编制效率。

搜索快速、准确。XBRL在数据处理方面的效率要远远高于网络上常用的PDF、WORD、HTML格式文件,有利于网上搜索引擎的自动搜寻和过滤工作,达到快速、准确。

2.基于XBRL的新一代集成化金融监管信息系统框架

信息系统的集成是指将硬件平台、网络设备、系统软件、工具软件及相关的应用软件等集成为具有优良性能价格比的计算机系统的全过程。通常,信息系统的集成方式有两种方式:基于中央数据库的集成和基于数据交换界面的集成。前者的集成度较高,系统具有统一的信息模型和统一数据格式的数据库;后者的集成度相对较低,是系统之间的通讯,即不同程序之间通过接口程序或集成化环境达到交换数据的目的,往往没有统一的信息模型、数据库、程序界面和项目视图。

本文提出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是如图1所示的一个兼顾基于中央数据库的集成和基于数据交换界面的集成化信息系统。从整体拓扑结构上看,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集成化形成了m1n(m个部门的金融信息汇总到统一的一个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然后被n个不同金融监管部门所使用)的关系结构,其数据来源是银行、证券和保险等金融业务部门,其数据使用者是金融监管部门以及其他金融信息需求者。

与现有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结构相比,上述信息系统具有如下优点:

(1)从系统运行成本和效率的角度看,各金融机构通过不同的网络方式将金融机构部门所需要的数据以统一的数据格式(XBRL)格式,发送到统一的金融监管信息库;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的非现场监管数据可从金融监管信息库提取,由于数据是集中采集和处理的,这便于实现数据的共享,减少中间环节,降低采集和使用金融信息数据的成本,提高金融信息的使用效率。

(2)提高了金融信息的一致性和准确性,减少金融机构对数据造假的可能性。由于对金融信息采取集中采集和处理,避免了不同金融监管部门对同一金融业务部门金融数据的重复采集,从而可保证金融信息的一致性,另外,在基于集成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金融组织机构(图2)中,金融信息采集处于金融业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它可以独立出来形成单独的组织机构,专门负责提供金融信息,由于该组织机构处于中立地位,与金融业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之间没有任何的利益冲突,从而可最大限度地保证金融信息的准确性。

(3)从系统灵活性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变动成本考虑:由于本系统是基于我国当前的金融监管组织结构现状,因而在实施中具有较低的监管组织变动成本,同时系统又能机动灵活地适应未来金融业务和金融机构的变化。因此,该信息系统具有较好的灵活性。

四、结束语

本文从分析银行业固有的信息属性和信息技术发展对金融监管的影响出发,对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技术进行比较详细的介绍后,提出了一个基于XBRL格式的新一代集成化金融监管信息系统框架,比较信服地说明了以新的数据标准XBRL构建集成化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既能适应目前信息技术和金融产业发展的要求,又能应对未来的技术和结构变化,必将显示出愈来愈大的经济价值和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米传民等:信息技术发展背景下的金融监管问题与对策.财经论坛,2006年第2期

[2]吕科 刘晓锋:XBRL技术原理与应用.电子工业出版社,2007年版

[3]饶艳超:对在我国推进发展XBRL的几点建议.上海会计,2004年第2期

[4]张天西等:网络财务报告―论XBRL的理论框架及技术.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5]杨周南 赵秀云: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的发展与研究.中国注册会计师,2005年第2期

篇(3)

[关键词]金融监管体制;比较研究;改革;启示

[DOI]1013939/jcnkizgsc201721014

1金融监管体制的基本内涵及重要意义

凡“体制”问题必涉及机构之设置、职权之划分,金融监管体制亦不例外,它是指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的划分的制度设计。具体而言,金融监管体制要解决的问题是设置哪些组织机构来对金融业进行监管,监管的对象包含哪些,监管的形式和途径的规范以及监管主体和监管对象的责任承担的规范。

当今,多国在大力推进金融监管体制革新,以期在促进本国金融市场自由化、国际化的前提下尽可能地规避风险,保持金融业的稳健发展。2017年,总理在我国《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 “稳妥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科学主张。[1]可见,我国政府目前高度重视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期待其以“壮士断腕的决心”革除传统监管体制暴露出的诸多弊病,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对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保障人民合法经济利益有着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2不同金融监管体制模式比较分析

各国金融监管体制虽不尽相同,但各种金融监管体制按照监管机构的组织体系可总体划分为三种模式,其中有些模式又可细分为不同的类型。

21高度集中统一的金融监管模式

高度集中统一的金融监管模式即在国家层面设立单极金融监管机构,统管本国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以及金融业务。此类型代表国家有北欧的挪威、丹麦、瑞典,亚洲的日本、韩国、新加坡等。但值得强调的是,从纵向角度看,其中部分国家是在某一特定历史阶段属于此种金融监管模式。

以日本为例:从纵向角度分析,日本的金融监管模式经历了由高度集中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发展为分业监管,最后转型为混合金融监管体制,所以从严格意义上讲,1998年改革前的日本才属于高度集中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

1998年改革以前,大藏省(暨财务省)是统揽金融监管大权的行政部门,其下设银行局(其下设“保险部”监管保险业)和证券局。[2]其形式虽然类似分业监管,但实质上,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监管机构只是形式上的分工而无实质上的分权,实权统归于大藏省,所以这一阶段的日本采取的是较为典型的高度集中统一的金融监管模式。

日本在1998年实施《金融监督厅设置法》,这标志着其在国家意志层面肯定了金融专项监管的重要性,这也为后来设立专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督厅”提供了法律保障。这次机构调整,使总理大臣掌握了金融监督厅长官的任命权,并且使金融监督厅继受了原属大藏省的诸多金融监管权力。改革后,大藏省拥有的职权主要限于证券业,以及对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监管。

22分业监管模式

分业监管模式是指由数个金融监管机构共同实施监管并且对监管效果承担责任,各国一般会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分别在银行、证券、保险业务领域进行监管,一方面,这些监管机构是一个有机联系的监管组织体,另一方面,也分别掌握了某业务领域的实质监管权,彼此相互协调配合。在这种模式下,还可以细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单层多头的金融监管体制;另一种是双层多头的金融监管模式。

以中国为例。我国属于典型的采用单层多头式金融监管体制的国家。即以“一行三会”加外汇管理局等机构来负责金融监督管理工作。同时,《中国人民银行法》对我国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做了宏观层面的设定。[ZW(]《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ZW)]现阶段我国主要的协调制度是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但这种部级联席会议实质上是一种“软机制”,它并无明确的法律地位,其所达成的意见更无法律约束力,更多依靠的是各机构的协调与自觉配合,央行在其中主要是召集人的角色。r且在实施过程中,曾出现长达四年的停滞状态,后又因为国务院的批复而重新启动,可见这种协调机制的力度较弱,我国若想克服现阶段分业监管暴露出的弊端,就亟须加以完善或建立新的统筹协调机制。

23混合金融监管模式

这种金融监管模式是在金融混业经营的时代背景下孕育而出的,它适应了金融业发展的需要。具体分析,又可以分为“牵头式”和“双峰式”两种类型。“牵头式”监管体制可谓“一极多峰”,是指在国家设置一个牵头监管机构,统揽各分业监管机构,并且协调不同监管机构的工作。其典型代表国家是巴西。“双峰式”监管体制的原理是依据金融监管目标和不同的对象在不同领域设置两头机构分别实施监管。[ZW(]具体而言,其中一类机构的监管对象是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另一类机构针对的是金融机构的合规性管理,并侧重于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ZW)]这种类型的代表国家有澳大利亚、荷兰、奥地利等。

231“牵头式”监管体制

以巴西为例。国家货币理事会在巴西金融监管体系中处于最高决策地位,它的协调机制促进了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与沟通交流,其统管机构包括巴西央行、证券交易委员会、私营保险监管局等。中央银行是巴西金融监管体制中的牵头机构,除证券交易所、保险和养老金机构等少数机构外,其余均受中央银行监管。在央行内部又专设“监督管理局”,该局负责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打击非法外汇交易和非法金融犯罪、金融系统信息管理。[3]这种监管机制使巴西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能与责任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

