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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体育赛事概念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关键词:作用管理 体育赛事 项目研发 理念探析
中图分类号:G8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4)08(a)-0220-01
谈到体育赛事,不可不提到2008年由我国举办的夏季奥运会。它对那时从未有过举办大型体育赛事经验的中国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挑战,但是我国人们深谙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深刻哲理。在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之下,这届奥运会获得了全世界的赞誉。我们把握住了这次机遇,也借这次机遇,我国更好地踏上了国际大舞台。现在近在眼前的世界杯也同样具有这样一种重大的功效,就看人们是否能正确把握。但是,要想真正发挥体育赛事的商业功能,人们首先要对体育赛事运作管理理念有自己深刻的见解,并能成功地将它灵活运用到实际中。
1 运作管理简析
国际上关于运作管理的概念有很多,但比较流行的是Jay Heizer和Barry Render的观点。他们对运作管理有自己独到的见解,他们认为生产就是创造一系列产品和服务。而运作管理就是通过输入再转换成输出的创造的产品或服务的一种活动。这种发生在组织内部,并创造出产品或服务的生产活动就是理论意义上的运作管理。但是,也有相当一部分人则认为将运作管理的概念定义为:运作管理是一种将劳动力或原材料加工成产品并将之销售给消费者的这样一种过程的设计、控制和运作管理。他们认为这种定义更为合理、定义也更为准确。
通过对多个学者关于运作管理不同概念的研究探讨,再经过自己对这些知识的整合,最后综合自己的见解。从而对运作管理有了自己新的认识,运作管理是在输入过程中就对产品进行整体规划、有机组合和高效的控制,直到最后转化过的产品的输出。而这也就是本文研究的重要内容。
2 概述体育赛事运作管理
体育赛事作为一种特殊的生产过程,其本质也是将输入转换成输出的一种简单过程,但是不同的是这个转换过程伴随着管理活动,这个对运作过程的管理就是运作管理。结合体育赛事的特点,可以简单将体育赛事运作管理总结为:通过体育赛事的主办主体行使其对赛事的管理职能,不仅是投入一定的人力和物力,还要对其过程进行详尽细致的规划、组织和控制等,创造出有关体育赛事的衍生产品,并最终实现体育赛事的目的。体育赛事由单纯的体育经过一系列的规划,最终转换出各种产品和服务。这个过程必须得到强有力的管理,对这种转换过程的管理也就体现了体育赛事运作管理的本质。
任何管理的最终目的都是实现生产过程的最优化和利润的最大化,或是实现高效率的生产。管理不仅要圆满地达成目标,还要高效率地达成,体育赛事运作管理也不例外。
3 体育赛事运作管理理念
《辞海》中对理念的解释非常简单,是思想或观念的含义,有时也指表象或客观事物在人脑中留下的具有高度概括性的形象。同样,体育赛事运作管理理念也比较容易理解,它指的是对体育赛事运作过程的管理活动的本质认识。体育赛事运作管理由于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其管理过程十分复杂,而且,其涉及的范围也极其广阔,这也为管理工作增加了难题。
4 体育赛事运作管理了理念的主要内容
4.1 体育赛事营销理念
由于我国对体育赛事的营销理念认识不清,所以在以前的大型体育赛事中并没有营销的出现,这可谓是一大损失。但是,体育赛事营销首先要搞清的一点是体育赛事营销并不是一种纯粹的获取经济利益的活动,它着重的是体育赛事创造的无形产品及对观众提供的服务消费。在今天,体育赛事营销已经成了体育赛事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有了营销,体育赛事将的更加圆满。
4.2 赛事产品服务理念
赛事营销的最终目的是在满足消费者需求的根本前提下,实现营销获利的最终目标。体育赛事产品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产品,在体育赛事的推动下,体育赛事产品更多的表现为一种服务,它实质上是通过对消费者的服务来实现其价值的。参赛运动员和现场观赛观众是体育赛事产品的主要消费者,所以把握他们的消费心理则是赛事产品营销的核心策略。每个人的消费行为主要取决于他们的消费心理和消费需求,所以一定要保证赛事产品的高质量,满足消费者的消费需求。
4.3 赛事产品开发理念
一切有形、无形的产品存在的最大意义就是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所以赛事产品的开发也要遵循这一原则。在确定产品的开发理念时,一定根据赛事情况了解潜在消费者的消费需求,以此为依据来确定产品的开发规划,并通过门票、转播和赞助等手段来实现对赛事的推广,并促使其他方面的营销也取得成功。
4.4 法律风险理念
体育赛事涉及的范围及其广阔,其本身也就存在一定的风险,所以法律也就成了体育赛事中不可缺少的环节。为了约束体育赛事的各参与体,法律的强制性正好派上用场。为了更好地达成各参赛体之间的目标,必须要通过法律的强制性来对赛事各环节进行规范化的管理。以期能减少赛事过程中冲突的产生。
5 结语
经过上文对体育赛事运作管理理念的一些解释,相信我们已经对体育赛事运作管理理念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但有关体育赛事运作管理理念的介绍还有很多没有涉及到,上面所提到的只是冰山一角。体育运动的重要性不必多言,体育赛事的重要功能大家也能感受得到。所以,为了体育赛事的更好开展。也为了我国体育事业的长足发展,体育赛事运作管理理念也需要不断的完善和发展。
参考文献
[1] 王守恒,叶庆辉.体育赛事运作管理理念探析[J].首都体育学院学报,2005(1):8-9,12.
关键词:体育赛事旅游;旅游地居民;社会影响;研究方法
中图分类号:F59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21-0175-03
一、前言
体育赛事源于人类的祭祀活动,时间可以追溯到公元前3000 年的古埃及文明。体育赛事亦称体育竞赛、体育比赛或竞赛表演,是一种提供竞赛产品和相关服务产品的特殊事件,其规模和形式受竞赛规则、传统习俗和多种因素的制约,具有项目管理特征、组织文化背景和市场潜力,能够迎合不同参与体分享经历的需求,达到多种目标,对社会和文化、自然和环境、政治和经济、旅游等多个领域发生冲击影响,能够产生显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综合效益[1]。随着国际体育赛事的频繁举办,由此促生体育旅游的发展,体育赛事的举办为举办地带来经济水平和影响力,然而目前的研究不平衡,学者多偏重于经济影响研究,而忽略社会影响,尤其是居民的感知度研究,本文主要搜集了1985―2014年具有经典和代表性的文献,立足于大型体育旅游赛事活动举办地居民的影响感知,希望能为研究、申办大型体育旅游赛事活动考察居民的热情和参与度,进而为办成一场满意的赛事活动提供策略和帮助。
通过对大量文献的阅读,借鉴国内外许多学者对旅游地居民感知度与态度研究以期为体育旅游赛事举办地提供指导,经过筛选和梳理,关于旅游地居民感知度与态度的研究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二、国外研究现状
