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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与券商的区别精品(七篇)

时间:2023-08-29 16:23:06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证券与券商的区别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证券与券商的区别

篇(1)

8月1日,已经运行了三年的券商综合治理工作正式宣告结束,中国证监会对104家证券公司进行分类监管评选,分别盖上了A(AAA、AA、A)、B(BBB、BB、B)、C(CCC、CC、C)、D、E等五大类11个级别的标签。

“通过验收的券商进入了常规经营和常规监管阶段。根据不同的级别,各家券商对于从8月1日起开始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也将拥有不同的上缴比例。”中国证监会有关人士说。

来自证监会的信息称,此次评定没有一家券商获得AAA级,中金公司和国信证券获得了最高分,成为AA级别,去年以来风光无限的中信证券出人意料地仅获得A级。

此次券商评级是根据证监会日前下发的《证券公司分类监管工作指引(试行)》(下称《监管指引》)进行的,以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结合公司市场影响力,划分风险控制类别,最终将证券公司分门别类。

目前在104家证券公司中,有17家公司进入A类,大多数券商都是B类,还有少部分券商被评为C类。中信证券落榜AA级的原因,是在实施保证金第三方托管的进度不够快。“这也是一件好事,促使我们赶快改。”中信证券一位高管说。

根据新的分类监管规则,券商要符合以净资本为核心的刚性监管规定,并对净资本以及风险监控指标管理体系实施动态的、与风险资本挂钩的新牌照管理模式。这一规则意味着券商要取得全业务资质,就必须在各方面达标。为争取尽可能多的业务范围,就必须尽可能地改善财务状况,提高净资本。

“这一评级系统与证券业协会评选的创新类和规范类券商没有关系,是由证监会进行评定的,目前与之挂钩的只有缴纳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比例。”中国证监会的人士说。

在2004年以来的券商清理整顿工作中,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评选创新类券商和规范类券商,证监会亦依据这套分类系统对券商的业务范围进行划分,例如委托理财、融资融券、创设权证等业务只有创新类券商才有资格开展。

截至2006年底,中国证券业协会评选的创新类证券公司共有22家,加上刚刚获批的南京证券、山西证券和国联证券三家公司,目前共有25家创新类券商,规范类证券公司则有34家。

“关于下一步创新类、规范类的提法是否还存在,以及它与五类券商分级系统之间的关系,目前会里还没有完全理清思路。”证监会的一位人士说。

按照2007年4月证监会的《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保护基金实施办法(试行)》通知,从2007年1月开始,证券公司应当按其营业收入的0.5%至5%向保护基金公司缴纳保护基金。“每一个级别相差0.5%。”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公司的人士说。

缴纳保护基金是为了控制风险,因此,劣质券商需要比优质券商多缴纳更多的保护基金,以达到风险控制的要求。由于劣质券商营业收入较少,如果再增加保护基金缴纳比例,会进一步降低他们的业绩,盈利水平的下降会恶化券商的管理经营状况,有可能会促使这些券商被重组并购。而相对优质的券商,由于缴纳比例较低,收入较好,按差别比例缴纳保护基金对他们盈利影响不大。

长江证券研究员刘俊认为,实施差别比例缴纳保护基金,使劣质券商生存空间变小,加剧证券业的洗牌,这也是监管层对券商实行“分类监管”、“区别对待”政策的一个延续。

面对不断变化的监管政策,多数证券公司提出了放松管制的要求。

目前证券公司每开展一项新业务,都需要证监会的审批,比如委托理财、资产证券化等;而且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每一项个案都要单独审批,而不是只审批第一单,之后同类业务进行备案。

篇(2)

越来越多“大鱼”

10月11日,国信证券公告称,公司固定收益事业部总裁孙明霞、副总裁侯宇鹏、债券交易部总经理谢文贤因个人原因正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

一个月前,宏源债券销售交易部总经理陈智军、副总经理叶凡被公安机关带走。此前的9月29日,宏源证券副董事长、总经理胡强,副总经理周栋因个人问题接受公安机关调查。

更早之前,先后有万家基金固定收益部总监邹昱、中信证券固定收益部董事总经理杨辉、齐鲁证券债券分析师徐大祝、易方达固定收益部副总兼基金经理马喜德、西南证券固收部副总经理薛晨、江海证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张守刚等接受公安机关调查。

尽管多位当事人所属公司对相关违规行为的发生时间予以澄清,并声明与公司本身无关,“但由于债券市场的特殊性,其案多属窝案,债券市场的问题不是几个人、几家公司的问题,更是行业的问题。”10月16日,有券商固定收益部负责人对记者称。

区别于以往的行业自查,这场由央行、审计署牵头的彻查行动仍没有结果。10月11日,针对宏源证券副董事长、总经理胡强,副总经理周栋被公安机关带走调查一事,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此事系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证监会迄今未接到公安机关来函来电通报情况,经向宏源证券了解,公司也不掌握具体情况……

上述券商人士进一步表示, 从目前公安调查的进展看,目前得出任何结论还为时尚早。但有一点可以确定,这些人员或机构的“暴富”背后有太多球行为,已经触动了监管部门的底限。

行业的决心

早在邹昱等人曝出问题后不久, 4月24日,央行曾召集各大银行高管开闭门会议,研讨整顿债市问题。

此后,有关丙类账户和代持养券成为重点监控对象,丙类账户更是成了此轮债市“打黑”中被集中曝光的工具。

有分析指出,债市利益输送涉及机构固定收益业务负责人、债券销售团队负责人、投资经理和交易员等,相互介绍“一级半市场”的交易机会,并利用与自身关联的丙类账户输送利益。

前述券商固定收益业务负责人表示,半年来债券市场的概念有些混乱,许多之前不成文的规则自债券市场整肃后变得不再“合规”。一个最大的区别是审查“相关利益”是否进了“个人口袋”。

他还表示,机构在接下来的操作时,须对代持、丙类账户等概念的操作空间重新定义。

不过,这位人士难掩对市场疲弱的沮丧。他认为,自4月债市监管升级后,交易量萎缩明显,曾经一个交易日内动辄几千亿元的现券交易额,迅速缩减至几百亿元(200亿-800亿元不等)。这意味着相关机构的收益也会明显减少,但这不是监管部门的主要考量。

篇(3)

【关键词】证券 投资顾问 现状 发展

一、投资顾问的起源

早期的证券投资咨询活动,股评家是重要的角色。那时我国证券市场刚刚成立,证券资讯相对匮乏,证券研究人员很少。股评家凭借自圆其说的本领,发表股评文章,参与公益股评节目,开办讲座和培训班,可以拿些稿费、车马费和授课费。这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最初形式。

后来一些出了名的股评家,在证券营业部开起了工作室,代操和分成是主要业务形式。早期成立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以传真稿方式,向券商和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虽然突破了地域限制,但总体市场规模很小。

商业股评的渊源来自台湾。2000年底由一波台湾人首先在大陆的珠海、中山一带,聘用执牌的证券分析师,制作股评节目在地方电视台购买时段播出,招揽会员。刚开始的市场规模很小,只有几十万元的产出。后来在广州、深圳等地开始有少量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进入、从事会员制业务。

监管机构与2005年-2006年连续出台严厉措施,限制会员制业务蔓延。商业股评退潮。被商业股评和会员制业务唤醒的BS需求(买入Buy,卖出Sell,意指投资者希望简单、快速获取个股买卖点),在会员制业务快速消退,市场“真空”背景下,投资者刚性的市场需求,以及会员制业务根植的营销模式和电话直销队伍,为荐股软件异军突起创造了条件。

