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30 16:26:13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社会治理理念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关键词:协同治理 网络预约租车 新路径
网络预约租车是一种“互联网+”与城市交通领域相结合的产物,它将传统租车行业融入移动互联网中,为乘客提供了一种新的城市交通出行方式。网络预约租车实际上是“分享经济”理念的延伸,而分享经济的实质就是协同与合作,网络预约租车就是将过去限于私用或者其他用途的车辆通过网络预约,以互助的形式提供给社会,这样使得社会资源充分利用,节约了时间,减少了交通拥堵。
然而,自从滴滴等网络预约租车平台问世以来,已经有不止一次出租车罢工抵抗网络预约租车的事情出现,从北方的沈阳、长春、济南,到南方的南京、成都、南昌,多个省会城市都发生了规模不等的罢工停运事件,2015年的专车第一案也引起了社会的重大关注,这些问题实际上暴露了网络预约租车使得交通领域内产生的一系列矛盾问题与利益冲突。这些矛盾涉及多方主体利益,因此必须趋利避害,规范其发展。
2015年10月,交通部颁布了《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指导意见》及《管理办法》从一定程度上对网络预约租车行业提供了规范和指导,但其视角局限于管理部门本身,缺乏与其他利益主体的良性互动以及相关协同治理机制的建立。因此,将协同治理理念融入对网络预约租车的管理中有利于实现行业发展与行业监管之间的动态平衡。
一、协同治理理论内涵
协同治理理论是一种新兴的理论,是一种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交叉的理论,是将自然科学中的协同论同社会科学中的治理理论交叉结合起来的一种新兴理论,协同治理理论对于解释社会系统的系统发展、对于改善社会治理的效果都有着较强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学者何水认为,协同治理是指在网络技术与信息技术的支持下,政府、民间组织、企业、公民个人等社会多元要素相互协调、合作治理社会公共事务,以追求最大化的治理效能,最终达到最大限度地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之目的。
具体包括协同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治理权威的多样性、各主体之间的自愿平等与协作,其直接目的是提高治理效能,最终目的是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1]网络预约租车业务是现代化城市发展的新生事物,契合了网络技术与信息技术载体的效应,它涉及多元化主体要素的参与,因此,适用于协同治理理论范式下诸要素的有效配置与整合,从而实现社会公益的最大化。
二、网络预约租车管理面临的困境及原因分析
(一)管理理念滞后
《管理办法》要求网络预约租车平台应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等相关证照且车辆使用性质要登记为出租客运,将其限制在旧的出租车监管体制中进行管理。但事实上,网络预约租车与出租车在很多方面存在不同(见表1)。从现实角度讲,这些不同都要求在监管时应打破维稳方式,进一步规范创新。现阶段这种将其限制在旧的出租车监管体制中进行管理的方式最终目的是提高管理效能,实现对行业的管控。这种管理观念滞后的原因主要是管理部门只从部门利益出发,只考虑部门监管的方便,而没有从公众出行方便、有利于城市环境改善、有利于培养城市新业态、有利于节约能源、有利于缓解城市交通堵塞压力等方面综合考量网络预约租车的好处,也不符合社会转型期,政府应该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的发展方式的需要(如表1)。
网络预约租车是由现代城市生活节奏加快的当今社会和移动网络迅速发展的时代催生的产物,它不同于传统的出租车,其经营方式、组织方式和销售方式都发生了本质的改变,因此政府应在尊重行业多方主体的前提下主动转变服务方式,完善管理规范,更新监管体制,从顶层设计的高度有效应对当下网络预约租车的治理困境。
(二)管理主体单一
交通部是网络预约租车管理的主体,随着行业的不断发展及管理困境加剧,逐渐形成了由发展改革、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商务、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联合执法的格局。但这种格局仅仅使管理主体从一个政府部门变为多个政府部门,并未真正改变政府主导的状态,并未真正吸纳行业协会、网络预约租车平台企业、私家车车主及乘客的有效参与,行业协会、网络预约租车平台企业、私家车车主及乘客的利益与话语权均没有得到应有的彰显,导致两个征求意见难以得到相关利益主体的支持和遵守,最终的治理效果也不容乐观,难遂人愿。
其主要原因是各级政府主体仍然按照原有的管理方式在管理,没有改变管理方式与服务方式,没有按照“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的执政理念转变服务方式,因此,管理主体的单一化政府行为,不能适应城市快速发展带来的市民对网络预约租车的强烈需求,社情民意没有转化为政府制定政策的行动,当然就不能满足人们对日益增长的网络预约租车的现实需求。
(三)管理机制缺乏
当前各地政府对网络预约租车的管理多以“运动式”为主,在2014年到2015年初,上海、北京等多地都对网络预约租车以“非法运营”为由进行过短期的查禁行动,但这些并没有完全阻止各地网络预约租车行业的发展。各地交通管理部门将其与黑车一起进行阶段性整治,是缺乏长效性与前瞻性管理机制的体现。在管理过程中缺乏一个吸纳各方主体共同参与,共同治理的平台,以明确各利益主体的责任,从而规范管理流程。原因是各地管理仍然是各自为政的粗放式管理模式,这种理念指导实际工作,必然产生管理机制匮乏、不系统、没有全局观念的问题。制度的缺失,是社会管理最大的遗憾,也是社会管理必须解决的核心问题。
三、协同治理视角下网络预约租车管理的新路径
(一)树立协同治理理念
政府对网络预约租车的管理要树立协同治理理念。政府部门不应该将其限制在旧的出租车监管体制中进行管理,不能仅仅依靠行政强制力实施硬性管理,只注重实现对行业的管控,而应该加强学习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社会管理理念,树立政府、行业协会、网络预约租车平台企业、私家车车主及乘客等多元主体的平等观念,更新系统的多元主体全员参与的监管模式,加强与网络预约租车涉及的各个要素间的平等协商与有效合作,倾听各方的利益诉求,采用创新的监管方式,使得混乱的系统中要素之间相互协调,注重发挥各个主体的协作功能,建立有序协同的管理系统,发挥系统的整合作用,最大限度服务于公众利益,降低治理成本。
