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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典型案例精品(七篇)

时间:2023-09-03 14:46:37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环境污染典型案例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环境污染典型案例

篇(1)

关键词:环境化学;教学

随着技术和经济的发展,人类利用和改造自然的能力大大加强,同时也使资源的使用和废弃物排放量显著增多,这使自然环境的组成和结构受到了大规模的影响,从而破坏了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造成了全球性的环境污染和和生态破坏,对人类自身赖以生存的环境产生了很大影响。对自然环境产生破坏的结果称之为环境效应,根据环境效应的不同,可分为环境物理效应、环境化学效应和环境生物效应,其中环境化学效应在环境效应中影响量最大。环境化学是一门研究有害化学物质在环境介质中的存在、化学特性、行为和效应及其控制原理和方法的科学,因此环境化学是环境科学的核心组成部分,也是化学科学一个新的重要分支,目前该课程已成为高等学校化学化工、环境工程等专业的一门重要专业课。

一、列举典型案例

采用典型案例,充实教材教学内容,也是改进专业教学的有效方法之一。环境化学教材和一般教材一样,围绕本学科运用系统的理论知识进行分述。构成环境的三大要素―――大气、水、土壤三方面分别讲述化学污染物在这三种环境中形成、迁移、转化和归趋过程中的化学行为和生态效应,专业理论内容较多,实际事例比较少。为了丰富教学内容,增强教学效果,在教学过程中,笔者根据教学内容,把世界上发生的重大环境污染事件作为案例进行详细剖析,使学生对这些事件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对所学的专业知识有更深刻的理解。如学气中污染物的迁移部分时,要求学生掌握大气温度层结、辐射逆温、大气稳定度、气象条件和地理地势对大气中污染物迁移的影响。笔者用1930年比利时马斯河谷工业区马斯河谷烟雾事件、1984年12月3日美国联合碳化公司在印度博帕尔市发生的印度博帕尔事件、1986年4月26日发生在乌克兰切尔诺贝利的核泄漏事件、1948年10月26日发生在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多诺拉城的烟雾事件等案例结合专业理论进行详细分析,使学生能够把大气条件对大气中污染物扩散及对环境造成影响的知识有机地联系起来,充分理解影响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因素。又如在学气中污染物的转化部分时,要求学生掌握大气中污染物产生的原因、发生光化学反应的机理及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笔者用1943年夏季发生在美国西海岸洛杉矶市的光化学烟雾事件、1952年以来发生的伦敦烟雾事件对光化学烟雾、硫酸型烟雾产生的机理及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后果进行详细分析,使学生对大气中污染物的产生、转化及对环境的影响有更深刻的理解。再如在学习水环境中污染物存在形态和分布对环境的影响时,用1968年发生在日本的米糠油事件分析了有机污染物对水环境造成的影响和1953―1956年在日本熊本县水俣镇发生的水俣病事件,分析了无机重金属元素对水环境造成的影响和对人类造成的严重伤害,使学生进一步加深了对水体中有机污染物、无机污染物对对于人类生存具有极其重要意义的水资源造成的影响的认识。通过把这些世界上著名的污染事件与本课程中的相关专业理论联系起来,大大提高了学生对学习本课程意义的认识和他们的学习兴趣。

二、灵活选用教学方式

(一)多媒体教学

在不增加课时的前提下,使用多媒体教学比传统的板书教学效率能有较大提高,环境污染的实景图片引入课堂,能带来更大的震撼。污染传输动画能生动再现沙尘暴的起源、迁移和衰弱,生动而直观。然而,单纯的多媒体教学不利于剖析化学变化机理和探索生物转化路径,常常是ppt放完后,学生依然一知半解。为此,在教学中应选择板书+电子教案的模式,通过多媒体放映环境污染的景象,通过粉笔细说污染的成因和形成机制,这样的教学模式能达到充分调动学生的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的目的,突出了重点,深化了难点。

(二)教学组织形式

一般的教学模式都是教师讲授,学生记笔记、做作业,但这种方式已经不适于现代教育对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的要求,因此,在环境化学的教学中,应改变传统讲授式的模式,探索有效的教学方法与技巧,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

1.采用教学案例法

采用典型案例,充实教材教学内容。在教学过程中,根据教学内容,把世界上发生的一些重大环境污染事件作为案例进行详细剖析,比如在讲授大气污染化学时,首先介绍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中国酸雨分布等背景材料,然后布置学生在学习结束后思考和讨论如何从环境化学的角度解决相关污染问题,通过这种方式,可以让学生对环境问题有深入、透彻的认识。

2.采用专题讲座和专家讲学的形式

目前的教学形式主要讲授环境污染化学的基础理论知识,较少涉及到环境化学的研究前沿内容和实际的应用研究,因此,毕业生在应用环境化学基本知识分析解决实际环境问题的能力较弱。为此,在环境化学课堂安排有关环境化学应用的专题讲座十分必要,特别是邀请该领域的专家进行讲学,能让学生及时了解国内外环境化学及相关领域研究的最新动态,激发学生学习、探索环境问题的兴趣。