232“双峰式”监管体制

以澳大利亚为例。1997年,澳大利亚开展金融监管体制改革,逐步形成了“双峰式”的金融监管体制,由澳大利亚金融体系调查委员会推动,成立了审慎监管局、证券和投资委员会。审慎监管局的主要职责是进行宏观审慎监管,其主要目的是预防金融风险,保证金融业整体上的健康发展;证券和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监管金融机构的市场行为,其主要目的是对金融消费者的合法利益进行保护。在此体制下,国家财政部主要起到协调者的作用,一方面,对储备银行行长、审慎监管局、证券和投资委员会董事会成员的任命起到一定作用,其拥有提名权[4];另一方面,财政部统筹协调监管局和委员会,必要时可以直接接入其监管工作,直接影响到方针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3对中国的启示

一方面,从制度建设上来看,我国现阶段仍属于单层多头的分业监管模式;另一方面,从经济发展状况和市场趋势来看,金融混业经营虽然处于初级阶段,具有局部性、小规模和试点性的特点,但也已然成为现实,并且具有深度发展的趋势。这就造成了“制度”与“市场”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匹配性。毋庸置疑,金融混业经营是世界各国金融业发展的必然选择,尽管很多国家仍处在分业经营的阶段,但最终还会殊途同归,中国自然也不例外。在“互联网+”的时代浪潮下,金融混业网络平台的出现与发展无疑加速了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进程。如果我国金融监管理念、方法和体制不能随金融发展状况而革新,则必将故步自封。所以我国在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浪潮中,更应当在改革上未雨绸缪。

31协调宏观审慎政策与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关系

宏观审慎政策的重要性主要表现在其能够弥补传统金融监管体制的缺陷。从宏观角度看,传统货币政策主要是维持物价稳定,但即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在形式上呈现稳定走势,但金融市场、资产价格实际上的波动也可能较大。价格稳定并不等于金融稳健。从微观层面来看,传统金融监管体制注重针对金融个体的监督管理,但在金融领域,有时“1+1”未必等于2,一些个体的健康发展并不必然构成整体金融市场的稳健运营,金融危机爆发的周期性以及金融机构个体之间关联的密切性,都会导致整个金融业在一定时间和地域的危机。

所以,现在我金融监管领域最大的灰色地带就是对金融业各方监管进行整体性的协调,换言之,在制定落实货币政策和实施个体监管之间,缺乏宏观角度的风险评估与应急机制,因此,协调宏观审慎政策与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关系是必须把握的关键点。

32加强市场行为监管,落实金融消费者保护

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相比显然在金融市场中处于较为弱势的一方,但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无疑需要金融消费者的广泛参与。在现实金融市场交易中,金融消费者往往因为信息不透明、市场操纵、违法套利、欺诈等活动而受到实质损害或需承担较大的风险,所以金融监管体制的设计和运行应当更加注重对于金融消费者合法利益的保护。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通识,特别是在金融危机爆发后。[ZW(]2009年,美国国会通过《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法案》,这为次年设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局提供了法律保障。南非通过了《公平对待消费者倡议》。俄罗斯颁布并修订《自然人银行存款保险法》,在法律层面明确了金融消费者的市场地位并逐步提升了对其保障的法律标准。[ZW)]

一方面,我国应在法律层面落实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我国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方面的法律有十分严重的缺位现象。如何让决策者和金融消费者不再受到既得利益者的“绑架”是一个严肃的命题。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终究是利益的博弈,但在我国现阶段金融机构明显占据强势地位的情形来看,必须建立健全和完善这方面的立法和执法规范,至少需要国务院组织制定统一的行政法规。另一方面,应设置专门负责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利益的机构。目前“一行三会”内部均设有相关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组织体,如将这些内设机构整合改组成统一的市场行为监管机构,便可以健全金融监管框架,为落实金融消费者保护提供组织机构保障。[5]

4结论

纵观各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演变,可以发现有部分国家经历了从高度集中统一的监管模式到分业监管再到不完全统一监管的改革过程。这看似是金融监管制度的演变,实则蕴含着金融发展层级由低到高的内因。比较各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及其演变脉络,不难发现这样三条规律:改革围绕着不断调整中央银行的职能定位而展开;金融业经营模式的变化影响着金融监管体制的选择;金融监管目标的不同对金融监管体制产生影响。

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必须充分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成功经验,但是,改革亦不能东施效颦。基于现在各国基本国情,特别是金融业发展状况存在较大差异,加之各种金融监管体制模式、改革方案都可能各有利弊,所以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不能“一刀切”,更不能为了改革而改革。但纵观各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演变历程,不难发现大致

都经历了从高度集中统一监管到分业监管再向混合金融监管演变的过程,这也许为把准改革脉络提供了有利的参考。对于我国而言,现阶段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最优方案应该是一种在现有的体制框架内,既强化了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统筹力,又增强了各相关职能机构执行力、配合度的改革措施,这样亦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小改革的阻力。

参考文献:

[1]范逸文论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J].财经界,2016(4):26-27

[2]罗清日本金融的繁荣、危机与变革[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

[3]张鹏金融监管组织架构变迁的趋势、原因及对中国的启示[J].现代管理科学,2012(3): 60-62.

篇(4)

关键词 QDII监管 二元监管运动模型 监管链 金融监管

一、QDII与监管

QDII制度(即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是在资本项目未完全开放的国家或地区实行的一种过渡性跨国市场投资制度。和QFII制度(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一样,QDII制度本质上是一种资本跨国流动的安排机制,是中国资本市场发展到特定阶段与国际资本市场开始接轨的重要一环,也是资本项目未完全开放国家参与国际资本市场的重要途径。我国自2006年允许银行、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险机构投资境外理财产品以来,各种QDII产品层出不穷,有银行系、基金系、券商系和信托系。现有QDII运行特点是:立法先行,起步顺利,运行平稳,效果不尽人意。虽然QDII业务的推出对我国经济发展存在许多理论上的正效应,但是它也在客观上考验着我国金融监管,对中国的金融监管尤其是开放条件下的中国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从QDII的运作原理和监管特点来看,QDII既涉及国内监管,又涉及东道国监管。国内监管一是由于QDII需要在境内筹集资金成立基金,二是QDII的资金进出都要经过金融监管部门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东道国监管是因为基金的投资目标是东道国的资本市场。

在监管体制上,我国的QDII出台已经涉及到金融混业的问题,目前我国的分业监管,银监、证监、保监都有严格的监管分工,因此必须有机构对这些交叉性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进行监管,才能在当前有效地监控金融风险。作为一种交叉型的金融业务,QDII运作模式已对我国目前机构型的金融监管体制提出了挑战。虽然迫于现实的压力,已推出了以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中国保监会为核心的备忘录式联动合作监管机制,但是这种君子式的合作并不能解决QDII等交叉性金融业务所衍生的跨业监管问题。

从国际环境上讲,QDII的发展存在诸如汇率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从国内监管角度看,其提升的空间至少有:(1)提高QDII产品设计能力的监管,增加产品的原创性,这是QDII监管的必要措施;(2)加强QDII市场细分的监管,逐步扩大投资市场的范围,在监管的可控条件下进一步分散风险;(3)加强QDII境内外业务的交流与合作监管,逐步发挥自身在投资决策中的主导作用,尽快提升监管管理水平;(4)重视QDII风险控制的监管,充分披露产品的风险点,真心实意地关心投资者,为其创造更好的风险收益;(6)加大QDII投资者教育力度监管,将投资者教育纳入项目申报程序之中等。

QDII监管研究的目的是希望把监管理论变为有轨、有距、有限、有制的理论基础,以理论影响QDII的实际运行,使投资行为与国家规范并重,使经济利益与社会责任并举,将动态量化的监管模型纳入决策体系,从理论上催生金融宏观实证分析管理格局,为政府对未来金融混业经营进行有效的监控奠定理论分析基础。

二、监管理论、监管模式与监管标准

(一)监管理论与监管模式

当前世界各国的金融监管政策体系基本上是建立在新古典微观经济理论基础上的。该理论体系认为,政府实施金融监管是为了社会公众利益而对市场过程不适合或低效率的一种反应,是纠正金融市场垄断性、外部性、传染性、脆弱性等所引起的市场失灵的制度安排。理论与实际的较大反差,使我们不得不重新考察目前金融监管理论基础及其政策的合理性。关于金融监管有效性,或者说是必要性方面的专门论述,成体系的学说有:公共利益理论、利益集团理论、权衡理论和法律理论。监管理念从20世纪30年代至70年代的“严格监管、安全优先”,到70年代至80年代末的“自由化,效率优先”,再到90年代以来的“安全与效率并重”,经历了一系列的演变。

