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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经营范围精品(七篇)

时间:2023-08-30 16:25:54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外贸经营范围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外贸经营范围

篇(1)

(一)备案登记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20*年第14号),自20*年7月1日起,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对外贸易经营者未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的报关验放手续。其中,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外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二)备案登记程序

1、对外贸易经营者可点击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网上备案登记系统”,并在网上认真填写《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登记表》中所有事项的信息,确保所填写内容是完整、准确和真实的。

注意:在登记时请选择“*市商务局”作为“备案登记机关”,并使用简体中文填写表格。

2、对于拟工商注册成立的新企业或拟工商登记的个人,可在办理营业执照的同时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从事进出口业务”的经营范围,然后再通过商务部网站,按上述办法申报;对于已经在工商注册成立的企业必须先向工商部门申请增加“从事进出口业务”的经营范围,然后再通过商务部网站按上述办法申报。

3、对已工商注册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资),在登录我局网站备案登记之前,必须先到工商局增加“货物及技术进出口”的经营范围。

4、提交网上申请数据后,请将网上填写好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打印下来(包括正面和反面,打在同一张A4纸上)。认真阅读《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

注意填表要求:经营者名称及经营场所需翻译成英文,英文要规范,字母必须全部大写,经营场所前必须加“河南省”,英文译名的地址要与中文相对应;日期及电话、传真要规范格式,日期由8位数字组成,如20*-07-26,电话及传真号码应为固定坐机,前面应加区号0371—;打印提交《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后,需抄下“登记表系统编号”,否则无法打证。

(三)送报材料

需要提供的材料:

1、公司盖章和法人签字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正反打印到A4纸,打印表);

2、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本或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4、企业法定法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或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6、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境外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以上材料复印件均需校验原件。

请企业填报数据时,务必认真填写和核对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

(四)办结时限

自收到企业申报的相关材料第5个工作日,登记机关(市商务局)应给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说明理由。

(五)相关文件

1、《对外贸易法》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

二、后续手续办理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自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之日起30日内,需按下列程序到工商、海关、税务、外汇管理、检验检疫等部门办理开展进出口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

(一)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尚未加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字样的对外贸易经营者,请凭市商务局核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资料,到市工商局办理变更手续。

(二)凭市商务局核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并领取《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

注意: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市商务局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之后,即获得外贸进出口经营权(下称获权企业),获权企业需及时向海关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获权企业在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后,要及时向市商务局外贸处反馈《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和该企业的海关代码,以便进行外贸进出口相关数据的统计。

获权企业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及时反馈信息,配合市商务局外贸处做好统计工作。对不及时反馈信息的企业,商务部门将有权不予办理企业的出口商品奖励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其他后续事宜。

(三)凭《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等到市国税局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手续。

(四)到河南省外汇管理局办理进口购汇和出口核销的登记备案手续。

(五)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等到河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进出口商检的有关手续。

(六)在有国际结算业务的银行办理进出口业务结算帐户。

(七)到*海关办理“电子口岸”的有关登记录入手续。

涉及海关等各部门的具体办理程序和所需资料请直接向经办部门咨询。

三、事项变更

(一)须办理变更的事项

凡有下列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必须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事项变更手续:

1、企业名称(包括中、英文名称)

2、经营场所(包括营业地址和住所)

3、法定代表人

4、注册资本

5、工商登记注册号

6、联系方式(包括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二)办理变更须提交的材料

1、加盖公司公章的事项变更申请书(简要说明要申请变更的项目和理由)

2、加盖公司公章、法人签字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事项变更申请表》

3、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注意:企业名称变更须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工商登记注册号变更须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册号变更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原来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5、法定代表人变更,须提交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6、企业在海关办理的《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

对外贸易经营者必须正确填写变更申请表,在“申请变更内容”栏目中填写相应变更项目,无变更内容的栏目,须填“无变更”。提交的材料必须用A4纸打(复)印,提交材料时须带原件核对。

(三)办理变更的程序

1、填写《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事项变更申请表》并向市商务局外贸处提交上述材料。

2、市商务局将有关数据通过网络上报国家商务部,同时根据需要变更或发放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3、凭变更后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到海关、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四)办结时限

自收到企业申报的相关材料第5个工作日,登记机关(市商务局)应给符合条件的企业换发《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说明理由。

四、补换证书

(一)补换范围

1、遗失《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发生严重污损;

3、因有关部门的要求或其他需要,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置换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二)办理程序

1、凡遗失《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的企业,须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补领手续:

(1)在省级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

(2)向市商务局递交书面申请等材料;

(3)由市商务局发放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4)企业凭新发放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到海关、税务、外汇等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2、属于“补换范围”第二、三条情况的企业申请补换证书时无需刊登遗失声明,其他程序同上。

(三)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写明补换证书的理由,刊登遗失声明情况,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字);

2、刊登“遗失声明”报纸的原件(“遗失声明”中应说明企业名称、所遗失证书的右上角编码,并声明该证书作废);

3、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6、只遗失正本或副本证书的企业,须将其未遗失证书的原件交回;

7、企业在海关办理的《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

提交材料必须用A4纸打(复)印,提交材料时须带原件核对。

(四)办结时限

自收到企业申报的相关材料第5个工作日,登记机关(市商务局)应给符合条件的企业补发《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说明理由。

五、资格注销

已备案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如因公司停业等原因,可自愿申请注销其备案登记记录,不再经营进出口业务。

(一)办理程序

1、向市商务局对外贸易处提交书面申请等材料,并交回持有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备案登记表或资格证书已遗失的需在省级报上刊登“遗失声明”;

2、市商务局在收到申请后,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系统”中将其备案登记信息置为无效。

(二)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表示自愿注销和申请注销原因等,需加盖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字;

2、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原件和复印件);

5、《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正、副本)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六、备案登记受理时间

每周二、周四(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两天

办理地址:

邮编:

篇(2)

零税率应税服务享受退(免)税的范围与条件

37号文件附件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一条和第二条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往返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及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以下称港澳台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国际运输服务的范围与适用条件 国际运输服务主要包括: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和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三类情况。其条件是:以水路运输的应有《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以陆路运输应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运输”;以航空运输应有《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但要注意,根据37号文件附件4第七条第(六)项要求,如果只在国际运输服务范围内而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应税服务,不能实行退(免)税只享受免税政策。例如,某上海国际物流运输公司长期为国外客户运输货物到东南亚国家,该公司办理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并且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运输”。按照政策规定,该公司的国际运输服务可以实行免抵退税政策。国际运输服务而无审批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及“国际运输”经营范围的,应当实行免税政策。

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的范围 研发服务主要包括: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设计服务主要包括:工业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广告设计、创意策划、文印晒图等,但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在上述范围内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享受退(免)税政策。

港澳台运输服务的范围及适用条件 主要范围包括:往返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其条件是:以陆路运输方式应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具有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并具有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的船舶;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应当具有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的船舶;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上述交通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否则,根据37号文件附件4第七条第(七)项要求,只在服务项目范围内而无上述执行许可条件的只能享受免税。

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除上述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服务两种不具备条件的应税服务按免税政策以外,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以下应税服务也免征增值税。一是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二是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三是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四是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五是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发行、播映服务;六是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中的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期租服务、程租服务、湿租服务。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以及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退(免)税与免税申报要求

一是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生产企业应按月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税手续,并于收入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免抵退税。外贸企业参照一般贸易的申报方式在申报期内收齐单证办理免退税。其零税率应税服务的退税税率为国际运输11%,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为6%。如某A国际运输开发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水路运输,具有《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应税服务适用零税率实行免抵退税办法。2013年8月,该公司取得国际运输收入2000000元(换算为人民币价格),国内运输收入6000000元,以上均在当月计入内外销销售收入。购进一艘小型货船(固定资产)5000000元,进项税额850000元,其当期的免抵退额为:

(1)当期国际运输收入免抵退税额=当期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零税率应税服务退税率=2000000×11%=22(万元);

(2)当期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予抵扣税额)=6000000×11%-(5000000×17%-0)=-19(万元);

(3)由于期末留抵税额小于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期末留抵税额=19(万元),当期免抵税额=22-19=3(万元)。

篇(3)

一、赋予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的原则

(一)赋予自营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含企业集团,以下简称自营进出口企业),主要应是符合国家规定的国营大中型生产企业。

(二)对产品技术密集、需要在境处进行售后服务的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和机电产品出口基地企业,优先考虑赋予自营进出口权。

(三)对产品技术密集程度较高、市场变化快的非机电产品生产企业,视其生产产品特性及国内外市场的需求情况,赋予自营进出口权。

(四)对生产资源性、原料性、大宗初级产品的企业,以及产品受配额限制和市场单一的生产企业,赋予自营进出口权从严掌握,原则上不批准其经营一类商品。

(五)已赋予自营进出口权的企业集团,其核心企业及紧密层企业不再赋予自营进出口权。已成立全资进出口贸易子公司的国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其核心企业及紧密层企业不再赋予自营进出口权。已参加出口联合体、出口联营公司的企业一般也不再赋予自营进出口权。

(六)对非生产性的国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可视期行业特点,赋予相应的自营进出口权。

二、自营进出口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必须是政企分开、自主经营的独立经济实体,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对其紧密层企业、总公司(含联合公司、总厂)对直属企业,应实行“六统一“管理。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进出口业务所需要的设施和资金,以及其他必备的物质条件。

(三)有健全的内部组织机构和与经营进出口业务相应的外贸、技术等专业人员。

(四)有自产的出口产品和出口市场。

(五)经营进出口业务能自负盈亏。

(六)生产的产品符合出口质量标准。

(七)产品技术密集和机电产品生产企业,连续两年年均出口供货额(含出口,下同)一般应在一百万美元以上。

(八)一般机电产品生产企业,连续两年年均出口供货额一般应在二百万美元以上。

(九)非机电产品生产企业,连续两年年均出口供货额一般应在四百万美元以上。

(十)对非生产性的国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参照上述条件执行。

三、生产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需要申报的材料

(一)企业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可行性报告(主要应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产品出口情况、国际市场预测、自营外贸所具备的条件、自营效益分析、今后发展设想等)。

(二)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企业前三年出口供货实绩(非生产性国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应提供前三年委托进出口实绩或其业务收汇情况)。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企业实有资金状况(银行或当地会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

(六)企业进出口业务章程(包括明确的经营范围)。

(七)企业经营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四、赋予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的审批程序

(一)地方所属企业,由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局)和经委(计经委、生产委)提出申请,经其共同审查取得一致意见后联合报经贸部国务院生产办。

(二)国务院各部门所属企业,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经贸部、国务院生产办。

(三)实行国家计划单列的大型试点企业集团直接向经贸部、国务院生产办申请。

(四)国务院生产办在征求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其中属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征求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的意见后,对各地区、各部门申报的企业进行审查,将符合条件企业和审查意见送经贸部。经贸部根据国务院生产办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批复。

五、自营进出口企业的权利

(一)有权以本企业的名称直接对外从事进出口业务活动;国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可以集团核心企业名称或其一家全资子公司名称对外从事进出口业务活动。

(二)有批准的进出口业务范围内,有权出口本企业自产产品,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的技术、设备、零部件和原辅材料。

(三)有权申请加入与其进出口业务有关的商会,参加国家、地方经贸部门组织的与企业经营范围有关的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并得到国家对外贸易方针、政策的指导。

(四)有权享受国家在进出品贸易方面所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

六、自营进出口企业的义务

(一)必须遵守国家对外贸易方针政策和各项法令法规,按批准的进出口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二)在进出口业务上必须接受国家或地方经贸部门的行业管理、监督和检查。

(三)必须承担国家或地方下达的出口创汇任务,并保持适当的出口增长速度。

七、对自营进出口企业的奖罚

(一)企业在执行国家对外经济贸易方针政策、各项法令法规和促进我国对外贸易发展方面有杰出贡献和重大成绩的,有关主管部门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篇(4)

[关键词]中小型货运企业;外贸企业;需求;服务

[中图分类号]F74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283(2017)03-0013-03

国际货物运输是对外贸易流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对贸易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当前,贸易竞争激烈、社会分工趋于精细化,大多数企业囿于资金、技术、资源等条件限制,不可能自建国际货运或物流体系,而是委托或授权货运企业来组织、设计运输方案,可以说货运是外贸企业不可或缺的合作伙伴、物流助理。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势日益严峻,外贸企业利润空间也不断受到挤压,其在营运中须更注重国际运输时效、运输成本和“最后一公里物流”等服务,进而对货代企业的选择标准日益苛刻。

那么,如何正确认识外贸企业不断变化的国际货运需求?目前我国中小型国际货运企业又该如何更好服务于外贸企业,从而促进我国对外贸易持续健康发展?这些都是值得我们深思和探讨的问题。

一、外贸企业对国际货运物流服务需求分析

我国在全球对外贸易中已占据重要地位, 2016年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值达2433万亿元,可见,庞大的贸易额已为我国国际货运行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市场需求,该需求不仅程度大,而且层次和内涵也在不断提升。

(一)时效性需求

从提升产品的贸易竞争力和客户满意度来看,外贸企业对货运物流的时效性需求最为迫切。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1.运输及时、交付准确。外贸企业尤其是开展跨境电商的企业非常注重货运物流的速度和准确性;2.进出口货运物流跟踪信息的全程可视化要求;3.对提单等单证(或电子单证)及时签发、传递的要求,有助于外贸企业尽早结汇或者提取货物便利。

(二)合理性和安全性需求

外贸企业需要货运企业根据货物特性、客户需求和对运输费用的负担程度不同,确定货运方式并设计经济合理、高效安全的运输路线,避免迂回和中转运输。以海运为例,外贸企业需要熟悉各船运公司的特点,优势航线,与客户需求匹配的船期、航程、具体服务。

外贸企业也非常注重货运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比如货物包装、装卸、仓储方面的管理与控制,降低货物在物流运输过程中的破损或短量等风险。另外要求船公司的船期和航程也要稳定,确保货物及时装船、运输旺季不会出现被甩柜的情况。如采用D组贸易术语(如DAP、DAT、DDP)成交,出口企业需要在规定的交货期内负责将货物运至目的港(地),并承担全程运输风险,对运输安全性的要求就更高。

(三)成本控制需求

近年来我国对外贸易整体增速放缓甚至出现负增长,如2015年出口额同比下降8%。外贸企业面临国际需求下降和国内生产成本上升的双重压力,而物流成本也不断蚕食企业利润,因此外贸企业亟需优化物流网络的同时,考察货代企业能否提供性r比高的服务,即以较低运价获得更好的物流服务,从而降低运输物流成本,包括生产加工成本、单证处理费、电子信息费、集装箱设备管理费、港口码头操作费、出口信息服务费、国际运输费用等。

(四)快速清关需求

外贸企业通常会委托货运企业办理报关、报检业务。如果清关延误,不仅影响交货期,而且产生滞报金以及额外的仓储费用。因此报关单位是否有良好信誉,货物是否经常被海关查验,货物能否快速清关是外贸企业选择货运企业合作的关键因素。

我国跨境电商活动发展迅速,通关制度更新快,通关管理模式多,因此对于许多外贸企业而言,应加快熟悉开展跨境电商业务适用的海关监管方式、通关申报方式、税收征缴情况、海关查验制度、商品检验制度等通关新制度。

目前我国正在全面推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体系建设,这种模式改变了以前报检报关等申报材料重复的弊端,将海关、商检、海事等多部门并联到一个界面上,参与贸易和运输的各方通过单一的平台提交标准化的信息和单证进行申报,极大节约了成本、提升了通关效率,为国际贸易和货运行业的发展带来便利和机遇。

(五)增值服务需求

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崛起,外贸企业根据货物性质和运输需求,已经不满足于简单的“场到场”或“门到门”的运输服务,而对个性化、一体化的综合物流服务的需求程度越来越高。

1出口方面。出口企业包括电子商务企业通常希望货代物流企业能够提供一站式货代物流服务,包括采购、产品包装、流通加工、仓储、内陆运输、保检、报关、保险、国际运输和物流跟踪与管理。随着2015年5月商务部“互联网+流通”行动计划的推出,不少出口企业为扩大跨境电子商务、提升物流供应链效率,已通过建设“海外仓”、“保税仓”布局境外物流体系。尤其到了销售旺季,出口企业对货代企业提供海外仓资源和服务的需求就尤为迫切。

2进口方面。越来越多的外贸企业利用自贸区、保税港区等特殊监管区域的优惠政策,将进口货物暂存于这些区域的保税仓库,再向区外分销。这个过程中需要具备较强清关能力和物流优势的货代公司提供进口货物运输、进出特殊监管区报关、仓储、分拨、国内配送等服务。

二、中小型货运企业国际货运服务供给分析

(一)供给数量增加,内外部竞争加剧

国际货运行业尤其是海运货代的准入门槛不高,民营中小型企业数量占比达70%以上,企业普遍经营规模小且素质参差不齐。同时,伴随我国全面开放航运市场,越来越多的外资货运企业进入,利用其全球物流网络和增值服务体系打造核心竞争力,在一定程度上挤压了数量众多的中小货代企业的生存空间。因此,在当今货运量有限、货运价格越来越透明的情况下,竞争尤为激烈甚至可以称之为惨烈。

(二)供给价格不实,增加外贸企业的真实负担

企业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下,为争夺市场可能会采取先压价后再巧立名目高收、退佣和回扣等恶性竞争手段。在FOB离岸价使用越来越多的航运市场中,指定货代可能先通过低报价格吸引客户提出委托继而再向出口商增收多项费用,否则不揽货装船,这无疑会扰乱市场秩序,造成外贸企业实际负担加重。

(三)经营模式和范围单一

1经营模式上。目前,我国中小型货运企业的经营模式多是接受直接客户委托,过度依赖承运人运价、舱位或者与大型货代物流企业合作,以赚取运费差价和订舱佣金作为主营收入,而如今各船公司运费逐渐透明化,企业靠赚取运费差价盈利空间越来越小。

2经营范围上。通常只是在起运地揽货、租船订舱、装箱、报检、报关、内陆运输、保险等业务操作。因资金、技术、专业人才、服务意识等方面的限制,货代企业缺乏为外贸企业提供品质优良、附加值高的货运产品研发能力,如难以提供目的港物流跟踪、中转港物流跟踪、海外加工配送、有效处理货运事故等增值服务。

(四)经营风险

1传统的贸易方式和货运服务格局改变。全球经济低速增长,我国经济也正处在结构调整、转型升级阶段,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增大,外贸增长下滑,航运业尚未完全复苏,新兴业态风起云涌,这都使得中小型货代企业业务量不足、盈利空间不断被压缩,同时因垫付资金额度大而面临应收账款风险。

2指定货贷市场扩大。目前我国大多数出口货物贸易采用FOB离岸价,国际运输主要被具有全球网络优势的外资货运企业控制,而我国本土中小货代企业就难以接触货源,或仅成为指定货代在国内段的操作,从而业务拓展受限、利润微薄。

3责任风险高。国际货运企业经营范围广、服务链长,责任风险贯穿始终。具体包括疏忽、过失造成错误、遗漏;发运、提货延迟;拼拆箱失误;仓储保管过失;报检报关保险操作失误;货损货差责任不清;无单放货等。以上风险涉及金额大,处理难度高,极易将中小企业拖入经营困境。

4业务来源稳定性差。当前形势下外贸企业对货运服务要求高,对成本变动敏感,而中小货代企业的业务可替代性强、信息化网络体系不健全、专业人才短缺,导致其难以获得诚信度高且愿意长期合作的客户。

三、中小型货运企业发展路径分析

(一)研究、推广与货代物流活动相关的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

关于国际货代行业的相关作业规范与服务质量要求,已经出台多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如2017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国际货运包机运输服务质量要求》《国际货运包舱、包航空集装器(集装箱、集装板)运输服务质量要求》《国际货运报检服务质量要求》《国际货运系列单证及与ebXML订舱申请报文》四项国家标准。分别从航空货运业务流程管理,报检服务质量和通关效率提高以及电子单证的推行方面给予了指导和规范。中小货代企业应重视、研究和推广相关服务标准,以助于提升服务品质、降低经营风险。

(二)投保责任险,规避责任风险

货代责任风险主要包括货物的损失和灭失、错误与疏忽、第三者责任、货损货差责任不清、罚款与关税等方面,不仅处理难度很大,还将产生多项额外费用,比如意外事故发生后,企业为避免或减少损失产生的费用、事故调查取证费用、货物交付错误转运的额外运费等。因此,τ谡庑┰鹑畏缦眨货代企业可以采取一些预防措施降低风险,如加强人员业务培训,谨慎选择承运人、仓储经营人等。另一种方式就是投保责任保险,将风险事先转移,以保证经营的稳健性。

(三)寻找新的市场定位和机会,延伸服务链

传统的中小型货代企业定位于货物和承运人的中间人。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形势下,货代企业从转变为合同当事人是必然的,比如向独立的无船承运人(NVOCC)转变。独立运输经营人承担全程运输责任,延伸了传统的“港到港”的服务价值链,为客户提供“门到门”的增值服务,不仅满足收发货人对一站式全球物流日益增长的需求,而且揽货能力和盈利水平均获得提升。

在“互联网+”背景下,货代企业依托与互联网的融合,向第三方物流发展的趋势愈发明显。第三方物流业务是一种全方位现代物流服务方式,不仅提供传统的运输、仓储等服务,更加注重客户物流体系的整体运作效率与效益、供应链的管理和优化,有效节约物流资源成本。目前市场中客户对这种全面的物流服务需求程度越来越高,同时这一层次的货代物流企业的利润空间扩大。

同时,中小货代企业还应把握我国自贸区和“一带一路”战略推进带来的市场机遇和挑战。自贸区为国际货运服务的便利化、高效化提供支持;“一带一路”不仅带动了沿线贸易,而且带动中欧、中亚班列的开行,都将为货代企业开展路桥或铁海多式联运带来更多的发展契机。

(四)制定差异化竞争策略

中小型货代企业要在基础功能上拓展增值服务,但是要摒弃不切实际的“大而全”的经营理念,而是要结合客户个性化的服务需求推出差异化服务,培育核心优势,从而避免同质竞争。首先,航线优势。企业应集中资源打造某些优势航线,获得有竞争力的优势航线价格,不断提升海运运价承受能力,为客户提供稳定且专业化的服务。第二,船东优势。中小货代企业应了解各大船公司的优势航线,加强与船东的有效沟通,通过电子信息化服务平台实现与船公司信息的对接,节约交易成本。第三,产品优势。可以与其他企业联合发展某些细分行业如危险品、冷藏货、化工品的货运服务,开发专业优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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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林松涛.进出口企业国际物流模式的选择运用研究[J].物流工程与管理,2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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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经济知识化;国际贸易;素质培养

2012年,我国入世已经进入了第十一个年头,我国经济全面较快发展,已经全面融入世界经济。在这个发展的过程中,对外贸易人才的短缺是我国遇到的一个较大瓶颈,这是决定我国经济未来发展速度的关键问题之一。有数据显示,入世10年来我国对外贸易人才的缺口至少在100万以上。此外,现有的国内对外贸易人才的素质也远远低于经济知识化和全球化的要求。因此,高等院校如何培养时代需要的高素质对外贸易人才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对外贸易人才应具备的素质

从根本上说,市场经济专业人才的素质取决于市场的需求。目前,对外贸易人才的就业渠道较宽,包括国有外贸企业、生产自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三条渠道。同时对对外贸易人才的要求在不断提高,对对外贸易人才的素质要求也与以往有很大的不同。

国有外贸公司在巩固传统的进出口贸易的同时,还积极扩大经营范围,寻求新的业务和经济增长点。一大批跨行业跨地区的集团式公司纷纷崛起,业务范围涉及金融、保险、钢铁、化工、纺织、机械、运输、餐饮、电子、信息等诸多领域,甚至组建了上市公司。虽然,其对外名称还是原来的进出口公司或集团,但经营范围早已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进出口贸易了。随着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的转变,企业对对外贸易人才的知识结构的要求也有了很大提高,仅仅懂得进出口贸易的一般程序和一门外语是远远不够的,它更需要大批掌握多门学科知识的复合型人才。

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进入中国,这为对外贸易人才提供了更多的机遇和发展空间,但跨国公司的门槛是很不容易跨的。据许多外企老板反映,应聘的高学历人才中符合他们要求的很少。调查显示,外资企业希望应聘人才具有的特征是:较好的专业知识与外语能力结合;必要的经验和眼光;无偏向观察问题和贯彻到底的能力;对本土市场的把握和较广的社会关系;合作精神、职业道德水准、守时高效的工作作风。

现代的经济竞争,归根结底,是人才的竞争。反过来,要适应竞争,一个人也应有相应的健全素质。一个合格的对外贸易人才应具备以下三种最根本的素质:应具有创新精神,具有终身学习能力,即创新型人才;具有较强的国际交往能力和跨文化的沟通能力,有较高的外语水平,对不同国家的文化、历史、哲学、政治、经济背景有较深入的了解,即“国际人”或国际型人才;具有健全的人格,善于与人共处。即通常所说的,不仅有很高的智商,还有很高的情商;既有创新能力,还有与人共处的能力,即团队型人才。素质教育,就是要培养具有以上素质的人,这也是对外贸易专业学生的培养目标。

二、对外贸易专业学生素质培养的途径

国际性和开放性是体现大学一流化的基本特征。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大学的这种本质更加凸现出来。因此,从增强专业教育的国际性和开放性入手,提出对外贸易专业学生素质培养的新思路。

(一)采取多种形式改进办学方式

高等院校应该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外合作办学,与国外一些大学全面开展合作。例如,互换教师,互换学生,互换教学计划和图书资料,互相承认学分,联合进行教学、科研和联合召开学术研讨会,实行联合培养、授予学位,开展学生暑期课程和文化之旅等活动。也可以采取多种形式把外贸专业的学生送到国外去,做短期交换生,也可以搞联合办学、联合授予学位。通过这些形式的合作,使教学、科研、学生培养和内部管理能尽快与国际规范接轨。同时还可聘任国内外专家任教或讲学,通过各种途径从国内外积极引进优秀人才。

(二)要大力提高教师的专业素质

学生的素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师的素质。以人为本,建立一支高质量的教师队伍是提高教育质量的关键。再好的教育理念和教改方案,都必须通过教师来付诸实施。因此,要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要造就千百万高素质的人才,只有借助具有较高素质,特别是具有现代教育思想和质量观念的教师的创造性活动,才能得以实现。因此,如何尽快提高教师的素质已成为当务之急。 转贴于

可采取将本校内部教师定期轮训,派他们到国内外重点学校和科研机构深造,以掌握更多的高科技新知识。特别是应该把青年教师分期分批地送出去,帮助他们提高,既要留住他们又要培养他们;鼓励他们通过在职自学、考取博士或者出国进修,来更新知识结构,了解世界学术前沿动态,提高现有师资队伍素质。打破过去那种教师备一次课讲好多年,知识陈旧的现象,要求教师不断学习,汲取国内外新知识,不断进行知识更新,只有让学生学到并掌握世界上先进的知识,才能得到社会的认可,才能与国际接轨,同国外同行竞争。

(三)要对学科建设具有全面性的了解和把握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随着信息时代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在经济、管理和信息技术等方面出现了许多新兴应用学科,又不断淘汰了一些陈旧学科。因此,应对学科建设有一个全面性的了解和把握,对专业设置和课程内容的更新有一个前瞻性的把握。哪些是要发展的,哪些是要压缩的,哪些是要淘汰的,研究清楚与之相关的动态,不要把别人要压缩或者要淘汰的东西当成宝贝拿过来加以学习,要看到别人的不足和空白,想办法去弥补和赶超,这样才能站在前沿位置。在课程设置上要体现“厚”,即基础理论宽厚;“精”,即精选少开;“实”即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应学生就业需要;“新”,即紧紧追赶学科的发展。各院校还可以根据办学特色和所属地域背景,开设一二门专业特色课程,以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第三,为提高学生的英语听说能力,应选择部分课程开设双语教学,并使用英文原版教材。

(四)重视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

经济全球化使我们和世界各国交往的范围不断扩大,活动不断增多,各种不同文化、不同信仰和不同道德规范的人群汇集在一起共同工作,很容易导致文化和道德等方面的冲突。因此,应加强综合素质的培养,重点应包括具有一定的思想、文化、专业和身心素质。思想素质中应突出职业道德;文化素质中应突出博学多才、视野开拓;专业素质中应突出应用能力及创新能力;身心素质应突出灵活的反应力、良好的控制力、较强的适应力;加强爱国主义教育,教育学生正确认识经济全球化的利弊得失,维护国家利益,增强国家安全意识。把学生培养成既是国际人才又是爱国者的优秀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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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贸与传统的比较

《暂行规定》对外贸划分了几种类型:其第一条规定,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公司、企业可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另一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公司、企业进出口业务。如人以被人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双方权利义务适用我国《民法通则》。如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订立合同,双方权利义务适用《暂行规定》。其第二条规定,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需要进口或出口商品(包括货物和技术),须委托有该类商品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公司、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双方的权利义务适用《暂行规定》。从以上两条规定来看,只要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约,不管被人是否享有对外贸易经营权,一律适用《暂行规定》。第一条规定中的第二种,通常是在委托人没有某类商品的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情况下发生,因此,对于这些委托人来说,外贸在其对外活动中不是必然发生的。而第二条规定的情况,外贸在委托人对外活动中是必然发生的。外贸存在的弊端也主要是与后两种委托人所进行委托相联系的。

我国《民法通则》中的是指人在权限内,以被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人对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在《民法通则》中,的名义、的法律责任等都是明确的。外贸制中的并非《民法通则》规定的传统意义上的,与《民法通则》所规定的传统相比较,其不同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名义不同。在外贸中,外贸企业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约的。而《民法通则》规定的,人应以被人的名义对外签约。这就使外贸与传统有了根本的区别。名义在法律上体现了主体,名义不同意味着主体的不同,即权利义务承担者的不同。

第二,名义合同责任与实际履行合同责任之间的关系不同。在外贸中,外贸企业以自己的名义与外商订立合同,但不一定承担实际履行合同责任,有时在外贸合同中指明或以其它合同载明委托人承担实际履行合同责任,从而使名义与实际责任相分离,是一种“责可旁贷”的形式。在传统中,被人只对人在权限内以被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负责。如果人不是以被人的名义或超越权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除非得到被人的追认,一律应由人自己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行为完成后人的地位不同。在外贸中,作为人的外贸企业完成其行为后,由于名义关系,不可能退出或完全退出关系。在传统中,人根据委托人授权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一旦行为完成,人就退出关系,余下的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因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二、外贸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委托合同的效力。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只有经过国家审查批准,有关企业才能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才能够经营进出口业务。所谓对外贸易经营权就是指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合法资格,凡是没有取得这种合法资格的,一律不得从事对外经济贸易活动。没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也就没有签订涉外经济合同的权利能力,他们与

外商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委托的前提是委托人的权利,换言之,委托人可以将自己享有的权利委托给人而不能将自己没有的权利“委托”给人。委托人自己没有权利,委托也无从谈起。在委托关系中,委托人必须授权,人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活动,如果委托人自己没有权利,当然无法进行授权。在外贸中,作为委托人的国内公司、企业多数没有对外贸易经营权,也就是说,没有对外签订经济贸易合同的权利能力。既然委托人连权利能力都没有,怎么有资格委托人签订对外经济贸易合同呢?由于国内委托单位没有对外贸易经营权,根据我国关于合同无效的现行法律规定,它对外贸企业的授权也是没有效力的,外贸企业根据这种无效授权而签订的外贸合同是形式上有效而实质上无效的合同。

但是,《暂行规定》却肯定了这种无效授权。除第二条规定外,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协议应包括的内容之一是委托方对受托方的授权范围;接着,又规定了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以委托协议建立起来的权利义务关系。

笔者认为,法律上肯定这种无效授权是很值得商榷的。反言之,法律上所作的这一规定就是在立法上鼓励规避法律的行为,其直接后果是使对外贸易经营权的限制名存实亡。一方面,国家对外贸经营权严格限制,另一方面,国家又允许以这种无效授权对这一限制打开缺口。这在法律逻辑上自相矛盾。

(二)外贸企业在外贸中的地位和外贸的性质问题。这两个问题互相联系、互为因果,外贸企业地位的不明确直接影响到对外贸易性质的确定,反之亦然,外贸性质的不确定直接影响到外贸企业地位的确定。在外贸关系中,一般有三方当事人,即国内委托单位、外贸企业和外商。对于国内单位而言,外贸合同不是以它的名义签订的,所以它不享有主体资格,当外商违约时,它也没有直接对外商提讼的权利,只能通过外贸企业对外商。对于外贸企业而言,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约,在法律上就必须对合同的履行承担全部责任,但是,合同的实际履行是国内委托单位,合同能否履行或能否正确履行完全取决于国内委托单位的信誉和履约能力,外贸企业是无法保证合同履行的。对于外商而言,只能要求外贸企业履行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不能要求国内委托单位履行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国内委托单位与外商没有形成法律关系。

由此可见,在外贸关系中,外贸企业的地位是相当特殊的,它既不同于外贸企业自己作为独立买卖合同关系时的主体地位,也不同于传统关系中人的地位。因此,必须对外贸企业在外贸中的地位作出界定。但是,《暂行规定》并没有对外贸企业的地位作出界定,《暂行规定》第23条、第24条关于争议解决的规定就明显反映出外贸企业地位的不确定性,例如第23条规定,当外商提出索赔时,受托人应及时向委托人转交外商提供的索赔证件。委托人接到索赔证件后,应根据委托协议及时理赔,第24条规定,受委托人有义务按进出口合同的规定对外提起仲裁或诉讼,由此产生的损失或利益由委托人承担或享有。根据这些规定,在外贸的索赔关系中,外贸企业实际上处于中介人的地位,也就是说,国内委托单位能否获得赔偿或赔偿多少只能视外贸企业对外索赔的结果来决定,反之亦然。更为重要的是,如果外商或国内委托单位无理拒赔,外贸企业应对国内委托单位或外商负什么责任,《暂行规定》并不明确。所以,《暂行规定》施行的结果往往是将外贸等同于传统,外贸企业在外贸中的地位等同于传统人的地位。既然如此,《暂行规定》将以外贸企业名义对外订立的合同与以国内委托单位名义对外订立的合同区别开来而适用不同法律就没有什么意义了,甚至可以说《暂行规定》本身存在的意义也不大。

三、完善我国外贸制的思考

(一)明确外贸企业的地位,确定外贸的性质,并据此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民法通则》集中规定了制度的原则和基本制度,从而使我国的制度有了坚实的基础。但应看到,现代社会是一个科学技术、商品经济极为发达的社会,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迅速发展,国际贸易、跨国界的民事活动日益频繁,国际已成为人们实现其民事权利必不可少的工具之一。因此,如何建立起适应现代社会需要的制度以充分促进贸易的发展,是一个十分紧迫的任务。很明显,仅有《民法通则》规定的传统是远远不足的。《暂行规定》和《对外贸易法》发展了制度,其意义是不能否认的,但关于外贸存在的问题一直困扰着我们。所谓外贸从其具体的权利义务规定来看,既不像大陆法系的间接,也不像普通法系不公开被人身份的。笔者认为,确定外贸的性质和人的地位宜重点研究大陆法系的间接和普通法系不公开被人身份的的相关制度,取其精华,为我所用。

大陆法系中的间接具有以下特征:(注:(英)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388-390页。)

1.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法律行为。这是间接与直接最重要的区别,间接人虽然接受委托,但不必将其真实身份告知第三人,第三人也不需要知道这种关系。对第三人来说,他直接与人打交道,而与人的委托人没有任何关系。间接的这个特征,使得第三人在与人订立合同时,视人为合同当事人,人也将自己置于合同当事人的地位,而不是人。在这里,关系是隐藏在人与被人之间的一种内部关系。

2.行为的后果不是直接归于被人,而是间接归于被人。所谓间接,是指先由人自己对第三人承担一切后果,再由人将这些后果转移于被人。这里有两层含义:首先,行为的后果最终由被人承担,这一点表明了间接是属于关系这一本质特征,否则就不成为;其次,后果的归属不像直接那样直接归于被人,而是经由人转给被人。

3.第三人与被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被人不能直接对第三人主张权利,同样,第三人也不能直接对被人主张权利。

普通法中根据人在交易中是否公开被人姓名和身份分为几种情况:(注:(英)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391-397页。)

1.公开被人。又称显名。即人在交易中既公开被人的存在,也公开被人的姓名,通常是在合同中注明××签订本合同。

2.不公开被人的姓名。即人在交易中公开被人的存在,但不公开被人的姓名,通常是在合同中注明“人”的字样。

3.不公开被人的身份。即人在交易中不公开被人的存在,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约,作为合同当事人一方。

以上前两种情况类似于大陆法的直接,第三种情况则近于间接。第三种情况下的法律关系与前两种情况有很大的不同。未公开被人身份的使人原则上与第三人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三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建立在两个实质有联系的合同基础上,即第三人与人之间的合同和人与被人之间的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尽管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约,但却是为了被人的利益。按照普通法,在不公开被人身份的中被人可以直接介入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即所谓行使介入权,假如不公开身份的被人行使了介入权就应向第三人承担责任。相应地可以向第三人提出请求权,如有必要还可直接向

第三人提讼。由于被人的存在,第三人对根据其与人签订的合同享有的请求权,既可以向人提出,也可以向被人提出,由其在人与被人之间作选择。第三人一旦在这两者之间选择一方,就不得再向另一方行使请求权。(注:赵秀文:《国际商业制度研究》,载《中国法学》1993年第1期。)

从上述的比较中可以看出,不论是大陆法系中的间接或是普通法系中的不公开人身份的,都有确定性,人的地位也是比较明确的,并依据这种定性和定位特别从第三人与谁订约的角度确定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大陆法系的这种做法也为《统一法公约》和《合同统一法公约》所接受。(注:赵威:《国际法理论与实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2-19页。)笔者认为,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的做法值得借鉴,特别值得我们深入研究的是普通法中的介入权的规定,可以考虑将介入权引入我国的《暂行规定》和《对外贸易法》,使之更合乎法律应有的公正性。这对于理解和处理外贸中第三人与被人的关系并确定相应的权利义务具有重大意义。普通法上的制度,不论采用哪一种形式,实质上都确认了被人与第三人之间可以在法律上发生联系,在人不公开被人的存在而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情况下,被人可以合法地行使其介入权,直接介入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而被人行使介入权后必须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另一方面,第三人在主张权利时,如果存在被人,也可以在人与被人之间作出选择。这样做的结果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处于不利地位的一方当事人的权益。从实际案例反映出来的情况看,第三人明知被人的存在,却同意与人进行交易,这主要是由于第三人看中人的资金和信誉。在这种情况下,尽管被人与人订立的是一个合同,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是另外一个合同,这两个合同表面上是互不相干的,但从实质上看,人正是为了被人的利益,才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如果没有被人与人之间的合同,就不可能有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

间接通常涉及三方当事人与两层法律关系。三方当事人是:国内委托单位、外贸企业、外商;两层法律关系是:国内委托单位与外贸企业的委托关系,外贸企业与外商的买卖关系。笔者认为,关于外贸的立法或实务操作应考虑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被人行使介入权对法律关系的影响,另一方面是被人没有行使介入权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前者涉及我国立法上对外贸经营权的限制及其后果(限于篇幅,恕不赘述)。后者不涉及这些问题。在被人不行使介入权的情况下,外贸的法律关系一般应按下列方法处理:国内委托单位的索赔也应以委托合同为依据。具体而言,国内委托单位能否获得赔偿或赔偿的多少视外贸企业对外索赔的结果而定,如果外商无理拒赔,外贸企业不对国内委托单位负赔偿责任。外商与外贸企业的买卖关系是以买卖合同为依据的,因此,外商的索赔亦以买卖合同为依据。外贸企业应对合同负完全的责任,尽管违约是由于国内委托单位的责任所引起,外贸单位也不得推卸责任,外商的索赔不宜视外贸企业对国内委托单位的索赔情况而决定,如果国内委托单位无理拒赔,外贸企业应就合同的范围对外商理赔。外贸企业对外商理赔后,可以根据委托合同的规定对国内委托单位进行追索。

(二)逐步取消对外贸经营权的限制。我国的外贸制实质上是由于对外贸经营权的限制所引起的,这与大陆法中的间接,普通法中的不公开人身份的的产生原因均不相同,总而言之,前者是由于国家干预外贸活动所引起,后者是基于商业原因所引起。原因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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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对外贸易 对策研究 存在问题

一、我国对外贸易的形式

(一)进口贸易

进口贸易可以满足国内市场需求,提供多种商品供消费者选择。近年来,我国进口贸易明显增长,表明我国消费者的购买力也在不断增强。

(二)出口贸易

国民的日常生活需求一般依靠传统经济即可满足,但传统经济形式过于单一,销售收益较低,不利于企业的经营和规划。出口贸易极大的促进了整个国家的GDP增加。出口贸易可以将本国产品销售国外,使商品市场扩大,创造更多的效益。

二、我国对外贸易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外贸易顺差巨大

自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对外贸易不断增长,对外贸易顺差也在不断增大,造成我国对外贸易顺差的最主要因素是加工贸易的快速发展。我国拥有大量的原料和廉价的劳动力,近年来,制造业不断向我国转移。加之加工贸易的保税政策更加快了加工贸易的发展,使贸易顺差不断增大。其次,中国的内部经营环境吸引了大量的外资,外资投资替代了一些进口,且我国国内需求有限,这就使贸易顺差不断加大。

(二)对外贸易非市场化问题严重

近年来,我国对外贸易体制有了很大的变化,进行了较大改革,如将进出口自营权赋予某些企业,但仅有少数国有企业享有进出口自营权,且进出口自营权也存在多项约束,严格限制企业的经营范围,因此,企业获得进出口自营权并不能完全独立的经营进出口业务。此外,私有企业获得进出口自营权的门槛非常高,数量有限。故我国目前仍是由国家控制外贸经营权,政府指定了一些企业可获得外贸经营权,进入国际市场。非市场化致使企业之间缺乏有效的竞争,没有淘汰机制,这就造成进入国际市场的企业并一定是最有效率的企业,这就导致对外贸易的低效率。我国私营企业在未得到政府允许的情况下是不能从事进出口贸易活动的,这非常不利于中国人均出口额的增长。限制私营企业的出口从根本上是限制了中国的出口扩张的能力。

(三)商品的出口受到技术性贸易壁垒阻碍

“技术性贸易壁垒”又称“技术性贸易措施”或“技术壁垒”,是以国家或地区的技术法规、协议、标准和认证体系(合格评定程序)等形式出现,涉及的内容广泛,涵盖科学技术、卫生、检疫、安全、环保、产品质量和认证等诸多技术性指标体系,运用于国际贸易当中,呈现出灵活多变、名目繁多的规定。由于这类壁垒大量的以技术面目出现,因此常常会披上合法外衣,成为当前国际贸易中最为隐蔽、最难对付的非关税壁垒。我国约有一半以上的企业遭受不同程度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每年遭受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货物总额已达450亿美元。涵盖生产流通领域、生产加工领域等,不仅有货物商品,还包括信息、金融等服务领域,对我国商品出口产生严重影响,使我国贸易成本增加,贸易争端加深。

三、我国对外贸易问题的对策

(一)适当保持出口增长,矫正贸易顺差

平衡进出口贸易,并提高出口产品的科技含量和环保含量,坚持出口绿色、科技型产品。对外贸易中要积极发展境外加工贸易,同时对外商投资的奖励应适量减少,与国民待遇相同。对国内需求适度刺激,内需扩大后,出口就相应降低。

(二)对外贸易非市场化方面

政府逐步放松对进出口自营权的控制,允许一部分优秀效率好的企业获得外贸经营权经验权。取消对拥有许可证管理和配额的进口商品的数量限制,简化进口的相关程序。

(三)对外贸易摩擦方面

(1)政府方面:减少对经济的控制,取消市场经济标签,逐渐得到其他国家认可,为对外贸易创造更好的国际环境;经过调研、讨论后方可制定产品出口价格,避免恶性竞争,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使行业协会发挥积极作用;建立完善的反倾销诉讼机制;发生贸易摩擦时,政府应积极与外国沟通,对其他国家提出的反倾销进行严格调查,并提出异议,通过双边谈判,将问题澄清,尽量使其取消歧视性的反倾销政策,降低企业损失。

(2)企业方面:优化出口产品结构,不断研发新产品,使产品科技含量增加,并增强品牌意识,由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向资金、技术密集型产品的转变;熟悉掌握国际惯例,对待反倾销可以依法应对,化被动为主动。

(四)服务贸易发展滞后方面

(1)完善服务贸易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培养相关法律人才,并加强对国际相关法律条款的研究,保障服务贸易养着健康稳定的方向发展。

(2)优化服务贸易产业结构,积极发展技术、资本密集型服务贸易。

(3)增强与国际的交流,与世界各组织和政府间建立紧密联系。

(4)加大服务贸易的开放力度,利用国际资源发展我国服务业。

四、小结

近年来,我国对外贸易快速发展,过程中问题也随之增多,增多目前对外贸易中出现的问题,我国应加强重视,积极采取相关措施解决问题,使我国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提高我国的国际地位,真正转变为世界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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