3.学生主讲,课堂讨论

在课堂教学过程中,增设学生主讲,课堂讨论的形式,提供一些难度较小的主题,要求学生查阅文献,制作PPT或撰写读书报告,并在课堂上进行交流讨论,学生科分组进行,各自分工。这样的形式能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锻炼学生分析问题和表述问题的能力,并且提高了学生查阅和综合文献的能力,一举多得。

三、时刻不忘素质教育

在我们的实验教学中,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会产生一些有毒有害的气体或污染物,学生在做实验过程中时刻要意识到这一点。在做实验过程中应将常规实验改为微型实验,提醒学生不要浪费化学药剂,不要随意在实验室倾倒有毒物质,以免做环保实验的同时又对环境造成危害。让学生把所做实验产生的污水收集起来,根据废水的性质进行处理后再送污水处理站。如“活性炭对苯酚吸附性能的测试”,要求学生尽可能准确量取废水,否则多取的废水就会对环境造成一定的危害,吸附完苯酚的活性炭要用专用仪器盛装,残留的苯酚溶液要排入学校专用的化学废物收集桶。尽可能将废弃物回收、利用、化害为利、变废为宝,也包括对暂时不能利用的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使学生养成保护环境的良好习惯。

参考文献:

篇(2)

【关键词】新农村 河北省 环境污染 综合治理

一、河北省新农村建设进程中的环境污染现状

(一)工业污染源从城市转向农村

随着现代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城市人口规模的扩大,加上产业梯级转移和农村生产力分布调整的加剧,越来越多的工业园区在农村地区悄然兴起,造成城镇工业废水、生活垃圾向农村地区转移,农村环境污染严重。而其中的工业企业废水、废气、废渣等“三废”超标排放是导致农村环境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不得当

农民的环保意识相对比较薄弱,农村环保基础实施相对滞后,大多数农村没有地下污水处理站和垃圾处理站。村民们将自家的生活垃圾直接倾倒在田间水渠,污染生态环境的同时,生活污水中含有的重金属和难以降解的有毒物质随着渗透土壤中,如果到达地下水系统,将会引起地下水的污染。河北省农村地下水污染情况比较严重,根据《华北平原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显示,华北平原局部地区地下水存在重金属超标现象,主要污染成分为贡、镉、铬、铅等,污染来自海河流域污染地表水入渗补给,严重威胁河北省地下水饮用水源安全。

(三)农业面源污染严重

根据2012年河北省环境公告显示:2012年全省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134.9万吨,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为42.3万吨,农业源排放量为91.8万吨。可见河北省农业面源污染严重,已经逐渐超过工业点源污染和城镇生活污染。而近几年,由于农民缺乏相关的环保意识,盲目提高农产品产量,使得农药、化肥、地膜的施用量呈上升趋势。据《2012年河北省环境状况公告》数据显示,2012年河北省粮食播种面积为6302.37千公顷,其中农用化肥施用量为329.33万吨,农药使用量为8.48万吨,农用塑料薄膜使用量为12.69万吨,其中地膜使用量68248吨,地膜覆盖面积达1159.06千公顷。与2011年相比全省农药、化肥、地膜使用量呈上升趋势。

二、国内外环境污染治理典型案例及启示

(一)德国的环境污染治理实践

德国注重保护生态农业发展。德国政府高度重视对农场生态环境的保护,规定禁止使用化学农药,采用与自然控制力相协调的病虫害防治措施;禁止使用化学肥料,采用农家肥料,种植豆科植物,实施秸秆还田措施;采用合理多样的轮作和间作制度。政策上,实施环境保护补贴,使得生产对环境的影响向着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方向发展。

给我们的启示:一是推进农村环境局域化管理。可以从农村的整体规划入手,以村为单位,结合村子自身的农业及景观特点,制定具有特色的环境保护局域规划。二是发展生态农业。例如可利用“秸秆还田”等措施,对土地施天然肥料而减少化肥的实施,这样一方面可以促进土壤有机物及氮、磷、钾等含量的增加,提高土壤水分的保蓄能力,还能防治燃烧秸秆所导致的大气污染。

(二)美国的环境污染治理实践

美国农村拥有一整套完整的垃圾处理回收产业链。在美国的乡村,生活垃圾都是由规模不大的、专门从事废弃物收购的家庭公司来承担,这些公司在当地“比比皆是”,家庭公司的员工也是农民,他们开着垃圾车去各家各户收取垃圾,并取得一定费用。这样美国农村生活垃圾就得到了很好的处理,经过收集、回收、处理、加工、销售等一系列商业化的运行模式,形成一个垃圾回收的产业链。

给我们的启示:一是农村环境污染治理,需要村民提高自主意识。政府的法律制度是约束外因,提高农民自身的环保意识是内因,内因外因相结合才是实施环境污染综合治理的有效途径。二是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制度。目前我国农村的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过于分散,没有一部农村环境保护的专门法,造成农村特有的一些环境污染,没有明确的监管和治理措施,因而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