从现行监管理论发展看,金融监管可分为分业监管和统一监管两种基本模式。分业监管是指由不同金融监管机构实施对不同金融产品、不同金融机构和不同金融市场的监管,监管机构间没有隶属关系,各自在其权属范围内执行监管权利、履行监管义务。统一监管是由一家金融监管机构对所有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和金融市场的监管,监管者不仅要对金融安全和稳定负责,防范和化解系统风险,还要对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商业行为进行全面的监管。这一组织形式又被称为“全能监管”模式。这一模式最典型的代表是英国。

在混业经营背景下,如果采用分业监管由多个监管者同时对同一个单独的金融机构实施监管,必然造成监管重复、监管低效和成本浪费。对跨市场金融产品监管容易出现盲点和真空。功能性监管的概念最早是哈佛商学院罗伯特・默顿提出的,是基于金融体系基本功能而设计的更具有连续性和一致性,并能实施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协调的监管,或者说是按金融业务的种类来划分监管领域,对于给定的金融活动,无论是谁从事的,均由一个监管者进行监管,其目的是提高监管流程的秩序和效率。

功能性监管有两大优势:首先,在分业监管条件下,金融监管机构各自为政,相互之间的协调、沟通比较困难,监管效率不高,监管成本增加,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变化,金融监管机构一体化(即统一监管)应比分业监管更为有效。其次,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现象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能够全面覆盖各类金融机构,堵住金融监管漏洞。

有效的监管体制的一个基本特征是监管必须全面而没有监管漏洞。本轮金融危机挑战了以往监管方法赖以建立的主要理论假设,尤其是有关理性市场和市场具有自我调节功能的理论。全球政府正致力于推行全面监管改革并寻求国际协作,其共识是仅仅改进规章制度和市场行为远远不够。我们还必须从根本上改革监管架构和机构,使其现代化。当然创立一个从根本上截然不同的监管体系,是一项复杂的任务,需要花费数月、乃至数年的时间。

QDII的过程是一个复杂的投资过程,同时伴随着资本监管过程。针对QDII运行特点,我们提出二元监管运动模式。此模式突破“单责单利”监管理念,在跨市场投资风险条件下,以国民利益准则作为分析对象,将双重利责标准(即大众利益与国家利益、经济责任与社会责任)统一在同一个决策平台上,确定以两种利益协同的定性定量“二元监管”创新监管

模型。用全程监管、接点要素链接的研究方法,将QDII监管纳入一个动态的、数量和质量相结合的模型之中。

(二)QDII监管标准问题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提供了相对完整的银行内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对我国而言,对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学习、借鉴与引入也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自从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基本框架颁布以来,国内相关学者对协议本身以及对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影响做过一些论证与思考,但总体上不够系统和全面。“操作风险管理与监管有效措施(Sound Practices for the Management and Supervision of Operational Risk)”应该是国人学习和制定监管制度的关键环节。

依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和《核心原则评价方法》,结合QDII具体情况,我们认为QDII有效的监管的标准研究应包括以下范围:

1、市场准入监管标准

这是特许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包括注册资本数量、财务状况、经营期限,是否有违规记录等考核标准。目的是选择具有较高资信和资金实力的机构投资者。对进入QDII市场的机构进行预期生态的求证,期待以此确保选择健康的QDII准入者在中国QDII市场的最佳开发期进入,确保选择具备设计良好产品能力的运营者和境外合作伙伴及训练有素的运营队伍。严格的QDII准入标准,有助于屏蔽、抵制潜在的非标准、违规运营商出现,造成ODII市场上的生态机体大面积的坏死,同时培育运营商的社会责任。

2、产品设计的监管标准

通过QDII产品设计的收益和风险、市场实用性、产品的成熟度等数据的评估,来确定QDII产品的质量、数量、额度、投放时间、投放空间及预算损益等。其意义是通过QDII产品设计监管和申报监管,确保一个健康、合适的产品在适当的时间上市,从而完成制造产品中的制造过程和制造保证的双重监管程序。从实际操作上研究QDII产品质量和数量监管标准,使QDII行业标准、职业标准进入QDII产品准入体系,有助于在宏观上控制ODII投放规模,促进质量保证体系早日形成。

3、交易监管标准

对机构汇出汇入资金的监控标准。对已上市的QDII产品交易、交割的过程进行分析取证,完成交易交割的数据监管控制程序。ODII交易交割的数据监管控制的功能研究是针对交易交割过程的技术和规范而来的。

4、操作监管标准

是对QDII操作效果的寻证探究。这个模块是“操作的实验模块”,通过对实验模块运用全程评估,将QDII产品的准入、产品设计、交易过程、操作规范整合在一个链条上,在管理上会形成PACD循环,在QDII投放上会将操作风险降到最低。操作监管标准效果评估模块是双重标准,既监管外在操作环境标准。同时评估自身内在操作监管工作标准。研究QDII制度的监管标准,有助于打破条块分割、窗口式审批、运行无标准、投诉无依据的监管局面,从制度上确立综合的、权威性的、独立行使职权的国家监管系统(如国家金融监管技术中心),从监管制度、监管范围、监管技术、监管素质确保金融监管的国家和大众双重利益关系的统一。

5、退出标准

QDII运营机构产品退出机制与ODII机构产品的市场准入机制同样重要,ODII运营机构产品退出机制、产品退出效果是监管效果考评研究的重要一环。

三、QDII二元监管运动模式框架

根据QDII投资流程与监管原理,笔者设计了一个既符合巴塞尔协议标准,同时基本能达到规避风险、有效监管目的“二元监管运动模型”(以下称为“模型”)。“模型”以监管风险、监管信息为核心要素,以“监管链”为监管的运动路线,以市场稳定利益与投资消费利益得失为监管目标,以“QDII运动链接点”为监管质量、效果评价体系的程和站点,使监管运动科学有序地进行。二元监管运动模型原理如下图所示:

(一)“模型”示意图说明

1、“模型”的概念

示意图由监管指标体系(上半部)和申报评估体系(下半部)组成,构成了监管链的流程结构。根据二元监管运动模型原理,上半部分是QDII监管单元,下半部分是QDII营单元。

2、“模型”的功能与程序

监管单元的功能是用“质量监管过程程序”的方法完成监管运动过程。运行单元的功能是用“质量评估程序”的方法完成运动节点的运动过程。整个二元监管运动模型的功能是使QDII稳定、有序、调整、提高的过程。监管的程序是后一道程序监管前面所有的程序。

3、“模型”的意义

二元监管运动模型“监管单元”的责任是国家利益与大众利益的“二元责任体”,二元监管运动模型“运营单元”的责任是经济责任与社会责任的“二元责任体”。二元监管运动模型建立在这两个体系之上,其意义在于稳步开发QDII市场,在“经世济民”的原则下维护国家利益。

4、“模型”的运动规律

QDII监管单元的模块与QDII运营单元的模块一一对应,每一个模块都设立了特定的指标体系。其指标有流程有方向,单元上的节点的量化含义协同了监管模型的运动规律。也就是说:将“QDII监管”贴近每一个“QDII产品”,使“监管”伴随“产品”,在同一个时间和空间里按照监管的指标参数和流程,控制着与其发生关系的全部因素、全部过程。

