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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的监管精品(七篇)

时间:2023-08-31 16:22:07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保险公司的监管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保险公司的监管

篇(1)

一、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

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保险风险

保险风险又称定价风险,指保险事故的实际发生率高于制定保险费率时预期的保险事故发生率,保险金额损失率高于纯保险费率,因而显示保险费率偏低,造成保险公司亏损的风险。

2、资产风险

资产风险是指保险公司在资金运用过程中,形成难以增值、变现,甚至不能收回本金的不良资产的风险。

3、巨灾风险

巨灾风险主要存在于财产保险公司,指一次保险事故的发生,保险公司需支付巨额赔款的风险。保险承保的远洋船舶、飞机、卫星、核电站等巨额标的,或承保某一地震带上大量建筑物的地震保险等,如果不能合理确定自留额并办妥分出再保险,就有可能因为一次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需支付巨额赔款。

4、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只存在于人寿保险公司,指寿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收益率低于已签发的有效寿险保单预定利率,因而使寿险公司无力对寿险保单履行给付义务的风险。寿险保单的预定利率是在制定保险费率时确定的,在保单有效期间不能变更,如果保险公司收取保费后进行资金运用实际获得收益率达不到保单预定利率,就会造成利率风险。利率风险表现为利差损。利率风险严重时可以导致寿险公司破产。

二、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隐蔽性

一般工商企业总是先发生费用,后获得销售收入,因而其经营风险会在较短时期内显现出来,不可能被长期掩盖。而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总是先收取保费,后承担保险责任,于保险事故发生后支付赔款或给付保险金。也就是说,保险公司是先获得保费收入,后发生成本费用。保险公司发生经营亏损时,只要能够签发新保单,获得新的保费收入,就可以用新的保费收入支付原有保单项下的赔款或保险金,而这种状况很难被外界发现。

假设一家保险公司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保单,其保险费率也明显低于其他保险公司;同时为了扩大社会影响以较多的费用做宣传广告、捐助公益活动;为了争抢人,向人支付的佣金、手续费也明显高于其他保险公司;为了提升公司形象,租用或购买高档写字楼并进行豪华装修,等等。那么会发生什么现象呢?一方面,该保险公司已经发生了严重的亏损,而且持续的时间越久,亏损累积金额就越大;另一方面,受低保费和其他表象的误导,会有更多的人向该公司投保,保费收入也会大幅度增长。只要该保险公司能够不断地签发新保单,有足够的新保费流入,这种情况就能维持。但是,如果由于可保资源有限或经济环境发生变化,该保险公司的新保单和保费收入下降时,就会发生支付困难,甚至破产,这样的保险公司业务量越大、涉及的被保险人数量越大,一旦发生支付困难或破产,造成的社会危害也就越大。

三、对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监管

投保人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交纳保险费以后,得到的只是保险公司的一项承诺――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或给付保险金。如果保险公司的经营形成严重风险,财务状况恶化,偿付能力不足,保险事故发生后不能向被保险人履行支付赔款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那么就必然会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严重时还会引发金融危机破坏社会信用。所以保险监管部门必须关注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当保险公司形成经营风险后,要指导、监督保险公司化解经营风险;当确认为风险无法化解时,应及时采取处理措施,避免风险损失进一步扩大。虽然个别保险公司形成一定的经营风险不能完全避免,但如果相当多的保险公司形成较严重的经营风险,或是保险公司经营风险形成后长期不被发现,越积累越严重,则认为是保险监管的失败或无效。

篇(2)

一、美日保险监管制度的比较

(一)监管主体的比较

保险监管的主体就是保险业的监督者和管理者。从机构设置来看,各国不尽相同。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实行两级多头管理体制,中央和地方都有权对保险业进行监管。美国联邦政府成立联邦保险局,只负责联邦政府法定保险,如联邦洪水保险、联邦农作物保险等。根据1945年《麦克云——佛戈森法案》,每个州都被赋予监管本州保险业的权力。美国联邦保险局与各州保险局之间不是隶属关系,而是平行关系。任何一家保险公司必须获得州保险监管部门的批准后方可在该州营业。为了对各州的监管进行协调,1871年美国成立了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共主要职责是讨论保险立法和有关问题并拟定样板法律和条例供各州保险立法参考。经过保险监督官协会100多年的努力,各州法律已趋于一致。1999年11月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改变和扩充了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的职责,使其成为联邦一级的保险监官机构。

日本属于集中单一的监管体制。大藏省是日本保险业的监管部门。大藏大臣是保险监管的最高管理者。大藏省下设银行局,银行局下设保险部,具体负责保险监管工作。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日本金融危机加剧,金融机构倒闭频繁。为了加强金融监管,1998年6月日本成立了金融监管厅(FSA),接管了大藏省对银行、证券、保险的监管工作。2000年7月金融监管厅更名为金融厅,将金融行政计划和立案权限从大藏省分离出来。金融厅长官由首相直接任命以确保其在金融监管方面的独立性。

(二)监管内容的比较

美日两国保险监管的内容涉及诸多方面,其目的主要在于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1.对市场准入与退出的监管

就国内保险公司的市场准入而言,美日两国差别不大。保险公司只要具备一定的法律条件、财务条件、技术条件和其他一些必备的条件即获得许可经营业务。其主要差别在于对外市场准入方面。在美国由州负责本州的保险监管工作。由于各州法律存在差异故做法有些不同。在国民待遇上,对跨境提供保险服务有所限制。在市场退出方面,当州保险署认为保险公司在国民待遇上,对跨境提供保险服务有所限制。在市场退出方面,当州保险署认为保险公司存在严重的财务问题时,会干预保险公司的业务活动以维护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视保险公司财务危机的严重程度,监管人员可以对保险公司进行整顿或采取积极的监控措施。如果这些措施无效,监管人员可对保险公司进行兼并或拍卖。为了维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各州一般设立保证基金,但其补偿金额不会超过设定的上限。

日本在对外市场准入方面,一直限制竞争,严格限制外国保险公司的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在美国的压力下日本逐步开放其保险市场。1994年10月,日美第一轮谈判达成协议,允许外国保险公司通过申报制直接在日本营业。1996年10月日本新的《保险业法》废除了开业认可制,采用申报制,并允许损害保险公司通过子公司开展生命保险业务,或是生命保险公司通过子公司开展损害保险业务。在市场退出方面,在1996年新《保险业法》实施前,大藏省采取“保驾护航”式的监管方案,对有问题的保险公司进行暗中协调,并强制要求其它保险公司接管,故未出现保险公司破产事件。新《保险业法》实施后,日本仿效美国对保险公司实行以偿付能力为中心的监管,引入早期改善措施,促进有问题的保险公司及时解决问题。由于新法案强调信息公开,客观上加速了有问题保险公司的破产。