2006年9月1日,上交所正式Level-2行情源和赢富TOPVIEW数据(注:赢富数据后被管理层叫停,2009年1月1日起停止),这是一个引爆荐股软件市场的契点。荐股软件从这一刻开始,迅速升级换代,填补BS市场在会员制业务消退后的空白,借助商用行情和大牛市神威,用户量和销售业绩飙升,市场规模迅速膨胀。荐股软件商家成为会员制业务之后,满足BS需求的大赢家。

一些能够提示股票买卖点的荐股软件持续大卖。《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为载体,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或者类似功能服务的,应当执行本规定”。荐股软件被纳入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规范的范围。表明荐股软件和此前的会员制业务一样,都是以客户的BS需求为导向,其产品本质上都是用来满足投资者简单获取股票买卖点的需要。因而具有证券投资咨询的属性。

二、券商投顾业务的现状

券商是证券市场的主体。以其资本实力、研究实力、客户规模及渠道,无疑是开展投顾业务首屈一指的力量。目前券商已经普遍意识到,应该从“杀佣金、扩规模”的泥潭中出来,走向“拼投顾、比服务”的转型之路。因而纷纷推出自己的投顾产品,试水投顾业务。

尤其是《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2011年1月1日开始施行,这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规定中明确提出了证券投资顾问协议应当包括“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与客户协商并书面约定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的安排,可以按照服务期限、客户资产规模收取服务费用,也可以采用差别佣金等其他方式收取服务费用”。这意味着原本只能通过收取佣金实现价值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将获得独立收费渠道。

(一)资产门槛模式

在投顾业务运作模式和创新服务的探索中,一些实力较为雄厚的券商,面向客户以账户资产为标准,提供不同层次的增值服务。这是一种以账户资产为门槛的免费模式。其目的是通过投资顾问帮助客户资产实现保值增值,提高客户感受度及对券商的忠诚度,在此基础上,努力增加客户对券商的贡献度。如招商证券推出的“智远理财”财富管理计划,是招商证券面向全体客户免费推出的投顾业务模式。

(二)差别佣金模式

目前各家券商开展投顾业务的热情空前高涨。除了以账户资产为门槛的免费模式外,更为积极的模式是通过给客户提供差异化的增值服务来提高佣金费率。一些先行先试的券商,随着投顾业务的推进,佣金率水平明显回升。一般的资讯套餐服务可以将佣金率提升至1.5‰;投资顾问一对一服务可以提升至2‰-2.5‰;最高级别的客户佣金率甚至提升至3‰。投顾业务给深陷佣金价格战泥潭的券商,带来了提升佣金率的绝佳路径。试点中的券商营业部签约率占到托管资产规模的10%,不仅有效盘活了存量客户,并且通过投顾业务吸引了新增客户。受欢迎的投资顾问,每月来自增量佣金的分成收入上万元,甚至高达十万元。

(三) 服务收费模式

尝到甜头后,如何让投顾服务摆脱捆绑佣金收费的模式被列入了券商议程,部分券商依据暂行规定试水投资顾问独立收费模式。券商实践结果表明,不少投资者愿意为专业的服务支付额外的费用。部分券商试行投资顾问服务收费模式得到客户认同,这意味着,券商欲摆脱投顾业务服务捆绑佣金收费的转型之路重新开启。

三、投顾未来的发展态势

券商此次成为证券投资顾问业务主体和最重要参与者,势必改变投顾业务原来的竞争格局,重新分割BS市场的份额。

主要原因是“佣金战”把经纪业务打回了原形,迫使券商转型。从证券公司的业务结构看,投顾业务是从经纪业务衍生出来的,但两者的要素和功能是不同的。经纪业务的要素是席位,是为投资者提供交易通道,保证交易的通畅是经纪业务的本质。投顾业务的本质是通过对研究成果的消化,加上对市场行情的判断,为投资者提供具体品种和组合的投资建议,通过顾问服务收取服务报酬。因此,只提供通道制经纪业务服务与同时提供投顾服务,两者收费肯定有区别,差异在技术水平和技术含量上。证券公司要想提高佣金率水平,就必须提供投顾服务,开展投顾业务,这就促使证券公司的转型。

(二) 不只是维护客户

券商要转型,投资顾问就不能像从前那样,只是躲在后台维护客户。而必须走向前台,直接服务客户。只有这样,投资顾问的定位功能才能得到真正的发挥。帮助投资者获利是投资顾问最重要的职能。在免费模式下,投资顾问并无真正的带盘压力,其收入也跟绩效没有紧密的联系。维护客户的好与坏,无法在收入层面直接得到体现。这就难以有效调动投资顾问的积极性和能动性,激发投资顾问的潜能。

(二)差别佣金先行

从目前情况看,差别佣金模式是最容易操作,最容易开展的收费模式。正如前面的分析,经纪业务如果仅是提供通道服务,低佣金是再正常不过的了。因为通道服务谁做都一样,是缺乏技术含量的、完全同质化的初级服务。

有了投顾业务,情况就不同了。投资顾问凭借公司的研究支持,在互联网IT技术支持下,就像贴身保镖一样为客户的投资保驾护航。以投资顾问对市场的理解和判断,把握实现价差的交易机会,帮助客户获利,促进客户资产增值,力图实现超越大盘的投资回报。

开展投顾业务,提供投资顾问服务,向签约客户收取差别佣金,逻辑是清晰、可行的。从先行先试的营业部成交情况看,签约率可以达到托管市值的10%,佣金率可以提高到2.5‰-3‰。仅以这样的签约率和佣金率推算,全行业开展投顾业务,实行差别佣金带来的增量佣金将超过百亿元。

这对券商的转型意义是非凡的。投资顾问队伍将会迎风而动,你追我赶,接受带盘的压力,竞争的洗礼,收入的喜悦。有压力才有动力,有竞争才有进步。只有把投资顾问推到一线,直接面对客户,真刀真枪,投资顾问才能在锻炼中真正的成长。

(三)看好服务收费

接受差别佣金先行洗礼,在收费模式锤炼下的投资顾问,有一部分通过平台支持和自身努力,势必将会脱颖而出。有了券商投顾业务这片土壤,明星投顾的产生只是时间问题。而一旦“明星效应”产生,券商投资顾问独立收费模式的建立,就顺理成章,水到渠成了。

投资顾问服务独立收费模式一旦建立,券商真正意义上的转型才能说是大功告成。此时投顾业务脱离经纪业务而独立存在,成为券商又一收入来源。投资顾问服务费收入和经纪业务通道费收入比肩而上,成为深度开发客户的路径与方向。到了这个时候,券商在BS市场势必成为领跑者的角色。这才与自身的市场地位相吻合。

篇(4)

    尽管证券业界对监管部门要求详细查询客户情况持抵制态度,但是这种制度已经非常确定,即证券商有义务了解客户信息以确定所推介的证券是否适合投资者。换言之,证券商不能故意漠视客户情况而拒绝履行了解客户信息的义务。第二,产品适合于客户。证券商推荐的产品应适合于客户,即有合理的根据。该义务要求证券商合理地相信所推介的证券是适合于某个客户的。违反该义务的表现也是多种多样的。例如,证券商所推介的证券是一个理性的人都不会购买的证券,也就是说该证券不适合任何投资者,不管他的财富、承担风险的愿望和能力、年龄以及其他个人情况如何;或者向投资者所推介的证券是一个成交清淡的壳公司的股票,该公司没有业务、收益和资产等;或者担保不合理的高回报率,等等。该义务主要侧重于所推荐的产品,而不是客户情况。“了解你的客户”规则与“产品适合于客户”规则既相互区别,也相互联系。“了解你的客户”规则要求证券商调查客户情况,而不考虑推介的特性;“产品适合于客户”规则要求证券商了解所推荐的证券,而不考虑客户的经济情况。这种分析实际上也是美国学者对于当时美国自律组织对上述两个规则进行分别规定的一种概括和总结。也就是说,当时证券业界尚缺乏对适合性规则的统一规定。美国次贷危机后,美国证监会对上述两个规则作了一体化的规定。但是美国证监会仍然对上述两个规则的具体内涵分别进行阐释。值得指出的是,“了解你的客户”规则与“产品适合于客户”规则虽然具有不同的内涵,但在实践中是联系在一起的。例如,证券商在判断向投资者推介的某种证券是否适合于投资者的投资目的和投资需求时,需要事前了解和掌握投资者的基本信息,否则无法确定是否适合于投资者。

    适合性规则的发展适合性规则

    起源于美国证券业的自律规则,属于道德自律的范畴,其目的在于保护证券商。其理论基础是理论和信义关系原理。事实上,适合性这一术语最早于20世纪30年代为美国证监会提出。作为业界自律规则,马诺尼法案通过后的1939年,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开始将“适合性规则”作为一种道德准则加以规定,即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的2310规则。其内容是:(a)在向客户推介任何证券的买卖或交易时,成员应根据客户提供的关于证券持有财务状况和需求的事实合理地相信所推介的证券适合于客户;(b)除了客户的交易仅限于货币市场的共同基金外,在为其提供推介意见的非机构客户执行交易前,成员应尽合理的努力获得有关信息:(1)客户的财务状况;(2)客户的税收地位;(3)客户的投资目标;(4)成员或注册代表在向客户推介时需利用和被认为是合理的其他信息。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2860(19)规则适用于期权交易。该规则要求向投资者推荐期权合约应具有合理的根据。投资者应具有必要的金融知识和投资经验,能够合理评估交易风险,并能够在经济上承担所推介期权合约头寸的风险。市政证券规则制定委员会也颁布了G-19规则对适合性作了明确规定。纽约证券交易所的414规则和723规则也类似于“适合性规则”,分别适用于期权、权证交易以及指数、货币权证交易。另外,一些州法也对“适合性”规则作了规定。例如,1972年颁布的宾夕法尼亚州的证券法就有类似的规定。从起源和目的来看,“了解你的客户”规则与“适合性”规则存在诸多方面的区别。例如,“了解你的客户”规则是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的自律规则,其最初目的是保护证券公司避免受到客户不履约而遭受损失。但是纽约证券交易所对于“了解你的客户”规则的解释与“适合性”规则保持一致。也有观点认为,“了解你的客户”规则已经包含了证券商的“适合性义务”。“了解你的客户”规则最初的目的是保护证券公司免受损失。这是因为,如果客户因经济状况不佳而无法完成交易的情况下,证券公司可能会遭受不必要的损失。[3]1014但是这一规则也包含着一种保护投资者的机制。也就是说,该规则可以确保投资者不会参与与其经济实力不相符的交易。事实上,证券商对投资者的欺诈行为是美国证券市场最为严重的问题之一。据统计,早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投资者因证券商的疏忽或者欺诈行为而损失的资金就达数百万美元之多。因此,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和纽约证券交易所等就一直制定各种规则试图规范证券商的行为,即在证券交易之前必须尽到调查义务,了解客户的有关情况。在这些规则中最为有力度的就是纽约证券交易所制定的405规则,即“了解你的客户”规则。该规则要求每一个交易所的成员必须“尽职调查”,了解有关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客户的委托要求和账户情况。在大多数情况下,证券商了解客户须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标准”是基于实际情况的考虑。美国适合性规则的发展始于20世纪60年代对于“锅炉房”交易的抨击。“锅炉房”或小额股票案是指经纪公司从事价低、量小、投机性强的股票交易,这些经纪公司对这些证券进行控制,能从操纵市场中获取巨额利润。交易的手段包括虚假陈述和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等。简言之,这实质上是对客户的欺诈。美国证监会要求根据反欺诈规定禁止“锅炉房”:一是对客户的推介应建立在合理的基础上,并需向客户披露推介的原因;二是向客户充分披露适当的金融信息,并对所推荐购买的股票风险提出警告。但是当时证券交易商协会有关股票推介的规则仅是:“根据客户的情况,证券商有适当理由相信推荐适合于客户。如有,还应由客户告知其他证券的持有情况以及客户的经济情况和需求。”证券交易商协会对“如有”的效力解释是,直到客户在告知自己经济情况后客观上信赖证券商的知识和技能,证券商才承担责任[4]。在1960年的Greenberg案件中,“如有”限制才从证券交易商协会的规则中剔除。1962年美国证监会通过15c-2规则将适合性规则适用于股权融资计划的销售。1989年美国证监会将适合性规则适用于小额股票市场,即如今的15g-9规则。1990年美国通过了《证券执行救济及小额股票改革法案》对于证券商的行为进行规范。1994年美国证监会建议将适合性规则适用于1940年的《投资顾问法》,但未实现。此外,在20世纪60年代,美国证监会还要求将招牌理论和公平交易理论逐步发展为接近于适合性要求的规则。美国证监会在1963年提交给国会的证券市场特别研究报告中称,证监会和自律组织应特别重视针对特定客户和特定证券的适合性原则,并要求更为有效的监督和执行。这主要是因为美国证监会通过调查发现,经纪商通常利用研究报告、市场报告等相似材料鼓励公众购买证券。美国证监会将这种利用广告吸引投资的行为称之为“投机冲动”和“赌博本能”[5]。特别报告还建议,证监会和纽约证券交易所颁布政策对适合性规定作进一步的界定。这些具体政策涵盖的内容包括:在特定情形下明确不适合客户的证券数量或类型的可能指导;被认为是不符合适合性标准的行为,如未经选择的推荐或者出售特定证券给不知情客户;完全授权账户的交易行为的赞成与否定。根据路易斯?罗斯的看法,证券业界对特别研究的建议很冷淡。积极的看法或肯定的观点是,适合性规则的重视会有利于联邦政府的实施,但可能的结果是妨碍小型公司进入资本市场。折衷的观点多倾向于调查义务和“了解产品”概念,而不是“了解你的客户”规则。美国适合性规则的完善与美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密切相关。20世纪90年代的证券交易市场的一个爆炸性的增长现象就是证券商网上业务的开展。证券商可以在线执行交易执令,提供投资信息及其他投资服务。在传统上,上述服务均是通过证券商的客户经理面对面完成的。但是没有中介的投资指令和投资信息的传输比书面形式、电话方式及与客户经理面对面的方式更廉价、快捷,因而受到投资者的青睐。在美国,20世纪90年代,大量的折扣公司通过网络开展业务,一些仅提供在线服务的折扣公司也进入经纪商和交易商市场。综合公司也提供在线投资服务。竞争的结果就是导致交易佣金的降低,个人投资者可以接触到大量的研究报告、股票报价和其他行业的投资服务及信息。而所有这一切在以前只能从综合性公司的注册代表那里获取。尽管网络革命使个人投资者更好地控制和管理自己的投资风险,能直接获取投资信息及其他的投资服务,但其收益更加难以确定。这主要是投资者缺乏应有的投资知识、技能和经验。为了减少投资风险,弥补知识和经验的不足,投资者往往依赖于证券商的投资服务。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于1990年修改适合性规则,增加了一个规定,即向非机构投资者推介前的询问责任。1996年界定了“非机构投资者”,并解释了证券商对机构投资者的责任。该项解释认为,一些机构投资者对某些具有特别风险的金融产品缺乏成熟的经验和知识。新的规则包括:(1)对于某些非成熟机构投资者,尽管其处于机构投资者地位,但如果证券商违反适合性规则,也不得免除其责任;(2)在向客户推荐产品之前负有为客户提供咨询的一般道德义务。此后有建议提出将上述规则上升为法律,经纪商负有法律义务,这种义务不同于普通法对人规定的义务。但该提议遭到证券业界的抵制。修改后的适合性规则及其解释既不同于“调查义务”或“了解商品”,也不同于普通法的信义责任。证券商对其推荐具有合理的基础。当其向客户推荐或作出陈述时知道不具备合理的基础或疏忽、藐视重要事实中的基础存在,那么就违反了证券法上的反欺诈规定。美国证监会将“了解你的商品”解释为,作出购买证券的建议就表明证券商已经对于该推荐具有了合理的基础。由此就要求其进行合理的调查,作为推荐的前提条件。这样,证券商就有法律义务调查所推荐的证券。如果证券商在向客户推荐证券时缺乏适当的基础时,不管其表达一种建议还是预测,均构成欺诈。美国次贷危机暴露出适合性规则的规定和实施存在一定的不足,因而美国监管机构开始对原来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2011年10月,成立于2007年并取代原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和纽约证交所部分职能的美国金融业监管局宣布合并2310规则和405规则,颁布了2090规则和2111规则。前者为“了解你的客户”规则。该规则要求证券公司在账户的开设和维护方面,应尽合理的努力了解客户的“基本事实”,包括(1)能有效地服务于客户账户的事实;(2)符合客户账户特别处理指令的事实;(3)了解客户授权的事实;(4)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事实。证券公司在与投资者建立经纪关系时即负有此项义务,而不是始于证券公司提出咨询或建议时。后者为“适合于客户”规则。根据该规则,证券公司应合理地相信其所提出的投资建议或投资策略应适合于客户,并尽力从其他公司或相关的人获取客户的信息以确定投资者的投资概况或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的年龄、其他投资、财务状况和需求、税收地位、投资目标、投资经验、投资期限、流动性需求、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任何从其他公司或相关的人那里获取的与投资建议有关的其他信息。证券公司的适合性义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投资建议应具有合理的根据。即证券公司为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时应尽力获取相关信息,并合理相信其投资建议适合于客户;(2)适合于特定客户的具体情形。即证券公司应合理地相信其投资建议应适合于一个特定的投资者的需要;(3)在定量上适合于客户。在证券公司对客户账户处于控制或事实上控制时,应合理地相信投资建议适合于客户,不得超越客户的需要,如过手率、收益率、交易频率等。从上述分析来看,新规定有一些变化,但表述更为完整,有助于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从美国证券交易适合性规则的发展来看,具有如下特点:其一,适合性规则主要是一种自律规则。虽然美国证监会对其作了统一规定,但并没有上升为联邦法律义务。另外,一些州法也对其作了相应的规定;其二,适合性规则的目的是

篇(5)

关键词:证券经纪业务经纪人

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初期,证券经纪业务的暴利引发了激烈的竞争。这种竞争一方面加快了这一新兴产业的发展,同时也带来了券商发展的不确定性,甚至生存危机。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部统计,2002年128家会员平均亏损1534万元。形成券商经纪业务这种惨烈状况的原因,除了市场周期的影响外,笔者认为还有更深层次的原因,其中主要的原因就是业内外的恶性竞争。因此,分析我国证券经纪业务竞争的形成机制和后果,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证券经纪业务陷入困境的根源剖析

恶性竞争

券商间竞争的状况与动因价格大战。券商之间的价格大战是竞争的主要形式。在2002年5月1日实行浮动佣金制之前,我国证券交易佣金管理制度是固定佣金制。所有券商都十分重视核心价值客户,认定这20%的客户为他们创造了80%的交易量。由于各券商提供的服务没有较大的区别,除了通道服务外,都是通用信息传递,咨询无特色。因此,最有效的手段就是手续费打折。因有价格管制的存在,佣金的总体水平还是稳定在券商的保本点之上。浮动佣金制的出台,对价格大战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有的中小券商希望以此为契机,抢占市场占有率,于是出现了“零佣金”口号,价格大战进入了白热化阶段。免费午餐。为了留住客户,各营业部提供了不同程度的以免费午餐为主的一系列生活服务,这笔开支在暴利时代或行情火爆的时期,对营业部来说是一笔小数,但到了行情清淡时期,占到了营业部经营费用的5%~10%,是营业部的沉重负担。装修攀比。以豪华装修为主的硬件比拼成为不少营业部打出的星级服务旗号,一般营业部都有500万元左右的固定资产和递延资产,每年的摊销压力非常大,占到营业费用的20%左右,加上每月的房租水电费等刚性成本,行情低迷时,自然要亏本。政策法规上走钢丝。有关法规明确规定营业部不准为客户提供融资服务,不准自行受理客户资产托管业务。但还是有不少营业部铤而走险,通过三方协议的形式变通进行。

导致竞争不断升级的原因有:券商无系统和明晰的市场竞争目标,利润不是公司唯一的经济目标,不能在利润平衡点达成妥协。券商往往是利润和市场占有率两项指标都要,时而重视前者,时而重视后者。企业数量过多。全国130多家券商都想分切已经饱和的大蛋糕,但第一名市场占有率不超过10%,前30名市场占有率之和不超过30%,在市场占有率上并没有形成垄断地位。大券商有资本和管理资产规模的优势,但在品牌认同度上没有优势,提供的咨询服务也无本质上的区别,因此,过多的竞争者在同一市场上,竞争无法达成妥协。客户的需求同一性太强。客户的投资主要不依赖于券商的个别研究产品,而是对消息和政策的把握。券商用品牌竞争代替价格竞争的难度很大。

产业选择

一个新兴产业诞生后,许多进入者便开始寻求自己的生存空间和市场地位或市场影响力,便开始了彼此之间的自由竞争。产业发展选中竞争者(选中者)还有下列原则:其一,成本越低退出越晚;其二,效率越高被选中的可能性越大。因此,优秀的企业、优秀的券商应该留下来。那么,在产业的自由竞争中能确保优秀的企业都会永远被选中吗?

在现实生活中,不乏那些有创新精神、效率高、为广大客户所喜欢的企业,但很多都消失了,而那些保守、低效率、高成本的企业却因种种原因生存下来了。

因此,没有节制的恶性竞争对产业的发展是有害的,过度竞争就会使券商没有实力来进行创新。过度竞争还可能诱使券商在政策法规上进行博弈。因而竞争需要管理部门和竞争参与者共同修订规则,以求得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壁垒保护

在我国证券经纪业发展的初期确实存在暴利,使暴利消失的力量除了业内的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外,还有行业之间的资本及经营者转移,研究经纪行业的健康发展还必须研究行业之间的相互影响。暴利或超额利润的存在主要是因为对于新的进入者有门槛和壁垒存在。根据经济学的贝恩定义:在某些行业,必然存在某种类型的进入限制,使得其他企业不能利用有利的市场状况,结果是系统性的利润大于其他行业,进入壁垒是企业获得超正常利润,不受进入威胁的因素。现阶段我国证券经纪业进入的门槛还相当高,这也是当前许多券商处境艰难、但还能生存的原因。

暴利消失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与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证券业市场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这种壁垒也在慢慢冰释,社会环境又在从另一个方面对证券经纪业的超常利润进行侵蚀。

这种超常利润的消失过程规律,在西方经济学中称之为租金耗散假说,许可证制度使先入者或在位者获得了一种租金,竞争使得租金趋于零。马克思的经济理论把这一过程描述为产业利润的平均化过程。资本的属性是追逐利润,行业间的资本转移会使利润在行业间趋于平均化,即社会资本得到水平大体相同的利润。行业间的不同资本或资本代表人进行反复的较量,最后或合作或替代,分享了这些超额利润。

因此,业外的资本和其他市场参与者通过不同的途径参与证券经纪业务的竞争,必将使该行业的利润水平降至行业平均水平。因此,传统的券商必须寻找新的利润空间和赢利模式。

证券经纪业务发展的整体趋势

面对市场化、规范化和国际化所带来的冲击,券商的高利润时代已成为历史,取而代之的是市场化转型和更加激烈的专业化竞争,目前的同质性金融服务与粗放式的经营模式将会发生重大变化。经纪业务的竞争模式由价格竞争向服务竞争过渡

随着买方市场的形成和客户需求趋于个性化、复杂化,证券经纪业务将经历从价格竞争到产品竞争再到服务竞争的变迁。在服务竞争阶段,营销和服务成为核心竞争要素,各主要券商在前期积累的客户服务经验的基础上,纷纷建立起健全的客户服务体系和客户管理机制,从而为主要客户提供系统完善的服务。

营业部由交易通道向金融超市转型佣金市场化及进入壁垒不断降低给传统的营业部模式带来严重挑战,营业部作为交易通道的价值迅速下降,而客户对交易的安全、便捷性及服务的个性化、专业化要求却不断增加。这就要求营业部由传统的通道提供者转变为客户资源开发和服务中心,为投资者提供综合性、个性化和专业化的服务。同时,营业部的存在模式也将发生转变,由中心营业部、证券服务部、技术服务站、网上交易服务站等服务网点组成的虚实结合、层次多样、布局合理的立体营销网络组织将取代单纯的营业部模式,成为经纪业务营业机构的主要形态。

以证券经纪人制度为核心的营销组织模式日益成熟证券经纪人负责市场开发和客户维护,是证券经纪业务与客户接触的第一线人员。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要求券商在经纪业务中必须注重客户资源开发和维护,这就使得证券经纪人的地位日趋重要。西方券商借鉴了保险人制度的成功之处,普遍建立了相当完善的经纪人制度,通过经纪人为客户提供财务计划书、为客户投资交易各种金融工具提供便利、提供及时的金融信息资讯、根据客户的风险偏好提供投资组合等高质量的经纪服务。随着我国券商在经纪人管理机制、考核制度和激励机制方面的探索日益成熟和深入,证券经纪人在券商今后的经纪业务中将会逐步承担现有证券营业网点的职能,并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和影响。

客户关系管理将成为客户服务的重要手段客户关系管理就是在理解不同客户、不同需求的情况下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它是通过优化的管理方法对客户进行系统化的研究,通过识别有价值的客户、客户挖掘、研究和培育,改进客户服务水平、提高客户的价值和忠诚度,同时达到缩减成本、寻找新的市场和渠道、为企业带来更多利润的目的。为使对客户的管理逐步迈向规范化、信息化和智能化,很多券商正在努力开发和建设自己的客户关系管理系统,以期提升客户服务能力。

管理模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

利润平均化凸现了科学管理的重要性,在经历过价格战的阵痛之后,我国券商开始重新审视自身的管理模式,并通过流程重整、技术革新实现低成本扩张。

实施以客户为中心的业务流程重组与经纪业务职能转型相适应,经纪业务的管理模式开始转型,对传统经纪业务实施流程再造,实施以客户、市场为导向的流程管理将是证券经纪商的又一发展趋势。具体而言,业务流程的重组包括客户资源开发流程、客户维护和管理流程、产品供应流程等内容。客户资源开发的核心就是要充分重视客户需求、进行营销观念的创新、形成业务特色以达到获得客户资源、吸引增量客户的目标。客户维护和管理流程则要求根据客户交易行为特征来细分客户群,对客户资源进行分级分类的维护和管理,让客户满意并留住客户。产品供应流程则为目标客户提供更多真正满足客户需要的产品或高附加值的服务。业务流程重组将有效延伸经纪业务价值链,证券经纪商的投行、研究、理财等各业务部门与经纪部门之间的联系得到有机整合,产品和服务创新能力不断加强,经纪业务也将由单纯的通道服务向为投资者提供更丰富的投资产品、理财产品以及咨询产品的综合转变。

集中交易模式将逐步取代分散交易模式传统券商经纪业务基本上是一种基于营业部的分散交易模式,每个营业部相互独立、不仅公司资源难以利用、成本较高,而且风险难以控制。推行集中交易模式将各营业部的后台系统统一起来集中处理,为证券经纪商构筑一个整体的交易平台,改变证券经纪商内部营业部相互分割的经营形态,各营业部共享各种资源,形成整体优势;同时集中交易也将改变营业部的功能,使其由交易、清算、托管、营销于一体的功能定位向营销、客户服务的服务中心转变,并大大降低证券经纪业务的运营和管理成本,有效控制风险。但由于集中交易投资巨大、技术要求较高,券商推行集中交易也往往采取渐进路线,因此现阶段,集中交易、区域集中交易和分散交易模式并存的局面将继续维持。

技术创新的发展使经纪业务的形态由现场交易向非现场交易转变非现场交易特别是网上交易的出现,大大突破了传统经营中地理区域的限制,能有效降低券商的服务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使券商间的竞争进入一个崭新的起点。各券商在整合和压缩有形证券营业网点的同时,纷纷加大以网上交易为主的非现场交易拓展力度。目前网上交易发展迅速,在某些证券经纪商的经纪业务总额中已经占到35%以上,而柜台交易等现场交易的比重则持续下降。非现场交易的工具和手段也呈多样化发展态势。

经纪业务的外延将进一步拓展除了通过整合自身资源以外,证券经纪商还尽可能地与银行、电信等存在潜在投资者客户群体的企业建立战略联盟,尝试不同产品的交叉销售,不断拓展经纪业务的服务边界。

篇(6)

关键词:网上证券交易;风险;监管对策

一、网上证券交易的含义和优势

网上证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利用互联网等网络技术来进行证券买卖的一种方式,网上证券交易系统不仅可以给投资者提供证券交易相关的各种信息,还可以帮助投资者顺利的完成证券交易的整个过程,实现真正的网络与现实的实时交易。网上证券交易与传统交易的一个最重要的区别就是:证券投资者的交易指令是通过互联网而不是投资者本身来进行传送到证券营业部的。

近几年来,网上证券交易有取代传统证券交易的趋势。一方面是因为近些年来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和证券交易与回联网的不断契合;另一方面是由于网上证券交易相对于传统的交易模式具有明显的优势。

1.网上证券交易通过分布世界各地的互联网,从根本上消除了网上证券交易的地域性限制,使我国券商在地域上分布不均匀的矛盾得到了极大地缓和,将各地的证券投资者聚集在网上证券交易这一虚拟的市场中,使得证券投资者可以在全国甚至是世界上任何能上网的地方从事网上证券,并使那些渴望从事证券投资行业而又没有足够时间的投资者进行投资创造了可能。

2.网上证券交易通过对互联网的充分利用,有效的突破了传统证券交易市场上信息不充分的缺陷,有利于证券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

3.网上证券交易可以使证券交易的成本得到很大程度的降低。网上证券交易的迅速扩张,促使传统的远程交易发生了极大地变革,不再需要极大地远程交易设备的投入,使得投资者呆在家中就可以对证券交易的所有信息进行及时的掌控。除此之外,网上证券交易囊括了证券交易活动的各个方面,使得证券投资者足不出户就可以完成整个证券交易活动,能够节约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对于券商来说,网上证券交易的迅速发展,可以极大的降低其投入成本,增加其获利的可能性。

二、我国网上证券交易风险监管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我国网上证券交易风险监管的现状

我国的首批证券交易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于1992年成立,与此同时,《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确立了证券交易与监管委员会作为我国证券交易的法定主管部门,使证监会有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全国的实体证券交易实行全局性的监督和管理。而我国的网上证券交易正式开始于1996年底,在接下来的一年里,我国的网上证券交易一直处于停滞状态,真正的迅速发展开始于1998年。1999年,我国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这给我国网上证券交易监管的法律带来了一次质的飞跃,也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2000年,我国证监会又颁布了《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对网上证券交易的相关交易手续和监管首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我国网上证券交易监管机构自从1998年证券交易迅速发展以来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1998年颁布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试行)》、2000年的《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证券交易监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2007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9年《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异常情况处理实施细则(试行)》、《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简称《准则》),2011年4月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2012年《关于加强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的通知》等等。

(二)我国网上证券交易风险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1相关法律法规监管不健全

由于网上证券交易在我国兴起较晚同时发展迅速,致使我国相关的立法存在着严重的不健全。我国在网上证券交易监管方面的立法到目前为止还只停留在基础方面,在相关方面还存在着许多的立法空白,如当事人直接的权责关系不够明确、法律责任问题的归属问题等。此外,我国关于网上证券交易监管的法律还存在着很严重的时滞,再加上网上证券交易建以互联网为载体的特性,我国目前还缺乏关于网上证券交易方面立法的专门性立法小组。

2网上证券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缺陷

到目前为止,与我国网上证券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里面还没有关于上市公司网站信息披露的系统性要求,只在部分条例上做了一些简单的规定,例如上市公司自己的信息不可以在证监会相关网站上的信息之后才可以进行。现在互联网上有许多各种各样的证券交易网站,这些网站或多或少的和上市公司的证券价格有直接的影响,甚至有些网上就是上市公司自己的下属网站。在这种情况下对这些网站的监管就显得特别重要。我国网上证券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着一个重大的缺陷,即现行的法律法规虽然要求上市公司定期对公司的一些定期信息如年报、半年报、季报等进行披露,然而却没有对上市公司的一些临时性报告作出具体的要求。

3缺少适应网上证券交易特点的监管体系

虽然网上证券交易在我国已经有近二十年的发展历史,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建立起一个适应网上证券交易特点的监管体系。在这种理想的监管体系里,监管机构、组织部门、监管手段等都会发生重大的变革。这样一来由于我国网上证券交易发展的历史还比较短,同时和国际上的相关国家和机构的合作也不充分,致使我国目前有关网上证券交易的体制都来自于我国相关行业监管机构的经验。这样就无法根据网上证券交易的特点来进行监管,不利于网上证券交易的健康发展。

4券商自身的监管存在漏洞

前段时间我国爆出了券商分析报告的“抄袭门”事件,虽然发生这种问题的一个原因是证券分析师存在绩效考核压力下在撰写报告时借鉴其他机构的报告,但是发生这种事情的主要原因就是内部审查松懈,目前很多中小券商研究所在这一管理环节上执行存在着这样的漏洞。这样一来券商由于自身监管问题会误导投资者的投资。此外,我国的一些中小券商由于网上证券交易监管体系的漏洞,会让券商违规的使用自身的资金,这样就会给券商公司带来巨大的损失甚至是破产因而,我国的券商在迅速发展扩张的同时,要时刻关注自身的监管漏洞。

三、针对网上证券交易风险监管的策略

仅从网络技术的角度来看,永远无法确保网上证券交易的绝对安全和无风险,只有把先进的技术、专业的管理、完善的法律和严格的监管结合起来才能保证网上证券交易的安全。因此,针对我国网上证券交易存在的风险问题,我们要从加强技术改进、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完善法律法规制度、加强监管机构的监管水平等几个方面来协调进行。

(一)转变网上证券交易的监管理念和重点

监管机构进行网上证券交易监管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网上证券交易的健康发展,而不是因为担心网上证券交易的风险而来阻止网上证券交易的发展,因为相比于传统的证券交易来说,网上证券交易存在着先天的优势。因此,我国的证券监管机构应该把推动网上证券交易的健康迅速发展作为其基本态度。此外,网上证券交易监管机构应该把对投资者的风险教育和网上证券交易的风险监管作为重点。网上证券交易的网络特性使得交易的风险和传统的证券交易有了很大的区别,且这类风险也更加的难以防范,这就必然要求投资者拥有较强的风险防范意识。

然而,就我国目前有关网上证券交易监管的现状来说,我国监管机构的监管重点一般都放在对犯罪行为的惩罚上,而不是放在对网上证券交易的风险防范上。所以为了更好的防御网上证券交易的风险,我国网上证券交易的监管机构应该加强对网上证券交易投资者的风险意识教育,争取把风险消灭在萌芽阶段。

(二)加强券商的自身管理

券商应该设立专门的部门和人员来保护投资者的个人数据资料,如美国的许多大公司在经历了数次影响巨大的资料丢失事件后,已经专门设立了数据和网络安全的专员负责数据库管理。券商不仅要设立紧急时刻的网络备用系统和安全预案,还必须加强对网络和投资者数据的日常维护和检查。同时,券商还应该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如:加强员工的招聘工作,加强对员工关于法律法规和网络安全管理方面的培训,实行明确到人的责任制,一旦出问题不仅可以及时的处理,还可以起到惩戒的作用等等。此外,券商也可以采用更加安全的措施(如指纹、虹膜等)来保证网上证券交易的安全进行。

(三)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

在我国,网上证券交易活动刚处于发育阶段,有关网上证券交易的法律制度和体系存在着严重的滞后和不足。与我国的网上证券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虽然已经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是针对网上证券交易的相关细节和死角依旧存在着法律空白,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加大对网上证券交易的相关立法力度,来消除这些法律空白,例如一些网上证券交易责任的归属问题,进而来消除由这些法律“真空”所带来的的相关风险。

此外,我们要完善网上证券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这里的信息披露制度既包含券商也包括上市公司,其中最主要的是指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应该向网上证券交易的投资者说明网上证券投资的相关概念,使证券投资者对网上证券交易的相关流程、存在的风险等有个较为明确的了解。于此同时,上市公司应该及时的一些信息报告(如年报、季报、中期报告等)。所以,我国应该完善网上证券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而准确的信息,以此来减小投资者因信息虚假问题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四)引入保险机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在通过以上的一些方面加强了网上证券交易的安全性后,券商应该积极地和保险公司开展合作,开发相应的专门险,来保障投资者的切身权益,增强投资者对网上证券交易的信心,以争取建立一套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网上证券交易保险机制。例如: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在网上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券商、保险公司和计算机网络安全公司三方联合起来提供如“黑客保险”等针对网上证券交易的专门险。

参考文献:

[1]黄益网上证券交易存在问题剖析与对策 [J]科园月刊,2011,1

[2]陈娟,贺小波.完善网上证券交易法律制度的思考[J].新财经,2011,2.

[3]黄芳.网上证券交易存在的风险及监管制度研究[J].知识经济,2009,1.

[4]万江.美国网上证券交易监管机制及其启示[J].美中法律评论,2008,7.

篇(7)

王聪等(2002)认为,证券行业是一个低集中的完全竞争性行业。根据这一结论,在证券经纪业务中,作为产品提供者的券商是价格(佣金)的接受者,不可能把价格作为竞争的手段,从这个角度出发,券商之间通过佣金战方式抢占市场是毫无依据的。这显然与前段时间券商之间大打佣金价格战的现实相违背,需要我们进一步深入考察;同时,佣金自由化后,券商应该采取怎样的定价策略,经纪业务该如何转型,也有必要进行的论证。本文拟从佣金的价格效应入手,对此进行。

证券经纪行业更符合垄断竞争行业特征

在不同的市场中,价格的作用是不同的,因此,探讨佣金的价格效应,首先要搞清楚证券经纪业务是属于哪类市场。平狄克、鲁宾费尔德(2000)认为,完全竞争理论依赖于四个基本假定:(1)价格承担者,厂商的价格决策对市场价格不会产生;(2)产品同质,消费者进行决策时仅考虑价格;(3)资源的完全流动性,即厂商的进入和退出是自由的;(4)完全的信息。因此,他们进一步指出,“除了农业,在某种意义上没有哪个市场是完全竞争的”。我国的证券经纪市场也同样不可能是完全竞争的,更像是垄断竞争市场,具体表现在:

1.券商作为经纪服务这种产品的提供者,虽然从全国范围来看,一家营业部在整个市场中所占的比例是微不足道的,它们只是价格的接受者,但就某一地区尤其是营业部数量并不多的地区而言,券商的定价(佣金)将对市场产生重要影响。这种影响体现在,当一家券商提高佣金标准时,其他券商并不会相应提高佣金,从而导致该券商的客户流失。但是,当一家券商降低佣金标准时,将导致其他券商也因降价压力而相应调低佣金标准,否则它就面临客户流失的可能。如2000年11月7日,青海证券推出网上证券交易佣金对折优惠措施后,很多券商群起响应,引发了证券经纪市场一次不小的“地震” ;之后,不绝于耳的佣金大战的始作俑者绝大多数是中小券商 .

2.券商提供的产品并非同质产品。在价格管制的情况下,通过数年的均衡过程,客户的流动达到了一种相对稳定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客户认为各个券商提供的经纪服务是同质的,否则他们就不可能以相同的价格来购买不同的产品(在信息传递发达的情况下)。但实际上,这只是一个误解。经纪服务是一个综合的、因素复杂的概念,它包含着地域、语言、习惯、关系等等广泛的因素,包括营业部位置、券商知名度、交易跑道的速度、营业部的服务项目和服务水平等。不同的是,所有这些对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而言,属于“隐藏性”信息,即他们无法以较小的成本区别不同营业部所提供的“服务”的差异性(价格就是“公开”信息)。从这个角度出发,比较两个营业部,哪怕是同一家公司的两个营业部,它们提供的服务肯定不可能是完全相同的。

3.进入壁垒。虽然从长期来看,证券公司(营业部)的设立将逐步放开,但就目前而言,对设立证券公司的审批手续还是相当繁琐和严格的,其中包括发起设立人的资格认定、资本金规模、风险控制措施、从业人员数量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等复杂。总而言之,证券行业的进入壁垒依然存在。

4.不完全信息。如前文所分析,由于“隐藏性”信息的存在,投资者很难获得券商提供的产品质量(如硬件设施)、服务内容等完全信息。

垄断竞争模式下证券交易佣金的价格效应

佣金是投资者向券商购买证券交易经纪服务的价格,商品是经纪服务这种比较抽象的劳务商品,需求和供给都是指经纪服务。佣金的价格效应就是指佣金的变动所引起的成交量变动的幅度。为了更好地分析这个,本文拟引入供求曲线进行分析。

从供给角度讲,根据供给定理,价格下降导致供给的减少。但直觉观察的结果是供给(即券商提供的经纪服务)并没有随着商品价格(佣金)的变化而变化。为什么?在价格管制(固定佣金制)状态下,价格处于均衡位置之上,所以存在着供给的过剩。即使是在价格下降之后,这种过剩是减少了,但只要不到均衡位置,过剩始终是存在的。因此,供给的变化是表现不出来的。同时,也存在着供给的价格弹性问题。对于各个营业部来说,供给的边际成本是很低的,现场客户还有场地设备的占用引起的变动成本(其实短期内这些也是不能变动的沉没成本),电话、网上交易的边际成本就极低了。因此,经纪服务的供给弹性是很低的。因为边际成本曲线的上升极慢(短期边际成本曲线就是的供给曲线),所以价格变动对于供给几乎是没有影响的。

从需求角度看,根据需求定理,价格下降将导致需求上升,所以说投资者对于购买经纪服务的需求是会增加的,但增加的幅度如何呢?这取决于证券交易成本、股票市场价格和成交量之间的关系。东北财经大学与华夏证券联合课题组(2002)经实证认为:(1)印花税提高会导致市场收益波动性明显提高,而印花税下调造成市场收益波动性降低的效果却不明显;(2)佣金调整对市场收益的波动性没有影响,原因有三:一是投资者对交易成本的上升比较敏感而对交易成本的下降并不在乎,二是在我国证券市场中“返佣现象”已经比较普遍,三是佣金调整存在着“宣布”效应。

王军涛等(2002)使用VAR模型进行Granger检验,得出的结果表明价格变化带动了交易量,交易量的变动并没有有效带动价格,说明我国股市仍然存在过度投机状态,市场中存在过多的“噪声”交易。

券商降佣的效应和价格同盟的生命力

一、券商竞相降佣的动机

既然如此,券商为什么屡屡通过降低佣金的办法试图扩大市场占有率呢?经过分析,我们认为,券商降佣的动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佣金价格作为证券营业部可以传输给客户的“为数不多”的“公开性”信息,更容易为投资者所认知和接受,尤其对新增客户和老客户中的短线客 ,这种影响更大。

2.追求广告效应。主要是新“入行”者、小券商、经纪类券商,其目的是通过率先出牌获得超前效应,打破“宁静”的市场格局,以达到吸引投资者的广告效应。

3.成本控制比较成功的券商,如开展网上交易比较成功的华泰证券、银证通业务比较成功的国信证券,它们希望通过先进的技术、低廉的费率迅速抢占市场的“空白点”。

二、非理性降佣对券商的影响

那么,券商能否达到其预定的目的呢?我们认为,除非是基于成本下降的低佣金策略,其他任何非理性的降佣行为不仅不能扩大券商的市场占有率,还可能因竞相降价而陷入恶性竞争的局面,从而危及整个证券经纪业务生存和的基础。

1.低廉的佣金对吸引客户的作用是有限的。对客户而言,即便其他条件都相同,要改变交易场所,也要考虑转户的成本问题。客户转户成本(包括费、转托管费及时间成本)是阻碍客户流动的一道门槛,一旦佣金下降的收益不能弥补客户转户成本,理性的客户就不会选择转户。

2.对券商而言,经营的目标应该是追求利润最大化而不是成交量最大化。如果佣金下降没有引起成交量按比例增加,那么降低佣金的策略就是不明智的。由于客户的需求弹性很低,新增客户的难度又很大,据此可以推断,降佣很难引起成交量的按比例增加。

3.在信息充分流动和改变定价的“菜单成本”很低的情况下,其他券商可能马上采取相同措施,“佣金大战”就会爆发。如此,券商不仅不能从降佣中获得任何好处,还可能因为收入的降低而减少对经纪业务的投入,最终陷入“降价陷阱”,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所以,BBA咨询公司执行董事马克·布朗(Mark Brown)指出,在价格竞争阶段,虽然各家券商通过竞争和博弈,最终实现了市场对佣金水平的认同,但这种认同是建立在对服务认同的基础上。事实证明,那些降佣幅度最大的公司,往往不是最终的获益者,由于其获利水平不足以支持完善客户服务,客户最终还是会流失。

三、价格同盟存在的基础和生命力

佣金自由化措施推出后,全国各地券商(营业部)都在当地证券业协会的协调下,通过各种方式制定了证券经纪业务佣金收取底线 ,建立了价格同盟。近一年来,“佣金大战”没有爆发,价格同盟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我们并不能将希望寄托在价格同盟上。

1.近一年来,市场没有出现预期的佣金价格大战,固然有价格同盟的作用,但以下因素也不可忽略。首先,券商制定佣金价格需要从成本、需求和竞争等三个角度来衡量,其中短时间内营业部的运营成本不可能大幅度降低,这便形成了刚性的成本约束;其次,证券市场交易的持续低迷,使经纪业务缺乏价格战应有的利润空间和动力;第三,国外的实践表明,折扣经纪商和网上经纪商是证券经纪业务价格战的主要发起者。但由于受政策准入壁垒的限制,短期内难有新的进入者,现有券商转为折扣经纪商或网上经纪商还需要一段较长时间的调整过程。

2.价格同盟实质是券商之间的“合谋”,从行业及市场化竞争的角度来讲,价格同盟并不具备持续存在的基础。如《价格法》第14条规定了经营者不得有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包括“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计委2000年8月15日下发的《关于认真贯彻,严格规范市场价格竞争程序的通知》也明确“严格禁止串通、联合固定或限定价格。串通、联合固定或限定价格的行为包括:”……采取相互串通、订立协议、建立联盟等方式联合控制价格的行为,及个别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非法干预自主定价权的行为。“

3.价格同盟是一种非正式的协议,其效果取决于券商对价格同盟的认可和对自身生存发展的程度,一旦生存与发展受到影响,联盟就会被打破,这一点已经为彩电价格同盟的崩溃所证明。近期,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和光大银行先后实行的银证通业务“零佣金”策略已预示价格同盟崩溃的迹象。

4.从国际上看,随着新技术发展和竞争的激烈,佣金不断下降是必然趋势。如美国1975年佣金制度改革后,每股交易佣金从平均26美分下降到1980年的11.9美分、1997年的5美分;英国1986年佣金改革后,平均佣金费率由0.7%下调到0.28%.在这个趋势下,指望通过价格同盟之类的组织维持佣金收取标准,显然是不现实的。

政策建议

一、制定的定价策略

券商必须在充分考虑自身成本、客户特点、竞争对手的情况及法规要求的基础上,制定出最符合自身经营策略与营销策略的定价方案。

1.根据客户对佣金的承受能力实行区别定价的策略。如根据成本对应原则,对非现场交易收取低佣金,对现场交易收取高佣金策略;实施“二级价格歧视”策略,根据不同客户的资金量、交易量和资金周转次数制定不同的佣金收取标准。

2.服务细分,差别定价。券商的服务可分为五个层次:第一层是提供交易通道服务;第二层是基本信息服务;第三层是大众化的咨询服务;第四层是专业咨询服务;第五层是高技术含量的投资组合设计、投资策略乃至包揽服务。服务档次越高,券商收取的佣金水平也越高,真正体现“物有所值”。

二、明确业务定位,培育核心竞争力

1.调整业务结构,推出特色化经营。1975年美国佣金自由化促使券商为寻找新利润来源而调整发展战略,导致了券商经营模式的分化。以美林证券为代表的一些投资银行将目光聚集在资产管理领域,逐渐将这一业务发展成为美林证券的核心业务;以莱曼兄弟为代表的一些投资银行把二级市场自营业务和M&A中介业务作为其主导业务,在承担高风险的同时期望得到高收益;以嘉信为代表的证券商专注于经纪业务,利用通讯技术手段,降低交易成本,为客户提供廉价交易服务。国外券商成功的经验启示我们,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发展,必须集中自己的优势资源,培育核心业务,形成特色服务。

2.在服务对象的选择上,也要明确定位。如Alex Brown将业务集中在大公司没有覆盖的东南部地区客户;AMA Investment专注于员工这样特定的客户群;Charles Schwab致力于网上交易;高盛的服务对象都是机构投资者,这些机构在二级市场交易佣金占该公司收入的15~25%.

3.推出增值服务,从单纯依靠佣金收入的价格服务转型到价值服务模式。在新模式下,券商盈利不再主要依靠经纪业务的收费,而是投资咨询业务的收费。,国外券商的服务主要有:面对面的资产运营计划,根据客户需求开发针对性产品,免费提供咨询,分析风险与回报,提供税务、信托与资本组合服务等。这些投资咨询服务的佣金收入主要占了券商盈利收入的30~45%,而证券交易的佣金所占的比重大约为15%~18%.20世纪90年代末美林证券在受到佣金低廉的证券公司挑战时,通过个性化的增值服务扩大了市场份额。在国内,大鹏推出的FC服务,改变了证券营业部单向、被动的为客户提供咨询服务、交易场所的传统模式;营业部收入也从原来单一的佣金转变为在低佣金的基础上,FC咨询服务费和客户的理财收益分成。当FC帮助客户达到15%的收益的时候,券商就可以得到收益的四成。

三、持续优化成本管理

定价的基础是成本,只有低廉的成本,低佣金策略才能成为券商持续的竞争优势。这个道理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对任何一个行业来说,赚钱是硬道理,“赔本赚吆喝”也只可偶尔为之。

1.调整实体营业部职能。美林证券认为,投资始终是一项专家从事的行业,理财的专业化是券商竞争的核心。作为中介服务的经纪业务,其价值在于通过帮助客户成为理财专家,达到客户实现价值增值的目的。随着交易技术和交易手段的更新,营业部要由传统的经营场所提供者向客户服务中心、投资咨询服务中心、信息中心和经纪人培训管理中心转变。

2.大力拓展网上交易业务。网上交易因为低廉的成本、跨地域的客户覆盖方式、交易的便捷性等受到了券商的关注和客户的欢迎。数据表明,2001年,网上交易开户数占深沪股市总开户数的9.98%,交易量占总交易量的4.38%;2002年,这两个数字已分别达到14.78%和8.99% .国信、国通等成为2002年经纪业务“黑马”,最重要的“武器”就是技术创新和大力推广网上交易。

3.集中交易。集中交易突破过去以营业部为核心的系统建设模式,转而采用以公司作为业务承载平台的券商大一统的经纪业务运营系统。它有以下好处:一是可以实现券商对于经纪业务资源的优化配置,降低管理和运作成本;二是由于交易平台的后移与抬高,可以加强风险的防范与控制;三是可以使券商的在线与离线业务在同一个平台上统一起来,达到充分利用客户资源的目的。

4.外包。业务外包的理念是从基于单干的成本控制转向基于合作的成本控制。首先,信息基础设施作为高度资本密集型的投资,外包可免除沉重的投资负担,即变固定成本为变动成本;其次,外部服务公司通过汇集大量的外包业务,能够取得规模,从而降低单位业务的成本;第三,券商为了维持一个自制环节的优势,需要相当的后续投入,如持续的人力资源培训和基础设施改造等,否则券商不久就会失去这个环节的优势。外包实际上把这一成本转移给了外部服务公司,使券商能够大刀阔斧地实现“减肥”。

四、以客户为中心推进业务流程再造

经纪业务的核心职能转变后,相应的管理模式也必须进行创新,即必须以客户为中心,对传统经纪业务实施流程再造,以达到适应市场、满足客户、改进绩效的要求。

1.推进客户关系管理系统创新。客户关系管理系统包括客户资源开发和客户管理,其中客户资源开发的核心是充分重视客户需求、进行营销观念的创新、树立品牌营销意识、创造产品差异、形成业务特色以达到获得客户资源并引来增量客户的最终目标;对客户资源的维护和管理工作的核心任务是对存量客户的服务,最终目标就是要让客户满意并且留住客户。

2.产品供应链流程再造。作为一种提品的证券服务业,与任何一个行业中企业的竞争一样,公司之间的竞争首先是基于价值链(value chain)的竞争,而不是基于某种特定的垄断资源和垄断关系的竞争。因此,券商应积极创新交易品种和交易手段,拓展经纪业务的种类和范围,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如资产管理、财务顾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