(二)加强多元主体参与
网络预约租车的发展涉及政府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网络预约租车平台企业、私家车车主及乘客等多方主体的利益,仅靠政府的管理很难取得良好的效果,因此加强管理中的多元主体参与是当务之急。
首先,国家要顺应社会发展的大趋势,给予地方政府更多的自治权力,通过颁布适合网络预约租车发展的地方政策,从而有的放矢地进行管理,同时要在重点区域进行试点,为制定更加实际的政策做出导向,发挥地方政府的作用;
其次,要结合网络预约租车行业实情,发挥行业协会在协同治理中的重要作用,网络预约租车是一个新兴事物,要逐步完善和扩大整合行业协会功能,引导形成更为合理科学的行业规范和行业准则,发挥行业协会最大的作用;真正地将自交给行业的从业者,让他们发挥主观能动性和积极的创造性,鼓励行业自治;
再次,还要与网约租车平台企业平等协商通力合作,实现互联网约车信息平台的共建共享与协同监管,实现协同治理主体多元化治理,利益多元化共享;
最后,还要使消费者代表、私家车车主代表通过听证等方式参与到决策与治理中来,有利于确保决策的民主化与科学化,更有利于使政策得到相关利益主体的支持和遵守,从而达到良好的治理效果。因此,要加强管理中的多元主体参与,发挥各参与主体的优势,相互合作,协同治理。
(三)构建协同治理机制
网络预约租车不同于传统出租车的单纯线下业务形态,它是一种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新型业务形态,同时由于互联网是个虚拟的载体,因此在信息安全、隐私安全和数据跨境流动安全上存在特殊的监管问题,所以必须和企业平等协商通力合作,协同网络平台公司进行线下和线上的协同监管,培养互联网思维,重视网络平台的作用。首先,要建立统一的预约租车网络平台,核准经营范围,对于对那些无车承运人进行资格上的限制,也就是对预约租车行业的发展实行准入制度。其次,要建立出租汽车个体户托管机制,为预约租车搭建更好的服务平台,从而降低服务收费、丰富服务内容。第三,创新监协同管机制,也就是政府管平台、平台管车辆,协会负责监督,建立真正的协同监管机制。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网络预约租车的安全运行、才能促进网络预约租车向更成熟阶段发展。
四、结束语:
网络预约租车是新生事物,现有的管理模式,不能适应多元主体共治共享的客观需要。当前网络预约租车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困境,要求我们要不断转变共治共享的协同治理理念,政府要树立协同治理理念,加强多元主体平等参与、平等对话,构建协同治理机制,在协同治理理念和机制下,站在公众利益的角度规范和优化网络预约租车治理体系,充分发挥多元利益主体的参与优势,开辟出网络预约租车的新路径,使之健康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
【关键词】统治;治理;比较
当新公共管理运动在西方兴起时,治理理论便应用而生,这一理论对于社会科学的各个领域产生一定影响,并为世界各国政府的改革提供可一个新的理论依据。由传统的统治理念向治理这个新的理念转变,是顺应时代变化发展。然而,作为新生的理念,它又有着自身的一些缺陷,我们在实际应用中必须予以克服,不能照搬理论。在现今这个时代,经济发展和人们的思想文化都达到一定水平,传统的统治理论,已经制约了社会的发展。因此,新兴的治理理论取代传统的统治理论占主导地位,是时代变化发展的选择。
一、 统治
(一)统治的起源
统治一般是指用政权来控制、管理国家。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统治是伴随国家的产生而兴起的。国家产生了必然需要一个强有力的阶级组织起来,形成一个强大的政权,对国家进行管理。如果没有诞生国家这个政治实体,我们也无法谈起统治。因此,我们可以从国家起源这个角度来分析统治的起源。
首先,从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来追溯统治的起源。洛克指出,在自然状态中,自然法是由每个人行使的,人人都是自己的裁判者。因此,自然状态是完全自由的状态,人与人之间不存在统治与被统治者的关系,每个人都是自己命运的主宰者。然而,这种完全自由的状态便是混乱无序的根源。在自然状态中,既没有一部明文规定的法律作为裁决纠纷的共同尺度,又缺少一个公共的裁判者和公共权力来保证裁决得以执行。于是人们为了克服自然状态的缺陷,更好的保护他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便相互订立契约,自愿放弃自己惩罚他人的权利,把它交给他们中间被指定的人,按照全体成员或他们授权的代表所一致同意的规定来行使。当人们这样做了之后,国家就成立了。“这就是立法和行政权力的原始权利和这两者之所以产生的缘由,政府和社会本身的起源也就在于此。”[1] 国家的产生,是统治形成的前提,而政府则是统治的具体执行者,他是充当公共的裁判者的角色,拥有社会全体成员所让出的那一部分公共权力。
其次,运用阶级分析法来追溯统治的起源。它的主要特点是,它是阶级利益和阶级关系作为政治分析的决定性变量,以此来观察和评估人的政治行为和政治制度。[2] 因此,用阶级分析方法来分析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指出,国家是阶级斗争的产物,而阶级斗争是各阶级利益的争夺,最终的胜利者便成为了统治者,失败的一方沦为被统治者。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统治是如何产生的。
(二)统治理论自身的困境
面对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问题,依据统治理论作为基础的传统统治管理模式已经无法解决。市场失灵是指在资源配置的某些领域完全依靠市场机制的作用无法实现帕累托最优状态。[3]市场在公共产品的提供、限制垄断、约束个人的极端自私行为、克服生产的无政府状态及统计成本等方面存在着内在的局限。[4]因此,单纯的依靠市场手段不可能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而此时西方经济学家推崇的政府干预的管理模式,被认为是解决市场失灵最有效的方法。
凯恩斯的国家干预理论被认为是西方统治理论发展的顶峰。但是政府在发挥经济职能时也有一些内在的局限,与市场失灵一样,政府也会出现失灵。70年代开始在西方国家出现的“滞胀”现象以及其他社会经济问题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从70年代末80年代初开始,西方各主要市场经济国家纷纷采取了放松管制、私有化等减少政府干预的政策,正是鉴于国家的不足和市场的失效,愈来愈多的人开始寻找新的理论来对付市场和国家协调的失效,而此时治理理论正在兴起,作为一种新的政府管理理念。
二、 治理
(一)治理理论兴起的背景