(二)“模型”与传统监管模式的异同

“分业监管模式”的概念是将涉及到QDII运营的各个行业系统进行条条分割,行业内条条上的监管由各个行业系统自律管理。条条上的“分业监模式”的优势是熟悉分业专业监管,将监管行业化(如银行、证券、基金QDII等),以分业为基点分而制之。劣势是QDII监管全国为一盘散沙,各自为政、各行其道、漏洞百出,这种“谁家的孩谁抱走”的监管原则已不适应中国的走出去新市场战略。“统一监管模式”的核心概念是实行监管功能制,按照新巴塞尔的监管标准的准则,在趋同新巴塞尔协议的轨道上建立一个以监管功能为基础的“统一监管系统”,统一体系的优势是打破了各自监管的分业状态,建立起一个以世界监管原则为基础的国家统一监管体系。其劣势是失去针对性监管的分业效果,产生了无细分的QDII监管功能,使得整体监管效果下降。“统一监管模式”的另一个问题是基本上摆脱不了新巴塞尔协议的轨道,使得“统一监管模式”在实践上“水土不服”,因为“建立起一个以世界监管原则为基础”的QDII监管系统对发展中国家没有约束力,对监管不利,会产生监管腐败和监管失控。四世同堂吃了“洋大锅饭”,而“洋大锅饭”的基础是在“谁家的孩谁抱走”的基础上修修补补,“半混业状态”下QDII的运营却没有有效的“半混业监管”理论与有效制度。

QDII二元监管运动模型优势是:(1)兼顾了传统

监管实行条块分割的优势;(2)引入了监管的质量概念,形成了制造过程监管和质量保证监管;(3)由运动和节点构成的“监管链”更灵活地跟踪了QDII的运营全过程;(4)将模型参数化是将监管理论从制度经济学带入数量经济学范畴的理论创新。

(三)“模型”的核心思想

“模型”的核心思想是以“质量监管”为基础进行研究的。监管质量是通过“制度质量保证”和“过程质量保证”共同来完成的,其中事先的“制度”是“模型”中的静态,是“监管制度质量保证”的一部分,而过程是动态的。“QDII产品”在经营活动中的监管,是运营监管的一部分,“过程质量保证”应紧随其中。“过程质量保证”在资产配置运营、类属资产配置运营、区域资产配置运营等形成监管源(监管基础)。“制度”和“运营”构成“监管质量概念”,并以静态的质量和动态的质量监管功能体现在“模型”中,形成“QDII监管制度的质量保证”和“QDI[监管过程的质量保证”的全过程。

(四)“模型”的风险与信息监管

在研究方法上,“模型”采用定性与定量研究的同步协调思路,围绕“QDII风险和QDII信息”这个监管的核心,将QDII监管运动过程“接点化”、“要素化”。针对运动中的要素模块设计“监管子模型”,将子模型的风险要素与信息要素统一在协同状态的“监管群”中,再将“监管群”的量化分析用网络跟踪的方法与QDII运动对接。将QDII市场准入监管模型、QDII产品设计技术的监管模型、QDII交易交割的数据监管控制、QDII监管与公共信息、退出其不意机制监管分别作出框架分析,使用量化的研究方法再逐渐寻证循环推理,从而派生出“框架分析层”的精简和叠加层。在使用量化的研究方法的过程中,为了拟合“QDII监管模型”研究中的数据和指数模型关系,将“定性分析理论方法数据化”与“QDII监管模型”接轨。

(五)“模型”监管运动基本规律

QDII监管运动基本规律是:由执行运动使命的线路将QDII纳入监管的传送轨道,按照一定的“标准”完成QDII的使命。将QDII运到所需要的节点,形成了一个有规律的称为“监管链”的系统。“监管链”系统结构由QDII执行运动使命的线路和执行停顿使命的接点两种基本元素组成。线路与接点相互关系、相对配置以及其结构、组成、联系方式不同,形成了不同的“监管链”系统,“监管链”系统的水平高低、功能强弱则取决于网络中两个基本元素的配置。每一个QDII的产品,其投资方略、市场选择、管理方式也不尽相同,成功与失败都产生于它们的配合、配置之中。而“监管”的概念不仅仅是“金融市场警察”的概念,监管应该是一个系统。通过0DII监管运动基本规律研究,建立ODII监管体制的转变、QDII监管标准总体框架等,对监管者和被监管者实施严格、明确的价值问责制度。

(六)“监管链”链接点原理与功能

QDII链接点是QDII运动的组成部分,是监管的要素和关键环节。“QDII链接点”的基本功能是衔接功能、信息功能和监管功能。这些基本功能将QDII平滑地运动到QDII设计指令的方向去。QDII链接点的意义在于它不仅是一个监管的计量单位,而且还是监管的一站的质量、效果评价体系。

1、“监管链”衔接功能

QDII链接点将各个“监管链”系统线路联结成一个系统,使各个线路通过接点变得更为贯通而不是互不相干。归纳出“监管的衔接功能”标准。

2、“监管链”信息功能

QDII链接点是整个“监管链”系统或与接点相接QDII的信息传递、收集、处理、发送的集散地,这种信息作用在“监管链”系统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它是“监管链”工作指令,同时也是“监管链”其他接点顺利联结成有机整体的重要保证。归纳出“监管的信息功能”标准。

3、“监管链”监管功能

“监管链”集中设置于“监管接点”之中,实际上,“监管接点”大都是集管理、指挥、调度、信息、衔接及风险处理为一体的“监管接点”综合设施。整个“监管接点”的运转的有序化和正常化,整个“监管接点”的效率和水平取决于“监管接点”的管理职能实现的情况。归纳出“监管功能”标准。

“模型”的原理是一个带有计量标准的功能,在制度经济学与管理经济学中间将计量经济学引入其中,它对金融监管和宏观经济学的发展有填补和完善的意义。

四、创新QDII监管体系的理论思考

QDII监管,实际上也是中国与国际金融接轨的途径。在开放市场条件下,中国的外汇收支常项及投资的安全是否能得到保障,是QDII研究的要素之一。QDII是一个复杂的跨国金融投资行为,从宏观政策到操作运营、从国家利益到投资消费利益、从经济发展到金融微观监控需要一系列的监管理论与监管措施的出台,因此,广泛地思考“创新QDII监管体系的理论”是中国金融发展的迫切要求。本文根据提出的QDII监管模式,就宏观更宽泛的层面,就“创新ODII监管体系的理论”问题提出下面几点思考:

(一)QDII监管的进程是一个理论与实践的交叉过程,保证了创新与风险协调

金融危机暴露出各国金融监管框架无法管理全球性的金融体系。QDII监管危机呼唤创新QDII监管理论体系,提高监管效力,其理论涉及各个领域。从对冲基金、QDII、场外衍生品交易到卖空行为,再到金融机构、投资者、抵押贷款发起机构和信贷评级机构的业务实践,都是监管的研究对象。从目前中国运行的情况看,QDII监管研究的重点应该是在政策和解决方案的层面上。QDII监管的进程是一个理论与实践的交叉过程,就我国目前QDII运营评估看,实践比理论失败的更为惨重。因此,在决策的执行层面寻找更好的解决方案,将是QDII监管理论与实践的交叉研究过程的核心。“QDII监管运动基本规律”的研究,实际上是决策的执行层面上的监管实证研究。

(二)QDII二元运动监管模型既监管客体同时也监管主体,保证了监管与发展的和谐

ODII决策的执行层面上的监管实证研究的另一个方面是从根本上改革我们的监管架构和机构,使其适应中国稳定的金融预期,使其适应中国由于发展不平衡带来的体制非规范性及市场行为以外的领域的腐败。应该说,QDII运营与QDII监管都是年轻人,尽管各QDII监管机构在协力应对金融危机,然而年轻人容易犯的毛病还是显现了出来。甚至资本主义的老毛病在中国也产生,不同机构权限的相互重叠、权力和管辖范围之间存在的空白区域、能力不均以及彼此间的相互竞争,为“体制弊端”在市场中的繁衍创造了环境。QDII二元监管的监管目标,既监管客体同时也监管主体。这从理论上突破了政府所扮演的“市场警察”以案件为中心的监管目标内涵,使的“形式监管”变为内在的“监管共同体”,“被

动静态”的监管变为“主动动态”的监管,将监管目标纳入质量管理理论范畴之中。“体制”能否被监管,这是理论的,为QDII监管机制能适应中国稳定的金融预期,“体制”被监管这是必然趋势。

