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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研究方向精品(七篇)

时间:2023-08-29 16:23:04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经济法研究方向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经济法研究方向

篇(1)

 

近年来,我国研究生招生规模有了长足的发展,在研究生培养规模迅速扩大的情况下,如何保证和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是研究生教育教学及管理部门所面临的共同任务。研究生毕业论文是研究生科学研究能力的体现,是衡量其能否获得硕士学位的重要依据,其质量是衡量一所学校研究生教育的教学水平、学生毕业与学位资格认证的重要依据。经济法律的学习和研究,特别是毕业论文的写作,最重要的是选题。论文选题就是文章将要阐述的主题,是经过挑选确定的研究方向、方法、内容和途径。要做好论文,提高论文质量,首先要有好的选题。硕士研究生的毕业论文往往是学生学术生涯的起点。因此,重视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的写作,对学生的论文选题给予适当的指导是非常必要的。

 

一、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的写作特征

 

1.学术性与现实性相结合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的突出特征就在于对现实经济问题的及时反映,经济法硕士研究生的毕业论文普遍关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但毕业论文是学术论文,学术性、先进性、独创性是学术论文的基本特点,学术性是其根本和生命力所在。因此,要注意保证毕业论文中学术性和现实性相结合,既可以是直接对一些具有重要社会意义的现象和问题进行学理探讨,也可以是在宏观的现实背景下对一些纯学术问题的新发现、新探讨和新拓展。考虑到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与学科专业论文的区别,其对现实的关注和联系并不是直接为现实问题的解决提供具体答案,而是通过对一些现实问题的探讨推进理论创新和学科发展,或是对一些现实问题的解决从学理上探寻对策和给出一个较为理性的思路。经济法专业硕士生在选择毕业论文研究方向时,一方面要敏感认知现实经济关系的法律需求,另一方面要考虑论文的理论水平高度。

 

2.专业基础与法学前沿问题相结合

 

作为经济法专业硕士的毕业论文相较本科生论文而言,对论文的学术性要求更高。硕士毕业论文是对所学专业知识的综合检测,但不是对所学知识的简单总结和复述,是以所学的专业知识为基础研究并且探讨学科发展中的学术问题,或是为一些现实问题的解决提供理论支撑。一句话,作为学术论文,它旨在考查学生初步的学术研究能力。毕业论文实质上是学位论文,因此,毕业论文的选题应当与学生所学专业和所要申请的学位挂钩,要在本专业领域内选择具有一定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的论题。因此,经济法硕士毕业论文选题不仅要立足于专业基础这一根本,而且要通过了解和把握经济法学术研究动态来确定研究方向和课题,把对法学前沿问题的把握与所具备的专业基础相结合。

 

二、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选题中的主要困惑

 

毕业论文的选题过程是一个发现和提出问题的过程,这一过程真正实施起来并不容易。在一定意义上,发现和提出问题要比解决问题困难得多。论文选题并不是凭一时的兴趣、凑热闹、赶时髦就能做好的,而是需要认真地思考和论证,以明确自己的兴趣所在、有无能力、基础如何。

 

1.不能正确理解创新标准

 

有些硕士研究生考虑到写作时间有限和自身的理论基础,在短时期内往往很难形成新的理论,为符合毕业论文创新的要求,于是在选题是一味求创新,选择自己根本不熟悉的经济法前沿问题,结果在实际写作中无法把握选题,也很难找到相关资料作为帮助,最后只能放弃选题。这些问题的出现,是因为对论文创新标准的理解不准确。其实,创新从根本上讲就是人们对某些问题的认识能有所拓展、深化,其具体表现是多种多样的,并非只有推翻现有学说,另创一个新的学说或体系才算新,也不一定非得成一家之言。只要对某一问题的解决有推动、有帮助,对人们的认识有启发、有拓展,能对学科发展增添“一砖一瓦”,都称得上创新。因此,创新不仅是推陈出新,提出新学说、新观点,也是在已有研究基础上发现和补充新材料,开启新视角,做出新论证,引进新方法和新手段,以及做出新概括和新的语言表述。即使能较为系统地提出和阐述一个未被注意的新问题,一时又未能解决,也算是有新意。

 

2.不能正确判断选题的价值

 

在当前这个利益多元化的时代,经济关系纷繁复杂,经济法所涉内容也十分广泛。经济法硕士研究生在选择论文选题时,有时很难判断所涉问题的重要性。例如:有学生因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计划写“企业工商登记法律问题研究”。这个选题表明上看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是个可行的选题。但仔细推敲,在这个制度中如果是探讨工商登记的内容,则成为具体的经济技术规范的推敲,容易写成工作报告:如果从工商登记的程序探讨,则偏向于政府的行政管理体制,与经济法研究内容有所偏离:如果从企业行为角度分析,则偏向于律师实务研究。很难从理论高度进行发挥,提出有学术价值的观点。只有从企业的市场准入一般规则角度探讨企业工商登记的相关问题,才是比较好的选题。但这样的话,论文选题变成了“市场准入一般规则研究”。因此,经济法研究生在做毕业论文选题时,首先应该注意考虑选题的理论基础,能否有适当的理论可以用来分析该问题;其次再考虑选题的现实意义,是否值得花时间去深入研究来满足现实的需求。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判断选题的价值。

 

三、对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选题的几点建议

 

1.选定一个比较明确的方向

 

选题,就是选择什么样的专题作为自己学习、研究的具体方向。经济法所涉内容比较繁杂,学科之间差异性也较大。例如:市场管制法律制度和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研究的重点和基本思路就有很大差异,而每个人由于各种主客观条件所限不可能精通一切。因此,要确定自己的选题,首先要对几年学习所积累的知识作简要的整理,总结一下自己究竟在哪些方面有所得、有所思、有所长,对哪些只是一般了解,从而将注意力凝聚到最能体现和发挥自己知识特长的某一点上,以此为基点通过了解和把握经济法学术动态,找到合适的研究课题。

 