2.对保险费率的监管

美国大多数的州实行。事先批准的费率监管方式,即保险公司的费率在实施前必须获得州保险署批准。另一些州在费率方面允许保险公司自由竞争,以确定最佳费率。相比之下,日本对保险费率的监管比较严格,一般采取事先批准的制度。

3.对偿付能力的监管

在美国,对偿付能力的监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资本金和盈余的要求

保险公司在开业前必须满足州保险署对资本金和盈余的最低要求,不同的州和不同的业务有不同的标准。显然,这只是一种静态的要求,它无法适应保险公司业务规模扩大的要求。于是美国1992年通过了人寿与健康保险公司的风险资本法。1993年,财产与责任保险的类似法律也得以通过。据风险资本法,当保险公司被调整后的总资本底于其风险资本的一定比例时,保险监管机构将视情况采取不同行动。

(2)投资监管

美国保险公司的投资要受到严格监管。其投资不仅要受到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规则的制约,还要受到保险法有关规定的约束,其目的在于促使保险公司追求流动性、安全性、盈利性的最佳组合,维护被保险人和债权人的利益。而寿险公司受到的监管要比财险公司严格的多。随着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通过,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得以混业经营,对投资的监管也相应放松。

在日本,20世纪90年代以前,由于大藏省对保险公司采取保驾护航式的监管,偿付能力并未引起足够重视。之后,泡沫经济的崩溃导致保险公司接连倒闭,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逐渐引起有关当局的重视。

(1)资本金要求

与美国一样,日本对于设立保险公司也有最低资本金的要求。《保险业法》还指出要“提高保险公司资本金最低限额”。

(2)与美国的风险资本相似,日本新《保险业法》引进了“标准责任准备金制度”和“偿付能力比率”以及“早期改善措施”。

所谓“责任准备金制度”是指保险监管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通过自己的判断而而制定的新的必要责任准备备金水平,并以此作为衡量保险公司经营是否稳健的依据。所谓“偿付能力比率”是指保险公司面临的各种超出正常预测风险的总和与各种可能的支付责任准备金的比率,是衡量保险公司经营稳健程度的重要指标。此外,根据“偿付能力比率”,日本保险监管当局还引进了“早期改善措施”,其大致思想是:保险监管当局在了解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比率”进而了解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后,采取各种措施促进有问题的保险公司尽早解决这些问题。

(3)投资监管。

日本有关法律规定了保险公司的投资原则、投资范围和投资额度等。按照规定,日本寿险公司可在股票、债券、贷款、不动产、海外资产等领域投资。

(三)信息披露制度的比较

美国在保险市场实行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其依据是保险市场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投保人处于信息劣势地位。为了保护投保人的利益,必须让投保人享有知情权;投保人只有掌握足够的信息才能作出理性的选择。为此,美国制定了《消费者保险信息和公平法案》以保护投保人的知情权。同时,在美国境内营业的保险公司每年必须向保险监管机构提交公司财务审计报告和精算报告。保险监管部门定期公布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并提供查询服务。此外,美国还设有评级机构,评级机构把保险公司的财务信息转变成各种易于理解的等级以反映保险公司的财务情况。这些服务对于保险公司和投保人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这些资料可供保险公司用于营销,也可供消费者参考。公开信息制度的实施在相当程度上解决了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与美国相反,日本保险监管当局出于稳定保险市场的目的,往往不公开保险公司的内部信息,以防负面信息扩散引起市场混乱。同时,日本还在保险市场实行“比较信息管制”,限制保险公司过分宣传各种保险产品性质和差异。这不仅扼杀了保险公司创新的积极性,而且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由于“比较信息管制”的存在,信息披露也是“内部”的。由于这种信息披露制度与日本的金融自由化改革相抵触,大藏省及以后的金融厅对此进行了重大改革。新法规规定保险公司应将自己从事的业务内容、财务状况等编制成经济信息公开资料,并公之于众。

二、启示及借鉴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发现美日两国的保险监管制度存在一些差异。总的来说,美国的保险监管较少采取限制竞争措施,而注重对健全性措施的建设,如偿付能力、保险监管信息系统(IRIS)、信息披露制度等。相比之下,日本较多采取限制竞争措施,如市场准入限制、费率管制、业务领域管制等,该状况在新《保险业法》实施后有所改善。当然,我们还会发现美日两国的保险监管制度还是有许多共同点的。这都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首先,两国都有自己独立、健全的保险监管组织机构,如美国联邦保险局、州保险署,日本的大藏省、金融厅等。与此类似,我国也成立了国家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机构,独立履行保险监管的职能。今后需要进一步做好的工作是:一是健全机构设置,分设财险、寿险、再保险、政策性保险等部门;二是按照经济区划设立若干个分支机构,形成一个完整、高效的保险监管体制;三是提高监管人员素质,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保险监管队伍。

其次,保险监管的法制化是两国的共同点。我国目前的保险法律体系还不健全,需要进一步完善,做到依法监管。

最后,两国保险监管的内容大体相同,且都注重对财务能力的监管,与保险监管的主要目标是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一致的。我国也应从以下几方面完善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监管。一是建立保险风险评价、预警监控系统,对可能出现问题的保险公司及时警告并督促其解决这些问题;二是正确划分保险公司的资产类型,合理界定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和负债,保持一定的资产负债比率;三是吸取日本保险监管的教训,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实行某种程度的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四是借鉴美国的保证基金制度,研究设立我国的投保人保证基金制度,更好地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①让·梅勒尔:《欧美保险业监管》。

②崔惠贤:《发达国家的保险监管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浙江金融,1999.5

篇(3)

关键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保险监管

偿付能力是指企业偿还债务的能力,具体表现为保险公司拥有充足的资产以应对负债。保险市场是一个非即时清结的市场,即保险交易双方通过订立合同,确立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但保险合同的订立只是保险交易的开始,保险交易的最终完成要看双方约定的保险事件是否发生。因此,保险人需要准备充足的偿付能力,以保证保险交易的最终完成,才能对被保险人起到真正的保障作用,增强投保人的信心,维护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在美国已经形成了比较系统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研究方法和监管体系,相反,我国对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研究及监管实践还处于起步阶段,所以借鉴国外的先进理论与方法,对于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具有特别的意义。

总体来说美国对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研究是围绕三个方面展开的:一是考查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与其偿付能力之间的关系;二是研究保险公司经营环境对其偿付能力的影响;三是保险监管部门对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系统和工具的研究。本文将从上述三方面进行介绍,并在最后一部分中指出美国偿付能力的研究及其监管实践对于我国的借鉴意义。