(三)QDII监管增加“纳税人监管”的要素,使得经济责任与社会责任并举

QDII监管像一家企业由谁来监管一样,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商业形式。因此,两家产品几乎相同、经济属性类似的金融企业,在监管上可能截然不同。QDII二元监管的思路是围绕“风险和信息”这个监管的核心,使监管链的风险、信息价值统一在协同状态的“监管群”中。再将“监管群”的量化分析用网络跟踪的方法与QDII资本运动对接,形成“监管群”,以此分析作为动态监管决策之参考。除在理论上分散QDII监管的风险,同时,让更有组织性代表性的纳税人评估和理解“风险和信息”这个监管的核心,是还“监管知情权于民”的具体体现。“监管群”的意义在于,QDII监管增加“纳税人监管”的要素。

(四)QDII监管应定义权限及其范围,使国家利益与大众利益均衡

在QDII监管模型中,定义权限及其范围使模型更加有实用性是模型成功的关键。能够激活这些权限的具体情况需严格定义,以便将道德风险降至最低,并保留实施严格风险管理措施的动机。QDII运营中“必要的权限”很多,用“框架分析层”的精简和叠加层方法处理,是监管理论上的创新。

(五)QDII监管的未来

QDII监管是一个对投资者负责、能够灵活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职责明确、与世界各国的同行协力合作。政策制定者们可以完成重大的监管改革,如:扩大央行的权力以监管市场稳定;联合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通过减少重合来强化监管;集中对抵押贷款来源的审查;创建一个可选择的保险法规;启动整合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程序;继续改进清算、结算场外衍生产品的安排,包括针对场外交易,发展得到充分监管和审慎管理的中央清算对手机构,使监管运动更加合乎规律。在二元监管模型中,将QDII监管视为O链和规律运动,揭示其运动原理、确定其接点与接点要素的性质和价值。监管的最终目标是:创新与风险协调,监管与发展和谐,经济责任与社会责任并举,国家利益与大众利益均衡。

QDII监管研究,从管理归属上分析应该是政府及行业监管行为,因此,监管效果与监管成本的比较也是QDII监管研究范围的要素之一。从公共财政预算的角度看“QDII监管”,就应当对监管部门提出相应的成本标准、效果标准,以成为构成考核监管绩效不可或缺的依据。由于篇幅所限,本文没有将“监管成本”展开分析,以期作为后续研究奉献给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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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互联网金融的概念。

1.1互联网金融是指依托于互联网等一系列的现代科技技术,实现资金融通的一种新兴金融服务。它具有“互联网”和“金融”的双重身份,将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神渗透到了传统金融业务。理论上任何涉及到广义金融的互联网应用,都应该是互联网金融。

1.2互联网金融具体可以分为六大模式:(1)第三方支付。指具有一定实力和信誉的非银行机构通过互联网技术与银行进行合作,成为用户和银行支付业务的中介,目前该模式已经不局限于互联网,更是覆盖了线上线下的各种生活场景。典型代表:支付宝、财付通。(2)P2P网贷。也叫做点对点信贷。第三方互联网公司负责搭建交易平台,借贷双方通过平台寻找到合适的交易伙伴。网站平台通过合理的机制设置来尽量保证交易的公平和安全。目前有纯线上模式和线上线下结合模式两种。两种模式的主要区别是前者不结合线下审核,后者需要平台采取入户调查的方式进行审核。(3)大数据金融。指海量的数据通过系统的分析,为互联网金融机构提供全方位的信息,通过数据的分析可以掌握交易和客户习惯、特点等信息,并进行科学的预测,使得金融机构的营销更加有效率。(4)众筹。指项目发起人依靠互联网传播的特点向网友筹集项目资金,向公众展示创意项目的同时,还可以获得所需要的资金。众筹的项目种类繁多,包括新产品研发项目、艺术展览等。(5)信息化金融机构。指运用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对传统运营流程、服务产品进行改造或重构,从而实现经营、管理全面化的金融机构。(6)互联网金融门户。指利用互联网进行金融产品的销售以及为金融产品销售提供第三方服务的平台。通常采用金融产品垂直比价的方式,将各家金融机构的产品放在平台上,用户通过对比挑选合适的金融产品。

1.3互联网金融的特点。(1)金融服务基于大数据。大数据是信息时代的最重要的特征之一,金融行业是大数据的生产者,同时也是高度依赖大数据的行业,互联网金融更是将大数据作为自己的核心资产,与传统金融业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互联网行业中“用户行为分析”是指通过数据统计分析用户的习惯甚至身份特征,从而进行网络营销活动,这一切也是基于大数据基础之上的。(2)服务小众化。传统银行的金融服务主要是针对有一定规模的客户,就是经典的“二八定律”:百分之二十的客户创造百分之八十的利润,处于“长尾”的客户是不创造利润或者创造很少的利润。而互联网金融则更多地在争取小微用户,由于小微用户有需求多样化个性化的特点,因此与传统金融往往格格不入,互联网金融在服务小微用户时有着天然的优势。(3)金融服务高效、便捷化。互联网金融业务主要通过网络系统完成,用户不用到银行进行排队办理业务,只需要简单的操作就可以省去大量的时间和物质成本。以支付宝钱包为例,用户购物可以不需要事先开通网上银行,只要通过淘宝账户就可以完成购物到付款等一系列的活动。(4)成本低。资金供求双方可以在网上自行进行交易,不需要传统中介,免去了很多交易成本。金融机构也可以避免实体营业店的投入和运营成本。

2.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概念。

由于互联网金融具有“互联网”和“金融”双重身份,因此它在面临传统金融风险的同时还要面临互联网自身的风险。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决定了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征。

2.1技术风险。互联网技术本身存在着缺陷,防火墙以及反黑客技术并不完善,因此很容易被病毒或者不法分子攻击造成损失。此外,计算机操作系统本身存在漏洞,容易受到计算机病毒的入侵,使得用户信息被盗取。病毒的快速扩散和传染性使得风险范围更加难以控制。除此以外交易平台的缺陷也会对交易的双方带来不确定的风险,例如当打折促销日来临,由于数据量的集中处理,容易出现交易平台不稳定,服务器宕机等现象。

2.2系统性风险。系统性风险指由于单个或少数金融机构破产或损失使整个金融体系崩溃的风险。系统风险往往是由经济波动等突发事件导致的一连串效应,并且持续产生恶性循环的后果。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出现不仅仅对自身造成危险,同时也将风险传递给传统金融行业。

2.3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虽然有清偿能力,但无法及时获得足够资金应付资产增长或支付到期债务的风险。流动风险形成的原因更加复杂和广泛,它具有不确定性、冲击破坏力大等特点。互联网金融交易更加频繁,价格波动性强,流动性风险更高。2.4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金融市场中最为典型的风险之一。它主要是指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契约的义务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互联网金融中的信用风险与传统金融一样,会出现借款人违约的情况,例如P2P借贷,电子商务平台帮助双方确立借贷关系之前应当有一套合理的模式防止信用风险,例如对借款人资质的审查应当必不可少。互联网金融不断涌出各种创新产品,新的产品也隐藏着新的风险,例如相关的协议条款不完善,会导致用户的损失。2.5金融监管滞后。互联网金融企业推出的运作方式和标准尚无专业的法律规范,因此网民在享用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同时,要面临着法律空白的风险,出现业务纠纷时没有法律条文作为依据。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概述

1.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

1.1金融监管是指政府通过特定机构(如中央银行)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进行某种限制或规定。监管的对象包括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金融监管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减少金融行业的风险,避免由于金融机构倒闭等风险波及整体经济。互联网金融监管在传统的金融监管基础之上又具备了互联网的特点。由于互联网金融多与网络技术相关,因此交易的"虚拟化"使得交易对象和交易过程更加不透明,信息的更加不对称性是互联网金融监管突出的一个难点。

1.2面对互联网金融风险,金融监管机构应当根据其特点采取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

(1)严抓技术安全。互联网安全技术是金融行业在互联网上健康发展的基础,金融机构应当加大金融系统安全性的投入。监管当局也应当建立配套的监管制度,将信息安全科学化、规范化。除此以外,从事金融服务的互联网公司也应当加强自身系统的健壮性,包括紧急情况的处理方法等,从互联网技术环节尽量避免互联网金融的技术风险。

(2)加强信息透明度。互联网金融交易的虚拟化使得交易双方的身份难以确定,并且由于交易过程的网络化使得其缺少严格的线下监督。监管当局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将实体的交易场所搬到互联网上,从事互联网服务的企业也应当积极配合监管当局收集交易对象的信息、交易内容的信息,使得信息更加的透明更加地准确,增加信息的真实性。

