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01 16:3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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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收筹划;契约;利益
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联合,税收契约是影响企业运营的重要外部环境之一。税收筹划作为企业面对税收契约的必然选择,必然会引起政府、企业及相关机构的关注。我国学术界对税收筹划的研究开始较晚,在认识上还存在一些分歧。与此同时,目前研究大多局限于个案分析,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体系和完整实用的税收筹划程式模块。本文从契约理论、博弈理论、比较利益学说和系统论四个角度分析税收筹划的理论渊源,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研究和理解税收筹划行为。
一、契约理论与税收筹划
企业是劳动者、所有者、物质投入和资本投入的提供者、产出品的消费者相互之间的契约关系的结合,不同契约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利益冲突,同一契约中各契约关系人也存在着利益冲突。如果将税收因素考虑在内,那么政府毫无疑问地应该被引入订立契约的程序,企业在上述契约之外将另外订立一份税收契约。税收契约与其他契约之间也存在着利益冲突,如流转税的规定将影响物质投入的提供者和产出品的消费者,所得课税将影响劳动者。因为企业逐利的本性,在同等条件下,企业总是希望纳税额越少越好,所以税收契约双方也存在利益冲突。不过相对其他契约而言,税收契约还是具有自身的特点:
1.主体地位不平等:在订立契约时,政府是强势主体,有权制定基本条款,并保留解释和修改的权利。这使得企业只能面对税收契约而不能违背税收契约,由此界定了税收筹划的范围必须以不违背税收契约为前提。
2.实施策略不同步:尽管政府在订立契约过程中处于强势地位,但在订立契约后,相对于其他契约方而言,政府无法及时调整它的策略。因为它要通过税法修改来实现策略调整,而税法修改往往是不及时的、滞后的。相对而言,企业面对既定的税收契约,可以及时调整自己的策略,也就意味着政府在税收契约的约束下进行税收筹划具备可能性。
3.追求目标不同:政府和其他契约方的另一个显著区别是它对社会公平性的追求。公平目标的实现往往需要借助于累进的税率,这使得支付能力不同的纳税人面临不同的边际税率。而政府对市场经济中出现的外部性问题的调整,也使得不同类投资的税收待遇大不相同,进一步加大了纳税人边际税率的差别,为企业税收筹划留下了空间。
此外在现实中,税收契约往往是不完备的:政府无法制定一份面面俱到的税收契约(税法空白的存在)或者制定的契约并不能完全执行(税收监管存在期望差距),这种不完备的税收契约也给税收筹划带来了可能。
二、博弈论与税收筹划
博弈论又称为对策论,是研究决策主体的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时候的决策以及这种决策的均衡问题。从80年代以来,博弈论逐渐成为主流经济学的一部分,甚至可以说成为微观经济学的基础。在博弈论里,个人效用函数不仅依赖于他自己的选择,而且依赖于他人的选择;个人的最优选择是其他人选择的函数。
(一)从博弈论的角度看税收筹划的可行性
从博弈论的角度来看,以政府为主体的征税人和以企业为主体的纳税人成为矛盾对立的两个方面。一方面政府凭借其国家权利要尽可能多地征收税款,另一方面企业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要尽可能少地缴纳税款。在这个税收博弈过程中,国家是税收法律制度制定的主体,纳税人只能接受制度的约束。但如拉弗曲线所示,如果税法规定企业将其全部或者大部分收入上交国家,企业一定选择不生产,国家税收自然为零。因此博弈双方可以达成一定的协议即“纳什均衡”,而协议被遵守的前提是遵守协议的收益大于破坏协议的收益。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博弈双方都有不遵守协议的动机,那么协议的制定就成为关键。税收契约就是博弈双方的协议,因而在制定、实施税收契约时必须考虑遵守税收契约的收益大于破坏它们的收益。换言之,税法在制定时必然会考虑到税源的存在和可持续增长,为纳税人预留一定的空间。比如在税收制度中存在大量的“税式支出”,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行空间。
(二)从博弈论的角度看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1.市场竞争的需要-----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博弈分析
假设有同等条件的企业A和B,都面临是否进行税收筹划的选择。他们经过估计得出,如果两个企业都不进行税收筹划,各自的收入为10单位,缴纳5单位税后,净收益为5单位。如果他们都进行税收筹划,各分得收入为12单位(成本下降,价格下降,收入增多),缴税4单位,各自付出筹划成本0.5单位,各自净收益为7.5单位。如果一个筹划另一个不筹划,筹划方收入为15单位,另一方收入为9单位,扣除各自的税款和成本后,筹划方取得净收益10.5单位,另一方净收益为4单位。博弈矩阵如下:
企业B
筹划不筹划
企业A
筹划
不筹划7.5,7.510.5,4
4,10.55,5
如果博弈中信息是完全的,A与B相互都知道对方的行为特征和可能的选择,对对方都有充分的了解,他们同时选择自己的行动并且只选择一次,这样上述模型符合完全信息静态博弈的特征,存在最优解(7.5,7.5),即(筹划,筹划)是模型的最优解。也就是说,出于竞争的需要,双方都有进行税收筹划的动因。
2.筹划收益与筹划风险的存在-----企业与税务机关博弈分析
企业一旦选择进行税收筹划,必然会与征税方发生利益博弈。这是企业先行动的动态博弈。有些筹划活动是完全在税收契约约束下进行的(如利用税收优惠),但有些筹划活动其合法性还需经税务机关界定(如转让定价),这使得企业的税收筹划收益具有风险。企业是否进行税收筹划需要依赖于其对税务机关行动信息的判断:设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收益为T,税收筹划的成本为S。当企业选择税收筹划,税务机关可以选择检查或是不检查。假设检查成本是C,界定为非法筹划对企业的罚款为F,企业认为税务机关进行检查的概率为P,不进行检查的概率为1-P。可以得出以下税收机关收益矩阵:
企业
合法筹划非法筹划
税务机关
检查
不检查-CF-C
0-T
当-C×P+0×(1-P)=(F-C)×P+(-T)×(1-P)时,税务机关得出均衡解,此时P=T/(F+T)。对企业而言,当认为自己的税收筹划行为存在被税务机关界定为非法筹划的可能性时,只有预计税务机关进行检查的概率小于T/F+T时,企业才会进行税收筹划。
(三)从博弈论的角度看税收筹划的过程
1.税收筹划环境博弈分析
税收筹划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企业对税收政策进行选择的过程,这种选择是企业基于已有信息的判断过程。企业所获取的信息精确度越高,信息的价值越大,企业进行的税收筹划就越有可能成功。从企业的角度出发,它对自己的筹划意图、财务和经营状况有着充分的了解,并且熟悉国家的各种税收政策和法规。但是市场环境的变化是企业来说是信息不对称的,它无法准确预测和掌握市场环境的变化时间、变化趋势和如何变化等。同样对市场环境而言,它是由若干企业组成的,其中某一特定企业的信息对它来说也是不对称的。因此企业和市场环境就成为一个博弈的两个博弈方。
对企业来说,进行税收筹划需要付出的成本包括货币成本、风险成本和机会成本。货币成本指企业为税收筹划发生的人财物的耗费,它包括税收筹划方案的设计成本和实施成本两部分;风险成本是指税收筹划方案因设计失误或实施不当而造成的筹划目标落空的经济损失以及要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机会成本是指采纳该项税收筹划方案而放弃的其他方案的最大收益。
设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筹划成本中货币成本为C1,风险成本中包括市场环境变化的风险成本C21和税收筹划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逃税或恶意避税的罚款额C22,机会成本为C3;由于进行税收筹划企业获得的节税利益为R。企业获得的节税利益矩阵如下:
市场环境
变化不变化
企业
筹划
不筹划-C1-C21-C3R-C1-C3
00
如果企业所处的市场环境动荡不安时,企业若贸然进行税收筹划,这种筹划很可能失败,企业的期望收益函数E=-C1-C21-C3。此时企业的最优选择是不进行税收筹划,期望收益函数E=0。
现假定企业搜集到的信息不能使企业充分判定市场环境发生变化的概率,设企业判定市场环境发生变化的概率为P,则市场环境不发生变化的概率为1-P,另外我们用Q代表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概率。给定P,此时企业进行税收筹划(Q=1)与不进行税收筹划(Q=0)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EQ(1,P)=(-C1-C21-C3)×P+(R-C1-C3)×(1-P)