2.结合学界研究主流方向来判断选题

 

不同时期学术研究的注意力、侧重点等总会不同,相应地在法律研究过程中会有一些相对研究集中的热点问题。毕业论文要合理选题,应尽可能全面了解和把握学术动态,对经济法领域所讨论的各种问题及其代表性观点、学说均应有基本了解,同时又要结合自己的专业基础和兴趣有所侧重,突出重点。这样能够保证自己的论文有足够的资料来分析论证。经济法学术研究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存同求异”的过程:“存同”,才能建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统一平台。对经济法硕士研究生来说,先准确理解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学说,才有可能正确运用理论解释现实经济问题;而“求异”是在论文写作过程中不能人云亦云、拾人牙慧,这样才能体现自己论文研究的价值,才能推动学术发展。特别是对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不必要一味跟风作为选题,因为如果是热点问题,许多学者都从多方面对该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入全面的探讨,对硕士研究生而言,选择这样的题目风险比较大,很难发现新的思考角度或者形成新的观点,容易造成最后写作的困难。

 

3.选择合适的角度建立选题

 

论文选题是对平时所学知识的一个梳理过程,也是对平时所思考的问题的梳理和总结过程以及二者的综合过程。经济法研究领域中许多问题都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和讨论,学生可以在对所学课程有了基本了解和兴趣的基础上,从自身的角度综合运用各种思维方法来进行选题。例如:在财政制度领域,长于理论抽象思维的学生可以考虑研究财政法的本质、财政法的基本原则、财政法律制度在经济法中的法律地位等问题;偏爱实证研究的学生可以分析具体财政制度,如转移支付制度的分析、预算法的完善、财政体制的改革等等问题:擅长比较研究的学生可以通过历史分析中国财政法律制度变迁、结合其他国家财政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无论在经济法的哪个领域选题,都存在一个怎么思考和总结的问题。需要综合运用同向思维和逆向思维、聚合思维和发散思维、形象思维和抽象思维、形式思维和辩证思维等各种方法,以明确自己的知识储备与能力、兴趣与所长,以及当前学术动态中的定论、争论、未论所在,并从中找到需要研究的问题。在这个过程中,学生要查阅大量文献,提炼选题,形成自己的见解,这本身就是一种能力的训练和基本功的培养。

 

4.查阅相关文献来辅助选题

 

选题的判断必须建立在大量查阅文献的基础上,特别是在确定研究方案时,需要考虑论题是不是有相关资料来加以铺垫。“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没有大量文献资料的参考很难写出高质量、高水平的论文。在经济法研究中确实有一些领域研究学者很少,这样导致相关的文献资料也很少。例如:对我国特殊形态的一些企业的现状以及法律调整,如集体所有制企业、建设兵团等方面研究资料就非常少。由于毕业设计环节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设在毕业前夕,很多同学将绝大部分时间放在找工作上,大部分同学都很难有时间和精力进行原始资料现场调查和研究,只能进行二手文献的查阅。因此,在选题时应该考虑现有文献的基础,对文献进行初步的查阅,这样可避免最后写作过程中因资料来源的单一而削弱了毕业论文的说服力。

 

总之,论题选得好,可以使毕业论文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实用价值;论题选得不好,不仅会为收集整理资料、提炼论点、安排文章的结构和动笔写作带来一系列的困难,而且有可能造成论文写作半途而废,即使勉强完成写作,论文质量也堪忧。经济法硕士研究生选题时要广泛阅读相关经济法学文献,及时与论文指导老师进行沟通,通盘考虑自身的兴趣爱好、思维习惯、时间精力等因素,适当选择毕业论文的选题。

篇(2)

摘 要:法律援助制度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贯彻和体现。.目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要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必

>>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分析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规范化建设的前景探析 谈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健全完善我国法律援助质量保障制度体系研究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规制与完善对策研究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社会性”特征的深层思考 初探我国法律援助的发展 我国青少年法律援助制度研究 浅析我国基层法律援助现状 我国法律援助的价值功能及实现途径 如何提高我国法律援助的办案质量 我国法律援助参与申诉案件初探 浅谈新形式下 我国法律援助的宣传和立法的创新方式 论法律援助制度 论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论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 试述完善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议 我国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运行现状及其思考 完善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探究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node=7677,2012-1-30

[4]赵大程:《建成覆盖全国的法律援助体系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116万》,载司法部法律援助司http:///flyzs/content/2012-11/14/content_3983648.htm?node=7673,2012-11-14

[5]林凤章:《我国法律援助的困境分析》,载《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3期

作者简介:王芬,1982年1月出生,女,籍贯新疆,汉族,北京工商大学2011级硕士研究生,经济法专业,研究方向:涉外经济法钱芳,1985年10月出生,女,籍贯:湖南省岳阳市,汉族,北京工商大学2011级硕士研究生,民商法专业,研究方向:商法。

篇(3)

    关键字: 经济法 理论聚合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发展,中国的经济法学也走过了跌宕起伏的初创时期,迈上了稳健发展的道路。基于新兴的经济法学的特殊性,以及“三省吾身”的内省传统,自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经济法学全面兴起以来,几乎每过十年左右,学界都会进行一些回顾性或反思性的研讨,[1]以通过总结经济法研究的成就,归纳正反两方面的经验,理清发展思路,辨识研究方向,来更好地推进经济法的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同任何学科的发展一样,在经济法学的发展过程中,也会存在诸多问题。通过适时的反思,来发现、揭示、正视和破解相关问题,这对于经济法学的有效、健康发展无疑至为重要。但就像“体检”或“病毒扫描”一样,反思也要适度,过于频繁不仅会造成机会成本,还可能影响肌体(或机体)的健康,且无论是既存问题的反复重申,还是偏离实际的错误报告,都可能给人造成身心伤害。因此,适度的反思,不仅要适时适量,而且还要公正客观、实事求是,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经济法学的健康发展。

    基于反思的必要性和对时机的把握,在2005年岁末,《政法论坛》集中发表了李曙光、岳彩申、邱本三位学者的论文(以下分别简称李文、岳文和邱文),[2]从不同角度对经济法学发展取得的成就、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案进行了回顾、反思和前瞻。三篇论文着重关注了经济法学的发展路径、理论解释力和全面发展等问题,在不同程度上都会给人以启发,其中的某些观点确实令人称道,但也有一些观点尚可商榷存疑。三篇论文的思路和风格各不相同,各有千秋,在经济法学界很有代表性,其所阐发的问题及相应的解决对策在学界都会有一部分赞同者;同时,虽然其探讨的视角错落有致,但所关注的核心问题却有很多交集,例如,对于理论观点、研究范式等方面的“混乱”,以及解决“混乱”问题的必要性和基本途径,三篇论文都相当关注,并不惜浓墨重笔,足见学者对此类问题的重视和普遍关注。

    其实,上述学者和其他许多学者所关注的经济法研究的“混乱”,可以进一步延伸为经济法研究的“失序”、“失范”问题,而此类问题的解决之道,则可以进一步概括为经济法研究的“合”与“同”。这是在经济法学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必然会提出的问题。经济法研究为什么要有“合”?“合”什么?如何“合”?此外,“合”与“同”有什么关联?为什么要“同”?在哪些方面要“同”?如何趋“同”?诸如此类的问题需要研究者予以说明。应当说,就经济法学目前的发展阶段而言,厘清上述问题,处理好“合”与“同”的关系,在共识的基础上进行理论整合,对于经济法学乃至整个法学的发展,都有其重要价值。

    为此,本文将先就“合”与“同”的一般理论问题展开探讨,在此基础上,再结合经济法研究中的“合”与“同”的具体问题展开分析,以回应前述三位学者,并做进一步的拓补。

    一、“离乱”与整治:问题与目标

    在经济法学发蒙未久、混沌初开之际,各类理论观点纷出,不同声音混响,百家争鸣之势远胜于传统法学界域。与此同时,各类理论观点的过度竞争,形成了一种强大的离心力,在向心力相对不足的情势下,学术观点、研究范式的分离、离散,带来了整体上的纷乱、散乱或混乱,并且,“离而生乱”的“离乱”问题体现在很多领域。对于这种乱象和乱局,学界内外都较为关注。在前述的三篇论文中,对此也都有提及。例如,有的学者认为,“中国现有的经济法学说有不下二十种之多,几乎出现‘一个学者,一种学说’的局面”[3],并且,“概念、术语使用混乱”(见李文);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学研究范式混乱的问题非常突出,“在某种程度上讲,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中出现的偏差以及理论上的缺陷大都与研究范式的混乱有密切关系”(见岳文);还有学者认为,经济法的研究局面曾经相当混乱,“这种混乱不堪与法律要求的统一性还相去甚远”(见邱文)。

    三位学者都不约而同地谈到了经济法研究的“混乱”,而且深信要推进经济法研究的发展,就必须解决诸多领域的“混乱”问题。其实,无论是概念、术语使用上还是基本观点上,抑或研究范式上的混乱等,都与研究上的“过度竞争”“过于分离”有关。因为分则散,离亦散,散便乱,因此,分离带来的分散、离散,其结果就是散乱;参加经济法研究的人数越多,就会越发散乱,于是便形成了有些研究者谈到的“混乱”状态。

    对于经济法研究是否存在“混乱”以及“混乱”的程度,人们的认识并不一致。“多少的离乱承合,多少的恩怨不平”[4]——也许有人会以此作为经济法研究的一段历史写照。事实上,在经济法学界内外,始终都有人认为经济法研究散乱之至,似乎经济法学的百花园中杂草丛生,荆棘遍地,根本没有清晰的路径。对于这种看法,有些经济法学者并不以为然,这确实与学者的具体认识和总体把握有关。从总体上说,一方面,应当承认经济法学界确实存在队伍宏大、人数众多、各持己见和难求尽同的问题,同时,在研究上也确实有良莠不齐、鱼龙混杂的问题(只要看一下多年来版本难以计数的经济法学教材和着作,就会对此深有感触),从而会使对经济法知之甚少的人感到混乱和无所适从,并由此加剧了对经济法研究“失序”的认识;但另一方面,也有不少长期研究或关注经济法学的人们深切地感到:在一大批研究者的共同努力下,无论在理论方面还是在实践方面,经济法学界都不乏优秀的研究成果,所谓研究混乱的局面正在不断改观,一些理论观点正由离散走向聚合,由分歧走向相对统一。[5]

    病则思医,乱则思治。尽管对于混乱程度人们尚有不同的认识,但对于混乱可能给学科发展造成的危害,则众所周知。由于混乱的原因主要在于理论研究的过度分离,因而需要通过理论聚合来解决。其实,聚散离合乃人间常态,在学术研究上亦复如此。针对经济法研究存在的过度分离所带来的混乱——研究上的“离乱”,只有施以有效的整顿和治理,加强理论集聚和整合,才能实现经济法研究应有的秩序,才能保障理论竞争的公平和效率。这是从问题定位的角度,必然会形成的公共选择。

    总之,对于经济法研究中存在的“离乱”问题,应当予以正视,并通过有效地整顿、整合和治理,未达到一种“治”的状态。应当说,创建良好的研究秩序,是解决经济法研究“离乱”问题的重要目标,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则需要“合”。“合”是整治“离乱”,建立有效的研究秩序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在经济法学发展的过程中,会经常不同程度地出现“离乱”问题,需要适时适度地进行理论“聚合”。但对于如何“合”,还需要在离合关系中来辩证地把握。

    二、在离合关系中把握“合”

    “离”与“合”是一对重要的范畴,只有有效地把握离合关系,才能更好地认识和把握“合”。理论的离合或称分合,是相对而言的。是否要“合”,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合”,都应考虑具体的背景条件。

    从一般理论发展的脉络来看,有时需要适度的“离”,有时则需要适度的“合”,两者都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在经济法学的发展历程中,适度的“离”与“合”,也都有其合理性。经济法研究的百花齐放,争奇斗艳,离不开适度的离散性,离不开学者的个性化研究。一定的离散,既可能会带来理论的散乱,也可能会带来学术的繁荣,因而离散必须适度;同时,既然是百家争鸣,自然会有不和谐音,因为其中毕竟会有滥竽者。这些都会加剧研究上的混乱。要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适度有效的“合”。

    适度的“合”对于解决理论“离乱”问题非常重要。“合”包含了统合、配合和聚合等多重含义。为了解决理论“离乱”问题,需要相关的理论能够统合起来,形成有关基本理论框架的共识,为此就需要相关的理论持有者互相配合,这样才可能完成理论的聚合。在法学以及其他许多研究领域,如果流派众多以至产生“离乱”,人们就会想到“合流”、“并派”,这就是“合”。其实,如果把各种理论观点的涌现比做流动的河流,则“茫茫九派流中国”、“江河横溢”之类的着名诗句[6],对于描述混沌初创时期的中国经济法理论的多而杂也许是适合的。在许多学科领域理论的洪荒时期,适当的“合流”、疏导等治水之法是很重要的,它有助于避免理论泛滥所衍生的诸多问题。

    “合”应当以真理性认识或共识为基础。只有那些人们共同信服的具有真理性的认识,才能真正地起到引导和召唤的作用,才能使各种相关理论走向实质的聚合。同样,要在经济法研究中使人们的思想认识客观上更加统一,也必须找到真理性的共识。因为对于崇尚真理的人们,绝不能靠外在的强力。以具有真理性的共识为基础所实现的理论聚合,才是真正有价值的、可以持久的“合”。

    “合”有主动与被动、人为与自然、自觉与自发之分。一般说来,在理论聚合的过程中,不同类型的“合”都可能存在。例如,在“合”的过程中会有人为因素,需要有人主动引导,但同时,“合”也是一个自然过程,还会有人被动随流,很难完全“重合”,从而使“合”也具有相对性。正因“合”有多种类型,才可能形成相对适度的“合”。那种人为地“罢黜百家,独尊某术”或者“众人皆醉,惟我独醒”的做法和想法,很难实现真正的“合”;即使强“合”,也会因“失和”而难以持续。就经济法研究而言,相关的理论聚合也会具有相对性。如果要人为地主动推进理论聚合,就要“以理服人”、“以德服人”,只有德才兼备,才能更好地推进理论聚合的过程;同时,在理论聚合的过程中,各种因素都会不同程度地起作用,因此,对经济法理论聚合的广度和深度等也要有全面理解,充分认识到“合”的相对性。

篇(4)

关键词:经济法责任;相对独立性;归责原则;责任形式;公益诉讼

随着经济法的不断发展,其越来越多的理论细节问题受到广泛关注。在实践中,经济法责任的体系构建十分重要,它关系到由谁来承担经济法责任,承担责任的依据,如何承担责任,承担怎么样的责任等问题,是经济法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经济法责任发展的关键,具有重要研究价值。

一、问题的提出

经济法责任的体系包括经济法责任主体、归责原则、责任形式(责任内容)、责任程序等。我国目前经济法责任体系上存在以下问题:

1.没有明确的经济法责任主体范畴

经济法责任的责任主体范畴目前还不是很明确。因此明确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的范围很有必要,有利于完善它们两者的经济法责任形式,从而形成相对独立的经济法责任形式。除此之外,弱势群体是否可以成为经济法责任主体?是否可以成为民事主体?

2.没有独立的经济法责任形式

经济法责任是由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责任构成的,它目前还没有其独立的责任形式。虽然目前理论界对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存在争议,但是我们也必须承认经济法有其独特的责任形式,而不仅仅是其他三种责任的简单组合。这一点在法律条文的规定中也有相应体现。每个法律部门有其特定的调节机制,对于经济法来说,构建一个相对独立的经济法责任形式是十分必要的。

3.责任追究程序的缺失

经济法责任的追究可以通过诉讼方式,当然也可以通过诉讼以外的方式。但是无论是通过诉讼还是诉讼之外的方式,法律都没有十分完善的规定。法律只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和消费者协会有权提起公益诉讼。针对经济法这一部门法的性质――“社会本位”,那么公益诉讼更适合经济法,更有利于对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和对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经济法责任体系的构建

1.明确经济法责任主体

根据对经济法责任主体的划分,我们可以将经济法责任主体分为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具体来说,调制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社会团体。调制受体包括经营者及其他经济组织、消费者。一般情况下,弱势群体不会成为经济法责任主体,但是可以成为民事责任主体。理由如下:经济法责任与经济法主体相关,是主体违反经济法律法规而产生的否定后果或基于法律的规定而承担的不利负担。这说明经济法首先给经济法主体设定了义务,接着主体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义务,之后才产生经济法主体的责任。是“义务―违反―责任”的过程。而经济法是以社会为本位,本身一般并不会给社会中的弱势群体设定义务,因此顺着之前的思路,没有义务,就没有责任,所以弱势群体一般不会成为经济法责任主体。

2.经济法责任形式的构建

经济法责任形式要想独立,可以在与其他三种责任交叉借鉴的基础上,加以提升和增加多样化的独特形式。主要体现在一下这些方面:财产责任(补偿;惩罚性赔偿;停止拨付资金;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罚金;销毁)、行为责任(停止、纠正、撤销不恰当的调控或规制的行为;限期整顿;责令整顿、改正;责令停产、转产;召回制度;颁布禁止令;肢解或解割)、声誉责任(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通报批评;列入黑名单、信用制裁;警告;被列为市场禁入者)、资格责任(剥夺、取消资格;限制业务资格;暂停业务资格;行政处分;引咎辞职)、效力责任(无效;撤销;取缔)、刑事责任(罚金;剥夺人身自由)。

以上这些责任形式有些是直接借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有些是经济法特有的责任,例如召回、肢解或解割。下面举个例子来说明经济法责任形式:若销售者存在欺诈行椋民事责任要求赔礼道歉,经济法责任可以强制与销售者约定在制定媒体上道歉;行政责任要求吊销执照和撤销行政行为,经济法责任可以强制整顿,责令转产、改变其营业方式,或者撤销经济行为,剥夺经济管理权等。

我们可以看出,经济法责任比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要重,依次我们将四种责任的惩罚力度由小到大排列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经济法责任、刑事责任。

3.完善公益诉讼程序及其他程序

经济法责任的追究程序主要是(公益诉讼),还可以通过一些诉讼以外的方式。首先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包括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提起公益诉讼的方式、公益诉讼的程序等一系列制度设计。除了提讼的方式外,诉讼之外的方式包括召回,投诉,调解等等。诉讼以外的方式优点在于,既节约了司法资源,也提高了责任追究的效率。

参考文献:

[1]张守文.经济法理论的重构[M],人民出版社,2004:349.

[2]苏翠萍,沈帅,贺跻.试论经济法责任体系的构筑[J],法学研究,2009(9):9.

[3]郭建斌.浅谈经济法责任体系的构建[J],法学研究,2011.7(上):27.

[4]张守文.经济法责任理论之拓补[J],中国法学,2003(4).

[5]翟继光.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J],当代法学,2004(4):50.

[6]颜运秋.论经济法责任的相对独立性与具体形态[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2):10.

[7]焦富民.论经济法责任制度的建构[J],当代法学,2004(6).

[8]刘水林.经济法责任体系的二元结构及二重性[J],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5(2):98-99.

篇(5)

[关键词]高职院校“经济法”课程教学优化

[作者简介]梁芷铭(1981-),男,广西玉林人,钦州学院商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政府行为与公共政策分析、区域发展与行政法治;傅远佳(1962-),男,广西灵山人,钦州学院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民商法与经济法、区域经济与社会保障。(广西钦州535000)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0年新世纪广西高等教育教改工程项目“基于应用型人才培养的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学内容改革研究与实践”(项目编号:2010JGB091)和2010年度钦州学院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立项项目“政法类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创新与职业能力拓展互动的研究与实践”(项目编号:2011XJJG-B0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G64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2)05-0124-02

“经济法”是高职法律类专业普遍开设的职业技能课程之一,具有实用性强、影响力大、涉及领域广等特点。为了适应高职法律类专业学生的特点,进一步提高“经济法”课程的教学质量,全面提升“经济法”课程的教学效果,充分体现高职生教育的实践性特征,使学生能够学以致用,文章结合“法律文秘”这一高职法律专业的教学实践,从教学过程的层面就高职法律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诸方面的优化措施提出一己之见。

一、优化教学思路是首要环节

1 树立能力本位的教学观念。高职法律类学生能力建设要注重三个方面:一是创业理念与研习法律相结合。教师应将“公共关系”“商务谈判”“市场营销”“国际经济与贸易”等课程与“经济法”课程相衔接,在讲解经济法规的同时积极鼓励学生组成团队,创设经营项目,利用自身的法律知识解决创业模拟中的问题,帮助其提高创业技能,增强创业意识。二是能力提高与信心增强相结合。成绩一般、领悟能力较弱的高职生或多或少存在自卑心理,这就要求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善于引导学生增强其学习自信心,积极引导学生对生活中的经济事件发表己见,充分肯定学生剖析经济现象的看法和行为。三是要侧重培育学生的核心能力,使学生在与其他高校的高职法律生、本科法学生等竞争的时候,能够有其自身不同于别人的核心竞争力。

2 贯穿实践教学理念增强实效。教学过程是学生与教师之间不断深化认知的双向互动过程,而将实践教学理念贯穿于教学过程则是为了实现师生双向互动的最大化。第一,采取“实践优先、注重理论”的教学策略,在教学过程中体现“实践逻辑与理论逻辑的矛盾与统一”,就成为“经济法”课程教学重要理念。第二,将实践性教学作为“经济法”教学的主要方式,通过实践形成技能,通过实践检验理论。高度重视情景模拟、模拟法庭、案例教学、分组讨论等方法在教学中的地位和作用。第三,将实践教学理念贯穿于教学过程的同时,通过多种方式将经济法理论融入经济实践活动中,分别站在经济、法律的角度观察、分析经济问题。第四,积极引导学生从身边的小事理解经济法理,从身边的经济交易发掘经济规律,将课堂教学引入到关注身边的经济现象,关注微观的经济活动中来。

3 立足学生特点提高其兴趣。高职生正处于思维敏捷、自我表现欲望强烈、精力旺盛、兴趣广泛、喜爱辩论和讨论的年龄阶段,心理和生理趋于成熟,有一定的独立处理事务和独立思考的能力,但缺乏具体的社会实践体验。教师应当把握好学生从未成年到成年转变的心理特征,革新课堂教学方式方法,为学生搭建一个修炼法律素养、展现口才的平台。其次,可按照学生的实际以及本专业培养目标取舍课程教学内容,因班而异,因人而异,形成既符合学生实际又适应专业要求的“经济法”课程内容,增强学生与课程的关联度,提高学生兴趣,提高教学的针对性。

二、优化教学内容是基础环节

1 精选优质教材。教材乃教学之本,教材选取是教学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的重要环节。在教材选用上要注意三点:第一,适用性。结合高职人才培养目标的求要,甄选“取材合适、深浅适宜、分量恰当、案例典型、形式新颖、体现规律、体系完整”的教材,这有利于学生能力的提高和素质的培养。第二,先进性。教材要体现当今时代对经济法研究的最新理念、最新理论成果,要能够反映经济法发展规律,体现各分支学科之间的相互关系,要将前沿性的研究成果迅速地转化为课堂教学内容。第三,特色性。教材应当具有鲜明的社会主义经济法特色,体现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规律性,保持教学内容与国内经济法理论与经济现实的发展、变化同步,使教学内容常教常新。

2 合理安排课程。有条理地安排课程涉及教学计划制订和实践教学比例两大方面。首先,精心设计教学目标,尽量细化各个知识点在教学要求中的不同层次,明确学生掌握经济法理论的重难点以及应当熟练掌握的与自身专业、就业紧密相关的经济法规常识;其次,合理安排时间,教师要根据教学效果及时调整教学时间策略,注意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在时间上的比例安排、“经济法”与其他法学理论课的排课顺序、“经济法”内容在课堂教学时间安排上的主次轻重等;另外,要把握好实践教学与课堂教学之间的关系,不能够轻视理论教学,更不能“唯实践论”,要特别注意实践教学的理论深度以及理论教学的实践维度。

3 提倡互助学习。高职法律类专业学生法理理解能力差、法律知识底子薄,非常需要在相互之间通过共同努力提高能力的良好学习氛围,形成一个朝着共同学习目标的合力,最大限度地发挥每一个学生本身所拥有的知识储备。因此,教师要积极推进学生中互助学习关系,努力形成相互学习、共同提高、你追我赶的良好课堂教学氛围,通过一个良好的“文化场域”来凝聚学生的学习力。与此同时,教师也应保持谦虚的教学态度,在学生面前树立终身学习的榜样,以“良师益友”身份对学生开展教学互动,始终保持着一个“学习,学习,再学习”的良好心态。

三、优化教学方式是关键环节

1 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成为当今国内外教育界的主要教学方法之一,也是“经济法”教学的最大特色之一。严格意义上的案例教学法仅仅局限于在课堂上通过典型案例的深度剖析与专门探究。有关此法的论述颇多,实践中的成果也相当丰富,在此提出以下优化建议:一是案例的选取要体现“生活性”,选择源于生活、浅显易懂并具有实用性的案例,确保学生能够理解运用;二是要注意教师在其中的主导作用,而突出学生的“主体性”地位,切莫以“教”代“学”,主次颠倒;三是要着重培养学生认知、解决经济问题的能力,鼓励运用逆向思维分析问题,倡导启发式教学互动;四是注意案例教学在教学时间上的比重,注意培养学生对案件关键点、难点的深度分析与经济法规的综合应用。

2 角色模拟法。学生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直接参与到模仿的实际情境中是角色模拟法的优势所在。在模拟训练中,教师或学生以另一种“身份”出现在课堂的教学互动中,大大激发了每个参与者“表演”与“表现”的欲望。模拟过程的多变性以及模拟结果的不确定性,使整个模拟活动给人以身临其境的感觉,使学生感到既兴奋又刺激。运用角色模拟法不仅可以帮助学生进行换位思考,而且还可以通过仿真操作,扮演职业身份,营造岗位环境,锻炼专业技能,体验职业角色,达到培养和提高学生职业素质的目的。学生在进行合同签订、保险索赔、法律商务谈判等活动的本身就是对经济法知识的运用,体现“以学生为本”的课改理念的实践教学。教师要尽量保证模拟过程中情景设计与角色扮演的真实可信、定位恰当,保证情境活动的顺利开展和学习扮演者的充分投入,进而保证教学效果。

3 实物演示法。高度抽象性与模糊性是法律语言的重要特点,法理基础较差的高职法律专业学生难以理解晦涩的专业术语,容易造成课堂氛围凝滞,学生注意力分散,影响教学效果。实物演示法通过形象直观的实体能够迅速吸引学生的眼球,提高其听课的注意力,更有利于课堂教学讲解得通俗易懂。例如,在讲授“合同法”时,可在课堂上展示如劳动合同、房屋协议、运输合同等生活中常见的经济合同范本,方便学生直观地掌握合同的构成与特征,也有利于通过实物分析经济法相关核心概念。

4 观察体验法。观察法主要采用三种方式:一是广泛建立实训基地,与政法机关、法律服务机构、企业法律顾问处等法律实务部门开展司法服务与调查合作,带领学生深入社会基层直接感受和体会经济案件,了解课本之外的“非诉讼技能”,提高学生运用经济法规的综合技能。二是多方联系到各级法院经济法庭直接观摩审判,通过旁听、观看的方式让学生学习经济案件中利益相关者在法庭展现的法律技能。教师应要求学生撰写观后感并举行小组讨论、课堂点评,以达到提高学生认知与分析能力的目的。三是组织学生收看通俗易懂的财经法治类音像视频节目以及各省市电视台的财经资讯频道,如“生财有道”“经济与法”等,通过典型经济案件的直接观看,增强学生的感性认识。

5 法庭模拟法。法庭模拟教学法在实践应用中往往存在诸多局限,但由于其实践性、互动性极强的特点,颇受学生欢迎,是一种崭新教学方法。有学者认为案例教学具体有课堂讨论、观摩庭审、模拟法庭三种形式。作者以为,狭义的模拟法庭教学法并不属于案例教学,两者之间存在着重要区别,但与角色模拟则较为接近,可看做是角色模拟中的一种特殊的模拟方式。在模拟法庭中,由学生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案件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等,以司法审判中的法庭审判为参照,更侧重于培养’学生对法庭庭审过程的把握、案件审理过程中法理的运用以及法庭辩论中的技巧,特别是法官角色的模拟,是法律实践与法学理论的高度统一,需要老师和学生对其角色具有敏锐的观察力与高超的把握能力。鉴于此,有必要将法庭模拟法独立出来,作为一种专门的教学方法,一般包括案例选定、角色分派、诉讼准备、开庭预演、庭后总结等步骤,并且也要注意着装、场地设置等相关问题。

四、优化教学手段是必要环节

篇(6)

关键词: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改革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经济法律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作用不容忽视。高职院校经济管理类非法学专业一般会开设《经济法》的课程,并成为其专业基础课。它为培养具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复合型经济管理人才做出了突出贡献,但其作用地位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教学方法也到了迫切需要改革的阶段。目前,高职院校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大多由法学专业教师讲授,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授课对象的特殊性使其在实际教学活动的组织中受到困扰。为实现有效教学,强化非法学专业学生的学习动机,激发学习兴趣,本文就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目前存在的问题,探讨这门课程的改革方向。

一、非法学专业《经济法》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授课教师认知结构矛盾突出。经济法是一个强调社会本位与国家调控的法律部门。经济法具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经济法主要包括: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经济法总论。经济法具体制度主要分为:一类是反不正当竞争制度、消费者保护制度、反垄断制度、特别市场规章制度等市场规章制度;一类是金融调控制度、财税调控制度、计划调控制度等宏观调控制度。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是与经济管理有关的法律制度,它包括了民商法、刑法和诉讼法的一些基础知识。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的特殊性冲击着法学教师的原有认知结构,在实际教学过程中,会造成教学重点内容移位的现象。

(2)缺乏有针对性的实用教材。现行教材大多是由法学专业教师针对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编写。非法学专业《经济法》内容容量大,不仅仅包括部门法意义上的经济法,还涉及了《民商法》基础知识,《刑法》《诉讼法》部分知识。非法学专业《经济法》教材编写人员忽视了这门课程授课对象的特殊性,堆砌法条,有意简化经济法之外的知识,致使教师在实际授课中偏离重点。非法学专业学生初次接触经济法,对简单堆砌的法条理解困难,造成认知结构上的混乱,学习兴趣下降,学习效果差强人意。

(3)缺乏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的专业教师团队。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内容无须更多理论分析,有的学院师资力量紧张,于是就出现了非法学专业经济法教师配备的随意性。经济管理类的教师被安排讲授经济法,其不具备足够的法律知识,在进行案例教学中显得底气不足;法学专业教师,尤其是行政法、民商法教师被安排讲授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很可能在教学实践中将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混同于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从而偏离经济管理类人才培养目标,造成授课表面化。经济管理专业的学生有考取会计师、企业法律顾问的需求,由于法学专业的教师缺乏相关的经济知识,在授课时很难有针对性。

(4)非法学专业学生学习《经济法》课程缺乏学习动机。首先,由于非法学专业学生不具备基础法律训练,他们在短时间内很难快速培养起法律思维。烦琐的法条使得学生在理解上出现困惑,自我效能感降低,对这门课程产生抵触情绪。其次,实践性教学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所占比例过低。非法学专业学生对法律基本理论的理解欠缺,因此在案例讨论中会偏离法律的视角,不能真正实现学以致用的目的。

(5)《经济法》课程在非法学专业边缘化。由于《经济法》课程不如专业课程与职业所对应的岗位的工作任务联系紧密,所以在非法学专业的课程开发与课程体系构建过程中,《经济法》课程被人为边缘化。有些学校在确定非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没有将《经济法》置于核心课程的行列,甚至还压缩课时,降低这门课程在专业课程体系中的地位。

二、非法学专业《经济法》教学的改革方向探析

(1)强调《经济法》课程在非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中的突出地位。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培养的是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复合型经济管理人才。培养和提高非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养成用法律思维解决问题的行为习惯,促进了人才的全面发展。意识决定行为,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人们就会自觉遵守法律规定。现代社会要求每个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社会成员都应知法、懂法、守法。我国高职院校目前的生源质量不断下降,其法律教育极其薄弱,主要表现在法律知识不够丰富、法律意识不够健全。国内目前会计行业存在的会计执法环境差、会计信息失真、假账泛滥等现象要求经济管理类专业尤其是会计专业学生不仅仅要具有法律意识,还要具有较高的法律素质。因此就必须强化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在其专业课程体系中的地位,加大《经济法》教学力度。

(2) 以学生为本,强化学生学习动机,提高学习效果。1)《经济法》课程的教学要服务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考试,促进人才可持续发展。高职教育就是就业教育。我国的市场准入制度要求就业上岗和职称的晋升都需要资格证书。目前我国高职学院大部分经济管理专业尤其会计专业都实行“双证书”制度。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职称有初级、中级、高级会计师,在不同级别资格考试中,《经济法》均是必考的内容。所以在《经济法》课程的实际教学中要服务于从业资格考试,为学生顺利毕业及高质量上岗提供保障。2)《经济法》课程的教学要服务于就业、创业教育。高职生就业形式主要有两大类。一是就业,二是创业。必要的经济法律知识是高职生就业、创业教育中必不可少的内容。《经济法》课程的教学内容要为学生毕业后就业、创业提供足够的经济法律支持。所以要加强《劳动合同法》、市场运行法律制度、企业法律制度的讲授,在保护学生合法就业权益的同时,又可以使学生熟悉企业设立程序,在企业运行中能依法、合理开展市场竞争,真正体现了职业教育人的本性。

(3)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考核方法的改革。传统的《经济法》考核方式是闭卷考试。学习知识分为陈述性知识和程序性知识。程序性知识主要指智慧技能和策略性知识,也就是动作经验的掌握。闭卷考试考察的只是学生陈述性学习的掌握情况,不能有效的考察学生的实践运用、动作经验的积累能力。要不同角度考核学生的技能水平,既考查学生的陈述性知识掌握水平,又考察学生的智慧技能的掌握情况;既对学习结果进行考察又要对学习过程进行考察。考核具体应分为两个部分:笔试和实践能力考核。其中,笔试成绩占40%,实践能力成绩占60%。这种考核方式强调了学生对经济法实务的实际操作能力和应用能力的考察。考核方式的改革势必会带动了教学方法和教学内容的改变,教师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更加强调学生对实际操作的主动参与性,使学生在毕业后能快速进入工作角色。

参考文献:

篇(7)

摘要:拉德布鲁赫的法哲学观告诉我们,法律观点没有理由全都统一成一种,而是取决于价值取向,不同的价值取向可以有着不同的观点。按照笔者的观点来看,这种观点就是看待什么事物都不应当持着过于极端的态度,而是以一种相对综合,更加多角度的方法和态度去观察。

