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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03 14:47:01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耕地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关键词:土地;资源管理;问题;解决
引 言
我国拥有960万km2的国土,地大物博,幅员辽阔,但是我国可利用的土地资源并不充裕,从最为受关注的耕地资源来讲,我国可利用的耕地资源现状并不乐观,虽然总量大,但是人均耕地资源占有量少,高质量耕地资源少,耕地后备资源少,因此完善土地资源管理、更加有效地保护和节约土地资源是我国土地管理工作的当务之急。土地资源管理,近些年相关部门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调整,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仍然存在许多问题,比如土地资源管理相关法规不健全,法规执行力度不够,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1 我国土地资源管理现存问题
1.1 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虽然当前我国已经具有了规定土地资源管理的专项法律法规,但是由于法规制定较晚,发展时间不够,因此具有很多不完善之处,比如某些方面法律约束的缺失,或者法律条文中某些含义模糊的字词,都会给土地资源的依法管理增加难度。例如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规定的“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这里对“公共利益”一词并没有明确的界定,这就使得管理时的土地征收过程中容易产生异化问题。再如,第十八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这里“总量不减少”并没有提出需要保证耕地质量和生态条件的等值,这就很有可能造成占优补劣现象。另外,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不完善还体现在其滞后性,由于我国当前的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对象偏向城市,对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约束和完善相对较少,因此在应对新出现的问题特别是农村地区的问题时没有相对应的法律规范可以遵从,例如在解决特殊群众集体性土地资源纠纷时无法可循,这使得我国土地资源管理容易趋向于被动形式。
1.2 法律法规执行力度不够
法律法规执行落实效果差是我国土地资源管理现存的又一重要问题,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已有成文规定,但是却由于多种原因没有被有效的落实执行,比如虽然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禁止单位和个人非法征用土地,但是许多地区滥征土地现象严重并且无人制止。
1.3 管理体制不健全,责任落实不到位
土地资源管理体制不健全,某些部门存在责任划分不明确,职能重合,这种现象容易导致在出现问题时互相推诿责任,从而降低我国土地资源管理的执行效率。
2 我国土地管理现存问题解决措施
2.1 完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对土地资源管理相关法规特别是《土地管理法》的完善,首先需要明确政府的保护耕地的职能,用法律来要求各级政府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保护耕地,维护排灌等相关服务设施。其次,对占用耕地的规定,如果是经批准的非农业性建设,应该遵循“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并明确开垦土地质量和生态条件与被占用耕地相当。再次,要规定明确的土地用途改变批准流程,土地使用权的享有者或承包经营者利用的土地为耕地时,应限制其使用权和承包权,如果权力享有者想变更土地用途,将土地变为非耕地,应按照正规审批流程争得县级以上政府批准,方可进行变更。最后,由于基层管理部门与群众联系紧密,对我国土地管理问题也有更切合实际的了解,因此县级及以下基层土地管理部门应该积极配合土地资源管理相关法律的立法单位,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及时向上级反映当前土地管理工作的新趋势和新动向,做好高层与基层的沟通,促进土地资源管理立法更加实用和有效。
2.2 完善土地管理体制建设
完善土地管理体制建设,主要是对土地管理部门职能进行明确规定和详细划分,在保证明确无异义的前提下,将土地管理的各项责任落实到不同部门当中。
2.3 加大土地管理执法力度
促进土地资源管理的法制建设需要加大执法力度,如发现有滥征耕地和土地破坏性开发的现象,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并依据“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责令破坏者进行土地资源的修复和功能完善。其次应该建立健全领导问责制,当相关的领导在决策上出现失误,以及由此造成的严重损失,甚至是群众极度不满事件的发生,都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2.4 提升管理人员素质
促进我国土地资源管理的法制建设,更加根本的一环就是提升管理人员的素质和法律意识,土地资源管理工作涉及的知识技术层面较多,如果要实现对土地资源的依法治理,需要提升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并注重培养高素质专业人才,将经济、法学、管理学、区域学等诸多学科的人才集中起来,组建完备的土地资源管理队伍,以更好地实现土地资源的依法有效管理。
3 总 结
经过近些年的建设和发展,我国土地资源管理方面取得了一系列的成就,但是仍存在很多问题,今后我国土地资源管理工作的改革和进步方向,仍是完善土地资源法制建设,促进依法管理。首先需要完善立法,当前我国的土地资源管理法律还不够完善,特别是法律条文的细节和含义方面,应该更加细致明确,让法律的约束效力更加充分的发挥。其次需要完善管理部门的体质建设,明确部门之间的责任划分,避免出现职能交叉现象,再次,应该提升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升其法律意识,并注重健全管理队伍的人才建设,保证管理过程对多学科知识应用时有专业人才负责,从而有效保证我国土地资源管理的依法有效进行。
参考文献
[1]李丹,符海峰.新形势下土地资源管理现存问题及解决措施[J].科技向导,2014,(3):52,60.
坟地、墓地都是作为安葬死者的地方,寄托了还在世的亲人的思念,墓深埋在地底下安放着死者的尸体、死者生前的遗物以及一些珍贵的东西;而坟地不同于墓地,坟地是显露于土地之上的,而且一般在坟地周围的一大片空地都不会用来进行生产或者是建造工厂之类的。但是现代用地紧张,我国的人口逐渐增多,需要更多的土地满足人们生产生活的需求。在许多地方就开始了平坟的运动,许多的农村坟地被平整出来,伤害了人民的感情,而且这些土地在被平整之后也没有真正被利用。我国的农村有着大片的坟地,经常因此发生一些纠纷,但是关于坟地的法律很多界定都不清楚,而且国家关于坟地的规定也需要补充。本文就坟地的法律属性进行研究,从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来分析存在的问题,探寻坟地的法律归属的问题以及坟地自身的社会价值与意义的问题。
一、农村坟地的现状
农村坟地存在于广大的农村地区,虽然为了国家的发展考虑,国家提倡改变传统的土葬为火葬,但是传统的土葬的风俗习惯已经深深植根于农村人民的心中,他们认为人死后总归是要入土的,这样人的灵魂才能得到安宁。而且他们认为坟地中安放着祖先的灵魂,是他们情感的寄托之地。在清明节、春节等传统农耕节日里,他们带上祭祀品去上坟,告慰祖先的亡灵,让祖先保佑他们。目前国家对于这方面没有强制的措施,很多农村地区仍然会采取土葬的形式。坟地的法律归属问题至今也没有明确的立法规定,因此围绕坟地产生的纠纷很多。但是在这些纠纷处理中,很难做到保护死者的权利,因为我国的法律条文多针对的都是在世的我国公民,而死者享受的权利是很有限的。[1]在发生坟地纠纷的时候,法院将当事人的血缘很近的亲属们作为主体,但是现实中不是所有的死者都有亲属,没有亲属的死者的权利该由谁来保护?一些无主的坟地里死者的权益又有谁来保护?
将死者的近亲作为法律的主要主体,还没有考虑到近亲对于死者的权利侵害的行为。法律中存在着的个别漏洞以及一些不可预料的问题都成为了坟地纠纷多发而且无力解决的原因。[2]我国曾经有一些地方的坟地纠纷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比如说发生在河南周口的平整耕地的运动,引起了当地人们的不满,也引起了国家的关注,为此专门调整了关于坟地的法律规定。所以对于坟地的法律属性的明确是很重要的,而研究坟地的现实社会价值也是很有必要的,这两者之间常常产生冲突。如何很好地平衡坟地的法律属性,以及坟地的社会价值,值得深思。
二、农村坟地现象产生的原因以及研究现状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步伐,社会经济以一个惊人的速度发展着。与此同时,伴随经济发展的是我国的城市化以及工业化的进程也在不断加快,因此直接就导致了我国城市各种用途建设用地的需求量大大增加,而城市用地与农村用地之间的矛盾也因此暴露出来并进一步加剧,并且这种矛盾在沿海的经济发展较迅速的地区表现得尤为突出,比如说,以上海为中心的江沪以及东北江浙沿海等地区的用地矛盾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如何妥善合理解决这一问题,是建设和谐社会,实现中国梦的重要环节,也对于我国城市化进城的发展以及农民的切身利益有着重要的意义。
而针对上述现象,结合我国国情,在保证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耕地数量的前提下,目前主要有两种手段来解决。首先是将城市一些可以用做建设用地的闲余用地充分进行再利用。[3]比如说广东省等东北沿海的省市,在近年来就针对用地矛盾问题而在城市里面进行了“三旧”改造措施,将城市中其他功能不明显的用地改造成城市建设用地。其次就是将区域内的土地资源进行整合分析,将农村中一些住宅面积较大以及无人居住的村居、占地面积超出标准的乡镇政府用地进行复垦改造成耕地,这样就节余下更多用地用于城市建设。当然,除了上文中提到的两种主要的解决方法之外,仍有其他的方式手段可以缓解城市建设用地以及农村用地之间的矛盾,比如说对于一些没有经过政府相关部门的合法手续审批就在闲余用地进行建设的民居等其他用途的建设等,相关的部门可以进行清查以及复垦,将这些非法建设用地最终转化为农村用地或者是城市建设用地用来实现两者之间的平衡,从而促进共同发展。
当前我国的专家学者对于农村用地这个问题上进行的相关研究也比较综合全面,总结下来,重点主要集中在对于农村违法建设用地方面的相关法律的制定以及规范上。[4]对这个问题的研究趋势又呈现出两个主流研究方向。首先就是对这个问题的综合全面性地研究,综合全面性主要体现在对于农村违章违法的建筑不进行类型上面的区分,不论何种类型种类的违章建筑都进行研究分析,对于各种类型违章建筑所产生的不同问题,就其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综合性的整理以及研究。另一种研究方向与上文中所提到的研究方向完全不同,这种研究方向主要是专注于某种特定类型的违章建筑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研究分析,不断发掘其中所存在的各种问题,深化研究深度。而在近几年,由于我国的“小产权房”现象层出不穷,而因此引发的问题也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这也使相关领域的大部分学者对这个现象以及造成该现象的原因进行了分析以及研究,研究方向大部分集中倾向于某种特定类型的违章建筑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上,而这种特定类型的违章建筑就是住宅类型的建筑,对于其他类型的违章建筑研究比较少见。这也就直接导致了对于其他类型的违章建筑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不全面,无法对其他类型地违章建筑行为进行有效的规范。[5]这就提到了本文中关于农村违法建设坟地的问题,对于农村中违法建设坟地的这种现象,相关的法律文献中几乎没有涉及并规范,这也直接就使得这种现象愈演愈烈。当然,违法建设坟地这一现象所涉及到的问题比较广泛且零散,涉及到用地建设用途管理、耕地保护、殡葬规范等方面的相关规定,这也就无法对这种现象的法律法规进行一个清晰的界定。与此同时,由于坟地建设本身具备占地面积小、建设地点零散、建设时间跨度大等特点,再加上坟地建设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进行规范重整的难度较大,因此无法进行有效的整顿,屡禁不鲜。因此,针对上述情况以及各种问题,本文就对违法建设坟地这一现象进行概括性的分析,重点介绍对于该种现象的行政解决措施,希望能够对解决违法建设坟地这一问题提供一些建议。
三、农村坟地的法律属性研究
坟地属于土地的一种,要对坟地进行研究,我们首先要对土地进行研究,通俗来讲,对土地的法律属性进行研究,主要是从所有权以及使用权方面进行的研究。[6]在城市当中,土地的所有权是归国家的,在农村当中,土地的所有权是属于整个村子集体的人所有的。使用权指的是对于房屋的建筑、改造等一系列的权利。对于坟地来说它所占据的墓地的土地所有权是属于谁的,而对于那片坟地的使用权的归属方又是谁,我们必须弄清楚。坟地和农村居民自身的住宅用地的属性比较相近,也采取和农村居民住宅基地一样的法律属性。坟地的建造以及坟地内部的一系列财产都属于死者的亲属,因为一般来说也是死者的亲属建造的,但是坟地所占的土地也还是属于农村的集体所有。所有权在死者的亲属这里,一般的坟地纠纷案件的主体当事人也是死者的亲属。但是就像前文所说的,由于时间的问题,很多死者的亲属都找不到了。而且一些案件中死者的亲属却是损害了死者利益的人。关于坟地所有权的法律问题得以解释清楚,但是还有很多坟地的法律问题需要解释,比如说很多人是承包了一些土地在上面去建造墓地的,但是既然是承包的土地,必然就会涉及到一个使用权限的问题,墓地是要存在很长时间的,但是近些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人口的流动加快,这也使得承包了的土地常常会产生易主的情况。尤其是当后世的子孙去祭拜去世很久的亲属的时候,这种问题尤为明显。他们已经离开了这片土地,这片土地的承包权早就已经属于别人了。 而且由于离开土地的时间也过久,很有可能与新的土地承包人没有什么关系,这样一来为祭拜祖先又增加了不少的难度。后代的子孙去祭拜的时候难免会给别人带来困扰,比如说踩坏别人家里的田地等。[7]这些纠纷的处理,我国的法律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一般都是现在的主人出于人道主义以及孝道的考虑,允许他们去自己的土地祭拜前辈,但是人情作为一种情感的因素有着很多的变故,万一主人不允许他们去祭拜,又或者是对于土地主人的财产损害过于严重,引起主人反感等都很容易引发纠纷。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
四、坟地的社会功能分析
坟地首先是作为在世的人对于去世的人的一种情感的寄托,我国传统上就有这种祖先崇拜,古代人选择坟地的时候要考虑风水,而且一些贵族的坟地是比较考究的,说明古代人对于丧葬的一种重视,而且古代哪怕是贫穷的人家也要最起码的保证可以使自己的亲人入土为安。到了现在,这种丧葬的习俗虽然有所简化,但是丧葬在现代人尤其是受着古代的传统习俗深深影响的农村人来说,还是非常重视的。而且许多农村的宗族关系都要靠对祖先的祭拜来维系。虽然确实有很多人提倡火葬代替土葬,国家也提倡火葬的方式,但是在农村,他们对祖先的拜祭有着很深的传统,很难让土葬完全消失。[8]土葬有着长期的发展历史,而且它的存在是孝道的一种证明,对于维系宗族的感情有着重要的作用,坟地的存在有着重要的社会功能。现代出现的许多平整坟地的事情有着很大的争议,而且引起了村民强烈的不满,在他们的心中,祖先的坟地中安放着祖先的灵魂,祖先会保佑他们的后代幸福生活,平整坟地伤害了村民的感情,也强行断掉了他们的情感寄托。[9]对于坟地社会功能的研究可以让我们更加理解坟地带给人民的一种心理寄托,从而找到更好的方法去解决坟地占用土地过多的问题,而不是强制地平整坟地。
五、对于坟地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体系研究
(一) 关于保护坟地建设行为的相关法律依据
就像上文中已经叙述过的内容,坟地整体的权利以及归属是要分为两个部分的,因此对于坟地进行保护的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应该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方面就是对于在建设坟地过程中所采用的建设设施以及在坟墓中所埋葬的棺木等物品的最终归属权,都是直接由死者的法律继承人或者是直系亲属拥有,是继承人的合法私有财产。由于我国的宪法进行过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因此,对于坟地所涉及到的相关财产归属权以及其他问题,都可以直接采用民事法律进行解决和界定。而对于那些已经建设较长时间的坟地,虽然说归属权拥有人在短时间之内无法找到,但是坟地相关物品的归属方并不会发生变化,从法律的角度而言,这些私有财产永远被死者的继承人所拥有。
除此之外,对与坟地中所体现的私有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以及保护,相关的法律规定也要顾及到前任所有者,即也要保护死者的相关合法权利。一般而言,在坟地中的大部分物品都是死者在生前通过自己的能力进行购买的,因此死者对于这些物品拥有完全的归属权,并且根据自己的意志,有权力对这些物品的最终归属方向进行决定和分配,而后人将这些物品最终放置于坟墓中一起埋葬,也是出于对死者对这些物品的处分权的尊重。[10]因此,只要公民对于自己生前所拥有的物品进行不管何种方式的处分以及分配,并且这种处分得到了公证,在公民死后,这些物品的最终归属权以及处理方式都是由其生前的处分想法进行最终的处理。也因为如此,每个公民在其死后无论是否拥有继承人或者是其他拥有血缘关系的亲人,其坟地的安宁都不应该被打扰或者是侵犯。而我国的宪法也对于这种情况进行了法律上的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二)关于坟地法律进行保障的相关措施
关键词:耕地保护;农民参与;集体土地流转;耕地经营流转
土地最宝贵的莫过于耕地,它是非常关键的农业资料,其对于维护国家的粮食稳定,保证社会和谐有着非常关键的作用。在当前时期,对耕地开展的保护活动牵扯到的成员或是组织一般有如下的一些,即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非农企业和农民,由于这些群体本身的社会地位等有一定的差异,而且监督和信息等也有缺陷存在,所以发挥的效益是不一样的。在这些群体中,农民是最为直接和实际的使用以及管理人,其对于土地的总数以及品质等非常了解,不过在我们国家的保护模式中,农民在耕地保护中理应扮演的角色,却没有被太多考虑。因为他们没有被放到上述的责任模式中,农户也未将自身当成是土地保护的关键方,所以他们就无法形成较为浓厚的保护意识,不能积极的服从管控,此时耕地就得不到有效的利用。在这个前提下,本人经由长久的分析得知了干扰保护的常见要素,指出了一些应对方法。
1 农民参与耕地保护的内涵
具体的讲,该内涵涵盖如下的几点。第一,从总数到品质的综合化的管控,同时更为关注品质维护。第二,要主动的对那些违法活动检举,同时农户在他们本身的权益受到其他组织的干扰时,要依法处理,认真补救。
2 干扰保护的要素
2.1 群众的参与思想太低
该群体是耕地最为直接的使用人,不过在农村中因为教育太过于落后,而且有很多的封建思想,此时就会在群众的头脑中形成一种权力要超过法律的思想。还有部分区域的农村干部的综合素养较差,这也干扰到总体的建设工作的开展,使得农户的参与思想非常低。针对耕地保护活动来说,也就不能够认真的参加了。我们国家的现行耕地维护模式里,因为农民不能够积极的参加,此时就会使得总体的保护活动无法正常有效的开展。
2.2 农户的法规意识较差
公众参与是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我国《宪法》的第2条、第41条相应规定都有充分体现。关于耕地保护,《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5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第7条规定:“国家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然而,中央政府没有一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公众或农民参与耕地保护以及对抗耕地违法行为的具体措施、有效途径以及奖惩的方式。有关公众包括农民参与耕地保护的法律法规大多流于形式,农民几乎被排除在耕地保护体系之外。
2.3 没有稳固的经济前提
要想确保群众积极的参加到该项活动中,就要保证有特定的物质背景和方法。如今很多农村的经济基础不是很好,这就使得土地的保护缺少必须的物质前提,干扰到群众参加到活动中的积极性。对于那些经济较差的区域来讲,大部分的青年群体都外出务工,基本没有心思去关注该活动。在很多人看来,土地归自身所有,因此把自己的地转租给别人,此时别人有时候就会将耕地用作别的方向。
2.4 群众和耕地之间的利益联系不密切
在马克思看来,人参加一项活动的前提是有特定的利益,并非是一种本性。对比农户参加到该项保护活动的情况来看,该群体大体上认为当前的利益是最为实际的。在很多的区域中,尤其是在那些经济欠发达的区域,存在以户为个体,进行小面积种植的现象,其效益很差。很多农户外出务工,家中只剩下弱小,此时就无法积极的参加到耕种活动中,很显然这就导致了利益关联度不高。
2.5 群众没有积极的参与效能感
人们参与的主动性与对参与的效能感有关。效能感是指公民对自己的参与行为影响政府决策的自我主观评价。一般来说,参与效能感强的人比参与效能感弱的人会更多地参与某项公共活动。对于个人而言,参与效能感是影响其参与的最主要因素。
3 应对方法
参加到耕地保护工作中,不但是所有的公民要享受的权力还是一项必然的义务。对于农民来讲,要想实现好的效果,就要做好如下的活动。
3.1 不断的完善相关的法规条例
农户参加到耕地保护工作中,第一就是要切实的提升群众参加到耕地保护中的思想,特别是法规思想。要做好再教育工作,真正的提升群众的素养。经由多项方法,提升其民主思想。而且,还要经由多种媒体和方法,确保群众了解到耕地面积减少的危害性,提升其保护意识。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首先应尽快制定一部《耕地保护法》,并将农民参与作为该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加以明文规定,使其法制化。其次是将农民参与的原则、具体方式、内容和程序具体细化,让农民参与耕地保护能真正贯彻落实。
健全和完善农民参与耕地保护的制度规定。首先要从抓好农民参与耕地保护的“合法性”,即制度支持上入手。
3.2 构建新型的农地产权体系
农地产权的完整性是农民有效参与耕地保护的基础,完整的产权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产权必须是完全界定的,产权必须是排外的,产权必须是可以流动的,对财产权必须加以有效控制。完整的、可流动的、可继承的产权可以激励农民尽心尽力地保护耕地。
以产权明晰、长期有效、市场化流转为目标,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和构建新型的农村产权体系。新型自啵村产权体系庇设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农地承包使用叔”和“耕地经营流转权”三种主要的产权形态,其三种产权形态应是相互分离的,各自产权界定应是清晰的,并赋予每种产权具体而明确的权利和义务。
3.3 做好补贴工作
站在农民的立场上来看,耕地带给他们的利润不高,假如硬将其束缚在土地种植上很显然是不合理的。生产资料所占据的费用比例很大,而且还要进行水利投资以及劳动力,但是其带给我们的产值却不高。众所周知,农民是当前我们国家最为庞大的社会组织,他们的利益的保证是当前国家的一项关键工作。因此务必将农民降低负担,增加收入当成是当前工作的关键点,设置积极婚礼的体系,辅助农民搞好农业生产,确保其收益增加,使农民获取社会生产的平均收益。
4 结束语
农民参与耕地保护的积极性或驱动力源自农民保护耕地所带来的收益,农民收益的高低直接关系到耕地保护的成败,即农民增收这一问题能否很好的解决,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国家耕地保护目标能否顺利实现的决定性因素。因此我们要通过多种方法来切实的保护农户的利益,特别是长远阶段的利益,上述内容是目前耕地保护工作的关键点。建立这样的政策,则需要政府建构以农民参与耕地保护为基础的耕地保护体系,通过完善农民参与耕地保护的法律法规,建立农民的土地产权,制定合理的耕地保护补贴办法,实现耕地保护、粮食稳产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民参与耕地保护“四位一体”的耕地保护体系。
参考文献
[1]朱红波.中国耕地资源安全研究[M].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08.
[2]高明.耕地可持续利用动力与政府激励[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5.
【关键词】土地管理;必要性;管理策略
土地是国家民生发展和经济建设的根本,土地问题也是困扰国家发展与建设的重要问题。土地管理作为解决三农等问题的重要方式与途径,实施严格管理极其必要,只有做好土地管理,遏制现在滥用土地的趋势,才能够通过严格有效的制度化管理做好与开发。下面针对土地管理的必要性和有效策略进行探究。
一、土地管理的必要性
加强土地管理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解决三农问题和土地开发应用等问题的关键,因此,做好土地普查,完善管理制度,做好土地管理势在必行。我国虽然幅员辽阔,拥有九百六十多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但是由于人口基数大,平均下来人多地少,且这些土地中可用土地资源比例更是非常低,因此,对于中国来说,严格控制土地资源,尤其是稀少的耕地资源,是未来确保国家能够得以长久生存和发展的关键。我国农用土地现状为数量少,后备资源不足,即使通过开发等手段也只能得到较少资源,所以,在考虑到当代人生存的基础上,从长远需求出发,做好土地普查与管理将会是我们国家未来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子孙后代生存与发展的基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不仅仅是为了保护和利用好现有的每一寸土地,更是为了国家与民族的长远生存。从保证国家粮食生产与安全的角度考虑,做好土地管理,保护耕地,提升农业生产力,是十分必要的。近年来随着耕地面积的减少、农业人口的外移,耕地废置现象严重,可用耕地面积不断下降,但是粮食需求却一直在不断增加,且随着生活水平和生活需求的提升,这种矛盾更是越来越激化,因此,土地管理势在必行。如果不赶紧实施强制性的管理手段解决当前的这些问题,未来肯定是因为耕地废置、粮食安全等问题影响国家发展,其后果不堪设想,必须引起警觉。因此,为了日后更好的工业化与城镇化,现在必须加强土地管理。对于不少地区盲目圈地现象和滥用耕地等问题都要深入调查,严格管理,通过国家的强制性手段做好耕地保护和土地使用,提升土地资源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长远续航保护能力,在未来实现对工业化和城镇化的支持。土地是生存的基础,它除了能够提供众多的生产资料外,还是人民赖以生存的基础保障,目前大量耕地的被占用使用使得不少地区的农民群众失去了土地,且为了谋求当前发展利益,压低地方补偿安置标准,不仅纵容了贪污,且对于农民群众来说也是一大伤害。这些人在无岗无业无社保身份的情况下生活现状越加窘迫,因此,加强土地管理,也是确保社会安定,保护弱势群体的重要措施,否则,将会激化社会矛盾,不利于国家长远经济发展和民生建设。
二、土地管理有效策略分析
加强土地管理要从多方面入手,综合利用各方力量实现管理目标,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运用行政力量切实加强领导与管理,做好土地规划与用途管制,运用市场价值机制调控土地应用,保障弱势群体利益,提升土地使用效益。从律法角度来看,土地管理首先要完善立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与时俱进,紧跟时代潮流,为当前土地管理中出现的众多问题提供法律依据。通过法律的力量督促各级政府加强土地管理,做好严格执法,有法必依,对违规操作严厉处罚,形成威慑性力量,减少土地管理方便的腐败。针对土地管理中执法行为要做好监督,对各级部门和各单位的行为做好管理,减少违法行为。在运用形成力量加强领导与管理方面,要做好各省市各级领导的培训教育工作,将紧抓土地管理作为第一要务。坚持贯彻和执行国家提倡的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做好土地管理,从国家全局发展和子孙后代生存的角度考虑,不盲目追求一时利益,损害后代利益。在各省市、各单位设立专门负责人,土地管理责任到人,做好土地保护。在土地规划和用途管制方面,要加强耕地保护,积极开发,确保粮食安全,保障农民利益,引导和鼓励农民多使用有机肥料,减少耕地污染和破坏。在用途管制方面,以节约和保护为准则进行开发和使用,遵循国家整体土地规划原则,进行开发与利用,避免在法律范围外设立各类开发区,严格控制用地,避免超计划用地。对土地的管理和保护,除了要使用法律的强制性力量、国家的行政力量之外,还要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凭借价格机制来调控土地的应用,在切实保障广大弱势群体利益的基础上,最大程度的开发土地的使用效益。尤其是针对我国目前土地利用率低下浪费现象严重的情况,积极开发土地潜力,在节约用地的基础上缓解当前凸显的供求矛盾,尤其是现在,要通过大力推进土地集约化利用等方式更好的促进土地应用生产,用国家政策保驾护航,多建设基础设施和公益性建设项目,做好保护性开发利用。
参 考 文 献
关键词:耕地保护;建设用地;玉溪市
一、引言
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城镇建设用地不断扩张,居民财富和收入的增长促进了人们对城市土地需求的增加,主要表现在需要更舒适的住房、更优美的生活环境等 ,相继出现了各种建设用地大量侵占耕地的现象,以及在占用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除耕地数量减少以外的新的问题。截至2010年玉溪耕地面积为253705公顷比上年的253851公顷尽减少146公顷,而造成耕地减少的原因主要是建设占用耕地、农业结构调整、生态退耕以及灾毁,大多因为灾害而损害的土地是可以复垦的,大多因农业结构调整而减少的耕地也是可逆的,而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是不可逆的。正确的认识耕地保护与城市建设的关系,对于更好的保护耕地和土地的合理利用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以玉溪市为例,针对耕地保护在城市建设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对策进行研究,为有效的协调耕地与城市建设用地之间的关系提供依据。
二、玉溪市城市用地与耕地现状
玉溪市全市城市建成面积由2002年的4170公顷扩大到2008年的5570公顷,中心城区建成面积由1640公顷扩大到2400公顷。城区人口22万人,城镇化水平达37.4%,比全省平均水平26.01%高出11个百分点。玉溪市周边中小城镇的的范围不断扩大,居民点不断增多,占用的耕地也逐年上升。到2010年底玉溪市耕地面积有253705.38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16.98%,年末核实计划指标为:新增建设用地面积1024.6公顷,占用农用地923.23公顷,其中占用耕地686.93公顷。在2006—2010年玉溪市新增建设用地中占用耕地的面积所占的比例最低的占54.52%最高的比例达到83.18%。可以看出耕地的占用是供给建设用地的主要来源。
三、耕地保护在城市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建设用地大量占用耕地
经统计局统计2010年玉溪市全年实现生产总值736.5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增长12.8%,增速分别比全国的10.3%、全省的12.3%高2.5和0.5个百分点,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471元,比上年同期增加1730元,增长11.7% 。可见玉溪是一个发展较快的地区,随着经济的不断增长人们的生活水平都得到了较大的提高,相比较而言城市较农村发展更快,有更多的机会,因此许多的人都前往城市发展,甚至迁移到城市。城市人口增多则人们对居住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服务设施用地以及其它公共用地的需求就会随之增加。
(二)耕地质量的下降
玉溪市的城市建设基本是以市为中心以道路为骨架向周边展开的,因此则会占用城市周边的耕地,而城市周边耕地基本都是肥沃、熟化度高的土地 。虽然占用以后会补上等量的耕地,但是补充的耕地大多来自未利用地的开垦,废弃用地的复垦等,质量远远低于被占用的耕地。因为建设而占用肥沃耕地的原因,使得耕地的总体质量呈下降的趋势。
(三)耕地保护意识不够
地方政府缺乏耕地保护的积极性。为了当地经济的发展,地方政府大量招商引资,对耕地的保护只停留在书面上的签订,过度重视经济的增长而忽视了耕地保护的重要性,没有足够的保护意识。对于耕地的使用者,短期来看他们认为农作物种植的经济效益远低于征地获得的补偿,我国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平均每亩标准为1500一3000元。而种粮的耕地每亩年平均收入一般为45—75元。就玉溪的农民而言最近的年平均收入也只是5747元,而土地被征收获得的补偿款相当于农民30~40年种地的收入。受经济效益的驱动,很多农民对征地表现出了很高的积极性,对耕地保护的概念比较薄弱。
(四)现存耕地抛荒现象严重
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城镇有了很多的就业机会及劳动力的需要,也由于农业生产收入的不固定性,加上粮食生产效益低下,因而大量农村劳动力选择进城务工,根据玉溪市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玉溪市居住在城镇的人口为88.2万人,占38.3%;居住在乡村的人口为142.2万人,占61.7%。同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相比,城镇人口增加30.5万人,乡村人口减少7.4万人。有很多的人由乡村涌向了城镇,而农村的耕地则无人耕种,造成了大量农村耕地的抛荒。
(五)保护耕地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1、征地制度不完善
我国法律法规对耕地占用税、征地补偿标准等的规定较低,玉溪市的征地标准是平均每亩为1500一3000元,使得占用耕地的成本远远低于旧城改造的成本。
2、打击违法用地制度不完善
玉溪市在城市建设过程中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出现了违法用地的现象,主要是非法占用土地、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少批多用、未批先建、以租代征、以招商引资为名乱圈、乱开发的的现象十分严重 。
四、解决矛盾的方法及策略
(一)加强土地整理与复垦,增加土地面积
通过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得到更多的土地以进行耕作或城市建设。土地整理包括农地整理和城市用地整理两部分。农地整理可以增加耕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还可以扩大耕地的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土地的产出率 。而城市用地整理则是以集约利用土地为目标,主要是通过利用闲散用地和进行合理规划来实现土地的集约利用。
(二)利用科学技术
应该充分利用现有的科学技术检测耕地的变化,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用地的行为,增强土地执法的权威性。同时,运用一些先进的技术还可以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在耕地数量不多的情况下只有尽可能的提高耕地的质量才能保证耕地的总体数量不变,保证粮食的供给和农民的收入,一旦农民的收入增加则会减少农村人口因务工而向城镇移动的现象,那么耕地将会避免被抛荒的现象。
(三)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征地程序
现行的征地补偿制度存在很大缺陷,由于征地补偿的标准都普遍较低,得到土地成本的降低使得开发商更积极的去获得土地,而使大量耕地很快被占用,征地规模不断扩大。在征地补偿方面不应有固定的征地价格,应该对被征收土地的质量进行价值评估而确定其相对应合理的价格,同时,政府在出让土地的时候也应严格区分公益性和经营性两种不同性质的用地,这样一来可以维护耕地使用者的权益,二来可以在某种程度上遏制房地产开发滥用耕地的现象。
(四)确立合理的城市化发展战略
城市化是经济发展的一项中长期任务,各个国家各个城市在城市化进程中既遵循着一般共同的规律,同时又有各自的特点和与其国情相适应的具体模式。2011年11月1日在昆明市召开了关于保护坝区农田建设山地城镇的工作会议,云南是个山多地少的地区,山区、半山区面积占全省总面积的94%,玉溪市也是同样的地理状况,针对这一特征,我觉得玉溪市也可以继续实施“建设上山”这一战略, 一来可以有效避免城镇周边肥沃土地和平坦土地的占用,二来也可是城市避免过度的拥挤。
(五)提高耕地保护的意识
现如今群众对耕地保护的意识很薄弱,不知其中的厉害关系,有关部门应及时向群众普及耕地保护的重要性和意义,做好耕地保护的宣传,如通过悬挂标语的方法、广播的方式进行宣传,利用舆论的监督作用,建立广泛的群众监督机制和畅通的沟通机制,使群众监督法制化、规范化,更主要的是要是群众看到耕地保护的长远利益及价值,使其认识到进行耕地转让所获得的收益只是暂时的。
五、结论
通过对玉溪市建设用地与耕地情况的分析,得出现在玉溪市的耕地保护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存在这么几个问题,耕地被建设用地大量占用;人们对于耕地保护的意识较弱;现存耕地的抛荒现象严重;当地保护耕地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针对这些问题及玉溪用地的特点而提出了一下对策,为更好的保护耕地提供一些参考,加强土地整理与复垦,增加土地的面积;利用科学技术;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征地的程序;确立合理的城市发展战略;提高耕地保护的意识。总之,在城市发展的同时,耕地也要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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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土地资源 可持续利用 法律体系
我国土地资源利用现状不容乐观
土地资源是最为宝贵的资源,我国农业的发展和其他相关产业的发展最为关键的一点就是要依靠土地资源、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如果土地资源不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那么农业的发展和其他相关产业的发展也就失去了基础。
近年来,我国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对土地资源的开发和管理工作,我国土地资源可持续发展利用水平得到了一定程度提高。以我国的耕地质量建设和管理为例,我国相关部门将建设质量和管理作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重要内容,作为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抓手,作为优化利用土地资源、构建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的有效途径,在坚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的同时,耕地质量建设和管理取得了显著成效。
根据国土资源部相关数据显示,在“十一五”期间,我国亿元GDP地耗下降了37.2%;全面实施了“先补后占”机制和探索“以补定占”机制,实现了补充耕地与占用耕地数量和产能双平衡。整个“十一五”期间,我国共补充耕地7879万亩,大于同期的建设占用耕地5809万亩和灾害毁损耕地1477万亩。除此之外,我国土地资源的其他管理和持续开发利用水平也在总体上有所提高。①在我国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和可持续发展总体呈现良好态势的同时,实际上,我国土地资源利用现状不容乐观。
目前我国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第一,人均土地资源数量少。我国土地资源十分短缺,人均土地资源仅为1.17亩,和全球人均土地面积3.75亩的水平相差甚远,并且我国的耕地面积总量目前还在以较快的速度递减,按照测算,我国到2030年耕地面积减少将近六成,但是那时人口将达到16亿人,人均耕地面积更少,人、地矛盾更加突出。同时,由于必须考虑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土地资源的开发受到明显限制。第二,我国生态环境和土地资源质量严重下降,导致土地的生产力大大降低。我国长期以来对土地资源是掠夺性开发利用,缺乏可持续开发利用战略,致使土地资源当中的大量元素消失和缺乏。并且,我国对土地资源的保护力度还比较弱,水土流失严重,导致了耕地质量快速下降,土地的生产能力受到了极大削弱。在我国推进城镇化的过程中,导致了城市的污染逐步向农村地区蔓延,生态环境严重恶化。第三,土地资源的浪费十分严重。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近些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取得了迅猛发展,各项事业建设同样取得了长足发展,但是,在城镇化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的同时,却造成了我国可以利用的土地资源的急剧下降。特别是近些年来因为项目建设的盲目上马等诸多原因导致了土地资源的闲置和浪费,且土地资源的利用规划不完善,乱占土地而不利用的现象较为普遍,更加剧了土地资源的浪费。
土地资源可持续发展理论的提出背景
1990年在印度新德里召开的第一次“国际土地持续利用系统研讨会”上,提出了土地可持续利用的思想,自此之后,1991年在泰国、1993年在加拿大举行了土地可持续利用的研讨会,许多参加会议的专家学者从自然、环境、社会等各方面对土地可持续利用的评价指标进行了探讨。1993年,联合国粮农组织颁行了《可持续土地利用管理评价大纲》,提出了土地可持续利用的评价标准,自此,土地资源可持续发展的理论得到了健全和丰富。
长期以来,国内对土地资源可持续发展理论的研究主要是以进行理论性的探讨为主。国内学者普遍认为,所谓的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也就是土地资源不断地被高效益的利用,首先是要从总量一定的土地资源当中尽可能地创造出相应的工业、农业效益,其次是要尽量地延长土地的持续利用周期,不让土地资源荒废、中断甚至变成不可利用的土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也就是要让土地资源更好和更加有效地利用。除了对土地的可持续发展理论进行探讨之外,在上世纪90年代,我国有不少人对土地资源可持续发展利用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对于我国当时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法律制度的现状、存在问题进行了总结。国务院于1994年制定了《中国21世纪议程》,在该议程的第十四章对我国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问题做出了规定,该议程指出,对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要选择具有中国特色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增长,这是我国的官方文献对土地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提出的明确主张。
自此之后,我国众多学者和实务界人士对如何实现我国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进行了讨论和研究,提出了许多具体的对策措施,目前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公认的做法和思路是: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强化宣传引导,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要认真开展好计划生育政策,将人口控制在一定的规模,着力缓解“人地矛盾”;对建设用地进行严格限制,切实保护耕地,守住耕地红线;切实加强基本农田水利建设,提高耕地的生产能力;不断对土地资源的布局进行调整,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切实开展好土地整治工作,改善生态自然环境。
我国目前的土地管理法律体系和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的土地管理法律体系。我国在对土地资源管理的过程中,除了通过政策手段调整土地制度之外,高度重视通过法律的途径对土地制度予以调整。在土地资源可持续发展理论得到深入研究之后,即将可持续发展理论引入到了党和政府的政策当中,在党和政府的文献当中按照可持续发展理论来指导土地政策的制定,在取得一定成功经验之后,将土地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政策以法律的形式予以长期固定下来。目前,已经形成了相对较为全面的土地法律制度,对土地相关问题进行规定的法律有《宪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
其中,《宪法》确定了我国的土地制度,《物权法》对土地资源的流转和登记制度进行了规定。对土地资源管理的相关规定最为全面的是《土地管理法》,该法对土地资源的保护、规划、综合利用等方面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是当前我国土地管理当中最为重要的法律。除了上述三部法律之外,我国的《民法通则》、《刑法》、《水土保持法》、《草原法》、《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土地违法案件处理暂行办法》、《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地方政府行政法规、自治地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构成了我国土地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
同时,我国最高法院在全国各级法院审理土地相关案件的过程中制定出台了许多人民法院办理土地相关案件当中如何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按照我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不属于法律,但是由于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对全国法院审理案件具有约束力,且能够较好地解决各级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的疑难问题,实际上已经成为我国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土地相关的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对我国土地管理法律体系的健全完善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我国目前土地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综上,我国目前的土地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立起来,土地管理法律体系的建立为我国土地资源管理和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提供了法治保障。正是因为我国法律对土地资源进行了严格的保护,包括我国《刑法》规定对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可以进行相应的刑事处罚,才能够实现当前的土地资源保护水平和综合开发水平,否则我国土地资源遭受的破坏程度更是不可想象的。我国的土地法律制度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形势的变化不断进行调整,目前的土地法律体系建设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其中土地管制法律在规范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行为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目前和土地相关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健全、完善,对我国的土地资源可持续发展利用造成了极大的障碍。
虽然经过了两轮土地利用规划之后,我国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在较大程度上得到了完善,具体实施了耕地总量的控制、实施管理、分区控制和城市总体规划等,但是仍然存在许多问题:目前从全国范围来看,对于土地资源的规划工作十分滞后,还没有充分地发挥出规划的宏观调控作用,某些地区虽然认真开展了土地规划,但是政府由于城市建设、项目建设和其他政府工作的需要,甚至是由于政府官员对地区发展思路和观念的改变而不断改变土地利用规划;规划的科学性不强,许多规划是为了满足上级的要求而在短期之内完成并且审批的,即便部分规划是经过长时间的调查研究之后完成的,也缺乏深入的调查和论证,并且对土地基础数据的采集存在一定的问题,也没有统一的统计标准,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规划本身的科学性;规划本身也缺乏相应的可操作性,配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完善,甚至政府制定的规划法规、规章和我国的法律有冲突之处;土地资源利用总体规划往往让路于城市建设、经济建设和地方行政长官的意志,在城市建设、房地产开发的过程中,地方政府由于受到利益的驱使,不断改变规划和不按照规划执行的情形常有发生。
目前,我国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已经实行了近13年,通过对土地用途进行管制,有效地保护了我国的耕地,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建设用地规模,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对提升我国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水平发挥了十分关键的作用。但是,我国的土地用途规划制度还存在许多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目前针对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完善,对各级政府的规划分工不明确,土地规划相关法律法规缺乏可操作性;对土地用途管制的措施单一,注重对农业地转为非农业地的管制,忽视了对土地开发利用效益的管制和利益的协调;在高度注重土地利用管制的同时,农业地转为建设用地之后,政策法律措施对失地农民的保障力度不够。
从当前我国的基本情况来看,农村集体耕地占我国耕地总面积的90%以上,对于农村集体耕地是否能够得到有效保护和利用,较大程度上关系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整体水平。但是,目前我国对耕地保护的法律制度却不够健全、完善,由于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不健全,农户对于耕地缺乏长期的稳定感,从而影响了农村提高耕地质量的积极性、主动性,影响了农村耕地整体利用效益的提升。据中南财经大学做的一次调查报告显示,农民对失地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制度具有极大的需求,在被访问的农户当中,有84.84%的农户反映需要农民失地保险,有96.57%的农户反映需要医疗保险,有94.36%的农户反映需要养老保险。②按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是,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不严格、不明确,导致了许多建设项目以公共利益为借口而上马,造成了耕地面积不断减少,影响了耕地的可持续发展。
健全完善法律体系提升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水平
健全完善可持续利用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法律体系。针对目前我国土地利用规划当中存在的问题,要通过健全和完善法律法规,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权威性,将土地总体规划作为对土地资源利用进行规范、调控和引导的重要手段,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开展土地利用的依据,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科学合理地进行,一旦制定之后便不能轻易改变,不应地方行政长官的意图而随意更改,对于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领导坚决严肃处理。加强土地总体规划方法体系的建设和完善,以新的方法和技术提升规划的质量和水平,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有超前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要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比城镇建设规划更重要的规划,不因城镇建设规划而影响土地利用整体规划,使两者之间摆正其位置,实现两者之间的协调。
切实加强监督制约力度,对违法批地行为严肃查处、严肃处理,严厉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和领导责任,对于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违法批地行为,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予以刑事责任追究,切实维护土地管理法律的权威性。同时,要突出土地可持续利用主题,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高度重视生态环境资源的保护,采取科学的技术措施和手段提高土地的质量。
健全完善可持续利用的土地集约化法律体系。在提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权威性和地位的基础上,要不断健全完善可持续利用的土地集约化法律体系。针对目前我国违法审批建设用地,建设用地的相关项目建设严重影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具体实际,要进一步健全法律体系,严格执行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明确界定在土地征收征用过程中公共事业的界限,将划拨土地的范围严格地限定在公共事业上。同时,要在对土地征收征用和公共事业建设规划当中广泛征求民众的意见建议,切实发挥民众对公共事业建设的监督力度。严格、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及其建设,以立法的形式确定土地集约化的指标体系,对城市建设进行科学规划,充分发挥土地效益,对土地结构进一步进行优化,对为满足房地产开发的需要而破坏和违反土地利用整体规划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避免滥用土地资源的现象发生。健全完善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对政府的土地管理行政行为进行强力监督,避免行政权过分膨胀而影响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切实加强对土地使用人的监督制约,确保土地使用符合规划的要求。
健全完善可持续利用的农村耕地保护法律体系。农村耕地被非法占用或者合法地占用而侵害民众利益的事情偶有发生,为此,我们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可持续利用的农村耕地保护法律体系。要切实加强耕地保护意识,通过立法的形式要求在学校和广大农村大力宣传保护耕地的法律法规,形成有利于保护耕地的社会舆论氛围。对农村耕地的保护要实施综合治理,减轻农民负担,加大对农业的支持力度,使农民愿意改善耕地的质量和效益。对于农村承包地的使用权流转要慎重地通过法律予以规制,对于符合条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流转,以便更好地实现土地的利用效益。完善土地质量保障机制,在法律中明确承包户对改善土地质量的义务以及不履行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提高耕地质量。强化对耕地保护的监督管理,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政府官员、土地使用者、承包户进行严肃处理。
【作者分别为吉林大学土地资源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吉林大学地球科学学院教授】
【注释】
①周怀龙:“我国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成效明显”,《中国国土资源报》,2012年8月3日。
关键词:林地资源;现状;对策;安徽宣城;宣州区
林地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林业生产发展的物质基础,也是发挥林业“三大效益”的载体,没有林地林业建设无从谈起。在当前社会和经济高速发展的形势下,如何合理利用、积极保护林地资源已成为政府、林业部门和林业工作者十分重要和紧迫的任务之一[1-2]。
1宣州区林业基本情况
宣州区位于安徽省东南部,周边与江苏、浙江、上海等经济发达省市毗邻,被称之为苏、浙、沪的后花园。2010年又作为皖江经济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一主两翼”中的“两翼”的一部分,其地理位置十分优越,经济发展前景十分广阔。全区林业用地面积91 510.6 hm2,其中有林地面积76 473.9 hm2,疏林地645 hm2,灌木林地7 800 hm2,未成林地3 884.4 hm2,苗圃地125 hm2,无立木林地1 085 hm2,宜林地950.3 hm2,林业辅助生产用地547 hm2,森林覆盖率31.8%,林木绿化率35.7%。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和充足的林地是宣州区快速发展和经济腾飞的宝贵资源。
2宣州区林地资源开发应用现状
近年来,在周边苏、浙、沪等经济发达省市的带动下,宣州区也成为各企业的投资对象,各类型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投资建厂必然引发对土地的大量需求,林地资源自然成为地方政府为企业供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据统计,2004年以来宣州区林业局办理上报林地征占用手续144起,省林业厅批准征占用林地578.27 hm2,尚有部分项目正在办理。宣州区敬亭林业工作站业务辖市区边缘的部分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自2005年以来办理上报并经省林业厅批准林地征占用手续36起,征占用林地面积265.45 hm2。
3宣州区林地资源保护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
目前,宣州区林地资源管理存在一些问题,其主要原因为:一是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型开发区的大量涌现,项目建设用地因使用生活区用地和农耕地使得土地有限、成本太高,现有地方转向林地资源且需求剧增。二是林地征占用先审批(需用地企业提供项目批准文件、项目建议书、机构代码证、法人证明、环评报告等等)后用地,与投资企业要求地方政府为其提供净地(“七通一平”等)之间存在一定矛盾;三是管理部门和用地部门对林地管理政策、法规了解不够,对林地资源保护意识缺失,不严格要求相关部门、企业依法办理林地报批手续。四是林业主管部门与土地直管部门之间配合协调不够、沟通不多,给林地保护管理工作带来诸多不利;五是林地使用限额与地方实际林地需求之间存在差距。六是现行有关林地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
4搞好宣州区林地资源保护与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
4.1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保护林地的意识和责任感
要利用各种形式,采取多种手段向社会大力宣传保护林地资源的重要性,大力宣传林地保护法律法规,特别是市、区、乡镇主要领导各用地企业和个人,要正确理解开发利用与林地保护之间关系,改变过去那种急功近利、只顾眼前利益而忽略长远利益的短期行为,形成全民爱林护林、保护林地资源的良好社会风气,促进林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3]。
4.2科学规划,加强领导,理顺关系,形成合力
各级政府要站在全局高度制定好当地的可持续发展规划,从改善生态环境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整体利益出发,明确林业用地范围和总量,保持林业用地面积总量的动态平衡。针对林业生产周期长、产生效益慢、森林资源毁坏容易恢复难的特点,采取具体措施,保证林业用地的稳定性和合法性。要加强对林地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理顺林业、土地、矿产部门之间的关系,明确各自职责,达成共识,形成合力。要严格林地征、占用审核报批制度,切实加强对征、占用林地的审批管理工作。对一些影响大、破坏严重的违法征、占用林地或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案件,各部门要相互支持、配合,及时查处,杜绝少征多用,不征擅用现象[4]。
4.3健全机构,提高林地管理水平
要建立机构,确立专人负责林地工作,充实林地管理工作力量;同时,要强化市、区林业部门的执法职能,要严格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不断完善规范林地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占用林地补偿制度、森林植被恢复交纳制度,切实做到谁占用谁补偿、谁破坏谁治理。从事林地管理工作的有关人员要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自身执法、管理水平。基层林业工作站要发挥自身优势,承担林地管理工作的责任,做到对非法侵占林地行为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查处,使林业站成为保护林地资源前沿阵地。
4.4提高林地经营水平,开发林地后备资源
各级政府政策扶持、项目推动,同时依靠科技支撑,提高林业经营者的经济收入,调动全社会增加对林业投资的兴趣,有效地增加林地后备资源。
4.5健全法律法规,加快林地管理的法制化进程
依法管理和使用林地,对维护社会安定,促进林业生产健康、持续发展起到保证作用。当前应抓紧制定和完善一些与林地管理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办法和措施,如林地报批预审制度、公益林地审批制度、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制度等。林地征占用审批部门应定期到各地开展一些调研活动,掌握林地征占用工作的相关动态,以便于制定操作性更强的相关政策,使林地管理工作和具体从事林地管理工作的人真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以适应林地管理新形势的要求,从而更好地抓好林地保护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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