(3)建立完善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是金融监管法制化、规范化的前提保障。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特点,法律法规应当具有可操作性,规范操作细节。除此以外,应当加大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力度。

(4)加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金融市场有全球一体化的特点,因此应当对各国金融服务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并且加强各国金融监管机构的合作性,使得跨国金融交易更加安全可靠。

2.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分析。

2.1在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环境中,由于第三方支付发展时间较长,发展相对成熟,针对另外五种金融模式的相关法律定位并不明确。

2.2国外的互联网金融起步较早,监管体系相对成熟,借鉴学习国外金融监管经验对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有很大的益处。

(1)优胜劣汰是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有效法则。监管当局应当及时清除不合格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而作为消费者应当理性地选择规范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业务的交易,保证交易双方处在透明公正的交易环境中。

(2)大数据的检测与分析。监管当局应当及时掌握最大限度的真实数据,并根据这些数据做出有效的分析,明确监管的计量标准、风险识别的标准。

(3)确定监管主体,加强流程监管。明确各个模式的法律定位以及监管主体,监管职责明确清晰。

(4)加强信息披露。监管当局应当建立充分的信息披露框架,使得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经营信息、财政信息等公开化,消费者可以根据真实的信息进行交易。该框架有助于提高交易双方的信任度,使得交易更加频繁,也为监管当局制定监管制度提供了有效的依据。

(5)严厉打击非法行为。在维护良好的互联网环境的同时,应当对任何非法的行为“零容忍”,必须及时整治各类的金融违法行为,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

(6)加强消费者金融行业知识以及法律保护意识。培养消费者互联网行业专业知识,也是金融监管的一个重要目标,在此基础之上同时引导消费者具有清晰的法律意识,提升风险的预判性。监管当局也应当维护消费者的权利,加大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打击力度。

三、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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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政部金融管理职能向专员办延伸的具体分析

 

按照财政部官方网站的信息显示,财政部金融管理主要有五大职能:一是相关财政金融政策和制度的研究和拟订职能;二是金融方面的部门预算管理职能,主要是“一行三会”的部门预算管理工作;三是国有金融企业资产、财务管理职能;四是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职能;五是财政促进金融“支衣支小”职能,包括财政促进金融“支衣”的县域金融机构涉衣贷款增量奖励、衣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衣业保险保费补贴等资金管理及财政促进金融“支小”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管理等。

 

(一)政策和制度的拟定职能

 

按照行政法学的原理,财政部与专员办的行政主体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与其派出机构的关系。财政部作为中央政府的组成部门,具有拟定政策和制定规章权;专员办作为财政部的派出机构,只具有对政策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职能,而不具备拟定政策和制定制度的职能。这也与国务院对财政部的“三定方案”和中编办对专员办的职能批复中对财政部和专员办各自职能的界定相一致。因此,对财政部金融管理的政策和制度拟订职能,专员办不能延伸。

 

(二)部门预算管理职能

 

对部门预算管理职能,专员办目前承担的是“一行三会”派出机构的预决算审核工作。这项工作属目前财政部全面推行的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范畴。因此,可与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转型同步进行。

 

(三)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职能

 

对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职能,目前由中央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直接管理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其债务人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管理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其债务人是地方政府。按照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自承担相应的债务并履行项目管理职责。同时,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涉及中国和外国政府的债权债务关系,且项目本身在操作上兼具专业性和技术性,专员办无论从债权债务关系还是专业技术方面,都不具备参与的条件和能力。因此,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职能,专员办不必延伸,但仍可保留作为事后检查事项。

 

按照上述分析,专员办金融监管工作转型,总体来说,可按以下思路进行:—是“1行三会”部门预决算审核工作,可与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转型同步进行。二是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工作,可仍按现行授权即《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的规定,强化事后监督检查。三是转型和职能延伸的重点是国有金融企业资产、财务管理和财政促进金融“支衣支小”两类工作。

 

二、专员办承担财政金融管理职能延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专员办承担财政金融管理职能延伸的必要性

 

1、国有金融企业资产、财务管理职能延伸的必要性。财政部金融管理职责范围内的中央管理金融企业,都是中央一级法人管理模式。对其中央本级机构,即金融企业的总行(总部),由财政部金融司直接进行管理,专员办没有延伸的余地。但这些金融企业的总行(总部),都只具有管理职能,其业务开展、资产布局、财务管理工作绝大部分在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单靠财政部金融司没有精力直接面对其分支机构进行管理,对各金融企业系统内汇总的资产、财务数据等不能直接进行监控,其真实性、准确性难以保证。而专员办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均设有机构,可以发挥就地优势,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监管。

 

通过专员办近几年金融企业资产、财务监管实践,发现金融企业分支机构在资产、财务管理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如资产管理方面违规处置和转让资产、无偿或低价出租出借固定资产、资产权属不清、违规核销呆账资产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财务管理方面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核算不实、会计信息质量失真,甚至通过截留收入、虚列费用等形成“小金库”等严重问题。金融企业分支机构由于“山高皇帝远”,在资产和财务管理方面可谓“乱象丛生”。这些问题,仅靠财政部金融司对金融企业总行(总部)的日常管理是不可能发现的,离开专员办的就地监管也很难被发现。因此,专员办延伸财政部国有金融企业资产、财务管理职能极其必要。

 

2、财政促进金融“支农支小”职能延伸的必要性。财政促进金融“支衣支小”的各项资金,包括县域金融机构涉衣贷款增量奖励、衣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衣业保险保费补贴及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等,都是直接面向最基层的金融机构、衣民、衣户和个人,资金链条长、层级多、涉及面广、惠衣惠民影响力强,其资金量大而分散,资金链条的最末端离财政部却最远,财政部对资金使用效益和政策执行效果等信息相对了解较少。专员办可以发挥就地优势,通过对上述资金预算执行的全过程监控,参与到财政促进金融“支衣支小”各项政策的落实和执行当中,真正嵌入到财政管理的主体业务。

 

另外,财政促进金融“支衣支小”资金的受益主体和管理使用部门大部分是农村信用社、城商行、村镇银行、基层保险公司、地方政府的小额担保贷款中心等机构,甚至是衣户和个人,其风险控制机制比较薄弱,单位或个人信用不足,容易受到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出现一系列风险和违纪问题。如专员办在监管实践中,发现部分金融机构和单位通过人为调节报表虚报冒领补贴资金、编造假数据假理赔骗取衣业保险补贴资金、违规对不符合贴息条件的企业贷款进行贴息等。对这些问题的发现、处理、纠正和规范,必须通过对专员办的职能延伸来实现。

 

(二)专员办承担财政部金融管理职能延伸的可行性

 

1、体制和制度保障。体制方面,全国的财政金融管理职能在财政部金融司,全国35家专员办,除5个计划单列市及内蒙古、海南、贵州、宁夏、青海5个省(区)专员办未设专门的金融监管处室外,其余25家专员办均设有专门的金融监管处室,在职能延伸上与财政部金融司对口,体制顺畅。

 

制度方面,目前财政部金融管理职能对专员办的授权与其他业务职能授权相比,相对较多、较彻底。除政策和制度研究制定职能外,其他三大管理职能和财政促进金融“支衣支小”职能对专员办均有授权,相关授权事项14项,授权依据文件33份。从制度上能较好地保障财政部金融管理职能的延伸。

 

2、地位和能力保障。地位方面,各地专员办在金融监管方面,突出财政、财务监管特色,通过日常监管、专项检查、金融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部门预算审核、调查研究等手段,查处了大量违规违纪问题,提出了大量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在所驻地方金融机构中形成了较强的监管威慑力,树立了较高的监督威信。所驻地方的金融企业分支机构,除了银监、证监、保监等对其进行业务监管外,没有其他部门对其资产和财务进行监管。金融企业的资产财务监管,除了当地专员办,再无第二家。专员办已在所驻地方金融企业中形成了“资产财务就是专员办监管”的历史印象和牢固地位,专员办延伸财政部金融监管职能的影响力和地位优势明显。

 