在1989年世界银行关于非洲的报告中,“治理”一词首次出现;世界银行1992年度报告的标题就是“治理与发展”。在这短短的十几年的时间里,“治理”一词已经被广泛应用,由此引发学术界的关注,并使得一大批学者进行持续不断的研究和探讨,使其得到了不断的发展。
然而治理理论的兴起有着现实的状况,从20世纪下半叶到现在,西方政府管理的指导思想是“最好的政府,用市场机制与非政府组织合作等方式提供最大的公共服务”。因为一方面市场调节有失灵之处,即市场在限制垄断、提供公共产品、约束极端个人主义、克服生产的无政府状态,统计成本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局限。因此,单纯的市场手段不可能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导致公共资源得不到保障,人民开始抱怨政府的无能。另一方面,政府调节也有失灵之处,即政府依靠国家计划、命令手段,也无法达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
(二)治理含义的界定
由于治理概念越来越广泛的被应用于各个领域,以至于产生了许多不同的治理理论。然而,关于治理含义的界定,学术界还存在很大的分歧,各种治理理论都很难给治理下一个准确的定义。
首先,詹姆斯·罗西瑙将治理界定为一系列活动领域的管理机制,它们虽未得到正式授权,却能有效发挥作用。[5] 罗西瑙将治理的主体多元化,并不是简单定为政府。同时,将治理定义为一个潜在的规则,是恒定不变,人们自觉的遵守治理这个潜在的规则,它必须依靠国家强制力实行下去,这将减少政府的权力,由一个“强政府”向“强社会”转变,符合当前构建“有限政府”的理念。
全球治理委员会在《我们全球合作伙伴》中将治理定义非常宽泛,把集体和个人行为的层面、政治决策的纵面模式都包罗在内,据此,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机构管理其共同的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是使相互冲突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治理主体包括国家、社会、市民、市场等等。学者格里·斯托克提出了五种关于治理的理解:第一,治理是指出自政府但又不限于政府的一系列社会公共机构和行为者;第二,治理意味着在为社会和经济问题寻求解答的过程中存在的界限和责任方面的模糊性;第三,治理明确肯定了涉及集体行为的各个社会公共机构之间存在的权力依赖;第四,治理指行为网络的自主自治;第五,治理认定,办好事情的能力并不在于政府的权力,不在于政府下命令或运用其权威。[6]这是比较充分的理解治理的内涵。
其次,我国学者对治理的含义的也有着自己的观点。治理理论从更高层面上强调了公民参与政府治理的重要性,主张用治理代替统治,以治理机制对付市场和政府的双“失效”,认为治理可以弥补政府和市场调控和协调过程中的某些不足。[7]俞可平给治理下了一个定义,他认为治理一词的基本含义是指官方的或民间的公共管理组织在一个既定的范围内运用公共权威维持秩序,满足公众的需求,治理的目的是指在各种不同的制度关系中运用权力去引导、控制和规范公民的各种活动,以最大限度地增进公共利益。他将治理理解为一种公共管理活动和公共管理过程。但同时也指出治理需要必要的公共权威、管理规则、治理机制和治理方式。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将治理理解为由多个中心(国家、公民、市场、社会)组成,遵循公正、公平、效率的原则,采用非暴力的方式对公共事务以及一些私人事务中需要公共部门解决的那一部分进行管理的过程。好的治理意味着追求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是政府和公民的合作管理,是国家权力向社会的回归的过程。政府不可能在以简单的强制性行为来表达到社会管理的目的,治理是一种民主性的过程,使公民拥有了更多的选择权。
三、治理与统治的比较
“治理”与“统治”从词面上看似乎差别不大,但其实际含义却有很大的不同。第一,管理的主体不同。治理的主体可以是政府、公民、一些民间的或非政府组织,而统治的主体则必定是政府。第二,管理的形式不同。治理是政府、公民以及一些民间组织通过合作、协商的方式进行管理,而统治是政府运用政治权威的方式进行管理。对政府制定的政策,被统治者只能被动的接受。第三,管理的范围不同。依据当前全球治理理论的提出,治理的范围可以是无国界的,由于治理的主体可以是非政府的、跨国界的民间组织。而统治的主体是政府。因此,统治就有了领土和主权作为限制。第四,管理的原则不同。治理以自愿为主,兼有强制,但是主要还是公民的认同和共识。而统治则以强制为主,政府通过依据法律、法规来管理。
通过治理与统治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到治理的优点,首先,在一定范围内,治理理论发挥弥补政府缺陷、纠正市场失灵的作用,促进社会法治的建设、市场有着自身的缺陷,无法解决垄断、以及提供公共物品的问题。政府也有缺陷,政府无法解决“寻租”行为、低行为等问题。面对市场失灵和国家的失效,人们想通过运用治理理论来解决这些问题的前提,必须要拥有一个健全的法治来解决这类问题。其次,治理理论推动了政府与公民的良性互动,来解决现代社会问题,公民广泛参与到政治生活中来,为政府决策的合理化、科学化奠定了基础。同时,也宣传民主政治思想,建立健全民主制度。
综上所述,治理与统治的比较,治理完全可以取代统治在国家管理中的主体地位。“少一些统治,多一些治理”,已经成为一些西方政治学家和政治家的流行口号。
四、 结语
虽然治理理论还处在不断发展的阶段,但它打破了社会科学中长期存在的两分法传统思维方式,即市场与计划公共部门与私人、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民族国家与国际社会,它把有效的管理看作是两者的合作过程。他强调管理就是合作,否认政府的那种权威统治的管理模式。因此,统治与治理的融合,是未来政府改革的必然选择,构建和谐社会的理论基础。 参考文献
[1]洛克.政府论下篇[M].上海:商务印书馆,1981.
[2]俞可平.政治与政治学[M].北京: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3]韩丽华 潘明星.政府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4]查尔斯·沃尔夫.市场或政府—权衡两种不完善的选择[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4.
[5]罗西瑙.没有政府统治的治理[M].剑桥大学出版社,1995.
[6]格里·斯托克.作为理论的治理:五个论点[J].国际科学(中文版),1999,(2).
[7]乔耀章.再论作为非国家机构的政府[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5,(2).