旅游地居民态度与旅游发展影响研究是近年来国外旅游社会学、旅游地理学研究的主要内容之一,并取得了许多研究成果。布伦特和考特尼(1999)总结了旅游社会影响的部分成果[2]。艾普(1992)指出,人们对旅游影响愈加关注的主要原因是:居民对旅游影响的感知和态度有可能成为成功开发、营销、运作现有或未来旅游项目的一个重要的规划和政策因素[3]。Lankford 和Howard(1994)指出,关于地方居民对旅游影响感知的研究有助于地方政府了解社会影响,减少旅游者与居民间冲突,并制定规划,以获得居民对旅游业的支持[4]。总体来看,居民对旅游影响的感知和态度既有反对也有支持,程度各异。由于居民对旅游业的态度并非处于真空状态,并受当前的经济、环境意识、文化等多种因素影响。因此,体现在个人、社区或社会等不同层次,其结果则有所区别。而针对于体育赛事社会影响的研究,Ritchie and Aitken[5](1985)探索居民对举办1988年奥林匹克奥运会的态度,研究表明居民对举办奥运会有着持续的兴趣,并且满足从赛事中获得的收益。Soutar 和Mcleod[6]利用一个时间系列设计测验对“美国杯”的感知,受访者表示,举办大型体育旅游赛事活动使得他们的生活水平得到显著提高,并获取了积极的社会影响。然而,测量工具的发展并没有在这个项目中运用。Delamere et al.[7]通过测量当地居民对社会影响的态度探索举办社区活动居民能获取的更广泛范围的非经济收益和举办成本,研究结果为获取举办赛事的社会影响提供一个基本的概念指导。此外,Delamere[8]开展了一个尺度发展研究,这项研究是以测量居民对专项影响态度为基础的,而不是利用测量感知社会影响的概念信息来研究的,由此衍生了两个因素(社会收益和社会成本),这项尺度是第一次测量居民的感知社会影响,但是由于缺乏综合性的框架来衡量它的积极和消极影响限制了其发展运用。总结之前的研究,尽管一系列研究已经开发了获取社会影响的工具,但是许多都是有不足之处的,当前获取举办大型体育旅游赛事活动的社会影响的衡量工具是通过探索性因素分析的。此外,Kim and Petrick 和Kim et al.基于Delamere的概念框架开发了衡量尺度,他们仅用数信度(Cronbach’sα)系数统计和探索性因素分析来开发相关的尺度,他们的样本也不符合许多推荐的标准,获取的样本数据也不足200个。因此,一个验证性分析可能会更适合开发新的衡量工具,尤其是当现存文献中有发展较好的概念框架和实证证据。
三、 国内研究现状
1.举办体育旅游赛事的作用。徐正国[9]认为,举办大型体育旅游赛事活动对一个城市的建设和发展的推动作用显而易见。凭借其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大型体育旅游赛事活动已经成为城市营销的“名片”;举办大型体育旅游赛事活动对推动本地区群众体育、竞技体育和体育产业等方面产生的促进作用是全方位的,并以此为鉴,促进福建省体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刘华丰[10]从社会政治、经济方面、环境的改善三个方面分析大型体育旅游赛事活动对城市发展的综合影响,但是对体育旅游开展有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缺乏考虑。黄群玲[11]、胡军琅[12]、戴霞[13]等人则专门研究体育赛事对大学生带来的价值观等方面的影响,既有积极健康的影响,也可能带来一些盲目的负面影响,以此给高校教育带来指导。
2.研究体育赛事社会影响的方法。储成霞[14]从大型体育旅游赛事活动举办后的角度,采用文献资料和专家访谈法研究社会影响和评估内容。霍德利[15]为了充分评价体育赛事举办中存在的风险,首先,根据赛事的实际情况建立多层次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其次,运用层次分析法确定构建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中各个风险因素的相对重要程度,并对赛事举办中各个风险因素的风险状况进行较为客观的判断;最后,根据体育赛事所面临的风险等级状况提出相应的风险应对策略,以确保赛事的成功举办。胡军琅[12]采用结构式问卷,对浙江省大学生采用多阶段分层随机抽样,以团体自填问卷方式收集资料,并用体育统计学方法进行分析和讨论。
3.体育赛事与其他相关利益者关系。黄海燕、张林[16]结合体育赛事的本质特点,界定赛事给举办地带来的新资金。分析赛事给举办地带来的新资金涉及的行业,如赛事组织筹办的消费和观众、媒体人员等赛事相关群体的消费所影响的行业。归纳赛事给举办地带来新资金的影响因素:赛事的规模、级别、类型等对举办地带来的新资金有直接影响;举办地的文化底蕴及旅游资源、经济发达程度、产业结构、场馆设施等,也对新资金有较大影响。黄海燕、张林等[17]还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文献的研究,利用利益相关者理论,结合我国大型体育旅游赛事活动运作的实际,构建了体育赛事利益相关者的框架,包括赛事主办组织、赛事所有权人、举办地政府、主办社区、媒体、赞助商、赛事观众、赛事参与者(运动员、裁判员及教练员)并在此基础上对目前我国大型体育旅游赛事活动几个重要的利益相关者进行了分析。石冰、董胜利[18]认为,体育赛事具有社会公益性和商业性的双重特征。发展体育赛事,就必须既要以市场经济理念把握原有投资主体的公益行为转化为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商业行为过程,又要重视体育这种特殊的文化现象的传播、影响、渗透的特点,使体育赛事不仅为满足人们的体育消费搭建广阔的市场平台;并且,通过体育所倡导的精神和各种实践活动的文化理念的渗透,达到影响、促进和提高国民综合素质、政务环境和社会环境,建立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相一致的发展意识及和谐理念等多种目标,实现体育赛事与社会软环境改善的双赢。范成文[19]从居民感知度角度研究认为,社区居民对大型体育旅游赛事活动的影响感知体现在六个方面:塑造城市形象、创造经济效益;加剧环境和社会问题;加强环保和基础设施建设;加剧经济和社会问题;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带动消费、提升服务水准。这些感知既有正面的,又有负面的。而社区居民对大型体育旅游赛事活动的态度则分为漠视、热爱、理性和中立四种类型。而安俊英等[20]从目前研究领域较少的环境方面,在给出大型体育旅游赛事活动环境影响机理的基础上,由赛事环境影响效应的正反两方面归纳出赛事环境影响评估的衡量指标,着重探讨赛事从筹备到举办期间各种环境污染源以及相应的评估策略,评估时考虑到大气环境、水环境、噪音环境和固废环境四个方面,角度比较全面、准确。彭涛等[21]认为大型体育赛事场馆设施与城市空间发展的关系密切,对城市旧区更新、新区开发以及整体空间格局都会产生较大的影响。郝锐军[22]等人从体育赛事给举办城市的楼市带来的影响进行研究,认为大型体育赛事为当地楼市市场带来巨大的财富。
四、对当前研究的评价与总结
随着2008年北京奥运会等越来越多大型体育赛事的举办,国内研究体育赛事事件影响的学者也越来越多。然而与国外丰富的体育赛事事件研究成果相比,国内学者在研究对象上重视对举办奥运会、亚运会等体育赛事的大城市的研究,如张国清[23]以北京、釜山、多哈亚运会以及广州市承办大型运动会为分析素材,从社会、文化和经济三个层面对广州亚运会体育设施建设、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修缮、城市环境改善、岭南文化特色的开/闭幕式、以及大众良好意识的形成等方面进行研究。而忽视对举办体育赛事的中小城市的研究;在研究内容上更注重体育赛事的经济影响研究,而忽视综合研究,特别是有关城市社区居民对大型体育旅游赛事活动事件的感知研究还比较少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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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石冰,董胜利.体育赛事与社会软环境改善的双赢策略[J].体育学刊,2006,(6):18-20.
[19] 范成文.城市社区居民对体育赛事的影响感知――基于浙江省海宁市的实证分析[J].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6).
[20] 安俊英,黄海燕,陶倩.体育赛事对举办城市环境影响评估研究[J].成都体育学院学报,2013,(2):31-35.
