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01 16:36:35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市场监管信息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目前,随着市场监管工作改革的不断深入,信息技术已经在宏观决策、办公自动化、日常监管和公共服务等各个环节和领域逐步推广运用,市场监管工作日益规范化、流程化、制度化,节约了人力、物力成本,提高了执法效能,信息化已经成为政府部门提升市场监管能力、提高服务能力、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加强系统组织建设的重要手段。
但是,近年来“毒奶粉”、“铅中毒”、“矿难”等一系列事件仍然屡有发生,使百姓深受其害。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同时,市场监管的薄弱和滞后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建立日常监管、经营者自律和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市场监管体系,显得十分紧迫。
信息化建设在市场监管工作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它能够弥补传统监管模式下人工监管的片面性,可以在第一时间内获取最真实、最完整的数据并发现存在的问题,对违规行为进行预警、处理和反馈,使整个监管过程实现痕迹化、过程化、简捷化。同时通过在线检查、在线跟踪等监督手段,可以实现网上实时全过程监管,保证管理和监督同步开展,大大提高监管工作的效率。
此外,通过信息化建设,可以使系统内部管理日益高效、规范、科学、透明,形成流程科学、简洁高效、监督有力的监管新格局,使案件办理流程化、执法工作规范化。网上查询、网上办事、政务公开、举报投诉、网上互动交流等无纸化办公方式的变革,也让企业和公众办理相关事务更加便捷,并且拉近了政府与公众之间的距离,改善了市场监管部门的形象,提高了其公信力。
如今,信息化建设渗透到了市场监管的各个方面。信息化建设,一方面推进了登记注册制度的创新,建立了便捷高效的市场准入服务体系,规范了“申请―受理―审批―决定―发证”的准入流程,打破了各政府主管部门之间的物理界限,提高了登记审批效能;另一方面,通过属性备案、日常监管、信用记录、统计分析、信息等功能,可以实现对市场经营行为的全生命周期监管。此外,借助于信息化手段,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档案网上建立、执法绩效网上考核等集约高效的网上执法管理模式得以实现。
通过实施“阳光政务工程”,大力推行政务公开,政府职能加快转变,服务型政府正在建立。
关键词:产权交易市场;流动性;信息披露
本文受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科基地项目《产权交易市场流动性:基于政府行为角度》资助(项目号:2010sk183)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产权交易市场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工具。而国有产权的股份制改革和国有产权的转让必须通过专门的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因此产权交易市场的流动性就成为影响我国国有企业改革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目前,我国产权交易市场流动性比较差。从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布的数据看,2008年度北京产权交易所达成各类产权交易成交额940.73亿元,平均每月成交产权类交易项目不足50项,大部分挂牌产权项目不能成交,成交项目从挂牌上市到成交中间平均需要74天。至于其他的各省市产权交易机构(除上海、北京、天津和重庆四大产权交易所外),由于市场分割和经济规模小,流动性更差。
产权交易市场的弱流动性对我国经济发展有很大的负面影响:(1)从短期来说,由于产权交易市场是非公开上市国有产权转让的唯一市场,如果市场流动性差,就影响国有产权转让的速度,从而影响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也不利于我国国有经济通过产权流动实现战略布局的调整;(2)从长期来说,产权交易市场是非公开上市资源转让的主要市场,对于优化整体国民经济效率具有决定性作用,如果市场流动性差,整个社会资源的流动和配置都受到重要影响,从而影响我国整体国民经济的效率。
二、信息披露对产权交易市场流动性的影响分析
在学术研究中,产权交易市场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产权交易市场包括证券市场和非公开上市产权的交易市场,狭义的产权交易市场即非公开上市产权的交易市场。在我国,产权交易市场特指我国各级政府成立的各种产权交易机构(产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所等形式),本课题研究的产权交易市场特指我国各级政府成立的各种产权交易机构。在资本市场上,流动性是指“资本市场上立即执行一笔交易的可能性”。从产权交易市场角度说,其流动性是指该市场每一项产权交易项目成交的平均时间。时间越短,流动性越强。产权交易市场的流动性受很多因素影响,国民经济总体规模和发展趋势、产权交易项目的市场供求关系、市场交易规则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资本市场信息披露的透明度都是影响产权交易市场流动性的重要因素。本文主要选择产权交易市场信息披露对产权流动性的影响进行详细分析。
信息披露对于资本市场交易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在资本市场中,交易双方存在着很强的信息不对称,这种信息不对称会导致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严重影响市场交易的成功。为了促进市场交易,资本市场的产品卖方需要披露产品信息。以帮助买方获取信息,进行购买决策。因此,在证券市场上,证券发行公司需要定期公布其有证券有关的信息,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法规都对各证券发行公司需要定期公布的信息内容和形式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证券市场交易公正、公平地进行。
而对产权交易市场来说,信息披露更是十分重要,这是因为:(1)产权交易市场的上市产权项目大部分都是非上市公司,其信息未能公开披露,意向的产权购买方主要依靠产权交易市场的信息披露来了解上市产权项目的信息,如没有这类信息,或者所披露信息存在缺陷,就会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从而使市场投资者遭受损失,影响市场发展:(2)与我国目前已经比较成熟的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规则相比,我国产权交易市场信息披露的管制和存在一定的问题,这使得投资者可能对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管效率产生怀疑,影响投资者的信心;(3)产权交易市场的上市产权项目差异很大,而到市场来投资的投资者需求也各不相同,这与证券市场上标准化的证券交易有很大差别。因此,投资者需要了解各个上市项目的详细信息,判断某上市项目是否符合自身投资需求,才能够做出投资决策。从这个角度说,产权交易市场信息披露是交易能否实现的前提条件。