关键词:智慧城市:大数据时代;政府治理
大数据的产生为新时代的数据处理方式创造了本质上的变革,由此产生的新时代既为政府治理带来了新的机遇,同时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大数据的应用帮助政府在传统的治理功能上,提高了其对信息和数据进行分析和整合的能力,从而更大程度地满足社会大众的不同需求,促进了政府的治理效率和服务水平的提升。但是,大数据也带来了新的挑战,因此怎样把握机遇并有效利用,同时积极应对挑战是当前政府治理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政府治理的新背景
简单来说,大数据就是大小超过了普通数据库的操作范围的数据群,其特征主要体现为规模大、速度快、多样化以及复杂性强四个方面,也就是说在根本上与普通的数据并没有太大差别。随着大数据理念的出现,其在计算机领域创造了标志性的技术革新。随后这一概念逐渐被应用于社会的其他行业,2013年更是被称为中国的“大数据元年”。在大数据时代里,所有生物的活动或事物都有可能被通过数据的形式来进行记录和存储。而正是由于大数据的大范围运用,数据和资源逐渐成为社会的重要生产资料。我国的科研学家提出制定大数据战略措施,通过对其的有效利用来促进国家发展,并提高国际竞争力。政府治理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大数据带来的大量的信息和资源为政府带来了更多有价值的信息。但在面对大数据时,政府的传统治理方式已难以应对。
二、大数据时代智慧城市治理的挑战
(一)治理理念面临的挑战
长久以来,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逐渐形成了传统的政府管理体制和治理理念,正是对社会和经济进行的整体式管理,反映了政府部门的自我主义和全本观念。例如部分地区的政府管理者习惯对社会大众说套话,政府信息化程度较低,对于部分突况的反应和处理能力不足,对实事新闻的敏感度也不够高。因此我国政府一直致力于打破传统管理理念的局限,积极开展政府智慧治理理念的宣传和推广工作。大数据的产生随之带来的是信息的不断公开和共享,社会大众更容易对个人感兴趣的事物和信息进行个人观点的发表和交流。因此,此时需要政府发挥主导作用,引领社会舆论向积极的趋势发展。
(二)治理方式面临的挑战
传统的政府治理方式大多以国家控制力为依靠,通过带有强制性的指令来要求社会大众进行服从,从而实现对社会的治理目标。大数据的应用使得政府治理的方式发生了本质性的变化。一方面,数据的分析和传输方式更为优化,例如通过各类新型媒体的辅助,政府与社会大众的距离逐渐拉近,两者之间进行的交流和沟通也更为频繁,数据的传出和反馈更为密切。另一方面,计算机技术的不断革新让社会主体不断提升信息和实事的了解程度,政府不再是信息的垄断持有者,参与、合作的新型治理方式正在逐渐形成。可以说,这不仅仅是更为科学的治理态度,也反映了紧跟时代的智慧治理方式。
(三)治理体系面临的挑战
大数据的应用不仅带来了新的机遇,同时也产生了不可避免的难题。首先是隐私权的问题,现代化时代信息的传播速度极快,一旦有不利的信息得到传播,舆论便难以控制。并且只要大数据获取了足够的个体信息,即使是无关紧要的数据,组合在一起也极有可能暴露出个人的隐私。其次是数据共享的问题,大数据为社会生活和生产提供了丰富的资源和信息,使得许多个人的信息在不经意间得到传播和使用。但是,这也与我国的相关隐私保护条例不够健全和完善有关,以及政府对信息产权的保护意识不强,加之大众对新信息的好奇,最终使得信息被不断分享和公开。
三、大数据时代政府治理的革新
(一)技术革新
大数据的产生是计算机技术逐渐成熟的反映。大数据曾是被忽视的技术,所以数据处理技术的革新是大数据的运用基础。大数据技术的内容包含信息获取技术、数据整合技术、信息分析技术等。当前,大数据技术主要诞生于计算机信息产业界以及其他相关领域,若要将大数据技术分配到政府部门,并且成为政府治理的得力助手,需要政府决策者进行系统性的了解和学习。因此,近几年国家政府也逐渐与多个大型企业建立了大数据合作关系,期望能够借助商业的大数据技能来加快大数据在政府治理中的运用。通过这样的方式,有助于快速提升政府治理的能力和效率。
(二)理论革新
从表面上看,大数据技术带来的技术风暴仅仅是一种技术性的革新,但实际上,大数据所带来的是信息技术的理论和互联网思维的革新。其能够得到如此大范围的应用不仅仅是由于数据量的扩大,而是人类在对信息技术的应用思维上发生了本质的变革。通常情况下,技术的革新大多早于理念的革新,而思想的滞后则会导致技术发展速度缓慢。据此,政府决策者是否能够建立“大数据思维方式”是政府实现智慧治理的关键,也就是说,需要大数据的相关理论真正渗透到政府智慧治理的观念中来。同时,全新的时代背景下,政府实现智慧治理需要管理者确立科学的思维方式,此时运用大数据来进行进行辅助,才能更有效地提升治理质量。
关键词:政府;社区治理;职能浅析
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社会矛盾集中显现。城市社区治理任务更加繁重,亟需政府部门厘清思路,完善措施,深化城市社区治理,以期更好的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要求。
一、政府在城市社区治理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政府部门为城市社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机构搭建、政策法规的制定等工作倾注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使社区的软硬件设施得以完善充实,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诸多社会问题的集中显现,政府在城市社区治理过程中职能定位混乱的问题愈加凸显,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
(一)治理理念偏离
政府对城市社区治理理念的偏离是导致职能定位不准的关键。受长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政府权力渗透于社会管理的各个角落,权力边界界定模糊,行政管理范围涵盖范围过大,一味强调管理职能的重要性,忽略了服务职能在社区治理过程中的重要意义。
(二)治理职能执行不到位
政府在发挥社区治理职能的过程中存在三个方面的不足:一是“该管的没有管好”。对非政府组织和专业性机构的培养、扶持和监督的力量不到位,没有很好的发挥其调解基层矛盾、化解社会冲突、规避不法行为和帮助弱势群体的作用。二是“该做的没有做实”。非政府组织、团体和相关工作机构大多是非营利性的,一般是通过企业、慈善组织、热心人士的捐助维持其正常运转。政府在这方面缺乏应有的制度设计和财政投入。三是“该理顺的关系没有理顺”。 政府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非政府组织的职责分工不明确,既重叠交叉又相互掣肘。比如:街道办事处作为政府的派出机构,承担了本应由社区自行组织和开展的公益、文化娱乐、志愿服务、公益慈善等活动,制约和限制了社区组织自我发展、自我完善和自我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同时,由于政府的影响和干预,非政府组织的独立性受到制约,缺乏独立运作的条件和环境。
(三)治理缺乏法律制度保障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社区治理过程中问题的不断显现,相关法律制度与社区治理工作不适应、不协调的问题日益突出,原有法律制度缺乏前瞻性设计,距离依法治理社区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受长期计划经济体制和思维惯性影响,社区干部和群众的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相关职能部门对社区依法治理工作的指导考核力度不够,工作浮于表面。同时,社区依法治理缺乏系统性设计,没有形成政府、社区和非政府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政府在城市社区治理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当前,我国政府在城市社区治理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集中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治理理念没有及时转变