关键词:拉德布鲁赫;法哲学;经济法

一、 拉德布鲁赫的法哲学思想

拉德布鲁赫的法哲学思想是从评价价值立场出发对法律处所作的思考,他要研究的是具有伦理学意义的实质的法学。

他强调多元的价值取向,在法律问题上的争论,用通俗的话来立理解即是不同当去强调它的对错,而应当注意到其中的合理的一面,从中提炼出精华。他强调的是一种均衡,多元化,而不是一种绝对。拉德布鲁赫曾经说过:“相对主义属于理论理性,而非实践理性;这意味着它放弃了对终极价值决断进行科学证明的企图,但却并未放弃这种决断本身。”①也就是说基于信仰的价值决断尽管没有科学依据,却依然可以是有效的,甚至恰恰是人之为人的光荣。

拉德布鲁赫的这种思想在当今的各个部门的法学中都淋漓尽致地体现着。

二、 相对主义在经济法中的体现

(一) 经济法的定义

经济法学界对于经济法的定义,从经济法产生至今都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纵观经济法学界来看就有好几种说法。早期,经济法被定义为“调整国民经济管理和各种经济组织在经济活动中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②这是改革开放以来曾经提出过的“大经济法说”。还有一些学者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称,③这是“企业法说”。这些都是经济法产生早期学者对于经济法的定义,随着时间的发展,经济法学者对于经济法的定义逐渐合理化,更加贴合社会现实,例如,潘静成,刘文华老师对于经济法的定义是: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④从这个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学者对于经济法的认识更加的深入,并没有像过去那样,只停留在表面或是只停留在某一层面,而是将纵横两面都考虑在内,这样更贴合经济法的实质。但是我们并不能说先前学者对于经济法所做出的定义都是错误的,因为每个阶段市场经济的发展状况都是不同的,而经济法是与经济的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相反,正是由于先前学者对于经济法定义的探索,才给了后人更高的起平点,在前人的基础上,得出了现在广泛被接受的概念。

(二) 经济法的本质

我们可以将经济法的本质概括为称为几条:1.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2.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3.经济法是系统、综合调整法;4.经济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5.经济法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⑥其实单从表面表述来看经济法的表述就不难看出其中贯穿着相对主义及一种衡平的观点。就那第1条来说,现实经济中的经济关系十分复杂,利益主体多元,并且矛盾众多。我们不能教条地处理各种关系与矛盾,而是要更好地协调、平衡,首先应注重以整个社会的整体的经济利益和福利为价值取向,更好地保持经济的稳定,健康地增长。第3条,强调经济法不能只以一种调整方式作为自己的调整手段,取而代之的是一种系统、综合调整法。这里我们注意到,两者之间用的顿号进行的间隔,从对标点符号的理解来看,证明这两种调整之间的顺序是并列的且可以相互调换的,并不需要我们强行的规定出一种先后重要的顺序,而是应视现实经济中的具体情况来定,那种调整更加照顾到整体的利益,更加地有效率,更加能体现出经济法所倡导的精神就以那种方式和机制进行调整。第5条,经济法没有像民法和行政法那样明确地定义出自己是私法还是公法,是因为那样的地位是有失偏颇的而且太过于极端。用拉德布鲁赫的观点来看,价值取向是多元化的。西方国家的实践证明,将经济法定义于私法,则其作用则与民法的本质十分地接近,这样经济法的作用就无从体现,在放手让市场经济任其发展的情况下,容易出现市场失灵的情况,这样就极大地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这是与所有的法的立法目的都背离的。而将经济法定义于公法,则与行政法相近,行政法强调政府的干预,政府干预经济,而这又会出现政府失灵,即政府对经济的过度干预,这又对市场经济的发展造成了阻碍。所以经济法强调其是公私兼顾的法律,两者都要体现,在多数情况下提倡市场主体的自由,但是在一旦出现市场失灵,就需要政府的干预,而政府的干预又要靠经济法进行规制,干预一定要有一个度的限制,这样进行双重的规制,保证市场经济的有序,健康,稳定发展。

(三) 经济法的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在经济法的立法和具体适用中所应当遵循的原则。它是经济法精神和价值的反应,是经济法宗旨和本质的具体体现。经济法的原则有: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权责利效相统一的原则。可以说是以政府“看得见的手”来纠正市场“看不见的手”所产生的弊端,同时又力求使“看不见的手”在最大范围内、最高程度上发挥作用的产物。⑦两者之间的交叉,使得我们可以从多角度对市场经济进行维护。我们应尽量从一开始就避免出现这样的情形出现,否则经济就无法正常运转。

三、 总结

以上笔者只在提及了拉德布鲁赫的法哲学思想在经济法总论中的体现,其实在经济法的分论中也有着充分的体现。例如,在反垄断法中,竞争与垄断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对立和均衡,只有很好地协调好了两者之间的关系,才能对市场经济不构成障碍,取而代之的是推动。作为一个法律人,拉德布鲁赫的哲学思想对于我们来说还是很有启发的,我们应当汲取其中的精华,更好用这种思想来理解法律,运用法律。(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云南;昆明;650500)

参考文献:

[1] [德]拉德布鲁赫:《法哲学》,王朴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2] 潘静成 刘文华:《经济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3] 参见潘念之:《中国经济法理论初探》,上海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

[4] 李昌麒:《经济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4] 施竟成:“对经济法命题的一点认识”载《湖北财经学院学报》,1982年第1期.

[5] 季涛:“法哲学的阿卡琉斯之踵――论拉德布鲁赫对法律神学的知识立场”载《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5期.

[6] 王振东 吕庆明:“拉德布鲁赫相对主义法哲学及其价值”载《成人高教学刊》,2007年第四期.

注解

① [德]拉德布鲁赫:法哲学,王朴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2-13页.

② 施竟成:“对经济法命题的一点认识”载《湖北财经学院学报》,1982年第1期.

③ 参见潘念之:《中国经济法理论初探》,上海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

④ 潘静成 刘文华:《经济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9页.

⑤ [德]拉德布鲁赫:《法哲学》,王朴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