三、我国产权交易市场信息披露状况
我国产权交易市场信息披露主要依据2003年12月31日公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14条规定: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转让方披露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2)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3)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4)转让标的企业近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5)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情况:(6)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7)其他需披露的事项。
根据这一规定,许多产权交易所做了相应的产权交易项目信息披露规定,如北京产权交易所在其制定的《北交所产权交易信息披露办法》第4条规定,挂牌信息一般包括下列内容:(1)转让标的基本情况及挂牌价格;(2)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3)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4)转让标的企业近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5)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情况;(6)是否涉及向管理层转让及有关情况;(7)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他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8)受让方应具备的资格条件;(9)其他需披露的事项。
针对我国产权交易市场信息披露的规定和实务,一些学者提出了批评。杨钧认为,我国产权交易市场信息披露存在三大问题:信息披露范围狭窄、信息披露的真实性难以保证、信息披露的不完整。包亚钧认为,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具有以下特点:(1)交易的综合性,企业产权交易就是各项要素的综合性和整体易,而其他要素市场都是单一的专业性市场;(2)交易对象的非标准性,由于上市出让的企业无论是行业、规模还是经营状况、地理位置的环境条件都不相同,产权交易的标的是非标准化的;(3)交易竞争的不充分性,产权交易中的出让方和受让方一般只占社会企业的很小部分;(4)交易的复杂性,产权交易涉及到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产权形式既有票据形式,又有实物形式:一般资产还包括房产、设备、技术、商标等。
根据上述交易特点,笔者认为,我国产权交易市场信息披露存在如下问题:
1、信息披露不够详细。北京、上海、天津、重庆等四大全国性产权交易所主要披嚣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资产评估价值、受让方资格条件等,其中主要财务指标有时仅包括净利润、总资产等综合性指标。此外,一些可能的隐性负债没有充分披露,比如存在的职工安置支出很多没有披露,导致投资者无法准确地估计投资总需求。
2、信息的真实性需要进一步核实。笔者收集了许多产权交易挂牌信息,发现其中存在一些错误,比如,一些产权交易所的卖方为吸引投资者的关注,对一些挂牌项目进行了“美化”。包括对挂牌产权项目的历史进行粉饰,对于产权交易项目的评估价格进行“拔高”;另一方面,有些产权交易的卖方私下早已联系好买主,迫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国有产权交易必须进场的规定在交易所挂牌,但所公布的信息非常简单,甚至连最基本的财务数据都未能公布,或随意修改财务数据,以“吓退”一些潜在竟购的投资人。
3、信息披露渠道过于狭小。证券交易市场除各种证券专业报纸公布公司信息外,还有各电视台的财经频道定期公布信息,而我国大部分产权交易市场信息公布主要通过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这些报刊和网站阅读人数很少,很难吸引投资者的注意,造成很多优质资产上市却很少有人问津,降低了产权交易市场流动性。
四、改进建议
为提高我国产权交易市场流动性,根据上述分析,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1、改善产权交易市场挂牌项目的信息披露,增加一些投资者关注的信息披露。比如,详细披露挂牌项目资产状况、各种显性和潜在负债状况、公司盈利状况等,便于投资者分析和决策。
一、紧抓四个环节,全面构建“精细化”市场监管体系
(一)紧抓规划环节,以“菜单”的形式细化监管区域。结合市场监管辖区,通过召开科所长会议集体讨论、党组补充确定等多种方式,制定了《市场巡查项目表》,确定了“精细化”市场巡查项目,包括市场主体资格、产品与服务质量、商品包装和装璜、商品与服务广告宣传以及经营者诚信等25大项和120个小项,为基层工商所监管人员实施市场精细化监管提供了依据。同时,针对市场监管中出现的新问题,市局定期对《市场巡查项目表》进行更新,不断增加巡查项目,确保日常监管不留死角。
(二)紧抓备案环节,以“台账”的形式记录监管日志。结实基层实际,制定了《工商所市场巡查日志》、《精细化监管项目备案表》,内容包括市场主体信息、巡查时间、巡查项目内容、巡查结果、处理情况、巡查人员、被巡查对象及巡查小结等12个项目,市场监管人员在日常检查时,需要逐项填写《体检式项目巡查备案表》,详细记录每天的巡查情况,并由监管人员和经营者签字备案,避免巡查结果不真实、巡查不到位等现象发生。
(三)紧抓监管环节,以“分级”的形式推行差别管理。根据市场监管登记备案情况,将经营业户依据诚信度不同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对不同等级的经营主体进行差别管理,安排不同的巡查频次,解决日常巡查和专项巡查工作中的漏洞、盲区、薄弱地段和尖锐问题。同时,推行等级浮动制度,对于持续三个月保持无违纪记录的经营主体实现“晋级”,对于日常监管中发生新的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的予以“降级”,被连续两次“降级”的经营业户,由监管人员对其实行严管,并领导立案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紧抓总结环节,以“调研”的形式研判发展趋势。针对分类监管过程中市场主体出现的新问题、新动向,积极开展专项调研活动,深入分析和探讨问题的表现形式、产生原因,并针对性地提出解决对策。同时,根据市场主体发展态势,形成专题分析报告,为政府宏观经济调控和决策服务,为干部职工提供相互交流、相互学习的平台,在交流中总结工作、分析问题、交流经验、传授方法,从而提高辖区市场监管效果的利用率。
二、健全三项制度,深入推开“精细化”市场监管模式
(一)推行监管任务包干负责制。坚持“岗责清晰、强化管理”的原则,积极推行监管任务包干负责制度,全面梳理分类监管工作流程,对巡查工作从工作目标、内容、标准、时限和步骤等方面进行细化和量化,并按照“谁巡查、谁录入”的原则,将巡查任务落实到人,由市局和工商所、工商所和直接责任人逐级签订《精细化市场监管工作责任书》,使基层监管人员感到有目标、有压力、有动力,逐步增强市场监管的主动性。同时,推行分层分级负责制,下级责任人对上级责任人包干负责,形成逐级分责、逐级负责的递进式追究机制,有效强化了市场监管队伍的整体责任意识。