EQ(0,P)=0
此博弈模型存在均衡解,设
EQ(1,P)=EQ(0,P),得:P*=(R-C1-C3)/(R+C21)
如果市场环境发生变化的概率小于(R-C1-C3)/(R+C21),企业的最优选择是进行税收筹划;如果市场环境发生变化的概率大于(R-C1-C3)/(R+C21),企业的最优选择是不进行税收筹划;如果市场环境发生变化的概率等于(R-C1-C3)/(R+C21),企业可以随机地选择进行或不进行税收筹划。
2.税法空白策略博弈分析
利用税法空白减轻税负,属于避税的范畴。避税是一种特殊的税收筹划方式,这种筹划过程实质上是政府与企业的一种双人动态博弈。企业作为博弈的一方,在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驱动下,积极寻找税法空白并以此来安排自己的经济活动。政府部门作为博弈的他方,在观察到企业的行动后,也会发现税法中的空白,并通过完善税收契约进行反应。因为双方存在利益冲突,这种博弈过程会一直进行下去。如果企业没有找到税法中的空白,就需要缴纳数量为T的税收,此时企业的收益为0,政府的收益为T。如果企业找到税法空白并在政府发现之前加以利用,那么企业可以避免缴纳此笔税收,获得节税收益T,此时企业的收益为T,政府的收益为0。如果企业找到税法空白,而政府也开始采取措施准备填补此项空白,那么最终的结果要看这项空白被填补的程度。如果用t表示政府通过填补税收空白挽回的损失,此时企业收益为T-t,政府收益为t。经过一系列的动态博弈过程之后,政府和企业将分享税收筹划收益。与此同时,只要企业依然面对税收契约的约束,这个博弈过程就会一直进行下去。
三、比较利益学说与税收筹划
比较利益学说是英国古典经济学家大卫李嘉图提出来的,他指出两国间不同商品的比较成本存在差异。比较成本较低的商品是该国的比较优势商品,而比较成本较高的商品是该国的比较劣势商品。在自由贸易条件下,两国都将生产自己的比较优势商品,通过交换双方都将取得比较利益。因此该理论通常被应用于比较两个不同系统的利益,我们可对这个理论作进一步运用:对同一系统,其不同的子系统同样存在比较利益问题。如果我们将企业集团视作一个系统,其成员企业就是子系统,他们之间必然存在着比较利益问题。这种比较可能源自集团对不同利益子系统的比较如跨国公司对其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的比较,也可以是同一利益不同子系统的比较如跨国公司对其设在不同国家的分支机构经济利益的比较。但需指出的是,这里的利益不是指个别子系统的利益,而是指整个系统的利益,是为了达到整个系统利益的最大化。通过不同子系统利益比较,自然会发现比较利益差异,系统内的交换因此产生,这种交换多数以价格为媒介,由此企业集团可以通过在不同子公司之间利用价格转移收益以实现整体利益最大化,这就是转让定价的理论渊源。当然税收筹划只是达到这种利益最大化的一种手段,需要放入跨国公司整个经营战略中进行考虑。
四、系统论与税收筹划
系统论是把研究的对象当作一个系统,分析系统的结构和功能,研究系统、要素、环境三者的相互关系和变动的规律性。世界上任何事物都可以看成是一个系统,系统是普遍存在的。系统论的以下观点对我们分析税收筹划大有裨益:
(一)整体性观点与税收筹划
系统论观点首先是整体性观点,用系统观点看问题首先是用整体性观点看问题,用系统方法解决问题首先强调从整体上解决问题。按此观点企业进行的税收筹划也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从整体上考虑和设计,不能单独围绕一个税种进行。比如流转税和所得税在计算时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也存在交叉。此外税收筹划不仅仅是财务部门的事,还涉及到许多职能部门,企业必须从整体用度看待税收筹划。
(二)环境观点与税收筹划
任何系统都是在一定环境下产生、共存、运行的,不存在没有环境的系统。环境对系统的特性、状态、功能有重要的有时甚至是决定性的影响,企业经营处在一个多样化的环境之中,这些环境构成一个系统,因此税收筹划必须考虑相关环境因素。比如税收筹划的社会舆论环境会影响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的积极性。
(三)自组织、他组织观点与税收筹划
系统论认为,凡是在没有特定外部作用干预下系统自行对组织进行整合而形成的时间的、空间的或功能的有序结构,称为自组织。凡是在特定外部作用干预下系统自行对组织进行整合而形成的时间的、空间的或功能的有序结构,称为他组织。税收筹划也是一种自组织与他组织相互作用的过程。一方面,政府制定税收契约,并在既定的目标下设置某些优惠条款,企业如果顺应这种立法意图进行税收筹划就是一种他组织过程;另一方面企业安排自己的经济活动和交易事项,主动选择有利于自身利益的会计核算方式则是一种自组织过程。显然税收筹划的过程就是把自组织与他组织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达到企业预定的目标。
主要参考文献:
[1]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三联书店,1999:108-111
[2]冷琳.基于企业战略的税收筹划优化思考[J].税务与经济,2006,(4):93-95
【关键词】资源税;最优税制;博弈论
【中图分类号】F810.4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6)06―0091―04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于1994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在当时对增加财政收入、促进企业公平竞争等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资源税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因此资源税改革势在必行。资源税的改革和完善,难点究竟在哪里呢?这决定了我国资源税改革是否一帆风顺。因此,对资源税的难点进行分析不仅具有理论意义,并具有更加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从最优税制理论看资源税改革的难点
最优税制就是在税收总额和公共支出一定的前提下,怎样征税才能使社会福利损失最小或者税收的超额负担最小。拉姆塞(Ramsey,1927)认为,为使超额负担最小,税收应当使所有商品需求量以同一比例减少。罗森认为,如果在对所有商品课税的同时,也能够对人们拥有的闲暇课税,就不会产生超额负担。狄格特商品税的最优结构(《美国经济评论》1970年第6期)对拉姆赛规则作了另一种表述,为使税收的扭曲程度最小,应对需求价格弹性较低的商品课以较高的税率。狄格特认为,因为商品的需求弹性越高,对其课税所造成的扭曲程度也就越大,所以,对需求弹性高的商品,应课以较低的税收。这种反弹性规则其实与拉姆塞法则的结论是相同的。科特勒和哈格认为,当存在3种商品时(不课税的劳动和两种消费品),应该对与闲暇互补性很强的那种商品课征较高的税率,对与闲暇互补性较差的另外的商品征收较低的税。
通过分析,我们发现最优税制理论主要体现在税收效率原则与公平原则上。这是因为:社会经济资源的最佳配置和有效使用是人类谋求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而人在社会生产中的起点、机会、过程和结果的公平,也是人类经济活动追求的目标。作为政府所追求的目标,这两者间的内在关联和制度安排,必然会在国家上层建筑包括税收中加以表现。一个良好的税收制度,也应当充分体现效率原则和公平原则。
(一)效率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就是政府征税,包括税制的建立和税收政策的运用,应讲求效率,遵循效率原则。对于效率原则,从历史的发展看,先后有两种认识。最初的效率原则是指中性原则,即要求税收不干预资源配置,以免扭曲当事人的经济行为。从税收效应的角度讲,就是税收只产生收入效应,而不产生替代效应。如果税收只产生收入效应,则税收的课征只是资源由私人部门向政府部门的转移,是资源转移的零和情形,但如果还存在替代效应,则还会由于对个人行为的扭曲而产生效率损失,出现负数和的情形。即对纳税人而言,还会发生消费者剩余的净损失,这一损失称作超额负担(excess burden)(见图)。
假设在资源税改革之前,某人有一定的货币收入,其预算线用XY表示,说明他最多可能消费数量X的商品A,或者数量y的商品B,或者AB两种商品的一部分(数量轨迹为直线XY)。直线XY的斜率表示商品B和商品/A的相对价格。消费者的偏好可以由一组无差异曲线表示。其中商品A和商品B,表示两种资源产品。在资源税改革之前,这条无差异曲线为L1L1和XY的切点为A1,A1,点就为商品的消费组合。当对商品/A征收或者提高资源税时,这时候消费者消费组合为A2点。其中,QA3QA2为收入效应,QA3QA1。为替代效应。而消费者无差异曲线由L1,减少为L2,说明消费者的效用减少。QA2QA1为效用减少量,即税收的超额负担。
基于效率中性认识的最优税收,就最初的含义而言,所谓税收中性是指在不存在收入分配问题或该问题已经解决了的前提下,探讨征税如何不构成对人们行为的扭曲。那些不会引起商品相对价格发生变化从而不改变纳税人行为的税收被认为是中性的。其目的在于使超额负担最小化。从其政策主张看,它相信个体的选择是有效率的,主张减少来自税收的外部干预。从经济学上讲,在市场有效运行的前提下,不影响人们的行为,意味着不破坏现实中资源配置已经达到的一系列帕累托最优条件。那么,有没有这样一种理想的最优税收呢?