[21] 彭涛,闫永涛.大型体育赛事场馆设施建设对城市空间发展的影响研究――以广州“亚运城”为例[J].规划师,2011,(7).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
摘 要: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法律定义、法律性质及权利归属都存在较大争议,相关的法律法规比较零散、法律位阶较低,保护力度较弱。通过研究其历史演变,可知体育赛事转播权是集合了无形财产权和著作邻接权的一种复合型权利,体育赛事转播关系涉及多重利益冲突。应该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坚持利益平衡原则,完善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法律保护。
关键词 :体育赛事转播权;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体育赛事网络转播权;利益平衡
中图分类号:DF5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33( 2015) 02-0166-09
收稿日期:2014 -11-06 该文已由“中国知网”(www.cnki. net) 2014年12月29日数字出版,全球发行
作者简介:朱玛(1977 -),女,广东高州人,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博士研究生,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教研室主任,讲师,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电子商务法。
2014年2月间,索契冬奥会给人们带来了冰雪世界里的视觉盛宴。4月,组委会正式宣布本届冬奥会的营销收入达13亿美元,是4年前温哥华冬奥会的1.5倍,创下冬奥会历史之最。其中,电视转播权的销售是本次冬奥会最大的收入来源。根据国际奥委会的最新数据,收看冬奥会转播的中国观众达到1.9亿,在观众总量上占据了第一位。6月,巴西世界杯再掀足坛旋风。而早在2009年,中央电视台就花了1亿美元买断2010年与2014年两届世界杯转播权,成为迄今为止最大手笔的世界杯赛事转播权投资。由此可见,随着人们观赏竞技体育的热情高涨,体育赛事转播权对体育产业的高速发展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一、体育赛事转播权的实质及其历史演变
(一)体育赛事转播权的实质:两种意义上的转播权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词条,转播是指“(广播电台或电视台)播送别的电台或电视台的节目”;直播是指“广播电台不经过录音或电视台不经过录像而直接播送。”严格依此来理解,转播权专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因转播各种节目而享有的权利,不同于“直播”。但在实践中,各种媒体和新闻报道中频繁使用的“实况转播”、“现场转播”等字眼,却往往包括“直播”之义而并不局限于”转播”,也不仅仅是指广播组织所享有的权利,还包括指赛事组织者享有的权利。因此,从法律角度上讲,它并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只是新闻媒体约定俗成的一个用法。要从法理上明确体育赛事转播权的内涵,无外乎三个问题:“谁享有权利”、“对什么享有权利”和“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即权利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笔者认为,体育赛事转播权实际上包括两个层面:第一层面是直播意义上的转播权,即体育赛事组织者享有的许可各传播媒介向公众现场直播体育赛事,并由此获得经济收益的权利;第二层面是字面意义上的转播权,即赛事直播权的拥有者享有的许可各传播媒介转播体育赛事节目信号,并由此获得经济收益的权利。前者是后者的权利来源。
(二)体育赛事转播权的历史演变:从电视转播权到网络转播权
凡是谈及体育赛事转播权的历史发展,人们必然就想到电视转播权,尤其以奥运会体育赛事转播权的开发和利用最具典型意义。电视转播技术初次出现在1936年的柏林奥运会,1948年的伦敦奥运会上BBC首次支付了500英镑以获得拍摄体育赛事的权利,1958年国际奥委会修改《奥林匹克》时将“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正式纳入其中,迈出了有偿转让电视转播权的关键一步。自1972年慕尼黑奥运会开始,国际奥委会开始参与电视转播权的销售分成,并在1995年明确了利润比例——国际奥委会享有51%的收益。此后,奥运会电视转播权收入持续增长,成为国际奥委会的经济支柱。但是,随着观赛模式的选择日益多元化,传统的电视转播已经面临严峻的挑战。“互联网的开放性使网络图像能够轻易地跨越国界相互传递,这对现行奥运会按照地区单独销售电视转播权的模式提出了挑战。为了保证电视转播商的利益,国际奥委会对网络转播一直保持‘消极甚至抵制’的态度,使得奥运会网络传播发展十分缓慢……互联网公司正式登上了奥运会商业开发的大舞台,奥运会网络传播时代的到来己不可阻挡”。2008年北京奥运会开创了网络媒体以合法身份参与奥运报道的先河,真正实现了重大体育赛事的全方位覆盖。在2014年巴西世界杯的赛事转播权激战中,更有网站宣称,要彻底颠覆传统观看世界杯赛的收视习惯,让众多的足球爱好者感受不一样的全球足球盛宴。
二、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法律属性之辨
(一)体育赛事转播的对象——“体育赛事”的性质界定会赛事及相关活动在中国大陆和澳门地区的新媒体(互联网和移动平台)转播权已由国际奥委会独家授予中国中央电视台。未经中央电视台授权许可,其他任何互联网和移动平台等新媒体均不得擅自转播。互联网和移动平台擅自使用奥运赛事及相关活动的视音频节目信号的要承担侵权责任。从著作权法来分析,这一通知并没有明确权利主体和保护对象,其所谓的侵权责任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对此,我们有必要区分国际奥委会对奥运赛事及相关活动进行录音录像、传播报道的垄断权利,和中央电视台对奥运赛事及相关活动进行录制以后形成的录音录像以及广播电视节目的权利。前者是国际奥委会拥有的特殊权利,它实质上是对新闻媒体报道奥运赛事及相关活动的控制权利,而不是什么版权;后者是在经过国际奥委会授权后,取得了对奥运赛事和活动的录制、传播权的传媒组织,对奥运赛事及相关活动进行录音录像后进一步形成了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以及广播电视节目的版权(邻接权)。从著作权法的视角出发,中央电视台只是个视听(影视)作品著作权人,或者是录音录像制作者,或者是广播组织。因此,制止网络媒体擅自报道、传播体育赛事或者活动的行为,应当明确体育赛事和体育赛事节目的区别、明确国际奥委会和中央电视台的权利性质;这不仅仅是靠著作权就能解决的,还要根据奥委会或相关赛事组织的国际规则行事,甚至可以与时俱进,大胆采用反盗版的过滤新技术。
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法律属性是一切法律保护以及相关制度设计的起点,而体育赛事转播的对象(即体育赛事本身)的性质界定,则是完成这一起点的关键所在。在经典的知识产权法或著作权法教科书中,大多数认为体育赛事本身不构成作品。“作品必须能够传播文艺或科学思想,作品主要地应该是一种信息的载体,而不是一种实用工具和手段,这是它区别于体育竞赛,区别于工业领域中的技术发明创造、商业领域中的经营方法之处”。甚至明确“表演者是指表演作品的人,而不包括运动员、马戏演员、魔术师等人”。相反,也有学者认为体育赛事本身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指出“运动竞赛表演是体育的重要智力成果,且具有思想性、技艺性和可固定性,应被看作著作权的客体”;还有的认为“运动竞赛表演的动作设计与舞蹈动作设计一样具有独创性,属于作品。运动竞赛表演不为强制法所排除,又符合作品的特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更多的一些法学教材对此问题采取回避的态度,不置可否。
要判断体育赛事是否构成作品,唯一的判断标准就是独创性。事实上,体育比赛与我们日常生活的绝大多数游戏一样,是有既定的程序和规则的,无论其多么精彩和吸引人,并不涉及知识产权的创新问题。一是从运动员的微观层面上看,参加比赛的根本目的在于展现运动技能。譬如游泳、足球等等,各种项目都是经过长期训练和赛前的针对性演练,尽管在比赛过程运动员利用了一定智慧和技巧临场发挥,看起来像是智力活动,但本质上是平常训练经验的再现,以体力的发挥水平高低来决定胜负。这就意味着,运动员所谓的创造活动属于经验事实的范畴,赛场上的临时创造是微不足道的。二是从赛事组织者的宏观层面来看,组织工作是有固定的程序和流程安排的,比如资金的筹措、地点时间的确定以及其他安保等附属工作,并不存在更多的创造性安排。特别是各类体育项目的比赛规则、场地设置、应急措施等程序,在世界范围内已统一,既不需要改变,更不能随意改变。因此,大部分体育竞赛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至于以艺术体操等为代表的、具有竞赛表演性质的项目,是否具有独创性的问题则要复杂得多,本文暂不做讨论。
(二)关于体育赛事转播权法律属性的学说辨析