能力方面,各地专员办通过多年的金融监管实践,积累了大量的金融监管工作经验,在金融企业财务监管、国有金融资产监管、政策性金融监管、外国政府贷款监管、防范金融风险和财政风险研究等方面,能力突出,成效明显,积淀深厚。在所驻地方,除了专员办,没有哪家单位有体制机制保障且有能力、有优势去开展能突出财政管理特色的财政金融监管工作。

 

3、队伍和人才保障。队伍和人才方面,25家设有专门金融监管处室的专员办,从事金融监管工作的人员有5至8人,其他专员办虽未设置金融监管处室,从事金融监管的人员也有3至5人。以此统算,全国35家专员办目前从事金融监管的人员在180人左右,占专员办目前总在职人数的近五分之一,数量可观。而且这部分人员大部分常年奋战在金融监管一线,再加上金融监管专业性强,从事金融监管的人员大部分具有金融相关的学历和技术职称,整体业务素质较高、实践经验丰富,部分监管人员已成为金融监管甚至金融业务方面的“专家”和“行家里手”。专员办承担财政部金融管理职能延伸的队伍和人才优势明显。

 

三、专员办财政金融监管工作转型的科学授权和职能配置

 

(一)国有金融企业资产、财务管理工作对国有金融企业资产、财务管理职能的延伸,应体现从“事后检查”到“过程控制”转型的特点。

 

第一,对国有金融资产管理职能,重点是对财政部履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在地方的延伸。对中央管理金融企业省级及省以下分支机构(重点是省级分支机构)的国有金融资产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可重点围绕以下几点进行授权和职能配置。一是对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分支机构的非生息资产实行定期备案制,实时掌握其资产变动情况。二是参与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分支机构的资产处置、转让等工作,应由专员办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金融企业方可按权限上报上级机构或进行处置。三是参与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分支机构的产权登记工作,统计、分析金融企业投资实体国有资产占用、使用和变动状况,监督金融企业出资行为,检查金融企业投资实体国有资产经营状况。

 

第二,对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职能,重点是对财政部监督金融企业执行财务管理制度的职能在地方的延伸。对中央管理金融企业省级及省以下分支机构(重点是省级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管。可重点围绕以下几点进行授权和职能配置。一是对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分支机构的财务会计报表实行按月、按季和按年备案制度,对其财务状况进行过程监控,并指导、督促其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及财务风险控制体系。二是参与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分支机构的绩效评价工作,并出具省级分支机构绩效评价结果,为财政部对中央管理金融企业总行(总部)的绩效评价提供基础数据和一线情况。三是对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分支机构的呆账准备提取及余额变动情况实行定期备案制度,进行过程监控,并随时检查其提取比例、提取范围和账务处理等是否符合规定等。四是对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分支机构的高管薪酬、负责人职务消费、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六条禁令”及参照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情况进行监督监控,并将监督结果作为其上级机构对其进行绩效考核、薪酬分配和主要负责人人事任免的参考依据。

 

(二)财政促进金融“支衣支小”工作对财政促进金融“支衣支小”职能的延伸,应体现从“日常审核”到“嵌入主体”转型的特点。

 

财政促进金融“支衣支小”职能,属财政资金管理和分配职能,是财政工作的主体业务。按照部党组对专员办工作转型的总体要求,其职能延伸的重点是对财政促进金融“支衣支小”各项资金进行全过程控制,介入资金管理的整个链条,从资金申报、审批、拨付、配套、效益和政策落实等环节进行全过程控制,真正嵌入财政管理工作的主体。

 

在职能延伸和转型方式方法上,一是通过事前对资金申报的真实性进行进行审核,严把关口,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性,同时要确保专员办的审核即为“终审”;二是通过加强资金管理使用的过程监控,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性;三是通过加强对财政资金的政策引导,放大政策效应,发挥财政促进金融“支衣支小”资金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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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摘要]金融工程是随着世界经济环境的变化和全球金融的创新发展起来的。当前,我国金融工程还处于起步阶段,其发展还存在着一系列问题。为了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我国必须加快金融体制改革,稳步建立金融市场化体系;健全国家金融监控体系,增强抵御风险能力;加强金融信息系统建设,提高金融部门的运营水平;建立金融风险防范系统,努力规避和化解金融风险;加大金融工程的创新力度,不断增强金融行业抵御风险的能力;注重相关部门的合作,强化信用体系建设。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的金融工程快速、有序、健康地发展。 

 

 

一、金融工程的含义 

 

金融工程(financial engineering)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兴起的金融技术和金融学科,它是现代金融学、信息技术和工程化方法相结合的交叉科学,是金融科学的产品化和工程化。“金融工程”一词最早是由美国金融学家约翰-芬尼迪(john d.finnerty)于1988年在其发表的论文《公司理财中的金融工程纵观》中提出的,他将金融工程的概念界定为:“金融工程就是资本市场参与者运用现代金融经济理论和现代数学分析原理、工具和方法,在现有的金融产品、金融工具和金融方法的基础上,不断地创造及发展新的金融产品、金融工具和金融方法,为金融市场参与者发现金融资本价格和规避风险,发掘新的金融机会,以实现投资者预期经济目的、增进金融市场效率和保持金融秩序稳定的一项应用性的技术工程。”约翰·芬尼迪(1998)认为,“金融工程包括创新型金融工具与金融手段的设计、开发与实施,以及对金融问题给予创造性的解决。”芬尼迪对金融工程的定义被金融业内认为是最恰当的。金融工程的另一个具有代表性的定义是由英国金融学家洛伦兹-格利茨(lawreiicegalitz)提出的,他在其著作《金融工程学:管理金融风险的工具和技巧》一书中给出了一个定义:“金融工程是应用金融工具,将现有的金融结构进行重组以获得人们所希望的结果。”洛伦兹·格利茨(1998)认为,金融工程的目标是重组金融结构以获得所希望的结果。例如:对于投资者来说,金融工程能够使其在风险一定的情况下获得更高的投资收益;对于公司财务人员来说,金融工程可以帮助他们消除目前尚处于投标阶段的项目风险;对于筹资者来说,金融工程可以帮助他们获得更低利率的资金。 

笔者认为,金融工程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金融工程是指一切利用工程化手段来解决金融问题的技术开发,它不仅包括金融产品设计,还包括金融产品定价、交易策略设计、金融风险管理等各个方面。而狭义上的金融工程则主要是指利用先进的数学及通讯工具,在各种现有基本金融产品的基础上,进行不同形式的组合分解,以设计出符合客户需要并具有特定属性的新的金融产品。这里采用的是广义的金融工程概念。标准的金融工程一般包括三个步骤。一是目标分析。识别客户所要达到的特定目标,详细分析目标实现过程中将要面临的各种障碍。二是金融产品开发。根据现有的制度环境、市场状况,运用现代金融理论和技术,设计相关分散或转移风险的方案,并据此来为客户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并用科学的方法定价。三是后续管理工作。金融产品开发成功以后,尚有大量的后续管理工作,如密切观察金融产品的运行状况、分析客户所承担的风险、根据市场整体情况对金融产品进行调整。 

 

二、我国金融工程发展的障碍分析 

 

(一)金融体制障碍 

当前,我国的经济体制整体还处在转轨时期,这在金融领域也表现得非常突出。在金融工程建设方面,由于金融企业的改革还没有突破传统的国有企业改革模式,存在着严重的所有者缺位现象,企业缺乏应有的竞争压力和创新动力,风险管理意识淡薄,缺少应有的风险防范手段,这就使金融工程的发展缺少内在的主体需求。另外,处于体制转轨时期的整个金融业的外部环境建设方面也相对滞后,金融工程的法律制度建设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这既限制了金融资本的自由流动和创新,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金融工程的正常发展。

(二)基础设施、技术障碍 

金融工程的发展离不开良好的设施和先进的技术,它要求金融业基本普及电子计算机技术和先进的通讯技术,实现信息处理和传输的电子化,使资金划拨、金融产品交易等金融业务的开发能高效、快捷、安全地进行。当前,尽管我国金融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较快,技术水平也有大幅度提高,金融业务电子化已经初见成效,但我国当前金融业中的信息基础设施还不健全,金融电子化、网络化的水平还较低,而且还未能在金融市场中的各个领域中广泛推广,距离一体化、快捷、高效、安全的信息传输网络建设还有很大的距离。这种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金融工程的正常发展。 