当前,我国发展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并存,面临我国“基本国情”和“主要矛盾”两个没有改变的现实情况,政府部门传统的重硬件建设、轻服务治理,重强制指令、轻协调指导的治理理念没有根本转变。行政权力对社区干预的范畴越来越广泛,社区组织自身力量不断削弱,体制机制日趋僵化,导致社区居民缺乏对社区的认同感和参与社区发展的责任感。在指令性管理理念没有向服务性指导理念转变的大背景下,政府在社区治理过程中,其职能的无序化、行政化、碎片化成为了必然。
(二)治理主体发展不健全
社区是一个多元化组织体系,仅靠政府传统的一元化社区治理体系,已经不能应对社区治理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首先,我国社区中的社团主要是“挂靠制”,其民间性、自愿性和独立性受到很大限制;其次,社团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其自身发展的制度环境和体制环境没有得到很好的营造。第三,街道办事处与社团组织工作职能的交叉重叠问题没有得到根本改变,街道办事处的行政管理范围没有得到厘清,社团成了街道办事处的下属机构和办事单位,社区成员多元化诉求难以得到有效回应和解决。第四,社区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强,对社区建设发展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没有得到很好的维护。
(三)社区治理模式单一
政府主要依靠单一的行政管理模式开展社区治理,没有形成经济、文化、法律、技术手段并用的综合治理模式。在面对多元利益诉求的情况下,收集、整理、反馈手段单一,运用互联网、微博、博客、微信等新兴媒体进行治理信息处置回应的力度不强,系统化处置利益诉求的效果难以对接多元化诉求。同时,过多的采取了强制性手段,运用教育、调解、疏导等手段处理矛盾的能力和措施不够。
三、政府在城市社区治理中职能定位的几点思考
政府在城市社区治理过程中职能定位不明晰,治理理念滞后,治理措施僵化,基层矛盾不能及时化解,基层民生问题不能及时回应解决,严重制约和影响了我国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政府在治理城市社区中的职能进行定位。
(一)适应形势发展需要,转变治理理念
深入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强化政府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核心地位,更加有效的地整合各类资源,向社区提供更高质量的社会服务。加大政府在制度层面服务社区的工作力度,制定符合我国城市社区发展趋势的规划设计,确立社区建设的具体工作目标,支持社区各类活动的开展,促进社区各类资源的开放融合,调动社区成员的参与社区治理的积极性。
(二)明确社区各要素的职能
首先要做好“减法”。把街道办事处的部分社区管理权限进行剥离,把福利保障和群众自治工作调整给居民委员会或中介组织承担,街道办事处则主要负责执法和行政管理。其次要做好“加法”。街道办事处要梳理本应由自身承担,但却分配给基层自治组织的行政权,积极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强化社区基础设施、环境整治、安全维护和弱势群体救助等方面的工作。社区组织应发挥政府和社区居民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最后要做好“乘法”。在治理实践中,政府部门、社区自治组织和社会各方力量,既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又要统筹协调,整体推进,最终形成综合治理、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最大限度的放大社区治理的综合效能。
(三)完善社区治理法律法规体系
社区治理的稳步推进,必须紧紧依靠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要以民生建设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建立健全社区治理的法律法规体系,突出宪法的核心指导地位,以服务型政府理念为先导,精心调研现有社区治理的法律法规,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不断加以完善,使之能够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要完善社区治理主体的立法,搭建包括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基层自治组织在内的完整法律体系,确保各类社区治理主体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要规范执法程序,为各类社区治理主体行使职权提供程序规则,确保程序合法。畅通社区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渠道,打通社区治理的“最后一公里”。
参考文献:
[1] 金津.城市社区治理结构研究[D].安徽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2] 王敬尧.参与式治理:中国社区建设实证研究[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
【关键词】现代大学制度民主治理高等教育途径
我国处于社会转型的历史背景下,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应该坚持“问题导向”的政策范式,用以解决我国高等教育领域存在的深层次问题。继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之后,党的十七大报告更是明确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就高校而言,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断深入人心,师生员工的民主诉求不断提高,民主治理问题日益突出,在此背景下,探析完善大学民主治理机制的途径显得尤为迫切。
大学民主治理及其“四要素”
大学治理是高等学校与内部师生员工、外部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及其他社会力量共同实施的大学管理制度。大学民主治理以“民主、公平、公开”为原则,把自由、公正、平等的民主理念引入大学治理全过程,使各组织各群体成员平等参与、共同决策学校事务。大学治理偏重于多元利益主体的协调与互动,体现现代大学内部的多元民主精神和学术自由风尚。大学民主治理机制是指学校民主治理各构成要素之间的相互联系和作用。各要素按一定的模式运行,彼此之间相互影响并发挥作用,畅通民主治理的各个渠道,从而有效推进大学民主治理的开展。
大学民主治理的四个构成要素分别是:治理理念、治理制度、治理机构和治理方式。其中,治理理念是思想基础,治理制度是理论依据,治理机构是运行载体,治理方式是运行手段。
探析完善大学民主治理机制的途径
从治理理念角度看,要强化民主意识,为完善大学民主治理机制奠定思想基础。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要完善大学民主治理机制,就要使进一步增强学校全体成员的民主意识,提升其参政议政的水平和能力,使之领悟到大学民主治理的深刻内涵,充分调动师生员工参与民主治理的积极性。