目前,关于体育赛事转播权法律性质的研究,国内主要有以下几种研究视角:第一,在著作权法的框架下进行探讨。早期有学者认为它属于著作权,既然体育比赛不构成作品,这一说法已无从谈起。一般认为其属于著作权法中的邻接权,但具体属于邻接权中的哪一种权利存在争议:一种观点是表演者权,另一种观点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笔者认为,体育比赛本身不是作品,表演者权不具备存在的前提;而体育赛事转播权获得保护的依据并非是“制作节目”,而是“播放节目”,即传播体育赛事信号,也就不属于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第二,在传统民事权利的框架下进行探讨。有学者认为在职业化、商品化的条件下,体育比赛也是一种服务产品,体育赛事转播权就是这种产品所有者的收益权,即物权。也有学者认为,体育赛事转播权实质上是一种根据契约而产生的民事权利,是一种广义上的合同权。笔者认为,体育比赛不是有体物,物权说无法解释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性质;由于合同权利是一种约定权而不是法定权,契约说实质上回避了其法律性质的定位问题,并没有讲清楚其到底属于民事权利中的哪种权利。第三,其他新型权利的归类,包括无形资产权说、商品化权说、形象公开权说等等。显然,不同的观点取决于不同的角度,而争议仍将继续,但必将有助于促进人们对体育赛事转播权的认识与理解。
在西方国家,关于体育赛事转播权的认识则经历了从“赛场准入说”、“娱乐服务提供说”到“企业权利说”的发展过程。第一,赛场准入说,认为赛事转播权源自于已经获得法律承认的另一项财产权利,即体育场馆所有人对体育场馆的所有权或管理人对体育场馆占有权。这本质上是一种物权的观点,导致转播权依附于别的民事权利,无法体现其真正价值来源,不具有说服力。第二,娱乐服务提供说,认为摄像记者和普通观众一样,是以观看比赛的方式享受娱乐服务的。电视台转播赛事节目,实质上是在转播一项娱乐活动,但必须交纳相应的费用。这一学说的缺陷在于它不对摄像记者和现场观众进行区分,无法解释为什么电视台与普通观众所交纳的费用存在天壤之别。第三,“企业权利说”,将体育赛事看成一类产品,赛事组织者从事的是一项经济活动,承担着财政上的风险。“企业权利说”承认了转播权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实际上是借用了物权法的概念,认为赛事转播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这在实践中有利于对转播权的利用和保护。
(三)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法律性质:复合型权利
既然国内外对于体育赛事转播权法律属性的认识无法统一,现有法律体系无法涵盖体育赛事转播权,那就需要从多维的视角对其进行法理上的界定。体育赛事转播权不是简单的著作权,也不是普通的民事权利,而是一种复合型权利,对其法律性质的分析自然也不能一概而论、以偏概全。笔者认为,既然体育赛事转播权包括直播和转播两层含义,那么对其性质的界定也要分层次进行,不同的层面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
第一个层面是直播意义上的体育赛事转播权,即体育赛事组织者自己或者允许他人对体育赛事本身进行直播的权利。它实质上是对新闻媒体报道体育赛事的控制,并不是知识产权,更不是什么著作权。《奥林匹克》第一章第7条第1款规定:“奥林匹克运动会完全属于国际奥委会,国际奥委会拥有其中有关的全部权利,特别是(而且没有限制地)涉及该运动会的组织、开发、广播电视和复制的权利。”因此,笔者认为直播意义上的体育赛事转播权属于一种财产法范畴的无形财产权。第二个层面是字面意义上的体育赛事转播权,即广播组织允许他人对体育赛事节目信号进行转播的权利。在二者关系中,前者是后者的前提条件。即广播电台、电视台先要向体育赛事组织者购买直播意义上的体育赛事转播权,获得在现场摄制和直播体育赛事的权利;然后如果有第三方想转播该赛事节目则再经过其授权或有偿转让。“无论该节目是否为广播组织自己制作,只要是广播组织合法播放的,广播组织对节目信号都享有广播组织权。”由此可见,字面意义上的体育赛事转播权实质上是广播组织权,属于邻接权范畴。
三、体育赛事转播权的国内外法律保护现状
(一)体育赛事转播权法律保护的域外借鉴
在国际上,《奥林匹克》率先对体育赛事转播权进行了制度规范,明确规定国际奥委会是奥运会电视转播权的主体。随之,其他国际性体育组织也纷纷强调其对赛事本身及赛事节目信号享有所有权。此外,一些国际组织或国家也通过自己的立法或司法判例确立了本国的体育赛事转播权制度。欧美作为全球体育产业最为发达的地区之一,对其体育赛事转播权法律保护的关注与研究将对我国有一定借鉴意义。
1.欧盟及其成员国对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法律保护与限制
就欧盟而言,欧洲法院曾在判决中指出,鉴于体育比赛的组织者控制着比赛场馆的出入,体育运动的电视转播权通常属于其所有。欧洲委员会则认为,参与比赛的运动队或者俱乐部都可以主张某些赛事权利。具体到各成员国,英国法没有专门针对体育赛事的独立财产权利,而是借鉴了物权的概念,认为俱乐部作为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有权拒绝或者允许他人进出体育场馆,事实上也就享有对比赛本身的控制权。希望直播或者转播比赛的电视台一旦获得了进入主赛场的许可,就视为获得了“转播权”这一抽象权利,而电视台等媒体所制作的对体育比赛片段的独家报道,则可以受到版权法的保护。荷兰在立法上也没有对体育赛事本身的权利加以规定,只是把转播权看作是“赛场准人权”。直到1997年,荷兰的竞争当局才承认转播权属于一种对比赛承担了组织与经济上的责任者享有的权利。在德国,法律没有承认体育比赛有对抗第三人的权利,但实践中通常认为体育比赛电视转播权属于比赛组织者所有。与上述几国不同,法国在成文法中对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的归属做了明确规定,将该权利赋予体育组织,这在欧洲体育强国中是独树一帜的。
考虑到,体育赛事尤其是公众普遍关注的大型体育赛事的转播权问题,已经不仅仅是赛事组办者和媒体间单纯的利润分成和博弈,其具体的发放和实施更深切关系到公众是否可以接近赛事和了解、感知赛事的具体信息。欧盟在《欧洲共同体条约》和《欧盟议会条约》还专门确立了竞争法条款,对体育赛事转播权的竞争行为予以规范。目前,欧盟主要通过视听媒介服务指令( AVMSD)规范体育赛事的电视独家转播,以保障公众对重大赛事的知情权。
2.美国对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法律保护与限制
美国众议院于1976年成立了国会职业体育委员会,该委员会只是一个临时机构,主要任务是协调职业体育的电视转播问题。同年,美国国会通过《版权法》,其中第110条第(5)款(B)项规定了某些表演和展览应享有独占权的情形:“由某一机构进行的,包含非戏剧音乐作品的表演或展览的,目的在于让一般公众接收的直播或转播的信息传输,而这种通信传输源于联邦通信委员会这样的机构许可的广播或电视台,或者……”该法被认为是体育赛事转播权受到版权保护的法律依据。但本条规定的是电视广播组织享有权利的电视信号,非体育组织所有的体育竞赛本身。这表明体育赛事转播权并不是著作权,而仅仅是邻接权。
与欧盟类似,美国法也对在体育赛事转播权营销中可能存在的垄断行为予以关注。1961年专门出台《体育转播法》给予四大体育联盟(职业橄榄球、棒球、篮球和曲棍球联盟)在反托拉斯法下的特殊待遇,旨在促进职业体育的发展。但该法的豁免范围局限在“赞助电视转播”,即免费电视。随着技术发展而出现的新的转播形式如卫星电视、有线电视、网络等收费传播方式则不在此列,意味着大部分体育赛事转播权的开发和利用仍要受到相关垄断法规的约束。
(二)我国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法律保护现状及不足
《体育法》是体育领域的唯一基本法,其第34条规定:“在中国境内举办的重大体育竞赛,其名称、徽记、旗帜及吉祥物等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护。”这是在该法中唯一能找到的与体育无形财产有关联的一个条款。实践中,体育赛事转播权的营销和保护并没有因为法律的缺位而停滞不前。恰恰相反,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有效开发已经成为大型体育赛事收益的主要来源,也是体育赛事商业化运作成功的关键。事实上,尽管没有在法律法规中得以明确规定,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法律保护在实践中也并非无法可依。
首先,体育赛事转播权的第一个层面,即直播意义上的体育赛事转播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凡是涉及到财产权的转让或许可使用必然离不开民法调整,姑且不论体育赛事转播权的主体是赛事组织者还是运动员个人,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均可以受到民法保护。因此,《民法通则》可以为体育赛事转播权提供保护依据。其次,体育赛事转播权的第二个层面,即字面意义上的体育赛事转播权属于广播组织权,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调整,但仅限于邻接权意义上的法律适用。再次,无论是直播意义上的体育赛事转播权还是字面意义上的体育赛事转播权,权利人都是通过合同进行转让的。在相关法律缺位的情形下,订立合同尤为重要。不但操作简单,也便于双方权利义务的认定,是商业活动中均衡和保护各方利益的常用手段。自然地,《合同法》也就成为法律适用依据之一。最后,一些部门规章、协会的规范性文件也开始关注体育赛事转播权问题。2000年3月,体育总局了《关于电视转播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确认体育比赛的电视转播权属于比赛主办单位。2005年通过的《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第49条强调中国足协是所管辖各项赛事财产权利的所有者,显然这些财产权是包含赛事转播权在内的。2008年,国家版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联合《关于严禁通过互联网非法转播奥运赛事及相关活动的通知》,重点打击网络侵权盗版行为。这表明,在国家相关部门和体育组织的语境中,体育赛事转播权仍属于版权保护范畴。