(二)推行监管工作动态监督制。制定了《市场精细化监管工作动态考核办法》,进一步细化了监管人员的目标责任,由监察室以电话回访的方式对监管相对人跟踪回访,征求经营业户的意见和满意度,科学评价市场监管人员的行政态度。针对监管过程中巡而不查、查不到位等问题,严格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及所在单位的失职责任,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并与年终评先选优挂钩。
(三)推行市场主体电子巡查制。全面推行“3G+OA”网络办公系统,将基层监管人员分散的3G手机用户终端纳入无线虚拟办公网络,与市局企业档案信息库有效对接,形成了移动式的监管执法信息共享系统。基层市场监管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可随时通过手机对经营业户信息进行调查。针对轻微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性的行政指导,对需要立案查处的违法经营行为,通过手机服务终端现场录入询问笔录、提交立案申请,切实提高了执法办案水平。
三、建立“精细化”市场监管体系取得显著成效
(一)实现了市场主体精细化监管目标。通过建立“精细化”市场监管体系,采取分层分类的监管方法,进一步细化了市场主体类别,细化了市场监管巡查项目,有效地增强了市场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同时,通过开展监管后续总结分析活动,全面研判市场监管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趋势,将市场监管工作由粗放式逐渐向精细化转变,全面提升了市场监管工作的利用水平。
(二)增强了市场监管工作的规范性。通过建立《精细化市场监管项目备案表》、推行监管人员与经营者双方签名制度,全面记录了监管人员的具体监管细节,市场巡查过程达到“痕迹化”管理目标,有效解决了市场监管走过场、不到位等问题,全面增强了市场巡查的规范性。
关键词: 市场监管;规律规制;法律原则;理论
中图分类号:DF 41
文献标识码:A
“原则”是人类发现问题、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精神支柱。任何复杂的事项,特别是动态多样化的社会事项,其处理过程总是需要具有明确的指向性,并设计出或者构想出一定的总体规则,以便在无从直接决断的问题上提供一种补救技术,提供判断、解释的基准,提供实施和适用具体规则的支持。对市场监管者进行法律规制,牵涉到国家公共权力的配置问题,牵涉到公共权力与私人权利、社会权利的关系,牵涉到市场监管的效率和社会的公平,而且也牵涉到政府作为社会事务的公共管理者内部的职能关系和职能分工,问题显然具有特别的复杂性,需要设计并遵循一定的基本原则,以维持、推动、促进公正有效的市场监管,寻找确定对市场监管者进行规制的方法,进而实现对市场监管者进行有效规制的目的。
一、市场监管机构恒定原则
市场监管机构,是指依据国家权力配置需要,将社会事务的管理控制权力赋予政府,而政府根据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形势及其变化,设置不同的部门系列对社会经济事务进行调节管理的政府职能机构。而市场监管机构恒定,是对市场监管行为主体的要求。一个国家的政府及其所属的部门,对国家范围内的社会经济文化等公共性事务实施管理,是古今中外国家管理中所公认的、政府的天然职责,差别在于社会所处的发展时期不同、发展水平不同、社会结构不同和历史发展过程不同,因而市场监管职能的重点、难点有差别。市场监管机构恒定,要求公共市场监管主体―即政府享有对所有社会经济事务管理控制权力的同时,承担对其进行法律规制的责任,对社团、外交和等涉及国家利益的事务,政府作为市场监管者也具有排他性的具体管理控制权。
市场监管机构恒定具体有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市场监管者就是政府,政府对社会市场监管的权力源于宪法和行政组织法以及众多普通法律规范所做出的确定和确认。非政府部门、机构、人员,包括党务机构、政治领导者和民间组织、个人以及国家间、国际间的组织、集团,均不得插手公共事务的市场监管,不得分享、行使政府作为公共市场监管者享有并行使的市场监管权;第二,市场监管机构恒定意味着政府享有的市场监管权力只能用于对市场监管事项的管理控制,禁止政府滥用市场监管权,将公共事务专用的市场监管权用于牟取本位利益、部门利益、地方利益和个人利益。
按照市场监管机构恒定原则的要求,国家的市场监管机构需要通过法律确定市场监管部门的对口专业管理范围,对市场监管职责做出明确的分类和划分。其中对交叉的事项,应当由法律规定主管部门和责任机构,并赋予相应级别政府以协调职责和设置未尽协调职能的追究程序。
二、市场监管关系法定原则
市场监管关系是基于市场监管职能分工需要而在市场监管职能部门与市场监管对象之间由于市场监管客体的存在而发生的市场监管与被市场监管关系。市场监管关系是一种公法上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的外部结构与一般法律关系类似,由市场监管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以及市场监管关系得以发生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等要素组成。
市场监管关系法定原则,要求必须通过法律确定市场监管类别,建立相应的机构承担和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对市场监管事项和市场监管主体及其权力、义务与责任做出规定,不是把政府作为抽象的市场监管主体,笼统地给政府分配市场监管权力而不明确承担责任。对于社会发展中新型的社会关系,政府应当对其保持一定的协调弹性,保持政府职能机构及其下属的市场监管职能部门能够在职责分明的同时,不至于因为分工和专业化而缺失对新型社会关系的市场监管能力。一方面,社会公共事务包含市场监管,市场监管是公共问题,政府市场监管本身也是一种公共物品(对于社会公众而言,市场监管具有免费的外观)。社会公众对市场监管的需求方面,“搭便车”的心理倾向极为普遍,这就造成两种不良的影响和后果:第一,就社会公众而言,需要市场监管的事项得不到及时有效和充分的监管,需要高额成本的待监管事项由于无人监管而被放任自流,比如现在农村的水利、道路、卫生以及污染问题,就处于这种状况。此时,公众认为提供市场监管和实施市场监管是政府的职能,无需任何个人、团体去关心,其他人肯定比自己对市场监管需求更为迫切,因此造成市场监管迟延、监管滞后和监管不力;第二,就政府方面而言,政府作为独立于社会公众、甚至在某些方面也独立于其他国家机关的一个相对完整的机构,无论其对非政府性的机关、组织、团体和个人,还是对系统内部纵向分割的其他层级部门或者横向同级的其他部门,市场监管者本身既有偷懒的冲动,又有偷懒的理由:新型的待市场监管事项具有综合性、复杂性,或者以往属于本部门监管的社会现象产生了新的变化、出现了新的情况,其他的市场监管部门应该具有比自己更重的责任或者具备更为“有利”的条件实施监管,或者上级领导、部门领导、直接领导将会对新生的待监管市场存在的问题或者新情况给予更多的关注,并提供市场监管方法或者市场监管措施,这就使得提供市场监管本身成为政府系统内部各个专项市场监管机构之间的公共性问题,“搭便车”心理同样产生,监管市场成为监管内部的一种不愿支付成本的无形免费品。这造成了诸多的社会问题并导致严重的后果。提供市场监管成为他人的责任,社会各类矛盾逐步扩散并且日益尖锐。比如药品涨价、虚假广告、伪劣产品和企业对外来务工人员的剥削、掠夺,损害务工人员的正当权益,限制甚至侵害外来务工人员的人身权利就是典型的例子。虚假信息劳动用工不签订合同,劳动过程中欺压、胁迫劳动者,劳动完工之后少发、拖欠工资,甚至以各种无端的理由克扣工资。这里涉及到众多的市场监管部门,但是,有任何一个市场监管部门会积极主动地采取措施对实施有效、及时和全面的市场监管。