三、河北省农村发展的环境污染治理建议

通过借鉴国内外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的经验,提出适合河北省新农村建设的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的建议:

(1)积极完善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深入开展村镇污水处理和城乡一体垃圾处理试点工作。多增加一些环保服务站,垃圾处理回收站,完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争取做到每个村落都能够设一个能够解决自身污水垃圾的处理系统,村中建立更多的符合卫生条件的厕所,并定期有专人负责清理回收。各级政府要动员村民捐助农村环保设施,为农村环境治理争取到更多的资金。

(2)发展生态环保农业。在农业生产上,要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膜等化学物质,实行有机肥和无机肥相结合,通过采用生物防治病虫害方法进而大量使用农家肥、种植绿肥等方法,提高农作物的产量;采用合理多样的轮作和间作制度,提高土壤肥力,保护生态环境;合理采用“秸秆还田”措施,增加土壤中的有机物质,防治大气污染。

只有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农业生态经济,才能将“环境污染治理”落到实处,而非停留在口头上,真正为村民谋取利益,从根本上调动村民积极性,从而促进河北省经济又快又好地发展。

篇(3)

一、2006年8月9日,国内首例新房致儿童白血病死亡案件――装修造成室内环境污染安全问题

点评:

这是目前我国首例由于新房装修甲醛污染引发的儿童死亡案件。在目前消费者对室内环境污染越来越重视的情况下,这个案件的宣判更加具有典型意义:案件又一次提醒广大消费者,警惕室内环境中的污染物对儿童健康的伤害。虽然目前造成儿童疾病的因素比较多,但是,环境污染特别是室内环境污染对儿童健康的危害不可忽视。在该案的庭审中,林先生的律师以卫生组织的第153号公告,称甲醛可引发白血病和中国室内环境监测委员会的特别警示为主要证据,对于提高消费者对室内装修污染问题关注具有重要意义。

室内装修污染控制要点:

1、注意从源头上控制建筑、装修和家具造成的室内环境污染;

2、在装修别是儿童房的装修中一定要注意室内环境污染不仅仅是由装修材料使用不当而引起的,一是设计不合理,在儿童房过多使用材料;二是工艺不合理,如地板下铺大芯板,墙上刷清漆等等;三是选择了劣质的装修材料等等都会造成室内环境污染问题:

3、及时进行室内环境污染净化治理和检测。进行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治理一定要请正规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防止不规范的检测和治理污染了您的室内环境:

4、要科学的使用各种室内环境污染净化治理的方法,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的综合治理。不能片面的采用和相信一种方法,更不要采用不科学的方法。

二、大连发生装修私改管线爆炸9死1伤事件――厨房装修安全问题

事件回放:2006年11月17日,大连市甘井子区一居民楼内发生燃爆事故,导致二层、三层楼板塌陷、墙体开裂,造成该楼其他51户及邻楼22户居民房屋门窗受损、附近一所小学教室和一饭店门窗玻璃破碎。爆炸事故共造成3户9名居民遇难,1名居民被严重烧伤。经当地政府组织现场勘查,发现这是一起由居民厨房装修不当引发的爆炸事故。该户居民在厨房装修不当引发的爆炸事故。该户居民在装修房屋时违规私自改动液化气管线,违规使用PPR塑料管代替无缝钢管,结果在装修后使用不足7天,液化气泄漏爆炸。

点评:

很多家庭在装修时都要对厨房进行装修,很多家庭和装修公司因为怕麻烦或者节约成本,将管线之间的净距缩短或者没有加装套管等,增加了煤气泄漏的概率和发生火灾的可能性。所以在布置厨房管线时,需要慎重。特别是冬季取暖期间,煤气、液化气管道易发生破裂泄漏,而门窗紧闭,通风不畅,更易发生煤气煤烟中毒事故。

依据《大连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要加大对私自改动煤气、液化气管线和非法盗用燃气的查处力度,及时纠正城镇居民违规用气、非法用气行为,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厨房装修安全注意要点:

1、装修时改造燃气设施一定要经过燃气管理部门的专业人员同意,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施工,按照规定燃气管道穿墙必须使用金属管,不能随便用其他管替代。燃气器具的连接胶管长度不能超过1米;

2、厨房装修时不要封闭燃气设施,特别是燃气取暖炉。必须封闭的需要采取容易开启的装置,易于检修和维护。管道的表后阀门一定不要封闭,便于用气后及时关闭:

3、装修如果计划改变房间格局时,一些家庭在装修中把厨房改造成开放式厨房,也容易留下燃气污染和一氧化碳泄漏的危害隐患,一定要考虑安全因素。如果燃气取暖炉在厨房里面,尽量不要装修开放式厨房,封闭阳台时不要把燃气器具的排烟道封闭在阳台内;

4、厨房内定要有留好通风设施。特别是一些设计在封闭房间内的厨房,安装效果好的通风设施。在门、窗关闭后使用燃气应能通风换气,同时注意厨房与其他房间门的密封;

5、选择合格的燃气灶,注意在装修时设置灶前阀门,用气完毕要及时关闭灶前阀。经常检查安全和漏气情况,如遇突然停气,要及时将燃气器具开关及灶前阀全部关闭。

篇(4)

 

立法上的缺陷、刑罚处罚较轻、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数量少等问题,使得犯罪人对自己的行为有恃无恐,因而对于环境犯罪的立法的完善已迫在眉睫,通过明确严格责任的原则、引入危险犯等概念,加强刑法对于环境犯罪的威慑力,并且通过合理适用罚金刑从经济根源上减少环境犯罪,实现“美丽中国”的目标。

 

过去一年之中,PM2.5数值牵动着国人的神经,大气污染问题成为全民最为关注的环境问题。中国在超越许多国家,成为世界经济大国的同时,频现的环境污染问题,开始阻止发展的步伐,造成了难以估计的损失。对于环境污染犯罪的关注也被提到最高点,两高更是相继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典型案例。

 

一、环境犯罪立法的现状

 

伴随着环境污染的日渐严重,对于环境治理的关注程度的持续增加,有关环境犯罪的法律也频频出台。

 

《刑法修正案(八)》则对97《刑法》中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做出修改,将环境犯罪从结果犯转化为行为犯,同时对环境污染物质的种类和范围进行了扩大以及扩大了对于“环境”的界定,使得“环境”的一词的范围涵盖性更高,取消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改为污染环境罪。

 

2013年两高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对“严重污染环境”这一要件的标准予以明确,缓解在办理环境污染犯罪过程中取证难,认定标准模糊的缺陷。该司法解释的公布对于环境犯罪的罪与非罪的标准予以划分,降低了入罪的门槛、也将污染物的范围和种类再次予以扩大,并且使得自由裁量的范围被进一步限制,体现了罪刑法定的思想。

 

同时加强了对于环境犯罪的打击和处罚的力度,对于敏感人群、特殊区域和期间予以特殊保护,解决环境犯罪举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的困境,有舆论认为中国已经迎来了对环境犯罪,“重典治理的时代①”。

 

二、环境犯罪立法的问题

 

(一)对于环境犯罪的重视程度不够

 

目前针对环境犯罪的立法归属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那么就意味着环境犯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关于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的制度,从客体上就限制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规制范围,使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带有了行政从属性,也使得环境犯罪在刑法分则中的地位较低。这与当前社会立法者对于环境犯罪问题的重视程度是背道而驰的。

 

(二)对于环境犯罪行为的表述不规范

 

除了破环环境资源保护罪之外,在分则中也有其他关于环境犯罪的立法,大部分被归入走私罪这一章节中。这样的立法结构使得刑法不能全面的对环境权进行定义、概括。其次目前对于环境的定义相对狭窄,如近年频现的光污染等新兴污染出现了法律适用的空白。因此在环境治理过程中,由于缺乏法律,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有违罪刑法定的原则。

 

(三)对于环境犯罪刑罚观的缺陷

 

《刑修八》环境犯罪从结果犯转化为行为犯,既以法定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但当严重的环境污染产生时,通常是不可逆、无法补救的,若入罪标准是达到严重污染时,侵害结果将持续存在,不因行为人受到处罚而终结。因此等行为实施完成再进行治理为时晚矣。

 

尽管对环境犯罪行为触犯数罪,明确从一重罪处断对的原则。环境犯罪将面临无期、甚至是死刑。但从总体来看,其所受的刑罚与行为造成的危害不相适应,很难提高刑罚对环境犯罪的威慑力。

 

罚金刑处罚总体偏低,尤其对单位犯罪实施罚金刑时,与其由此获得的利益存在较大的差距,使企业甘冒风险实施犯罪。另外,对环境犯罪提起刑诉的案件极少,更多的都被处以行政处罚就不了了之,结案数和实际犯罪数之间的差距巨大,刑法的威慑力未能得到充分的发挥。

 

三、环境犯罪立法的对策

 

(一)在刑法中单设一个章节

 

现有的涉及环境犯罪的罪名较为松散,仅依靠刑法修正案对原有条文进行修改已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应将分散在各章节中关于环境犯罪的条文整合,单设专节规制环境犯罪行为,既体现立法者对环境保护的重视,也更能突出环境权的特征。

 

将该章节列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之间,既可以突出立法者对生态权益的重视,也是生态本位思想的体现。同时环境犯罪通过危害环境,从而侵害到个体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其较之单纯侵害公民个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更甚。

 

法律中现有的环境立法较为滞后,存在较大的空白之处,因此应根据当前社会对于环境犯罪的分类,增加新的罪名。并且将现有的刑法条文中的污染环境罪更加进一步的细分为多个条文。

 

(二)确立严格责任原则

 

由于我国对环境犯罪是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归责原则的,存在举证难、认定难等问题,导致对环境犯罪追究刑责的比例偏低。

 

由于环境污染产生的原因是多样的,使得环境犯罪的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不明显,环境的传导效应,使环境污染是一个长期且不断扩大的过程,甚至以现有技术和知识无法测量,那么对两者之间因果关系的证明更难了。

 

当前我国刑法学界呼吁引入相对的严格责任以应对主观罪过无法确定的情况,以解决当前面临的问题。实施犯罪行为的行为人需证明其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危害结果是由于其无法控制的原因所造成的,其以尽力避免,通过部分证明责任的转移,避免环境犯罪追责难得困境。

 

(三)在环境犯罪中设立危险犯

 

环境犯罪从结果犯转化为行为犯,降低了环境犯罪的入罪标准,但是环境犯罪的特殊性,使得行为一旦实施足以产生危害且这种危害不可逆,这就决定对于环境犯罪的刑法治理需要侧重于预防。环境犯罪危险犯就是当行为人实施了危害行为,产生危险状态即构成犯罪。这使得法律更早的介入环境问题,防止结果的恶化。

 

同时以预防为主的环境犯罪治理得到全世界普遍的认同,多部国际公约对于预防原则均有说明,在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支持下,对于危险犯的引入具有其现实意义。

 

(四)完善罚金刑的相关规定

 

罚金刑与环境犯罪的诸多特征是相符合的,也是当前我国对单位犯罪的刑罚方式。单位为了牟利进行犯罪因此对其剥夺一定数额的金钱,既剥夺其继续犯罪的经济条件,也能起到惩罚教育的作用,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②。因而对于环境犯罪适用罚金刑有其合理性。

 

因此应对环境犯罪的罚金刑制度进行完善,通过确立权威的罚金计算公式,解决目前罚金数额标准不定,法官自由裁量过大的情况;建立财产状况的调查机制,以结合行为人缴纳罚金的能力以综合考量。引入“日罚累进制③”,环境犯罪结果的延续性、长期性和“日罚制”罚金的特征是相契合的,也可以成为我国刑法对于环境犯罪规制的一种探索。

篇(5)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建设和谐环境为目的,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各单位抓紧抓好环保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强化管理,严格执法,全面提升环境监管能力,为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实的环境保障。

(二)目标任务。建立健全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各镇(街道)属地管理、各部门各单位分线管理的环境保护工作体系,严格落实环境保护问责制,确保全县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环境质量不断完善,环境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

二、职责分工与工作要求

(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1、各镇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是本辖区内环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保工作负全面责任,务必亲自安排、亲自调度、坚决落实。各镇(街道)要成立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确保不发生任何问题。

2、各镇(街道)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做好本辖区内建成区和村庄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处理系统的规划与建设以及运营监管工作,不折不扣地做好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达标排放等工作,做好辖区村庄、生产经营单位的环境保护监管,坚决避免环境污染事故发生;认真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及时取缔“十五(土)小”和“新六小”企业,不得默许、纵容甚至支持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生产经营单位在本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否则,要严肃追究责任,决不姑息迁就。

3、各镇(街道)要协助环保部门搞好环境执法、环境处理、污染纠纷调解、污染事故处理以及其他环境保护活动;要协助农业部门做好农药、化肥的使用监管,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业,切实减轻农业面源污染;全面推广秸秆综合利用,严禁露天焚烧秸秆;要协助畜禽管理部门做好畜禽养殖、加工的污染防治,科学合理规划统一的养殖、加工小区,便于污染的集中治理;要协助其他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

(二)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1、环保部门要依法对全县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并对全县的环境保护工作搞好指导、协调、督促和考核。

2、县直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责任。

3、环保及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好环境保护监管职能。

4、县直各部门各单位在履行项目审批、颁发证照等职责时,要认真落实环保审批前置制度,严格按照[2007]64号文件要求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三)各生产经营单位

1、企业法人代表是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企业作为生产、经营的主体,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要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按照环保审批要求必须进行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的余地;否则,依法予以坚决取缔。

3、各企业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程序》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申请验收。

4、各企业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环保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切实加强环境保护管理,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杜绝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确保环境安全。如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务必在第一时间报告县环保部门和所镇(街道),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污染扩大。

5、各重点排污企业要成立环境监测机构,定期对排污情况进行监测,发现超标现象及时向县环保部门汇报。

三、监督管理措施

(一)加强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好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与职责,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切实抓好环境质量控制、建设项目管理、环境执法监督、环境监测预警、污染事故处理“五大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县环保局要加强与各相关部门、单位的联系与沟通,确保各项环境保护管理措施、制度落到实处。

(二)加大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把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加大重大环境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力度,做到反复排查、彻底整改。重大环境事故隐患未整改前,要切实落实好各项监控防范措施,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防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要进一步明确监管部门、属地镇(街道)和企业三级责任,强化日常监控,严格落实监管措施,确保监控到位。要认真开展重大污染源风险评估工作,积极推进重大污染源监控网络建设步伐,逐步实现全县重大污染源网络化实时监控。

篇(6)

立法态势

我国环境司法实践尚处于探索阶段,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等实际问题,尤其目前存在着鉴定主体不明确、鉴定技术标准缺失、鉴定范围模糊、鉴定理论准备不充分等问题,为此亟待研究和制定如何更有效地从严惩治环境污染犯罪的法律技术标准。2006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制定了《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1997年《刑法》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和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定罪量刑标准。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对1997年《刑法》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扩大了污染物的范围,将原来规定的“其他危险废物”修改为“其他有害物质”;二是降低了入罪门槛,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修改后,罪名由原来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相应调整为“污染环境罪”。

《解释》明确了1997年《刑法》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和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并结合司法实践过程中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等实际问题,对有关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新的规定,进一步加大了打击力度,严密了刑事法网。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加强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打击力度,体现了从严惩治、从严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立法目标。首先是降低了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的门槛,比如过去污染环境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才能定罪,现在一人以上重伤就可以定罪;以往是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才能加重处罚,现在只要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就可以加重处罚。

第二,从结果犯变成行为犯,过去认定环境污染犯罪的每一项标准都有个结果,现在不少标准规定只要有相应的行为,就可以定罪。

第三,相应地降低了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环境监管失职罪等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另外,《解释》当中还规定了四种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的情景,一般来讲,在司法解释中规定从重情节是比较慎重的,但是这部司法解释当中规定了四种情形,如故意闲置环保设备,在整顿期间仍然屡教不改、非法排污的、阻挠执法的等等行为,如果造成数罪,按照数罪处罚,不构成数罪,酌情从重处罚,从这些方面从严惩治环境污染行为。

技术支撑和司法依据

《解释》共计12条,主要规定了8个方面的内容。

《解释》界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认定标准。污染环境罪是环境污染犯罪的基本罪名,《刑法修正案(八)》将其入罪要件调整为“严重污染环境”。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解释》列举了认定“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标准:(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解释》明确,依法严惩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为统一法律适用,《解释》对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结果加重要件、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入罪要件“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入罪要件“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作了明确规定,例如“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等等。((解释》则进一步对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结果加重要件“后果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作了明确规定,例如“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个小时以上的;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等。

《解释》规定,实施污染环境、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等犯罪,具有下列4种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一)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二)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三)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四)在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对于具有这4种情形之一的,要酌情从重处罚。

《解释》要求,从严惩处单位犯罪。实践中,不少环境污染犯罪是由单位实施的,《解释》明确规定,对于单位实施环境污染犯罪的,不单独规定定罪量刑标准,而是适用与个人犯罪相同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解释》还加大对环境污染共同犯罪的打击力度。实践中,不少企业为降低危险废物的处置费用,在明知他人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的情况下,向他人提供或者委托他人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现象十分普遍。他人接收危险废物后,由于实际不具备相应的处置能力,往往将危险废物直接倾倒在土壤、河流中,严重污染环境。为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此类犯罪行为的打击,《解释》专门规定,对此种情形应当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追究有关单位、个人的刑事责任。

《解释》规定,对于触犯多个罪名的从一重罪处断。为了进一步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打击力度,《解释》明确规定了“从一重罪处断原则”,即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解释》明确界定了“有毒物质”的范围和认定标准。为保障法律准确、统一适用,《解释》专门对“有毒物质”的范围和认定标准作出了明确界定,即危险废物,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如“灭蚁灵”、“二嘿英”等以及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

篇(7)

【案件点评人】薄晓波

【案件类型】评价类

【案件名称】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百限公司环境公益诉讼案

【主要污染类型】大气污染

【主要污染行为】工业废气排放

【违法企业所属行业】工业生产制造行业

关键词 环境公益:民事诉讼:法律责任:赔偿责任

【案件概要】德州晶华集团振华百限公司(以下筒称”德州晶华公司”)多次因排污被当地环保部门处罚,并曾被环保部点名批评。周边小区居民因不堪忍受其持续排放污染废气,向中华环保联合会(以下简称“中环联”)投诉。中环联经过实地走访调查,确认授诉内容属实,并于2015午3月19日向德州中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五日后,德州中院公告央定受理该案。

【案件启示】本粲是新《环保法》实施后第一起针对大气污染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不同于环境侵权诉讼,其归责原则、责任构成要件、因果关系举证等不应直接套用环境侵权诉讼相关规定,面需要形成单独的制度体系。还有一个焦点问题在于赔偿金额的计算以及赔偿金接受主体的确定,也需立法进一步予以明确。

继《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相继修订并确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条款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初了《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相关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至此,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立法工作看似已经尘埃落定,但立法的滞后性决定了实践中案例的审理过程往往会对法律的进一步完善提出新的要求。。

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3月19日,中环联以德州晶华公司为被告,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这是新《环保法》生效以来第一起针对大气污染行为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引发了广泛关注。3月24日下午,德州中院公告决定受理该案。

被告德州晶华公司是玻璃生产企业,曾多次因排污被当地环保部门处罚,并曾被环保部点名批评其玻璃窑中一条生产线无治理设施,烟气直排,另一条生产线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超标。2015年初,据当地媒体报道,该公司因锅炉口氮氧化物超标,并未最大限度降低生产负荷要求,没有临时减排措施,因企业搬迁问题和没有治污设施改造完成的时间表,已被行政处罚三次,生态补偿考核扣分。周边小区居民因不堪忍受其持续排放污染废气,向中环联投诉。经过实地走访调查,中环联确认投诉内容属实。经过一系列案前准备工作,中环联向德州中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请求包括:要求被告立即停止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增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在省级及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由被告承担诉讼、鉴定、律师费等支出。此外,还要求被告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失2040万元,以及因拒不改正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造成的损失780万元,合计近3000万元。诉状请求赔偿款项支付至地方政府财政专户,用于德州市大气污染治理。

案件涉及的关键问题

本案在中环联提交起诉书五日后即得以立案,一改以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立案难的突出问题,表明司法机关以实际行动严格执行新《环保法》,彰显了《环保法》的执行不是“棉花棒”,而是“杀手锏”。本案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基本贴合了《解释》第18条关于环境公益诉讼责任承担方式的规定,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厘清。要求被告“在省级及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属于“赔礼道歉”自不待言,而“立即停止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增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是否属于“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索赔近3000万元并要求支付至地方政府财政专户是否适宜?值得探讨。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责任构成要件

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中的“标”是指环境行政管理中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达标排放属于合法行为,而超标排放则属违法。这里的合法与否仅从行政管理层面去度量,与该排放行为是否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并没有直接关联。

由于我国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尽合理,致使排污达标却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形时有发生。《环保法》中规定污染者承担环境污染民事法律责任无需违法性要件。那么,本案原告仅要求被告“停止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是否足以“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假设此项诉求得到法院支持,且被告也切实履行“停止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实现“达标”排放,但达标排污仍造成环境污染、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害的话,“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目标显然无法达成。因此,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被告承担民事责任是否应以“违法性”为必要条件,有待进一步讨论。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

本案作为第一起针对大气污染行为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备受关注。较之于水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等其他类型污染,大气污染的损害结果评估难度更大。某一个企业排放的废气对于整个空气环境污染究竟作出了多大“贡献”,极其难以给出定量的精确结论。因此,中环联在本案中计算索赔金额时,回避了直接对污染损害结果进行鉴定评估,而是依据《解释>第23条规定计算出索赔金额。根据中环联督查诉讼部部长马勇介绍,索赔金额中约有2040万元系根据被告未安装治污设施的生产线数量,核算其由此省下的运营成本而得出的金额;另有780万元是比照按日计罚的行政处罚得出的,是对企业屡禁不改行为的惩罚性赔偿。

虽然最高院在《解释》第23条中对于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难以确定或者确定具体数额所需鉴定费用明显过高的案件作了变通计算,但中环联在本案中计算索赔金额的合理性仍有待商榷。一方面,按日计罚是新《环保法》对违法排污者进行的一种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方式,与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赔偿不应混为一谈,也没有理由将其作为索赔金额的计算依据;另一方面,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系出于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提起诉讼,因此其索赔并非用于弥补自身遭受的损害,而是用来恢复遭受损害的环境公共利益。本案中,被告排放大气污染物引起空气污染,导致周边居民身心健康遭受侵害。在此要恢复环境公共利益,就需要恢复洁净的空气。由于空气具有流动性的典型特征,被告所在地区的空气污染并非单纯由其排污行为造成,因此,被告究竟应当赔偿多少用于大气污染治理是个相当棘手的问题。

案例启示

尽管案件刚刚进入立案程序,法院尚未做出裁判结果。但环境公益诉讼能够顺利进入司法程序,已经是对原先“立案难”僵局的一大突破,标示着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将进入常态化。但此种特殊类型诉讼中十分重要的法律责任制度仍有缺漏,亟需尽快予以明确。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责任构成要件与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众所周知,我国立法和学界关于环境侵权责任的三项构成要件(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已达成共识。但侵权法领域中备受关注的责任构成要件问题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却鲜有人探讨。侵害环境公益的行为不能简单等同于侵犯人身、财产等私权的行为,因而,此种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要件也不宜直接套用环境侵权责任构成要件,须单独探讨。《解释》第18条的规定可供参考:“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民事责任。”

首先,应当具备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行为。《解释》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针对的行为范围较之于《民事诉讼法》第55条有所拓展,不仅限于污染环境行为,还包括破坏生态行为,与新《环保法》保持一致,对《民事诉讼法》有所突破。

其次,应当具备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结果(或损坏之虞)。《解释》对何谓“社会公共利益”并未予以阐释,但根据《解释》中出现的“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修复”等概念可推导出“社会公共利益”主要是指生态环境本身所蕴含的价值以及不特定多数公众对环境享有的生态利益。排污或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行为都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此种影响达到何种程度可界定为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害(或有损害之虞),需立法者进一步予以明确。

再次,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行为与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或有损害之虞)之间应存在因果关系。对因果关系的探讨焦点在于其举证责任由谁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侵权责任法》均对环境污染侵权案件采用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由污染者负举证责任。但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的《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8条的规定首次提出环境案件中原告的初步证据举证责任。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来说,此项规定可有效避免“滥诉”,有利于平衡原被告双方的举证义务。唯需注意的是,原告对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仅须达到“初步证据”即可,亦即只要原告出示的证据能够证明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或有损害之虞)可能系由被告行为引起即可,不必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本案中,中环联对被告排污导致大气污染进行了取证,完成了初步证据举证责任。

最后,过错是否应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被告承担民事责任的责任构成要件?我国立法和学界通说认为环境污染侵权采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解释》沿袭了《侵权责任法》对环境侵权采用的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2条对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排除危害责任也未规定“过错”要件。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行为造成环境不利影响并损及社会公共利益时,行为人一般都能从该行为中获利,而其行为造成了外部不经济性后果,行为人主观上可毹并无过错。且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须运用客观标准,而“违法性”常常被作为此种标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采用无过错责任归责意即无论排污达标与否,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体系下,只要造成了社会公共和益损害(或有损害之虞),均应承担法律责任。在本案中,因为“达标”排污仍可能造成侵害(主要原因在于我国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得不够科学、合理),应考虑以“(暂时)停止排污”替代“停止超标排污”的诉讼请求。

扩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额的计算范围

环境公益诉讼本就是有别于传统私益诉讼的诉讼类型,其涉及的实体权利不应局限在传统民法范围内。民法中的损害赔偿以人身权、财产权为权利基础,而环境公益诉讼目的在于维护环境相关的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当此种公共利益受损害时,除了恢复原状之外,公共利益遭受的损失也应得到赔偿。尽管原告不是直接的利益受侵害方,但其作为公共利益代言人,有理由要求被告对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解释》也明礁将“赔偿损失”纳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责任承担方式范围内。在此基础之上,需要考虑赔给谁以及赔多少。

《解释》没有回答“赔给谁”的问题。本案中原告请求将赔偿款项支付至地方政府财政专户。此前其他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也有支付至环保公益基金的经验。无论是支付到政府财政专户还是公益基金,都存在后续信息公开和监督问题。如何保证被告支付的赔偿金真正用于案件所涉环境问题的治理,值得进一步深思。

至于“赔多少”的问题, 《解释》试图予以解决。这里的赔偿金额应从广义上理解,既包括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狭义的赔偿损失),也包括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包括制定、实施修复方案的费用和监测、监管等费用)。环境损害具有滞后性、潜在性、复合性等典型特征,对环境公共利益所受损失进行鉴定评估难度极大,且需花费巨额鉴定费用和大量时间成本。有鉴于此,《解释》第23条对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确定作了变通性规定。中环联正是以此为依据在本案中计算德州晶华公司节省下的治污设备运行成本作为索赔金额中的重要部分(2040万元);而其索赔金额中的另一部分(780万元)系依按日计罚的罚款额度计算所得,缺乏合理依据,得到法院认可的几率很小。即使2040万元索赔额能得到法院支持,对于治理大气污染来说也只是杯水车薪。而仅仅将排污企业不运行治污设备节约下的成本作为索赔额度,意味着企业仅需将自己省下的成本补足,对其排污造成的环境公共利益损害并未真正付出代价,这会助长排污企业不主动运行治污设备的侥幸心理。因此,有必要扩大赔偿金额计算范围。

若能够通过鉴定计算出生态修复费用及生态环境受损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当然最好,但如果鉴定难度太大或所费甚巨,可以考虑采用专家证人形式,让案件所涉领域的专家运用专业知识合理估算损失额度,中环联在以往的环境公益诉讼中也成功运用过此种方法。

最后,当被告存在严重过错时,还可以考虑引入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目前我国立法中惩罚性赔偿主要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较之于补偿性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额外具有制裁和遏制功能,这与环境公益诉讼不仅要弥补已受侵害的环境公益、更要预防新环境问题发生的初衷相吻合。如果企业可能在环境公益诉讼中面临高额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其必然会选择谨慎行事。此外,赔偿金的接受主体是环境公共利益机构,其得到的赔偿金越多,用于生态环境恢复和公共利益维护的经费越充裕,也就越有利于支付原告用于调查取证、专家咨询、检验、鉴定等项目的必要费用。

值得一提的是,中环联提起本次诉讼的次日,德州市市长、副市长约谈了德城区政府和德州晶华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提出整改措施。由此可见,环境公益诉讼对地方政府及环保部门执法能够起到补充、监督乃至是倒逼的作用。因此,即便最终没有通过环境公益诉讼来落实污染企业的民事法律责任,也间接督促了行政部门通过执法手段来维护环境公益。

主要

参考文献:

[1]环保组织起诉山东污染企业索赔3千万[EB/OL]. news. sina. com. cn/c/2015-03-20/023931625344. shtml, 2015-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