由此可见,现阶段我国对于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法律保护,或依据民法基本原则,或依据著作权法和合同法,或依据位阶较低的行政规章,甚至仅仅是一些并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协会规则,法律的不配套、不协调必然导致保护力度较弱。又由于我国的职业体育市场培育尚不完善,体育赛事转播权的垄断问题并不突出,反垄断法也就暂不涉及。但中央电视台在赛事转播领域一枝独秀却是不争的事实,甚至发生过2002年央视封杀甲A联赛的极端事件。随着我国体育市场化改革的深入,网络技术以及通讯技术的进步,必然会引发转播市场的竞争问题。在强调权利保护的同时,不能忽视了对权利的限制,为促进我国体育赛事转播市场的繁荣提供更加全面的法律保障。
四、完善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法律保护:基于利益平衡视角
(一)体育赛事转播关系所涉及的多重利益冲突
利益相关者是一个管理学概念,它挑战了传统的股东至上主义,是指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应该为综合平衡各种利益要求而进行管理活动。从该理论的本质来看,大型体育赛事的传播效益理应是由所有利益相关者共同创造的,每个利益相关者对赛事传播都有利益诉求。具体到体育赛事的转播过程,赛事组织者、媒体和公众是三个主要的利益相关者。其中,体育赛事组织者担任赛事信息来源者的角色,媒体是连接赛事组织者和公众的中介,公众是体育赛事的关注者与信息的接收者。这三种力量相互影响,相互制约,使得体育赛事的转播呈现不同利益主体的博弈过程。如果其中某一方缺位或力量过于强大,必将出现失衡局面,体育赛事转播也将失去良性发展的动力。
1.体育赛事转播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利益平衡
对大多数人来说,对体育赛事的感受并不是通过现场观看,而是通过赛事转播得来的。一方面,公众对赛事相关信息的接受是开展体育赛事转播的前提和社会基础。媒体作为一种中介,首先要报道体育赛事的相关信息,满足受众的信息需求。另一方面,广泛的公众关注度又会给赛事组织者和媒体带来丰厚的利润,促使赛事转播费用逐年攀高,有利于体育赛事的发展。但通常一项体育运动只有一个相应的国内或国际体育协会,容易导致赛事组织者对转播权拥有绝对的控制权;随着付费电视台的兴起,一旦赛事转播权被高价买断,公众将面临要么不能收看喜欢的体育比赛,要么被迫支付额外费用。对于一部分人,尤其是弱势人群,因为他们无力负担高昂的收视费而被剥夺通过媒体观看重大体育赛事的机会,这显然是有失公平的。毋庸置疑,保障公众对于重大赛事的知情权与保护赛事转播主体的合法权利同等重要,两者之间不应当是简单的利益冲突关系,而更应是一种利益平衡关系。
2.体育赛事转播权销售过程中的垄断问题
与一般产业中激烈的竞争关系截然相反,体育产业追求的是“竞争平衡”。所谓竞争平衡是指体育比赛中各参赛队伍在实力上应旗鼓相当,通常竞争实力越均衡,比赛结果的不确定性就越大,其观赏性和娱乐性就越强。反之,如果比赛双方实力悬殊,比赛毫无悬念,公众就会感到厌倦,导致收视率下降、转播合同贬值,最终影响整个体育产业的利润。为了促进“竞争平衡”,职业体育联盟往往将各俱乐部赛事转播权横向集中打包进行出售,所得收入再平均分配给各俱乐部,以避免俱乐部之间的经济不平衡。这一措施本无可厚非,但毕竟是竞争者之间的联合,限制了转播市场的竞争,有违反《反垄断法》的嫌疑。又由于我国的电视转播机构具有明显的行政性,极易形成行政垄断。特别是央视体育频道的竞争力不是通过市场竞争所产生,而是通过政策保障、网络保障、资本保障和法律保障叠加衍生而成。中央电视台这一得天独厚的优势,使得体育联盟不敢与其发生摩擦,实际上造成体育赛事转播市场上的买方垄断,从而扼杀赛事转播市场的竞争规则。
3.传统电视转播与新型网络转播的利益博弈
体育赛事网络转播权一出现,国际奥委会就面临着来自互联网的挑战。长期以来,电视媒体和国际奥委会互惠互利,合作得非常愉快,互联网传播的出现必然分流观众,从而分流电视广告商。因为,网络媒体在体育赛事传播中的特征鲜明而优势突出,网络传播跨越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人们可以随时随地通过网站来收看赛事;尤其是互联网具有前所未有的超强的互动性和参与性,这一切将造成电视台花钱为网站做嫁衣的尴尬局面。不可否认,网络传播改变了体育赛事传播的格局,但网络侵权也随之而来。网络时代是个“内容为王”的时代,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原本已较为有限的网络内容资源会变得前所未有的稀缺。一方面,非法转播的成本几近于零。鉴于网站与电视台签订的转播协议费用不菲,盗播网站往往不会为此投入资金,而转播热门比赛却能带来点击量的激增、丰厚的广告收入甚至更多的其他回报,导致众多网站不惜铤而走险。另一方面,权利人的维权成本却比较高。由于互联网传播速度快捷、侵权手段隐秘,权利人要打击非法转播必然要付出大量的时间、人力、物力成本,甚至不免陷入“赢了官司输了钱”的困境,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侵权网站的气焰。
(二)坚持利益平衡原则,完善体育赛事转播权法律保护
利益平衡也称为利益均衡,是在一定的利益格局和体系出现的利益体系相对和平共处、相对均势的状态。利益平衡的理论和方法受到法学领域的青睐,法律要达到的平衡目标是“先满足最重要的和需要优先考虑的利益,然后使其他的利益最少牺牲。”[12]体育赛事是一种公共产品,因为通过电视或网络转播观看体育比赛,不管是免费还是付费都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其核心是一种观赏性的信息服务。既然属于公共产品,体育赛事转播权就不能简单地任由市场自由配置,但政府也不能过多地加以干预,必须针对体育赛事转播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度设计。这种平衡机制总的来说是平衡各种应当保护的利益,主要涉及知识产权的私人利益和促进公平竞争的社会利益[13]。在利益衡量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各方面因素,尽量减少利益冲突,保持市场的相对稳定性。
首先,在《体育法》中对体育赛事转播权做原则性规定,明确其财产属性。有学者主张将体育赛事转播权纳入《著作权法》,笔者对此持不同意见。因为关于体育赛事转播权的著作权性质争议较大,短期内无法达成共识,立法必将遇到相当大的困难。如果一定要在《著作权法》中对转播权加以规范,实际上是抹杀了转播权的资产属性。毕竟著作权法的立法本意是鼓励智力创作而非资金投入,仓促纳入体育赛事转播权,实际上会使体育赛事本身和体育赛事节目两者更加含混不清。更何况,我们不能一出现新问题就增加新权利,只要能在既有权利体系内适用解决的,就应当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特别是在我国竞技体育的举国体制下,对体育赛事转播权的商业运作必须经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作为体育界基本法的《体育法》对此问题不应缺位。
[关键词] 体育赛事 市场 需求 供给
走进21世纪的赛场,人们或端坐在电视机前,或涂抹着油彩摇摆在体育场内,尽情地沉浸在眼花缭乱的体育赛事之中。然而他们可能并没有意识到自己关注的体育事业在20世纪中后期开始产生了微妙的变化。
一、体育赛事的发展现状
1.最初作为纯竞技的体育逐渐转为作为产业的体育。竞技体育的内涵主要界定为竞技和比赛,体育是显示和较量体力和技巧的领域,是称之为“运动员”的人的活动。现代社会将体育扩大为大众化的活动,从少数人的体育变成大众的体育。美国韦氏字典把运动定义为:以愉悦为目的而从事的一种消遣或一种身体活动。体育赛事提供的产品是比赛,产品质量要求是精彩。目前,有学者将体育定位在具有第三产业性质的商业活动,激发大众的体育消费,从而带动一个产业的发展。体育赛事的商业动机增强,与经济的关系也从最初不为人们认可发展到研究者和“实践派”的重要课题。1984年的洛杉机奥运会由于实施了美国企业家尤伯罗斯的“TOP计划”,一举扭转了奥运会的赔本局面,获得了盈利。从此,体育赛事的商业运作进入了人们关注的视野,各国竞相争办各类大型体育赛事,不断从中挖掘商业潜能。
2.体育赛事就其本身的媒介意义来讲,有着不容忽视的传播功能,传递着各类信息,尤其是有关赛事主办方的经济信息日益丰富,例如所在国或所在城市的投资环境(不仅是基础设施、资源状况等硬环境,也包括该地区的企业管理模式和人文风情等软环境)会通过体育赛事媒介本身正而或侧而的展示出来。对于美国城市亚特兰大,人们很难相信这座曾被称为全美第一大毒城的城市,却在1996年成功地承办了百年奥运。前国际奥委会主席萨玛兰奇虽不曾把此次奥运会评为最好的,但却是“最例外”的。当地政府和市民以承办奥运为契机进行了城市转型,发展成为美国网络第二大城市。还有许多奥运会主办城市如日本东京、韩国汉城、西班牙的巴塞罗那都因成功举办奥运会而一跃成为本国和世界最著名的城市,并带动了本国经济的发展,这些长远影响正在逐渐由隐性趋向显性。
体育赛事的这些转变既基于需求方,即人们收入的提高和闲暇时间的增多,人们对体育需求的日益增长和体育消费市场的不断扩大;也有赖于供给方,即随着各国政府和国际、国内体育组织为推动体育社会化和产业化所采取的积极政策的不断深入,体育产业规模迅速扩大,并拉动一系列相关产业的发展,成为新的投资热点。
二、体育赛事的市场分析
1.体育市场的特性分析。所谓体育市场是指以商品货币关系为基础,以市场交易为原则,以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自主经营体育的实体构成的体育商品供给主体,以及以货币支付方式完成的各类体育消费主体而进行的体育资源配置、体育竞技观赏、体育劳务服务、体育休闲娱乐等经营活动的总和。体育市场虽具有传统市场的基本属性,但也有其自身不同的特性:组织者之间既是对手又是合作伙伴,消费者具有较强的自主作用,消费者对体育产品的需求波动较大。一个市场的形成少不了需求与供给、消费与生产。体育市场是通过一场场体育赛事来将体育需求方与供给方有机的联系起来,并在两者间产生二元互动。