明确大学民主治理目的。大学民主治理的最终目的是保护好学校全体成员的主人翁意识,调动各群体成员积极参与民主治理,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明确了大学民主治理的目的,学校更加尊重学校师生在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等方面的合法权利,平等、公正、自由地让师生们建言献策,推动学校改革发展。有了明确的目标,师生们也更加明晰自己的主人翁地位,更加珍惜自己的权利和责任,更能主动地参与到学校民主治理的实践中来,把为学校改革发展谋利益作为己任,努力发挥个体的才能和力量。
加强学习教育,提高自身素质。要强化民主意识,转变治理理念还必须提高学校成员的素质。在学学民主治理相关知识的同时,学校领导和师生员工还要关心国家时政,了解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趋势,研究高等教育办学规律,广泛涉猎教育学、社会学、管理学、哲学、法学等学科领域的知识,学习治理理论、管理理念和先进的管理方法,进一步提高参与学校民主治理的能力和水平。
要加强学校师生员工对大学民主治理相关知识、规章制度的学习,以达到转变旧有观念、增强民主意识的目的。具体来讲,可以通过外部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自身来加以推进学习、教育工作。外部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可以开展关于大学民主治理方面的工作培训、经验交流、学术研讨等,同时,还可以通过定期评选民主治理先进单位等活动形式,建立激励机制,营造民主氛围,以增强学校领导民主治校的意识和决心;各高校可以根据学校自身的实际情况,举办关于大学民主治理的知识讲座、经验交流会、专题解读、主题宣传等,使师生员工深入了解大学民主治理的内涵和意义,切实增强民主意识。
整合治理制度
机制有效运行要靠制度来保障。治理制度提供理论依据,为大学民主治理机制的运行指引方向。治理制度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关系着大学民主治理机制能否有效运行。
健全大学民主治理制度。大学民主治理制度的健全完善应从两个方面进行:其一,由国家统一制定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由国家统一制定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很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大学治理离不开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以制度的形式约束和规范行为,为广大高等教育办学者和工作者提供法律依据,进一步提高了大学治理的法制化水平,确保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得以顺利进行。目前,在大学治理范畴,民主决策制度、民主程序制度、民主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等相关法律制度尚不完善,需要进一步健全建立。其二,大学自身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目前,各高校已普遍推行教代会、学代会、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校务公开等制度,但在部分学校,一些制度流于形式,制度建设不完善,缺乏执行力。这些制度也相对散乱,缺乏系统性和稳定性。制定大学章程,是实行民主治理和依法治校的当务之急。大学章程是大学内部治理在规范层面上的最高表达,其内容涵盖了学校的方方面面,如学校的办学理念、发展方向、教育形式、组织结构、师生权利义务及大学与政府、其他社会组织、校友之间的关系等。在大学治理的过程中,多重利益主体都存在独有的利益倾向。作为大学内部的性文件,大学章程能将这些利益需求加以权衡和协调,最终达到大学民主治理的促和谐、保稳定的目的。
制度建设要体现民主原则。大学民主治理要把民主作为价值核心,围绕“自由、平等、公正”进行制度建设。一是制度内容要彰显民主的内涵自由、平等、公正,要保障师生员工的民利得以实现。二是在制定治理制度的程序上要充分体现民主的原则,要以已有的法律法规为依据。三是制定治理制度时要集思广益,要广泛征求学校各方面人员的意见,既要听取来自学校领导、高学历高职称人才的意见,也要听取派无党派人士、青年教师、学生代表等各群体人员的建议,要平衡、整合、协调各群体人员的利益需求。
合理配置责权利。制定民主治理规章制度必须首先明确责权利,要严格遵循“权责一致”的原则,科学合理地配置大学内部治理过程中的责权利。责权利不对等会直接导致大学民主治理机制失灵,造成该履行的职责没有履行,该行使的权力没有行使,该实现的权利得不到保障,不能行使的权利得不到限制等现象的产生。学校应对大学内部治理主体的权责作出明确规定,界定模糊性成分,按照科学合理、可操作的原则来进行配置;对教代会、学代会、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校务公开等大学内部治理机构的权责也要作出统一规定,进一步明晰权力和责任范围,对敷衍塞责、不作为等行为要有明确的处罚规定。对于大学章程各项具体内容的制定,要严格依据国家现有政策和法律法规明确责权利。
健全治理机构
建立健全治理机构。要保证大学民主治理机制稳定运行,仅仅依靠单个或少数部门的力量是无法做到的。学校需要建立起既相对独立又相互联系的专门机构,急需建立健全的治理机构包括民主决策机构、民主执行机构、民主监督机构、信息反馈机构。
明确治理机构的职责。明确大学民主治理机构的职能范围和性质,能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目前大部分高校都已建立学代会、校务委员会、家长会等组织机构在大学民主治理实践中的职权范围还有待进一步明确,其地位、作用也不明显。
合理配置治理机构人员。选择配置机构人员时,须注意三方面问题:其一,构成治理机构的人员要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其二,人员构成要充分考虑其代表性,要兼顾学校各群体人员的利益需求,选举各群体人员代表参加;其三,要注意选择参政议政意识强、素质较高的人员参与治理机构,以切实提高工作效能。
转变治理方式
把在传统的科层模式下“追求效率”的管理思想转变为“民主治校”的治理思想,治理方式要由“人治”变成“法治”。从强调权力主体的行政意志灌输转变为倚重多元利益主体的互动、协调;从自上而下的决策形式转变为自下而上的决策形式;从教条式的束缚手段转变为多元民主和学术自由的精神追求。
在治理手段上,要改变过分强调以经济利益为刺激和诱因方法,改变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失衡的现状,将教职工的政治利益纳入治理手段,为教职工提供个人自由发展的机会和空间,使教职工能更加自主地发挥个人优势,发展学科专业,把谋求个人发展融入到推动学校整体事业的改革发展中去。
内容摘要:中国消费不足具有显著特异性,既体现许多国家消费不足的普遍规律,又体现中国消费不足的特殊规律。因此,中国消费不足的治理不能简单照搬西方发达国家的一般经验与治理措施,而应针对中国消费不足的特异性,实现治理理念的根本转变,即由统一治理向分类治理转变,由彻底治理向适度治理转变,由短期治理向长期治理转变以及由应急治理向根本治理转变。
关键词:中国经济 消费不足 治理理念
自1998年中国由长期的短缺经济转为过剩经济以来,对抗消费不足成为当前中国经济发展的重大命题。中国的实践表明:单纯依靠扩大需求、刺激消费的一般治理思路并非卓有成效。为此,中国消费不足治理理念需实现根本转变,确立适当治理目标及科学治理思路。
由统一治理向分类治理转变
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经济危机根源于劳动者的绝对贫困,收入水平绝对低下导致生产相对过剩;凯恩斯则认为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并非由消费者的收入水平低下所致,相反由其收入增长引致消费倾向降低所致。这两种经济危机或消费不足的经典理论均立足于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状况提出并得到验证,只能解释中国消费不足的部分成因。