三、市场监管权力法定原则
权力法定是现代行政法制化的趋势和基本要求,权力法定原则的价值目标在于确认权力的专用性,明确权力的边界范围,割断权力的扩张、渗透,防止权力被滥用,防止公权力对公民权利和私权的侵犯,同时为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机构的尽职表现提供识别判断的基准[2]。[注:关于权力争夺和权力扩张现象,我国学界的系统的研究较少。就本文作者所见到的材料,主要有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的陈先生的论述,他在论及公司监管和证券监管问题时,对公司监管部门侵蚀、渗透到证券监管部门,染指证券监管事项的现象作了较为深入的分析。(陈.论公司法与证券法的立法协调[C]//商事法论集:第5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70.)]在我国,市场监管权力法定原则有利于防范政府内部各个市场监管部门的权力争执、监管失职、市场监管失当、推脱职责和责任虚化倾向,抑制政府市场监管部门的投机行为,激励尽职市场监管。
四、市场监管程序法定原则
市场监管程序法定是现代行政法制化的基本原则在市场监管领域的延伸,其含义是政府规范管理的制度化、法律化。市场监管程序法定的意义在于从市场监管程序的角度保护市场监管对象或者受体的权益,提高市场监管者自身对市场监管过程的控制主动性,预防程序随意性,杜绝市场监管者的贪图监管程序“便易”而损害受监管者的利益,更可望实现受市场监管者对市场监管者的程序监督,提高市场监管者和被监管者的行为预期,提高市场监管的综合效率,减少市场监管的成本损耗。
市场监管程序法定化原则,需要在市场监管实体法中确定市场监管主体,并在明确其职责范围基础上,对市场监管对象、市场监管的启动和市场监管的步骤、市场监管措施、市场监管时限以及市场监管后果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这方面收法律规范规定得比较周到。但是,目前我国的大多数法律,对市场监管程序设计尚未统一。各个市场监管部门在不同的时间以不同的文件形式对自己工作所涉及的职能问题,分别制定或者颁布了效力层次不同、形式各异而且内容并不统一的市场监管程序,这些规定具有相当大的随意性。这就需要通过行政程序法以及相关的实体法律给以完善。比如,对交通运输车辆的营运市场监管,必须对营运车辆、营运人员、营运行为和营运过程进行法律规制,这就需要有资格条件、登记备案、经营许可(特种车辆)、运输合同、营运监督、信息累计和会计资料和账簿管理的市场监管,甚至还需要运输车辆的所有人、经营者和使用人,就每一个运输业务做出日志型流程书面记录等。通过制定、修改法律,由市场监管者依据规范性文件对运输从业者提出市场监管要求。而市场监管过程本身同样要设计一些主要的市场监管程序,如车辆登记、经营资格登记、特种运输业务资格许可及登记,经营业务登记检查和流程日志的提交等日常市场监管,要设定市场监管的具体时限、方式和条件等。市场监管程序法定化,必须以受监管的客体或者对象的客观过程、情理、事理的需要而设置市场监管程序,而不是违背事理设置市场监管程序,更不得借市场监管程序控制的需要之名而给受监管的对象或者相对人增加困难和负担。市场监管程序法定化原则只是一种基本的指导准则,虽然由于受市场监管事项的差异使市场监管程序法定化面临诸多的困难,但是,要提高市场监管效率和保护受市场监管的社会利益、权利,市场监管程序法定化是必要的。其实施中的困难可以通过民主机制和信息沟通等予以缓解和解决。
五、市场监管救济程序开放原则
市场监管救济程序是由于市场监管的设定、市场监管措施的执行受到异议,受监管者认为其正当合理或者合法的既得利益、法定的权利受到市场监管者的限制、侵害、剥夺,或者是隐含的期待利益、机会、风险遇到不公平、不公正的待遇而提出的诉愿、请求。如政府采购招标、土地经营开发拍卖、企业改制拍卖、经营资格、经营范围的许可事项等等受市场监管的过程中,参与者认为受到市场监管方面的不公平待遇,应当有权利提出复核、复议、申诉或诉讼,就程序问题获得救济。依照市场监管救济程序开放原则,市场监管者对被监管者就市场监管程序问题提出的任何异议,必须在一定的公开程序框架内给以正式的解释、阐明、答复或澄清,而不得基于个人的感情、人际关系或者任何不适当的原因,随意对被监管者异议,不予理睬、拒绝,或推诿。
市场监管救济程序开放原则,重点在对于市场监管中的偏差、损害进行救济,它可以化解社会矛盾,改变市场监管者的社会形象,加强市场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和理解,融洽市场监管者和被监管者间的关系。最近有报道表明,市场监管关系中的矛盾有激化的趋势,市场监管执法中受到阻挠、干扰和抗拒现象较为普遍,有的甚至发展到冲击监管机构,殴打执法人员,毁损执法工具、用具、器材,少数极端的表现是报复杀害执法人员及其亲属。这是与市场监管者市场监管程序不规范和救济程序不完善有着密切的关系。
六、国家最终责任原则
责任是人类社会特有的现象,也是文明社会的一个表征。在昧状态下,没有责任只有命运,命运同责任具有类似性。“责任”一词,表达主体之间的行为关系。动物为争夺食物、配偶而发生对抗,弱肉强食是一种命运而难以称其为责任;母兽保全幼仔,是本能而不是责任。在人类社会,责任是主体对自己或者他人实施的行为及其结果,依据社会规范所施加的束缚或者负担。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由于行为内容、形式、性质、强度和行为的关系结构复杂多样,因此面临着很大的不确定性(行为风险)。常见的技术开发、海洋作业、探险、体育竞技、商业活动等,就是这类的风险的典型表现。
社会是由个体行为、群体行为、共同行为交织的动态聚合体。在多数情况下,行为的过程及其结果,依据经验法则、习惯、纪律、法律或者其他技术规范、社会规范,是可以控制和可以预见的。但是,由于经验的有限性、控制过程的局限性和规范的不严密性,行为过程及其结果脱离常轨的现象仍然经常发生。客观上存在着难以查明的原因引起背离正常期望的后果。这种意外状况、后果的出现,难以确定事实原因,但必须要有人对此结果承担责任,这就是责任的本质:依据某种社会明示或者默示规范,由一定的主体承担社会事项的状态或者行为结果。
因为社会经济技术的发达,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关系及其变化在范围、强度、频度上均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社会事务的状态和行为结果的不确定性对人的影响加剧,所以“无为”的境界只能是现代人的“梦想”。国家要发展、社会要进步,“敢”字当头、是当今的现实需求。社会关系矛盾增多,一些公共性的问题难以解决,甚至政府乃至国家和国际社会有时也显得也力不从心。国家责任原则,就是针对社会治理缺陷和不确定性问题提出的,它要求由国家对社会公众承当不利的社会后果。社会市场监管中的国家责任,则是由于国家通过法律授权政府治理社会、监管市场,如发生了规范不明、指示不当或控制不力的局面,对社会公共利益、个体利益、私人利益或者权利造成损害,或者预期应得到的基本需要得不到保障,由国家以全体人民代表的身份和名义,承担相应的后果。换句话说,就是国家对社会负担结果上的束缚,承担终极性的结果责任。国家对医药市场规定了较为严密的规范,但是,不符合强制标准的药品、制剂、工艺、配方和有毒副作用的药品、器械居然能够堂堂正正地进入医院、药店用于销售和治疗,导致患者中毒或死亡,对此,应当由国家承担最终的责任。市场监管主体承担市场监管职责并履行市场监管职能,但是结果仍然没有达到市场监管的目的,这损害削弱了公众对市场监管权威的信赖和市场监管的公信力,只有通过确定国家最终责任原则,才能够体现国家授权政府进行市场监管的正当性和妥当性,树立社会对国家的信心,恢复市场监管者的公信力。
参考文献:
[1]植草益.微观市场监管经济学[M].朱绍文,胡欣欣,等译校.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04.
[2]陈.论公司法与证券法的立法协调[C]//商事法论集:第5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70.
On Regulating the Ratio Decidendi That the Market Supervisor Shall Follow
LIU Defu
(Law department,Jiangxi Public Security College, Jiangxi 330043, China)
关键词:大数据;可视化;数据仓库;市场监管
引言
运用大数据技术来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是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和优化服务的有效手段,也是近年来的发展趋势[1]。国务院办公厅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中要求,各级政府部门都要充分认识运用大数据技术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重要性,通过运用大数据技术来提高对市场主体的服务水平、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市场监管能力,并以此为动力推进政府和社会信息资源的开放和共享,提高政府部门运用大数据技术的水平。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场监管方法,提升市场监管部门的市场主体服务能力,顺应大数据时代潮流,运用大数据技术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做好简政放权和优化服务,在现有软硬件资源的基础上,整合原工商、质监、食药监、物价、知识产权等相关部门各个业务系统的数据,建设基于可视化技术的市场监管大数据分析系统。基于可视化技术的市场监管大数据分析系统由数据仓库、大数据分析软件及相关软硬件设备组成。
1系统架构
系统采用松耦合、高聚合、多层次和面向服务的体系结构,坚持功能实用、接口规范和高响应时效的原则,采用J2EE架构和多服务器、虚拟化和集群化的部署方式。支持Oracle、mysql、SqlServer、DB2等主流数据库,支持Hadoop分布式系统基础架构。采用了兼容性较好的B/S模式,并结合当前科技创新工作的要求,支持Linux系统客户端下的火狐、谷歌等主流浏览器。系统的基本架构如图1所示。系统的数据源来自原工商、质监、食药监、物价、知识产权等多个部门不同厂家、不同版本的业务软件,经过数据清洗模块对各部门的数据进行整理、清洗,存入数据仓库。J2EE平台调用数据分析模型接口对数据仓库中的数据进行分析,并通过可视化工具以图、表等形式对结果进行可视化输出。
2数据预处理
由于数据源所在的数据产生部门、数据库厂商和版本各不相同,数据库中表结构的差异较大,必须先对从各数据源中抽取的数据进行预处理,将清洗整理过的数据存储到数据仓库中,才能把数据完整、有效地提供给数据分析模块进行分析,并对分析产生的结果进行可视化输出。
2.1源数据抽取针对多部门不同的数据库系统,都开发了相应的数据库接口进行数据抽取,对于未采用数据库进行存储的数据,则通过从软件用户端界面手动导入的方法进行抽取。抽取到的源数据保存在前置数据库中。前置数据库提供了自定义表结构功能,用户可通过数据导入模块自行定义表结构和数据表中的字段属性,以便灵活导入未经过事先定义的数据。以市场监管工作中的反不正当竞争监管数据为例,通过数据抽取模块将行政执法的基本数据(案件号,案件名称,当事人,案值,处罚金额,立案时间等)导入系统后,系统将数据自动转化并存储至前置库的数据表中,数据表中相关字段的属性自动根据导入的字段类型进行判断,若表中部分字段内容缺失,系统先以默认值填充,待数据清洗时进一步处理。前置库中的行政执法信息数据如表1所示。
2.2数据清洗
数据清洗是对前置库中的数据进行校验和审查的过程[2]。数据清洗的目的是删除前置库中的重复信息、纠正错误数据,并将字段值的单位进行统一[3-6]。来自各部门的历史数据往往存在数据重复、无效值、空值等实际情况,需要对其进行数据清洗后再存储到数据仓库中以供进一步分析展示使用。对源数据的数据清洗主要采用以下方法进行。对源数据中属性值均相等的数据视为重复信息,将其进行合并处理,只保留一条重复的数据。对源数据中的存在空值的不完整信息,若某个属性存在的空值过多,且该属性对所展示的问题不是特别重要,则删除该属性;若该属性仅存在少量空值,则判断该属性与其它属性间的相关性,存在相关性的根据其他属性的值和相关规则推测该属性的值,无法推测的保留空值。若处理后的某条数据存在的空值仍然过多,则将此条数据删除,否则保留此条数据并保留空值。对源数据中日期等格式不规范的数据进行格式转换,将不同的数据格式转换成统一格式。清洗后的数据存储在数据仓库中,供数据分析模型和可视化工具读取并产生可视化分析结果。
3基于可视化技术的大数据分析系统
利用数据可视化工具,开发市场监管大数据可视化平台,将处理过的市场监管数据以多种类型的图、表等形式直观地展现出来,并对展现出来的信息进行标注、解析、汇总和分析,系统能直观的显示出市场主体的基本概况、发展趋势、风险预警等信息。
3.1数据可视化技术
数据可视化技术是通过算法和工具对多维的信息空间进行定量的处理和计算,将大型数据集中的数据处理后以图形图像形式表示出来,从而将数据中隐藏的信息直观地展现给用户[7-9]。目前数据可视化技术已经提出了多种方法,根据原理的不同可以划分为面向像素的技术、基于几何的技术、基于图像的技术、基于图标的技术、基于层次的技术和分布式技术等[10-12]。
3.2市场监管大数据分析系统
市场监管大数据分析系统运用大数据技术来提高市场监管部门的公共服务能力,对市场主体事中后监管数据进行高效的采集和整合。系统利用市场监管大数据,制定规范了市场监管大数据标准体系,将大数据分析结果作为提高市场监管治理能力重要手段,不断提高服务和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市场监管大数据分析系统主要包括数据仓库平台及分析展示平台两大部分。数据仓库平台将原有各单位业务软件中的数据进行抽取,进行清洗及格式转换后存储在数据仓库中;大数据分析展示平台将数据仓库中的数据通过建模,以可视化的方式将结果展示给市场监管人员,提高市场监管部门的公共服务能力和事中事后监管水平。数据分析平台包括综合查询、业务分析、风险预警、决策支持、综合分析等主要功能模块及年报监控、统计报表等辅助功能模块。系统的主要功能模块如图2所示。其中,大数据分析工具主要采用集成了报表引擎、全文检索引擎、多维分析引擎、数据挖掘引擎及数据可视化组件中的BI工具实现。通过数据可视化BI组件,为用户提供应用层各功能模块的分析结果可视化输出,实现了市场主体分析的GIS热力图、放射性树状图、标签云等各类图形和报表输出等功能。
4系统实用效果
市场监管大数据分析系统通过对数据仓库中登记注册、信用监督、特种设备、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产权等几大数据源的数据进行抽取、清洗等预处理,将预处理后的数据进行挖掘分析,并对结果以图、表等可视化方式输出,效果简洁直观。市场监管大数据分析系统的每个模块根据业务种类划分子模块,每个子模块均支持多种方式的可视化输出,为市场监管人员提供决策支持。系统可对各类数据进行分析统计,形成特定的图表,可通过自定义条件对分析数据进行筛选,点击图表上的相关内容可向下一级进行钻取,查看下一级的分析图表。图3是上年各月度行政执法立案和处罚数趋势图。由图3中可以看出,上一年第二季度的行政执法立案数和处罚数较多;前三季度行政执法立案数和处罚数基本呈现正相关联系,而第四季度由于市场监管政策变化,行政执法处罚数出现明显下降;2月份由于传统假期,行政执法立案数和处罚数都明显较少。图4是市场主体分布情况的GIS热力图显示,根据市场主体的分布密度不同显示出不同的颜色。市场主体的分布密度越大,GIS热力图中的颜色就越深,市场主体分布密度小的区域颜色越浅。由图4可以看出,滨湖区和新吴区的市场主体分布密度较大,主要原因是这两个区的高新科技产业园较多,市场主体主要集中在产业园及其周边;对郊区而言,工业集中区及其周边的颜色较深,传统农业乡镇的热力图颜色较浅,结果符合该市城乡发展的实际情况。
关键词:市场;市场经济;市场监督管理
一、市场监管体制框架
市场监督管理(简称市场监管)是国家权力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所谓市场监管,就是国家权力机关凭借其社会经济管理职能,运用经济、行政、法律和社会组织等手段,对市场上的商品交易与流通活动进行组织、计划、调控和监督活动,以实现国家调控经济和维护市场秩序的目的。
市场监管体制是市场经济国家经济监管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和国家经济管理的目标所设置的市场管理机构、组织制度和监管制度的总称。它包括市场监管机构体系及其法律地位,各机构相互之间的职责权限划分、监管手段和监管方式等。市场监管体制框架可以分为两个层次,即宏观层次的市场调控和微观层次的市场监督。
(一)宏观市场监管体制
宏观市场监管体制是由对市场具有计划、组织和调节职能的组织机构和运行制度所构成的市场监管体系。这些机构除了财政、计划、中央银行、统计信息等国家综合监管部门外,还有许多业务主管部门,如内贸、外贸、劳动、文化、房地产、技术等。这些国民经济调控机构,通过市场预测、信息指导、财政货币政策、经济计划等手段对市场进行干预或宏观调控。
(二)微观市场监管体制
微观市场监管体制是微观层次的市场监管体系和制度。在我国,行政执法机关对市场进行规范、监督和查处,其一类是市场监管专门机关,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它是国家授权的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机构,承担着对市场体系进行全方位、综合性行政监督和执法的职能。另一类是市场监管专业机关,如技术监督、物价管理、海关、卫生防疫、税务稽查等机关,它们从某一专业方面对市场行为进行规范、监督和查处,市场监管只是其职责体制的主体,这种体制有利于广泛运用社会力量,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二、市场监督原则
(一)法治原则
市场监管的法治原则,就是在市场监管工作中树立和贯彻法治思想,监管机关在履行监管职责时不仅要严格依照法律来衡量经营者的行为,而且监管者自身的监管行为也必须严格受法律约束。没有法律依据而做出的任何认定和处理,都是不符合法治原则的;有法律依据但不正确理解法律或不正确使用法律而做出的处理决定,也是不符合法治原则的。要克服法律意识淡薄,甚至无法律意识的心态,消除以权代法、随意执法的弊端。市场监管活动应该坚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通过建立监管制度,明确监管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职责权限;要建立内部激励、约束、考核和奖惩等机制,做到各司其职,不渎职、不越权、公正廉洁、克己奉公。
(二)统一监督原则
统一监督是指政府监管机关对所有的市场活动贯彻执行统一的市场监管意图、政策、行政指令和法律规范。所有部门分割、地区分割、各自为政、政出多门的市场监管现象,都与统一监督原则背道而驰。要实现统一监督,首先,要制定和实施统一的、适用于各类市场和所有交易活动的市场监管法律政策;其次,应将各部门各地区的法律规范协调一致,不能相互矛盾或冲突;再次,必须精简机构,机构过多不符合市场经济和行政改革的发展方向,机构越多越庞杂,社会支出越多,国民经济运行的成本越高,也容易滋生腐败现象;最后,要理顺体制,体制是运行的保障,再好的法律、制度和监管人员,也会因不合理的体制而难以发挥作用,甚至偏离监管活动的目标。
(三)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在市场监管中,公开是指市场交易公开和市场监管公开。市场监管的目的是实现公开交易,保护公开交易,排除隐易。公平是一种环境,它的实现首先取决于外部赋予市场主体相同的政策条件,不应在参与市场活动的条件上规定不同的标准而产生歧视现象;公平的实现还要求每一个市场主体平等地对待任何交易对手,不应在交易条件上采取有悖法律和商业道德的差别待遇。公正,就是公道、正直,它是指市场监管者对事件的处理方法和态度,它要求市场监管者处理交易纠纷和违法行为时,执行同一标准,不因亲疏而不同,不因时空变化和个人情绪等因素影响公允办案,也不能为谋求私利或接受贿赂而徇私枉法。总之,公开、公平、公正是相互关联、协调统一的市场监管原则。公开是公平、公正的基础和前提,公平是公开、公正的目的和结果,公正是公平、公开的关键和保障。
(四)正确处理政府、企业、消费者和国家之间利益关系的原则
市场是各种利益关系的集合,它集合着政府的利益、企业的利益、消费者的利益和国家的利益。市场监管的任何一项措施都必然对各方,至少对某一方或几方的利益产生影响。因此,市场监管实质上是对各方利益不断地进行调整或协调的过程。市场监管在处理各方利益关系时的原则应该是在不违背国家利益的前提下,给微观主体以最大的自,协助各主体实现其最大目标。具体说,也就是在企业利益的保护上坚持最大化,在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上坚持合理化,在国家利益的保护上坚持根本性。
三、市场监管方法
(一)行政手段
行政手段是指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依靠其行政权力或权威,通过市场监管的政令、条例、文件和其他行政措施,对市场经济活动进行直接干预和控制的一种监管方法。运用行政手段监管市场是市场监管的重要方法,其主要途径有:一是国家通过制定和行政命令、政策、规定、条例等来监管市场;二是市场行政管理机关通过行政监督来督促市场监管客体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和政策。在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公布后,各级市场行政管理机关应履行各自的职责,加强行政监督,以保证这些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三是市场行政管理机关通过运用行政手段对市场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查处。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市场行政管理机关要对一些单位和个人无视国家政策和法律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并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以督导市场参与者的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
(二)法律手段
法律手段是指国家根据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通过立法和司法程序确定市场运行的规范,调整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一种监管方法。市场监管的法律手段主要是通过市场立法和市场执法来实现的。市场立法是市场执法的前提,市场执法是市场立法在市场运行中的实现。有了健全的市场监管法律体系,仅仅是为监管市场创造了条件,若要真正使市场依法运行,还需要有效的市场执法。如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市场监管法规就会成为一纸空文,市场监管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就会受到损害,市场主体的法制观念会越来越淡薄,整个市场就将变成一个无规则游戏的场所,市场经济秩序也就无从谈起。因此,各级市场监管组织都不能凌驾于市场法规之上,要严格按照市场监管法规的要求履行自己的职责。
(三)其他手段
1、思想教育手段。指市场监管组织和宣传教育机构为实现市场监管目标,通过各种传播媒介对市场行为主体进行的舆论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以影响市场主体的思想和行为,保证其正确遵守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约束自己的行为。
2、消费者的监督。指依靠消费者来加强对市场监管的一种方法。消费者是商品或服务的接受者,是商品或服务质量优劣和市场秩序好坏的受益者或受害者,所以消费者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容易培育较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同时,消费者人数多、范围广,是强有力的监督群体,能够形成有效的监督网络。市场中介组织尤其是政府职能机构要支持和保护消费者监督违法行为的积极性,使消费者监督与其他市场监督手段一起形成良性机制。
综上所述,不同的市场监管手段,具有不同的功能和效用范围,并且以各自不同的形式发挥其监管作用,从而对市场运行产生不同的影响。这种影响是每一种市场监管手段在某一特定领域产生的,因而对错综复杂的市场活动过程,都表现出各自的局限性,如果只运用其中的某一种监管手段,即使是最重要的手段,要实现市场监管目标都是困难的,甚至是不可能的。因此,各种市场监管手段只有相互配合,取长补短,形成系统的合力,才能够有效地发挥系统监管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张军扩,廖英敏等.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研究报告[N].中国经济时报,2007-08-06.
2、陈宗胜等.中国经济体制的市场化进程研究[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关键词:物业管理;市场监管;监管主体;市场要素;监管体系
中图分类号:F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20-0147-02
引言
物业工作是社会服务行业的一项基础性的工作,是社区管理和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物业管理在我国经过了30多年的发展,已拥有一个庞大的市场规模。但物业管理市场问题常出,如随意收取管理费、岗位缺失、安保失职等,此类问题的出现扰乱了业主的正常生活和工作,以至媒体有关业主物业维权的报导也屡见不鲜。
随着物业工作市场化改革深入,物业工作已初步建立了公益性投入与市场化运营相结合的运行机制,而如何保证这一机制健康高效运行下去,物业管理的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和完善就显得尤为重要。面对物业管理市场的问题,在法制健全和市场充分开放的环境下,需要重新审视物业管理工作,分析物业管理在新时期的现状和特征,研讨物业管理市场存在的问题,学习借鉴先进国家地区和其他行业的经验和做法,不断完善和优化我国的物业管理市场监管体系。
一、物业管理市场监管的必要性
(一)物业管理的固有缺陷要求市场监管
由于建筑物开发和使用的阶段性,物业管理通常也存在前期管理和日常管理两个阶段,导致物业管理市场不可避免地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固有缺陷[1]。一是不完全竞争。建设单位作为初始业主可以自由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并具有对服务费用的定价权,同时在日常管理阶段,物业服务企业具有卖方优势地位,业主大会难以改变这种现状,容易导致物业管理市场的不公平。二是不完全信息。由于建筑方、物业服务公司及业主各自对物业质量信息和物业服务信息的了解不一样,容易导致建筑方把开发遗留问题转嫁给物业服务公司及业主,物业服务公司凭借卖方优势也可能会降低物业服务质量,造成物业服务市场的失信。为了补救上述固有缺陷造成的物业管理市场的失灵,需要政府和行业等进行市场监管,以矫正物业管理市场的不公平。
(二)物业管理的现实问题要求市场监管
物业管理市场由于其特殊性,在长期的运作过程中暴露出了许多现实问题和矛盾。一是业主被动接受物业管理服务的问题。由于物业管理市场不完全竞争的缺陷,业主通常只能被动接收前期阶段建筑方确定的物业服务卖方,这将会造成业主不能有效监管物业服务公司。二是公共和个体性义务的问题。物业管理服务对象是全体业主,具有公共性,缴纳物业费属于业主个人义务,物业管理出现缺陷将影响全体业主,导致个体业主拖欠物业费用,进而产生恶性循环矛盾。三是服务成本与服务价格的问题。服务成本应向全体业主公开,服务价格应以所享受的服务为基础,服务价格的变动应征求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公司单方面提高服务价格侵害业利和利益。四是利用公共资源所得收益的分配问题。物业服务公司通常利用小区公摊区域内的公共资源获取经济收益(如游泳池、电梯广告、墙体广告等)。公摊区域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利用公摊区域取得的收益应属于全体业主,物业服务公司只是全体业主行使管理权利[2]。五是物业服务市场的粗放型问题。当前物业服务市场的一大特点就是粗放型,集中表现在劳动素质不高、专业化程度较低、社区文化建设缺失等,无法满足业主对生活品质提高的要求。
(三)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要求市场监管
物业管理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具有五个方面的功能:一是改善人居工作环境;二是维护社区和谐稳定;三是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四是解决城乡就业难题;五是推动国民经济增长。为了更好地维护物业管理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需要政府进行适度的市场监管。
二、“十位一体”构建物业管理市场监管体系
(一)监管体系的目标
对物业管理服务进行市场监管,其目标是要建立和完善符合社区服务工作特点、与地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新型物业保障体系,逐步形成以法制监管与行业监管为主,社会监管与企业自律为辅的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管体系[3]。
(二)监管体系的原则
1.市场基础配置和政府调控相结合
以市场为主导,尊重市场在物业管理服务中的基础性配置作用,才能根本协调物业管理服务市场各方(政府、物业公司、业主、员工)的利益。政府宏观调控的目的是解决市场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如不完全竞争性),调解物业服务市场各方矛盾,体现社会公平公正。
2.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
物业管理服务市场具有社会公共利益性,良好的物业能美化环境,优化秩序,因而物业服务提供者必须将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结合起来进行考虑。
3.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监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要兼顾物业管理服务市场各参与方的利益,要求监管是全面的、相对稳定的,监管的主体是权威的、独立的。
(三)“十位一体”构建物业管理市场监管体系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解决市场在资源配置过程中不能解决的问题,需要对物业管理市场进行监管。为了全面、有效地监管物业管理市场,监管主体需要由以下4个方面构成:政府职能部门、行业协会、业主大会和企业自身。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要素通常由6个部分组成,即市场主体、市场客体、市场价格、市场供给、市场竞争和市场行为。为了高效明确地监管物业管理市场,监管主体在对物业管理市场进行监管可以从这6个要素角度具体进行,构建由四大监管主体和六大市场要素组成的“十位一体”的新型物业管理市场监管体系。
1.监管主体的职能监管
(1)政府职能部门依法监管
政府职能部门一方面要针对物业管理市场制定并完善法规政策,强化市场监管职能,积极实施政府宏观调控,从政策上保证监管的严肃性;另一方面要推进职能转变,对物业管理市场建立规范的检查制度,对现场进行检查指导。
(2)行业协会专业监管
行业协会主要负责整合资源,制定行业标准和统一监管标准,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和开展行业评估,发挥行业协会合力作用,从标准上保证监管的统一性。
(3)业主大会民主监管
业主大会主要监管本地区域市场,自主选择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合同监管,增强监管的执行力,执行考核管理制度,坚持公平公正对服务企业进行绩效考核,通过畅通沟通渠道确保物业管理服务的信息公开和透明,从民意上保证监管的透明度。
(4)企业自我监管
企业自身需要加强制度建设,健全企业内部的监督管理制度,并不断提高企业内部执行能力,进行自查自纠,对自身从源头上进行及时监管。
2.监管主体对物业管理市场要素的监管
(1)物业管理市场主体的监管
物业管理市场主体包括卖方和买方,也即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监管主体通过设立有关行政许可制度对其进行监管,包括物业资质制度、物业管理师制度等。对业主,建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管理规约,规定业主的权利和义务,并将其作为调整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矛盾的基础制度。
(2)物业管理市场客体的监管
物业管理市场客体即物业服务产品,对市场客体的监管主要为了减少和消除不对称的信息,具体监管手段可以根据时代和市场需要制订专业的物业服务产品标准,建立科学公正的物业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并对评价体系与时俱进地不断优化和完善。
(3)物业管理市场价格的监管
价格机制是物业管理市场机制的核心,由于不完全信息的存在,有必要制定物业管理市场价格机制,以维护交易公平和业主的权益。物业管理市场的价格监管,可以通过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监管制度、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制度和物业服务收费标价制度实现有效监管[4]。
(4)物业管理市场竞争的监管
由于物业管理市场的不完全竞争,容易造成市场竞争参与者的力量失衡。为削弱物业服务企业的卖方优势,实现公平竞争和公平交易,可以通过制定竞争规则、提供竞争平台和确认竞争结果三种手段实现有效的市场竞争监管。
(5)物业管理市场供求的监管
物业管理市场的发展,需要政府对市场供应和市场需求进行双向激励,加大供给有利于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做大做强,刺激需求有利于改善居住环境,实现国民财产的保值和增值。政府可通过税收政策、财政补贴等调控手段实现市场供求的监管。
(6)物业管理市场行为的监管
物业管理市场行为主要表现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终止,因而对物业管理市场行为的监管重点在物业服务合同的监管[5]。为了统一规范物业服务合同行为,应制定合同示范文本、物业承接查验规范、物业财物管理办法、物业装修管理办法等制度,作为物业管理市场行为的政策依据。
结语
综上所述,从监管主体和市场要素角度提出了构建“十位一体“的物业管理市场监管体系,可以作为从事物业管理市场监管工作的参考,各相关监管主体可以具体细化对应的监管制度,以保证监管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健康有序运转。
参考文献:
[1] 陈伟.物业管理的市场监管(上)[J].中国物业管理,2011,(2):30-33.
[2] 杨付莹.浅谈住宅物业公共收益的管理[J].现代物业,2013,(4):116-117.
[3] 王祖益,卓越. 如何建立和完善广东高校后勤服务市场监管体系的思考[J].高校后勤研究,2008,(4):2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