2.体育赛事的需求方分析。体育己经成为当今社会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的一部分,人们在体育方面的消费比重随着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而逐步增加,从而形成了一个庞大的体育消费市场。
(1)客观上,生活水平的提高,闲暇时间的增多刺激了人们对体育赛事的需求。如果社会的物质资料生产水平低、国民生活水平不高,整个社会就很难对体育形成积极的态度。体育消费者的多少与人们有钱有闲暇的程度密不可分。以个人效用最大化为追求目标的人们会在劳动与闲暇之间进行选择,人们选择一部分时间进行劳动,选择其余时间作为闲暇来享受。当然,闲暇可用于吃、喝、玩、乐,即用于各种消费活动,但体育赛事集竞技性、观赏性、娱乐性为一身,与音乐、流行二者结合填充着现代人的闲暇时间。体育赛事的这些特点造就了越来越多的体育消费者。
(2)主观上,体育消费者具有强烈的自主意识,使自己完全投入到体育赛事。体育消费者往往认为自己是专家,而在传统的市场中,由于不完全信息的存在,很少消费者能对所消费的产品评头论足,他们常常会向受过专业训练的人士去咨询有关产品的信息,与此相反,在竞技体育领域,不管是运动员在赛场的表现如何,还是组织者,教练或协会的官员作出什么决策,场外众多体育消费者都会对之作出各种评论。对于这点,米勒莱特公司曾就美国人对体育运动的态度进行过一次调查,对于“如果条件允许,你认为你能够管理好一支职业球队吗?”这个问题,有52%的回答“能”;对于“你去做一个职业体育联盟的行政管理者,你认为你比大多数现在的管理者要做的好吗?”结果有51%的回答“是”(Miller Litelnc, 1985)。通过这种评论,体育消费者发泄、排解心中的情绪,使自己的注意力从繁重的工作中转移,减轻了生活压力,使个人的效用最大最优。
3.体育赛事的供给方分析。体育赛事的供给方主要包括:赛事承办组委会和主办地区、直接参与赛事的运动员、还有各种类型的赞助商。
(1)体育赛事承办组委会和主办地区“生产”动机的变更。体育赛事起初的纯竞技性使得赛事承办具有较浓的公益色彩,以奥运会为例,顾拜旦于1896年创办了第一届奥运会,为了维护奥运会的纯洁性和参赛运动员的业余性,严格规定兴办奥运会的一切费用只能来自政府拨款、社会捐赠、发行彩票和增值邮票以及门票收入,禁止一切商业行为。随着竞技性体育向产业化体育的转变,当今的体育赛事早己经不是一件单纯的体育竞技行为,同时也是一种经济行为,特别是主办大型的国际赛事,能够给主办国带来极大的经济利益。例如举办奥运会,众多的各国运动员、体育官员和游客蜂拥而至,要吃、要住、要行、要赛、要玩、要看,建场馆、盖饭店、修马路都蕴涵商机,一系列相关产业就会繁荣起来,经济也就有了发展的机会。1964年第18届奥运会在东京举行,日本抓住这一机会,大兴土木,进行城市改造建设,仅兴建体育场馆就耗资30亿美兀,带动了日本经济高速增长,被称作“奥林匹克景气”。此外,体育赛事还在许多社会经济领域造成了长远的影响:造就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对市政建设的促进作用;提高主办城市国际知名度;给各种交流带来了商业契机。
(2)参加赛事的体育运动员较之以往也更加追求“出彩”,以获得更多的注意力或经济回报。体育运动员作为体育市场上“生产”比赛的“劳动力”为了使自己的“劳动生涯”尽可能的延长,除了在比赛技能上的竞争,同时也要使他们的“产品”更加精彩,更加具有可观赏性。因此,他们会在一定程度上配合承办组织,共同奉献一台精彩的赛事。花样滑冰取消规定动作以改为全自动以更适应体育消费者对新奇的追求;墨西哥世界杯足球赛为照顾欧洲观众,运动员们不得不在中午最炎热的时候踢球;汉城奥运会为了让美国消费者在黄金时段舒服地看比赛,各项目决赛都提前到运动员最不兴奋的早晨举行;为了与电视转播合拍,排球比赛第五局开始实行直接得分制。凡此种种,既满足了体育消费者对新奇与便利的要求,客观上也刺激了体育市场的繁荣。
(3)体育赛事中的捐赠人到赞助商的角色变化。从经济学的理性人出发,没有收益的投资,只有傻瓜才去做。从主办方给予捐赠人适当的回报诸如门票的自发行为,到现代赞助商竞标的自觉行为,既反映了体育赛事日益受人关注,也符合体育赛事按照市场操作的规律。当体育运动员在赛场上奋力拼搏,争金夺银时,各商业巨子也在赛场外展开搏斗。赛场之外,围绕着各体育赛事聚集的巨大注意力资源及其所蕴含的无限商机,企业之间也纷纷举起大旗,“夺金”大战打得轰轰烈烈。目前,体育赛事的赞助商主要来源于电视转播机构、饮料公司、体育器械生产商、胶卷行业等。虽然各企业公司要为竞标成为体育赛事的赞助商花去大量的钱财,但他们也可以从中得到以下回报:良好的公众形象;赛事期间的款待;广告与促销机会;赛事电视转播中的广告优先权;网点经营权、橱窗机会;隐性的营销保护;知名度等等。据统计,如企业投入1亿美元赞助一场普通的体育赛事,企业品牌知名度提高1%。
三、体育赛事适应市场的有效条件分析
一场场体育赛事的推出就如一个个产品投放市场,除了对产品质量的要求之外,数量也要处于均衡状态,那么体育赛事的需求与供给如何找到这一均衡点,以适应市场变化,我们就需要对达到市场均衡的几个有效条件进行考量。
1.政府。政府在体育赛事中承担着重要的角色,可以保证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给和维护。当私人不愿或无法提供体育市场上相关物品时,市场便处于失灵状态,需要政府对资源进行控制和分配。由于体育赛事对基础设施有特定的要求,诸如对承办赛区的市政建设,大型体育场地,宾馆住所等公共物品的要求,如果不能达到赛事标准,比赛将无法如期进行。同时,政府在承办体育赛事的过程中,也应合理估算成本,如果不顾自身生产能力,强行供给,将得不偿失。政府在影响供给方的同时,也影响着体育消费者。一国或一地区成功申请承办某一体育赛事,由于地缘上的接近,引起心理上对体育赛事的接近,从而刺激周边地区体育消费者的消费热情。
2.电视传媒。电视传媒利用自身再现现场的动感画面,有效的策划,全方位地传递赛事的进展状况,吸引消费者的目光,使他们对体育进行消费。随着当代电视的普及与电视转播技术的进步,可使千里之遥的精彩赛事同步传至千家万户,由此而来弥补了体育比赛的时空局限性。电视观众比现场观众上千甚至上万倍,电视传媒不仅带来了体育赛事的产业化,也造就了体育产业化所需要的庞大的消费群体。因此可以说,电视媒体是体育赛事供求平衡的保证条件。
3.体育赛事的生产周期。体育赛事如其他传统产品一样,也有其生产周期,包括有关体育赛事的基础设施的完善,运动员的集训,赛程安排等,都不是一蹴而就的。尤其大型体育赛事如奥运会虽4年为其“生产周期”,但往往需要提前数年着手准备;运动员的训练与选拔到最后能参加比赛也都需要一个过程。没有高水平运动技能的运动员,就是“第一运动”的足球也会缺乏看点,可能很少有体育消费者愿意把自己的闲暇和金钱投到一场平淡无奇的赛事中。因此,体育赛事的生产周期是否合理必然影响到赛事的供给数量和质量,同时消费者群体也会随之波动。
4.外部投资(赞助)。赞助的概念与“资助”有所不同,这首先是一个经济学概念。经济与体育,是不同的两个领域。前者服从于市场规律,后者则服从于运动员、参加体育活动的人以及观看体育比赛的观众的利益。在任何一个国家,体育运动领域的突出特点,都有自己独特的民主化原则。经济不应当触及这些原则。否则,在相反情况下,体育运动和竞赛就会丧失自己对大众的吸引力,因而也会丧失自己的广告宣传影响力,这些正是大多数赞助商之所以愿向体育运动提供资金的根本原因。赛事赞助是经营体育比赛的市场支柱。“赞助是赞助者和被赞助者之间以支持(金钱、实物、技术或劳务等)和回报(冠名、广告、专利和促销等权利)交换为中心,平等合作、共同得益的商业行为”。因此,合理吸纳外部投资参与体育赛事的举办也将成为对市场供求均衡点的一个有效反应。
体育在人们的认识中,更多的被认为是一种拼搏向上的人类精神的体现,然而在现代社会,体育己成为一个蕴藏着巨大商机的新兴行业。特别是当体育形成一定规模,发展到一定水平时,体育与经济之间的相互依赖、相互支持、相互促进的关系就变得更加紧密而不可分割。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日趋成熟和完善,体育的经济功能在新闻传播媒介的推动下将不断得到产业提升,体育产业投资前景将是无限美好的。抓住体育市场的内在运作规律,掌握体育赛事的供求原理,合理配置资源,才能使体育成为推动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承办体育赛事的当地政府只有把握市场脉搏,顺应体育赛事的生产周期,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才能更好地找到一个合理的体育赛事供求均衡点。
参考文献:
[1]卢泰宏罗绮茗:行销体育[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3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large-scale sports events become the competing object of numerous cities. It has been proved that successfully hosted major sporting events will bring the host city a lot of intangible value. But how to transform the value of large sports events to the improvement of the comprehensive strength of the city by hosting the major sports events? And it has become a focus of many people that how to perform the innovation and perfection of a city's multifunctional service system, and how to promote and accelerate the development of cities.