1.拉姆塞法则
最优商品课税问题的最早分析研究要算拉姆塞。他假设政府的全部收入只能以扭曲性的商品税筹集,为使效率损失最小,就必须做到边际税收的效率损失相等,即从每个商品筹集到的最后一单位税收的超额负担相等。
即保证:MC1=MC2=………=MCn (1)
(1)式中,MC1表示第1种商品的边际超额负担;MC2表示第2种商品的边际超额负担,MCn表示第n种商品的边际超额负担。
不妨假设人们面对以下两种选择:
(1)在两种商品A与B之间选择,其中,A、B两种商品都是资源产品或者资源加工产品;
(2)在闲暇x与工作y之间选择。
相应的帕累托最优条件为:
MRSAB=MRTAB=pA/pB(1)
MRSXY:MRTXY (2)
若只对A或B征收从价税,或同时对A、B征收税率不等的从价税,即选择性资源税,必将在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加人一个税收楔子。由于这一楔子的存在,将使条件(2)不成立,从而破坏了帕累托最优;若同时对A、B征收同一税率的从价税(一般资源税),则条件(2)仍然成立。由此可见,一般资源税看起来是一种比较理想的最优税收。但是,如果考虑一般资源税要做到对所有资源产品都一视同仁,就需要考虑对闲暇等特殊物品征税,而这一般情况下是不可能的。另外,如果上述A、B两种资源产品与闲暇有关,也必将影响到人们在工作与闲暇间的选择。即使不考虑闲暇问题,一般资源税也显然有失公平。如果对与闲暇有关的资源产品课税呢?则会影响人们
在闲暇与工作间的选择,也就是使条件(3)不成立。
由上述简单分析可以得知,基于效率原则即中性认识的理想最优税收,在现实世界中是无法做到的。并且拉姆塞法则与税收公平原则相违背。因为高收入阶层偏好商品的需求价格弹性比较高时,按照拉姆塞法则应该征收较低的税率,低收入阶层偏好的商品需求价格弹性较低时应该征收较高的税率,这样才容易保证每个商品筹集到的最后一单位税收的超额负担相等。
2.斯特恩法则
所谓斯特恩法则就是斯特恩(Stern,1987)结合公平原则,对拉姆塞法则作了修改,他认为处于公平的考虑,对于高收入阶层偏好的商品,无论其弹性多高也应该征收一个较高的税率,对于低收入阶层偏好的商品即使弹性很低也应该征收一个较低的税率。斯特恩法则的思想就是将高收入者收入通过税收转移给低收入者,实现收入均等的结果。但是,这种斯特恩法则最大的缺陷是忽略了个人被课税之后在行为上做出的反弹,即忽略了税收在激励上的代价。
(二)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就是政府征税,包括税制的建立和税收政策的运用,应确保公平,遵循公平原则。在现代社会,税收公平原则更是各国政府完善税制所追求的目标之一。税收的社会公平,最早是税收的绝对公平,即要求每个纳税人都应缴纳相同数额的税。从理论上说,绝对公平,无论是税收的绝对公平,还是税负的绝对公平,都要求普遍征税,正是从这种意义上考虑,瓦格纳在其社会公正原则中,首先提出普遍原则,即征税要普及到每个人,不应存在享有免税的特权阶层。同时,瓦格纳将公平的标准从绝对公平发展到相对公平,即征税要考虑纳税人的纳税能力,也就是支付能力原则。如今,在理论上,相对公平又分为“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所谓横向公平,简单地说,就是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应负担相同的税;而纵向公平,就是纳税能力不同的人,负担的税负则不能相同,纳税能力大者应多纳税,纳税能力小者应少纳税,无纳税能力者则不纳税。
在西方经济学界,这是迄今为止公认的比较合理也易于实行的标准。但同意按照纳税能力征税是一回事,怎样测度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又是另外一回事,毕竟经济学是以经济人假设为基础的,社会上的每个人每家企业不可能主动说出自己的纳税能力。西方经济学界对纳税能力如何测度的问题说法不同,主要存在着主观说和客观说的争议。
1.客观说
主张以纳税人拥有财富的多少作为测度其纳税能力的标准。由于财富多用收入、财产和支出来表示,纳税人的纳税能力的测度,也就具体可以分为收入、财产和支出三种尺度。
2.主观说
主张以纳税人因纳税而感受的牺牲程度大小作为测定其纳税能力的尺度。而牺牲程度的测定,又以纳税人纳税前后从其财富的得到的满足(或者效用)的差量为准。这种说法认为,对纳税人而言,纳税无论如何都是经济上的牺牲,其享受与满足程度会因纳税而减少。从这个意义上讲,纳税能力也就是忍耐和承担的能力。如果税收的课征,能使每一纳税人所感受的牺牲相同,那么可说的数额也就同各自的纳税能力相符,即满足了税收公平原则。否则就不公平。
在西方税收中,公平通常是指社会公平,瓦格纳就称之为社会公正原则。而在现实中,政府征税,不仅要遵循社会公平的要求,而且要做到经济上的公平,也就是说,在现代经济中,税收原则事实上不仅包括社会公平,还包括经济公平。税收的经济公平包括两个层次的内容:首先是要求税收保持中性,即对所有从事经营的纳税人,包括经营者和投资者,要一视同仁,同等对待,以便为经营者创造一个合理的税收环境,促进经营者进行公平竞争。其次是对于客观上存在不公平的因素,如资源禀赋差异等,需要通过差别征税实施调节,以创造大体同等或者说大体公平的客观的竞争环境。这两个层次,也相当于社会公平中的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但是,现实生活中的资源由于储藏在地下,具体的矿山资源的禀赋差异是多少,很难确定。
因此,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发现资源税改革中,具体的税率如何调整,等等,对以前的资源税是一种恶化,还是一种改善,我们很难加以确定。唯一比较明确的一点是,由于现行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是以资源高速消耗、环境急剧恶化为代价的,因此资源税改革势在必行。
二、从博弈论看资源税改革的难点
博弈论,是研究决策主体间的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时的决策以及这种决策的均衡问题。一般认为,博弈理论始于1944年。最早最清楚而且全面认识到必须考虑经济行为者之间决策的“互动”性质的是奥斯卡・摩根斯坦。在他的《经济论著》中就提到了博弈论,说少数权势人的行为能够影响均衡那结果的情形。1944年,他与冯・诺依曼合作的《博弈论和经济行为》出版,使博弈论在经济学中产生了深刻的影响。1951年在他们两人的基础上,约翰・纳什引入了合作博弈和非合作博弈,并为非合作博弈提出了著名的“纳什均衡”的一般性解概念,从而为博弈论奠定了基础。20世纪60年代,泽尔滕将纳什均衡的概念引入了动态分析,提出了“精练纳什均衡”的概念。在经济学界,博弈论已逐渐成为经济学中应用特别广泛的理论。本文试图通过博弈论对资源税改革的难点进行分析。
(一)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博弈分析
假设有同样条件的两个企业A和B,都面临着进行税收筹划和“寻租”。他们通过估计得出,如果两个企业都不进行税收筹划和“寻租”,则他们各自的收入为30个单位,缴纳10个单位的税收后,各自的净收益为20个单位;如果他们都进行税收筹划和“寻租”,各分得的收入为25个单位(因为税收筹划和“寻租”,所缴纳的税收减少,收人增多,缴纳税收为5个单位),各自付出的税收筹划和“寻租”成本为5个单位。如果一个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和“寻租”,另一个企业不进行税收筹划和“寻租”,则进行税收筹划和“寻租”的企业所获得的利益还是25个单位,但是没有进行税收筹划和“寻租”的企业所获得的利益只有20个单位。
博弈矩阵如下:
如果上述博弈中信息是完全的,A和B都知道双方的行为和可能的选择,对双方都有充分的了解,他们都是选择自己的行动且只选择一次。这样,文中所列模型符合完全信息静态博弈的特征,博弈的最-优解(25,25),即是模型的最优解,也就是达到了纳什均衡。也就是说,处于竞争的需要,双方都有进行税收筹划和“寻租”的动机。
(二)企业与税务机关的博弈分析
国家一旦选择提高资源税税率,必然会与相关利益企业之间发生利益博弈。这种博弈假设是征管部门先行的动态博弈。有些税收筹划活动可能完全在税收契约约束下展开,但是,有些税收筹划活动,其合法性需要由税务机关来界定。另外,进行“寻租”活动,由于“寻租”活动本身就具有违法性,因
此,进行“寻租”活动获得的收益也变得具有风险。企业是否进行税收筹划需要依赖于对税务机关行动信息的判断,本文仍然用模型进行分析。
现在假设:
1.征管部门加大征收力度的额外增加成本为C1通过加大征收力度所能获得的增缴税收为R1,通过加大征收力度所能获得的增缴税收R1的概率为(1-p),则征管部门预期收益为:U=R1x(1-p)-C1
2.相关利益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和“寻租”的成本为G2税收筹划和“寻租”所获得的少交纳税收利益为R2,通过税收筹划和“寻租”所获得的少交纳税收利益的概率为P,外部环境变化的风险成本为C3(外部环境变化的风险成本,主要是因为征管部门加大征收力度所增加的税收),外部环境变化的风险概率为(1-p)。则相关利益企业的预期收益为:
U=R2xP-C2-C3×(1-p)
如果相关利益企业发现其预期收益大于零,则发现自己有利可图,于是会不顾一切的与税务机关进行博弈,而且这种博弈会一直持续下去。