中国消费不足产生的背景条件与西方发达国家具有很大不同。其一,中国消费不足发生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发展阶段远远落后于历史同期的西方发达国家,是在市场经济尚不发达、居民消费水平整体低下、消费满足程度不高的情况下发生的。其二,中国居民的消费理念深受“黜奢崇俭”传统消费观的影响以及长期的短缺经济造成的消费限制,节俭消费观念浓重,消费预期普遍较低,因而导致储蓄倾向偏高,这一特点决定一定时期或一定幅度的收入调整对中国居民消费需求的影响有限,至少中国的收入与消费的关联关系与发达国家并非完全一致。其三,由于当前中国市场环境以及经济社会体制的制约,中国居民的部分正当需求难以获得有保障性的满足,这反映到市场上的消费不旺便是一种虚假信息;中国消费不足根本是生产问题,但并非全面供给过剩问题,而是结构性过剩问题(廖春,2001),即生产结构不适应消费结构主导了当前中国的消费不足。其四,当前中国消费不足并非单纯国内市场供求失衡问题,而是深受国际市场影响,尤其2008年以来国内消费不足的突然加剧恰恰是国际市场大幅萎缩冲击的结果。
目前,国内学术界对中国消费不足有多种成因解释,如:消费观念落后;居民收入水平低下;城乡分割,农村消费市场缺乏有效开发;市场竞争秩序混乱,陷于低效或无效竞争;市场环境不完善,消费者利益难以保障;社会收入分配结构不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及体系不健全;偏重发展外向型经济,经济对外依存度过高;治理措施缺乏协调,相互抵消合力,等等。针对当前我国消费不足的不同成因,如何科学施治?实践中有三种思路可供选择:一是一因一策,即针对某一具体成因采取相应对策。这种思路的优点是对策的针对性与时效性较强,但缺点是政策设计仅局限于单一问题,视野较窄,容易导致不同政策之间的摩擦,降低整体合力。二是多因一策,即忽略消费不足具体成因的不同,采取统一的治理措施。这种思路虽可避免政策摩擦、相互抵消效力的问题,但却不能做到对症施治,难以保障治理成效。三是分类举策,整合前两种思路,趋利避害,将成因相似或性质相近的消费不足归类,在相对较大范围内考虑政策的配套与协调,有针对性地制定并实施统一的治理措施。目前我国消费不足大致具有四种基本类型,可据此进行分类治理:治理消费抑致形成的消费不足,关键在于规范市场秩序、提高政策效力;治理购买力低下形成的消费不足,关键在于改善收入分配结构;治理消费倾向降低形成的消费不足,关键在于增强消费者的消费信心;治理国际市场萎缩形成的消费不足,关键在于调整生产结构(谭顺、程东杰,2011)。
由彻底治理向适度治理转变
一般而言,人们往往追求消费不足的彻底治理,期望根本扭转消费落后生产、制约生产的经济困局。然而,从发达国家治理消费不足的经验与教训看,追求消费不足的彻底治理往往会导致消费主义思潮的滋生与泛滥,从而使经济失衡由过度生产转向过度消费,虽然解决了消费不足问题,但却带来了消费过度问题,加剧经济增长面临“中断”或“崩溃”的风险。当前发达国家普遍的高消费生活方式之所以尚能维持,主要由于发达国家控制国际贸易秩序,依靠从发展中国家大量进口原材料及生活消费品,保障国内居民的高消费需求。与此同时,发达国家却将高消费的代价转嫁给发展中国家,未来一旦发展中国家由于面临资源与环境压力,失去向发达国家输出廉价商品的能力,发达国家依赖进口维持的供需平衡局面将被打破。可见,彻底治理消费不足,走消费主义之路危害尤甚,风险极大。
中国是一个人口基数庞大且仍保持快速增长惯性的发展中国家,不可以也不允许走高消费之路。同时也应清醒地看到,追求彻底治理消费不足的理念本身是不可取的。消费不足固然有其消极经济影响,但一定程度及一定范围内的适度消费不足对于国民经济健康发展、良性运行同样具有积极作用(潘丰,2000)。其一,适度消费不足为生产设置一定程度的竞争压力,会有助于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产品的技术创新、质量与服务的改进以及生产结构的优化与升级;其二,适度消费不足提高并巩固消费者的主导地位,有助于社会生产坚定确立满足消费需求的理性目标,加速推动消费主导型经济模式的确立;其三,适度消费不足会促进民族产业国际竞争意识的培养与国际竞争能力的提高,有助于对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开发与拓展。正是由于消费不足对于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程度的积极作用,彻底消除消费不足不仅难以做到,而且也不必做到。对此,需转变消费不足的治理理念,即由彻底治理转向适度治理,根本目的在于维持一定合理限度的消费不足,引导国民经济良性运行与健康发展。
对于消费不足的适度治理,关键在于通过适度消费不足让生产保持合理、高效的竞争水准。如果生产存在过度竞争或恶性竞争,许多企业面临倒闭、破产风险,行业发展遭遇危机,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消费不足的程度过大,需要加大治理力度,通过扩大消费,增加利润空间,保护生产能力,从而为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创造条件。如果生产竞争效率过低,表现为大部分企业满足于规模式扩张而懈怠于内涵式发展;行业门槛过低,大量缺乏资质或资质过低的生产者随意进入,造成低水平的重复性的资源配置,达不到刺激生产效率、提升产品质量的目的。这种情况的存在意味着消费不足程度太低,需要削减消费支出,促动供求关系向供大于求局面的转化,对部分落后产能产生挤出效应,重新促成生产竞争效率的提高。
由短期治理向长期治理转变
消费不足并非是一个暂时性经济失衡问题,考察世界经济发展史,可以得出结论:消费落后于生产是一种常态。如果不是消费严重落后于生产,即二者失衡仍处于合理限度之内,其本身的负面影响并非不可忍受,相反,由此带来的积极影响却不容小视。因此,是否需要对消费不足进行及时治理,这取决于对消费不足程度、范围及影响的准确判断。
从发达国家治理消费不足的一般做法来看,由于其往往夸大消费不足的危害,因而对消费不足追求立竿见影的治理效果,一般会选用刚性的财政、货币政策或工具,如溢发货币、扩大消费信贷规模、增加投资、大规模举债等。这些政策措施配合西方国家消费主义思想的宣传与鼓动,会在较短时间内实现扩大消费、平衡供求的目的。然而,不可忽视的是,这种对消费不足的短期治理往往带来严重经济后果:一方面是通货膨胀,居民消费支出大幅上升,造成社会动荡;另一方面消费增长超过生产增长,整个国家积累不足,经济增长乏力,国家财政陷入赤字泥潭;更为严重的是,一国居民不可逆转地接受并习惯于高消费生活方式,消费诱导生产过度扩张,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面临严峻挑战。
因此,对待消费不足应从短期治理转向长期治理,实现在较长时期内对消费不足程度及范围的合理控制,而非寻求短期内彻底治愈消费不足。由于把消费不足视为消费问题,短期治理理念往往局限于消费领域寻求消费不足的治理办法,依赖消费增长解决供求失衡问题。这一办法虽然可以在短期内显露成效,但难以保证长期成效。与短期治理理念不同,消费不足的长期治理理念重点在于调整生产以达到供求平衡。消费不足表面上是消费落后于生产,而实质则是生产相对过剩,当前我国消费不足具有一定特异性,突出表现为结构性生产过剩,即无效供给过剩与有效供给不足矛盾并存,这一特点表明我国消费不足并非生产总量超过了消费需求总量,而是生产结构不适应当前的消费结构,即所谓许多产品适销不对路造成的商品滞销和产品积压,“从供给角度来认识内需不足,便可发现,多年盲目投资、重复建设而造成的产业结构失衡导致了严重的总供给过剩和有效供给不足并存”(刘新民,2000)。生产结构的调整是一项艰巨的、长期的任务,短期内难见成效,但却能够发挥长期的治理成效,避免经济失衡问题的频繁发生,这对于国民经济的整体发展与长远发展是有积极意义的。
由应急治理向根本治理转变
出于对消费不足的一般认识——将其视为经济问题,较多看到其消极影响,而且期望在短期内解决这一问题,忽视其长期存在的理由与条件,因此,大都倾向于应急处理消费不足,采取的对策思路及治理措施侧重于眼前效果,往往具有一定的时限与适用范围,一旦治理成效得以显现或达到预定值,政策措施即自动停止或废止。这种应急治理理念的不足在于治标不治本,消费不足问题经过治理只是得到暂时缓解,或出于某种政策压力暂时被隐藏或掩盖起来。由于不能从根本上消除消费不足产生的原因和条件,反而放松消费不足的根本治理,一旦政策环境改变和客观条件成熟消费不足还会重新出现,甚至会加剧爆发。
当前对消费不足应急治理的理念得不到根本纠正,既有认识上的缺陷,又受到深层的利益驱动,原因在于消费不足的产生及其治理都牢牢控制在生产主义逻辑之中。消费不足之所以产生,归根到底是生产的过度扩张,而生产过度扩张无疑为逐利欲望所操纵。消费不足的本质是生产供给超过了消费需求,从因果逻辑判断,消费不足的治理重点应是限制过度生产,才能收到根本治理成效。然而,由于受到凯恩斯反危机理论的深刻影响,目前许多国家采用的治理思路却是扩大需求,消化过剩产品,显然犯了缘木求鱼、本末倒置的错误。
显然,对于消费不足的根本治理,关键在于抛弃生产主义的控制,但这并不意味着应该走向其反面——消费主义,毕竟消费主义虽可控制消费不足,但却带来更为麻烦的问题—过度消费与消费异化。消费不足治理的根本出路在于扩大消费对生产的作用。对于消费不足预防及治理的关键在于消费对生产的规范与引导,这需要确立消费主导型经济发展模式,这一模式应具备以下若干重要特征:消费需求体现社会整体理性,倡导科学、文明、健康、适度、可持续消费;消费结构具有多重层次,升级变动速度适宜,能够高效引导生产结构的优化与提升;维持适度消费不足,用以保障生产竞争的必要效率与质量;一切无助于或妨碍人们理性消费需求的社会生产将会被限制或禁止,从而杜绝有限资源的浪费与低效使用,保障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骆竹梅,吴文旭.有效供给不足抑制中国消费需求—从长短期消费函数看消费不足的问题[J].经济与管理,2005(8)
2.廖春.对近年来我国内需不足特异性的反思[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1(5)
3.谭顺,程东杰.当前中国消费不足的四种基本形态—兼析消费不足的具体成因[J].经济问题探索,2011(1)
4.王晓德.现代消费主义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及其后果[J].世界历史,2009(3)
关键词:治理理念;社区服务;非营利性组织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3(2013)01-0032-02
一、治理理念对社区服务的要求
治理理念强调治理主体的多中心秩序和治理权力的多向度,强调自下而上的对话、协商与合作,而不是单纯的命令与服从,它强调政府、企业、非营利性组织和公民的互动与协作,强调目标导向的治理理念,是市场经济发展和民间组织兴起的必然要求。对社区服务的要求如下:
1.社区所有居民平等享受社区提供的服务,而且服务质量和费用标准一样。其中包含有两方面含义:一是社区居民享受的社区服务质量不因其社会地位、种族、性别和信仰的不同而不同。二是社区服务主体提供的服务是非营利性的,制定的服务价格标准是服务对象所能承受的。
2.多元化的服务主体,政府之前是公共产品唯一的提供者,虽然提供具有普遍性的服务,但不能满足不同人群的差异性需求,迫切需要其他服务主体的参与来满足居民多层次需求。多中心治理在协调利益和化解冲突方面优势明显,能有效化解各方利益冲突,促进居民之间的人际关系良性发展,为建立和谐安定的社区提供保障。
3.多样化的服务方式,治理理论注重以人为本,以满足社区居民的多样化需求为首要目标。为了让居民满意,在服务的方式上力求创新,提供多样化服务。
二、非营利性组织在社区服务中的作用
非营利性组织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开展各种志愿性的公益或互益活动的非政府的社会组织。非营利性组织作为除政府和市场之外的第三部门,在社会和谐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它具有组织规模小、责任感强、贴近服务对象、能对服务对象的多层次需求做出快速反应等优点。非营利性组织参与社区服务有利于降低社区服务成本以及提高社区服务质量和效率,也有利于提高社会的自我管理能力和社会自组织化程度。具体作用表现如下:
1.满足社区居民的多层次需求。政府部门对社区居民的服务需求反应较慢,效率低,不能有效满足社区居民的需求。非营利性组织在社区服务中的优势明显,其贴近民众,组织制度灵活,并且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出于利他的动机,能够有效地满足各种群体和不同层次居民的多层次的服务需求。
2.政府职能的承接者,弥补政府资源的不足。为了实现“小政府,大社会”的目标,政府需要精简机构,提高办事效率,通过委托等方式将原来由政府承担的一些公共服务交给非营利性组织去承担;也可以通过合同方式对非营利性组织进行资助,由非营利性组织为社区提供各种服务项目,满足社区居民对社区服务的多层次需求,大大减轻了政府在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中的负担。
3.推动志愿者参与社区建设和发展,社区志愿者给非营利性组织带来丰富的免费资源和支持,有效地减少了非营利性组织的负担,帮助其扩充了服务范围和提高服务效率。
三、非营利性组织在社区服务中的阻碍
非营利性组织作为新生力量参与社区服务作用明显,但一些因素影响着非营利性组织在社区服务中顺利开展工作,概括如下:
1.缺乏独立性。非营利性组织是由政府机构直接建立,或由政府职能部门转化。职能和业务主要依赖政府,难以发挥其本身作用。另外,非营利组织被当作是政府部门安置闲散人员的机构,开展工作受到政府的限制,不能很好履行本身的职责。
2.自身能力差。当前我国非营利性组织没有完善的管理机制,所涉及的社区服务领域窄,服务项目少,创新和变革能力不足。另外缺乏社会的监督,存在违法违纪现象,引起公众对非营利性组织的信任缺失。
3.无相关法律支持。目前还没有针对性的非营利性组织管理法律条文,仅停留在部门规章上,组织立层次不高,不够系统和全面,阻碍了非营利性组织开展工作。
4.经费来源缺乏。目前经费不足使我国非营利性组织发展明显受阻,很多非营利性组织因为资金严重匮乏无法提供有效的社区服务,原因在于非营利性组织的非营利性和公益性,通过提供社区服务所获得的利润微薄,一般靠政府的和企业的支持以及公众和海外的援助,但这些支持都非常有限。
四、结论与对策
非营利性组织在社区服务中确实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政府、社会和非营利性组织自身应该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为非营利性组织的发展壮大创造条件,使其成为社区服务的主要承担者。首先要建立和健全有关社区非营利性组织的法律制度,对非营利性组织在社区服务中的性质、地位、服务宗旨、运营机制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形成完备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其行为,保证社区非营利性组织健康发展。其次政府要合理安排资源,为非营利性组织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再次加强政府与非营利性组织互动合作,政府需转变对非营利性组织的态度,将其视为合作伙伴。最后加强非营利性组织的自身建设,建立多元化的资金来源渠道,通过完善自身硬件设施,改善工作环境、建立公正的激励机制、塑造良好的公众形象以及广泛交流来扩大非营利组织的影响,吸引更多的人才来壮大社区非营利性组织队伍,能够更好地为社区服务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 全球治理委员会.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M].牛津大学出版社,1995.
[2] 王名.非营利性组织管理概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