关键词: 大型体育赛事;城市发展;价值;促进
Key words: large-scale sports events;city development;value;promote
中图分类号:G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2)29-0286-02
0 引言
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到越来越好的发展,人们的消费观念也在不断的变化,消费水平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人们对于物质生活水平得到大大的提高,对于精神文化的需要不断加强,基于这样的社会背景,体育竞赛活动今年来得到很多的关注和支持,2008年北京奥运会之后,体育赛事已经不知不觉地走进了我们大众的生活。体育赛事对社会的影响与日俱增,这个赛事带来的影响是深远的,因为这在提升了它自身的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同时还提高了举办方所在的知名度与影响力,促进举办方城市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效益的提高:给城市的经济发展带来跟多的机会、促进有关部门加快环境的改善、刺激科技技术的创新和开发、刺激了城市建设。这些对于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生活环境的改善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1 大型体育赛事的价值体现
1.1 体育赛事传播带来的城市知名度增值信息时代,大众传播媒介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是巨大的
生活在社会中的人自觉或不自觉的受到传播媒介的影响。电视作为传播媒介的重要主持部分,在体育产业化过程中起积极推动作用,另外2008年互联网、手机等新媒体首次作为独立转播机构与传统媒体一起列入体育盛事转播体系。媒体传播为体育赛事和城市的宣传搭建了良好的平台,使得体育赛事成为城市品牌战略的一个很重要的组成部分。在赛事经营活动中,体育自身所拥有着无形的获利因素。
1.2 加快城市基础建设速度
体育赛事的成功举办要求良好的城市规划和配套的基础设施,势必会促使城市建立一批功能配套、技术先进的现代化城市基础设施,这些城市基础设施可以为城市生产和人民生活提供基本运行条件,基础设施的运行需要有现代化水准较高的体育场馆、交通通讯、绿化能源做保障,是城市社会经济活动正常运转和保障人民生活的物质基础,是一个城市经济、社会活动的基本承载体,是一个城市基本建设的硬件系统,它集中体现了城市建设的水平,因此举办体育赛事需要高度发达的内外交通、可靠的防灾系统充足的水电供应、高效优质的通讯服务和性能比较高的的废污处理等相关的配套设施。这样就能够极大的促进交通设施的更新换代和建设,促进交通的改善,大大提高运营效率。这些都是作为很强的动力积极的推动着主办城市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的发展。
1.3 增加就业机会
体育赛事带来的最显而易见的作用就是不断的为举办城市带来更多的城市就业机会。体育赛事举办促进了第三产业的各个领域的发展,由此给予处在各个行业的当地居民更多的就业机会,从而大大的带动城市的消费,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服务行业潜力的开发。越来越多的数据也都说明了,在举办大型体育赛事的筹备到期间就业率都比往常高,它是一项重要经济效益。它所带动的行业主要包括:电子信息技术、文化体育用品、旅游、环境保护、建筑施工等。其次,服务业比制造业能够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是显而易见的,在体育赛事的号召力影响下,大批的来自世界各地体育爱好者以及想要利用旅游机会观赛的人者从纷至沓来,汇聚在举办地,都在很大程度上丰富了城市文化的氛围以及促进了城市环境的改善。赛事提供给举办城市的服务行业很多的就业机会,主要就是说,赛事能够刺激本地住宿、餐饮等旅游配套产业的发展,为他们带来更多的发展机遇。这样的措施大大减少了就业压力增加就业人数,同时更能够促进把赛事商机中的供给盘子做好综合的利用,使之成为社会福利和经济增长推动力。总体上来说,它是一个促进经济良性循环的有利因素。
大型体育赛事作为城市事件,是城市发展的因素。但其对城市发展影响的作用范围和影响程度并不是无限延伸的,而是主要集中在与大型体育赛事相关的因素,如城市旅游、城市基础设施、城市形象、城市体育等。其三,影响的阶段性特征。在赛前筹备阶段,赛事对城市发展的影响主要集中在基础设施建设对城市经济的急速拉动;而赛中阶段则主要集中在赛事对城市旅游和城市形象的影响上;赛后阶段,赛事对城市发展的影响主要反映在赛事为城市居民留下的物质和精神遗产。其四,影响的可控性特征。尽管大型体育赛事对城市发展能够产生负面影响,然并不是完全不可避免的。在赛事对城市的正面影响和负面影响之间存在着利益的制衡,以奥运会为例。“奥运瘦身计划”的实施既减少了赛事成本,同时也减少了场馆的数量和观众的人数,从而降低了赛后多个场馆闲置的可能和城市的环境破坏和交通压力。
经济———大型体育赛事影响城市发展的动力源泉城市经济系统是城市系统的重要子系统,是城市发展的内涵。城市发展最根本的动力来源是城市经济能力的支撑[8],而保证城市经济快速稳定发展和寻求新的增长点,不仅是城市举办赛事的初始动机和主要目的之一[9],同时也是大型体育赛事触媒发挥作用的动力机制。对于大型体育赛事对城市发展的经济影响机理,不少学者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如经济影响的三效应说[10](经济增长效应、城市品牌效应和产业结构效应、乘数效应[11]、拉动效应以及联动效应、波及效应等[12]。可以说,赛事对经济产生积极影响的本质是经济的增长,表现在:第一,城市投资的增加。投资是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之一[13],而体育赛事的举办通常都伴随着一定数量和质量的体育场馆设施及配套基础设施投资。体育场馆设施是举办大型体育赛事所必需的条件,同时为保证体育场馆设施的充分利用,还需要投入一定数量的配套基础设施。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体育场馆设施的投资属于赛事的必要和直接投资,因举办大型体育赛事城市所进行的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如交通系统、供水和排水系统、通讯系统和环保投资等被称作赛事间接投资[14]。以2010年第16届广州亚运会为例,其城市投资情况如表1所示。而体育赛事的间接投资通常是以体育赛事为契机来达到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和环境的效果的,这种现象被称作“催化剂综合效应”或“催化剂综合症”[16]。而一旦赛事的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达到一定的规模,即所谓的大推进的方式,就能实现经济持续增长的目标。[17]第二,城市消费的增加。大型体育赛事期间城市消费的增加通常是由赛事旅游者带来的[18],他们的食宿、交通、娱乐和购物等活动扩大了当地的消费需求,这种现象也被称作事件旅游效应[19],即事件作为旅游吸引物提高了城市的吸引力。据广州市旅游局的数据统计,亚运会举办期间(2010年11月12—27日,广州城市旅游情况显著增加。如表2所示。值得一提的是,对大型体育赛事而言,物理环境是不可或缺的,而其他人文因素如赛事组织者的亲和力、服务态度和氛围等也同样不容忽视。因此,赛事管理和组织者通常会通过赛事与城市的整合营销拓宽旅游市场,或者间歇性的举办体育赛事达到长期吸引旅游者、延长其停留时间和刺激消费的效果[20]。第三,城市产业结构的优化。城市产业结构也被称作是城市经济增长的转换器,作为以往经济增长的结果和未来经济增长的基础,产业结构是推动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21]。由于大型体育赛事广泛的产业关联性,且相关联产业基本处于比较高的产业结构能级,因而对城市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如,自2004年申亚成功后,由于亚运场馆、轨道交通及相关第二产业的带动,第三产业对广州地区生产总值的贡献率(根据国际通行贡献率进行计算也逐年上升,其中2005年为55.6%,比上年增长5%,2009年达68.1%。其中,媒体、娱乐、体育等第三产业对GDP增长的贡献率呈明显增长态势,2006—2009年从0.2激增到1.53。[22]从产业结构的效应上看,大型体育赛事促进了农村城市化进程和非农就业人口比例的增加;拉动第二产业———特别是对科技含量高的现代制造业的发展;拓展了包括商业服务、金融保险、旅游会展和文化产业等现代服务业的第三产业范畴。从关联方式来考察,体育赛事通过前向、后向和横向关联与城市产业体系形成了广泛的关联。