因此,通过博弈论分析,我们很容易发现国家进行资源税改革,即使知道具体对资源税进行如何调整,但是资源税改革的效果不见得十分明显,因此,这也是资源税改革的难点之一。
三、资源税改革的其他难点分析
资源税改革中碰到的其他难点就是其收入的归属问题。按理说,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代表国家利益的中央政府占资源税的大头没有什么问题。但问题在于,按目前制度,除了海洋石油外,陆上石油的资源税收入全部返还地方财政。煤炭资源税也一样划为地方收入。资源税之所以为地方所独享,是有原因的。第一,通过《统计年鉴2005》可以知道2004年资源税98.80亿元,而各项税收(不包括资源税)合计共24,165.68亿元,可知资源税不到各项税收合计的0.41%,说明资源税是个小税种,对中央财政而言,有没有这点钱关系不大。但对地方来说,则不一样。第二,我国许多地方是依靠资源才得以生存和发展的,而在资源开发过程中,往往伴随着环境损失,对土地和水资源的破坏严重。资源税可以为地方政府恢复生态、治理环境解决资金问题。
还有个难题是,资源税改革后,如果中央占大头,而同时又不想损害地方利益,那结果必然是资源税比现在增长数倍。我国许多重要的资源,尤其是油气资源是被国有企业高度垄断的。可以想象,以垄断企业为首的利益主体,会提出种种理由和采取种种措施来阻碍大幅度提高资源税,其中一种可能就是把改革的代价通过税负转嫁往下游转移,最终加大消费者的支出。如果事情是这样的话,消费者将要付出双重的代价,无疑有违改革的初衷。一边是政府的企业,一边是普通消费者,如何做到在企业不反对的情况下不加重普通消费者的负担,对政府而言的确比较困难。
【关键词】 企业所得税筹划; 动因分析; 博弈分析
盖地教授在《企业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一书中指出:根据组织行为学理论,可从行为人的内在心理因素和外在环境因素两方面分析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动因。这一观点为本文探讨新税法下企业所得税筹划的行为动因提供了基本思路。
一、企业所得税筹划的内在动因分析――“经济人假说”的利益驱动
美国学者约翰.斯图亚特.穆勒将“经济人假说”归纳为三层含义:(1)“经济人”是自利的,即策动人的经济行为的根本动机是追求自身利益;(2)“经济人”是理性的,即人能够根据自己所处的环境条件来判断自身利益并决定行为方向,尽可能实现利益最大化;(3)人理性地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自由行为往往会无意识地、客观地增进公共利益。
依照公共经济学的理论,企业所得税具有对“公共服务”、“公共物品”付费的性质,不具有直接返还性,即企业所缴纳的税款与它所消费的公共服务和公共物品之间通常不具有对等性。这意味着企业即使不纳税也可以照样享用公共服务和公共物品。根据美国学者约翰・斯图亚特・穆勒德“经济人假说”,企业就难免产生“搭便车”的欲望,即希望通过所得税筹划来尽可能地减轻自身税负甚至不纳税,但同时又希望尽可能多地享受公共服务和公共物品。另一方面,对企业而言,所得税负无论怎样公平、合理,但所得税指出作为一项特殊的成本都是企业资金的净流出,是企业经济利益的一种损失。企业作为“经济人”是以营利为目的,对所得税进行筹划,以谋求税后利益的最大化会成为必然的选择。
由此可见,所得税筹划的内在动因是源于“经济人假说”的利益驱动,即经济主体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二、企业所得税筹划的外在动因分析
内在动因最终能否通过所得税筹划的形式得以实现,还要取决于外在的动因。作者认为,所得税筹划的外在驱动因素主要包括边界清晰的产权制度、企业所得税各个基本要素及其差别机制、企业经济活动的多种形式以及企业会计核算的多种方式。
(一)边界清晰的产权制度是企业进行所得税筹划最根本的外在驱动因素
有关产权的概念,德姆塞茨可能是较早对其进行研究的经济学家,他的《关于产权的理论》对产权的定义为:“所谓产权,意指使自己或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诺斯在《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一书中认为:“产权本质上是一种排他性权利。”本文在对所得税筹划的内在动因的分析是以边界明晰的产权制度为基本前提的。根据产权理论推断,只有在产权明晰的条件下,企业才会真正关心所得税对其自身利益的影响,才会在利益的驱动下进行所得税筹划。因为,如果企业产权不明晰,那企业的经济效益与企业所有者、管理层和员工就缺乏直接的利益联系,企业就不会关心自己缴纳所得税的多少,就更不会精心地进行所得税的筹划了。所以说,边界清晰的产权制度是企业进行所得税筹划最根本的外在驱动因素。
(二)企业所得税各个基本要素及其差别机制是企业进行所得税筹划最直接的外在驱动因素
根据科学决策原理,有差异就会存在选择。根据税制学原理,税收制度中设置了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适用税率及税收减免优惠等基本要素及其差别机制。根据企业所得税各基本要素及其差别机制的模型(见图1)可知:企业所得税各个基本要素及其差别机制意味着企业在决策时存在选择的可能,在自身利益的驱动下会诱发企业通过事前筹划,力争在多种可选方案中进行最优化抉择。例如,由于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复杂性,政府往往会结合实际情况,给予一些税收优惠,这就导致了税收差异。斯科尔斯和沃尔夫森等指出:“不管是好是坏,税收优惠政策还是被世界各国的税收当局广泛地授予给各种活动。为实现各种社会目标而设计的任何税收制度都不可避免地会刺激社会个体进行税收筹划活动。”
(三)企业经济活动形式的多种选择是企业进行所得税筹划的关键外在驱动因素,是企业所得税筹划的切入点
企业具体从事的经济活动是确立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及范围的依据。经济活动形式的多样性表现在投资形式、组织形式、业务形式、结算形式等方面。如图2所示:投资形式的不同选择会导致企业在投资的法定税率与税收优惠方面产生差异;组织形式的不同选择会导致企业在所得税纳税范围方面产生差异;业务形式的不同选择会导致企业在所得税课税对象上产生差异;结算形式的不同选择会导致企业在所得税纳税时间上产生差异。正是因为经济活动形式的不同选择,会产生不同的所得税涉税差异;所以,它是企业进行所得税筹划的关键驱动因素,是所得税筹划的切入点和主要内容。
(四)企业会计核算方式的多种选择是企业进行所得税筹划的又一关键外在驱动因素
企业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生成的会计信息既是企业经济活动的价值反映,又是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重要基础。应纳税所得额就是根据会计核算结果并调整计算出来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都给企业留下了会计核算方式的选择余地。基于不同的会计核算方式,其核算结果会有所不同,也会导致应纳税所得额有所不同,从而导致企业的所得税负有所不同。因而,会计核算方式的多种选择成为企业所得税筹划的又一关键外在动因。
综上所述,以上四个驱动因素既相互独立又密切相关。在边界清晰的产权制度下,经济活动与企业所得税各个基本要素及其差别机制相结合,构成了企业确立所得税纳税义务和范围的依据;会计核算与企业所得税各个基本要素及其差别机制相结合,构成了所得税计税标准的依据。
三、企业所得税筹划动因的博弈分析
博弈论,又称为对策论,它是研究决策主体在给定信息结构下如何决策会使自身效用达到最大化,以及不同决策主体之间决策的均衡。也就是说,当一个主体,好比说一个人或一个企业的选择受到其他人、其他企业选择的影响,而且反过来影响到其他人、其他企业选择时的决策问题和均衡问题。而博弈理论在税务筹划中的应用,实际上是寻找“自利”与“他利”的最优安排。在所得税筹划动因的分析中,博弈活动通常包括以下要素:
参与人:是博弈中的决策主体。假设每个参与人都是理性的“经济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所得税筹划的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到企业和税务机关,会出现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博弈和企业和税务机关之间的博弈。
信息:是参与人在博弈过程中所了解的信息。在所得税筹划中,信息往往是不对称的,表现在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企业与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策略:是在博弈中可供博弈方选择的行动方案。在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所得税筹划博弈中,企业的策略空间是:筹划和不筹划。在企业与税务机关之间的所得税筹划博弈中,企业的策略空间是筹划和不筹划,税务机关的策略空间是检查和不检查,并且在检查时确认企业的所得税筹划行为是否合法。
行动的次序:是博弈中的每一个参与人在什么时候做出选择。
收益:又称支付,是每个参与人从各种策略组合中获得的效用水平。在所得税筹划的博弈中,企业尽力实现税后收益的最大化,税务机关尽力实现税收利益的最大化。
结果:是指参与者的行动所产生的每一种可能性。
(一)企业与企业之间所得税筹划的博弈分析
假设:(1)有同等条件下的企业A与企业B都面临着是否做所得税筹划的选择;(2)企业A和B的行动选择是筹划和不筹划;(3)双方在各自行动前都知道对方行动的可能性及其特征。
经估计得出:如果两个企业都不进行所得税筹划,各自的税后收益为N;如果他们都进行所得税筹划,各自的税后收益为N+a(a为因进行所得税筹划所节减的所得税大于所得税筹划成本的差额,否则讨论没有意义);如果一个筹划一个不筹划,不筹划企业的税后收益为N-c(c为因市场份额被筹划企业抢占而损失的税后收益),筹划企业的税后收益为N+b(b=a+c,假设市场份额不变)。可以得出如下的博弈矩阵:
通过对该博弈矩阵进行分析,求解纳什均衡。对于企业A来说,无论企业B是否进行所得税筹划,理性的A企业都会选择筹划;同样,对于B企业来说,无论企业A是否进行所得税筹划,理性的B企业都会选择筹划。所以得出最优解为(筹划,筹划)。
(二)企业与税务机关之间所得税筹划的博弈分析
1.模型假设
(1)企业与税务机关都是理性的“经济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
(2)企业与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是不对称的。
(3)企业的行动选择是筹划与不筹划。税务机关的行动选择是检查与不检查;当检查时,认定企业所得税筹划是合法的概率是β。认定企业所得税筹划不合法的概率是1-β。
(4)企业不进行所得税筹划时,缴纳的所得税为T;企业进行所得税筹划时,所获得的收益(即因进行企业所得税筹划所获得节减所得税的数额)为M;企业进行所得税筹划发生的成本为D,且D
(5)除考虑以上所说的成本费用外,不考虑其他成本费用。
2.博弈模型构建与支付函数矩阵
(1)博弈模型构建
(3)模型分析
根据以上分析,假设税务机关进行检查的概率为A;企业进行所得税筹划的概率为B。
当税务部门进行检查的概率A一定时,企业选择进行所得税筹划(B=1)或不进行所得税筹划(B=0)的预期收益分别为:
筹划:EP(A,1)=A[β(-T+M-D)+(1-β)(-T-λM-D)]+(1-A)(-T+M-D)=A(β-1)(1+λ)M+(-T+M-D)
不筹划:EP(A,0)=A(-T)+(1-A)(-T)=-T
其中:EP(A,1)代表企业进行所得税筹划的预期收益,
EP(A,0)代表企业不进行所得税筹划的预期收益。
令EP(A,1)=EP(A,0),A(β-1)(1+λ)M+(-T+M-D)=-T,得到税务部门检查的最优概率:A*=(M-D)/[(1-β)(1+λ)M]。说明当AA*时,企业的最优选择是不进行所得税筹划;当A=A*时,企业是否进行所得税筹划的预期收益相同。
当企业进行所得税筹划的概率B一定时,税务部门选择检查(A=1)或不检查(A=0)的预期收益分别为:
检查:EK(1,B)=B[β(T-M-C)+(1-β)(T+λM-C)]+(1-B)(T-C)=(λM-λβM-βM)B+(T-C)
不检查:EK(0,B)=B(T-M)+(1-B)T=T-BM
其中:EK(1,B)代表税务部门进行检查的预期收益,EK(0,B)代表税务部门不进行检查的预期收益。
令EK(1,B)=EK(0,B),(λM-λβM-βM)B+(T-C)=T-BM,得到企业进行所得税筹划的最优概率:B*=C/[(1+λ)(1-β)M]。说明当BB*时,税务机关的最优选择是不进行检查;当B=B*时,税务机关是否进行检查的预期收益相同。
所以,企业和税务机关进行所得税筹划博弈的混合战略的最优解为:
A*=(M-D)/[(1-β)(1+λ)M]
B*=C/[(1+λ)(1-β)M]
由以上公式可知:企业进行所得税筹划的概率A与所得税筹划的收益M值、税务机关认定企业进行所得税筹划合法的概率β值成正比,与所得税筹划的成本D值、处罚力度λ值成反比。即企业所得税筹划的收益M值越大,企业越倾向于进行所得税筹划;企业所得税筹划的成本D值越小,企业越倾向于进行所得税筹划;税务机关认定企业进行所得税筹划合法的概率β值越大,企业越倾向于进行所得税筹划;税务机关认定企业进行所得税筹划不合法时的处罚力度λ值越小,企业越倾向于进行所得税筹划。
通过对所得税筹划中两种博弈类型的分析,无论是对于税收机关还是企业都有新的指导意义。一方面企业为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想尽办法要进行所得税筹划;另一方面国家通过一系列的措施,减少企业的偷逃税,增加国家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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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理论;税收征纳;研究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61(2010)03-0118-03
“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就是捐税,废除捐税的背后就是废除国家”,“赋税是行政权力整个机构的生活源泉”,马克思的这两个论断深刻地揭示了税收与国家间的密切联系。税收作为国家参与社会产品再分配的规范形式,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税收流失在全球的日益泛滥和猖獗却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和世界经济面临的一大难题。
一、税收征纳关系是委托―理论的特殊体现
委托―理论是新制度经济学的重要理论基础模型之一,主要研究委托人根据一种明示或隐含的契约,指定、雇佣人在其授予决策权范围内代表其从事经济活动,并根据人运用自身技能所提供的服务数量和质量给予相应的报酬。在以分工为基础的社会生产中,委托―理论可广泛用于分析管理人与所有人、雇员与雇主之间的关系。但由于委托人和人的信息不对称,根据理性经济人的假设,人有可能在最大限度获得自身效用时作出不利于委托人的行为,这就是“道德风险”。如果把委托―关系中拥有信息优势的一方称为“人”,处于信息劣势的一方称为“委托人”,那么,委托―理论也可运用到税收征纳关系的研究中。
在税收征纳关系中,征税人由于受到人员数量、业务素质、征税成本、稽查手段等限制,无法掌握每个纳税人所有真实的经济业务情况,因此处于信息劣势。而纳税人对自己全部的生产经营信息了如指掌,占有信息优势,但出于理性经济人的考虑,纳税人不可能将自己掌握的税源信息向税务机关全盘托出。因此,税务部门需要通过税法契约来约束和激励纳税人,但任何契约都有可能存在不足,因此,纳税人有可能利用契约漏洞,甚至在利益刺激下采用报送虚假信息,通过偷逃税手段来达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的。税务机关如果仅仅通过纳税人提交的纳税申报表来获得纳税人信息,显然会比较被动。为了更全面地掌握和监督纳税人的经济活动信息,税务机关往往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手段对纳税人税收缴纳情况进行稽查。但监督是要支付财力、物力、人力等监督成本的,当监督成本过高时,税务机关便会缺乏监督动力,产生监督惰性。以下运用博弈论对此进行进一步分析。
二、非对称信息导致的征纳双方博弈分析
博弈论是研究决策主体的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时的决策以及这种决策的均衡问题,又称为“对策论”。在委托―理论下,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和行为主体的非完全理性,征纳双方为实现特定的均衡,需经历一个相互作用、动态变化的博弈过程。
(一)征纳双方博弈模型基本假设
1.理性假设:税收征管中的征纳双方都是理性的,能够自觉谋求自己利益最大化。
2.资源有限假设:税务机关的征管资源是有限的,受监督成本的限制,在特定情况下只能将主要力量用于重点或特定领域。
3.税务稽查成本与应纳税款无关假设。
4.可信度假定:税务机关拥有一支高素质的稽查队伍,能够廉洁公正执法。
(二)征纳双方博弈模型求解
假设T代表应纳税款,C代表稽查成本,F代表罚款,则税务部门和纳税人之间的支付矩阵可如图描述:
纳税人
不依法纳税依法纳税
税务机关稽查T-C+F,-T-FT-C,-T
不稽查0,0T,-T
假定C
给定Q,税务机关选择稽查(P=1)和不稽查(P=0)时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E1(1,Q)=(T-C+F)Q+(T-C)(1-Q)=QF+T-C(1)
E1(0,Q)=0+T(1-Q)=T(1-Q)(2)
当(1)式等于(2)式时,解得Q*=C/(T+F)。也就是说,当纳税人不依法纳税的概率大于Q*时,稽查是税收机关的最优选择;当纳税人不依法纳税的概率小于Q*时,不稽查是税收机关的最优选择;而当纳税人不依法纳税的概率等于Q*时,税收机关可随机地决定稽查或不稽查。
同理,给定P,我们可以计算纳税人选择不依法纳税(Q=1)时的期望收益E2(P,1)和纳税人选择依法纳税(Q=0)时的期望收益E2(P,0)。当E2(P,1)=E2(P,0)时,即-(T+F)P+0(1-P)=-TP+(-T)(1-P)时,解得P*=T/(T+F)。也就是说,当税务机关稽查的概率大于P*时,依法纳税是纳税人的最优选择;当税务机关稽查的概率小于P*时,不依法纳税是纳税人的最优选择;而当税务机关稽查的概率等于P*时,纳税人可以随机地选择依法纳税或不依法纳税。
(三)征纳双方博弈模型结论
1.纳税人选择不依法纳税的概率与税务机关稽查成本呈正比。税务稽查成本越高,税务机关稽查的频率、范围和深度等都会受到削弱,这时纳税人选择不依法纳税的概率就会增大。
2.纳税人选择不依法纳税的概率与税务机关查获率、偷逃税罚款率呈反比。税务机关查获率越高,处罚力度越大,意味着纳税人选择不依法纳税带来的损失越有可能大于收益,这时纳税人就会倾向于依法纳税,相反则选择不依法纳税。
3.纳税人选择不依法纳税的概率与应纳税额呈反比。当纳税人应纳税款金额较大时,税务机关作为理性经济人,会增强对纳税人的稽查,这时纳税人不依法纳税被查获的可能性就越大,纳税人就越不敢实施偷税逃税。
(四)征纳双方博弈模型局限性分析
征纳双方博弈模型是建立在一些假设前提下的,特别是理性假设和可信度假设排除了寻租成本,而事实上,税务稽查人员为了达到个人效用的最大化,有可能会接受纳税人的贿赂或者是求情,从而出现不能公正执法的现象。特别是我国目前尚处于经济转型期,税收立法表现出很大的不确定性,在征税范围、税率、税收优惠制度等方面频繁调整,税务机关在对谁征税、征多少税和罚多少钱方面的自由裁量权很大,导致寻租现象的大量存在,造成严重的税收流失。另一方面,税收法规的复杂化也对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提出了巨大考验,部分税务稽查人员受到自身业务素质的限制,也可能无法做到公正执法。
三、委托―过程中产生非对称信息的原因分析
(一)纳税主体多元化
我国目前尚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的转型时期,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形式和多种经营形式的并存,使纳税主体呈现多元化的特征,而“征、管、查分离”以及“自行申报、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无法使税务机关对每一位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进行全面深入的了解。尤其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新技术、新现象层出不穷,纳税主体隐匿纳税信息的手段越来越复杂化,隐蔽程度也越来越高,如电子商务下征纳税主体间的税收信息不对称就是税收征管中的一大难题。通过现代计算机互联网通讯技术支持的电子商务活动具有无纸化特征,纳税人可以清楚地知道商务活动发生的时间、地点、数量、种类、价格等税收信息,但税务机关却很难对此进行监控,处于十分被动的劣势地位。
(二)税源收入现金结算失控
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起健全的支票和信用卡使用制度,市场经济活动的不规范,使银行结算制度混乱,现金交易频繁,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现象比比皆是。而且很多现金支出大大超出了我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关于现金的适用范围、适用限额和库存限额等,尤其是一些承包承租经营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根本不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腐蚀了税源税基,而银行作为现金管理的监督单位,缺乏相应的法律手段对企业违规使用现金行为实行强制措施,从而导致现金使用结算的失控。又由于我国消费者一直以来缺乏向销售者索取发票的习惯,因此这些交易往往不会留下纸面的痕迹,使得一些别有用心的纳税人有机可乘,使这部分收入脱离了税务机关的有效监控,给税务机关税收征管工作增加了很大难度。
(三)税务机关稽查不力
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过程中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等监管成本,受资源有限性限制,税务机关不可能对所有企业实行一一对应的监管,不可能不计成本地去了解和掌握纳税人所有的经济业务信息,甚至当监管成本过高或严重超出监管收益时,税务机关会放弃监管,造成征纳双方税收信息的不对称。而且,在我国,偷逃税者被查获的概率明显比西方发达国家要小,即使被查获,税务机关对偷税行为的经济处罚也不重,在某种程度上是示意性的,动其毛而不伤其筋骨,甚至对某些偷逃税行为的罚款额还抵不上偷逃税款同期银行的利息额,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纳税人隐瞒税收信息进行偷逃税的主观意愿。
(四)税务机关征管手段落后
目前,几乎我国所有的税务基层征管组织都已经配备了计算机,但计算机的功能仅仅局限于将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纳税申报情况等相关资料作为原始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还不能深入贯彻现代网络信息技术中充分利用计算机实现传递效率、人机配合的先进管理理念,还不能真正实现税务机关与银行、工商、保险、海关等部门之间的计算机联网和信息共享。税务征管软件的开发和使用还远远不够,税务稽查电脑选案也有待进一步完善,以使税务部门及时了解纳税人真实纳税情况。
四、降低信息非对称性,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一)充分发挥税务稽查作用,遏制税务部门寻租行为
税务稽查是保证税款征收的重要手段,具有严明税收法纪,保证税款征收,强化税收检查和维护税收秩序的作用。根据征纳双方博弈模型分析,我们发现税务机关税务稽查的查获率和罚款率对纳税人偷逃税行为具有重要的抑制作用。被查获的可能性越高,接受处罚的力度越大,纳税人就越不敢实施偷逃税。为此,税务机关应着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不断完善税务稽查电脑选案系统建设,客观科学合理地确定税务稽查范围和稽点,这对提高税务稽查效率是至关重要的。在美国,90%的税务稽查案件是通过计算机分析筛选出来的,筛选出来应当进行稽查的纳税人数在20%左右,进行全面稽查的仅为其中的1%,大大提高了稽查效率。
其次,加大税务稽查力度,提高纳税人偷逃税成本。坚决杜绝“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现象,该立案稽查处理的要坚决立案稽查处理,该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要坚决移送。对此,我们不妨借鉴日本的做法。日本针对税收违法犯罪行为专门建立了相对独立的税务警察制度,授予税警刑事调查权,专门调查税收违法犯罪行为,并将其直接移交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必通过公安部门。凡是被送上法庭的偷税者就必定会落个倾家荡产、身败名裂的下场。刑罚的威慑作用被充分强调。
最后,建立健全严格的税务稽查工作制度,遏制税务部门寻租行为。税务稽查是国家赋予税务机关的一项执法权力,税务机关接受政府委托依法征税,因此,政府和税务部门之间也是一种委托和的关系,税务机关具有寻租的行为动机。因此,作为委托方的政府,一方面应规范税务稽查执法权限和执法程序,强化和健全对税务稽查内部各项业务的专项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另一方面应采取相应的激励措施,对在税务稽查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部门和人员给予相应的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从经济利益源头上杜绝税务部门寻租行为。
(二)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增强税务机关信息采集能力
英国财税专家罗杰・鲍尔斯认为,影响征税的重要因素是信息。因此,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加大征纳双方信息透明度,增强税务机关信息采集能力,是税收征管工作中的一个重要任务。在现有税收征管体制下,税务机关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首先,尽快开发和运用功能齐全、安全可靠的税收业务管理软件,加强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信息管理,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对税源进行监控,实现财政、工商、银行、保险、海关、企业和税务等部门之间的计算机联网,便于信息共享和交叉稽核,特别是银行和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这是首当其冲需要解决的问题。我国虽然早就实行银行存款实名制,但由于未实现银税联网,因此未能充分发挥其对税收监控的作用。为加强税源管理,应将每个纳税人税务编码和存款账户一一对应,建立完整、准确的纳税人档案,通过银行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对纳税人的税源情况进行有效监控。
其次,规范发票的使用和保管,尤其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加快“金税”工程建设,不断完善现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监控系统,缩短专用发票认证抵扣时间。同时,为保证税源税基免遭侵蚀,税务机关应采取一定激励措施提高购买者向销售者索取发票的积极性,如提供有奖发票等,将纳税人全部收入纳入税收监管,并逐步从以票管税模式过渡到票账结合模式,实现查票、查账、查实三者相结合,增强税务机关信息采集能力。
最后,完善银行支票和信用卡制,限制单位和个人现金结算,对应该采用转账支付结算而不采用的情况,赋予银行直接给予严惩的权利。这样一来,税务机关就能及时了解和掌握纳税人税源变动情况,提高对收入的监控能力和征管水平,促进纳税人选择依法纳税。
(三)实行税收征管社会化,降低税收征管成本
前面讲到税务部门要履行税收征管的职能,就必须支付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等征税成本,但受理性经济人假设影响,税务机关在依法征税的前提下,也追求税收收入的最大化,即税务机关不能只是“闷头苦干”,一味追求税收零流失,而应该努力以最小的投入、最少的成本、最低的风险和最优的服务,来实现税收收入的最大化。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税收征管也是一种经营管理,也要讲究效益,降低征税成本,是税收经营是否成功的关键。为此,税务机关应该着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积极建立社会治税网络,发动各种社会力量依法进行代扣代征代收、协税护税,充分依靠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组织的力量进行纳税申报或进行税务管理。
其次,不断改革和优化税制结构,缩小增值税和营业税间的税负差异,减少各种名目的税收优惠措施,简化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操作,充分衔接好税收制度与财务会计制度间的差异。广泛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无纸化操作,最大限度地简化纳税申报程序,同时不断加强税务机关立于全方位的纳税服务意识,营造良好的纳税环境,提高纳税人纳税自觉性,从而增加税收收入,降低征税成本。
最后,健全税收违法举报监管制度,拓宽信息渠道,为税源监控提供更全面的纳税人信息,进而降低税收成本。为保证违法举报制度的顺利开展,建议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独立的税务违法社会举报中心,由检察机关统一行使举报管理权和监督权,对举报人实行身份保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追查举报人。对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人员,应给予严厉查处。对举报有功人员则应给予相应的奖励进行激励和补偿,激发其举报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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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央政府 地方政府 分税制 混合策略纳什均衡 博弈
自1994年我国进行税制改革,实行分税制以来,按照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的原则,改变了原税收制度和体制与市场经济发展不适应的方面,极大的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增加了中央财政收入,彻底扭转了改革前中央财政收入比重偏低的被动局面,增强了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但由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财权和事权划分不够清晰,激励机制的缺失,监管力量的不够、惩戒力度的不足,使得地方政府有着强烈的寻求财政制度以外收入的倾向。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正门不通走旁门”,税权不够就滥用收费权,[4]使“费挤税”现象愈演愈烈;而在经济发达、税源充足的地区,为了追求地方政府的长远利益,则出现了“该征不征,藏税于民”的现象[1],任意、过度减免税收,甚至默许地方企业逃税,(不合法行为本文称为“非法创收”)致使国家税收大量流失、税基受到侵蚀,削弱了税收的正常增长机制。我们试从博弈论的角度,对上述问题进行建模分析,从而对关于税制改革的论述给予理论上的佐证,并提出一些合理性建议。
一、模型的假设
1.为了简化模型,假设博弈双方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的两人博弈。虽然实际情况是中央政府与多个地方政府的博弈,以及地方政府之间的博弈。但通过该简化模型,可以类推多人博弈的情况。(地方政府之间的博弈则是一种“囚徒困境”式的博弈)
2.博弈双方都是风险中立的理性人。中央政府的效用目标是追求中央财政收入的最大化;地方政府的效用目标是采取一切手段追求地方政府收入的最大化。
3.博弈双方的纯策略各有两种: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行为有稽查、不稽查两种;地方政府则有依法征税、非法创收两种。
4.中央政府对于地方政府的非法创收行为,只要稽查就一定能查出。
5.博弈双方对双方的得益充分了解,即信息是完全的。
6.收益矩阵见表1,各字母代表的意思如下:(以下字母均为大于0的正数)
R:中央政府在地方政府“依法征税”的情况下,采用“不稽查”策略的得益。
C:中央政府采用“稽查”策略的成本。
r:地方政府采用“依法征税”策略的得益。
c:地方政府采用“非法创收”策略的成本。
¢:地方政府采用“非法创收”策略,中央政府采用不稽查策略时,地方政府的超额得益。
p:地方政府采用“非法创收”策略的概率,则(1-p)是采用“依法征税”策略的概率,0
q:中央政府采用“稽查”策略的概率,则(1-q)是采用“不稽查”策略的概率。0
C1:地方政府采用“非法创收”策略,中央政府采用稽查策略时,中央政府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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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筹划的内涵
从世界范围来看,税务筹划和对税务筹划的研究是从20世纪50年代末才真正开始的,而我国税务筹划起步则更晚,起源于20世纪90年代市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和税制改革。
(一)税务筹划的定义所谓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既定税制框架内,合理规划战略、经营、投融资等活动,旨在实现纳税人价值最大化和涉税风险最小化的谋划、对策与安排。税务筹划的外在表现是纳税最小化和最迟化、筹划收益大于筹划成本,即实现“经济纳税”。严格意义上的税务筹划,要求既符合税收立法规定,又符合税收立法意图。税务筹划不是万能的,但税务筹划确实是有空间的。
(二)税务筹划与偷避税的区别通过历史考察发现:企业为减轻自身税负,所采用的手段经历了由低级到高级、由非法到非违法进而到合法的四个演变发展阶段:偷税、避税、节税与税务筹划。四者之间既有演进的逻辑连续性,也相互区别。税务筹划是一种合法行为,具有事前筹划性特点;而偷税是一种违法行为,通常也是一种事后行为。税务筹划与避税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符合国家税法立法意图、政策导向以及政府所采取的态度,前者符合国家立法意图,后者是纳税人钻税法漏洞。虽然在理论上税务筹划与避税有一定区别,但在实践中,两者往往难以完全划分清楚。避税是一种逆法意识,节税是一种顺法意识;避税不违反税法或不直接触犯税法,而节税则符合税法。税务筹划的重要目的和结果就是获取“节税”收益,节税是税务筹划的初级阶段,税务筹划是在节税基础上的进一步发展,具有更丰富的内涵。
二、税务筹划思想的缘起与发展
税务筹划既有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实现纳税人经济利益最大化、提高企业财会管理水平以及企业竞争力,又有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资源配置、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健全和完善税收法律制度等,具有合法性、超前性、目的性、普遍性、多变性、专业性以及政策导向性等显著特点。虽然税务筹划方法多种多样,各具特色,但是税务筹划中蕴含的根本思想(理念)具有普遍性,对增强税务筹划工作的科学性与可操作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价值。迄今为止,系统性的税务筹划思想理论研究仍十分欠缺。
(一)税务筹划的系统思想企业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种类繁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面临的税收问题也多种多样,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流转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等资源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等行为税,房产税和契税等财产税。
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主要分为供、产、销等流程,这些大流程又由各种小流程构成。税收与流程密切相关,税收产生于经济业务,业务流程决定税收的性质与流量。通过流程再造和优化,可以相应改变税收的性质与流量。在进行税务筹划方案设计时,通过形式转化、“口袋转移”和业务期间转换,充分利用业务流程再造优势来改变税收。流程理念和转化理念服务于系统思想,系统思想要求从整体和全局出发,综合权衡各税种的税收负担,决不能因为对某个税种进行筹划而将税负转嫁到另一个税种,或者使某一环节税负减轻的同时增加另一环节税负,进而造成企业总税负的增加,得不偿失。
(二)税务筹划的战略思想迈克尔・波特(Porter,1985)在《竞争优势》一书中提出的“价值链(value Chain)”理论认为,一般企业都可以被看作是一个由管理、设计、采购、生产、销售、交货等一系列创造价值的活动所组成的链条式集合体。战略联盟是两个及以上企业通过价值链某项或某几项活动的共享与协调,达到拓展价值链和增强竞争力目的的活动。税务筹划是纳税人在税收法律制度许可范围内,通过对涉税事项的巧妙安排和策划,以达到税后利润最大化和涉税风险最小化的财税管理活动。税务筹划与企业的融资、投资和收益分配活动密切相关,而税收又具有刚性和无偿给付等特征,因此,税务筹划可能引致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产生“牵一发而动全身”的连锁反应。
税务筹划不仅是一个财务问题,而且是一种实现企业价值增长与战略目标的重要工具。企业价值链某一环节的改善或优化。都可能与税务筹划发生直接或间接的关联。因此,站在战略高度,用战略思想统领税务筹划工作,结合企业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将企业价值链与税务筹划有机结合,对企业未来全部涉税事项进行统筹策划,最终达到企业整体税负最轻和涉税风险最小化的税务筹划目标。
(三)税务筹划的契约思想公司是一系列契约的联结,是人们之间交易产权的一种方式,市场经济就是契约经济。从契约角度考虑税收问题,至少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公司与税务当局之间,存在着一种法定的契约关系,是依靠双方对税法的遵从来维护的,税法就是一种公共契约;二是公司与各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债权人、供应商、顾客、职工等)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博弈竞争合作关系,其博弈合作靠契约来维系。对于纳税人来说,树立契约思想,可以在更大范围内、更主动地实现统筹规划,并按签订的契约,统一安排纳税事宜(蔡昌,2007)。
契约是维持各种社会关系最基本的因素。税务筹划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或者在特定国家的不同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得到税收法律制度的认可度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异。当突破税法的“容忍”限度,纳税人便无法再借助自由等契约理念的保护,以形式上的合法性掩盖损公肥私的目的。由于对资源使用效率最大化动机的驱使、征纳双方的有限理性以及税收法律制度的非完备性,导致契约理念在税务筹划中被异化,不仅使税务筹划丧失正当性,而且使契约理念本身的价值目标和功能遭到践踏。在税务筹划中,契约自由空间的底限就是税法边界,税务筹划越接近税法边界,税法刚性就越强;离税法边界越远,税务筹划行为越安全。在现实中,税收契约的非完备性及其执行的不到位,可能给税务筹划带来空间。因此,需要促进税务筹划中被异化的契约思想向理性回归,重塑税务筹划的合法性正当性基础。
(四)税务筹划的博弈思想征纳双方需进行持续性的重复博弈,税收征管者希望在发现避税或节税的路径之后使之越变越窄;而纳税人试图在这条路径最终被封堵之前跨越过去。从博弈论的角度考察,以政府为主体的征税人和以企业为主体的纳税人,是矛盾对立统一的双方:政府凭借国家权力希望尽可能多征税;而纳税人基于自身利益考虑,会想方设法少缴税。在这场利益博弈中,国家是税收法律制度制定的主体,纳税人则受制度的制约并依规纳税。税负过高或过低,博弈双方都难以达成一定的协议即“纳什均衡”,很可能造成“双输”的局面。然而,协议被遵守的前提是遵守协
议的收益大于破坏协议的收益,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诱因的驱使下,博弈双方都有违反协议的动机。从而使协议的制定成为问题的关键。税收法律制度就是博弈双方的协议,因而在制定和实施时必须权衡税收法律制度遵守或破坏的收益比较问题。
企业税务筹划就是纳税人在遵守税法这一协议的前提下,根据税法中的“允许”、“不允许”以及“非不允许”的项目和内容等,对企业涉税事项进行减轻税负,有利于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的谋划、对策和安排(盖地,2008)。进行税务筹划时,信息是不完全和非对称的。纳税人的税务筹划风险和征管者的查处是相互制约和影响的,征纳双方都在不断地收集和利用信息来修正预期决策和行动,使得博弈结果偏离完全信息下的均衡状态,这是一个不断修正和重复的博弈过程。稽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和道德风险使得违规后被查处的概率及处罚具有不确定性。税务筹划者的决策不仅要考虑法律制度规定,还要根据稽查者对违规惩处的情况。推测自己被查处的概率和损失,从而确定税务筹划的可行性与边界。此外,在税务筹划活动中,合作博弈能够增进合作双方的利益以及整个社会的利益,产生合作剩余,包括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税务机关、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作,这种合作并非双方合谋、偷逃骗税,而是一种正当行为,很多场合下都可以达到双赢或多赢的效果。企业需要树立博弈思想。既要协调好与税务机关的关系。又要充分利用与客户及其他企业之间的合作,在遵循税收法律制度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税务筹划的空间,尽最大努力发挥出税务筹划的潜在功效。
(五)税务筹划的成本效益思想税务筹划的重要性在实践中并非都能达到预期效果,其中,税务筹划方案不符合成本效益思想就是造成税务筹划失败的重要根源。在税收筹划方案设计时,不能一味地追求税收成本的最低化。忽略因该筹划方案的实施引发的其他费用增加或收入减少,而必须综合考虑税务筹划方案是否能给企业带来净收益。
税务筹划作为一种日益流行的财税管理活动。在获得增量收益的同时,必然会产生税务筹划成本。最优税务筹划方案是多种备选筹划方案的优化选择,必须综合考虑,遵循成本效益思想。税务筹划收益是指纳税人因实施税务筹划而获得的税收利益,即实施筹划方案前后产生的增量收益,包括显性收益和隐性收益。税务筹划成本由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构成。直接成本是指纳税人为开展税务筹划而直接发生的人力、财力和物力的耗费,包括税务筹划方案的设计成本和实施成本两部分(李大明,2008)。间接成本则是税务筹划的机会成本。通常。企业规模越大、经营范围越广、业务越复杂,税务筹划成本也就越高。税务筹划的成本效益思想要求将企业税务筹划方案可能发生的成本与预期收益进行比较。当税务筹划收益显著大于税务筹划成本时,该筹划方案才是科学合理的、成功的和理性的。此外,企业税务筹划还必须充分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应将企业眼前利益与长期目标结合起来,使收益流和成本流现值化,以免造成企业短期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