 

(三)从业人员的素质障碍 

从理论来源上讲,金融工程应属于交叉学科,它一方面吸收了经济学、金融学和投资学的基本原理,另一方面又融人了运筹学、工程学、物理学等学科的精华。这就要求金融工程的从业人员不仅要掌握经济学、金融学等方面的理论知识,还要懂得数学建模等方面的知识,而且还需要具备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目前,我国的金融业从业人员存在着两种极端的现象:大部分从业人员虽然对金融理论的基本知识掌握得较好,但缺乏金融数学等理工方面的知识;另一部分人员则与之恰好相反。因此,在金融工程建设中缺少全面发展的复合型人才。这种状况严重制约着我国当前金融工程的建设。 

 

(四)市场障碍 

金融工程的发展和运用需要发达、高效的金融市场作为基础。当前,我国的基础金融市场体系发育还不成熟,这严重限制了金融工程的发展空间。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我国金融工程在发展中缺乏真正的市场主体。当前,我国金融市场交易中的主体主要是国有商业银行、国有企业及非国有经济单位。由于我国改革还处在新旧体制转轨时期,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相对滞后,其运行机制还没有完全脱离计划经济的模式,金融企业名义上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但实际上却是只“负盈”不“负亏”,存在着风险与收益不对称现象。当企业在高风险中运行时,国有企业的人等获得由此可能带来的高收益,而可能发生的损失则由国家来承担。这会导致这些市场参与主体过度追逐风险,使每一个设计初衷良好的金融工程产品都有可能变为追逐风险的工具,从而加大金融风险。这无疑将对我国金融工程的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黄胜,2008)。其次,金融价格市场化程度不够。金融工程是在科学理论的指导下利用市场化的价格来实现金融风险的市场分配和动态管理。价格的市场化是大力发展金融工程的必要前提。但是,目前我国金融价格市场化程度却不够高,主要表现为:汇率、利率受非市场因素影响太大,市场化进程举步维艰;证券市场虽然市场化程度较高,但证券价格、市场涨跌大都受政策影响。这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金融业的正常发展,同时也会给金融工程的发展造成一定的阻力。再次,金融工具品种太少。当前,我国缺少多样化的投资工具,投资者把存款和证券作为主要的投资工具,金融衍生工具品种太少,而且应用范围也非常有限,这不利于金融风险的化解。 

 

(五)金融监管障碍 

金融监管是金融机构正常运转的必要条件,但是,我国当前金融机构却存在着严重的监管不力现象。首先,存在监管目标模糊、监管责任不清现象,使金融监管部门对自己的职责、业务范围不够明确。其次,存在监管手段单一、监管技术落后问题。监管部门主要运用行政手段直接监管金融机构,而其它手段(如法律手段、经济手段等)则运用较少,在监管技术上还主要局限于运用传统的监管方式,缺乏对新技术的利用和创新。第三,注重事后处罚,缺少过程监督。当前,我国的监管大多是金融损失已经产生后才去介入,虽然这样能给后来者起到警示作用,但造成的许多损失是已无法弥补的。第四,缺乏对监管部门本身的监督。目前,除了党的监督和上级监督之外,很少有其他机构可以对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个专职监管机构开展工作的合规性和效率性进行监督和制约。这种金融监管体系将严重阻碍我国金融工程的健康发展。 

 

(六)金融理论障碍 

金融工程的发展离不开金融理论的支持。当前,我国金融理论的发展存在滞后现象。一方面,在金融学的学科教学上,课程设置不尽合理,对现代金融理论特别是金融工程的学习不够。这就造成了我国的金融理论主要停留在理论描述、定性分析及经验判断的阶段上,而缺少运用工程化手段来解决金融问题的定量分析。另一方面,在金融实践中,存在金融理论与实际联系不紧密的现象,金融从业人员由于缺乏应有的数理分析能力,不能利用金融工程来规避利率风险,更不能利用金融工程来设计新的金融产品。这种理论学习和理论应用的滞后性不利于我国金融工程的正常发展。 

三、我国金融工程发展的对策 

 

(一)加快金融体制改革,稳步推进金融市场化体系建设 

作为一项系统性工程,金融工程的发展既要以“一定宏观经济制度为基础,又要以一定微观金融市场发展为条件”(孙锐,2004)。为此,我国要进一步加快金融体制改革的步伐,在健全金融宏观调控体系的同时,进一步理顺银行与企业的关系,使两者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法人实体和风险管理的市场需求主体。同时,要按照国际惯例和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强金融法制建设,使金融工程的建设既有法可依,又具有相应的法律保障,走一条“先严格规范,后持续发展”的道路。在金融市场建设方面,我国金融工程的建设也必须与国际金融业的发展接轨,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和人民币资本市场的自由兑换进程,理顺政府调控与资本市场的关系,重点发展金融衍生工具市场,逐步建立全面的金融资产价格市场化形成机制,为金融工程的快速、有序、健康发展营造一个优质的环境。 

(二)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增强金融行业抵御风险的能力 

金融监管是金融机构正常运转的必要条件,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必须树立“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杨风华,2008),建立健全的金融监管体系。在当前的金融工程建设中,首先,要制定监管目标,明确监管责任,使金融监管部门对自己的职责、业务范围有一个清楚的认识。其次,要提高监管技术水平,多管齐下。监管部门不但要运用行政手段直接监管金融机构,而且同时要辅之以法律、经济等手段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在监管技术上不但要运用传统的监管方式,而且还要重视新技术的利用和创新。再次,要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实施混业监管。目前,我国不但要重视党的监督和政府的监督,更要加强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个专职监管机构相互的合作,在必要时实现金融的混业监管,及时地防范和化解金融衍生工具产生的风险,为金融工程的建设提供可靠的保障。 

 

(三)加强金融信息系统建设,提高金融部门的运营水平 金融信息化是我国金融平稳、安全运营最基本的生存支撑环境,没有金融信息化就没有现代金融服务。改革开放以来,信息科技与金融业务高度融合,已成为金融业打造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ft已经与金融业务完全融合到一起,它不仅仅是金融的支撑平台和基本工具,而且已经深入到业务本身,成为当代金融决策、管理和实施的基本手段。因此,在当前金融工程建设中,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大对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逐步完善金融业的综合业务系统;另一方面,还要充分利用这些综合系统中所积累的信息,进一步强化金融信息系统建设,优化业务流程、减少金融交易的时滞、增强市场流动性、提升业务创新水平、增强防范金融风险的能力,为社会大众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 

 

(四)建立金融风险防范系统,努力规避和化解金融风险 

当前,由于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还不够完善,金融监管难度较大,金融业中的风险随时存在。为此,我国必须建立科学、有效的金融风险防范系统。首先,要建立金融风险预警系统。通过设定一系列风险预警指数,并根据对这些指数的计算及时向社会发出预警信号,使人们对金融风险有充分的准备,有效地应对金融风险。其次,要建立金融风险分析系统。通过对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得来的相关指数进行综合分析,为金融风险控制系统提供科学的依据。再次,要建立金融风险控制系统。由国家和其它社会组织通过多种手段合理分配政府、市场、民间机构、家庭及个人的风险管理责任,对金融风险加以控制,以期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最后,要建立社会风险补偿系统。要构建有较强的适应性、系统的、动态调整和迅速反馈的金融风险补偿机制,有效地处置金融风险,及时补偿金融风险损失,维护经济稳定,进一步推动社会发展(冯志宏,2008)。 

 

(五)加大金融工程的创新力度,不断增强金融行业抵御风险的能力 

金融创新是指金融内部通过各种要素的重新组合和创造性变革所创造或引进的新事物,它是一个以盈利为动机推动、缓慢进行、持续不断的发展过程。当前,在我国的金融工程建设中,要在加大金融制度和金融组织创新的同时,特别加大金融业务的创新。目前,在发展金融工程时,要根据我国金融市场的发育情况、监管情况以及客户的需求情况,权衡收益与风险,有步骤、分阶段地不断设计、开发和利用我国的金融工程产品。对于一些风险较小、简单易行的金融新业务要及时推行;而对于国际上先进的金融衍生工具,要根据实际情况有选择地引进和推广,以不断化解风险,推动我国金融工程的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