社会———大型体育赛事影响城市发展的核心内容城市社会是指在城市空间范围内,以共同物质生活为基础而联系起来的人类生活共同体。城市社会发展是城市经济发展的最终目的。大型体育赛事对城市社会的影响体现在城市文化和城市形象两方面。城市文化。城市文化是指城市居民在长期的生活过程中,共同创造的、具有城市特点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23]大型体育赛事所需的体育建筑是城市文化的物质形态,它往往以特有的造型和艺术形式诠释着竞技精神和社会文化心理,成为城市文化的物质注解和重要载体,是城市积极向上的形象代表[24]。竞技运动中所蕴含的竞争精神与城市竞争和发展的理念相契合。体育赛事中体现出的“公平竞争”、“团结协作”等精神不仅有利于城市人才的塑造,同时能够促进良好工作意识、市民的进取精神等社会道德规范的形成,从而提升城市魅力,增强市民的自豪感和归属感。[25]城市形象。城市形象作为城市精神和物质的综合表现[26],是人们对城市外在物质形象和内在精神素质的总体印象,也是城市文化景观上的反映。根据其特点,城市形象可归纳为视觉形象、感知形象和行为形象三类[27]。视觉形象是指人们能直观到的城市物化,是城市建筑、城市标识等在人脑中的综合反映。大型体育赛事不仅可以强有力地打破城市有规律的发展节律,呈现出在时间和空间上影响作用力的相对集中[28],同时赛事产生的巨大需求能够为政府大量的资源投入提供决策依据。合理的体育赛事场馆分布和配套设施建设能够改善区域的环境,提升区域功能和形象,从而带动周边地区的建设和发展,从而达到优化城市空间结构的目的。感知形象是指人和物构成的有机整体,是城市内涵和特质。如果说视觉形象是城市形象的外在特征的话,那么感知形象则是城市形象的内在属性。一个城市给人的印象深刻与否除了外在的建筑、环境等,更重要的还是其极具特色的人文特征。而大型体育赛事对一个城市长久的影响正是其文化和素养的培育与传播,是其城市公共秩序、城市特有文化、志愿者的服务水平、人民的道德素养等的提高。行为形象是感知形象的外在表现形式,是政府、市民、游客游客等行为主体的外在活动的综合展现。在筹备和举办体育赛事的过程中,城市为了能够塑造良好的形象,要求无论是政府还是市民,无论是机关还是社团都能够改善自身形象,提高自身素质[29],有助于居民形成积极的态度、文明的社会风貌、良好的社会公共秩序和浓厚的体育氛围。此外,大型体育赛事对于城市形象的影响还表现在其扩大城市影响力,提高城市知名度,树立城市品牌等方面的作用[30]。
摘 要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体育赛事运作模式的不断商业化和赛事产权的不断明晰,资源通过市场有偿配置,赛事相关主体自负盈亏,加上近年来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以及国际交往的增多,国际国内体育赛事的规模和频率日益扩大和增加,特别是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国际锦标赛此类赛事的大规模和超复杂性,使得体育赛事风险不断增加,因而提高赛事的风险意识,加强赛事风险管理成为迫切需要。
关键词 体育赛事 风险管理
一、体育赛事风险的涵义
体育赛事的风险指的是体育赛事在筹备和举办过程中,赛事主办方所面临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这些无法预料的事件使得实际情况和赛事举办方的期望目标产生了一定的差异,可能给赛事举办方带来种种损失。
二、体育赛事的主要风险类型
(一)组委会收入损失风险。主要包括与组委会达成协议的客户、供应商或赞。助商因破产、爽约或不履行义务等原因使协议被取消,组委会收入不能实现的风险;赞助商经费赞助承诺的履行方式变化的损失;以及因部分国家抵制赛事、赛事安排变化或赛事取消而导致赛事的电视转播收入、门票收入和广告收入的损失。
(二)财产损失风险。主要包括赛事期间由组委会负责管理的与运动会有关的建筑物的损毁;组委会成立至解散期间各类自有财产的灭失(不包括自然损耗);赛事期间的运输货物损失及运输工具的事故损失。
(三)人身意外伤害风险。主要指与赛事有关的人员的死亡、残疾、医疗费用、护理及遣返费用。包括组委会成立至解散期间,因安全管理措施不完善、其他不可知因素引起的组委会全体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风险;赛事期间国内外体育组织的官方人员、全体参赛人员、赛场工作人员、场地保安人员、正在服务的志愿人员、正在采访中的新闻记者、比赛场地内的观众和其他组委会委托的与运动会有关的各类人的人身意外伤害风险。
(四)民事责任赔偿风险。从组委会的成立到组委会的解散,甚至到组委会的解散之后的一个时期内,存在着很多与赛事相关的责任风险。包括组织者管理层个人决策失误导致的组委会损失,但更多的是由于诸多必然遇到的不确定性因素造成的非决策失误损失。
(五)其他特殊风险。主要包括因转播设备、卫星设备故障或损毁造成的不能转播赔偿;运动员、电视新闻工作者因为道路堵塞而不能到达运动赛场,致使比赛本身无法举行,电视转播不能如期进行的赔偿;因恶劣天气造成的比赛中断或改期引起的赔偿;因地震、恐怖活动或其他未可知因素造成整个比赛的取消、延期或易地举行而发生的一切赔偿等。
三、体育赛事的风险管理
(一)体育赛事风险管理的概念
体育赛事的风险管理是指对体育比赛在筹备和举办过程中的各种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在此基础上优化组合各种风险管理技术,对体育赛事风险实施有效的控制和妥善处理体育赛事风险所致损失的后果,以保证体育比赛的顺利进行。
(二)体育赛事风险管理模式
1.成立专门的风险管理机构。在大型赛事启动的时候,组委会就应该立即着手成立赛事的风险管理机构,其组成人员应是风险管理方面的专家,负责赛事从筹备到举办阶段的全部风险管理事物。主要表现在:在赛事的启动期,参与赛事风险的识别、评估,选择恰当的风险管理技术,在此基础上制订风险管理计划;在赛事的筹办期负责实施风险管理计划,并监控计划的执行;帮助组委会甄选赛事的保险经纪人、保险人和审定其提交的风险评估报告、保险计划安排;督促保险人实施保险事故处理计划等。
2.制订风险管理计划。在大型赛事正式启动以后,就应该在风险管理专家、保险经纪公司和专业的保险公司的参与下,制订赛事的风险管理计划,即在赛事风险识别和评估的基础上,按照风险的大小和性质,制定相应的措施去应对和响应各种可能遇到的风险。风险管理计划是大型体育赛事进行风险管理的行动方案,制定风险管理计划一般要经历风险识别、风险评估、确立风险应对策略几个步骤。
(1)风险识别。识别风险是赛事风险管理的基础工作,任何重大风险被忽略都会导致赛事整个风险管理的失败。主要采用工作分解结构法、检查表法和头脑风暴法。(2)风险评估。赛事风险评估是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对赛事可能遇到的每种风险进行定性或定量的分析,并根据风险对赛事目标的影响程度对赛事风险由大到小分级排序的过程。主要包括评价风险的特性和对风险进行排序。(3)确立风险应对策略。对赛事风险进行识别、评估之后,赛事风险管理人员必须根据赛事风险的特性及其潜在影响,选择合理的风险管理对策,以尽可能地减少赛事风险的潜在损失和提高对赛事风险的控制能力。基本应对策略为风险控制、风险转移两种形式,赛事风险管理人员在确立具体的风险应对策略时要将两种形式结合起来运用。
(三)赛事风险监控
赛事风险监控就是在赛事的筹办过程中,以风险管理计划为依据,监督、检查赛事风险的发生情况以及风险措施的落实情况。赛事风险监控的目的有三个:一是监视赛事风险的状况;二是检查赛事风险的应对对策略是否有效,监控机制是否在运行;三是不断识别新的赛事风险,并制定相应的行之有效的对策。在整个赛事的筹办过程中,由于难以预料的情况很多,进行赛事风险监控除了要充分利用前一阶段制定的赛事风险管理计划,密切注视各种潜在的或已发生了的赛事风险事件动态以外,还要随时识别、估测新情况下可能出现的风险,对赛事风险管理计划进行修改或补充。
参考文献: