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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精品(七篇)

时间:2023-09-03 14:46:49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产权相关法律法规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产权相关法律法规

篇(1)

关键词:市场经济;法律法规;问题研究;对策建议

一、引言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取得了较大的发展成就,尤其是在十以来,随着相关政策的不断完善,使得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进一步得到了完善。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显得尤为重要。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在发展过程中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存在较大的不完善之处,比如法律法规建设滞后,难以服务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律法规干预过多,难以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作用;法律法规建设不完善,对市场经济的监管力度不足;法律法规执行力度不足,难以有效遏制寻租等行为等问题较为明显。因此,必须要对这些问题进行有效的分析,以强化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的作用。

二、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1.法律法规建设滞后,难以服务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起步较晚,但是发展速度较快,在仅仅的几十年时间内就取得了巨大的发展成就,使得我国成为世界经济强国之一。但是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同时,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却存在严重的滞后性,在仅有的法律法规框架下,其对市场经济的服务能力十分有限,比如在知识产权保护和工商监管等方面,相关的审批程序过多,虽然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对其进行了完善,但是其制定和实施存在一定的时滞性,这在很大程度上难以全面服务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甚至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阻碍作用,很多中小企业也难以借助现有的法律法规政策实现突破性的发展,因此市场经济的发展显得举步维艰。2.法律法规干预过多,难以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作用。从经济学原理来看,在整个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必须要发挥决定性的作用,才能提升资源配置的效率。但是,由于我国长期处于计划经济时代,其各项思想受到计划经济的影响十分严重,各项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严重受到计划经济思想的影响,因此长期以来其对市场经济的干预力度较大,难以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虽然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政府不断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但是,其各项法律法规政策的完善还没有全面得到落实,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还处于不断完善过程中,因此市场的决定性作用暂时得到不充分的发挥。3.法律法规建设不完善,对市场经济的监管力度不足。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其自身的规律,同时又存在诸多的弊端,其在发展过程中必须要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监督,以此完善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作为一只看得见的手,其在市场经济监管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其主要是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来实现这一目标的。但是,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在发展过程中,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还不完善,因此其对市场经济的监管力度不足,导致各地区市场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紊乱现象,严重干扰了市场经济发展的秩序,使得市场经济自身的诸多弊端不断显现,最终不利于提升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长期发展。4.法律法规执行力度不足,难以有效遏制寻租等行为。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重在执行,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在发展过程中,政企不分现象依旧得不到有效的解决,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力度不足,导致很多国有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违背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其借助于自身所掌握的垄断权利,不断出现寻租等违反市场经济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这不仅使得社会资源受到浪费,还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全面发展。十以来,我国政府不断强化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力度,不断加大对国有企业的改革,但是寻租行为依旧难以得到遏制,这是当前我国政企分离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也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必须要面临和解决的关键问题。

三、完善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的对策建议

1.更新理念,以市场经济发展为导向进行法律法规的建设。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要想充分完善和发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对市场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必须要全面更新理念,以市场经济发展为导向,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进行完善。一方面,要摒弃传统的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思想,以全新的视角和理念制定和实施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使其全面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另一方面,要充分吸收和借鉴发达国家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经验,并根据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现状对其进行修正和完善,使其能够充分服务于当前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2.减少法律法规的过多干预,充分发挥市场职能,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是否能够得到充分的发挥,是判断一个国家市场经济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我国的计划经济体制给市场经济发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都留下了深刻的影响。因此,必须要全面借助于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思想,以减少政府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干预,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使其能够在社会资源配置方面的决定性作用能够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进一步强化政府对市场经济的服务职能,减少相关法律法规对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不合理干预,使其能够充分有效的服务于市场经济的发展,积极转变政府职能,以现代市场经济发展为理念和方向,全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度的建设,以有效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3.完善法律法规建设,强化监督管理职能,一般而言,市场经济的发展都有其自身的诸多弊端,因此要想保证国民经济的健康长期发展,必须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强化其对市场经济发展的监督管理职能,充分发挥政府的监管作用。充分结合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现状,通过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建设,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指明方向,使其能够在合理的法律框架下取得自由的发展,避免各地区为了提升经济发展总量而出现膨胀发展,保证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实现健康有序进行,在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充分发挥市场和政府应有的作用。4.强化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遏制违法行为,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难免出现一些违法行为,比如寻租等。因此,在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必须要全面强化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增强政府对国有企业等发展的监督管理职能,使其能够在公开、公正、透明的法律法规政策环境下取得一定的发展,尽量实现政企分开,避免国有企业及其个人出现寻租行为,这不仅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方向,也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要求,因此必须要给予其充分的重视。

四、结语

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其自身诸多的弊端,其在整个发展过程中必须要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在发展的过程中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其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阻碍作用。因此必须要从更新理念,以市场经济发展为导向进行法律法规的建设;减少法律法规的过多干预,充分发挥市场职能;完善法律法规建设,强化监督管理职能;强化执行力度,遏制违法行为等方面出发,全面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以有效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长期发展。

参考文献:

[1]韩宇欣.论商法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J].经营管理者,2016(05).

[2]郑兴碧.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面临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北方经贸,2015(09).

[3]范丹妮.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探讨[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07).

篇(2)

论文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动产担保;权利担保

中小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作用,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增长和协调运行的基础性力量,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直以来,融资难都是制约中小企业快速发展又难于破解的主要问题之一。造成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有许多,其中信贷融资难的主要因素则是金融机构过于依赖土地和建筑物等不动产作为担保物,而中小企业的主要资产却多以动产和权利为主。基于缓解融资难现状,支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现实需求,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行政部门、企业积极创新融资担保模式,并付诸于实践。融资担保模式创新过程中存在诸多的法律问题,值得我们关注并不断探求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对策。

一、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模式创新的实践

中小企业享有的权利种类繁多,拥有的动产资源丰富,这些动产与权利都可成为担保物,因此,减少金融机构对不动产担保的依赖,创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模式,具有广阔空间和大好的前景。近几年,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推动下和政府的支持下,金融机构对动产和权利担保融资业务创新的力度不断增加,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一)权利担保融资的创新

1、用益物权担保融资的创新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的物在一定范围内,加以使用和收益的定限物权。《物权法》第184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除此之外,《物权法》对用益物权作担保物并无限制,这为用益物权担保融资提供了法律保障。实践中,基于林地承包经营权、采矿权、海域使用权等权利作担保融资的模式,都属于用益物权担保融资创新的范畴。这些用益物权用于担保融资,帮助了许多中小企业利用潜在价值得到所需信贷资金,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放贷银行的资金使用率。

2、财产权利质押融资的创新

根据《物权法》第223条的规定,股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等财产权利可以出质。实践中,对于债权人而言,股权、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等权利质押的风险较难控制,因此,金融机构并不愿意接受这些财产权利质押。近几年,金融机构关于财产权利质押贷款的探索与创新主要是完善质押融资中的权利价值评估、权利出质登记、权利交易等相关操作环节,以此降低融资风险,消除金融机构的顾虑,推动权利质押融资的发展。此外,金融机构也在不断探索拓展应收账款质押的类别,由此出现了订单质押、旅游门票收费权质押等融资模式,这些融资模式把企业无形财产转化为了动态资产,缓解了企业融资难的状况。

3、其他权利担保融资的创新

权利担保融资模式创新的实践还有很多,如简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推出的沙石开采权质押贷款,嘉兴银行推出的排污权抵押贷款,义乌地区推行的商位使用权质押贷款等等。这些权利担保融资模式拓宽了企业的融资渠道,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企业融资难问题。

(二)动产担保融资模式的创新

动产资源种类较多,融资空间广阔,金融机构不断加大对动产担保融资模式的创新力度,推出了油品、黄金、黄酒、大蒜等动产质押贷款模式,再如山东恒泰农村合作银行推出的钢结构抵押贷款模式,这些新的担保创新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企业的资金需求、促进了银行贷款的良性循环。

(三)保证担保融资模式的创新

保证担保融资创新主要是联保贷款模式,即三个或三个以上企业按自愿原则组成联保体,银行对联保体成员进行授信,成员之间相互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融资模式。根据行业、地域的不同,各银行采用的中小企业联保贷款模式亦不同,有联保基金模式(协会联保模式)、网络联保、行业联保、联贷联保等多种模式。联保贷款模式有利于成员间内部监督,相互督促及时还款,同时,还具有更强的灵活性、可变性、易操作性,联保贷款为中小企业获得了更多的信贷资金。

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模式创新中的法律困境

(一)相关法律规范不健全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模式的创新与发展,需要相关法律制度的保护和扶持。而权利和动产担保法律规范的不健全,导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模式创新发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

1、权利担保的合法性缺失

(1)排污权抵押贷款缺乏法律依据

自2008年嘉兴市推出排污权抵押贷款以来,排污权抵押贷款模式迅速在全国蔓延。关于排污权的法律性质,学界有多种观点:有学者主张排污权属用益物权;有学者主张排污权具有准物权属性;有学者认为,排污权是种新型的环境役权;有学者认为,排污权属于人役权。也有学者认为,排污权进入物权体系困难重重,而将排污权归入合同债权既在理论上可取,又有助于排污权灵活运作。然而,依物权法定主义,排污权并未作为物权得到法律上的承认,其物权属性不能确定。同时,排污权的环境役权、人役权、合同债权性质也局限于理论探讨,没有得到立法机关的确认。因此,排污权抵押贷款的实践探索还缺乏法律依据,对于排污权的属性、排污权抵押的可行性以及排污权交易的条件等问题都有待相关法律法规的确认与完善。

(2)河道沙石开采权、商位使用权担保贷款缺乏法律保障

2010年简阳市探索出沙石开采权质押融资模式,为保障这一模式顺利实施,人民银行简阳市中心支行会同简阳市水利局了《简阳市河道沙石开采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然而,对于沙石开采权的性质,有学者主张河道沙石属矿产资源,沙石开采权则属于采矿权,若此种主张成立,则沙石开采权属用益物权,沙石开采权担保的方式应为抵押。《水法》、《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沙石开采权性质并没有规定,因此,沙石开采权担保是抵押还是质押,满足哪些条件此项担保可以成立,仍有待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明确规范。

目前,全国许多金融机构推出了商位(铺)使用权担保贷款。对于商位使用权担保是抵押还是质押,商铺使用权能否转租等问题,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明确,有待进一步规范。

2、动产质押监管法律法规不完善

随着动产担保融资的发展,动产质押监管这一融资担保模式迅速兴起。在实践中,动产质押监管的一般操作模式为:债务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以动产进行质押担保,银行委托第三人(一般为物流企业,在动产质押监管中作为监管人)代为监管质物,履行监管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质物的数量、质量的监管,对债务人或出质人出入库权利予以限制和约束,必要时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能力予以监管,发现有害于质权人利益的情形时及时通知质权人,防止损失的发生或扩大。由于法律对“监管”的概念并无明确规定,我国动产质押监管法律法规也不完善,动产质押监管实施过程中债权人与监管人主要通过质押监管合同明确各自的权责。因此,订立合同时未考虑到的风险出现时,债权人与监管人的权责分配就缺乏法律保障,所以,要积极完善动产质押监管的相应法律法规,为动产质押监管业务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3、融资性担保机构行业规范的缺失

融资性担保机构对保证担保融资模式的创新与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由于缺少对担保机构的法律规范和行业管理,实践中,担保机构担保效力不足,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要积极完善融资担保机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融资担保业监管主体、为担保机构确定对等的权利与责任,消除现存的政策,健全担保机构的信用评价体系。

(二)法律环境的缺失

1、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缺乏法律的有力支持

目前,《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对担保登记制度、担保物流转制度的规定不健全,这导致设定担保难,实现担保债权难。因此,要积极制定和完善各类担保物的流转制度和担保登记制度,以推动动产和权利担保的发展,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模式创新提供法律支撑。

2、征信立法的不足

篇(3)

[关键词]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法律问题

[DOI]1013939/jcnkizgsc201718306

随着社会经济与科技发展的不断进步,知识产权的保护领域逐渐从工业、科技延伸到农业等领域,关于农作物种质资源的法律保护制度也随之出现。实际上最早的关于农作物种质保护的法律是在1930年颁发的,美国颁布第一部《植物专利法》之后,其他各国也开始进行专项立法,不断完善关于农作物新品种以及育种者的权利保护法律。

1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的重要性分析

近几十年来,随着农作物种质资源的重要性不断彰显,一些生物海盗行为不断出现,给植物所有国以及育种人带来极大的损失。如跨国生物科技公司先正达公司从爱丁堡皇家植物园获取了一种坦桑尼亚乌桑巴拉山一带所特有罕见的非洲植物,宣称是自己公司经过多年研究培育出的,该公司利用这种植物获取了极大的商业利益,还为这种植物申请了专利。后来该事件曝光后,国际上的环保组织纷纷谴责这种新的殖民掠夺行为,称为生物海盗行为。生物海盗行为的不断出现,使得各国深刻地意识到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的必要性,国际上相关的农作物研究组织与环保组织等不断呼吁保护农作物种质资源的重要性,许多国家也相继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法律,建立农作物种质资源信息化平台,不断加大对本国或从外界收集的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力度。

2我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我国在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研究应用方面同其他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一样,农业科技育种水平不高,处于弱势地位。从当前我国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的现状及法律保护制度运行状况来看,我国在理论与实践上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具体分析我国在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存在的相关法律问题如下。

21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不健全

我国农作物种质资源相关法律在近几十年不断地完善建设中,基本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法律保护制度,包括国内公法、国内私法以及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法律制度等。虽然这些法律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发挥了保护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作用,但在某些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制度性缺陷。如国内关于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除此之外,还有一些相关的司法解释与保护规章制度。由于这些法律保护制度大多属于行政法规层面,在实际问题上适用性不强,而且当前的法律保护制度保护范围过小,对于农作物品种权的保护范围狭窄,导致面对农作物种质资源纠纷时,很难利用法律手段来有效维权。

22农作物种质资源法律保护执行能力较弱

一方面,由于国内农作物种业维权诉讼过程较为复杂,维权的成本也较高,并且在相关的农作物种质维权的法律规定中,品种权审查制度的运行还并不成熟,在审查时也没有具体地考虑到农业种植涉及的气候、土壤等生长条件,难以对侵权、非法获利造成的实际损失定量,造成维权赔付结果与理想效果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另一方面,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在农业经济对外开放和交流的步伐也在加快,我国拥有丰富的农作物遗传资源,一些跨国公司不可避免地要到我国拓展业务以及申请农作物品种权。然而由于当前我国农作物遗传资源的相关法律保护执法不健全,导致一些我国部分农作物品种权流失。

3强化农作物种质资源法律保护的建议对策

3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

首先,整合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就目前而言,我国涉及农作物植物新品种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只是一个条例,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并不具备优先适用权。因此,我国有必要将相关条例、法律制度进行整合完善,将部分条例上升到法律地位。此外,除《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外,现有关于农作物植物遗传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散见于种子法、森林法等法律内容里面,内容杂乱不具有条理性,可操作性不强,缺乏综合性管理法规。因此,我国有必要在整合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出台一部综合性、适用性强的农作物种质资源法。

其次,坚持农作物种质资源知识产权保护原则。我国无论是现在还是将来,在修订完善我国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制度的过程中,要在学习发达国家在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上先进的管理机制,不断完善自身的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制度。同时,还要综合考虑本国实际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农业、农村、农民实际情况,维持育种者利益与农民权利的平衡,确立农民权优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的利益。

32提高相关法律执法保护能力

针对当前我国在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的具体操作过程中存在的保护运行机制问题,首先,我国要在加快修订相关保护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科学合理、可执行度高的法律制度,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都能做到有法可依。同时,针对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执法人员,定期开展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相关法律知识培训制度,将国内外关于农作物种质资源的相关法律法规与制度措施都纳入培训内容中,从中学习借鉴可取的法律制度与应对措施,使其不断提升保护执法的能力。

33建立系统、全面的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体系

首先,我要进一步完善农业植物种质资源异位保护体系的建设,加快农业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与保护点的建设进度,为农作物引种试种、繁殖更新提供良好的条件。同时,我国要进一步强化对国内种质资源的调查收集与国外种质资源的引进,大力推进农作物种质资源的创新,为我国发展现代种业不断提供研究新材料。

其次,我国要进一步加大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体系的投入力度,设立专项资金用户维护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行与日常管护。同时,也要注重农作物种质资源研究、保护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积极引进高能力、高素质的科研人员,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体系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主动性,使其积极参与我国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

4结论

通俗地说,种质资源是由亲代遗传给子代的遗传物质,它是培育新品种的物质基础,只要挖掘和利用其中的一小部分,就足以为作物育种开辟广阔天地。发展至今,国际农业之间的竞争随着农业生物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变得越发激烈,在此形势下,我国要不断地改进当前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相关法律问题,保障我国农作物种质资源的完整性与战略价值。

参考文献:

[1]付深造我国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刻不容缓[J].中国农村科技,2014(3):32-35

[2]罗兴成我国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武汉华中农业大学,2015

[3]刘强为什么要保护农业的“野底子”――我国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综述[J].农村・农业・农民b,2015(9):30-31

[4]吴娅妮,王文科,孟淑春植物种质资源保存现状与对策研究(英文)[J].Agricultural Science & Technology,2013,14(5):732-737

[5]付深造,张恩瑜,陈超我国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利用现状及发展建议[J].种子世界,2013(10)

篇(4)

总之,在当前阶段来看,国家重视对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能够有效的实现技术进步和国家的快速发展,同时也有利于改善我国的经济发展现状,使得企业重视新型技术的研发,进而更好的进行资源的合理调配。因此,本文我们简要分析一下法学的相关方法论为其提供了有效的依据。

1 概念简述

1.1 法学

法学主要是马克思以及恩格斯所创立的一门法律学,理论的核心基础为辩证唯物主义理论,而这也为法学的建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法学涵盖了法律当中的各个方面,从商学、刑法学到诉讼学等法学都有一定的涉猎。

法律是保障公民一切权利最根本的手段,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来说也不例外,只有重视利用法学的理论基础,最终才能够有效的保证企业的知识产权合理性和有效性。

1.2 方法论简述

方法论多种多样,但是所有的方法论都是基于辩证唯物主义而设立的。这个需要我们清晰的认识到:一切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等方法论都是法学的精髓所在。

本文我们主要分析实证分析法以及规范分析法的有效作用。实证分析法主要重视以事实说话,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建设过程中,通过实证分析法能够有效的保证法律的规范性,而且在构建的过程中结合归纳与理性的分析,通过一定的社会调查以及资料的分析,最终能够有效的促进相关法律的建立。

总而言之,法律法规的真实含义并不是为了限制人们的权利,其创设的根本并不是为了束缚人的思想,而其存在的根本意义是通过法律来进行相关行为的规范,进而保证人们的生活方式能够朝着更加标准规范的方向进行。

2 企业知识产权保护

前面我们提及对当前法学的相关理论基础以及理论概念进行了系统全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法学为我国构建全面系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法提供了有效的理论基础。而且法学中有效的思想为知识产权法的规范性奠定基础。下面我们主要分析一下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意义。

2.1 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加入WTO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发展逐步进入到了成熟阶段,但是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意识和思想依然存在较大的局限性,国家以及相关部门缺乏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一直到最近几年来,我国相关新型技术的大量出现,知识产权的重要程度引起了国家相关部门的重视,随着新型技术的大量涌现也日益凸显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需要我们尽快从各方面着手重视的。

相比较而言,在传统经济发展过程中,大部分的企业往往缺乏对专利权的重视,甚至有的企业往往缺乏这部分的意识,很多商标或者技术等都缺乏申请专利的意识,最终导致这些专利被不法分子利用并牟取暴利。

因此,当前这个阶段实施有效的专利产权保护法是非常有必要的。能够有效的保障我国的技术专利,促进企业更好更快发展。企业凭借自身的专利新型技术能够在日益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之下占有一席立足之地,更好的构建自身的核心竞争力,让企业能够更好的发展下去的。

总之,构建全面系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法才能够提升企业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观念,使企业更好的进行新型技术的研发工作,让企业能够在新型技术研发的过程中看到未来,最终也相应的促进了我们经济的快速发展。

2.2 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已经相对的落后于发达国家,并且我国目前企业对于专利权的重视程度还是远远不够的,需要进一步重视起来。

目前,针对这种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以下相关问题:有的企业与其他企业进行商标以及技术专利上的谈判过程中,虽然一方企业本身占据对技术或商标的专利,但是并未到相关专业机构中申请相应的专利,最终导致在谈判的过程中缺乏有效的证据,最终造成企业的相关损失。

另一方面我国在申请相关专利的过程中,有的企业虽然申请了专利但是只是申请国内相关技术以及知识专利,在很大程度上企业会忽视国外相关专利的申请,导致国内虽然有一定的法律保护,但是国外没有法律进行保护,使得知识产权外泄,造成了大量的技术外流,使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综合国力的提升受到了极大的影响,这些都是我国企业目前针对知识产权保护所面临的相关问题。

3 法学视角下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方法论策略

上面我们对当前阶段我国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法过程中存在的局限性和问题进行了系统的阐述和分析,可以看出一方面??施基于法学的知识产权保护法是非常有必要的;另一方面我国由于起步较晚,在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构建过程中依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下面主要是针对存在的问题阐述在当前阶段如何能够实施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3.1 以历史唯物主义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首先,对于国家来说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法的构建,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能够有效的提升企业的发展,促进企业的创新技术研发。

具体的做法首先应当对企业所开展的新型技术和新型外观予以鼓励,在新型技术研发完成之后,鼓励相关企业能够进行专利的申请,同时国家应该予以物质上的鼓励,进而促进企业更好的发展,保证企业形成有效的创新能力。

专利权保护制度主要是保护专利申请人的自身利益,能够使其他使用技术的人员在付出一定的代价之后才能够使用相关技术手段,换句话说专利权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技术的垄断作用,而这种垄断作用又反作用于市场经济发展,促使企业研发新型技术,实现了企业新型技术的整体发展。

在国家层面上我们能够看到历史唯物主义的身影,一方面需要用阶级眼光看待问题;另一方面需要坚持与时俱进的思想来看待问题,通过这两方面的重视以及历史唯物主义观念的落实,对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保证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能够与时俱进,跟随时代的潮流。

3.2 以经济分析法加强企业自身建设

其次,企业应当以法学当中的经济分析法来加强自身的建设。企业在进行知识产权专利的申请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到专利能够为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同时企?I应当重视自身相关新型技术的研发,在内部建设过程中重视专业人才的培养机制,培养综合发展的人才,进而为企业研发专利奠定坚实的基础。

当前部分企业应当转变传统的思想观念,在目前市场经济体制基础下,看一个企业的发展前景以及市场竞争的优势已经不再是传统经济发展过程中观察企业的生产能力以及内部设备的数量,而是重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重视企业的创造能力,能否在新型技术的研发上贡献有效的力量。因此,当下我国企业家应当将企业发展的重心放在“创新”这方面的。

3.3 以实证法完善《商标法》

另外,国家应当通过实证分析法来进一步完善《商标法》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我国当前企业商标问题不容乐观,很多企业由于商标没有及时的进行注册和专利的申请,导致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

我国在进行《商标法》法律的完善过程中应当充分结合实证法的相关理论基础,通过社会调查,文献统计以及对市场发展态势的总结等来得出有效的制度。《商标法》应当重视市场经济中诚实守信原则的推出、明确企业商标相关专利权的时间范围,最终才能保证企业的基本利益。

3.4 以经济分析法加大政府管理力度

最后,经济分析法提出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人们不能以单纯的经济发展形式来决定法律的创办形式,而应当结合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各个因素促进法律的形成。[1]

从经济分析法的方向,国家以及政府应当重视对相关管理力度的加强,对侵权行为采取严肃的处理,保证企业的知识产权。另外,也应当加强相关知识产权的宣传工作,提高企业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当企业发生了被侵权现象时,应当在最短的时间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保护企业自身的知识产权。[2]

篇(5)

1.1不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当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风险投资的相关法律法规,法律对风险投资的保护相对还是比较薄弱的。风险投资与《公司法》密切相关,但是它仍然存在着部分不利于风险投资体系建立的条款。例如在新公司法中规定,本公司的股票公司不得收购,但是公司为了减少资本而对股权进行注销、与拥有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进行合并时除外等。我国风险投资公司在很大程度上会因这一规定的限制而难以通过股权回购的方式实现资本退出;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内的相关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如果受让的对象是非股东,需要经过超过半数的其他股东同意,这一限制性出资转让条款严重阻碍了风险投资的退出;此外,公司法还规定,拥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发起人,在公司成立起一年之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份,这一条款也同样构成了风险投资退出的另一阻力。

1.2风险投资缺乏良好的中介服务

环境中介服务缺乏良好的环境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缺乏完善的中介机构体系,我国尚缺乏与风险投资相关的保险机构、风险投资的专业顾问机构以及风险投资行业协会等有关单位。二是中介机构服务的不全面,不管采取什么样的方式退出,风险投资对中介机构所提供的协助都是必要的。在这一方面当前我国的中介机构还无法满足估值的真实性、科学性和服务职能的需求,风险资本受到中介机构缺乏准确性评估和服务不全面的限制难以顺利实现退出。三是缺乏熟练掌握风险资本运作的拥有较高水平的风险投资人才。因风险投资在退出时会运用到高科技、投资、公司战略、金融、财务、经营管理等各方面的知识,并且在投融资的实际操作过程中能够解决一系列问题,这就对风险投资人才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既要具备丰富的实践操作经验,又要具有专业素养,但是当前我国拥有较高水平的风险投资人才确实较少。

1.3风险投资缺乏合理的市场

退出制度我国主板市场的门槛相对较高,很难成为风险资本退出的主要渠道。当前我国由于普遍存在风险投资公司规模较小的情况,考虑到通过分散化持有资金降低风险和短期资金的回报压力的要求,所以风险投资公司不可能将所有赌注都押在一个风险企业上,因此风险企业要想满足主板上市的要求难以仅靠风险投资就能实现。即便满足了要求,根据相关规定在二级市场上法人股也无法流通。欠发达的场外交易市场,很难有效的实现资本退出。在投资者之间的产权转移就是风险投资退出的本质,这主要依赖于产权市场的逐步完善和产权关系的明确。在地方设立的各种形式的场外交易市场,给为数不少的风险投资公司以及大量处于创业初期、尚未满足创业板上市要求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了选择风险投资的场所和退出的渠道。然而当前我国场外交易市场大多分布在各地方产权交易中心,产生了过高的交易成本和漫长的交易过程,容易丧失最好的退出时机,同时在产权交易中占了较大比重:请记住我站域名的是非证券化实物,非上市公司不允许交易,有效监管缺失。

二、我国风险投资健全退出机制的策略

2.1逐步完善风险投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通过《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可以知道,我国实行的相关法律在有些条款规定上对发展风险投资及其风险资本顺利实现退出方面产生了一定阻碍,因此我国需要针对风险投资加快修订与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在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时机成熟后可考虑颁发《风险投资法》,以明确系统的规范风险投资基金、证券、风险投资担保、风险投资保险、风险投资税务以及风险投资公司相关的法律责任与义务等问题。与此同时,对新公司法中不利于推动风险投资企业快速发展及其风险资本实现顺利退出的相关条款继续进行修改补偿,使得《公司法》《、风险投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能够相互协调,以便对风险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予以充分保护,逐渐使我国风险投资业务得到规范,最终实现对我国高科技产业的推动。

2.2加快建设风险投资中的中介机构

当前我国的风险投资非常缺乏专业性强的中介机构,这就使得风险资本的退出在很大程度上受到限制。与风险投资密切相关的中介机构包括:一是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它提供的服务主要是评估风险企业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的价值,为风险企业所拥有的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在股权中占的比例提供参考依据;二是标准认证机构,它提供的服务主要是鉴别哪些企业属于高科技范畴,以及所研发的技术是否具有先进性;三是科技项目评估机构,它提供的服务主要是评价某些高科技项目在其专业领域中的市场前景;四是专业性担保公司,它提供的服务主要是风险企业在申请银行贷款时为其提供担保服务。我国风险投资业务还处在探索阶段,为了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及尽量规避风险,保险公司需要加快研发针对高新技术投保的相关业务,防范风险企业与风险投资公司因承担过重的风险而产生重大亏损。与此同时,针对风险投资人才的培养方式需要从我国具体国情出发,方式应灵活多变。当务之急就是从企业家、科技专家和金融投资专家着手,培养一大批符合要求的高水平的风险投资人才。信托投资公司与证券公司拥有大量具备较强风险意识与丰富经验的资金运作人员,但是针对他们具备的实业投资技能需要加强培训;科技企业与科研机构中的大量工程技术人员与技术专家对高新技术具有较强的洞察力,能够准确的判断出高新技术的潜力和市场走向,应逐步提高与丰富他们的管理水平与金融专业知识。

2.3完善资本市场体系,建立多样化的退出机制

风险投资退出的最终目的就是收回风险资本与实现增值,所以其退出方式不要局限于哪一种形式,IPO或创业板上市也不是风险投资退出所选择的唯一渠道。在西方发达国家风险资本实行的退出机制是多层次的、多样化的交易体系,除了进行IPO,还可以借助股权转让、借壳上市、兼并与收购、企业回购等方式,是风险资本经常使用的退出渠道。然而风险资本退出机制的多样化需要完善的资本市场体系为其提供基础。西方发达国家是以二板市场、主板市场为主,结合产权交易市场等并存的资本市场体系,这一体系为风险资本退出提供了多样化的渠道。我国需要学习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完善我国资本市场体系,建立多样化的退出机制,主要包括:有针对性的建立多个地方性证券交易中心;在股份代办转让系统中对创投企业的股份试行交易;对产权交易中心加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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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新型城镇化 土地流转 农民权益 制度改革

一、引言

城镇化建设是我国由农业社会转向工业社会的巨大推动力,是解决我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根本出路,更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内在要求。而新型城镇化是指坚持以人为本,以新型工业化为动力,以统筹兼顾为原则,推动城市现代化、城市集群化、城市生态化、农村城镇化,全面提升城镇化质量和水平,走科学发展、集约高效、功能完善、环境友好、社会和谐、个性鲜明、城乡一体、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城镇化建设路子。

二、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土地流转现状综述

(一)新型城镇化与土地流转的关系

所谓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土地流转,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

(1)合理的农地流转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

(2)合理的农地流转是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条件。

(3)合理的农地流转必然加快城镇化建设的步伐。

(二)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土地流转弊端

(1)农村土地流转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

首先,流转权限规定不明。

其次,土地流转方式的相关规定亦不明确具体。

第三,权利的设立与流转公示方式不明。

(2)农村土地流转市场风险保障机制不完善

目前,我国缺乏完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风险保障机制。另一方面,我国现行法规不利于解决土地流转过程中产生的纠纷。

(3) 农村土地流转行为不规范

第一,在农民之间土地流转不规范;第二,有的农户与专业化农业公司签订的合同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撑;第三,在所签订的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合同文本中,存在着与国家现行法律抵触的内容,合同文本缺乏规范性,未经司法部门的司法鉴定。第四,农村土地流转机制缺乏规范,存在较大的随意性。

(4)农村土地产权界定不明晰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关系不明晰、产权虚置、管理工作混乱、农民的合法土地权利缺乏法律保障,导致了很多进城务工的农民不愿放弃农村土地,土地资源很难进入市场进行流通或流转。土地资源长久闲置,造成巨大浪费,也影响了城镇化进程。

三、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保障

(一)改革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市场化发展有赖于土地产权制度的明晰,赋与土地使用者真正意义上的流转权利,建立起权责明晰、流转顺畅的现代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二)充分发挥政府职能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双方应当地位平等,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之上,政府的介入失去了实质的意义。

(三)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

针对我国现行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应出台相关法规,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程序。

(四) 修订和完善 《土地管理法》

根据现行法律,当农户承包的土地被国家依法征用时容易引起争议。因此,适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中存有互相矛盾的条款,并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权益分成,对于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具有重要意义。

四、健全土地流转制度改革的对策及建议

(一)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滞后,影响着农村社会的稳定,制约着农村经济的发展。要加速推进农村土地资本化流转就有必要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大力提高农村医疗和养老的保障力度。

(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法制环境

政府门要尽快出台有关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关于土地流转合同书的规范格式,制定出关于土地流转申报、审批、登记的一系列配套程序,以及对于合同纠纷的调解办法,为依法有序推进土地流转,创造有序、明确、统一的法律政策依据。

(三)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收益分配机制

(1)完善农民利益表达的沟通机制。

具体措施包括:加强法律宣传,让农民了解知晓关于农村土地的法律法规,提高农民的法制意识;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权流转的重大事项,要由农民统一投票决定,并进行村务公开,细化程序、细则,进行民主监督。

(2)完善农民利益的法律保障机制。

利益保障机制的核心就是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具体说来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依法保护、受损补偿和受害保护。

(四)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体系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培育成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成立土地流转中介服务机构,对流转信息进行统一收集与,对农户和业主进行咨询与指导。

五、结论与展望

土地资源是农民基本的生活资料,亦是农民最重要的社会保障,同时也是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土地流转涉及的法律问题已成为关系到农民切身利益,社会和谐发展的重大问题,对此,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的构建,同时加强政府职能,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以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最终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

(参与课题1: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年度项目;项目名称: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土地征收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3B022;参与课题2:2013年哈尔滨商业大学研究生创新科研项目;项目名称: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失地农民权益保障问题研究;项目编号:YJSCX2013-269HSD )

参考文献:

[1]马兴彬.我国农村城镇化进程中土地流转问题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2013(6).

[2]刘B.我国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土地流转问题研究[J].宏观经济,2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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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管理制度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还没有一套完整健全的管理制度,严重缺乏法律法规的约束。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缺乏法律依据会给国家带来损失,在发生资产管理问题时没有必要的制度保障,会造成管理混乱。

1.2会计账目不清

绝大多数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会计账目核算不清,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同时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引导,对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没有落实审计核算,出现了不计折旧、不核算、账实不符等情况。

1.3国有资产使用效率低

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国有资产是属于非生产领域的,不投入到经营性活动中去,这种“免费使用”的情况导致了目前我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使用效率低的情况。许多单位不计成本,不考虑费用,任意使用国有资产,是对国家的不负责任。同时,这些单位存在重视资金,轻视实物,重视采购,轻视管理的情况。在资产的分配使用中缺乏必要的监督,分配情况不透明,造成了资产的闲置或浪费。

1.4资产流失情况较严重

对于国有资产的处置,不少行政事业单位不经过监管部门的审批,就任意变卖、转让、重置国有资产,或者在国有资产尚有使用价值的时候就随意处理后重新购置新的,造成了资产的流失,同时也容易形成行政事业单位的铺张浪费和腐败行为。这些国有资产的分配本应具有服务性质,意在加强政府财政支出的调控能力,但是没有发挥其真正的作用,反而增加了财政负担。

2、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的具体方法与措施

2.1提升对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识

不从管理意识上提高对国有资产的重视,一切工作都无从谈起。只有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对于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具体的了解和认识,对资产管理工作重视,才能够把工作做好。应该在日常的工作中,加强对于国有资产管理的宣传工作,定期开展教育会议,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根本上意识到这一问题的重要性。

2.2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问题和现状要求必须尽快完善和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已经于2008年10月28日通过,于2009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但这只能作为管理体制改革中的第一步,不可能仅仅通过一部或某几部法律法规就能改善。要不断健全法制建设,详细划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范围和程序等,对于违背相关程序的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使得改革有法可依。

2.3完善相关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1)成立高规格的资产清查领导小组,全面开展单位资产清查,彻底摸清家底,统一核实处理单位历年遗留问题,以核实数据为依据,修正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

2)优化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功能,简化操作程序,完善单位基础数据转换、分析、决策等功能。

3)加速与部门预算、非税收入、政府采购等信息系统网络对接、交换反馈,真正实现资产的实物管理、财务等理、资金管理的有机融合。同时,健全的国有资产财务管理制度要求定期核算总账和明细账,对于资产的流入和流出要做详细的记录。资产的采购、使用和处置转移等步骤都要先经过审批,将管理与财务联系在一起,使账实相符。

2.4强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制

在国有资产管理改革中,不可忽视的一点就是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产权进行严格的界定和划分,做好产权集中管理。哪些国有资产可以使用,哪些不能使用,要做好规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对占有和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进行监管,禁止单位中的个人私自占用或转卖国有资产。做好资产配置工作。对于国有资产的配置,要根据行政事业单位的需求和规模进行,制定的分配标准要公平合理,对于特殊地区特殊用途的资产要具有灵活性。在分配阶段,就应做好财务预算,与之后的财务管理构成一个整体。

2.5构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绩效管理体系

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绩效管理体制应坚持科学性原则和全面性与特殊性相结合的原则。科学性原则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绩效评价体系和评价指标的设置应该以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预算、国有资产的特征、属性、具体的使用过程等综合因素来进行设立,体现在综合把握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状况和管理手段。全面性和特殊性相结合的原则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的使用行为和绩效评价过程是受到多方面因素的综合影响,而要真实、客观的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水平就必须以全面反映各个相关因素在国有资产管理中的作用的评价体系为准,从而使得行政事业单位在进行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绩效管理体制。

2.6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审计与监督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的审计与监督部门要切实履行其责任,加强对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占有的监督力度,将国有资产的完整性与增值作为其审查监督工作的重点内容,以便及时的发现问题,从而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另外对于固定资产的购置应该严格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政府采购制度,将政府采购纳入公开化、透明化的公共监督之下,实行公开招标、统一公平竞争的采购原则。对于固定资产的报废、变卖、调拨使用等则应该严格的坚持相关的固定资产申报、审批制度,实现固定资产的销账透明化与规范化。

3、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