一、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与偿付能力

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资产与负债之间比较的结果,因此必然会在保险公司的经营过程或资产负债变化的状况中体现出来。正是基于这样一个理论前提,大量的研究以保险公司的财务比率为研究对象,通过分析公司的经营业绩来识别保险公司的风险状况,并检验决定公司风险的主要财务指标和其它变量。

早期性的研究主要采用的是单变量分析方法,如Hofflander,A.E.andR.M.Duval(1967)根据一个保险公司的数据,应用数学模型分析了损失准备金、所持证券价格变动和经营分散化对保险公司破产概率的影响。结果显示,平均来说损失准备金每低估10%会造成保单持有人盈余(PHS)减少5%;所持股票的价值下降20%会引起PHS减少40%;多险种经营可以减少保险公司面临的总风险,对资本的需求比专营公司相对要少。

单变量分析方法的缺点在于只考虑各变量单独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影响,而没有考虑各变量的综合性的影响。为此,Trieschmann,J.S.&G.E.Pinches(1973)采用了多变量识别分析(Multi—DiscriminantAnalysis,MDA)法,该方法有两个假设前提:一是假设各保险公司的各项财务指标组成的向量服从正态分布;二是将所有样本分成具有偿付能力和偿付能力不足两组,且假设两组中各公司的财务指标组成的向量的均值和协方差矩阵已知且相等。其判别函数的形式为:Z=V1X1V2X2…VnXn,其中Xn为各种财务比率,Vn为各对应的判别参数,各变量影响经过加总后得到Z值,根据Z值来判断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后来他们在1977年的文章中指出了多变量分析方法存在的缺点,那就是它的两个假设前提所受到的质疑。

鉴于多变量分析方法中的局限性,Eck,J.R.(1982)引进了0-1回归模型,并用最小二乘法来估计参数。Harrington,S.&Nelson,J.(1986)使用了回归分析的方法,其依据是在给定保费公积金比率的前提下,保险公司的破产概率随着公司的资产组合、产品结构及其它一些公司特征的不同而变化,即保费公积金比率和公司的破产概率之间的关系会因各公司的投资与承保风险的不同而变化。作者通过回归方法分析了各公司保费公积金比率与公司的资产组合、产品结构及公司其它特征之间的关系,找出行业的正常标准,通过观察各公司是否偏离正常标准来识别出偿付能力不足的公司。

后来更多的研究是使用Logit和Probit模型。模型的因变量为保险公司是否具有偿付能力的概率,属于0-1型变量,其概率分布由Logit和Probit模型得到,其中Logit模型将判别函数表达为累积的逻辑概率分布,从而回归出判别函数中自变量的系数,再利用模型找出影响偿付能力的重要财务变量,并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做出预测。如Ambrose,JanM.,andAnneM.Carroll(1994)将IRIS①比率、其它一些财务比率与Best公司的评级归到一个统一的Logit模型中,采用了1969年~1986年人寿保险公司的样本数据,准确的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了预测。

PatrickL.Brockett等(2006)运用了非参数识别法中的神经网络法对来识别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神经网络是对生物神经系统的仿真,它通过训练来解决问题,训练一个神经网络就是把输入值和理想输出值作为训练的样本,通过一定的算法进行足够的训练,使得神经网络学会包含在“解”中的基本原理,当训练完成之后该模型就可以用来解决相同的问题。作者使用了神经网络方法中的反向传播(back—propagation,BP)法和学习向量量化(learningvectorquantization,LVQ)法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预测,并将它们的预测效果与传统的MDA方法、Logistic回归法进行了比较,认为神经网络法比传统方法的预测效果更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研究中一些常用的方法及其作者见表1。

二、保险公司的外部环境与偿付能力

保险公司经营的外部环境的变化显然会影响到公司的经营效益。虽然外部环境对各个公司的影响程度会有所差别,但是,对于整个保险市场来说,市场外部环境的变化会影响到市场中保险公司总的偿付能力状况,增加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的总数。为此,很多学者开始研究保险公司经营的外部环境对其偿付能力的影响。

Browne,M.J.&RobertE.Hoyt(1995)使用了1970年至1990年每个季度的数据,分析了财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率与经济和保险市场环境之间的关系。作者使用了Logistic回归的分析方法,分析结果表明:(1)公司总数作为衡量市场竞争程度的变量,其值越大,代表着保险市场

的竞争越激烈,公司总的偿付能力不足率就越高;(2)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不足率在第一季度是最大的,可能是因为监管过程中要求保险公司每年在第一季度提交各项财务报表,很多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才被发现,因此,作者建议如果监管者能够及时收集到更多的保险人经营信息会帮助其更早的发现偿付能力不足的公司;(3)未预期到的通货膨胀对保险人财务状况的影响并不显著,这个结果与其它一些研究有所不同;(4)利率变化对于偿付能力的影响在模型中表现也不显著,作者认为,一个可能的解释是在研究的期间中,利率变动引起的资产负债中久期匹配不当的影响由于现金流动效应减轻了。

Browne.M.J.,J.M.Carson&R.E.Hoyt(1999)使用了1972年至1994年寿险公司的数据,采用泊松回归模型(Poissonregressionmodel)对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不足与长期利率、个人收入、失业率、股票市场、保险公司数量和固定资产投资的收益率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实证表明:(1)长期利率与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不足率正相关,且相当显著,即长期利率的增长会使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不足率增加;(2)个人收入与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不足率之间是正相关,且比较显著。因为个人收入的增长会促进寿险产品销售的增加,从而使寿险公司的杠杆比率上升,对盈余也是很大的消耗(ADrainonSurplus),进而使偿付能力不足的概率增大。(3)失业率的增加会引起寿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率的增加。(4)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率与固定资产投资的收益率是负相关的,而与股票市场的指数变化则是正相关。

D.RichardCutler(2005)使用1969年至1996年非寿险公司的数据,采用多元线性回归模型分析外部宏观经济变量和保险业的特征变量对于保险业的损失比率的预测效果。作者通过实证分析发现,宏观经济变量对于解释和预测保险业的损失比率的效果并不显著,而保险业的具体的预测效果却比较好。

三、偿付能力的监管系统和工具

偿付能力的监管是美国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市场进行监管的重要手段,各州的保险监管部门在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的指导下,主要通过保险监管信息系统(IRIS)、财务分析和偿付能力跟踪系统(FAST)、风险资本金(RBC)和现金流量测试(CashFlowTesting)等工具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进行有效的识别。

1.保险监管信息系统(InsuranceRegulatoryInformationSystem)。保险监管信息系统(IRIS)是在1971年早期预警系统基础上,于1974年逐步发展起来的一套比较完善的指标系统。IRIS采用了比率分析的方法,非寿险的比率分为盈利性、流动性、准备金和综合性比率四类,共11个指标;寿险的比率分为盈利性、投资、经营转变和综合比率四类,共12个指标,并且根据历史资料设定每一项指标的“正常范围”。IRIS包括统计检测(StatisticalPhase)和分析检测(AnalyticalPhase)两个阶段。在统计检测阶段,NAIC将对保险公司的法定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财务比率分析,并与“正常范围”进行比较,最后根据结果对保险公司进行评级;在分析检测阶段,将由专业人员组成检查小组根据统计检测阶段的结果及考虑一些其他标准有针对性的对部分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详细分析。

2.财务分析和偿付能力跟踪系统(FinancialAnalysisandSolvencyTrackingSystem)。财务分析和偿付能力跟踪系统(FAST)是NAIC对大型保险公司较为严格的要求,NAIC规定凡是在17个州以上营业,且年毛保费收入超过5000万美元的寿险和健康保险公司,以及年毛保费收入超过3000万美元的财产和责任险保险公司都必须接受FAST的要求进行分析。FAST以保险公司在前三年中提交的年度财务报告和季度财务报告作为依据,分析25个指标,并给每个指标的不同范围赋予不同的分值,然后将所有指标的分值相加就可以得到该公司的FAST检测结果。FAST中指标的详细计算方法、有效范围和相应的得分值均是保密的。FAST系统对保险公司财务报告的进行两项分析:一是保险公司最近的财务报告的比率分析;一是保险公司财务报告别专项的五年历史分析。NAIC会根据FAST系统分析的结果来决定是否会对某个公司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3.风险资本金(Risk—BasedCapital,RBC)。风险资本金是NAIC在1992年12月采用的一种偿付能力分析工具,该工具的基本思想是保险公司应该持有与其业务规模和所承担的风险相对应的最小资本金,以保证其偿付能力。RBC法把寿险的风险分为资产风险、保险风险、利率风险和业务风险四类,对于非寿险则分为资产风险、信用风险、承保风险和表外风险四类,通过确定不同资产的风险系数,经过风险加权求得累加的风险资本值,并将其于调整后的资本总额进行比较,根据比较的结果将保险公司分成不同的等级。最后,NAIC会根据保险公司的不同等级分别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RBC方法与IRIS和FAST不同,前面两个系统是对保险公司所面临的风险进行预测,而RBC方法是对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进行限制,因此,RBC运用时应该在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水平的情况下,使其对保险公司市场行为的影响最小化。

4.现金流量测试(CashFlowTesting)。现金流量测试(CFT)是一种动态的偿付能力分析工具,通过对保险公司业务状况的诸变量(如利率、死亡率、费用率、投资收益率等)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可能的变动范围进行模拟,计算各种情况下的资产和负债现金流量,并对每种情况下保险公司的准备金及资本充足状况进行分析,从而确定每种情况下公司的偿付能力水平。现金流量测试的优点在于它是对保险公司潜在的风险进行预测,可以描述将来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下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并且通过对保险公司在不同情景下进行现金流量测试,可以使监管部门了解各个保险公司对具体的那种风险比较敏感,为监管部门提供了一个有效的监管工具。

另外,美国的评级机构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研究中也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如A.M.Best,标准普尔和穆迪等评级机构都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专门的评级。同时,近几年来,保险偿付能力监管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趋

势,如随着金融业之间的混业经营趋势的进一步加强,大型金融集团的出现,如何对这些大型的、混业经营的金融集团的偿付能力进行监管成为了偿付能力研究中新的方向。

四、对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研究的借鉴意义

2003年3月24日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正式颁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标志着我国保险业的监管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即以偿付能力监管为主的阶段。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进一步的开放,在商业保险领域更多地引入竞争机制,为了更好的与国际形势接轨,逐步放松对市场行为的监管,加强偿付能力的监管是大方向。因此,加强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其监管方面的研究是当前的紧迫的任务。美国对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研究中值得我们借鉴的几个方面有:

1.加强对统计学和计量学中的各种分析工具的研究和利用,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研究提供科学的工具。如美国在研究中大量运用Logit和Probit等回归模型对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各种因素进行定量分析。虽然我国还没有充足的数据库作为研究基础(特别是我国还没有保险公司破产的案例,而在美国的研究中运用大量的破产保险公司的数据进行了对比研究),但是这些研究中的基本思想,研究中取得的各种结论以及研究工具的使用方法等都值得我们认真的去学习。

2.加强对影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制度环境和经济市场因素的研究。从美国的研究中可以发现,经济市场环境等因素对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影响是比较显著的,基于我国正处于经济的转轨时期,制度环境和经济市场因素对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影响应该表现得更加突出。同时,我国保险市场中的保险公司数量还不多,市场的集中度还比较大,这样的一种市场竞争环境中,国家制度环境和经济市场因素对于整个市场波动性的影响也会比较大。因此,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在我国更加地具有特别的意义。

3.加强保险公司自身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发挥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力量,用市场的约束力来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的行为。保险公司应对自身所面临的风险进行有效的识别和管理,建立健全风险的内部管控机制,把风险控制在公司能承受的范围内。另一方面,应加强对保险公司的市场约束,完善对保险公司的信用评级,加强保险业协会以及社会的监督职能,形成对政府监管的有力补充。

4.建立全国的保险公司的信息系统,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外部审计制度建设。从美国的研究中我们可以看到,信息是进行分析的基础,进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评估需要大量的可靠的财务数据及公司经营信息;提高保险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加强对保险公司报表、数据的外部审计,以保证保险公司信息资料的公允性和真实性。

5.借鉴美国的监管体系,完善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系统的建设。当前我国偿付能力监管中的一些指标借鉴了美国的IRIS系统,但第二层次采用了欧盟的偿付能力监管思路,没有用美国的RBC方法的一个重要原因是RBC方法的复杂性③。但是应该看到,当前欧盟也正在积极的推进其偿付能力II(SolvencyII)体系,该体系中对资本的要求将体现在偿付能力风险基础之上,这也是RBC方法的思想内核④。另外,应加强对动态偿付能力监管方法的研究,现金流量测试等动态研究方法在美国也是近几年才发展起来的,我们应该敢于走在发展的前沿上去,勇于探索最新的技术与方法。

注释:

①IRIS是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使用的保险监管信息系统,在文中下面部分将详细介绍。

②本表根据各学者的文献整理而成。

③傅安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选自《中国保险监管与精算实务》,P32-35。

④另外还有RBP(Risk-basedPricing)也体现了这种思想,它与RBC之间的区别详细请见参考文献10。

参考文献:

1.Ambrose,JanM.,andAnneM.Carroll.UsingBest''''sRatingsinLifeInsurerInsolvencyPrediction.JournalofRiskandInsurance,1994,61:317-327.

2.Browne,M.J.,J.M.Carson,andR.E.Hoyt.EconomicandMarketPredictorsofInsolvenciesintheLife—HealthInsuranceIndustry.JournalofRiskandInsurance,1999,66(4):643-659.

3.Browne,M.J.,RobertE.Hoyt.1995.EconomicandMarketPredictorsofInsolvenciesintheProperty—LiabilityInsuranceIndustry.JournalofRiskandInsurance,1995,62(2):309-327.

4.D.RichardCutler.ASimpleModeltoPredictLossRatiosintheDomesticStockProperty—LiabilityInsuranceIndustry.QuarterlyJournalofBusinessandEconomic,2005,44:129-139.

5.Eck,J.R..DetectingFinanciallyTroubledProperty—LiabilityInsurers.JournalofBusinessResearch,1982:445-458.

6.Harrington,S.andNelson,J..ARegression—BasedMethodologyforSolvencySurveillanceintheProperty—LiabilityInsuranceIndustry.JournalofRiskandInsurance,1986,53(4):584-605.

篇(4)

关键词:保险监管;监管目标;监管模式

文章编号:1003-4625(2006)07-0068-03

中图分类号:F830.3

文献标识码:A

一、中国现行保险监管模式的特点

与西方现行的监管模式相比较,中国现阶段保险监管仍然属于较为严格的监管模式。

(一)保险市场准入的门槛高

在开业资本方面,《保险法》规定内资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该项规定不仅大大超过了发达国家的相关要求(如英国股份保险公司的资本为10万英镑,相互保险社为2万英镑;日本国内保险公司为3000万日元,美国寿险股份有限公司为300万美元),也远远超出了我国对一般股份有限公司开业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的要求。在保险公司的经营组织形式问题上,我国只采取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而目前世界上除这种组织形式之外,还包括合作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互助保险组织及个人保险。

(二)对保险经营的监管严格

在经营范围上,保险人不能兼业经营,即不能同时经营财险和寿险业务,更不能从事与银行、证券相交叉的混业经营。在保险资金运用方面,我国有较多的限制,《保险法》只允许保险资金运用于银行存款、金融债券和国债。虽然现在对保险资金的运用有所放松,但我国的投资市场不活跃,效果不明显。而外国保险公司通常拥有包括银行存款、国债、金融债券、公司债券、股票、不动产投资、抵押贷款在内的多种投资渠道,特别是股票、国债和不动产投资已成为国外保险公司投资利润的主要来源。在保险条款的拟定上,《保险法》规定,商业保险主要险种的基本条款和保险费率,由金融监管部门制定,保险公司拟定的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金融监管部门备案。这一规定不仅将制定条款和费率这一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行为变成了监管本身,同时,更严重制约了我国保险公司的产品开发能力,从而失去了竞争力。而国际上早已放宽保单和保费率管制,转而求诸偿付能力的监管。

(三)直接的实体监管方式

目前,我国保险监管尚未实现以规则为基础的合规性监管向以风险为基础的偿付能力监管的过渡。而是着力于对保险机构市场行为的直接监管,即通过一系列法规条文严格规定了保险企业的经营原则,如保险企业的创设制度以及业务监督、财务监督和人事监督制度等,并由保监会贯彻执行。但对于保险业整体的、间接的、中介监管指标及偿付能力要求不高,采用单纯的固定最低资本额模式,监管的有效性不够。同时,对保险企业资本金和资产负债表的审慎监管,对真正的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均重视不够。特别是缺少对保险机构的跟踪分析,基本上还处于事后“救火”的被动状态。

(四)单一的分业监管

我国保监会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机关,独立行使保险市场的监管职能,但监管手段仍以行政手段为主,缺乏必要的透明度,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的信息严重不对称。在管理上重机构管理、轻业务监督。

二、我国保险监管的发展方向

目前,我国保险市场存在着“一乱就抓、一抓就死、一死就放、一放就乱”的现象。这主要是因为在保险市场引入竞争的同时没有建立应有的市场机制。在市场机制存在缺陷的情况下,市场竞争的无序使保险监管更为严厉,但更严厉的监管造成保险人以违规操作应付竞争,又造成了保险市场新的无序化。现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提出关于完善我国保险市场监管的若干建议。

(一)明确保险监管目标,加强宏观监管

从保险监管目标来看,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是保险监管的主要目的。而要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最根本的就是要保证保险公司具有充足的偿付能力,以确保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能获取及时的保险赔偿。考虑到我国保险市场正处于发育阶段,各方面很不成熟,我国保险监管可以确定以下几个目标:一是保证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二是保护保险市场秩序、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引导合理保险市场规模的建立;三是引进国外先进管理技术的同时,保护本民族保险业。

同时,一国政府宏观管理能力和保险行业组织中的微观协调机制对保险业的监管模式有重要影响。中国的保险业在这两方面均不成熟,因此,放松监管是一个长期的逐步实现的过程。而保监会所谓的强化监管并不是说监管部门要干预保险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而是要为保险公司的公平竞争创造条件。可以认为,保险监管由多元目标到双重目标再到单一重点目标的实现,实际上是政府监管不断退守的过程。在这方面,香港保险业监管的宗旨“最大的服务,最小的干预”应当为中国内地保险监管所借鉴。在提出监管措施之前,我们有必要明确保险监管努力的四个方面:1.制止不平等竞争,坚决打击那些通过支付高额费、手续费或退还超额安全奖等方式招揽业务的企业;2.整顿保险中介市场、清理非法中介机构、制止外资机构超范围经营业务、甚至直接经营保险业务;3.制止外资保险机构违规跨经营区域开展业务,跨业务范围经营甚至无照经营。4.加强对外资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业务人员从业资格的注册认证工作。

遵循这四个方面,在宏观的保险监管方面应采取以下两种措施:

第一,以政府宏观监管为指导,用好三大工具。

保监会对保险市场的监管是保险监管的主导力量,监管部门现阶段要实现对保险市场的有效监管,就应充分用好保险监管的三大工具,即保险立法、保险监管报表和国家再保险公司。

一是要加快保险立法。完善的立法是保险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根本前提。现阶段,保险监管部门应主要加强《保险法》的配套法规建设,尽快制定《再保险管理规定》、《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法规,使保险监管的每个环节都有法可依。

二是要完善保险监管报表报送制度。由于目前国际上普遍采用非现场监管的模式,所以财务报表成了各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监管的首要工具。

三是要发挥国家再保险公司作用。再保险是保险公司的保险,是保险公司扩大保险能力、分散保险风险、提高偿付能力的有效途径。

第二,以行业自律为辅助,延伸监管触角。

国外的保险监管经验表明,行业自律是保险监管的重要辅助力量。在当前中国行业自律机制还不健全的情况下,监管部门应主动帮助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早日完成筹备工作,并通过适当的授权,提高行业协会的权威性,以发挥保险行业自律力量,并且保险监管部门可以集中力量对关键内容进行重点监管。

(二)面对入世完善我国保险监管的微观基础的若干策略

入世对中国保险业来说,首当其冲的不是市场竞争,而是对国际化规则的认识和把握,同时也对保险市场的微观基础、保险业的监控能力等提出了挑战。目前我们需要做的是完善保险监管模式转变的条件和基础,即改革现有的保险经济体制,加强监管。

1.完善保险制度的微观基础和市场环境

我们要通过保险市场的开放,借鉴国外成熟和发达的市场管理经验,逐步完善中国保险业健康发展所需要的微观基础和市场环境。根据中国保险业的现状,今后应着重解决好保险企业组织形式、保险公司经营状况的基础评价指标、保险公司的评估机构、竞争原则、税收制度等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建立多元化的保险公司组织形式。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和所有制结构应当更丰富一些,而不应仅限于国有独资和国有股份这两种形式。国际经验表明,相互保险公司、保险合作社也有股份公司不可替代的优点。例如,相互保险公司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防止道德风险和保险欺诈,可以为投保人提供较低成本的保险。应当根据各地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投保人的不同要求,发展各种不同的所有制类型的保险公司,甚至可以允许国内私人资本经营保险公司。

二是调整税收政策,优化外部环境,实行公平竞争。保险公司的竞争也应当遵循市场经济的竞争原则。不论是外资公司还是内资公司,不论是国有企业还是股份企业,它们都应当在乎等的环境中竞争。首先,由于外资保险公司来中国开业,他们看中的是中国这块巨大的潜在市场,而不是有多少优惠措施,因此应尽快取消外资保险公司15%的优惠税率,使内外资企业的税赋均等。其次,要普遍降低国内保险业的税赋水平,加大对保险业的扶持力度。再次,要区分不同的险种,设置不同的税率,以体现风险收益对应的原则。

三是建立保险公司经营状况的基本评价指标,根据专家建议,可分为五类,分别是偿付能力指标、资产质量指标、盈利能力指标、产品线指标和经营稳健性指标。在每一大类指标中确定该类的核心指标,以及一些辅助指标,对第一指标设定合理的警戒线。

四是建立保险公司的评估机构,建立健全保险中介体系。评估机构主要从公司的基础素质、经营状况、财务质量、投资收益、理赔能力等方面对保险公司进行评估,以便于监督者进行监督和保险公司的自律以及消费者进行选择。从长远看,中国保险中介的理想模式应当是保险人、保险经纪人及保险公估人在内的保险服务队伍,达到协调发展,形成整体优势。就目前来说,重点放在人队伍的整顿、建设和培育上,以保险人为主,经纪人为辅;同时要规范保险中介体系,使其健康发展。

2.提高保险投资、融资水平,加快保险公司入市步伐

我国内资保险业要应对国内金融市场开放后外资保险公司的竞争和威胁,必须提高资本运作效率,扩充资本规模,通过在证券市场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以及上市来实现资本的迅速扩张。保险投资要始终遵循稳健、匹配、分散的原则,协调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三者之间的关系;融资要掌握好时机与规模、控制成本,根据宏观经济和证券市场状况适时调整资本结构,保证偿还能力。此外,应加快现有股份有限保险公司的上市步伐和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股份制改革,鼓励公司之间通过证券市场以交叉持股、合并、收购、重组或策略联盟等方式形成若干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大型保险集团,发挥民族保险业的整体合力。

3.强化保险公司管理,培养专业人才

篇(5)

(一)关于保险监管失灵的解释

根据契约理论的分析思路,保险监管失灵问题实质上是契约激励性的扭曲,即保险监管“契约”在设计过程中没有考虑信息约束,由此导致了保险公司激励性的失衡。信息不对称以及保险监管任何良好的愿望与理性都具有一定盲目性,以此为基础所采取的手段也就不能弥补市场缺陷,便产生了保险监管失灵的现象。

(二)我国的保险监管失灵风险

经过十几年的努力,我国牢固树立了与时俱进的科学监管理念,初步确立了现代保险监管体系,但保险监管失灵的条件在我国还依然存在。依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我国的保险监管失灵风险首先来自于是否遵循了保险运行的基本规律。任何片面夸大保险监管的主观能动性或者否认保险监管的主观能动性的行为,都会造成保险监管失灵;任何不遵循市场规律和监管规律的保险监管实现机制,也同样会造成保险监管失灵。其次,组织结构的缺乏弹性、保险监管工作重叠资源浪费等因素依然是我国保险监管失灵风险的主要影响因素。

二、监管效率

(一)监管效率的涵义

狭义的保险监管效率是指保险监管机构发现有问题的保险公司并合理处置这些问题的监管工作效率;广义的保险监管效率则包括保险监管机构在维持金融市场尤其是保险市场稳定中所发挥的作用。有效的保险监管必须是适度和可行的,即实现保险市场的收益与成本差额实现最大,使保险市场效率达到最优。从兼顾市场公平角度讲,有效的保险监管必须能够维护保险市场公平有序和适度竞争,实现保险监管“公平、竞争、稳定、高效率”的监管 目标。

(二)保险监管效率分析

保险监管效率分析包含两部分:监管机构本身的监管效率和监管对象即保险公司的运营效率。保险监管机构本身应具备以下特征:机构设置合理,部门之间能够协调各项工作,监管框架和监管法律、法规充分、适当和透明,不仅考虑到保险公司的利益,同时也兼顾投保人的利益和整个金融市场的发展。监管者的监管效率主要表现在监管者是否能通过选取适当的指标恰当地审查各家保险公司的风险水平,采取的监管手段和运用的分析方法是否能够有效地判断和发现问题。同时针对整个行业的系统性风险出台相应的措施,对系统性风险进行及时有效的防范。对被监管的保险机构效率评价标准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

1、对偿付能力的监管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偿还潜在的保险负债的能力。保险公司作为保单持有人资金的管理者,其资产的绝大部分是用于未来赔偿或给付的。这就需要监管部门严格监管,以保证保险公司有充足的偿付能力,最终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稳健经营,确保实际偿付能力额度随时不低于应具备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

2、对经营业绩的监管

对保险公司经营业绩的监管主要体现在保险经营管理的几项重要指标是否得到有效改善和保持相对稳定,如承保能力、盈利能力等。有效的保险监管将有助于保险公司业绩改善和提升。如果业绩得到有效改善,应该可以确定保险监管是有效的。足够的承保能力是保险公司长期稳健经营的基础,是实现保险公司发展战略的前提条件。决定承保能力的主要因素是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自留风险能力和获得再保险的能力。盈利能力通常表现为一定时期内企业收益数额的多少及其水平的高低。通过对盈利能力的分析,可以发现经营管理环节出现的问题。

三、规避监管失灵、促进有效监管的策略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

我国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建设近年来己经取得了积极进展,制度体系已经基本搭建。下一步的关键是补充、完善和落实。(1)要严格执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公开披露各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切实保障保险投资人和保单持有人等相关利益者的知情权,从而规范保险公司经营行为。(2)要动态评估保险公司的风险资本,提升偿付能力的动态监测水平。积极引进现金流量测试(CFT)或动态偿付能力(DST)测试,实时评估各种风险因素对保险公司未来财务实力和偿付能力的影响,提高保险监管的及时性和有效性。(3)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偿付能力监管的会计和精算标准,加快保险会计和精算标准的国际化进程。

(二)加强公司治理监管

(1)优化保险公司股权结构,实现股权多元化。(2)规范保险公司股东行为,引导其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在投资入股保险公司前,要严把入口关,确保保险公司主要股东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较强的可持续出资能力,支持保险公司改善偿付能力;在经营管理中,要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强化信息披露;不得利用大股东的特殊地位损害保险公司、被保险人、中小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3)提高高管人员的素质,加强对其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董事、独立董事、监事、总精算师、合规负责人等重要岗位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同时还要完善高管人员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督促保险公司建立经理人的绩效评价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

(三)引入适度的监管竞争

监管法制化和规范化是保险监管机构在社会公众监督约束下的自我完善。事实上,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公司的不断增加,保险产业链条的不断裂变、衍生,当过去严格或者放松的监管无法进一步促进保险业的发展而风险开始积累时,原有的监管边界就不再合理有效。因此,需要寻找一种更为合理的方式解决监管范围和监管方式问题。从国际经验看,一种可能的解决方式就是引入监管竞争。

篇(6)

关键词: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保险监管;博弈

中图分类号:F840.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07)04-0037-03

一、信息不对称与保险监管

1.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由于投保人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存在,保险人在承保、防灾防损方面处于不利地位。另一方面,投保人由于保险知识的缺乏,对保险合同缺乏很好的理解,加之对保险人的经营状况不甚了解,这些又会使投保人处于不利地位。人们购买保险尤其是人寿保险,是以牺牲当前的利益来换取未来的保障,保险公司对保户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的承诺是否能够兑现,关系到社会福利和公众利益。因此,由信息不对称引发的保险信用危机不仅危及保险市场的经济安全,而且还可能引发社会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保险监管部门有必要采取专门措施改善保险市场这类信息不对称问题,见图1:

2.保险公司与保险监管部门之间信息不对称。

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的行为进行监管,保险公司应遵守这些规定开展经营活动。但由于利益上的差别,保险公司和保险监管部门之间存在某种意义上的对立关系:保险公司为实现公司自身利益最大化往往会用合法或非法的手段来逃避对自己不利的监管。而监管部门的责任就是要保证公司的偿付能力和稳健经营,保证投保人的利益和整个经济运行的稳定。两者在利益上的对立必然会产生保险公司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所以,保险市场上存在两类经营主体:守法经营者、违法经营者。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是诚实经营者还是违规经营者并不清楚,只知道违规经营的概率。这是一个典型的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如图2所示:

3.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不够完善。

我国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往往不够完善,一些重要的财务资料、业务流程和企业战略并不公布于众,这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企业与监管部门的信息不对称。所以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的监管不仅是对其保险业务的监管,同时也是对它的投资业务进行监管。对投资业务进行监管的一个方面就是完善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

应该看到,在保险市场机制完善的情况下,保险市场可以依靠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良好地运行,只有在保险市场失灵的情况下,保险监管才有必要。同时,也不是监管越多就越好:监管越多,市场竞争机制受到的限制越大,市场机制越不能得到有效的发挥,社会信誉体制所赖以形成的市场竞争空间就越小,社会信誉建立的难度就越大。所以,存在一个最优程度的监管,超过这个最优程度,反而会因监管成本上升而带来负效用,如图3所示:

二、保险公司与保险监管部门内生博弈模型

下面建立模型来分析保险公司与保险监管部门的博弈关系,此模型的博弈双方分别为保险公司和保险监管审计部门。保险公司有两种策略选择:真实信息披露、虚假信息披露;保险监管审计部门也有两种选择策略:审计与不审计。假设,审计部门在审计时花费固定成本C,用F表示审计部门的审计概率,则 ,审计部门选择审计时,F=1:而不审计时,F=0。保险公司披露信息虚假程度用G表示,G∈[0,1】,完全虚假时,G=1;完全真实时,G=0。虚假信息可获取的非法收入为R,当保险公司选择违规被查处后不仅得不到R,还将予以数额为I的罚金。可以看出:我们用概率F、G分别描述审计部门审计概率和保险公司虚假信息的概率。据此,建立保险公司和保险监管审计部门之间的博弈支付矩阵,如图4:

图4:保险公司与保险监管审计部门博弈矩阵

分析以上博弈矩阵,由于审计资源的有限性,审计部门不能使审计覆盖率达到100%,即F=1。同时由于审计部门的审计作为一项工作,要遵守审计规定,随意性较小。审计频率有一定的规定,只有对一些突发事件会采取突击审计。所以,保险公司对审计部门的审计概率有一定的认识,并据此做出策略选择。假定给定审计概率为F,保险公司选择虚假(G=1)和真实(G=0)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三、结论及政策建议

分析以上博弈结果,保险公司与保险监管部门不应是一种对立的关系,而应该是内生合作博弈关系,保险公司应该充分认识到保险监管部门的审计在于保证自己良好的财务状况、必备的资本金、充足的偿付能力,保证自己保险经营业务健康稳定地运行,所以,保险公司应与保险监管审计部门密切配合,积极提供审计资料,这种做法应该是一贯的,而不应根据对F的预测相应采取虚假的可能行动。

总体来说,我国目前的严格监管并非最佳选择,保险监管还亟待改革与完善。应尽快采取以下几项措施:

1.相互协调,建立以偿付能力监管为中心的监管目标体系。

为了提高中资保险公司的经营水平,提高市场运作能力,保险监管部门应调整监管目标,和广大保险公司加强沟通,在发展战略上协调一致,逐渐将重点放在偿付能力和市场准入两个方面。力求建立与国际惯例一致的保险监管制度,建立与国际惯例相符合的保险监管环境,并在监管过程中注重保险业的协调、规范与健康的发展。

2.相互配合,积极完善保险监管的组织体系,培育保险业诚信氛围。

保险监管部门应注重专业人才的培养,提高管理水平。应按区域保险密度和保险机构设置的实际情况,设立不同规模的监管机构,扩大监管覆盖面,并设计开发“保险业监管信息系统”以形成动态的保险监管组织体系。同时,积极培育保险市场的诚信氛围,发挥道德调节的作用。因为,“即使在市场经济中,在市场调节与政府调节都起作用的场合,在法律产生并被执行的场合,道德调节不仅存在着,而且它的作用是市场调节与政府调节所替代不了的,也是法律所替代不了的。”

3.相互提高,采取客观科学的保险监管模式。

保险监管部门在借鉴外国经验的同时,应针对实际情况,建立事前事后相结合的监管模式(参见图5),如可参考美国保险监管IRIS比率指标体系,将债务清偿动力和盈利能力作为衡量一个保险公司是否健康的标志。

篇(7)

关键词: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问题分析

一、中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背景与现状

偿付能力监管是现代保险业监管的核心。2003年,中国保监会实质性启动了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工作,颁布并实施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到2007年底,基本搭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2008年之后,该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又不断完善。2012年4月8日,保监会公布《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规划》。第二代制度体系将采用国际通行的“三支柱”框架。其中,第一支柱:资本重组要求。即定量监管要求。第二支柱:风险管理要求。主要是与偿付能力相关的定性监管要求。第三支柱:信息披露要求。主要是与偿付能力相关的透明度监管要求。

二、现阶段我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的主要问题

中国保险监管的历史较短,保险监管体系还不成熟,在理念、目标、思路以及监管实践等方面还存在不少尚待探索与处理的问题。对比欧美发达国家对保险业偿付能力的监管体系,我国的监管体系还存在着如下不足。

(一)监管机构并未针对提供根本性解决措施

数据显示,2011 年,部分寿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较2011年初下降近60 个百分点,为此,保监会督促保险公司通过多种渠道提高偿付能力水平,然而,保险公司的融资方式长期以来仅限于股东增资、次级债等为数不多的几个渠道。由于股票市场近期的持续低迷,次级债成为保险公司补充资本的主要途径。但显然,发行次级债是融资渠道不畅情况下的无奈之举,这并不能从根本上永久解决保险公司的资本问题。因此,保监会有必要研究建立更加完善有效的资本补充机制,为保险企业拓宽融资渠道,以下一些方面可以纳入考虑:提高次级债募集和转让的流动性;开放可转债、混合债等融资工具;开拓离岸市场等。

(二)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监管不够全面细化

1、现行监管体制缺乏对保险公司风险的全面分析

首先,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我国现行偿付能力制度体系仅仅考察了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虽然承保风险是影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主要风险,但是除了承保风险,保险公司还面临着诸多其他风险因素,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市场风险、资产负债匹配风险等,在当今金融环境不断改革波动的背景下,这些风险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影响愈发明显,已经变得不容忽视。

再者,目前的监管模式使用的是固定的风险权重来计算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这种方法固然方便,但却不能很好地反映出保险公司内部风险的构成。不利于监管机构对症下药,采取准确的措施提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2、现行监管体制对保险公司不同业务的监管区分不够

虽然我国现在对财险和寿险有不同的监管指标,但是,财险和寿险又可以分为诸多种类,这些种类之间的风险水平也不甚相同。而目前我国并没有更加细化的监管方法,对风险的揭示程度还有所欠缺,不利于从根本上分析是哪种业务影响了偿付能力。

3、监管体系并未区分不同风险等级的保险公司

首先,我国目前的监管体系采取的是统一的衡量与监管标准。但是,不同的保险公司有不同的风险控制体系,那么,对于一些风控体系较强的保险公司来说,一视同仁的监管标准可能意味着受限的资本使用,从而降低其资本利用率,损害其盈利性。在这种情况下,保监会应考虑采取具体、细化的资本监管要求。即对于风控体系强的公司,对其资本监管的力度可适当放松;对于风控体系较弱的公司,对其资本监管的力度应适当加强。

其次,根据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直接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关于偿付能力额度的监管有完全相同的标准。然而,二者在经营范围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面临的偿付能力风险并不相同,所处的风险等级也有区别,因此,对直接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并不适用于再保险公司。

(三)监管指标的适用性和前瞻性不足

第一,我国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及指标的选取主要借鉴了美国保险监管信息系统(IRIS)。但是,我国保险业与美国保险业差异巨大。美国有着相对成熟的保险市场,风控体系相对完善,监管经验相对丰富。而我国的保险业发展尚在起步阶段。美国保险业监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能目前中国还不会遇到,因此,现有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对我国保险市场的适用性不足。

第二,我国的偿付能力额度监管是分析某一时点上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数量差异。偿付能力监管指标的计算也同样是利用过去一个会计报告期内保险公司的经营数据。因此,目前的监管体系是一种静态的监管体系,它并不能对未来保险公司可能遇到的偿付能力风险作出预判,从而缺乏前瞻性和动态性。虽然在2007年1月保监会出台了寿险公司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的编报规则,明确规定寿险公司必须测试基本情景下和不利情景下的偿付能力额度。但保险公司和监管机构仍然可能忽视某些风险。总体来说,其评估方法仍相对简单。

(四)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机制尚不健全

我国目前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主要是为监管机构提供监管依据的,具有强制性和非公开性的特征。除了这种信息披露方式之外,我国并没有相关法律对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机制进行明确的阐述和规定。虽然我国有4家上市保险公司会向广大投资者披露信息,但是这四家上市公司并不能反映中国保险业的发展状况。大多数中小保险公司的信息仍然难以为广大保单持有人、市场投资者和其他参与者获得。保险业信息披露不充分对我国保险业发展有直接的影响。广大市场参与者不能有效地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进行客观的分析评价,使得市场这支重要的约束力量无处可施,不利于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制的发展与完善。

(五)缺乏行业组织协助实施监管

我国目前的监管制度体系主要是由单一的监管机构—保监会进行监管。然而,完善有效的监管体系也需要有行业组织的参与,独立、有权威的行业组织将发挥巨大的作用。行业组织既能起到市场主体间联络、信息、技术咨询和共享服务等作用,更重要的是它还能在某种程度上独立充当市场秩序的维护者和行业经营行为的仲裁者。监管机构应极力扶植此类半官方的行业组织的出现和成熟,以行业的自律担负起监管的辅助作用。

(六)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力度不够

保险业的消费者群体,即保单持有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消费者属于弱势的一方。除此之外,保险公司的消费者非常分散,难以形成一股强有力的力量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监控。近年来保险公司利用信息不对称,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事时有发生,造成消费者群体对保险业的整体评价很低。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额度大小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利益能否得到保障。因此,作为消费者的监管代表,监管机构应不断加大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程度,有效促进保险业的不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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